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3:58:20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和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结合实际,东塘街道制定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将简易处罚起数、处罚金额、问责人数等作为衡量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减少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事故,为东塘街道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编制原则
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规定,坚持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街道(镇)各部门、各社区(村、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督促街道(镇)各部门、各社区(村)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治本攻坚;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500天
目前,东塘街道安监站在编在岗执法人员为2人。2021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2=500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448天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500-170-100= 230天。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140天,一般检查工作日90天。
(1)重点检查企业70家,检查工作日140天。
(2)一般检查企业45家,检查工作日为90天。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70天
1、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共60个工作日。
2、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暗访、考核,共36个工作日。
3、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共10个工作日。
4、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预计需用30个工作日。
5、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预计需用10个工作日。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用12个工作日。
7、完成街道办事处或者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需用12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100天
1、机关值班:全年法定节假日10个工作日,特殊时期应急值守10个工作日,预计需用2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需用8个工作日。
3、参加党群活动:预计需用12个工作日。
4、驻社区“三服务一线”网格工作日:预计需用14个工作日。
5、检查指导社区安全生产工作:预计需用16个工作日。
6、法定年休假、病假、事假:预计需用30个工作日。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8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60%。
(三)重点检查内容
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分行业领域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重点监察执法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5、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7、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8、依法应当监察执法的其他情况。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0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40%。
六、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东塘街道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街道应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督办
街道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由监督检查人员每月8日前将上月重点监督检查和一般监督检查情况在街道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详见附件2),并做好街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总结工作。
(五)调整、报批程序
经街道办事处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需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报请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重新报批后向雨花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要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要深入分析全街范围内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相关监督检查规定,规范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持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
依照程序、坚持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切实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根据上级部署、行业标准、时段等特点制定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专项整治方案,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
(四)推动应急管理执法由专项执法向常态化执法转变。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把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建设、救护协议签订、应急装备配备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内容纳入日常的行政执法,做到有执法就必查应急管理。通过执法促进完善应急准备,切实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监督检查信息化手段。
明确专人负责东塘街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并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备案。每月8日前将街道上月重点检查和“双随机”一般检查情况在街道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做到以信息化推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高执法震慑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计划性、有效性、针对性和权威性,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二、编制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按照统筹兼顾、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监督检查计划。
(一)执法人员及车辆保障情况
1.现有各类在岗人员39人(在编正式人员34人,临聘人员5人),其中:驻村第一书记1人,实际在岗人员38人。已取得省行政执法证(应急管理类别)人员12人,直接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6人。
2.现有一般公务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
(二)监督检查职责范围
根据应急管理局监管职责,确定监督检查职责范围为:工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全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日共计546天。
1.总法定工作日1506天
2021年全年366天,全年法定假日115天(52周,每周法定假日2天;元旦、清明、中秋、端午、五一节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
总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法定假日)×执法人员总数=(366-115)×6=1506天。
2.非监督检查工作日960天
(1)应急值班值守预计需要150天。
(2)公休假:6名执法人员按照公休假平均休假10天计算,共计有公休假60天。
(3)开展病毒肺炎疫情防控198天、教育培训24天、事故调查180天、处理群众举报60天、参加部门联合执法60天,以及完成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等非执法工作日预计需要522天。
(4)迎接各类考核12天、参加工团活动、党务学习、工作例会156天、精准扶贫60天等非执法工作日预计需要228天。
3.全局监督检查工作日=1506-960=546天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两种方式,以重点检查为主。对重点检查企业全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对一般检查企业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行业领域和检查专业等特点,按照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四类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企业为20家,一般检查企业194家。具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如下:
1.重点检查企业20家:其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5家;非煤矿山企业1家;重点工贸企业14家。
2.一般检查企业194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8家、加油站67家、非煤矿山企业2家、工贸企业117家。
(二)重点检查安排
县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见附件1)。
(三)一般检查安排
由法规股按照职责,对照县安全生产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附件2),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
五、监督检查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六、监督检点
(一)责任分工
按照国家、省、市应急局有关文件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县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县安全生产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县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及《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大类)》(以下简称“三库一单”,名录附后)。
1.基础管理股:负责5家工贸企业的重点检查;负责对119家其它规模以上企业进行一般检查。
2.危化股:负责5家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重点检查;负责对75家其它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制药企业进行一般检查。
3.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10家安全生产企业的重点检查。
4.各乡镇人民政府、凯州新城、高新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负责对辖区内、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全覆盖检查。
(二)主要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4号令,63号令、77号令修改)第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结合《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重点检查以下16个方面的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5.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责任险投保,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危险作业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等情况;
8.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9.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0.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排查、上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情况;
11.作业场所安全设施(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泄压和止逆设施、紧急处理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的配置配备、检测检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情况;
12.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装设情况,以及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的紧急停车系统装设情况;
13.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14.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情况;
15.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6.其它有关生产安全检查的事项。
(三)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检查、一般检查(结合《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等形式,通过台帐资料检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应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并视情况聘请专家参与检查。检查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相关执法文书或表格中,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1.重点检查:现场监督执法检查人员按照编制好的现场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并逐项记录检查情况。一般检查,可随机确定检查内容,并将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2.现场处理: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相应现场处理措施:(1)当场予以纠正;(2)责令限期整改;(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6)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7)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3.复查:对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或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
4.联合执法:对一些地方或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需几个部门整合执法力量联合整治的,以县安委办名义召集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5.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6.事故调查处理: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执法检查结果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实施依法治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方式,突出执法重点,提高执法效率,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任务,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促进企业本质安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安稳定,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零死亡”的目标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以建设标准化、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为目标,以人员、装备、保障等能力建设为重点,推进实现执法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
(二)着力转变执法理念和方式。
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为着力点,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执法方式要科学有效,继续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查一次收效一次,查一次提高一次;避免企业产生等靠思想,克服隐患常查常改、常改常犯情况,着重激发企业主动抓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
严格实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的打击治理措施,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整治安全隐患不整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开展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痛处。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列入一批“黑名单”企业,公告一批不良记录单位,切实发挥安全监管执法的警示震慑作用。
(四)进一步提升执法工作效能。
科学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库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加强执法检查专家管理,形成专家积极参与执法活动的良性循环,保证专家检查的责任和效果,全面客观准确地查找问题隐患,提高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方法
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和“排查、整改、验收”的闭环管理。
(一)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9号令)、《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督检查18项内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矿山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5.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6.矿山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7.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暗查、节假日查和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提高安全检查的有效性。发现非煤矿山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对整改不到位,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三)检查对象。
一般检查单位:关闭矿山、停产矿山和尾矿库(尾沙池);重点检查单位:地下矿山和露天采石场。
(四)执法检查频次。
县局监管一科对重点检查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一般检查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提升安监系统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总体要求,转理念、转方式、转作风、找差距、补短板,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建设三大基地、五个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治本攻坚;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三、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安排
根据局监管监察人员数量、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以及监察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性质、分布、生产规模、安全管理现状、道路交通情况等因素,确定全年监督检查工作任务。严格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一)明确检点和内容。全年计划检查企业268家,其中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75家,重点企业60家和一般企业133家。同时,做好与市监督检查计划的衔接,统筹安排,以减轻企业负担。各科队还要根据行业和区域划分开展计划外企业的抽查。
按照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工作思路,对下列重点行业的重点内容实施全面监督检查。
1、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维护管理,危化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防护器材的配备及维护、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烟花爆竹:重点检查“下店上宅”及经营超标、非标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乡镇政府切实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职责,排查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3、机械铸造企业: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盛装铁(铝)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是否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4、轻工企业: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是否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喷涂车间、调漆间是否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5、纺织企业: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6、涉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7、涉爆粉尘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8、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帐,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五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按要求配备通讯和照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等。
