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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实习报告

时间:2022-11-17 08:47:40

商贸公司实习报告

第1篇

南开大学 法学双学位xxxxx级 xxx

关 键 词

诉讼参加人 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 审判委员会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1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2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02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02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第2篇

当然,整个过程是相当繁杂的,首先谈生意这一环是基础,没有客户需求就谈不上产品出口,因此业务员必须在网上努力寻找客户,有了客户才有开始。一般在此过程中,业务员必须接受客户的询盘,实习中我所见的包姐在网上聊天就是接受客户询盘,即向客户介绍产品相关信息和细节问题以及向客户报价。当业务员和客户沟通确定初步意向后,客户通过快递把样品和加工细节数据传过来,公司按客户要求把加工完成的样品快递给客户,客户确认样品合格后会再将样品寄回,同时下订单。业务部在接到订单后,制作出“出口合同审核表”再交销售部制成销售订单,然后由销售部下达生产任务书(我所在的公司业务部和销售部职能分工并不明显)。

生产车间在接到生产任务后,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并且安排生产,从产品生产到出厂这是备货阶段,产品出厂后要进行验货,属于国家法定商检产品的还要到商检局办理商检手续。这个过程要制作好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外销合同信用证、商业发票装箱单、换证凭单等单据,以便商品在出口口岸接受商检。在备货过程中,业务员还要提前联系船公司进行租船订仓,同时与报关行联系,准备好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发票、外销合同、出口许可证、商检换证凭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送货通知等单证委托报关行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实习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报关”和“运输”都是委托公司做的,但是商检这块由销售部的陈经理办理,可能是他和商检局的人员比较熟悉吧。

公司的产品运到码头后按规定船期装船运输直到交到客户手中,当然在实习过程中从产品出国门到抵达另一端是看不到的,但是通过了解我知道了装船出运也要准备很多单据,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场站收据副本、装运通知、海运提单、出口许可证(正本)、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等。

客户收到货物后自然要支付货款,国外的客户一般会通过信用证支付,而这便是公司财务部的工作了,结汇期间财务部还要到外汇管理局进行申报,将取得的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还有向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

以上就是我在公司粗略了解的外贸过程了,当然有许多不懂和不准确。但是在实习中也有一些体会和收获,以下小结一下实习的收获并归结一下大三学习的重点:

1. 加强英语的学习

对于外贸从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写传真、书信等,如果专业英语基础不好,就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就我所在的实习公司,老总告诉我公司基本要求员工英语过六级,英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 要学会制作单证

实习过程中,外贸业务各个环节的单证数不胜数,而且多是用英文制作的,有的单证即等同于合同,非常重要。因此,大三学习实务课时要特别注意掌握。

3. 注意专业课与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应该将各们知识综合运用。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去了解商品学科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去了解价格学、国际金融及货币银行学的内容;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时,就应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科的内容;讲到争议、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去了解有关法律的知识等等。我所在的公司专业生产电机,所以如果做业务首先要下生产车间了解电机的生产流程,还必须了解各种型号电机的性能、价格、特点等等,而且在业务中当然要对国际法有所了解,因此在大三学习专业主干课时还必须拓宽知识面,多了解一些贸易外延知识。

4. 要多实践

第3篇

××镇经贸委述职报告

各位代表:

我把今年半年以来经贸委的工作向各位代表汇报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民营经济情况。今年以来,继续加大了民营经济扶持的力度,认真组织实施了民营经济“1232”、“1233”工程,加快了民营经济非凡是规模企业的发展,全镇民营业户发展到628户,民营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达18家;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民营规模企业发展到3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一家,从业人员389人;民营企业营业收入完成7200万元,同比增长43.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800万元,同比增长69.81;民营经济上交税金万元,增长28。

(二)招商引资、外经外贸情况。经贸委、招商办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以项目推进我核心,以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发展民营经济工作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我镇的资源优势,加强招商队伍,不断拓宽招商渠道,采取集中招商、专业招商、企业招商等多种形式,积极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先后和××*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公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电子公司、××××××公司等战略投资者建立了合作关系,新建了××××××××*工贸有限公司、××××电子厂、××新型环保砖厂、××*石材加工厂、等企业,带动了全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截至6月底共有6个项目落户田黄,合同利用资金万元,实际到位资金万元,分别增长38.6和31.4。外经外贸工作有了新的发展,今年上半年,在谈利用外资项目1个。并不断吸引资金注入企业,实现企业规模上档升级,依托丰富的资源优势,主动寻求出口商帮助出口,与××××*花生米进出口公司等企业建立了稳固的关系;针对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实际,加强了和外经贸局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渠道向境外输出劳动力,目前已经想境外输出劳动力12人,加快了外经贸工作的步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以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自己深感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学习上,自己对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更新不够,与上级要求还有差距;工作上思想解放不够,习惯于按部就班,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不够;发展上,我镇的诸多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与先进乡镇相比还有差距;民营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规模发展、集群发展的差距大,经济外向度较低。对这些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将认真加以解决。

