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云研学术,期刊咨询:130-7314-7102  订阅咨询:130-7314-7102 
0
首页 精品范文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2-06-05 05:27:31

住房公积金

第1篇

1、首先先到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如果不知道地点的可以搜索! 顺便可以问问提取的注意事项!

2、然后在到帮你买住房公积金的公司。 把申请表和离职证明该盖章的盖章。 该办理的办理。这两个是需要在公司完成的!

3、然后准备好银行卡, 身份证复印件等。 一般住房公积金里面都可以复印!!

4、资料准备完善之后, 带上资料! 在工作日到住房公积金办理!一般是三个步骤,很快的。 走三个窗口就可以了。 第一步:审核 。 第二步:提交申请资料,第三步:把审核好的资料提交给旁边的银行办事点!!

5、提交资料给银行办事处之后会给你一张单子 。 上没会显示提取的金额。 然后第二天,提取的款项就I会打到你提供的银行卡里面!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七条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

(五)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存款、贷款利率;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

(九)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执行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住房委员会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业务,由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前款业务,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托银行之日起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按照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统一建设职工住房。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

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每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职工向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进行检查、核实,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三)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九月,将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补缴本息,并且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处以未缴存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并且处以挪用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五)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且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市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

第四十二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五)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

    (八)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信贷业务,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职工应当分别按不低于职工月工资总额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中心应当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管理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条例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欠缴申请,经所在地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欠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执行。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度末根据住房公积金来源和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含利息,下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单位经批准建造职工住房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所需资金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成本价售给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职工或其所在单位。

    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顺序为: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担保贷款;

    (二)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担保贷款;

    (三)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的担保贷款;

    (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专项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申请人到受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正常支付和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银行合理增值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的增值方式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规定提取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出借,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纠正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住房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各级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预算、决算前,应当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管理中心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其财务收支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应当接受年度审计。

    第三十二条  省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市、县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县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省管理中心报送财务会计、统计等报表。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储存余额,实行对帐制度,每年对帐一次。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后的三十日内向单位送交对帐清单,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帐户查询制度,完善查询系统,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单位、职工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储存额不符并要求复核时,管理中心应当在单位、职工提出复核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登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合理需要核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并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封存、启封、对帐等手续的,职工有权进行监督。

    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权向管理中心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拒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拒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挪用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失难以追回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四)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虚假情况的,由同级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限期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并可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借住房公积金的;

    (二)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是经政府或者有关领导人决定或者同意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4篇

很显然,证监会已经盯上了全国2.1万亿元的住房公积金。由于住房公积金目前管理分散、运营效率低下、保值增值能力差,确实需要尽快改革管理和投资运营模式,但笔者这里想强调的是:股市不是管理和运营公积金的惟一途径,也并非最佳途径。

应借“入市”大讨论充分暴露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缺陷

记得在2012年年初,证监会曾想方设法吸引养老金入市,当时笔者曾在不同场合和多篇文章中反对养老金贸然进入股票市场,原因是“负和博弈”的A股市场不宜长期投资。如果股市环境不改变,贸然拿老百姓的“养命钱”去股市赌是不负责任的,而且养老金自身的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目前我们最先应该解决的是提高养老金的管理统筹层次和营造A股市场的投资环境,而不是用这笔“养命钱”去填A股市场的坑。同样,对住房公积金入市这一问题,笔者也持同样的理由明确反对,当前应该尽快启动对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资金的管理体制改革,千万别再低效地管理和浪费这些保障资金了。

遗憾的是,养老金入市被舆论终止后,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体制并未有丝毫改进。我们反对养老金入市并不是反对对这笔资金启动管理体制改革和实现保值增值,而恰恰是希望高层决策部门尽快督促相关部门及早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体系,不要将这笔资金变成人人垂涎的“唐僧肉”。

证监会之所以三番五次地希望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入市,主要是因为A股市场长期的IPO圈钱、抽血和限售股减持,导致A股市场出现了严重的“贫血”。要想快速提振市场信心,只能通过引入巨额增量资金来维系股市流动性的平衡。另外,由于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整体收益率太低,目前处于严重“浪费”的境况,证监会才会不断地尝试吸引这些资金入市。不同的是,养老金是“养命钱”,涉众甚广、责任重大,不允许被拿来轻易冒险,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相对较窄、社会关注度较低,反对声音较少,证监会的游说也更易成功。但笔者依然坚持反对将住房公积金统一地、盲目地投入股市,倒是建议利用此次“入市”大讨论的机会充分挖掘和暴露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促使尽快启动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

