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7 17:22:22

各位领导、评委:
下午(上午)好!
我们村是绩溪远近闻名的文明村,历来民风纯朴、治安稳定。农村经济连年增长,公益事业不断推进。村两委干部开拓进取,敬业奉献,全体村民人心思富,富而思进。特别是2003年10月村级规模区域调整以来,原创:邻近的陈村、东干村整村并入,尚田村成为拥有2000多人3100多亩耕地的中心村,全村干部群众本着"并村更应并心"的宗旨,团结一心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先后被评为“县文明村”、“市文明村”和“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并作为“全市生态示范村”上报待评,村党总支还被县委评为“五个好”村党组织。
我们申报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有其独到的区位优势和群众基础优势,首先,尚田村、组干部和群众投入新农村建设积极性空前高涨。经过近年来的共同努力,全村干群深刻体会到:只有不断发展,全面提高农村综合发展能力,农村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才能持续、健康、稳定。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和提高!
其次,近年来,在村两委干部的身体力行下,村容村貌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生了喜人的变化,3个自然村之间实现了村村通公路目标,目前村村公路"路灯亮化工程"和总投资80万元的"村村通油路工程"正在有条不紊地运筹之中。使地处岭南岭北交界地带的尚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交通便利信息灵通等有利条件。
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优势明显是我们尚田村较为突出的特色之一,“尚田西瓜”凭其瓜甜个大在市场上倍受消费者青睐,目前全村已形成千亩绿色西瓜生产基地。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除原有的传统木材加工外,笋竹两用林培育示范基地,经过近两年的高效运作,使盛产元竹资源的尚田村,在提高元竹附加值的加工上,为农民增产增收开辟了新渠道。
此外,我们尚田村的农村经济发和社会发展水平在全乡来看,相对较高,加上领导班子凝聚力战斗力较强,组织发动群众能力较好,村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思路清晰,建设氛围浓厚。2005年村集体收入实现3.6万元,全村人均收入达到3150元,位居全乡之首,无论是在捐资助学修桥补路,还是在扶贫济困/科技兴农上,广大干群都能以发展大局为重,齐心上阵,劲往一处使,汗往一处流。
更为难得的是,我们村在农村结构调整,双培双带等活动中涌现出了一批经济状况较好的致富先锋,他们乐于奉献,乐于带动更多的群众发家致富,他们投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热情较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促进派!
以上5大优势寄托着我们尚田村2000多名父老乡亲的殷切盼望,体现着广大干群极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和干劲!而近年来,多位省市县领导视察和指导尚田工作时,热情洋溢的讲话中,对尚田村的工作思路和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对尚田的发展未来充满了希望!
各位领导,同志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党当前一项艰巨而又光荣的历史任务,给我们尚田村带来了难得的发展好机遇,我们全村父老乡亲企盼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和扶农措施,更愿全力以赴投入建设美好新农村行列之中,为此,在村两委的倡议和全体村民的共同商定下,尚田村将紧紧围绕中央“20”字建设目标,遵循“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群众自愿投入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三大原则,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以增加农民整体收入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主攻方向,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全力抓好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联合成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具体办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估监督。
盟(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审核整理相关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进行项目实地评估;整理相关推荐材料,做好公示和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各级科协、财政部门落实计划。
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自治区及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对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全国科普示范旗县(市、区)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坚持“全国百强农技协”、“全区星级农技协”、“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全区星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三、宣传动员
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通过区内主要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农牧民公开评比和筛选农牧区专业技术协会、农牧区科普示范基地、农牧区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条件和申报程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牧区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报送典型经验事迹材料;填写推荐表;提供相关登记、奖励有效证件和有关照片;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整理审核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包括①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②登记、奖励证件和有关照片③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④3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③公示材料);向所在盟(市)科协和财政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盟(市)科协、财政局汇总所属旗县(市、区)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整理,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向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各盟(市)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在推荐名额内,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向中国科协和财政部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推荐材料。
五、公示监督
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将本行政区域内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上报所在盟(市)科协、财政局。
为扎实推进全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工程建设,选拔评选一批综合素质高、创业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群众公认的农村创业人才,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百名农村创业人才工程的意见》(**发〔2007〕17号)和《**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才发〔2007〕1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选拔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条件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选拔范围是:在我市农村工商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经营者;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储运和农机服务的带头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头人以及在农村从事其他类别生产、经营、管理领域的农村人才。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身体健康,具有参加培训的强烈愿望;创办领办的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所从事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储运等行业,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突出,并愿意传播自己的生产技能和经验,以技术、资金和管理知识帮助带领当地农民共同致富,得到群众认可和社会公认。
二、选拔程序和办法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层层筛选、择优确定的办法,按照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组织考察、社会公示、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是:
