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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项目

时间:2024-01-04 16:38:00

保险资金投资项目

第1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 公路基础设施 投资方式 障碍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069-03

一、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及融资现状

1.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截至2014年底,我国公路通车总里程446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1.2万公里,里程规模位居世界第一。根据《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十二五”期末我国国家高速公路网将基本建成,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达到65万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390万公里。预计,“十二五”期间交通基本建设投资需求规模约6.02万亿元,其中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需求3.07亿元,占比高达51.0%。据预测,未来十年我国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缺口年均约2400亿元,对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各类社会资金需求巨大。

2.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现状。近年来,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中央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的全方位、多元化筹融资格局,但融资渠道主要是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从表1可以看出,“十一五”以来我国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内贷款和地方自筹,其中地方自筹中也包含有部分银行贷款,从而使得银行贷款占比超过50%。这种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的融资模式,不仅导致公路建设债务规模快速增长、债务风险快速积累,还增加了融资成本。此外,由于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建设成本不断攀升、公路集中养护高峰期即将到来等因素影响,公路交通行业筹融资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二、保险资金投资公路基础设施的可行性

(一)保险资金投资公路基础设施的制度保障

2005年12月,国务院批准同意保险资金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2006年3月,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交通、通讯等五类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随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2007)、《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等政策陆续出台,推动了债权投资计划的顺利实施。2012年10月,《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出台(2007和2009年出台的两个《指引》被废止),从各方面放松了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条件,再次为企业运用保险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创造有利机会,也体现出国家鼓励保险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二)公路基础设施符合保险资金投资需求

1.公路基础设施能够满足保险资金的安全性需要。保险资金是依据大数法则筹集得来的,资金偿付具有硬约束,因此安全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由此决定保险资金更倾向于投资风险较小、现金流较为稳定的项目。公路基础设施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建设及养护活动通常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投资风险较小,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宗旨。

2.公路基础设施能够达到保险资金收益性的目的。目前,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贷款和债券,投资收益率较低且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较大。近7年来,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平均不足4.4%,且多数年份低于银行五年定期存款利率,相比约5.5%的寿险产品精算假设,收益率缺口较大。在此情况下,投资收益对支撑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债权投资计划收益率远高于国债和企业债,高速公路的投资回报率通常为8%~10%,远高于银行协议存款和债券的收益率。因此,从优化资产配置方面看,投资公路基础设施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

(三)保险资金契合公路基础设施投资特点

1.保险资金规模庞大,投资潜能巨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14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10.16万亿元,是2006年的5.2倍,年均增幅达22.8%;资金运用总额达到9.33万亿元,是2006年的5.2倍,年均增幅达23.0%。

2.保险资金负债期限符合公路基础设施投资期限特点。长期以来,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一般在15年以下,与回报周期在20年以上的公路基础设施项目不相匹配,致使公路行业面临现金流不足以偿付利息和本金的困境。而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具有期限长、稳定性和资金规模大等特点,更加符合长期投资需求。公路基础设施特别是高速公路的黄金投资期一般在路产年龄的第5~15年,在此期间盈利稳定且增速较快。因此,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投资公路基础设施,不仅能够缓解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筹资与还贷压力,也可以改变保险资金资产负债错配状况。

三、保险资金投资公路基础设施的方式

1.股票和债券投资。根据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股票和债券。截至2014年底,我国股票市场上高速公路公司19家,2013和2014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30和0.33,处于中等水平。债券市场截止2013年5月,交通行业发行尚未到期债券共计592只,累计融资7112亿元(剔除铁路行业部分),发行主体184家。其中公路行业发行债券144只,发行主体46家,占比分别为24.3%和25.0%。目前,在保险资金的股票资产组合中,对交通行业的投资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2.股权投资。2010年《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企业股权。2006年,总规模600亿元的山西-平安交通能源基金的设立开创了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该基金投资运作的首个项目山西交通开发投资总公司向平安保险转让太原至焦作(省界)高速公路41%的股权。通过此次转让,山西交通开发投资总公司相当于在未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建设完成339公路高速公路,并取得了59%的股权。

3.债权投资。2006年《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进行债权投资计划。2012年《基础设施债券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债权投资计划的金额不高于总资产的10%。截至2012年底,保险资金投资交通行业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共计19项,备案投资额度达544亿元,占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总额的0.8%。

4.委托信托机构投资。在信托模式下,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签署投资计划,委托其将保险资金投向指定的交通项目,投资方式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债权转股权投资等形式。2006年7月,平安信托与山西交通开发投资总公司签署意向性《股权投资协议》,以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收购后者旗下太长、长晋、晋焦3家高速公路公司的部分股权。2007年7月股权交割仪式完成,平安信托分别收购上述3家高速公路公司30%、60%、60%的股份,交易总额达23亿元。该项目被誉为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第一单。

四、保险资金投资公路基础设施的障碍

1.投资比例受限。从表4可以看出,保险资金虽规模庞大,但更青睐于安全性较高的银行存款和债券,两者合计占比达70%~80%(2104年除外)。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由此推断,在剔除能源、市政、公租房等基础设施项目后,能够投向交通基础设施的保险资金量将很小,实际比例一般不超过2%,按此计算,2015年保险资金可投资于交通基础设施的额度最多为2000亿元。

2.投资标的障碍。交通行业的股权和债券投资计划,都要依托于一定的交通资产项目,比如高速公路项目。一方面,相对标准化的金融产品,此类项目标的资产复杂、质量差异大。如:经济发达地区的高速公路现金流通常较为充足,保险资金对此较为青睐,银行和各金融机构也竞相争夺,但今后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将主要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其通行率低,收益率普遍低于行业水平,很难吸引保险资金投资。另一方面,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复杂,保险行业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对交通项目投资标的的鉴别能力不足,并且交通项目受政策和规划影响较大也造成了现金流来源稳定性不足。

3.增信要求较高。近年来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成为保险投资的新渠道,但从已备案的交通基础设施债权项目看,保险资金的投资规模并不大,除人保天津滨海新区交通项目外,全部在30亿元以下。主要原因是《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方资本金比例、在建项目自筹资金比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要求专业管理机构在设立债权投资计划时,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较高的增信要求的结果必然是符合增信要求的企业因自身资产质量较好,通常可以通过银行信贷或发放企业债券方式解决融资困难,而达不到增信要求的企业则恰恰是迫切需要保险资金投入以解决融资困难的企业。

五、相关建议

1.加强与保险资金监管部门沟通协调。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与保监会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就以下方面达成共识:一是进一步放松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大资金投放总量。二是适度放宽增信要求门槛、调整事前备案为事后备案等,让更多的交通投资主体能够获得保险资金的支持,解决发展资金不足问题。三是保险公司应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特点,积极加强资产配置的研究,引进配备具有交通专业背景的人才,逐步建立形成更加科学的交通基础设施产品配置策略。

2.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交通资产质量。保险资金投资的核心是标的资产的质量,为此,交通部门应不断加大交通融资平台的整合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充实优质资产和现金流,以吸引更多保险资金投入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多渠道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困难问题。

3.建立充分高效的交通资产信息共享平台。目前保险资金的债权和股权投资计划多是从省、地市层面与金融机构的联系,这种单线程的联系,效率较低,成功率不高。如果能够在中央层面建立更高层次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必将会更好地吸引保险资金,实现保险业和交通行业更有效地对接。

4.加强监管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和投资有效。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保监会应当与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联手,对投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同时,保险业也应当严格管理和控制整个投资过程存在的风险,有效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收回和投资收益的获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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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郭琳琳.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追踪及现状分析[J].金融与经济,2012(11)

第2篇

3.保险资金运用中短期行为严重。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资金主要来源都是保费收入。人寿保险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一般为30年到40年),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因而现今这部分资金在我国比较适用于投资长期储蓄、国债、基础设施项目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一年),对资金的运用要求流动性强,因而比较适用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率高的投资品种。然而,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而我国短期投资的投机性大,风险高,这种资金来源与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的效果。

4.保险资金存在着非收益性运用比重过大的问题。当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上出现偏差时,当保险资金无合适渠道进行投资时,一些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扩大成本占用的问题比较普遍。根源也在于无合适的投资渠道。

二、发达国家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与运用比例的简要评析

由于各国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的不同以及各国保险业的发展的背景差异,各国保险资金的运用都有其自身特点。

1.美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美国保险业一般根据国内金融市场供求状况调整其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数量,相对而言政府公债和企事业债券比重较大,股票投资比重较小,但目前仍可达到保险业资产规模的10%左右。抵押贷款是美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传统业务,一度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基本维持在总资产的30%以上。只是在80年代以后,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资金转移投向各类证券以达兼顾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之目的,这样抵押贷款的比例直线下降,目前还不足10%。二战以后,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在地产商或工商企业建造厂房、仓库、办公楼或购物中心等,资金需求急剧上升,美国保险业充分估计到该市场的投资价值,斥巨资进行不动产投资,其规模曾占总资产的6.7%。近年来,由于不动产投资风险较大,这方面的投资规模相对较低,一般维持在2~3%。在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在内的其他资金运用方面,一般所占比例极小,现金和存款是为了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保证保险金的偿还,所以,美国保险业对现金和存款的管理主要是以预计的现金流量为主要指导,防止流动性不足,同时避免资金闲置。

2.英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英国保险业长期资金的运用与美国有显著的差异。由于英国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采取宽松的态度,致使英国保险资金运用在不动产和公司股票等产权投资所占比例要比美国高得多,接近60%,同时,政府债券持有比例也要大些,而抵押贷款和公司债券相对少得多。此外,英国保险业常常斥入短期资金平衡资产组合的流动性要求,斥入资金一般投于短期资产作为现金准备。

3.日本保险资金运用状况。由于经济传统不同,日本保险业资金运用偏向于商业贷款,贷款在各项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在80年代以前维持在50%以上,近十几年来虽然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在30%左右。日本保险资金的证券化程度相对低于美国和英国,但近些年来呈上升趋势,到现在已达60%以上,财产保险业资产的证券化程度则较高。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显著特点是资产证券化程度较高,尤其在英、美两国,财产险业的资产证券化率高达90%,寿险业也达80%以上。资产证券化程度高的第一个优点是资产的流动性强,能满足流动性的需要,同时,资产的收益性也得以兼顾,尤其是股票,收益一般要高于贷款和不动产投资,债券则更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第二个优点是资产闲置率维持在最低水平,这些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其现金和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仅为0.5~2%,其目的是支付日常支出和费用等。第三个优点是投资方式多样化,范围广范,这样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和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

三、我国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适宜性分析

由上可知,西方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资产政券化程度高,资金闲置少。我国寿险资金的运用应借鉴其成熟的经验。由于寿险业务经营时间长,使保费收取与给付之间存在时间差和规模差,再加上寿险所具有的稳定性和给付的可预见性,使得以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寿险公司的资本金组成的寿险资金用于长期投资成为可能。基础设施的投资特点与来自于传统固定利率的寿险产品的资金特点也正好吻合。