三,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我将以这次评议为动力,认真总结工作,制定整改措施,自我加压,尽职尽责做好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二是进一步优化环境,为招商引资搭建平台,结合镇党委政府的整体规划,搞好田黄民营经济园区的规划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发展环境。三是立足丰富的矿石、农产品、劳动力等资源搞好在谈项目的跟踪洽谈,并抓好已建项目的跟踪服务,营造以商招商的良好氛围。四是加强与外经贸局等有关单位的联系,以“××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为依托,积极申报农产品自营出口权,并注册“××××”商标,进一步扩大农产品销售市场。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各位代表批评指正

第4篇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实习报告—法学类”版权归所有;请注明出处!

分析及认定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2001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

第5篇

一、项目教学法的实施

(一)项目主题的形成负责这五门课程的有三位老师,针对课程内容及课程要求,三位老师共同拟定三个题目:

1.某甜品生产厂家为生产一款高端曲奇需要从一新西兰奶制品厂家进口奶粉。

2.某鞋厂为生产一款着名品牌鞋需要从意大利一皮革厂进口半成品优质羊皮。

3.某玩具生产厂家为生产一款高端电子玩具需要从日本某电子厂进口电池。

两个班级的学生每个班级分成三组,每组4~5个人,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其中一个题目。要求一个项目的双方要分属在不同的班级,以激发学生的竞争性,提高参与的热情。学生选好题目后即可以假定所在小组为一个公司,公司为一家已经存在的实际的公司。因为已存在的公司拥有比较全面的背景信息,学生可以利用已有的资源,更加方便直接的定位公司、自己以及产品,更好的进入角色。在这一步骤中,学生可以在商务英语课程中学习专业术语的使用;可以在商务英语写作老师的帮助下书写公司简介,产品推广报告等;商务管理老师帮助学生学习公司活动、商业分析模式、公司的组织结构、资金的来源与使用、竞争、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策略、产品的定价、分销、促销等。这一过程的阶段性成果可以体现为公司英文简介、商品介绍及推广报告、公司人员分工及职责分配、SWOT及PEST分析报告、市场营销策略计划书等。学生在分工及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可以更好的了解自己以及团队成员的优势和劣项,在团队里进行资源分配,形成优势互补。

(二)项目计划的设定学生已经在假定的公司有了自己的分工,下一步的计划就是在充分准备之后联系出口厂家进行贸易沟通,并在贸易意向初步达成的情况下,对贸易细节进行最终的谈判。在这一步骤中,学生可以学习国际贸易课程中的国际贸易术语、包装、运输、支付、保险、贸易流程、合同等;从商务英语写作课中学习要约、询价、报盘、还盘、接受的书写方法;学习商务管理课程中的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激励、商务沟通、团队管理、危机管理等;在商务谈判老师的指导下学习商务谈判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从谈判之前到之后所要做的工作及注意事项等。阶段性成果可以为书面形式的要约、询价、报盘、还盘及接受;公司进行本次贸易的预算单;员工激励政策;对方公司背景调查的资料汇总;谈判小组成员分工;谈判计划书;贸易合同书等,学生还可以进行模拟谈判以增加谈判的胜算。这是知识大量积累的一个过程,每一个新的内容与所要完成的任务密切相关,学生会有意识的把这些与项目联系在一起,很快把知识应用起来。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并在团队合作、集体荣誉的激励下仔细思考、推敲、沟通,并相互帮助、鼓励、监督。

(三)项目执行各小组都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进入正式谈判。谈判的过程及成果即是之前所有知识积累及准备效果的集中体现。贸易合同书及谈判记录单是项目成果的最终体现。在谈判过程中,学生可以在自己搭建的舞台上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教师尽量不参与谈判过程,但需要在旁观摩,以便之后给出准确的评价和指导。