1、申报。农村创业人才由所在村或企业推荐,也可由同行举荐或个人自荐,填写《**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申报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成果资料和业绩证明,报所在镇党委。
2、初审。各镇党委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查证、核实成果和业绩,提出申报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
3、评审。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人选。
4、考察。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详细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5、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对考察确定的人选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
6、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汇总评审、考察和公示等情况,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市委审批。
7、命名表彰。市委、市政府授予“**市农村创业人才”称号,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三、推荐数额和材料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类别和数额是:在我市农村工商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经营者70名,种植养殖带头人20名,农产品加工储运、农机服务带头人和经济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其他类别生产经营管理领域的带头人10名。
推荐百名农村创业人才需提供的材料有:1、综合报告(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全面体现本单位推荐申报情况,注明推荐人选排序,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2、《**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申报登记表》一式2份;3、《**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推荐申报情况统计表》;4、创业人才典型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5、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荣誉证书原件和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工作业绩的原始材料(验审后退回)以及复印件各1份,6、税务、计生、环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1、3、4均用16K纸打印并报盘。
推荐申报材料要齐全规范,各镇党委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并将所有材料于8月25日前一并报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市行政办公中心721室联系电话:341****电子信箱:********@),逾期不予受理。
四、有关要求
1、要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在全市开展百名农村创业人才选拔工作,是为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人才保证的需要。各镇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搞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意见和方案,掌握了解农村创业人才的推荐范围和标准条件,把推荐选拔的过程,变成农村创业人才自我教育、自我鞭策、振奋精神、干事创业的过程,变成浓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社会风气的过程。
2、要发扬民主、公开推荐。推荐农村创业人才要坚持群众路线,面向社会,广泛举贤荐才。既要重视各级组织的意见,又要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真正使推荐的对象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起到选拔少数人、调动一大片的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镇、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和风貌。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形成村民自建住宅小区。(新版删除该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因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二章
范围划分
第六条
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控制区域内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严控区城。具体范围包括:街道办事处、镇的全部区域,武广新城、湘江新城等规划覆盖区域,总体规划其他相关规划覆盖区域以及因建设需要规划控制区域。
农村村民在严控区城内新建、改(扩)建住房进行严格控制,若符合建房资格确须建房,则通过安置房解决或在规划的村民集中建房点内建设,如在村民集中建设点建设确存在困难的,经区政府同意,可因地制宜、相对集中建设。
在严控区城内属于D级危房等级的,由镇人民政府、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D级危房处理,拆除原建筑后按原建筑面积、原层数(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2层)批准改建。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暂未编制城乡规划的区域进行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并编制规划报市规划局批准(此两段删除)
第三章建房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拆除重建的;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节约使用宅基地,层数不得过1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不符合镇、村庄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五)选址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切坡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农村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民代表或户主签字同意);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人建房资格审核后分期分批在其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符合建房资质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以及村委会人员联合实地踏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先后报送规划天元分局、国土天元分局核实核准。
第十二条规划分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
国土分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及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对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的,不予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应在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取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及治违中队一同实地放线,划定四至范围,承担批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申报材料时应填写接收材料清单,由接收人签字后交申请人保存。
镇人民政府、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及相关部门每次移交材料时均应填写材料移交清单,接收材料人员应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在踏勘时应对村民建房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用清单形式一次性告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应当对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党接受监督和检査,如实提供情沉和必要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村民建房审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及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村民集中建房的设计方案按照区建设局委托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关图纸统一规范,若村民要求自行委托设计,其委托设计的方案须报区建设局核准后报规划分局审批。