需要重新思考住房公积金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和存在方式

住房公积金与养老金一样目前都存在管理统筹层次过低的问题。在2004年之前全国有2577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到2004年年底才在国务院的要求下调整收缩至344个,并成立了339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当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时全国统一要求住房公积金要在银行专户存储,由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实施监督。但在具体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履行了全部职能,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流于形式,而且管理体制并未从本质上改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政令不畅的弊端,也致使住房公积金贪腐案件频频发生。加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限定这部分资金只能存款和购买国债,其收益率远远低于房价和房租飙升的速度。这些都导致呼吁改革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声音越来越高。我们需要深刻反思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需要重新思考住房公积金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和存在方式。

时光追溯至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了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模式,率先在国内试点住房公积金制度,然后各地纷纷效仿,直到1999年4月国务院才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得这项制度作为城镇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一项基本国策确立下来。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进我国福利住房向住房市场化和商品化方向改革,通过国家支持、单位资助、职工自行解决住房的市场化机制来改善大家的住房条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实现“住有所居”的梦想。但今天回过头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效果欠佳,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极低,从以往的数字看其使用率不足20%。住房公积金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少数人解决居住问题,而民企和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则很难通过住房公积金来解决住房问题,再加上飞涨的房价、烦琐的申请程序,更令低收入者对实现“住者有其屋”的目标望而却步,结果大部分低收入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被“沉淀”,公积金制度甚至充当了“劫贫济富”的角色。

改革管理框架和管理模式,让住房公积金适得其所

显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远远“跑偏”了设立的初衷,如果再不及时调整和改革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架构、如果住房公积金仍不能在房价飞涨的时候帮助低收入者实现安家梦,还不如及早取消这一制度。由于住房公积金庞大的管理体系已经形成,而且蓄积了2.1万亿元的规模,所以国家绝不会轻易放手,现在只能通过改革管理框架和管理模式,让这笔资金用得适得其所。既然我们学习了新加坡模式,也应该学习新加坡对公积金“沉淀”资金的使用方式:新加坡将“沉淀”的住房公积金投入到保障房建设中,以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买不起房的社会问题,而不是像我们这样讨论着拿去炒股票、买债券。

况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不是一个职业的金融资产管理部门,它既无资本金,也无金融风险承担能力,更没有任何资格来决定这2.1万亿元的投资去向。如果真想让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不妨开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权限,让公积金缴纳者个人来根据自身对风险的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方式,可以委托给基金等中介机构来打理,也可以自行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还可以自行投资或储蓄。在当前监管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以上列举的这些做法既胜过这笔资金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低效管理,也胜过交由一个统一的部门来“代表”大家进行投资。我们甚至可以尝试一下对住房公积金账户采取完全地个性化管理方式,一来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盲动的可能性,二来可以大规模缩减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队伍和管理成本。

第5篇

这一报告揭示的并不是什么秘密。“穷人要么缴得少用不起,要么没有住房公积金,富人缴的多用得多”,正是公积金制度的尴尬现状。

此外,作为百姓“安居钱”的住房公积金,在逐渐陷入“沉淀”怪圈的同时,也可能变成许多掌权人手中的“生钱”利器。

随着公积金在支取、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逐渐曝光,有人甚至发出了“取消住房公积金”的呼吁。

专家也提醒说,要警惕住房公积金变成垄断行业高福利,演变成“富人俱乐部”。

“安居钱”不能让民安居,反而沦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一制度,看来是到了该反思的时候。

不可否认,住房公积金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方面功不可没。但是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支持显然力量不足,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申请贷款条件看,倒是为数不少的中、高收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住房,有的甚至是第二套住房了。到底住房公积金为谁服务?

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

由于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税务部门有严格的限制,比例超过上限,超过部分企业和个人分别要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但对缴存基数却没有严格的规定,加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审核流于形式,造成很多单位通过虚假高报工资基数,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薪金外发放奖金、津贴的渠道,从而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途径。

有“劫贫济富”之嫌

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部分中低收入者,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而相对的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有学者称,对于住房公积金,一方面,低收入者每月要从菲薄的薪水中拿出一定数额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却无能力利用它来改善住房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贡献出来(公积金归缴存款人所有,但损失了部分息差)给中、高收入者贷款之用,让这部分借款户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从这个角度看,似有“劫贫济富”之嫌。

因此有人称,公积金的现状是:绝大多数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普通百姓,在繁琐的手续中难以轻松地享受到公积金带来的益处;而有些人,却能把公积金当作第二份工资,他们每月的公积金数额竟比普通员工当月拿到手的工资还多。