(四)项目结束,评价和总结在项目完成以后,学生先以公司会议的形式在小组范围内进行交流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总结的内容包括对各项准备工作的评估,谈判过程中应用策略的评价以及完成整个项目的经验教训。评价和总结对项目教学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再次审视自己的学习目标、过程和效果,是锻炼学生思辨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为进一步确认项目教学法的实施效果,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数据采集。问卷主要针对知识的学习情况、综合能力的训练以及性格的培养三个方面进行调查。问卷每个题目有五个层次的选项:

(1)完全同意;

(2)基本同意;

(3)没有明确观点;

(4)基本不同意;

(5)完全不同意。

从问卷的结果看,学生面对自己取得的成果普遍反映能够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学习中,感受到学习带来的幸福感和成就感。在知识学习方面,92%的学生表示在学习中有明确的目标,88%的学生会主动阅读课外材料。带有明确目标的扩大范围学习,提高了信息输入的数量和质量。80%的学生表示对进一步学习有所期待,学生的学习热情已经被调动起来,对下一阶段的教学做了良好的铺垫。在综合能力培养方面,84%的学生表示有更多的机会进行沟通,在团队协作过程中的交流对合作及沟通能力有良好的促进作用。76%的学生表示对将来的职业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这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清楚未来职业对知识及技能的要求,在学习过程中有意识的去进行补充和提高,而且有利于学生未来的职业 规划。在性格的培养方面,表现最为突出的是92%的学生能够积极的处理矛盾,并能够听进同伴的建议,这无论在性格培养上还是在心理健康方面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而且大多数学生通过项目学习表现出了合作性和分享精神,愿意为他人考虑,在自己完成任务的时候尽量方便后续工作的进行。这是在其它英语教学活动中很少涉及的方面,也更加健全了在教学中实现对学生积极性格的塑造。在评价和总结的环节中,各商务英语课程教师也要积极参与其中,评估学生们对自己的评价,以班级为单位从自己任课科目的角度对学生的学习及项目的呈现做出指导和总结。教师在对学生完成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的过程中,可以调整从选题、指导、激励、协调等环节的参与程度。根据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充并根据学生在完成项目过程中体现的学习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合作能力、规划能力等综合能力进行评估,在下一阶段的教学中可以有侧重性的培养。

第6篇

关键词:传统国际贸易;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课程体系

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制造业成本不断上升,传统外贸竞争优势弱化。虽然我国是全球第一大贸易国,但经济结构仍然有待完善、外贸质量有待提高,产业转型升级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相比于传统外贸,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为保持经济外贸增长、促进创新创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做出了重要贡献。事实上,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产业转型的新业态、改革开放的新窗口,并在塑造互联网时代的国际经贸新规则。

一、内蒙古地区外贸的特点及问题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5)统计,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总额达994.2亿元人民币,同期GDP总额为17770.19亿元人民币,外贸总额占GDP比重为5.59%,与全国相比,所占份额严重偏低。同时,内蒙古的外贸企业也面临着能源、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上涨、出口市场萎缩不利因素的影响。内蒙古外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进口大于出口,这样的差额还在不断地扩大。从外贸对象和对外贸易地区来看,都呈现出高度集中的趋势,内蒙古对外贸易地区主要集中在边境口岸地区和主要城市,尤其是内蒙古满洲里及二连浩特两地近年陆续被“升格”为国家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后,其对内蒙古外贸进出口的“贡献”更是呈现出几何级的“增长”。

二、传统国际贸易专业课程的开设

1.专业简介

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为高职高专开设的财经类专业,主要面向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外国公司驻我国办事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涉外物流公司、银行国际结算部等外经贸单位,能够胜任外贸跟单员工作,从事外贸业务、单证制作与审单、业务助理、国际采购、进出口货物报检、海关报关、国际结算、商务秘书等多项业务工作和中层管理工作,也可以继续升读本科。

2.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的是能依据国际贸易惯例,按国际贸易工作流程及各岗位要求,熟练运用英语进行沟通,用电子商务这个工具处理各类国际商务信息,正确办理外贸业务、单证、跟单、外销、货代、报关等综合业务,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强沟通表达能力、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等较高职业素养的应用型国际贸易专门人才。

3.主干课程

根据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及岗位需求,将开设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单证实务、报关实务、国际货运、国际市场营销、国际结算、外贸英语函电、国际商法、国际商务谈判等9门核心课程。

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人才需要的能力分析

1.跨境电子商务的崛起

受世界经济影响,而我国新劳动法实施以后,劳动力成本上升等的影响,我国进出口贸易增长进入平缓期。

截至2012年,全球贸易的平均关税已降至约2%,新兴市场也降至10%以下,约75%的国际贸易自由进行;WTO记录的贸易政策中,51%是促进贸易的,而且新增的贸易限制措施呈减少趋势。所以,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是大势所趋,贸易壁垒继续下降。跨境电子商务就成为了国际贸易的新模式。

