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2 16:46:52

一、实践教学的内涵和特点
通常讲的实践教学有以下两个不同角度的理解:
一是从其内容的角度,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是指直接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教学;二是从其形式的角度,相对于课堂教学而言,是特指通过一定的实践工作形式(包括真实的和模拟的)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
前一种理解比后一种理解的内涵更加广义。实践教学作为一种以培养学生实践工作能力
为主的教学方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实践教学具有实践性。实践教学主要通过课堂外有计划、有组织的一系列实践活动来培养法学学科学生具体应用法律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实践教学具有教学性。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必然具有教学性。它虽然在课堂之外进行,却也必须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并且是在教师的精心安排和指导之下进行,是整个法学教育的一部分。第三,实践教学还具有参与性。实践教学是在学生和教师的积极参与之下进行的,必须以学生亲身参与实践为主,以教师指导为辅,在实际的工作或模拟的实践活动中让学生学会主动应用所学知识并结合自身能力解决问题。要像着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提出的那样,对学生实行“六大解放”:“解放他们的头脑让他们去想,解放他们的双
手让他们去做,解放他们的眼睛让他们去看,解放他们的嘴让他们去说,解放他们的时间让他们去做自己喜欢的事,解放他们的空间让其自由发展。”
二、对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反思
在砸烂公检法的年月里,谈不上法学教育。因此中国真正的近代法学教育历史并不悠久,基本上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的。在此阶段,法学教育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都走进了法律教育工作者的视野。各法学高等院校基本上都在学生毕业之前的最后一个学年,安排一定时间实习,体验短暂的当法官、检察官的感受,除此之外大部分时间都是理论教学。应当肯定法学教育在二十多年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优秀人才。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法学教育方面存在的不足,这是不断提高和完善教育质量的前提。
首先,在教育目标上,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一种学历教育。
学生历经强烈竞争步入高校之后,曾几何时流行过“六十分万岁”的口号。学历教育对学生衡量和评价的体系和标准是以试卷分数高低为依据的。无论是奖学金的评定,还是毕业应聘时提交的个人简历,课程分数在其中都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
其次,在教学模式上,突出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对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在教学方法上,教师基本上是“一言堂”课堂上从始至终,对学生不停地灌输,学生的主要任务是记笔记,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学分,拿到学位。师生之间展开的课堂讨论和互动交流很少。
第三,在教学内容上,十分重视理论教学。每门学科在授课过程都是强调其体系的完整性。理论的系统性。每门课程教师都是从绪论开始,介绍本学科的研究对象,然后按照教材体系逐章逐节地进行讲解其概念和基本制度规定,讲述的顺序是固定的、学时的安排是有周密计划的。在强调系统性的同时,学生对理论的理解是机械的,而不是生动的;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许多课程在理论内容的讲述上教师可以说是滔滔不绝,但在学生渴望的应用性较强的内容方面却又是嘎然而止。
第四,从教学效果评析,学生的分析思辨能力得不到训练,思考创新能力得不到提高,实务操作能力更是得不到培养。因此,当一批批的毕业生走出校门,步入工作岗位之后,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太低。很多学校里的“高材生”工作后不再是佼佼者,产生很强的失落感。
三、加强实践教学在法律教育中的价值
法学教育中能力的培养与知识的传授是同等重要的,加强实践教学对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实践教学是全面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索质的要求。学生相对于学校犹如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产品要适应市场的需要,质量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学生的培养要面向实践的需要,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实践是学生的最终归宿,只有大学阶段重视实践教学的环节,才能为学生毕业后的顺利过渡搭起一座桥梁。
其次,加强实践教学能够弥补“注释教学法”的不足。法学教育传授基本理论是十分必(文秘站:)要的,但是理论的传授也必须联系实际。单纯的对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讲述很难培养出
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加强实践教学也有助于提高理论学习的兴趣,可以使学生对理论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记忆。因为实践的需要永远是人们认知世界的动力。脱离实践的纯理论教学往往是使学生进入“磕睡状态”的学习,虽然理论学习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时间,但是真正的理论掌握得并不扎实。加强实践教学并不是偏废理论知识的教学,而是将知识与能力相结合。在实践教学的背景下,学生应用理论知识的空间更广阔,理论学习的热情会更 高,法律不再是空洞、抽象的条文,而是灵活地解决实际问
题的工具。
法律条文在形式上是抽象的,但是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事实却是十分生动具体的;法律规定看起来是相对稳定的,但是法律现象却是在日益变化的。将抽象的条文应用于具体的实践,用稳定的法律制度去解决新问题,需要的绝不是擅长死记硬背的应试型人才,而是一种思考能力、推理能力、运用能力,这此能力的培养都是传统注释教学方法欠缺的,需要在实践中弥补的。
再次,加强实践教学对教师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从教学主体方面可以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实践教学从教师的角度来讲不仅要从观念上有所创新,不能因循守旧,重要的是也要提高教师自身的基础索质。实践教学既需要教师课堂内的指导,还要在课堂外对学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教师的责任更大,而且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是综合性的,不再局限于某一具体法律部门。在实践教学中,学生面对的法律事实、法律现象、具体案情所包含的信息是多方面的,既有实体法的问题,也有程序法的问题,对案情的判断需要自己从诸多现象中去找寻证据加以分析。教师作为学生的后盾就需要自己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不能再局限于从
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教师的索质提高了,对提高教学质量所发挥的作用将是巨大的。
四、实践教学法之于法学教学的优势分析
1、实践教学法打破了部门法教学的藩篱,使部门法教学中割裂的知识密切地联系了起来。在传统的课堂法学教育中,任课老师仅仅讲授一门特别划定的部门法,案例分析和考试也都预设好了范围,因而学生难以学到法律的综合运用。如将实践教学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虽然课堂教学也是如此,但实践活动却把学生置于真实的环境中,使同学们必须跨越部门法的界限,将有关的知识有机的结合才有可能解决实际问题。如在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案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但宪法知识、民法基本理论、侵权法知识、合同法知识、企业法知识、公司法知识、民事诉讼法知识、证据法知识、法律文书写作知识、律师实务知识、逻辑学知识等都复杂地融在了一起,而这些知识来源于不同课程的课堂教学。如果我们不提供给学生这种融会贯通的实战机会,学生在课堂中学到的往往只是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知识,这显然不是法学教育应有的日标。
2、实践教学法为学生提供了更加灵活和真实的训练机会
个案分析教学、模拟审判教学已在法学教育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它给学生提供了近乎实战的环境,但个案分析教学中教师选取的案例往往都是典型的和浓缩的,答案一般也是固定和明确的,学生比较容易“对号入座”。而完全的实践教学中学生所而对的案例往往是复杂繁琐的,答案也未必是唯一的。模拟审判虽然比个案分析教学法进了一步,从纯文本发展到了双方对垒,第三方裁判,但仍摆脱不了“死案例”的局限。在一般的模拟审判中,案件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审判结果预先知道。多数情况下是同学们场下背背台词,出场演示一番,便告结束。即使不预设台词,由同学们临场发挥,也只能是较人限度的靠近真实,而不是事实的真实。因此,模拟法庭同样代替不了完全的实践教学,而只能是完全的实践教学的基础。
3、实践教学法能够充分调动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便于教师因材施教。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当成年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就更人,也就更为主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同学们分工协作,各司其责。或分头去图书馆、上网查阅资料,或拜访老师和律师请教问题,或集中讨论、辩论甚至主动举办模拟审判。他们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对获取知识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急切和渴望,这在平时的教学中是极其罕见的。
4、实践教学法不仅巩固了同学们已有的知识,更教会同学们如何获取新的知识。我国已驶入法治建设的快车道,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原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其数量之人,速度之快,均令人日不暇接。如果要把所有这些基于现行法律条文之上的知识全都灌输给学生,我们的学制恐怕只能为终身制了,而事实上这既不可能也不必要。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实践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剂良药。这种教学方法训练了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其目的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这种教学方法固然可以帮助学生巩固书本知识,但它的价值更在于教会学生如何找到和使用法律的方法,而不是单纯的背诵儿条法律条文。这也是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对我们法学教育的客观要求。
5、实践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现实案件往往是复杂灵活的,不像书本知识那样相对凝固,学生碰到的问题对老师也可能是全新的,没有现成的答案可以告诉学生,所能提供的只能是教师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在与学生讨论的过程中,假设各种可能性,引导学生去发现有关的事实材料、法律规范、各种可变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在自己开动脑筋的同时,也启发学生开动脑筋思索。通过这种思考和分析,既找出最佳的可行方案,也培养了学生法律思维的方法。
五、加强实践性法律教学形式概述
(一)课堂教学模式转变,融入实践性教学
1、个案分析教学
个案分析教学法始创于哈佛法学院
,让学生从分析真实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启发学生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和诉讼中,具体操作方法因人、因案而异。我们称这种方式叫做疑难案例辩论,目的是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疑难案件进行讨论,重视知识的融会贯通,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 关于案例的选择,其一,可以由任课教师自主选择典型案例、情节,自行设计问题,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辩论。辩论不限于就事论事,可以鼓励学生就案件背后的法学原理、诉讼观念、诉讼传统进行分析和评价,借以培养学生独立地分析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探讨和争论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最便捷的方法。其二,可以由学校或以院系为单位邀请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庭庭长业务骨干或者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等与法学任课教师一同和学生讨论案例。亦可由这些受邀人员以学术讲座的形式讲解疑难案例。
运用个案分析教学法进行教学,可以融入提问式教学和对谈式教学,形成互动,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听课的局面,使学生成为教学环节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在这种相互交流的气氛中,创造一种和谐、平等的对话氛围,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掘其内在的智慧和潜力,使所学知识直接转化为处理具体问题的能量,提升法律素养。
2、模拟训练教学法
模拟教学方法通常从不同角度划分可有多种形式:一是从模拟主体上划分,可分为教师模拟、学生模拟、师生共同模拟,以及师生与当事人的“共同模拟”;二是从模拟的对象上划分,可分为真情实景模拟,虚拟场景、片段模拟,疑难问题、事件处理模拟,各类诉讼角色模拟;三是从模拟的目标划分,可分为自我介绍训练,接待当事人训练,询问案件情况训练,调查证据训练,与司法机关打交道训练,协商、谈判训练,法庭辩论、辩护训练、诉讼文书写作训练,职业道德训练,等等。总之,模拟训练把学生带入一个虚拟的假定情景中,人为制造种种复杂疑难的情节,让学生面对困难、矛盾和冲突,独自去处理、解决矛盾,从中观察学生应付突发事件的态度和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
从我们目前的教学过程来看,主要采用现场演示评议法,跟踪拍摄回放法,分组对垒法,角色换位法等方式进行模拟训练,取得了较大的收效,活跃了课堂气氛,增加了学生的参与性,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增加了他们实战的感觉和经验,深受学生们的喜爱。在仿真的状态下,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锻炼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相互协调配合能力。
3、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适当采用多媒体技术
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教学技术的提高,为教育创新开辟了一条广阔的途径。多媒体技术和多媒体网络进入课堂,给传统教学注入了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把学生带进了一个声、像、图、文并茂的新天地,大大提高了教学效果。多媒体教学为现代教育注入了新活力,法学课堂教学适当增加多媒体手段,可以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动态画面再现案例真实场景,增强课堂教学的真实性和趣味性。
(二)增加课外法学实践活动,增强法律适用能力
1、公众法律意识调查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全面了解、接触、认识社会,从多角度看待、分析社会现象,学生通过公众法律意识调查,了解公众法律意识状况,牢固树立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使命感。时间可以安排在学期初始的劳动实践课,调查地点在院校内、附近公众场所。也可以安排在假期的社会实践课,学生可以到工厂、农村、政府机构了解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认知现实存在的社会现实。同时,可以送法律到企业、到农村,为工人、农民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进行普法教育。
关于调查方法,可以由教学的教师对学生进行培训,学生设计好公众法律意识调查文卷由教师审查合格后,对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在每年的春季开学时汇总交任课教师,由之对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和指导。使学生在设计问卷中,在汇总材料时,在总结调查结论时,在普法教育过程中明白自我对法律认知的空白所在,促使自己在以后的课堂学习中认真学习,提升自我的法律素养。
2、旁听审判
旁听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实案了解、学习专业知识,同时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安排学期中间进行。由任课教师学校或院系联系法院组织一至二次有典型性的案件的旁听,并在公开开庭前的1周通知,按照确定的开庭时间组织学生和部分专业课任课教师到庭旁听。任课教师在开庭结束后对案件进行讲评。
3、法律义务咨询
法律义务齐询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无偿回报社会,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检验学生在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亦可发现教师在教学中的问题与不足,为学生今后在校学习弥补不足指明方向,为教师发现了教学中的问题,从而促使其不断改进教学,保证教学的高质量。法律义务咨询地点的选择上,应选择在人流量相对集中、容易引起社会、新闻传媒重视的中心地带进行。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的专长,针对广大市民的实际需要,将学生分成了刑法组、民法组、劳动法组等若干组。在正式进行法律咨询的前几天,要求学生进行了专业知识强化训练,让其熟读了大量法律条文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为锻炼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熟悉地方政府工作情况,法律义务咨询的联系、准备工作自开始全部由学生独立完成。
4、聘兼职法学教师作报告
大学生学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用法,增强法的适用能力是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关键。因此,可以聘请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一些长期在监狱同各种犯罪分了作斗争的狱警等法律工作人员给大学生作一些现实性的、实践性的法律报告。使象牙塔内的单一的大学生活和外界丰富多彩而又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为大学生顺利走向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当然聘兼职法学教师也可以作为课堂内的实践性教学。 5、带领学生去监狱参观
公民应当依法行事,违法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最为严厉的莫过于对犯罪分了的刑罚处罚。带领学生去监狱参观,请典型案例的犯罪分了为学生讲述犯罪的原因造成的社会危害现在的悔罪感受等。这种现身说法远胜于空洞苍白的理论说教,将会对学生遵纪守法观念产生极大影响。
6、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包括刑事侦查试验和物证技术试验。前者是指法科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模拟刑事犯罪侦查活动,熟悉侦查程序,掌握侦查技巧的一种实践活动。后者则是通过进行科学试验掌握发现、固定、解读物证的科学技术手段的一种实践教学方式。
7、专业实习(毕业实习)
专业实习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以及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司法实际工作以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训练综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的能力、了解司法实际、借以掌握一定的实际的工作技能和有关的社会知识,积累实践经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由于大多数学校将专业实习主要安排在大学四年级进行,因此专业实习又被称为毕业实习。专业实习通常实践期限较长,而目_是在实际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具体的一些法律工作进行,是学生巩固所学理论、获得实践经验、增强工作能力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六、个案分析教学在法学教学实践中的应用
个案分析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1906年首创,到20世纪初,个案分析教学法在美国各重要法学院推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经受实践考验的个案分析教学法已经广泛为美国法学院所信服和普遍使用。个案分析教学法是通过研究法官的判决来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在教学法上以苏格拉底问题讨论法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故有被称为“苏格拉底方法”。目前个案分析教学法的使用在区域上早已不局限于美国,在教学内容上也不仅仅局限于法律。个案分析教学法在我国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美学等很多学科教学过程中都使用个案分析教学法。但我们的个案分析教学法已经中国化了,即使在法学教学中也与美国的个案分析教学法有些不同。美国人认为个案分析教学法不适合庞大的制定法体系,我国法律传统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在很多地方不同于英美国家,大陆法系的法律在形式上主要特点是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以制定法为主。虽然是以制定法为主,但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由于个案分析教学法不是直接讲述比较枯燥的理论,而是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分析,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获得法律理论知识和积累处理案件的经验,课堂效果比较好,师生互动性强,深受老师和学生的喜爱。作为培养未来法官和律师的一个重要阵地,大学法律采用个案分析教学法对今后从业也是大有裨益的。
个案分析教学法也是我国目前法学课堂教学中的主要方法。方法实施的效果关键取决于具体操作过程。
(一) 个案分析教学法之特点
1、学生是个案分析教学过程的主体
在个案分析教学法中,学生是课堂的主体,教师的作用是组织课堂、引导讨论。事先向学生布置题目,要求学生阅读案例,学生在辩论和教师指导中学到知识、锻炼才干。同时教师可以通过随机点名提问,发现问题,回答问题,总结提炼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基本原理。
2、布置任务,创造场景,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个案分析教学法实际上是强迫学生参与到课堂学习中去,要求学生真正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使学生感到上课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必须全力以赴。所以,学生除了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外,还必须组成学生小组,来缓解学习的巨大压力。这种教学法重视学生的参与过程,而不是单纯地进行理论讲授。其真谛在于把学生发言也作为全体学生学习的一个方面,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通过主动参与,提高学生能力
个案分析教学法让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充分表现自己,锻炼自己的思想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胆量、快速反应的能力等。
4、立体透视案例,体现因材施教
在个案分析教学法中,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应当是因人而异,培养的学生不一定是“知识分了”但却必须是“能力分了”。在这种教学法中,教师也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实际上这是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了,教师可以因材施教,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运用不同的方法来发挥各种类型学生的优势,挖掘他们的潜能,从而达到使所有的金了在这里都能发光的目标。
5、重在讨论过程,寓原理于讨论之中
在个案分析教学法的课堂上,不单纯地去追求一种正确答案,而是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每个教学案例所涉及的问题都必须由同学们自己进行分析、解释和讨论。这种教学法的成功取决于学生参与的程度,而能否参与,又与学生是否为每个案例做了充分的准备有关。为了准备参与,学生们得一头扎进图书馆查找资料,自觉学习。有时为使学生对问题讨论得更加深入,故意出难题,在所展示的案例中把必要的条件去掉,让学生提出假设,使课堂非常活跃。只要是学生说得有道理,能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表达明白,就是有能力的表现。
6、所学知识可操作性强
这种教学法能够密切联系社会实践,有利于学以致用,有利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实用性可操作性非常突出,培养出来的学生是实用型人才。
(二)个案分析教学法课堂教学需要一定的硬件基础
现代大学教育要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在课堂教学中展示准确而大量的信息给学生。实践中,有的学校领导认为法学教育只需要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一本
教案就可以了,硬件投入不足。把案例写在黑板上太浪费课堂时间,如在课堂上朗读案例,学生不能全而详细地把握案例,造成学生课堂交流的主动性无法发挥,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我国的法学教育从上个世纪末开始了在本科教育在人数上大规模扩张,每个班级50人左右。班级扩大了,对个案分析教学法的实施也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因为课堂个案分析教学法要展示师生就案件涉及的诸多问题进行双向交流并作出处理的全过程。班级人数多,影响效果。有的学校由于教育师资力量缺乏,进行合班上课。教室基本无法组织大课堂案例教学,学生发言老师和其他同学听不到,师生交流无法正常进行,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也没有效果从法官的裁判中分析一般的法律原则和推理几乎成为不可能。
(三)案例选择
英美国家的个案分析教学法使用的案例多是高等法院止诉法院联邦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在法学院的教学中大量学习这些案例,和英美国家培养司法实践的操作能手的目的是相配的。也培养的法科学生“像律师那样思维”,有着深厚的遵循先例判决的传统,个案分析教学法为今后的律师实践打卜了坚实的基础。但我国在教学过程中,对于案例的选择往往不那么严谨,案例来源主要有:法院的判例、老师杜撰的案例、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例。法院的判例。教学案例为法院判决过的案例,这种个案分析教学法在我国又称为“判例教学法”。但我国法院的判例是不公开的,通过公共媒体能够获得的法院判例数量有限,加之我国法院的判决书制作非常简单,以至于对一些案件关节点的处理方而都会存在模糊不清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学校在个案分析教学法的案例选择上无法完全采用发育已经判决的判例。老师杜撰的案例也就应运而生了,按照英美国家严格的个案分析教学法的概念进行界定,这样的教学方法已经不是个案分析教学法了,但在我国通常来说仍然把它归为个案分析教学法范畴。老师或学者杜撰的案例灵活多样,在课堂教学中能够解决教学中的问题,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这种方法为我国法学教学中广泛采用。未经法院判决的案例也是教学中惯常使用的,对未经判决的案例进行分析,根据具体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这种方法在西方法学教学中被称为“诊所法”。我国没有这样的严格划分,统属个案分析教学法。在个案分析教学法的实践中,我们认为应尽可能地选择法院的判例,如果判例的判决书有瑕疵,教师可以适当根据案情和法学理论运用法律逻辑处理方法进行完善。
案例的针对性。方法的使用是为目的服务的,在课堂教学中要解决哪些问题,作为老师要带着特定的问题去选择特定的案利,而且在案利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要有集中性,低年级的不宜选择一些复杂的具有很强综合性的案例。难易程度适中。在案例的难易程度上,所选择的案例不宜过于容易,一目了然的案例对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没有帮助;当然也不宜非常困难。
(四)课堂组织
个案分析教学法的临场组织是个案分析教学法的关键环节,组织过程的合理性直接决定教学效果。
1、原则要求。
