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5 17:09:41

关键词: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对策
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江西省民营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实现了跨越式增长。近几年江西省GDP以12.5%的速度增长,民营经济的贡献率也逐年大幅提升,2006年民营经济总产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52.2%。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全省劳动争议案件也呈逐年上升之势,2006年江西省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为2063件,而民营企业中发生了1632件,占总数的79.1%。由此可见,改善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缓和、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的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江西省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江西省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目前尚处于稳定运行状态,特别是一些大型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比较规范,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基本和谐。但是,由于众多民营企业在劳资关系管理中呈现出多层次性,不少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现象,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劳动合同没有全面签订或者合同不规范
在民营企业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部门的重点工作。国家劳动部、各省、市、县劳动部门均了有关的文件、通知和劳动合同标准文本,要求全面实行合同制。在实施中,全国各地情况不一。2006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128.8万人,签订率达到88.5%,其中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高,而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则相对较低。以景德镇市为例,在2006年9月底,景德镇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9%,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0%,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62%,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75%左右。这些是公布的数据,还有大量小型民营企业没有统计在内,有不少民营企业没有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虽然不少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的一些条款内容并不符合企业实际,还有大量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现象。
2.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水平低,拖欠工资现象普遍
江西省民营企业中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的现象相当普遍,工资水平偏低,而且经常发生克扣和拖欠。按劳动部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所有企业应该实行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度。在现实中,江西省只有相对少数民营企业执行这一规定。很多企业随意加班加点,且未按法律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省劳动保障厅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指出,目前部分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企业还在产生新的拖欠,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故拖欠工资问题发生的主要对象是临时工、低文化的体力劳动者。江西省个别地区劳资冲突比较严重、劳动争议事件发生率高,“拖欠”工资是主要原因之一。
3.企业内部缺乏规范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总体上说,江西省较大的民营企业如正邦集团、汇仁集团等,都有从条款内容到形式程序基本上比较完整的符合劳动法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但是,众多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状况则相当差。主要表现为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缺失或不健全。有些企业没有任何成文的规章制度;有些企业只有一些关于上下班时间、迟到等方面的简单规定。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往往是企业主想怎样就怎样,他的话就是制度。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有许多条款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批准过程中均无劳动者参与。如此,企业中运行的制度必然不能够反映出劳动者的要求,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一方主体不能充分发挥其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中的话语权,这就为劳资矛盾、冲突埋下了隐患。
4.福利待遇低,职工社会保障权益落实不到位
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中福利待遇项目少,额度低。江西省很多中小民营企业没有给劳动者办理任何的社会保险,或是缴纳的社会保险的份额不足,这必将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2006年江西省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共有954件是由于社会保险的原因造成的,其中发生在民营企业中的共804件,占总数的84.27%。在民营企业中,劳动者是否得到各种社会保险的保障与职业类型高度相关。技术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对于临时工、小学文化程度以下劳动者、劳动密集型企业体力劳动者等弱势群体来说,没有任何社会保险。
二、江西省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虽然上述问题目前并不算特别严重,但是,如果我们不采取措施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必将恶化,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社会就无法建立,民营企业就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实现江西省在中部崛起,我们必须采取以下对策,构建和谐的民营企业劳动关系。
1.依托新《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和执法力度,全面落实规范化的劳动合同制度
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所有企业使用劳动力时均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增强民营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意识,实行企业用工登记制度,以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行性。同时,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和劳动执法力度,转变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向社会公布,从而保证劳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及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
2.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保障工人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方面的合法权利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使其成为员工合法权利的代言人。一方面,要针对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特点来组织工会,要确保企业工会委员必须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工会委员的选举,应实行回避制度,企业股东以及核心管理人员等不得成为工会委员。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中工会委员的代表作用,工会委员要成为企业员工的忠实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中的基本权利。在江西省民营企业中,雇工在50人以下企业占很大比重。由于企业规模小,即使设立了工会,其作用极其有限,这就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工会组织对弱小工会进行帮助。组织企业联合性工会或行业性工会,以确保每个企业的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员工参与,规范劳动管理制度
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首先,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提高民营企业主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其次,鉴于多数企业的工会干部并不了解如何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地方性或行业性工会要有计划地对企业工会委员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知识的培训。再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明确地以书面形式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依法进行劳动管理,以避免用人单位的随意性,提高民营企业劳动管理水平。企业职工应参与到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草案拟定后,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职工意见,经半数或2/3(视企业人数情况来定)以上职工同意的方可通过,这样做不仅可以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对劳动者积极遵守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效率有积极的作用。
4.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保障民营企业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教育和扶持的力度。相关部门可尝试举办培训班,组织民营企业主学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使社会保障制度得到广大民营企业主的理解和认可。同时地方主管部门在各地建立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咨询机构就劳动者的疑问进行解答。其次,社会保障部门在有效管理劳动合同的基础上,重点跟踪“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考虑到江西省的发展实际和企业的状况,对有条件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对暂时没有条件的,给予一定宽限期;对有条件而拒不缴纳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社会公示。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黑启明.对劳动关系研究范畴的若干思考[J].工会论坛,2005,(1):27-28.
[2]刘春荣.浅议我国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0):174-175.
[3]平新乔.关注民企劳资关系[J].中国改革,2005,(4):61-62.
[4]李建国.透视民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J].前沿,2006,(4):103-106.