(二)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各科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企业、重点内容、重点环节以及检查细则和检查方式,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中心工作的有序、有效、有力开展。
(三)开展重点时段集中监督检查。
1、“两节”、“两会”时段(1-3月份)。重点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风险较高、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企业和节后复工复产企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复工前安全培训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安全生产月”时段(6月份)。重点对企业“五落实五到位”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诚信体系、承诺制、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检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3、暑期(汛期)时段(7-9月份)。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烟花爆竹储存库区防雷、防水、排水等设施维护,铸造等行业高炉、电炉等炉基周围的安全管理,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夏季防暑降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防恶劣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初冬时段(11-12月份)。重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经营和使用、储存企业冬季设施设备维护、劳动用品发放、应急救援演练、防冻、防滑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5、重点时段。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机械、铸造、劳动密集型企业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制定及执行,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领导带班值守等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市安全生产稳定。
(四)实施双随机抽查。在元旦、春节、全国“两会”、安全生产月、暑汛期以及重大、敏感时期,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随机确定执法检查对象,采取“四不两直”、暗察暗访等方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数量。根据我局工作实际,2020年参加行政执法的人员为:监察一队3人,监察二队3人,监督管理科3人,危险化学品监管科4人,合计13人。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2020年法定工作日251天。我局全年安排监察大队执法200天,学习、培训、会议及整理案卷等机关工作时间51天;安排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执法191天,日常监管、学习、培训、会议及整理案卷等机关工作时间60天。执法检查工作日=执法工作日×执法人数=200天×6人+191天×8人=2728(人·天)。
(三)其他执法。参与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排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预计需用20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相关要求
(一)夯基础。
1、制定检查标准,增强监督检查规范性。针对近年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新变化、新要求,研究修订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内容,使其更具针对性、操作性,作为监督检查的基本遵循。研究制定不同行业(领域)企业的行政处罚细则和自由裁量权标准,确保执法检查的内容、检查标准、行政处罚标准、复查标准基本一致,做到同案同罚。各科队每次检查前,都要依据以上标准制定《现场检查方案》,载明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地点、检查内容等信息,由带队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副局长审批签字后,作为现场检查的基本依据,存入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案卷。
2、实行监督检查记录、报告、公示、移送制度。全面落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每次监督检查,都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并按要求归档、备案,进一步促进监督检查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扎实做好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每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实行监督检查计划按程序调整报批。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科队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二)抓创新。
1、积极构建“大执法”工作格局。各科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涉及行政处罚的要依法立案处罚。监督检查时,将省政府2号令贯彻落实、中介机构服务、重大危险源管理、标准化建设、承诺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等作为对每家企业必查内容,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不断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提高检查立案率,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形成有力威慑。
2、做到检查与服务相结合。一是检查与宣传相结合。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大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学实、学细,并学以致用。二是检查与警示相结合。通过开展“观摩式”执法检查等活动,针对查出的隐患,向企业通报由同类隐患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警醒企业提高危机意识,增强隐患整改的自觉性。三是检查与指导相结合。采取对主要负责人集中培训、组织观摩安全生产管理标杆企业、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到企业进行现场指导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主要负责人的主体意识、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本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自身。
监督检查计划
为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升监督检查效能,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等规定,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本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以及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执法,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推进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为加快“三优”池州建设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科学合理安排年度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数量,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基本盘基本面,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为抓手,突出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两会”、春节、国庆节等重点时段,开展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专项检查等,结合全市“1+10+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及时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持续提升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能力。
三、编制依据及考量因素
(一)《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和执法检查的意见》《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以及《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铸安”行动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的通知》《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
(三)本部门监管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四)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
(五)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情况。
(六)影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四、编制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守牢底线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五、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我局行政编制人员为16名,实际在册人员15名。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事业编制20名,实际在册人员 15名。目前,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相关职责的执法人员24名,实际纳入2021年度执法工作日计算的执法人员为14名,占在册执法人员的58.3%,其中:
从事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人员3名;
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人员3名;
从事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人员4名;
从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人员4名。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2021年全年365天,52周、104个公休日,11个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365-104-11=250个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250)×执法人员数量(14)=3500个工作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省应急管理厅或者市政府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等。
参照前3个年度的统计平均数,结合机构改革后工作实际,测算2021年度其他执法工作日为2195个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包括参加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参加党群活动、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等。
参照前3个年度的统计平均数,结合机构改革后工作实际,测算2021年度非执法工作日为1145个工作日。
4.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3500)-其他执法工作日(2195)-非执法工作日(1145)=160个工作日。
其中,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工贸企业92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企业32个工作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12个工作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有关单位24个工作日。
六、检查单位和责任科室
根据我局监管检查执法人员、监管范围、监管对象等因素,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计划在2021年安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1家,其中重点检查单位39家,一般检查单位16家,专项检查单位6家,分别占年度监督检查比例为63.9%、26.2%、9.8%。
(一)重点检查单位名单(39家)及责任科室。
1.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企业(10家):安徽铜冠池州资源有限公司黄山岭铅锌矿,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北山石灰石矿,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青阳白云石矿,禄思伟矿业资源(安徽)有限公司长龙山熔剂白云岩矿,池州市银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安徽东方钙业有限公司双桥溶剂白云岩、化工用石灰岩矿,安徽圣马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皖南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高大山铜矿,安徽省恒金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灰岩矿。
工贸行业企业(12家):池州通威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装(池州)产业园有限公司,池州市伟宏铝业有限公司,安徽东至双江纺织有限公司,东至东方纸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石台成龙木业有限公司,石台县徽众钙业有限公司,安徽草野家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铸鑫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科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瑞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责任科室:安全生产基础科。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2家):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孚氟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方达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兴东化工有限公司,安徽瑞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池州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新赛德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安徽池州石油分公司油库,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科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4.技术服务机构(5家):池州市永信地质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市正信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安徽交通技术学校,池州杏村实用技术培训学校,池州华光特种作业(电工)理论培训考试点。
责任科室:办公室。
(二)一般检查单位名单(16家)及责任科室。
由相关科室从2021年局监管对象名录库监督检查对象中(除重点检查单位之外),随机抽取一般检查单位16家。其中,非煤矿山企业6家,工贸行业企业4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2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2家,技术服务机构2家。
责任科室: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单位名单(6家)及责任科室。
马钢矿业资源集团桃冲矿业有限公司青阳白云石矿,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神山石灰岩矿,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安徽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中石化池州石台城关加油站,中石油九华山柯村加油站。
责任科室:应急指挥中心。
非煤矿山、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具体监管检查计划详情见附件1、2、3、4。
七、有关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措施,各相关科室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结合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抓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并做好实施过程中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按规定履行重新报批和备案手续。
(二)细化任务,规范执法。结合监管职责及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分解年度监督检查任务。重点检查要加大对安全管理条件差、问题隐患突出、严重违法违规、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发生事故的企业的监管力度,一般检查要采取双随机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监管和部门联合抽查有关规定,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开展现场检查前要编制具体检查方案,发现问题隐患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责令改正;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认真落实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要求。
(三)创新方式,提升效能。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推行“启动会+现场检查+总结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全过程在场”和“监督检查+专家”工作模式,积极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推广“互联网+执法”。坚持规范执法和指导服务相结合,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参与监管执法活动,充分发挥专家专长,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给予指导服务。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督。针对监督检查和群众举报核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开展执法活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对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严格执法,持续提升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效果。
(五)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融入监督检查全过程,把矛盾纠纷化解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创新宣传方式,强化以案释法,不断增强公众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大举报奖励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尤其是企业内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举报活动,不断巩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成果,营造全市安全生产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 2021年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监督检查计划
2. 2021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计划
3. 2021年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
4. 2021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1
2021年度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监督
检查计划
一、非煤矿山、工贸行业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现有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131家(露天矿山72家,地下矿山59家)。其中,市管矿山7家,贵池区64家,东至县10家,石台县5家,青阳县45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77家,在建的12家,长期停产的42家。尾矿库17座(三等库1座,四等库1座,五等库15座)。其中,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7座,停用的7座,闭库的3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注册工贸企业738家,在营业579家。其中,金属冶炼企业49家,涉氨制冷企业2家,粉尘涉爆企业47家,涉及有限空间作业103家,工贸企业使用公称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5家。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确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
安全生产基础科现有从事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监管在岗持证执法人员3人。
(二)工作日确定。
1.总法定工作日。开展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监管执法总法定工作日共750个工作日。
2.监督检查工作日。共92个工作日,其中重点检查72个工作日,一般检查20个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共418个工作日,包括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行政许可、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机动检查日、办理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等事项。
4. 非执法工作日。共240个工作日,包括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及工作会议、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和法定年休假等事项。
三、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安排。
1.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重点检查10家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非煤矿山企业(2家地下矿山、6家露天矿山和2家尾矿库)和12家工贸企业(金属冶炼2家、粉尘涉爆企业7家、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3家、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1家。其中,安徽东至东方纸业有限公司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两个较高风险)(具体见附表)。