第二十条房屋建成后,规划分局应对房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符合程度予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分局对房屋的用地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规划和用地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手续办理费用,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镇、村以及相关部门不得搭车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农渔发〔2019〕1号)及《2021年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精神要求,加快构建和拓展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进一步推进我市稻渔综合种养力度,实现稳产保供、绿色发展。在完成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为遵循,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振兴小站稻为契机,加快构建和拓展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将稳粮增收、质量安全和三产融合作为稻渔综合种养的总体要求,以保障粮食生产供给为根本,科学、合理、高效发展稻渔综合种养产业。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对象范围:稻渔综合种养规模超过1000亩的镇街的,且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实施周期:2021年4月1日-12月31日。
(三)实施面积:稻渔综合种养实施面积7000亩(示范面积2000亩 推广面积5000亩 注:7000亩面积不包含2020年武清区稻渔综合种养项目面积),重点支持稻蟹、稻小龙虾综合种养。各镇街依据任务数(附件1)落实本区域面积。
三、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规模范围:规模连片面积在500亩以上,5000亩以下的稻渔综合种养基地。
(二)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且有意愿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的国有企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承包合同期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申报之日与土地发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在两年(含)以上。
四、示范项目建设内容和补贴标准
(一)建设标准
具体建设标准详见《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附件2)。稻小龙虾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参照《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原则上利用原沟渠进行改造。
(二)补贴标准
稻渔综合种养补贴资金:主要针对稻渔工程建设符合《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的示范基地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用于稻渔工程、苗种和饵料等费用,按照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稻渔工程、投入苗种、饵料等资金总额的50%(以审计报告核定为准),每亩最高补贴200元(武清区补贴示范基地共计2000亩)。
五、示范项目补贴方式级
财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安排,项目单位先行建设,经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由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市级统筹部分安排补助资金。
六、示范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向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及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4)。
(二)审核论证
镇街农办对申报单位送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上报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组织专家论证。
(三)项目验收
1.项目单位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申请区级验收应提交材料如下:
(1)《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5)
(2)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6)
2.区级验收
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接到验收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对照《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7),并将项目核查意见、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部门组建验收专家组,结合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听取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结合现场核查意见,充分讨论质询,形成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当场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专家验收意见表》(见附件8),并将全部验收资料整理汇总成册,以正式文件于10月3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见附件9)。
七、实施路径
(一)成立工作小组
建立示范基地,以点带面扩大生产规模。建立示范基地2000亩。通过示范基地的建设引领稻渔综合种养发展,辐射带动周边稻田开展稻渔综合种养,辐射带动面积5000亩。
(二)以科技为支撑,做好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培训2-3次,通过微信、下乡指导等方式解决种植户实际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三)时间节点安排
4月-6月,完成示范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和核查检查等工作;完成辐射带动面积的基础设施改造。
7月-9月,对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解决日常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完成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结题验收,
10月-12月,完成河蟹的起捕上市和稻米的收割工作,总结项目取得的经验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八、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
成立项目工作小组,由农业中心主任任组长,相关镇街农办主任、水产科成员为组员,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方案的制订、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成立以水产科为成员的技术小组,负责项目的技术支撑、宣传培训及日常技术指导工作。
各镇街农办负责项目的初步遴选和申报工作,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审查,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检查督导。领导小组要加大检查力度,督导种植户落实稻渔种养面积,明确具体单位和具体地块及负责人,开展产前、产中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组织技术服务组,做好宣传工作。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观摩会,加大宣传力度。
附件:
1.2021年武清区稻渔综合种养项目面积分配表
2.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
3.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项目申报表
4.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实施方案撰写格式
5.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6.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出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模板)
7.项目现场核查意见表
8.专家验收意见表
9.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备案材料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4.15
附件1.
2021年稻渔综合种养新发展示范项目
面积分配表
项目镇街
示范面积(亩)
推广面积(亩)
上马台镇
900
2500
黄庄
600
1500
大黄堡
250
500
崔黄口
250
500
附件2
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
稻蟹种养设施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稻田中华绒螯蟹(Eriocheir sinensis)(以下简称河蟹)养殖的环境条件、稻田条件、稻田工程。
本要点适用于天津地区稻蟹种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 5116 无公害食品 水稻产地环境条件
NY/T 5361 无公害农产品 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
SC/T 9101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
3 环境条件
稻田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NY 5116、NY/T 5361的要求,水源水质符合GB 11607的规定。
4 稻田条件
稻田面积10×667m2~20×667m2作为一个养殖单元为宜,也可根据现有进排水渠划分养殖田块单元,面积一般不超过50×667m2。排灌自如,保水性好。
稻田插秧前施用高效低毒除草剂进行除草,并一次性施足底肥,投放扣蟹前检测进排水渠、环沟、田间沟水质。水质符合NY/T 5051的规定。
5 稻田工程
稻田进排水渠、田间沟可进行疏浚后作为河蟹养殖所需沟坑使用,原有渠、沟加上新开挖沟坑不超过稻田总面积的10 %(不得低于5 %)。
5.1 环沟