关键词:民营企业;竞争;体制;创新
民营企业是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中亮丽的风景线,而且是最活跃、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景的部分。但是由于民营企业内外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民营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一、我国民营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经营者自身问题
首先,企业经营者忽视自身的学习,影响经营水平的提高。经营者在企业规模扩大后面临着更复杂的局面,竞争更激烈的市场,创业之初的勤奋和坚持并不足以保证企业的不败之身。而企业经营者因为自身学历和对高科技认识等因素影响,并不能更好的学习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创业时期的关系网,积累的经验等并不足以为企业发展开辟更好的空间。其次,很多民企经营者更多的依靠自身的经验等感性认识,在企业长远规划时一味的追求规模,忽视企业的精耕细作。最后,民营企业家在创业期养成的事无巨细拍板决策的习惯在企业规模扩大后严重影响企业的运作效率,这种权利的掌控失效严重影响企业形象。
2.制度管理的局限性
在民营企业中,经营者的权力很大,严重影响企业的制度建设。在部门设置方面,很多民企突出生产或者营销部门,弱化人事和后勤部门,即使在营销部门内部,关于员工具体的权限也划分不清,比如具体到广告投放等工作时就会很盲目。在财务制度方面,很多民营企业的财务大权由家族成员把持,科学的财务监控体系根本没有建立,即使制度存在,也很难限制员工从中套取补贴等。在人事管理方面,很多民企忽视员工的管理,基层员工学历低,中层员工本地化,高层则是家族成员,这样的人事管理易造成人才的不公待遇。
3.产品技术创新的缺陷
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创新意识不强,产品技术创新缺少核心竞争力。以浙江为例,据浙江省工商联调查,80%的中小企业没有进行新产品开发,产品更新周期2年以上的占55%左右。浙江省虽有不少企业集群临近大学或研究机构,这些大学和研究机构也有着相当的研究开发能力,但尚缺乏良好的合作机制和合作氛围。据调查,产学研合作创新方式仅占企业创新的24.5%。浙江的品牌数量虽多,但文化底蕴较少,高端品牌寥寥无几。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究
1.市场竞争的加剧
我国的民营企业大部分起步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早期的民企经营者面临的市场环境还不是很完善,无论是市场商机的发掘还是政策空间和市场规范的把握,他们面临的约束都比较少。但是随着竞争的加剧,市场经济的体制和政策环境的完善,企业面临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复杂,先进的管理理念和高科技技术设备对于现在的经营者来说挑战很大。
2.人才的缺乏
由于民营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人才很少向中小企业流动,即使是流入中小企业的人才,也难以长期留在中小企业,从而形成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企业很少对企业成员进行技术培训,因而也难以有效提高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中小企业在进行创新投入时缺乏必要的智力配套,技术创新无法进行。2008年,浙江省民营企业万人专业技术人员数为173人,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5%,仅为上海的44%,辽宁的64%,江苏的80%。
三、解决问题的应对措施
1.全面提升决策层管理素质
企业经营者应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和现代教育手段,经常参加单式选课、情景模拟、案例教学、对策研究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家还可以通过进修MBA等不断学习和实践等方式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素质。
政府应发挥资讯优势,为民营企业的战略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资讯服务,可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家进行交流讲学,实现企业间先进理念的交流和融合;也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一些由民营企业家参加的经济形势分析会、研讨会,提供一些国家政策及具有前瞻性的知识和信息等。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从企业角度来看,规章制度的集合是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基本可以划分为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容体系两大部分。宏观层面上规章制度的规划工作需要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统筹规划,而且规划工作则要满足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兼顾企业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制度内容体系公司管理的重点是战略、财务、人力资源和投资等方面,制度建设必须要与管理重点相匹配,建立适合本企业发展需要的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的人才激励和惩罚机制等才能有效保障管理目标的实现。
3.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打破家族企业管理模式
首先打破传统的封闭产权制度,建立员工持股制度,形成利益机制,让员工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与企业共进退;其次加快技术创新,强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特别是在做“精”、做“细”、做“专”、做“深”上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保持“小而持、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新”的优势;再次是打破传统的家族人治制度,实行人事聘任制度和专业化制度,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以不断适应时代的要求,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崭新企业文化。
四、结语
面对企业外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民营企业只有依靠自身治理结构完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来加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问题,并对民营企业现状进行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最终共同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民营企业由于其特殊的发展背景和所有制形式,人力资源管理的机制和模式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本文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民营企业 人力资源 管理 机制 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是一整套系列的机制。它包括: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人才评价机制、民营企业用人机制、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机制、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人才的开发和培养机制四个方面。 一、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激励机制 1.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经济利益的激励机制 利益驱动,是一种最古老,最基础的激励方式,它包括金钱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的回报就不只是工资,工资是劳动的报酬,因而要考虑新的回报形式,这种新的回报形式就是人力资本的薪酬制度。主要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岗位工资、年终奖、期权、职务消费、福利补贴。 2.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的权利与地位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的第二个方面叫权利与地位的激励。要给内外人员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选人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而吸引到真正的人才;也就是对人力资本的地位和权利做重新的界定,主要是提高了人力资本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增大了人力资本在经营活动中的权力。现在人力资本在企业的权利和地位已经极大地增长和加强了,这种增长和加强的结果是产生了CEO,即首席执行官。从首席执行官、战略决策委员会、独立董事的产生可以看出,人力资本的地位和作用已大大地加强了,出资人的权利仅仅表现在产权的利益回报上,而不是其他方面。 3.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的企业文化激励机制 企业文化是全体员工认同的共同的价值观,它具有较强的凝聚功能。企业文化建设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一种以人为本、以文化为特征、以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的经营思想和模式。对人力资本的激励,必然要包括企业文化方面对人力资本的激励,企业文化方面的激励是激励机制中的重要内容。 二、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的内部约束机制 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内部约束即企业和人力资本之间的约束,当事人之间的约束。这种内部约束从国际上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约束措施。 1.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章程约束 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到某个企业中来,第一道约束就是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公司章程的约束,也就是说就业于企业中的所有人都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公司章程,因为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宪法。 2.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合同约束 就是说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任何人力资本到企业中来就业,都必须要签订非常详尽的合同,这种合同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技术专利的保护、竞争力的保护都要体现出来。如首席执行官的权力虽然非常之大,但是企业会给他规定不少界限,让他在一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他不能损害他所在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专利及竞争力。 3.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资金约束 融资渠道依然不畅,企业发展缺乏资金。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在资本融通上表现为规模偏小且无稳定的资金市场配合。因此,承受市场风险和经济发展周期波动的能力较差,易于“倒闭”,稳定性不强。从民营企业自身方面分析,首先民营企业整体发展水平低,优质企业偏少。对于管理不规范、风险不确定、经营状况一般的民营企业,银行无法从容放贷,由此形成了企业“贷款难”与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境地。其次大部分民营企业的信息披露、统计、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尽管自身盈利水平可能较高,但是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企业统计、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时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企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企,包括企业外在法律体系的建设和规范运行,也包括企业内部组织行为的适法性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来说,依法治企着重强调后者。具体点讲,就是要依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照规章制度经营管理企业,领导和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的内在需求和有效调节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客观需要,使依法治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需要和不可替代。首先,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需要有力的法治约束。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市场竞争方式的多元化,不同的市场主体基于其利益趋向的不同,采取的经营策略会有很大差别,但其前提是必须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这个框架不是别的,就是法律规范。其次,企业体制改革需要法治。企业改组、改革、改制导致不同利益主体的融合和重整,必然会发生利益冲突,只有法律才能成为各方认可的利益调节机制。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市场化变革,也需要法律的调整和规范,没有完备和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是不可能有效整合企业内部资源的。另外,企业行为规范运作需要法治。如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规范职工行为,规范民主管理程序等,都需要依法办事。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理和规范员工行为,促进生产经营的规范化运作。
但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光讲法治不行,还必须强调德治。这是因为:
首先,企业的德治与法治是一个有机整体,二者缺一不可。企业的德治与法治都是建立在共同经济基础之上,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都是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都是维护企业经营管理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企业的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基础,德治支撑着干部、职工的文明行为、法制意识及廉洁自律,支撑着企业的文明生产、合法经营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企业的法治是德治的保证,它保障着企业道德规范的实现,保障着文明生产和合法经营。二者必须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使德治与法治并举。
其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德治与法治并举。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国有企业改造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实体,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但是,这种改革必须是有序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市场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但在经济转型的过渡过程中,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待建立和完善,不法行为往往趁虚而入,不时干扰甚至破坏了企业改革的正常进行,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使得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变得时不我待。只有通过不断提高人们的道德觉悟,才能使之自觉做到诚实守信,合法操作。这就说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的同时,还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使法制与德治并举。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途径