2.跨境电商岗位划分

跨境电商产业链主要有三类玩家:生产商/制造商、跨境电商企业(含配套服务企业)、消费者/批发商/零售商(用户)。内蒙古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较晚,具有自身独特的方式。内蒙古幅员辽阔,北面与蒙古国和俄罗斯有大面积的接壤,二连浩特、满洲里在以上两国均有口岸。我区现有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传统的外贸企业转型,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本公司的产品,扩大销售渠道;另一种是电子商务企业转型,自己建立平台吸引国内的工厂企业进驻到自己的平台,此类企业主要针对的目标顾客90%以上均为蒙古和俄罗斯的消费者。

内蒙古为全世界羊绒围巾的出口基地,呼和浩特和周边城市做羊绒围巾及制品的中小型企业百余家,它们大多数都从事着传统的OEM订单加工的工厂。从目前每年的广交会的交易量和往来国外客商,可以看出。这两年的OEM订单工厂,日子也大多不好过。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外的经济形式和跨境电商行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跨境电商的出口,可能很多OEM工厂,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莫名的订单和客户少了那么多。他们的目标客户还放眼于大国外的超市商场、贸易公司、实体采购商。

跨境电商企业对人才的专业技能需求主要包括国际物流管理、跨境支付、跨国商务管理、网站建设、seo、网络营销、店铺运营、信息技术应用(包括网络及数据库管理)等,而同时兼具技术、贸易专业知识、经济常识和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是最受企业欢迎的。

四、跨境电子商务课程体系的建立

传统的国际贸易专业在人才培养目标上主要是在培养学生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具有国际贸易理论观察分析能力和国际贸易实务操作能力,能在外贸部门、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实际业务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要进行跨境电子商务的培养,就要在原有国际贸易实务专业的基础上,对人才的培养要进行改革,现有的课程也要进行相应的融合。

跨境电子商务兼具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的特点,但是跨境电商发展的核心是国际贸易,而电子商务只是工具。所以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更能满足企业的要求。

课程实施要注意分析职业的各种能力。按照学生学习的需求,跨境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要学习一下几个方面的课程。国际贸易类:国际贸易概论、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单证实务、报关实务、国际礼仪、跨境电子商务英语、国际物流、跨境支付等;电子商务类:电子商务基础、网络客服与管理、网站美工、网络营销等;市场营销类:国际市场营销、视觉营销;综合实训课: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跨境电子商务实务等。

以“政、行、企、校”的合作模式,打造专业课程。基础课程:国际贸易概论、外贸会计、商务英语、跨境电子商务基础、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商法等;核心课程:国际贸易实务、报关实务、跨境电子商务实务、外贸沟通技巧(含商务函电)、进出口单证实务、跨境电子商务网络营销、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与支付、跨境电子商务客户服务与管理等。

参考文献:

[1]院校商贸流通行业相关专业跨境电子商务方向改建方案.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2015.

[2]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报告.阿里巴巴研究院,2015.

[3]遇冰琪.大数据对企业决策行为影响及对策研究[J].管理观察,2014.

[4]孙艳艳.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

第7篇

公司的出口外贸过程大体上是这样的:谈生意-备货-请商检局检验货物-委托报关行向申报出口-把货物运输出国交给客户-从客户手中取得货款-向外汇局申报-向国税局申报-取得公司利润

当然,整个过程是相当繁杂的,首先谈生意这一环是基础,没有客户需求就谈不上产品出口,因此业务员必须在网上努力寻找客户,有了客户才有开始。

一般在此过程中,业务员必须接受客户的询盘,实习中我所见的包姐在网上聊天就是接受客户询盘,即向客户介绍产品相关信息和细节问题以及向客户报价。当业务员和客户沟通确定初步意向后,客户通过快递把样品和加工细节数据传过来,公司按客户要求把加工完成的样品快递给客户,客户确认样品合格后会再将样品寄回,同时下订单。业务部在接到订单后,制作出“出口合同审核表”再交销售部制成销售订单,然后由销售部下达生产任务书(我所在的公司业务部和销售部职能分工并不明显)。