1.从单个项目投资规模来看。保险公司由于网点等条件的限制,不适于开展保单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零售金融业务,而应开展单笔资金运用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银行业务。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金额巨大,正好符合保险公司选择投资项目的要求。

2.从项目的还本付息周期来看。寿险业务具有长期储蓄的功能。在正常情况下,年轻人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前的缴费期可以长30年以上,寿险给付期一般也长达10年以上。所以寿险公司有大量的长期资金可用于投资。在不发生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长期利率总是高于短期利率。在保持一定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寿险公司应该尽可能地提高长期投资在其资金运用中的比例。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和还款周期普遍较长,一般在十年以上,有的甚至达到55年。这样长的投资期限让一般投资者望而生畏,但恰恰适合寿险资金运用的要求。

3.基础设施建设的稳定收益符合寿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优先的原则。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建设的期限一般为4至8年,产业寿命较长,运行维修费用相对较低,累积的利息较高。因此,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拥有长期稳定的收益。以高速公路建设为例,尽管我国在20世纪末突破了1万公里,但该行业仍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国家对公路建设的重视,使这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回报率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4.从投资风险来看,投资基础设施既没有获得暴利的可能,也没有血本无归的担心,偿还本息一般只是时间问题。这一风险低、回报相对稳定的投资领域适合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必须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金融机构参与。同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值增值功能有利于寿险公司控制通货膨胀风险。为保证未来的偿付能力,寿险公司一般要将一部分资金以存款和债券的形式存起来,但这两类投资都无法有效地抵御通货膨胀风险。2001年,寿险公司资产中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仍高达76.8%,这说明我国寿险资金运用十分重视安全性和流动性,使得寿险资金“保值有余,增值不足”,与发达国家的寿险资金的运用相比有很大的差距。而基础设施建设的回报率却能有效地弥补承保业务可能出现的亏损。因此,寿险公司将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投资将在总体上保证寿险资金风险分布的合理化。

利率降低对基础设施项目十分有利。由于投资额度大、期限长,基础设施项目的盈利能力对利率非常敏感。在1997年之前,国内资金紧张,贷款利率较高,高额的资金成本使得许多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盈利。一些项目不得不使用利率相对较低的外资,被迫承担汇率风险。在连续七次降息之后,基础设施投资的成本大幅降低,盈利能力大幅提高。这是各银行信贷明显转向基础设施投资的原因之一。

5.允许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将有助于在加入WTO后提升中资寿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寿险公司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成功后,一方面增强了其资金实力,树立了可信赖的公众形象,也有利于寿险市场营销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环节众多,寿险公司可以建立更加广范和更有利的客户网络,为拓展市场创造条件。这一点对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保险如何应对外国保险公司大量进入的局面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为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自1996年以来,政府一直把扩大内需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中国2001年初的“十五”计划订出未来五年(2001~2005)的投资率为35%,按照现有的数字计算,中国每年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大约为6000亿元。面对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国家财政的压力确实很大。因此,除了国家财政和国有商业银行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外,还要鼓励其他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国外的养老基金和其他福利基金偏好追求安全性高的投资,非常看好中国能源、交通、通讯等基建项目。这些公共基金机构(包括人寿保险公司、退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能够提供长期固定利率的资金。据有关专家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前期,这些机构在通过资本市场为大型能源和交通项目融资方面,获得了极大的成功。这些项目的成功表明,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公共机构贷款者拥有的巨额资金,为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能源、运输、电讯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提供相当可观的资金(参见《1995年亚洲经济和基础设施》)。既然国外的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已被证实是可行的,那么我国的寿险资金也理所当然应该在这方面有所贡献、有所作为。

四、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连接平台——基础设施项目信托计划

寿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投资形式将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寿险公司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这种直接投资方式,即是指寿险公司直接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直接从事项目的生产经营。采用这种方式,投资者将直接获取利润和承担风险责任,减少了中间环节。但从现有的市场和寿险公司的技术和人才条件来看,采取这种直接投资的方式风险较大,技术方面的要求较高,寿险公司还不具备相关的能力。以目前各寿险公司现有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还无法承担和应付由于直接投资所引起发的一系列风险。法律限定上突破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2.债券模式。基础设施项目发行长期建设债券,允许寿险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平等参与购买。这种模式符合市场经济的规范,但其实施取决于基础设施投资体制的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更何况目前我国公司债券的市场规模还很小,新债券发行更是处于停滞状态。所以,操作的难度也比较大。

3.银保联合贷款模式。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参加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联合贷款。寿险公司通过这一模式可以分散投资于多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但在向基础设施项目发放贷款的业务中,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在目前各商业银行均有数量可观的闲置资金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显然缺乏与寿险公司合作的动力。这一模式是否可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之间建立双赢的利益分配机制。

第3篇

2013年政策利好继续发力。新年伊始,保监会再推三项新政,分别是《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那么,新政的意义何在?又会对未来保险资金的运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债券投资:最务实的新政

作为险资投资新政组合拳的第一拳,《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被认为是最务实的新政。该办法主要的变化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对债券品种进行了重新分类。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可投资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品种;第二,调整了投资比例。将无担保债券投资余额的上限从原先的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上调至5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从10%上调至2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有担保债券的份额,从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上调至40%,对有担保的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总额则没有限制;第三,适度放宽了发行限制。对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债券的偿付能力要求从不低于150%降为不低于120%,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规定的簿记建档方式;第四,再次强调加强风险管控。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对无担保企业债投资的放松。

债市一直以来都是保险资金重要的投资阵地,占到保险资金投资的半壁江山以上。特别是近年来,一方面股市持续低迷,而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新品种不断推出;另一方面保费收入增速减缓,对流动性的要求逐步上升,为了确保资产配置期限和绝对收益的要求,保险公司对高收益的中期债券和无担保企业债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然而,受到监管限制,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的债券十分有限。这是因为中国大部分的无担保企业债都是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据 Wind资讯和华创证券统计,2008年至2012年5月发行的919笔中期票据仅有11笔采用了招标方式,而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债券,这使得673 只企业债和公司债由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方式而不能进入保险资产投资池,如果再考虑到发行人净资产的限制,以及对于信用评级要求等其他因素,保险机构实际上能够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债、公司债不足60只。新政推出可望结束险资投资无担保债有名无实的状况。

总体而言,新办法拓宽债券品种及上调投资比例上限后,将给予保险公司在债券市场更多的操作空间,减少保险投资收益对股市的依赖,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收益的稳定性。这是对保险投资最有实质意义也是短期最容易见到效果的政策。

另类投资:最有冲击力的政策

新政组合拳中最具有冲击力的拳头无疑当属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系列政策。虽然在2009年新版《保险法》和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放开了险资投资于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项目,但由于管理细则迟迟没有出台,不少投资项目实际上并未启动,如私募股权(PE)投资等。至于金融衍生品投资更是被视为保险投资的。此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及《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正式文件出台,不仅保证了原先已对保险资金开放的投资领域得以实质性放开,而且打破了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放开了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的投资领域。

1.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项目具有投资期限长、资产价值波动性较低、不受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和收益率较稳定的特点,这些特点能够满足保险投资长期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加之中国基础设施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信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资中的信用风险,故而也能满足保险投资对安全性的要求。上述特点使得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从2006年放开后就一直深受保险资金的青睐。新政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核心内容正是放宽不动产的准入条件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限制,降低发行门槛。

根据过去的监管规定,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占险资总资产的上限仅为5%,而上述新政规定允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新政还降低了对债权计划担保人自身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的要求,改进了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等等。而2013年2月的《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则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调整为注册制,进一步简化了计划发行流程,提高了效率。在不动产投资方面,新政在盈利、偿付能力、净资产三个方面都降低了要求。可以预料,在当前股市低迷的情形下,随着各地投资开发建设规模的扩大,上述新政的出台必将推进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步伐。

事实上,保险资金已在大力加码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保险机构累计发售了83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11项不动产债权计划,备案金额达3025亿元,平均投资年限7年,平均收益率达6.36%。从所选项目的资质看,保险公司首选的主要是财政状况较好的一线城市或者中央部委、央企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其次是具有稳定收益来源的项目,如电厂、城市轨道,港口、公路等本身就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项目。不过,随着债权计划的放开,以及优质基础资产和项目的逐渐减少,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投资的项目将由以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财政状况较好的一线城市为主,逐渐向二线城市甚至地市级公路交通、城市建设等转移。目前,在不少省份,大量以债权计划形式参与地方性基础设施融资的保险资金,已成为当地重要的新兴融资渠道之一,被写入当地金融工作议程。2012年,湖南省首次引进保险资金30亿元用于省内44个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在湖北,新增保险资金签约投资额逾170亿元,主要投入湖北省重点基建项目中。不动产投资领域则主要集中在自用和商业写字楼领域。可以预见,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将会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点方向。

2.股权投资。虽然在2010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已经允许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但一方面由于对保险机构资质条件和可投资项目范围的限制较为严格,另一方面尚未出台配套的管理细则,从而使得险资股权投资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进展十分缓慢。2012年新出台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对股权投资给予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为全面的规定。在保险机构的资质限制方面,去除了上年盈利的要求,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底限从150%放松至120%,将净资产从10 亿元降低为1 亿元;在直接股权投资方面,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等,拓宽了直接股权投资对象的范围;在间接股权投资方面,明确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并指明了新兴战略基金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显然,新政的出台对于保险机构,特别是众多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十分有利。

3.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由于金融衍生品所具有的高杠杆和高风险特点,中国保险公司对于该领域的投资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与其它各项投资新政相比,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作为新开放的两个投资领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意义尤为重要。

多年以来,保险投资“过分依赖A股市场”一直被广为诟病。从2005年保险资金获准入市至今,伴随着股市的大起大落,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始终表现出与A股市场走势非常紧密的相关关系。如在2007年股票市场的大牛市中,保险资金运用总体收益率达到了12.17%,却在2008年的熊市中陡然降至1.98%。随着近两年A股市场持续下跌,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收益率也相应连续出现两年下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投资的收益率更是分别降至-2.56%与-2.05%的低位。

这种“股市依赖症”与保险资金在股票投资中缺乏对冲机制有着直接的关系。利用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保险资金将可以通过在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这两个市场上的反向操作来对冲股市的波动,锁定投资收益,实现防范和规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因此,股指期货成为险资最看重的领域之一。《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中,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可以对权益类资产进行100%的风险对冲。对比目前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募基金的20%的对冲比例上限,可以看出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头寸”放得非常开。

目前关于险资融资融券的办法尚未正式颁布,但是根据2012年6月闭门会议的征求意见稿,允许险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意见稿明确了险资可参与融资融券的具体品种包括:存单质押融资、债券回购、证券转融通、账户间融资这四类;同时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融资融券必须满足资产托管、信息系统、杠杆规模等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最有创新点的突破