近年来,我厂通过积极实践,初步探索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一些途径。
1、制定企业道德原则与规范,为德治奠定基础
道德原则是调整个人与集体道德关系所遵循的根本原则。道德规范是人们在道德上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对人们行为基本要求的概括,也是道德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以培育“四有”职工为目标,以“五爱”为基本要求,以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标准为重点,结合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出《职工道德行为规范》,并把它与劳动考勤制度、职工奖惩条例、《文明职工评价标准》等制度汇编成《职工手册》,让全厂干部职工共同遵循,为企业推行德治奠定基础。
2、依靠职工“立法”,在“立法”中体现道德要求
在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坚持赋予职代会“立法”权,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立法”工作上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维护职工的民益,广泛调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以及制定各项重要规章制度,须经职代会审议并通过,只有占半数以上的职工代表同意,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及规章制度才能生效实施。
在坚持依靠职工“立法”的同时,强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体现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让干部职工在受到规章制度约束的同时,也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厂坚持从法治与德治的要求出发,对广大职工告之以德,晓之以理,激之以情,导之以行,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一是大力宣传企业道德规范,弘扬企业精神,激励职工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习惯。二是培养职工的道德责任感:对国家,要爱党爱人民,具有民族精神;对企业,要爱岗敬业,具有主人翁精神;对社会,要自觉奉献,尊重他人,具有助人为乐,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三是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全厂广泛开展宪法等法律知识和与职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职工充分认识法律就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自觉地遵纪守法,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实践社会主义道德。四是建立互控式民主管理机制,增强职工的民主管理思想,创造条件让广大职工直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增强职工依法管理企业的意识,促进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企业制定的各项重要规章制度,如《各部门、各岗位工作职责》、《干部管理考评办法》、《目标经济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同程度反映了道德要求,有利于把道德建设的任务落实在各项工作中。
3、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领导干部,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遵纪守法和遵守道德规范的表率
表率作用对实行德治极其重要。为此,首先着力建设学习好、道德好、团结好、廉洁好、勤政好的领导班子。学习上,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班子成员的头脑,把班子成员的思想统一到发展上来,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道德上,坚持贯彻依法治企和以德治企的思想,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全面提高班子成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团结上,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做到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廉洁上,除了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外,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勤政上,坚持经常深入车间、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妥善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切实为职工、为企业办实事。
其次,坚持抓好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德治教育。一方面,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法工作责任制,增强党员干部依法经营的素质,依法管理企业的素质,依法保障企业利益的素质和依法解决企业间经营纠纷的素质,使之成为依法办事、依法治企的行家里手。另一方面,坚持抓好德育工作,使党员干部明白入党为什么,当官做什么,身后留什么,并能够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耐得住艰苦,顶得住诱惑,抗得住歪理,管得住小节,成为道德上的标杆,人格上的榜样,专业上的高手,管理上的权威,思想上的先锋,政治上的强者,在各方面成为职工群众的表率。
三、依法治企与以德治企相结合应处理好的问题
依法治企与以德治企相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认真研究,精心策划,务求实效,形成规范。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依法治企,民主为本,道德为基。依法治企必须充分体现民主管理思想,而道德是民主与法治共同的思想基础。不讲民主,法治难以得人心;没有道德规范,真正的民主难于实现。企业推行法治,要在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认真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行使民利的同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打好民主与法治的思想基础,才能得到民主与法治的完美统一。
2、以德治企,必先“立德”。企业应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要求相适应的经营行为规范、干部职业道德规范和职工道德行为规范,分层次抓好干部职工的德育工作,重在以德育人。同时,应把良好的传统道德与现代文明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在弘扬我国优良道德传统的同时,注意去除封建道德糟粕,不要把道德与家道的概念相混淆,德治与儒家思想相等同。在继承传统道德观念时,要批判旧礼教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封建传统观念。
3、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企业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党委加强对企业法治和德治工作的领导,行政重视依法治企与以德治企相结合的工作,不能厂长抓法治,书记抓德治;或只抓法治,不抓德治;或只讲德治,不管法治,人为地把二者分开,形成“两张皮”,导致一手硬,一手软。德治与法治同属政治文明,党政工团要齐抓共管,责无旁贷,谁也不推托责任。要把依法治企与以德治企相结合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有步骤地进行实施。
四、法律工作者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方式
多年来,我厂一直坚持外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法律顾问资格的律师担当企业法律顾问,为维护企业权益,保证依法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聘请的律师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方式是:一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进行咨询,提供法律建议和依据,保证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二是负责审核企业经营管理业务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和规章制度,保证合同、制度、文件等的合法性;三是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和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通过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保证了我厂做到依法经营,较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后,我厂将结合“三改”设置法律专职岗位,进一步加强法律事务工作。
五、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建议
1、加强对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制定普法教育计划,提高基层企业普法针对性。
2、适当举办针对性和适用性强的法制案例讲座或培训班,帮助基层企业领导和法律工作者提高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和依法科学决策的能力。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保障;劳动合同法
[作者简介]尉孟星,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山东济南250100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4-0104-03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为城市建设、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可以说,没有农民工,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如此规模庞大的现代化的城市建设;没有农民工,也不可能有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突飞猛进的发达的经济。但是,农民工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已成为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大问题,这也是东部沿海地区用工短缺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在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新形势下,如何解决农民工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已摆到议事日程上来。本文仅就农民工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具有知情权
(一)农民工作为企业的职工,有知晓《劳动合同法》、利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多来,企业职工真正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很少,据500人问卷调查,在对“您对《劳动合同法》的知晓程度”的问题的回答是:比较熟悉的占14.3%、基本了解的占46.2%、略知一点的占26.7%,不知道的占12.8%。在对“您所在的企业是否统一组织学习过《劳动合同法》”的问题的回答是:组织学习过的仅占27.9%,其余72.1%的回答是企业没有组织学习。目前的企业职工尚且如此,农民工就可想而知。农民工工作条件艰苦、生活环境差,接触和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几率几乎是零。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还任重道远。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农民工学习培训《劳动合同法》作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农民工学习《劳动合同法》,使农民工真正掌握法律的精髓,做到学法知法,依法就业,依法维权。
(二)农民工作为企业的职工,有知晓企业规章制度并利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行为的义务和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并规定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500人问卷调查,目前集体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有22.7%、4%、6.3%、16.3%、43.2%、18.2%没有制定完备的劳动规章制度;分别有75%、96%、82.8%、78.3%、95%、36.4%在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时由企业单方制定,不征求职代会意见,也不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分别有11.4%、3.9%、10.1%、26.8%、18.2%制定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告知员工;还分别有25%、5%、10.2%、15%、39%、36.4%的职工不了解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由于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而且由企业单方制定,再加上职工不了解规章制度,农民工相对城镇职工就显得更加无助。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明显劣于城镇职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规范企业的行为,引导企业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平等的参与权、知情权,享有同等的保障权。
二、农民工应享有平等的劳动权
平等的劳动权主要包括平等的就业门槛、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培训等方面。现行条件下,劳动权的诸多方面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基本不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也基本不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权利。
(一)从就业门槛看,农民工要到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务工,承受着诸多不公平的限制,不仅要提供种种证件,还要缴纳保证金、押金。在农民工离开企业时,往往保证金和押金就被无情地扣留了,还有的连自己的证件也陪送了。这一切使农民工在大城市缺乏自尊感。
(二)从签订劳动合同看,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大多数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作,基本不签订劳动合同。据500份调查问卷,在对“您所在的企业是否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的回答是:全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国有企业为61%、集体企业占36%、股份制企业为40%、三资企业为26%、私营企业为21%、个体经济组织为5%,其余均不是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非常低。农民工根本没有劳动合同作保障,这也为企业裁员优先裁减农民工留下了可乘之机。自2008年以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批企业受到冲击,由于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把农民工作为裁减的对象,一时间形成了农民工返乡潮。