生产车间在接到生产任务后,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并且安排生产,从产品生产到出厂这是备货阶段,产品出厂后要进行验货,属于国家法定商检产品的还要到商检局办理商检手续。这个过程要制作好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外销合同信用证、商业发票装箱单、换证凭单等单据,以便商品在出口口岸接受商检。在备货过程中,业务员还要提前联系船公司进行租船订仓,同时与报关行联系,准备好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发票、外销合同、出口许可证、商检换证凭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送货通知等单证委托报关行到办理通关手续。实习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报关”和“运输”都是委托公司做的,但是商检这块由销售部的陈经理办理,可能是他和商检局的人员比较熟悉吧。

公司的产品运到码头后按规定船期装船运输直到交到客户手中,当然在实习过程中从产品出国门到抵达另一端是看不到的,但是通过了解我知道了装船出运也要准备很多单据,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场站收据副本、装运通知、海运提单、出口许可证(正本)、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等。

客户收到货物后自然要支付货款,国外的客户一般会通过信用证支付,而这便是公司财务部的工作了,结汇期间财务部还要到外汇管理局进行申报,将取得的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还有向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

以上就是我在公司粗略了解的外贸过程了,当然有许多不懂和不准确。但是在实习中也有一些体会和收获,以下小结一下实习的收获并归结一下大三学习的重点:

1.加强英语的学习

对于外贸从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写传真、书信等,如果专业英语基础不好,就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就我所在的实习公司,老总告诉我公司基本要求员工英语过六级,英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要学会制作单证

实习过程中,外贸业务各个环节的单证数不胜数,而且多是用英文制作的,有的单证即等同于合同,非常重要。因此,大三学习实务课时要特别注意掌握。

3.注意专业课与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应该将各们知识综合运用。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去了解商品学科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去了解价格学、国际金融及货币银行学的内容;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时,就应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科的内容;讲到争议、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去了解有关法律的知识等等。我所在的公司专业生产电机,所以如果做业务首先要下生产车间了解电机的生产流程,还必须了解各种型号电机的性能、价格、特点等等,而且在业务中当然要对国际法有所了解,因此在大三学习专业主干课时还必须拓宽知识面,多了解一些贸易外延知识。

第8篇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并且第一次将自己在课堂上的所学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获得了很大的收获。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1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2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02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02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第9篇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胡振儒,原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轴约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万元,并给予房款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年月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号: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开工。

年月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原创: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交付房款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⒊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⒋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⒌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⒍经贸公司确认书。

⒎国有土地使用证。

⒏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⒐施巍证言材料。

⒑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⒈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第10篇

论文摘要: 高等教育要适应国际化要求,适应当前的社会合理要求,培养应用型的国际贸易人才。因此,高校开始注重实验教学。从模拟实验的角度出发,提出开设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的必要性,并对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教学方法进行探讨。

1 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交往不断加强。社会对外贸人才的需求逐年大幅增加,从外贸业务员、跟单员、单证员、报关员到业务经理、涉外律师、商务谈判师等,各种国际经贸职位一直保持需求旺盛的态势。因而,高等教育要适应国际化要求,适应当前的社会合理需求,培养应用型的国际贸易人才。

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是在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知识是构成能力的基础,而能力又是掌握知识、运用知识和开拓新知识的本质。因此,开设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一方面可以使学生通过实验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的外贸业务知识的应用能力,真正为社会培养所需的应用型人才。

2 开设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的必要性

2.1 模拟实验是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主要途径北京物资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利用SimTrade外贸实习平台软件,学生在网上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实务的具体操作,能很快掌握进出口的成本核算、询盘、发盘与还盘等各种基本技巧;熟悉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与业务流的运作方式;切身体会到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面临的具体工作与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学会外贸公司利用各种方式控制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思路;认识供求平衡、竞争等宏观经济现象并且能够合理地加以利用。

2.2 模拟实验操作有助于提高学生英语读写能力国际贸易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与劳务的交换活动。共同的语言是交易双方进行沟通的前提,也是顺利达成交易的基础。当今国际贸易中最通行的商业语言是英语,所以英语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就成了一个工具。在模拟实验平台的操作中,学生利用英文来处理各种业务函电部分与外贸单据,这对学生专业英语知识的巩固和提高是大有益处的。

2.3 模拟实验操作有利于提高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在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上,学生在网上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实务的具体操作,通过使用电子邮件系统建立业务,使学生对计算机的实际操作、对网络的使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3 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的教学方法探讨

