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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整改报告

时间:2022-03-27 07:37:45

设备整改报告

第1篇

【关键词】供电;技改;大修

一、背景

供电企业作为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而技术改造支出、大修费用又是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重要的两项后续支出。供电企业为保障资产正常、健康运行,必须通过体制完善,标准统一,资源整合、多项目协同管控等管理措施,加强大修、技改工程管理体制的集约化、管理标准的集约化、技术资源集约化、设备资源集约化、检修力量集约化、项目管控集约化,结合供电企业人力、物力、管理等生产要素,以节俭、约束、高效为价值取向,优化配置技术力量和设备材料,提高检修维护效率,实现了对大修、技改工程的高效管理。

二、管理现状

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资料前后不能环环相扣。重要档案资料缺失较多;档案资料签字盖章不全,部分项目的可研报告、概算书、开竣工报告、验收报告、结算书、结算报告签字盖章不全;部分服务类合同签订日期未写;档案资料时序性不符合规定。部分项目合同签订不及时,未在中标通知书下达30日之内签订合同。(2)可研报告不规范:部分项目的可研报告只能提供电子版,不能提供经过审核的纸质存档文件;部分可研报告未能按公司规定要求编写,特别是缺少拆旧部分相应内容;部分可研报告编写不细致,可研报告内容与后面的初设无法对应。(3)针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制不合规定的问题:部分项目的工程拆旧费用应按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不应再计取其它费用;部分项目的施工费合同金额高于工程预算中的施工费金额,无相应工程量变更依据;部分项目工程结算中计取了夜间施工增加费,但计取依据不充分;部分项目施工结算中拆旧费的取费依据不符合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未区分可利用和不可利用;部分项目工程实际支付的设计费、监理费高于工程预算中的设计费和监理费;部分项目未计取设计费,也没有设计方案、施工图和预算;部分项目的概预算由项目主管单位编制且取费不合理,不符合公司初设管理办法。(4)项目拆旧资料不完整:部分项目档案缺少拆旧部分详细资料,缺少主要拟拆除设备再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拟拆除设备清单、拆除设备技术鉴定及处置意见;缺少废旧设备报废手续等。(5)项目转资资料不完整:部分项目成本确认时未附项目结算表、合同等,完工结算时未附验收报告等,不符合原始凭证规范要求;部分项目使用本单位报账单和报账单支付申请,且自制费用报账单上日期有手工修改痕迹;部分项目财务支出类别有误。为了克服以上弊端,在充分研究国网公司、省公司各类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整合供电企业的检修资源,提出“整体工作系统化,专业管理项目化,项目实施团队化”的管理思路,全面梳理该公司与工程、技改有关的管理流程,通过整合、规范,加强大修、技改工程的集约化管理。

三、针对问题的各项工作措施

(1)针对档案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措施是按照检查报告,补充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资料环环相扣;补充各种签字、盖章;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照项目流程时序性进行,目前已发生的项目时序性存在问题的,尽快整改。(2)针对可研报告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措施是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补充缺失部分;修正编写有误部分,保证前后对应。(3)针对项目概算、结算编制不合规定的问题,主要措施是加强工程造价审核,严格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编制和审核;对已发生的存在问题的项目,建议调整有问题的概算、结算,按取费标准合理取费。(4)针对技改项目拆旧资料不完整的问题,主要措施是尽快补充完善拆旧资料,补充可研报告拆旧部分,补充拆旧设备技术鉴定,发生报废的补充报废手续。(5)针对项目转资资料不完整的问题,主要措施是按原始凭证规范要求,补充完善缺失资料;对财务支出类别有误的项目进行修正。

本文针对供电企业生产技改大修项目管理进行探索,重点剖析了当前管理模式下存在的部分问题,并针对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提升了管理绩效。

参 考 文 献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及管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14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办学方向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稳定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决策机构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

(二)办学条件

1、领导和机构配备情况;

2、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

3、校舍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和使用情况。

(三)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

1、教学组织机构、教学计划落实、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和辅导员配备情况;

3、学校规划和工作计划、广告和简章的刊播及备案、安全和卫生管理情况;

4、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教师业务管理情况;

5、核定的许可事项变动及办理审批、备案情况。

(四)财产与财务管理

1、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财务人员的资格情况;

2、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固定资产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审批备案情况;

3、办学资金到位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4、教师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五)办学质量与效益

1、毕(结)业生合格率、资格证书取证率;

2、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情况;

3、办学积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情况;