使用率不高,受惠人数少

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约为4470亿元,同比增加26%。截至去年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超过1.2万亿元。据估算,公积金闲置资金已超过2000亿元。

事实上,和“三险”一样,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但未能享受到这项福利的人并不在少数,根据国家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329.7万人,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58.4%。这个数据还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

另外我们在审计调查中发现,不仅有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来,就连某些大型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也实行“二元模式”:对正式编制内员工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

监督和内控制度形同虚设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不仅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但事实上,财政部门或暗渡陈仓或明目张胆挪用公积金的事情屡屡发生。银行以吸储为中心的考核机制,监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观上都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比比皆是。甚至也不乏某些公积金管理人员卷款而逃、海外旅游,甚至豪赌、抵押挪用公积金投资炒股等现象。 刚刚判决的“住房公积金第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案尚未淡出人们的视野,京畿之地便波澜再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原主任刘毅,涉嫌伙同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张丽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诉。有关专家如是说:“住房公积金领域要么不发案,一发就是大案,涉及上千万元资金是家常便饭。”

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

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之所以在银行里“睡觉”,经调查发现,一方面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烦不胜烦,是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积极性的重要原因;另外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

区域间不可流通,是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以北京市为例,2005年成交的商品房60%都是外地人购买,而在本地居民购买的40%的商品房中,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占比例很小。

公积金审核制度非常复杂,尤其主要的审核都是需要本人带着原件前来办理。就算你本人来办,转出单位一般都不太愿意为已经走的人费事,所有的事儿你就自个儿跑。跑这个需要的文件,光单位准备的文件就有三种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等)、个人准备文件八九种(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结婚证、配偶姓名、身份证号、职工公积金编号、二手房要房本原件和复印件、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还有各个地方政策性规定不一样,更多的文件,你去了人家那儿才知道。这两地一趟一趟跑下来,时间和花费成本一算,你那公积金才多少?

公积金里的公民权利

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达1656亿元,运用率仅58%;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58.4%!(4月25日《新快报》)这里的两个58%,清晰地说明了两个问题:前者是让钱成为了死钱,没有升值只有贬值,没有派上用场却给腐败创造了机遇,以致违规金额高达70多亿元;后者说明还有数量巨大的在岗职工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而这些本来是你应有的福利待遇,实际上被他人无形地、轻易地占有了。

公积金的构成,通常是公民个人工资里扣一点,然后单位里按比例缴一点,许多人认为,单位给交的那一部分是“公家”给的。其实谁都没有想一想,所谓“公家”的钱哪里来的!是天下掉下来的吗?不是。当然是一个个工作中的公民自己创造的,也就是说,“公家”给交的那部分钱也是公民自己创造的财富,只是这部分财富资源的配置形式和管理方式不一样罢了。

从本质上说,公积金不是姓“公”而是姓“公民”。公积金原本就是一种强制性、普适性的社会福利,每一位工作的公民都应该享受到。现在的形态是,高收入群体买房不太用得着公积金,中低收入的群体用不起公积金,甚至没有公积金,这就是现实窘境。加上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申请起来亦费周章,所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就很不明显,难以惠及普通百姓。

住房公积金要想提高利用率、真正惠及中低收入家庭,就需要在制度安排上通盘考虑。其实,这个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1960年,面对失业率高、住房严重缺乏的态势,新加坡成立了建屋局,将“居者有其屋”作为国策提了出来,并结合公积金制度来实施;百姓一般只须一次缴足相当于售价20%的款额就可以了,余下部分由建屋局以低息贷款方式垫付,住户可用公积金在5年、10年甚至25年内还清。而且,他们缴收比例灵活调控,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视不同情况而浮动。这样,就保证了绝大多数低收入家庭都有购买住宅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公积金”成了核心;而我们现今的“公积金”,并没有成为购房的“主力军”,这就是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的缺失。

在公积金的管理层面,重要的是必须摆脱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不要将公积金仅仅当成“公家”的钱来管理,而要当成“百姓”的钱来管理和使用。那样的话,就得监管透明化:大的盘子要让百姓知道,资金增值的方式和收益要让百姓知道,收进来多少用出去几何要让百姓知道。惟有这样,百姓才能成监管“自己的钱”的一分子,而不是由几个管理者暗箱操作就算数。这样,公积金就难以沦为腐败者口中的“唐僧肉”,像湖南郴州李树彪挪用天文数字的公积金到澳门潇洒赌博的事情,发生几率就有望“归零”。

