时间:2022-09-10 09:26:12

(一)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识不足
尽管我国已经有诸多的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内涵、意义、性质及与传统教学方法和理念上的差别认识仍然不够清晰,导致各大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各具“特色”,五花八门,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效果不太理想。此外,部分高校将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误认为主要是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将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作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忽略了对学生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教育,掩盖了其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此外,有些法学专业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存在误解,在自身法律基础知识不牢固的情况下,试图通过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进行知识“恶补”,以弥补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不足的缺陷。而事实上,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弥补传统单一知识教学的缺陷。故试图通过诊所法律教育弥补知识缺陷,是对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重大误解,且从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来看,对提升法学基础知识的作用并不明显。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课程单一
我国当前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师指导学生以律师诉讼业务实践为依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案件等活动。这种课程设置,缺乏法官、检察官的参与指导,课程内容过于单一,也很少有非诉讼业务的实践教学,导致学生无法选择多样性的实践课程。此外,一些高校过于强调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将课程仅设置为教师指导学生办案,缺乏必要的课堂讲解、讨论、总结和反思,明显违反中国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和专业委员会公布的《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基本规范》(指南)中的相关指导性要求,学生的职业技能学习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和案源难以保障
诊所法律教育的资金支持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极少数高校可以获得如福特基金会的支持等,或者有多渠道的收入来源,大多数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经费来源于本校的支撑。但实际上,由于整体上国家对高校教育的投入不足,高校自身的经费有限,再加上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学科建设方向等因素的影响,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非常少,造成其办案经费紧张,有些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所需的交通、通讯、打印等基本费用都是教师和学生处理的。这严重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挫伤了教师和学生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积极性。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也十分有限。由于学生在学校生活和学习,难以接触到很多案件,有些案件也不适合学生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单纯依靠指导老师提供案源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相关法律也未规定在校法学学生具备“准律师”的身份,导致学生在诉讼案件中的身份出现尴尬,甚至遭遇到法院不允许其出庭,或公安、检察院拒绝其会见、阅卷等现象。此外,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也没有和高校进行联合合作并提供适当的案源,加上当事人对学生处理案件的不信任,导致学生能实际参与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案件并不多。
二、完善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建议
诊所法律教育是实现法学职业教育的有效途径,对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法律思维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援助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对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进行完善,以更好地发展诊所法律教育。
(一)加深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识,充分发挥其功能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要深入分析诊所法律教育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以加深对其认识,防止偏离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既要注意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又要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高校在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时,应建立在学生已经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之上,注意与传统教学方法的差别,注重学生对案件的参与和实践,但同时也要注意对课程的总结、反思和强化对学生的指导。通过学生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和法律活动,参与诊所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也要注重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让学生了解和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诊所法律教育强调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是将法学专业知识和实践合为一体的法律实践过程,故应充分认识到诊所法律教育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之上,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对诊所法律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诊所法律教育前,应加强学生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学和训练,学生对于基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要牢固掌握。此外,在遴选参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时也要注重对其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考核。因此,应注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前置性培养,以更好地发挥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
(二)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丰富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
诊所法律教育所能接纳的学生数量受指导教师、经费和案源的影响较大,而且考虑到学生的兴趣等因素,应设置为选修课,适当控制人数,保证实践性教学的质量。在指导教师的配备方面,可以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其他专业法律人才等作为指导老师,丰富诊所法律教育的学习内容。在课程安排上,法律诊所课程一般应当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课堂上的教学活动讲授、讨论和分析总结部分;另一部分是实际案件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实践的,即由学生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咨询、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或参与诉讼等法律活动,指导教师针对学生参与的案件作个别指导。课堂讲授部分与案件处理部分应当在讲课内容和进程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学生提供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的训练。此外,还应兼顾案例教学法、传统的理论讲授等,使学生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进一步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和水平。
(三)保障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扩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
基本的经费保障是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应坚持“内挖外引”。“内挖”是指,一方面整合法学院系的教学资源为诊所法律教育服务,如办公场所、教师配备、实践活动等,将司法实践课程和实践活动整合到诊所法律教育中以解决部分经费问题;另一方面要向高校积极争取法律人才培养经费,通过相关课题等方式获得部分经费支持,还可通过学校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中获得资金支持,如高校的重点学科发展政策支持、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政策支持等。“外引”是指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要坚持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充分发挥法学院系师生的能动性,争取社会各方的资金支持。法学院系教师可以通过法律讲座或业务培训获得资金支持,可以通过校友会或社会捐赠等获得一定的教育资金,还可以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进行法律援助,争取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基本的办案经费等。
三、结语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教学环节;障碍
“诊所式教学”思想源于法律专业学生“法律诊所”的教学形式。而“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词,又叫“诊所式”法律教育,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一、“诊所式教学”的含义与起源
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在中国起步较晚,北大、人大等7所大学的法学院到2000年才率先引进该课程,并将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产生了较广泛的影响。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
无论是经济法课程还是财经法规课程都是财会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这门课程与财会类专业学生未来就业息息相关,比如最实际的即为: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等资格的获取都要通过该课程的考试。但是,针对目前我校财会类专业学生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大家都认为迫切需要用教学改革来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
本文所指的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诊所式教学”是,在教学的过程中由教师引导与辅助学生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探索与分析,来提升学生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在整个过程中,要突出和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及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本课程“诊所式教学”的具体实施环节
首先,任课教师做充分的课前准备。在这一环节中,教师收集与课程有关的真实案例,并总结和案例相关的知识点,以备在课堂上引导学生来进行分析。这里必须是真实的案例,因为只有真实的案例才隐藏着很多不可预测的复杂的信息。
其次,教学的主体过程。具体来讲,教学过程主要有两个环节构成:第一个环节,由教师将课前所筛选出来的案例抛出,给出学生熟悉案例的时间。随后,教师对学生提问,所提的问题要紧扣本节课程需要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在提问时,当学生回答出上一个问题之后,教师要不断的提出问题,不断地追问,提出各种可能性,去尽可能的引导学生来自主的思考和发现我国的法律法规与案例材料以及理论知识之间的关系。通过这一环节的引导与辅助学习,不断的启发学生自己动脑思考,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而这一环节也在无形中促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与锻炼。第二个环节,教师对这个环节进行总结发言。在前一个环节中,学生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回答一个又一个层层深入的问题,在整个过程中,未必所有的学生对关键问题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解,在一节课程的最后,教师要提纲挈领的对本节内容的知识进行梳理,使学生对整节课的内容理解与升华。
第三、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还可以适当的穿插其他的教学方式,比如“个案分析教学法”,教师除过上述主要的教学案例的选择之外多准备一些真实的小案例,分配给学生或者由学生自己选择,由学生自己分析并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最佳方案,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仍旧需要教师的引导;再比如“模拟教学方法”,主要由学生对真实的案例进行角色扮演,未参与角色的学生在旁观察、评价,并通过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分析优劣。
三、本课程“诊所式教学”的教学运行的障碍及解决
目前,“诊所式教学”方法已经全面运行到参与教师所任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受到学生的一致好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仍旧存在较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也严重阻碍本教学模式的进一步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评价方式与学校整体的教学评价模式之间的冲突。目前我校针对学生采取的评价方式主要的通过纸质考试的形式来进行,但是,真正的有效的诊所课程在结束时不建议采用考试的方式以及用考试成绩论优劣。而学校目前的这种评价方式不能有效的判别学生掌握知识点的程度,因此,需要根据教学目标形成新的评价体系。建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的参与度以及理解度进行日常教学评价。
2.缺少案源保证。稳定的案源是保证诊所式教学持续正常开展的保证,但,除过国家公检法机关定期向外公布的典型的少量案例之外,教师并不能保证获得更多的大量的案源,这也会阻碍学生进一步的去分析实例。建议,由学校牵头,与校外实训基地(如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这样能为学校教学提供充足稳定的案源,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3.教学时间的限制。高职学生的学制一般是三年,根据我校的教学安排,学习本门课程的学生出去预留出的实习时间之外,在校学习不足三年,而学校给本门课程安排的课程只有54课时,远远不够学生参与各项教学活动。时间上的不足严重的影响的教学的进度与学生学习内容的总量。因为在教学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教师给学生在教授过程中就不能深入;反之,如果要深入教学与研究,势必会减少教学总量。因此,建议学校适当延长本门课程的教学课时。
参考文献:
[1]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吴永科.模拟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初探团.辽宁司法管理干部学报.2004.(6).