2.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重点检查的单位共22家,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比例为68.75%;共72个工作日,占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日的比例为78.26%。
3. 对重点检查单位的计划检查次数。对10家重点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全年检查22次(市管矿山企业每家企业4次,含复查;其他企业每家1次)。对12家重点检查的工贸企业,全年检查14次(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家企业每家企业2次,含复查;其他企业每家1次)。
4.时间安排。重点检查的非煤矿山企业中市管4家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检查需1天,每次选派2名执法人员,需:1×4×2×4=32个工作日;其他6家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单位年度检查1次,每次选派2名执法人员,每家单位用时1个工作日,需1×2×6=12个工作日。
适时对重点检查的12家工贸行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全年检查14次,每次选派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1个工作日,合计1×2×14=28个工作日;
共计72个工作日。
(二)一般检查安排。
1.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一般检查单位为重点检查单位名录库以外的6家非煤矿山单位(其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2家,露天矿山2家,尾矿库2家)、4家工贸企业(金属冶炼2家、粉尘涉爆1家、涉及有限空间作业1家)。
2.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一般检查的单位共10家,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比例为31.25%;共20个工作日,占计划检查工作日的比例为21.74%。
3.时间安排。一般检查的6家非煤矿山企业,年度内每个单位检查1次,每次选派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1个工作日,需:1×2×6=12个工作日。
根据各县区执法检查、企业隐患自查自改上报等情况,适时从5大工贸企业执法库中抽取工贸企业开展一般执法检查。全年拟按4家,每家检查一次,每次选派2名执法人员,每家用时1个工作日,需:1×2×4=8个工作日
合计20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
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检查,随机抽取被监督检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三)检查依据及内容。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安办〔2017〕19号)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和执法检查的实施意见》(皖应急〔2019〕9号)等要求,结合被检查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执法检查表,对表、对标进行抽查。2021年年度内全市实现非煤矿山企业执法检查全覆盖。
工贸企业主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以及安全生产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和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要求的“25+20”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检查要点等,结合被检查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对表、对标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全市工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要求,2021年年底前,专项整治对象2年时间执法检查覆盖面达90%以上。
四、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执法人员。现有从事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在岗持证执法人员2人。
(二)工作日确定。
1. 总法定工作日(750个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公休-国家法定节假日数)×从事工贸企业综合监管执法人员数量=(365-52×2-11)×3=750个工作日。
2. 监督检查工作日(92个工作日)。
(1)重点检查工作日(72个工作日)。年度内对列入“重点检查单位名录库”的22家企业开展重点检查36次,每次选派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1天,合计2×1×36=72个工作日。
(2)一般检查工作日(20个工作日)。除重点检查单位名录以外的6家非煤矿山单位(其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2座,露天矿山2座,尾矿库2座)、4家工贸行业企业(金属冶炼2家、粉尘涉爆1家、涉及有限空间作业1家)开展执法检查,每家检查1次,每家用时1天,每次选派2名执法人员。合计10×2×1=20个工作日。
3. 其他工作日(418个工作日)。包括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动检查日、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办理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配合其他部门联合检查、完成领导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等事项。
(1)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55个工作日)。根据近三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2021年预计参与事故调查拟定3起,从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撰写报告、下发执法文书、督促落实处理、档案归集等环节,每个案件需要3人,共计5天;按照国办发〔2015〕20号文要求,2021年有1起市政府授权我局牵头调查的事故需要开展事故防范措施评估工作,每起事故评估工作组织、现场评估、撰写评估报告、上会讨论直至印发评估报告需要2人工作5天。合计3×3×5+1×2×5=55个工作日。
(2)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20个工作日)。根据2020年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事项情况,2021年预计参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事项拟定10起,每起投诉举报需要2人工作1天,合计2×10×1=20个工作日。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16个工作日)。重要节假日前、特殊时段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全年按4次计算,每次2天,2人参加,需:2×4×2=16个工作日。
(4)配合应急部、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督查检查(16个工作日)。根据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监督检查计划,拟定2021年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将赴我市开展执法督查检查4次,每次迎检准备及陪同检查需2天2名工作人员工作,合计2×2×4=16个工作日。
(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委托审查现场核查工作(60个工作日)。预测2021年申领或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数约为30个,每次选派2名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每家企业需要1天,共需工作日为:30×1×2=60个工作日。
(6)参与矿山综合整治、绿色矿山创建、绿色工厂创建等工作(25个工作日)。根据2020年参与矿山综合整治、绿色矿山、绿色工厂创建工作情况,预测2021年配合开展督查检查和创建验收25次,每次参加1人,检查1天,共需工作日为:1×1×25=25个工作日。
(7)参加市直其他部门联合执法检查(6个工作日)。根据2020年参加市直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情况,2021年按3次计算,每次2天,1名工作人员参与。合计2×3×1=6个工作日。
(8)非煤矿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及特种专业人员考核(30个工作日)。根据2020年培训考核情况,2021年拟安排30次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及特种专业人员培训班,每次考核派出1名工作人员,工作1天,需30×1×1=30个工作日。
(9)机动检查工作日(36个工作日)。因工作的不确定性,全年机动检查工作日按平均每人每个月1个机动工作日计算,合计12×3×1=36个工作日。
(10)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6个工作日)。按全年1次,每次3天,2名工作人员计算,合计1×3×2=6个工作日。
(11)非煤矿山、冶金等行业安全“三同时”审查(40个工作日)。根据2020年全市非煤矿山、冶金等行业安全“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预测2021年审查非煤矿山、冶金等行业安全设施设计数20个,每次派2人参加,工作1天,需20×1×2=40个工作日。
(12)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备案、审查(12个工作日)。每个月2名工作人员,0.5天,合计2×12×1=12个工作日。
(1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48个工作日)。非煤矿山需1名工作人员,每月2天,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督促整改;“线上”巡查各县区工贸企业平台相关信息,定期对各县区平台应用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各地消除红黄牌,每月2次,每次需要1人1天。合计2×12+12×2×1=48个工作日。
(14)信息报送(48个工作日)。每月调度统计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数据资料及报送省应急管理厅报表、总结、报告等2次,每次1天,2名工作人员负责,合计12×2×2=48个工作日。
4. 非监管工作日的确定(240个工作日)。包括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及工作会议、参加党群活动、工作调研、案卷评查、病事假和法定年休假等事项。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153个工作日)
①业务学习每人每月2天,合计12×2×3=72个工作日。
②参加各类现场、视频培训每人每年6天,在线教育培训每人每月1天,合计6×3+12×3=54个工作日。
③参加其他会议每人每月0.5天,合计0.5×12×3=18个工作日。
④年度个人考核每人每年1天;参与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每年1次,每次3人,共计2天,合计1×3+1×2×3=9个工作日。
(2)参加党群活动(45个工作日)
①安全生产基础科在岗持证3名工作人员均为党员,按有关规定:支部学习(党员活动日)每月1次、组织生活会每半年1次,每次活动按半天计算,合计12×3×0.5+2×3×0.5=21个工作日。
②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按每季度1次学习会、每次0.5天计算,合计4×3×0.5=6个工作日。
③参加专题教育活动。按每人每季度1次安排,以半天的时间计算,合计3×4×0.5=6个工作日。
④参加其他党群活动(扶贫、廉政警示教育)。按每人每季度1个工作日计算,合计4×3×1=12个工作日。
(3)病、事假(12个工作日)。按每人每年4天,合计3×4=12个工作日。
(4)法定年休假(30个工作日)。1人工龄超过20年,休假15天;1人工龄超过10年未超过20年,休假10天;1人工龄不足10年,休假5天,合计15+10+5=30个工作日。
附表
非煤矿山领域重点检查单位名录库
序号
企业名称
住所或地址
行业领域
备注
一、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
1
安徽铜冠池州资源有限公司黄山岭铅锌矿
贵池区棠溪镇
地下矿山
市管企业
2
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北山石灰石矿
贵池区牛头山镇
露天矿山
市管企业
3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青阳白云石矿
青阳县蓉城镇
露天矿山
市管企业
4
禄思伟矿业资源(安徽)有限公司长龙山熔剂白云岩矿
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
露天矿山
市管企业
5
池州市银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
贵池区棠溪镇
露天矿山
6
安徽东方钙业有限公司双桥溶剂白云岩、化工用石灰岩矿
贵池区棠溪镇
露天矿山
7
安徽圣马矿业有限公司
贵池区梅街镇
地下矿山
8
青阳县皖南矿业有限公司
青阳县陵阳镇
地下矿山
9
青阳县高大山铜矿
青阳县新河镇
地下矿山
10
安徽省恒金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灰岩矿
青阳县酉华镇
露天矿山
二、上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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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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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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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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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021年工贸行业重点检查单位名录库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领域
备注
一、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涉及
有限空间作业)
1
池州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轻工
粉尘涉爆企业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
2
深圳市深装(池州)产业园
有限公司
轻工
粉尘涉爆企业(贵池区)
3
池州市伟宏铝业有限公司
有色
金属冶炼企业(贵池区)
4
安徽东至双江纺织有限公司
纺织
粉尘涉爆(东至县)
5
东至东方纸业有限公司
轻工
有限空间、粉尘涉爆(东至县)
6
安徽省石台成龙木业有限
公司
轻工
粉尘涉爆(石台县)
7
石台县徽众钙业有限公司
建材
有限空间(石台县)
8
安徽草野家私有限责任公司
轻工
粉尘涉爆(青阳县)
9
安徽铸鑫机械有限公司
机械
金属冶炼(青阳县)
10
安徽科居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轻工
粉尘涉爆企业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1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机械
有限空间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上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12
池州瑞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轻工
2020年,机械伤害事故,死亡1人。
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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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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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按照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到2021年底专项整治对象3年时间执法检查覆盖面达100%以。
附件2
2021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计划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颁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36家,试生产企业4家,一般化工企业4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68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5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9家、经营企业16家。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确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危化监管科现有工作人员4人,持有效执法证件3人。实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的执法人员3人。
(二)工作日确定。
1.总法定工作日(共750个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公休-国家法定节假日数)×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数量=(365-52×2-11)×3=750个工作日。
2.监督检查工作日(共32个工作日)。
(1)重点检查工作日(共24个工作日)。全年对列入《重点检查单位名录库》(见附表)的12家企业各检查1次。每次检查选派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1天,共需要1×2×12=24个工作日。
(2)一般检查工作日(共8个工作日)。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随机抽查4家企业,其中,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2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2家。每次选派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1天,需要1×2×4=8个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共531个工作日)
包括开展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相关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评估、核查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完成市政府或者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执法工作任务等事项。经测算,全年共需531个工作日。
4.非执法工作日(共187个工作日)
包括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及工作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和法定年休假等事项。经测算,全年共需187个工作日。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12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0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家,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家。
(二)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重点检查单位共12家,占本行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比例为75%;共24个工作日,占监督检查工作日的比例为75%。
(三)对有关重点检查单位的计划检查次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0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家,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家,年度内各检查1次。
(四)时间安排。对12家列入《重点检查名录库》的企业,每月随机检查1家。每次选派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1个工作日,共需要12×2×1=24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安办〔2017〕19号)等要求,结合被检查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执法检查表,对表、对标进行检查。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针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随机抽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各2家。
(二)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一般检查单位共4家,占行业领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比例为25%;共8个工作日,占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日的比例为25%。
(三)时间安排。每半年检查1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1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每次选派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1天,共需要4×2×1=8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检查,随机抽取被监督检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五、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总法定工作日测算(共750个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公休-国家法定节假日数)×从事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5-52×2-11)×3=750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共32个工作日)。
1.重点检查工作日(共24个工作日)。全年对列入《重点检查单位名录库》的12家企业各开展1次检查。每次选派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1天,共需要1×2×12=24个工作日。
2.一般检查工作日(共8个工作日)。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各2家,每次选派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1天,需要1×2×(2+2)=8个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测算(共531个工作日)。
1.开展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共18个工作日)。开展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相关工作, 全年需3名工作人员,每人6个工作日,合计6×3=18个工作日。
2.实施行政许可(共224个工作日)。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预计全年有1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50家危险化学品经营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每次安排2名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申报材料、信息录入、制证、归档工作 ,每个证件从受理到发证预计每人需1个工作日,共需:(12+50+2)×2×1=128个工作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预计全年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共20次,2人审查,每名审查人员、每家企业需要1.5个工作日,合计2×1.5×20=60个工作日。