以往的监管规定不允许保险资金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机构投资,委托投资范围基本限定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能替集团公司或同业中小保险公司买股票、买基金,而不能对外发售金融产品,也不能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以外的机构资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三项新政的出台终于打破了保险资金管理制度的藩篱。

根据新颁布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今后保险资金除了可以委托行业内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外,还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投资。该办法充分反映了保监会希望通过引入委托投资竞争机制来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同时倒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竞争中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的良苦用心。

在基金、信托和证券等机构涉足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壁垒被清除之后,保监会随即出台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了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以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也可以作为受托人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等;在满足相关规定条件并通过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后,甚至可以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如此一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在资金受托与资产管理两个方面得到了拓宽,实现与银行、证券、信托的对接。

2013年2月出台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最大亮点是重启了一度停滞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的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产品及“一对多”集合产品。这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逐步淡化行业局限,参与到泛资产管理行业之中,与基金、券商、信托等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在同一平台上展开正面的竞争。

第4篇

4月14日,保监会《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出了6个方面共21条重点措施。

对于保险业来说,新型城镇化带来的机遇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因“人的城镇化”带来的保险业务的增长;二是通过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发挥资金融通功能,获得较稳定的投资收益。

近期,其行业效应可能更直观地体现在后者。这些另类投资领域,正成为苦于寻找投资出路的保险资金的“蓝海”。

《意见》提出,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创新资金运用形式,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养老健康产业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发展。

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表示,将深化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范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创新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支持形态。

自2010年保监会允许保险机构开展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以来,保监会已出台多项政策,逐渐放松另类投资的投资渠道。今年2月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则进一步把“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放宽至25%。

政策红利还不止于此。《财经》记者独家获悉,保监会近日向业内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险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质和要求做出了规范。诸业内人士称,该文件正式后,将改变当前另类投资的投资格局。

“放开前端”的同时,亦须“管住后端”。《财经》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保监会近期亦了关于风险合规、信用增级以及相关监管口径等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险企另类投资风险的管控。

新型城镇化机遇当前,保险业如何把改革红利、内需潜力和创新活力叠加起来,形成发展的新动力? 新规建制:收与放

近两年来,保监会针对另类投资领域下发的监管文件几乎是最多的,从产品发行、发行制度、监管口径到风控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渐趋完善。

这些监管文件,以“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主线贯之。新型城镇化方案的正式出台,亦为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的深化,提供了新的创新内容。

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透露,保监会将探索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公用事业收益权证券化、优先股、股债结合、夹层基金等新型投资工具和方式,引导保险机构完善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的有效商业模式。

此外,还将探索保险资金投资市政债券等新型融资工具,支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

不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当下最企盼的政策则是关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细则。

事实上,监管层对于投资信托计划存有不同看法。一位保监会高层人士就认为,信托本质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监管部门很难对其背后的资金来源进行有效监管。另外,信托计划期限一般很短,这与久期较长的保险资金并不相匹配。

从《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来看,保监会虽然明确放开了险资投资信托计划,但对受托主体资质和可投项目制定了较严格的规定,规定可投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础资产,仅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受托主体——信托公司的净资产要求为35亿元,比《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里规定的30亿元有所增加,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将有所减少,门槛有所提高。

业内曾希望放开的单一信托计划,在该文件里仍然被禁止。

“通过信托这个通道,保险公司可以比较灵活地构建交易结构。和信托计划相比,债权计划的设立条件很高,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也不多,即使有,中小公司也难拿到。”一位保险资管负责人表示。

另一监管新规则是《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县级政府融资平台监管口径》,保监会要求,债权计划可投的县级市为“平台地处经济较为发达、财政实力较强和信用环境良好的城市”,还款则需纳入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并落实预算资金来源。同时,由符合条件的银行提供担保,进行风险兜底。

目前,保险公司设立的债权计划,以国家级或一线城市的重点项目为主,尚未延伸至县级市一级。

该新规意味着,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债权计划创设门槛的降低,今后债权计划的投资半径可延伸至县级市等三四线区域。不过,文件对县级市的标准只作了原则性的表述,未作硬性指标的界定。

在放开前端的同时,保监会也进一步细化了对债权计划注册的规定以及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

比如,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下称“保险资管协会”)近期的《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发行的债权计划的最低募集额不低于注册规模的50%。如分期发行,则每期最低募集额不低于当期注册规模的50%。

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再再介绍,此前业内分期募集一般采用余额募集(即首次以全部注册额度为募集额,以后每期募集以前各期募集总额与注册额度之间的差额作为募集额上限)和特定数额募集两种方式。从新规来看,第一种方式已不再适用。

据了解,一些保险公司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存量的债权计划进行调价或改变发行方式,而新规则对此进行了限制,要求如果变更债权计划的核心要素,需事前向保险资管协会报备。

此外,保监会近日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2号: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规定,另类资产管理产品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对其标准有所收紧。

这一规定正是保监会所推行的风险资本监管和利用偿付能力约束保险投资业务的监管思路的体现。

为了加强对险资参与新型城镇化投资的监管,保监会亦于本月了《关于授权北京等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和深圳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以便协调、推动和落实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创新政策,监测辖区内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的状况及其风险等内容。

《意见》要求,各保监局要与当地新型城镇化工作进行衔接,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地区实际,突出特色,制定实施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投资形态:条与块

以城镇化作为契机,在基础设施领域广撒网,是保险资金自身提高投资收益和改善资产负债错配的诉求。

对于当地政府来说,以久期长、来源稳定的险资弥补巨大的投资缺口,亦是现实之需。据了解,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吸引保险资金参与地方基础设施融资,写入当地金融工作议程。因为,与银行贷款相比,险资优势明显。“银行资金的期限太短,企业的融资成本也高,地方政府认为保险资金期限长、来源稳定,更好一些。”一位福建当地监管部门人士此前对《财经》记者表示。

以2011年中国平安与上海城投控股发起设立的30亿元“平安-城投控股保障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为例,据当地机构测算,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相比,该计划将为城投控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节约财务成本约7000万元。

对于险企来说,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亦带来不错的投资收益率。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已备案保险债权计划的平均收益率为6.31%,2013年新增项目的平均年收益率则为6.59%。多家上市保险公司2013年报亦显示,来自另类投资领域的投资收益率为其业绩添彩不少。

较好的投资收益率,亦点燃险企加大投入的激情。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共有12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累计发起设立184项基础设施和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注册(备案)规模高达5818.6亿元。其中,仅2013年当年新增注册债权投资计划便达90项,注册规模为2877.6亿元,注册数量和规模相当于过去七年的总和。

新型城镇化蕴含了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建设等巨大投资需求。王祖继预计,到“十二五”末(2015年),保险业通过股权、不动产投资等方式,将直接为城镇化发展提供资金占保险资金总量的10%-20%,总规模将达1.02万亿-2.04万亿元。通过债券、股票等方式间接为城镇化发展提供资金,预计占保险资金总量的60%-70%,总体规模将达到6.12万亿-7.14万亿元。

海南保监局局长王小平曾建议,保险资金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可以采用“条块结合”法(“条”指交通、保障房、市政等投资项目,“块”则是养老社区),与新型城镇化的建设需求相结合。

有分析师指出,地方政府仍持有不少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优质资产,主要分布在供水、电力、高速公路和保障房等项目上,这些都是比较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领域。

从目前来看,交通、保障房和养老社区等,正是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重点领域。业内认为,在新型城镇化之下,铁路、机场和轨道交通等领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投资机会。

在保险公司与多省政府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里,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几乎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目前,险资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几乎遍地开花。

养老社区亦是保险资金目前的重点投向。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有5家保险机构投资了10个养老社区项目,预计总投资153亿元。

今年3月,泰康人寿董事长陈东升公开宣布,将在长三角全面布局养老社区,而平安则于同月推出了其首个养老地产项目品牌——“合悦”。 投资冲动:地与房

去年3月17日,在出任国务院总理后的第一场记者见面会上谈到,本届政府下决心要再改造1000万户以上各类棚户区。

根据“十二五”规划,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未来五年保障房建设将面临1.3万亿-1.5万亿元资金缺口的挑战。这意味着,新型城镇化将带来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等民生项目的众多投资机会。

保险资金在这些领域已有所行动。保监会的数据显示,目前保险机构已投资了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和重庆等城市的保障房项目,拟投资金额达929亿元。

不过,险资投资的保障房项目,有成功者亦有失败者。此前,中国人保拟参与重庆的保障房项目,最后却因种种原因退出。

保险资管协会数据显示,2013年-2014年3月,保险公司累计上报的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共有22个,投资规模1379亿元。其中,土地储备类项目最多(11个)、规模最大(625亿元),棚户区改造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分别为5个和6个,投资规模分别为620亿元和134亿元。

从区域分布来说,土地储备项目主要分布在北京等直辖市、省会城市和一些地级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分布在上海、洛阳和滁州等地,保障性住房项目主要在重庆、济南、武汉、石家庄和芜湖等地。

从这些项目的分布上,可管窥保险机构的投资喜好,土地储备项目最为险资所好,但从已上报项目的评审结果来看,被专家会审议驳回的项目也都是土地储备类项目。不过,从目前已注册的项目来看,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项目全部通过,且大部分没有银行担保土地收储成本。

相对于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更加复杂,风险更加不可控,特别是后两者带有一定的半公益性质,是否适合保险资金进入,业内亦有不同的声音。

据了解,在日前保险资管协会牵头召开的关于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对诸项目类别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证和分析。

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例,拆迁人(户)量大、期限长,成本变化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存在不确定性,有一些项目授信额度低。有的项目以返还成本款及土地收益基金作为质押,存在较大的操作难度,返还账户难以监控,质押登记则缺乏相应规定。

对于土储项目来说,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土地市场活跃影响较大,未来土地出让收入不确定性较高。有的土储合同中未标明投资标的出让后的资金收回再利用有何约束,有专家指出,这将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产生较大影响。

对于担保方式采取返还成本和收益质押的土储项目,土地收益权质押及账户监管是否能够做实,存在较大风险。

保障房的资金归集力度及支出规划容易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一个问题在于,如果以保障房专项基金作为还款来源,债权计划是否有优先受偿权?目前各地对保障性住房的标准、管理模式以及投资的退出机制等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亦是险资投资保障房的困惑所在。

上述三个类别的投资项目风险,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作为偿债主体的当地政府本身的风险。

一朝政府一朝策,当地政府对拆迁、棚改、土地出让和收益返还,以及对平台公司管理的政策,往往随政府换届而变,缺乏政策的延续性。业内和公众担心,险资是否会沦为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接盘者?

