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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时间:2022-06-11 08:41:51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第1篇

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执行是社区矫正功能实现的关键,自2002年8月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以来,社区矫正执行取得了很多实践成果,但也存在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检察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忽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的问题。本文从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重新定位、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和重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四个方面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提出了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执行 检察监督 完善建议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与传统的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模式。我国自2002年8月开始在上海和北京两市试点社区矫正以来,取得了很多实践成果,但与此同时,对于社区矫正功能实现最为关键的社区矫正执行,还存在着规定过于笼统、不被重视、流于形式等问题,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失控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社区矫正执行的深入开展以及社区矫正功能的实现。因此,对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必不可少。

一、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

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执行的活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以及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理论。首先,权力制约理论。其最早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是西方政治学的重要理论。其核心观念在于通过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制衡,从而防止权力的恶意扩张和肆意侵略。对于社区矫正执行也不例外,检察监督就是通过对社区矫正执行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平衡,保障社区矫正的公正执行。其次,人权保障理论。保障基本人权一直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我国更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是“犯罪人”,但基本人权是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的,检察监督的开展正是为了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国”、“司法文明”。再次,恢复性司法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艾葛拉西提出的,美国恢复性司法学家丹尼尔·凡奈思与凯伦·斯创认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强调修复因犯罪行为所导致或揭露之伤害的司法理论。 简而言之,恢复性司法就是希望实现犯罪人与受害人乃至所有受到犯罪影响的社区成员的对话,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彼此之间直接沟通和协商的犯罪反应方式。我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正是对这一理论的实践,而检察监督则是制度设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因为它是保障这种沟通和协商有效进行的关键所在。最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理论。协作,是为更好的达成共同目标;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目标就在于更好的打击犯罪,实施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在社区矫正执行中,检察监督正是刑事司法机关协作的具体表现,共同的目标是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尽快回归社会,实现社会和谐。

二、 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

首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律位阶太低,不能引起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以及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充分重视,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违法违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而检察机关也将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监狱、看守所的监督上,使得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形同虚设;其次,《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比如对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等都没有提及,检察监督效果难以发挥;最后,检察监督的权力设置缺乏强制性,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纠正违法权之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什么时候进行纠正、不纠正或拒绝纠正应当如何处理,使得检察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二)检察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

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定位的不准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不重视,仍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狱、看守所的监督上。其次,将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与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混为一谈,不分区别的将相关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经验予以运用,忽略了社区矫正执行自身的功能价值。最后,“越俎代庖”,部分地区代行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比如帮困扶助、心理矫治等,导致主次颠倒,监督淡化。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

由于长期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加之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确立时间较短,检察监督工作还不成熟,很容易造成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实践中,检察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常常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能为重点,但对于其享有的司法权能,比如获得减刑权、对无法律依据的矫正措施的拒绝权、对矫正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权等常常予以忽视。

(四)忽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执行效果体现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以及能够顺利有效的回归社会。但目前的检察监督,还停留在对社区矫正主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控制上面,防止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出现,忽视了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执行效果,是否真正实现了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有效矫正,以及是否能够顺利有效的回归社会的检察监督,不利于社区矫正执行的健康长效开展,更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 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

“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公权力的运行原则,对于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亦是同样的。如果深入有效的对社区矫正执行开展检察监督,就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具体来说就是要制定《社区矫正法》,并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保障检察机关真正获得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权力。

首先,制定《社区矫正法》。我国社区矫正研究专家已经起草了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案,共计118条,并在2012年由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主办了相应的研讨会,专家建议案的内容就包括社区矫正监督与法律责任等问题,检察机关应抓住此次机遇,结合自身检察监督实践,对《社区矫正法》的制定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促进该法的早日出台,明确自身法律地位。其次,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可以将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的刑种在《刑法》予以确立,比如社区服务刑或社区矫正刑。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在检察机关行使纠正违法权之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拒绝纠正或不纠正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限期整改制,赋予检察监督更多强制力,保障检察监督落到实处。

(二)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重新定位

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重新定位:首先,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视。社区矫正执行是社区矫正能否有效开展的关键所在,如果社区矫正得不到有效规范的执行,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以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效果就难以实现,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重视。此外,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是贯彻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符合时代要求,顺应历史潮流,检察机关更应加强重视,充分做好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其次,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与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区分开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社区矫正执行的信息报送制度,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报送主体,明确报送内容,比如相关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凭证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矫正执行信息等,还要根据本地区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情况明确报送时间和接收部门,同时要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录入的检察监督,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平台,解决跨地域的刑罚交付执行和跨级别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信息不畅的问题,防止社区矫正执行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出现。最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自身“越俎代庖”。检察机关要建立相应的监督信息平台,并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向舆论媒体、社会公众通报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情况,接受媒体的质询和人民的监督,防止代行司法行政机关矫正职责。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落实,对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第一,要注意对未成年、妇女、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比如要监督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注意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和成长关注,建立跟踪维权机制;针对女性服刑人员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现象,要注意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灵关爱,保证矫正执行机关在进行矫正时有女性矫正工作人员参与,并采取较为舒缓的矫正方式;对于老弱病残,要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其进行重点帮扶,确保正常生活。第二,注意对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权能的维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意识到自身的司法权能,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检察监督工作人员也要纠正思想观念,在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权能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其司法权能,通过检察官信箱、检察官接待日、合法权益告知制等制度建设,从根本上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2篇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在逐年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多年来,从立法机关到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制定和完善了诸如附条件不起诉、分案审理、档案封存等一系列制度和做法。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一章加以规定,通过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虽然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运行十年有余,但并未构建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201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第33条加以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尽管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方针以及一些具体要求,相较以往的制度有重大的突破,但仍不够全面具体,在具体的制度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试做一简单分析:

第一,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尚缺乏普遍认同。一方面,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家庭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不能履行好家庭监护职责。另一方面,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能明确未成年社区矫正的运行所带来的巨大社会现实意义,忽略了未成年人这一犯罪团体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巨大的可改造性,以致在具体执行中对矫正工作做得不到位或流于形式。第三,将未成年罪犯放在社区里教育和改造,其成功执行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大力配合,因此需要得到社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仍缺少分别化。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前,在大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实践中,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不与成年人分开接受矫治,这极有可能会造成“交叉感染”的严重后果,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如何将青少年与成年人分开管理,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使其专门化,仍需要进一步在立法上与实践中的完善。

第三,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专门化。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矫正中的一类特殊群体,十四至十八周岁仍处于青春期,身心尚未成熟,易怒、紧张、好面子,比成年人更不能承受压力。所以,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应当知晓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与未成年人交流的能力。由于“罪犯”身份及所处“场域”的特征,社区矫正青少年遭遇了极为严重的社会排斥,在就业和精神健康等诸方面均存在显而易见的脆弱性,表现出突出的弱势群体特征。因此这决定了在选任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方面,要选择有经验、了解青少年身理及心理状态的、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第四,未成年犯罪人缺乏自我建设。由于青少年普遍年龄较低,其自身的承受能力与接受力远没有成年人强。特别是在他们不被社会接受,面对来自家人以及社会圈的排斥与歧视,自我的心理建设能力较差的情况下,他们的社会功能会被严重损害。因此,加强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自我心理与生理的建设,调整好自我的状态,以积极的状态再次融入到社会网络中,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有着极大的积极意义。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上述诸多问题的出现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实践运行的不足,《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宏观上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初步规范,但系统立法体系的缺失、相关具体执行规定的不完善、公民社会发育不良等等导致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成效缺乏,制度发展缓慢。

(一)系统完善的社区矫正立法体系的缺失

社区矫正工作是以2003年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标志正式启动的,而后于2009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作为在全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方针, 2011《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提出“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结束了社区矫正8年来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地位,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下来。2012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其中一条加以规定,这是一个重大突破。但是从具体条文内容来看,大多是从宏观上来规定,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个系统构建,也没有细节的设计,一条简单的规定远不能解决现实的繁琐问题。

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具体法律体系建构不足是制度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未成年犯罪群体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为他们创设有利于回归主流社会的法律环境就显得尤为必要。从青少年犯罪数量的增多以及其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来看,此制度急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我国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模式,并进一步规定制度实施的明细,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主体,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合法性问题等等。我们可以借鉴外国比较成功的以及成熟的社区矫正的做法,将其与我国的现实状况和未成年人发展阶段相结合,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促使青少年矫正对象真正回归社会。

(二)公民社会发育不良

社区矫正制度得以生成的前提条件和顺利运转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社会的构建。公民社会是与国家形态相对应的一种社会形态,集中体现为非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机构、中介组织等非官方的社会组织的存在,证明了社会发育的文明化、经济独立化与民主化。“这种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社区治理结构实现了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及辖区单位、营利和非营利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通过协调合作,实现社区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满足社区需求,优化社区秩序,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但我国的司法机构属于由行政自上而下设立并推动运作的类型,“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资助运作”是制度实践的主导模式。从社会机制运转模式来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运行过程的进行及其主要司法资源大多依赖于行政管理体制,一旦没有了挂靠单位,离开了上级组织,其行为就会变得僵硬而艰难,机构员工聘用、服务项目选择等受行政干预较多。同时,对作为社会运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主体而言,社区矫正青少年需要满足的个体具体权利并没有被关注,这些社会组织或机构更多关注的是主管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未能有针对性地满足青少年犯罪主体对生活、就业和心理等方面的需求,或者脱管、漏管、任矫正对象为所欲为,或者变相地成为对青少年犯罪主体的监管方式。工作重心的偏离,针对性的缺乏,使得这一部分组织和机构不能成为社区矫正青少年寻求支持与关爱的矫正主体。因此,传统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由于其发育不良以及无法超越其自身的狭隘性,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三)对社区矫正青少年的歧视与偏见

就普通民众的观念认识来看,大都认为犯了罪就应当被处刑,除了生命刑就应该被监禁,让罪犯回归社会势必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对犯罪人普遍的不信任感,使得民众对贴上“罪犯”这一标签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同样有强烈的排斥感,未成年犯罪人同样被要求与社会隔离。社区矫正这一行刑制度的主旨与民众的一般认识有很大不同之处,社区矫正希望通过将服刑人置于社区中服刑,使他们尽快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但矫正对象作为服刑人员,在民众眼中已被贴上了“罪犯”的身份标签,尽管从场域上看确实在社区服刑,未剥夺未成年人的自由,但身份标签的客观存在使大多数民众在心理上对其具有明显的不信任、不欢迎之感。进而造成对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种种歧视和偏见,并体现在家庭邻里关系、社会认同及就业晋升等各种交往与发展过程中,未成年矫正对象被广泛排斥,并且这种排斥会存在很长的时间。更为严重的是,“一旦社区矫正的青少年被打上这种被排斥的标签后,他们会将来自社会的观点内化,自觉将自己归属到社会地位较低的阶层或不被认可的群体,从而产生内心的羞辱,表现为退缩、逃避等行为,并出现抑郁、适应不良等心理症状,减少与主流群体交往的主动性,这必然会影响更多社会资源的获得,阻碍他们融入主流社会。”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矫正对象持续被排斥的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自我认识的错误,是内因和外因、主观与客观因素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造成了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困难。笔者认为,这些实际困难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消除,我们应立足我国现实,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并努力使之发挥应有的制度价值。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之完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提倡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轻刑化的理念,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萌芽并最终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意义体现在多方面,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实施社会化教育, 提高他们的可改造性;又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 减轻国家行刑成本;还有利于体现司法的文明和民主。虽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乏社区矫正的共性,但更有区别于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色,许多西方国家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建构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作出分析。