(3)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预计全年有1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每次安排2名工作人员受理审查申报材料、信息录入、制证、归档工作,每人1个工作日。共需:12×2×1=24个工作日。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备案工作。预计全年有6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备案,每次安排2名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申报材料、信息录入、制证、归档工作 ,每个证件从受理到发证预计每人需1个工作日,共需:2×1×6=12个工作日。
3.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评估(共15个工作日)。全年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预计1次,3名工作人员参与,需要5天,合计1×3×5=15个工作日。
4.核查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共32个工作日)。全年现场核查安全生产信访举报8起,每起2名工作人员负责,每起2天,合计2×2×8=32个工作日。
5.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共20个工作日)。参加市直相关部门联合督查检查全年2次,每次5天,2名工作人员参与,需要2×5×2=20个工作日。
6.办理领导批示(共8个工作日)。全年2次,每次2天,2名工作人员负责,合计2×2×2=8个工作日。
7.完成市政府或者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执法工作任务等事项(合计209个工作日)。
(1)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运维。从事系统运维工作人员1人,每月7天,合计12×7×1=84个工作日。
(2)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全市1个省级危险化学品重点县,配合省厅每年开展2次专家指导服务,每次3名工作人员参加,每次7天;每年开展1次市级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每次2名工作人员参加,每次5天,需要1×2×3×7+1×2×5=52个工作日。
(3)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相关工作总结及报表统计。2名工作人员负责,每年12天,合计2×12=24个工作日。
(4)信息报送。全年11次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工作总结及报表,每次2名工作人员负责,每次2天,合计11×2×2=44个工作日。
(5)非药品类易制化学品系统信息录入报送。全年5次录入报送,每次1名工作人员负责,每次1天,合计5×1×1=5个工作日。
8. 机动监管工作日(共5个工作日)
因工作的不确定性,全年共安排5个机动监管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测算(共187个工作日)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共93个工作日)。
(1)学习。每人每月1天,需要1×3×12=36个工作日。
(2)培训。每人每年10天,需要10×3=30个工作日。
(3)考核。每人每年1天,需要1×3=3个工作日。
(4)工作会议。召开1次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3人参加,需1天;参加应急管理部、省厅视频会,每年10次,3人参加,每次需要0.5天;参加局机关调度会,汇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每周1次,每次1h(0.125个工作日),每次1人参加,合计1×3+0.5×3×10+1×4×12×1×0.125=24个工作日。
2.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共6个工作日)。全年需3名工作人员,每人平均2天,合计3×2=6个工作日。
3.参加党群活动(共48个工作日)。
(1)局里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每月1次,每次0.5天,需要0.5×3×1×12=18个工作日。
(2)支部党员大会活动。每季度1次,每次0.5天,需要0.5×3×4=6个工作日。
(3)党课学习。每季度1次,每次0.5天,需要0.5×4×3=6个工作日。
(4)党员活动日。每月1次,每次0.5天,需要0.5×3×12=18个工作日。
4.病假、事假(共15个工作日)。每人全年5天,合计5×3=15个工作日。
5.法定年休假(共25个工作日)。1人工龄超过20年,休假15天;2人工龄均未超过10年,每人休假5天;合计1×15+2×5=25个工作日。
附件
2021年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单位名录库
序号
企业名称
住所或地址
行业领域
备注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
1
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
东至经济开发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
一级重大危险源
2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东至经济开发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
一级重大危险源
3
安徽天孚氟材料有限公司
东至经济开发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
一级重大危险源
4
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东至经济开发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
一级重大危险源
5
安徽龙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东至经济开发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
三级重大危险源
6
池州方达科技有限公司
东至经济开发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
三级重大危险源
7
安徽兴东化工有限公司
东至经济开发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8
安徽瑞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东至经济开发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9
池州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贵池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
三级重大危险源
10
安徽省池州新赛德化工有限公司
市开发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11
中石化安徽池州石油分公司油库
贵池区
危险化学品经营
二级重大危险源
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12
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池州市东至经济开发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
2019年,闪爆事故,死亡1人
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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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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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
一、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底,全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共有8家,其中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机构3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5家。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办公室现有工作人员5人,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执法工作4人,均持有效执法证件。
(二)工作日的确定。
1.总法定工作日(1000个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公休-国家法定节假日数)×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执法人员数量=(365-52×2-11)×4=1000个工作日。
2.非执法工作日(398个工作日)。
①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学习每人每月3天,合计3×12×4=144个工作日;培训每人每年4天,合计4×4=16个工作日;业务工作会议,每人每月2天,合计2×12×4=96个工作日;准备综合考核、目标管理考核、个人年度考核每人每年5天,合计5×4=20个工作日;参加组织部门轮训、上级部门业务学习32个工作日。总计144+16+96+20+32=308个工作日。
②参加机关党群活动。全年每人平均12天,合计12×4=48个工作日。
③病事假。全年每人平均3天,合计3×4=12个工作日。
④法定年休假。有1人工龄超过20年,休假15天;3人休假5天,合计1×15+3×5=30个工作日。
3.其它职责履行工作日(590个工作日)。
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升级优化与推广应用,2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天,全年合计2×2×12=48个工作日;推动应急指挥平台等系统建设,2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天,全年合计2×4×12=96个工作日;局机关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办公系统、视频会议系统运维管理、网络巡检,1名工作人员,每月5天,全年合计1×5×12=60个工作日。总计48+96+60=204个工作日。
②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2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个工作日,时间6个月,合计2×6×6=72个工作日。
③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制定完善监管工作制度等,1名工作人员,全年20天,合计1×24=20个工作日。
④ 执法装备建设。申报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需求清单、交货验收、应用培训、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等,2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天,全年合计2×1×12=24个工作日。
⑤专家组管理。规范和加强专家组成员管理,开展专家工作委派,1名工作人员,全年25天,合计1×25=25个工作日。
⑥新媒体运维管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参加在线访谈等,1名工作人员,每月5个工作日,合计1×5×12=60个工作日。
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工作实施,1名工作人员,全年5天,合计1×5=5个工作日。
⑧工作调研。调研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状况等,2名工作人员,全年20天,合计2×20=40个工作日。
⑨信息报送及其它。每月调度报送执法装备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化应用、特种作业和企业安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证件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2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天,合计2×5×12=120个工作日;需要完成的其它事项和任务,全年20个工作日。总计140个工作日。
4.执法检查工作日(12个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其他职责履行工作日,即:1000-398-590=12个工作日,其中重点检查5家技术服务机构,每次2人检查,1天,合计10个工作日;一般检查,采用双随机方式检查2家技术服务机构,每次2人检查,0.5天,合计2个工作日。
三、执法检查安排
全年拟安排6次执法检查。其中,以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
(一)重点检查
1.资质保持情况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内容: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仪器设备等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是否存在人员、设备等基本条件发生变更已不具备资质条件且继续开展技术服务的行为,是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
检查时间:全年检查1次,共检查2家,每次2人参加,每家0.5个工作日,合计1×2×2×0.5=2个工作日。
2.技术服务从业行为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是否依法和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是否存在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按照公示的标准和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或者漏项、缺项技术报告的情况等。
检查时间:全年检查1次,每次检查2家,每次2人参加,每家0.5个工作日,合计1×2×2×0.5=2个工作日。
3.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是否存在违法和不规范的从业行为,培训课时和内容及档案管理情况。
检查时间:全年检查2次,每次2家,每次2人参加,每家0.5个工作日,合计2×2×2×0.5=4个工作日。
4.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及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检查时间:全年检查1次,共检查2家,每次2人参加,每家0.5个工作日,合计1×2×2×0.5=2个工作日。
(二)一般检查
检查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检查时间:全年检查1次,每次2家,每次2人参加,每家0.5个工作日,合计 1×2×2×0.5=2个工作日。
附表
2021年专业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单位名录库
序号
重点检查单位
资质类别
备注
1
池州市永信地质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培训
2
池州市正信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安全培训
3
安徽交通技术学校
安全培训
4
池州杏村实用技术培训学校
安全培训
5
池州华光特种作业(电工)理论培训考试点
安全培训
附件4
2021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
监督检查计划
一、基本情况
全市政府各级应急救援预案112个、企业各类应急救援预案513个;全市各级各类救援队伍12支。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确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应急指挥中心现有工作人员4人,从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二)工作日确定。
1.总法定工作日(1000个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公休-国家法定节假日数)×从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管执法人员数量=(365-52×2-11)×4=1000个工作日。
2.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日(24个工作日)。全年共检查6家企业,每家企业选派4名执法人员,用时1天,共需要4×1×6=24个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656个工作日)。包括实施应急预案修订、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救援装备配备、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及市局组织的重点时间段安全督查、办理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完成领导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等事项。经测算,共需656个工作日。
4.非执法工作日(320个工作日)。包括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及工作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和法定年休假等事项。经测算,共需320个工作日。
三、专项检查安排
结合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特点,计划年度内对6家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非煤矿山2 家、危险化学品2家、工贸1家、冶金1家)各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每次选派4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1天,共计24个工作日。
四、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总法定工作日(1000个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公休-国家法定节假日数)×从事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数=(365-52×2-11)×4=1000个工作日。
(二)专项检查工作日(共24个工作日)。全年对列入《专项检查单位名录库》的6家企业各开展1次检查,每次选派4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平均用时1天,共需要4×1×6=24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三)其他工作日测算(656个工作日)。
1. 应急预案管理(456个工作日)
(1)市本级相关预案编制修订,包括前期调研、草案编制、征求部门意见、组织评审、上报印发等,63天、4名工作人员,计63×4=252个工作日。
(2)督促指导全市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应急预案优化,及相关信息统计、核查。每月4天,2名工作人员,合计4×2×12=96个工作日。
(3)预案备案,每月1天,1名工作人员,合计1×1×12=12个工作日。
(4)组织开展预案演练(96个工作日)。
① 2021年度市局级应急演练。协调联络市局及相关企业:4天,2名工作人员,合计4×2=8个工作日;方案策划和脚本编制:15天、2名工作人员,合计15×2=30个工作日;现场组织(含预演):3天、2名工作人员,合计3×2=6个工作日;总结评估:2天,2名工作人员,合计2×2=4个工作日。
②全市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专题活动)以及相关演练信息统计、总结上报等,每月2天,2名工作人员,合计2×2×12=48个工作日。
2.应急队伍建设(200个工作日)。
(1)组织参加省救援技术竞赛(40个工作日)。训练指导:15天,2名工作人员,合计15×2=30个工作日;参加竞赛:5天,2名工作人员,合计5×2=10个工作日。
(2)全市应急队伍建设(制订、修订文件、调研、组织培训等),全年40天,4名工作人员,合计40×4=160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测算(320个工作日)。
1. 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209个工作日)。学习每月每人2天,合计4×2×12=96个工作日;培训每年6天,4人,合计6×4=24个工作日;年度考核每年每人1天,合计1×4=4个工作日;全市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应急管理等工作会议5次,4人,合计5×4=20个工作日;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应急管理相关会议8次每次1天,每次4人,合计8×4=32个工作日;局周例会,每次1人、0.5个工作日,合计50×1×0.5=25个工作日;其他会议2次,4人,合计2×4=8个工作日。
2. 病事假 (18个工作日)。全年每人4.5天,合计4.5×4=18个工作日。
3. 法定年休假(45个工作日)。1人工龄超过20年,休假15天;合计15×1+10×3=45个工作日。
4. 党员活动(48个工作日)。 全年每人12个工作日,合计12×4=48个工作日。
附表
2021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检查单位名录库
序号
企业名称
住所或地址
行业领域
1
马钢矿业资源集团桃冲矿业有限公司青阳白云石矿
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
非煤矿山
2
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神山石灰岩矿
池州市贵池区牌楼镇神山村
非煤矿山
3
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
池州市贵池前江工业园
冶金
4
安徽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永平村
工贸
5
中石化池州石台城关加油站
石台县仁里镇
危化
6
中石油九华山柯村加油站
九华山九华乡
危化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总体要求,以强化责任落实、隐患治理、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准入、科技支撑和安全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点面结合,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是杜绝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
二是每半年对全镇非煤矿山企业检查1次,复查1次,检查比例不少于开工企业总数的100%。非煤矿山全年事故数控制到最低。
三是半年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的比例不低于100%。对烟花爆竹经营户检查1次,覆盖率达100%。
四是全年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覆盖率达100%。
五是全年对尾矿库检查2次,检查覆盖率达100%。
六是全年对人员密集场所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覆盖率达100%。
三、主要任务
(一)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生产安全准入制度。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四)负责参与市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职责,参与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六)组织一般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一般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辖区监管企业71户。其中:
1.现有非煤矿山企业11户,停产企业9户;
2.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7户;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10户;
4.一般生产经营企业户11户;
5.尾矿库23座;
镇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主要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和领域,是市非煤矿山监管的重点镇。
五、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监管执法工作日测算
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其中:全年总天数365天;双休日=52周×2天/周=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节等计11天法定假日。
安全检查工作日:
安全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660)—其他工作日(90)—非检查工作日(60)=510个工作日。每人约170天。510个工作日,占国家法定工作日的77.2%。
其它执法工作日:
其它执法工作日每人约50天,150个工作日,占国家法定工作日的26.5%。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
2、贯彻落实上级应急局、镇政府的工作,迎接上级领导检查工作。
3、督查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诸如:春节、全国“两会”期间、雨季及“十一”等。
非检查工作日:
非检查工作日每人约30天,540个工作日,占国家法定工作日的12%。包括以下内容: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机关值班等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2、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及病、事假。
