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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理解与看法

时间:2023-12-20 11:32:54

双减政策的理解与看法

第1篇

关于“双减”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呼和浩特市第四中学教师 张永艳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 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主要指导思想是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

作为一名在职教师,我认为“双减”政策坚持学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让学生的学习回归学校,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家长负担,缓解家长焦虑情绪,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利好政策。“双减”政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学校的教学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体育、阅读、文学、艺术等教育,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提升学校课后服务质量,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就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时时刻刻把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放在心上,承担起立德树人、铸魂育人的使命任务。

落实“双减”工作 提升育品质

包头市昆区包钢实验一小校长 王冬梅

“双减”政策与“五项管理”均是以“小切口”撬动“大改革”。包钢实验一小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双减”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多措并举提升校内教育教学质量。

一是抓好课堂主阵地,教师上好每一节常态课。做到每节课准备充分、知识储备丰富、能力训练到位,打造充满“掌声、笑声、辩论声”的生命高效课堂,向课堂40分钟要效率,保证学生“吃饱”“吃好”。

二是加强课后服务,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学校发挥本校教师自身优势,丰富课后服务供给,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科学实践,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帮助家长解决放学后接送学生的实际困难。

三是完善作业管理,深化评价改革。形成并完善学校作业系统,减少作业总量,提升作业质量。同时,探索探究性、实践性、综合性、跨学科作业。

看似一个点切入,实则是需要课前课中课后、学校家庭社会,全链条、全过程、全员的系统工程,根本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心实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扎实推进“双减”工作 构建良好教育生态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宋景民

作为一名教育人,从事教育工作30年,深刻体会到此次“双减”工作是我党为人民服务的深刻体现。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大力推进减负工作,但由于社会现象和一些培训机构等的虚假宣传,造成家长焦虑,被裹挟给孩子报补习班,导致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的现象非常严重。此次党中央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就是要减轻学生校内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彻底治理“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和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借教育之名侵害人民利益的问题。体现了党中央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决心和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

“双减”政策后的我们

兴安盟科右中旗巴彦呼舒第七小学家长 小萨

从学生的角度来说,孩子们是“双减”政策最大的受益人。“双减”政策即保障了学生们正常的锻炼、休息、娱乐时间,也保护了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的身心健康。以往过量的作业和校外培训,侵占了学生们大量的课余时间。由于学生们的精力有限,在课间时间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就会影响校内学习,如此一来,就形成了学习上的恶性循环。因此,“双减”政策的颁布,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保障充足的课余时间及合理开拓课外兴趣都有重要的意义,对孩子的未来有长远的好处。

“双减”政策落地后,可以充分发挥学校阵地的作用,在校内坚持做到应教尽教,着力提高教学质量、作业管理服务水平,不再让孩子们有写不完的作业。让孩子学好学好的同时,拥有了愉快的童年。其次,让校外的培训机构无法超前培训,让家长们教育成本显著下降,也有了更多的时间陪伴孩子成长,让孩子们的情感和思想不再缺失。

我对“双减”的认识

通辽市实验中学初二(2)班学生 郭逸群

实施“双减”政策不但能减少我们的课业负担,还能提升学习效率。以前每到假期的时候都是忙着上各种补习班,因为其他同学都在上,在讲下学期的新课,大家都在学习,自己不参加补习总是担心新学期跟不上。于是就参加了各科的补习班,占用了大量的时间。其实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自学各科内容,这样就有更多更自由的时间去阅读、去发展兴趣爱好,更有利于提高我们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再有,学校进行作业考试化改革,每天固定时间完成各科作业,提高了学习的效率,也提高了学习成绩。国家的这些改革政策对我们这些中学生来说受益很多。

坚决贯彻“双减”政策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赤峰市希望之声学校负责人 关蕊

“一年内使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有效减轻,三年内使各项负担显著减轻”这两个带有时间节点的目标,明确阐述了“双减”对于整个教育工作的意义。我们必须认识到,校外培训机构 “野蛮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国家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应该是预料之内的事情。

“双减”政策落地之后,学生们作为教育的直接参与者与受益者,将会有着更好的成长环境,在学科培训乱象得到整治之后,憧憬更多的孩子在艺术、体育、科技等方面展示自己的天赋,激发自己的潜能。

今后,我们要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服从国家大局,努力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一份力量。

“双减”政策之我见

锡林郭勒盟蒙古族中学教师 王芳芳

“双减”政策的出台,让作为教师的我看到了国家对教育改革的决心和力度。政策的出台,将减轻家长的负担,让“还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有了希望。同志也督促着教育者,要想更多办法去努力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希望加大力度将政策落地落实,切实取得实效。

落实“双减”,还孩子们一片宁静的天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兴工路小学校长 刘海涛

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大举措。回应教育关切,缓解了社会教育焦虑、减轻了家庭教育负担。

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让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才能减少参加校外培训需求。全体教育工作者,应当务必以立德树人为导向,克服“唯分数”的评价方式,坚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本,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提高校内教育教学质量、完善课后服务,当好“四有”好教师和“四个引路人”,为学生成长导航,撑起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宁静天空。

“双减”政策之我见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来伟

近年来,不符合教育规律的过量作业和校外培训已成为压在中小学生及家长肩上的沉重负担,对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双减”政策的出台,意在强化学校教育功能,增强教育的服务功能,引导教育回归教育本真,遵循教育规律,彰显公益属性,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教育健康发展。

下一步,应该抓好政策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切实做到“强校内”,让学生在学校“吃饱、吃好”,得到充分而满足需求的校内课后服务,以缓解家长对于“教育内卷”的焦虑,从而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

关于“双减”政策的体会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完小二年级六班学生家长 杜强

作为一个小学二年级孩子的家长,过去2年加之幼儿园3年,5年的时间无论是经济还是精力都让我们这个普通家庭的一家三口背负着沉重的负担。校外辅导从不应该成为孩子“成功”的通行证,给孩子批改作业更不应该成为家长“责任”的必修课,最多只能算是家长下场助力有限手段。但是各类校外培训机构铺天盖地的宣传,“没有最高只有更高”的培训收费,让本来已被“贩卖”得惊人的教育焦虑则更变本加厉。

“双减”政策的公布,为“超速”“超载”的教育乱象按下了暂停键。作为家长,希望教育部门能大力推进该项政策的执行,让孩子有更多时间拥抱自然,锻炼身体,提升艺术修养,结交良师益友,塑造健全的人格。教育改革,我们不但是旁观者更是亲历者,我们相信国家的政策,更应该给与这些政策以充足的时间与耐心,让我们拭目以待,检验其成果。

“双减”有利于我们的健康成长

乌海市第二中学学生 蔺子璇

近期我在电视上、网上都看到了有关于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一些新闻报道,了解到一些相关政策要求,这对于我们学生来说是一个利好政策,一方面它真正把我们从繁重的作业负担、补课压力中解脱出来,从学校出发引导我们科学利用时间,在完成书面作业后还能有时间去参加一些文体、劳动、阅读等活动,既能帮助我们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又有助于我们身心健康成长,同时也会减少“小眼镜”“小胖墩”的存在。另一方面,极大的减轻家长给我们支付校外培训的负担。

我们一定贯彻好党中央关于“双减”的政策

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第六小学校长 李琼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一直以来对教育和对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关心关注,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集中体现。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基层教育工作者,我们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不折不扣落实好“双减”工作任务,立足学校实际,进一步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抓好抓细作业管理,合理调控作业结构,分类明确作业总量,下功夫提升作业设计质量。同时,不断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及家长多样化需求,统筹学校、社会、家庭力量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实现让学生的学习回归校园,在校内“吃饱”“吃好”的目的,从而减少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需求,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构建教育良好生态。

“双减”政策学习心得

满洲里市第一小学教师 宋美华

我从事教学工作20多年来,对学生课业问题和校外培训问题深有体会,随着全社会对教育的重视,家长对“知识改变命运”的重视,学校对升学率的重视,种种重担都压在了孩子的身上,作业越来越多,学校周边被各种“托管班”、“培训班”包围,家长们不得不掏出高额的“补课费”,孩子们在放学后、节假日不情愿地走进这些培训班,我们的孩子越来越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作为一名教师和学校管理者,我认为这个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必要,对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效率,避免校外办学机构“喧宾夺主”、还学生快乐健康的童年,减少学生近视率、肥胖率、心理疾病都有积极的意义。我们一定不折不扣积极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做好课后服务等“五项管理”,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学习“双减”政策心得体会

二连浩特市市第二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 萨日娜

看到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出台“双减”政策,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和管理者,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有了更加坚定的信心。要将“双减”政策落实落地,首先,学校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提高45分钟的课堂教学效率,以此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其次,教师们要精心备作业、布置分层作业,使学习能力水平不一的学生都能够“吃得饱”“吃得好”。再次,就是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使学生回归校园,从根本上解决“校内减负、校外加压”现象。

秉承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我坚信扎根中国大地的教育会越办越好,会培养出更多新时代社会主义人才,实现我国教育强国之梦。

落实“双减”政策,真正实现立德树人

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实践教学副主任 马红斐

“双减”工作的实施对推动我国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就小学而言,繁重的课业负担,校外机构的野蛮无序生长,学校教育服务外包的风险,家庭教育的巨大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都影响着教育的健康发展,严重制约了基础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落实“双减”工作是探索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良好契机,各方都需要沉潜下来,从立德树人的教育本真出发开展工作。作为师范类院校,我们也要为社会培养出能够适应新形势,具有综合育人能力的优秀人才。

让教育回归教育本身

第2篇

我从事教学工作 20 多年来,对学生课业问题和校外培训问题深有体会,随着全社会对教育的重视,家长对“知识改变命运”的重视,学校对升学率的重视,种种重担都压在了孩子的身上,作业越来越多,学校周边被各种"托管班”、“培训班”包围,家长们不得不掏出高额的“补课费”,孩子们在放学后、节假日不情愿地走进这些培训班,我们的孩子越来越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作为一名教师,我认为这个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必要,对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效率,避免校外办学机构“喧宾夺主”、还学生快乐健康的童年,减少学生近视率、肥胖率、心理疾病都有积极的意义。我们一定不折不扣积极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做好课后服务等“五项管理”,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一直以来对教育和对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关心关注,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集中体现。

“双减”政策的出台,让作为教师的我看到了国家对教育改革的决心和力度。政策的出台,将减轻家长的负担,让“还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有了希望。同志也督促着教育者,要想更多办法去努力提升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希望加大力度将政策落地落实,切实取得实效。

今后,我们要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服从国家大局,努力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一份力量。

“双减”政策落地,师生、家长这样说……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在我区引起广泛热议和强烈反响,广大教师、家长、学生和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纷纷表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为营造和谐健康的教育环境贡献力量。

关于“双减”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 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主要指导思想是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

作为一名在职教师,我认为“双减”政策坚持学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让学生的学习回归学校,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家长负担,缓解家长焦虑情绪,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利好政策。“双减”政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学校的教学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体育、阅读、文学、艺术等教育,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提升学校课后服务质量,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作为一名普通教师,

就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时时刻刻把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放在心上,承担起立德树人、铸魂育人的使命任务。

落实“双减”工作

提升育人品质

“双减”政策与“五项管理”均是以“小切口”撬动“大改革”。包钢实验一小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双减”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多措并举提升校内教育教学质量。

一是抓好课堂主阵地,教师上好每一节常态课。做到每节课准备充分、知识储备丰富、能力训练到位,打造充满“掌声、笑声、辩论声”的生命高效课堂,向课堂 40 分钟要效率,保证学生“吃饱”“吃好”。

二是加强课后服务,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学校发挥本校教师自身优势,丰富课后服务供给,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科学实践,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帮助家长解决放学后接送学生的实际困难。

