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2 16:53:28

外出培训学习申请书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我是内一科护士***,护师职称,本科学历,已在本院工作了6年,于******年6月进入内一科工作,在此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责任心较强,一心投身工作。
但是在日常繁忙工作当中,我已经感觉到自身护理知识的缺乏,遇到许多紧急情况自己也只懂的一些基本的护理知识,无法让病人得到100%的护理,再加上现代各种医疗器械及医疗技术的不断更新,现特向您提出进修呼吸内科的申请,申请能到更高一级的医院去进修,学习新知识,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在进修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服从进修单位的调度安排,积极锻炼,努力学习,按期圆满完成进修! 其他具体事宜及相关手续,均听从院领导安排。
以上申请,敬请考虑并批准为盼,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年****月****日
外出培训学习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向学院申请外出联合培养的机构是******。外出开始时间为**年7月份。我是 ******,本科就读于******。本科主要学习的是无机非金属材料方向。现在研究生跟从***老师从事 ******材料的研究。根据研究学习方向和专业性质的需要,我特此向学院提出外出联合培养申请。
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乐观向上,积极进取,乐于帮助身边的同学,热爱运动,曾多次身为学院 的排球队队员参见学校举行的比赛,生活勤俭节约。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认真刻苦,专业知识较牢 固,英语水平较高,学习成绩较好,计算机水平为全国计算机C语言程序设计二级,英语水平为 CET6。在工作中,导师交代的事情和任务,都能认真的执行和尽力完成,学生工作方面也积极协助 研究生辅导员等老师完成相应的工作。
我祖籍为****,当前我在*****大学已经有了四五年的学习经历了,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很多同 学的帮助,得到很多老师的精心培育和照顾。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水平,为人处事等方面 都得到很多的提高。为此由衷的感谢这些年来对我有很大帮助的老师和同学们。
在过去的学习生活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当前是一个发展很快的社 会,经济不断的发展,科技不断的更新换代,其速度之迅速是我们过去想不到的。为此,我常常感 到自己的眼界是如此的狭隘,自己所拥有的知识是如此的有限,自己各方面的能力是如此的低。为 了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各方面能力和学识,学校学院有外出联合培养的政策,与校外的研究机构和单 位有联合培养项目,这是一个很好的平台。如果能利用这一优势,将对提高我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有着很大的作用,对提高我们学校学院研究生素质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深知自己的不 足之处和*****专业的培养要求后,经我跟我的导师***老师商量后,同意派送我外出进行联合培养。 因此,我特向学校学院提出申请外出*******进行联合培养,期待学校学院领导的批准。
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12-18
外出培训学习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党组织: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材料。作为一名中国共青团团员,为了更进一步学习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了进一步确立自己的崇高理想与信念,为了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我申请加入党校学习。
我在进入大学时便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之后一直以一名党员的标准资格要求自己,我热切地希望自己可以早日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员。作为新时期的新青年,我深深的感到,作为先进的大学生,我们应该在生活里克勤克俭,严格要求;在工作中身先士卒,勤勤恳恳,不断增强贯彻党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在学习上,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边苦作舟”的精神,不断增加新的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我政治理论修养,努力争取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建功立业。这不仅是一种政治责任,也是一种精神追求,是实现个人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的最高理想。
在我心中,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进和光荣的政治组织,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我越来越坚信,中国共产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我最根本的人生目标。我深信共产主义事业的必然成功,深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实践也充分证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国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康庄大道。我深信共产党员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我将努力向这个方向发展。 所以,我申请加入党校继续学习。
经过近一年的大学生活,在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觉悟和个人综合素质都有了长足进步,我深深的认识到,作为一个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认识和信念:在情感上向着党,在组织上服从党,思想在党,行动中为党,此身献于党。特此请求组织批准我的申请。如果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严格要求自己,接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监督,严于律己、勤奋进取,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目前,我坚持在业余时间学习有关理论知识,思想上有了极大进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坚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做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我努力学习各门文化课,成绩在班中均名列前茅。此外,我还担任了班长的社会工作。工作中踏实肯干,带领同学共同建设我们的班集体,在班中培养了良好的学习和研讨气氛。同时也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团结一致,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我想,我如果能够参加党校学习,我一定目标明确,意志坚定的静下心来学习,并努力,坚持不懈地参加实践工作;更好地授身于社会,作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从现在开始,我就会时时告诉自己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我要更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
我相信,只要通过自己坚持不懈地努力,严格要求自己,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尽快消化,不断提高。在学校党委、学院党支部关怀和培养下,我一定能够成为一名真正的、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员。
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对象为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应根据农村劳动者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进行分类实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开展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培训;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能力培养,使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培训。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培训工种目录管理。定点培训机构按《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附件1)规定的工种(项目)、等级和认定的培训范围,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总课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60%。培训工种目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的执行。各地、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培训。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各地认定定点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照每个培训工种(项目)不少于15个技能训练工种的要求,明确其承担财政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工种(项目)范围。同一定点培训机构中,已认定为其他类别农民培训的工种(项目)不得重复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其他条件、认定程序按省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财社〔2009〕1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定点培训机构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和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依托政府举办的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须符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基本条件》(附件4)。市、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培训工种(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设置。规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免费培训后所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免费培训”字戳。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应为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餐和住宿条件。有条件的可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
各县(市)每年12月底前对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进行复核,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培训机构报备须填报《定点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5)。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报备须填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备案表》(附件6)。