公积金改革,势在必行

针对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提高贷款限额,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

各个地方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放宽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如对所购房屋竣工年限在5年内(含5年)的,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参照一手住房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确实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二)更新观念、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公积金使用率。

一是要转变观念,切实改进贷款服务。克服只求管住、不求用好和怕麻烦的消极思想,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二是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个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贷款工作效率,方便职工贷款。

三是要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各种费用,减轻职工负担,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优势。

(三)创新贷款品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目前由于政策原因,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许多条件限制,其中最主要的两条是:只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因此大部分有强烈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因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次,一些低收入行业的职工因为工资低,受缴存额少的限制,能够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却难以满足购房需求;第三,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房屋购买不能用于租赁,导致租赁房子的家庭,无法享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惠。

要解决好以上三个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1)加强宣传,强化归集工作,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群;(2)制度创新,扩大使用方向,开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业务。一是增加公积金贴息业务,即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可申请公积金贴息。二是开展租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除用于房屋购买、自建和维修外,还应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支持力度,开辟申请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实行全国联网,统筹运用资金,改变目前条块、地域分割现状。

第6篇

供职于某国企的老徐相中了北京通州区的一套房子,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贷款的组合方式购房是他的选择,然而一纸通知,他又要对贷款、还贷重新计算。

7月30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国管中心)通知,为帮助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解决住房资金问题,结合住房公积金使用实际情况,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

老徐成为了该项业务的服务对象,他却不知这是为何。

国管中心的解释是,2012年以来,受房地产市场变化影响,北京市住房交易量急剧增加,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贷款规模持续快速增长。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模已达到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存贷比规定的上限,年度贷款计划无法保证贷款需求。

这并非个例,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明显升温,杭州、合肥、徐州多地出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吃紧”的情况,购房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也更加麻烦

“公转商”缓缺钱

北京,东大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国管中心),自国管中心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公布后,前来咨询的人没有断过,老徐为了弄明白这项新业务,前后跑了不下三趟。

“国管中心按月对借款人补贴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几经奔波,老徐已把这项业务高度概括出来。“国管中心钱紧了,咱就去商业银行申请贴息贷款,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比公积金要高,这之间的利息差由国管中心补给咱们。”老徐告诉记者。

老徐的解释,得到了国管中心工作人员的大致认可。目前,与国管中心合作开展贴息贷款业务的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

这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贴商业贷款利息差的方式被业内称为“公转商”,已经成为近期的热词,杭州等地也宣布了将启动“公转商”的决定。与“公转商”并行的是,合肥市因住房公积金“吃紧”,7月2日起暂时实行轮候制,将据市区每月资金归集、提取等综合因素制定每月放贷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为了缓解住房公积金“吃紧”。

这是怎么了?住房公积金真的“差钱”了?

更多的消息接踵而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温州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3.52亿元,已超过2012年全年公积金贷款总额;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郑州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9亿元,同比增长100%;福州方面,上半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97亿元,同比上升238%。截至6月底,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为洛阳市房地产市场和缴存职工提供购房资金29 .46亿元,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98%,住房公积金需求量超过90%。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2013年上半年运行分析报告指出:上半年累计发放公积金个贷333.80亿元,同比增长115.31%;公积金提取额179.38亿元,同比增长33.16%,占上半年归集额的59.96%,为近6年来最高

越来越多的地方拉响了住房公积金吃紧的警报,只能效法杭州、合肥暂时实行“公转商”、“轮候制”缓解紧急情况,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出的原因不尽相同——房屋交易量急剧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快速增长。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7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6113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5.8%,其中,住宅销售面积增长27.1%;今年1月-7月份,商品房销售额为39549亿元,同比增长37.8%,其中,住宅销售额增长39.9%。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分析师张旭也目睹了近期房市的火热,“7月份,北京地区成交量突破了万套,由于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一直是购房者贷款的首选,房市升温、住房公积金放贷规模急剧增加。”

配贷制度缺陷

房市逐渐升温,对于解释此次公积金“吃紧”乍看上去有其道理,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又在哪里?这个长久以来封闭运行的管理机制,是否内部出现了问题?