六、对企业监管执法覆盖面及检查内容
按照省应急局《关于印发〈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安监管-字〔2019〕2号)的规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突出重点检查、抽查等方法履行检查职责。
第一季度
1.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对非煤矿山企业做好冬季防滑、防冻、防火、防中毒、窒息等方面的工作;
3.对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做好值班值宿和应急管理进行安全检查。
4.做好复工安全准入条件的的审核工作,协助企业做好复工组织工作。
5.深入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工作大检查活动和春季安全大检查。
第二季度
1.抓好冬春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总结。
2.抓好防春季“桃花水”工作,防止露天矿山山体滑坡,地下矿山防止淹井专项检查和复查工作。
3.开展安全月活动,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月”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季度
1.开展汛期尾矿库安全检查,防止尾矿库漫顶、溃坝、渗漏;
2.开展地下矿山、露天矿山汛期防治水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检查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3.加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建设,协助监督企业进行应急演练,强化救护队员的各方面素质,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季度
1.开展冬春会战的专项安全检查;
2.开展“国庆节”、“中秋节”、“元旦”前后安全工作大检查;
3.对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企业按《检查计划》进行安全抽查50%;
4.对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进行停产前的安全检查。
镇安监站计划检查各类企业72户(非煤矿山11户,危险化学品企业7户,烟花爆竹10户,一般企业11户,尾矿库23座,停产企业9户),按检查的频次总计检查154户次。
对企业监管检查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2.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4.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6.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7.依法监督检查地下矿山“六大系统”按期完成情况。
1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领导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情况。
19.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七、监管岗位职责分工
(一)人员岗位
邱纯琦(安监站站长)兼镇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韩敬全、李振祥(站员)。
(二)分工及职责
站长工作职责
1.负责安监站全面工作;
2.对镇管辖以内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范文件的执行情况,按检查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3.按上级精神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并总结上报;
4.完成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的检查计划,年度重点工作;
5.根据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6.组织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7.负责各种报表及时上报,建立各种台账;
8.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站员工作职责
1.协助站长做好安监站的工作。
2.组织开展危化企业标准化的开展及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基础台账;
3.对上级文件精神传达,开展专项整治总结;
4.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地面工厂、重大危险源的基础档案并及时更新;
5.建立健全案件档案,接待来信、来访;
6.对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现场检查记录及时整理并存档备查;
7.具体负责一般企业(地面工厂)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和安全检查;
8.积极参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重大危险源监管,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调查处理,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0.负责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工作;高危行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非煤矿山企业的开工、试生产备案、停产报告的存档工作;
11.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基础资料并及时更新;
12.根据上级要求,及时上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的隐患排查报表、各种报表和有关情况总结;
13.负责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在用设备及检查检测的基础档案。
八、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1.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明确检查的责任和范围。及时对检查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的记录。
2.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发现违规违章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下达违法行为的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
3.现场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及时报送市应急局。
4.监管检查时,要做到有机结合,即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安全生产检查与服务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重点时段检查相结合。
5.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必须文明执法,细心服务,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九、执行与考核
1.要严格现场监管、检查的计划性,确保监管检查计划的完成。
2.按月对监管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能完成计划的在下月工作中追加,确保《安全检查计划》有效实施。
3.因上级工作部署,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和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监管、检查计划需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时,应及时调整监管、检查计划。
序号
牵头单位
项目名称
主要工作内容
开展方式
计划开展时间
一、水利扶贫
1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
巩固水利扶贫成果专项检查
(1)检查内容:对水利厅、市水利局、12345服务平台反馈、曝光、领导批示、群众举报等各类渠道反映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通过明查暗访形式开展核查。
(2)检查数量:核查率不少于50%。
明查、四不两直
1-12月
二、水利资金
2
规划技术和行政审批股
水利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审查
(1)检查内容:对年度纳入水利部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数据进行核查,包括项目计划分级下达、资金到位、投资完成、主要工程量完成等指标是否与实际建设进展情况相符,督促重点项目及进度滞后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2)检查数量:检查各个项目。
明查
3-12月
三、水资源管理
3
河长制工作站水政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地下水监管、取水口取水监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监督监管、用水计划下达、水资源费征收情况,2021年度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进度进行检查;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及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整改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数量:每个乡镇检查1-2个项目。
明查
4-12月
4
河长制工作站水政股
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乡镇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宣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和登记制度进行检查。
(2)检查数量:抽查5个乡镇。
明查
4-12月
四、水利工程建设
5
水利工程管理站
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主要支流项目、在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等进行检查和专项治理。
(2) 检查数量:检查主要支流项目不少于2个、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不少于3座、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不少于2个。
明查
1-12月
6
水利工程管理站
水利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1. 市场主体(不含检测单位)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含检测单位)进行履约监督检查。
(2)检查数量:检查不少于5家市场主体。
明查
9-12月
7
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 对重点水利工程和面上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全县在建水利工程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
(2) 检查数量:对全县在建水利工程开展质量监督检查不少于5项。
明查、四不两直
5-12月
8
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指导
(1)检查内容:对各部门、各水管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监管责任清单建立、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 检查数量: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各个部门、各个水管单位项目。
明查、四不两直
1-12月
9
水利工程管理站、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水库水闸堤防和农村水电站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平南县辖区内水利系统监管的水库、水闸、堤防和农村水电站工程汛前、汛中和汛后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日常运行管护情况、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工程实体安全隐患、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等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数量:水库工程抽查不少于20座、水闸工程抽查不少于10座、堤防工程抽查不少于3处、农村水电站工程抽查不少于3座。
明查、四不两直
1-12月
五、河湖管理
10
河长制工作站
河湖管理及河湖“清四乱”监管
(1)检查内容:对重要河段“四乱”问题整治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河湖划界及岸线规划推进情况进行帮扶指导。
(2) 检查数量:每个乡镇检查不少于1次。
明查、四不两直
3-12月
11
全面落实河长制督查
(1)检查内容:全面落实河长制督查。
(2) 检查数量:对每个乡镇开展1次。
书面和实地督查
6-12月
12
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检查
(1)检查内容:美丽幸福河湖建设。
(2)检查数量:每个乡镇开展至少1次。
书面和实地督查
4-12月
六、水土保持
13
河长制工作站水保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对县本级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县本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
(2) 检查数量:县本级在建设生产建设项目。
明查及遥感检查
3-12月
14
河长制工作站水保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2021年度自治区财政投资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明查
4-12月
七、农村水利
15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督查
(1)检查内容:对在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进度、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运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2) 检查数量:检查5个不同乡镇、不同供水规模的农村供水工程,每处工程入户不少于3个用水户。
明查、四不两直
5-12月
16
水利工程管理站
大中型灌区项目检查
(1)检查内容:对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已建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 检查数量:东平灌区、六陈灌区2个项目。
明查
1-12月
八、水旱灾害防御
17
水利工程管理站
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监督检查
对未完工水毁项目修复情况进行督查
明查
3-5月
18
水利工程管理站
水旱灾害应对监督检查
1. 大中型水库防洪调度及汛限水位执行监督检查
(1) 检查内容:结合汛前检查和汛期强降雨过程,开展大中型水库防洪调度和汛限水位检查。
(2) 检查数量:4座大中型水库。
2. 超标洪水防御预案检查。不少于1个。
3.重点地区水旱灾害应对检查。根据2021年汛情旱情,组织对重点地区的水旱灾害应对情况进行检查。
明查
1-12月
九、水利防御
19
水利工程管理站
水利安全生产检查
(1)检查内容:结合水旱灾害防御检查,对各水管单位开展水利生产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经费落实情况,以及应急处置机制、技术防护、培训开展等情况。
(2) 检查数量:各水管单位。
明查
1-12月
十、绩效考评
20
局绩效办
年度绩效考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检查
(1)检查内容:各部门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对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的指标数据进行核查。
(2)检查数量:局属各部门。
明查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概念
监督评估是一种管理手段,是项目管理中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其职能简单地说就是通过监测、督促,诊断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作出评价预测,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值得推广的经验,及时地把信息传递到管理者手中,以便管理者进行决策,使项目达到最佳效果。
根据《移民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由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是监督评估单位通过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迁建、工业企业处理、专业项目处理、库底清理等移民安置权过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并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协调,从而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进行评价和预测。
一、农村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
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主要有:编制农村移民安置方案,工程占地和淹没土地移交,实施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实施移民搬迁,以及农村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因此,农村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方案编制情况,工程占地和淹没土地移交情况,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实施情况,农村移民搬迁情况,以及农村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1.农村移民安置方案监督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农村移民户籍核对和人口复核工作;监督检查农村外迁集中安置移民对接及其安置方案;监督检查后靠农村移民安置方案;监督检查投亲靠友农村移民相关手续;监督检查农村外迁安置移民的户口及党团关系的迁移以及军烈属、五保户、农村低保、新农合等有关手续的转出情况;监督检查迁安两地以及移民村的职责分工;评估农村移民安置方案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2.工程占地和淹没土地移交情况监督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工程占地、淹没影响人口搬迁情况,包括人口数量和搬迁时间等情况;监督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迁及处理情况,包括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类别、数量及拆迁时间等;监督工程占地、淹没土地的移交情况,包括土地类别、数量、权属、性质及移交时间等;评估农村移民搬迁、工程占地和淹没土地移交情况与移民安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的适宜性。
3.农村移民生活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建设用地的征收与划拨情况;监督检查安置点建设情况,包括选址、占地标准、占地规模、地质稳定场地平整、布局等;监督检查宅基地的划分、房屋的户型选择、建设与分配情况,包括宅基地面积、标准、数量、交付时间和划分情况,房屋户型的确定与选择、建设时间、数量、质量、方式和分配等;监督检查生活设施配套情况,包括供排水、供电、交通设施建设及其功能发挥状况,安置点对外连接路等级、街巷道路标准,商业网点的布设及适宜情况等;监督检查社会事业配套,包括校园面积、校舍结构、生均教室面积,文化娱乐设施种类、数量、面积,医疗卫生站点设置情况,通信设施及广播电视建设情况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评估农村移民生活安置实施情况。
4.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规划生产用地的数量、质量、距离等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与安置区居民生产用地协议的签订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用地的调整、开发、整理情况;监督检查生产安置方案的编制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用地的交付与分配以及承包合同签订情况,包括时间和土地类别、面积、等级、耕作半径等;监督检查农田基本建设情况,包括建设时间、规模和效益发挥情况;监督检查其他生产安置措施落实情况,包括非农安置措施、生产开发措施、劳动力培训以及就业等生产安置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临时用地的复垦、复种进度,包括时间和数量;监督安置区失地农民的土地调整情况、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兑付、使用与管理情况;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评估农村移民和安置区失地农民生产安置实施情况。
5.农村移民搬迁情况监督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农村移民搬迁方案的编制与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搬迁目标、原则、任务、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搬迁准备与搬迁组织情况;监督检查搬迁保障措施、维护稳定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城(集)镇迁建实施情况监督评估
根据城(集)镇迁建工作,城(集)镇迁建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内容包括:城(集)镇拆迁和清理情况,城(集)镇迁建实施情况,城(集)镇迁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1.城(集)镇拆迁和清理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移民搬迁情况,包括常住人口以及因城(集)镇迁建和功能调整需要随迁的人口的数量、时间;监督检查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迁和清理情况,包括类别、数量、时间等;监督检查城(集)镇行政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基础设施等拆迁及处理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时间;监督检查淹没涉及城(集)镇和镇外企事业单位占用土地移交情况,包括土地类别、数量、权属、性质及移交时间等;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评估城(集)镇拆迁和清理情况。
2. 城(集)镇迁建实施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城(集)镇新址建设情况,包括新址确认、征地面积、场地平整、占地标准、占地规模、地质稳定,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商业网点建设和功能恢复情况;监督检查城(集)镇搬迁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移民安置情况,包括房屋建设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移民迁入的数量和时间等;监督检查城(集)镇行政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的建设和迁入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时间;了解城(集)镇移民就业情况;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评估城(集)镇迁建实施情况。
3. 城(集)镇迁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检查城(集)镇迁建协议的签订情况;检查城(集)镇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的兑付情况;检查城(集)镇行政企事业单位补偿费的兑付情况;检查市政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商业网点等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及其补偿投资拨付情况;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评估城(集)镇迁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工矿企业迁建实施情况监督评估