(一)案例教学理念
“教”与“学”是一门艺术,是两大主体(即教师和学生)围绕知识的传授和吸收,能力的培养和适用而展开的双边教学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教师必须注重教法,即“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案例教学之目的在于通过讲述生动、活泼的案例,使相关的理论问题得以形象化阐释。[2]让学生在聆听故事化的情节之中,将理论问题与现实生活对号入座。从而达到深入浅出、言之有物的教学效果。最终使学生更深刻、更准确的理解与掌握所讲授的理论内容。
(二)案例教学的组织
在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涉及到如何组织课堂教学的问题。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个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交流过程,要保证教学效果,课前准备相当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的课前准备工作
案例教学离不开案例,司法案例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适合课堂教学,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方面下功夫。这是引入案例教学的第一步。包括搜集案例和选择案例。社会经济变化多端,法律案例千姿百态,民商事案例有简有繁,法律关系少仅单独一条,多则错综复杂。案例选得好,教学就成功了一半。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第二,典型性。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例如,在讲授《合同法》“要约与承诺”问题时学生感到很抽象,不易理解。通过讲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关于“悬赏广告”的典型案例,学生兴趣大增,思维极易调动。第三,适当性。即所选案例要难易适中。案例太简单,容易得出答案,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太难可能超过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力,无以使学生入手分析,会打击其学习的积极性。第四,多样性。既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案例选择好后,紧接着第二步就是教师要分析案例。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必须先将案例精髓吃透,作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既要指出案例的优点,也可指出其不妥之处。以利于课堂教学时有效地启发、引导学生思路。学界探究案例分析的方法,就民商事案例而言,王泽鉴教授倡导“请求权基础说”,王利明教授又提出“法律关系分析说”,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莫衷一是。前者重法律关系之“面”,后者重法律权利之“线”,都具有解析案例的实效。
2.案例教学的具体运用
(1)讨论式的案例教学方式。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选择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集合到一起,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其目的在通过对案例的讨论,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甚至对我国存在的立法缺陷亦有所发现和了解。可以尝试这样进行:将一堂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用三分之一的时间专门讲授课程中的基本问题,如概念、特征、原则等,包括介绍同一问题和各学派不同主张及理由,这阶段也可以系统介绍相关理论问题;第二阶段是利用三分之一时间有针对性地讲一些典型、疑难案例,然后让全班同学讨论,尤其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调动学生发言积极性,甚至可以鼓励学生开展辩论,以便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三阶段利用三分之一的时间归纳总结,点评各学生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
(2)多媒体式的案例教学方式。在民法教学中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案例教学。在传统的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时,一般是通过两种方法将案件信息传递给学生的,即教师口述或者书面文字,由于受到叙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限制,传递给学生的案件信息一般都是“去伪存真”过的,条理清晰,案情明了,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这种案件便于学生分析和教学。但是,这种情形与现实脱节过大,不利于培养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处理能力。多媒体的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生动,传统的口述案例变为生动直观的多媒体影像,使学生更加身临其境地体验案件的真实状况,培养学生在尽可能真实环境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除了将复杂的案例通过幻灯片等形式演示出来,使教学内容形象、生动、直观展示在学生面前,还可搜集各种视听、录像资料,利用多媒体教室展示,增强案例的生动性和实践性。比如,《今日说法》中的案件录像,能够比较真实地再现案件发生的过程,真实、生动、形象,学生此时接受的案件信息接近于当事人的陈述,属于立体式的信息。学生对这种案件分析时,不仅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还要结合一定的社会经验对案情进行去伪存真、排除干扰,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种现代式的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非常有益,对于学生将来参加司法考试也有很大的帮助。
(3)直观图解式案例教学方式。在大学的考试或司法考试中任何法律案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解析完毕,由于时间紧,不可能一遍一遍地去阅读案例,由此,直观图解案例的教学方法,即便于简明地展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可对学生进行解题练习。在具体的操作上,应用简单的草图构划出案例的多种不同的当事人与各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细节,凸显案件的争点所在,并便于学生有自由的头脑去思考案例中出现的难点,而不必在遇到问题时再从头看案例。但是,除此之外,在一些涉及地域的案例中,比如交通案例、相邻权属争议案例中,还必须画出具体的草图;对于那些时间、地点与人物比较复杂的案例,就需要用表格式的办法,按照时间的顺序列出,并将相关的地点、事件与人物附上。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对教学班的单位建制,名义上以50人左右的班为单位,而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班合并听课的做法,合并后少则100人,多则200人。在这种大班或者全班听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而实施案例教学最好应实行小班授课制。
二、辩论式教学方法
法律职业要求就职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敏捷严密的思维。而且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形式甚至它的操作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法律职业者需要不断的知识更新,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方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要。而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是教师、学生就某一单元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教师要适当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的问题,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知识的互动。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思考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亲身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并在这种感受和体验中锤炼出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甚至创新的精神。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是一个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和课后总结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过程,具体包含了“导读—提问—分析、辩论—总结”这样一个基本的教学思维过程。
(一)导读阶段
在每一章教学内容上课前,教师引导学生有目的地阅读一些书籍,查找相关的信息、资料等。首先,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收集整理一些资料发给学生。列出多层次的书单,让学生大量阅读书籍(包括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吸收各种信息。教师可以提供相关的电子资源目录,包括法律计算机数据库,法律光盘和法律网络资源站点等,鼓励学生利用先进的法律文献检索方法主动去查阅更多的相关资料、信息。指导学生正确地检索并阅读已有的科研成果资料,为课堂的研讨、辩论作好充分的准备。它不同于一般的课前预习,它要求学生大量阅读相关书目,主动查找相关信息,结合现实深入思考,提出问题。
(二)课堂提问与辩论的阶段
此为关键环节,以问题为纽带,学生主动参与研讨、辩论。在教学过程中,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一种:(1)在课前学生对教学内容基本知识、信息己初步了解、掌握的基础上,由教师提出实质性问题,要求学生回答、研讨,并随着讨论的展开,不断地提出一些实践性的或假设性的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串联起所读、所学的各方面知识;(2)在课前学生对教学内容基本知识、信息己初步了解、掌握的基础上,由学生提出实质性的问题,要求教师答辩、分析。其间学生们可以根据教师的思路、观点不断地提出实践性或假设性的问题,让教师展现出其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新的思维方式,学生从中得到启发,获得真知;(3)通常,在教学过程中最经常运用的是师生互相提问、互为辩论的方式。不仅提问与辩论交错进行,而且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提问、辩论也交错进行,形成热烈的学术氛围,在互相的交锋与碰撞中闪烁出智慧与理性的火花。
(三)学结阶段
教师可以作业或小论文的形式对学生进行要求,达到训练和培养学生主动动手、动脑进行书面总结的习惯与能力之目的。学生交上作业或小论文之后,教师应详细阅读,针对总结中发现的问题或学生仍模糊不清的问题,进行指导性的分析、论证。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使民法的教学不再只是对一些民商事条文的单纯注释和解说,以及一些技术操作层面的简单训练。通过资料的准备,“问”与“辩”的交锋,结论的总结,它可引导学生高度关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的各种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使知识本身转化为一种认识法律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和实践的能力。
三、法律诊所教学方法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LegalEducation。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校诊所教育的模式。[3]在医学校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培养学员的法律实践能力,教会学员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Thinklikealawyer),从而培养学员的DIY(Doityourself)能力。
(一)法律诊所教学
国内多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了“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这些学校在开设法律课程的同时,各自依托学校成立了法律诊所,基本上都采用了“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其内容、目的和运作方法却各有特色。北京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规则,熟悉律师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律师办案程序、诉讼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学习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人民大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其它大学开设了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旨在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的能力。所称法律诊所教学,指将法律条文及其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从而使学生掌握将法律文本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学生得到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4]通过承办真正的案件和教师的课堂启发式指导以及面授指导,学生能得到更多的技巧的训练,以便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及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有效地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二)法律诊所教学的形式
法律诊所教学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采取提问式、对谈式、互动式、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多种教学方法。[5]还可以积极的采取网上讨论、网上法庭、网上诊所等形式,充分利用网络的技术资源。但总的来说,主要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种情形(见图表)。课堂内的形式具体包括了以下方法:(1)讲演式教学法;(2)问题讨论;(3)案例讨论;(4)示范(包括学习律师的案件和指导人的角色示范);(5)体验角色的(包括真实客户和虚拟客户)。课堂外,除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法律援助中心等在内的实践教学基地外,应建立网上模拟法庭或网上法律诊所。[6]在这样的诊所里,学员不会像法官式思维即理性地进行价值的评断,而是从每个细节出发,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培养学生用律师式思维去考虑个案的最佳解决方案。
(三)课堂上法律诊所的操作
1.课程准备
通过上辅导课和司法模拟训练课等形式,给参与法律诊所的学生传授基本的民商法律技能。精心设计民事案例和需要讨论的关键论点,预先想到学生在课堂上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教师要注意学习新知识、新法律,如已生效的《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跟踪民商法领域的新动向。
2.接受委托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学生明确各自任务后,着手准备工作,分析案情,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认真思考;教师应指导学生深刻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社会背景和人的心态;“律师”应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每一个细节问题,不放过任何细微环节,寻找有利于委托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3.办理案件
即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可先以教师为主带领学生办案,但最终学生必须自主、独立地办理一个案件。如果案源不足,学生也可以小组的形式共同办案,但每个小组最好不要超过3个人。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反馈式教学法
法律诊所的名称是受到医科类学生毕业实习要去医院临床实践的启发,早期的实践者思考,法科学生是否也该有一个类似于医科的实践名称呢?于是就把法律实践称为法律诊所。法律诊所课程属于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环节中的实践性课程,它是一个舶来品,在2000年最先引入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等7所高校,这些学校先后开设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这种教学模式开展教学活动。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对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是一次新的尝试和突破。他强调的学生实践参与性、法律职业伦理、实务技能训练等特点,受到了学生们的广泛欢迎。在从事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工作中,多年的教学实践证明,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实践课程,也是一门教学方法、教学模式独特的课程。从国家总体战略讲,我国近年来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力图激发大众的创业创新精神,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为了推动高校创业创新教育改革,2015年10月中国传媒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在文件的主要任务和措施里,提到“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开展研讨式、启发式、参与式、案例式教学……”。作为教师,要想提高教学实效,树立学生的创业创新意识,就必须让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激励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而要想最终达到这样的教学目的,就必须在教学内容上进行相应的调整设计,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不断探索。教师对诊所式教学方法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对于诊所式教学方法的理解和运用上可能存在不同的模式,这些都不应该影响教师根据自己学校、专业的教学情况,自主确定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在诊所教学中,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案例研讨式教学法、角色模拟式教学法等都采用过。与此同时,在诊所课程几个教学单元中,如会见当事人、事实分析和评估(法律研究)、事实调查、调解、谈判,都不同程度存在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的大量互动,这些互动对于教师来说,其实就是对学生模拟角色、对事实分析等活动的一种反馈。反馈式也是一种教学法,探讨该种教学方法具有其独特的价值。
一、反馈式教学法在诊所教学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课程教学目的的要求,肯定会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并辅之于一定的教学手段来实现教学目的。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更是注重于教学方法的应用,重视课程教学方法的探索,原因在于诊所课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环节课程,其教学目的不仅有法律知识方面的传授,但更为侧重的还是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训练。这种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训练,首先就要求教师注重教学方法的使用,不能像一般的以灌输知识为主的讲授式方法,而是多种教学方法并用,注重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案例式等教学模式。下面以一份教学单元的“大纲”为例,说明教学方法在诊所教学法中的地位。教学单元:“会见”教学目标:明确并掌握会见当事人的目标、实施步骤、技巧、职业道德、会见效果评估。教学方法:讨论法、角色模拟法、反馈法教学环节:一是由教师着重讲授会见当事人的重要性。二是由教师给出案例,学生分组,分别扮演接待律师2名、当事人父母,共四人角色。教师作为观察员旁听会见过程并作好必要的书面纪录。三是由各组学生代表介绍会见中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自然情况、当事人法定人自然情况、当事人及法定人对案情的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学生在会见当事人时是否了解并掌握了会见的目标(目的)、使用哪些会见技巧、遵守哪些律师职业道德、对会见的评估分析作了没有。让学生讲一下真实接待当事人中遇到哪些问题。四是教师对各组模拟会见作评估。五是教师总结会见当事人的目标、实施步骤、技巧、职业道德。六是学生反馈通过这次诊所课学到了哪些有用的内容,有何感受,(如果有已经过案件的学生也可以谈自己的感受)教师对本次课作总结。我们看到在一张A4纸上基本上就可以把一次教学单元的大纲囊括。在这份大纲中,有本次课程的教学目标、运用的教学方法、教学环节。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教学环节中,每个步骤都用比较精确的时间去把控。在教学环节里,教师对各组模拟会见作评估;教师总结会见当事人的目标、实施步骤、技巧、职业道德;学生反馈通过这次诊所课学到了哪些有用的内容,有何感受等,这些环节实质上都是教师对学生模拟会见当事人过程的评价反馈过程。
(一)反馈式教学法可以使教师了解学生分析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及综合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
学生在模拟角色前往往先分组讨论教师给出的案情,教师在学生分析案情的过程中,应该像一名观察员一样去倾听每组学生的法律分析,在学生的分析中往往会运用他们以往所学的诸如民法、民诉法、劳动法等法律知识,必要时记录下他们的分析,以便在后面的环节中进行评价反馈。教师不在此环节记录下学生的具体表现,就可能在后来的反馈环节里缺乏明确的针对性,不能准确的告诉学生分析问题过程中哪些是值得肯定的?疏漏了哪些重要问题?