(三)从劳动时间看,据500份问卷调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有46.4%、52.3%、39.6%、69.5%、85.9%、85.4%、73%的职工每周工作日为6天或7天;分别有15.9%、40.9%、49.1%、46.1%、45.7%、56%、45.5%的职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其中20.8%的外资企业、19.5%的股份制企业、18.6的私营企业,21.8%的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含11小时);分别有79.3%、79.5%、96.2、84.4%、86.8%、100%、90.9%延长劳动时间不按《劳动合同法》要求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50%以上的各类企业职工不享受带薪休假制度,其中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达到了73.6%、76.6%、80.6%、97.6%和91%。从调查情况看,农民工集中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时间远远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四)从劳动报酬看,据500份问卷调查,各种类型的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拖欠职工工资、不同工同酬、延长劳动时间或节假日休息日加班不按国家规定支付高工资等现象,其中大多都拖欠1―2
个月职工工资,主要是17%的外资企业、40.7%的股份制企业、39.5%的私营企业、51.3%的个体经济组织和45.5%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有6.9%的集体企业和1.5%的私营企业拖欠1年以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有6%、18.2%、7.5%、32.8%、35.7%、44%和18.2%不同工同酬,分别有45.1%、47.7%、39.6%、49.2%、69%、87.8%和55%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另外,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企业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工集中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受到极大侵害。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民工的劳动权根本得不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把用人单位的全部用工统一纳入了劳动权保护的范畴,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有了法律保障。法律虽然已经出台,但重要的是要有人去贯彻实施法律,更要有人去监督法律的实施。根据经济学“劣币驱逐良币”原理,如果大多数企业不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只有少数企业去实施,最后这少部分企业也会不去落实《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劳动权。所以,针对目前大多数企业不维护农民工平等劳动权的现状,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确保企业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平等的劳动关系,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本条例所称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从事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职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
第四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建立健全由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的协调、督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第八条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职责,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生产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服务。
第九条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企业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予以审查;属于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的,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机关应当依法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企业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依法向企业收费,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告知收费依据,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单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拒绝: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执法人员少于二人;
(三)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四)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者提取样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法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采用。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承办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扣押易变质物品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档案,企业有权按照规定查阅。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共享,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办案机关应当允许其在职权范围内委托他人临时代为行使生产经营管理职能,避免企业陷入管理无序状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五)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六)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
(七)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八)未经企业许可,公开企业核心技术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对前款规定行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对企业专利发明和创立品牌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交易、哄抢盗窃企业财物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在企业改革、改制、改组和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依法行使职权受到阻挠、威胁、恐吓、人身攻击等不法侵害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给予保护。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妨碍公平竞争。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滥用行政权力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有权抵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对署名的举报、投诉,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六十日内不能答复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日内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六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参与的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联动机制,利用世贸规则赋予的权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过程中,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贸易救济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遭遇国外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诉,并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开展贸易壁垒调查交涉工作。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给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处分。给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截留、挪用、私分有关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在全国实施已有二十一年,其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转变历史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勿容置疑,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全球经济已迈向一体化,法治日益彰显重要,社会公众日益关注政府行政管理资源合理使用的今天,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问题已经浮现,不容忽视,值得人们关注和探讨。
笔者试图从企业的成立与终止、年检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法律规范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目标相关性的角度,探究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之处,为企业年检制度的改革抛砖引玉、投石问路。
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架构。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从1982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的《企业管理规定》,下文在全国实行企业年检制度开始,到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后国家工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并构成我国企业年检的法律制度。
我国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渊源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年检是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份。
二、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管理模式与基本内容。
我国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庞大繁复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交织,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许多事关重要的事权存在冲突,企业登记管理模式既有依组织形式分类管理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又有依所有制形式分类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企业年检的重要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把上述企业登记管理的二种不同模式以较低位阶的规章形式揉合为年检的混合管理模式。
年检规章的混合管理模式与行政法规二种分类管理模式的不同,必然导致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冲突,及实务中的不和谐,年检法律制度先天存在令人惋惜的缺陷。
目前企业主流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构成,笔者试图根据企业年检的管理目标,将年检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作出扼要简单的分类陈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年检制度的管理目标定位于行政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不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于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年检,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规定,表明登记机关年检的目的,仅限于维持企业登记注册的行政管理秩序。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年检制度的管理目标定位于确认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法律资格。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检,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检,并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执照副本。公同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其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公同登记事项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同登记机关处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亦有类似的规定。
登记机关通过年检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意味着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主体的经营权利能力是按年度拥有的,而不是始于核准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终于解散与注销,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没有或没通过年检,其经营权利能力将丧失,其经营的法律主体资格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经营活动将面临违法,其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将没有法律约束力等等。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将年检制度定位于行政秩序及企业继续经营法律资格的双元管理目标。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一条宣示,该办法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的,第三条规定,企业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过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办法的双元管理目标显而易见;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在将年检对登记事项的审查内涵“转换”为对企业的检查的同时,还在若干的条款和内容中将年检的审查登记事项的权力扩充至非登记注册事务,并将被年检企业归类划分为a级和b级企业,对划分为b级的企业限制其增设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民事权利,明文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置若干开放式的监督权利条款,等等,以图达通过年检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表现