前不久从央行参加会议回来的张旭得到的消息是,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运行平稳,但她也明显感受到,随着此前公积金第二套房贷制度的微调以及近期公积金“吃紧”,购房者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交易量正在逐步减少。链家北京地区公积金成交占比,已经由今年1月份的35.9%降至7月份的23.6%,且4至7月份都低于25%。

中投顾问产业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扈志亮认为,公积金“吃紧”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房价“畸高”。“我国建成公积金制度时间较短,相应的配套管理不完善,公积金的使用和缴存没有实现较高的对接,没有建立存贷比率以及稳定有效公积金保值增值投资渠道,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导致公积金相对缩水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汪利娜告诉《经济》记者,一些城市住房公积金出现“钱荒”并非是今天的事情,早在1998年上半年,上海的公积金就出现过资金短缺24亿元,2007年浙江、江苏许多城市也出现过类似问题。“问题的产生在于中国的住房公积金缺少一个公正公平和安全的配贷机制。”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保证公积金缴存人正常提取和购房贷款需要,是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工作,部分城市采用“公转商”的利息贴补形式满足购房贷款需要,也是公积金中心应对流动性短缺的一个重要方式。当然,出现流动性短缺的城市往往也伴随着出现贷款获批速度放慢的情况。出现流动性短缺的直接原因,有公积金中心的最高贷款限额等放贷条件规定与受资金归集能力影响的放贷能力不匹配、缴存人结构变化导致持续缴存期间和贷款需求时点不匹配、缴存人在短时间内集中购房等。

“比较深层次的原因,一是部分住房公积金中心规模不足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二是住房公积金中心极强的区域性导致其很难从其他资金富裕的公积金中心拆借资金,三是公积金中心的住房贷款资产缺乏在二级市场上的变现机制而导致流动性差。因此,解决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流动性问题,也应该从完善管理、创新制度等角度着手。”刘洪玉说。

流动性风险加剧

就在老徐已经进入公积金贷款审批环节时,又有一些地区爆出了公积金吃紧的消息。今年上半年,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约累计提取103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4万户150亿元,个贷使用率从2012年初的66.2%攀升到现在的83.6%。由于贷款人数激增,加上部分地市资金紧张,福建省已开始实行“轮候制”,这也导致放款速度有所减缓。

“公转商”、“轮候制”真的能够缓解公积金吃紧吗?扈志亮认为,“公转商”、“轮候制”等只能暂时解决缺口,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难题。

事实上,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前参考了德国和新加坡两国的制度,最后选择了借鉴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模式,但汪利娜表示,新加坡的公积金是个人账户,以“自我积累、自存自用”为原则,因此,也不会出现钱花超了的问题,且有效防止了侵占他人资金积累的可能性。

曾被业内重点研究的德国住宅互助储蓄银行,在借贷资金的发放方面也有着一套严格的借款人资格评定标准和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融资安排。具体包括:1、最低存款额要求。贷款者必须按照储贷合同定期交纳储蓄金,只有当储蓄达到所需贷款额的40~50%,并参加储蓄2年以上者,才有资格得到所需的购房贷款。2、评估值测算。互助储蓄银行每月对储蓄者的资金积累状况和对住房储蓄的贡献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的高低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和贷款的分配顺序。以保证每个储户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配贷机会。3、政策性住房互助储蓄与商业性住房贷款有机结合,确保每个缴存者都能获得住房贷款。

第7篇

前提条件:我们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如果大家是农村的居民,那么你个人就不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资格,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目前的法律规定,已经执行很多年了。

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是单位进行缴纳,另外本单位的职工自己也需要缴纳一部分,单位需要每月扣除职工缴纳的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然后连同单位给职工缴纳的一部分住房公积金一起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这样职工使用的时候就可以自行提取。

办理资格: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和退休人员不能办理,这里的自由职业者是指,每月单位的创业者和做生意的个人,这部分人口不能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申办,另外退休的人员也不能具备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特点:住房公积金的一定特点是长期性和稳定性,意思就是一旦建立住房公积金,就要一直缴纳下去,除非离退休这样的情况,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才可以停止,这一点是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特点,表现了其稳定性和持续性。

关于提取:另外住房公积金不能直接提取,只有在职工出现了离退休的情况下才可以,或者职工死亡等一些特殊情况。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买房子和租房子以及装修房子的时候提取,其他的情况下是不允许提取使用的,大家要注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目前还不能进行异地业务,不过今年两会期间,我国已经提出进行公积金异地提取的一些办法。未来具体的实施,要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出台日期了。公积金目前各个企业已经开始重视,大型企业和一些外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为了吸引人才,都开始设立五险一金的奖励机制,主要是鼓励员工能够服务企业,为企业尽心尽力!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主要如下所示:公积金可以每3个月提取一次,而且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你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额最多不能超过你交的住房公积金的上限,同时也不能超过你的月租。

二、公积金提取额度原则:

1、租房提取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度。

2、用于其它住房消费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

由于全国各大城市楼市成交量不断攀升,公积金贷款呈快速增长状态,杭州、广州、青岛、北京、上海等地频现公积金贷款难,多个城市公积金出现缓贷、断贷的现象,有的甚至出现了“抢提”。

一度巨额“沉睡”的公积金,缘何也闹起了“钱荒”?此刻,公积金能否提取成为中国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辛辛苦苦交了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好不容易攒到钱要买房子,需要用的时候却被告知公积金没有额度,贷不出来,只能全都转为商业贷款,而商贷利率一再上涨,刚需买房者发现被伤及到的又是无辜的他们。

多地陆续收紧公积金贷款

在上海,一家商业银行某支行信贷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最近该支行每个月能分到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只有五六百万元,只能满足很少一部分客户的贷款需求。

据记者了解,今年上半年,上海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299亿元,但同期提取、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这三项支出的金额分别达到179亿元、334亿元、34亿元,支出合计几乎超出收入的一倍。

在江苏,泰州、苏州等多个地区已陆续收紧公积金贷款,或者是延长办理周期,一些地区的公积金出现了年度“赤字”。

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朱建明介绍,今年上半年,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归集82.2亿元,提取54.6亿元,发放贷款58亿元,回收贷款16.2亿元,收支相抵净支出14.2亿元。2012年,该市公积金收支相抵净支出22.1亿元。

公积金闹“钱荒”?类似的焦虑情绪不断引发连锁反应。9月初,济南公积金新政遭误读,出现公积金提取潮,最多时一天约有1500人涌向济南公积金大厅。

事实上,早在2012年年底,就有媒体纷纷曝出北京、深圳、上海、广州、昆明、沈阳等多地出现申请公积金“爆棚”进而引发“无钱可贷”的问题。其中,除了北京和上海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出面澄清外,其他省市并未对此事作出反应。

当时,除北京和上海外其他地区均有部分银行暂停办理组合贷款或者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甚至有的地区银行已暂停办理所有相关公积金的放贷业务,而这些地区恰恰属于早先给公积金松绑的省市。

背后是对房地产的担心

公积金告急,很多购房者只能转向商业贷款,并为之承受沉重的房贷负担。以上海夫妻双方公积金最高可贷款额度80万元计算,跟等额本息还款方式20年期的商业贷款相比,公积金贷款共少支付利息约22.2万元。

按照目前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能够有资格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的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和退休者。退休者短期内不大可能出现爆发式增长,唯一能够解释这种现象的就是购房者在近段时间超预期地大幅度增加了。

根据数据统计,今年9月,全国百城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10554元/平方米,环比8月上涨1.07%。同时,也出现了自2012年6月以来连涨16个月的疯狂格局。

以上海来说,今年1-6月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存量住宅的交易面积分别同比增长56%和126%,这种增长速度在近几年创了新纪录。

问题在于,目前在限购范围里的购房力量基本上由工薪阶层所组成,特别是像北上广这样的大城市,有很多外来人口,他们的财富积累并不雄厚,因此最近几年对房地产调控寄予的希望很大,在前两年房价相对较低时对购房是犹豫的,总希望调控见效以后能够在更低价位入市。

但是,几年来房价在调控中上涨的过程使他们的这种希望逐渐破灭,如今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量价齐升狂潮,是源于积压已久的刚需力量的爆发,这也反映了民众对房价未来仍将上涨的恐慌情绪。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刚需族再也无法忍受房价的持续性上涨,纷纷拟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楼房。

遗憾的是,正当他们急需资金之时,全国的公积金贷款却陷入了被动的状况。于是,公积金贷款难无疑成为刚需族等群体的最大难题。

“公积金贷款猛增与房价强劲上涨构成了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同时,楼市火爆导致刚需恐慌性购房,在短时间内集中了大量的公积金贷款需求,则显示为公积金‘入不敷出’。这一冷一热,正反映了现存公积金制度存贷不畅的弊端。”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区域研究中心王树华说。

被挪用保障房建设惹争议

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总计高达2.1万亿元,沉淀资金数额巨大,这无疑是一块巨大的“肥肉”。

“公积金沉淀资金大都以活期的形态托管在银行,产生的利息加上公积金贷款所得均属于公积金增值收益范畴。”一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但是如果用于援建保障房,地方政府将获得更大收益,这使得大量沉淀资金被投入到保障房项目建设上。”

据了解,早在2009年,住建部等相关部门就启动了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显然,如果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地方政府不但能获得比个贷或者银行活期更高的利息收益,还可以不必专门划拨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资金,这对地方政府显然诱惑力巨大。