(一)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是制度良性运行的基础

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必然要做到质上面的区分。未成年人是我们国家以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主体支撑,他们决定了国家发展的未来。因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也要慎重而特殊对待,制定一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有其必要性。

1.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自身特点的要求

未成年人在认识、情感和意志等心理特征、行为特征这主要的两方面上跟成年矫正对象有着很大的不同。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大多具有偶然性,而且一般来说他们犯罪大多产生一些性质不太严重的后果,相对来说可以使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去弥补,从这方面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有矫正的价值。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一方面决定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矫正措施的特殊性。将涉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内容独立出来进行立法,从而避免未成人和成年人之间的混淆,体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

2.适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需要

目前,我国现行的有 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甚至是整个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的立法,确实存在相当明显的问题。其一是法律规定欠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 与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研究法》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在上述法律法规中, 都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之一, 负责对未成年罪犯的刑罚执行, 并没有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以及如何进行社区矫正作出规定;其二是已有的规定效力层次不高。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尚以通知、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这些规定的层次都较低,不足以协调整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权威不够,有待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有必要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立法的具体建议

鉴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及上文所做的分析,最好要有一部与成年人犯罪相区分的专门法律,因而我国制定一部独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有其存在的意义。这样一来,司法和执法人员就有法可依,从而使得社区矫正有了合法的地位与执行力,避免了权利的滥用和腐败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这部法律中,我们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2)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主体;(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运行方式和程序;(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5)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经费管理。相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只从宏观上把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做法,上述立法结构要更为具体和全面,通过可操作性的提高使社区矫正制度功能得以发挥。

(二)配置专门化和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与人员

从宏观上来讲,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刑罚,因此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从主观方面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心理的脆弱性以及承受能力弱的特点,这就需要一个相对专门化和专业化的矫正团体对他们进行教育。一方面,从专业队伍建设角度出发,要加强对矫正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通过对他们进行法律、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知识培训, 使其具备专业思想和操作技能, 以增强矫正工作的效果。尽可能多地雇佣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组成顾问小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需要广大的志愿者来参与,这部分志愿者可以从大学毕业生的群体中寻找。大学生的专业素质普遍较高,而且他们的年龄与未成年人相差不大,可以很好地了解他们的心理。未成年人在与他们交流的过程中,也会因为年龄差距的缩小而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的心理逆反度。

(三)不断提升对社区矫正的公众认同度

社区矫正的最重要特征就是让犯罪未成年人回到社区,通过一定的教育措施对其进行矫正。对这种“放虎归山”的做法,民众难免会出现不理解和不支持的情绪。对于这种负面情绪,新闻媒体和宣传应当充分关注我国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要注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加大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对社区矫正的公众认同度。一方面,宣传应该从思想观念上消除民众对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顾虑。在宣传时,可以向群众讲清楚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经过司法部门按照严格的标准予以筛选和鉴别,已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并且是在社区矫正组织的严密监控下执行刑罚的。如果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有违反社区矫正制度的行为,那么就应当停止社区矫正行为而对其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当然,在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应该随意夸大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照顾群众的心理接受能力,在其能接受的范围内进行社区矫正。通过宣传活动, 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广大社区群众进一步认识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消除少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模糊认识, 打消广大社区居民的思想顾虑, 从而赢得他们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宣传的方式要多变,宣传的内容要符合未成年的兴趣所在: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中,很大一部分比例的未成年人对计算机、网络、运动等等具有浓厚的兴趣。因此在宣传的过程中,加大社区文化活动的内容承载量,增加未成年人所喜闻乐见的活动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的兴趣向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使他们脱离原本的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综上,面对犯罪低龄化的严峻现实,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点与成长需求,以及刑罚观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方式的运用必将越来越广泛,作用也将越来越明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现有制度规定和地区实践出发,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初步分析,在现有的社会基础和法律条件基础上,借鉴国外较成熟的制度经验,通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立法,有力的宣传措施,强化公众的社会认同,提升矫正的专业化,细化具体的矫正机制,真正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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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瑞丽,金国华.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分析.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

涂龙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若干立法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4期.

第3篇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许多方面还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还面临一系列困惑和问题。本文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旨在总结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c司法所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以司法所工作者为核心,其他机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辅助、社会志愿者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1.专业矫正人员为核心。司法所专业矫正人员2人,在矫正工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全面负责辖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对矫正人员各方面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同时负责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治工作。

2.其他机关、部门配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托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管或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协调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帮助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矫正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列入城乡低保范围,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3.社区居委会辅助。司法所依托辖区社区居委会,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在居委会的辅助下,共同完成对本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所解决矫正人员的思想、生活问题。

4.社会志愿者补充。司法所吸纳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社会志愿者队伍。通过开展各种专业辅导、咨询,参与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之中,推动矫正人员的积极转变。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1.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司法所认真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通过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调查材料,对于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全面分析,把不适于社区矫正的人员及时反馈给相关机关,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避免了社会可能遭受到危害性,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提高了社会安全性。

2.交付、接收,建档管理。司法所密切与法院、监狱的工作衔接,做好接收的各项工作。做到及时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宣告;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人身危险系数,划分a、b、c三类人员,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为矫正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做到档案盒、档案内容、格式、材料放置顺序、案卷装订规范统一,档案内容详实,每份档案都包含社区矫正人员考察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鉴定材料等。

3.矫正实施。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司法所以“三个结合”的工作方式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

第一,坚持监管和帮扶相结合。一方面,对矫正人员严格监管,要求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在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加大这种跟踪监管。另一方面,对于各方面有困难的矫正人员积极帮困扶助,通过解决矫正人员的实际困难,激发他们认真矫正的积极性。

第二,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司法所不定期召开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等各种课堂教育,同时,组织矫正人员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如组织矫正人员到交通要道帮助维持交通秩序、帮助罪犯与受害人之间建立一对一的帮扶、谈心活动等。

第三,坚持专门矫正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司法所在依靠自身力量的同时,积极与矫正人员的家人、朋友、单位、学校建立密切的联系,通过与他们签订协议书等方式,促使他们参与到矫正过程中,通过这种至亲的教育力,极大的促进了矫正人员自觉自愿矫正犯罪心理,不再重新犯罪。

4.解除矫正。矫正期满,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

1.执法权缺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c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而具有法定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只是监管的“配角”,这种角色定位使他们的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工作没有主动性,双方的合作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

2.自身资源匮乏,难以适应繁杂的矫正工作。c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始终是2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头,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二)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1.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将社区矫正工作和居委会工作竞合,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独有的特色,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至居委会,可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矫正工作做实、做深、做真,也可有效地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困难。但是目前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2.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他们的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性容易与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容易走入矫正人员内心世界,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完成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因此,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

3.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有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司法所要积极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三)社区矫正实施效率、深度不足

1.监管手段陈旧,效率不高。目前,c司法所对矫正人员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定期汇报、实地调查、通讯联系等传统手段和方式进行,这种“人盯人”的传统方式耗费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监管力度并不强。随着矫正人员的不断增加,这种传统的监管手段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

2.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矫正,可从根源上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从c司法所工作运行来看,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矫正效果难以深入。表现为:第一,存在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大部分工作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管和帮扶上,而对矫正工作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教育矫正方式针对性不强。c司法所矫正人员差异较大,有小学没毕业的,有知识分子,有高官、有市井之徒,每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有很大的差别,现有的矫正方式主要是组织讲座、报告,听汇报、交流,公益劳动等,以这些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第三,缺乏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由于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心理矫正资源不足等原因,c司法所没有对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

三、完善建议

1.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我国应该结合多年来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尽快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从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主体、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各机关之间职责、相互间的协调等作出明确规定,畅通各部门衔接渠道,统一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解决矫正双主体问题,明确执法权归属,解决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的执法困惑问题,为司法所监管任务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为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第4篇

**位于古城随州市曾都区东大门,辖区面积17.11平方公里,辖9个社区居委会,常住人口11万余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网络便捷、商业餐饮繁华、流动人口众多,是**市的商贸、文化和交通中心区域。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司法所始终坚持“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规范化管理为突破口,切实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融入正常社会生活,有力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截至目前,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96人(其中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2人),解除社区矫正331人(其赦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1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人员65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1人),其中缓刑61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社区矫正过程中没有脱管、漏管现象发生,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1%以内。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是社区矫正人员的一个特殊群体,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特殊、心智不成熟、思想不稳定的特点,**司法所突出人性化管理,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帮扶救助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科学制定方案。在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即对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具体信息、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性格特征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根据未成年矫正人员自身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动态,根据情况变化所需,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内容。

二是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始终坚持把未成年矫正人员与成年矫正人员区分管理,在审前调查评估阶段,注重调查方式方法,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身份;在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入矫、解矫时不公开宣告;在未成年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始终做到与成年矫正人员教育、劳动、档案三分开。

三是关注环境影响,及时排除干扰。由于在社会上服刑,未成年人易受外界不良社会文化及以前不良生活圈子的影响。司法所注重发挥社区矫正机关、社区和家庭的作用,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外界环境防控体系,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脱离或者克服不利于他们成长的外部环境。在部分案件审前调查评估阶段,建议法院适用禁止令,限制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一些娱乐场所,避免接触一些不良人员,起到了很好的矫治效果。

四是利用社会资源,进行联动矫治。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司法所为其明确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监护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并积极利用社会资源,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争取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及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支持和参与,共同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保护与行为矫正工作,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五是注重学习教育、加强思想矫正。首先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矫正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意识,用法律规范他们的行为;其次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通过组织学习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使未成年矫正人员明确自己身份,深刻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给家庭及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提高遵章守纪、自省自律的能力,懂得社区服刑不等于无罪,是党和人民对他们的关心、爱护和希望,从内心深处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最后开展理想教育,采取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办法,促进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六是加强情感关怀,实施心理矫治。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到每周与未成年矫正人员进行一次电话联系,每月进行一次次面对面会谈,及时了解其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分析其思想动态。并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心理咨询室,定期邀请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未成年矫正人员解决心理问题和生活问题,给他们以关怀和温暖,使他们在心理矫治人员的关怀中进行情感体验,帮助他们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以便更快地融入社会。

七是注重帮扶解困,促进自食其力。通过定期走访及时了解未成年矫正人员家庭状况,对特别困难人员及时协调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同时注重培养未成年矫正人员正确的劳动态度和观念,并协调劳动就业部门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工作技能和就业技能的培训,促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虽然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领导的要求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司法所仅有二名工作人员,除了承担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多项司法行政工作外,还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人少事多,任务繁重,社区矫正工作只能是仅仅完成任务,不出大问题,致使社区矫正质量难以提高。二是社区矫正基础设施薄弱。司法所没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缺少基本装备,很大程度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无执法用车。社区矫正工作包括开展业务培训、日常监管、档案卷宗、困难帮扶、社会调查评估等多项工作,任务重、距离远,无执法用车难以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四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不明确,执法效果不佳。