三、技能能培训工作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须将认定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一)申报计划。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对培训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纳入培训范围;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有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培训时间、居住地址、序号、是否参加过培训、培训证件等)、身份证复印件。各定点培训机构在上报计划时,每批次不得超过100人。
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结束5日前按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由各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审定,并安排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市本级职业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培训机构不得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开班核实。在每批(次)培训班开班的第一节课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实地检查培训班开班情况,逐一核实培训学员身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班,开班中途不得随意增加或更换培训人员。
(三)监督检查。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通过抽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确保培训效果。各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为加强对培训情况的监督,市本级委托市监察支队负责市本级各技能培训情况的巡查,每班培训巡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
要逐步建立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培训补贴时,应随机抽取不低于参培人数10%的学员,对核实发现不真实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四)结业考核。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对参训学员到课、教学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对照参训人员照片等方式确定到课情况,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参训学员考核合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培训资金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规定,认真落实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规范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农村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农村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结束合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农村劳动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申请培训补贴的申报材料应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收费凭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2)。培训、鉴定补贴实行即时审核,即时发放。定点培训机构须将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各县(市)应6月底前明确本地发放培训补贴经办窗口、公布联系电话。市本级培训补贴经办窗口设在市人力资源市场,联系电话:5897067。
(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9)、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委托书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报材料:《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0)、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培训开办计划、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受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需提供培训委托书。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培训人数,以技能培训补贴人均标准的一半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省属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不受农民工户籍区域限制。允许企业采取工学结合办法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补贴。专业技能培训由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承担,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选择就读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且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免费学生)。学校招收紧缺专业(工种)学生,须在招生前编制招生计划,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培训毕业后,由学校集中向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报材料:学生名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核发登记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表、培训补贴申请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每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个人账户。2010年我省确定15个专业为技能培训紧缺专业(附件3)。技工院校招收农村学生人数纳入学校所在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计划。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参加选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村劳动者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进城务工地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个人报销的方式。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鉴定收费凭据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报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月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农村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享受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培训鉴定花名册(由农民本人签名)、鉴定收费凭据、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2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80元。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应以促进劳动就业为目标,结合县域经济特色、劳动力市场需求以及企业用工需求进行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技能培训。凡本市户籍的可就业年龄内的农民,应分期分批参加培训。在年培训计划人数内,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按每人200元,由政府补助给培训机构,其中市和县(市)区财政各负责100元。
第三条用人单位(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农民工,并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所需的经费可从本单位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四条本市企业招收本市户籍农民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给予该企业按录用上述农民工人数1年的工伤保险费用补贴。
第五条村委会或村兼职劳动助理介绍推荐经培训结业的农民工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后的,每介绍推荐工人给予100元奖励。奖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六条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证书。各级鉴定机构在依章依规和事权范围内,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条职业培训补助费和职业介绍奖金的申领和核拨办法。
(一)培训补助费的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确认的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在农民工培训考核鉴定结束后,凭学员花名册、考核成绩单/职业资格证书》或《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培训补助费的申请。
(二)奖金的申请。介绍推荐本村农民工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村委会或兼职劳动助理员申领职业介绍奖金,凭《劳动合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三)工伤保险费用补贴的申请。凭《劳动合同顺件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补贴申领表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农民工培训补助费、工伤保险费用补贴及职业介绍奖金为一次性补贴,对每个农民工原则上只能申请核发一次。
(四)经费审核。培训机构、用人单位、村委会或兼职劳动助理申请培训补助费或工伤保险费用补贴、职业介绍奖金,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填写有关申领表格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签署
意见。
(五)经费补贴核拨。属县(市)区负担部分由当地劳动保障局送同级财政局审核后划拨;属市负担部分,由当地劳动保障局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核准后划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市、县(市)区财政局于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款项划拨到职业培训机构银行账户或用人单位、村委会银行账户。