“公积金并不是没有钱,只是更多的钱被用于支持各大基础建设,而那些项目的收益远远高于个贷。”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

“现在很多地方,尤其是管理较松的中小城市,都在想方设法‘越线’增加公积金的援建额度”,一位接受采访的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与这一说法可以相互印证的是,2013年,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将发放9.1亿元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可数据却显示,今年1-8月份公积金结余金额仅为9亿元。

“济南市的公积金使用率达到了92%,远远高于全国平均65%左右的使用率。”一位长期跟踪济南市公积金政策变化的业内人士说,“这与一部分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不无关系。”

记者了解到,目前,除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的银行表示公积金业务照常受理外,所咨询的多数城市均有银行表示暂停办理组合贷款或者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甚至有部分城市的银行表示由于额度受限已暂停办理所有相关公积金的放贷业务。

当然,近日不少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纷纷表示其资金充裕,不存在“钱荒”的问题,并且普遍就客观存在的住房公积金个贷难问题做了疑似“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解释。

对于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业内一直存在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表示:“在现有体制下,高收入群体不屑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低收入群体买不起房,因此他们都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优惠利率。”

他认为,将公积金用于公租房建设,优先服务缴存群体中的低收入、买不起房的缴存者,公积金制度会更显公平。

但业内分析人士陈剑波则表示了担忧。“公积金用于建设公租房,资金就沉淀下去了,而且未来贷款规模还将扩大,用于资本市场投资的公积金贷款数量会受影响,这个矛盾怎么平衡?如果公积金援建保障房的收益高于个贷,那么购房者的个贷权益如何保证?乱动公积金实在是‘玩火’的行为。”

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公积金是仅次于养老金的职工民生积累资金。贷款难,说明失去了公积金互的基本功能;提取难,更是扼杀民生的严重现象,将直接挫伤职工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

“公积金贷款难、提取难、闹‘钱荒’,折射出在公积金管理上存在着严重漏洞。”财经金融评论家余丰慧向《中国经贸聚焦》表示,公积金存贷款运用管理上是否有存贷比例约束性监管指标制约呢?没有制约的话,超过缴存资金规模或者缴存速度超负荷放贷,必将造成资金短缺、闹钱荒,恶果是影响到公积金的正常提取。同时,公积金贷款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职工住房急需的贷款资金需求呢?也没有做到。

“打着保值增值幌子,将公积金贷款投放到保障性住房等其他用途上,随意扩大公积金运用范围,甚至挪作他用,必将导致公积金紧张和闹钱荒。” 余丰慧说。

此外,公积金管理上各个地区自成体系,资金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良性循环,这也导致在一些城市公积金“钱荒” 的同时,另一些城市的公积金却仍在“睡觉”,这个互助基金的效益未发挥到最佳状态。

“因此,当下的公积金挤提潮为公积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创造了一个时机,比如将目前各自为政的‘资金池’在全国范围内打通,让目前购房需要不大的城市将积淀的公积金驰援到出现挤提的城市,问题就可基本解决。”知名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周俊生说。

目前,由于公积金贷款供求矛盾异常突出,部分城市已采取降低贷款最高额度、“公转商”贴息贷款等方式减轻公积金资金压力。常州是江苏省“公转商”业务先行先试地区。

截至2013年6月末,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5.9%,全面超越红色警戒位置。为有效化解矛盾,常州于今年8月1日启动“公转商”补息贷款业务。

第10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1篇

摘 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特别是与房地产市场、住房金融体系、住房保障体系等关系密切,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进而参与调控经济、影响住房市场运行。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住房市场 关系

在我国住房急速发展的今天,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新生的住房改革政策,也悄然与住房市场同步发展,并逐步壮大自己的力量,进而体现了它参与调控经济、影响人民生活的社会本质。住房公积金作为提高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重要措施,它与提高城镇职工的住房购买力有着直接的关系,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归集量越大,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城镇职工购买住房的能力就越强;住房公积金使用得当,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城镇职工拥有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职工购买住房的欲望和能力就越强。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市场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与房地产市场

近几年来,住房市场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商品房住宅建设量逐年增多,房地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度逐年增大,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而住房金融业的发展是推动住宅与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的关键环节。其中,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努力的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推动房地产相关产业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以政策性低息贷款的形式,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发放贷款,用于职工住宅消费,推动我国住宅产业的发展。住宅业的发展可以带动多个产业和行业的发展,如:钢铁、水泥和其它建筑耗材等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推动住宅业的发展和促进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的形成。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而为国家增加税收,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调整房地产供应结构