沿田埂内侧挖环沟,沟宽0.8 m~1.0 m,沟深0.5 m~1.0 m,坡比1.2:1~ 2.0:1。
5.2 暂养池
田头自然沟、塘经整理后作为河蟹的暂养池;或将稻田排水渠外侧的渠道加高加固,修挖环沟后使用。
5.3 进排水口
进排水口设在稻田对角或相对侧田埂上,用网包好,网目以河蟹苗种不能外逃确定。进排水管选用PVC材料,管径0.25 m~0.30 m,铺设时进水管下壁与稻田地面高度相平或略高,排水管上壁与稻田地面高度相平,一般相差一个管径的高度。管口周围田埂夯实、不留缝隙,防止进排水时的细微水流带走蟹种。
5.4 田埂
田埂应加固夯实,埝埂高0.6 m,顶宽0.5 m~0.6 m。
5.5 防逃设施
每个养殖单元和暂养池,在四周田埂上用塑料膜或尼龙膜等材料建防逃墙,拐弯处呈弧形,上部高出地面 0.5 m~0.6 m,埋入土下0.1 m,外侧用木桩和绳子将防逃材料固定,接头处光滑不留缝隙。
6 尾水排放
尾水排放符合SC/T 9101的要求。
(小龙虾养殖充分利用稻田原有沟渠,并参照《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建设)
附件3
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申报表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
区 乡(镇街) 村
承担单位性质
专业合作社 企业法人 其他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
稻渔综合种养建设面积(亩)
主要养殖品种
蟹£ 虾£
主要建设内容
包括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哪类稻渔设施(稻蟹、稻虾),一个项目中包含两种稻渔设施,分别说明建设规模。
项目总投资
万元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
万元
实施进度安排
2021年 月至2021年 月
项目完成目标和预期效益
所在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实施方案撰写提纲
《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实施方案》申报的基础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如实反映项目的基本情况。该实施方案请参照以下提纲撰写。
一、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具体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年限、进度安排。
二、项目建设目标
项目完成后达到的目标等。
三、项目资金来源及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及资金管理方式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
项目完成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五、申报项目所需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年检有效期内)
2.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年检有效期内)
3.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在有效期内)
4.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项目区地理位置图、项目建设平面图(很重要,要求标注四置),建设前的照片(照片要有明显的标志性参照物)
附件5
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承担单位:(章)
序号
内容
打勾
1
是否按照要求完成批复的内容申请报告所列全部建设内容。
£是
£否
2
如有项目变更,是否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如无变更无需勾选。
£是
£否
项目单位承诺事项
本人承诺项目建设期间严格遵照相关标准执行,无违法违规事项发生。
申报人(法人):
项目单位:(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出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一、封面(ⅹⅹ区ⅹⅹ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目录
三、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四、项目完成情况
1.前言。简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资金投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等;
2.报告正文。项目建设内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情况及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照片(要求建设完成未进水的照片,照片要有明显的标志性参照物)
五、项目申请文件、批复文件、项目论证意见、变更申请(如有则提供)等
附件7
项目现场核查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法人
项目建设地点
市财政补贴资金
万元
核查责任单位
项目现场核查意见:(如文字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现场核查人员签名:(后须附核查人员签到表,列详细信息,包括单位、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
年 月 日
附件8
专家验收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法人
项目建设地点
市财政补贴资金
万元
验收责任单位
验收意见:(如文字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专家签名:(后须附专家签到表,列详细信息,包括单位、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
年 月 日
附件9
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备案材料
一、 区完成稻渔综合种养情况总报告
二、验收申请
三、通过验收的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含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照片)
四、各项目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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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团支部申报材料范文3篇本文目录先进团支部申报材料范文先进团支部申报材料先进团支部申报材料申报班级:09—05 (总分95) 申报理由: 思想政治教育(自评分27)理由1:12月5日由本班团支书组织班级团支部协办的“众人拾柴火焰高 我为迎评做贡献”主题团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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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出“中央财政在三农方面继续给予大力扶持”,进一步改革财政支出结构,在政策上继续向农业发展倾斜,集中优势资金,应用新型投资制度,大力促进农业发展,到2020年为止,争取建设完成8亿亩,最好达到10亿亩的高标准农田。制订农业发展新规划,应用一致标准,对农业生产进行有效监督,统一上图入库。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增加生产内容,大力加强设施建设。继续推行创新、绿色、开放的发展原则,争取实现农业现代化。为了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自六个方面进行了总体安排:一是进一步打好现代农业发展根基,使农业生产在国际上提高竞争水平;二是大力保护自然资源,发展绿色农业;三是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帮助农民实现经济增长;四是实现城乡共同发展,建设高标准新农村;五是加快加大农村改革,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六是始终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依据国家部署,国家发改委等各个涉农部门将认真研究中央关于农村工作安排,为了促进涉农企业与合作社的快速发展而不断推出扶持政策。农业部为了加快农村建设步伐,制订工作重点,主要以农村改革、农业科技、农业信息化为重点。如农村改革当中:鼓励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发展;保证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完成;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金融保险;实现农垦改革。农业科技及信息化当中:发展现代农业科技使其成为系统;促进现代种业发展;大力提倡农业实现机械化;加快农业信息化发展。这些政策都存在于中央一号文件当中。