第一条为提高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我省渔业水域和渔港管理,维护良好的航行秩序和作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内河渔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未满200总吨,主机总功率未满250千瓦的*省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局,是*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渔业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审证、职务签证等工作;监督渔业船舶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负责无限航区和有限航区三等及以上渔业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审证工作;无限航区四等甲类职务证书的考试和发证。
*省各市渔港监督局(处),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四等及以下渔业船舶的培训、考试、发证和审证工作。
*省各县(市、区)渔港监督,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五等及以下渔业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审证工作。
未设立渔港监督机关的行政区域,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审证工作,由*渔港监督局委托的单位办理。
职务船员的任职、解职签证工作,由船籍港渔港监督机关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含半渔农船舶),包括水产捕捞船(艇)、养殖船(艇)、运销船(艇)、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艇);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艇)、驳船;渔政海监船(艇)、渔监船(艇)等。
(二)内河航区:系指*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海河分界线以内的江、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
(三)有限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对马海峡水域(不包括外国领海和港口)以及中国沿海各港口及其水域。
(四)职务船员证书:分甲、乙两类,系指船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考试发证机关核发可担任船长、大副、驾驶员或轮机长、大管轮等职务的证书。
(五)渔业船员:系指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六)船员资历:系指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实际时间;
其中包括按本办法进行的专业训练、技术业务培训,但不包括船员离船连续公休和非本职业务学习时间。
第五条航行区域划分为:内河航区、有限航区、无限航区。
第二章船员证书等级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第六条有限航区、内河航区未满200总吨和未满250千瓦的渔业船舶的船长、大副、驾驶员、轮机长、大管轮均核发乙类职务船员证书。
第七条船长、大副、驾驶员证书根据船舶航行区域、船舶总吨分设以下等级和职务。
(一)有限航区:
1、四等(30至未满60总吨):设船长;
(60至未满200总吨):设船长、大副。
2、五等(未满30总吨):设船长。
3、机艇(未满30总吨,主机总功率未满14.7千瓦或使用挂的无舱室小艇)、摩托艇:设驾驶员。
4、非机动渔船(5总吨以上):设驾驶员。
(二)内河航区
1、四等(30至未满200总吨);设船长。
2、五等(未满30总吨,主机总功率14.7至未满45千瓦);设船长。
3、机艇(未满30总吨,主机总功率未满14.7千瓦或使用挂机的无舱室小艇)、摩托艇:设驾驶员。
4、非机动渔船(5总吨以上):设驾驶员。
第八条轮机长、大管轮证书根据船舶主机总功率分设下列等级和职务。
(一)四等
1、45千瓦至未满90千瓦:设轮机长;
2、90千瓦至未满250千瓦:设轮机长、大管轮。
(二)五等(14.7千瓦至未满45千瓦)设轮机长。
第三章船员考试资格和技术培训
第九条申请职务船员证书考试者,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条件符合《渔业船员体格检查标准》,具有游泳50米及以上的技能,具备考试发证机关认可的船上工作资历,经专业技术培训的现职船员。
在有限航区90千瓦以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必须经专业训练关取得《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十条专业技术培训的要求:
(一)举办渔业船员专业技术培训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学场地,教学必需的图书、挂图、模型、仪器、仪表等教具和设备。
(二)培训班的教师必须由持有*省渔业船员技术培训教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三)组织渔业船员专业技术培训班的市、县渔港监督机关,须提前将培训班的计划报*渔港监督局备案。
(四)培训船员所用的教村和课程设置,必须按广东渔港监督局的规定执行。
(五)船员专业技术培训的时间:四等不少于30天;五等不少于15天;机艇、摩托艇不少于7天;5总吨以上非机动船舶不少于5天。
船员专业技术培训单位经*渔港监督局批准,可以试行函授和面授相结合的专业技术培训,但面授的时间不得少于上述培训时间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申请各航区、各等级职务的船员考试资历要求:
(一)初级考试
申请所在船舶同航区、同等级最低一级职务的驾驶员、轮机员考试,四等的须在船上实际工作满12个月;五等的须在船上实际工作满6个月,机艇、摩托艇和非机动船驾驶员须在船上实际工作满3个月。
(二)升级考试
申请晋升同航区、同等级的船长、轮机长的考试应持有大副或大管轮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2个月。
(三)改变航区考试
内河船员申请有限航区、同一等级、职务的船员考试,应持内河航区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实际担任该务满12个月的资历,并在有限航区船舶上见习满3个月。
有限航区船员申请内河航区同一等级职务船员考试,应持有限航区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担任该职务满12个月的资历,并在内河船舶上见习满3个月者。
(四)升等级考试
申请同一航区、高一等级、相同职务考试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并实际担作该职满12个月。
第四章船员考试发证手续
第十二条船员考试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报考的船员应提前一个月向考试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申请手续应在船员专业技术培训开始前办妥。
第十三条申请考试的船员应向考试发证机关递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并经船舶所有人同意的《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并附大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三张;
(二)贴有本人免冠相片,经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一年以内检查的《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交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初级考试者免)和能证明船员资历的文件;
(四)90千瓦以上的有限航区船舶还须交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五)考试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应考船员凭《准考证》按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座位参加考试。
考试以笔试为主,经考试机关批准可辅以口试或实际操作。
第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考试:
(一)申请初级级务船员证书;
(二)申请晋升船长或轮机长;
(三)申请扩大航区;
(四)申请提高等级。
第十六条各航区、等级、职务的考试科目,《渔业船舶员考试科目表》(见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考试准备与考场监督:
(一)考试场地、考试所需的图表和仪器应在开考前准备就绪,考试座位应贴好《准考证》号码,以便应考者对号入座。考试负责人应在开考前认真检查考试准备工作。
(二)监考人员由穿着制服的渔港监督人员担任,每试室不得少于2人。开考后,除监考人员和应考船员外,未经批准,其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三)应考者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入坐。监考人员应在考场入口处逐个核验《准考证》,除规定的文具用品外,不得将其他物品带入考场。
(四)开考前由监考人员宣布考场纪律。
(五)应考船员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取消本科成绩、取消考试资格的处分。
(六)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将试卷如数收齐,密封签名。
第十八条考试发证机关应指派专人评卷、复核,并将考试成绩记入《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成绩栏内。评卷人、负责人应签名并公布考试结果。
公布考试结果只公布合格、补考、重考的船员名单,不公布各科的具体分数。
第十九条各考试科目的合格标准为:船舶避碰(或内河船舶避碰规则)80分,其余科目60分。考试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二分之一者,由考试发证机关指定时间、地点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或补考缺席者,以及考试不合格科目超过二分之一者,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第二十条考试成绩公布后10日内,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考生,可持身份证到考试发证机关核查考试成绩。评卷人应积协助查卷工作。
每期考试试卷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船员,由发证机关发级相应航区、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四等及以下由各市渔港监督局(处)签发乙类证书,五等及以下由各县(市、区)渔港监督签发乙类证书。
职务船员证书仅证明持证人可担任证书所载职务的技术工作。
第五章审证和证书签发
第二十二条乙类职务船员证书由*渔港监督局授权的官员署名签发。
第二十三条乙类职务船员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持证船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必须到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证,同时应附送下列文件:
(一)《渔业船员职务证书升级签证、审证和换证申请表》;
(二)在最近12个月以内,经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检查的《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近期大一寸免冠半身相片三张;
(四)职务船员证书;
(五)考试发证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考试发证机关在审证时,应视其任职情况确定抽考科目,也可结合进行海上交通安全教育。对合格者换发相同航区、等级的职务船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审、换证。
(一)体检不合格;
(二)抽考科目不合格;
(三)考试发证机关认为持证人已不再适合担任该职务。
第二十六条考试发证机关暂时收回职务证书审验期间,可对在本市水域内活动的船舶,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过省生产的渔业船舶可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省渔业船舶船员临时证明》,此证明与原职务船员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受吊销证书处分的船员,由原考试发证机关收回证书注销,自注销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方可重新申请原航区、等级的职务船员考试。