有关数据显示,2013年新增注册的90项债权投资计划中,有49项的偿债主体为地方融资平台,注册规模1985.6亿元,占新增规模的69%。

一位保监会高层人士曾向《财经》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债权计划所投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项目,目前来看还是安全的。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原总裁杨超曾在“两会”提案中建议,城镇化建设的投资规模和工期长度远超保障房建设,监管层在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城镇化的顶层设计中,应考虑总体规划、实施步骤和退出机制等问题,吸取保险公司在保障房投资上的经验。 投资风险:管与疏

在新型城镇化带来的巨大商机之下, “一些公司的投资冲动很强,按都按不住”。一位监管层人士感叹。

风险同时在积聚。一位法律界人士提醒,政策不断放宽后,一些保险公司忙于抢上项目、发产品,风控能力有点跟不上了。

保监会对保险债权计划所蕴含的风险已有所警惕。据了解,近日保监会下发通知,提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所存在的四个主要潜在风险,即部分作为偿债主体的集团母公司的偿债能力不足、融资平台风险继续上升、部分主体债务集中度趋高,以及发行风险逐步显现。保监会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按照“发行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

日前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根据得分情况,将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划分为强、较强、较弱和弱四类,不同类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这一文件被保监会视为向风险监管转向的标志性文件。

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以及其后还将陆续出台的政策,将共同构建一套比较完整的“前中后”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

从险资的另类投资比例、规模以及收益率来看,政策红利正在逐渐发挥作用。

不过,债权计划现存的一个问题在于,无法通过流通交易对冲风险。中国人寿集团总裁缪建民去年在一个研讨会上谈到,债权计划等另类投资的流动性不强,很多是持有到期的形式。

有业内人士透露,有些保险公司有转让债权计划的需求,但是缺乏相应的流通渠道。随着债权计划规模的迅速增长,债权计划进行流通转让的现实需求亦随之增加。

债权计划等资管产品如能实现流通转让,可以便于投资者进入和退出,利于发挥市场定价功能,亦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曾于瑾此前曾公开表示,保险资金市场化改革的内容之一,便是在未来可以实现债权计划的流通转让问题,而保险资管协会未来将作为实现债权计划流通转让的平台,组建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机构。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BT模式 风险 防范

BT模式,是政府投资项目目前采用的建设模式之一。BT模式其操作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完全BT方式。要求投资人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对投资人无特殊资质要求。投资人采取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履行政府职能,不直接参与项目施工。项目的施工、设计勘察以及监理、材料采购等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确定。二是工程总承包方式。投资人必须是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的工程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或承包联合体,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资人承担,一般不组建项目公司,投资人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对项目的设计勘察、材料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承包。三是BT施工承包方式。当项目规模较大,项目政府将项目拆分成若干标段,直接和若干个投资人签署BT项目合同,投资人必须是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的工程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资人承担,项目政府负责工程全过程管理。

不管采用哪种方式,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即BT甲方系BT项目的发起人,负责与投资人签订BT合同并支付回购款,给投资人提供不同的优惠条件和政策,对项目运行进行监管,是项目业主,是项目的权属归属主体。政府作为项目归属主体,为达到项目按约完工的目的,必须对BT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预测,要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拟定相应的风险防控对策,建全风险防控机制,切实保障项目的安全有序实施。本文就BT模式下,政府如何防范风险提出相关建议。

一、在选择投资人时必须采取招标形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项目政府选择BT投融资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工程的投融资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如因种种原因不经招标程序直接以协议方式选择投融资建设单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因此,作为项目归属方的政府应当注意,在BT模式下,政府在选择投融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招标形式。

二、应对投资人BT项目工程招标程序及结果予以严格监管

投资人作为投资建设方,如不具备工程的施工资质,需要开展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招标工作。从政府方的角度来说,对投资人的项目工程招标程序及结果应拥有监督的权利,应当在BT项目合同中对该权利予以详细的确定。比如: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的特殊要求等,必须在投资人BT项目工程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因此,在BT项目合同中应约定投资人事先需将BT项目工程招标文件报政府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政府方收到招标文件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对投资人提交的招标文件予以审查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否则视为同意项目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政府方提出的具体的意见,符合BT项目合同对项目的特殊要求内容的,项目公司必须修改。在此必须注意,政府方对项目有特殊的要求的,这些特殊的要求必须在BT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对招标结果,也应当约定,由项目公司报政府方备案,但同时应约定,政府方事先的批准和备案行为,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对招标过程及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应限制投资人或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在项目资产上设立担保

由于BT项目一般履约周期长,投资资金巨大,因此,为确保BT合同的正常履行,投融资建设单位融资时,可能会以项目资产作为担保财产。项目资产范围比较宽泛,既包括了一些实体工程,也有一些配套的附属设施等。如以项目资产作为担保财产融资,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形,即政府方按时足额偿还回购价款,但是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违反了融资贷款合同的约定拖欠银行的贷款,在此种情况下银行为维护己方权利会实现担保权,政府方回购的资产就是不完全的项目资产了。因此,应限制投资人或项目公司以项目资产作为融资担保。但必须指出的是,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工程项目并减轻政府方的投资成本,可以设定以项目资产作为担保的相关条款,如约定以项目资产作为担保获取的银行贷款,作为政府方的回购款提早向投资人支付,为保证投资人的利益,项目资产为贷款担保后的余额应当作为政府方支付回购款的担保物。

四、应对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及影响BT项目合同履行的股东决策予以严禁

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后,实际导致了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所确定的投资人已经发生了改变,有损于政府方的信赖利益,也带来了合同继续履行的新风险。因此,在项目完成移交且保修期届满之前,投资人的股权应当被限制转让。另外,股东行使项目公司决策权也应当予以限制,如果在BT项目合同中不做限制,按照法律规定,项目公司股东行使公司决策权,外人不能干预,那么,可能损害项目公司履行BT合同能力的决策就有可能出现,比如减资、债权转让、债务担保等,因此,政府方必须对项目公司股东的决策作出限制。

五、应对BT项目资产是否存在权利保留的情形予以审查

BT项目资产对外采购合同中,约定卖方保留所有权,投资人或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采购设备,这个设备安装在BT项目工程上作为永久物,然而在采购的时候(特别在涉外采购中国外的供货商通常会有这样的要求),采购合同约定卖方所有权保留,该约定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投资人或项目公司付货款不及时或由于采购的设备的质量纠纷未支付货款,都有可能导致供货人采取行动,把设备取回,如果在BT项目中发生此情况,可能导致项目进度延期,项目已移交政府运营的,供货人如突然主张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保留权,那么政府方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代付货款,要么由供货商行使权利取回东西,这对于政府方来说,存在极大的风险。为防止风险,可以在BT项目合同中约定,投资人或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采购BT项目资产时,不能与供应商签订含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合同,还可以约定,对于特定的物的采购合同,必须交由政府方备案,以便审查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为防止审查遗漏风险,还可以在BT项目合同中约定,如果违反约定设立所有权保留,由政府方代付货款,回购款未支付完毕时,代付的货款可在回购款中扣除,同时约定由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承担违约金。回购款已支付完毕的,约定由投资人或项止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代垫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应对BT项目投交建设工程一切险等保险予以监督实施

建设工程商业险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可对损失迅速进行赔偿以恢复项目的建设,保障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可以有效地改善融资条件,保证工程顺利完工;可以规避事故给项目成本带来的冲击,保持工程预算的稳定等。

项目保险经常被政府方忽略,因在项目移交之前所有风险都归项目投资人,似乎与政府无关,事实上,如果在施工建设过程当中出现风险,对于一个重大项目,追究投资人的违约责任,不能实现政府目的。因此,保险是必须的,应该在BT项目招标文件中,对项目保险的详细内容作出约定,项目保险从BT项目开始一直到交付、维修结束,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做条款安排,以防中标投资人少或者不买。政府方应非常重视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方应当对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是否按约投交建设工程一切险等保险予以监督审查。

七、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融资风险,防止出现烂尾工程

投资人或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的投融资能力事关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实施,政府必须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融资风险,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烂尾工程。首先,应规范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自有资金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明确规定了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同时各个省市也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一般规定“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建设资金须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为有效规避风险,政府应当对投资人的资金实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的,为有效利用资金,避免资金的闲置,可以约定:如果投资人实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并且项目投资总额数额巨大,在现行公司法许可的情形下可允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同时约定分期到位的具体时间及投资人未能按时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如果投资人资金实力一般,应以项目公司资本金全部按期足额到位作为BT项目合同生效条件之一或作为BT项目合同政府方终止合同的条件之一。另外,应设立建设资金共管账户并对该账户进行有效监管。为了确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约定,即建设资金按时足额投入并专门使用于该BT项目情况,每笔建设资金的进入和划出都需要经过政府和账户所在商业银行的共同监管。通过建设资金共管账户,政府可以随时了解项目建设资金的存量及使用情况,进而掌控项目的投融资进度及工程实施进度。同时,通过建设资金共管账户,能确认每笔建设资金实际进入到建设资金共管账户的日期,准确计算计息期间,建设资金共管账户是计算建设期利息的重要依据。

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财务风险 控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财务风险的特点

(一)房地产企业筹资难度和偿债压力巨大

房地产开发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筹资活动是支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促进房地产项目投资和再投资效率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用于运转的资金的主要来源有自筹资金、银行融资、销售回款三个主要方式,其他方式的资金来源不足融资总额的10%。而销售回款中约有60%的资金来源于银行按揭贷款,由此可见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对银行的依赖程度。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资本市场成熟程度的限制,欧美国家房地产行业的多渠道融资模式在我国难以推广,加之国内证券市场对房地产企业上市的限制严格,信托受限,房地产行业资金需求规模的不断增加和融资方式的单一使房地产企业在筹资融资环节上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

(二)投资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求高

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活动是以资金为资本通过对项目投资的手段以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战略决策和资金运用能力的综合体现。房地产项目投资回收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因此在项目投资决策时要十分谨慎,一般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都会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和投资测算,从主观方面来说,不管是公司管理层还是专业咨询机构对市场走势和竞争环境的预测均来源于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和主观经验假设,因此企业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的高低对投资成败有着不小的影响。从外部政策环境来说,投资决策中对政策条件和经济环境的因素变化的分析不可能面面俱到,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很大。因此这些投资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会引发较大的财务风险。

(三)项目销售资金回收情况受市场波动影响大

房地产行业的投资回收取决于销售收入额和其转化为资金流入的速度,资金回收是企业偿还债务和再投资的基础。销售收入的实现主要受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和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影响,图1为2008年-2014年我国房地产开发面积和销售面积增长率变化情况。

由图1可见,除去2008年度金融危机到2009年度房地产行业反弹过程中我国房地产开发面积和销售面积均存在较大增幅以外,其余年度我国房地产行业新开发面积和销售面积均呈现下降趋势,但是销售面积下降幅度和波动程度远高于新开发面积的变动程度,由此可以分析判断出,我国房地产的总体供求关系还是供应量高于市场需求。进入2015年以来购房者仍持观望态度,一边是高企的库存,一边是浓厚的观望情绪,不少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回收不足,在加上融资能力的欠缺和较高的融资成本,使其资金链越来越脆弱,而为了确保资金链条,这些企业纷纷降价促销,导致购房者强烈的降价预期,在这一过程中有不少中小房地产企业已经不堪重压,面临破产。企业资金回收中面临的风险会直接导致资金链紧张,引发财务风险。因此,企业应采用加强销售战略制定和收款管理的双重机制,降低资金回流风险。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财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环节