3.1 多媒体演示教学法随着现代化教学手段在教学领域中的应用,多媒体技术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教师通过制作多媒体课件,将国际贸易的实务、实事、活动现场及过程向学生展示、演示,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机,又提高了实际教学效率,改善了实际教学效果。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利用课程建设经费,请实际从事外贸业务的毕业生制作外贸全过程的录像。这样在教师讲到每个环节如报关时,会首先给学生播放海关等的录像资料,使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再进行报关环节的模拟。

3.2 实验教学法实验教学方法分为真实的实验和模拟的实验。真实的实验就是去访问一些现实的网站,通过信息的浏览获得最新的资讯。例如在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中讲解公司的注册部分时,要求学生访问北京市工商局的网站,切实了解公司注册的原则和程序,将真实实验与模拟实验相结合,提高仿真度。

3.3 双语教学法对于外贸人员来说,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运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及书写传真、信函等。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因此,任课教师在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程的授课过程中,可根据授课内容需要进行双语教学,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提高英语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学生更加熟练掌握进出口业务中经常用到的英文词句、英语函电的书写及各种英文单证的制作与填写等。

3.4 情景模拟教学法教师在进行实验教学时,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设计一定的情景,让学生面对该情景进行相关岗位的技能操作。例如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流程的实验教学时,就可以专门布置一个场景模拟实训室,在实训室设置商检、海关、银行、保险公司、货代公司、工厂等各国际贸易相关单位,并配合相应的图片和单证,使学生能感受到比较真实的业务氛围,提高学习的兴趣和实验教学的效果。

3.5 任务驱动法以一定的教学目标为前提,将所要学习的新知识隐含在一个或几个任务之中,教师布置任务,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紧紧围绕任务要求,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如在交易准备阶段的“发布产品广告”教学设计时,可让学生完成一则目标产品的广告设计任务,学生在完成广告设计任务的驱动下,认真查阅广告设计基本要素、创意、表现技巧、设计原则与要求,通过知识的整合与运用完成广告设计任务。学生带着真实的任务在探索中学习,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6 诊断治疗式教学法诊断治疗式教学法是指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当发现学生存在学习困难和出现错误时,采用适当的方法,判断和查明学生发生困难和出现错误的根本原因,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补救教学的一种互动式教学方法。例如,实务模拟教学中,指导教师可以像医生治病一样,先从学生的表现中诊断出每个学生的“病情”,查明每个学生的“病因”,再对症下药,从而促使他们更加注重细节,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预防“疾病”和配合教师“治疗”疾病。

3.7 开放性实验教学法开放性实验教学模式不仅要求时间上向学生开放,而且教学内容上也要向学生开放,真正实现因材施教。这样,学习较差的学生随时可以补做一些基本训练的实验,学有余力者可进行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或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性实验。因此可以这样说,开放性实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11篇

这次我在广州一家贸易发展公司里面实习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的平面设计。我是学装潢设计的,怎么会去搞平面设计呢?

原因一:在学校里还没有学习到3DMAX这门设计软件课程,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

原因二:其次是我上大学之前已经在设计学校里培训过photoshop设计软件的应用,因此我能熟练的应用photoshop平面设计软件来传达,表现我的设计理念。原因三:我觉得,学习平面设计就是比单学习装潢设计的人多了一点就业的机率,掌握的知识面比较广。当然,专攻装潢设计也能达到一个很精很专业的地步。这就得见仁见智了。

这家贸易发展公司是一间综合性比较强的公司,有国际贸易,商业发展,商业服务,广告设计,货物寻找,商品等多项服务。其中公司里一位老总是新加坡人,经常在各国家之间来回跑动发展贸易。所以,在国际语言上没有障碍,国家与国家之间有良好的沟通基础。

公司主要把重点项目放到国际贸易上,要贸易就要有图文并茂的图册,有文字排版的设计,平面设计等等专业知识。我主要负责广告平面设计这类的任务。

平面设计软件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设计软件就是CorelDraw,在我们学校装潢设计专业是没有这一平面软件学的,所以我在上广州实习的前半个多月在宿舍拼命学习CorelDraw软件,在别人已经放假回家时,我独自在为我的前途努力拼搏,因为我相信,付出的努力总会有回报,风雨过后总会有彩虹!