4、校容校貌情况。

二、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民办学校自查自评,形成的年检上报材料经本校督导专员审查后,于3月2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民管办;

(二)省教育厅审查年检材料,组织进行实地检查;

(四)省教育厅作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公告。

年检期间,省教育厅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被检查学校需准备书面材料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检查的学校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按照年检内容提交报告一式三份,自查评分表一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年度工作报告摘要》(信息披露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本(纸质一式三份,下载《20*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四)财务会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式三份,财务会计报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报表》);

(五)《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下载《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七)《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标准备案材料)、招生简章备案材料;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可从*教育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检查组成员和本校督导专员按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确定年检结论。评分表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合格,74-65分为基本合格,64分以下为不合格。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本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或者现有净资产低于省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九)未按照规定招生简章广告的;

(十)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十一)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资产未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十四)抽逃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年检结束,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年检结论和《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在*教育网和*职业与成人教育网上公布。

第4篇

实施方案

 

根据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年度执法计划,制定《青岛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系统观念,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评价人员违规挂靠,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企业以虚假报告骗取相关许可或达标行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整治目标,从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

二、整治重点和范围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部署要求,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即2019年5月1日起(以安全评价服务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在我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和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两个全覆盖”,并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整治安排及方式

按照省应急厅统一部署要求,从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6月中旬)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及要求。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市)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汇总本辖区自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形成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附件2)存档备查。

(二)自查自改(6月底前)

1.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资质保持情况,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6月25日前,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将1号令施行以来在山东省内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附件2)及自查自改报告,报送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邮箱:sdyjghcw@shandong.cn),同抄报送青岛市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处(邮箱:wzbzhghcwc@qd.shandong.cn)。

2.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

(三)集中检查(7月至9月)

1.对注册在我市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注册地在各区(市)的,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处会同所在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检查时应填写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检查表(附件3)、检查问题登记表(附件4)。

2.对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进行检查。按照区(市)全覆盖检查,市级抽查督导方式组织开展。各区(市)应对照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组织对辖区内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法定评价报告逐一现场核查、逐一审核过关。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处、基础处分别制定检查计划,抽查部分法定评价报告,主要核查法定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检查时应填写安全评价项目(报告)专项检查表(附件5)、检查问题登记表(附件4)。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其中,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对需实施吊销机构资质行政处罚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对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撤销相关许可。

4.在检查法定评价项目的同时,各区(市)要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包括青岛市以外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组织各安全评价机构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技术服务汇总表(附件6),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并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并形成清单。

5.集中检查要全过程记录,实现检查的闭环管控。检查结束后,各区(市)应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查的每个机构、评价项目都要分别建立一份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检查问题、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证据采集情况、处罚落实情况等内容。

6.在集中检查阶段,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要于每周四下班前,将工作进展情况,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7)、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8)、立案处罚案件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9)通过金宏报送青岛市应急管理局物资保障和规划财务处。

(四)督导互查(9月下旬—10月中旬)

参加省应急管理厅统一组织的市级监管部门互查督导工作,视情况组织区(市)互查。做好迎接省应急管理厅督导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评估总结(10月下旬—12月)

10月25日前,各区(市)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做好省应急管理厅验收评估有关准备工作。同时,全面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促进工作提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工作专班,由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危化品处、基础处、监察支队的同志组成。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同志靠上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评价机构监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科(处、室、大队)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专家保障。安全评价报告核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别是要准确界定评价机构主观故意出具虚假失实报告与报告存有缺陷或瑕疵等情况。各区(市)在检查期间,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作用。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区(市)提报的疑难问题特别是共性问题进行研讨、会商,必要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形成合法、合理的会商意见。

(三)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进行法制审核。涉及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提请省应急管理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专项整治期间,市应急管理局通过“12350”,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对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直接进行查办。对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市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处联系人:施宏权、李文方;

第5篇

关键词:新医改;医疗设备;绩效审计

自2009年新医改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广泛开展医疗体制改革。过去的一段时间,新医改的重点在于医院医疗服务体系的打破与重构、支付方式改革以及药械供应改革等方面,并且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新医改的推行目的不仅在于改革医院内部的薄弱环节,而且在于提升医疗服务水平、践行相应社会责任,让患者获得良好的就医环境。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对相关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这说明新医改开始向纵深方向发展。从近些年的发展来看,医疗设备是医院增长最快的资产之一,医疗设备的合理使用是医院提升经济效益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医疗效率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大量医疗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也为医院带来了诸多难题。202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生产等多个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医疗设备的投入与使用能否实现预期效果,是医院应当考虑的问题,于是医院内部需要通过绩效审计的方式对医疗设备采购、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文章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医院医疗设备绩效审计问题,以新医改作为背景思考完善建议,以期为医院医疗设备绩效审计质量的提升提供参考。