第一、强调理论分析和逻辑推理方法。判例法国家采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已经判决的案例作为个案分析教学法的分析对象,而且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本身也及其强调判决的说理性,从判决书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对整个案件的处理思路以及运用的推理方法和过程。对于那样的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能够培养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强化学生对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和逻辑思辨能力。对案例的学习也直接会给今后的法律职业奠定基础,在对法律专业的学生实施个案分析教学法时候,重视用专业的法律语言进行理论分析,演绎法官处理案件的思索过程是十分必要的。以增强未来法官或其他法律职业者对纷繁复杂案件处理能力,这种能力在课堂上就要进行有目的有步骤的培养和训练。
第二、启发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在案件的处理中迅速找出作为法官所要解决的若干焦点问题并根据各种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理论寻求公正的处理结果。在具体操作方而指导学生对案例所涉及的相关理论和诸多法律法规进行研读,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三,加强师生双向互动交流。单向的灌输早已不适应新教学形势的需要了,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尤其对于一些性格内向的学生更要给予特殊关注,鼓励他们勇于表现自己,甚至是在课堂上进行表演,以克服他们的怯众心理。帮助他们树立信心。毕竟法律职业需要很强的表现欲望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四,对课堂讨论的控制和把握。实际上课堂上的老师有时扮演法庭上法官的角色,主导法庭审判,集中学生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有组织辩论。
2、具体操作。个案分析教学法在课堂上有多种方法,如案例评析法、案例讨论法、案例模拟法。在实践中评析方法又有两种:
(1)由理到例的案例评析。上课时先讲授完几个基本概念、理论原则之后,针对所讲内容适时地插入案例进行评析,借助此案例,可以帮助学生尽快地理解消化前而所学的概念和理论。
(2)由例到理的案例分析。在上课时开门见山地向学生抛出一个案例,并通过此案例,提出相关的法律问题,这样可以先在学生的头脑里画上问号,引起大家思考。让学生是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积极主动地听课,所以并不会感到枯燥和厌倦。在案例讨论、评析过程中,由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点的理解程度不同,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再加上案例事件本身的歧义性,学生很可能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多种备选方案。对于学生这种积极思维的结果,任课教师应注意予以保护和鼓励,同时引导学生如何协调法律冲突,如何站在最合适的法律角度,对关键法律问题如何识别与分析,引导学生如何抓住主要法律问题,同时兼顾其他法律问题,以寻找最佳解决途径。学生讨论结束后,针对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所涉及的多种知识点以及学生讨论研究出来的解决方案,教师应予以适当的点评。对于明显错误的解决方案应指出错误所在和原因,对于一时难以得出明确结论的问题,应鼓励学生课后继续讨论研究。教师的点评应恰到好处,既要注意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勇于提出个人观点,又要注意如何引导学生正确思维。实施案例教学时,教师要注意对用于自由讨论的时间资源的分配和控制,合理分配案例介绍时间、问题提出时间、学生讨论时间、教师总结和点评时间,安排好讨论问题的最佳顺序。
方法的实施效果和熟练程度课堂的驾驭能力有直接关系,所以个案分析教学法的实践经验积累非常重要。“熟能生巧”,在个案分析教学法的实施过程中针对教学内容和学生反应,及时完善和调整各个环节,以取得最佳教学效果,这需要老师对个案分析教学法的深化理解。
七、诊所式法学教育:法学实践课改革的新尝试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来源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律实践性课程。这种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学习、运用法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促使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医学和法学虽然是两门不同的科学,但在学习方法上有相似之处。比如,医生仅有理论而没有实践经验,就有侵害病人健康剥夺病人生命的危险;法官,检察官乃至律师没有司法经验,同样能使当事人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进而影响到社会的治安秩序,降低国家法律的威信。在医学教育的过程中,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很难想象没有实践过的学生(包括教师),会成为合格的医生(合格的医学教师)。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保留了“诊所”称号,强调
从实践中学习,通过在真实案件中真实客户办案,深化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是因为美国的教育改革家们认识到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院式或纯理论的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才无法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于是想到了美国最旱的法学教育方式—学徒制的教育方式。18世纪末以前,美国的法律教育是放在律师事务所进行的,称为学徒制的法律教育。在律师事务所,学生跟着有经验的律师学习,在执业律师办公室“阅读法律”,复印并起草诉辩状、阅读案例和有关法律实践的文章,观察导师们如何处理案件,那时存在的法学院只是学徒制法学教育的补充。但是学徒制法律教育也存在问题:没有衡量标准,学生不需要经过考核,学生也没有受到系统的法律教育。为克服这些弊端,学院式法律教育渐渐开始兴起。学院式的法学教育是案例教学(分析与推理上诉案件中的司法意见,在对特定案例的分析中推导出一般的运用原则)加期末考试。它对于学习法律分析与推理是一种有用的方法,但它很难让学生学到律师的其他技巧如解决问题、事实调查、交流、辩护、谈判、诉讼等,而且学生将全部时间用在书本和讲座中,因此与现实隔离开来,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对法律实务知之甚少或者根本就不了解。而且,仅仅从书本和讲座中学习法律知识,是难以从理论与实践的对比中发现理论的漏洞与缺陷的,对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要想更有意义地研究和学习法律,不能与社会隔绝而仅仅满足于对法律理论或法哲学的探讨。因此19世纪20、30年代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一群学者开始呼吁引进改进后的学徒制来扩大法学教育的范围,改进后的学徒制就是在法学院中设立诊所法律教育制度及课程。
诊所式法律教育制度产生的另一个原因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社会可以借助于法学院的师生力量为穷人提供法律帮助。当然,真正推动法律诊所在全关建立的是20世纪60年代。当时,肯尼迪·约翰逊政府发动“向贫困宣战”的运动,福特基金会提供了1000万美元的资金,以资助愿意建立诊所项目,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兴起还有一个原因是针对学院式的法律教育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的无为无能。美国历史上的水门事件提醒了人们,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因为法律职业本身对道德要求很高,而律师和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被看做是对司法公正负有责任的人员。将学生引入实务领域,并向他们介绍司法人员阻碍或推动人们期望的社会变化的能力,他们就会明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而不是像以往那样认为对他们是可有可无的。法律诊所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最好的载体。美国律师协会后来规定,法学院的成立必须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美国将其诊所教育成功的经验向各国法学院推广,得到了一些国家法学教育者的认可。从2000年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帮助下,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国内11所法律院校陆续开设了诊所课程。随着越来越多的学生热衷法学专业,高校设置法学院和法学专业的增加,研究法学实践课改革创新,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已成为各高校法学专业的必修课。
1、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是克服传统法学教育弊端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一种学历教育,教学目标及教育模式也是围绕着学历教育设立及展开的。这种教育模式在教学中以传授法学理论为主,所涉及的内容只限于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着重对法律关系的研讨,从学理上去分析各种法律现象,重视掌握理论分析的能力,强调学理性思维的重要性。这种教育模式让学生学到了许多理论知识,同时,也使学生掌握了学理性的思维方式并运用这种方式学到更多的理论知识,为将来的上作和科研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在这种法学教学模式下,教师的教学是单向的、封闭的,学生的学习是被动的、消极的。现有的教学模式中没有明确的培养
学生积极思考、创造性思维和批判性思维的日标要求,教师在备课乃至上课的整个过程中,基本上不考虑与学生的主动,将已经准备好的知识要点以自己的方式单向性地灌输给学生,而没有顾及学生的感受。教师评价学生的优劣往往是根据学生最终的考试成绩而不是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不是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活动就大多数学生而言,是被动地听课和考试,自己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了多少并不重要,因为评价课程学习如何的传统机制是考试和考试成绩,他们关注的主要是考试成绩或者说是分数。
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是一门法律实践教学课程。主要的教学方法有两种,一是课堂模拟练习;一是真实案件的。无论哪种方法都能够学到很多在原来的法律教育模式中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例如:待人接物的技能,观察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实际操作的技能,等等。
诊所式法律教育也是一种以学生为主角的教学方式。无论是课堂内的模拟角色训练,还是课堂外的案件,学生都是处于主角地位。教师在这里只是指导者(或帮助人),只是引导学生去探讨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指导学生怎样去检索有关的法律规范,怎样去收集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寻找有利和不利因素,发现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进行思索。学生对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社会状况、人际关系、案件性质与情节、诉讼请求与诉讼关系,以及被援助的法律服务对象都有了更为生动、具体深刻的理解,所学的法律知识不再是表面化的、书本上的了,而是在实际的演练、操作中,变得鲜活和富有生命力了。因此,它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的教育目标直接定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它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在诊所教育中,教室和社会都是学生的课堂。学生在模拟练习中,扮演案件所需要的各类角色,在教师的指导下体验律师、调解员、法官等角色的活动过程,学会怎样接待自己的当事人,怎样经历一件案件的完整过程,怎样运用法律和诉讼技巧,怎样将理论和实际紧密结合在一起;更为重要的是,学生在这里可以直接接触真实的案件,从事实际的上作,这就把他们放入了一个非控制的场景中,而对着没有现成答案的问题,迫使他们自己动手检索法律,与教师或同学讨论对于法律适用的认识。这种教学方式也许不会像在课堂上那样,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法律知识,但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而则是传统的课堂教学形式不能及的。
2、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是弥补法学实践教学不足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系统中也有自己的实践教学环节,例如:以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出现的案例教学和案例分析方法,以理解程序为主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及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律实习方法等。不可否认,这些环节的设置给传统法学教育带来了明显的冲击,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对培养学生适用法律的实际能力(包括创造性的理解和应用法律)有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问题开始逐渐显露出来。案例教学法是容易被学生接受的教学方法。它以案例为载体,老师在讲课过程中为学生创造一个被加上和整理过的事实背景。在这个背景中,学生开始独立的探索历程。它最大的优势是有了事实背景,重视实践和理论的联系。这种方式曾被推崇为改善我国法律教学落后体制的灵丹妙药。但案例教学法最大的弊病也在于这一事实:它依赖的事实经过了处理。教师通过有主观因素的筛选,排列并包装了他选择的事实。这也是案例教学存在“标准答案”的原因。模拟法庭就是由学生扮演法庭开庭中的各种角色,以虚拟或真实的案例(由需要决定)为蓝本,按照法庭开庭的顺序,模拟开庭审判,使学生在模拟中体会实战。它作为一种受学生欢迎的教学方式,一度被视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成功模式。但这种方式的局限性也很明显:一是真正参与的学生非常有限,而且准备活动需要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一是这种模拟“游戏”色彩太浓,缺乏真实感,难以激发他们的创造性和参与兴趣;三是事前进行大量的有针对性的准备,缺少真实审判中临场发挥环境,学生是将已背好的台词在模拟法庭中的重现
,体会不到真实审判中那种唇枪舌战的压力和能力。毕业实习是传统的实践形式,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综合考核,之所以将其安排在毕业前夕,主要是为了让学生在参加上作以前对实践有切身的体会,不至于纸上谈兵。但实习是学生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去跟随,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只是作为助手参与案件。实习中法律事务的观看者而非操作者的地位,决定了实习没有/,!/任务没有压力,当然也就没有热情没有责任。案件也是偶然遇到,没有针对性,甚至相当多的学生不能亲临一个案件的全部审理过程,往往是接触办案后刚刚进入角色,实习就结束了。加之多数实习单位因业务压力及对学生缺乏实际上作能力的不满,对他们的实践缺乏热情,疏于指导,削弱了实习的教育意义。所有这些方式的运用基本上是为了达到一个主要的目的,即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从而知道法律条款的意思是什么。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教师将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甚至教师会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模拟,然后以达到统一认识为圆满结果,学生也按照教师的要求理解了法律的内涵。于是,每一位教师可能因自己的学识和观点被学生所理解和接纳而满足,学生也会因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与教师的认识相吻合而感到高兴,但独立思考和创造性思维在这里得不到应有重视和必要的鼓励。 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中,它并不要求教师把某一法律领域的全部知识传授给学习者,而是以培养学习者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各种技巧为主要内容。由于学生办理的是真正的案件,接触的是真正的当事人,遇到的问题不仅对学生是新的,而且对指导教师也是新的。在这里,没有明确的问题设定,更没有统一的答案,案件的事实、问题需要学生去发现寻找,法律分析和法律评价需要学生自己去探索;并且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事先难以预料的情况变化,使已经形成的法律分析被新的法律事实所。这就迫使学生改变在可控教育环境下那种抽象价值判断的思维模式,从具体案件的各种利益权衡中去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价案件事实,自己动手去检索法律,主动与教师、同学一起讨论法律认识问题。这种培养学习者独立思考实际问题的学习方式,突出了诊所DIY( Do it yourself)的特点,从而使学生的实践性思维能力、开拓性思维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综合判断能力等得到充分的启动和锻炼。
3、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需要
传统的说教可能给学生一些好的职业道德准则,但最有效的教育莫过于在解决具体的两难问题时,在老师的指导下,让学生通过处理真实案件,接受真实的委托,在当事人的需求、案情的复杂等各种压力和不可避免的道德两难等环境下做出其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培养出来的职业责任心,是其他法学教育方法所不可比!拟的。在诊所式法学教育中,职业责任心的教育涵盖了如何处理冲突和严守保密规则,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问题。诊所式教育的许多教学内容就是旨在树立学生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并形成了一套包含模拟演出、辩论、讨论等形式的训练方法,学生在此过程中身临其境,在老师的帮助下培养一种强烈的法律职业责任感和道德心。
从实践来看,法律诊所也是培养学生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最理想的场所。诊所法律教育中的实际案件是以社会法律援助活动为载体的,大多都是刑事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公共利益或社会安全或残疾人案件。这些案件的最有助于学生讨论公正和追求公正,从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职业责任心,也使得我们的法学教育远远超出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上作能力本身,而延伸到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心、公益心和与之相联系的献身精神等思想品德领域。在这里学生参与实际案件不像专业律师那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的驱使,他们的上作纯粹是非功利的公益法律服务,体现的是社会公正和爱心。它可以一方面使学生感受到法律上作并不只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它还是一个扶助社会弱者、实现社会公正和道德的渠适,从而加深学生对法律本质和功能的认识,培养学生法律上作的职业责任心、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它让学生在这种公益性援助活动中体会人类的爱心和真情等非功利的方而,这对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和情操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八、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较好的、值得推广的实践教学的方式
(一)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符合现代教学方法选择的依据
高等学校教学中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任何教学方法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又有其局限性。因此,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恰当的选择,并加以正确的运用,才能充分发挥教学方法的作用。同时由于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同实践的距离也不同,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必然显示出各自的学科特点。因此具体到法学本科教学中,教学方法的选择,就要根据法学专业的特殊情况进行教学方法的选择。我认为,对法学专业教学方法的选择,要根据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学科的性质和知识形态以及时间和物质条件的制约,同时教学方法的选择,还要考虑是否契合现代教学改革的方向。而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选用,完全符合以上这些条件。
1、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符合法学教学的目的
方法作为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所以法学教育中教学方法的选择,其首要的依据是要能够满足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目的。纵观世界各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情况,法学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训练。
总体来讲,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第一个,强调的是培养“掌握刀把子”的人才或者说政法工作干部,强调法学专业的学生其就业方向主要的是政法部门。而其后随着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日益扩大及学生就业面的拓宽,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现代社会已经处处离不开法律,法律人才不仅要在教育部要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业务工作,而且要在更广泛的领域中为公民、机关、团体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司法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明确提出:法律人才不仅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法律监督部门所必需,而且日益成为全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成为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主干人才。要贯彻、落实素质教育,就必须摒弃传统法学教育过分强调专业人才培养的教育观念,不断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而不是对一些法律条文的单纯注释和解说,以及一些技术操作层面的简单训练。许多学者在论述法学教育的目标问题时也认为,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力量,也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
但我国目前法律教育的教学实践所要达到的目标与社会对我国法学专业人才要求的目标取向并不相符,是要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而不是能够广泛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实用人才。在大学里,教师教给学生的是其本人在本研究领域的一些建树或者法学界当前争论的一些理论性问题,教师的出发点是希望
以其思维方法去引导学生从事法学研究,培养学生具有写作能力和能力的法律研究人才,而实际上学生毕业以后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是很少的。我们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并将其发展到极致,将法律仅仅只是当作一门科学,法律专业的教学活动所要达到的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法律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授推导,普遍不对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所需的技能培训。教育内容上注重对较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而不是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去,课堂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目标。即使为回应社会对法学教育与实践差距太大的批评,吸收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方法而在课堂上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法,也往往演变成为一种“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无法发挥教学中学生的主体性作用,无法让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让学生自己去建构知识。 鉴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不仅要为法律职业界培养后备力量,也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培养出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适应未来各方面工作需要的合格人才。大学本科法律教育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其毕业生不仅应该掌握法学知识,精通国家法律,具有法学专业应有的素质和宽泛的社会科学知识,同时更要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所必须的实际操作能力。而法学专业传统的教学方法由于忽视对学生素质和从事法律职业必需的实践技能的培养,因此为适应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必须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而从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实际需要的角度说,模拟法庭这种教学方法正可以弥补传统课堂教学方法过于注重对学生知识传授的不足,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所提供的综合训练,使学生加深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理解和实际中所需基本的技能的掌握,形成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同时通过教师指导下的对典型案件的模拟实践操作,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习惯,使其在走入社会以后能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2、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采用和现代教学改革的方向相一致。
坂元昂在其《教育工艺学简述》中指出:“历来的教学方法论都是从教育思想中寻求其出发点的,因而它们归根结底是一种旨在实现教育思想的方法论。”旧的教学模式所基于的思想,是约翰·洛克的白板论(即认为未经教授的学生的思想把如同一张白纸,而有待教师在上面书写),这种教育思想在教学上突出地表现为重教轻学、重知识轻能力、重一般轻个别。
而现代学习论早已证明:知识不能由教师机械地灌输到学习者的头脑中,“应该以大学生自身的学习特征为出发点,强调以大学生为中心,以任务与问题为核心,强调大学生参与教学当中并成为教学活动主体,来改革、创新大学的教学方法”。面对新世纪的挑战,大学的教学方法改革要充分考虑当代大学生的学习特征。由于大学生们有进行自主性学习的强烈愿望和能力,同时有着远比少年丰富得多的经验,这不仅为大学生自己主动构建知识创造了条件,也为大学生群体共同解决问题提供了可贵的资源。因此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和促进当代大学生向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方式转变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模拟法庭这一教学形式正好契合了这一现代教育教学观念的转向。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在问题和任务的引导下,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师生之间,尤其是生生之间的互动交流,通过与他人交往、参与下发生的互相协助下去探究问题答案的活动,不仅激发了学生强烈的学习兴趣,而且更重要的是营造了一个有利学生才能发展的环境,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更好的掌握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培养了学生的合作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3、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符合法学学科性质和知识形态特点