第5篇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注意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注意和解决的几个问题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还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支撑和规范。xx作为江苏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于20xx年12月24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其中鼓楼宁海、江宁东山两个街道先行。经过半年多努力,目前,试点工作进展良好----按照预定的内容执行社区矫正的各种制度,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定期分析工作形势,开展培训和心理咨询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必须予以注意并解决,否则将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和矫正工作效果。一、注意和解决队伍、力量问题社区矫正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因此组建统一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十分必要。但由于目前并没有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历史地落在了三只队伍和力量身上:一是以司法所为主的司法助理员专业主导力量,二是以监狱、劳教警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三是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xx在试点工作中摒弃了以监狱、劳教警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只选择了以司法所为主的司法助理员专业主导力量和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由两支队伍实际实施和操作的局面。目前,虽然全市各司法所经过第一轮规范化建设,人员普遍配齐到位,但人员数量相对于司法所所承担的任务而言,显得力量普遍不足、人手不够,必须通过聘用人员方式解决问题。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属于刑罚执行性质,社区矫正工作者身兼法律执行者、行政官员和社会工作者三种角色,这三种角色本身就在社区矫正工作者身上存在冲突显得不调和,更何况是聘用人员!因此出现聘用人员身份相对于所承担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并不奇怪。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身份授权和委托执法方式予以解决。在目前政府机构不断改革、公务员行政编制十分紧张和有限情况下,司法所想要通过增加行政编制渠道解决人员力量不足、人手不够问题不太可能也很不现实。因此,必须走曲线救国路线,从聘用人员上想办法。聘用人员如果专门从事诸如台帐记录、信息沟通、联系通知、档案管理等纯粹事务性工作的,可以不必进行身份授权和执法委托;但如果参与具体社区矫正的组织管理、教育培训、监督考核、解除矫正等工作的,必须进行身份授权和执法委托;而且,这种身份授权和执法委托期限不能太长,更不能一劳永逸,最好半年或一年重新办理或核准一次。对聘用人员的身份授权和执法委托可以由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聘用人员的身份一旦确定,目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工作量大、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当然,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刑罚,因此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尤其是聘用人员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队伍。这支队伍主要由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社区居委会成员、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构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志愿人员的参与纯粹出于内心对某项事业的认同,因此其队伍的建设更需要摆脱计划经济的惯常模式。由于志愿者是一个颇具流动性的社会群体,因此稳定志愿者队伍的形成需要大量时间、精力和资金投入。这支社会志愿人员队伍的构成不但应当吸引热心人士参与,更应当以志愿人员能够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或承诺为前提条件,不能徒有虚名或流于形式。否则,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和效果将难以得到落实和保证。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志愿参与某项活动的时间长短将志愿人员分类,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空间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程度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暇时参与等不同类型。二、注意和解决认识、定位问题在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和规范状况下,社区矫正是什么性质?工作应如何定位?工作的核心是什么?如何处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与体现矫正工作的人性化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认识问题一直在困扰着试点的先行者们。仅从分析社区矫正的概念入手可以看出,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在非监禁状态下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活动。它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以及社区社会工作本质上不同 。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而且是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针对如此性质,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工作定位应该是一个目标、两个方面:一个目标就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两个方面就是在非监禁状态下,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另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应这一工作定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应主要放在“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避免其重新犯罪”上。社区矫正虽然是行刑社会化和人性化的体现,但它毕竟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虽然惩罚的严厉性远远低于死刑和监禁刑,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它的惩罚功能。因此,在这种大背景下体现人性化,必须是根据犯罪人个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监督,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或承担必要经济责任,不能出现完全由着矫正对象的意愿行事或根本不考虑矫正对象实际的情况。三、注意和解决手段、保障问题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帮助教育和改造,使其能够早日适应正常社会生活,改过自新后回归社会。但在试点过程中,常听到诸如对(拿)违规或违法矫正对象没办法的叹息和抱怨,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矫正对象因谋生或生计而无法履行应尽义务或者无法服从管理的现象,这使得社区矫正工作者感到无计可施,束手无策,认为社区矫正工作难以落实到位。事实上,既然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是在社区而非监狱,那么要避免矫正对象在社区重新犯罪,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使之在社区中能够正常生活并融入社区。这时,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的首先不是简单地管理,而是对矫正对象提供特别帮助和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努力保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正确认识社会正确面对自己,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等等。并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对矫正对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摒弃千人一面、一刀切的矫正思路和方法,视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刚性、死板的矫正管理、纪律、要求等灵活实施或变通体现,量身订制出带有个人身份特征的管理方法和模式,真正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实事求是地实现以个别教育为主的社区矫正目标。如果在这种状态下,矫正对象依然动辄违规或违法,就可酌情建议收监。因此,在这里可以看出,对矫正对象不是没有手段,只是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对象笼而统之的大一统方法和手段。笔者认为,面对每个具体的矫正对象,量身订制出带有个人身份特征的管理方法和模式是实施矫正工作最好的方法和手段。当然,对于矫正对象来说,教育和感化并非万能,因此思想改造也不可能百分百绝对成功,必须要有足够的惩罚措施作为补充。实践中拉拢甚至腐蚀矫正人员、不服从矫正管理、拒绝做义工、拒不报告行踪的矫正对象已经出现,因此,除对严重违反矫正纪律和要求的矫正对象建议收监矫正外,对那些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还未重新犯罪的边缘对象,要及时制定惩罚措施。四、注意和解决协调、配合问题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群众工作等各个层面。司法行政作为主管机关,必须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监狱、劳动、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取得街镇、村居、居民等的密切合作,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开展矫正工作。例如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最大难题是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就业问题。目前城市下岗人数较多,外地流动人口又不断进入,仅xx的600多万人口中,外地流动人口就占据六分之一,达到120万,加之农村经济相对欠发达,因此,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压力很大,就业前景极不乐观。如果没有正当生活收入,矫正对象就将情绪不稳,很有可能引发重新犯罪。而劳动培训与就业并非司法行政的自身职能,司法行政部门也不可能违背市场化就业规律,硬性摊派矫正对象就业。必须积极与社区及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社区和社会资源,推进矫正对象就业。对于那些年龄偏大、没有一技之长、身体差的矫正对象,还要帮助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诸如此类需要协调的事项还很多。总而言之,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在协调中体现矫正工作的服务性、角色的多样性、处事的配合性、视角的全方位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诸如人员素质、考核标准、经费保障、惩罚措施、限制程度等等。笔者将尽己所能予以关注。“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对于一项没有现成法律法规支撑和规范的工作来说,创新是最好的途径了。欢迎商榷。20xx年6月18日

第6篇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 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自觉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到社会管理创新中来谋划和推进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社区矫正工作起点高、发展快、前景好。这项工作顺应了时代要求, 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需要, 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 在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体部署下, 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国试行, 7年间跨越了三大步,实现了较快发展。从 XX年 6个省市开始试点, XX年扩大到 18个省市, 加上另外 9个省 (区、市) 主动开始试点,等到 XX年全面试行的时候, 全国有 27个省 (区、市) 已经开展工作。 7年的试点实践, 探索总结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具体执行, 政法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 XX年中共中央转发的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 (中发 [ XX] 21号) 和 XX年党的xx届六中全会做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都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XX年 12月, 中共中央转发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中发 [ XX] 19号 ) 要求 #推进社区 矫正立法工作。∃XX年 12月, !中办、国办转发 %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 [ XX] 46号) 对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 进一步搞好社区矫正, 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提出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 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减少社会消极因素。

今年以来, 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多次调研社区矫正工作, 研究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xx同志实地考察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对朝阳区 #阳光中途之家 ∃的经验作出了重要批示。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 xx同志还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专门要求, 提出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要尽可能地放到社区去矫正, 最大限度减少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 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 还强调进一步加强政法机关基层基础建设, 努力把社区 (农村) 建设成为社会服务管理新平台, 在有条件的城乡结合部, 要探索村庄社区化管理等。王乐泉同志专门听取司法部的汇报, 作了重要讲话, 在视察北京、黑龙江、江苏、江西、山西等地司法行政工作时, 特别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王乐泉同志在 !关于江苏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 中精辟总结了江苏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特点, 立足全局提出了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需要重点解决的三个问题: 一是解决认识问题, 统一思想, 积极稳妥推进; 二是解决协作配合问题, 整合资源, 形成合力推进; 三是解决有法可依问题, 完善法律, 依法规范推进。xx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 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孟建柱同志和中央政法部门有关领导同志也非常重视、关心社区矫正工作, 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给予多方面的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从局部试点到全面试行, 能够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 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和关心的结果, 是中央政法各部门大力支持、协力配合的结果。

今年是我们这项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一年, 也是得到社会更多关注的一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社会各界非常关心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自 XX年以来, 尤其是近年来, 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议案、提案。今年 #两会 ∃ 期间,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涉及社区矫正的议案有 16项, 186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 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涉及社区矫正的提案 7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领导、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先后到河北、福建、浙江等地, 对社区矫正立法进行专门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 8月份、12月份审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草案稿) 都规定了对管制、缓刑和假释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试行了7年, 累计社区矫正 57万多名罪犯, 现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有27万罪犯。7年的经验总结, 社区矫正写进了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律中, 由此确定了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 这对我们研究刑事法律制度史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这也是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结晶。

要全面理解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 坚定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我们讲到这项工作法律依据、执法主体和政策要求, 一定要全面地理解。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的根本点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 党领导人民执行法律。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的进程, 其中一大特点就是改革先行, 试点先行, 取得经验后上升为法律, 积累经验后完善法律, 而不是理想化地先把法律修改好了, 先把班子队伍配备好了, 组织机构健全了, 然后再开展这项工作, 再干这件事情。社区矫正工作有党的xx届六中全会决定, 有中央的决定指示, 有中央文件要求, 有 #两院两部∃ 的政策规定,我们就要理直气壮地抓好这项工作。当然,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仍然是任务繁重, 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今年的社区矫正工作确实是取得了突破, 历经多年实践, 今年得到了集中的收获, 包括这次理论研讨会也是 7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 今年我们还有一大收获, 就是司法部正式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 这是司法部机关的一件大事, 同时也是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一件大事, 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历史性标志。中央编办批准司法部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体现了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也增强了我们做好这项工作的信心。

在看到 7年来成绩的同时, 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 社区矫正工作正处在极为重要的发展时期。目前我们已经有了 7年的试点经验, 同时又面临着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关键时期,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意义重大, 如果出现问题, 影响重大。研讨发言中, 很多省市都讲到, 围绕近年来我们国家的大事、喜事、难事, 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 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做到了万无一失, 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对这项工作既有信心, 同时又非常担心。几年来,一有什么大的治安事件, 特别是有影响的几件社会治安事件, 像一些地方出现的校园伤害案, 我的第一个反应就是是不是社区服刑人员干的。我想在座负责这项工作的厅局长和有关同志都会有这种担心。我们就是要兢兢业业、认认真真地来做好这项工作, 这也是基于我们对这项工作责任重大的深刻认识。我们正在试行社区矫正, 有 27万人在社区里服刑, 换一种说法, 就是 2 7万罪犯在社会上, 这不是个小数。