三是完善作业管理,深化评价改革。形成并完善学校作业系统,减少作业总量,提升作业质量。同时,探索探究性、实践性、综合性、跨学科作业。

看似一个点切入,实则是需要课前课中课后、学校家庭社会,全链条、全过程、全员的系统工程,根本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心实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扎实推进“双减”工作

构建良好教育生态

作为一名教育人,从事教育工作 30 年,深刻体会到此次“双减”工作是我党为人民服务的深刻体现。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大力推进减负工作,但由于社会现象和一些培训机构等的虚假宣传,造成家长焦虑,被裹挟给孩子报补习班,导致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的现象非常严重。此次党中央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就是要减轻学生校内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彻底治理“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和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借教育之名侵害人民利益的问题。体现了党中央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决心和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

“双减”政策后的我们

第3篇

      这个寒假让就读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学的四年级学生周泽感到“很不一样”,以往假期里被排得满满的课外培训班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他最喜欢的体育运动。老师留的假期作业也不再是机械性地做题,而是变为阅读一本好书、和家长一起观看冬奥会……   作为“双减”政策实施后的首个寒假,学生们一改以往“在家赶作业、辗转辅导班”的高压模式,迎来了更为轻松充实的假期生活。但面对首个“无学科培训寒假”,不少家长则显得有些手足无措。

  “‘双减’政策下,对学生、家长和学校而言都是不一样的体验。”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伴随“双减”政策的推进,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将迎来变革,这个寒假是观察“双减”成效的一个重要窗口,在发现问题的同时也要听取各方合理诉求,尊重教育规律,让“双减”真正落到实处。

  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

  提起2021年的教育热词,绝对非“双减”莫属。

  “双减”的概念,来自2021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

  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看来,“双减”明面上是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则也是为了缓解家长长期存在的教育焦虑、减轻家庭教育支出。

  长期以来,在家长“不输在起跑线上”的育儿焦虑和校外培训机构的“推波助澜”下,寒暑假基本沦为学生的“第三学期”,很多学生的假期生活大多奔走在各个培训班之间,学生疲惫不堪,家长压力山大。

  对此,“双减”意见直接划出红线——要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除此之外,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严禁超标超前培训;禁止以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规定,也被业内评价为是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精准打击”。

  其实,早在2018年,国家就开始了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开启了一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行动。但校外培训机构的超标培训、虚假宣传、退费难等问题依然屡禁不止。

  储朝晖注意到,与2018年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治理不同,“双减”意见在提出规范校外培训的同时,提出了要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的目标,在这个目标中明确提出要让学生的学习回归校园主阵地。

  “这是‘双减’政策的最大亮点,内外兼顾,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与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同步推进。”储朝晖指出,“双减”是一场持久的阵地战,厘清其主旨与边界才能有效落实。

  非学科类培训日渐火热

  “双减”政策的效果尚需实践来验证,但目前一个最直观的体现就是,校外学科类培训班在这个寒假“消停”了。

  在今年寒假来临前,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各地教育部门认真做好寒假期间“双减”工作,强调要严查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开班等问题。

  然而,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凉凉”相比,非学科类培训则日渐火热。记者调查后发现,“双减”政策下,不少家长依旧不愿“躺平”,选择在假期给孩子报体育、美术、舞蹈等非学科类培训班,这背后暴露出的则是一些家长面对“无培训节假日”的焦虑与无措。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张秀萍原本想利用这个寒假给刚上初一的孩子“打打基础”,但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停业”加上学校老师反复重申禁止假期补课的“禁令”让她意识到正规渠道走不通了,只能选择“私教”“小班教学”等“野路子”。

  但接连咨询了几位“毛遂自荐”的教师后,出于费用和害怕被查等方面的考虑,张秀萍还是放弃了。最终,在假期里给孩子报了游泳课和书法课。

  与张秀萍相比,初二学生家长刘娜娜则坚决“将补课进行到底”,通过联系孩子以前培训班的老师,采用“家教”方式为孩子进行一对一补课。

  虽然知道这种做法是违规的,但刘娜娜也很无奈,孩子偏科严重,数学不好,自己也无法辅导,只有在时间充裕的假期补课,“作为家长,理解‘双减’是在为学生减负,也很支持,但毕竟中考升学还是需要考试来决定,不敢完全放弃学科补习”。

  刘娜娜的焦虑也代表了一部分家长,记者随机采访了8名中小学生家长,其中有6人都表示曾在以前的假期中为孩子报学科类培训班,这个寒假,虽然仅有刘娜娜一人继续选择给孩子“补文化课”,但另外5名家长也都给孩子报了美术、体育等培训班。

  需家庭学校合力推进

  对于“双减”后家长们的焦虑,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学数学教师梁旭深有体会。今年寒假,学校响应“双减”政策,不留笔头作业,取而代之的是让学生阅读书籍、亲子互动等多种形式的弹性作业。同时,给家长们重申了禁止假期给学生报班补习文化课的要求。

  对此,多数家长比较支持,但也有家长担心既没有笔头作业,也不能上培训班会让孩子在假期彻底“放飞”,不利于开学后尽快投入学习。

  “‘双减’的有效执行需要学校教育方式和家长意识的转变。”梁旭指出,“双减”后,学校在教学课程内容上进行了调整,更强调课堂效率,力图让学生在课堂上理解并解决学习中的问题,所以从某种程度而言,学生在上课时需要投入更多精力,在课后和假期则应该注重学生其他领域的培养,这给家庭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

  “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关键,在‘双减’和‘依法带娃’的时代,学校应当承担起宣传指导的责任。”储朝晖认为,中小学校应考虑建立家长学校,指导家长科学进行家庭教育,同时要正确宣传“双减”的意义,让家长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必要性,而不是像某些地方简单地要求学生签署所谓的拒绝参加学科类培训承诺书,这种方式并不能真正杜绝家长给学生“开小灶”,只能进一步加剧家长的焦虑情绪。

  熊丙奇也认为堵不如疏,从严监管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同时也应认真考虑学生、家长的现实需求。比如,有些学生考试成绩不理想,自主学习能力较差,想利用假期进行学科辅导,这种需求具有合理性。对此,建议由教育部门、学校和社区携手,面向此类学生,提供公益性的学科知识辅导,引导学生家长减少校外学科类培训的需求。

  建立多元化评价体系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在各非学科类培训中,体育类培训的受欢迎程度尤为突出,几乎每位给孩子报课外培训班的家长都会至少报一项体育类培训班。在被问及原因时,家长们几乎都提到了一个理由,那就是体育成绩在中考成绩中的占比在不断提升。

  “这是家长最真实的内心写照,也是当前应试教育下所带来的必然结果。”熊丙奇一直在关注“双减”政策,在他看来,“双减”能否真正落到实处,根源还是要啃下中高考改革这块“硬骨头”。

  “当前,我国中高考仍沿用考试分数、排名评价来录取学生,基础教育由此存在唯分数论、唯升学论问题。”熊丙奇担心,在不改革中高考制度的背景下,推进减负措施,可能会陷入升学看分数、名次,减负要求不看重分数、名次的悖论。

  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为克服唯分数的倾向,“双减”意见要求考试成绩呈现实行等级制。据北京市朝阳区某中学教师贾斌透露,今年1月结束的期末考试中,家长不再能知道学生的具体分数,而是用ABCD的等级区间来划分,老师也被要求不能告知具体分数。

  “对此,初一、初二年级的家长比较理解,但初三年级家长询问具体分数的很多。”有家长就向贾斌直言,中考成绩仍是体现在具体分数上,差几分就可能上不了心仪的学校,而等级制成绩的同一区间可能相差十几分,家长难以知晓学生具体的学习情况。

第4篇

美国财政危机为何到达“悬崖”边缘?“财政悬崖”法案是否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两个月后联邦政府削减支出时将给美国经济带来哪些变化?带着这些问题,《经济》记者采访了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林珏。

《经济》:美国“财政悬崖”从表面上看是美国财政赤字问题,增税与减支这两项政策叠加在一起,使政府财政状况面临崩溃,在您看来,其产生的根源和问题的实质是什么?

林珏:美国产生“财政悬崖”问题的根源在于美元体系下的高消费模式。与中国主要以出口或投资推动经济增长模式不同,美国的经济增长主要靠刺激消费来推动。长期以来,美国利用其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霸权地位和国家信誉,通过发行货币和债券来维系着国内的高消费行为,支撑着对外干预行动。高福利制度的存在、公民举债消费的文化,以及世界范围内军事干预的政治,使得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国和进口国,并在经济不景气时最终成为巨额债务国。奥巴马第一任4年里,美国财政赤字总额达到5.096万亿美元。2011年美国外贸逆差达到7384.13亿美元,2012年年底美国债务突破16万亿美元。

自2008年10月以来美国先后启动4轮量化宽松政策刺激经济复苏,前两轮政策在阻止经济第二次衰退、高失业率问题方面产生了一定的成效,但由此也导致财政赤字剧增。2009-2012年4年财政赤字总额达到5.096万亿美元。支出的扩大,需要以税收增加来弥补,然而这期间美国却实行税收削减政策,不仅延长了小布什政府时期实行的税收减免期限,将工资税从6.2%下降至4.2%,还出台了失业救济金计划。为此,2012年1月和5月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和美财长盖特纳先后警告,随着该年年底临时减税政策的再次到期,工薪税临时削减计划和失业补偿措施延长期届满,国会若还未拿出减赤计划,2013年1月1日预算控制法案授权的自动支出及预算削减措施将如期生效,届时政府财政开支便面临被迫突然减少的“财政悬崖”状态,这将给美国经济带来极大冲击。

《经济》:美国两党达成的解决“财政悬崖”的协议,在您看来,这个协议能达到什么效果?

林珏:1月1日两党达成的协议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增税,提高个人年收入高于40万美元或家庭年收入45万美元以上家庭的税率,从35%提高到39.6%;遗产税税率从35%调高至40%;结束所有工薪阶层享受了两年的薪资税减税优惠,薪资税率将从4.2%回调至6.2%。二是减支,将涉及军事、教育、基建和福利等领域的政府削减1090亿美元开支计划推迟两个月。虽然提高增税起点不涉及99%的人群,但由于薪资税减税优惠的取消使得普通中产阶级家庭税收支出比之前一年有所增加,而且又不是为刺激消费对所有人群降低税收,因此该政策只可能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方面产生一定的效果。从减支计划看,却直接影响到美国政府为增加就业正在实施的第四次量化宽松政策的效果。因为无论是美国全球战略的东移、重振制造业、新能源发展战略,还是刺激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等,都需要政府投入一定的财力予以支持。

《经济》:在您看来,这是一个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案吗?

林珏:这是权宜之策,缓兵之计,否则一旦“自动减赤机制”启动,政府将面临个人税率上升和政府开支减少的紧缩局面,这将对美国经济带来极大的冲击。

《经济》:您怎么看待美国“将削减支出推迟两个月”的做法?当两个月后联邦政府削减支出时,对其经济带来什么影响,是否是一个“更为陡峭的悬崖”?

林珏:留下两个月的时间,让各方有一个酝酿、讨论、论证的时间。期间各方将继续围绕着削减何类项目争论不休,最后达成的支出削减计划可能是渐进的,否则支出猛的大幅度地减少,会影响到就业。

《经济》:在2012财年美国财政赤字达1.1万亿美元的严峻形势下,为什么美国两党还是没能达成比较有效的协议呢?

林珏:2012年9月、12月美国为刺激经济先后启动第三轮与第四轮量化宽松政策,该年第三季度经济增长率从前一季度的1.3%回升到3.1%,全年增长率估计达到2%左右,但该年财政赤字继续突破万亿美元,联邦政府举债额度达到16.4万亿美元的法定上限,12月失业率仍高达7.8%。在这样的形势下,增税减支将影响到经济增长与就业水平,但不这么做,将面临“财政悬崖”。为此,在增税的涉及面与幅度上,在减支的项目上两党产生很大分歧。

《经济》:两党在解决“财政悬崖”问题上的主要分歧是什么?