对于法学学科性质这一问题的认识:有“通识说”,认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平、正义的民主思想应该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的应有内容,而法学教育作为现代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有“职业教育说”,提出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从事法律事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娴熟的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律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职业训练。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单纯把中国的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为通识教育或者说职业教育都失之片面,法学教育应该具有两重性。清华大学王晨光教授认为“在法学教育认识上的分歧和悖论实际上反映出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性和学术研究性”。“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对职业教育和训练的忽视主要体现在我们受大陆法系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偏重于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的把握和法律条文的解析,教学中采用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的灌输式教育模式,而没有考虑在教学中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由学生们积极地参与学习过程,自己来构筑知识、发现知识、转变知识和扩展知识。
对于多数大学生来说,他们的学习,是与他们自己的职业或职业意向有关的,他们在渴求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也更希望自己能在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能有所提高,在法学教育领域更是如此。如果课堂教育主要是知识的教育,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忽视了分析和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能力的培养,必然导致培养出的毕业生无法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而通过在法学教育中开展自主合作的活动式教学活动,恰可以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培养学生善于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其解决法律案件纠纷的实践活动能力。所以模拟法庭教学方法通过与课堂教学方法相结合,以这样一种活动的方式,能有效地解决法学教育双重性这一问题。
同时,现代认知心理学认为:任何领域的专门知识都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回答世界“是什么”问题的知识,被称为陈述性的知识,第二类为回答“怎么办”问题的知识,被称为程序性知识。后者又被分为两个亚类,第一类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熟练的技能,被用于经常出现的情况;第二类是现代认知心理学家所提出来的“认知策略”,被用于新颖的,需要创造性的情境。第一大类知识可以通过看书或教师的传授获得。第二类知识涉及怎么办的个人经验,必须通过实践和个人体验才能获得。在法学领域,也同样存在这两种知识形式,但无疑法学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后一种知识是更为重要的。而目前的传统教学模式,对于后一种知识的获得,是没什么作用或作用不大的。而模拟法庭这一教学方法的采用,通过让学生担任一定的角色,使每一个参与者“身临其境”的置身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身份中,模拟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审理,不仅可以训练学生熟练法学专业学生应该掌握的技能,而且通过学生将课堂上教师讲授的知识运用于近似真实的场景中,使学生能设身处地的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大大提高了学生创造性的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4、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选择有时间和物质条件上的优势
所有教学方法的运用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投入,而不同的教学方法在时间投入上是不同的。因此教学方法的选择,不仅应以可能提供的时间条件作为重要的依据,而且应以高效率的教学方法作为选择的目标。在时间投入上比较,讲授法是一种效率较高的教学方法。在英国某学院曾对教学法进行比较,“同样一个课题,如果用讲演法讲授,每生每次只需0.05小时(假定一班60人);用小组讨论的形式每生每次则需0.3小时(每组12人),用实习作业的形式每生每次需0.33小时(每组也为12人)。这些估计是可靠的,因而我们可以强调指出,对于师生的双方来说,讲演法比实习课和小组讨论课都经济些”。但以上的论述己经证明,单一形式的教学方法是不可行的,必须采用其他的实践性教学方法。而在与其他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比较中可以看出,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是一种比较高效率的方法。向实践学习,培养学生
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实践能力是必要的,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向实践学习不是向所有的实践学习,而是向典型的、符合教学需要的实践进行学习。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正是在教师的主导下进行的,教师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模拟法庭教学的进度,使教学活动的进行能够顺利地达到教学的目标,而不至于出现其他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经常出现的情况(例如法学专业实习教学和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下经常出现的情况),即由于教师不能控制整个教学活动,可能使教学目标的达到不仅费时费力,甚至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教学方法的实施离不开必要的物质条件,即使是讲授式的教学方法,也需要一定的条件,如各种教学用房、图书资料甚至包括仪器设备(例如教学中多媒体系统的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采用,对教学条件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般要求具有专门的模拟法庭实验室,以取代用一般教室作为模拟法庭的场所,条件好的学校在教学中可以通过运用多媒体手段,对模拟法庭的开庭过程作同步的录像,这样既有助于供学生在实验后进行观摩和教师点评,也可将一些好的开庭资料保存下来,供以后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时作为一种参考。要扩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范围,就必然要增加对经费的投入,例如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实习就需要大量实习经费的投入,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突入更是要大得多(在中国的推行需要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随着国家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高等学校的教学物质条件正逐步得到改善,而高校领导也应从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的高度,认识到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的意义,使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选择能有更大的余地,使教学方法的不断优化具有必要的物质基础。况且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并非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能否开展的必要条件,通过将普通教室作为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场所,也能达到相似的效果,而将普通教室改装成模拟法庭实验室的成本一般也不会超过五万元。所以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开展,对物质条件的要求并不高,在其推广上并无物质条件上的障碍。如果能够通过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运用范围扩大的话,使这一实践性教学模式代替现在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的集中的专业实习,其所节省的实习经费肯定要远高于对模拟法庭的投入。
(二)模拟法庭是较理想的可推广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法学作为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专业,如何使法学教育中既有广博的理论阐释,又能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实践技能,是摆在法学教育者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而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为传统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结合提供了平台,丰富了传统理论教学的内容,不仅更能有利于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又能找到理论和实践两者最佳的结合点。
首先,模拟法庭教学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师生关系更加融洽。传统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中心,教师讲学生听,持续下去,学生感到枯燥乏味,因此学习处于被动的状态,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了教学效果的发挥。而模拟法庭教学突出学生这个中心,突出能力的本位。在模拟法庭的操作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当事人的律师或者检察官或者法官那样接手模拟案件,扮演着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参与人的角色,因而必须考虑其所处的角色的利益,怎样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以争取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结果。这时学生已经不是学生的角色了,而是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了。“在模拟法庭训练的整个过程中,学生必须把自己的角色转换为律师、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等,然后根据这些角色所代表的利益,千方百计的寻找切入点,收集材料、分析案件以期取得最好的结果。这不仅仅是角色的转换,而且是学生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对学生产生了潜在而深远的影响。举例而言,当一个人作为乘客坐车时,他不一定会记住行车的路线。但是,当他坐在司机的位置上时,他就必须认路、记路和分析路线。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把学生置于司机的位置,成为学习的主体,使学生主动地去学习,从而在学习效果上会更好。具体的来说,学生接过具体的案卷材料后,首先要进行分析,了解案情及争议焦点,明确现有的证据及解决争议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证据,并初步形成解决案件的方案或起草相应的文书,包括调查、财产或证据保全、诉讼等程序。不同的角色扮演必将赋予学生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激励学生主动地、富有创造性地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不论在巩固、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正义感方面,还是在促进学生积极思考,提高应变能力方面,都将对学生产生深远的影响。
老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的,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材料、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表现,等等。模拟法庭中的老师应当切忌成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是应当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从而由学生解决法律争议的路标或评论人。老师在指导学生办案的过程中,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大多采用一对一的个别指导方式,从而使学生得到更多的具体关注、实际指导和基本技能的锻炼,这有利于因材施教;这种教学方法还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形成强烈的学习动机;另外,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而且使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有利于形成民主的气氛。
其次,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克服了传统教学方法只重视知识传授的弊端,是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法成功突破,真正将学习的主动权交还给学生,把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实现了法学教育的目标。一个成功的模拟法庭能培养创造能力。法律条文具有抽象性、概括性,要用有限的条文解决千变万化的生活问题,需要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这就是法律运用的灵活性。例如,程序性的法律条文不可能详细到法庭中每一句话、每一行为,如何进行具体的庭审,需要用创造性的思维将法律变得生动和易于操作。而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情,如何修正不完备的法律条文,更是对学生创造力的直接考验。可以说,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言谈举止,不仅仅是学习运用法律的过程,也是创造能力的学习和提高过程。21世纪是提倡通过对问题探究性学习提高创新精神的世纪。模拟法庭就是通过学生对案情的分析中找出问题,并通过双方对抗的模式激发其强烈的探究精神的。因为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是在书本或者教师的教案里找不到答案的,必须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自己去探究问题的答案。通过探究,一方面强化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思考,唤起学生求异思维、积极观察与想象事物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实施,不仅加深了对课本上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了独立思考能力与创造精神,而且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思辨能力和信息处理的实践能力。具体来说,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应当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出色的理解运用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活动组织能力。而模拟法庭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这些综合素质。一个模拟法庭的成功举办首先需要参加模拟审判的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深刻把握,在研透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具备运用这些条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应具备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无论是传票、裁判书还是词、辩护词都应规范、准确。第三,要具备较好的司法口才。审判、控辩和陈述过程中,都需要学生展示其雄辩的口才进行说服的工作。这三方面的法律素质均可以在模拟法庭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另外,一个模拟法庭的顺利进行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可以说,模拟法庭需要寻找素材,确定角色,当事人间互相协调,用证据证明主张要符合逻辑,程序进行应有条不紊,这些都离不开模拟法庭参与者的组织协调。
最后,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案例教学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事实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学生以亲身投入,实践开展法庭审判中的各项工作,在准备和庭审过程中他们必须系统的复习和运用案件所涉及的相关实体法和
诉讼法知识,这样能促使学生的法学知识系统化;学生们分成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第三人组、证人组、书记员组,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小组集体准备及分析和讨论,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团结、合作精神以及对复杂事物的观察和分析能力;法庭调查阶段,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举证、质证、认证能力;法庭辩论阶段的对抗性,能促使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的思辨能力,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庭审中的调解,能培养和提高学生与对手的协调和谈判能力;制作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全面的体现了学生对该案件的宏观把握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系统的应用能力;开庭之后专家和老师的点评能使学生明白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并能明白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这些能力提高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三)模拟法庭教学方法
1、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1)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概念
模拟法庭由国外moot court或者mock court翻译而来。对模拟法庭的理解,关键在于对模拟一词的理解,所以有必要对模拟进行解释。模拟一词在英文中的对应的词为model, simulation, model也被翻译成为模型。按照钱学森的解释:“模型就是通过我们对问题的分析,利用我们考察到的机理,吸收一切主要因素,略去一切非主要因素,所创造出来的一幅图画。”虽然这句话是针对理工科而言的,但也一样适用于社会科学,也就是说,模型或者模拟的方法,要求研究者穿透客体生动丰富的表面形态,舍去事物次要的细节与非本质的联系,找出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基本因素和本质特征,然后在这些基本因素的基础上将客体的原型抽象为认识论上的模型,通过模型再现原型的各种复杂结构、功能及联系,从而获得对原型的更本质、更深刻、更准确的认识。一个成功的模型一般应具有下列基本特征:第一,它是客观对象(实体或系统)的抽象,因此必须能够有效地模仿该系统,贮存原型的主要信息;第二,它是由说明客观对象本质或特征的要素构成的,因此必须由最能够反映系统本质特征的一组最少的因素组成;第三,它能够集中的、充分的、明确的表达出各构成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一般而言,模型应当比客观对象更“简明”。模型如果搞得过于复杂,将很难对其进行分析和认识,结果会丧失模型的意义。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模式。当今的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是日新月异,知识总量急剧增加,而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和学习的精力又相对有限,采用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可以使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入主动学习状态,有效地提高教学效率。模拟法庭教学方法,重在培养学生实务技能,虽然在国外法学院校被普遍使用,在国内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很多大学的法律院系虽对模拟法庭的硬件进行了改善,但对模拟法庭的操作程式的研究却相对滞后。
(2)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理论基础
模拟法庭教学法在其理论构建和实践运用中遵循、契合和创造性地运用了瓦·根舍因的范例教学理论和冲突教学法。瓦·根舍因认为,所谓范例,就是那些在日常生活素材中隐含着本质因素、根本因素、基础因素的典型事例。范例方式教学就是通过主体与客体、问题解决、学习与系统学习、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实施范例教学,在选择教学内容时,必须遵循基本性、基础性和范例性三条原则。基本性原则就是选择本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为教学内容。基础性原则,就是在选定教学内容时,要从学生智力发展水平和己由知识经验的实际出发,并使这些教学内容能成为学生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基础。范例性原则,就是在已经选定的基本性、基础性的教学内容中,再精选出范例性的、典型性的材料作为教学内容,通过个别来说明一般,使学生能由点到面,通过部分来理解与推知整体,产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总量急剧增加,而学生时间和学习精力又相对有限。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引入范例教学,通过教师精心选取和安排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使学生在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前提下,联系已有的经验,学会如何在实践中正确地应用这些知识和理论,从而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既获得了知识,也培养了能力,能有效地提高教学效率。所谓冲突式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意识地组织学生把各自的理解表述出来,聚在一起讨论,甚至促其产生一定的冲突,以此使学生澄清认识,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并深入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学习主动性。在教学过程中,由于知识、经验、智力特点和思维方式的差异,学生们对同一教学内容的理解和阐述是有差异的,而这种冲突在法学中表现的尤其明显。在实际法律案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有责无责、有罪无罪等事实问题及法律适用问题会进行激烈的争论,加之我国各项法律有待修缮,对法律条文的争议、不同见解时有出现,这为在教学中利用冲突教学法组成观点对立的双方进行辩论提供了条件。因此在教学中引入冲突式方法是一项很好的教学形式,可以很好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求知欲望。特别是在教学中碰到疑难知识点时,可以吸收冲突式教学方法的优点,将其运用到模拟法庭教学法中。通过模拟法庭中控辩双方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争论,由审判组同学居中裁决,特别是当争论过程要求全体学生认真听取对方的观点,思考对方的辩论,做到能够从反方的论证中搜集支持自己观点的材料,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得到完善。通过组织学生进行辩论,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动机,有利于理论教学的深化,提高了学生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冲突式教学在学生学习中的积极作用是有前提的,那就是要为学生建立一个既有合作,又有竞争,而且合作多于竞争的教学气氛,在这种学习情境下,思想能更开放,能更好地听取并充分利用对方的观点。这种冲突可以增强观点的正确性,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2、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历史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主要集中在大学不同,英国早期的法律教育都是由律师学院承担的。在中世纪的英国,由于法官和律师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收入,为此,许多中小贵族特别是骑士家庭的子弟对法律行业趋之若鹜。由于中世纪早期英国的皇家法院都设在伦敦,这些有志于法律职业的贵族子弟便云集于中央法庭所在地的伦敦西区,寄宿在法庭附近的酒馆之中,通过阅读法令和法律着作、帮助当事人诉讼、旁听法庭辩论等途径,认真而热情地汲取法律知识。后来更是聘请开业律师授课,逐渐形成了一些简易的法律学校,到14世纪以后形成了英国着名的四大律师学院,即林肯学院、格雷学院、内殿学院和中殿学院。学院主要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围绕法院工作对学徒授课,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就是出席法庭,旁听律师辩论和法官审案。而律师学院的另一种重要的授课方式是组织模拟法庭,研讨审判主管委员和讲诵师为他们编制的疑难案例。在模拟法庭过程中,主管委员和讲诵师随时根据学徒的表现,决定哪些人可以成为律师学院的正式成员,即英国律师协会的会员,由此获得出席正规法庭辩护的资格”。在我国,关于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采用,有关的材料比较少[:请记住我站域名/]。目前知道至少东吴大学法学院是采用模拟法庭方式的教学方法。据介绍,“学校在1921年组织了一个实习法庭(模拟法庭),法庭在周六晚上开庭,由学生充当律师、陪审员和证人,从外面请来的律师、法官和本校的一些教师充当法官。轮流演示3套法律程序—中国法庭(用汉语)、混合法庭(中、英互译
)以及英、美法庭(用英语)”。但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第十三章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第二节模型法庭)中在提到国内的法律学校需建有法律的实验室即模型法庭时说:“国内的法律学校,与这一点好像都不十分注意。他们的课程中间,虽然也有诉讼实习或审判实务等课程,然而他们的演习,都是在普通的教室内举行,并没有特别模型法庭的设置”。这说明模拟法庭这种教学模式在旧中国的法律学校是被广泛采用的,只是这种形式的教学由于没有建立模型(拟)法庭而不够规范正式。 从国际上看,当前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综合性大学进行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的教育,为期三年。第二阶段主要是在法学院进行的实务教育,为期32周。为达到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目的,法学院在培训的过程中,通常采用两种方式—实例性示范和模拟法庭辩论。而“模拟审判”(模拟法庭)的方法在美国的各个大学中也被广泛采用,以加强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并对司法程序给予更多的关注。各国法学院都定期在法学院内部举行模拟法庭比赛,不少国家还组织法学院之间的模拟法庭比赛;近年来,不少国际模拟法庭比赛也定期举办,如美国杰瑟普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维也纳的国际商事模拟仲裁比赛,亚洲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等等。模拟法庭教学在国外一流大学法学院成为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不可缺少的环节,在我国,模拟法庭教学虽然刚刚起步,但这种教学方式很快在全国推广,国内绝大部分法律院系都纷纷进行模拟法庭教学,不少院系都斥资建立了模拟法庭实验室,有的法律院校由于对该教学方法较为重视,取得了一些成绩。如清华大学法学院虽然组建不久,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推荐,代表中国参加了在日本东京举行的2000年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并获第二名。这是我国法学院系首次参加这一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而浙江大学也已经连续12届举办模拟法庭。2003年十二月,首届高校模拟法庭竞赛在清华举行,而这次比赛是中国自1977年恢复正规法学教育以来,首次举办的全国性法学院校模拟法庭竞赛。比赛共邀请了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11所高校参加,清华大学法学院是这次大赛的主办方。