一、新医改下医院医疗设备绩效审计的目的

1.破解医疗设备管理痛点的重要方式

总体上来看,医院医疗设备具有数量多、分布广、要求高等特点,由于医院工作人员有限,所以医疗设备管理难度较大。虽然医疗设备的投入使用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医疗效率,为患者带来更多便利,但是设备管理的痛点一直未能破解。而借助绩效审计的方式,从医疗设备的采购,到使用再到效益评价,可以说基本实现了检查的全面覆盖,并且医院也可以及时发现医疗设备管理中的问题。因此,绩效审计对于医院医疗设备管理来说必不可少,也为设备管理难题提供了更加科学的解决途径。

2.提升医疗设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

医院医疗设备使用中的重点在于能否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主要指医疗设备的使用能够为医院带来经济收入的增加,社会效益则是指设备的使用为患者带来了多少便利,解决了多少医疗难题等。医院对于医疗设备的内部绩效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在医疗设备采购等环节的短板与问题,有利于对医疗设备的效率性、效益性、经济性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得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关数据与信息。借助绩效审计的结果,医院及医疗设备的供应商将对医疗设备的生产及使用进行完善,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提升的目标。

3.医疗体系改革的有效推动力

新医改已经进入纵深发展阶段,在原有改革成效的基础上更加追求改革质量和效能,从而推动我国整体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作为医院增长最快的资产之一,医疗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直接影响医院内部精细化管理水平,进而对整个医疗体系改革的效果产生影响。医院医疗设备绩效审计发现问题后,及时制定相应对策并实施,有利于医疗环境的改善,进而对于医疗体系改革将产生积极影响。同时,绩效审计也有利于推进医疗设备不断完善,并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程度,而这些方面的提升也将对医疗体系改革产生正面影响。

二、医院医疗设备绩效审计的重点内容

医院医疗设备绩效审计的重点应当是与医疗设备采购、使用等环节息息相关的内容,应该从医疗设备的计划、采购、资料归档和效益方面进行深入探析。

1.对医疗设备购置前的相关手续进行审计

一是审查是否对医疗设备的采购进行了可行性论证。绩效审计人员主要检查医疗设备购置前,是否由设备使用科室提出购置论证资料并上报,是否进行了集体决策,是否通过计算成本回收期、投资效益等数据计算得出购置可行性。二是审查医疗设备的相关购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绩效审计人员重点审查医疗设备购置计划是否按要求填制申请表,相关责任人是否按照规定签字确认,审批环节是否符合医院设备采购制度的规定,从而对医疗设备的购置计划进行全面审计。

2.对医疗设备采购环节进行审计

一是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审计人员主要检查医疗设备采购资源是否与医院财务预算相符,采购资金是否能够满足真实采购需求,上级单位拨付的设备采购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二是医疗设备采购价格是否合理。审计人员应当审查医疗设备价格是否存在高估虚报等问题,相应的采购人员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不合规行为。三是对医疗设备采购发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医疗设备购货发票、入库单等,查验相关票据是否规范、准确,相应信息是否填写完整,从而保证医疗设备采购环节合法合规。

3.对医疗设备合同订立、归档环节进行审计

一是审查合同条款是否规范有效。审计人员主要针对医疗设备购置合同内容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审查,相关合同条款是否准确全面,是否对付款方式及后续设备维护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二是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医疗设备采购完成后,是否真实投入使用,付款是否符合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后续维修保养、增值服务是否合情合理。三是对合同归档管理进行审查。审查医疗设备订立的相关合同是否及时归档,是否归类进行保存,相应的归档管理是否符合医院制度的规定。

4.对医疗设备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审计

效益性是医院医疗设备绩效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其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重点内容。经济效益方面,主要审查利润率,设备使用率、完好率、故障率,设备的各项成本以及设备投资回报率等,绩效审计人员应当着眼于医疗设备产生的真实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审计人员主要对医疗设备投入使用后,治疗效果、医院医疗水平提升程度、患者使用满意度等内容进行审计,从而获得真实的社会效益信息。对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审计结果,最能体现医疗设备绩效审计的目的和意义。

三、医院医疗设备绩效存在的审计问题

从现状来看,医院医疗设备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增加了绩效审计的难度。对于医院来说,绩效审计本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当给予足够重视。