从上述对有关年检法律制度的阐述中,可以清晰地知道,现行年检法律制度在本质上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和对企业继续经营法律主体资格的确认。在实务工作中,由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适用频率高和综合性强,在探究年检制度错位之处时,笔者以其为主要研究对象。
1、将年检法律制度定位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主体资格,有悖于公司、企业的实体法律规定和基本的法理原则;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公司、企业成立,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同、企业终止。
上述有关公司、企业成立和终止的法律规定表明,公司、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亦即企业的经营权利能力,始于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终于核准注销登记之时。公司、企业在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后,登记注销前,其经营资格受法律保护。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通过年检方式,对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确认,有悖程序法确保实体法施行、下位法遵守上位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有违《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其错位之处不言而喻。
此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的交易双方均希望交易主体的稳定和透明,以确保交易的稳定、安全、有序、效率,以实现成本与效益原则。现行年检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律定位,将全社会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的权利能力处于公共权力经常干预的境地,对全社会企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造成损害和破坏,有违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将年检对企业的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查,扩大定位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浪费行政管理资源,损害了企业营商的法律环境,增大了企业、公民创业和就业的经济成本,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弊大于利。
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登记机关在年检时,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等年检材料,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企业的登记事项,依据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三资企业”的不同形式,行政法规对此有不同的要求,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
但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明确规定年检是对企业的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作为年检内容之一,要求公司(三资企业除外)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划分a级与b级企业,限制b级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年检制度的行政权利扩张,意味着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管理成本的提高,由于依法无据,亦意味着行政管理的资源浪费,同时亦将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营商成本。据初步统计,近年来,我市每年约有1万家未年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待吊销),而吊销企业的数量与新开办企业的数量在致维持在一定的相关度,按人们开办一家企业的成本(含人工)约需2000元至5000元左右的粗略估算,每年吊销1万家企业就有大约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社会经济损失,累年计算,则其社会经济损失可观。
现行的企业年检法律制度,其模糊不清及缺乏科学定位的行政管理目标和高昂的行政管理成本,已不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学习先进国家的行政管理经验,结合国情实际情况,改革滞后的企业年检法律制度应该提到决策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在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服务于社会的客观要求下,年检法律制度的改革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第三条、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十三条、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
第二十四条、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第二十七条、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
第二十九条、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三十条、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第三十三条、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第三十四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
第三十五条、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
企业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六条、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
第三十七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第三十九条、企业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十条、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第四十一条、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第四章、厂长
第四十四条、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
(一)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者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三)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六)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第四十六条、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前款所称重大问题:
(一)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
(二)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和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三)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第四十八条、厂长在领导企业完成计划、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设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五十条、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五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车间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组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统一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保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所需的计划供应物资,审查批准企业提出的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计划;任免、奖惩厂长,根据厂长的提议,任免、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考核、培训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第五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目标,为企业提供服务,并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一)制定、调整产业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
(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咨询、信息。
(三)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五)逐步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提供企业所需的由地方计划管理的物资,协调企业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努力办好与企业有关的公共福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当事人对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不符合经济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撤销;不予撤销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监察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于接到申诉之目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并通知企业。
第六十二条、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征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实行报复陷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致使生产、营业、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企业。
第六十六条、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除遵守本法规定外,发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联营企业、大型联合企业和股份企业,其领导体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的特点,制定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键词:民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控制环境
民营企业实质上就是非国有企业,它与国有企业相对应。民营企业主要包括新型的集体企业、部分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和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等。改革开放近20多年,民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据统计,目前我国工商注册的企业约1000万个,国有企业约20万个,其余的为民营企业约占98%,非国有企业即民营企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已达到60%。虽然民营企业数量众多,总产值较高,但许多民营企业面临一个成长危机,缺少持久成长的能力。许多民营企业仍然依赖传统的家族管理思想;经营决策与投资决策上仅凭经验感性判断,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和定量分析;财务会计信息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重销售、轻理财的现象,财务管理基础薄弱,体制不协调,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
一、民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现状
内部会计控制是企业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但大多数民营企业由于投资规模小,自有资金有限,缺乏高素质财务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层次低,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不健全,造成财务制度不规范、管理水平低下。民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部会计控制的对象范围狭小
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对与会计有关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的控制,内部会计控制的主体就是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主体,即包括管理者在内的所有企业成员。内部会计控制的对象是指与会计有关的经济管理活动所要控制的对象。由于会计控制是指对和会计有关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的控制,因而,从广义上说会计控制的主体是包括管理者在内的所有企业成员,控制的对象也是企业所有的成员,控制的主体也可以说就是控制的对象,即控制全员和全员控制。但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民营企业的管理者向来把控制作为约束下层人员的工具,是为自己服务的,自己不应该受会计控制,自己是内部会计控制的主体,企业员工则是内部会计控制的对象。因此,民营企业中对高层管理人员的控制是最薄弱的环节,由于高层管理人员不遵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其他人也纷纷效仿,内部会计控制难免会失败。
(二)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狭隘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是多层次的,应当包含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公允;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国家法律、规章的遵守;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效果。会计控制的目标应当和企业经营的目标相一致。但民营企业对会计控制目标的认识还停留在较浅的层次上,没有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看成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因而也就没有把会计控制和经营管理真正结合起来。然而,随着我国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迫使民营企业要提高其管理水平。
(三)内部会计控制的职能弱化