林珏:共和党人长期以来坚持“绝不增税”政策,他们主张通过削减政府开支来解决巨额赤字问题。而政府则主张通过对富人的增税来替代减支措施。还在2012年9月份,奥巴马总统就提出未来10年削减美国债务3.6万亿美元的计划,其中1.5万亿美元就来自对富人税收的增加。由于分歧很大,两党分治的白宫与国会谈判处于僵持状态。不过最后,共和党人在反对增税问题上还是作出了让步,政府也在减支和税收收入措施上提出新的预算提议,虽与国会共和党人提出的减赤目标有所差距,但却在缩小。

2013年3月美国国会还将就调高债务上限和解决联邦政府2013财年后6个月的预算问题进行讨论,届时3项谈判——削减开支计划、提高债务上限、决定财政预算的议题将汇合在一起。又有一番激烈的争斗。

《经济》:在您看来,解决美国“财政悬崖”有哪些可行办法?要经历一个什么样的过程?

林珏:解决“财政悬崖”问题,首先应解决政府财政开支过大和外贸严重逆差问题,为此一是应该改变高消费文化和模式;二是改变世界范围内到处插手,干预他国内政,充当“国际警察”的对外政策;三是抛开冷战思维,通过比较利益原则,进行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充分发挥美国在高科技产品上的竞争优势。

《经济》:美国“财政悬崖”法案的通过,对中国经济有什么影响?

林珏:“财政悬崖”法案的通过,使得人们松了一口气,对美国政府治理面临财政困境的能力树立了一定的信心,股市出现上扬。但该问题只是暂时缓解,两个月内减税将具体涉及哪些项目还不很清楚。从美国“开源节流”的理念和已经提出的计划看,美国将打破长期以来消费大国的状况,重振制造业,推动出口翻番,而讨论的开支减少项目主要涉及军事、教育、基建和福利等领域。

为此,我认为该问题的最后解决对中国的影响将不仅仅体现经济上:(1)在贸易上,美国对来自中国的制造业产品进口的“双反”调查将加大,对美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更为强调,中美贸易摩擦将进一步增多。(2)在军事上,美国将继续通过渲染“中国”来加大亚太国家以及台湾地区的危机感,从而加大军火销售规模,同时通过与中国周边国家的共同防御的方式来减少军费开支,这将促使中国投入更多的军费以加快国防建设来进行反制。(3)在教育上,美国普通学校在经费紧缩的情况下,将通过扩大国际留学生规模来解决经费不足问题,从大学到中小学,为此中国赴美留学一是签证将变得更为容易,二是出国留学中小学生将增多。(4)在外交上,由于政府经费的削减,可能对外援助项目、环境援助承诺等会减少,但双边合作项目会增多。

林珏简介:

财政部部属院校首批跨世纪学科(学术)带头人。近几年主持教育部、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等能源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项目研究。作为主编之一,从事《世界经济发展报告》美国经济部分与能源经济部分撰写工作,该报告2011年已被教育部列为重点报告,自2007年该报告已出版六本。

代表作《战后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研究》(1995)、《美国市场经济体制》(1994)、《论美国两大政党之争对外贸政策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1997)、《中美双边贸易平衡问题再探——基于产品竞争力视角的分析》(2008)等。

第5篇

关键词:竞争政策;贸易政策;WTO;非违反之诉

中图分类号:F740;D99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5-0117-07

WTO虽然对竞争政策本身没有进行直接规范,但是对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间的关系问题一直给予密切关注。国际层面要求在WTO框架下解决竞争政策国际协调问题的呼声很高,在WTO的新一轮谈判策划中,试图将竞争政策作为谈判新议题的努力再次展开。1996年12月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决定成立了一个竞争政策工作小组,几经周折,2004年8月1日通过的WTO总理事会《多哈工作议程决定》将竞争政策从议题名单中撤除。尽管如此,在WTO框架下协调竞争政策的努力已经展开。在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尚未取得实质性成果之前,存在着利用WTO非违反之诉将竞争政策全面引入WTO框架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一旦付诸实施,将会对WTO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 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

竞争政策一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制定和实施的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市场正当的竞争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竞争政策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而竞争政策主要是通过法律来实施,因此,竞争法构成竞争政策的核心。从这个角度看,竞争政策首先体现为国家对市场竞争予以规范的意愿和程度,国家可以选择制定实施竞争法,也可以选择不制定竞争法,这是国家基于其自身经济政策的要求而做出的选择;其次,一般认为,作为竞争政策核心的竞争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主要规范对市场竞争构成阻碍的垄断行为,其目标是确保市场的竞争性。尽管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但基于国内经济政策的不同需求,其内容和方式存在很大差别,但其规范范围即垄断行为的类别大同小异,例如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经营者利用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因此,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等相关概念均可以统括在竞争法或竞争政策概念之中。

竞争政策与贸易自由化存在着相互促进和补充的关系,二者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实施贸易自由化政策有助于促进竞争政策的实现,而如果没有竞争政策的辅助,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也将受到阻碍。“在国家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减少后,要真正实现自由贸易的目标,还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竞争政策来配合和补充,以防止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政府障碍已被消除的领域建立起新的市场障碍,形成所谓货物与服务虽可以自由进出国境但仍无法进入他国市场的尴尬局面”。因此,在贸易自由化取得实质进展之后,竞争政策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否则WTO所取得的贸易自由化成果可能会被私人企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所抵消。这种起到抵消作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被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私人部门活动”(TRAPS, trade-related activities of private sectors)。

日本消费胶卷案的起因充分说明了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之间的这种关系。美国柯达公司认为,日本富士公司在日本市场实施的一系列反竞争行为违反了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律,但是日本政府执法不力,对富士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或容忍,使富士公司操纵了日本消费胶卷和相纸的市场,阻碍了柯达公司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根据WTO取得的贸易自由化利益由于日本的竞争政策而受到抵消。为此,柯达公司于1995年5月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指控,最终导致了美国依照WTO争端解决程序日本的日本消费胶卷案。

二、 以GATT/WTO作为竞争政策国际协调框架的努力

由于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补充的关系,对竞争政策在国际层面进行协调的需要伴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运而生。

旨在创建国际贸易组织(ITO)的哈瓦那的起草者已充分认识到竞争政策对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意义,因此,哈瓦那第五章专章规定了限制性商业惯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先行、哈瓦那紧随其后的计划落空后,GATT协定联系哈瓦那有关章节包括第五章规定的第29条失去了意义,因此,GATT缔约方于1955年一致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删除GATT第29条,但由于一个缔约方没有批准该决议,致使GATT第29条的条文仍然予以保留,只是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其指向的哈瓦那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第五章对缔约方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尽管如此,将竞争政策纳入GATT/WTO框架的努力一直在进行中。早在1955年,就有缔约方代表提议在GATT中设置规范国际贸易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条款,但因时机不成熟而没有获得通过。1958年,GATT决定成立一个专家组研究GATT是否以及在何程度上规范限制性商业惯例,专家组通过了一份研究报告,建议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提供一个进行磋商的机会。继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未能对竞争政策进行讨论,将“国际反垄断法典草案”作为诸边协议而纳入WTO框架中的专家动议未能成功之后,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纳入竞争政策议题的努力和计划也相继落空。目前的状态是,在WTO框架下展开竞争政策谈判未能实质性启动,这种谈判今后能否启动以及何时启动取决于WTO成员方能否就其分歧较大的立场达成妥协。

从目前的情形看,将竞争政策纳入WTO框架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具体进程还很难预料,主要的困难在于各成员方的观点和态度存在很大差别。发达国家关注的是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竞争政策的要求,使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具有市场竞争性,以免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因发展中国家缺乏市场竞争机制而受到减损;发展中国家则更加关注对反倾消措施进行控制以及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美国坚持认为反倾消措施与竞争政策无关,拒绝就反倾消问题进行谈判。可见,各成员方的立场差异还是很大的。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寄希望于通过制定竞争政策规则而使非违反之诉的适用退出这个领域,还不是很现实。

三、 GATT/WTO的非违反之诉制度

非违反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规则。非违反之诉是指这样的一种情形:如果一成员方实施了某项措施,并致使另一成员方依照WTO协定而合理预期的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即使该项措施并没有违反WTO协定,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的成员方仍然有权依照WTO争端解决程序提起申诉,如果裁定非违反之诉成立,被诉方虽然没有义务撤消被诉的措施,但有义务与申诉方达成满意的调整或进行补偿。非违反之诉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签订时就规定在GATT1947第23条1(b)中,在GATT近50年的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小组通过具体案件裁决对非违反之诉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阐明,乌拉圭回合谈判又进一步将其适用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其他多边贸易协定。

GATT1947“非违反之诉”的概念源于20世纪30年代国际联盟系列经济会议有关贸易政策的讨论,以及后来同一时期主要是美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政府在恢复经济的努力中,对贸易自由化的认识并不存在分歧。为落到实处,国际联盟于1920年设立的经济委员会主持了一系列讨论,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签订贸易条约降低关税,即所谓的“关税停战”(Customs truce)。但达成此目的必须解决普遍存在的“间接保护”(Indirect protection)问题,这样才不致使关税降低的利益被关税外的其他替代性措施所抵消。“间接保护”在当时不但十分盛行,而且花样繁多,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自然成为讨论中的关键。最初的设想是要先列出应予禁止的“间接保护”措施,但1933年的伦敦货币与经济会议否定了这个设想,因为各国逐渐认识到,全部列出此类措施是不可能的,于是决定以一个原则性的条款即“公平待遇条款”(Equitable treatment clause)来解决。在此背景下,美国代表Fred Nielsen为会议准备了条款草案,并被伦敦会议所采纳。在这个条款中第一次使用了“抵消或损害”的用语,形成了“非违反性抵消或损害”(Non-violation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NVNI)的概念。这一概念在美国其后的双边贸易协定中得到普遍推行,在此基础上,通过其提出的作为ITO谈判基础的“建议稿”,美国使这一概念引入了ITO进而GATT谈判中。有意思的是,美国在其建议稿中,仅意在使“非违反之诉”适用于ITO的“商业政策篇”,这样做的目的是计划将“商业政策篇”作为一个独立的协议,作为首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的协议框架。这一目的因GATT1947的先期临时生效而实现,从而美国将“非违反之诉”仅适用于关税减让情形的初衷彰然若揭。

从非违反之诉的根源及被写入GATT的背景看,显然是为了维持关税减让承诺的实际利益或作用,从而使通过关税减让而促进国际贸易这一当时惟一可选择的途径不致落空,因此,关税减让利益的维持是非违反之诉的核心和整个设计的全部目的所在。GATT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成员方间互惠关税减让,由于当时在国际贸易领域许多实体规则的缺失,名目繁多的“间接保护”措施可能轻易地令GATT的根基受到动摇,因此,以非违反之诉的设计防止成员方利用非关税壁垒或其他政府措施抵消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日本胶卷相纸案的专家组对此曾明确:“第23条(1)b的目的是,通过对GATT规则没有规定、但却抵消或损害一成员方关税谈判合法预期利益的政府行为予以调整,保护GATT的减让平衡。”