1.审前调查不足,审计准备工作不扎实

审前调查是医疗设备绩效审计的基础环节,也是获得绩效审计的关键环节,这一环节存在问题将直接影响绩效审计结果。一是绩效审计审前调查不够全面。有些医院的医疗设备绩效审计开展过程中,仅使用了查询、访谈方式,仅对部分医疗设备进行了实地调查。这主要是由于绩效审计人员有限,有时为了加快审计进度造成实地调查不足。二是绩效审计人员工作态度不够严谨,审计作风不够扎实。有些绩效审计人员碍于面子或者关系,在审计工作推进中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对医疗设备采购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挖掘不够深入,造成绩效审计结果不够客观。三是缺乏对医疗设备真实使用情况的掌握。绩效审计人员对于医疗设备使用相关的科室与人员,未进行多次走访,因此获得的设备信息缺乏准确性。

2.绩效审计流程相对固定,深度不足

审计流程是医疗设备绩效审计工作开展的依据,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制度执行,但是如果不知变通仅采取固定流程开展绩效审计,则会与医疗设备绩效审计的实际需求脱节。一是医疗设备绩效审计流程更新不及时。从医疗设备绩效审计实践来看,由于近年来医疗设备的信息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但是相应的绩效审计流程却并未更新,流程相对固化,对绩效审计实践形成了一定阻碍。二是对绩效评价指标缺乏深入分析与思考。从一些医院的医疗设备绩效审计结果来看,绩效评价指标仅选取了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基本指标,对于指标反映出来的深层次问题缺乏思考,绩效审计结果自然也会产生偏差。

3.审计实施过程存在诸多问题

医疗设备绩效审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相关问题的存在也会阻碍绩效审计效能的提升。一是审计人员对医疗设备缺乏必要了解。绩效审计实践表明,一些审计人员的专业性不足,对医院医疗设备的了解不够深入,在实际审计工作中无法深入挖掘相关问题。因此审计人员仅能对设备使用率、故障率等表层数据进行分析,对医疗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功能缺乏探索,既不利于提升审计工作效率,也不利于得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二是绩效审计方法不够科学。在医疗设备的绩效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未能将科学审计方法与医疗设备本身的数据采集、处理过程相结合,或者融合不够紧密,造成资源浪费,增加了审计成本,也不利于精确审计结果的得出。

4.审计报告环节缺乏严谨性

出具审计报告是医疗绩效审计的收尾阶段,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审计报告出具前未发出审计意见征求稿,或者未召开科室座谈会。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将自身权力扩大化,对绩效审计程序执行不严谨,直接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得出审计结论,并未征求被审计主体的意见,因此出具的审计报告也缺乏客观性,并且难以令相关主体信服。二是审计报告缺乏针对性,对医疗设备的经济效益表述不确切、不深入。医院内部绩效审计人员容易受到医疗设备采购、使用等相关主体的牵制,从而对审计中的一些问题避重就轻,审计报告中对于医疗设备采购等阶段问题的表述也不够完善,无法获得医疗设备真实的经济效益等情况,绩效审计自然也就失去意义。

四、新医改下医院医疗设备绩效审计的完善建议

新医改下,医院更加注重精细化管理,医疗服务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因此,医疗设备的绩效审计也需要从审前、审中、审后阶段进行深入思考,得出科学化的完善建议。

1.强化审计基础,做好审前调查工作

正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审前调查就是医疗设备绩效审计的基础,因此审前调查工作应当摆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是绩效审计人员采取多点调查方式。审计人员不仅要通过查询、访谈、信息收集等方式获得医疗设备的详细信息,还要通过实地调查方式对设备的真实存在性进行检查,避免虚增虚报等问题的发生,这样才能全面识别医疗设备管理相关的问题,并了解医疗设备的真实使用情况。二是绩效审计人员要始终保持严谨、廉洁的工作作风。“不自知不贤,不自制不廉”,审计人员首先要对自身有清晰的定位,遇到问题多从自身查找原因;同时要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力,在医疗设备绩效审计工作中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意识。

2.优化绩效审计流程,注重深度分析

新医改下,医院要对医疗设备的审计流程进行重新识别,不断完善。一是及时更新医疗设备绩效审计流程。绩效审计流程要随着医疗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强调及时性,不能与实际需求脱节。同时,审计流程也要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对相关主体形成约束的同时,对审计人员形成正确引导。二是注重绩效评价指标的多维度分析。审计人员首先要选取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同时进行横向对比、纵向深入分析,要从多角度进行切入分析,保证绩效审计的完整性与全面性。这样得出的绩效审计结果也更具参考价值。