分散到各个社区是个小数, 集中起来又是个大数。同时这个数还在增长。全国监狱在押 160多万罪犯, 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 40多万。其中实行社区矫正的有 27万, 还有 10多万由公安机关监管。如果社区矫正全面实行以后, 特别是刑法、刑诉法修改之后, 非监禁刑罚执行都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社区矫正的数量还会增多, 做好这项工作的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在新的形势下, 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xx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 把社区矫正列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矫正和管理罪犯的活动。它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 同时又有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优势, 实践中呈现了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 其本身与社会管理创新有着内在的联系。从研讨情况看, 大家普遍认识到: 更新执法观念, 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 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实施社会化的矫正, 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 符合我国国情, 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罚改革和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社会建设的加强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推进, 实现以专门国家机关为主体、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区矫正执行体制很有必要。与传统意义上的监禁矫正相比, 社区矫正的工作场所在社区, 各项措施更应当充分立足社区、依靠社区, 这也是实现刑罚目的、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的重大思路转变。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最本质的区别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充分地依靠社会力量把罪犯管理好教育好。各地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通过组织社会力量, 促进公众参与, 运用来自社会的教育资源、岗位资源、纠纷调处资源、法律资源等, 共同构建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机制, 是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实践, 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我们讲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它的组成部分最核心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其中也包括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些制度的产生, 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群众基础, 也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所要求的。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更新观念,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社区矫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我们国家历史传统看,社会上对犯罪的惩罚心理、报复心理是很浓重的。所以, 各地试点初期, 同志们做了大量的宣传解释工作, 现在这方面的工作仍然需要做。需要向群众宣传, 统一思想认识, 让社区群众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个人犯了罪, 经法院判决, 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 经过执行刑罚, 经过监禁, 最终还是要回到社会中来的, 还是要回归社会、参与社会、建设社会。实行社区矫正, 就是让这些人在社区接受改造, 直接融入社会, 这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这些观念需要反复讲, 反复宣传, 改变一味崇尚严刑峻罚的刑罚观念。同时, 社区矫正也绝不是宽恕犯罪, 纵容罪犯,不要把对社区服刑人员从严管理和社区宽松的环境对立起来, 而是要和谐地统一起来, 努力让社区服刑人员改造好,实现刑罚的目的。把罪犯放在社会上、社区里, 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 改造成新人是一件很复杂、很难的事。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文明国家所必须的, 这是我们担负的重任。

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部署, 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今年以来, 吴爱英部长在全国县 (区 ) 司法局长培训班、全国司法厅 (局) 长会议上强调, 要把社区矫正工作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 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部署中来考虑。在对一些省(区、市) 实地调研中, 在一系列会议讲话中, 在一些重大实际问题的协调解决中, 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最近召开的全国司法厅 (局) 长会议, 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重点总结, 并把社区矫正作为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能, 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 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积极推进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要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 统一规范接收、管理、变更、解除矫正等各个执法环节, 统一执法标准、程序和法律文书格式,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防止脱管、漏管, 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要加强教育矫正, 大力推广江苏省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等经验, 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全额保障制度; 要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 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要加强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从研讨和调研情况来看,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 (局 ) 长会议精神和司法部有关部署, 充分履行管理指导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以推进全面试行为主线, 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 以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突破口, 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各地积极探索社会管理的新路子, 寓社区矫正于社会管理创新之中, 创造了诸如北京 #阳光中途之家 ∃、#区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 ∃ 和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帮教小组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有力地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意味着, 只有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这个层面上, 立足于这个大的背景,研究部署和组织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动力才会更加强大, 路子才会更加宽广, 措施办法才会积极跟上。所以, 我们要贯彻好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 抓住社会管理创新的机遇, 广泛动员、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及资源, 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认真学习推广江苏经验,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早、起点高、谋划远, 取得了明显成效, 成为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品牌。各地要充分学习、借鉴, 同时, 不断总结, 加强完善。江苏省作为全国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省份,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 坚持统一思想与完善制度并举, 一手抓规范运行机制, 一手抓强化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有机构、有队伍、有制度、有场所、有经费, 在各个方面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办法。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富于开拓创新精神, 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新模式, 强力推进 #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 ∃ 建设, 利用 gps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 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减少社会对抗因素。 7年来, 江苏省立足本地实际, 积极探索创新, 努力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好、教育好, 将重新违法犯罪率降到最低, 取得了显著成绩, 目前, 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现有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均居全国首位,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为保障本省经济社会发展,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也为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示范作用。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同志在调研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时给予了高度评价。江苏的经验和全国七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有力地说明, 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可行的。同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相互支持配合,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发挥重要作用, 这些正是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

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工作经验, 深化认识, 提高工作水平。各地都总结了许多很好的经验, 从省一级区域看, 江苏发展比较平衡, 江苏社区矫正在全辖区实现了全覆盖, 全员接收, 社区服刑人员都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之下。其他省、区、市在很多方面也都创造了很好的经验。这几年, 我们不断总结交流, 相互借鉴、相互学习, 开创了工作新局面。这些经验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也是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用汗水和智慧换来的成绩, 所以我们要非常重视这些经验和成果。随着这项工作的发展,我们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社区矫正由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三支队伍组成的模式全国基本是一样的。

司法行政的很多工作都是先干起来, 边干边总结经验, 边干边完善制度, 边干边壮大队伍, 这是我们自己工作的特色。

所以,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 我们认准了目标、统一了思想、看清了形势, 就要克服困难, 努力去做。几个省市在介绍经验、探讨的过程中都提到这个问题。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 随着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得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认可,法律会逐步完善, 队伍会逐步壮大、保障也会逐步到位。绝不能等把条件等齐了才做这项工作, 要靠我们的辛勤劳动来取得支持、完善制度、壮大队伍、得到保障。现在全国共有24个省 (区、市 ) 司法厅 (局 ) 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处。

不少地 (市 )、县 (市、区) 司法行政机关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如河北省承德市、邯郸市、保定市经编制部门批准, 在 27个县 (市、区) 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经费保障逐步得到加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重庆、吉林、河北、湖北、安徽等省 (区、市 ) 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提供专项资金, 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支持。对这些成绩, 对这些支持, 我们深受鼓舞, 特别是经费方面, 很多地方都得到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从政治上看, 这项工作的完善对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政权巩固、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 从经济上看, 监狱关押一个罪犯, 执法成本一年需要 2- 4万, 社区矫正经费实际保障约占 10%, 也就是每人每年XX- 4000元的水平。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算社会账。这笔账, 我希望各个地方的同志要加强调研, 要研究清楚通过社区矫正使一个罪犯回归社会的价值意义。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最主要的是算社会账, 目前, 社区服刑人员有几十万人, 他们一失足犯了罪, 法院判了刑, 没有进监狱, 刑罚得到了执行, 直接融入社会, 这会减少很多社会矛盾、社会对立, 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我们党的路线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就是要把我们的群众基础做好, 把矛盾减少。这几十万人没有离开社会, 顺利地回归社会, 从犯罪分子改造成一个守法公民, 这事关党的执政基础、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非常重大, 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和总结。

这次研讨会取得了很多成果, 需要继续深化研究。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必然要求。刑罚执行的专门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分散的、多元的刑罚执行机制向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发展, 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刑罚的制定、刑罚的追诉及刑罚的裁量只是为刑罚的实际执行提供了条件, 但不是刑罚执行本身。刑罚执行的成败最终决定着整个刑事法律制度的成败。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和科学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说, 刑罚执行既是对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目的的最终落实, 又是对侦查、、审判环节运作质量的总体评价和有力制约。与刑罚执行的地位作用相适应, 积极地预防和减少犯罪, 提高刑罚效益, 应当强调刑罚执行的专门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对同一性质的刑事执行司法活动实行统一的法律调整, 由专门统一的刑事执行机关负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我国的刑罚执行是统一的, 当时统一于公安机关。1983年司法体制改革, 监狱劳教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现在我们国家完全有条件建立完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有之义, 这个目标应该是坚定的。现在刑法修正案规定了对管制、缓刑、假释三种对象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准备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 因为它不是一个刑种, 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问题, 在法理和实践方面都有不同的观点。

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 但是我认为, 从统一刑罚执行的角度来看, 不能再分成多个部门来负责, 统一刑罚执行制度要求把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中。这样, 在我们国家, 罪犯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决, 决定执行刑罚。然后, 所有罪犯的刑罚执行都统一由一个国家机关来管理, 这样执行机关可以通盘考虑, 统筹合理安排, 科学有效地执行刑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失去了非监禁刑执行的条件, 就要收监执行; 刑罚执行完毕, 进入安置帮教, 从而实现我们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

三、要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为重点, 全面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

中央领导同志十分重视社区矫正的规范化工作。xx同志明确指出: 社区矫正要在试点的基础上, 实行规范化管理。王乐泉同志在听取司法部汇报时的讲话中, 明确指示要搞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其本身就要求必须加强社区规范化建设。七年来,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 25个省 (区、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两院两部∃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和 !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 对本省 (区、市 ) 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 6月吉林省长春市人大通过了我国

第一个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 ∋ !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决定 ∀。重庆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起草了 !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另外, 山东、湖北、安徽等省还制定了 !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 等制度。这些制度和规定, 为保证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在试点、试行过程中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 (八) 草案中明确了社区矫正制度。刑事诉讼法也将着手研究修改。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依法、规范地实行社区矫正成为必然要求。最近刑法修改中增加 #依法∃ 二字, 依法就要有社区矫正法, 所以最近部里正在抓紧着手研究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准备工作, 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把各地的成功经验变成法律和制度, 来指导、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四、要着力加强社区矫正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 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 属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的范畴, 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近年来, 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 把理论研究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基础和重要任务, 不断加强对全系统理论研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为了积极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各省 (区、市 ) 司法厅 (局) 对这次研讨会高度重视。许多省市成立专门课题组, 明确责任人,抽调骨干力量承担课题任务, 深入基层进行调研, 动员多方力量参与理论研究工作。征文活动还得到了广大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工作者的积极响应。本次理论研究会共收到论文近500篇, 内容涉及社区矫正立法完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信息化管理、审前社会调查、心理矫正、风险评估、社会资源整合、矫正工作方法、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等方面, 对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对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多方面的共识。

关于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社区矫正的惩罚性问题。大家认为,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改造罪犯, 刑法的任务是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 惩罚性是其本质属性, 社区矫正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刑罚的目的。虽然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 但这并不能改变其执行刑罚、惩罚罪犯的本质属性和首要任务。社区服刑人员作为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罪犯, 理应受到惩罚, 这既是社会公众的普遍诉求, 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要立场坚定, 旗帜鲜明, 理直气壮, 严肃执法。社区矫正中的 #帮困扶助 ∃应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惩罚教育基础上的社会适应性帮助, 其目的在于帮助罪犯融入社会, 避免重新违法犯罪。帮困扶助措施是辅的, 是为监管矫正服务的。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问题。大家认为,宽严相济是社区矫正必须坚持的前提与基础。 #人是可以改造的∃ 是我国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之一。在改造罪犯过程中, 必须始终坚持宽严相济, 当严则严, 当宽则宽, 宽严适度。在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基础上, 对不同危险程度、犯罪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 根据其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区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因人而异, 分类分阶段的监督管理与教育对策。有的同志以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为例, 分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社区矫正中的实践价值, 认为公益劳动不是改造罪犯唯一方法, 但是一种重要方法、重要手段, 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完成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通过劳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并补偿社会的目的。公益劳动的实施, 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工作性质。让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可以逐步培养其社会责任感, 纠正其不良习气, 加强其人生价值观的教育功能, 从深层意义上, 来达到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的目的。