3、现行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的不足
作为一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我国法学院(系)的教学中,尤其在诉讼法教学中已被广泛采用。但总体上讲,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我国的采用时间还不是很长,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与国外一些法学院的情况相比较,我们的模拟法庭还有许多要改进的地方。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有下列弊端:
(1)没有相关的制度,缺乏熟练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高水平的教师。在很多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仅仅作为一种可有可无的点缀。在实践中,不少高等学校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教学很不正规,更多地是穿上各种制服跑跑龙套,没有真正认识到这种以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训练为主的教学方法的深远意义。许多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教掌时,把模拟法庭弄成了过于追求形式的一项活动而非一种教学的有效方法(有时作为某些法学院一年一度法律活动周的一项重要的节目)。为了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成功进行,事前往往进行大量的预演,甚至将各种可能的情况都考虑到了,这样使模拟被做成双方都事先商量的演戏,不仅让参加者及旁听的观众感觉效果很不好,也没有达到模拟法庭教学的目的。有些学校虽然很重视这种教学方法,但由于并没有认识到模拟法庭的训练和教学与传统教学方式的根本区别,又加上没有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少模拟法庭实际上办成了某种形式的“大专辩论赛”。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控辩双方唇枪舌剑的辩论,场面上看来确实称得上成功和完满,但往往偏离主题,纠缠于概念理论的争论,对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还显得很不足,没有发挥出模拟法庭应该起到的作用。
(2)案例选择不精
由于教师选取案例往往比较简单,没有太大的争议,导致模拟法庭的一方参加者针对所争议的问题发表一番辩论意见之后,另一方无法进行有效的反驳,象征性的说几句,就再也没有其他可进行的内容,整个教学活动显得单调乏味。为达到使学生学会在具体案件中分析事实、灵活运用证据法和程序法的目的,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不应该是从现行法院判决书中摘录的事实。因为法院判决书中对于事实的陈述一般都很简单明了,鲜有什么可供进一步争辩的余地。任何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官都清楚,大多数案件的事实都不会是明确和简单的,否则就没有进行诉讼的必要。同一件事实材料,从不同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角度,都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应当承认,我国多数法学院中的模拟法庭的训练并没有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或比较真实的案件材料,而仅仅满足于提供一个现成的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简单事实。这种做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模拟法庭式的教学法,充其量不过是“以例说法”。真正的模拟法庭教学应该加强学生如何在散乱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发现、筛选、认定和建构事实能力的训练,使学生真正面对一个近似真实的环境,通过问题的解决去提高实践能力。
(3)教学目的单一,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模拟法庭教学一向被认为是诉讼法任课教师讲授诉讼程序过程中的一项教学任务,由诉讼法教师独立进行组织和操作,模拟法庭的运用范围很小。一把情况下,模拟法庭教学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教学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让学生掌握审判程序中的一些问题,授课时间非常有限,一般是教师提前布置案例,学生在课下准备一下,通常正式的模拟审判时间只有两三个小时。在教学中教师也只关注审判程序走的如何,诉讼理论掌握的如何,而并不太关注学生如何组织辩论,怎样适用实体
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辨别事实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的思辨能力以及书面表达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的看待模拟法庭教学,在教学中重程序知识轻实体知识、重专业内容轻素质能力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
(4)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运用次数太少。有些教师认为,从确定范例到公开教学展示,不但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而且要求指导教师投入大量的精力。所以这种教学方法在运用上不可能不受到限制,一个年级一个学期能坚持搞上一次就很不错了”。有些学校斥巨资建成了模拟法庭实验室,但管理上没有相应的制度,实验室成为摆设,一学期用不了几次。因此可以考虑在实体法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选择案件,将学生分为审判组、原告人组、被告人组,组成简易的模拟法庭。由原、被告人进行、答辩、互辩,由审判组做出裁判。这一形式主要强调的充分利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不要求程序的完备,目的也不是为了掌握诉讼程序。我们还可以考虑对学生给与充分的信任,在法学院(系)成立相应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后,由学生自己对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管理。通过由学生自己定期组织模拟法庭教学(主要是简易模拟法庭),由学生自己搜集案例,进行课下的准备,庭审过程中可邀请所在院(系)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指导或者可以利用学校的资源邀请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进行相应的指导。或者可以在将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门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以后(见前面对代替法学专业实习方案
的讨论),由教师组织学生每周定期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应该由法律院或系统一安排,有相应的部门法课程教师负责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开展)。在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师的共同参与下,对各种诉讼程序和实体法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集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这两种方式不仅可以充分发挥模拟法庭实验室的作用,使模拟法庭教学法在培养法学人才上的功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而且通过经常性的模拟法庭教学使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有了确实的保障,并有利于法学院(系)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对此,在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进程中,法学院(系)应当锐意改革,从更高和更新的角度认识并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学,为我国培养更多的、能够在国际舞台上与国外法律同行并驾齐驱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4、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学过程
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使用过程中,应该有两种形式:即简易庭和正式的模拟法庭。简易庭一般是指教师在讲授实体法知识时,为了使学生深入的理解某个复杂的理论问题而组织的一种小庭。简易庭不注重诉讼程序进行上的完整性,可以节约时间,以充分利用模拟法庭教学上的优势。在实践操作中,教师可以通过在组织学生进行充分的分组讨论的前提上,采用一种对抗式的冲突教学法,引导学生对实体问题进行激烈的别论,通过这一实践性教学方法高效的解决课堂疑问。但在论述中本文主要围绕正式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进行。
(1)模拟法庭教学前的准备
模拟法庭教学前要根据情况组织学生观摩庭审。所谓观摩庭审是指通过组织学生观摩法院对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以增强学生对法院庭审活动的感性认识,为模拟法庭教学法的采用提供实践上前提。对于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观摩庭审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会为下阶段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如果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律专业的高年级中展开,学生已经在法庭见习甚至实习过了,则组织观摩庭审就没有必要了。要使观摩审判达到预期的目的,最重要的是教师要选择合适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考虑到学生的特点,难易要适中,有一定的争议性,最好能当庭宣判,力争做到程序完整。在观摩前,老师应向学生介绍案情,但不能发表个人意见。要向学生提出比较具体的观摩的目的和要求,如要求学生注意观察审判程序的不同阶段审判人员怎样指挥庭审活动,了解不同的庭审阶段所要完成的任务等等。有条件的话在观摩庭审后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对本次庭审活动进行评价。也可以通过观看教学需要的模拟法庭教学音像资料代替观摩实际的庭审,并邀请实践工作中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或做报告,来做好模拟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由于让学生自主的完成模拟庭审活动要求学生获得模拟审判所需的必要的知识储备,以使模拟法庭顺利的进行下去。所以在模拟法庭教学前应该让学生熟悉诉讼程序和掌握制作审判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并学会如何处理实体法律问题,因此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最好应在学生学完相应的实体法、程序法、司法文书写作、证据学等课程后进行为宜。
(2)确定案例,介绍案情
所选择案例的难度问题如何进行处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般认为选择的案例难度要适中。凡是案情过于清楚、责任分明的案件,其法庭调查的过程会比较简单、庭审过程中围绕实体和程序问题的法庭辩论也就无法形成激烈的交锋,同时简单的案例也不能通过问题和任务引导启发学生的思维,唤起其积极参与庭审活动的积极性,因此不适宜选择为模拟法庭教学的案例。但如果案例难度过大,情节过于复杂而千头万绪,尤其是需要进一步进行技术鉴定的案例,也会使学生产生畏难情绪,唤起不了其积极性,同样难以达到好的教学效果。
由于在实践中模拟法庭主要是为了帮助学生掌握程序法,因此,运用模拟法庭的程序法老师往往认为案例选择应明确、简单,关键让学生掌握诉讼程序就够了,而从实践中得来的案例往往头绪多,牵涉面广,外在因素也比较复杂:原封不动的搬过来,不仅学生不易理解,还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负效应(程序程教师不一定对实体问题有很深的了解,可能导致无法回答学生的实体问题)。因此在这种想法下,即使是实践中的案例,教师也往往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将其核心内容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述出来,以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我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这种做法不仅使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过于单一,还达不到培养学生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敢于质疑,敢于进行创新思维的能力和训练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这种想法表明教师对于学生的不信任和对其潜在的能力估计不足,模拟法庭教学法下,通过学生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和学生利用小组合作性学习的方式,很少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所以模拟法庭教学应该尽量选择难度较大的案例。另外模拟法庭和实验操作不同,实验操作是运用已学的知识和规则验证某个科学命题或原理,而法律作为一种理解性的知识,不存在绝对客观的确定性和普遍性,标准答案是相对的,结果应是不可预测的,重要的是每个参与模拟法庭教学的学生,都在公平程序的保证下尽力展示了自己,不同的观点和方案在课堂上激烈交锋过了。模拟法庭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明白实体和程序问题以及法律知识本身是怎样的,更要让学生明白是通过怎样的法律程序得出了一个怎么样的结论。一个好的典型案例能够很好的创设法庭环境,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唤起学生的积极参与意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着眼点应在于学生创造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发展,而不仅仅是获得一些固定的法律原理或者程序方面的规则。
另外,选择的案件应该材料齐全,包括基本案情的材料、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笔录、状和答辩状、反诉状、各种证据材料等。应该为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一些有利的证据材料,而不能一面倒地偏向某一方当事人,以便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时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水平。例如选择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案例,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而被告主张自己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案件材料中能够证明这两种主张的证据都有一些,以便学生培养和锻炼举证、质证和认证能力。至于案例的来源问题,最好是教师作为兼职律师接受的案件,也可以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收集借阅己审结的案例,法学院(系)有必要逐步建立自己的案例库。即使是教师搜集的案例也应该是第一手的资料,而不应该像其他教学方法一样,给学生的是第二手甚至第三、四手的资料拟用的案例。因为经过加工后的信息可能离实际的情况相差太远,达不到很好的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当然一些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材料可以予以剔除,教师也可以根据需要对案情作适当的变动以更适应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的需要。
(3)分派角色,分组讨论
对学生进行分组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种是根据案情可以将全班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原告组)、被告和辩护组(被告组)等,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单独分组,也可插入各组。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加入一个组并尽可能担任一个角色。即使有的学生不能参加到模拟法庭的实战中去,也必须参与本组的准备和分析、讨论案件的工作。但一个班搞一个模拟法庭,参加庭审的人数有限,肯定有一部分学生不能充任角色,得不到实际的锻炼。所以另外的一种方案是采取对全班进行分组,以组为单位每组搞一个模拟法庭,这样全班同学都有机会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证人鉴定人等参与人可由组外同学充任)。即使在全班同学搞一个模拟法庭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各组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由教师在各组随机挑选出参加模拟法庭审判的代表,使每个同学都能感受到压力和责任,积极的投入到准备活动中去,以减少准备活动中的“搭便车”现象。
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分组后,指导教师在向各小组介绍案件的情况时,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指导教师首次向原告或被告提供证据时不能将所有的证据材料不加选择地全部提供给学生;对案件情况的说明最好应该根据案件真实审理过程当中问题出现的先后顺序,证据取得的不同途径及时机逐步提出,证据也要逐步呈现给学生,尤其要分清由原告主动提供的证据与律师在案件进展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或对方提供的证据;对于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由于无法知道证据取得的时间先后,指导教师需要向学生介绍所见到某一证据的时间先后顺序。
在进行模拟法庭开庭之前,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充分的小组讨论是保证模拟活动质量的最重要的环节。讨论应该采用小组讨论而非全班讨论是因为全班讨论往往造成由极少数学生主导局面,即使在教师成功的使学
生参与时,例如“在一个不足40个学生的班级里,其中4~5个学生相互作用的时间就占了全班所有学生相互作用的时间的75%。例如在民事案件中,作好这一工作是要组织全组学生深入的讨论,各组学生进行讨论时都需要明确案件的性质,找出法律关系主体,抓住案件双方争议的事实焦点。经过小组讨论后,原告组根据对所取得的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分析,应确定被告主体、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以及确定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然后全组学生共同起草状,同时律师可要求原告补充相应的证据。被告组学生应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准备自己的答辩词,在民事诉讼中必要时可以提出反诉,并确定支持反诉请求的证据。对于审判组学生,应该在全组学生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让学生制定出详细的审理提纲,把握住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懂得案件审判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审判工作的进度。在各组人员分组讨论、研究案情时,教师可以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这里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讨论均不应在各组间进行交流,有条件的情况下,指导教师也最好能分组指导。教师在指导时不应涉及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让学生充分感觉到法律职业的真实状况。不过在进行角色分派时,对审判组中审判长角色的选任,因为其作为庭审程序的主持者,对整个模拟法庭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要进行特别的关注,必要时要进行选择。一般要选择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较强判断能力和控场能力强的学生担任,同时要重点指导其制定详细的审理提纲,让其学会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懂得全面把握案件审判各阶段及审判工作的进度等。 (4)诉讼文书的准备
在正式开庭前,学生应被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状、答辩状等)在庭审前传递给对方。一般情况下诉讼文书应要求学生准备不止一种的方案,这样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发挥。例如如果只准备一种辩护词,公诉人同学在模拟审判时可能并没有按辩护人准备的辩护词进行发言,这样有可能造成辩护方措手不及,提不出反驳理由。而如果临阵调整辩护内容,就可能难以应对,甚至答非所问。不仅事先准备有关诉讼文书时,最好能够设计两三
种预计的方案,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控辩双方的同学在整个法庭审理活动中,都应该像真正的当事人一样,通过小组讨论对各种情况进行充分的预计,设计相应的对策。应该强调学生自己动手制作诉讼文书,对于借到的案卷材料中包括的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讯问笔录、庭审记录、公诉词、辩护词、书、证词、判决书等),不必在准备阶段提供给学生,以避免学生照抄。
在庭审过程中,虽然我们在制作诉讼文书以及进行审判活动时,力求做出充分的准备,甚至做出好几种方案,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各种无法预计的情况,所以学生不仅要善于向自己提出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要在庭审前就要做好学会随机应变,找出应变措施的心理准备。这对学生的能力提高有好处。例如庭审时证人作伪证怎么办?被告人突然翻供怎么办?辩护人要求补充鉴定怎么办?在实践中,审判长遇到类似的情况,必要时应依法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并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应事先考虑周到,避免中断表演,这要求参与审判的各组同学要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尤其是对审判组同学。另外,判决书在实践中理应依法于评议后才能做出,不应“先判后审”,但在模拟法庭中,为了时间上的紧凑,也可预先写好判决书(最好也是几份),最后视模拟法庭控辩双方辩论的结果酌情修改拟好的判决,当庭宣布庭审结果,必要时也可以宣布择期宣判来结束模拟法庭审判活动。
(5)正式开庭
对于正式的模拟法庭审判,从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做出判决均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有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学校,应在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审判活动,没有模拟法庭实验室的也应该应将活动场所进行相应的布置准备。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布置与人民法院的正式审判庭应该一样,场内悬挂国徽、摆放各个诉讼参与人的标牌。参与审判的法官组学生着法官服,律师组学生着律师服,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气氛,使学生进入“实战”状态,以克服学生的轻视的态度。
在整个开庭过程中,所有的参与人员都应有一种真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均是在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维护国家、个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一阶段要求参与的学生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开庭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认识到实体公正的基石是程序公正,还要求对实体问题进行深入的辩论。辩论应该围绕案件争议的实体法律问题进行,不能只关注辩论的技巧和场面上的热闹激烈,将模拟法庭审判变成大专辩论赛。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教师都应该克制自己,充分信任自己的学生,放手由学生自己完成审判活动,老师只旁听审判,不参与、不干涉审判程序的进行。这样做也是为了杜绝学生的依赖心理,以达到真正锻炼学生能力的目的。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应由学生自己处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如果存在问题,由教师在开庭后再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培养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即保持审判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5、对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测评
测评是为了分析利弊,以促进改进教学效果。测评分为二个层次,一是对某一具体模拟法庭运行完毕后的测评,解决的是对具体学生具体表现的评定。模拟法庭这一新的教学方法的采用,必然带动相应的考核方法的改革。如何改革模拟法庭教学考核方法,是必须研究的新课题。二是对整个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测评,解决的是教学方法本身的评价和改进。
(1)庭后总结与评价
对于正式的模拟法庭开庭审理结束以后的总结,不能仅仅看成是每位参加审判的学生的小结加教师的“总结陈词”,更应该看作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让它成为师生沟通和进一步展示自我的机会。
认真作好庭后总结与评价是学生个体能力和素质改善和提高的重要方面。首先需要能建立一个真实反映学生能力的评价体系,这也是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实践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评价的标准主要应该涉及对学生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进行评价。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以下:A、在整个模拟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程序的进行是否合法,具体的操作是否规范;B、对实体法的运用是否准确,辨诉双方在答辩以及法庭辩论过程中说理是否清楚、明白和透彻;C、参与活动的学生的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D、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如何,出现突发事件如何进行处理,是否是双方按照事先安排好的程序进行表演;E、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如何;F、每组学生在整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对于这里列出的评价的标准,还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能分解与量化的应分解量化,尽量避免用含糊的不切实际的语言来陈述标准。另外标准应事先为全体学生所知,以便学生在活动进行过程中得到正确的引导。
在有特聘的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参加的模拟法庭中,应由特聘教师依司法实务中的庭审要求,现场从总体上来评判模拟法庭的成功与不足,对同学们的表现进行中肯、专业、细致的点评。如果没有校外从事实务人员的参加,应该在模拟法庭结束以后,先由参与审判的每一法庭小组经过集体讨论后,从法律知识的理解运用、庭审素材、庭审准备、组织能力到庭审实践中言谈举止各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并认真填写实验报告。随后授课教师应该安排一次庭审总结课。在庭审总结课中,由参与审判的小组代表派人讲解庭审的具体诉讼模式和法律规定、实体审理的焦点、判决理由等,可以就本庭有关情况向其他同学提出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本次庭审模式的优缺点、关于实体问题的争论等等。随后旁听同学评论任何法庭参与人员表现,也可以对法庭审理谈自己的看法,探讨庭审中出现的问题。旁听法庭表演的同学有权对任何旁听的同学提出与本庭有关的问题,探讨有争议的观点,被提问同学必须回答。最后是教师对整个模拟法庭活动作全面的启示性的总结
,对同学交流中的独特见解进行肯定,对疑难问题进行解释和分析,并对活动和交流中的表现出色者予以表彰。教师作为整个模拟法庭的指挥者,也作为这种教学方式的实施者,应同其他教学方式一样,肯定教学成果,解决教学疑问,启示学生更深入地研究,以优化完善理论。 对参与活动学生的评价方式最好来自教师和学生两方面,而不应该由教师单方面做出评价。就学生而言,在庭后举行的参加各方(包括旁听人员)的相互提问和回答中,在由每组学生派代表讲解本组的准备过程开庭审理的情况以及己方在处理庭审过程出现事件的方案中,都也是其他同学进行评价的过程。每个学生要写出自己参与实践所做的具体工作(含法律文书写作)的报告,进行自我评价并对其他同学所涉法庭角色进行评价。就指导教师而言,在充分听取学生的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后,对整个模拟法庭进行过程进行全面的总体评价,对个体学生的表现做出具体评价。评价时要注重对整个过程中学生的独特见解的充分肯定,对表现出色的予以表彰,并可在对整个过程中的成功与不足做出总结。