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对会计工作的重要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会计不过是记账、算账,会计不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这是对会计的偏见,没有认清会计的控制职能,实际上会计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控制职能。会计不仅对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各种可能错误、舞弊等进行记录的过程控制,而且可以通过对资料的进一步分析研究来控制控制企业的未来经济活动。会计的控制职能使得会计能发挥其管理专长,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给企业带来价值。但由于在民营企业中会计人员没有被赋予和他职责相匹配的权力,会计控制在管理方面就难以有所作为。会计控制职能的弱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会计的控制职能没有发挥作用。近年来,由于民营企业管理职能的落后,使得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核算不实而造成的信息质量普遍不高。如常规性的印单(票)分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制度及会计人员分工中的“内部牵制”原则等得不到真正的落实,记账人员、保管人员、经济业务决策人员及经办人员没有很好的分离制约,存在出纳兼复核、采购兼保管等现象;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没有很好的分离制约,存在“重大”无标准,“决策”无民主的现象;财产清查没有形成制度,清查期限、清查程序不明确;内部审计没有形成制度化,该设内审机构的不设,该配备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的不配置。尤其在资金和采购环节是内部会计控制最薄弱的环节,资金使用随意性较大,大量使用现金交易致使大量资金循环在财务报表之外。
2、违法违纪现象时常发生。许多民营企业没有设置合理的会计工作岗位,没有建立规范的账务体系,如不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会计科目运用不合理,会计凭证的填制缺乏合理有效的原始凭证支持;人为捏造会计事实、篡改会计数据、设置账外账、乱挤乱摊成本、隐瞒或虚报收入和利润,账证、账账、账实严重不符;记账结转不及时,现金和银行存款不日清月结,记账错误更改不规范,凭证、账簿、报表随意更改;白条借款较多且长时间不处理,造成白条顶库的现象相当严重;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处理不当,造成企业资产与负债不实。
二、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相关建议
鉴于民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需要民营企业管理当局从民营企业的控制环境入手,来改善其内部会计控制。
(一)加强董事会的领导和控制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虽然,从理论上说,对经营者的控制机制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及法律规章制度为主体的外部控制机制;二是以董事会为主体的内部控制机制。但理论和实践均已证明,外部控制机制并不能取代内部控制机制的功能。因为,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它负责为公司经理制定搏弈的规则。对内部会计控制而言,一个积极、主动参与的董事会是相当重要的。但是,只有当董事会拥有技术、才能和智慧,并能进行适当的管理时,才能履行其监控、引导和监督的责任。目前,我国很多民营企业在形式上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班子,但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在表现上还存在许多误区,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建立。董事会的监控作用严重弱化,“董事”不“懂事”,经常只是一个“虚职”,且缺少必要的常设机构。有的民营企业公司董事会与从事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总经理班子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职责重复、“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加强民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必须要加强董事会的建设,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董事必须具备优良的品格和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比例要适当。同时董事会下面还应设立有不同的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比如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应当敦促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并根据内部审计对会计控制的评价结果作为考核民营企业管理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塑造健康的、强凝聚力的企业文化
管理者的素质、操守和管理哲学等对于塑造企业文化具有直接的影响。企业文化是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企业组织在一定的民族文化传统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本企业特征的基本信念、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规章制度、生活方式、人文环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总和。企业文化往往是现存的一种无形的力量,影响企业成员的思维方法和行为方式。在企业成长过程中,文化对企业产生的许多影响都被埋入企业行为的原始部位,处于行为动机的意识层面之下,以致文化的作用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但由于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无形性、软约束性、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使企业文化始终以一种不可抗拒的方式影响着企业。它具有一种很强的凝聚力,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阻止企业的衰败,同时还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我国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该注重对企业文化的培养与优化,民营企业在培养自身的文化时,应避免一种只注重内部和短期的企业文化,保持一种健康的文化氛围,使其与民营企业的战略目标趋于一致。
(三)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理念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最可宝贵的资源,一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都是有人来执行并作用于人,因此,企业员工的素质高低将直接决定内部会计控制的效率和效果。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政策直接影响到企业中每一个人的业绩和表现。良好的人力资源政策,对培养企业的员工,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有很大的帮助。民营企业应当形成一种重视人才、利用人才、培养人才的管理理念,具体体现在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任人唯贤,关心人才,尊重人才,培养人才,形成以人为本的管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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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问题;解决途经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民营企业的数量、资本、经营规模迅速崛起,据统计,民营企业对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63%,对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74%.它们不仅在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饮食服务等传统产业中站稳了脚跟,而且逐步渗透到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项目,城市供水、供电、环保、公交等市政项目和科教、信息等新兴领域,正在成为这些行业的一支生力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民营企业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远远不能适应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强民营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不仅具有广泛性和必要性,而且具有迫切性和长期性。
一、民营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民营企业长远发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就是说,《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职责规定得非常清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但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以及会计专业知识缺乏学习和了解,更谈不上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另一方面,会计从业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搭配不合理,知识更新速度慢,缺乏自我加压和终生学习的精神,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观念滞后,甚至还存在任人唯亲,无证上岗的现象,导致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务操作水平低。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大多数民营企业对建立和执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或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或虽然建立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有章不循,形同虚设。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则具体表现为不按《会计法》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不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编制记帐凭证、记帐、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存在帐证、帐帐、帐实不符现象;不按规定办理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不按规定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不按规定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销毁等等。做好内部会计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是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内部会计控制失灵,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将直接影响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有的民营企业从社会上聘请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有的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多家企业,会计核算流于粗放,无法有效地开展财务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质量。
4、缺乏现代财务管理意识,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科学的经营、筹资、投资预测决策和风险预警、规避机制,导致财务控制能力弱,决策科学化水平低,抵御风险能力差,对经济运行缺乏调控实效。
5、受企业负责人或会计人员思想观念、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部分民营企业没有实现会计电算化,实现会计电算化的民营企业大多数重会计核算,轻财务管理。
6、受现行管理体制的影响,对民营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特别是对国有改民营企业的会计信息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两套帐、多套表,会计信息失真, 财务管理空白或混乱。
二、加强民营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措施
1、从财政部门来说,一要从普法的高度,加大对企业负责人《会计法》、会计制度等会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会计社会氛围,并建立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的监督考核长效机制,促使企业负责人认真落实“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法定要求,自觉履行单位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进而提高企业负责人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二要以造就一支政治思想过硬、基础工作扎实、作风严细、高素质、高效率的财会队伍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广大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工作,加大对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力度,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公平的高级会计人才考评和培养机制;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严把资格准入关,杜绝无证上岗。广大会计人员还要自觉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活到老,学到老,不断加强学习,全面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使自己成为“学习型、知识型、管理型、廉洁型”的会计人才,为民营企业落实国家法规政策、搞好企业经营管理,促进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从民营企业本身来说,民营企业规模越膨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就越重要。内部会计控制意识淡薄,从企业内部来看,主要是因为企业管理当局受旧的管理体制的影响,对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内在动力引起的;从企业外部来看,也没有因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不健全,执行不力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因而民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薄弱的现象普遍存在。当前,应加强对《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的宣传力度,以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管理当局和所有员工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促使民营企业密切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到企业内部上上下下严格依法按章办事,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以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促进民营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一是根据《会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这是做好民营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首要和基本的一环。二是财政部门应经常组织会计人员认真学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通过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验收活动,保证民营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制度化,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及时提供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资料。三是广大会计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效率意识和管理服务意识,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处理好一切会计业务,并在对会计信息进行深加工和再利用的基础上,要善于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善于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挖潜增效,当好企业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为改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3、优化配置会计资源,充分发挥代理记帐的优势。根据《会计法》、税法和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应该建帐建制而达不到会计核算质量要求的民营企业,一律由具备代理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记帐。同时,代理记帐机构也应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不断拓展代理业务外延,为民营企业提供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以及会计咨询、税收筹划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优质服务。