3.构建完善的绩效审计工作机制,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实施

完善的绩效审计工作机制不仅可以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而且有利于绩效审计效能的提升。一是绩效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升势在必行。审计人员只有对医院的医疗设备有充分了解,才能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医疗设备采购、使用、管理中的各种问题,以便得出客观的审计结论。这就需要审计人员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素养,注重专业知识的积累与更新,适应医疗设备绩效审计的需求。二是绩效审计方法要注重科学性与多样性。新医改下,医疗体系改革不断推进,医疗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也发生了变化。因此,绩效审计的方法也要适时调整,通过多种方法探索找到最适合的审计方法。

4.出具有信服力的绩效审计报告

一是绩效审计报告要遵循客观性与完整性原则。医疗设备绩效审计报告的出具要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征求了被审计主体的相关意见,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与此同时,绩效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完整,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应遗漏。二是要遵循实用性原则。绩效审计报告中提供的信息要有利于医疗设备管理的改善,有利于医院内部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不能是无用信息。特别是在新医改背景下,实用性的绩效审计报告对于医疗设备使用效能的提升是必不可少的。三是要遵循建设性原则。医疗设备绩效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要有针对性,能够解决现有问题并指导未来,有利于医院医疗设备管理水平的提升。否则,绩效审计报告将失去实际意义。

五、结语

新医改下,医院如何提升自身服务水平、提升内部精细化管理能力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医院资产中,医疗设备的管理始终非常重要,从采购到使用环节,都容易引发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需要通过医疗设备绩效审计来识别相关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本文认为,医疗设备审计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审前、审计流程、审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此也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是强化审计基础,做好审前调查工作;二是优化绩效审计流程,注重深度分析;三是构建完善的绩效审计工作机制,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实施;四是出具有信服力的绩效审计报告。随着绩效审计效果的提升,医院医疗设备的管理水平将持续提升,相应的医疗服务水平也将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2021(05).

2.尹静雯.公立医院大型医疗设备绩效内部审计研究.财会学习,2019(36).

3.秦毅,顾玉华,吴晓.医院大型设备绩效审计方法探讨――基于全成本核算及净现值法.卫生经济研究,2020,37(02).

第6篇

第一条安全事故分级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如实向市交通局报告。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监局报告。由市安监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接报后,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保护,并立即如实向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事故后的10至15天内,对本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形成自查报告。积极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调查组的调查。

(二)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辖区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事故单位进行现场处理,初步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负责对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在事故后10至15天内,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市交通局接到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4人以上的事故,向市安监局报告。对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组成调查组,对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并在事故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条调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条件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是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5.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标准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7.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制度;

9.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是否建立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是否建立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培训

1.新近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记录;

2.离岗六个月以上及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3.在岗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档案;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对定期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整改时间;

第7篇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第8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七)工程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应包含两名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由相关主管部门选派,一般应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业情况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专家出任;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初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在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的初核工作。专家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预备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第十九条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主管部门报来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评价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四)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2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要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附件六),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四章资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申请国家资金补助的工程中心,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七),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变更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9篇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国债项目管理、确保国债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国债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债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发行国债、实施国债项目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是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均有着严格的管理规范和制度规定,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我县今后国债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因此,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债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加快国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好国债项目资金,为我县争取更多的国债份额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国债项目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债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国债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县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的问题,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县发改委、财政局停止拨付国债资金,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三专一封闭”制度。设立“国债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项目建设资金。资金拨付要依据签订的有效合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投资计划预留10%的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款。

(三)严格执行国债项目“四制”制度。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的达产达标承担终身责任。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国债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监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严格实行合同管理,严禁违规分包和非法转包工程。

(四)严格执行项目报告制度。根据上级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要求,不同类别项目分别执行项目旬报和月报制度,旬报于每月1、11、21日前、月报于每月8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将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存在问题报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统一汇总后上报。

三、健全和完善国债项目档案资料

根据国债项目管理的规定,项目建设务必加强对国债项目档案归档的管理工作,要分别按项目实施前期、实施中期、实施后期资料收集整理装订成册。项目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县发改委报送完整的项目档案材料。项目建设分类收集整理档案目录如下:

(一)项目实施前期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立项文件

2、省、市、县发改委对项目立项的批复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

4、环境评估报告书和批复

5、地质勘测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6、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7、项目用地批复

8、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9、安全生产部门的审查意见

10、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1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批复