(二)反馈式教学法可以使教师了解学生在课程模拟中的表现
正像前面所述,教师在学生下面的模拟过程中更应该注意观察学生在模拟角色中的表现,特别是观察学生模拟过程中语言和肢体动作,并做记录,以便在后面的环节中与学生进行交流互动,大家一起分析评价模拟角色的同学有哪些值得肯定的表现?存在哪些不足?
(三)反馈式教学法可以使教师了解学生的课堂表现,从中发现热爱公益法律事务的人才
诊所课程虽然有授课教学环节,但同时也提供对外法律服务的窗口,在这里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民事诉讼案件,学生免费的案件一般都带有公益性质,学生们在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教师提供必要的指导,教师们在指导过程里可以发现真正热爱公益法律服务,恪守法律人职业道德的优秀学生。从以上分析看出,反馈式教学法是诊所课程中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它能够及时的在课堂上将信息反馈给学生,在与学生互动交流中去启发学生,让学生自己去领悟、分析、判断。反馈式教学法还是一个开放的互动式学习过程,不仅教师反馈给学生信息,而且台下的其他学生也可以对模拟的同学进行评价反馈,学生还可以与教师探讨交流,达到师生互学、学生互学的目标。这种反馈不仅使得模拟的学生受到启发,而且使得其他学生也共同受到启发,就是力图达到教师、学生自我提高、共同提高。
二、反馈式教学法的几个要素教学法
“包括普通教学法和分科教学法。分科教学法就是研究每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过程、原则、内容、方法和组织形式等。”①诊所法律教育重视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训练,重视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这就决定了诊所法律教育区别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诊所教学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学,诊所教学方法不会以灌输讲授式教学方法为主。反馈式教学方法作为诊所法律教学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着重表现在它是一个开放的互动式的教学方法,知识的传输过程不是仅仅从教师传输到学生这样一个单向的传输过程,而是教师和学生之间双向的传输,教师反馈给学生信息,指出学生分析、模拟法律实务的优点和不足,学生们也可以和教师共同探讨,谈谈自己的想法认识,在诊所课的教学实践中,诊所教师深深体会到这种双向交流反馈,有时学生的想法认识也会对教师产生深刻启发,真正实现了教学相长。从要素角度分析,正如分析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样,往往有主体、客体、内容这样的要素。反馈式教学法也应该有自己要素,这种要素类似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即主体(教师、学生)、内容(反馈信息本身)。
(一)教师———信息的反馈者
教师主导教学过程,在课程教学中要能够驾驭课程的全过程。教师应该精心安排每一次课程单元的教学活动,衔接好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选好教学案例,认真做好记录,思考好反馈的内容,即时准确反馈给学生。
(二)学生———信息的接受者
学生是课程的参与者,在课程教学中也是主体之一,是诊所课堂中重要参与者,对案情的法律分析、模拟角色等,都需要学生自己去完成。学生掌握综合法律知识的程度如何,法律思维能力强弱,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等都会影响到其作为信息反馈接受者的接受程度。
(三)内容———反馈内容
反馈内容应该是教师对学生分析、模拟的一种评价,运用没运用到相关法律知识?分析的逻辑符合法律逻辑?模拟中的语气、肢体动作是否准确等,这种评价应该是有选择的,教师要有取舍,要选取有代表性问题、存在普遍问题给予评价反馈。
三、反馈式教学法的类别分析
反馈是指信息的返回。从传播学术语讲,是受众对传播者发出信息的反应、意见或建议。从教师评价反馈的语气上看,反馈式教学法包括肯定式、否定式的类别。
(一)肯定式方法
根据现在90后、95后学生心理特点,特别是学生承受力较为脆弱、自我意识较为突出等特征出发,反馈式教学法要多采取肯定式、鼓励式的方式态度,积极鼓励学生全方位参与教学过程。比如说,教师在评价反馈时,要用“分析的不错”、“很全面”、“非常好”、“你是怎样理解的”、“你问当事人的方式我同意”、“你们组列出的当事人诉求准确”等。目的就是对学生分析、模拟活动,做出一个评估,以检验教学效果。
(二)否定式方法
否定式就是对学生分析、模拟角色活动存在不足、甚至是错误的地方,及时给予纠正,这实际上是教师不赞成学生分析、模拟角色过程的一种评价反馈。但是这种方法又不能是生硬的直截了当地评价,最好带有一定婉转语气,“你看这样是不是更好”、“能否”、“会见当事人时,先寒暄一下,是不是比直接问话更好呢?”、“这样分析,是不是更全面呢?”、“再熟悉一下这方面的司法解释”等等。这种反馈方法既可以使得对方知道你的态度意见,同时也使得对方了解你是站在对方的角度帮助他。
四、反馈式教学法的运用尝试和问卷分析
反馈式教学法在运用时要特别注意教师评价反馈的语气,多采取肯定式、鼓励式语气。同时,还要学习一些心理学知识,了解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心理特点,运用一些反馈的技巧。下面参考诊所教学记录,说明运用此教学法时使用的技巧:一是,反馈内容不要轻易下判断。教师在反馈时,不要过早对学生的模拟、练习下判断,要多从学生角度看问题,学生为什么会这样认识?如何得出这样判断?二是,反馈的走向应该是互动式的。教师反馈不能是单向的知识、经验、技能的传动,而应该是一个开放式的、包容性强的互动式过程。教师反馈给学生,学生也可以谈自己的认识,把自己的认识再反馈给教师,这种互动交流的反馈效果不仅对学生提高认识,弥补漏洞,提升技能有帮助,有时会对教师给予深刻的启发,帮助教师在今后的课程中提升自己的反馈水平。三是,反馈式提建议而不是指责,不要用“你怎么这样分析”这样的指责性语气。教师反馈时应该多用建议式的语气,如“你看这样分析好不好”,“我建议是不是应该这样……”等。像朋友之间说话一样,根据现在学生的心理特点,建议式的语气不挫伤学生的积极性,传导的是正能量,也易于被学生所接受。四是,反馈要遵循客观性。就反馈的内容来说,反馈应该遵循客观性,围绕反馈内容进行,不能夹杂反馈者本人的主观认识。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反馈的准确性。五是,反馈的语气直接一般好于婉转。在对学生的问卷调查中,88%学生们的回答是希望反馈直截了当,但不是生硬的直截了当,而是语气平和的直截了当。有的学生说“教学本来就是一个查漏补缺的过程,学生对直截了当的方式接受快,课堂效率更高”。六是,肯定式的反馈好于否定式反馈。肯定式就是肯定、鼓励、表扬学生的表现,否定式就是批评学生。综合问卷调查中学生们回答,学生们都认为以肯定式为主,但对学生表现中的不足也希望教师及时指出来,以帮助学生改正不足。在探讨反馈式教学法运用中,教师利用上法律诊所课时机,向授课学生发放了问卷。问卷主要围绕诊所课程教学方法共设计了一些问题,学生们都作了回答。就这些问题,逐一进行的分析,本文在此省略。但从分析完试卷后,从问卷本身来看,发现了教师自身、诊所教学方法、学生这三个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从2005年春季中国传媒大学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2006年春季学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笔者见证了诊所课程的发展。作为一名从事诊所课程的一线教师,亦认识到探索诊所式教学方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不存在一个明确的、定义式的教学方法。诊所教师要不断付出自己的努力,探索、找到其中的带有规律性东西,把它运用到自己的教学中,提高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水平。我想引用一名诊所教师的话来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教师都平淡,学生如何卓越?”,并以此自勉。
[参考文献]
[1]甄珍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
[2]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实践 思考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17-0138-03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课程,其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教师通过法学院设立的法律诊所指导学生参与法律的实际应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锻炼其法律实务能力。[1]截至2013年1月,全国已有157所法学院校加入“中国法学会法律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并开设了法律诊所课。[2]北京建筑大学(以下简称建大)作为传统的理工科院校,在法学专业的创办上不具优势,对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定位于法律实践型人才而非理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更加符合办学实际。从2003年法学本科专业设置以来,教学中一直存在着教授内容理论性过强的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对法律知识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将这种以培养职业技能为目的的诊所教学方法引入法学实践教学当属明智之举。2009年7月,建大法律系经过一年多努力将诊所课程纳入2009版培养方案并成为“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第108位单位委员。2011年9月,建大在2008级试点的基础上,2009级学生正式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第一届诊所学生一学年共接待当事人法律咨询15件,以小组形式组成的团队参与实案办理6件。法律诊所教育在建大法律系的探索与实践中,通过广大师生的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北京建筑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在建立诊所之初,考虑到建大建筑房地产法方向的专业特色,我们将其定位为建筑法律诊所,但由于受案源所限,运行之初这一特色尚未突显。
(一)课程设置
在对法律诊所教育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建大实际纳入2009版培养方案,通过借鉴兄弟院校的教学经验,制订了教学大纲、诊所教学指导手册、诊所学生日志、诊所管理规则等相关文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诊所课程性质为专业选修,在第6、7学期开设,共计128学时 8学分。开设之初,鉴于其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方面的重要性,2009级64名学生全部参选了这门课,法律系现有10名教师也全部参与了指导,师生比平均为1∶6.4。
(二)课堂教学
诊所课程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各占64学时,但为了让学生更多地接触实践,一般从课堂教学之初就指导学生参与案件办理。课堂教学每学期8周32学时,每周讲授2学时讨论2学时,但有时会在总学时不变的情况下据情相应增加或减少课堂教学时间。在教学内容上,由指导教师根据自己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结合律师的法律职业技能要求进行设计,如律师职业的基本价值与技巧、如何会见当事人、案件的策划技巧、谈判与调解的一般理论与技巧、民事案件的处理与技巧、行政案件的处理与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等;在教学方法上,教师作为课堂的引导者和控制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能动作用,运用法律诊所教育的模拟教学、角色扮演、实案研讨、头脑风暴、互动式、合作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执业技能,提高其法律应用能力。
(三)课外实践
实践教学内容主要是实案,让学生参与到真实案件的办理中。如会见真实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非诉文书写作,谈判与调解,诉讼等。由指导教师在实际操作中对学生进行现场的、具体的、个别的指导。由于第一年全部学生选修了这门课,办理案件都是以小组方式参与。
(四)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的对象包括学生和教师。学生的最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一般各占50%。平时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的课堂表现和实案表现,参照其实务能力的努力程度、熟练程度等给予评定。期末成绩由教师根据诊所学生上交的实践日志,参照其文书制作质量、日志撰写质量,案件参与程度,当事人评价,团队合作精神等作出考核。对教师的考核,也从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方面进行,前者如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后者如教师的实务经验、工作态度、实案指导等,由学生在教务系统的学生评教中作出测评。
二、北京建筑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效
经过近几年的探索,法律诊所教育在推动建大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变革,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职业意识方面取得了很好效果,诊所课程正逐渐成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知识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从学生的总体反馈看,诊所课程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素养,培养和锻炼了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为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了良好基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参与意识增强
传统教学的课堂师生间很少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交流,考试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诊所教育强调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学生是主体,教师只是一个启发学生思考的引导者,师生间可自由讨论,学生之间也能互相观摩、互相启发,形成学生间的交流,实现课堂上多渠道的信息传递,变以往“一人说,众人看”的被动接受式学习,为人人主动探究的学习,使课堂气氛变得活跃,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调动,真正体验到学习的乐趣。
(二)促进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学生的实务技能得到锻炼
传统法学教育对法律实践过程的重视不够,诊所课程为学生提供了实践应用平台,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加深刻、全面,同时通过真实案件的,学生收获一定的执业技能,包括分析案情、分析证据、找法作业、语言表达、文书写作等能力都得到提高,心理素质也得到锻炼,自信心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将来参加工作的磨合适应期。从当事人的反馈来看,学生在案件过程中体现出的专业技能和敬业精神也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在以锻炼法律实践技能为目的的第三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中,2009级的学生获得二等奖的好成绩,在2012年司法资格考试中,该年级有九名学生通过考试,创下建大法学本科专业设置以来最高的通过率。这些成绩都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效果。
(三)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得到加强
在法律诊所课程中,无论是课堂内还是课堂外,不管是角色模拟、法律咨询还是谈判或诉讼,所有的工作都是以小组形式开展活动。在合作中,大家有机会互相交流沟通,取长补短。通过合作,不仅锻炼了学生靠集体的力量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也从彼此间获得帮助和启发,并从中感受到合作的愉悦。
(四)培养了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