非违反之诉如从字面理解,与“违反之诉”相对应、并列,似乎“违反之诉”之外的情形均包含在其中,适用范围应很宽泛。但事实上与GATT/WTO历史上共300多个案件相比,非违反之诉是极少量的。虽然从字面上看不出这层意思,但从条款的设定背景和目的看,起草者们并没有将非违反之诉视为常例,本意是要将其作为特例对待,这一层意思随着国际贸易政策规则化范围的扩展而日渐清晰。在“日本胶卷案”中,专家组非常明确地表达了这一精神:“虽然非违反之诉救济是WTO/GATT争端解决中一个重要的、被接受的手段,并已‘载入书本’近50年,我们注意到只有8个案件专家组报告实质性地对第23条1(b)申诉进行了裁判。这表明,无论是GATT缔约方还是WTO成员方均谨慎地适用该救济措施,并实际上将其视为例外的争端解决工具。我们注意到,在这一点上,欧盟油菜籽案及本案中的欧盟和美国均确认‘非违反抵消或损害’(NVNI)救济应谨慎适用,并应视为例外性的概念。理由很简单,成员方谈判议定其同意遵守的规则,只例外地因未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而受到挑战。”

毕竟非违反之诉的规定字面含义宽泛,规定模糊,上述例外对待的原则只能通过具体案例予以体现,因此,通过专家组的判例裁决,基本确立了非违反之诉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1)存在一成员方政府的措施;(2)申诉方在谈判时无法合理预期会实施前述措施,或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一成员方的减让存在合理预期的利益;(3)该利益因上述措施受到抵消或损害,即上述措施不利地打乱了减让所确立的产品间的竞争关系。

日本消费胶卷案(Japan-Measures Affecting Consumer Photographic Film and Paper)是WTO第一个非违反之诉案件,虽然美国提出的非违反之诉没有得到支持,但专家组报告对非违反之诉进行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论述,包括非违反之诉的目的、构成要素、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这是专家组在总结GATT以往实践的基础上对非违反之诉的理解。对专家组的这些理解还存在很多争议,值得专门进行讨论,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是,通过对本案事实的大致了解,有助于更具体地认识非违反之诉的含义。

1996年9月20日,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请求设立专家组,以解决其与日本间有关消费胶卷和相纸的争端。美国认为,日本的某些法律、法规、要求和措施影响了进口到日本的消费胶卷和相纸的分消、允诺消售和国内消售,对美国应从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所作的消费胶卷和相纸关税减让中取得的合法预期利益造成抵消或损害,因此依照GATT第23条1(b)的规定提起非违反之诉。

美国在申诉中提出的对其利益造成抵消或损害的日本政府措施共有21项,大体分为三类:(1)分消措施:鼓励和便利形成一种消费胶卷和相纸的市场结构,这种市场结构使进口胶卷和相纸被排除在传统分消渠道之外;(2)大型零售商场法:通过限制大型零售商场的设立,限制了进口消费胶卷和相纸替代性分消渠道的发展;(3)促消措施:通过限制促消而使进口消费胶卷和相纸在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美国认为,日本的这些国内措施虽然并没有违反GATT的规定,但对其在关税减让谈判中的预期利益产生抵消或损害,因此符合非违反之诉的成立条件。专家组报告认定美国提出的非违反之诉不成立。

前面提到,非违反之诉字面上看来范围很宽泛,但事实上却是作为例外来掌握的,因此,无法望文生义地理解。这里选择美国申诉的其中一项措施――“大型零售商场法”――来进一步认识这一点。

日本国会于1973年10月1日通过“大型零售商场法”,1974年3月1日起生效。该法主要是对大型零售商场的设立予以监控。根据该法的要求,新的大型零售商场计划完工和开张前12个月,须向有关部门提交通知,有关部门就该商场是否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做出通告,商场只能在此通告7个月后才能开业。向有关部门提交前述通知后的4个月内,必须向有关部门、地方商会、当地零售商或其协会、消费者就商场设立计划进行解释。商场开业前至少5个月,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通知,该有关部门确定新商场的设立是否可能对中小零售商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是,则有关部门可要求减少商场面积及/或推迟开业时间。美国认为,大型零售商场更乐于消售进口消费胶卷,因而是进口消费胶卷和相纸重要的分消渠道。“大型零售商场法”限制、制约了新的大型商场的设立,从而限制了进口消费胶卷和相纸的另一分消渠道的发展。

专家组认为,构成非违反之诉应符合三个要素的要求,即被诉方政府实施某项措施、申诉方具有合法预期利益、损害及因果关系。就“大型零售商场法”而言,第一个要素是具备的,它属于日本政府实施的一项措施;关于合法预期利益,美国认为是其源自日本消费胶卷和相纸关税减让(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的对市场准入改善的合法预期,而专家组认为,从实施措施和关税减让的时间看,美国仅对源自肯尼迪回合的关税减让有改善市场准入的合法预期;关于损害和因果关系,专家组认为“大型零售商场法”并不是特别针对某一具体产品或某一来源的产品,因此,并未破坏进口及国产消费胶卷和相纸的竞争关系,不存在损害。因此,裁定美国提出的非违反之诉不成立。

四、竞争政策国际协调对非违反之诉适用范围的影响

非违反之诉的适用范围向来是对非违反之诉的意义和价值持有相左观点者均重点关注的问题,或呼吁缩减其适用范围,或力主扩大其适用范围。在GATT/WTO立法及实践中,非违反之诉适用范围在两个不同方向上的变化都发生过,体现了对非违反之诉限制主义和激进主义不同力量的作用。考察非违反之诉适用范围变化过程,对于认识这种制度的作用、价值和未来趋向应该会有裨益,尽管这个变化过程显得杂乱无章。

竞争政策被纳入WTO框架后,势必形成有关竞争政策的实体性纪律,对贸易的市场准入产生影响的竞争政策需要符合这种实体性纪律的要求,否则将构成对WTO协定义务的违反。因此,有关竞争政策争端将主要以违反之诉的方式解决,非违反之诉在这方面的适用机会大大降低。非违反之诉适用范围受到这种影响的现实性取决于竞争政策纳入WTO框架的可能性。

而在目前阶段,如果扩张非违反之诉的适用范围,通过非违反之诉全面解决竞争政策引发的贸易政策问题,无疑将对违反之诉的适用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GATT虽然认为应该对限制性商业惯例采取一定的行动,但并不倾向于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竞争政策问题。如前所述,GATT于1958年11月指定了一个专家组(Group of Experts)进行研究,以确定GATT是否、在何程度上以及如何对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采取行动。专家组随后提交了研究报告,认为GATT缔约方全体在这方面应该采取行动,而且认为GATT缔约方全体是对限制性商业惯例采取行动的恰当的、适格的机构。但在采取行动的方式上,专家组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按照大多数专家的意见,作为限制性商业惯例方面的专家而不是GATT法律问题的专家,专家组不能判断对限制性商业惯例是否适用GATT第23条。大多数专家确信,尽管如此,应建议缔约方全体不要依据GATT第23条采取行动。多数专家不建议采纳GATT争端解决条款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理由是,“这样的行动会引发根据第23条第2段的报复措施的严重风险,而采取这种报复措施所基于的判断可能是在缺乏足够的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事实信息的情形下不得已而做出的,从而对贸易产生不利的影响。”为此,多数专家建议采取双边磋商方式,以求消除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不利影响,但GATT对这种双边磋商不主动参与,亦不采取实质性行动。少数专家的意见与其他专家的意见大体相同,差别在于建议GATT积极主动地参与双边协商,如果有关双方经过磋商没有达成一致,则缔约方全体指定一个专家组参加上述磋商。并且认为,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将向缔约方全体进行报告,缔约方全体可以根据GATT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建议,但是不进一步采取GATT第23条第2款第二句所规定的其他措施。可见,专家组并不建议通过GATT争端解决条款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少数专家的意见归根到底也不是利用GATT争端解决条款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

GATT随后又指定了一个工作组(Working Party)对上述报告进行研究,工作组最后提交了一份经各方妥协的草案,缔约方全体在此基础上于1960年11月18日通过了《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决定》,中心思想是表明GATT目前无法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控制,但考虑到对GATT贸易自由化进程构成阻碍,建议开展双边磋商,如双方认同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产生了有害的影响,则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这种影响,如不能达成一致,则通知秘书处,由秘书处转达给缔约方全体。

上述决定是以GATT不插手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为基调的,否则,该决定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有关描述和处理原则使人感觉非违反之诉是最接近的可用机制。

时过境迁,当GATT觉得可以插手限制性商业惯例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非违反之诉。世界银行1993年的一份政策研究报告《竞争、竞争政策及GATT》体现了这种思路,巧合的是,该报告的作者之一为GATT秘书处法律部的Petros C.Mavroidis教授。该报告的中心论点是,为了促进全球竞争,与其协调各国的竞争政策,莫如进一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以及实施现有的GATT规则;现有的GATT规则和判例法适用于有关竞争政策问题的争端解决,既可以针对缔约方实施其现有竞争法律的行为,也可以针对缔约方不实施有关法律的行为;对于与竞争政策有关的争端,应该更积极地利用GATT现有的非直接途径,如非违反之诉这个具有强大潜在功能的工具。

倡议适用非违反之诉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的另一位著名学者是Jagdish Bhagwati教授。Jagdish Bhagwati教授提出WTO应审查竞争政策问题,其动因是美国将“外国政府容忍企业的系统的反竞争活动”(the toleration by a foreign government of systematic anticompetitive activities by enterprises)列为可启动“301条款”的情形之一,认为竞争政策问题已经引发了国家的单边措施。Jagdish Bhagwati教授建议,GATT通过适用非违反之诉将与竞争政策有关的问题纳入到GATT的管辖范围,这样做的优势在于通过争端解决实践迅速确立竞争政策方面公认的最低要求标准,形成判例,同时又缓解了单边措施带来的问题。

五、不宜通过非违反之诉将竞争政策全面纳入WTO框架

非违反之诉并不是不能适用于有关竞争政策的措施,如果成员方实施了一项有关竞争政策的措施,对另一成员方依照WTO协定合理预期的减让利益造成了抵消或损害,没有理由不能提起非违反之诉。但是,上述倡导适用非违反之诉处理竞争政策争端的建议并不局限于此,而是期望通过非违反之诉全面地将竞争政策的有关问题纳入到GATT/WTO框架下,这种做法势必将突破非违反之诉正常的适用限度,只有通过赋予非违反之诉新的涵义才能实现,从而带来相应的一系列问题。这种解决路径的实质是解释现有的协议,需要WTO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或者WTO总理事会的正式解释。

如果通过非违反之诉全面地将竞争政策的有关问题纳入到GATT/WTO框架下,会产生如下的问题:

1.需要对非违反之诉做出突破性的解释

构成非违反之诉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包括政府实施的措施、具有合法预期的利益、该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但适用于竞争政策时,在能否满足“政府实施的措施”这个要件上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非违反之诉要求被诉的措施必须是由政府实施的,这样才能将有关后果归责于政府。落实到竞争政策的情形,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实施者往往是商业公司,按照一般的原则,这种纯粹的私人行为不能成为GATT/WTO争端解决程序审查的对象。为了克服这个障碍,达到将私人行为归责于政府的目的,倡导者们对限制性商业惯例提出了不同的观察角度,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或者需要政府的批准(如反托拉斯豁免),或者需要政府的支持(如贸易壁垒)。另一种类似的版本认为,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在支持及或帮助私人机构的限制性商业惯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这种方法的问题在于,这个论断对一部分限制性商业惯例可能是适用的,而且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将其作为一般性的判断则缺乏必要的理性,至少缺乏可信的经验数据支持;竞争政策只是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从政府实施管理这个角度看与其他方面的管理不存在质的差别,为什么只在竞争政策方面做出这样的判断?再者,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在当地市场大量存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深为忧虑,苦于不能有效控制,难道可以将这种行为归责于作为受害者的政府?可见,上述论断的可信性值得怀疑。在GATT/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曾提出过将部分私人限制性商业惯例归责于政府的标准,且不论这个标准是否恰当,由于日本政府管理经济的特殊文化场景,将这个标准适用于具体个案中涉及的日本,可能得出肯定性的判断,但在其他绝大部分国家中,这个标准可能都不会获得满足。因此,还不能认为专家组确立的该标准肯定了倡导者们的上述论断。