12、国家、省、市、县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

13、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变更的请示及批复

14、国家、省、市、县项目建设管理文件资料

15、项目建设单位成立项目领导组文件

16、有关会议纪要、文件材料等。

(二)项目实施中期资料

1、项目建设初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批复

2、全套施工图纸、施工图纸审查意见及批复

3、项目建设招标所有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方案、预审文件、评分标准、招标公告、参与投标施工企业制作的标书、建设单位委托制作的造价(标的)、招标过程中所有文件、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等。

4、项目开工报告及批复

5、项目建设施工文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

6、项目建设设计、地勘、施工、监理等部门资质证书

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设备购置、安装合同

8、项目建设施工图纸和施工记录

9、其他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原始记录等。

10、项目实施中的进度汇报材料

(三)项目实施后期资料

1、工程决算报告

2、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项目各单项工程验收手续资料

5、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6、项目移交手续资料

第10篇

关键词: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施工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需要对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改造。为保证加油站油气回收工程项目设计规范、质量可靠、施工安全,便于监督、验收、结算,结合自己的工作浅谈油气回收改造工程的一些认识,希望为其他即将开展油气回收改造的单位提供些许帮助。

一、加油站油气回收基本概念。

一次油气回收:即卸油油气回收,是指将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到油罐车内。

二次油气回收:是指加油机对汽车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通过油气回收设备回收到加油站油罐内。

三次油气回收:由于二次油气回收过程中收集到的油气体积经常比出油量大,以及由于小呼吸等因素造成罐压上升,此时油气将通过呼吸阀排放;为防止二次污染,在呼吸阀前端加装油气回收装置,对这部分油气的处理称为三次油气回收。

关于加油站油气排放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第4.3.4 条规定,“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应小于等于25g/m3。”加油站油气排放处理装置采用“冷凝”+“吸附”的集成工艺流程。

二、油气回收改造材料及设备选用。

(一)油气回收管道。

1.管道(除加油机内)的材料选用无缝钢管,材质为20#钢,执行标准GB/T8163--1999。

2.加油机内至加油机底部的连接管均为铜管。

3.管道规格114×5.0,89×4.5,60×4.0,10×1.0(铜管)

(二)穿线管。

电力电缆和仪表电缆穿线管均采用镀锌钢管,电力电缆穿线管选用C25;仪表电缆穿线管选用C20,管壁厚度不小于2mm。

(三)设备。

油气回收加油机真空泵、加油枪、加油管、拉断阀等设备在销售公司统一招投标后中标供应商中选择,由建设单位统一采购。

1.呼吸阀选用H×F—IZ型全天侯阻火呼吸阀。

2.通气罩选用STZ-DN80。

3. 油气回收接头选用铝制A型DN80。

4.量油孔选用带锁侧开式量油孔,底部连接短管的法兰与量油孔法兰匹配。

5.积液罐采用无缝钢管加标准椭圆封头容积不小于80L,安全间距以油罐的标准考虑。罐体可靠接地,并预留接地端口便于抽油设施接地。

6.法兰选用凸面对焊钢制法兰(GB/T91151-2002)。

7.法兰垫片选用耐油橡胶石棉垫片(GB/T9126.2-88)PN1.6MPa。

8.埋地管线防腐材料采用加强级防腐型

9.油气回收系统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和材质单,由施工单位整理保存,项目验收前一并交予建设单位。

三、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施工管理。

(一)土建工程

1.混凝土路面一般开挖宽度为(作业面除外)为350—500MM,深度大于500MM。

2.开挖混凝土地面首先采用开缝机开缝,手动机械开凿,人工清理,一般地面以及混凝土以下的部分土层均采用人工开挖,以避免破坏地下的油、水管线或电缆通信线路。

3.开挖地面达到要求深度后应将地基找平夯实并做素混凝土基础。

4.拆挖油罐挡土墙,油罐罐井应减少作业量和破损量,管线敷设完成后,应该恢复完好。

5.设备基础、罐井、阀门等按图施工,符合设计要求。4.3 管道工程

(二)管道焊接。

1.管道焊缝外观应成型良好,与母材圆滑过度,宽度以每侧盖过坡口2mm为宜,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存在。

(2)管道焊缝咬肉深度不应大于0.5mm,连续咬肉长度不大于100mm,且焊缝两侧咬肉总长不应大于焊缝全长的10%。

(3)焊缝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于2mm。

2.管道防腐:管道采用电动砂轮和手工除锈达到二级,地上管道均刷防锈底漆两遍,面漆两遍;埋地工艺管道的外表面采用加强级防腐。

3.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压力试验宜以洁净水进行(奥氏体不锈钢管道以水作试验介质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mg/l),油品管道试验压力应为0.9MPa,气体管道的试验压力应为0.2MPa;