“十三五”标志着我国传统农业逐步转变为现代农业,表明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制订的起点是历史上没有的,而遇到的问题也是历史上没有的,面临的任务也是历史上没有的,与人们常说的“六期同至”相同:“十三五”是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促进农业农村大力发展的有机阶段,是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时期,是提高农业竞争力水平的时期,是农村改革成败的主要时期,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发展阶段。我国当前正着力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要以“一个目标”为重点,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要做到“一条主线”,也就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坚持“一个中心”,也就是保证农民不断增加收入;达到“六个全面提高”,也就是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实现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三五”的开始就是2016年,国家确定在2016年继续发展几个具备资源优势、较长产业链条,一二三产业可以实现融合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省、市、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希望能够融入比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多出几倍的社会资本,以此发展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与水平,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转变农业发展形式、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与实现农民持续增收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自2014年起,为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现立项科学化、规范化与制度化,保证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具有较高的针对性,收到较好的效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实行滚动式,不再对外公布项目如何申报。在推行年度滚动计划过程中利用滚动编制、滚动实施进行,规定一年的时间。在2016年,国家在农业方面将会继续加大补贴力度,投资者要充分研究国家政策,力争每年可以申请三个项目,能够得到补助资金200万,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有希望达到1000万以上,有的还会更多。再有,不但包括国家财政补贴,每个省还设置了专项农业扶持资金。国家专项扶持资金主要是投放于农业产业当中,所以要求农业投资人员要对其认真分析,结合项目申报人员,一定会获得成功的。但申报农业项目要求具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而且项目主管部门也具有一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涉农企业与合作社怎样研究国家政策,怎样提前做好申报工作,是提高企业申报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1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两种:一是培育良种;二是具有一定优势的示范项目。
培育良种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培育良种及加工基地;二是原种增大种植;三是脱毒马铃薯良种培育基地;四是牧草种子培育基地;五是园艺类良种培育生产示范基地。
具有一定优势的示范项目有三个:一是畜禽良种;二是水产品苗种及养殖;三是秸杆养蓄,主要有主秸杆养蓄示范与秸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会详细规定不同项目的品种和地区、承担项目单位具备的条件、承担哪类建设、需要上缴哪些证明材料等。项目要求在每一年都会有一些改变,但大的方向不会出现变化,如培育良种和加工基地在2015年与2014年,在农作物的品种和地区方面都做出了一定内容的改变,农作物良种数量发生了变化,增加了一个,也就是大豆良种培育及加工基地;负责培育良种的省区没有变化,还是25个,但由福建和青海代替了黑龙江和西藏。申报单位条件当中,对种植生产、加工、储藏人员、检验人员、化验人员的专业技术条件进行了调整,可以进行一定的放宽,只规定了数量方面,关于2016年的申报项目可以参考《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具体申报要求》。
2 项目扶持方式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经营投资在给予补贴时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补助,二是贷款贴息。财政补助资金主要投放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贷款贴息主要投放于具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也可以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主体投放。项目申请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向上申请。
3 对项目资金配套趋势分析
申请项目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国家和地方配套资金数量是多少、对企业资金有什么要求等。国家与地方配套资金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比例,国家资金大量投放于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地区,对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给予一定的支持。
关于项目的自有资金,国家在政策方面也给予了较大的照顾,自2011年开始,项目自筹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下降,同时改变原来的三类地区而成为两类,不同地区需要自筹资金比例有下面这些变化:
自筹资金比例由原来的一半改为现在的20%的有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大连、宁波、青岛等省(市);自筹资金比例由原来的40%改为现在的10%的有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市、区)以及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4 申请开发项目应注意事项
4.1 弄清国家支持的品种和区域
要认真研究项目品种与地区要求,申报项目单位要积极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掌握国家支持的品种和地区,如果本范围没有项目,那么可以在筹备中引入项目,有利于以后再申请。
4.2 项目所用土地条件
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土地可以是租赁土地和承包地,对租赁和承包合同有时间规定,使用时间必须在10年以上(培育农作物良种和培育马铃薯良种的基地使用时间要在5年以上),如果需要建设长期性建筑物,那么所占用土地一定是属于自己的土地。
4.3 主要建设内容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填平补齐为标准选择项目不同建设内容,建设内容可以分为田间工程、土建工程、仪器设备农机具、辅助设施工程等,分别对其进行规划开展施工建设,对其进行分类有利于建设过程中分清主次,而且所需资金也可依据一定比例使用。
4.4 项目建设主体的要求
关于申报项目建设的单位条件保持不变,项目建设归当地政府管理,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5 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明确思想、原则及目标任务
(一)明确指导思想:按照中国科协和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此次组织实施“计划”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全省农村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不断加强农村科普示范体系和科普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让科普工作真正惠及农业、农村、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二)明确实施原则
按照中国科协和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各级科协要认真了解并深刻领会《实施方案》的实施原则,使“计划”在我省顺利实施展开。
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大局,按照中国科协与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总体要求,把“吉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与服务我省“三农”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效结合,把促进农村的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作为我省农村科普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标准。
二要社会举荐,立足公益。评选范围要面向社会各界,凡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并要以立足农村科普工作战线为主,注重社会公益效果,为植根于基层的农村科普组织,百业科技致富竞赛评选的科普致富能人及农村科普带头人创造更好的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坚持从我省中、东、西部农村区域划分特点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业区域特点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等农业发展实际和客观规律,将能够有效促进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技协、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及优秀的科普示范带头人大力扶持并予以推荐,着力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作为我省农村科普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实施好、落实好。
(三)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及结合我省实际,各级科协要认真明确目标,抓紧落实任务,将“计划”组织落实好。通过“计划”的有效实施,逐步在我省广大农村建立起适应需求、服务农民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扶持并建成一批示范作用好、带动作用大、综合实力强的农村科普示范体系;组建起一支高素质、专业性强的农村科普服务队伍;培养一批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并以此为基点,建立适应当前我省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有科协特色、上下贯通、运行高效的农村社会化科普服务体系,进而形成科协组织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农村科普工作运行机制。
1、以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为突破口,向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实用技术、新品种、新信息的引进和推广,不断提高农民的科技意识,增强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推进农村经济发展。