第二十八条职务船员证书丢失者,须在当地报刊登报声明作废。当事人须持声明和船舶所有人证明,填报《补发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表》,由船籍港渔港监督机关加具意见,报原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并办理补发证书。遗失证书无法及时核准补发者,可出具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省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临时证明》。
第二十九条职务船员在船上任职、解职,须经渔港监督机关在其职务船员证书上签证确认。
第三十条持证船员可担任低于证书所载等级的职务,也可到高一等船舶上任低一级的职务,但五等船长到四等及以上船舶任职时,要抽考部分科目,重新核发职务证书。
第三十一条持有限航区船长、大副或驾驶员职务证书到内河航区船舶上任职,须经考试发证机关抽考内河船舶避碰规则和内河航标科目合格才能任职。
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一)初学驾驶培训;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为提高本市秘书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秘书的需求,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秘书职业资格证书鉴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北京市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劳动部《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和《秘书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是为逐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新职业领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一项新工作。为保证质量,使社会用人单位能依据公正、客观标准招用合格人才,促进就业,各单位应根据劳动部《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中规定六个统一的原则、对象、申报条件及培训规范,有步骤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本市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统一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实施计划,认定秘书培训机构,并公布面向社会开展秘书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名单;市职业技能开发协会负责统一组织培训教材、标准、鉴定规范、统一培训辅导教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鉴定、阅卷、提出鉴定分析、核发证书,组织秘书职业资格考评员培训;承担秘书培训、辅导的机构应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开展相应的培训、辅导,并负责申请参加培训、辅导、鉴定人员的资格初审。有关局、总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区县劳动局负责本系统、本地区秘书职业培训与鉴定宣传、报名推荐工作,根据需要申请建立系统或区域内培训机构。
三、程序
1.认定秘书培训机构:为了保证秘书培训的鉴定质量,市劳动局将根据培训的具体要求和参加培训的人员分布,统一认定培训机构。秘书培训机构分为两个层次,即主要为本地区、本系统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承担培训(辅导)任务的“地区(系统)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和主要为社会上从事或准备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承担培训(辅导)任务的“面向社会开展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已认定,见附件3)。秘书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法人资格的职业培训机构(提供法人资格复印件)。
(2)根据培训和鉴定要求,能够满足秘书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场地和设施(自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培训辅导人员(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
(3)提交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承担秘书培训的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建立地区(系统)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申请表》(附件4)。
(4)具有市或区县劳动局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北京市技术等级培训许可证)。
“地区(系统)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申报截止日期1998年5月25日。
2.报名与资格审查
(1)经批准具备秘书培训资格的单位,应积极做好报名组织工作。按照劳动部《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并分类造册,持《1998年秘书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5)到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协会统一办理资格审查和收费手续。
(2)整建制和个人报名本着就近原则,在6月20日之前到公布的培训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出具从事秘书职业工作年限单位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
②秘书专业学历证书;
③一寸免冠照片2张。
3.培训与辅导: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前的培训或考前辅导,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分类进行的培训或辅导。
各培训机构应根据劳动部统一编写的《秘书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和《秘书职业资格考试指南》针对不同人员分初、中、高级进行相应培训或辅导。培训包括按照劳动部规定的初、中、高级秘书培训教材重点学习纲要进行的培训及考前辅导;辅导指根据《秘书职业资格考试指南》进行的考前辅导。
秘书初、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原则上不少于200、240、280学时;考前辅导原则不少于30学时。
4.各培训机构应帮助学员按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鉴定申报工作。
5.鉴定: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考前辅导结束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鉴定工作。
四、几点要求:
1.此次统一组织的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鉴定工作,是本市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组成部分,为保证工作质量和连续性,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各单位在组织报名、培训、辅导、鉴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劳动部和本市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收费标准(另发)。
3.各单位在培训、辅导与鉴定过程中遇有关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职业技能开发处 63044807
职业技能开发协会 63044808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64918931
附件2:劳动部关于印发《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 劳培司字〔199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提高我国秘书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好秘书的培训工作,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上半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秘书职业资格鉴定的试点工作。现将《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实行先试点后逐步开展的原则。首批开展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的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湖北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10个地区。为保证试点工作的进行,各试点地区应根据《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试点工作,并在4月中旬前将本地区实施办法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
为逐步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企事业、涉外机构中秘书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秘书的需求,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和《秘书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试行)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是在新职业、新工种领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一项新的工作。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管理的质量控制原则,组织全国统一鉴定,为用人单位挑选合格人才提供客观标准,为规范秘书培训和促进就业服务。
二、鉴定对象
在企事业、涉外机构等组织中,从事办公室程序性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及日常事务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有志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凡申请参加各等级秘书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的申报条件。
初级秘书申报条件:1.从事秘书职业一年以上;2.经过两年以上秘书业务培训。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有资格申请。
中级秘书申报条件:1.具有本职业初级技术等级资格一年以上;2.从事秘书职业三年以上;3.秘书专业大专毕业并从事秘书工作一年以上。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有资格申请。
高级秘书申报条件:1.具有本职业中级技术等级资格并从事秘书职业五年以上;2.秘书专业大学毕业并从事秘书工作两年以上。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有资格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报名。