房地产行业的财务风险控制应该在结合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环节进行企业财务风险的把控。

(一)投资风险控制

房地产企业的投资管理水平与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投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整个投资项目的事前投资策略制定、事中控制、事后反馈三个过程,通过聘请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高管团队、建立科学严谨的决策流程、扎实细致的预算工作等手段可以有效降低项目投资管理中的非系统风险,因此科学的投资管理体系是房地产投资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

(二)筹融资风险控制

根据房地产面临财务风险的具体特点,可知融资风险把控是与投资风险控制密切相关的风险控制环节。从房地产经营的开发时序性来说,在投资策略制定后最重要的财务风险控制就是融资风险控制。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主要来源就是外部融资,而投资策略能否按步骤实施完全取决于融资风险的控制能力,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当在健全投资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理性客观地评价企业的资金需求和资金平衡能力,将融资工作的控制细化到每一个节点。不仅仅是将成功实现融资作为主要目标,对于融资的偿还和再融资安排也要形成具有系统管理能力的体系,这样才能完成既定的投资管理目标,降低筹融资风险及整体财务风险。

(三)营运资金风险控制

作为房地产项目投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及投资效果评价最关键的环节,营运资金风险控制始终是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流动资金控制愈加规范和严格,房地产企业无法将所有的销售回款进行再投资或进行企业间拆借。因此,要控制好房地产营运资金风险首先要确保资金来源,加强回款管理保证资金回流速度。其次,在做好回款管理的基础上,合理制定营运资金滚动计划管理机制,确保对于项目整体投资策略的细化目标实现。最后,合理利用流动资金进行融资还款及再投资,实现项目资金的良性循环,降低整体财务风险。

除了上述三方面在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且影响较大的风险以外,房地产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还面临着利益分配风险、内控管理风险等,虽然每个企业的综合管理能力有所不同,但是每个企业都应该重视风险控制,避免严重危机的产生。

三、房地产项目财务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投资预算体系控制财务风险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建设期间,一些预算及分析体系不完善的企业往往偏向关注项目开发进度及销售进度,对项目前期的财务测算及事中事后的财务预算管理重视程度不高,导致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和清算,造成整个投资失败。

因此,必须通过进行概率分析法和例举法在项目开发前期进行整体现金流量可靠预测,避免项目财务风险。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应该实时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及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整体预算及资金预算,加强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的把控能力,保障整体预算目标的实现,体现出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保障职能。

(二)多方面开拓筹融资渠道,合理配置资金结构

基于健全项目开发预算体系,通过对项目开发整体资金需求的分析,求出资金需求缺口峰值,根据资金需求峰值出现所处的项目开发阶段,考虑项目所处开发阶段对融资的局限性,客观分析筹资缺口,如果项目自身融资能力不足以满足,通过合理的方式寻求自有资金需求,避免筹资额度不足带来的财务风险。

通过多渠道的融资方式间的互相弥补,降低资金成本,消减获利能力风险。由于项目开发类融资有获取难度大、期限长、资金成本高的特点,而短期经营类融资有着易于获得、期限短、成本低的特点,因此通过长短期融资的高低搭配以实现长期融资为基础,短期融资为辅助,利用短期融资流动性强的特点,实现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之间的置换和互动,降低整体资金成本,减少偿债风险。

(三)增强流动性资金管理,使资金利用率最大化

房地产项目对资金投入的要求较为密集和持续,假如在某一个环节上,出现资金投入困难的问题,项目投资很可能难以为继,严重时甚至会拖累整个企业的发展。所以在日常运营时,流动管理资金就更加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加强各方面的营运资金管理。

1.加强回款管理提高销售回款率缩短回款时间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说,销售回款是整个项目开发的命脉,销售回款的速度直接影响整个项目开发资金链的稳定程度及财务风险控制水平。因此,需要构建完善的营销与财务的对接机制,形成对销售未回款部分按期梳理和逐笔清理的具体措施,并制定合理的任务目标与具有激励性的考核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销售回款比例。

2.经营性资金流入用于筹资业务有关的支出管理

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其筹资成本必然在其整体项目获利能力预期和项目投资评价中起到举足轻重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当项目进入销售期和经营期以后,将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入用于归还融资本金,降低资金成本就成为增强项目获利能力的重要途径。从经营性现金流入的类别来说,项目销售类资金流入虽然有着资金流入量大、回收期限短的特点,但其受市场波动和政策调整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如果在项目销售情况比较好的情况下去预测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的销售资金流入,很可能出现过于乐观的判断和假设,在此阶段使用过多的销售类回款用以提前偿付筹资本金,极有可能使整个项目在市场波动或政策调控情况下面临开发资金短缺。而此部分资金缺口由于在短时间内需求量较大,难以通过短期融资来弥补,从而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

针对这一特点,开发企业应当对销售性资金流入进行妥善管理,在较为理性保守的财务预测分析下,对波动性较强的销售回款和较为稳定的持续经营类收入做好统筹安排,在优先保证项目开发和到期融资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再考虑提前偿付融资。

3.利用经营性资金盈余进行再投资管理

由于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特性及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市场发展模式,我国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均会在其投资项目的中后期利用项目自身产生的净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主要的投资资金用途包括摘取新土地、为其他项目开发提供资金支持等,但是不管是摘取土地还是进行其他项目开发投资,其对资金的占用期限均较长,而且被投资项目的投资效果不确定性很强,在短时间内无法产生足量的现金流入。因此,从项目本身来说,对于利用项目盈余资金进行投资的控制应在绝对满足项目自身开发经营的前提下,利用多种假设及敏感性分析的模型同时对资金输出项目和被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量情况进行预测,避免由于过度投资产生的资金流动性弱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四、结论

第7篇

1.历史沿革。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2.存在问题。(1)资金运用渠道偏于狭窄。西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法定渠道则较为广泛,比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4个方面的法定渠道: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了新规定,如认购定向国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局面仍然存在。(2)资金运用回报率过低,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由于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国内保险业的投资基本上都依法转入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性投资工具上,因此银行存款、债券的利率以及国债的发行量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近年来,伴随着多次银行利率下调,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每况愈下,规模收益持续递减。如果不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我国保险将会出现未来支付缺口较大的潜在风险。(3)投资环境不成熟,资产负债不匹配。保险公司的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市场的发育程度。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不成熟、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选择各种投资工具,参与投资市场的运作。另外,保险资金期限结构不合理,短期行为严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4)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匮乏。保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缺乏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这种人才的匮乏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投资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也加剧了监管部门对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担忧。(5)不公平竞争问题。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资金运用现有渠道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但其收益较差。特别是我国在经历了1996年以来连续8次降息后,银行存款利率已低于保单预定利率,距离寿险公司的实际平均资金成本则有较大差距。

2.国债。国债作为安全性最好的债券,具有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渠道。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更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发行规模明显增加的同时,我国国债的发行品种也逐渐丰富,期限设计日趋合理。

3.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一般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信用度较高,其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发行后可上市转让。目前金融债券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借债凭证。2003年6月,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保险业投资范围,由原来只允许投资铁路、电力、三峡、电信、广东核电、中信等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也由原来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4.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投资比例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比例由保监会核定。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比例可以占到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资、公司债券、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资金拆出、境外投资等,对这部分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目前,除国务院批准个别保险公司个别不动产项目投资外,尚未批准保险公司向这些方面投资。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

1.完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即保险资金运用的政治经济环境的总称。证券、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构成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环境。一些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其保险资金的运用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原因之一就在于它们具有适宜的保险投资环境。因此,首先,我国急需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例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其次,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国债市场应努力发展中长期国债或向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发行特种国债,扩大和增加中央企业债券品种、数量,要使债券成为保险资金的最主要的投资工具;再次,规范股票市场,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培养机构投资者;最后,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模式、投资渠道的创新。

2.控制投资比例。保险投资必须绝对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这不仅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成果,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稳定乃至政治稳定。所以,既要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又要防范各种外部市场风险,世界各国在保险法中根据本国实际,在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规定投资比例。针对我国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建议今后应重点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比例由目前的不到30%,增加到50%左右;证券投资基金控制在10%以内(目前为5%左右);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投资比例在10%左右;保持20%~30%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备赔款或给付。

3.对产险、寿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区别对待。产险公司通常都是短期的保险业务,保险基金在运用时对流动性要求较高。基于这一特点,产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应主要坚持回避风险型的风险选择,主要选择那些短期性的投资项目,以保证其对流动性的要求。同时,产险公司应坚持投资分散的原则,投资分散的重点在投资项目时间的分散上。需要强调,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流动性基础上,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流动性相对较弱,即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以获取较高的收益。

寿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期限一般都比较长,这部分资金对流动性的要求就较低,而对盈利性要求则比较高。同时,由于风险与投资收益、时间与风险一般呈正相关关系,要获取较高的收益,就必须冒较大的风险或选择期限较长的投资项目。同时,寿险公司在投资风险管理中也应坚持投资的分散性原则。另外,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具有一定盈利性的时提下,也应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期限短,风险小、收益低的投资项目,以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4.建立内部风险投资监控体系。建立科学投资决策制度,一方面是使投资决策程序化和规范化,投资决策一般应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程序进行;另一方面是投资决策的工作范围,投资决策应当建立在专家和专业机构确定的投资风险评估和现金流量的基础之上,同时对资金调度、投资策略、资产分配、资产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比如,对投保保单,可分为一般帐户和特别帐户分类管理。根据保险给付情况决定的投资期限长短、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的承受力的不同,安排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

5.加强保险投资行为监管。外部风险管理主要是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投资行为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从国外情况来看,保险监管层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监管也主要从定期检查其偿付能力来间接控制,通常不具体规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因此,根据险种偿付风险大小的不同,科学规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增强监管标准的可操作性,是风险控制最基础的工作。

除实施保监会定期和临时性检查制度外,英国保险业实施的指定精算师监管方式,发挥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作用,对风险控制也很有意义。另外还可通过独立的保险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给出评价。这一方面能够使信息更加公开化,便于监管层精简职能,更公正地监管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选择,客观上对保险公司形成方面的第三方约束。

第8篇

1.历史沿革。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2.存在问题。(1)资金运用渠道偏于狭窄。西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法定渠道则较为广泛,比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4个方面的法定渠道: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了新规定,如认购定向国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局面仍然存在。(2)资金运用回报率过低,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由于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国内保险业的投资基本上都依法转入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性投资工具上,因此银行存款、债券的利率以及国债的发行量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近年来,伴随着多次银行利率下调,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每况愈下,规模收益持续递减。如果不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我国保险将会出现未来支付缺口较大的潜在风险。(3)投资环境不成熟,资产负债不匹配。保险公司的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市场的发育程度。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不成熟、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选择各种投资工具,参与投资市场的运作。另外,保险资金期限结构不合理,短期行为严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4)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匮乏。保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缺乏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这种人才的匮乏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投资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也加剧了监管部门对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担忧。(5)不公平竞争问题。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资金运用现有渠道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但其收益较差。特别是我国在经历了1996年以来连续8次降息后,银行存款利率已低于保单预定利率,距离寿险公司的实际平均资金成本则有较大差距。