关于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问题。在实施社区矫正前对被矫正人员进行社会调查, 是刑罚个别化的前提性程序和基本出发点。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犯罪人是否适合适用社区矫正, 其所居住的社区是否具备对其进行监督教育的条件, 对其适用社区矫正能否达到刑罚执行的目的。

社区矫正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的主体地位, 社会调查报告应当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文书移送人民法院作为适用社区矫正时的重要依据。

关于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关系问题。大家认为, 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工作性质不同、工作对象的性质不同, 但是两项工作紧密衔接, 二者之间的确有密切的联系。按照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办发 [XX] 5号文件以及 11个成员单位关于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的精神, 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工作者要积极争取安置帮教组织配合, 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各项安置帮教政策提前用于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刑满之后, 当地司法所要做好衔接工作, 确定帮教责任人, 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确保不脱管、不失控、不重新违法犯罪。

第7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矫正管理;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2-0129-03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等)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推动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在省司法厅的大力支持下,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组织调研组于2016年1月深入牡丹江市司法局、大庆市司法局,通过实地察看、走访座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两市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区矫正基本情况和成功经验

2007年牡丹江市东安区、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确定为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首批试点单位。经过多年探索,两市社区矫正工作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制度体系建设、信息化应用、社区矫正影响评估、规范化管理、监管安全稳定等多个方面处于全省较好位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牡丹江市5个县(市),4个城区司法局,78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其中乡镇53个、街道25个),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基层建立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站,形成了271人组成的社区矫正专业工作队伍。

大庆市司法局辖五区四县9个县区司法局,1个派出机构(高新区司法局),89个司法所,含2个社区司法所和1个社区矫正工作室,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362人,现已形成由矫正警察支队、专职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志愿者组成的四位一体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牡丹江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 377人,累计解除2 095人,现在册1 282人;大庆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 581人,累计解除5 157人,现在册1 424人。

两市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推行,通过实践中积极探索,各自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

(一)牡丹江市

1.坚持解放思想,在矫正管理的理念强固上求创新

(1)实施亲情式矫正。工作中始终坚持不歧视、不排斥、不打击、不纠缠过去的基本原则。在日常监管和帮扶中体现人文关怀,针对不同犯罪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谈话教育和送温暖、送爱心等走访帮扶活动,使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社会化教育的亲情感,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2)实施恢复式矫正。通过走访、座谈,同家庭接触、社区接触,帮助社区服刑人重建社会关系,尽早融入社会之中。

(3)实施终极式矫正。不仅在心理上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矫正服务,使其扭曲的心理得到恢复。同时也为其提供技术培训,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就业岗位等。几年来,对有心理障碍的矫正人员实行了100%的心理矫正,为68个家庭困难的矫正人员落实了低保政策。

2.坚持统筹兼顾,在矫正管理的资源整合上求创新

(1)整合专业资源。经过洽谈,将牡丹江市谭力心理学校、春雨心理学校纳入心理矫正基地,每年两个基地都分期分批地深入基层对矫正人员进行一次专业的免费心理治疗。在东安区试点时,抽调5名劳教所民警,组成社区矫正督导小组,常驻东安区,不间断地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在此基础上,2014年11月19日,该市成立了社区矫正警察支队,下辖10个大队,并颁发了上岗证件,以此为标志,该市社区矫正工作正式步入规范化、专业化轨道。

(2)整合亲情资源。在矫正工作中注意发挥家庭的亲情作用,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签订监护协议书,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矫正工作。

(3)整合社会资源。从试点开始就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年底全面铺开后,继续强化领导小组的作用,吸收组织、宣传、纪检、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等20多个部门,明确了职能划分,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

3.坚持效能简捷,在矫正管理的方法凝练上求创新

(1)凝练心理矫正。在开展心理矫正过程中,对矫正对象进行性格测定,同时,开展矫正对象的等级评定,从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对自己的危害行为的认识和矫正条件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今后矫正个案,确定日常管理模式的依据。

(2)凝练技能矫正。经过考察、洽谈,成功将崔凤岐美容美发化妆摄影学校、牡丹江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发展为社区矫正技能培训基地,免费提供培训。2014年以来,与市就业局联合举办社区服刑人员创业理念及创业技能培训班11期,有330名服刑人员参加了培训。截至目前,已有4名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培训创业成功。

(3)凝练就业矫正。相继建立了腾飞汽车零配件公司、森发木业、北味等就业基地。据不完全统计,这几个基地吸收126人就业。同时,还积极鼓励自谋职业和自我创业,目前,90%的社区服刑人员实现了就业。

4.坚持科学发展,在矫正管理的机制铸推上求创新

(1)加强规范化建设。制定了《牡丹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审前调查评估办法》《牡丹江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牡丹江市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牡丹江市社区矫正警察工作纪律及考勤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与联通合作建立了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将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管。

(2)加强专业化建设。2015年采取以会代训方式,对全市120余名专业矫正人员和矫正民警进行了两次系统的培训。先后到福建、上海等社区矫正开展得较好的省市参观学习,进一步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的水平与能力。

(3)加强保障机制的建设。将继续加大请示汇报力度,积极争取社区矫正经费支持。

(二)大庆市

1.完善工作制度

(1)出台规范性文件。大庆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2012年联合下发了《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2014年联合下发了《大庆市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追查办法(试行)》,2015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信息通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政法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2)制定内部制度。2013年出台《大庆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公布了《大庆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力清单》《大庆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责任清单》《大庆市社区服刑人员义务清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3)规范入、解矫宣告。2015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矫宣告和解矫宣告的通知》,对入矫宣告、解矫宣告进行了规范。通过严抓细管,社区服刑人员的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违规人员逐渐减少。

2.加大监管力度

(1)加强入户走访排查。通过划分责任区,社区矫正支队警察每月都深入到责任区司法所检查指导工作,每季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逐一点名、逐一见面、逐一核对身份,集中谈话和训诫。

(2)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在“两会”“抗战胜利纪念日”期间,严格控制请假外出、实行零报告制度、与检察机关一起入户走访;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每天向司法所报告,每周到现场报到。

(3)加强重点人员核查。对保外就医人员逐一进行核查,建立音视频电子档案。对护照进行逐个筛查,累计封存护照99本,港澳通行证68本,台湾通行证5本;注销护照62本,港澳通行证45本,台湾通行证3本。

(4)加强流动人员管理。2015年针对流动社区服刑人员管理难度大的问题,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接收时,报市局审核备案。

(5)加强手机定位监管。对479名重点人员进行定位监管,工作人员根据运动轨迹随时掌握他们的活动情况。

3.提高矫正质量

开展心理矫正,仅2015年就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讲座17场次,开展心理测量427人次,进行个别心理疏导113人次。扩大社会参与面,建立矫正小组2 435个,参与人数达7 305人。落实适应性帮扶,开展技能培训2期146人次,协调乡镇街道帮助4人解决了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4.抓好业务培训

邀请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禁毒支队、市移动公司等有关单位领导、专家,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不仅使参训人员的刑罚执行意识得到加强,还提高了实战经验。

5.创新社区戒毒管理模式

该市作为黑龙江省首个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动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日常管理工作的地市,形成了政府主导,基层司法所具体执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模式。截至目前,已累计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722人(社区戒毒587人,社区康复135人)。为了保证社区戒毒的监管成果,市司法局在各司法所进行常规吸毒检测的同时,组织专门力量对戒毒人员进行尿检抽查,为吸毒人员远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困难

(一)认识程度不高

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加之宣传不够,一些地方和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认识,很多党员干部,甚至是高层次的领导干部对社区矫正工作知之甚少,有的完全不了解;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也很陌生,对把应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转移到自己的身边服刑,表现出或多或少的担忧与不安;对于矫正对象而言,要求他们按时报到、按时交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有些人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自己不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凭什么要接受社区组织管理。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身份不明确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需要工作人员具备明确的执法身份,而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执法身份,难以对社区服刑人员形成震慑,致使社区服刑人员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服刑身份,认罪态度不好,服刑意识缺乏,对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不以为然。正是由于执法权的缺失,滋生了部分服刑人员漠视国家法律的心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此没有较好的惩戒措施,有的甚至受到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威胁。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素质有待提高

一是有的区、县(市)没有落实政法专项编制,还有个别司法所存在1人所现象,辅助人员配备也不到位;二是大部分区、县(市)社区矫正机构,特别是基层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年龄普遍偏大,还有部分人员属于公益岗位或临时工,不具备较强的业务基础,不能承担起监管责任;三是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待遇较低,社会认同度不高,缺乏奖惩机制,难以调动工作积极性;四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难度大,存在重新犯罪的风险,而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任务繁重,有的身兼数职,随着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运行,心理负担和工作压力加大。

(四)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

个别地方虽然把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有的做到特事特办,现请现批。但掣肘因素多,经费少,保障难度大,基层普遍缺乏必要的交通、通讯和办公设备,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文件精神需进一步落实。

(五)执法部门在社区矫正衔接上不够紧密

社区矫正工作执行需要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密切配合,法院通过判决启动社区矫正执行程序,对同级司法局提请的收监执行建议进行裁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对社区服刑人员出入境证件进行报备。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对以上执行程序已经明确,但仍存在部分地区执法部门在社区矫正衔接上不够紧密的情况。政法各部门联动机制还不尽完善。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委托调查评估工作不配套,社区矫正交付衔接过程中,存在法律文书移交不及时、社区矫正人员交付不到位等现象,影响社区矫正正常开展。在落实矫正对象奖惩措施上部门协调联动不够,从而导致社区矫正处罚及收监等执行难问题。各政法机关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没有达成共识,部门工作合力也尚未形成,没有建立社区矫正信息互动交换平台,未能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信息不对称、衔接不顺畅。

三、对策与建议

(一)各级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就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教育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把社区矫正工作摆到维护一方稳定的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摆上重要位置来抓,及时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切实增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责任感,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要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合力。

(二)加快立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调整范围有限,不能充分发挥法律效力,执法身份问题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已将《社区矫正法》列入任期内完成的重要任务。在立法出台前,各地应立足实际工作,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认真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一条腿是抢抓机遇,争取支持,把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再推上一个新台阶;一条腿是自我加压,自我积累,自我提高,把工作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依靠自己的力量上。

(三)加大力度保障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

积极争取政府、高校、社会各界支持,加大舆论宣传,引导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高校毕业生通过考录扎根基层司法工作;加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在职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合理的干部任用选拔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建立良好的竞争氛围;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发展,加大社会志愿者招募力度,选拔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作用好、效率高的志愿者,协调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业务素质强、能力突出的志愿者,在干部录用和选拔上建议优先考虑,多措并举,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发展不断深入。