住房公积金在刺激住宅消费的同时,还可利用每年的增值收益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资金,起到调整住房建设结构的作用。从当前经济情况来看,宏观经济形势很好,房地产经济发展过快,2006年,全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9382.5亿元,同比增长21.8%,而同期城镇固定资产投资9347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5%。但住房建设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许多房地产商只注重中高档商品房的建设,而忽视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同时,由于投资建设规模的逐年扩大,导致中高档商品房的供求过剩,住房闲置率较高,出现了潜在社会风险。而政府运用住房公积金推动住房市场,既可逐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又可适度调整住房建设的供应结构,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三)盘活空置房,培育住房二级市场体系

住房公积金除可向购买商品房的职工提供政策性低息贷款,还可向购买二手房的职工提供相应的贷款,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购房能力,激发职工对住房的购买欲望,有利于空置房的出售。根据调查材料显示,有60%- 70%的居民需要改善住房,有20%- 30%左右的居民有依托现住房上市换购旧房的愿望。由此可见,存量住房市场也是一个潜力十分巨大的市场。从发达国家的住房市场来看,存量交易要远远大于增量交易。要实现存量与增量市场的联动,前提就是加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在土地和住房开发已经逐步市场化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开放二级市场,制定职工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以及鼓励居民通过二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形成较为完善的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的法规体系。

二、住房公积金与住房金融体系

当前,我国住房市场正力图建立一个由政策主导的住房金融体系。通过住房金融体系实施住房福利政策的好处在于,对所有公民来说,得到的福利都是均等的、无差别的,任何机构、任何人都不可能因主观的人为因素而干扰人们的市场化购房。而政府用金融手段实施其住房福利政策,同时也就掌握了住房多市场的调控权。因此,住房金融体系所解决的问题是一般金融途径或政策途径都难以解决的。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绝对的资金优势,正在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

(一)推动了住房金融业的发展

购买住房需要资金,除首付购房款外,一般职工均要向外寻求资金帮助,而当今,职工寻求资金帮助的主要渠道来源于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和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其政策性的低利率优势已成为人们寻求资金帮助的首选,但它的互也约束了提供资金支持的额度,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只能满足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如果要满足稍高一点的住房需求,还需要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组合贷款的配合。

(二)带动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带动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和商业住房抵押贷款工作,是防范住房贷款风险的有效途径。

(三)推动住房中介机构的建立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推动住宅金融配套服务的中介业务的发展,如房屋评沽、房地产项目的评估、房地产信托等,这些中介业务有能力推动住房金融业的发展。

三、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体系

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具有的社会属性决定这种产品不仅仅是一种商品,它还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品。住房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发展总体上相对滞后于住房分配市场化的进程,主要表现为:一是保障资金不足,未能从根本上形成稳定的资金渠道;二是住房保障方式仍然比较单一。目前,住房问题已不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已演变为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反响。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由于受支付能力的限制而无力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自己的住房,他们更需要政府的政策性帮助。因此,要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下大力气做好针对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工作。而要达到这项政策目标,就必须设计和实施一系列与住房有关的公共政策,形成一整套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措施。其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住房政策措施,从全国范围来看,住房公积金实行14 年来,尤其是近几年,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也快速提高,帮助数千万职工圆满了住房梦,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政策中的调控地位也日渐突出。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明显扩大,缴存额度大幅增加

2006年末,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达6916.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87.15万人,增长9.28%。2006年末,缴存总额为12687.3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0%,缴存余额为7870.96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5.74%,当年缴存额2927.9亿元,比上年增加568.69亿元,增幅达到了24.11%。

(二)资金使用率有所提高,个人贷款户数创历史新高

2006 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72.05%,比上年末提高2.32%。截至2006年末,累计为695.24 万户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364.33 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8.38%,当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1万笔,相当于累计个人住房贷款的1/4。

(三)资产质量总体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进一步增强

2006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71亿元,占贷款余额的0.07%,当年回收历史遗留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20.12亿元,年末未收回资金占缴存余额的0.33%,比上年末减少了43.5%,贷款风险准备金累计余额204.78亿元,占年末贷款月的5.35%。

(四)保值增值成效显著,支持廉租住房建设能力提高

2006年当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01.9亿元,比上年增加了40%,扣除应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可用于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约26亿元,为历年最多,截至2006 年末,累计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超过50亿,有效的支持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第12篇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传 真:______地 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

院。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__________乙方:(私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或其授权人)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