工矿企业迁建监督评估内容包括:工矿企拆迁情况、工矿企业迁建和处理情况、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的兑付情况。
1.工矿企业拆迁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监督工矿企业拆迁进度;对照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评估工矿企业拆迁情况。
2.工矿企业迁建和处理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包括:监督检查工矿企业处理方案实施情况;了解工矿企业迁建和处理涉及的职工安置情况;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评估工矿企业迁建和处理情况。
3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兑付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检查工矿企业迁建协议签订情况;检查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兑付情况;评估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兑付情况。
四、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实施情况监督评估
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内容包括:专业设施拆迁情况、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实施情况、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补偿费的兑付情况。
1.专业设施拆迁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监督专业项目拆迁进度;对照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评估专业设施拆迁情况。
2.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实施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监督专业项目处理方案实施情况;了解实施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了解迁建、复建专业项目工程建设数量和功能恢复情况;参与专业项目验收,提出监督评估意见;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评估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情况。
3.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补偿费兑付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检查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协议签订情况;检查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补偿费兑付情况;了解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资金管理情况;评估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补偿费兑付情况。
五、库底清理及工程建设区场地清理监督评估
库底清理及工程建设区场地清理监督评估内容包括清理的实施情况以及清理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1.库底清理及工程建设区场地清理实施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检查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卫生清理、固体废弃物清理情况;评估库底清理及工程建设区场地清理实施情况。
2.库底清理及工程建设区场地清理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检查清理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评估清理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六、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
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内容包括:农村移民生活条件、生产条件和收入水平,城(集)镇移民生活条件、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
1.农村移民生活条件恢复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居民点位置、布局、用地规模,交通、供水、供电、排水、防洪、环保、广播电视、通信及文化、教育、卫生、商业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配置情况;移民宅基地面积、住房面积和结构;移民家庭生活耐用品拥有量;评估农村移民生活条件恢复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农村移民生产条件恢复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人均土地面积、质量、耕作半径、种植结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情况;劳动力培训及就业情况;二、三产业发展情况;可开发利用资源;评估农村移民生产条件恢复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3.农村移民收入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家庭收入水平及构成;家庭支出水平及构成;评估农村移民收入水平恢复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 城(集)镇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情况及便利程度;移民家庭的居住条件;移民劳动力就业情况;城(集)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评估城(集)镇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遵循,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市局、县(区)局、基层市场监管所根据事权划分,按照风险分级要求,制定科学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运用“双随机”工作机制,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检查对象
江门市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取得相应资质的农贸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三、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修订版)》《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四、检查方式及频次
本计划的监督检查方式为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和抽样检查。检查中可随机对可疑产品或原料进行监督抽检,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原则进行现场检查。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设定抽查比例及检查频次。食品小作坊的检查频次的设定可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五、检查任务
(一)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市、县(市、区)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年度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市、县(区)、镇(街)三级年度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应覆盖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按照“双随机”原则,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并将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获证生产企业证后监督检查全覆盖。
1.市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从2021年起,江门市局不再设定直接监管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综合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企业规模、管理能力、信用档案记录以及特色产业等因素,确定了60家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为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并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与各市(区)局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市局对市级重点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观察员由各市(区)局组织安排。
飞行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有针对性的飞行检查。一是开展问题企业专项检查,对近年来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被监管部门通报、被投诉举报的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实施飞行检查;二是结合专项整治组织对辖区内肉制品、食用油、湿米粉以及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原料、规模以上企业等开展飞行检查。全年市级组织飞行检查总家数不少于40家次。
体系检查:以企业全过程风险管控为重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重点食品行业进行体系检查,全面梳理查找行业风险,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帮助企业做“全身体检”,不断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今年计划实施体系检查80家次。
2.市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以近年来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食品相关产品品种为重点,按照“双随机”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性检查和技术性检查的方式开展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年市级组织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次,技术性检查不少于20家次。
市局负责组织落实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及时向省局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
3.县(市、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各县(市、区)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县(市、区)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参与省、市级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1.市级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根据监管工作重点,确定食品销售连锁单位总部及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市级重点监管食品经营单位,按照风险等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实施监督检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飞行检查任务:按照“双随机”的方式,联合农业农村部门、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实施飞行检查,全面检查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状况,年度市级飞行检查总家数不少于农贸市场总数的3%,对食品销售单位组织不少于4次的飞行检查。
2.市级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经营企业监督抽检计划。
抽检任务覆盖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业态,加大对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酒类、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重点品种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检力度,并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与信息公布制度。
3.县(市、区)监督检查计划。
各市(区)局应根据各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地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照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食品餐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1.市级食品餐饮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检查频次不少于每年2次。
飞行检查任务: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单独或联合教育、民政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大中型餐馆、小餐饮、凉茶店、旅游景区餐饮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单位等开展飞行检查。其中市直学校食堂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40%,市直养老机构食堂实现全覆盖监督检查,全年开展飞行检查不少于4次。
2.市级食品餐饮监督抽检计划。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对全市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按计划进行监督抽检。重点抽检品种包括食用农产品,粽子、月饼等应节食品,自制饮品、凉茶,腌腊肉制品、熟肉制品,自制糕点、配餐食品、外卖食品,食用油、火锅底料、生食动物性水产品,一次性包装餐饮具、复用餐饮具等。
3.县(市、区)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配合市局开展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1.市级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按照风险管理和监管全覆盖的原则,全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由市局直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要求,不在产企业检查频次为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在产企业检查频次为原则上一年不少于3次。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根据近年来监督检查记录,对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调低一个风险等级,检查频次降至一年2~3次,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除外。
2.市级特殊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飞行检查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抽查对象为各市(区)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覆盖各市(区)。年度市级飞行检查总家数不少于75家次。
3.市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计划。
为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落实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环节抽检:配合省局对全市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在产保健食品品种(含委托加工产品)进行有计划、分批抽样,每家生产企业上、下半年至少各抽样1次。企业同一品种产品抽样不超过2批次,应急抽检除外。抽样时必须索取所抽样品的企业质量标准。经营环节抽检:以点面结合、统筹兼顾为原则,对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对保健食品经营、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开展抽检。重点抽检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聚集区、问题产品多发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内的小型超市、药店、专卖店、体验店、街边店和IP地址在本地区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并及时将监督抽检结果公布。
4.县(市、区)特殊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各县(市、区)局应根据各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地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照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特殊食品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六、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等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报告。
2.生产环境条件。检查企业厂区、车间是否卫生整洁,是否有扬尘、积水;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企业卫生间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保持清洁;企业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正常使用;企业的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企业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放置与使用是否合规;企业的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定期检查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企业的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疫情防护的要求。
3.进货查验结果。检查企业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采购进口的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检查企业各种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仓储、领用、使用等记录;检查企业的防疫物资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
4.生产过程控制。检查企业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记录;检查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其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现场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可在成品库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控制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或是组织对某一段时期内生产的产品开展物料平衡核算。检查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体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和GB28050等规定的事项。检查企业的生产加工控制过程是否符合防疫要求,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
5.产品检验结果。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是否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6.贮存及交付控制。检查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贮存管理、不合格品存放、产品的贮存、运输、交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销售台账是否真实、完整。
7.从业人员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检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是否建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岗位和名单,是否存在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个人卫生防护是否到位。
8.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的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置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9.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与委托加工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检查企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掌握和执行情况。对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检查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否存在超范围接受委托生产;检查企业受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要求。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是否建立安全控制体系;是否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
2.环境与场所。检查企业是否满足厂区环境及总体布局要求;生产车间卫生防护措施设施是否到位;库房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检验设施、检验室和检验设备是否满足出厂检验和检验环境要求;检查企业厂区环境是否满足疫情防控要求。
3.生产过程安全控制。检查企业用于生产的原辅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提供原辅料安全性验证材料及使用台帐;是否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危害分析并保存相关记录;产品包装标识是否规范;产品贮存与运输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记录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有效建立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处理、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记录;检查企业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4.安全管理制度与文件记录。企业是否能现场提供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洁卫生、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培训、原辅材料管理、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记录是否规范、全面。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内容可参照《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的检查形式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三)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等信息是否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一致;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是否发生变化,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加工场所。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附近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不存在交叉污染;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工艺流程与布局合理,有相应的功能间,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3.设施与设备。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具有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加工的设备和器具是否清洁、卫生、安全;具有防鼠、蝇、虫等设施,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是否具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是否有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