“措施的实施”(the application …of any measure),从用语上可以肯定,是指积极的行为,例如制定法律规章、采取某种行动等,因此政府不作为(Non-action)应该不属于措施的“实施”。因竞争政策方面的原因导致成员方协定下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的情形中,很多涉及到政府对限制性商业惯例予以容忍,或不实施已有的竞争政策,或不制定竞争政策,这些都属于政府的不作为。“根据GATT/WTO法,成员方竞争法执行机构的容忍或不作为似乎与政府行为的关联太过遥远,还不能将其纳入争端解决程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观点认为,“措施的实施”是产生利益抵消或损害的手段(Means),设计非违反之诉制度是为了解决成员方对竞争条件受到改变的担心,竞争条件的改变源于其他成员方的积极行为,然而,如果将重心放在引起所禁止的结果的手段上,而不是放在结果本身上,那么结论是只有引起抵消或损害的部分政府行为(Government action)受到了规范,而其他部分则不能得到规范,这个结论与设计非违反之诉的目的不相符。因此,按照目的论的方法解释更为适宜,既然关键是利益的抵消或损害,那么对引起这一结果的手段应以灵活的方式进行解释,这样,只要对竞争条件造成了抵消或损害,不仅积极的行为而且消极的容忍都能适用非违反之诉。这种解释难以令人信服。非违反之诉规范的对象是政府的某种行为,之所以对其进行规范,是因为这种政府行为造成了利益的抵消或损害,因此,前面提到的“手段”与“结果”是不能割裂的,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受非违反之诉的规范,也不是所有造成利益抵消或损害的原因都受到规范。从解释方法上,这种解释不但违背了文义解释的原则,而且也违背了有效解释的原则,因为“措施的实施”在这种解释中变成了多余的文字。再者,如果对“措施的实施”用语不必理会,那么“合理预期”岂不失去了意义。看来这种“灵活方式”实质是随意的方式(注:这一观点的作者对“灵活”的重要性作了专门标注,认为“灵活性”不仅是GATT法解释中的关键概念,而且可能是GATT获得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2.争端解决机构立法引发合法性问题

如上所述,适用非违反之诉全面解决竞争政策问题,必然涉及到对现有制度的突破,赋予了非违反之诉新的内容,意味着为成员方在竞争政策方面设定了新的义务。但是根据DSU第3.2款的规定:“WTO争端解决体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一个核心因素。各成员方承认该体制的作用在于保护各成员在涵盖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国际公法的解释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涵盖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见,争端解决机构只能是解释、适用WTO的各项规定,在这个过程中,不能为成员方创设协议中不存在的新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就超越了全体成员方给予的授权。在GATT时期,专家组的报告获得通过需要全体缔约方的一致同意,任一缔约方的反对都可以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从这个角度讲,专家组只是一个没有决定权的工作机构,是名副其实的“专家”组。而WTO制定的“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对此做出了实质性的改变,根据这个原则,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几乎等于自动通过,争端解决机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裁决机构。WTO的规则取向特点主要是由这一点决定并通过这一点表现的,而DSU第3.2款的规定正是因应这种变化而对争端解决机构权限的限定,超越这个权限,争端解决机构报告的合法性将出现问题。

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其中核心之一都会涉及到如何在竞争政策价值与贸易政策价值之间进行协调,如何在贸易自由化与成员方通过竞争政策管理国内市场的自由之间进行平衡。在对这个核心问题没有形成任何国际共识的情况下,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利用一个并不恰当的制度去人为地形成规则,不但严重影响WTO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也不利于竞争政策国际协调的进程。因此,在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政策问题上,争端解决机构不能越俎代庖,具体解决方案应着重考虑如何有助于维持和强化WTO体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地位。

3.突破了非违反之诉的特定目的性

非违反之诉制度的设定具有特定目的性。GATT1947是为缔约方达成的关税减让成果提供一个协议框架,其中各项规则的目的都服务于保障关税减让成果的有效性。从这个角度出发,非违反之诉针对那些尽管不违背GATT的规定但对关税减让利益造成抵消或损害的政府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关税减让平衡,而不是对这些“合法”措施本身进行规范。因此,非违反之诉并不是为了填补GATT规定的漏洞(loophole),这些漏洞的存在不是GATT考虑不周造成的,而是GATT特意将其留在了规范范围之外,竞争政策问题也在此之列。这些留在规范范围之外的领域,在具有现实需求和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能会成为多边贸易体制规范的对象。因此,竞争政策问题纳入GATT/WTO框架有其正常的路径,而不能通过非违反之诉的大门进入,这显然是一个错误的入口。非违反之诉的功能是特定的,不能把它作为解决疑难问题的万灵药。WTO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为成员方处理国际贸易中的新问题提供了一个多边谈判和洽商的平台,非违反之诉不具有这个功能。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试图通过非违反之诉将竞争政策问题全面纳入WTO框架的方案是不恰当的。当然这并不影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部分与竞争政策有关的政府措施成为申诉方启动非违反之诉的正当理由,当应当严格掌握。

参考文献:

[1] 王先林.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 齐虹丽,徐鹏.贸易自由化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3).

[3] Bernard M.Hoekman ,Petros C.Mavroidis, Competition, Competition Policy, and the GATT[R]. Th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Working Paper,1228.

[4] Frieder Roessler, Should Principles of Competition Policy be Incorporated into WTO Law through Non-violation Complain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1999,(2):414.

第6篇

关键词:会计政策选择 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与投资人之间最重要的信息媒介是财务报告信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然而“财务会计目标不会自动实现,只有通过良好的、必要的确认、计量、报告和传递的具体会计准则、程序和方法,最终通过有助于决策的会计信息才能实现会计目标。”(葛家澍,林志军,2001)会计信息是靠会计政策的规范生成的,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往往因选择的会计政策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会计结果。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既包括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初次发生时的初始选择,也包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选择采用新的会计政策。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千差万别,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各不相同,为了使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够从其所处的特定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出发,最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在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具体原则、基础和多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之间进行选择。在发生经济业务时,会计人员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作出职业判断。这种职业判断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面对复杂的会计环境和经营状况,企业如何选择适宜的会计政策,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公允;二是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有关理财环境的变化,企业如何对已采用的会计政策适时作出调整和变更,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可见,会计政策的选择及变更,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高低,进而影响到会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分析

(一)会计政策选择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会计信息,是指运用会计的专门技术和方法加工生成,反映会计主体经济业务活动的实际运行状况、运行特征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经济信息。会计信息的质量很难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量化的衡量。人们往往用“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相关,是否及时”等评价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这种据以判断会计信息质量高低的标准,称之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八个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特性越高,对决策就越有用。会计政策贯穿于日常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处理全过程,经济业务事项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以及在此之后的再确认和计量,其本身就是对具体会计原则、具体方法和程序的选择和运用。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的确认、计量和记录过程中,由于对同一项经济业务存在不同的会计政策,往往因选择的会计政策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会计信息,导致各利益集团作出不同的决策,从而影响各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最终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效果。既然会计政策选择对会计信息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应根据会计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选择适宜的会计政策。首先,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应考虑行业特点、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多种因素。经营特点具体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方式、服务对象、产品结构等。这些情况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内容和要求会产生直接影响。一个企业在其不同发展阶段,其会计政策选择是不同的,往来结算业务频繁且数额较大的企业在坏账会计政策上可能要比其他企业稳妥些。其次,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应考虑会计实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企业经营范围、业务种类趋向多样化使其与各方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必须选择既有利于具体反映企业会计实践又能正确处理企业与各方面经济关系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运用得好,有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对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是有益的。

会计政策选择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结果会影响与企业相关各方的利益。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结果的多样化,决定了其对外所提供的财务报告直接影响到企业不同利益关系人可能得到的经济利益。具体来说,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的确认、计量和记录过程中,由于对同一项经济业务存在不同的会计政策,最终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将会因处理方法选择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从而直接影响到利益分配和协调的公平性。其次,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和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例如,公司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有不同的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在价格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出售、领用存货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比较合理的。如果在物价持续不断上涨的情况下,用先进先出法将导致销货成本低估,利润虚增,所得税多缴,使公司每股收益额上升,诱使市场参与者购买该公司的股票。

例1:某企业3月份存货收况如下:1日期初结存20000公斤,单价20元,金额合计400000元;2日发出15000公斤;5日购入20000公斤,单价22元,金额合计440000元;7日发出11000公斤;10日购进20000公斤,单价25元,金额合计500000元;15日发出12000公斤;20日发出13000公斤;22日购进100000公斤,单价28元,金额合计2800000元;27日发出15000公斤。假定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

分别采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本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得出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为1508000元,采用加权平均法得出的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为1524600元,二者相差16600元。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将导致销货成本低估16600元,利润虚增16600元,所得税多缴4150元,使公司每股收益额上升,诱使市场参与者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存货及损益情况。不仅如此,这种影响还会递延到以后各期。这一点通过对期末结存存货的成本计算可以看出,用先进先出法计算月末结存成本为2632000元,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期末结存存货成本2175160元。二者相差456840元,这将造成以后各期销货成本增加456840元,相应会减少以后各期的利润。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变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理财环境的变化,如果已经选用的会计政策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再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企业应从目前的经济环境和经营情况出发,对原已采用的会计政策作出适时和有效的调整,以便恰当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当然,企业对于会计政策的重新选择,应当按照

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把握企业管理当局会计政策变更的出发点和具体影响,正确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不可否认企业有时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利益驱动往往是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的直接目的,利用会计政策选择作为利润操纵工具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只要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发展状况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有充分理由证明原有会计政策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误导时,企业就应当对过去选择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其结果必然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只要企业在宏观会计政策范围内对会计处理方法有选择的权力,这种不确定性就始终存在。会计政策的恰当选择与运用有助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相反,如果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所选用的会计政策不当,将使会计信息失真,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扰乱国民经济秩序。由此可见,会计政策的选择看上去是一个原则、基础、程序和方法方面的选择,实际上由于选择不同的原则、基础、程序和方法,取得的会计信息是不同的。报表使用者凭借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对企业财务成果、经营业绩作出判断,从而作出自己的决策,因此,会计政策选择会影响会计信息,进而影响会计目标的实现。

三、会计政策选择影响会计信息的实例分析

(一)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是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随着损耗程度以折旧费项目分期计入产品成本或费用,并通过取得相应的收入而得到补偿。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同一项固定资产,由于选择了不同的折旧方法,其折旧数额会产生很大差异,而折旧数额会直接影响到当期利润,也会间接影响下期损益,进而也会影响到所得税的数额。

例2: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值为700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4%,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年限平均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各年折旧额及对当期损益的影响计算如(表1)所示。

通过实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平均年限法既不考虑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具有递减性的特点,也不考虑固定资产维修费用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大的特点,虽然计算的各个会计期间折旧额不变,各期对损益的影响相同,但如果计算固定资产使用成本(折旧费和维修费之和)的话,各个会计期间负担的固定资产使用成本就不均衡了。双倍余额递减法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这种方法前期计提的折旧费用较多而维修费用较少,后期计提的折旧费用较少而维修费用较多,从而保持了各个会计期间负担的固定资产使用成本的均衡性。其次,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当期损益及所得税的影响不同。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的各个会计期间折旧额是相等的,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在各年也是不变。双倍余额递减法则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折旧费用大,后期折旧费用小。以第一年为例,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比平均年限法多计提折旧72800元,意味着会减少当期利润72800元,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状况较为可靠,利润指标质量较高。企业如果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了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折旧的多提可使企业第一年少交纳所得税18200元,享受到延缓纳税的利益。可将延缓纳税暂时节省下来的现金流量用于其他亟需发展的方面,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使企业受益;但这只是延缓纳税效益,这种效益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转回。比如,到第十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将比平均年限法少计提折旧22479.7元,会增加当期利润22479.7元,从而会增大当期所得税5619.9元。