(2)管道系统也可采用氮气进行压力试验,但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油品管道的气压试验压力应为0.69MPa,气体管道的气压试验压力应为管道设计压力的1.15倍;

(3)压力试验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4.管道坡度

为确保管道坡度不小于1%,应每2米对管道进行一次检验,并做好记录。

5.管道的吹扫

管道系统试压合格后,应进行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参与冲洗或吹扫的设备应隔离。

(2)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空气流速不得小于20m/s.

(3)空气吹风时,应在排出口设白色油漆靶检查,以5min内靶上无铁锈及其他杂物颗粒为合格。

(三)电气施工

1.油气回收装置控制器由油气成套设备厂家提供。

2.新增油气回收设备控制箱的电源由原配电柜引来,电源线为VV—5*4,电缆均穿镀锌钢管埋地敷设。

3.导线盒内不许存在接线头,设备与钢管,管路与电气设备连接困难处应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四)安全施工

1.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为施工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加油站站长为现场监管人,共同对施工安全负责。

2.在临时用电、动火、破土作业前,必须办理相关作业票,根据作业票的要求落实防护措施。

3.用电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实施用电作业。

4.电气线路的敷设、设备设施的安装及日常检维修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监护。

5.必须保障各种电气线路和设备设施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并定期指定专人进行检查。

四、加油站油气回收工程项目验收。

油气回收工程项目的验收分为分步验收和整体验收,分步验收是指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的验收(含隐蔽工程验收);整体验收是指油气回收系统全部安装完成后,对整个系统的验收。

(一)分步验收

1.分步验收由施工项目负责人人员、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施工的进展,按施工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字。如管道的试压、焊接、防腐,管沟回填、夯实等隐蔽工程。

2.管线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做好加油机上油管线的气密性检验;管线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负责对油气回收管线的气密性和液阻等进行检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现场验收。

3.二次设备安装前,设备供应商对管线气密性和液阻进行检测,不合格的由施工方负责整改。

4.所有设备安装完成且油罐、管线封闭后,施工单位对油罐管线进行整体系统气密性试验。

5.改造后的加油机必须取得资质单位颁发的整机防爆合格证和计量检测合格报告。

(二)整体验收

1.由工程验收小组组织对油气回收工程项目按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加油站投产后,二次设备供应商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进行液阻、气密性、气液比进行系统检测,并按附录F出具检测报告。

(三)环保(取证)验收

1.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液阻检测(凝析液体滞留在油气管线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气体通过管线时的阻力):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值应小于表1规定的最大压力限值。液阻应每年检测1次。

3.密闭性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在一定气体压力状态下的密闭程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压力检测值应大于等于表 2 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密闭性应每年检测1次。

4.气液比检测(计量的气体体积与加油机同时计量的汽油体积的比值为气液比。气液比的检测油气回收系统的回收效果。):(1.0≤气液比≥1.2)

5.环保验收流程。

(1)在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工并调试正常后30日内,提交试运行(试运行期限为60天)及验收检测申请、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报告表和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自检报告(加油站)。

(2)市环保部门对申请试运行及验收检测的加油站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试运行及验收检测申请表签署意见。

在获得检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及以下材料:验收检测报告、油气回收治理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油气回收设备供应商资质文件、计量检定报告、安全评估报告、防爆合格证等。

市环保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按照验收技术规范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并通过验收检测的单位,发放油气回收治理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将验收材料进行备案。油气回收治理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6.验收的技术资料。

(1)设计资料:1.油气回收系统施工图;2.图纸会审记录;3.设计变更记录;4.工程竣工图。

(2)设备资料:1.加油油气回收设备清单及技术说明书;2.加油油气回收设备气液比自检报告;3.油气回收系统分项密闭性自检报告;4.油气排放处理装置清单及技术说明书;5.油气排放处理装置排放浓度自检报告;6.地下油气回收管道液阻自检报告;7.设备安装确认单;8 .加油机改造后的防爆合格证。

(3)施工资料:1.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及证照复印件;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工期、质量目标;3.开工报告;4.岗位工种作业证复印件;5.特殊作业许可证;6.监理报告;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8.施工交底记录;9.竣工报告。

参考文献:

[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2]《油气回收系统工程技术导则加油站篇》(Q/SH0117-2007)