2.国债。国债作为安全性最好的债券,具有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渠道。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更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发行规模明显增加的同时,我国国债的发行品种也逐渐丰富,期限设计日趋合理。

3.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一般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信用度较高,其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发行后可上市转让。目前金融债券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借债凭证。2003年6月,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保险业投资范围,由原来只允许投资铁路、电力、三峡、电信、广东核电、中信等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也由原来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4.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投资比例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比例由保监会核定。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比例可以占到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资、公司债券、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资金拆出、境外投资等,对这部分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目前,除国务院批准个别保险公司个别不动产项目投资外,尚未批准保险公司向这些方面投资。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

1.完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即保险资金运用的政治经济环境的总称。证券、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构成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环境。一些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其保险资金的运用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原因之一就在于它们具有适宜的保险投资环境。因此,首先,我国急需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例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其次,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国债市场应努力发展中长期国债或向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发行特种国债,扩大和增加中央企业债券品种、数量,要使债券成为保险资金的最主要的投资工具;再次,规范股票市场,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培养机构投资者;最后,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模式、投资渠道的创新。

2.控制投资比例。保险投资必须绝对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这不仅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成果,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稳定乃至政治稳定。所以,既要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又要防范各种外部市场风险,世界各国在保险法中根据本国实际,在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规定投资比例。针对我国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建议今后应重点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比例由目前的不到30%,增加到50%左右;证券投资基金控制在10%以内(目前为5%左右);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投资比例在10%左右;保持20%~30%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备赔款或给付。

3.对产险、寿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区别对待。产险公司通常都是短期的保险业务,保险基金在运用时对流动性要求较高。基于这一特点,产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应主要坚持回避风险型的风险选择,主要选择那些短期性的投资项目,以保证其对流动性的要求。同时,产险公司应坚持投资分散的原则,投资分散的重点在投资项目时间的分散上。需要强调,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流动性基础上,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流动性相对较弱,即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以获取较高的收益。

寿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期限一般都比较长,这部分资金对流动性的要求就较低,而对盈利性要求则比较高。同时,由于风险与投资收益、时间与风险一般呈正相关关系,要获取较高的收益,就必须冒较大的风险或选择期限较长的投资项目。同时,寿险公司在投资风险管理中也应坚持投资的分散性原则。另外,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具有一定盈利性的时提下,也应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期限短,风险小、收益低的投资项目,以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4.建立内部风险投资监控体系。建立科学投资决策制度,一方面是使投资决策程序化和规范化,投资决策一般应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程序进行;另一方面是投资决策的工作范围,投资决策应当建立在专家和专业机构确定的投资风险评估和现金流量的基础之上,同时对资金调度、投资策略、资产分配、资产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比如,对投保保单,可分为一般帐户和特别帐户分类管理。根据保险给付情况决定的投资期限长短、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的承受力的不同,安排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

5.加强保险投资行为监管。外部风险管理主要是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投资行为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从国外情况来看,保险监管层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监管也主要从定期检查其偿付能力来间接控制,通常不具体规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因此,根据险种偿付风险大小的不同,科学规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增强监管标准的可操作性,是风险控制最基础的工作。

除实施保监会定期和临时性检查制度外,英国保险业实施的指定精算师监管方式,发挥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作用,对风险控制也很有意义。另外还可通过独立的保险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给出评价。这一方面能够使信息更加公开化,便于监管层精简职能,更公正地监管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选择,客观上对保险公司形成方面的第三方约束。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发中心.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002-08-07.

2.李秀芳.中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第9篇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资金;资金运用渠道;风险管理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0-0108-04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据统计,截至2009年1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为3.38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为3.05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和债券占比为83.9%,股票和基金占比为13.9%,其他投资占比为2.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非常狭窄,投资银行存款和债券的资金占比过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修订后的保险法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实现了与国际完全接轨,但是如何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如何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成为目前急需攻克的难题。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因素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风险

1 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的风险,证券市场价格的频繁波动使证券投资者未来收益变得难以确定。无论是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还是投资于外汇、基金市场,几乎所有投资者都必须承担这种风险。通常用证券市场价格指数变化来衡量价格风险的大小。

2 利率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利率风险包括:由于银行利率的调整而产生的利差损,以及由于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可代替性而降低保险产品的购买率(这主要是涉及一些储金类产品,寿险尤为突出)。

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评级降级或变动风险和间接信贷风险。另一种信用风险与金融交易处理的流程有关。其发生情形通常是:如果交易的一方已经交割,但另一方未能交割,损失将会发生,损失金额等于这笔交易的本金。甚至一方只是迟缓交割,另一方也可能由于丧失投资机会而导致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人的流动资产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如赔款支出和保单赎回)的风险。保险人的流动性风险是资产和负债共同作用的结果。流动性风险包括:清算价值风险、关联投资风险、资本融资风险。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风险

保险投资还存在内部风险。所谓内部风险,是指保险企业在投资决策、投资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操作失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如不能加以控制,也会对保险投资产生巨大影响。这里,尤其要提到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如果保险公司将资金过多地使用于受益较好的长期资产,使得流动负债超过了流动资产,就必须降价出售部分长期资产以缓解现金短缺,这种现象也可能发生在账面投资价值远远超过账面负债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属于因投资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具有内生性质。控制此类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是以负债为基础确立投资策略,对资产在数量和时间上进行合理的组合安排,使资产能够在总量与结构上与负债相匹配,化解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人才的严重缺乏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由于投资人才的缺乏造成投资水平普遍不高,大多数保险公司缺乏有效运用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能力,而且由于监管方面的严格限制,保险公司也在相当程度上缺乏对保险投资领域的研究与开拓精神,使得即便是在监管部门放宽对投资领域的限制时,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赢得主动。

(二)欠规范和完善的证券市场制约着保险资金的运用及管理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散户占绝对多数,机构投资者数目还相对较少,这就使得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气氛浓厚。特别是一部分机构投资者利用资金优势肆意进行的恶意炒作行为大大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和投机性。由于监管能力有限,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经多年发展但仍不规范。不难看出,我国目前不规范的证券市场难以满足保险投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之间很难形成良性的互动。大力规范、整顿与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从而拓宽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已成为推动我国保险投资业务发展以及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任务。

(三)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方式和手段也制约着保险资金的运用

1 监管方式需要改进。

我国现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同偿付能力监管关系密切,监管方式也很相似。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是通过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体系、精算报表等来判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种

监管方式属于静态监管。显然,静态监管本身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完全依靠保险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来判定现在及未来的偿付能力,而忽略了未来经营环境发生非预期性的重大变化的可能性。

2 监管手段有待完善。

一是没有建立和完善保险信息网和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无法及时、准确地传递各种保险资金运用监测数据。应尽快实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和信息化,以切实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时效性和“连续追踪式”的动态分析能力,从而真正实现监管手段上的动态管理。二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机制尚未形成。只有形成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机制,监管部门才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信息披露的准确度与资金入市运营的情况,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形成一定压力,减少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三是未建立衡量保险资金的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指标体系。

三、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

(一)健全金融市场,为保险资金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保险投资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有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即一个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情况,这里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1 规范和发展股票市场。

在大力发展多样化、多类型、多板块的股票市场的同时,有关股市发展的行政性管制措施应尽快取消,同时有关人市、退市、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税收、佣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必须进一步规范与完善,以利于股市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条件下健康发展。拥有较为长期和稳定的资金是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有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来稳定股票市场。保险公司的巨额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应是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规定保险资金的一定比例可以投入到股市中,不仅可以完善股票市场,发展和规范机构投资者,而且也能满足保险资金的增值需要。

2 加快债券市场的培育,完善保险资金的债券投资。

债券在保险资金运用中的主导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英、美、日的保险投资发展过程中,保险融资是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企业债券在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中呈现逐年递增的势头。在我国,重点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建设期限长、收益稳定的特点,投资风险较小,对于长期的寿险资金是一条很好的出路,同时还可以解决国家重点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国企改革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新《保险法》下允许保险公司在充分的投资分析和评估的前提下购买信誉良好的企业债券,适当时候还可以考虑开放国债衍生产品,扩大保险公司国债资产组合投资选择余地。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为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上市交易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交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限制条件。

(二)建立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比例和额度限制的法律规范

1 区分寿险和产险的资金运用结构。

财险公司的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可视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因此,与新《保险法》配套的相关制度在限制投资比例时还要关注产险、寿险的差异性,对寿险和产险的投资结构应作一定的区别,以便保险公司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和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当然,未来可能存在产寿险混合类产品,这会在区分上带来一定的难度。

2 设立投资资金比例限制。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公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大,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险种和产品急剧增多。这些产品因其性质、特点、责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样,从而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时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应的,用各种产品所形成的保费收入进行投资,其投资渠道、方式、期限等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运营欠规范、资金运用渠道不很通畅。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与运营惯例,应选择谨慎经营和严格监管的模式,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进行具体且严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应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对企业债券现行规定不高于20%的投资;投资次级债不超过总资产的8%;直接投资流通股的资金不超过总资产(不含万能和投连产品)的5%等。新《保险法》实施后,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会进一步放开,对项目投资、质押借款、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境外投资等同样也要进行比例监管。另一方面,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量的20%;投资单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资产的1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总之,通过投资比例限制可以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结构,选择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组合,使投资组合更趋合理化。当然,投资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3 设立投资资金最高限度。

除了控制各项投资资产所占的比例、建立健全投资结构外,设立投资资金投资最高限度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从金额的绝对数上加以控制,能够更好地从总量上限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的最大损失。对于我国保险业而言,由于当前投资环境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尤其证券市场很不规范,更应该重视控制投资的最高额度。

(三)建立完善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

1 建立保险投资专家委员会制度。

我国的新《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很可能造成投资的“独裁”现象。保险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保险投资专家委员会,将投资项一目审批权授予该委员会。保险投资专家委员会是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决策部门,也是最高审批机构。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内部的投资专家和外聘的投资专家组成。其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确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目标;确定种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及权限;审批具体的投资政策和投资项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匹配;分析总结以前投资项目的经验教训等。

2 建立保险资金投资评估制度。

对保险投资进行有效评估也是保证保险资金有效运用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的目前情况,应以成本与现行重置价孰低法来作为估价基础,并用收益现值法修正和计算来作为保险资产的估价方法。同时,法规还可规定会计报表中的量化资产标准、质量指标、成本指标和利润指标,建立由资产状况报表制度、资产风险预报制度、资产质量审计督察制度构成的资产风险预警系统,使决策者对投资资金运作情况以及盈利能力有全面的了解,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性,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10篇