第7篇

关键词:“双创”;政府;市场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2-0066-02

“双创”是当前我国政府和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双创”作用是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要解决该问题,就需要对“双创”本身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政府作为的空间。

一、“双创”政策的背景分析

“双创”是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简称,是总理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首先提出来的,并由国务院在2015年通过多项文件和政策加以推动,这些文件的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推行,使得“双创”成为当前一个热门话题及一种潮流。

“双创”的提出及推行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是密切相关的。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尤其是经过21世纪最初十年年均超过10%的快速增长,我国GDP总量先后超越了法国、英国、德国和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这种高速发展和快速超越是建立在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以及低附加值的基础上的,这使得我国环境的压力、资源的承受力、经济增长的质量及投入的低回报率都到了一个临界点,“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1]。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后,我国又面临严峻的外部经济环境,需求疲软,全球经济增速下滑,我国的外需和内需都增长乏力甚至下降的境况,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从过去高速增长逐渐下滑,而且这种下滑态势难以自我改变。在需求不旺的情境下,企业和民间的投资热情被抑制,而且产品过剩也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政府面临着两项相互矛盾的任务,一方面要“去产能、降库存”,另一方面是要保增长,扩大产出。“去产能、降库存”就是限制和关停一批低技术、高耗能、高污染的小企业、小作坊,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必定要求限制或缩减部分行业或企业的产出,而这必定导致投资在总量上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更会降低产出,拉低经济增长。但我们同时还面临保增长、扩大产出的任务。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之际,我国都通过扩大投入来拉动经济,但随着投资比例的不断扩大,投资的回报率不断降低以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这导致了不可能再通过扩大投资的方式来拉动经济。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总理先后提出了“工业制造2025”“互联网+”以及“双创”,希望通过借助互联网技术,提高工业制造质量、水平以及大众创业创新来实现新的经济增长,完成我国当前两项相互矛盾的任务。

二、“双创”中政府作为分析

“双创”是解决我国当前面临困境、完成当前任务的一个重要方式。但这就要求“双创”的广度和深度足够才可以。“双创”参与者主要是市场主体,该政策能否落实主要源于市场主体的热度及参与成功度。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行为源于他们的价值判断,而这是政府无法决定的。

在市场中,每个主体都是理性的。现实社会中,虽然每个人的理性程度不一,但是当进入市场时,他们都会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做出选择,这种判断的最主要依据就是利益,虽然不排除有些人兼有多种身份,但在参与市场时,他们的决策标准就是利益。所以,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是否实施某种行为,主要看采取这种行为是否能给他带来不采取这种行为或者相比较其他行为更大的利益。

所以,虽然政府无法替代市场主体做决定,但可以通过改变市场主体对“双创”所带来利益的预期改变参与热度。所以,政府在鼓励“双创”的时候,可以从这个角度提供政策支持,真正发挥“双创”在经济发展与结构转型中的作用。具体来说,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双创。

首先,引导社会风气,鼓励人人参与。一个社会对“双创”的评价影响着社会中所有人对待“双创”的热度及参与度。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宽容地对待“双创”行为,那么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参与决心。例如,改革开放前夕,当时无论农民个人的养殖副业还是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包干到户都是冒着极大风险的极少数人所为,因为当时这种行为不仅违法,更受到当时整个社会舆论的谴责,导致这种行为不会大范围出现,而在中央肯定及国家政策鼓励后,农民的热情才被调动起来。同样道理,如果整个社会对创新创业不是支持肯定,对创新创业失败的人不能宽容,那么就会浇灭人们对“双创”的热情。而这必定影响“双创”的参与度,更会影响“双创”的成功率。所以,政府首先应该在社会风气上进行引导,既要让人们对“双创”有热情,同时也要对“双创”中的失败者宽容理解,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一股“双创”风,整个社会对“双创”抱持一种热情支持的态度。

其次,提高服务能力,降低“双创”成本。市场主体参与“双创”,不是因为政府的号召,而是要看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利益,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降低“双创”的成本。政府可以在一些不应该付出或可以降低的成本上提供相应的支持。例如,在审批方面,政府应该简化办证程序,降低“双创”的时间成本;在税收及其他相关费用方面,可以提供一定的优惠及减免;再如,降低高速公路等通关费用,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政府在这些方面还是大有可为的。例如,2014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中国采购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3年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为10.2万亿元,同比增长9.3%,占GDP比重为18.0%。而同期美国的物流费用占比为8.5%,印度为13.0%,巴西为11.6%。所以,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物流成本明显偏高。这些成本不仅加重了成熟企业的负担,更加深了初创企业的负担。创业初期,因为成本的大量支出及收入的稳定性不够,企业的生存堪忧。政府可以给初创期企业一定的税费减免,必定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双创”的成功率。

再次,提供信息咨询,降低“双创”风险。市场本身的多变以及未来的不可预测性,“双创”必定面临着一定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市场主体对“双创”的参与热情及对预期收益的评价。所以,政府在这一点上也可以有所作为。比如,在市场信息的统计上,政府可以提供更准确的市场数据统计,并对市场行情进行分析预测,共享数据和分析结果。同时,政府可以对创业者进行一定的培训指导,提高“双创”成功率。当然,政府也可以通过“大力发展咨询、开发、设计等嵌入式第三方服务”[2]来降低“双创风险”。

最后,提供政策支持,增强收益能力。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源在于其获利能力,降低成本只是一方面,更主要的是收益能力的增强。对于一个初创企业来说,收益能力的提高与产品与服务的销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产品与服务的销量又与市场的大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是一个有着近14亿人口的大国,市场巨大,对于创新创业来说,具有巨大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的财税制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不完全一致,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会遵循国家的意志,同时也会有地方的考量。这就会导致地方在政府采购方面优先照顾本地企业,而限制甚至阻止外地企业在本地的发展,形成实质上的地方保护主义,打破整个市场的统一性,造成市场的人为缩小。同时,有些行业由于国有企业的垄断导致民营企业很难进入以及政府政策的偏向支持使得在这些行业创业艰难。可进入市场太小,必定会影响这些新创企业的盈利能力。所以,政府应该保证国内市场的统一性,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破除行业垄断,给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地位,保证市场的公平。

三、“双创”中政府作用范围分析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双创”的效果,政府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政府在有所作为时,应该要注意一定的尺度和范围。

首先,政府参与“双创”应该限定在合理界限内。“双创”是市场主体的行为,所以,“双创”属于市场行为。政府参与“双创”就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无论是从经济发展史来看,还是从学界有关该问题的理论争论来看,市场本身的缺陷需要政府来弥补,但是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时也不能越俎代庖,否则会扭曲市场的作用。林毅夫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与时俱进地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意味着需要消除对市场所遗留的一些干预、扭曲,让资源由市场进行配置”[3]。所以,政府在参与时不可喧宾夺主,更不可完全取代市场主体的行为,应该把政府的作用限定在弥补市场的不足方面。“双创”除了给“双创”主体带来好处之外,也会给社会带来好处,而后者是“双创”主体在参与过程中不会考虑的。所以,政府应该对于“双创”主体给予一定的补贴,提高其对“双创”的评价,但政府不可以直接参与“双创”,更不可以替“双创”主体直接做决定或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

其次,政府应该公平对待所有的创业创新主体。政府在市场行为中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市场行为的仲裁者,所以政府在参与市场行为时,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市场主体。无论该市场主体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是有市场势力的企业还是无关系的个人,在市场面前应该是一律平等的。政府可以对“双创”进行支持,可以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支持力度,但绝不可以区别对待不同的创业创新者,更不可以因人设事,因人废事。对同一行业的不同主体,从法律上、政策上以及服务上都应该保证公平对待。只有得到公平的对待,才能为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才能保证整个市场良序的竞争,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政府参与手段应该限定为间接的经济手段,避免直接的行政命令。在一定限度内,市场本身具有自我调节能力,这是市场本身的特征,但这种能力是建立在市场本身的良序运转基础上的,这是市场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如果市场扭曲了,那么市场就无法发挥其作用。如果政府直接干预市场,就如同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代一样,那么市场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虽然我们已经有了很大改变,但是“发展方式转变的进程和步伐越来越受到现实困境的阻碍”[4]。在“双创”中也一样,政府应该避免直接的行政命令来干预市场,而使用间接的经济手段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决策。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发挥市场本身的优点,又能发挥政府的作用。

“双创”在我国当前经济转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应该发挥其作用,提高“双创”的参与热情及成功率,但同时政府也应该自我限制,在保证市场有效运转的前提下参与,发挥“双创”政策的最大效能。

参考文献:

[1]胡钧.政府与市场关系论[J].当代经济研究,2013(8).

[2]曾红颖.“双创”的实施进展与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5(12).

第8篇

西班牙和希腊两国因债台高筑而须厉行紧缩措施的例子,实属前车可鉴。两方相反意见一直争持不下,一方主张负债过重的化解之道在于以债填债;另一方则提出缩减经济,才是针对经济增长乏力的对策。前者建议好比解酒还须多喝威士忌,而后者则好比低卡路里高纤饮食方式就可保身体健康;其实双方建议都以偏概全,有欠公允。

即使双方意见在知性层面各有可取之处,却断无并行不悖之理。依笔者看来,双方意见矛盾之深,也许反映背后真相实已超乎传统经济理论范围,以致无论采取哪一方所提出的传统政策方案,都难免引发灾难性后果。

不过,舍此两途,究竟可还有另一种可行办法?要另寻破茧之道,首先必须正视问题所在。

数学上有所谓“奇点”(singularity)的概念,原意指无任何解法(solution)的方程式,但用以比喻当前的经济困局亦颇为贴切。此外,物理学上已经证明有所谓黑洞存在,亦即宇宙间由巨大星体因燃料耗尽而产生的引力塌缩所致的现象;黑洞本身引力之大,亦足以在时空结构中产生“奇点”,以致不少标准物理学方程式亦难以找到任何解法。

黑洞又有所谓“事件视界”(event horizon),一旦越过界限,则任何模型也无法发挥作用。根据广义相对论,事件视界亦即特定时空界限,任何事件也不得越过雷池半步,否则就无法对外在观察者产生任何影响。在黑洞之中,此界限也就是所谓的“不容折返的临界点”(the point of no return),只因其中引力之大,任何事物都摆脱不了。

对科幻小说读者来说,黑洞引力可算是耳熟能详的题材,一般人都知道任何事物若太接近黑洞,就会被吸进其中,无一幸免。不过,若能掌握分寸,尽量靠近黑洞边缘而又不致越界,就能借助黑洞巨大无比的引力,像弹弓作用一般,反弹向宇宙中远处的目标。

理论上,星体塌缩现象可产生黑洞;星体质量愈大,其塌缩后所产生的黑洞引力也愈大,被吸进其中的邻近太空物体也就愈多。银河系中心就被视作一大黑洞,其质量相当于430万个太阳。

依笔者看来,目前的环球经济环境亦不妨比喻为一大黑洞。至于任何形式的经济泡沫,尤其是债务泡沫,则可视为即将形成的黑洞。一旦泡沫出现塌缩现象,就会自行变为黑洞,其中“事件视界”以外的一切传统经济模型也就会彻底失效。无论任何经济理论,若未能超越债务过重相关的“事件视界”,就无法针对经济危机提出有效解决方案。更有甚者,此等空谈经济理论所提出的任何方案,都只会徒令危机变本加厉而已。

若能运用得宜,债务(亦即所谓“杠杆化”)实在妙用无穷。不过,若是商业周期衰退,尚可期望通过实施货币及财政政策,而能或多或少产生正常反应。但若所面临的是债务黑洞的“事件视界”,则货币及财政政策就难望产生以往的成效;即使政策能发挥作用,亦难望会产生各种经济模型所预期的效果。