(四)多举措解决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一是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二是将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经费,日常行政经费,公益劳动、就业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合理的动态增长机制。三是加强基层工作调研,结合各地生活水平、物价标准,按档次划定经费保障标准,制定社区矫正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确保社区矫正经费的专款专用。四是拓展社会筹资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爱心人士为社区矫正事业捐赠财物、提供服务等支持。五是建议实行以奖代补工作激励机制,对于各区、县(市)在规定期限按规定标准建设完成社区矫正中心和过渡性安置基地的,由市财政给予相应奖励,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六是对特困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适应性帮扶救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融入社会的信心和能力,走上新生之路。

第8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完善法律与监督机制

近些年,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重视和运用。在刑事处罚的轻刑化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非监禁化趋势的推动下,社区矫正逐步进入我国的司法领域。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的重要司法实践,是完善科学化、人性化的行刑方式,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刑罚执行活动,因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对独立领域,可能存在权力滥用及懈怠问题,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强化法律监督,需要转变理念,尝试柔性监督、参与式管理、情感型司法。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观念滞后,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这项制度制定到试行,再到将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规范,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社区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实行社区矫正之前就监外执行的罪犯,之前由派出所监管,交接到司法所后,监管方式、方法发生了变化,而他们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以前就这样也没有出事,现在搞这些东西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很多群众不能接受这种刑罚执行模式,在生活中不愿意与矫正对象交流接触,疏远他们,隔离他们,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同时由于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存在认知上的误区,导致社区矫正手段过于单一,措施可执行性差,难以发挥社区矫正的应有作用。

(二)社区矫正制度、内容不健全。

目前虽然社区矫正工作中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会客、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季度评审鉴定、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 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部内容,但这些制度落实起来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具体实施中受场地、经费、人员等因素制约,一些制度向集中学习培训,谈话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矫正对象的请销假等制度开展存在困难,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只表现在矫正对象的接收、电话或书面思想汇报、签定协议书、谈话教育及走访调查等形式上的基本的监控,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矫正内容规定太笼统、可操作性太差。同时,部分矫正对象因为生计外出学习、外出务工、经商,流动性大,无固定场所,无法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每次的电话汇报,完全是凭矫正对象自己的认识,对矫正对象所汇报的内容,司法所不可能每次都去核实,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实施跟踪矫正,很有可能使这一部分人成为放任脱管的状态,失去了对矫正对象的制约和监管,致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也就难免有些矫正措施和制度形同虚设,达不到实际效果 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这种状况也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难度。

(三)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无经费保障机制,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1.专职人员严重缺乏。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司法行政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方方面面都要顾及,最多的乡镇只有3人,大部分乡镇,只有1人,而且还都是兼职,矫正对象从接收到报到登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流程一环紧扣一环,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自开始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 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

2.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无保障。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走访和审前社会调查等活动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培训时的资料费,和矫正对象联系产生的通信费用等这些工作都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成了负担。有的时候费用都是由社区工作人员自己埋单,导致社区工作人中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尽力所为,缺乏工作的创新,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办公场所设施简陋。由于社区矫正经费投入有限,配套设施跟不上,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的学习、活动、培训没有场所,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矫正档案等表面工作上,乡镇有专门的办公室和相应的办公设施很少,没有活动学习的场所,还有的和乡镇的其它综治部门共用一个办公室,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深层次的发展。

(四)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导致职责不明。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督,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缓刑、假释做出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依法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实施监管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如何监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管监外执行罪犯工作是基层公安机关任务重要工作内容,在社区矫正立法细则出台之前将公安机关负责的五类监外执行罪犯中的其中三类移交司法所进行双重监管,势必出现权责不清的现象,并且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

(五)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乏力,监督观念陈旧。

社区矫正的实施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社会控制网络的扩张。当前检察机关中,由于重刑观念或无明确法律依据,或人员配备、经验不足等原因,未能及时对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纠正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合法权利容易被执行机关所忽视,有时甚至对这些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而予以侵犯或剥夺,但由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救济程序缺失或渠道不畅,往往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社区矫正中普遍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直接涉及矫正对象的实体性权益,往往由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操作,缺乏必要的制约,得不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同,影响矫正工作的权威性,有待于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和强化。

二、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单等多种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向人民大众进行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内容、目的和意义发放宣传资料,改变群众传统观念和思想,争取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担忧和不安的心理,以便使社区群众、社会团体组织进一步认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进而主动关心、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大力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矫正制度,规范矫正内容,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矫正手段。

一是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形势、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使其在思想上真诚反思悔过,行动上老实服刑认罪。二是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方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实施心理矫正。三是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根据矫正对象年龄和身体状况,灵活采取多种公益劳动形式;根据矫正对象职业状况,具体确定公益劳动时间、程度和方式;根据矫正对象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性质、类型和强度。四是制度矫正。根据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考勤、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以及问责、考核评议、联系会议,思想教育等制度,以保证矫正的效果和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有效地整合矫正工作力量,保障经费投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要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经常性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从事矫正工作的能力。要充实和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切实增加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统一服装,挂牌上岗、持证上岗。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切实建立以司法所具体实施,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村委会(社区)为骨干,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网络。乡镇应聘用和配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负责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等日常工作。在村委会(社区)组织调解主任、民兵连长等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和情况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使他们具有能够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要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并真正落到实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力度,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

(四)尽快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质量。

1.社区矫正工作写入刑法后,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以及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义务、法律责任等都要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行刑机构设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还要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作为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持证上岗,对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才能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也才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9篇

一,健全工作机构

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县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组建了两支队伍.一是组建了兑镇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由镇财政,民政,劳保,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兑镇司法所,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同时,各村(居)委会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17个.二是镇组建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共有成员12人.同时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募社区矫正自愿者,共招募干部,教师,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共30余人.三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设置了妇女帮教组,青年帮教组,为社区矫正步入正规化管理渠道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

二,建档立制

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居)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规范“接收”,“解除”程序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司法所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镇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八项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司法所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四,专题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如交通肇事罪安排社区治安防范巡逻等.二是每个社区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司法所,各社区落实.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如矫正对象李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以及子女间关系紧张试图杀害家庭成员被判三缓五,置入社区后自觉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与家庭成员间无法在继续生活下去,无颜面在与亲戚邻居们相处沟通,几乎失去生活的勇气.通过心理疏导,家庭成员间的沟通,摆脱了她心理上的阴影,目前她与丈夫,子女关系融洽和睦,重新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五,人性化改造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如:对曹某的走访,了解到他的犯罪过程是哥们义气,帮人打架,在被判缓刑后,自认为是其一生中的污点,他这一辈子就此完了,对生活,对今后的前途十分悲观.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谈心,教育,使他重新燃起了生活的风帆,父母由原来对他不放心,担心他会走极端,现在他父母亲对他很放心,多次感谢司法所对他儿子的帮教.据统计,今年仅通过心理疏导,就打开4名矫正对象的心灵,唤醒了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勇气,并为2人解决了低保问题.