法律对从业者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要求,而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培养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很好地实现。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如何处理矛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都会涉及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问题。有的学生就在日志中写道:“当今司法腐败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腐败分子中不乏接受法学高等教育后从事司法工作的,他们缺少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作为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我们一定要像老师希望的那样在践行法律的同时也获得抵御不良风气的抗体,带着辨别力和免疫力走向社会,为真正提升司法的尊严与权威而努力。”另外,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也不容小觑。鉴于法律诊所案源不太好找,目前国内很多高校都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由于建大法律诊所刚刚起步,在这方面仍需不断摸索。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对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无疑会起到很大作用。
从诊所教师的角度来看,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使得教师的教育观念得到更新,课堂教学方式有所改善。在诊所式教学方法的运用过程中,学生是学习和自我发展的主体这一现代教学观得以确立。教师在日常授课中开始重视师生间的互动,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将这一观念贯穿到各自所承担的其他课程讲授中。在以学生为主体的参与型课堂教学模式之下,学生的畅所欲言,师生间的问答互动,学生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经常促使教师进行教学反思,从而不断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更加符合学生的需要。
三、对北京建筑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思考
法律诊所教育正式实施一年来,虽然在上述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局限,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一)案源受限
据调查,在法律诊所课程开设过程中,师生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就是案源受限。由于学生经验缺乏,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较难遇到,这就提醒我们在法律诊所制度的设计中务必注意保持与地方司法机构的良好沟通和对社区民众的积极宣传,充分使用各种校内外资源,运用广告、网络、媒体等多种手段寻找案源。
(二)部分师生积极性不高
建大法律系大多数师生对诊所教育的实施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但也有一部分师生在诊所课程开设过程中表现懈怠,积极性不高。据笔者调查,影响教师积极性的原因主要有:1.教师工作量太大,缺乏相应的工作量评价体系。诊所教师除了每周4学时的课堂讲授外,还要帮助学生研读法条,对学生的法律咨询进行现场指导,参与学生的案例讨论,并指导6-7个学生办案,每周电话、邮件往来频繁。对诊所教师来说,利用周末、晚上指导学生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因此,诊所教师对课程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非常大,与传统教学相比,诊所教师的工作量难以量化统计。目前,建大对诊所教师的薪酬计算仍按传统课程的学时标准,这与教师的付出不成正比,导致部分教师积极性不高。2.部分教师对实务不擅长。有的教师指出,没有必要让所有人都参与诊所课程的实践指导,每个教师都有自己擅长和感兴趣的领域,有的可能擅长研究不擅长实践,所以建议因人而异。但是如果这样,势必又会面临师资力量更为缺乏的现状。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减少学生选修数量,采取选拔制,不宜全部都选。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教师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选拔那些真正对法律实务感兴趣且有能力的学生得到深入锻炼;二是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力度,通过外出学习、交流以及到实践部门锻炼等方法,提高教师的实践指导水平。希望学校能开设专项资金,建立必要的人事机制,使法学教师能够拥有更多从事法律实务的机会。三是邀请司法实务部门有经验的律师或法官担任兼职指导教师,以解决师资不足的问题。
影响学生积极性的原因主要有:1.部分学生法律知识储备不够,能力的确有限感觉跟不上;2.选修学生太多,教师指导不过来,案件参与度有限;3.部分学生到大三、大四面临司法考试、考研及就业压力,难以全身心投入。对此,笔者仍建议学生对诊所课程的选修最好采用选拔制,另外考虑修改课程开设时间。
(三)诊所课程开设时间不当
目前,全国所有高校几乎毫无例外地把诊所课程开设在大三或大四,建大法律诊所课程开设在大三下学期和大四上学期。事实上,到了大三下学期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会专心准备司法考试或研究生考试,无心参加诊所课程的学习。而到了大四上学期直接就要面对两大考试,不参加这两项考试的学生也要面临公务员考试或就业的压力。据统计,在该课程开设时间上,有50%的教师认为应当在大三开设,主要理由是已经学习相关专业课,适于开始实践,有40%的教师认为实践能力的培养要尽早,鉴于主要实体法已经学完可以考虑在大二开设,另有10%的教师认为可以重点选取少量精英学生,从大一就培养。从学生的意见来看,60%的学生选择在大二开设,他们认为大二时间充裕,40%的学生选择在大三开设。对此,笔者认为,如果开设过早,连基本的部门法必修课都没修完,对法律知识缺乏系统的掌握,法学理论功底浅,会限制诊所课程的学习与进步,而如果开设较晚,又会与各种考试和就业相冲突,较适宜的时间应当是在现有设置时间的基础上提前半个学期,开设在大二下学期和大三上学期,这样可以有效缓解现有矛盾。
(四)学生主体作用的正确理解
在诊所式教学方法之下,学生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但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并不等于放弃教师的主导作用,而是教师主导作用的侧重点发生了变化。在实际教学中要注意切勿把主体回归的课堂变成主体放任自流的课堂,过度弱化教师的作用。整个教学过程,应当是一个双向交流互动、不断循环、不断调控的过程。[3]
(五)法律诊所教育的正确理解
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在于对法学理论的掌握与司法职业能力提高两方面的并重。法律诊所教育的借鉴与实施并非意味着对传统教学模式的彻底否定,传统的课堂讲授、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在使学生很快地、系统地掌握法律基本知识方面的优势是诊所式教学法不能相比的,法律诊所教育是对传统教学方法的补充而非替代,二者应当相互并存、相辅相成。
四、结语
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已经体现出法律诊所教育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操作能力上的显著效果;已经目睹学生们学习的主动性、创造力和求新精神被大大激发;已经感受到这种快乐教学带给师生们的身心愉悦。但不可否认,由于开设时间短,在教学运行中还存在着上述诸多问题,尤其是在案源选择上,尚未能体现和形成北京建筑大学建筑法律方面的专业特色,需要在今后课程运行过程中逐步去改善。
[ 参 考 文 献 ]
[1] 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职业技能;法学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2―130―02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
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开展,并且迅速传播到欧洲、澳大利亚、新西兰、拉丁美洲、非洲、日本、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经过40年左右的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外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从2000年9月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7所高校法学院尝试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选修课程,此后很多院校陆续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至今已有上100所高校成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开办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形式较为丰富,主要为诉讼类法律诊所,如农民工维权诊所、消费者维权诊所、公益诉讼法律诊所、老人维权诊所、妇女维权诊所、刑事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等,也有少数为立法诊所、综合性法律诊所等类型。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探索
(一)法律诊所的建立和相关的研究基础
重庆三峡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依托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开展工作的。同时重庆三峡学院领导对诊所式教育也高度重视,在师资配备、经费资助和图书资料上均给予了较大支持。在校内还特别为诊所课程指定有专门的80平方米法律诊所专用房(作为接待室和教室),并配备有专门的办公与教学设备。在重庆三峡学院政治法律系挂牌的“重庆三峡学院青少年维权咨询服务中心”这一特殊机构也是引导学生参加校内诊所法律实习的一个重要机构。重庆三峡学院于2009年5月25日加入中国法学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为加入该会第100位单位委员。由重庆三峡学院申请的课题――《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可持续发展研究》(诊通字[2009]第4号)获得了2009年度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诊所式法律教育课题研究资助。2009年法律诊所课题组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实践探索》为题,获得重庆三峡学院校级教改项目立项。诊所式法律教育课题组还得到香港大学法学院内地项目的支持进行法律咨询援助服务以及社会调研活动。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重庆三峡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得到了社会的初步认可。
(二)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
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于2008年5月正式启动。而《法律诊所》课程于2008年9月开始开课,每学期开设一次。开设对象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其性质为选修课。于2010年3月开始调为必修课。学生完成既定教学计划,可以获得3个学分。同时,学校亦认可指导教师在诊所教学中的工作量。参照兄弟院校相关制度,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先后制定了《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管理制度汇编》和《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教学文件汇编》。
(三)关于诊所教学主体教师和学生的选择
为了方便指导学生,重庆三峡学院诊所课程要求教师不仅要负责课堂教学的模拟训练,还安排教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定期值班,了解学生接待当事人或者提供法律咨询的情况。对于诊所学生的案件,诊所教师跟踪指导,并主持结案评析讨论。考虑到诊所教育的特点,我们把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安排在大二下学期,因为主要的法律课程都已经或正在学习,有利于法律诊所实践工作的开展。
(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
诊所课程由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构成。课堂教学的做法:全学期16周,安排课堂教学6周。在教学内容上,以学习律师实务和执业技巧、方法为主要内容。在教学方法上,采取互动式教学方法,以角色扮演、实案练习、讨论交流、及课后作业、汇报晚会等训练方式。在实践教学设计上的做法:将教学班分成8个小组,每组7人左右,指定1名协调能力较强的同学任组长。每周二安排一个小组轮流到农民工维权中心进行法律援助服务,其他小组在课堂学习,另外每周六安排1个小组轮流到法援站进行法律援助服务。由任课教师作为法律援助服务现场指导教师。保证每组每生可以轮流至少有2次参加实践活动。成绩考核方面参考出勤率、课堂表现,课后作业完成情况、咨询接待记录的完整性,整理归档及时性、诊所法律教育宣传推广、学期总结报告,按时提交,内容充实、学生自评等方面内容加以评定。
三、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思考
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引进较晚,开展的学校比例较低,对于这一从国外移植来的新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本土化过程中难免水土不服,困难和问题在所难免。
(一)更新法律教育观念,积极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亦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大陆法系教育习惯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强调法律的概念性、抽象性、逻辑性、理论性、科学性,而法典也为这种教育模式提供了现成的材料。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门法律实践教育课程,既是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又是一种新的法学教育观念。我国高校应更新观念,统一认识,将诊所式法律教育纳入法学教育课程体系,明确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法律实践教育课程是与其他部门法学教育同等重要。应根据其教学资源、学生和社会的需求开设一门独立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明确课程性质、开设对象、课时安排、课程学分,制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建立教学评价体系,配备有实务经验的教师、专用的教室和设备等。
(二)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比传统理论教育高得多的经费投入。法律诊所的建立和日常运转都需一定的资金支撑。应通过各种渠道积极进行筹措:一是学校的支持。各高校对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但在课时和学分安排上应高度重视,同时应该拿出专项资金来作支撑。二是与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合作。法律诊所的学生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服务,既可以解决法律援助中心人力不够的问题,又满足了社会对政府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时使法律诊所有了稳定的案源,诊所式法律教育也得以开展。这一点在重庆三峡学院的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三是寻求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的支持,得到政策上的优惠和工作上的便利,允许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在办理非援助案件时,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四是争取社会支持。积极宣传法律诊所的教育目的和公益性质,让社会认可法律诊所,争取接受社会捐赠。比如,重庆三峡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得到香港大学的资助,对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三)多途径解决案源不足