【关键词】项目经济评价;风险管理;研究

1引言

目前,由于我国对产能过剩的调控和频发矿难事故的治理,使我国的煤矿企业总量不断减少。在这个背景下,需要煤炭企业开展项目经济评价和风险管理,以实现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项目经济评价

煤炭项目经济评价分析分为3个模块,分别为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财务评价。下面进行详细阐述。2.1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是指针对煤矿工程各项目中需要用到的各项投资进行整合并估算。一般来说,在煤矿工程中要对矿井和选煤厂的井巷工程、土建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安装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等方面的资金进行整合。另外,还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投资,这部分投资采用的是分期支付方式,在建设期缴纳一部分的金额,剩余下金额在合同规定的生产期年限中逐年交付。对于一些生产要求较高、安全意识较高的工程,在上述投资中,设备投资比重较大,这也是目前煤矿工程投资的一个发展趋势。主要注意的是,针对流动资金的估算需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救灾和善后等方面的风险抵押金[1]。

2.2资金筹措

资金筹措分为3个部分,分别是投资使用计划、资金筹措和资金筹措方案分析3部分。投资使用计划是针对建设期、交叉期和生产期3个阶段的资金投入进行统筹规划,并通过企业自筹和银行借款2个途径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比例。最后是要进行资金筹措方案分析,确保资本金能够有效供应,确保企业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和可靠的资金来源。

2.3财务评价

2.3.1财务评价指标。财务评价包含的层面较多,需要针对多个参数指标进行评价。一般来说,财务评价的参数指标分为基础数据和原煤生产成本数据。在基础数据中,企业需要针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所得税的税费以及利率、计算期、生产负荷、基准收益率、折现率和盈余公积金等相关参数收集资料。原煤生产成本包括采煤方法和生产工艺,并且在建设所在地的人工、材料、电力等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计算,需要包含建设工程以及日常成本的方方面面。另外,企业需要针对目前煤炭价格的浮动趋势确定销售价格,该工作需要经过对上述财务评价指标进行严谨的分析获得。2.3.2财务分析。根据上述指标,煤炭企业财务部门需要进行财务分析。一般来说,财务分析分为3个部分,即盈利能力分析、偿还债务能力分析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是指在该煤炭项目达到一定生产能力后,扣除相应的销售税金和上缴的增税值后达到的年平均利润总额和年平均总利润所体现出来的企业的盈利能力。偿还债务能力就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条件下,煤炭企业的借款偿还期内是否能保证债务资金按期偿还,也就是其借款偿还期内年偿债备付率是否大于1。财务生存能力分析,需要遵守资金平衡原则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原则,前者指的是在还款资金短缺时,先动用以前年度累计盈余资金,累计盈余资金不足时,动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若还是不足,则借用短期贷款。而后者根据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可以看出,计算期内各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均大于现金流出。2.3.3不确定性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项目评价过程中,数据一般都是预测和估算得到的,必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经过上述步骤后还需要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一般以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为主。综合上述评价信息后,需要得到关于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等多方面的结论,并探究该项目的可行性。

3风险管理研究

3.1项目主要风险分析

项目风险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会影响企业建设和生产运营的风险。一般来说主要是投资项目风险,也就是在市场预测、技术方案、工程方案、融资方案和社会评价论证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主要风险进行识别。而项目风险则包含多个层面,主要为安全风险、市场风险、资源风险、技术风险、工程风险、投资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外部协作条件风险、社会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等。这些风险都是贯穿整个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中的,是风险识别与管理的重点。以安全风险为例,煤矿工程的重点在于矿井的开采,并且大多是在地下进行作业,特别容易发生水、火、瓦斯、顶板、煤尘等多种灾害。所以,在安全风险的管理上,需要企业着重针对开采技术、探勘技术、防火防爆技术等方面的投入[2]。

3.2风险管理措施

在风险管理方面,需要在风险识别工作的基础上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首先是对资源风险的管理对策,需要煤炭企业加强对勘探技术的投入,并及时将原地质资料进行修补,从而促进开采计划和生产计划的顺利进行。其次是安全生产对策,其核心在于确保勘探、生产、建设过程的安全。要求企业能够做好质量检测工作,开展质量达标活动,对于矿井通风设备、煤尘灾害控制技术、采煤技术等进行优化和改进,要保证施工现场能够在合理的管控下,确保操作流程、作业流程和安全规定的良好实施。同时消除一些会影响施工现场安全的隐患。为了做到上述几点,还需要企业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职工体系的素质,严格审查各职工的施工技术和施工资格。然后要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控制,这部分工作要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将投资效益和投入产出效果进行分析,尽量缩短工期、提高建设和生产效率。另外,还需要做好项目评估和管理,通过兼并和收购达到低成本扩张的效果。最后则是环保和政策2个方面的风险管理。对于前者,需要企业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采用绿色环保技术减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保护工程所在地的植被、水资源、空气、声音等。后者则是需要企业能够实时掌握国家的政策变化,以更加敏锐的经营嗅觉,在政策的允许下开拓市场。

3.3风险管理手段

风险管理手段包括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自担。风险回避就是直接隔断风险,这主要是对一些危害巨大的风险采用的措施,这部分风险的治理代价往往过于昂贵。风险控制本质上就是优化设计,依靠先进的设备、技术达到对施工过程的成本、投资等方面的控制。风险转移就是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出去,如保险公司担保、移交项目承包商等。风险自担就是企业自身对一些代价较低、损失较小的风险进行承担。

4结语

第11篇

2021年上半年风险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公司“有价值、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通过持续推动偿二代各项规则落地实施、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控以及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等多项举措,有序开展、稳步推进,为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现将2021年上半年的风险管理部工作总结暨2021年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2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抓好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

1、认真开展2021年SARMRA自评估工作。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管理有关规定,风险管理部于4月至6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2021年SARMRA自评估工作。对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表》180项评估点,全面细致地对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认真查找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编写了《公司2021年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自评估报告》。经评估,2021年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得分为90.444分。

2021年SARMRA自评估共发现8个问题,风险管理部会同各相关部门就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沟通讨论,对自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并对待改进问题组织制订了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责任人,规定整改期限,风险管理部将对整改事项进行持续追踪,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认真做好2020年偿二代问题整改追踪工作。2020年偿二代自评估共发现7个问题,风险管理部持续追踪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积极推动整改工作进展。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已全部完成整改。包括:修订九个风险应急预案;改善公司资产负债久期匹配状况;妥善留存声誉风险培训底稿;定期评估现金流压力测试模型使用假设的合理性等。

3、完成偿二代绩效考核得分测算。根据偿二代监管要求,按照《公司偿二代风险管理及内控合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保法〔2019〕520号),结合2020年公司偿二代风险管理工作、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及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风险管理部组织开展了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2020年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完成了绩效考核得分测算。

4、学习偿二代二期工程最新监管要求。中国银保监会1月15日发布了《偿二代二期工程20项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为提前做好偿二代二期工程落地实施的准备工作,风险管理部对征求意见稿第11号文《风险综合评级》和第12号文《偿付能力管理要求与评估两项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积极开展学习,对变化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并形成了《关于偿二代二期工程征求意见稿第11、12号文变化情况的报告》。

(二)扎实开展投资风控各项工作,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1、落实董事长对风险项目处置工作的批示。接到董事长关于风险项目处置的工作批示后,风险管理部高度重视,与投资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合规部召开关于风险项目处置的初步沟通会议。根据初步沟通情况,公司现存风险项目情况以及江苏银保监局相关要求等,对落实董事长批示提出建议方案。

2、认真做好投资项目的审批与风险评估工作。风险管理部高度重视投资项目的审核及风险评估工作,严格防范资金运用风险。2021年上半年,已审批回购、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交易548笔、金额1127.94亿元;审批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交易360笔、金额85.86亿元;审核其他金融产品、股权投资、债权计划共计25笔拟投资非标项目。参与中保投壹号城市发展投资基金、华鑫信托•久鑫5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项目的现场调研7次和电话调研1次。

3、配合做好股票投资资格申请等各项投资能力建设相关工作。风险管理部积极配合投资管理部做好股票投资制度建设工作。一是对《公司股票投资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等13项制度进行审阅并反馈意见。二是在研究学习同业公司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初步编写股票投资绩效考核、风险控制相关制度条目,明确对内幕交易、隔离机制、账户申报、绩效考核的要求。同时,风险管理部配合做好股权及不动产投资能力建设相关工作,对照风险控制体系评估点的各项要求,梳理公司股权及不动产制度体系建设及投资系统建设情况,做好评估工作。

(三)组织开展监管要求的各项风险排查工作

1、组织开展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全面风险排查工作。2021年一季度,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全面风险排查的通知》(资金部函〔2021〕4号),风险管理部组织开展了公司资金运用全面风险排查工作。在风险管理部精心组织,投资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精算部积极配合下,对12张风险排查统计表107个排查点进行逐项排查,并拟订了排查报告。本次排查全面真实反映了公司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风险。经排查,公司资金运用各项业务总体比较规范。

2、组织开展江苏银保监局“大排查、大处置、大提升”工作。为落实江苏银保监局下发的《关于常态化推进风险防控“大排查、大处置、大提升”行动的通知》(苏银保监发〔2021〕13号)要求,风险管理部拟订了《公司关于常态化推进风险防控“大排查、大处置、大提升”行动的通知》(保发〔2021〕507号),组织相关部门及各省级分公司完成了各项风险排查工作。

(四)按时完成风险管理报告报表编制与报告工作

1、完成内部季度风险限额监测报告。依据《公司2021年资金运用内控比例方案》、《公司2021年风险偏好体系方案》、《公司2021年二级风险限额方案》的要求,风险管理部密切关注关键风险指标状况,每季度对风险指标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预警,并提出风险应对建议。对于异常指标,风险管理部及时提示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寻找异常原因,提出改善措施,形成风险限额监测报告、报表,按时向总裁室汇报公司整体风险状况,持续做好对各类风险的防范和管控。

2、完成2020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编制与汇报。2021年一季度,风险管理部拟订了《公司2020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经总裁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通过。报告对公司风险管理组织2020年履职情况进行了回顾;对2020年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的建设与完善情况、风险偏好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汇报;对2020年公司七大类风险状况进行了客观分析;对公司当前面临的重点风险进行了提示,并提出了解决建议。

3、完成2020年度投资风险分析报告的编制与汇报。2021年一季度,开展了2020年度投资风险排查工作,对公司当前投资资产持仓情况进行了风险排查,拟订了《2020年度投资风险分析报告》,并向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了汇报。截至2020年末,公司风险类项目4个,无重点关注类项目、一般关注类项目11个,其中重点关注类、一般关注类项目较上一个报告期均有所减少,上期提示的资金运用风险点逐步化解。

4、按时完成各类监管报告报表的编制及报送。包括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季度风险监测数据、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等;向人民银行报送月度重大事项、季度风险监测报表、季度金融稳定报告等。