六,正面引导

第10篇

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努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制江苏建设纲要》,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引进现代“教育刑”先进理念,实现法律服务机构与社区矫正无缝隙衔接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社区矫正的“瓶颈”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它隶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将那些罪行轻微或者经过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在国家机关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资源以及社会力量,在判决、载定或确定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目的。 1.社区矫正的问题症结 社区矫正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展产生了一定的束缚和影响:从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看,民众对社区矫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司法部门在对执法主体的责权利的研究定位点、适应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践行上看,社区矫正的法制化程度还不高;从维护司法~的作用上看,对犯罪人的法定权利意识仍有不足或缺漏;从管理模式的形式上看,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运用欠缺,科技含量还较低。因此,为了顺利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序进行,提高社区矫正的高质有效,国家司法部门应制定一部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法律,设置专项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提供经费保障,配套相关条例和措施,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形式、内容和流程,规定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同时,修改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现行法律,为社区矫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实现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法制化提供技术支撑。 2.社区矫正的矛盾焦点 “纲要”中指出“司法机关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可条文粗疏、笼统;虽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也有社区矫正的若十规定,但在实际工作流程中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同时,在市场经济特殊的转型期阶段,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模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元化,社区对罪犯监督管理的“瓶颈”日趋凸显。一是随着市场经济形式发展的不断变化,社会综治形势总体趋于稳定的同时,大案、要案、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刑事案发总量居高不下,公安武警严打防控任务日益繁重,现有警力超负荷运转,从而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上难以投入更多的精力、警力,使得监控的威慑力与督导的领导上产生矛盾;二是随着城市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卫星城镇的不断崛起和旧城改造,人户分离现象愈演愈重;无当地城市常驻户籍而滞留在城市进行务工、经商、探访、旅游观光、中转和路过等活动人员的不断增加,社区的监控压力日益增大;某些社区居住人群混杂,地处城乡接合部真空地带,使部分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服刑人员,脱离户藉所在地,另辟居所,逃脱监控,群众监督与社区防控基本流于形式,使得因缺乏矫正条件而被判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与社区正在矫正的对象相比,在矫正尺度与法律的公平、公正处理方式上产生矛盾。三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下岗职工、社会失业人数的增多,社区服刑人员自身在就业、生活、医疗、子女入学等保障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在需要社会相应的组织给予协调、指导和帮助时,而恰恰现行的法律没有这个方面的职责要求,使得社区矫正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法律的支撑上产生质量效率的矛盾。因此,只有行之有效地解决社区矫正的“瓶颈”问题,才能促使矫正对象成功地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着力点 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对部分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服刑人员在社区进行“修理、剪枝”和重新“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因而,矫正是否高质有效,事关公共社会安全和司法改革的成果。 1.重视“小社区、大社会”的矫正理念 社区矫正的关键在于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形成社会再生资源,其核心是矫正质量,形成可资资源。为此,“小社区、大社会”的矫正理念,是指在省或市司法机关的宏观领导下,以区(县)司法局、街道司法所为基本矫正组织,统一领导或指挥辖区中的派出所、矫正工作者、矫正志愿者、各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厂矿企业、学校、社会服务保障组织融为一体,并以社区为单位划分矫正执法区域。各社区矫正执法区域,应编组多支功能不同的区域矫正执行小组,实行既有重点,又有较大覆盖面的多层、多道监督防控部署,采取积极有效的矫正措施,对在社区服刑的犯罪分子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依法矫正。通过矫正领导管理机构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司法机关协调社会的相关部门,指导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保障以及其它社会等问题,保证社区服刑人员从思想上得到彻底改造,顺利完成人格的重新社会化,回归社会和融入社会。 2.重视矫正的监控能力 社区矫正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防止因社会和人为因素的变化而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出现反复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依法打击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质的刑事犯罪等各种犯罪活动,层层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构建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保障。一是精心构筑群防群治网络,全面推行定点哨、流动哨、义务哨的“三哨联动”机制,形成交叉、立体、全方位的治安防控网络;二是各类群防群治队伍纳入派出所管制,由管段民警管理、指导、考核和组织沿街巡逻、干道卡口、定点设伏、区域警戒的监控机制,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督导的协防矫正态势,提高社区矫正的监控能力和水平。 3.重视矫正的方法手段 社区矫正应依法组织“矫正”,加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服务意识、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对矫正对重塑改造意识、回归社会意识。着重在提升破解难题上下功夫,在提高矫正工作本领上下功夫,在实施矫正的方法手段上下功夫。一是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听法制讲座、看法制园地、办法制知识竞赛、读法制报刊、唱文明歌曲、做文明事、干文明活”等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形势、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使其在思想上真真切切反思悔过,行动上老老实实地服刑认罪,顺利地完成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地改造任务。二是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档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进行心理分析,适时心理咨询,实施心理矫正,帮助其树立正常的心态,增大其心理的承受能力、排除其犯罪的诱惑力、加强其外界的抗干扰力,增强其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信心,促使其开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的能力。三是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灵活采取多种公益劳动形式;根据矫正对象的职业状况,具体确定公益劳动的时间、程度和方式;根据矫正对象的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的性质、类型和强度。通过组织其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既增强了其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使社会和受害人在心理和精神上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同时也较好地维护了其矫正对象的自尊。四是制度矫正。建立和完善与矫正践行相适应的工作制度,是现行法律的有效补充,更是矫正质量的重要保证。社区矫正组织应根据“五种服刑人员”的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制度,每日见面考勤制度、问责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联系会议制度,思想教育制度、公益劳动制度,根据犯罪人服刑、认罪和改造的现状,适时制定或下发矫正工作的系列规定、措施和通知等,使社区的矫正对象在制度的约束和束缚下,朝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有序、规范地进行。 三、社区矫正的“节点” 因子 社区矫正工作头绪繁琐,组织复杂,复归活动任重道远,社区矫正的工作环节很多,抓住主要的关键节点,能促使矫正工作事半功效。 1.核查社区矫正对象数量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矫正对象数量核查的准确与否直接涉及到社会各个行业部门、法律服务、刑罚制度、社区管理、劳动就业、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的相互配合问题。核查内容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载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正在社会服刑的“五种人”的数量;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但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处于哺乳期、生活不能自理对社会构不成危害的人数;职务犯罪、技术犯罪、参加团体犯罪、个人因素主体犯罪以及故意伤害、放火、xx等暴力刑犯罪的人数;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罪的人数。核查矫正对象的数量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基础工作。为此,区(县)司法局、街道司法所应下发 “矫正对象核查”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核查重点、核查方法与要求、统计与上报等。 2.合理确定矫正比例 矫正比例特指实际矫正对象的人数与社区人口总数之比。确定矫正比例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关键工作,比例的确定应根据社区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以及社区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人口数量等有关资源条件。具体确定多少,应根据社区的矫正承受能力或者帮教能力而定。矫正能力是指在3至5年内或可以矫正对象的人数。它是确定向社区输送矫正对象的数量以及选择帮教社区的基本依据。矫正能力的指标为矫正比。一般经济发达的地区,矫正比较高,相反要低一些。矫正比的适宜度可根据本社区的经济状况、社区的各项建设程度,以及社区的人文文化和通往社区交通状况。矫正比原则上可确定为1:100或者1:50,但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比值,具体比例,应根据本各社区的矫正能力确定。 3.灵活选择矫正形式 目前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的形式上,美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采用家中软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连续的报告中心、罚款、赔偿、社区服务等不同的社区矫正形式。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需要,依据核查矫正对象的数据和犯罪类型统计,有针对性地设置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电子监控和中途训练所等一些轻重不同的惩罚矫正形式,从而使社区的矫正功能发挥至极效。 4.及时组织科技矫正 经验表明,社区矫正的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的进步和高新技术的应用。因此,组织科技矫正主要包括建立“一个平台、一个数据库、一个无线集结群网络、一套管理维护机制”的矫正基础工程。 “一个平台”,即在本社区地理信息系统上,叠加矫正行动需求的信息而建立的基于gps的覆盖全地区的矫正应急指挥的网络平台。“一个数据库”,即建立社区矫正应急处置预案数据库。数据库主要用来储备总预案、分预案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犯罪的应急指挥处置方案,还有各种有关需求的矫正信息,并根据情况进行等级划分。“一个无线集结群网络”,即各块、条、行业或企事业部门、省、市、区(县)、街道四级矫正组织及相关的业务部门或服务单位、社会保障组织等,应建立大功率电台以上的应急联动系统。“一套管理维护机制”,即建立一整套章程和管理办法,包括信息的维护、动态更新等,为了检验其系统在应急时刻能否起到关键作用,可结合治安防控演习,完善其功能。 5.适时进行队伍培训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必须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为此,适时进行队伍培训是保证矫正质量的首要前提。组织队伍培训主要采取的方式:一是实施专题式教学。将国家政策、法规教育,治安形势、矫正发展趋势等分若干个专题供学员进行研究和学习,通过让学员解决真实性问题,来掌握隐含于其中的知识,形成解决当前矫正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的能力。二是按矫正基本知识、运用规律、参观见学、总结提高的步骤实施全过程培训。矫正基本知识,主要侧重于讲清解决矫正工作的基本问题;运用规律,主要是给出背景材料,实施案例、实例教学;参观考察,组织学员到具有典型的矫正社区参观考察,把专题研究引向深入;总结提高,主要组织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结合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撰写研究报告,并组织交流,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辅助力量 素质 选任 培训

一、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

(一)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概念与组成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目前,社会整改工作系统基本上是以街道、乡镇司法办公室为主体;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判工作,对犯罪者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对象进行重点监督。因此,广义的社区矫正辅助队,除了司法社区矫正法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是直接负责;狭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从事,参与纠正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本文主要研究了社区矫正辅助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因此,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包括三大类:(1)基层社会组织;(2)社会团体(3)社会志愿者,即社区矫正志愿者。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辅助力量还包括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者其家属。

1.社会基层自治组织

社区矫正即将犯罪人置于社区内并给以监督、管理、帮助及保护,以最终促使其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是社区自治组织的重要内容。通过参与社区矫正,社区自治组织,一方面可以凝聚社区的向心力,曾加对社区的关心度;另一方面,在社区自治组织也以提高自己在社会大众的政治地位,显示其号召力。参与社区矫正,不仅包括组织本身,包括各下属机构的组织,当然,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并非空泛地“参与”,二是设立专职的社区矫正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大大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力量。

2.社会志愿者

矫正工作要求在尊重社区矫正对象意愿的基础上,并为之安排一对一个帮助他的志愿者,志愿者应该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教育,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改造罪犯者并对其安置,相关部门和组织应积极要积极为这些志愿者创造条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参与机会,增强后备资源和力量并加强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公民做义工是从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的,其基本素质都较高,社会地位也非常高,广受尊敬。志愿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我国该用立法的形式确定,这是非常必要的。

3.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社会发展需要培养成熟的社会中介组织,民间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服务,不仅要组织政府资源,更要良好利用社区资源从未进行。将带罪之人安置在社区中进行教育培训并改造,如果不充分调动社区群体参与到教育改造,不仅在社区矫正的质量上不被保证,而且罪犯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得不到有效控制,其结果是社区矫正破产。

4.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者家属

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者矫正对象的近亲属,是社区矫正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家庭是人的第一生活环境。家庭环境对个人的影响,最初就是通过家庭的媒介来进行的。家庭尽管不是个体社会化过程的全部,但它却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二)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作用

1.社区矫正辅助力量为罪犯提供帮助和服务,给予尊重和关心,使其顺利的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到囚犯提供特别的帮助和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帮助他们解决个人和家庭,邻里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同时,尽可能使犯罪人和犯罪受害者关系上的恢复,重塑社会稳定,建议美好家园。

2.积极配合专业矫正力量充分利用社区的综合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共同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经常运用尊重、接纳、关怀等价值理念则有助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关系。社区矫正工作者是刚性的管理,而社区矫正辅助力量是柔性的介入,辅助力量的介入使社区矫正工作刚柔并济,共同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

(三)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地位

目前,我国能够走入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在当前情况下,能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发挥自身作用的唯一法律依据就是一个规章,而辅助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职能和权利却无法可依。因此我们应该培育专业的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壮大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法律权利的代表,而辅助力量是矫治工作的权威。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除有司法人员和公安民警等担任外,还需要大量的专业的辅助力量来担任,二者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共同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目前,社会工作者的素质问题比较受关注,相关学界讨论频繁,刘强教授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具备的以下四品质:熟练掌握社区执法的基本内容和在社会上的要求;提高创新意识,但社区矫正辅助力量与司法所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不同,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从事社区矫正的帮助、保护工作,除非由社区矫正机构授权,一般不参与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应注重个人道德品质,特别是应具备的基本素养、知识素养、责任素质。

三、社区矫正扶助力量的选任

除上述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外,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选任,还要区分如下类型:

(一)社区校正员

社区校正员在社区基层自治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中选任,各个社区可以区分情况,选一名到数名。社区校正员是社区专职的矫正工作者,虽然是不具备执法权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但是由于其代表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也具备一定的权威性。社区矫正员的选任,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保护司制度。根据1950年颁布的《日本保护司法》,保护司的使命在于:“以服务于社会的精神,在帮助犯罪者改善和更生的同时,努力开发引导预防犯罪的社会舆论,为地域社会环境的净化,有益于提高个人及公共福利。”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员的选任,应当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社区建设工作进行,选派社工、法学等专业的大学生或者有治安保卫经验的转业军人,长期扎根社区,从事社区矫正员工作。

(二)参与社会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

目前,我国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几乎不存在,社区内可利用的主要是治保安、联防队、巡逻队等组织,但是这些组织的主要功能是犯罪预防,不能对社区矫正工作承担主要责任,最多只能协助社区矫正员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报告矫正对象的不良活动情况。笔者认为,基层社区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下,建立专业性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或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小组。将这区内愿意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帮助保护的社区居民吸纳到志愿者协会或者小组,统一分配资源,将帮教对象落实到具体的志愿者身上。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小组的成员,应当由社区内居民组成。

(三)社会志愿者

社会志愿者,应当是来自于社区之外的力量所组成。如社区所在地域的某些单位集体组织的职工、某些学校零散的大学生等。社会志愿者与社区志愿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社会志愿者不居住在矫正对象所在的社区,既有较大的流动性,因此对矫正对象的情况不太了解。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对社会志愿者进行一定的审查,防止因社会志愿者工作的随意性而带来某些负面影响、消极的影响。

五、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培训

1.社区矫正的成员,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职能的专门培训,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掌握涉及到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掌握必要的社会工作方法和技能;对其成员的心理训练,掌握其心理变化趋势等。

2.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的成员,由于其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要帮助并保护他们,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社会工作的技能训练和心理训练,以促进与矫正对象相处得好并能正常与其沟通的必要技能。

第12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 艾滋病 特殊群体 创新管理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十余年来,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除了一般群体的矫正,对于社区矫正“特殊群体”的研究与管理,却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为此,调研组对云贵川3省5县(区)的其中32名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长达一年半的跟踪走访调研,利用问卷调查①、个案访谈以及三角测量②的方法从管理者、被管理者、社区居民“三位一体”的视角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进行全方位阐释,填补在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研究方面的空白,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