四、组织管理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由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负责统筹协调,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委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秘书专业委员会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各试点地区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包括确定培训点、组织培训报名、发行教材、安排考场、实施鉴定和印刷传送试卷等工作。
五、培训组织
培训工作由各试点地区组织开展。培训内容主要依据《秘书职业技能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及劳动部指定的《秘书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所规定的范围与内容确定。为做好培训工作,试点地区要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在有条件的培训基地(培训集团、技工学校)或培训实体(职业高中、大专院校)中确定培训点,组织好鉴定前的培训。
根据需要,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在试点地区培训点的基础上,建立少量示范性培训点。
六、鉴定内容与方式
鉴定内容分为知识、技能两个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秘书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规定的范围与内容分等级进行鉴定。
知识和技能的鉴定,均采取纸笔测试的方式。
七、证书颁发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号和配发“全国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由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办理,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核发。
八、考评人员
考评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委托省级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评人员的派遣和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秘书职业资格鉴定的报名、培训、考务管理和经费划分等具体事宜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附件3:北京市面向社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名单
----------------------------------
| | 机构名称 |培训专业及等级|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1 |劳动部国家 |秘书 |海淀区白石桥| |
| |职业技能鉴 | |路31号 | |
| |定专家委员 |初、中、高级 | |68745166 |
| |会秘书专业 | | |68484575 |
| |委员会(秘 | | | |
| |书培训中心)| | | |
|-|------|-------|------|--------|
|2 |北京市劳动 |同上 |西城区西直门| |
| |局培训中心 | |外南路2号 |68354531 |
|-|------|-------|------|--------|
|3 |北京市计划 |同上 |朝阳区惠新东| |
| |劳动干部管 | |街5号 |64920956 |
| |理学院 | | |64920957 |
|-|------|-------|------|--------|
|4 |北京新闻出 |同上 |东单西裱褙胡| |
| |版人才培训 | |同34号 |65298061 |
| |中心 | | |65298063 |
|-|------|-------|------|--------|
|5 |北京市外国 |秘书(涉外) |朝阳区南大街| |
| |外企服务总 |初、中、高级 |14号 |65016677 |
| |公司培训中 | | | -13111 |
| |心 | | | |
----------------------------------
附件4:北京市建立地区(系统)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申请表
全文
------------------------------------
|申报单位名称| |法人性质| |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
(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
(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
(三)机驾长;
(四)电机员;
(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九条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按以下规定分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一级船副、一级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二)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二级船副、二级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助理船副、助理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内陆渔业船舶接收相应专业毕业生任职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
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由农业部负责。
第十二条渔业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并公布。内陆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布。
渔业船员考核可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考试大纲,选取适当科目和内容进行。
第十三条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十五条渔业船员证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由农业部印制;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印制。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
第三章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
第十七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附件4)。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级人民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持有高等级职级船员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低等级职级船员职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根据作业安全和管理的需要,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持证人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船员,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临时担任上一职级职务:
(一)持有下一职级相应证书;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具有6个月以上不低于其船员证书所记载船舶、水域、职务的任职资历;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职务船员的任职情况签发特免证明。特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延期,不得连续申请。渔业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签发机构。
一艘渔业船舶上同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确需由外国籍公民担任的,应当持有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在我国依法取得就业许可,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持有《1995年国际渔业船舶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职务船员证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承认签证。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职务船员证书的有效期,当被承认职务船员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外国籍船员不得担任驾驶人员和无线电操作员,人数不得超过船员总数的30%。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为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
渔业船员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出港前10个工作日内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并及时变更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
(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
(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
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
(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七)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
(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第二十四条船长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当渔业船舶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时,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二)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船员、财产或船舶安全,以及造成渔业资源破坏和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三)当渔业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决定船上人员撤离渔业船舶;
(四)在渔业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报经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同意后弃船,紧急情况除外;
(五)责令不称职的船员离岗。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第四章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
第二十六条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分为以下三级,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一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海洋渔业船舶各类各级职务船员培训、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
二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二级以下驾驶和轮机人员培训、机驾长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
三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海洋渔业船舶机驾长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