4、企业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应牢固树立财务管理意识,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大力增强货币时间价值、风险价值、机会成本、边际成本等现代财务管理理念,不断提高民营企业诚信度和公信度,拓宽融资渠道,增强投资能力,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克服重钱轻物的思想,进一步加强对现金、应收帐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产管理水平;对企业经营、筹资、投资等决策面临的风险进行详尽的研究和评估,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工作预测、决策、规划、控制、分析和考核的作用,进而提高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科学制定各项定额,全面加强预算管理,认真做好财务计划和财务分析,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对企业经济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向企业管理要效益。
5、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民营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政策引导和科技支撑力度,以解决会计电算化水平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质量和效率不高的问题。电算化是会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强管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永恒主题。民营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进一步提高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认识,面向现代化、面向高科技、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才能以最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最高新的技术、最精细的管理获得最优厚的收益,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财政部门应注重发挥好民营企业与财务软件开发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会计核算特别是财务管理商品化软件的引进和推广工作,不断提高民营企业会计电算化的整体水平。
一、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成为增加就业的主要渠道,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成为对外贸易的生力军。
关于民营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情况,有关政府部门至今没有十分规范和准确的数据。但不管怎么看,民营企业诞生30多年来在GDP中的比重有了明显提高,民营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已被普遍承认。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九五”末期的2000年,我国内资民营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比重约为.8%,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比重约为12.6%,两者之和约占GDP的55%。到“十五”末期的2005年,内资民营企业在GDP中的比重约为50%,外商和港澳台经济比重约为15%一16%,两者相加约占65%左右(见表1)。根据全国工商联的2010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家分析报告,在国际金融危机最严重的时刻,民营企业积极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表现出了抵御危机的能力。许多民营企业坚持不裁员、积极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成为国民经济一支重要的稳定力量。在企稳向好的2009年,民营企业500家营业收入、资产占总资产收益率高于其他企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突出的重要驱动力。这些都说明民营企业不仅在顺境中有较强的发展动力,也有逆势而上的发展活力和能力。2010年,我国民营企业出口总额达4 812.66亿美元,较2005年增长223%,年均增长26.4%。
各种数据和现象都足以表明,在未来的经济体系中,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将逐渐减弱,而民营企业将会逐渐占据主体地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无疑已经成为主要趋势。这也是本文选择民营企业进行研究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民营企业管理发展中的制度化作为我国30多年改革开放的一个缩影,民营企业可以说是汇聚了我国社会制度和企业制度变迁中的各种矛盾。民营企业的管理及管理的制度化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过程。
一)民营企业管理的发展演变——从不规范到规范在民营企业创立初期,企业的员工少、资金少、产品少,企业还没有一个严密规范的组织结构。其组织结构非常简单,一般可分成两大阶层:拥有所有权的管理者和员工群体。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是高度集中的,创业者是真正负责企业经营的企业家,他们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家庭观念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模仿着家庭内部的上慈下从,用血缘地缘人缘关系作为企业内部的凝集力。这种简单、高度集权的管理与这一时期的企业状况是比较适应的。它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对市场的反映、决策和实施都非常快,此时的资金运用效率是非常高的,资本回报率也往往最高。
当企业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特别是企业有了稳定的产品、项目。进入成长期以后,家长式管理将不再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这时企业的创业者们一般会在不放弃家庭管理方式的前提下,让更多的家庭成员或准家庭成员来分担部分工作。这就形成了家族式管理制度。创业者一般以自身为核心,把家族近亲放在监督财务、采购、销售等关键职位,使家族成员分布在生产、技术、管理的各个环节。这一阶段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家长式管理相比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只是稍加改进而已。在领导制度方面,民营企业依然采取集权制,以个人为中心,但增加了“小圈”和“中圈”的管理层。核心层以外由一个近亲组成的小圈子,就决策事项向核心层提供意见。小圈子之外,由远亲和朋友组成的中圈负责日常运作事务和一次性决策活动,个别企业还吸纳了专业人士进入中圈。在组织结构上,生产、销售、财务等职能部分开始出现,但其根本的组织形式依然是集权的。
在规模进一步扩大时,企业会进入现代企业的公司化管理阶段。一旦建立公司化管理制度,企业内部会形成决策、执行与监督制衡的治理结构,能有效推动企业快速、高效发展。与前两种管理制度相比,实行公司化管理制度的企业在组织形式、领导制度、组织结构和财务结构等方面都会进入规范化管理阶段。
从管理发展历程来看,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是一种松散结构(如作坊式的经营),没有规范管理,靠着老板拼命和个人经验随机处理,也取得了成功,甚至是不小的成功。随着企业的发展,依靠个人经验已经不能胜任企业的管理。这时有部分创业者意识到管理薄弱,或者管理水平低,感觉到强烈的危机,开始进行管理改革,学习西方先进管理经验。管理改革首要的就是建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不依赖个人意志的制度。
民营企业管理制度的演变是在一定的内在动力推动下实现的。民营企业从成长期到成长后期或成熟期阶段,规模越来越大,光靠个人能力已经不能胜任企业的管理,家族式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为了进一步发展,企业必须更好地融资、吸收大量的优秀人才,内部就自发地产生压力,要求管理体系结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所以,企业发展的内部要求促使民营企业采取制度化管理方式。
二)民营企业管理的制度化程度普遍偏低我国民营企业是在特殊的体制环境下创业和成长起来的,目前已经有一部分民营企业获得了成功,有的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但大多数民营企业还是具有一些天生的弱点。民营企业在制度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足,首先是产权制度缺失,企业产权与企业家个人产权混合在一起,界限划分不清,产权结构是完全意义的单一结构,摆脱不了血缘关系的干预。其次,在管理上,大多数企业制度建设极不健全,缺乏最基本的理性素质,不是靠制度来保证效率,而是依赖个人领导才能,依靠偶然的市场机遇,依靠员工的个人经验和自觉性进行管理。
组织制度与管理制度缺失,造成管理程序简单化、人格化现象严重。民营企业通常与家族制联系在一起,明显的“家族化”痕迹,很难支撑企业的持续发展。
总体来看,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管理的制度化程度还相对较低。原因在于由于创业期的成功。企业主的威信一般得到绝对肯定,企业主自己对自身的能力也充满信心,从而使其往往凭个人经验作决策。在一部分民营企业中虽然也有一套成文的制度规范,但一般不过是出于一时业务和管理的需要。而且企业主随时可以制定制度,也可以违反和改变制度。这种非制度化的管理本身无法形成对企业主的制约机制,企业管理体系也很难正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随意性很强的管理手段,在企业规模较小时比较灵活,而企业规模较大时却会造成混乱,容易潜伏危险。而制度化管理可以克服这种随意性。
我国民营企业管理的制度化程度较低的主要表现就是,管理者个人在企业制度的形成和执行中具有明显的导向、制约、影响作用。很多民营企业中,管理者个人的观念和是非偏好直接制约和影响组织中通行的惯例、思维方式和风气。很多民营企业决策的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管理不规范。
但是,目前也有一部分民营企业已经意识到了制度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采取了制度化管理的方式,制度化程度比其他企业高。这样的民营企业取得的成功概率也比其他企业大。如联想、华为等高科技民营企业,是我国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程度较高的代表企业。制度化程度越高,企业主受制度约束的程度也越高,跟所有员工一样受企业制度的约束,不能随心所欲地制定和修改企业规章、制度、条例等。在联想,柳传志和杨元庆像所有普通员工一样,必须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企业的所有决策都有固定的程序,由专门的委员会根据制定好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来做出决策,并按制度规定执行,避免了个人决策的随意性和不科学性。这些企业是其他民营企业的榜样和奋斗目标。
三、制约民营企业持续成长的瓶颈一)民营企业成长中人的因素和制度因素我国民营企业虽多,但真正能做大、做强、做久的企业并不多,有不少是在生存与发展之间挣扎,另有相当一部分只是昙花一现,便很快就消失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据有关研究表明,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有“生”有“死”
这本是自然现象,但我国民营企业如此之“短命”就不能不说有问题了。有的企业一直不断发展日益壮大,有的企业只能苦苦维持生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林林总总,但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民营企业大部分是依靠人治获得成功,而个人的能力和经验在没有传承制度的组织中是难以持续的,只有依靠制度的成功才能稳定持续。
不同的管理的体系化和制度化程度对企业的运行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大多数民营企业重亲缘关系和情感逻辑,往往忽视制度和规则的制约,出现行为上的随意性和涣散性,以“情”代“理”,以“情”代“法”,破坏制度理性的权威。当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矛盾时,往往不是从科学、理性、是非角度考虑问题,而被看做是关系问题,转化成“势力”
对比、亲情性矛盾。一团和气,不讲原则,不计较得失的泛亲情、泛情感关系。就可能变成有意的伎俩和斤斤计较,变成势力团伙关系的破坏和重组,导致团体凝聚力迅速降低,离散的可能性迅速增加。更为严重的是,无规则或者只有表面上的规则,单靠是否是。自己人”、是否“听话”、是否符合所在团伙的利益、是否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威等个人判断去看待问题、处理问题,只能导致潜规则横行,而使制度和管理体系成为纯粹的形式。特别是我国有深厚的。人治”传统,有“权变”传统,长期以来没有树立起形式化、制度化理性的权威,制度和规则在现实中常常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被变通,流于形式和摆设,这使得树立制度理性的权威显得尤其重要。
此外,靠人成功的民营企业还面临着传承——交接班的问题。我国民营企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当前也面临着传承的问题。目前,民营企业的第一代企业家已所剩无几,他们有的创业失败,败走麦城;有的小富即安,退出商场;有的已彻底倒闭;有的已出国定居;有的甚至因积劳成疾离开人世。剩下来的企业家,在商场打拼几十年,所领导的企业已形成相当规模,具有一定的威望。但是,第一代企业家的年龄普遍在50一65岁之间,他们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管理知识和能力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因此,这些创业英雄迫切需要寻找接班人,把他们的成功延续下去。能否顺利完成交接班是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美国是民营企业十分发达的国度,但麦肯锡关于家族企业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他们同样存在着管理权移交问题的困难:在所有家族企业中,70%的企业只经历了一代,其余30%发展到了第二代,发展到第三代的企业只有13%。家族企业平均存在时间为24年。因此,要使民营企业跳出个人寿命和能力的限制,要摆脱靠人的成功的命运,必须进行制度化管理改造,使管理层由市场产生。随着科技的发展推进和环境的变化,企业管理层的更新换代也加快了速度,个人经验和能力已经不可靠,企业的成功需要转向稳定、可靠、不依赖于个人的制度,以制度化管理的方式来保证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民营企业更需要制度化的管理方式来摆脱家族式管理模式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制约。