一、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特点

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双重身份,一是艾滋病患者,二是社区服刑人员。调研组对该32名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其中,从性别上,男性27人,女性5人,男女比例接近5:1;从年龄上,以青壮年为主,其中“30―35岁”7人,“36―40岁”11人,“41―45岁”9人,“46岁及以上”3人;从矫正类型上,缓刑6人,暂予监外执行26人,监外执行比例超八成;从感染原因看,性传播3人,吸食29人,依然是艾滋病病毒传播的罪魁祸首;从犯罪原因看,与有关犯罪14人,占总人数的43.8%,分别为贩卖罪10人、运输罪3人、持有罪1人;财产类犯罪12人,占37.5%,其中盗窃罪7人,抢劫罪5人;侵犯人身安全犯罪4人,占12.5%,其他原因犯罪2人,占6.2%。通过对比总结,发现该群体的基本特点如下:

(一)经济拮据,生活困难

有学者曾指出: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应该说,经济收入低和生活困难,是弱势群体的一般性或首属特征。[1]而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正是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调查中,有75%的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认为“自己现在的经济和生活状况比一般人要困难”,而认为与“他人相当”和“比一般人更好”的分别占18.8%和6.2%。此外,从犯罪成因看,财产类犯罪占37.5%,类犯罪中仅贩卖就占到71.4%,而“以贩养吸”正是这一群体经济拮据的无奈之选,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在经济和生活上所面临的特殊困境。

(二)身体脆弱,内心敏感

艾滋病又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它是由于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后引起的一种致死性传染病。[2]当病毒感染者的免疫功能被破坏到一定程度后,身体抵不住艾滋病病毒的进攻,此时的身体异常脆弱,其他病菌容易乘虚而入,使人发生多种疾病。调研中,虽然社区公众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歧视度达51.0%,但与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自身感知到的歧视(75%)相比,仍然存在不少差距,这说明,虽然社区公众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仍然存在一定歧视,但有很大程度是因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自身内心敏感所致,存在歧视内化的特点。

(三)人格缺损,潜藏危机

特殊问题人群大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人格缺损或危险心理倾向。正如吉登斯所说,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虽然现代化给人类文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我们对于消极意义层面上的现代性“摧毁”却无法完全加以控制,致使人的“身体和自我产生出一种窘困”。[3]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和人格正是处于这样的“窘困”之中。

调查发现,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对患病前后家人对自己的态度变化,感觉“比原来更冷淡了”的占59.4%,“更加关心”和“没啥变化”的分别为9.4%和31.2%,这说明他们缺乏家庭及亲情温暖,此前也有研究表明,导致罪犯回归不了社会的原因,首先是家庭不接纳,罪犯多由此心灰意冷,无所寄托,究其所由,是因为曾给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4]在个案访谈中,司法所长也常提到“(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常不按时报道,经多次警告,仍不报到,不汇报行踪,不服从管理”,而不遵守社会规范,经常违法乱纪,也正是型人格的具体表现之一,存在极大的危险性。

二、现行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认知不足

1.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认知

首先,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对外界歧视感知存在偏差,有歧视内化的特点,并且在访谈中也发现,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与他人接触时,使用较多的字眼便是“做贼心虚”、“看不起”,说明现行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歧视和排斥内化的心理,另外,有76.5%的受访者存在“被矫正就是没事了”的轻刑主义思想,加上对自己的健康状况表示担忧,普遍存在“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心态。

2.社区矫正工作者认知

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主体,其认知状况是矫正工作开展境况的直接来源和客观反映,其思想意识高低也将直接影响管理矫正的实际效果。调查中,有65.5%的工作者认为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比其他对象更难管理矫正,25.0%的工作者认为两者差不多,更容易管理和没法比较的分别占1.2%和8.3%,在实务中,工作者“不敢管、懒得管、没法管”的现象也比较突出,长此以往,正如有学者所言,不仅让人觉得社区矫正的惩戒性大打折扣,执法部门的威信力也受到了影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5]

3.社区公众认知

社区公众认知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矫正对象融入社区的难易程度,并且艾滋病常识越缺乏对艾滋病及艾滋病病人的歧视与恐惧越强。据图表1,有5道有关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常识题能回答对4题及以上的仅占43.2%,尤其对于蚊虫叮咬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是否会传播艾滋病这一问题,本不会传播,但有超过69.5%的受访者对此表示担忧。

此外,公众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担忧的另一个原因为其罪犯身份,担心他们的存在会对自己的生活区域产生威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公众大都采取避而远之的态度。

(二)社会支持网络欠缺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网络的支持。

1.物质支持网络

物质支持一般是以政府为主,社会各组织为辅,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的支持方式。近年来,国家在艾滋病患者的财政投入方面不断加强,尤其对于感染者的就医以及子女教育等实施“四免一关怀”政策,极大解决了感染者看病难的问题,但由于部分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感染者“讳疾忌医”、民间资助不足等原因,帮扶内容和帮扶对象仍存在一定的盲区和漏洞。

2.精神支持网络

调研组通过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精神需求同公众给予力度回应对比发现(如图表2):精神支持呈现出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迫切的需求性和社区公众给予力度的有限性矛盾,75.2%的人愿意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帮助和精神支持,但具体给予过的仅24.8%,这说明公众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精神支持不足,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三)矫正教育个别化得不到体现

鉴于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在经济、身心等方面的特殊性,矫正教育个别化显得更为重要。调查得知,大部分地区心理矫治并未被实际运用,尽管所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承认心理矫治应占工作的最大比重,个案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手段,但目前一些矫正工作人员制定的个案矫正方案,内容简单空泛,针对性不强,致使个案矫正流于形式。[6]现行对于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大多属于迁就式管理(54.8%),“一锅炒”的占18.5%,矫正教育个别化占20.9%,其他方法占5.8%。教育个别化尚未得到切实体现。

三、管理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要求

(一)做到有法可依,坚持依法管理

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属于特殊群体,但艾滋病并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护身符”。张林江指出,我国以福利改善和人员行为规范相关管理政策,已经难以适应变化的形势。需要根据每个特殊人群的特点,从社会关怀、个体权益保护的角度,构建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化解当前及中长期可能出现的特殊人群矛盾诱因。[7]在实践中,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权益保障难、日常管理难、矫正教育难、收监执行难的问题给社区矫正工作的持续推进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因此,在给予相应物质保障的前提下,还需强化立法,明确其在日常管理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维权措施和法律后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尊重合理诉求,保障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重在对“服刑人”的关注,而不是对“服刑人过去的不法行为”的追究;是对服刑人今后个体和社会发展提供条件,而不是对过去行为的惩戒和威吓;社区矫正的法治模式应该旨在从“社会控制”向“保障与服务”转变。[8]坚持“以人为本”的相对开放式的刑罚执行,需要基于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回归社会为工作出发点和行动指南,因此尊重其合理诉求保障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对弱势群体来说,制度赋予的权利本身就不多,而现有权利又因多种因素影响被有意无意地剥夺,为此,对于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国家和社会的态度应是关爱,即保护和帮助,而不应是在强烈歧视下的强制与隔离。

(三)高度保密意识,保护个人隐私

中国是一个传统礼法思想影响深远的社会,所谓“一人一口吐沫都能淹死人”,加之艾滋病起于“性乱”的社会认知还有很大市场,所以“免于恶名侵害”的权利对中国的艾滋病关联人群来说就有特殊重要的意义。[9]除此外,中国自古就有“犯罪就是丢老祖宗的脸”的传统思想,并且有“家丑不外扬”的思想潜文化,这就要求在日常的工作管理中,尊重矫正对象自身意愿,保护其隐私权,这也是减少艾滋病矫正对象在生活中遭受歧视、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有效途径,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医务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识,将艾滋病患者社区矫正对象信息保密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艾滋病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四、对改进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建立部门合作机制

其一,加强与医疗机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除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检查外,还需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职业暴露防治知识的专门培训,并为其定期进行HIV抗体检测,建立起完备的健康档案。[10]为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和矫正工作者提供充分的医疗保障,减缓其日常担忧。其二,强化公检法司及监狱部门协调。现在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大多属于迁就式管理,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形态,究其原因,首先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身体情况特殊,另一个重要原因便是部门间职能不清,遇到事情相互推诿,能躲则躲,谁都不想碰这个“烫手山芋”,以至于给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有可乘之机,造成“管理难、收监难、执行难”的尴尬境地。为此需厘清部门职能,强化领导责任机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及突况协调处理机制,化难为易,化繁就简。其三,推进与特色高校相互合作。在此方面,大有可为。例如,可充分发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监狱学、矫正教育学,云南警官学院在“禁毒防艾”等方面的特色办学优势,充分调取优势资源,高校可以为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优秀后备人才输出、高素质志愿者等充实队伍,建立理论研究与培训交流基地。同理,司法行政部门也能把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时反馈,做到理论与实践点对点契合,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佳化,此外,司法部门也可以为高校提供实习机会以及一些资料数据,形成互利互惠,资源共享的良好局面。

(二)加大反歧视宣传,改善其社会处遇

一个社会不可能完全消除所有的歧视现象,但是一个现代社会、健康社会,应当首先做到在制度安排上、政策制定的层面上进行合理的设计,以杜绝并防止正式的歧视现象。[11]对于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的歧视问题,加强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反歧视宣传,改善其社会处遇刻不容缓。调查发现,公众对艾滋病常识越缺乏对艾滋病及艾滋病病人的歧视与恐惧越强。为此,从法律法规上,需明确反歧视条款,完善“特殊人群”社区矫正管理办法;从国家政策上,对于愿意为艾滋病患者矫正对象提供关怀与救助的企业和机构,国家给予优惠和补助政策;从宣传动员上,既宣传普及有关艾滋病的传播防治常识,也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内容,创造善待艾滋病患者社区矫正对象的舆论氛围,多管齐下,使反歧视内容和效果深入人心。

(三)扎实社会支持网络建设,壮大社会“援艾”力量

搞好社会建设,发挥社区功能,丰富社会资源,是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护的重要平台。当下对于社区支持网络的构建,首先需提供一定物质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需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摸底核实,对确实需要资助的对象登记造册,按实际情况进行梯度补助,由矫正工作者管理发放。其次就是要调动社区成员积极性,让他们积极地参与到社区活动中来。采取以社区为基础的综合干预,通过动员,可以促进社区成员了解、关注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给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防止大众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漠不关心甚至歧视,缓解公众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误解。最后在社区建立以党委牵头,司法、卫生等多部门配合的一对一帮扶制度,让矫正教育个别化得到加强,形成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社区互助氛围,让居民在良好的氛围中得到熏陶,壮大社会“援艾”力量。

总之,对于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关系到我国艾滋病防治工程的建设,也关系到我国司法行政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不仅需要到每位医务工作者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探究与努力,更需要每位责任公民的参与和支持。宽严相济,协同配合,积极进取,才能共同为社区矫正“特殊群体”的管理、矫正与服务开创新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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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贡太雷. 人权发展视阈下的中国社区矫正[J], 评论,2014(1),110- 189.

[9] 单纯.论艾滋病关联者人权保障的法理特征[J].法治研究,2013(12):4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