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省级人民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船员管理需要制定。
第二十七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报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员培训档案。学员参加培训课时达到规定培训课时80%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建立渔业船员服务机构。
渔业船员服务机构可以为渔业船员代理申请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渔业船员事务,提供渔业船员船舶配员等服务。
渔业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渔业船员职业管理与保障
第三十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与渔业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船员办理保险。
第三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保障渔业船员的生活和工作场所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并为船员提供必要的船上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心理辅导,防治职业疾病。
第三十三条渔业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受伤或者患病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给予救治;渔业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证书、材料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渔业船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各省级人民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第三十八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第三十九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有关渔业船员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19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十五条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渔业船员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业船员,是指服务于渔业船舶,具有固定工作岗位的人员。
船舶长度,是指公约船长,即《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登记的“船长”。
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即《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登记“主机总功率”。
第五十一条非机动渔业船舶的船员管理办法,由各省级人民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为适应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切实解决园区企业用工问题,加快市“两城”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保障园区企业用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补助资金规模
2012年,市本级安排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补助资金1500万元(其中,从就业专项资金安排1300万元,市财政调剂安排200万元),今后根据园区用工规模扩大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职业介绍补贴、专场招聘会补贴、顶岗实习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返乡就业补贴、员工稳岗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表彰奖励经费、就业信息宣传费、园区用工服务专项活动经费和用工服务有关工作经费。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用工服务联络员为市属工业园区输送劳动力,并经中介机构介绍成功就业后,可由中介机构从300元补贴中支付70%的用工服务费。职业院校推荐毕业生到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就业单位名称、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同一劳动者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专场招聘会补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经批准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补贴标准为:参加招聘企业在40家以上,且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招聘用工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市内大型招聘会,每场补贴8万元;参加招聘企业在20-40家,且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招聘用工规模在500-1000人的市内中型招聘会,每场补贴5万元;参加招聘企业在20家以下,且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招聘用工规模500人以下的市内小型招聘会,每场补贴3万元;在乡镇举办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2万元;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场内举办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1万元。同一单位每月只享受1次场内招聘会补贴。在市外举办专场招聘会可参照市内相应规模招聘会补贴标准进行补贴。申请专场招聘会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举办专场招聘会审批表、招聘会组织方案和工作总结、参加招聘会企业就业岗位汇总册、企业招工委托书、参加招聘会企业签到册,以及录有上述信息的电子文档。
(三)顶岗实习补贴。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专业的学生到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参加顶岗实习在1个月以上的,按实习期限长短,给予学校最高不超过300元/人的顶岗实习补贴。学校申请顶岗实习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顶岗实习补贴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园区企业出具的顶岗实习证明材料及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同一学生每年只能享受1次顶岗实习补贴。
(四)职业培训补贴。具备培训资质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要求组织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到市属工业园区成功就业的,根据职业(工种)分类可按A类1000元/人、B类600元/人、C类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同一劳动者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对与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新进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委托所属具有资质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或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等凭证材料,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同一劳动者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新录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培训后,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鉴定职业(工种)分类,可以按A类150元/人、B类120元/人、C类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减少鉴定收费的方式先行垫付,然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符合条件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六)返乡就业补贴。本市户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到市属工业园区就业并与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返乡就业补贴。返乡就业补贴由组织外出人员返乡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统一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返乡就业补贴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返乡人员在外就业的有效证明材料,返乡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收据,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报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申报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返乡就业人员。
(七)员工稳岗补贴。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新录用员工工作满1年,缴纳了社会保险、且续签了下年度书面劳动合同的,按每年2个月、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员工稳岗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申请员工稳岗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员工稳岗补贴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上年度履行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稳岗员工。
(八)就业见习补贴。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吸纳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二、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经济开发区、有色金属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各项补贴资金申请。享受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补助资金扶持的企业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初审后,报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审定。每季度结束后,由企业(单位)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申请补贴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全部合格的,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申报单位。抽查结果应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实行考核奖励制度