为了使模拟法庭收到良好的效果,最好由学生代表和教师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制定模拟法庭评分标准表(可以参考前面给出的标准),按照评分标准给每个模拟法庭小组打分,评出每组的分数作为小组每名成员的成绩(这样有助于学生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有效地进行合作),作为每个小组每位学生的一次平时作业成绩,让学生看到自己的优劣促使其在今后的学习中扬长避短。还可以评出最佳审判员,最佳公诉人,最佳辩护人,对评出的最佳者在平时成绩上再加10分,以资鼓励。
(2)整体教学效果的测评策
一种教学方法是否成功,最终是由教学效果来评判的。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估也是高校教学质量保障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教师教学质量的有效评估,学校教学管理者不仅能够在总体上掌握教学质量,而且可以激励教师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使教师明确并改进自己教学中的不足,获知学生当前的学习效果。目前在许多高校中采用常见的测评方法主要是民意测验和调查,对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评价,应该包括对学生的民意测验,授课教师对学习氛围变化的感受比较报告,实施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前后学生综合能力的比较调查,对学生阶段实习和毕业实习的调研(如果有的话),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等。通过这些测评,了解和评价模拟法庭教学的成功和不足之处,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予以相应的改进。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高等教育正由传统的以知识为第一位的教育,向以现代教育目标—态度能力、实用技术、知识为本的素质教育转变,主要体现在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在现代教育理念的背景下,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评估不再局限于教师授课本身,而是涉及到包括教师知识宽度、所授课程内容、课程安排、课堂教学组织在内的多种因素。其中,尊重学生,关注师生互动,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进而增强学生的学习价值感,已成为现代教育中影响教师教学效果的不可忽略的因素32。而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正是体现了这样一种现代教育理念的教学方法,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不仅有利于提高其教学质量,而且也有利于这种教学方法的推广和改进。
6、模拟法庭教学的保障
一种好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实施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和物质技术条件与之相配套,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就模拟法庭教学法来说,这些相配套的条件至少应包括:
(1)明确课程设置,制定相应的制度。
有条件的法学院(系)有必要专门开设模拟法庭必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进行管理,并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保障。现在不少法学院(系)把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学的一个教学内容,由诉讼法学教师在课内进行安排,通常由于教学时间的有限,一个学期只能安排一次模拟法庭教学活动,致使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应用范围非常有限。同时模拟法庭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也比较大,诉讼法学教师往往只注重庭审的过程,注重学生对诉讼程序的掌握,而忽略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环节,更忽视庭审过程中对实体问题的处理,纯粹走形式、走程序的情况常有发生,这显然不利于学生正确观念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方法,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有好的制度来予以保障和规范。只有通过将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门课程设置,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实现对模拟法庭教学的规范管理,模拟法庭教学的运用才能更为成熟和高效。例如扬州大学政法学院在教师组织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上,由系进行经验汇总,制定了《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指导要求》、《模拟法庭参与人员实验规则》、《模拟法庭教学计划》、《模拟法庭文书格式样本》、《模拟法庭实验报告格式》等,对模拟法庭的具体操作进行指导”。
要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每个学生必修的课程单独设置,设置时间最好在第六学期或第七学期。因为这时的学生已具备参与模拟法庭的基本条件,主要的实体法、程序法课程均已上过;以往的法庭庭审旁听和已经过的阶段性专业实习已使他们对真实的法律工作有了初步了解;三年的大学生活也使同学们具备了一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如果取消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实习,则应将模拟法庭作为一种补充在第七学期开展,而如果没有取消专业实习,则在第六学期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实习,这样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为学生第七学期进行毕业实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根据实践需要,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可以分为三至四个阶(文秘站:)段,主要包括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针对现在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纠纷尤其是经济的情况不断增加的现实,在时间、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开设模拟仲裁庭。
(2)强化物质保障,设置独立模拟法庭实验室
要有专门的、完整的模拟法庭实验室以取代一般教室作为模拟法庭教学的场所,模拟法庭要符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要求,桌椅应参照正式法庭的样式制作和摆放,要有法庭应有的一切标志,如国徽、参诉人员标牌、法槌等。还要配置法官服、检察官服,其他参诉人员也应要求服装正式,符合法庭规范。为适应现代科技的发展,应加强多媒体教学手段在模拟法庭中的运用,有条件的法学院(系)可以对模拟法庭的开庭过程作同步的录像,这样做既有助于供学生在模拟法庭实验后进行观摩和有利于教师进行点评,也可将一些好的开庭资料保存下来,供以后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时参考。这些均将使模拟法庭活动更规范、更富严肃性,有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崇敬感和对法律职业的自豪感。在这方面,清华大学法学院做得比较好。由于非常重视学生实际能力的训练,清华法学院在其办公楼明理楼内建有很先进的模拟法庭,可同时容纳150人进行旁听,配备有高保真音响设备、数字摄像系统、录像设备、导播设备及多媒体演示设备。拥有如此先进的模拟法庭实验室可能也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虽建院不久,却在国内外一系列的模拟法庭辩论赛中取得了佳绩的原因之一吧。
(3)要配备相应的人员
首先要配备高水平的指导教师。首先,模拟法庭教学对法学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要从过去的“传道、授业、解惑”的角色转向学生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的引路人。以往那种教师只是埋头做学问,上课就是将自己在本学科里的研究成果或者学术界的理论观点介绍给学生的教学状况必须要改变。教师要组织好模拟法庭教学,必须建立与保持同司法界的密切联系。要正确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审判的准备和解决实际演练过程中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就必须深入钻研有关的各种法律问题。
具体说来,在这种教学方法下:第一,教师要更加注重学生的感受、学生的需要和学生面临的问题,而不是主要关注自己,关注自己准备的教案和希望达到的教学效果。这就要求教师改变和学生交往和沟通的方式,不能只关心自己的教案,而必须要考虑学生的需求、实际案件事实和教案的关系,要关心模拟法庭教学最后是否会达到让学生真正学有所获。第二,在这种教学模式下不存在所谓的“标准答案”。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这种教学模式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在这种模式下,学生要在千变万化的案情中结合有关法律条文和原理寻找答案,由于学生个人的见解不同,分析能力的差异,答案不可能是一致的。这种情况显然也不可能预先存在于教师的教案中,学生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往往会超出原先教案所计划的问题。教师是按照准备好的教案按部就班的继续授课还是针对学生的需要随时调整教学计划,这对于任课教师来说也是一个需要面对的教学新问题。二是为了使学生真正能够开动脑筋发挥主角的作用,老师在采用这种启发式、问
题引导式的方法组织教学时,就不能简单地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以代替学生的思维(况且这种给出的标准答案是否标准也是一个问题)。这种教学方法显然也会改变根深蒂固的形式主义的、经院式的法律思维模式。三是模拟法庭本身就是模拟法院就某一民事或行政案件进行“真实”的审判,其本身是不能先预设答案的。法庭审判不能先预定答案或结果,然后再进行审判。这就要求任课教师要转换角色,转变观念,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的含金量。 一般在诉讼法学的模拟法庭授课中,指导教师不仅要有诉讼法学的任课教师,为保证实体审理的准确性,在具体个案中邀请有关实体法教师参加;而根据实体法教学的需要组织模拟法庭时,由实体法教师自行组织,诉讼法教师进行协助,以便于理论和实践的适时结合。在有条件的法学院,最好为模拟法庭的开设配备专门的教师,使他们有专门的时间用于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工作。由于从事模拟法庭教学指导的教师必须有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并要求能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同步发展,提高自己的能力。可以采取的方法,除指导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外,可由高等学校法学院(系)与有关司法部门达成协议,让教师能有机会到这些部门去工作一段时间,获得最直接、较充分的实践经验,以利于提高其指导水平。同时有必要聘请所在地市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特聘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审判进行实践操作的指导,常见的是通过观看开庭审理,进行庭后评价或指导示范庭,以及引进法庭活动(即法院将对某一案件的审判选择在所联系高校的模拟法庭内进行)。
7、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改进
不可否认,在从事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教师的精心安排和参加者积极参与下,在法学院(系)领导的重视下,目前模拟法庭教学在各个环节上的表现往往确实称得上是成功和完满的。但问题是,这种“活动式”的教学方法在具体的实践过程日益存在形式化的倾向。从法学专业教学的角度看,但要想通过形式化的模拟辩论真正引导法学专业学生进入法律科学的堂奥,真正达到促进学生对法学知识的深化和运用,培养学生解决司法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必须要求从过于追求形式的“活动式”模拟转向具有实质效果的“教学式”模拟转变,使其真正服务于法律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实现。这要求模拟法庭教学切实地在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培养的总体计划中得到合理的安排,使模拟法庭教学与课堂讲授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真正发挥其教学辅助手段的作用,通过模拟法庭教学实实在在地帮助学生提高专业素质和实践操作能力,尤其需要我们从事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师认真地思考与总结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在实践中予以改进以提高其教学效果。唯其如此,教师与学生才能从每一次模拟庭审活动中切实获取专业上的收益和长进,而不是仅仅感到一种新鲜和好奇的刺激。在当下热烈讨论素质教育之时,在认真总结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从其他教学方法和国内外先进的教学思想中受到某种启发,以改进和提高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教学效果,以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的知识、素质和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应当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事情。
首先为提高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学效果,有必要借鉴判例教学法的成功经验。判例教学法继承苏格拉底教学法中的独立思考和怀疑批判的精神,通过教师在课前要求课前大量阅读材料(包括判例集、教科书,法律条文其它),然后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分析和讨论的内容包括事实和结论,分析和讨论的方法是典型的“苏格拉底式”的),教师在课堂上很少讲授,而是用提问的方式,发动一轮又一轮的促使学生思考的辩论。而目前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往往没有做好课前的资料准备,模拟法庭教学的辩论中也少有判例教学辩论中的针锋相对和穷追不舍,在这方面,判例教学法的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判例教学法倡导“像律师那样思考”的教学指针,其目的并非在多大程度上教导学生如何掌握和运用基本的分析能力和推理能力,而是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法学院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眼前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而法律院(系)学生的模拟法庭教学也应该允许、甚至要求学生尽其可能地摸索法律辩论的外部界线,在即使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则中找到漏洞和空隙,“钻法律的空子”。这是由法律专业的特殊性决定的,法律教育者应当认识到:法律不是“客观知识”,法律知识是一种理解的知识,它不存在绝对客观的确定性和普遍性。普通人眼中的确定性法律在法律职业者的意识中是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在模拟法庭的教学实践中,吸收判例教学法的经验,教师也应当不断提供模拟的法律实践,向学生提出问题,学生则通过思考和“研究”提供自己的答案。在学生提供答案的过程中,也应该通过判例教学法的“求异”的教学训练,让学生学会发现法律“不确定性”的基本方法和门径,从而为日后的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在大学中我们一直受到的教育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学习是自己的事情,每个人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学业上的成功,不仅不应该借助别人的帮助获得成功,而且帮助别人也是不应该的。而在实际的工作中情况却不是这样。工作中不可能没有相互配合和协调,同一个组织的成员不可能互不理睬,互相没有交往。“在现实世界中,每个层次的工作都有合作。个人加入一个围绕共同目标组织起来的小组,这些小组又属于一个为更大目标而工作的更大的组织,这些大组织又组合在一起,朝着更大的超级目标奋斗。因此,不管这些人在总部还是在分部工作,在社会各团体工作还是在社会经济体系中和全球经济体系中工作,他们都在团队中工作”。而在法律领域中,实际工作的完成,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法律人的合作与交流的过程,诸如立法议案的合作拟订与审议、法律事务实施中的合作调查和合作执行等。总之,只有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合作与交流,可以使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弥补自身的素质和能力缺陷;而通过共同体与外部成员的合作,可以使法律人才适应社会的特殊要求,解决因受专业限制而不能解决的问题;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交流可以博采人类法律文明的精华为我所用。无论从个体角度还是从国家角度,能够与他人有效地交流与合作是未来法律人才的必备品质。
关键词:法庭科学;科学与社会;科学教育;非正式学习;理科综合
文章编号:1005–6629(2013)9–0011–04 中图分类号:G633.8 文献标识码:B
推理小说是中小学生甚至大学师生喜闻乐见的文学表现形式,而推理小说的精髓和吸引之处往往在于法庭科学。近年来,由于破案悬疑片的流行,以通俗的媒体形式将“法庭科学”向大众广为宣传,其中承载的科学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推广。将法庭科学融入中学的科学课堂,能够很好地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其批判性思维,其实国外早已有先例,而国内尚未在基础教育阶段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本文在分析该主题的国外教材基础上,提出一些教学借鉴角度。
1 《法庭科学》简介
法庭科学是英语“forensic science”的意译。它是自然科学和法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一般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查明事件法律性质、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及预防犯罪的科学技术手段与方法的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
法庭科学的内容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现场勘查、取证、各种痕迹物证检验、毒物和检验、各种法医学检验以及精神病学鉴定等,即是指运用一切医学、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刑事侦查、审判以及民事纠纷中有关专门性问题的一门自然科学;狭义的则不包括法医学尸体检验、临床检验和精神病学检验。法庭科学技术所使用的方法涉及数理化生等学科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观察分析法、图像比对法、物理检验法、化学检验法、仪器分析法、数理统计法以及医学和生物学检验方法等。
目前国内引进“法庭科学”的教材资源较少,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法庭科学》[1]是浙江教育出版社《科学探索者》系列教材最新出版的一个分册,原著名为Science Explorer Forensic Science,由张幼芳翻译,全书分“犯罪现场调查”、“痕量与微量物证”、“个体识别”以及“把证据带到法庭”四章,立足于用案例分析介绍科学知识,在给予法庭科学全貌的同时,也关注了综合学科的应用。
2 国外“法庭科学”课程特点分析
2.1 选材综合化,主题体现法庭科学核心内容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门自然科学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学科渗透让科学研究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单一学科,而是跳出原有局限,着眼于学科综合的创新点。科学教育中的跨学科概念通过具体的案例呈现出来,有助于学生以系统思维构建不同学科的知识,形成连贯、统一、系统的世界观。法庭科学本身就是一门各学科交叉和渗透的新兴学科,以此为主题的中学科学教材编写,关注破案的科学方法、证据的科学背景和收集方法以及证据的法庭应用等多领域核心内容,其中在证据的科学背景和收集方法的多个案例分析中综合运用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等学科知识和思维,渗透数学、心理学、美术等学科,与社会、生活、科技相互综合、紧密联系。学科综合专题的单独开辟,是本书强调综合化解决科学问题的设计观念,例如,与地球科学联系认识犯罪地图;与物理学联系有利于调查纵火案件;与生命科学联系介绍面貌复原技术;与其他科技联系为犯罪现场建模。为了体现数学对于科学的基础工具作用,还在每章安排了用数学开展数据分析的跨学科探索任务,深度运用图表统计帮助分析案件。
我们将《科学探索者-法庭科学》教材分布在不同章节里各种案例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分析出涉及学科领域和中学知识点,其中与化学学科相关的案例如表1所示。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案件侦破、法庭取证等事件均需要不同领域科学技术的支撑,每个案例不一定只限于单一科学领域背景,而是追求更大范围内的学科综合渗透,比如与数学、美术等的联系。此外,本身就需要广泛应用新科技的法庭科学也在教材中将传统科学教育中难以涉及的新仪器、新手段选为教学内容。例如,提到枪弹物证数据库的利用、DNA图谱比对、声纹鉴定等,这些技术手段不仅可作为拓展学生科学视野的素材,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作为学生提供检验和运用科学知识的情境,从中体验将科技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乐趣。
2.2 以社会问题解决为线索承载科学概念
本教材与国内科学教材最大差异在于并没有用学科知识体系作为编写主线,避免了传统教材过于强调学科本位而缺乏跨学科整合的弊病。从教材框架上看,“犯罪现场调查”、“痕迹与微量物证”、“个体识别”和“把证据带到法庭”的章节设置,更多体现的是法庭科学的核心思想和应用顺序;而在每个章节编排中,用案件故事创设情境,淡化学科界限,用问题解决的任务模式强调学科思维的联系与综合。“法庭科学”教学以社会问题解决为线索,在解决问题过程中,逐步将相关的科学概念、科技名词呈现出来,这样更符合学生的认知结构,同时也能激发其学习兴趣。
以《法庭科学》第二章“痕迹与微量物证”为例,该章关注物质的性质,但是与中学理化单科教材中呈现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的方式有很大不同。
案例分析:第2节“微量物证”
[背景]狗吠声把睡梦中的贾达吵醒了,当他往窗外看的时候,贾达看到她的邻居伊娃开着货车离开,之后贾达发现自己的狗失踪了。在对伊娃家取得搜查证后,犯罪现场调查员根据贾达提供的信息寻找伊娃在案发现场所穿的衣服。他们希望在伊娃的鞋底发现玻璃碎片或泥土,在伊娃的毛衣上找到狗毛,即使伊娃刷过她的毛衣,有些狗毛仍然粘附在上面。
由于师生无法亲临犯罪现场,所以每节开始的背景故事用于创设情境,引导读者发现故事中的问题、挖掘案件的细节、思考解决的方法。接下来围绕故事背景展开科学概念和方法呈现:提供了对狗毛以及纤维的鉴别方法。毛发的颜色、粗细体现了生物学科中个体的差异以及生物的多样性,鉴别天然纤维、合成纤维在初中化学中也有涉及,同时书中还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纤维的结构。此外该书对与上述案例有关的其他微量物证(油漆、玻璃、泥土)也进行了讲解,指出油漆、玻璃和泥土三者都是混合物以及给出了“浓度”的概念。微量物质通常是混合物,该书通过列举分离食盐与水的例子,引出科学家利用混合物中不同物质的不同性质来分离混合物,进而详细讲解了层析法,并通过使用显微镜来识别和比较微量物证。
2.3 法庭科学的活动设计
科学教材需要系列活动的设计与组织,以贯彻科学学习过程体验和技能训练。法庭科学也是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往往从法证、法医等角度体现实验解决问题的核心理念,其中实验方法往往糅合医学、生物学、化学和物理学等学科,但是真实的法庭科学实验往往是复杂的,需要高端的现代仪器和实验手段来完成,中学科学教育以法庭科学开设实验存在诸多软硬件的缺失,所以教材中实验活动多限于情景模拟而并非真实事件重现,而且安排并不多;教材活动多以讨论和思考形式呈现。现以第二章“痕迹与微量物证”中的第二节“微量物证”为例:
教材中先以简单的“探索活动”作为热身,研究沙子中包含什么线索,强调学生在搜证过程中的观察能力。然后通过“阅读材料”栏目提供有关失踪的狗素材激发兴趣,引出教学主题微量物证,同时穿插“想一想”栏目激发学生的已有认知,进而再次阅读,知道“犯罪现场调查员在搜查伊娃家之前需要准备什么”、“天然纤维和合成纤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油漆数据查询库包含什么信息”以及“SEM利用什么来产生图像”。“想一想”栏目的再次呈现,是为了启发学生从化学的角度思考案件的重要证物特征,同时要学会推理与预测;其后的“实验技能”需要改变混合物的组成从而改变混合物的性质,加深学生对混合物概念的理解;结合复习中的小实验,学生自行体验用吸尘器来提取汽车中的微量物质督促读者动手操作、积极思考,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提供了一种法庭科学中常见的破案思维。
《法庭科学》中设置各类活动栏目多达11种,其中“想一想”出现频次最多,穿插在正文之中,不时以提问的方式激发读者对案件及背景科学知识的思考,提醒读者针对科学概念、案件内幕、法庭科学实施事实等展开思考,体现了“法庭科学”对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重视程度。
3 “法庭科学”对国内中学科学教育的启示
“法庭科学”呈现的综合化、社会化的综合理科教材开发模式,给予我国科学教育一些有益的启示。
3.1 非正式学习资源
非正式科学教育需要社会多方面的资源支持,目前支持“法庭科学”的大量非正式科学教育资源来源丰富——以刑侦为主题的影视剧、动画片以及科学破案的相关新闻报道等。如破案类电视剧,编剧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法庭科学的最新进展,曲折的剧情固然能提高学习兴趣,剧中出现的化学药品、物理原理、新型仪器以及实验思维更加是开拓学科视野、启发学科视野的课外素材。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出自通俗媒体的教学资源掺杂诸多非科学性因素,需要教师大量查阅权威文献进行阅读分析、仔细辨别。值得肯定的是,这些资源的确生动地反映出科学在解决案件中的巨大作用,对激发和维持学生终身学习科学的兴趣和习惯具有深远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素材。
此外博物馆、科学馆组织的法证科学展览,来自公安机关的科研力量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可以加以利用。港台地区在这个方面起步较早,例如,香港城市大学与香港青年协会连续两年面向高中生合办鉴证科学培训计划,期望训练学生的科学常识、逻辑思维和沟通能力,活动中学生须分组进行搜证,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快速从现场取得的指纹中找到重要线索,与其他组员一起推理案情。又如,台湾大学科学教育研究所邀请法证专家多次开设“CSI鉴识科学行动——从犯罪现场到实验室系列讲座”,都是试图开辟非正式科学教育资源的创新尝试。
3.2 模拟案件作为案例分析,渗透任务驱动
传统的科学课程、教材是按主题而不是通过驱动性问题编排,每章都会提到学习这些主题的意义,虽然也能提高学生兴趣,但是这些并不是学生学习的直接驱动力,教师实践中发现:当关注主题只是因为教材认为它们重要时,要保持学生的注意力很困难[2]。
在设计综合性的活动时,教师需要强调活动的方式,如建立模型、交流合作、分类对比等等,而不能仅仅注重知识的讲解。由于“法庭科学”知识背景的特殊性,可以富有趣味性并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动机与好奇心的模拟案件创设情境、呈现案例分析素材,在各种活动中设置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的驱动性任务作为载体,使学习者在完成特定任务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科学知识与科学技能。
3.3 “法庭科学”提供了新颖的理科综合模式借鉴
科学教学内容的整合应力求科学整体的思想,虽然并不要求打破分支领域的界限,但在内容上要注重不同学科领域知识与技能之间的融通和连接。但目前国内的很多科学教学仍然以拼盘式的大杂烩居多,各门学科内容安排相对独立,难以体现理科综合的优越性[3]。
在上文的总结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庭科学”可以融合进对应学科领域的教学活动,将分散的学科教学内容进行整合,甚至联系对应的理、化、生、地背景知识,促进学科综合化进展;由不同学科特长的学生以模拟案件为突破口,各展所长开展分析、推理及问题解决,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跨学科综合活动;单一学科教师也应具备“大科学教育”观念,与其他科学领域教师交流、合作,从而设计出有利于发展学生综合学科问题解决能力的校本课程,法庭科学只是其中一个主题落脚点。
但“法庭科学”课程体系更多涉及将科学领域各学科知识的综合应用,所以大部分内容并不适合作为新课开展,而建议在其他学科课程或基础科学课程作为先行知识讲授之后,在最后阶段开辟出综合专题课或复习课。
3.4 内地实施的局限性
限于考试评价的限制,“法庭科学”课程难以在内地课程中广泛推广;而且在综合科学教育中,它涉及科学知识还是局限在个别的领域,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不可能简单替代传统的综合科学课程作为基础教育阶段的必修课;由于“法庭科学”涉及职业的特殊性,讨论主题局限在社会活动中一个特殊层面,不像其他生活、社会话题应用面广,在内地科学教育中推广实施还有待研究和思考。
参考文献:
[1] ClarenceA.Cocroft著,张幼芳等译.法庭科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11.