在公司里第一次工作似乎什么都不懂,幸好老总对我们员工都很好,我们员工遇到有不懂的地方,不能独自解决的问题,去请教老总总能得到悉心的指导。因为老总是新加坡人,从小就受到西方开放式的教育,所以在公司里做事也是比较“透明”的,有什么不满意的可以说出来大家一起讨论,发言自己的观点,这一点对我们这一实学生来说是很可贵的。在公司里我向老总学到的第一件事是“礼貌”,当然,礼貌这一词在我们小学已经学过了,在这里谈岂不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并非这样。礼貌,不止是语言上,还有衣着上,举手投足之间表达一个人外在的形象与内涵。

这次在公司里工作我学到很多不同专业的知识,例如工商管理,商业贸易,市场考察等等。当然,这只是巨大领域中九牛一毛的知识。我对当代社会用人单位的看法进行了简略的分析,现在大多数企业提倡“一专多能”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都喜欢上手快的员工,“即招即用,能马上为单位创造效益”是目前用人单位的普遍心态。这就对大学毕业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去学习和打工,通过实践增长本领,是大学生们不容忽视的。

当然,也有“背道而驰”的企业,招聘人才时需要服从为第一的原则,而不是专业技术,这就对刚刚出来社会的大学生有了很大的就业机会,因为没有很大的本事,但有服从公司企业的精神,而愿意学习,从而为公司服务。

第12篇

告”的体例和写法。我个人认为,“社会实践报告”应该有以下几部分:

标题:可以是公文式标题,即《关于……的实践报告》;也可以是观点式标题,例如《社会是大

课堂,实践长真知识》。

前言:写出社会实践的参加者、实践的主题、时间、地点。然后用“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

情况报告于下从而过渡到正文。

正文:写实践者根据学校要求应该和自己想要报告的内容,例如:活动内容,经验体会,理性

思考,问题和建议。作为学生应该着重写自己的认识,特别要写出自己的体会,思考后的理性认

识,对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评价。

结语:可以写出作者对此次活动的意见、批评或者建议。

落款:署名和报告时间。写上参加实践者的个人或群体(如班、组),报告完成的时间。

应该注意的是,写作时可以按以上几部分构思,但行文时不要写上“前言”、“正文”、“结语”、“落

款”等字,而要写标题,如“基本情况”、“主要体会”、“几点思考”、“问题和建议”等。

社会实践报告注意事项

学生上交的实践报告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具体内容包括:

1.封面。下载附件中的统一格式,认真填写所有项目。

2.正文行文要求。理论联系实际;数据、资料真实可靠,个人观点明确,论据确凿,论证合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字迹工整;字数2000-5000。

3.正文格式。按行文顺序须具备:题目、正文(实践概述、分析、建议)、结语、参考文献(依照学术论文撰写规范,网络资料注明网址)。

4.用纸规格。16K,封面统一打印,信息填写完整;正文稿纸手写。6.可适当借鉴、引用,但严禁以各种方式抄袭或剽窃,一经发现该实践报告判零分,不给予补救机会。

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一、实习的目的与意义

在本科专业教育中,实习是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习,可以使我们熟悉外贸实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增强感性认识,并可从中进一步了解、巩固与深化已经学过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公司具体实习过程中,能够接触国际货物买卖实务的具体操作,进出口的成本核算、询盘、发盘与还盘等各种基本技巧,还能对某一行业深入彻底的了解并能切身体会到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面临的具体工作与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接触公司制定的各种战略以实现跨国经营和良好的市场运作;认识供求平衡、竞争等宏观经济现象,能够接触真实的商务实战,了解自身存在的不足,并积累一定的经验,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二、收获与感想

在成功结束实习后,仔细总结,发现不同于前几次实习,这次校外实习充分认识了从学校走向社会我们存在的不足和缺少工作经验。

自身定位,加强外语学习。在所有的工作和活动中无一例外的涉及到外语,外语是我们对外交流的桥梁,因此在以后的学习中必须加强对外语的学习,同时加强口语的练习,这是我们搞外贸的基础,因此必须掌握好这门工具。不断强化自身,并充分认识自己,避免眼高手低,增加实际动手能力,在社会这个大学校里,不断完善和学习

工作总结,认识自身不足。通过实习我发现贸易这专业是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它不光要求我们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必须具有很强的动手操作能力,更重要的是学会如何与人沟通,怎么建立商业关系,这些是课本中学不到的,只有融入社会的大舞台并不断的历练才能得到提高,还有加强各方面素质的提高。贸易工作同时是一个涉外行业,因此对各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对外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形象,甚至是国家形象,因此必须加强自己各方面素质的修炼,如礼仪等。熟练掌握好本专业的知识。专业知识是我们从事贸易工作的基础,贸易工作的高风险要求我们必须熟练地掌握好专业知识。