对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突发性的大批量用工需求,由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将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县市区、职业院校和园区用工服务联络站(点),各单位按照任务要求,组织人员到园区企业就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次年初,由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对上年度工业园区用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贡献大、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建立工业园区用工信息制度
市本级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宣传经费,主要用于在电视、互联网、报纸、电台等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宣传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宣传园区企业,扩大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用工。
五、建立工业园区用工服务网络
市属工业园区应当成立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中心,负责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管理日常工作。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联络站(点),聘请一批用工服务联络员,及时为园区企业和劳动者传递就业信息,搭建用工服务网络平台。各用工服务联络站(点)应全面掌握外出务工人员情况,建立劳动力资源台帐,及时了解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变动和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意向,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到本市园区企业就业。
六、加强就业失业监控
在就业人口密集的工业园区、街道、社区、企业和劳务输出人口较多的乡镇、村设立就业失业监测站(点),聘请一批就业失业监测员。各就业失业监测站(点)应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台帐,全面掌握辖区内劳动力就业情况和单位用工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反馈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建立职业培训与园区用工相结合机制
市本级以及经济开发区和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特殊培训、特殊专业除外),要与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相结合,培训合格后全部推荐到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就业。
八、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园区用工企业应认真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名册备查。要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依法按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园区用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投入,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保护待遇,努力降低职业危害。园区用工企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为企业员工配备良好的住宿、餐饮、娱乐等设施,设立企业员工活动场所,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体活动,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九、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及时拨付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每年定期对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园区各企业(单位)应及时整理用工服务专项资金扶持有关资料,建立健全享受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扶持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园区企业(单位),取消其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待遇。
获得员工岗位资格证的员工将会获得相关企业的特殊对待。
【关键词】岗位资格证;培训
前言
员工岗位资格证书是员工拥有某种相关专业技能的重要证明,是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严格的考试获得的,它也是员工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证书,同时也是相关企业和单位聘请技师的重要考证,拥有岗位资格证书的员工在进行相关的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当然,在没有获得这种证书之前,想要考取岗位资格证必须经过培训和实践,所以,本文主要阐述企业员工岗位资格证书培训过程中的实践和对岗位资格证书培训的探究。并且进一步的说明了员工持有相关专业的岗位资格证书的必要性。
1.岗位资格证书简介
所谓的刚为资格证书是能够证明员工以及劳动者拥有某种特殊技能的重要依据,是劳动者通过刻苦的学习之后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经过严格的考试之后,政府认定机构授予劳动者的证件。岗位资格证书是员工在求职任职和个人单位开业的凭证,也是相关企业在聘请技师的时候应聘者必须持有的凭证。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于需要从事技术很复杂,通用性广或者是能够设计到国家安全和财产利益的职业或者工种的劳动者,必须要通过相关的培训机构培训之后在相关部门监督之下考试后获得这些职业特有的职业资格证,只有持有这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才可以在这些部门或者单位就职。对于拥有岗位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在求职的时候所填写的求职登记表中,都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这项规定没有地域限制;在劳动者想要求职的目标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必须有相关特殊职业的标准,而岗位资格证书是必不可少的;工作介绍部门比如中介邓单位在给劳动者推荐相关工作的时候,必须对需要找工作的劳动者提出具备岗位资格证书的要求,并对出示的岗位资格证书进行检查。应聘单位对于特殊岗位的招聘必须是对拥有特殊岗位的岗位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当中应聘,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拥有岗位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如果想要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时候,必须持岗位资格证书去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前去相关单位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推行现行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且认真监督考试过程,不仅是在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以及最大程度降低劳动事故发生率的一项战略措施。进行岗位资格证书的考取不仅对于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提高有所帮助,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在特殊岗位上的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
2.对岗位资格证的管理
对于通过了相关部门监督之下的考试之后获得了岗位资格证书的劳动者来说,应聘进入相关单位从事相关职业就相当于有了一道垫脚石。当然,在依靠岗位资格证成功进入企业工作的员工,企业对于这部分人员的岗位资格证的管理也是有一定规定的。
2.1管理总则
一线员工岗位资格证,是员工在取得本岗所需专业资格有效证件后,经公司综合考核,具备相关岗位能力的证明;公司对持有岗位资格证的一线员工优先聘任上岗,并享受上岗津贴。未获得岗位资格证的员工不享受上岗津贴;一岗多人并全部持有岗位资格证时,未被聘任上岗的员工,享受下一岗位上岗津贴;组织人事科根据一线员工的上岗情况、岗位资格证持有情况,负责其岗位聘任、上岗津贴的发放兑现。
2.2证件取得
专业资格证是指司索指挥证、电气焊证、司炉工证、电工证、井控证、HSE证、硫化氢证、司钻安全操作证、职业资格证(技能鉴定等级证)、健康证、水处理工证、吊车证(包括移动汽车吊、门式吊等)等;HSE证、硫化氢证取得:由公司培训中心按计划统一组织员工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证书;司索指挥证、电气焊证、司炉工证、电工证、井控证、司钻安全操作证、职业资格证(技能鉴定等级证)、水处理工证、吊车证(包括移动汽车吊、门式吊等)取得:由公司培训中心按计划统一组织员工外出培训;健康证取得:由公司党群工作科组织员工办理;岗位资格证的取得:本岗位所需的专业资格证齐全并在有效期内的岗位员工,有资格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能力考评,成绩合格者将获得公司培训中心颁发的岗位资格证。岗位资格证有效期限为2年;专业能力考评运行程序:员工个人申报基层队汇总、每周申报项目部汇总、每周申报培训中心按照计划组织考评、汇总成绩、上报一线员工岗位资格证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2.3管理规定
公司培训中心是一线员工岗位资格证管理的主责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各类取换证培训、岗位员工专业能力考评、发放岗位资格证;机关各职能科室要按照上级对应部门要求做好相应证件的管理工作,与公司培训中心及时沟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证件管理要求;各单位要指派培训负责人统一管理证件及相关资料。每周一认真填写《培训周报》上报培训中心;人员调动时,单位之间要办理证件交接手续,建档备案;如证件丢失或损坏需重新办理的,办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证件数量严格按照考核要求进行控制。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某证件数量的,需由主管领导审批,培训中心备案后,方可参加培训。擅自增加证件数量的,培训费用自理;公司只承担岗位所需的第一次取证费用。因个人原因导致任一证件过期未复审的,重新取证费用由个人承担,岗位资格证自动作废,取消上岗津贴,重新参加专业能力考评;员工个人主动参加其他岗位的证件培训时,公司暂不承担培训费用,聘任上岗后,可依据岗位要求报销相关费用;培训后考试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考务费用自理;补考不合格者,停发上岗津贴,再培训费用自理;员工岗位变动后,原有的岗位资格证自动作废,停发原有的上岗津贴,需考取新岗位的岗位资格证;劳务用工人员正常取证、复审费用由公司统一承担。终止劳务关系时,各类证件不允许本人带走。若有特殊原因需要索取证书的,需经培训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向公司补交全部培训费用。
3.总结
对于获得了相关职位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在获得相关职业的工作之后,在工作中,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进行。
参考文献
农民入党转正申请书范文(一)
敬爱的党组织:
您好!