二)制度化——民营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发达国家近一个世纪以来的组织演变已经从实践上证明了这一点。不管是企业组织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是事业组织中的专业权威结构,抑或政府组织的种种形式,都已实现了权威中心由人向制度的转化。当一个企业由创业阶段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时,企业的中心工作是构建与环境相适应的制度体系,良好的制度安排能防范企业的决策风险。
规范化、流程化、标准化是制度化管理方式的特点,也是其有别于以人为主的管理方式的优点。在制度化管理方式中。将管理的每一过程和每个环节的职能和职责予以规范化,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并辅之以必要的强化手段。通过规范化过程来建立科学的制度规范体系,用制度、程序、标准等形式确定企业从全局性事务到局部事务,再到个人行为全系列的行为规范,并在企业内建立制度化的权威体系。这些规范大到企业基本制度,小到个人行为规范,都要从不同侧面和角度体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导向。这些规范、流程和标准既要体现业务技术必然性,也要明确结构化机制对职能、责任的要求;既要反映企业目标、价值观导向,也要符合个体特点。规范通常由不同的标准、规程、职能、职责、程序和上下左右关系等方面的规定性构成。经由规范化过程,企业中大部分事项就有了明确具体的依据和标准,工作流程得以建立,岗位职责得以明确规定,建立起企业内行为的秩序和规则。规范化、流程化和标准化提高了企业内各层次、各部门、各环节行事的准确性,减少了不确定性,对部门、团队和个体的行为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提高了企业管理的效率。规范化、流程化、标准化的制度化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明智选择,也是必然选择。
中国传统管理的家族化、情感化特征,是制度化管理的严重阻碍,其积极作用理应继承和发扬。但首要的,是确立制度理性的权威。没有制度规范的权威性,管理的权威中心不从“人”转到“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就不可能建立,现代管理科学的采用就不可能实现。
我国民营企业当前的主要问题首先是要确立制度,其次才是按制度行事。制度只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大环节,有制度虽然比“人治”的状况前进了一大步,但是有制度并不能说管理就制度化了,制度的执行更重要。
光有制度,如果不去执行或者碰到某个人可以绕过制度,那么,这个制度就是空的。建立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建立制度的时候,一方面,我们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传统,必须保证制度能获得大多数员工的认同和支持,便于制度的顺利推行与实施;另一方面,企业的制度并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严越好,关键在于是否可行,是否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第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制度化管理与情感管理之间的关系,最后是要妥善处理非正式组织的抵制行为。
企业有了整套管理制度并不代表已经实现管理制度化了。关键在于实际管理运行过程中,是否依照颁布的制度行事。在企业管理制度化的推进过程中,需采用一种“严格的制度化”和“谨慎的特殊化”做法。对于公司已经制定的规范制度。要严格地按章执行,并且尽可能避免“特批”的情况,除非是“紧急而重要事情”,或是制度的空白领域,否则,即便是企业最高领导人也不可逾越制度。法治是为了加强企业管理规范的意识,在员工心中形成管理规范的观念。一种制度要求,当人们普遍认识到其重要性,并且大多数人树立起维护制度规范的信念的时候,制度规范的权威就可以树立起来,相应的制度文化就可以发挥作用。
民营企业在推进管理制度化的进程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明晰产权。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是民营企业管理改革的基本,是民营企业完成家族制管理到现代企业管理转化的基础改造。在明晰的产权结构基础之上,民营企业要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这些机构的职责权限,使企业内外部各方利益群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和行为规范化、制度化。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高效率的业务管理流程基础上建设企业管理制度,用科学的决策代替传统的个人经验决策。制度的建立要充分考虑企业的业务、技术、组织、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用以规范企业的决策活动,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代替老板的拍脑袋决策方式。民营企业要转变管理制度的形成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审核机制。管理制度要契合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并体现企业理念。制度的形成要科学合理,要由公司内外成员和专家共同研究制定,代替老板朝令夕改的个人行为方式。而制度本身,也需有一个不断成熟、不断完善的过程,以使之趋于科学化、合理化、严格化,从而真正对管理发挥效益。
.创造必要的机制和环境,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建立制度关键在执行,这样的制度才有生命力。要执行好制度,主要是要保证制度的规范性。只有规范的制度才能使企业员工真正遵守制度。从而保持制度的权威性。企业的领导层是制度的决策者,要做执行制度的模范,要做到高层带头执行、中层不折不扣执行、基层自觉执行,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按制度办事,个个按制度规范行为,要形成以制度治事、治人的良好氛围。制度要在执行中规范,实践中完善。民营企业应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表面看来某个事情的处理或某个程序是按照企业制度来执行的。但是实际上却是高层管理者事先安排好的,并不是制度在发挥作用,根本上还是个人意志的操纵。如果制定的制度规范不能完全执行,反而有损于公司的威信,企业管理的规范化也就永远不可能建立。有的企业为了管理的制度化而制度化,制定了一些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要么不执行,要么打折执行,制度成为摆设,这反而有损予制度的权威性。制度和规则在现实中常常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被变通,流于形式和摆设,这使得树立制度理性的权威显得尤其重要。
制度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成功的企业源自卓越的管理,而卓越的管理来自优越的制度。企业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管理制度的竞争。企业凝聚人才、引进人才、稳定人才,靠的就是先进而合理的制度。众多经营混乱、管理无序的企业都是因为缺少制度化管理,而众多成功的企业大都具备管理制度化、业务流程化的特点。尤其是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做强,要想使企业的经营平稳有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用法制代替人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制度化管理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县政府设立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统称为国家出资企业,由县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县国资局对国家出资企业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监管方式。
委托监管是指县政府将由县国资局直接承担的部分国家出资企业监管职责,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为。实行出资人委托监管方式的,由县国资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县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协议》。
第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八条县国资局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依法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九条国家出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条县国资局应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创新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县国资局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会同主管部门做好县属国有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察、推荐、任免工作;无主管部门的,由县国资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五)依照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并负责做好其招聘选任、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六)审核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办法和程序。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未经县国资局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未经县国资局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
第十三条县国资局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管理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对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及奖惩。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三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五)发行股票、债券;
(六)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
(七)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中的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应当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其他重大事项应经县国资局审核批准或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国资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第十八条县国资局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国家出资企业再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九条县政府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下列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费用性支出,即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费用支出等;
(二)资本性支出,即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资本性投入等;
(三)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县国资局向县财政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二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县国资局应当监督国家出资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入。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县级预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对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国资局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变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国资局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恶意串通低价转让、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侵占企业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的,县国资局应及时终止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县国资局应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或者因重大决策失误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管理者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开展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八条受托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完善受托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完成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目标任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履行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的审核;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的党务及工、青、妇等社会管理事务。
第二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厂长(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县国资局报告工作。
县国资局依法审议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厂长(经理)报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现重大投资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县国资局报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县国资局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县国资局报告。
第三十条县政府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或者擅自领取兼职报酬的,由县国资局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批准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由县国资局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擅自以自然人名义持有下设企业股权、物业产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由县国资局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未及时报告的,由县国资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企业管理者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资管理的企业,由出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或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