诊所式教育要求学生参与真实的案件办理来提高其实践技能,而案源少也是实践中一个困扰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因为作为当事人很难放心地将自己的财产和前途命运托付给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即使其提供的是无偿服务。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让学生多参与办案。另外,可以多进行模拟训练,包括如何立案,接待和咨询、调查取证、谈判、法庭辩论等内容。还可以利用音像设备重复模拟训练,以扩大参与面和达到最好训练效果。
(四)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的来源可有多种渠道
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双师(既是教师又是律师)型教师。一是单独设有诊所教师序列,确定有意愿和实践能力的教师担任专职的指导教师,保证与从事教学的授课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二是也可以优厚待遇鼓励从事理论教学的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兼职担任指导教师;三是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担任诊所指导教师。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走过的十多年历程,并非都是坦途。课程的虚置化、师资的非职业化、案源的贫乏化、资金投入的非常规化等诸多问题的存在,将诊所教育逼入一个困局,直接影响着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和可持续发展。
(一)法律诊所课程的虚置化
诊所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所以采取的是课堂教学和个案指导相结合的模式,课堂的教学应围绕着个案的具体操作展开,使学生获得法律实务经验,锻炼法律思维,强化职业意识,而不单是理论知识的传授。但国内开展诊所教育时,部分院校并不重视法律诊所课程,致使其被虚置化,主要表现为:第一,诊所课堂异化为普通课堂。有的学校将诊所课程视为专业选修课,在师生配比、教学内容与方法上与普通法律课程无异,根本不能体现诊所教育的精髓。第二,诊所课程异化为专业实习。有的学校将诊所课程的课堂教学转移至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带领学生办案来完成,这改变了诊所教育以学生为主体、教学互动的理念。
(二)师资的非职业化
诊所教育作为学徒式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的回归,教师的言传身教是关键。2009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设立了27个不同主题的诊所,相对应的,有10位专任诊所教师、3位退休但仍然在承担诊所课程的教师,这还不包括若干兼职授课的律师、非政府组织成员、退休检察官和法官等人员。反观我国,高校的诊所教师都有着自己的法学专业,要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诊所课程只是“副业”,指导的热情不高。此外,诊所教师基本没有实践经历,没有能力指导学生。这种法律专业知识结构性失调的问题并不利于诊所教育的发展。
(三)案源的贫乏化
诊所教育设立的初衷,就是让学生接触和真实的案件,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如果没有充足的案源可供选择,诊所教育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在美国,贫困者无钱聘请律师与学生急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实,推动了诊所教育的开展,所以诊所教育的案源大多来自法学院的法律援助中心(诊所)。相比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践是稀缺资源,社会包括当事人对数量庞大的法学院系参与其中,至今并无强烈要求,所以我国高校引入诊所教育后,虽然也挂牌设立法律援助诊所,但除了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学校较多案件外,很多诊所都无案可办,更别说挑选了。
(四)资金投入的非常规化
诊所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模式,要求在师生比上实现“一对一”的直接指导,这就需要法学院提供更多的物质支持。一方面,学生办案要有办公地点与设备,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这些都需要经费支持;另一方面,诊所教师的指导也要给予相应报酬,要求教师长期无偿指导并不现实。而我国目前除11所重点院校获得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外,其他院校的诊所教育经费都是自行解决的,很多院校苦于经费困难无法启动该项目。要想推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必须解决好资金瓶颈问题。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面临困境的根源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出现的诸多症状,直接原因在于对其定位不明,但根源问题是对诊所教育的文化背景和理念理解的不透彻。毕竟,我们所模仿的美国诊所教育是其长期发展后的成熟模式,不关注其文化背景的跳跃式模仿,对于我们初学者来说很可能适得其反。
(一)文化传统的差异法学教育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蕴育、发展,与英美法系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
1.英美法系的经验主义理念和遵循先例原则
造就了诊所法律教育美国深受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坚持“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对理论的学习和对原则的分析屈居于辅助的地位。对实践的注重,使得法律更多的关注社会发展。美国的社会学法学认为,应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而非逻辑分析和抽象内容;法官想要满意地完成其任务,就必须对形成和影响法律的社会、经济因素有充分的认识。以众多社会学法学家的努力作为铺垫,在20世纪20年代,卢埃林和弗兰克将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推上历史舞台。法律现实主义者们倾向于把法律的规范性因素或规定性成份降到最低限度,认为法律只是一组事实,一种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法官、律师、警察、监狱官员在法律事务中的所做作为,实质上就是法律本身。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潮逐渐影响教育领域,开始倡导以关注社会现实、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实践型法学教育,从而开创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方法论,法律诊所在这一时期逐渐开始成为一种正式的法学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的确立并逐步取代案例教学法,亦是对遵循先例的司法主旨的回应。遵循先例的规则使得实践中司法判例更具权重,法官和律师都醉心于纷繁的判例研究。前者通过判例总结出一般性的原则和精神,在创制法律的同时也造就了他们显赫的名声与地位;后者则是应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司法竞技化趋势的需要。所以,作为法官和律师等精英人士储备力量的法学院学生研读案例就成为主要课程。兰德尔发起的“案例教学法”,由教师指定专题性案例,一般多为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的判例,学生在事前阅读和思考的基础上,围绕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课堂讨论。就像自然科学中通过实验得到数据结果一样,通过对判决的分析,总结和发现法律的原则和规则。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司法实践,但其核心仍是探寻案例中的逻辑和原则,没有充分的视野来适应职业所面临的巨大问题和所处的社会,很难让学生像职业的法律人那样正确地预测法官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与社会正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基于真实案件操作,让学生置身于律师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情境,掌握在现实生活中灵活使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以培养出具备综合素养的合格律师,是对案例教学法的批判式发展,更是对判例的动态研究。诊所教育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社会现实问题相衔接,在现实主义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60年代,耶鲁法学院达到了巅峰并一直引领美国法学教育到今天,成为连续多年美国法学院排名第一的翘楚。这其中法律诊所教育功不可没。
2.我国大陆法系的文化传统注重概念式教育
我国因历史的原因受大陆法系影响颇深。大陆法系侧重于法律的法典化、逻辑性与先验主义。受1776年开始的西方世界革命和理性主义思想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权力严格分立。这就导致一系列后果:首先,不承认法院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排斥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权。法官对法律的任何解释都意味着“法官立法”,甚至法学家也不应对法典作任何评注。再次,严格维护法的“确定性”,不承认法官有任何衡平权。法官只能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审慎活动,为使法官能得心应手地引经据典,必然要求法律的法典化,并且法典要“概念明确,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完整地适用于各种事实状态。这种法典的制定极大地依赖于法学家,因此,法学家醉心于抽象的理论法学,热衷于构建恢宏的概念化的法学架构,力图涵盖各种社会现象,从而为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并渗透到各种教科书来影响法律职业的后继者。大陆法系法学凸显出概念主义、形式主义、抽象化、系统化的特征。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概念式教育,侧重于演绎推理,由抽象的概念、原则到规则和具体案件,努力建构精密的理论体系,让学生在理论的学习中塑造信仰和法治理想,其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或学者型的法律应用人才。法学教育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科学性和纯粹性,其内容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而非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法律教育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这种教育模式并不关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意图让生活中的法律完全逻辑化,容易使法学陷入脱离社会的封闭的理想化状态,所培养的学生理论功底扎实、研究能力强,但缺乏面对真实案件的操作能力,这也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面临的困境。我国正是力图克服此缺陷,加强实践性教学,而引入了法律诊所教育。虽然初衷很好,但没有深刻意识到诊所教育移植的供体和受体的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没有厘清诊所教育与概念式教育在我国的关系定位,造成了诊所教育的水土不服。
(二)教育目标的定位不同
1.诊所法律教育的设立服务于职业教育诊所法律教育将职业技能训练、职业道德训练、促进社会正义作为设立的目的,这恰好契合了美国“小司法”的教育理念。美国的法学教育服务于律师的培养,而律师是既受人尊崇又收入丰厚的优越职业,因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协同发展,形成职业教育或精英教育的目标定位。精英教育作为小众型教育,要求合格的法律人在精通法律知识之前,必须获得有关政治、社会、经济以及道德等力量的知识,成为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否则无法把握社会趋势,无法理解法官的判决。因此,法学教育只能是第二学位教育,大学本科后起点的教育。学生在完成本科阶段的人文科学知识学习后,得以进入法学院研习,在毕业后(获得法律博士学位,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笔者注)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是其法律人生的第一步,如果执业成功,会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后备力量。诊所教育模式在法学院为社会输出精英法律人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我国的法学教育偏重人文教育相较于美国,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是广泛地为社会各个领域培养法律人才的“大司法”理念。在该理念支配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定位于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又能进行法律理论研究的复合型人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本科教育,以高中毕业生为法律人才的培养起点,是一种大众型教育。而高中生受年龄和阅历的限制,加之应试教育仍发挥不可小觑的作用,所以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更注重宽口径的人文教育,“大学应当是在不考虑知识的直接职业用途的前提下学习知识的地方”,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仅仅是执业者,而且是具有真才实学和广阔社会眼界的职业家。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理论工作者都是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因此,中国法学教育不仅要着眼于职业技能训练,更重要是承载大学精神对学生进行人文和学术教育,使学生首先成为一个合格的“成年人”,然后才有资格成为“法律人”。正是因为这样的目标定位,课堂教学偏重理论化和学术化,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基本素质———社会经验和生活知识,只能通过极少的课外实践活动获取。这势必导致培养的法律人才动手能力薄弱,进而严重影响执法水平与用法能力的提高。正是因为要扭转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局面,中国急需引入诊所教育的方法。但牵涉到我国的权力体制、就业、人事管理、价值观念等复杂因素,完全地引入仍然是不太现实的,即便诊所教育的引入能增加职业取向的权重,但总体上不能改变目前偏重人文教育的现状。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现路径
基于诊所法律教育的文化背景与教育目标,考虑到我国法学教育的特色与国情,诊所法律教育在建设过程中应主动寻求与我国法学教育更为契合的路径。正如有学者所言,引进西方的教育模式,好比打开窗户,而进行相应的改进,则如同打扫地上的灰尘。开窗户固然不容易,但只要用力,最终可以打开。扫地就要难得多,因为地上有不少先辈前贤留下的杂尘,有时候是不让扫,有时候是舍不得扫。不过我已经看见有人拿起了扫帚。由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的状况和目标不同,培养法律人才的层次性不同,应区别性地适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一)本科法学教育应适时地引入诊所法律教育
1.准确定位应将诊所法律教育定位于独特的法学教育方法,配合理论课程的学习,使理论与实践不脱节。作为辅助的教学手段,其存在并不是单纯的弥补学生的实践技能,同时要提升学生追求社会正义和职业道德的气质,即致力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社会培育法治意识。诊所教育应将法律文书、法律谈判和法律实践培养等课程直接包容,与模拟法庭、实习机制形成错位互补,以培养复合型人才。