2、以建立农村科普示范体系为载体,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示范乡镇、科技示范村、“一站、一栏、一员”建设等农村科普示范网络体系,向农村和农民积极宣传推广农业技术成果,传播先进技术和市场信息,普及科学生活知识,形成速度快捷、运转有效的农业信息传播渠道,实现科普信息和农业信息的有效流通。
3、以培养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为基础,通过乡土科技人才、农业专家和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为深入开展农村科普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4、以强化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建设为保障,通过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建立集科普宣传、技术咨询服务、科技示范辐射等功能为一体的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面向少数民族地区的广大农民群众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二、科学掌握推荐范围及条件
(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范围:凡经政府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县级以下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含县级)均可推荐。
推荐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确、遵纪守法、管理规范;
2、获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奖励;
3、拥有农户会员在100户以上,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协会组织成立3年以上,前景看好,有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地农民年均纯收入的20%以上;
5、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推荐范围:建立在农村、面向农民和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场所。
推荐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2、曾获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表彰奖励;
3、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
4、常年开展面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等科普活动,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三)农村科普带头人
推荐范围: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的农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
推荐条件:
1、长期从事农村科普工作,热心农村科普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2、曾获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表彰奖励;
3、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致富,提高农民素质和专业技能方面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曾获得省级农村百业科技致富竞赛大王、能手称号的科技致富能人具有优先权。
(四)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
推荐范围:在少数民族地区成立,面向少数民族群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
推荐条件: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
2、科普宣传设施健全,工作基础较好,科普工作队发挥的作用明显;
3、曾获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表彰奖励;
4、常年面对少数民族群众开展科普活动。在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贡献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与认可。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效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是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科协要充分认识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重要意义与深远影响。对“计划”的实施,各级科协领导要亲自主抓,积极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培育典型计划及实施细则,探索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计划顺利实施。
(二)广泛组织,严格推荐
1、名额确定。按照中国科协与财政部联合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要求及结合我省各地区农村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省科协确定了各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示范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名额,并下达到各市、州。
2006年,各市、州可推荐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各2个,农村科普带头人各1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推荐1个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经省科协与省财政厅核实、筛选,将在全省选出3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2个农村科普示范基地,2名农村科普带头人,1个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向中国科协和财政部申报。
2、申报时间。各市、州的推荐工作截至到2006年9月10日,各地要将申报推荐名单及材料一式五份报省科协科普部(推荐材料需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正式报送的函;各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和相关材料。
3、申报办法。各级科协与财政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国科协与财政部联合签发的《关于组织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通知》及《“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由县(市、区)科协与财政部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及手段,广泛动员当地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申报,通过县级科协与财政部门审批后,向市、州科协申报。市、州科协汇总各县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在省科协下达的推荐名额内,提出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
省科协与财政厅将联合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各地上报的推荐名单和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吉林科技网”及有关媒体上公示10天,公示期无异议的,向中国科协和财政部推荐,参加“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与个人”的评选。
4、各级科协与财政部门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和有效经验,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各市、州科协要认真做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在12月中旬将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科协科普部。
省科协科普部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农业科技档案的管理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如何使农业科技档案在推进农民增收及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谈几点想法。
一、农业科技档案归档范围及要求
1.农业科技档案是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生产、技术开发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的归档范围是科技档案齐全完整的重要保证,是整个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凡是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科研文件材料均属于归档范围。包括: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科研课题经费申请及批件、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试验方案、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实验过程中的重要原始记录,田间调查、综合分析报告。计算文件,检验文件,设计文件、图样,工艺流程,专利申请,重要的国内外来往文件,课题阶段总结、中期评估报告、年度进展及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成果申请表、鉴定证书、科技成果奖励与审批文件,获奖凭证(奖励证书及奖状、奖杯、奖牌,专利文件及证书)。科技转让合同、协议书,新品种销售转让协议及批复,成果推广应用中形成的技术文件及工作总结,国内外同行评价及用户反馈意见及技术成果宣传报告等文件材料。