一、大学生道德教育寓于法学课程教学中的重要性
根据大学生道德教育的基本原则,即道德教育应当服从于追求受教育者思想道德修养的改善和提高及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以及开展大学生道德教育工作的唯一追求目标就是培养受教育者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提高他们为人民和社会服务的思想品质。当代大学生由于生理上和心理上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思想可塑性大,如果忽视课堂教育这个重要的领域,道德教育就会缺少较大的优势。一个人的世界观的形成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而且在形成中还会有反复。因此,必须把道德教育工作贯穿于教学活动中,让大学生在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过程中,接受潜移默化的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这样才能有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二、法学课程教学中进行道德教育的基本路径
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都需要社会调节机制来维持正常的秩序,道德和法律就是社会的两大调节机制,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把某种价值体系、价值观念、行为和观念的准则灌输到人的意识中,使其形成相应的信息、品质和习惯,达到自我调节控制和自我监督的目的。法律体现和表达了阶级的意志,是推行国家、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强制手段。人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还要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它们均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既关系密切,但也有不同之处。在评价大学生是否优秀时,不仅要评价他们学习和掌握知识的能力,同时应从思想道德品质修养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因而,在法学课程教学中,采用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有利于使学生掌握道德与法律的平行关系,以及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交融关系,理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为了更好地在法学课程教学中进行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可以采取下列两种基本路径。
1、理论教学路径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因此,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可以针对已上升为法律内容的最重要的道德问题进行探讨,对学生进行道德情感教育,如爱国主义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真善美教育,等等。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可以利用宪法中有关“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的内容。民法中有关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平原则。婚姻家庭法中的“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继承法中的“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等等。通过在对上述法学课程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与道德教育。
2、实践教学路径
法学课程有其自身的科学理论体系和教学规律,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和其他司法实践与观摩活动。案例教学是一种以案例设置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式。相比传统教学模式而言,它更注重培养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发展学生的创新思维、批判思维。为了在教学过程中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首先,应当有意识地选择一些典型的大学生犯罪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案例,在案例分析中寓教于理,将伦理道德与法律相结合。如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引入马瑞丰案例和李征案例。这两个案例的基本情况是:2005年10月4日,马瑞丰是河南郑州市某职业学院学生,一直以来都被家长、老师和同学认为是好学生的大学生,但是他为了得到一部手机,竟然伙同社会人员杀死一名出租车司机。2006年8月8日,在河南南阳市新野县的一个小村庄里,江西某医学院22岁大学生李征拎着镢头20分钟连伤8人,7人致死,其中3人与他有点“小恩怨”。这些大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不能简单归结为是因不懂法而造成的,这种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一样,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中个人的思想品德修养与接受的道德教育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其次,对案例的分析不能仅停留于表面,而是深挖掘其所包含的对大学生具有道德教育作用的内容。其三,注重在教与学的互动中进行道德教育。案例教学以来源于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为基础,分析该案例中所牵涉到的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点。针对案例中涉及的某些思想道德等问题,教师引导学生综合利用自己所学知识探寻出妥善的解决方法。法学课程教学的主要目的是传授学生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但是对学生进行道德伦理观念的灌输也是法学课程教育内容的一部分。随着教学手段和方式的现代化,如果仍旧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起充分发挥教育的作用。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与此同时,道德教育也是如此。因此,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样化安排,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让更多的同学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其优点是能让更多的同学参与案件的分析,容易从群策群力的多种方案中,鉴别、筛选、产生最佳方案,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而且使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老师不再是单纯教育者和大案提供者,而是平等的案件参与者和学生的帮助人;再如打破课上与课下的界限,书本与现实的分割,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经常性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大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的道德情操与道德行为。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法学课程中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种教学路径进行道德教育,不仅可以充分利用课程教学资源,发挥教育作用,而且可以弥补仅仅开设一年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对大学生道德教育的不足。法学课程在大学生教育知识体系中的必修性质和选修性质,使得大学生的道德继续教育成为可能,并具有实际的社会价值。通过课程教学的方式,将道德观念融入到大学生应当必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中,法律与道德相融并内化为大学生自身的观念,法律至上的意识升华为大学生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理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根本保障。可以说,在法学课程教学中进行道德教育的最大价值和意义在于倡导“德治”和“法治”的精神,造就大批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的公民,为构建和谐、稳定和繁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作者:肖海英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法学
关键词: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机制
一、模拟法庭教学对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意义
(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特点
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财经法律人才,即培养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专业技能、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能够运用法理和法律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律实务中的问题的高级财经法律专门人才。从思想素质来看,具有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维护正义、恪守法律职业道德;从法律知识结构来看,侧重掌握民商法、经济法等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及法学理论与技能;从综合人文知识结构来看,较多的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从人才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来看,是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创新思维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模拟法庭教学对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意义
第一,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听教师在课题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在这种模式中。教师直接向学生灌输某一法律领域的原则、原理和具体规则等,学生只担负“听”和“记”的任务。这种教学模式,因教学手段落后,往往很难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统一起来。而模拟法庭则会给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场所、一个“真实”的案件,使每一个参与者“身临其境”的置身于法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身份中,将平时学到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学生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大大缩短教学和实践地距离。
第二,让学生熟练地掌握诉讼程序与技术。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主要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但理论知识需要通过对具体的案件事实缜密分析与辩论之后才能掌握和灵活运用。同样的事实材料,法官、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其会有不同的解释。学生作为一方的律师,从当事人处接过案件的事实材料之后,首先要对之进行筛选,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或答辩意见的材料,把程序法与证据法和实体法相结合,通过归纳和分析,形成向法院陈述的事实和法律意见。诉讼程序应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我国却普遍存在。模拟法庭教学显然可以使学生更直接地体会新的庭审制度给当事人所设置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因材施教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人的潜能、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使不同资质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由于学生的生活环境、经验积累、知识能力与思维方式的不同,在接受与理解教学内容必然存在着差异。传统的教学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全体学生是一个标准、一个模式,很难实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而模拟法庭教学,注重设置问题情景,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活动,制造学生内心的认知冲突等。同时还可以有效地对教学内容进行组织,使不同的学生得到不同的发展。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
二、国外模拟法庭教学借鉴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重在培养学生实务能力,在国外法学院被普遍使用,现简述下:早在14世纪的英国,律师学院的学生在夏季和冬季法庭休庭期间,除听讲诵师讲课外,主要的学习方式是参与模拟法庭,研讨审判主管委员和讲诵师为他们编制的案例。当前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综合性大学进行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的教育,为期三年。第二阶段主要是在法学院进行的实务教育,为期32周。
美国的法学院的教学方法比较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如今,美国法学院的教师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着“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评判性思维”,使他们毕业后能很快适应工作,成为优秀的律师。
德国学生在经过至少为期3年的法学教育之后,要参加第一次国家统一考试。教师注重模拟法庭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通过后要参加为期二年的职业研修的预备期,目的是“使学生熟悉司法与行政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深化与补充原有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和责任意识”。然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获得“候补文职官员”的资格,申请法官、检察官、高级公务员或律师。可见,德国法律教育周期长、考试严格,并且非常重视法律实践。
三、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所选案例典型性不够
由于选取财经类法律案例典型性不够、不精,情节平淡无奇,事实清楚,毫无法律争议地案例,很难调动学生作为参与者地兴趣,更难以留下自由发挥地空间。导致模拟法庭操作先天不足,参加者仅针对所争议的问题发表辩论意见之后,就再也没有其他可进行的内容,整个活动显得单调乏味。
(二)教学目的单一
模拟法庭教学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受教学目的、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走”得如何,诉讼理论掌握得如何,而并不注重学生如何组织,怎样适用实体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掌握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地看待模拟法庭教学,重程序轻实体、重专业轻素质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
(三)过分注重庭审程序
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环节。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具体的庭审技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也应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用多种形式完成教学环节,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四)导致教师的指导不到位
在模拟法庭的实际运行中,法学专业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教师的指导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教师平时工作太忙,对模拟法庭的工作完全放开不管,到开庭时匆匆去讲几句空话、套话;二是有的教师本身法律实践很少,平时上课纸上谈兵的多,指导起模拟法庭来很吃力;三是有的教师只对自己所教课程了解比较深入,综合素质不高或者对其他相关的课程则了解不多,无法适应模拟法庭综合性的特点。
四、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教学的措施
(一)精选典型的财经类法律案例
这是成功开展模拟法庭的前提和关键,选取到典型的财经类法律案例就等于为模拟法庭教学奠定了良好地基础。典型案例是指案情比较复杂,通过举办模拟法庭,能够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使学生理解、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的实际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案例。教师应从有关报刊讨论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登载的案例等方面进行收集、筛选和积累。在此基础上,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增删知识点,设置争点,这是模拟法庭开展的前提条件。
(二)合理分派角色,讨论案例
作为案例主要提供者的教师,一般只需要提供案例情况、双方证据即可,而不应将所有案卷材料,尤其是法律文书资料交给学生,以避免模仿照抄、重复案例情况的出现。学生拿到材料后,可在教师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可以将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原告组)、被告和辩护组(被告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单独分组,也可以插入分组。在角色分派时,要特别注意审判长角色的选任,因为这是法庭开庭程序的主持者,对整个模拟法庭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要选择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较强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学生担任。
(三)精心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之前,把预先编印好的《法庭审判程序》(模拟法庭操作规程)、《如何组织法庭调查》、《证据的使用问题》等有关材料分发给学生(人手一份)。学生应被要求精心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起诉书、辩护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多种方案,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发挥。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可由审判组预先写好草稿。
(四)充分准备,正式开庭
开庭前可发布公告,把模拟法庭的开庭时间、地点、案由以公告的方式在校园内公布,欢迎学院领导及广大师生参加旁听并予以指导。后勤保障工作要求深入细致,一切应及早准备,反复检查,如服装、道具等要提前准备好。从发布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作出判决均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庭过程中,尤其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实体公正的基石是程序公正,这是一基本信念。
(五)及时点评,全面总结
点评是模拟法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庭审结束后,要到本次庭审活动进行点评,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由模拟法庭各组派代表与其他同学就庭审中的问题发表看法,并开展交流;二是指导教师作全面的小结,教师作为整个模拟法庭的指挥者和这种教学活动的实施者,要从肯定教学成果,解决教学难点;三是也可以创造条件,邀请法官来旁听,之后,对庭审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对学生的庭审表现发表看法,提出建议,相比而言,法官点评更具有说服力。在点评时,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从法律知识的理解运用、庭审材料、文字和语言等方面进行评价。
(六)配备高水平的指导教师
应当为模拟法庭的开设配备专门的教师,使他们有专门的时间用于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工作。从事模拟法庭教学指导的教师必须有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并要求该能力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同步发展提高,可以采取的方法,除教师从事兼职律师职业外,可与有关司法机关达成协议,让教师能有机会到这些部门去工作一段时间,获得最直接、较充分的实践经验,以利于提高其指导水平。
参考文献
[1]许步国,王凤民.关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J].绥化学院学报,2005,(6).
【关键词】国际公法实践导向互动式教学
国际公法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十四门主干课之一,各法学专业的学生均开设了国际公法课程。但是学生真正对国际公法感兴趣的很少,其理由往往是国际公法距现实生活较远,不如民商法或刑法公司法、金融法等那么切近人们的生活,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这一方面的特点,但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一步加深,国际法已经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尤其是大学生,均为“书生意气,挥斥方遒”的热血青年,对与国际法有关的很多国际问题如联合国改革问题尤其是安理会增加理事国和常任理事国的问题、美国打击伊拉克问题、萨达姆审判问题等有浓厚的兴趣,因此,需要加强对学生的引导,调动其积极性,使其能够运用所学的国际法知识分有关国际法问题。
另一方面,国际公法教学中注重理论教学忽视其实践意义的倾向是导致学生对国际法缺少兴趣的重要原因,这主要是由于国际公法课程体系庞大,内容繁多,但课时有限,为在规定的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教师往往侧重于基本理论的教学,忽视了结合国际和国内现实生活中的有关国际法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而后者恰恰可以促使学生参与课堂教学,实现师生互动,因此,应以实践为导向进行国际公法教学模式的改革。
一、结合法科学生的培养定位和目标确定以实践为导向的国际公法教学目标
法科学生的培养定位和目标决定着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当今世界主要西方国家均以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作为法科学生的定位和培养目标。如美国的法学教育定位是法学学生在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注重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而英国和澳大利亚将法学学生定位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一体,但偏重职业教育。比如,在英国法学教育一般分为学术、职业训练和实习三个阶段。澳大利亚一般采取双学位的方式培养法科学生。要求法科学生具备宽厚的知识基础,在学期间,学生一方面要接受法律基础理论、司法伦理的教育,另一方面更加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而欧洲大陆国家则采取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定位。以此为指导,虽然美英澳等国的法科教育也都非常重视课堂教学,但与我国不同的是,他们大都不拘泥于教材,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甚或“自我展示”(self-presentation)式教学方法。在这种教学方式下,学生的法律技巧得到了训练,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得到的提高。
而我国自1977年恢复招收法学本科学生以来,法学教育的定位一直混沌不清,导致我们不知道到底要培养什么样的法科学生。直到现在,我国还在就法学教育应当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或者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问题争论不止。这种法学教育的定位不清,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学生毕业后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为他们没有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法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节。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这种方法的长处是能帮助学生在较短时间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不足之处是学生缺乏主动性,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法律院校在课程中,几乎没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虽然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实习制度逐渐流于形式。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意接收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疏于督导。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活动形同虚设,走上工作岗位后,他们很难较快适应工作。因此,我国应当尽快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和目标,或者不同的法学院根据自己的传统文化定位自己的学生,以便各法学教育有的放矢,调整教学方法和手段。我认为,在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压力空前加大的情况下,对本科生的法学教育应在加强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强化其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在此基础上以培养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标,这是由本科毕业的就业去向决定的,因为本科生的主要就业去向是律师、法官、公安等法律执业者。在我国近年来的司法考试中,正规法学本科毕业的考试通过率不如法学专业自考生,法学硕士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不如法律硕士生这样的事时有所闻,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忽视了应有的实践导向,对培养法学本科生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重视不够。因此,法学本科教学应在加强基础理论的同时,以培养学生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能力为目标,法学教学应以实践导向进行改革,国际公法的教学也不例外。
二、以实践为导向的国际公法教学方法之改革路径
长期以来,国际法的教学模式以“教师讲授学生记录”为主,是一种典型的“填鸭式”教学,学生的参与程度不够,缺少教师和学生的互动,很难保证课堂教学效果。学生往往在上了一个学期的国际法课后知道了几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的基本章节体系,但是在运用国际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方面仍很欠缺,譬如他可能知道大陆架划分的主要方法,但是对中日之间大陆架划界争端应如何解决,却不能说出自己的看法。因此,应以实践为导向加强对国际公法教学模式的改革。首先,在课堂教学中应采用灵活多变的,启发式教学方式,如提问,讨论及案例分析等,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基本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在此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实践性教学次数,以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主要路径包括:
1、课堂提问
所谓课堂提问就是老师课堂讲述中,就一些关键知识不时地向不同的学生发问,由学生经过短时间的思考予以回答;老师根据学生们的回答进行点评,指出那些回答不够完善或不正确,以及不完善或不正确的原因所在。课堂提问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他们积极主动去思考,促使其集中注意力。很多教师不注重课堂提问,导致教师在上边讲,只有一部分学生在听讲记笔记,而其他学生或为过英语四级而记单词,或准备计算机考试,或读武侠小说,因为没有听讲的压力,而考试是可以在考前进行突击的。因此,为促使学生认真听讲,进行课堂提问是必要的,是课堂上促使学生参与教学互动的重要途径。国际公法的教学中,大量的基础理论和知识点均可以进行课堂提问,提问可以加深学生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强化对该知识点的理解与记忆。
2、情景模拟教学与自我展示式教学相结合
自我展示式教学是欧美颇为流行的一种教学方式。即,老师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事先将课程中所要涉及的几个专题分别布置给不同的小组,由各小组在课堂上通过课件讲解各自准备的专题,展示自己研究的成果。老师应对同学提出的论点、论据、观点及讲述的层次予以点评,指出同学在讲解中存在的问题。与讲授式教学相比,自我展示式教学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是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型学习最有效的方式。各小组在准备时,共同研究、共同探讨,交流自己的想法,提高了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其次,学生感到自己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大大调动了学生学习和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再次,在准备展示中学会了如何去搜集资料,研究和整理资料,对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有极大的帮助。自我展示教学法就美国进行精英教育的重要模式。我国传统的教育方式上重视学生的自我展示,造成了学生容易拘泥于书本,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也缺乏交流合作的能力,不善于沟通和自我表现,这不利于大学生走向社会,而仅从法科学生将来从事的律师、法官的职业来看,都必须重视自我展示教学。
情景模拟教学是指在教学中由教师和学生模拟有关的情景,以展现相关的知识点,通过现场的模拟,加强对有关知识的激烈和记忆。情景模拟教学可以有效地加强对某些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在法学教学中得到广泛的使用。
在国际公法的教学中,可以在情景模拟教学中结合自我展示教学,通过促使学生自我展示,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参与程度。如在《国际法条约法》一章的教学中,可以在缔约程序上给学生布置作业,根据班级人数,进行分组,设定主题,模拟召开国际会议和签署国际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的情景。下次上课,由学生进行模拟。这其中涉及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会议出席国的排列顺序(包括圆桌会议、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等)、签署条约的顺序、条约的保留、条约使用的语言,此外还可以引申至条约的批准、交换或递交批准书、条约的保存等,由各组进行模拟,其他组进行观摩评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并可就有关的知识点进行强化。这种方式要求学生必须先看书,在掌握有关知识后才能进行有关的模拟,可以促使学生主动学习,并对相关的知识进行融会贯通。我在讲授《国际条约法》一章时曾经要求学生进行这样的情景模拟,有的学生就将本章内容与前边已经学习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上的国家》等章相结合来学习和理解,阐发出国家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正是平等原则使得缔约时应按字母顺序进行排列,并联系到刚刚看过的电影《东京审判》中梅汝敖法官在参与东京审判的国家的排名上为什么要坚持按照字母顺序排列,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其他的同学也都获得启发。
3、使用Seminar教学法
所谓Seminar教学法即课堂讨论,是指在老师的主导下就有关知识或典型案件在学生中进行深入讨论,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不过进行讨论必须在上一次上课时就有关议题作布置,以给同学充分的时间准备。Seminar教学法的优势体现在:有利于敦促学生在课前积极地去查阅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充分的准备;有利于学生学会运用自己所学知识,学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和反应能力,因而启发了学生的思维;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老师可以从学生的讨论中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4、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相结合