2.教学理念的转化在教学理念上,淡化理论知识的讲授,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注入职业教育的教学理念。因为过于注重理论讲授,势必导致学生缺乏社会知识,不能掌握基本的法律事务技巧,不具备很好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法律的较强实践性不相适应。
3.课程体系的重新设置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应当重新确立人文学科、基本法学科与专业法学科在课时上的分配比例。降低人文学科,如哲学、英语等的课时量;对于基本法学科,如法律思想史、法制史等所占比例也适当减少,将更多的时间留给专业法学科的学习。在专业法学中,适当减少基础理论所占比重,留出一部分课时给予诊所课程。诊所课程围绕着学科特点,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授课,问题可以源自法律诊所办理的案件,也可以是兼职诊所教师的法官、检察官正在处理的案件,让学生对现实问题展开讨论,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并得出建设性结论,这种方式使得学生从纯粹的法律视角提升至更加关注现实困境与社会政策,真正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从而法学教育更具有实践性的特点。由于诊所课程是新兴课程,为提高教学效果,应制定完备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计算学分,对教师计算工作量,对教学双方都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
4.资源保障制度
诊所教育不仅体现在课堂教学上,更多的是关注如何指导学生具体办案。为尽力保证每个学生都能至少参与一个案件的办理,经费、师资、案源等方面的资源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1)实现经费的长效供给。要使诊所法律教育能够真正融入我国的法学院系,就要建立长效性的经费供给制度,实现资金投入的常规化。最根本的解决途径是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法学教育体制内,所支出的教师报酬、办公费用、案件费用等列入教育经费的序列。此外,要多渠道、多方面拓宽资金来源,包括:呼吁政府出台政策,将诊所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国家法律援助基金覆盖范围;获得国外基金的资助、国内企业或者慈善组织的赞助,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公益基金;号召投资者与法律诊所协会建立友好协助关系等。只有经费充足,诊所教育的高成本难题才能得到解决。
(2)加强师资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为充分发挥诊所教师的指导水平与热情,保证其职业化序列才是根本。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从教师编制改革入手,对专职的诊所教师单独定编定岗,与教学、科研岗位平行,并规定评定职称的具体标准,这样才能激发教师承担诊所实践教学活动的热情。其次,构建法律职业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让诊所教师定期到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挂职锻炼,鼓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担任兼职律师,促使他们将书本知识转化为司法技能,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同时,还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获取新知识,由此保证专职诊所教师有能力对学生进行指导。另一方面,聘请资深律师或法官、检察官担任诊所法律教育的兼职指导教师,以经典案例为课堂素材,多视角分析案情,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并向学生传授课本外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技能,比如现在的“检校共建”制度就已经出具规模,并取得良好成效。
(3)保证充足的案源。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不可忽视的问题。要保证案源的充足,应采取多渠道方式。首先,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援助中心或诊所的作用。目前,很多法学院的援助中心将正义作为自身的基本诉求之一,定位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例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致力于通过诉讼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西北政法大学以学生法律服务中心为依托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要求诊所学生每两人必须完成一起案件的实际或辩护工作。这样的经验可为其他院校提供借鉴。其次,设立多元化的诊所教育基地。应与当地的多个部门,如消费者保护协会、劳工组织、妇联、工会、法院、检察院、街道办事处等加强联系和合作,在其办公场所设立校外诊所点,吸引需要援助的当事人来咨询与委托案件。再次,让诊所学生走进社区进行法律宣传,以社区法律咨询等方式与老百姓接触,使法律诊所获得社会认同,从而为案源的取得奠定民意基础。最后,建议立法改革,尽快明确法学院系在法律服务特别是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虽然《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持支持态度,为高校学生进行法律诊所提供了可能性,但并不明确,特别是学生为刑事案件变化上受限较多。所以赋予学生准律师的身份,让其在诊所教师的陪同下处理案件,有利于诊所教育的发展。伴随着网络的发达,法学院系应借助互联网的平台推介自己的诊所教育,扩大影响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自2003年开通至2007年底,已有43万多人次进行了访问,这就是很好的例证。
5.完善评价体系与规章制度
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实践性,其评价标准与理论教学的唯考试成绩论不同,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多元化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办案小组内的评价、指导教师的评价与当事人的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给予学生以考评成绩。学生更关注的是后两种评价。教师的评价能从理论的高度指出其办案的思路、方法、技能的不足与优势,易帮助其提高素质与能力;而当事人的评价涉及到对案件结果的满意度以及对诊所学生知识技能、职业操守、社会正义感的认可度,是学生更为在意的,这是诊所学生在未来的法律生涯中要经常面对的。诊所学生虽然是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但这种活动是有诸如败诉等风险的。为避免因法律服务方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未雨绸缪,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案件受理审批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指导教师责任制度、过错赔偿责任制度、案卷归档制度等,确保诊所教育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法律硕士教育应全面引入诊所教育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全面引入诊所教育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理由在于:其一,法律硕士教育类似于美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其目的就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司法任务,因此必须以实践为导向,这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目标有相通之处。其二,法律硕士作为小众型、精英教育,在师资培养、硬件投入、时间消耗和管理成本方面均容易满足。其三,法律诊所教育在法律硕士教育中的实践已有成功典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培养中,率先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教学与社会效果。该模式培养下的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100%,就业率100%。就业单位不仅有中央企事业单位,又有北京等地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也有跨国公司与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已经将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12个必修学分的实践课程(法律文书课含3学分、模拟法庭训练含4学分、法律谈判课含2学分、法律实践课含3学分)全部纳入诊所法律教育中,要求所有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将上述四门课程通过诊所教育的方式来实行,并探索出诊所法律教育初级班、中级班、高级班三个层次教育模式,这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
考虑到我国进入法律硕士队伍的学生既可能是法律本科学生,也可能是非法律科班出生,且本科的起点层次不一,为了推动诊所教育的开展,强化法律精英的培养,适应我国由学术型人才培养向应用型人才培养倾斜的大环境,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只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就可以向有法律硕士点的高校申请法律硕士的入学资格。接受申请的高校在通过面试后,从中录取优秀的考生。这是借鉴其他国家针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经过二年半左右的司法研修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做法。
三年的法律硕士学习采取“两年诊所课程+一年诊所实习”的模式。课堂教学围绕着实用性的专业主干课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展开,诊所教师与校外兼职教师以案例为导向进行授课,案例均来自于法律诊所或者检察院、法院正在办理的真实案件。由此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一样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建设性结论,同时教师要对案件中的理论性问题给予系统的解答,这就对诊所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诊所实习阶段,应像实习医生轮岗一样,参与处理法律职业者可能面临的每一类型的案件,并将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与法律实践活动贯穿于其中。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诊所实习,都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硕士毕业论文也应围绕着办理过的具体案件总结出具有理论性与实践价值的内容。在顺利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学生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成为精英人士。这样的法律硕士教育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实效性与必然性,摆脱了盲目的唯法律规则论,让学生以开阔的视野来处理实际问题,以豁然的心态应对法律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C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0-0146-02
一、国际经济法教学现状的分析
中国法学教育一贯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即法条+法律解释+案例分析,这是由于传统法律观点认为:法律是独立存在的规则体系,如果人们能够对它进行正确理解和运用,便可以达到解决复杂社会问题。在此思想指导下,法律教育便采用首先是条文的法律,接着是对法条的注释,最后便是通过案例的分析,以使同学们能够运用。在此模式下,国际经济法教学现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教学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1.同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缺乏统一性。国际经济法不仅是为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必修课,而且也是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但为不同专业学生开设的“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却不同。
2.其他相关课程部分内容重复。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广、涉及内容多,其中有些内容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内容有所重复。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容与经济法有所重复;其他内容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也有重复现象,使得有些内容在不同的课程中重复讲授,既造成教学资源的大量浪费,也使学生产生厌学心理。
3.教科书内容陈旧和版本差别大,跟不上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变化。有的教科书出版时间较早,部分内容陈旧。有的教科书注重理论部分的研究,对国际经济法的实务问题则较少涉及。有学者提出“借鉴美国国际经济法教科书体系,确立国际经济的公法定位,适当分离国际商事交易法和国际经济规则法,打破传统国际经济法教科书模式,阐释跨国经济公法的公法原理,贯通国际经济法问题流程,构建权威的跨国经济公法教科书体系。”
(二)教学方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法缺乏创新。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基本上还是采用教师讲授、学生记录的传统方法,不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这种主要围绕课程的基本理论、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有关概念的构成要件、特征、性质及相关学说等内容进行讲授的教学方法长期以来一直为我国《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工作者所采用。一般认为,以此方式所传授的知识比较系统、全面,层次分明,便于记忆。不过,由于其存在考核重点不是学生的应用能力而是其记忆能力,不是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而仅仅使之习惯于被动学习,形式刻板枯燥而缺乏创新活力等问题而饱受诟病。
2.教学方法中工具使用不够充分
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主要还是依靠黑板教学,较少使用投影、录像等现代化教学工具。有的教师虽然使用了多媒体技术授课,但课件制作比较简单,没有起到多媒体教学的目的。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内涵和特点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涵