2.农业科研文件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科技档案的质量,对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的要求,一是,课题主持人要分阶段进行科研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以便在研究工作结束后,确保科技档案材料能够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并对所交科技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负责。二是,要求原件归档,且文件制作材料必须易于长期保存。书写工具应选择蓝黑水或碳素墨水,不能用圆珠笔、铅笔来记录归档材料。三是,确定合理的归档时间,对研究周期长的课题按阶段归档,采取每年一次将当年形成材料归档的办法,研究周期短的课题在任务结束时及时归档。
二、提高科技档案的质量,创新服务方式,为农村经济发展助力
1.及时收集档案材料,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全面。档案资源建设是实现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农业科研院所要加强档案资源建设,走出传统收集的圈子,跟踪、挂靠研究课题,积极主动地向科研人员收集课题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研究试验阶段形成的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试验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总结鉴定验收阶段形成的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决算材料等,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形成的材料(有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推广应用阶段的方案、总结、扩大生产的设计材料、工艺文件、转让合同、用户反馈意见等。
2.农业科技档案部门要科学规范管理,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撰简介、简报、文摘汇编、手册等二次农业档案科技文献。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存储数字化、管理自动化、利用网络化的优势,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统一相关数据格式,实现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编研成果包括公开出版物和内部参考,这是开展农业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一条重要途径。挖掘农业科技档案资源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从农作物新品种、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新成果推广等方面入手,编研各种载体的农业推广技术资料。利用室藏档案资源编研水稻、果树、花卉、畜禽、食用菌等新品种简介以及推广技术材料,汇集多项科研成果与新品种介绍。根据科研成果制作光盘、宣传版面、多媒体、照片、录像带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科普宣传材料,充分发挥档案信息的科普宣传作用。
3.农业科技档案浓缩了大量的农业科学技术信息,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指导思想,把农业科技档案应用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主动配合科研人员,结合科技下乡活动,将农业经济信息送门入户,提高农户科学种养技术,从而加速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农业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是直接影响到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科技档案要更好服务于现代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业科技信息传播,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实现信息资源服务生产力,才能挖掘出现代农业科技档案潜在的价值,将科技档案资源转化为生产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助力。
作者:姜丽贤 单位:靖宇县科技局
第二条 县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预算管理,专款专用;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3、择优支持,严格把关;4、公开透明,依法监督。
第三条 县农业发展基金由县委农办、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县农业发展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是包括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农业项目。
1、能明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
2、对农产品品牌宣传、推介和展销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对引导企业争创品牌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3、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补助(包括:农业“五新”产品的开发普及、成果推广,荣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励);
4、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村容村貌整治,生活污水,禽、畜污水排放治理);
5、效益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建设、森林资源、水资源保护及环境整治;
6、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基地建设、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
7、农业市场运营拓展、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8、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的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9、农、林、水、禽、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0、其它推动农业发展专项补助奖励;
11、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化升级、争创品牌(荣获中国弛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市知名产品)的奖励办法,参照《县鼓励争创农产品品牌的意见》(政综[]168号)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 农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为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县政府设立农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农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审核审批,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县委农办具体负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县委农办根据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按程序给予申报。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确定和考评。
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按以下方式执行:
1、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农口各涉农部门、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按主管部门项目安排计划,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提交与资金用途相符的材料、证明等,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把关审核后报县委农办、县财政局;
2、由县委农办对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单位的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形成专项基金使用安排计划,提报领导小组研究。
3、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专项基金使用安排计划进行审批;
4、根据审批意见,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专项基金使用单位。
5、项目申报时间:一年申报一次。
第四章 农业发展基金的监督
第八条实施使用农业发展基金的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县委农办、县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县政府报告年度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县委农办、财政局、监察局应当对县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进行监督和检查。县审计局应当对县农业发展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对申报单位予以处罚;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以提高农村健康水平为目的,以改变农村环境卫生面貌为手段,以动员农民自觉参与为载体,通过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使我乡农村面貌得到明显改善,卫生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得到保障,为我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目标任务