一位前苏联教育家曾经说道,“如果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所参与的活动,能与学生的认知兴趣相吻合,就能产生积极的作用。”模拟法庭或仲裁庭就是将教学寓于学生认知兴趣之中的最有效的方式。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就某个(几个)典型案例组织学生组成模拟法庭或仲裁庭,进行实践性综合演练。具体操作是,由老师选定一名或三名学生担任法官,再由学生若干担任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进行模拟庭审,其他同学坐庭旁听。模拟法庭审判对法学教育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学生不仅可以了解法庭中的各项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更重要的是从中体味到深层的法律的文化底蕴。其次,模拟法庭可以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为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集中的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让学生走出其原已熟悉的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圈;锻炼了学生运用法律的技巧,培养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国际公法一向有进行案例教学的传统,各法学院校也编写了不同版本的《国际公法教学案例》供教学中使用。但大多数教师是在有关章节中涉及某一相关的问题时讲述一个有关案例,如在讲《国际海洋法》时可能会讲“北海大陆架案”,讲《国际航空法时》讲“洛克比空难案”。我认为国际法中案例教学可以与模拟法庭教学相结合来进行。例如,就北海大陆架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这样的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的结合应当在学生已经掌握相关章节的知识进行。学生通过组织模拟法庭可以将国际法院及审判庭的组织、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确定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国际法法院判决的遵守和执行、国际法院适用法律的原则、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与主要方法等知识进行融合,并综合运用到模拟法庭的审判中,更重要的是,在作为原告国、被告国、法官等不同角色撰写司法文书及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学生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和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的特点,对有关知识点的掌握也会更加牢固。
曾经有法律学者说,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因此,很难想象一个没有任何处理实际问题经验的人如何担当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因此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模拟法庭和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可以使学生通过模拟处理国际法案件学会综合运用国际法知识和相关法律经验,训练其逻辑思维能力,通过运用法言法语和法庭模拟实战,掌握和运用国际法知识,为其毕业后走向法律从业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
结语:法科教学应以实践为导向是法科教学的必然选择。国际法作为法学主干课的教学有不同于其他法学课程之处,为培养学生对国际法的学习兴趣,提高国际法的教学效果,以实践为导向进行国际法教学模式的改革,通过强课堂提问、情景模拟教学与自我展示式教学相结合、使用Seminar教学法,进行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相结合,可以提高学生运用国际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以实践为导向的国际法教学目的。
注释与参考文献
[1]王晓烁,“论中国法学教育中实践性教育的缺失”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7期。
[2]管晓峰、胡利玲:《论法学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教学方法》,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2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宣增益:《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中的教学方法改革路径之探讨》登录时间:2007年3月28日。
关键词:经济法;立体教学模式;法律职业技能
中图分类号:G40-0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4-0189-02
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容复杂纷繁,集法学、经济、技术等知识于一体,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边缘性。经济法的这一特点,使经济法的教与学都具有一定的难度,案例教学法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但传统案例教学法受到时间空间等限制,很难为学生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实践实训机会,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可以弥补传统案例教学法的不足。本文所探讨的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是指依托网络、多媒体等教育载体,整合案例教学法、实践实训技能等手段,强调对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多元塑造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
一、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设计的动因与种类
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设计是指以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为出发点,以教学效果最优化为目的对教学活动进行规划、实施和评价的过程。教学设计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总指导,它要求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教学目标,明确教学目的、任务和重点难点内容,并以此为指导统筹规划经济法多媒体及网络课件的制作及实践实训活动的安排。
(一)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设计动因
传统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难以满足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经济法这门学科与经济学等学科,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相互交叉互补,更具复杂性、抽象性和应用性,更注重对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律逻辑及综合分析应用能力的培养,这是传统课堂案例教学难以完成的,案例教学必须进行拓展和延伸,在课内外全方位地为学生营造学习环境,特别是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欠缺,对经济问题的了解认识相对比较肤浅,这增加了经济法学习的难度。如何圆满完成教学目标,真正培养学生经济法律的分析应用能力,是摆在教师面前的一道难题。解决这道难题的途径之一就是改传统案例教学模式为立体案例教学模式,充分利用网络多媒体资源,为学生提供课堂知识的拓展平台,并与模拟法庭、观摩庭审等实践实训形式相结合,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经济法案例教学体系。
传统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与经济法律职业相脱节。以往的经济法案例教学从案例的选择、设计到应用,侧重于法律知识的分析应用,而忽略经济知识的应用,这是经济法案例教学必须解开的一个结,因为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直接从事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是其中的一部分,而相当一部分学生,毕业后从事的是经营等与法律有关的职业,如企业的法务助理等,而这些职务,仅有单一的法律知识难以胜任,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出发,有必要处理好经济法的边缘性与技术性问题,而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更具开放性,可以为学生提供大量的资料、信息和实践场所,供学生课内外自学研究,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案例教学的不足。
(二)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设计种类
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可以有多种设计,如知识传授与案例分析可采取多媒体组合课堂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网络的交互式教学及利用网上资源自主学习等形式;如经济法法律知识的实践与实训可采取模拟法庭及旁听庭审等形式。
传统法学教学活动往往局限于课堂之内,教师与学生的课外交流较少,这种情况割裂了教与学双方的沟通与反馈。而多媒体与网络的出现和普及,为我们构建一个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立体化的教学环境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教师可针对所教授的课程,制作多媒体课件,并建立专门的网页,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课程教学进度、学习重点难点指导等辅导资料,并将与课程内容有关的法条、学术论文、教学案例等参考资料上传至专门网页上,供学生浏览和下载。教师还可以在网上开辟讨论区,与学生进行教与学讨论,并通过email或bbs等答疑解惑,使课堂教学得以拓展和延伸。
二、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的具体运用
(一)网络多媒体案例教学
随着电脑的普及,利用网络及多媒体进行教学已为高校所采用。多媒体教学课件,将复杂抽象的理论通过幻灯片等形式演示出来,使教学内容形象、生动、直观展示在学生面前,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很受学生欢迎。经济法教学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搭建平台,进行案例教学。教师可以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设计制作多媒体课件,搜集整理经济法及经济学相关资料上传到网络上;搜集各种视听、录像资料,利用多媒体教室展示,无疑增加了案例的生动性和实践性。中央电视台的《经济与法》、《今日说法》等栏目,收视率颇高。不仅专业人士关注,而且大批非专业人士也同样关注。栏目所选案例很典型,制作很成功。尤其再加上专家的点评,大家都能从中受益。如果能把类似的视听资料搬进课堂,然后由学生发表法律意见,教师再点评,这种电教化的案例教学的说服力、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但目前推广的最大障碍是类似的专门法律视听资料较少,还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二)课堂案例立体教学
课堂案例教学方式是最常用的案例教学方式,是其他教学方式的基础。一般课堂案例讨论教学是在传统的讲授基础上进行的。传统经济法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两种方法的有机结合可发挥交融互补的作用。但一般的课堂案例教学方式教师学生的准备往往不足,常常只是教师唱主角,讨论也只是形式,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这样的案例教学使抽象枯燥的理论形象化,活跃了课堂气氛,加强了师生互动与交流,但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这个教学的核心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解决好这一问题,是经济法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的关键,而经济法课堂案例立体教学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课堂案例立体教学方式的关键是如何使学生真正成为教学主体,而不是被动的参与者。这就需要教师担当起引导者的责任,而不是单纯的讲解员。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要精心备课,精选案例,充分运用网络及多媒体资源事先介绍案情、布置思考题、要求学生查找资料、准备案例分析纲要等。通过网络进行课前的准备,不用占用过多的课堂时间,把课堂有限的时间用来与学生一起分析案例,答疑解惑,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这种方式学生课前的准备工作多了,思考的时间多了,对知识的理解会更加深入。这种课堂案例立体教学方式通过几个学期的尝试,深受学生欢迎,大部分学生都跃跃欲试,要发表自己的观点,课堂气氛热烈。
(三)观摩审判案例教学
这是经济法案例立体教学模式不可缺少的重要形式之一。这种形式是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一般要选择具有典型性的疑难案例。观摩庭审的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各个阶段是如何链接组织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制度是如何在诉讼程序中体现的;法官是如何发挥庭审主导作用的;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各角色的作用如何。通过观摩庭审使学生感受法律在社会上维护正义与公平的神圣地位及经济法理论在法律践行中的指导作用,加强学生实践力度和实践技能。观摩后,组织学生进行座谈讨论,教师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理解、认识、分析的应用能力。
(四)模拟法庭案例教学
这是在课堂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入实战阶段。这种教学方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模拟法庭形象、直观,便于学生记忆。
这种教学活动具有实践性、公开性、应用性强的特点,有助于学生更直观清晰地了解和参与司法实践?熏对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能力和表达能力,激发其学习兴趣有重大帮助。作为一种独特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学生亲自参加模拟法庭活动,认真进入法庭审判的角色,可以对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训练和提高。模拟法庭不仅同经济法学的实用性相适应,而且这种教学形式同学生的心理特点也相适应,他们易于接受新事物,善于模仿,善于表演,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采用这种教学方式应把握以下两个环节:
1.准备阶段。为了让学生能在法庭上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熏达到活动的预期目的?熏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场地的准备和知识能力的准备。场地布置应按国家有关法庭设置的要求进行,并取得司法部门的支持,统一着装。体现正式、庄重的氛围。知识能力准备要求学生有较深厚的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知识,熟悉庭审程序,有较强的思辨能力。
2.实战演习阶段。这一阶段又分为庭前准备、庭审过程和庭后总结三个环节。这是模拟法庭的核心。从角色的选择、任务的布置、撰写庭审提纲和各种法律文书、开庭审理,到庭审结束的讨论,是对学生经济法律知识能力心理素质的一次全面检验。
关键词: 幼儿 问题行为 家庭教育
作为幼儿主要的生活环境,家庭在幼儿行为问题发生中起着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作用。尽管幼儿问题行为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幼儿自身生理和心理特质的原因,也有幼儿园和社会等因素的影响,但人们在探讨青少年犯罪等问题的时候,常常会追溯到其孩童阶段家庭方面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探讨幼儿问题行为与家庭因素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防止幼儿发生问题行为、养成健康人格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案例
笔者深入到幼儿园和家庭,选取了三个有明显行为问题的幼儿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观察记录及对幼儿教师和家长的访谈,得到了比较丰富的资料。
案例一:某女孩,4周岁。据教师讲,她刚入园时,很长一段时间里,总是不能离开她的妈妈,放声大哭,不肯进班。即使在妈妈走后很长时间,还是在哭。直到哭累了,才看看别人,但一看到教师看她,就低下头,吮手指。其实,幼儿刚入园哭闹是正常的。但一般幼儿适应期比较短,像她这样持续时间较长的幼儿并不多见。笔者对这个幼儿进行了观察,发现她在幼儿园一天的活动中,很少开口说话,也很少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活动室的玩具和游戏也吸引不了她。这些说明她与其他幼儿不同,她的害羞、焦虑等表现反映出她具有一定的儿童社会退缩行为特征。
通过了解其家庭状况,笔者得知小女孩自小由爷爷奶奶带着住在乡下,接触的人较少,平时也少与其他同伴交往。直到3岁多才回到父母身边,但其父母因为工作繁忙,接送小孩都是匆匆忙忙,没有太多时间与孩子交流。
案例二:某男孩,五岁半,非常好动。据教师介绍,他是前段时间从别的幼儿园转入该园的。刚来的几个月里,他表现出了十分好动的状况。平时不能安静地坐着,室内活动时手脚不停,常离开座位乱跑;吃午餐时玩勺子,不能安静地吃饭;午睡时东翻西翻,不能好好睡觉。笔者观察到,他上课时根本不听教师讲,自己在那儿搞小动作,或逗别的小朋友。通过了解其家庭情况,得知他的爷爷奶奶很宠他,小错不批评,犯了较大的错,也总在其哭闹中了事。而他的父母由于工作忙,常把孩子交给其爷爷奶奶带。虽然该小孩父母对孩子要求严,但是教育方法简单,非打即骂,结果与孩子关系紧张,对此两人不知该怎么办。
案例三:某男孩,六岁,据说他不能和其他小朋友友好相处,常有小朋友告他的状。笔者观察到,在活动中他表现霸道,常跟其他幼儿抢玩具,难以和别的同伴合作。小朋友们说他常欺负人,不喜欢跟他玩。笔者对其家庭情况比较了解,其父母在外地做生意,照顾他的是其姨父姨母,由于不是自己的孩子,他们对其比较宽容,甚至可以说是纵容,所以他一贯很霸道,养成了“唯我独尊”的性格,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乱发脾气。
二、成因分析
通过对以上三个幼儿的问题行为的分析,可以归纳出发生问题行为的两大影响因素:
第一,亲子教养对幼儿身心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以上案例中的幼儿由于种种原因或不能与父母一起生活,或是在一起的时间不多,虽说孩子的抚养者也爱他们,但终究无法代替父母的爱。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孩子比较多的时间和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主要涉及我们通常所说的隔代教养问题,即由祖辈承担起对孩子抚养和教育的责任。从案例中不难发现,隔代教养存在的一些不良影响:一是隔代教养影响儿童性格的健康发展。虽说祖辈对孩子的疼爱之情溢于言表,但祖辈之爱与父母之爱终究是不同的,祖辈毕竟年纪大了,比较喜欢安静,还难免有抑郁、焦虑等的消极心理,儿童如果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容易产生像人际交往恐惧等心理障碍。二是隔代教养阻碍儿童智能的培养开发。总体而言,大多数老人文化水平不高,对新观念、新知识接受能力差,缺乏超前意识。对孩子只讲吃饱穿暖,不重学习教诲。有些老人喜静,和幼儿少交流,从而影响了孩子表达能力的培养,这些易使儿童形成孤僻的性格。而且,老人出于安全的考虑,常限制儿童的自由活动,使儿童失去许多感知世界的机会。三是隔代教养易导致儿童的“恃宠”。许多祖辈对孩子十分宠爱甚至溺爱,无形中滋长了孩子的依赖性,容易使其形成任性、骄纵等心理特点和不良习惯,孩子与祖辈日益亲近,而和父母关系疏远,亲子关系受到影响。
因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当由父母直接抚养和教育幼儿,以形成良好的亲子关系。在和谐的亲子交往中,父母随儿童做各种活动,使儿童用探索的眼睛感知世界,获得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更重要的是亲子感情的沟通,使父母能更好地了解孩子,发现孩子需要引导的问题,同时孩子从父母那里深切感受到关怀和爱,获得一种充分的安全感,心理得到健康发展。
第二,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是幼儿问题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
可以说,家庭是幼儿社会化的第一课堂,而家庭教育方式直接影响孩子的行为,传达着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等。家庭教育方式主要分为专制型、放任型、民主型三类。专制型的教育方式是家长把孩子作为附庸,对孩子的行为过多干预,要求其遵从自己的意志行事,稍有违背就训斥和惩罚。放任型的教育方式主要表现为家长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对孩子不作严格要求和必要约束,任其发展,孩子做错了事,也不及时批评教育和正确引导,而是无原则地宽容、庇护,与孩子较少交流和沟通。民主型的教育方式主要表现为父母把孩子作为活泼个体,采用民主平等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教育,培养他们自理、自制的能力,对孩子的要求、期待及奖惩比较恰当,常与孩子交流沟通,并能及时纠正自己在教育孩子中的失误。在案例中不难发现,案例二中的男孩由于受到爷爷奶奶的宠爱,不受约束,在放任型的教育方式下,养成了任性固执、自由散漫的性格。回到父母身边时,父母对孩子的控制约束,激起了孩子的反抗情绪。案例三中孩子的姨父姨妈因为孩子不是自己的,不敢严格要求,也采取了放任型的教育方式,结果孩子变得自以为是,脾气暴躁。
三、教育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防止幼儿问题行为的发生,作为家长应特别注意:
1.两代人教养的和谐统一。
现代社会中,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的增加,双职工家庭在我国城市居多,这样,父母与幼儿每天分离时间较长,在一起活动交流的时间较少。显然,隔代教养为年轻的父母们解决了一些现实问题,祖辈对孩子的慈爱宽容,也可以让孩子自然成长。但是,隔代教养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这并不是隔代教养本身的错,关键在于如何实施教养。因为即使是亲子教养,若父母教养不当,也会给孩子带来伤害。所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教养与祖辈教养需要注意相互协调。
其一,父母应明确自己对孩子的教养责任,让孩子真切感受到关爱。一些父母认为把孩子交给祖辈带,他们就该对孩子全权负责,在潜意识中忽视了自己对孩子的教养义务。因此,即使孩子与祖辈住在一起,父母再忙也应抽时间与孩子相聚或生活在一起,多关心了解孩子的状况,让孩子体会到爸爸妈妈对他的爱。
其二,父辈与祖辈优势互补。一般而言,祖辈们生活阅历丰富,注重对孩子生活方面的照料;而父辈接受能力快,理论知识较多,重视对孩子智力的开发。
其三,注意保持两代人教养态度的一致性。家长之间对孩子教养意见和态度的不一致,会使孩子觉得有机可乘。比如,孩子一不称心就哭闹发脾气,而祖辈出于对孩子的娇惯,常常无原则地迁就了事,易使孩子逐渐变得任性、骄纵,在祖辈的一味保护下,孩子会觉得自己有了靠山,即使父辈教育正确,也敢和父母作对,这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两代人应该相互理解和彼此支持,努力在对孩子的教养方面做到配合统一。
2.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家庭是孩子最早接触的环境,父母对待孩子的正确态度、严而适当的教育方式、和谐的家庭气氛及父母的榜样示范是孩子形成健康个性和行为的必要条件。孩子在充满关心和爱护的环境中可以自由、幸福地成长,有利于形成健康的人格。第一,家长要尊重孩子。家长应既是孩子的长辈,又是朋友和伙伴,和他们共同玩耍、活动、探索,鼓励孩子动手动脑并有自己的见解。对于孩子好的表现应赞赏、表扬;对孩子的不合理要求或错误言行,不能简单粗暴对待,而应循循善诱,给予正确引导。第二,父辈和祖辈应相互体谅,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欢乐祥和、尊老爱幼的家庭环境。其三,家长应做个“有心人”。作为孩子的父母,需时时注意自己的言行。有的父母不懂教育规律,孩子犯了点儿小错,就把孩子批评得一无是处,甚至打骂相加,结果可能使孩子形成胆小、压抑或反叛的性格,也可能为孩子所模仿,变得粗暴不讲理。因此,家长必须时时留心自己的言行,给孩子做个好榜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家长还要善于观察孩子的日常活动和心理变化,使一些不良情绪和行为能够被早发现、早制止。
3.教育内容不可偏废,改进教育方法。
现实社会中,不少家庭在设计和安排教育内容上存在片面性,具体表现为重视培养特长,如教孩子弹琴、跳舞、画画,而忽视了夯实基础;重视孩子智力的开发,而忽视了儿童健康人格的培养。笔者认为,这样做容易使孩子在个性上变得自私自利、骄傲任性、自理能力差。因此,家长在开发孩子智力、培养其特长的同时,应更多地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纠正孩子胆怯、孤独、恐惧等不良的心理问题,及早防止幼儿问题行为的发生。
另外,家长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非打即骂是不可取的,家长应正确认识孩子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孩子的正面教育。我们知道,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本身具有好动、好奇的特点,他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活动来认识外界事物。所以家长们不能用成人的眼光评价幼儿的行为。如案例中那个多动的男孩,比其他幼儿显得多动了些,但不能就此认定他的行为都是不好的。笔者发现他喜欢干的事儿不少,玩儿时也很用心,但他不知什么时候玩、该怎么玩,所以常出现一些多动行为。针对这种情况,家长和教师注意教育方法:第一,转移孩子的注意力,先制止其不良行为,再对他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让他知道错在哪儿,该怎么做;第二,可采取行为引导方法,引导孩子把比较多的精力花在他感兴趣且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如陪孩子做智力游戏、玩积木拼图等;第三,多和孩子在一起,引导他如何正确地与同伴交往;第四,孩子有一点进步,注意及时表扬鼓励,并适当提出新的要求。
幼儿的问题行为会妨碍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我们应注意幼儿问题行为发生的诸多影响因素,并在幼儿的成长过程中,尽量避免一些不科学的教育行为,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有利于他们发展的良好的家庭环境。
参考文献:
[1]魏燕.幼儿问题行为的家庭原因分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18(3).
[2]汤燕辉.有社会行为问题幼儿的个案研究[J].教育导刊,2004,9.
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道德品质也是衡量人才的一个重要指标。现今世界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公民教育,并同时把它作为学校教育与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和目的之一。因此无论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环节德育教育都不应当被忽视。在欧洲一些崇尚绅士风度的国家,民族的文明素养很高,但是在他们的学校教育课程中却很难找到专门的德育科目,德育一般就渗透在各门教学工作中并同步进行,也就是任何一门学科都兼有道德教育的任务。目前我国大学的课程,在各门科目上一般都设置有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部分。就实践教学环节来说,我认为应当设置专门的德育教育部分。在对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进行考核打分时应增加具体的道德品质的考核成绩。比如在实践学习中是否注意环境保护、是否体现了人文关怀、是否从事了义工或志愿者的服务等等。总之,凡是能体现公平、正直、诚实、勇敢、仁爱、热爱劳动、艰苦朴素、追求民主、乐观向上、宽容团结的精神品质和行为都可以成为学生实践成绩中的一部分。
二、案例教学是国际法教学实践改革的重要手段
(一)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
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根据教学目标进行。要选择一些典型性、代表性、综合性的案例。将案例与所讲授的重点内容有机结合,尽量涉及多个知识点或多个章节的内容。同时也要注意调整,随时加入一些具体生动,较受社会关注的案例,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前瞻性和与时俱进。目前各个高校教学用的案例教材虽然多,但观其内容,其中所编的案例却大多相同。其中案例也大部分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20世纪90年代的案例都属于年轻案例。当然这其中不乏一些十分典型的案例,所以经常被采用。另一方面也由于国际社会、国际法的特点所决定的。案例材料陈旧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前沿知识。因此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既要注重科学系统性,也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在此一方面呼吁广大专家学者能够及时对当前的教材进行修订与增补。或者多编纂一些新的,与国际法的发展、与当今社会的现状联系紧密的案例教材。一方面也要求广大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对案例的选择进行甄别、更新。随时关注本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采集新案例。过时的案例被淘汰,新的案例补充进来。在完成某一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就可以选取一些时事性、较有深度及广度的案例讨论。甚至直接制作、改编一些案例,以便及时提高教材、教法水平,增强教学效果。因此改编、更新国际法教材,把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是我们当前国际法实践教学改革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二)案例教学的过程要把教师创新教学与学生主动学习结合在一起
案例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加以适当的组织引导。具体操作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学生课前阅读相关资料,并设计几个有针对性的问题,让学生提前进行思考寻求解答。但注意不要给予过多的提示,以免限制了学生的思路。预习案例有助于学生将所学内容融会贯通,多角度解决问题。在整个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给学生充分空间,真正让学生自主地去分析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达到培养学生概括、归纳、分析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辩论能力;提出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也有利于养成学生关心、了解我国国情和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动态的习惯。案例是教学法中的最优资源,也是实践教学的最常用手段。它为师生提供了一个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从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通过课前预习和课堂讨论为学生营造了一个生动、灵活、深刻的学习氛围。避免传统教学中只讲授空泛冗长的理论,却不能就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立论分析,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案例教学的重点不是寻找某一确定的答案,而更加注重认识问题和解答问题的过程。面对有挑战的问题和各种可能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得到激发,为寻求答案,学生将会主动分析法律上的争议点,搜寻相关法规和类似案例,得出自己的判断,从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三、将“模拟法庭”模式引入国际法课堂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学高校都建立了专门的模拟法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把一些经典的案例依照严格的法庭程序进行重现和模拟。通过学生扮演具体的角色,即原告、被告、法官/仲裁员、双方当事人的人和有关证人,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对学生增强学习兴趣、加深理解、学以致用是十分有效的。很好地提高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但现在大多数的法学院校的“模拟法庭”还只是一种形式。利用效率低,有的学校甚至一学期都不能开展一次模拟法庭活动。案例的选择也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领域。国际法的相关案例十分少见。另外一些学校的模拟法庭的配套设施还不完善,一些学校开展的“模拟法庭”过于注重形式,没有相关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这些都是急需改进的地方。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模拟法庭”,尤其是“模拟国际法庭”和“模拟国际仲裁法庭”活动对我们培养学生能力所起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隐性的,但却是长远的和巨大的。另外,各法学院校对“辩论技巧”等专业素质的培养形式还在初级阶段。这也是我们应充分重视和积极探索的。
四、通过分层教学法实现实践教学中对学生主体性和差异性的关注
第一层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对某一话题的基本理解能力。这一层的学生可能是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即操作型的学生。这一类的学生擅长通过操作实践的方法来学习。那么教师就可以分配这一组的学生就某一国际法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各种报告资料;为国际法的案例教学提供音像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或者进行“模拟国际法庭“”模拟冲裁法庭”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二层的学生,主要是培养他们比较复杂的思维能力,首先要求学生熟练运用他们曾在第一层水平阶段已经学过的东西,懂得如何运用选择、引起或发现更多的体验、认识和结论,同时要求学生自己设计方案并找出答案。这一层次的学生往往是学习比较认真,理论基础扎实的学生。教师要注意拓展这部分学生的思路、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当事人的角色,通过法庭辩论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在这里教师要注意给学生一个完全自由思考和创造的空间,不要过多的限制和说教。第三层次的学生,主要是一些善于思考、见解独立的学生。对这一层次的学生应该着重培养他们更复杂和更具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在这一层级中,学生要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围绕一个现实世界中有争论的主题进行评议和分析。与此同时还要求学生进行批判性地思考并把研究与个人的审美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结合起来。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大法官的角色。
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至关重要。家长对孩子的影响最深远,父母的言行举止都是幼儿模仿的对象,父母对孩子的教养态度、家庭中人与人的沟通方式,时时刻刻都影响幼儿未来人格的发展。教师与父母如何配合才能教育出具有美好心灵,具有创造力、有信心、有责任心、有责任感而且乐观向上的孩子呢?我们架构起幼儿园与家庭沟通的桥梁,促进家长的认同感和合作心,较好地实现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同步协调发展,特举行家庭教育征文活动。
一、征文范围