诊所法律教育(又称法律诊所),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兴起。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教育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法律诊所”中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1999年,诊所法律教学项目开始在我国酝酿,2000年秋季,7所重点院校的法学院共同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截至目前,国内至少11所高校开设了此门课程。法律诊所教学也从一个教改项目正式成为法学院的一门选修课程。短短8年的时间,诊所式法律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截至2008年3月27日,已有79所法律院系参加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二)诊所式教学方法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有四种:角色模拟教学、真实案件、在律师事务中的走读计划以及综合运用前三种方法。在课堂上,学生模拟律师所面临的诸种情况,如庭审辩护、上诉辩护、谈判调解、非诉讼和解、参与仲裁及会见接待等。在这些课程中,教师通过给学生讲述案例或提供阅读材料,由学生站在不同角度上去分析、理解或就不同的角色进行扮演,并通过思辨,激发灵感,提出创造性的观点,最后,由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在模拟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会频繁地提出作为一名律师所必须面对的诸多复杂的问题,学生独立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有学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以角色模拟教学、单独指导教学、合作学习教学、反馈教学评估教学、阅读教学等方式为主要教学方法,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途径,将教学活动置于社会实践的背景之下,通过在实践中的互动式学习,达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结合。”
三、角色模拟教学法的具体实施设计
(一)角色模拟教学法的内涵和特点
角色模拟教学法是“体验式”或称“情景式”教学理论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体现。模拟是“在假想环境之下真实行为的能力”。角色模拟教学法是让学生按不同角色置于某一虚拟的或真实的场景之中,通过角色的处境、背景,在设定的、可供控制的场景、情节中给学生以实际锻炼的机会。
角色模拟教学法的特点主要就是参与性和合作性。其一参与性要求角色扮演者充分了解情况,在各自的立场上据理力争,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听取他人意见的习惯,展示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态度。这种方法是让学生完全参与学习过程,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其二合作性学习是角色模拟的又一个显著的特点。建构论倡导者布拉菲认为:“合作式学习过程中学生之间的交流起着主要的教育作用,一个人通过加入、联合和批判性地考察别人的观点来学习,通过互动有可能产生各种新的见解”。
(二)角色模拟教学法具体实施设计
教师可以将全班学生分成不同角色小组,分别代表原告、被告和法官、仲裁员、WTO专家组专家等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这种角色扮演法有利于向学生揭示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要求。
实施这种方法的一般步骤是:
1.选择案件素材。首要的任务是案件的选择,案件的选择应当与授课内容和授课目标紧密结合,应当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提供资料但不预设答案,为学生提供充分发挥的空间。案件可以是虚拟的、精心设计的,教师结合专题需要进行案例设计,也可以是真实的、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WTO有关最新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等)。
2.组织材料。由于模拟中有不同的角色,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指导教师需要准备角度、立场、特征、内容不同的材料。材料组织工作应当严密、细致、完备,很多WTO案件是以英文为载体的,需要教师对其关键词认真校对,还可以准备一些与案情相关的背景文件、证明材料等。
3.分配角色,合作团队意识的训练。根据案件的情况,角色进行分配,特别安排学生观察员角色,主要是观察和记录,并在角色模拟之后对各方的表现做出分析和评价。角色的扮演者可以由教师指定,也可以通过推荐、抽签或根据个人意愿等方式确定。
4.进入场景。学生以自己的角色开始演出,此种演出不同于戏剧,无需事先排练,是每个参加者以其角色的立场直接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他人的观点。在学生扮演角色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某种原因使扮演过程暂停下来,这时教师要及时引导、指导,并更换学生,这样既可以使更多的学生参与,也可促使学生交流体会。
5.反串角色。每个角色在准备自己的论点时,须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因此,反串角色可能使讨论的问题更加全面、深入。
6.总结。教师要以仲裁者的身份,总体上分析模拟活动中的问题。在分析时,容许学生继续以自己的角色立场适当提出异议,教师解释。总结的目的是使学生从切身的体会出发,活动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达成一定的共识,而实现教学目标。
四、结语
(一)传统国际经济法教学重理论内容而轻实践内容
作为法学专业高年级开设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的国际经济法,其法律规范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货币金融、国际税法等法律制度,具有体系庞杂的特点;因其不如国内民法、刑法贴近一般生活而具有理解难度大的特点。囿于一般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时的限制,传统国际经济法教学中,知识概念化,多以教师的讲授某一知识点的概念与特征为主,并因教师大多缺乏实践经验而导致教学中忽视实践环节的重要性。这样就人为地割裂了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内容特点,而出现传统国际经济法教学中重理论内容而轻实践内容的现实。造成了学生理论学习积极性不足,理解原理内容时受阻,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局面。
(二)传统国际经济法教学重教师的讲授而轻师生互动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共存,单单强调任何一方的重要性都是片面的。固然一些理论重点与难点内容的学习离不开教师的讲授,但教学的生动开展又离不开学生的积极参与。在国际经济法传统教学中,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理论知识,忽视认知是一个能动过程,弱化学生能动认知的力量。国际经济法传统教学中消极地视学生为教师教学的受体,教师讲授单向传导,导致学生学习效率低下、法律思维养成缓慢。只有将教师讲授与学生积极参与有机结合,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才是对国际经济法教学方式的正确诠释。
二、国际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的必要性
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率先启动法律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70年代英国法学院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2000年,中国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7所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7月28日,成立隶属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现在国内仅百所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涉及诉讼法、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不同主题课程。作为加强实践性教学的一种新的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而来并借鉴医学院临床教学法的一种全新的法律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通过设置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参与法律实践,以律师身份办理案例处于不利地位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进行学习。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和实际法律问题应对能力,在“诊断”法律问题和“开处方”中,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执业实践技能。国际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有其必要性:第一,适应培养复合型的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实践中需要大量的既懂经济又懂法律、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的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作为一种新的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中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环节。改变以往传统教学模式中学生被动接受知识为积极主动参与教学实践,改变过去被动地学习他人实践经验为自身参与式学习,改变以往单一知识传授为理论和实践符合素质提高。第二,适应国际经济法的实践性要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法学本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伴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更是时刻在进行中。如一单国际货物贸易就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贸易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货物运输方式(铁路、海运、空运亦或多式联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支付、国际税收等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理论知识必须付诸国际经济交往的实践,解决现实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国际经济法法律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不同于以往的案例教学法和案例分析法,不是简单地依据教学内容给学生一个较清晰的案情、分析简单的法律关系、利用所学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确定的答案,而是在鲜活的案件中厘清法律关系、面对着随时可能出现的意外突袭、考验应变和沟通协调能力等。
三、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的实施
(一)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内教学实施
鉴于国际经济法与学生日常生活联系不紧密、学生难以理解的特点,及黑龙江省内国际经济法案件比较少的实际情况,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课堂内教学是必要的。首先,此部分课堂内主要是教授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传授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以解决国际经济法距离学生日常生活远,一些专业术语比较生僻的问题。其次,此部分课堂内教学要进行国际经济案例的模拟操作,训练学生与当事人接触、收集证据、法庭辩论等一些诉讼技能,社会发展的重复性和相似性为人们模拟情境并掌握各种知识与技能提供了可能,以应对日常接触国际经济法案例比较少的实际情况,
(二)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外教学实施
一、课堂学习
在进入诊所学习之前就听往届的师兄师姐说过,法律诊所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但是百闻不如一见,第一次走进教室确实让我耳目一新。桌子围成圆形,老师和同学坐在一起,让大家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流和学习。接下来就是老师的授课方式,以往的法学授课难以摆脱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模式。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展开讨论,法律思维的培养完全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而诊所学习,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在说,而老师只是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一下指导。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并深刻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
多样灵活的教学方式还包括寓教于乐的游戏教学。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张老师在讲证据方法时做的游戏。30个人分成两组分别传一句相同的话,最后的一位同学把自己听到的内容记录下来。就是在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游戏过程中,我们却出现了很多笑话和问题。首先是老师给的话都很长,你要在听到一个同学说完后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准确的语言转述给下一个同学。然而传到最后一位同学那里总是出现五花八门的答案。从这个看似简单的游戏里,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及距离的远近对证据证明力的影响。这种方式比起我们在传统的课堂上去记忆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特征、概念一类枯燥的东西更有助于理解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的适用。
在诊所的课堂上还有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那就是大脑风暴。每节课我们都会有一个主题,大家分成小组围绕主题来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由同学自由进行发言。诊所课堂上同学们的发言既轻松又活泼,就连我这样一向不喜欢在课堂上发言的人也被那种课堂气氛所感染了,也是踊跃发言。在课堂上我们可以进行争论,可以为了一个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即使是这样大家同样会感到很开心,因为在讨论中会发现自己的观点存在的问题及学习其他同学在分析问题方面的优点,也就是老师们经常说的“学习在学习的能力”。
在教学内容上,传统的法学教育诸种理论的熏陶,但诊所教育更多的注重操作层面的东西,正好弥补了传统教育的不足。我们的学习内容包括文书写作、法律职业道德,就连接待当事人也在我们的演练范围内。诊所老师的和善以及同学之间关系的融洽给人一种温馨的感觉。所以说诊所的每次课我必定去,从来不会缺课。
二、课外活动
在生动活泼的课堂内容之余,法律诊所还有着许多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比如诊所值班,与当事人一同去取证、了解案件情况,参加12.4普法活动。
将理论知识融入到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是法律诊所课程的核心所在。为了充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诊所将学生进行分组,每周一到周五在法律诊所值班室值班。主要负责接听求助人的电话,接待当事人,“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对求助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及时为求助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个学期诊所接听的电话有来自省内的也有来自省外的,涉及的内容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也有部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起初的我们真的招架不住,因为来访人大都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经常是想到什么说什么,把接待的同学当成了倾诉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接待的同学总是不能掌握谈话的主动权,轻易地陷入了与来访者的语言漩涡,而不能有效地从对方的话语中迅速摘取有效的法律信息,不能分辨哪些是客观现实哪些是当事人的主观臆断。在之后的这所学习中,我们逐渐学会了引导当事人叙述有效的法律信息以及和当事人谈话的技巧。