二、2021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2021年下半年,将继续围绕“突出重点、持续优化”的总体思路,在对当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偿二代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按照I类保险公司监管要求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做好偿二代风险管理各项工作

1、认真组织2021年偿二代监管评估各项工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3号),今年公司将接受江苏银保监局的现场评估。风险管理部将认真做好接受江苏银保监局SARMRA现场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场评估检查期间,优先办理评估组安排的各项工作,按要求向评估组汇报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材料。评估结束后,根据江苏银保监局现场评估意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及时组织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2、精心组织开展偿二代二期工程落地的各项工作。偿二代二期工程监管规则即将下发,公司将按照监管最新要求,认真做好“偿二代”二期工程的落地实施。一是加强学习研究,掌握二期工程监管规则的变化与要求,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二是在学习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贯彻落实“偿二代”二期工程的工作方案。三是认真组织落实“偿二代”二期工程工作方案,贯彻执行监管要求,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进一步完善风险偏好体系运行机制。认真评估和检视风险偏好体系以及一级、二级风险限额指标运行的有效性,编制《公司2021-2023年风险偏好体系方案》运行评估报告。同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和面临的风险状况,对《公司2021-2023年风险偏好体系方案》进行更新,并制订下一年度二级风险限额方案及资金运用内控比例方案。

4、组织开展年度风险应急演练。根据制度规定,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保险风险、操作风险、不动产投资风险等风险应急演练工作,并根据演练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梳理风险管理流程,优化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

(二)扎实开展投资风控各项工作,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1、扎实开展投资项目风险审核工作。下半年年,风险管理部将继续加强对投资业务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风险管控。事前管控方面,一是严格依据公司投资决策授权体系及授权额度,进行投资决策授权风险审核;二是依据公司内控比例方案,监测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控制各类投资风险。事中审核方面,加强对拟投项目的风险排查,及时出具风险审核意见,提示投资风险,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事后跟进方面,加强对已投项目的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分析与报告,防范项目风险。

第12篇

关键词:房地产;股权信托;风险控制;融资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7)01―0078-03

收稿日期:2006-07-23

作者简介:薛继安(1974-),男(汉族),湖北荆门人,高级经济师,从事产业投资工作。

1 前言

房地产股权信托是集合资金股权信托在房地产行业运用的一种表现形式,从大的归类讲属于管理型股权信托。集合资金股权信托是指集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资金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的信托产品,包括基于信托股权的受益权转让(但不包括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信托产品)。目前市场上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中,绝大多数为贷款投资。虽然贷款类信托无论在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量方面仍占有绝对优势,但仍存在投资模式单一,抗风险能力差的缺陷。集合资金股权信托作为我国信托市场上的创新,兼顾投资的收益性与安全性,较好地克服了贷款模式的不足,代表了集合资金信托未来的发展方向。

集合资金股权信托可以区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委托人先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委托信托机构设立股权信托,然后再将股权信托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从而实现融资的职能。第二种情况,为了避免股权过户,委托人将股权收益权设立信托,然后再将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以股权质押实现风险控制。第三种情况,信托公司设立股权投资信托,由第三方(往往是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到期回购股权来实现受益人的收益,典型案例如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这种情况虽然形式上是股权投资信托,但本质上是实现融资的目标,因此也可以理解为是股权融资信托的一类。第四,股权投资信托的变异模式,即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股权投资对象(企业)的控制力,受益人设计成优先和劣后两种形式,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成为劣后受益人,从而放大了信托公司对股权投资对象的控制力。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房地产股权信托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行业风险、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和法律法规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多种风险,为了尽可能将信托运作整个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在最小,必须从最初项目的选择、信托存续期间的风险控制、信托结束时信托资金的退出等方面严格把握。下面对相关要点予以分别阐述。

2 项目本身质量

集合资金股权信托与房地产融资的结合主要是利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增加了项目公司的资本金,通过行使股东权力优化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信托给一个项目提供的通常是前期启动资金,如果这个项目不能从银行顺利取得后续融资,或者银行因其资质有问题而不发放后续贷款,那么基于该项目的信托计划就会受到巨大的关联风险。因此项目本身的质量直接关系着股权信托的成败。

通常来看,项目本身质量体现在三个方面。

2.1项目是否有好的盈利预期。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是信托收益的根本保证。一个好的项目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盈利预期。项目的收益一种是项目自身的收益能力:如电力、高速公路等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项目,其支付收益的能力较强(如苏州信托推出的苏嘉杭高速公路项目,在苏嘉杭高速公路北段未通车的情况下,南端的车流量在2003年初已达到设计水平,项目公司已经开始盈利):另外一种情况是对收入不稳定或没有收入来源的项目,投资者需要了解政府补贴、财政支持的具体情况,以判断项目的预期收益水平实现的可能性。2003年上半年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了上海外环隧道资金信托计划,成功募集资金5.5亿元。上海外环隧道建设项目系城市建设规划中的重点建设项目,得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优惠。根据相关政策,项目公司从运营期开始,每年可得到与上海市人民政府约定的项目投资余额9.8%的补贴。该项目仅政府补贴一项就高达9.8%,且收益相当稳定,是难得的好项目。

2.2项目是否能有效管理。信托作为一种杠杆融资,其风险管理的实质应该是对项目的管理,在项目控制上有两方面的内容须提起重视:(1)事前控制,(2)现金管理。(1)事前控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信托投资公司推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委托人出示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应着重财务分析,尤其是现金流量分析,为信托的规模、期限与收益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这一事前控制阶段相当重要。(2)现金管理,现金流量管理是贯穿一个信托项目始终的管理重点,在前期主要是分析预测,在中期为资金运用审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应对措施,在后期则要确保及时变现,支付信托收益。

2.3项目公司股东实力。项目公司股东的实力与资源调动的能力是项目顺利开发的最有力保障,因为一旦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出现困难,项目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调动其网络资源,筹集资金,实现信托的安全退出。

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可以肯定的说这是好的项目。

3 项目风险控制机制

一个好的股权信托项目必定是一个有着好的项目风险控制机制的信托项目。股权信托项目的风险控制一般是通过股权信托产品股权结构设计、项目监管和提供担保(或抵押)来实现。

项目监管,通常的做法是信托公司向项目公司若干重要岗位派驻人员。比如在浙江水泥股权信托计划中,工商信托充分利用其股东权力对信托资金进行有效监管,在信托成立两年期限内,浙江水泥所有股东均不得分红;信托成立两年期限内,由工商信托派驻董事、财务总监和办公室主任各一名。重庆国信的景龙国际公寓股权信托,重庆国信的项目人员分别担任项目公司的董事长、财务总监等重要职位,从而有效地对信托资金进行监管。

担保(或抵押),有实力雄厚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或有实物(或股权)抵押将是控制信托风险、保护投资人收益的有效保障。在浙江水泥股权信托计划中,设置了三重担保,一由冯光成个人出具连带责任《保函》,保证光宇集团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二由浙江水泥所有5个自然人股东将所持浙江水泥股权质押给杭州工商信托:三由非关联第三方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展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其中,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系中国建筑业十强企业。浙江水泥的三重担保既有回购《保

函》、股权质押,又有外部担保,将风险层层分解,涵盖了股权投资的基本保证手段,相当于工商信托100%控制了浙江水泥。如果信托结束之日冯光成及其控股的光宇集团不能履行回购义务,杭州工商信托只需将浙江水泥的全部股权卖出2.4亿元即可实现信托资金及收益的回收。即使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展望集团有限公司也将为此提供连带担保。

股权结构,优先股的股权结构设计是控制信托财产风险的最有价值的金融创新。优先股是介于债券与普通股之间的一种金融工具,优先派分且收益稳定是其主要权利特征。首先,优先股排在普通股之前,公司盈利首先应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缴纳税金;其次是支付优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股息。无论公司盈利水平如何变化,优先股的股息率不变。第二,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在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股东之前。

在信托计划中优先股的设计一般是将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受益人也分为A类和B类,分别签署优先受益资金信托合同和劣后受益资金信托合同,信托收益首先用于分配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在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前,劣后受益人不得分配信托利益。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滨江花苑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中还直接约定了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可以股权形式进行分配。即在大股东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对信托股权进行评估,按评估值根据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范围计算优先受益权分配的信托股权比例。股权评估值低于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利益范围的,优先受益人按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份额平均分配信托股权。

股权信托中优先股股权结构的设计是最为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之一。与公司中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不同的是,集合资金股权信托中的优先股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创新,在信托期限内,享有重大事项表决权。集合资金股权信托中的优先股设计实际上是具有表决权的优先股。

4 项目信托资金退出机制

股权信托的最终风险来自信托到期但信托资金无法从项目中退出。有效的信托资金退出机制的设计将大大增加信托产品的安全性,从而增加其吸引力,实现有效的资金募集。

信托资金的退出机制应该包括信托资金的退出方式和相应的保障措施。信托资金的退出可以分为个别信托的退出和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资金的整体退出。

个别信托的退出一般不会对整个信托计划产生破坏性影响,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风险不大,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能够化解。比如,几乎所有的信托计划中都对这种个别退出有相关条款约定,即“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形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并具体要求在受让方面,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必须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资金的整体退出是一个信托计划设立时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根据股权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根据受托人对股权拥有权利的不同,信托资金退出的方式可有回购、转让等,若由于风险事件的发生,不能按事先约定方式退出,也可以通过拍卖股权方式强行退出。信托资金退出的保障措施通常有关联方担保、多方联保、实物(或股权)抵押、当事方出具承诺函、设置专用帐户专款专用等。也有非常用方式,比如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3月发行的郑州市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增级方式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将偿付信托计划贷款资金纳入同期同年度财政预算。这是特殊项目的特殊保障方式,只能是特例。

目前,一种对几乎所有信托资金退出都能起到保障作用的一项保障措施正在讨论中,即建立信托保险制度。信托保险制度的概念来源于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信托保险制度的权威定义。但借鉴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我们可以将其界定为:由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信托财产受损或兑付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种制度安排。建立信托保险制度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及时兑付。由于信托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行为,而且本身也面临着诸多不可控因素,信托投资出现不能按时回款,或者项目失败等情况是可能发生的,而到期支付的刚性和信托凭证缺乏流动性的特点使信托公司极有可能无法按期兑付,信托保险制度的产生可以通过保险的形式为信托机构清偿债务,避免出现兑付危机。

当然,要防范股权投资模式下融资企业道德风险,除了上文所说的事后补救措施外,还应该建立事前防范措施。比如完善限制性契约,在契约中明确限制资金用途,并规定信托公司按照持股比率对项目公司有监督权力,对于企业从事不合信托公司意愿的过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信托公司有权终止契约关系;同时,信托公司可以要求购买方及项目公司定期提供会计报表来反馈其经营活动信息,并有权对涉及的联保方、购买方及项目方的账目进行审计和检查,从而使信托公司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及时掌握项目方的投资策略和经营管理动向,从而有效地防范相关方的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