三、实习内容

07年12月末,我开始了校外实习生活,初次来到上海,在陌生与盲目中寻找实习单位,又在努力和热情中寻找希望,终于在1月里唯一的一次晴天中来到了震旦(国际)集团,在HR的介绍下,了解到震旦集团创立于1965年,以销售AMANO品牌打卡钟起家,如今企业版图涵盖办公设备(OA)、家具、通讯商品等领域,公司遍布台湾、大陆、日本、美国及新加坡等地;商品阵容包括办公室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手机门号以及资讯软体等。

在台湾,震旦的OA事业稳健发展,年年取得60%以上的市场占有率;办公家具事业更以市场领导之姿,推出全台首创的“家具租赁”专案;而在行动通讯领域,震旦拥有二百多家连锁通讯门市,目前也整合资源,朝最大的专业手机通路迈进。震旦有四十年丰厚的实战经验,在台湾俨然成为最具特色的综合性行销集团。在新加坡,公司以销售各类型事务用计算器、办公室用碎纸机、护贝机为主,亦针对SOHO族提供事务用品、耗材的销售,在新加坡也成功进入市场并迅速建立了品牌声望。在日本,震旦公司成立于1976年,总部设立在日本东京,立志于开发世界科技经济实力第二大的日本市场,不断运用其强大的销售通路与团队合作力量,以合理的价格和高品质的服务来满足世界上最为苛刻的市场标准。同时通过近30年的日本市场运作经验,使“AURORA”产品在日本的品牌价值得以不断的提升,来实现震旦集团在日本的深远发展,作为一家大型跨国公司,震旦凭借高素质的员工队伍、雄厚的实力、丰富的经验、良好的信誉、先进的技术及精良的设备,可为各种规模的公司、企业提供办公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保障。公司总经理对行业和企业优势进行评价,并且向我们介绍了集团跨国经营策略和对市场分析,让我们受益非浅,之后,在一名同仁带领下,我分别拜访了集团大陆事业部的成功客户,有汇丰基金、上海通用、花期银行和百思买国际等等国际上声名显赫的大公司,在与这些顾客进行简单的攀谈中,体会到震旦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发展规模,并丰富了我对公司的认知。

在随后的一周里,我来到集团的OA公司,进行真正是实习过程,刚到公司的时候,助理拿了许多关于公司和产品的资料让我详细阅览,资料中多次提及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产品的专业术语,大多是英文和日语,由于刚刚走出校园,懒散的心态使我并没有认真的去学习和体会,以至于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严重失误。在公司的实习过程中,还接触到了大型公司的ERP系统,每位员工都能够通过ERP系统进行日常的作业,集团可以通过ERP系统,对供应链实行有效的管控。集团的供应链管理在业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正是如此,公司在跨国发展中实习了有效的成本管控和生产经营。

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在同仁的带领下不断的学习和实践。经过一阵时间的产品资料的熟悉,经理让我们实际的操作,在学校里我们学到里很多理论知识,什么外贸术语,寻发盘、商务谈判等等,但是真让我一个人开始操作,真就不知道如何起步,因为我不知道该如何开发客户,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因为我们是专门的销售公司,负责对内和对外产品销售工作,因此并不涉及产品的生产研发,这是其他分公司的事,所以我们日常的工作很大一部分都是用来进行开拓市场和联系客户,因为是实习生,公司对我们并没有十分严格的要求,我们在老员工的指导下,学习怎么有效的进行市场开拓,起初对于开发客户很胆怯,国内的还好点,国外的由于英语水平的限制,通过电话根本不能进行有效沟通,只能通过E-MAIL套用教材中的例子,这样才得到了一些有效的信息。

在一次与外国公司驻中国办事处的沟通中,因为对公司的认知和我对产品优势的大致阐述终于激发了对方的采购欲望,在第3天的有效沟通中,对方提及了一个相当专业的问题,问到我们产品的墨粉规格和机器预热和输出最快时间差,这样的问题对于外商,你必须给予准确到位的回答,因为这是顾客的购买点,由于之前的大意,我遗憾的失去了一次非常好的机会,随后的时间里,逐步加强了对产品详细的了解和说明,为应对客户的各种问题做充分的准备,进一步准备之后,又重新进入了实际操作,开始联系客户,报价,谈判等等

因为公司经常有产品发出,因此也接触到了相关的合同、发票和其他的单据,之前的这些单证在上课时都接触过,但是理论和实践不同,实际操作起来才发现这些单证的重要性,一点疏忽就能造成不必要麻烦,这些单据大大加强了我们的实践操作能力,也让我们对如何填写这类单据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总之,凡事都需要虚心用心的学习,这样才能够掌握实践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