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诊所老师起了导航的重要作用。诊所的老师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他们并不是简单的把答案告诉我们,而是以向我们提问的方式来指引我们如何在案件中检索信息。老师们常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应该就是这个道理吧。
12.4普法宣传日,我们和西安市莲湖区某街道办事处合作进行了一次普法宣传活动。给群众介绍了一下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告诉他们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同样充满了曲折,虽说同学们在学校学习的专业知识基本上覆盖了各个部门法,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涉及大量的相关专业领域的问题,这就给我们解决案件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许多专业术语概念的理解,专业领域的规范及法律对其的规制都不是任何一个法典可以精确解决的。我们给当事人留了电话,回到学校以后,我们在资料里寻觅,查找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及相关领域的书籍,充分利用图书馆,网络等媒介来获取信息。通过这件事,也使我们看到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现问题。法律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东西,而是要运用到实践中并发挥作用的东西。因此这种实践活动会让我们发现许多问题,在以后学习中,我们应多了解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一些领域的信息,丰富自我。
三、小组合作
关键词:法学教学;诊断式教学法;教学效果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6-0194-02
在法学教学中,法学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衡量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研讨式教学法、专题式教学法、讲座式教学法和案例式教学法等,这些都是教学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为大家所接受。但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培养当代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作为一种创新独特的教学方法,诊断式教学法脱颖而出,其教学效果和发挥的作用是其他教学方法不可替代的。
一、法学教学现状思考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实务的专门人才。但从传统的教学方法不难看出理论与实践往往脱节,学生看不到生动的案例,缺少与老师的大量互动。教师往往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采用填鸭式的教学,大多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的编排顺序按部就班地讲授,方法是教师讲授为主,课堂讨论为辅。如刑法学,平时注重讲授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罪数、刑事责任、刑罚和各种具体犯罪的原理制度,理论层面讲得非常清晰透彻,优点是系统性较强,把其中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原则详细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了刑法的基本原理,但具体实际如何应用问题则远远不够,导致了理论的空洞化。学生很难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缺乏应对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应增加学生法律职业生活的体验机会,更好地树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有的精神品质。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法学诊断式教学法应运而出。
二、诊断式教学法概述
诊断式教学法(Clinical Education)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教学中被广泛采用。它是从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中为了提高法学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而得到的启示,是在行动中学习,即改变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老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教师鼓励学生自由自主地根据最初的感受、认识和体验,对将要学习的知识表达出其原始感受、认识和体验,然后通过教师引导重新构建合理的知识,在教学过程中使学生的原始感受、认识和体验加以修正和完善,从而构建新的知识体系和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它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在实际教学中,把教师和学生看做医生,将教师挑选的典型案例当成病例一样进行诊断。在诊断案例的过程中,使学生能更好地应用法律思维思考案例,能更好地掌握法律条文,从而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及思想与实际的交流碰撞,培养了学生进行批判性思考和法律职业素养的能力[1]。
三、诊断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诊断式教学法作为法学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需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完善。
首先,由教师提出待诊问题。在此要注意问题的典型性和可操作性,因为教师所选问题是否典型以及阐述的观点是否科学决定了诊断式教学法的成功与否。然后让学生作为能动的主体发表其最原始的感受、认识和体会。这正如医生的初诊。为鼓励学生能积极主动地表达其初步感受和体会,教师在课前应不提供给学生任何有关这节课的内容信息,禁止他们预习,这样方能真实地反映出他们的真实感受。教师要积极肯定学生的任何回答,给他们继续发表看法的信心和勇气。教师要用满腔的热忱和激情感染学生,活跃课堂气氛,让学生分组讨论,大家畅所欲言,由小组组长提炼出讨论结果。初诊的目的是了解学生的初步感受、认识和体验是否客观全面。
其次,学生之间互相诊断。这一步是在初诊的基础上,由学生互相对刚才原始感受、认识和体会展开分析讨论,通过对其他同学的观点进行质疑、补充、比较,指出需要修正完善的地方,也使自己的观点得到进一步论证。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思维能力,增加了学生的自信心和积极探索的科学精神。
再次,教师诊断。在这一环节中,相对于其他教学法,诊断是教学更加体现了教师地位的主题确定性。教师不仅传道授业解惑而且应是一位名医,要能针对学生的讨论,进行再诊断,找出病因,开出处方,指出好的方面和有待完善的地方,归纳出客观准确的诊断结论,使学生利用老师的处方重新补充修正自己的原始感受、认识和体会。这就要求教师具备渊博的知识、清晰的思路、灵活的应变能力和较强的运用知识的能力。这是对教师综合素质的考评。
四、实践中开展诊断式教学法的其他途径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到20世纪初期,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主要法学院推行。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十分流行,为英、美国家法学院所普遍采用。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但是,外国宪法课程教学中是否有必要且有可能引入案例教学方法,则存在各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笔者认为,宪法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根本法,宪法实际上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现实生活中违宪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在外国宪法课程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有利于外国宪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维习惯以及分析和表达能力,这对于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的宪法信仰具有其他教学法所不可替代的优势。正如劳伦斯·来恩在《欢迎学习案例法》一文中谈道:"一个教学案例,就是一个为学生的认真学习和分析提供的依据。以对实际事例的描述为基本内容的故事,是一种将现实世界引入课堂以便使学生在其导师的指导下对实际问题进行-实践的方式。"[1]所以,对于外国宪法课程,应该适时地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具体做法是:老师在课前先把要讲的内容和案例及参考书目提供给学生,并点明重要原理,要求学生课前预习。上课时,老师不作课堂讲授,而是让学生直接研讨案例,围绕案例提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让学生围绕这些问题根据所学的外国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由教师给予讲解,得出结论,指明处理类似案件所运用的外国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事实证明,这是外国宪法课程的教学中学生较为欢迎的教学方式。
二、课堂研讨教学法
研讨式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围绕某一中心问题,交流意见、相互启发、弄懂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研讨式教学是一种适应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教学方法,它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以及我国古代孔子的思想,他们常常与学生研讨问题,但却不给学生完整的答案,而是用反问和反驳的方法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他们的思想,启发学生的思维。研讨式教学法的主要特点是:学生是整个课程的研讨主体,一般由学生自己发掘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寻找可能的方案。教师在整个过程中充当的是导演的角色。对整个研讨过程进行隐性的控制与引导;有时,也由老师抛出问题,学生从多角度来分析和研讨问题,以寻求最佳答案,教师则从旁指引、协助研讨进行,并力争创造一个能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研讨气氛。所以说,课堂研讨式教学法是培养学生独立性、思维灵活性的有效措施。这种教学方式,对外国宪法是较为适宜的。因为外国宪法从理论上讲,博大精深,内容丰富,所涉及的是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合理配置等重大的理论问题。从实践上言,本课程的涵盖面广,涉及的是每个公民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还涉及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重大制度问题,通过这种研讨式教学,由老师或学生自己就外国宪法课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例如中外议会制度、中外选举制度、中外司法制度问题等拟订研讨题目,学生根据研讨题目阅读教材,进行相关材料的搜集和分析,拟订各自的研讨提纲(最好是小论文),再围绕着研讨题目进行研讨。研讨可先在小组内进行,然后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组间的研讨,如必要,再进行全班研讨。最后,由教师或学生对整堂研讨课进行总结。总结主要是对本堂研讨课的内容进行归纳,其目的是使学生对整堂研讨课的知识框架有个整体的认识。同时对学生研讨过程中的优缺点进行评析。这样,学生在教学中既学到了有形的宪法知识、制度和原理,而且,通过积极的参与及对相关宪法问题的思考,更有助于学生树立宪法信仰,培养理念,养成法律思维。
三、诊所式教学法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在教学方法上有如下特点: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与提高设置的。在这个课堂中通常是教师设置一个教学主题,学生通过诊所教学方式来丰富其内容,最终师生共同配合实现教学意图,完成教学目标。因此,即使是同一堂内容的课程,由于主持的老师和参与的学生不同,也可能采用完全不同的教学形式。课堂上更多的是学生的声音,学生可以对老师说"不",课堂上没有现成的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一切都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变化论文而处在动态的变化中,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学生真正成为了课堂的主人。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与现实的接触中,培养学生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律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亲身体验律师的社会角色。笔者认为,对于外国宪法的讲授,可以采取"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方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在运用宪法打官司,打开网络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最高法院或的宪法案例,以及这些国家正在审理或近期内将要开庭审理的宪法案件的原被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在宪法炙热的美国,每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宪法判决,都会成为公众最热门的话题[3]。世界上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最出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往往都是宪法方面的专家,所以,学生通过诊所式教学方式,来亲自感知国外的宪法案例,在真实的情境中学习,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并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最终师生共同配合实现教学意图,完成教学目标。同时,点点滴滴积累起学生对宪法的信仰。
四、多媒体教学法
所谓的多媒体教学方法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优化组合动态视频、动画、图片和声音,将一些现实生活中用口述、板书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向学生展示,来突出教学活动中的重点,化解教学内容中的疑点和难点,开展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多媒体课件在教学中的使用,极大地改善了教学媒体的表现力和交互性。因为在多媒体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学生是学习的主动参加者,教学过程中,多媒体所提供的多种教学资源为教学提供了丰富的视听环境,给受教育者以全方位的、多维的信息,使法学院的学生可以在任何地方,都能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利用多媒体教学方式,参加法学院的课程学习。同时,学生还可以利用电子邮件、文件查询、信息检索、远程登录等方式,进行教学信息交流,相互交换学习心得,共享世界各地提供的法学课程学习资源。此外,更重要的是,多媒体教学极大地丰富了教学方式,增强了学习的趣味性。使媒体所展示的教学内容更为形象、具体和生动,所传播的知识更易为学生所接受。因此,外国宪法教学应该与多媒体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外国宪法多媒体教学的课件教材建设,并利用网络资源,收集大量最新的与宪法相关的案例。同时,还要根据外国宪法教学的特点,利用多媒体建立外国宪法课程教学大纲、外国宪法课程学习指南、外国宪法教学参考书目、外国宪法案例库、试题库、外国宪法法规库、外国宪法相关资源以及外国宪法背景资料。在教学方式上采用不同于一般课堂的研讨课形式,把网络教学与面授教学相结合,把课堂集中与课后分散研讨相结合;以达到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力的目的。
五、实务技能教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