围绕家庭教育的学习心得、育儿体会、读书笔记等,(征文内容建议:指导孩子交往的案例、指导孩子学习的案例、孩子习惯培养的案例、亲子沟通中的案例、读有关幼儿教育的书的体会等等)
二、参加对象:幼儿园全体家长
三、活动时间:2014年5月5日至5月16日
四、征文方式:
2014年5月16日前把征文案例的电子文档交到各班班主任处,各班班主任于5月19日前上传到教学处。上交征文时同时一并上交1、2张亲子家庭照。
五、文本要求:
1、在案例文本中运用日常生活中教育细节的真实故事。
2、案例文本撰写的可以是成功家庭教育细节,也可以是缺失的家庭教育细节。无论哪一类细 节,对细节的描述以及生活中的故事一定要阐述详细,不应空发议论。
3、案例文本内容格式
(1)标题:细节名称,字体:宋体三号加黑居中。
(2)正文:生活中的教育细节故事、教育细节的分析、教育细节的效果与反思,字体:宋体小四。
4、案例字数不限。
六、活动要求:
1、各班老师动员幼儿家长踊跃参加家庭教育心得体会、读书笔记等,尽量全员参与,每班上交不少于5篇。
2、幼儿园组织园骨干老师进行征文评选,最后评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 名,优秀奖:若干名,颁奖仪式在毕业典礼进行颁奖。征文以展览的形式展出,并上传幼儿园网站供学习交流:
关键词 社会工作 实务教学 《家庭社会工作》
作者简介:卢露,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讲师。
一、社会工作实务教学法概述
作为一门强调应用性和实践性的学科,目前国内的社会工作教育在教学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个显著的现实困境,即满堂灌的课堂教学和形式化的实务教学并存,但两者在实际教学中却又存在相互脱节的现象。
这种现象会使得社会工作“经世致用”的人才培养目标大打折扣。实际上,实务教学是社会工作教学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应该对理论教学起到验证、补充和拓展的作用,因为相对于侧重基本原理、基本规律等知识传授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则更侧重于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所以,如何培养和实现学生的主动学习,是社会工作教育甚至整个高等教育中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虽然目前在社会工作的教学过程中开发出了一些体验式的教学模式如“参与式教学”、“互动式教学”等,但由于在很多情况下,学生学习的专业课程与实践对象不能实现一致与吻合,使得教学活动无法很好的将学生的认知基础和社会经验融汇贯通,实际的教学效能也无从谈起。所以,虽然目前经常采用的案例模拟、角色扮演等教学形式活跃了课堂气氛,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学习效果仍然无法得到根本性提升。
二、 《家庭社会工作》的课程内容
《家庭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其内容涉及到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公共政策等方面的知识,与以青少年、老年或妇女个体为服务对象其他社会工作课程不同,家庭社会工作更强调通过家庭关系的改善来帮助服务对象获得相应的系统支持。
传统中国社会具有“家国同构”的特质,家庭既是血缘纽带和亲情联系的基本场所,还承载着传统农耕文明的社会伦理基础。所以,家庭不仅是社会的细胞,也是家庭变迁的缩影,近代中国在现代性的冲击下,家庭的形态和功能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从家庭形态上看,现代家庭特别是城市家庭逐渐核心化,主要表现为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传统社会中的联合家庭和主干家庭逐渐被现代社会的核心式小家庭所取代;其次,是家庭功能的外移,或所谓的“社会化”,传统社会中,个人社会化的场所主要是在家庭或家族中完成的,比如教育和生产活动等,不仅如此,传统大家庭的功能还包括生育、抚育、娱乐和养老等等。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一方面,一部分家庭功能向外转移,如现代学校承担了主要的教育功能。另一方面,家庭的生产、养老等一部分功能弱化,而娱乐、情感等功能逐渐强化。此外,家庭制度的变迁还带来了家庭关系的逐渐平等化,传统社会父权制、等级化的家庭结构被男女平等等理念所冲击,具体表现在妇女普遍就业、亲子关系趋向平等化等等。
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结构、社会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也体现在家庭领域中,由于各种内外部的矛盾和冲突,中国家庭在变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的家庭问题。所以,发展家庭社会工作也成为中国现阶段比较迫切的任务,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目前我们国家的家庭社会工作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服务体系,其主要目标是解决家庭的特殊困难,其局限在于虽然有效地解决了一些家庭的困难,但要实现对家庭的整体社会支持仍需要发展专业的家庭社会工作。因此,有学者指出,“目前,应当将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和养老问题作为家庭社会工作发展的重点” 。因此,可以将本课程的主要任务定位为以下几个方面:
1.掌握婚姻与家庭的定义、家庭结构、家庭变迁与当代中国的家庭问题、家庭社会工作的基本涵义、内容和方法等。作为本课程的重要基石,家庭社会学是重要的理论基础和视角。所以,结合当前中国内地社会学和社会工作专业教学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将家庭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结合起来,将有助于形成本课程的知识体系框架。
2.掌握家庭周期理论、家庭系统理论、符号互动等家庭社会工作的一般理论,以及结构家庭治疗法、萨提亚家庭治疗法等家庭治疗方法的基本理论和治疗技巧。以家庭关系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和服务对象。本课程以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和养老问题等作为讲授的重点,与以青少年、老年或妇女个体为服务对象不同,家庭社会工作更强调通过专业的工作方法从改善家庭关系入手,对家庭功能和结构的完善提供相应的系统支持。
3.具有就常见的家庭现象和家庭问题,如家庭关系、家庭危机等进行分析,并能从家庭社会工作角度,给出辅导性建议的能力。本课程重视课堂模拟和实地操作的重要性,为了能让学生更好的学习和掌握家庭治疗方法的基本过程和治疗技巧,除了安排一定课时量的课堂案例模拟以外,还要提供在校外社工机构参与实务工作的机会。
三、 《家庭社会工作》的主要工作方法
“家庭治疗法”是家庭社会工作特有的专业工作方法,在西方的社会工作发展历程中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随着家庭治疗的扩展和深入,在不同心理治疗理论基础上形成了多个风格各异的治疗模式,如机构学派、行为学派、精神动力学派、策略学派、系统学派、经验学派等等” 。而以20世纪80年代为界,之前发展起来的学派一般被称为“现代主义学派”,之后由于受后现代思潮的影响,出现了叙事学派、米兰学派和新女性主义等后现代主义的家庭治疗模式。虽然,中国的家庭治疗是从80年代以后才开始起步的,尽管时间较短,但由于对家庭服务有相当程度的需求,还是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由于家庭治疗的模式较多且各具特色,不仅学派林立,治疗策略也有不同的侧重点,所以想要在一门课程和一个学期内涵盖或完成所有治疗模式的学习和训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为此,有选择性而深入系统的讲授两到三个工作方法是必须而且必要的。目前,在国内比较流行且影响力较大的治疗模式主要有结构式家庭治疗法和萨提亚家庭治疗法,基于此,本课程的实务教学设计将以这两种工作方法展开:
(一)结构式家庭治疗法
1.基本观点:结构家庭治疗法的创始人是美国结构家庭治疗大师萨尔瓦多・米纽庆(Salvador Minuchin),他与同僚们在上世纪60年代从研究纽约市贫民窟的越轨青少年行为中发展出了这一工作方法。这一方法的核心概念主要有家庭结构、家庭次(亚)系统、界限等,它假设个人问题是与家庭的动力和结构有密切关系的,要帮助个人问题得以解决,必须改变家庭成员之间交往模式,帮助家庭认清和改善影响家庭功能发挥的不良结构,而代之以更良性健全的结构。
3.学习任务:由于结构式家庭疗法是一种行动治疗,而不仅是解释或分析治疗,它有着有效的诊断工具和系统的治疗方式。为此,学生完成的学习任务应该包括:学习绘制家庭结构图,能用简明的图示表达出家庭的结构特征;通过模拟练习掌握具体的工作方法,能独立完成基本的治疗过程,并且能在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手法,还能根据需要加以调整。
(二)萨提亚家庭治疗法
1.基本观点:萨提亚(Virginia Satir)家庭治疗法是基于人性本善的信念并将此运用到家庭沟通的改善上。1964年,萨提亚女士出版了家庭治疗法的经典著作《联合家庭治疗》,也标志着这一家庭治疗模式的形成。贯穿在萨提亚治疗法过程的中心概念是“沟通过程”。 “萨提亚的治疗法基于人类基本三角关系(父亲、母亲、孩子),其中包含了一些比较普遍的信念和原则,例如:改变是可能的;在任何特定的时间,父母都要尽其所能地做到更好;我们所有人都拥有让自己成果应对和成长所需的内部资源等等” 。
3.学习任务:学习运用表里不一沟通方式的类型对家庭沟通模式进行评估,重点掌握每一个治疗阶段的工作重点、治疗策略和技巧,通过练习沟通游戏、模拟家庭会谈、家庭塑像和个性部分舞台等治疗模式,使学生能在治疗过程中起到引导、示范和反馈等治疗师应具备的素养。
四、 《家庭社会工作》实务教学的设计与实施
在明确《家庭社会工作》课程的教学重点和任务后,对实践教学内容的设计和实施是完成教学任务的关键。而目前,社会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尝试,在实践教学和课程建设上采用的案例模拟、专题研讨、经验分享、小组活动、视频教学等等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相对成熟的模式可供参考,但如何配合相应的教学内容和主题,对这些实践教学方法进行优化组合,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本文以相关的课程为例,尝试做出以下设计:
首先,配合相应的课程理论选择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一项直观生动且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贯穿理论知识讲授的过程。案例选择的来源也可以多样化,教师不仅可以根据自身实践经历、同行经验分享以及相关影视片段选择案例,也可以鼓励学生分享自身的实务经验或者对案例进行二次创作。
其次,配合相应的实务主题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模拟。如果案例分析只停留在对案例的分析和思考阶段,那么角色模拟则是让学生通过台词创作、情景模拟和角色扮演等环节,把书本知识转化为具体行动的过程,不仅可以让学生掌握相关技巧,还能激发他们的创新能力,提升教学的效果。
【关键词】 模拟法庭 法学实践课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427 【文献标识码】A
在构建法制社会的进程中,各行各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并对人才的实践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标准。但是,当前,很多高校在开展法学教育的过程中,仍旧以理论教学为主,未充分了解实践教学的重大意x,再加上很多法学教师尚且没有掌握有效的实践教学技能,这就导致当前高校毕业生的法学实践能力一直不够理想。而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新颖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可为学生创造参与逼真法庭庭审的机会,使得他们在真实的参与中深刻理解教材法学理论知识,并不断积累应用法学知识的经验与技巧,有助于学生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增强,有利于学生就业水平的提高。那么,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中如何科学设置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与方法,是教师急需思考的问题。
一、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特点
模拟法庭是一种开放式的法学课程教学形式,之所以会备受重视,是因其颠覆了传统法学课程以理论知识教学为中心的模式,重视对学生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快速提高学生应用法学知识的水平,有助于学生就业能力及职业素养的优化与增强。主要特点为:
1. 真实性
案例的真实性可让学生产生置身其中的感觉,可有效激发学生参与实践教学活动的兴趣。为了充分彰显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实践性特点,很多高校在法学实践课教学中,都把真实案例当成教学素材。
2. 实践性
学生在真实的法律知识应用中可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并可显著增强自身写作文书的能力。所有司法程序的开展都需要与之相关的法学知识为支撑,在模拟法庭中,学生了对行政、行事及民事案件的一般庭审程序有详细的了解,并且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学生还可明确了解自身所掌握法学知识的实际情况,从而为后期的理论学习指明方向。
3. 体系性
学生在庭审中可熟悉诉讼程序并掌握法律在未来岗位中的应用情况。在实际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件素材中,就应分析与了解争议焦点,掌握当前的所有证据与解决争议还需要什么证据,然后初步起草解决案件的文书与方案,涵盖诉讼、证据与财产保全及调查等程序。
二、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中的教学内容
将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应用到高校法学实践课教学中,可提高学生的司法程序操作水平及正义意识,还可增强学生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及分析能力。因此,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所涉及的教学内容应涵盖庭审程序的拼接与梳理,还应借助多层次、全方位、分模块的发过誓精心编排教学内容,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具有一定深度与广度的法律知识,以帮助学生拓宽思维、打实基础。在笔者看来,模拟法庭的教学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撰写司法文书
当前,很多高校都开设有司法文书课程,其核心目的是提高学生书写法律文书及应用法律语言的能力。不管是在审判、检查、公证还是侦查,都会用到司法文书,因此书写司法文书技能是每一个与法律有关从业者必备的重要技能。另一方面,公证机构的委托证明书、证明书等都是司法文书涵盖的内容。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对高校学生来讲,掌握必要的司法文书撰写技能,是其未来参加与法律有关工作的必要条件。因此,高校法学课程教学中应用模拟法庭教学法组织实践教学活动时,应将司法文书撰写设计为主要教学内容。
2. 收集证据与物证技术
物证技术是指案件中有可能作为无证的痕迹、文书、物质及物品的鉴定、提取、记录、识别与发现的方法的总和。依据所研究类型的不同,物证技术通常可划分为电子物证、音像物证、生物物证、化学物证、文书物证、痕迹物证等技术。与物证技术有关的内容十分复杂,并对专业能力要求很高。而证据的整理与收集是法律相关从业者的重要工作,只有明确正确的关键性及真伪,才能确保案件结果的公正性。因此,怎样利用与组织证据链以提高案件事实的客观性,是取胜于法庭、给当事人争取胜诉机会的最大筹码,也是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重要技能。
3. 司法心理学
司法心理学是心理学家与法学家研究的重要课题。当前,心理学受关注的范围非常广泛,尤其在司法领域中。对高校学生来讲,掌握必要的心理学知识,可更恰当地处于生活中与法律有关的纠纷,借助对当事人心理的科学分析以便更科学地判断当事人的动机与行为,从而更客观地理解当事人具体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进而判断出其行为的具体属性,最终为应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提供可靠依据。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当前很多人对犯罪心理学的关注程度很高,对心理学进行研究其实是一件有趣的活动,如果高校学生能以自己的专业为中心研究相关心理学知识,就会显著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还会促进学生思辨能力的快速发展。
三、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中的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在高校法学实践课中应用时,通常应涵盖以下几个流程:选择案例、合理分组、划分角色、准备素材、正式审理、总结分析,所有学生都应有机会参与其中,并扮演好一定的角色。具体来讲,模拟法庭教学法的详细流程如下:
1. 选择案例
教学案例是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的关键因素,其质量的高低与教学成效的优劣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教师选择的案例较为典型的话,就可显著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及参与积极性。通常情况下,教师可从以往案例、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案例中挑选一些具有典型性且与学生所学专业有关的案例。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应只将案件目标、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学生,而案件的进展及最终结果需要学生自己把握。另一方面,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依据学生的特点及教学目标需求,恰当把握好案件的复杂程度,如果难度过大或争议过大的话,就会干扰学生的判断,最终阻碍了实践教学效果的提升。
2. 合理分M
依据具体的庭审案件详情,组成诉讼参与组、审判组、被告组及原告组等,依照学生的特点及意愿把他们划分到一定的小组中,使得学生可以小组为单位一起讨论案情,挖掘有利的证据,并把对案情的分析情况汇总到庭审代表。通常情况下,庭审代表都是各个小组中的优秀者,他们应有着高超的应变能力、丰富的法学知识、坚定的意志。各个小组的庭审代表应将各种观点综合到一起,以便快速找出突破案件的切入点,并制定出其他小组可能提供出的证据的应对策略。
3. 准备资料
参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借助收集证据的方式尽可能多地了解法律事实,依照各自角色情况形成恰当的角色意见,在此基础上书写法庭文件,涵盖:结案总结、审判书、辩护词、词、答辩状、公诉书、书等,并独立设计出庭方式。为了让学生为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做好充足准备,就需要教师在正式庭审之前,组织学生观看优质的庭审视频,使得他们对其中要用到各种材料及程序都有细致而明确的了解,并帮助他们学会更多的专业术语。
4. 模拟庭审
庭审过程与环境应和现实中的审判模式保持一致,有先进的设备,像录放机、投影仪及电脑等,学生的服装应可明确自身的身份与角色。各方代表应把自己的观点详细而明确地阐释出来,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可多次预演需要述说的观点,还可补充论据,以逐渐提高各辩方参与者的随机应变能力,从而有避免学生只会依据预演程序“表演”庭审过程,而限制了学生变通能力的发展。
5. 分析总结
完成庭审程序之后,教师应引导学生对整个模拟庭审的过程及每个角色的具体表现,进行客观而中肯的评价。针对案件审理中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及有争议的内容,教师应与学生一起分析与探究,以帮助学生明确法律知识具体意思与应用范围,从而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教师还应保存好与庭审有关的素材,为以后的教学活动储备参考资料。在此基础上,教师还应激励学生对模拟法庭的过程进行总结、评价与分析,最终写出规范的实习报告。
总之,在高校法学实践课中应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可显著提高学生的参与兴趣,可为学生创造参与庭审的机会,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有助于学生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因此,高校应依据学科特点及自身条件,积极为学生提供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所需的各种软硬件设施,最终培养出更多优秀的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 陈兵.搭建高校法学教育校内实践教学平台的新探索――以模拟法庭赛季为主体的尝试[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05):46- 49.
[2] 李清宇,王晓萍.试论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特点及其完善――以法律诊所教育的借鉴为视角[J].教育教学论坛,2013,(26):95- 97.
关键词:传统;法律教育模式;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5)02―0082―02
培养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就是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改传统法学教学中“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式、讨论式、双向互动、诊所式等教学法,以便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掌握打开知识大门的“金钥匙”,不断获取新的知识和提高能力,从而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同时在教学中还应培养学生坚持真理、敢于怀疑和批判的科学精神。
一、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特点
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法典,而不是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不相同。法律教育的任务是灌输,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
传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由上向下的灌输模式,主要围绕着某种专门理论框架而展开。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及教材按顺序有计划地组织教学,讲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强调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者,主要是听、记和背,忽视了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尽管在教学过程中也安排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一些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但往往采取通过分析条文得出正确答案,忽视了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不注重实际技能训练。学生总是担心自己的结论与标准答案不一样,害怕因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与正确答案有出入而出错,从而忽略了对知识的灵活运用和分析能力,忽略了现实生活中这种纯粹的条文分析和所谓的“标准答案 ”,其实根本就不存在。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尽管会背很多法律条文和术语,却很少掌握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不了解案件的、审判等诉讼活动,毕业后不能马上胜任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不是培养法学理论家,而是培养能分析具体法律现象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而法律职业教育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确实是成就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一条捷径。“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
要培养学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必须改革目前的传统教学方法。而采取案例教学法无疑是解决的途径之一。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郎代尔曾经说过:“有效的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原理的案例。”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生动的、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对案例分析及教师的指导、讲解使学生掌握法学原理、基本制度。这一教学方法打破了原有的纯理论知识满堂灌的单一的教学方式,使原来以教师为权威的教学变成了师生互相交流,学生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
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开创,原指讨论问题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是19世纪70 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法学教育中首次引入。1871年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 》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教学平台,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情景教学。学生通过自己阅读和分析法律事件,以此找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通过案例学习法律,学生们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技巧的训练,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抗辩、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运用法律解决实际法律实务的能力得到提高。
在我国高等法律院校中,大部分学生是由高中通过高考直接进入大学,缺乏必备的社会阅历和人生阅历,学生在高中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高考。因此,没有学习法律所必备的人文素养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对艰涩的法学理论和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理解和判断。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从而刺激学生的积极思考。比如在《刑法原理与实务》的教学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成立,教师可以例举大量典型案例,要求学生找到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依据,从而归纳出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教师再对学生的分析归纳进行讲解,指出可能存在的不足,从而使学生得到理论上的升华,而不是像传统教学过程中,先讲解犯罪构成、法律的规定,然后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案件。在案例教学法中,先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件找到法律依据――归纳整理知识点,而教师的作用是引导学生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体验各类角色。例如,法官如何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律师如何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并使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如何制作各类文书等等。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思考和解决面临的法律与事实问题,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它对于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大有帮助,对学生毕业之后从事法律职业亦大有益处。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是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最重要途径。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形式
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特点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资料。课堂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要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真实案例或虚拟的案例进行讨论,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采用案例教学后,教学活动不再是一支粉笔一本书,它要求教师打破教学内容的系统性、逻辑性,直接从案例分析入手,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演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条的内涵、解释法理知识。
案例教学法可以根据具体教学活动的需要,选择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模拟审判案例等具体教学形式。
1. 列举案例法
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条款的内容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其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
2. 讲评案例法
通过剖析案例将所设定的教学内容潜移默化地被学生掌握。例如,在介绍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时,可以选择法院审理案件的卷宗材料,根据卷宗的目录和内容,讲评法院如何立案、原告如何、被告如何应诉、双方如何举证质证、证据目录的整理、法庭如何审理、诉讼人如何以及在各个诉讼阶段所需的法律文书等。
3. 讨论案例法
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可分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可以先合后分,也可以先分后合。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一一评析,给出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
4. 旁听案例
结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作为一种现场教学方法,它既增加了学生对于诉讼程序直观、感性的认识,又加强了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精神。让学生思考如果他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该怎样运用所学知识去判案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模拟法庭审判
当学生具备实体法的知识、同时又熟悉程序法的内容后,就可以模拟法庭审判。在前面观摩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上,由学生扮演模拟法庭审判所需角色,亲自参与庭审,全面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模拟法庭审判是一种具备综合内容的学习方法,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及组织能力。
四、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运用
1. 精心挑选案例
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质量和效果。选择作为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典型性。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和本省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层次性。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选择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例,以适应不同的具体案例教学形式。如列举案例法、讨论案例法中选择的案例,对其问题的设置就应相对于讲评案例法、旁听案例法、实习案例法要单一些。
真实性原则。以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作为教学案例,得以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
教学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应符合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一个高质量的教学案例,应该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重点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已有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2. 案例教学法教学环节设计
根据国外典型的案例教学环节,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我国法学的案例教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课前准备。课前准备是教学效果好坏的根本保证。教师需要在开课之前制定一个详细、周密的教学计划。在课前准备中,教师须精心挑选案例,熟悉案例所涉及的知识,同时要预先设计课堂讨论对学生的提问,设计案例中具体条件的假设。
第二阶段,呈现案例。教师将案例介绍给学生,为讨论做好准备。这一阶段主要是学生的课前预习和课堂发言的准备。案例教学离不开专业理论,学生主要通过课前预习和教师的课堂总结来掌握理论知识。课前预习是学生课堂发言的基础,课前预习不好的学生不可能掌握案例所涉及的专业理论,不可能运用理论分析案例,也无法提高能力和素质。
第三阶段,课堂讨论。它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环节。教师在布置案例后,可以组织学生以小组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展开课堂讨论。教师引导学生大胆发言,抓住问题焦点进行辩论,学会分析案例。讨论完毕后,各小组选出代表阐述本小组的讨论结果。
第四阶段,点评与总结。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讨论进行点评和总结。教师应分析总结学生的发言,回答学生的疑问,指出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并在评析案例的基础上深入讲解相关理论,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拓展理论知识。
3. 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是案例教学最后一个重要环节。有助于把课堂上学习的知识与提高学生综合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熟悉各类法律文书写作。
参考文献:
[1]李东海.启发式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应用初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