债务黑洞中存在债务不断膨胀,与经济增长持续收缩两股水火不容的作用力。无论削减政府开支抑或加税,短期内都会导致GDP下跌;根据学术研究定义,所谓短期,一般指四至五季。若说加税或削支不会对经济产生实时影响,未免与数学原理不符。笔者无意表示支持任何一种方案,仅仅指出无论哪种都有后遗症。事实上,不论加税与增加政府开支兼施,抑或减税与削支并行,同样会产生短期及长期后果。

其次,政府举债始终有个限度。虽然实际限度因个别国情而异,但声称政府举债竟可以永无止境,就未免自欺欺人。

债务的“事件视界”(临界点)实在不难察觉。莱因哈特(Carmen Reinhart)与罗戈夫(Kenneth Rogoff)两位教授称其为“大崩溃关口”("Bang!"moment),即有关国家或地区已丧失在债市举债的能力。以俄罗斯为例,该国就在1998年面临此一时刻,当时该国的债务占GDP比例为12%。日本目前债务占GDP比例高达230%,而且在该国人口渐跌的同时仍续见趋升,可见日本正逐渐迫近“大崩溃关口”。希腊已在数年前出现债务临界现象;西班牙若非欧洲央行出手相助,去年实际上亦已再无力在债市举债。欧洲其他国家相信亦会相继步其后尘。

在债务黑洞的阴影笼罩下,现时各种经济理论都无法根据过往经济表现塑造出可行方案。各国将有必要为摆脱本国所面临的债务黑洞自寻出路,其中或须在减债(削减黑洞规模)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即使未受债困的国家,亦须未雨绸缪,为应对邻近国家债务黑洞的威胁作好准备。

第9篇

一、宏观调控

(一)何为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策略对国民经济实行的调节与控制的过程,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经济行政管理的职能。由于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反映运行总的经济需求,所以宏观调控的权利只能属于国务院。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动态平衡。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政府需要通过有效的经济政策和制度来调节这种总的平衡。一旦市场因为供求关系失调等原因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了混乱,政府就能够通过出台相关的专门针对该类问题的经济政策来在宏观上调节市场的运行,稳定经济的发展趋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均衡增长。

(二)为什么要宏观调控。

1.市场不能够调节所有的经济领域。像枪支弹药等武器,公共产品等涉及到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就不能让市场去按照市场的规律调节,而应该根据有关情形,由政府来调节。

2.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市场也会失灵。如: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市场垄断,不完全市场,不完全信息,收入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运行不稳定等。

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

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进而维持经济稳定增长,最终使社会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宏观调控的手段一共有三种。分别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一般是通过经济政策来实现。而行政手段一般通过政府发布的有关命令实现;法律手段则主要指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宏观调控,要将这三种手段综合运用,要使这三种手段之间达到相互适应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坚持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调节方法,并以间接调节为主。直接调控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比较生硬而不缓和。而间接调控则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相应的经济目标,一般会利用价值规律,并且顺应了市场规律,更为缓和,更容易被受众接受。直接调控可能见效更快,有利于快速解决当前问题,但却很有可能治标不治本,而间接调控恰好弥补了直接调控的缺点,尽管间接调控产生效果会慢一些,到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远来看,对解决问题更为有利。因此,要将这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运用,发挥出宏观经济调控的最大功能。

二、财政政策

(一)何为财政政策。一般情况下,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在-定的历史背景下,为完成社会经济稳定,促进公平和效率相协调的任务,通过税收、公共支出等方法来分配社会财富,而制定的财政政策和策略。另外,要注意财政政策有阶段性和相对稳定性,有导向,协调,稳定的功能。

(二)财政政策的分类。财政政策由于其分类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财政政策具有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不同,可以把财政政策划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二是依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这样就又可以划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三是根据财政政策发挥调节作用的地方不同,将财政政策划分为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

(三)财政政策的应用。如果供大于求,可以选择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样就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来拉动社会总需求,刺激消费,进而消费掉多出的社会产品。但如果当供小于求时,就可以使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赤字,增加国债发行,减少投资需求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刺激生产,适当减少社会总需求,这样就可以缓和社会总供给不足所造成的矛盾。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可以搭配使用积极和消极这两种财政政策,要增加财政补贴减少国债发行等政策刺激总需求增长。另外,还要抑制社会总需求,使二者逐渐趋于平衡。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战略。通过缩减财政开支,缩减财政赤字,增发国债,减少居民消费补贴等方式来缩小社会总需求。另外,也要刺激社会总供给的增加。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仍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三、货币政策

(一)何为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国家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来调节货币的总量和利率以实现某些特定宏观经济目标的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所制定的货币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的基本准则。通过市场利率的变化来影响民间的资本投资,影响总需求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

(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不是绝对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经济运行态势作出合理的搭配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当经济过热,总需求又过于旺盛时,应该采用双紧政策。在当市场疲软,经济过冷时,要采用双松政策。在结构失调但是经济又有一定热度时,应采取紧货币,松财政的政策。在经济下滑时,应采取松货币,紧财政的政策。

四、结语

第10篇

国所强调的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内涵,是理应统领全局的“以进一步深化改革解放生产力”问题,就是在市场化、全球化、民主法治化取向下于改革“深水区”攻坚克难继续推进经济社会转轨升级问题。

以理论创新基本认识引出的新供给经济学研究群体的基本政策主张,是以改革统领全局之下的“八双”和面对“两个一百年”历史任务的“五并重”。

“八双”的基本要点是:

第一,“双创”――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和大力鼓励创业。

第二,“双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促进产业优化。

第三,“双减”――加快实施以结构性减税为重点的税费改革和大幅度地减少行政审批。

第四,“双扩”――对外开放格局和新的国际竞争局面之下,扩大中国对亚非拉的开放融和,以及适度扩大在增长方面基于质量和结构效益的“有效投资”规模。

第五,“双转”――尽快实施我国人口政策中从放开城镇体制内“一胎化”管制向逐步适当鼓励生育的转变,以及积极促进国有资产收益和存量向社保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转置。

第六,“双进”――在国有、非国有经济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发展方面,应该是共同进步,需要摒弃那种非此即彼截然互斥的思维,在“混合所有制”的重要概念之下,完善以“共赢”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的现代化实现形式。

第七,“双到位”――促使政府、市场发挥各自应有作用,双到位地良性互动、互补和合作。这方面的分析认识,需扩展到中国势必要发展起来的第三部门,即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界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这些概念之下的一些越来越活跃的群体,应该在社会主体的互动中间发挥他们的潜力。我们非常看重国际上已高度重视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在此模式之下寻求共赢,应该是其基本的认识视角。

第八,“双配套”――尽快实施新一轮“价、税、财”配套改革和积极地、实质性地推进金融配套改革。

在上述基本考虑中,“双创”是发展的灵魂和先行者;“双化”是发展的动力与升级过程的催化剂;“双减”则代表着侧重于提升供给效率、优化供给结构以更好适应和引导需求结构变化的制度基础;“双扩”是力求扩大供给方面在国际、国内的市场空间;“双转”是不失时机、与时俱进地在人口政策和国有资产配置体系两大现实问题上顺应供给结构与机制的优化需要,以支持打开新局;“双进”是明确市场供给主体在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安排演进中的合理资本金构成与功能互补和共赢效应;“双到位”是要在政府与市场这一核心问题上明确相关各方的合理定位;“双配套”是对基础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财税、金融两大宏观经济政策体系,再加上行政体制,以大决心、大智慧推进新一轮势在必行的制度变革与机制升级。

“五并重”的基本内容是:

第11篇

[关键词] 扩张性财政政策 税收 财政支出 国债

自20世纪30年代凯思斯经济学创建以来,财政政策一直是各国政府用来干预经济活动的政策手段.市场经济意义上的财政政策在我国也执行了三年有余,但实际的政策效果与预想中的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吸收和借鉴别国的经验与教训对我们来说是十分有益的.

一、国外财政政策的实践

按时间线索划分,国外的财政政策实践可分为三个时期:

1.以凯恩斯理论为指导的需求管理政策(20世纪30年代后期至60年代末70年代初).针对30年代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的大危机,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思斯发表了他的《就业、利息、货币通论》,详细阐述了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政策主张.他认为,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边际消费倾向偏低造成消费需求的不足,资本边际效率相对于利息率偏低造成投资需求不足,而利息率偏高又是由流动偏好偏高或货币数量偏少造成的,由此导致总供给小于总需求.由于市场调节无法实现总供求的一致,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社会投资的方式对经济总量进行干预.凯恩斯理论提出以后。很快为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整个这一时期,西方主要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作为制定本国经济政策的依据,典型代表是美国,扩大财政支出.举债投资赤字预算是需求管理政策的核心内容,这种财政政策对克服经济危机、反经济筋条以及提高就业串等目标的实现的确起到了较为明显的作用,且持续了从“二战”后到60年代末70年代初20多年的时间.

2.以供应学派理论为基础的“供给”管理政策(70、80年代).70年代以后,凯恩斯经济政策陷入了“两难”境地:继续扩大财政支出会导致通货膨胀。而紧缩开支又使经济增长停滞.“滞胀”的产生实际上宣布了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失灵以及需求管理政策的失效。治理“滞胀”的多种经济理论因此而产生,其中在财政政策方面只有影响的当属供应学派.供应学派理论的核心是“减税”。他们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需求,而在于供给的不足:过简的税率类似于在生产所需的资源(劳动、资本等)中打进了一个“楔于”,增加了资本家的投资成本,降低了劳动者的实际收入.资本与劳动的供给减少导致社会总供给的减少.拉弗曲线显示:当税率未达到某一点(如50%)时,随着税率的提高,供给量因经济活动的增加而增长,税收也因此而增加,税率与供给量及税收之间呈正相关;而税率超过这一点以后,三者之间呈负相关;随着税串的提高.供给量与税收反而越来越少.为增加供给,政府应该实施减税政策。供应学派的理论及政策主张很快为美国政府所采纳,里根在80年代初进行总统竞选时其政策纲领就是减税.此后美国政府所执行的里根经济学尽管是由几种学派构成的“混合经济学”,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供给管理政策,80年代及90年代初期由共和党执政的12年间,美国政府曾多次进行减税.供给管理政策的执行对增加社会的总供给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只是由于在进行减税的同时,政府用于国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大幅增加,最终导致财政赤字与国债规模的大幅增长.

3.混合的财政政策(90年代以来被多国政府所采用).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频繁以及国内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运用财政政策干预经济活动呈扩散之势.当一国因各种原因导致经济出现增长缓慢的迹象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几乎无一例外都采用财政政策刺激经济.有的国家继续采用凯恩斯的需求管理政策,如日本政府在整个卯年代都是通过赤字预算扩大政府支出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刺激经济,对中低收入者进行减税以及为鼓励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而对中小企业进行减税.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扩大财政支出与减税“双管齐下“的混合财政政策.典型的是德国和东亚国家.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90年代各国在运行财政政策干预经济的时候,也较注重不同宏观经济政策的配合与协调.从多年的经验来看,尽管货币政策对克服经济衰退作用并不大,但如果将其与财政政策进行配合,财政政策的效果将更明显.因此,宏观经济政策的配合与协调是各国十分重视的问题.如日本10年来基本上执行的是零利率政策;再如东亚各国在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同时,也实行放松银根的货币政策.