各村支部、村委会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严格对照“卫生村标准”,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逐步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和卫生日常管理,做到硬件建设上台阶,软件管理上水平,建立健全卫生效管理机制,力争“十一五”建成一批县级卫生村。
三、实施步骤
(1)组织动员阶段(年11月20日——12月20日)。各村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召开动员会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发动群众广泛参加,加大宣传力度,广造舆论声势迅速形成“创卫”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年12月20——年3月30日)。结合实施方案,突出重点,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全面开展整治活动。
(3)巩固提高及申报阶段(年4月至7月份)。总结经验做法,自查找问题,进一步强化措施。申报的村达到《卫生村标准》的要求,由村支部、村委会向乡爱卫会提出书面申报,乡爱卫会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了达标考核(申报不受时间限制性,只要认为达标就可申报,行政村内有2个以上新农村建设点的必须申报)。
(4)命名表彰阶段(年7月至9月)。乡爱卫会接到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指导,二个月内组织人员进行实施考核鉴定,考核合格后将予以命名表彰,对命名表彰的地方今后将给予以项目倾斜予以鼓励。
四、措施与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民参与,创建和谐。
各村支部、村委会要充分认识创建卫生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创建卫生村活动是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一项重要任务,是依靠群众参与,实现村容整洁、环境优美,促进乡风文明,提高农民群众卫生素质的重要载体,也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的有效途径,更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性工程。
各村支部、村委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县级卫生村活动,要以“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方针为指导,切实解决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水乱流,垃圾乱扔,道路泥泞以及生活安全饮用水和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较低,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不强等到各种卫生问题。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创建卫生村工作。
(二)统筹规划,认真组织,狠抓落实
1、制定创建规划,加强技术指导。各村要按照“村组联动,以村带组,统筹规划,狠抓落实”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创建卫生村工作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到典型示范引导,层层抓好落实。要依据《“创建”标准》,加强专业技术指导,力争建成一个村,带动一大片。
2、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创建卫生村的核心建设和管理。各村支部、村委会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重点解决改水改厕、道路硬化、绿化和垃圾、污水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要将涉及新农村干部建设的资金捆绑使用,从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扶持。
各村必须做到“五个落实”:一要落实配备清扫保洁人员,二要落实门前“三包”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制;三要落实垃圾处理收集及处理点(挖坑填埋)集镇要配备垃圾桶、村庄周边等重点部位的监督管理;四要落实污水渠沟的畅通,拆除乱搭乱建,清理乱堆乱放,五要落实开展除四害消杀活动,消除孳生地。
3、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深入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病意识,改变群众行为和习惯。乡、村中小学校应开设健康教育课,做到有教材、有教案、有课时、有考评。乡村委会所在地的卫生院、卫生室(所)应设置健康教育专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全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结合旧村改造,正确处理建新与拆旧的关系,严格按照依法编制的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
第六条 各镇区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祖孙三代同住一宅,第三代已年满20周岁,确需分户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
镇区办所在地及城乡结合部,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镇区办所在地的区域范围由镇区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报X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20周岁的;
(二)申请宅基地面积高于166平方米;
(三)原有宅基地能解决分户需要的(已达到400平方米(含)以上);
(四)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全体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镇区办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状况,户口是否属本村农业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包括现有宅基地几处、位置、面积等);
2.对申请人拟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标有四至尺寸的示意图等;
3.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意见,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
4.镇区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本村建设用地的现状图、规划平面图,并标注明该处宅基地所处具体位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符合条件且齐全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到现场进行地籍测绘、丈量定界,组织填写《权籍调查表》等有关材料,报X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进行登记造册,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接到审批结果后3日内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村民自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权属证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镇区办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由土地所在地镇政府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整理与原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X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向X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
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由于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可以购买本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注销土地使用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
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五)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已建住宅且不影响规划的,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原籍有宅基地并已建房的,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未批准重建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流转宅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户要有两处以上宅基地;2.流转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3.流转的宅基地必须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4.受让方必须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住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