一、学习了大量的政治理论知识,在个人政治理论修养上有了极大的进步。
学生时代我对政治理论学习较少,而具备良好的政治理论修养是工作的前提条件。XX镇有十分浓厚的学习气氛,镇党委、政府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上级文件,领导带头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在这一年中,我在领导的带领下学习了《“三个代表”读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读本》、《领导干部“四观”教育读本》等一系列的政治理论知识,同时还在工作之余积极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行政许可法读本》等。经过学习,我的政治理论修养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积极学习业务知识,理论结合实践,使本职工作由空白到熟练。
我以前没有从事过文秘和与文秘相关的工作,来到XX镇后,我努力学习文秘工作相关知识,先后学习了《办公室文秘工作标准指南》、《办公室文秘写作》、《应用公文写作》等,同时,我还积极主动地向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请教、学习,并大量地翻阅了办公室、档案室的文件资料,虚心学习前任秘书们的经验、做法,大胆地进行工作尝试,将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之中。我还积极申请并参加了“XX县档案工作培训会”、“公务员电子政务培训”、“XX县办公室秘书工作培训会”、“滇西四地州市公文处理工作培训会”等与文秘工作相关的培训学习。工作初期,我曾经一度找不到工作的中心和重点,这时,几位秘书出身的领导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对我言传身教,使我受益匪浅,得以迅速地成长起来。通过学习和实践,我的业务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办公室日常工作也较为熟练了,全年共撰写各类文稿四十多份,并在同事们的支持下建立起了XX镇200X年至200X年的文件资料档案。
经过一年的学习和实践,现在我已经基本能够处理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能履行好秘书“上传、下达、中协调”的岗位职责。在试用即将满期之际,我郑重地向镇党委、政府提出我的转正申请,请镇党委、政府给予批准为盼!
在支部党员的帮助教育下,无论从政治上,还是思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通过党内一系列教育活动,了解了党的光荣传统,加深了对党的宗旨的认识,增强了自己的党性,进一步认识到做一个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在一年的预备期里,我认真的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努力把自己锻炼成新时代的合格的中共党员。20XX年1月15日即将来临之际,我郑重的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在这一年的预备期里,我以正式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我对照党章检查自己,发现自己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入,工作创新意识有待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在党支部和其他党员的指导帮助下,努力改正缺点,弥补不足,争取成为一名优秀的党员。
今天,我虽然向党组织递交了转正,希望党组织能够批准,我会诚恳的接受党组织的长期考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期:xx年x月x日
农民入党转正申请书范文(二)
敬爱的党组织:
您好!
当学习了大量的政治理论知识的我,在个人政治理论修养上也有了极大的进步。学生时代我对政治理论学习较少,而具备良好的政治理论修养是工作的前提条件。XX镇有十分浓厚的学习气氛,镇党委、政府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上级文件,领导带头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在这一年中,我在领导的带领下学习了《“三个代表”本》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读本》、《领导干部“四观”教育读本》等一系列的政治理论知识,同时还在工作之余积极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行政许可法读本》等。经过学习,我的政治理论修养有了很大的进步。积极学习业务知识,理论结合实践,使本职工作由空白到熟练。
我以前没有从事过文秘和与文秘相关的工作,来到XX镇后,我努力学习文秘工作相关知识,先后学习了《办公室文秘工作标准指南》、《办公室文秘写作》、《应用公文写作》等,同时,我还积极主动地向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请教、学习,并大量地翻阅了办公室、档案室的文件资料,虚心学习前任秘书们的经验、做法,大胆地进行工作尝试,将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之中。我还积极申请并参加了“XX县档案工作培训会”、“电子政务培训”、“XX县办公室秘书工作培训会”、“滇西四地州市公文处理工作培训会”等与文秘工作相关的培训学习。工作初期,我曾经一度找不到工作的中心和重点,这时,几位秘书出身的领导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对我言传身教,使我受益匪浅,得以迅速地成长起来。通过学习和实践,我的业务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办公室日常工作也较为熟练了,全年共撰写各类文稿四十多份,并在同事们的支持下建立起了XX镇200X年至200X年的文件资料档案。
经过一年的学习和实践,现在我已经基本能够处理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能履行好秘书“上传、下达、中协调”的岗位职责。在试用即将满期之际,我郑重地向镇党委、政府提出我的转正申请,请镇党委、政府给予批准为盼!
在支部党员的帮助教育下,无论从政治上,还是思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通过党内一系列教育活动,了解了党的光荣传统,加深了对党的宗旨的认识,增强了自己的党性,进一步认识到做一个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在一年的预备期里,我认真的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努力把自己锻炼成新时代的合格的中共党员。20**年1月15日即将来临之际,我郑重的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此致
敬礼
一、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二、必须通过考核。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有关省市的具体规定,经纪人培训考核发证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考核的内容为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证明,凭考核合格证明,向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 。申请科技,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由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培训,审核,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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