二各国财政政策实践的共性

对上世纪30年代以来国外财政政策实践进行分析与思考,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点是它们在执行财政政策时所共同具有的特征:

1.各国政府制定的执行政策的基础:相关理论.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至今,就经济活动是否需要政府干预的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激励的争论,但实际上,即使不主张政府干预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如供给学派)也提出了政府应该运用减税政策刺激经济的政策主张.由于9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以及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失误,新凯恩斯主义者乘机充实一些新的理论,如交易成本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等,进一步完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说(典型代表是斯蒂格里茨),使其再次成为财政政策的理论基础.从各种理论的本质上看,尽管他们研究的出发点以及方法论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政策目标以及不同政策手段的作用方向却是一致的.在实践方面,无论是早期及中期的美国还是90年代后其他的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执行本国的财政政策的时候,都是以已有的理论作为政策的指导:或是需求管理理论,或是供给管理理论,或者是两者的综合运用.

2.政策实施的背景:经济不只气.当一国经济处于平稳发展状态时,已有的财政手段(税收、财政支出)会自动地发挥调节作用,即财政的自动稳定装置.当经济出现较大波动而市场本身又不能调节时,政府可能通过宏观经济政策进行调节.财政政策更多是在经济增长缓慢、通货紧缩、失业率提高等经济不景气的状况下才被政府所采用:通过改变已有的税收和财政支出政策(即相机抉择,具体是减税和增加支出),刺激国内的投资与消费.且该政策一旦采用以后,往往会维持较长的时间,直到政策目标实现并得以持续.

3.财政政策手段的配合:税收和支出.减税或增加支出或两者同时采用,这是各国通常的做法.从执行政策的效果看,同时采用减税和增加支出,只要两手段的执行力度适中,往往可以取得较理想的效果(90年代被较多的国家所采用).当然这种手段的双向配合若力度过大,既会扩大财政赤字的规模,使政府的债务负担加重,也容易导致通货膨胀(如80年代的美国).但如果两种手段反向配合,即减税与减少支出或增加支出与增税,政策效果往往会相互抵消(如早期美国在反经济大萧条的时候就是采用了扩大支出与增税两种手段,导致财政政策效果较难显现).

4、宏观经济政策的配合与协调: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尽管一些知名的经济学家如克鲁格曼对治理经济不景气而采取的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持反对态度,认为通过增发货币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克鲁格曼,1998),但很多国家的实践证明,为了使经济降温,货币政策的作用更明显;为了启动经济,财政政策所起的作用往往更大;如果两种宏观经济政策能够相互配合与协调,则政策效果会更大.这一点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如前述的?国以及东亚国家在刺激经济增长所执行的政策中,就非常重视两种宏观经济政策的相互搭配,日本也同样如此。需要强调的是,一国政府采用“双松”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时,一定要注意“度”的把握,否则很容易使经济陷入通胀之中.

三、对中国的启示

1997年初,我国国民经济顺利地实现了“软着落”,但与此同时,经济增长远度放慢,物价持续走低,大批职工下岗等问题也开始出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从1998年中期起,中央政府连续执行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调整国家预算,加大财政赤字规模以及国债的发行量,以满足政府直接扩大支出对资金的需求.这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以扩大内需为目的的凯思斯需求管理政策.到目前为止,财政政策已执行了三年有余,但政策效果呈递减之势:1998年—2000年财政扩大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分别为2%1、5%和1%〔这些数据来自于国家权威部门的报告,为估算数).政策效果不佳还有一个表现就是财政政策并没有对民间投资与消费起到明显的带动作用:政府扩大的财政支出主要是通过国有单位进行的,当财政支出增加的时候,国有单位的投资增长就很明显,一旦支出减少,它们的投资增幅也会减小船政扩大支出期间,非国有单位的投资增速远低于国有部门.此外,民间消费的增幅也并不明显.

我国财政政策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广是政策的理论指导比较单一.我们在制定融政政策时,以凯思斯的需求管理理论作为指导,寄希望于通过财政支出所产生的乘数效应实现经济政策的目标;至于减税政策,只是在迫不得已的惰况下(如出口退税税率上调)或无关紧要的税种上作了些微调(如2000年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二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缺乏配合与协调:扩张性的时政政策与管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相配合,导致相当多的投资者在资金筹措方面遇到障碍.表面上看,从1996年中期起,央行先后七次下谓了存贷款利率,且大幅降低了法定存款准备率,实行的是放松银根的货币政策;实际上为了化解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对内实行了较为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导致商业银行“借贷”、“慎贷”,即管理上的紧缩银根政策.当然,这种做法与我国正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有关,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各种新制度的缺乏造成的.三是财政政策的两个基本手段相互间缺乏配合,甚至是作用方向相反的手段同时采用:增加支出的同时增加税收.近三年里,财政收入(税收)的增幅高出经济增速的一倍以上,税收的年绝对增量高于财政扩大支出的数量.可以说,扩张性的支出政策效果在相当程度上为税收的增加所抵消.四是能够对宏观经济政策作出敏感反应的微观经济基础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加上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乏,导致财政支出的乘数效应大大缩小.如前所述,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是通过国有单位进行投资的,而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单位预算软约束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政府与国企之间存在的千丝万缕的关系依然如旧,这自然使财政支出的效果大打折扣.由于诸多现有的不平等政策,导致真正对扩张性财政政策反映灵敏的非国有单位并不能从中受益,因而不可能增加其投资活动;各种新的改革措施不断推出使人们现期及预期的支出增大,但完善的保障体系并未及时建立起来,导致人们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增强,使边际消费倾向逐年降低(戴园晨,1999;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宏观经济课题组,2000),直接降低了时政支出的乘数.

国外的财政政策实践告诉我们:如果持续性地采用单一的财政政策手段(减税或增加支出)刺激经济而又效果不佳的时候,不仅不能实现政策目标,而且还将使财政背上巨额的赤字与债务包袱.这种现象在我国目前也有显现的苗头:衡量一国债务状况的两个宏观指标是债务负担率(债务余额/gdp)和债务依存度(债务/财政支出),到2000年底,两个指标分别超过15%和60%;如果考虑到债务仅仅归属于中央财政的实际状况,那么,债务依存度已愈100%.以上计算口径还不包括“准国债”,例如1998年向四大商业银行发行的补充银行资本金的巨额专项国债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等.如果将“准债务”也算入其中,则政府的债务负担还将大大地增加.因此,继续依靠扩张性的财政支出政策,不能取得预期效果,执行空间也有限.为了实现更为理想的政策效果,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将已有的理论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结合进行综合灵活的运用.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并没有一个完善的微观经济基础和政策环境,不同的微观主体对宏观经济政策反映的灵敏度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这种状况下,如果以单一的理论作为指导而执行某种政策手段,往往不能产生理想的效果。可考虑将不同的经济政策理论与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同时制定和执行不同的政策手段.

2、注重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作用方向的一致性.当前需要改进的主要工作就是对各类微观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政策待遇: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只要符合银行信贷管理规定的条件,都应该得到其需要的贷款.

3.加强财政政策的支出手段与税收手段的交叉运用.90年代以后,以减税手段扩大内需、刺激经济的增长已成为各国通常的做法.我国也采用这种做法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因为现行税制是在2994年开始实施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环境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当初的通货膨胀已为目前的通货紧缩所代替,原来很多抑制投资与消费的税法条款急需作相应的调整.适当对一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及税收负担进行调整,可以使纳税人因负担减轻而直接受益,有助于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

4.将财政政策的执行与国有经济的战赂性调整结合起来.“有所进与有所退”是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基本思路.据统计,我国目前拥有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约6万亿,如果采用多种方式将其中的一部分变现,由此收回的财政资金以万亿计.将这些资金用于执行财政政策,将会产生“双赢”的效果厂方面国有经济的结构优化有助于财政支出资金使用效果的提高;另一方面为税收调整和扩大支出提供了资金来源,可避免扩张性财政政策可能造成的政府负担加重。

参考文献:

1.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2.傅殷才.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3.蒋自强等.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4.颜鹏飞等.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述评.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5.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正视通货紧缩压力,加快微观机制改革.经济研究.1997(7)

6.张凌.东亚扩大内需的政策及其效果分析.经济学动态.2000(3)

第12篇

经过几十年的交往,中美两国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双方的关系却依然脆弱、不稳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两国间一直存在战略互疑。

中美两位知名学者王缉思、李侃如合著的《中美战略互疑:解析与应对》(2012年3月在两国以中英文出版)直接针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彼此对对方的认知,清晰、坦率地摆出各自对对方的怀疑,寻找其存在的根源,并为如何解决或减少相互战略怀疑提出了若干建议。

怎样看待中美间的战略互疑

对此研究成果,总的看,肯定的意见为多,但也出现了一些反对或是不赞成的声音。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何必要把问题讲得那么明白,为保持两国关系发展,也许还是模糊点儿好。二是认为中美间本来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战略互信,战略互疑才是两国的现实,双方应致力于管理两国竞争而非消除战略互疑。三是认为,从总体看,两国的“互疑”并非处于历史最高期,中美关系目前仍处于一种较好或相当好的状态,两位学者的观点似乎过于悲观了。

我不赞成第一种意见,因为无论是否有真凭实据,战略互疑确已成为两国关系深入发展的重大障碍。将这一长期以或明或暗形态存在的问题摆上桌面,不仅有益于逐渐改变两国政策中“两张皮”现象(当面讲合作,背后重防范)对政策执行带来的困惑,而且有益于两国对症下药,减少因理解和认识不够形成的误解。正视与有效应对两国间的战略互疑,将是两国关系走向成熟的重要表现。

我更不同意第两种意见。因为这显然有悖两位作者的初衷。建立中美战略互信的现实目标是做到相互尊重对方核心利益,清楚了解对方底线,努力发展信任措施,并在有共同利益的领域积极开展合作。通过多年的交往与磨合,中美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战略互信(甚至在上也有所表现),只是还很不够。此外,对于中美关系来说,进行竞争管理、危机管理与建立战略互信,同样重要。如果只强调前者,显然对中美关系过于悲观,是将中美关系等同于当年的美苏关系;如果只强调后者,又过于乐观,超越了现实。从长远看,使后者发挥主导作用应是中美双方共同努力的方向。

至于第三种意见(以奥巴马政府前高级官员贝德为代表),在一定意义上我是赞成的。这种意见认为应更积极地看待中美关系,但遗憾的是,当前中美两国的许多人,包括一些重要的官员,并不这样看待,而是对中美关系持相当消极的看法。

加强军事交流,展开“小多边对话”

关于两位作者最后提出的政策建议(涉及经济贸易、军事战略、网络安全、小多边对话、公众情绪),我认为既中肯、务实,又很有见地。我仅就第二、第四这两点建议谈一点支持的意见。

首先,关于“军事战略”。长期以来,中美两军关系与两国其他方面的关系相比,明显滞后,战略怀疑深,合作少,并往往成为两国政治摩擦的牺牲品(两军交往曾被中止多达六、七次)。“三大障碍”(美对台售武、美舰机对华近岸侦察、美国内歧视性法律)和“三大差距”(两国军力差距、任务差距、体制差距)更使两军交流困难重重。然而,如果以辩证的观点看,在一定条件下,最薄弱的环节可能恰是最有潜力发展和最有可能突破的环节。因此,我非常赞成两位学者的建议,即以“有高层政治领导人参与,与各自军方一起”的方式来加强两国军事安全对话。我认为,两国军事安全对话的目标应是使双方误解逐步减少,使双方共同利益可以通过切实合作不断加强,并通过建立与完善危机管理机制和建立起有别于美苏、美俄之间的战略稳定机制,使双方确实存在的尖锐分歧(主要在传统安全领域)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关于举行“小多边对话”。我认为,无论从改善中美关系还是从加强地区安全着眼,逐步、适时地举行一些包括中美在内的三边安全对话都是很有意义的,这样做既有益于减少国内对他国联合对付我们的担忧,又有益于扩大多边对话。此外,如果中美韩或中美日能举行三边安全对话,还可能为未来中国与美国双边开展军事同盟对话打开希望之窗。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同盟仍将长期存在,这是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当然,要使这些对话较快开展并取得成果很不容易,但这不应成为不作为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