4.加工过程控制。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生产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其使用与存放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是否有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5.人员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场所是否发现与食品生产无关人员或用品。
6.质量安全管理。食品小作坊是否有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食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原辅料进货台帐、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生产统计台帐、产品销售台帐、食品召回和销毁台帐,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包装与标识。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是否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的食品是否有包装、标签;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贮存与运输。原辅料、成品、半成品的贮存及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贮存,标示明显;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无交叉污染。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其他。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存在网上销售,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等行为。
(四)食品销售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主体资格。检查经营单位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并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
2.经营条件。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经营范围。检查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是否正常;食品是否按品种分区分类、离墙离地摆放,并与非食品分开销售;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是否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配备相关设备并贮存;经营的大米检测报告是否含有重金属检验项目;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及发货票证;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4.标签与广告。检查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转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是否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
5.内部管理。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有相关记录;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经营者发现其所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记录,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贮存和运输。检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检查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五)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检查内容。
1.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2.经营规范。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符合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是否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还需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并在“冷库通”系统中上传购进销售产品信息;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门店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贮存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贮存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是否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内部管理。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由于销售者自身原因造成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实施召回;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按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4.标签标识。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是否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是否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是否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是否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所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销售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六)食品餐饮经营单位检查内容。
1.许可管理情况。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且在有效期内,不得超范围经营。
2.信息公示情况。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员、健康证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大宗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按照“明厨亮灶”建设规范指引要求,公示加工操作关键过程。
3.制度管理情况。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4.人员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岗并按规定履行职责,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环境卫生情况。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等洁净,排水沟渠畅通,垃圾和废弃物及时清理,无昆虫、鼠害。
6.原料控制情况。餐饮服务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添加剂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专柜保存,并有相关记录。
7.加工制作过程情况。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8.设施设备及维护情况。食品加工、贮存、陈列及“三防”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9.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10.网络订餐情况。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等信息。
11.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按要求处理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食品经营者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对除保健食品外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按照《广东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表(试行)》要求开展。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者资质。检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厂房布局和主要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有关要求;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是否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2.原辅料管理。检查企业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辅料及内包装材料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是否查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验收记录是否完整,包括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验收记录和进货凭证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出入库记录是否如实、完整,是否包括出入库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出入库数量和时间、库存量、责任人等内容;仓库内保健食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与其他物品是否分区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仓库通风、温湿度以及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对温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按规定条件贮存;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是否按待检、合格和不合格严格区分管理,存放处是否有明显标识区分,或使用仓库管理软件进行管理,离墙离地存放,合格备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是否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检查企业是否设置原辅料标识卡,或使用仓库管理软件进行管理,标示内容是否包括物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商和生产商名称、质量状态、出入库记录等内容,是否与原辅料库台账一致,是否做到账、物、卡相符。
3.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制订工艺规程、组织生产;生产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符合要求;空气净化系统是否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并记录,是否建立和保存空气洁净度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洁净区内粉尘较大的功能间是否保持相对负压,除尘设施是否有效;有相对负压要求的相邻车间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静压差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有温湿度监控措施和相应记录,洁净区温湿度是否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并有监测记录;生产车间的人流、物流通道与洁净级别是否相适应,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缓冲设施是否有效,避免交叉污染;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是否自行完成,生产场所、设备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是否相适应,是否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生产车间;原料的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车间是否配备必要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安全设施并运行良好;检查企业工艺规程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控制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等内容;接受委托加工的,是否建立与所生产的委托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是否有批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可追溯;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批生产记录中的配方、生产工艺和关键参数是否与工艺规程一致;投料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包括原辅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并经第二人复核签字;与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包材、输送管道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工艺用水设备与生产规模是否相适应,是否能确保工艺用水达到工艺规程要求,并能定期检测、提供水质检测报告;水处理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动态监测及维护记录;投料前生产车间及设备是否按工艺规程要求进行清场或清洁并保存相关记录;生产过程中物料是否有清晰的状态标识,如产品名称、批号、储存期限等;设备、容器是否有清洁等状态标识;更衣、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齐全是否有效,生产操作人员是否按相关要求做好个人卫生;生产设备、设施是否有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记录;与食品质量安全直接相关的设备、设施如出现故障,是否及时维护;是否定期对工艺、关键设施设备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是否记录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对超出控制限的情况是否有纠偏措施及纠偏记录;现场是否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回收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的现象。
4.质量管理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效运行,是否明确品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按要求履职;是否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是否保存完整的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是否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检验规程;现场检查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是否定期检定或校准,是否有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是否有能力检测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出厂检验指标,是否按照产品技术文件或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是否保存检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设置留样室,是否按规定留存检验样品,是否有留样记录。
5.产品标签、说明书。检查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是否一致。
6.贮存及交付控制。检查企业产品的仓储、运输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是否有相应记录;是否根据保健食品的特点和质量要求选择适宜的贮存条件;非常温下保存的保健食品,是否建立和执行贮运时的成品温度控制制度并有记录;每批产品是否有销售记录,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
7.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产品退货记录和召回记录,对退货、召回的保健食品是否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是否保存记录;是否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8.从业人员管理。检查企业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学历和专业经历要求;专职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是否不少于5%;质检人员为专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采购管理负责人是否有相关工作经验;是否有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记录;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检查企业是否组织对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及相应岗位的技能培训;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人员每年是否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是否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与生产的保健食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并保存记录;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事故处置记录。
10.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是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八)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资质。检查经营单位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实际经营的品种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是否一致;是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2.经营条件。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柜(专区),是否在专柜(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是否按经营特殊食品类别分别注明“****销售专区(专柜)”字样(绿底白字);是否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3.经营的特殊食品的合法性。检查经营单位经营的特殊食品是否经过注册或备案;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真实,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经营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晰、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是否容易辨识;经营的进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是否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是否设置警示用语区及标注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所占面积是否小于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20%,是否使用黑体字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包括但不限于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培训制度、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督促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检查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配备具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企业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存在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要求参加补考或者补考后仍不合格的,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特殊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禁止从业情形的人员。
5.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检查企业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销售的特殊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经营对温度、湿度有特别控制要求的特殊食品,是否按规定的条件存放;采购特殊食品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同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是否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的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是否索取有效的进货凭证;进口产品是否提供同批次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从事特殊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是否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按照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超过有效期产品、不合格产品和其它不安全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妥善处置,是否建立和保存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广告(包括宣传资料)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内容是否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是否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广告内容是否含有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等内容。
6.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是否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食品生产、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问题整改。各地应按照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查处。
(三)加强案件移送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以问题为导向,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执法机构处理,并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形成闭环管理。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地应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增强下一步监管针对性,提升监管效能。
附件:2021年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食品及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名录
附件
2021年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名录
序号
企业名称
类别
一、蓬江区
1
知美屋食品有限公司
饼干;速冻食品;糕点
2
江门市乡纯酒业有限公司
酒类
3
兰芳园(广东)食品有限公司
饮料
4
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方便食品;调味品
5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含江门分厂、江门二分厂)
饮料
6
江门市蓬江区东云食品有限公司
肉制品;速冻食品
7
江门市昆宝蜂业有限公司
蜂产品
8
斯美(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
洗涤剂
二、江海区
9
江门市浓纳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10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11
江门市顺恩牛奶有限公司
乳制品;饮料
12
江门市江海区南兴腊味有限公司
肉制品
13
广东生和堂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罐头;糖果制品;蜂产品;调味品
14
江门市力信豆制品有限公司
粮食加工品
15
江门邓海满记食品厂有限公司
水果制品
16
江门市安立司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食品;糖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其他食品
17
广东九鼎王厨具有限公司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三、新会区
18
广东科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19
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
食品添加剂
20
广东哈力高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酒类
21
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
食用油;调味品
22
江门市鸿信食品有限公司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23
广东华糖实业有限公司
食糖
24
广东新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饮料
25
江门市丽宫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糕点
26
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
饮料;保健食品
27
香港阿波罗(江门)雪糕有限公司
冷冻饮品
28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爽爽粉面制品厂有限公司
粮食加工品
29
江门市风滋味食品有限公司
罐头
30
香记(江门)咖啡有限公司
茶叶及相关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
四、台山市
31
江门新乐贝食品有限公司
特殊膳食食品
32
台山市奇香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食品;糕点
33
台山市粮食购销总公司珍香米业分公司
粮食加工品
34
台山市稻亨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品
35
台山市力丰投资有限公司
饮料;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
36
台山市新发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水产制品
37
台山市心华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食品塑料制品
五、开平市
38
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
39
开平市旭日蛋品有限公司
蛋制品;糕点;淀粉及淀粉制品
40
罗赛洛(广东)明胶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41
广东甜味食品有限公司
糖果制品
42
广东粤师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品
43
开平市大沙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茶叶及相关制品
44
开平广合腐乳有限公司
豆制品
六、恩平市
45
恩平市七星坑山泉有限公司
饮料
46
恩平市惠康花生油厂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47
恩平市粽源食品有限公司
糕点
48
恩平市飞鹅河粉厂
粮食加工品
七、鹤山市
49
鹤山市嘉士威食品有限公司
特殊膳食食品;饼干
50
鹤山市五泉酒厂
酒类
51
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品
52
鹤山市华悦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饮料
53
中粮万威客食品有限公司
肉制品
54
鹤山市深水湾啤酒有限公司
酒类
55
鹤山市占里欣得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食品;糕点
56
江门思味园食品有限公司
肉制品;速冻食品
57
鹤山市东源食品有限公司
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食品
58
鹤山市鹤城镇文燕腐竹厂
豆制品
59
鹤山市德柏纸袋包装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纸制品
60
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压力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19年许营镇安监办,牢记习总书记红线意识,以零安全事故为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列》、《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高新区安监局具体的业务指导下,高标准严要求的完成了2019年各项工作。现就各项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具体工作及完成落实情况:
1、责任落实:严格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为此镇专门成立了以党委、政府“一把手”为主任,各分管领导(科级干部)为副主任,各管区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落实责任,逐级签订责任状共计80余份,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成效显著。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培训烟花爆竹长期户11户,临时户20户,人员共60人,培训期1天;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监办全体共7人,参加高新区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一次,培训期三天,参加高新区安监局在太原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培训一次(2人),培训期5天,进一步增强了安监人员的执法检查能力和业务水平;培训辖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46人,25家企业参加,培训期3天;镇安监办组织辖区企业180余人,主要针对特种作业方面、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的专项培训一次;培训辖区农资经营户38户共38人,培训期1天。
3、执法计划落实及重大节假日期间执法检查情况:
(1)日常执法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年初安监办根据工作计划和要求,制订了镇2019年执法计划,执法计划涵盖我镇危化企业、工贸企业共计58家,季度执法监察15家,季度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50%,截止现在共下达现场执法检查记录60份,限期责令整改记录60份,复查记录60份,隐患130余条,均为一般隐患,隐患查出率和整改率均达到100%。
(2)重点时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岁末年初、春节、两会期间工作量: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条幅共计80条,执法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户38余家次,隐患40余条,均现场整改到位;检查危化企业10批次,下达现场检查记录9份,限期责令整改记录8份,复查记录8份,查出隐患15条,均为一般隐患并现场整改到位;检查工贸企业12批次,下达现场检查记录9份,限期责令整改记录6份,复查记录6份,查出隐患26条,涉及职业卫生3条,隐患均已整改完毕合格。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共悬挂宣传条幅60余幅,宣传车进村、进企业宣传7天,检查企业10批次,查出隐患20条,涉及职业卫生2条,均为一般隐患并整改到位。青岛上合峰会及国庆节期间共检查企业17家次,查出隐患40余条,涉及职业卫生3条,下达现场检查记录15余份,限期责令整改记录9余份,复查记录9余份,查出的所有隐患均为一般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3)联合检查、安监局诊断式检查、上级督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异地执法检查情况:联合检查共检查2批次,涉及4各部门,出动人员20人次;安监局诊断式检查截止现在共进行3次,检查企业30家次,查处隐患150条,各企业针对查出的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并销号,整改率达到100%;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26批次,隐患108条;异地执法检查2批次,检查4家企业,隐患数16条。以上检查出的隐患安监办已督促整改到位。
(4).双体系工作开展情况
镇安监办将辖区企业双体系工作开展做为本年度工作的重点,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落实,截止到目前共有9家企业开展验收工作(鑫亚公司、宏运达电梯、电力管道、金辉砼业、日发纺机、博源节能、金正钢管、博奥克生物、魔方新能源);16家企业等待验收(7家加油站、齐龙化工、华宇化工、嘉德物资、耀辉钢管、百佳调味品、阿华制药、格林鲍尔、金太阳科技、君锐超硬材料、);下步镇安监办将进一步落实双体系工作,必将辖区内所有企业纳入到双体系工作中,并督促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证件过期一年有余;
2、日常安全生产知识理论学习不重视;
3、资料的收集及归档不及时。
三、202020年工作计划
围绕“零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牢记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理论学习,督促企业开展双体系建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监管力度,为我镇的长治久安,做一个安监人员应尽的职责。
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2020年度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的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2020年度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民爆行业实际情况,现制定《2020年度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如下:
—、时间安排
县工信局全年拟计划组织12次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每月一次,每次检查1个工作日,具体时间自行拟定。“双随机”抽查、其他专项整治检查以及突发性重大事项上级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同步组织开展或另行安排检查时间。
二、检查对象
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分公司。
三、检查方式
县工信局全年12次全覆盖安全生产检查,与省工信厅、市工信局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暗查暗访活动以及其他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同步进行,检查组人员例行检查包括县工信局2-3人,其他专项检查包括省工信厅、市工信局及相关专家,人数待定。
县工信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将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如发现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三违”“四超”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情况,将严格按照“四个一律”、“五个一批”的执法要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检查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是否有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及“五落实、五到位”执行情况;《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WJ/T9092-2018)达标情况;危险区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情况;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落实、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厂、库区内外部安全距离及储存民用爆炸物品限定量合规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对岗位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宣教情况;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生产及消防设备设施情况;职业卫生制度、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修订完善及与重大危险源信息备案情况;《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18)、《乳化炸药不合格品及废料处理安全技术条件》(WJ/T9095-2018)等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通知、文件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科室年度HSE任务完成与目标的实现情况; b)
科室及其成员HSE承诺兑现情况; c)
科室HSE职责和管理人员HSE职责的履行情况; d)
对专业系统履行HSE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情况; e)
对未能履行HSE职责,因管理失误造成事故者的处理情况; f)
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对安全科成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a) HSE承诺兑现、目标实现情况; b) HSE职责的履行情况。 2.2.3 资源 2.2.3.1 安全科各岗位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培训证书有的资格。管理人员应达到: ——具有HSE意识;通过HSE知识培训。 ——熟知安全与职业卫生方面的HSE法规、标准、制度和要求; ——清楚本岗位HSE职责和任务; ——在推行HSE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2.2.3.2 安全科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参加公司和上级组织的HSE培训。在组织开展对安全专业系统的岗位培训工作时,应有HSE培训考核的内容。 2.2.3.3 在本职范围内,为HSE管理体系的推行提供物力资源: a) 在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项目时,提供符合HSE标准的生产运行设备、设施; b) 参加“四新”的HSE审查,建议提供生产所需的HSE设备设施; c) 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 d) 组织提供安全生产方面抢险救灾等应急所需的设备设施; e)
组织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职工HSE防护用品; f)
落实职工的防暑降温物资和保健补助。 2.2.4 文件控制 依据HSE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科室HSE管理相关文件的记录、审批、发放、更改和归档管理措施,及时归档。 文件的归档具体按照公司办公室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安全科的非归档案资料保留两年。 2.3 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 2.3.1 安全科应组织各个单位不间断地开展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2.3.2 建立风险管理的程序,其中至少应包括: a)
明确项目、过程和作业管理人员是风险评价工作的负责人; b)
对现有装置和设施在常规和非常规的工作环境及操作条件下、在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下和生产的全过程中,明确界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价的项目、工程和作业等; c)
结合本专业特点选择合适方式进行风险评价; d)
监督检查风险评价的进行情况; e)
检查风险削减措施和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f)
总结风险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g)
建立项目、工程和作业风险评价及风险削减措施档案。 2.3.3 建立隐患治理管理程序和治理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治理活动,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或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2.3.4 协调各个部门,对隐患治理提供技术或资金支持。 2.3.5 对已立项或已实施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项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2.3.6 建立项目、工程和作业的风险评价及削减措施档案。 2.4 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安全科应按照管理局关于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管理规定和推行HSE管理体系的要求,配合基建计划科、供应站组织认真选择承包商和供应商,并加强管理,主要做好以上工作: ----对承包商和供应商以往三年的HSE表现进行评估; ----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有关HSE资质进行审核; ----审查承包商和供应商的HSE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 ----确认承包商管理人员已经进行HSE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并建立有培训档案; ----选择承包商。组织或落实签订安全生产合同,落实承包商的HSE责任;对承包商企业人员进行交叉作业安全教育。 ----根据供应商提供产品和售后服务的情况,选择供应商;落实供应商管理人员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在合同中给予明确; ----对承包商作业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审查、记录承包商HSE表现,建立可选择承包商档案; ----对供应商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将检查监督情况记录存档。 2.5 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根据部门职责,在新建、改建 、扩建装置(设施)时,按照“三同时”的原则,安全科要做好以下工作: ----督促进行和确认开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预评价,未进行预评价的不得进行初步设计; ----确认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组织对初步设计的安全环保篇组织进行审查会签和批复; ----落实供应部门采购人员的责任。监督并使新、改、扩建装置(设施)建设中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性物资和装备进行安全审查,或落实安全检测; ——对新、改、扩建装置(设施)的建设安装按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其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的情况,并责令对查出问题进行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装置(设施)竣工后,督促落实竣工安全验收或评价,对装置(设施)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装置(设施)的HSE防范措施、员工培训、规章制度建立等进行审查,并记录存档。 2.6 运行和维修 组织或督促建立运行和维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监督实施,保障运行与施工作业正常进行。至少包括: ——组织或者参加新安装和改造设备的开车安全审查,审查情况应记录存档;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或制度要求,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情况; ——监督检查开车、操作、维修和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情况,督促健全操作规程; ——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组织检查监督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按照HSE管理体系要求,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列入安全监控管理; ——对新建、改建、扩建装置(设施)组织进行现状安全评价。 2.7 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2.7.1 落实变更管理,主要包括: a) 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变更、机械设备设施变更和管理变更程序; b) 对职业安全卫生变更情况按公司HSE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组织审查确定; c) 将变更管理列入安全检查的内容,监督变更程序的实施; d) 组织技术和机械设备重大变更实施后的验收。 e) 建立文件修订制度。遇到各种变化情况使已有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措施出现不适应的情况时,及时组织或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修订相关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2.7.2 落实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a) 组织或参加制定海上应急、灾害应急、险情应急等各种应急预案; b) 会同生产、保卫、生活落实部门制定有关应急管理的规定,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应急处理的责任;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