第11篇

整改,汉语词汇,释义为整顿并改革。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间整改报告精选,仅供参考。

车间整改报告精选一:

车间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报告

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力度,以确保人员安全、设备运行安全,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一. 排查内容

1. 人身安全:车间员工劳保用品佩戴齐全,上岗前安全培训,班前会强调员工安全生产。

2. 设备安全:车间设备重大安全隐患都已排除。

3. 消防安全:车间安全警示牌完好,各处灭火器都配置齐全,灭火器状态良好。

4. 现场安全:车间杂物、碎玻璃都及时清理。

5. 交通安全:要求员工上下班骑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

1、车间部分员工安全意识薄弱,通过培训、班会进一步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2、设备点巡检工作做得还不够细,需进一步加强对设备的点巡检工作,确保车间设备的安全运行。

3、灭火器配备还不够齐全,车间现有3瓶灭火器需要补充,需要在配备与补充的已向公司申请并登记。

4、现场碎玻璃有时清理不及时,进一步加强做符合实际现场的规范。

三、燃气安全方面

根据车间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以下燃气操作流程及规范,以保证燃气安全规范的使用

1. 天然气瓶的换气操作

2. 天然气使用安全规程

3. 天然气巡检与维护

4. 天然气检漏方法以及泄漏应急处理。

以保证燃气安全规范的使用

至此,真空管车间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均已完成或申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真空管车间仍一如既往积极配合公司的安全整改工作,努力把车间安全工作做好。

真空管车间

20_年x月x日

车间整改报告精选篇二:

为规范生产车间的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和生产流程控制,湘佳南昌办事处车间整改报告如下:

一、 车间库存管理

1、 仓库将现有成品库存品统计,整理入档。

2、 车间将现有物料库存品统计,整理入档。

3、 业务和采购参照车间和仓库现有的库存,在接到订单的时候备注库存数量。

4、 名门店下订单后按时完成车间作业,严控每天的订单完成程度。

5、 车间接到订单,发货出库要减掉库存数量并交财务及时统计。

6、 月未及时进行仓库盘点,财务进行核对入账

7、 逐步控制工时,减少加班时间。

8、 物料损耗的控制,对生产的数量到最后出货数量的核对,查找物料损耗原因。

9、 车间入库要开入库单,发货有仓库开出库单,如果出现补货现象,须开补货单,且要备注原因有主管签字,仓库方能给予补货。

二、 车间5S管理

1、车间主任负责监督车间卫生工作实施情况,负责对车间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 车间工作人员按要求做好区域清洁卫生工作。

2、整理按各设备、工具、成品、原料等车间定置规定摆放。

3、地面清洁、无灰尘、无垃圾、无污迹、无积水、无死角。

4、墙壁(角)和天花板清洁、无污染、无蛛网、无死角。

5、门窗明亮干净、无积灰、无污迹、无蛛网。

6、照明、杀菌灯具保持清洁,无灰尘积压。

7、桌凳保持干净,物品堆放整齐。

8、水池及地下水道清洁、排水畅通、无阻塞现象。

9、楼梯通道畅通。

10、车间四周责任区内清洁、无垃圾、无烟蒂。

11、厕所、洗手处保持清洁干净、地面无积集水、墙面无污迹。

三、 检查与考核

1、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卫生工作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员工进行纠正,并计入个人每月的工作绩效考核。

2、办公室每周对生产区域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负责人:马杰、叶正辉、涂孟元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办事处

20_年x月x日

车间整改报告精选三:

车间安全整改措施

车间安全工作关系到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针对“10.29”以公司副总经理马利彬为组长的安全突击检查组,对生产一线生产现场进行了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生产部高度重视,现就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我们的整改措施说明如下:

1、针对周边单位失盗情况的出现,结合年末特殊时期,生产部加强来人登记管理制度,对不明身份人员绝不允许进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做到上下班所有门窗关闭。(各工段长监督负责)

2、车间的所有用电设施设备人走断电,所有配电箱的钥匙加强管理,落实到责任人,不允许配电箱门敞开。(各小组长负责、工段长监督)

3、所有消防设施周边障碍物清理,并留出消防通道。(各工段长监督负责)

4、钢索、吊具进行归类,并标注该钢索吊具的承重吨位。(生产部负责)

5、个人车间用品(手套、茶杯等),辅助用具不得随意放置,按暂行规定放置于工具箱上层一侧,各组的机器设备表面清洁无多余物,工作完成后及时清洁设施设备(各工段长监督)

6、车间半成品的存放,制作半成品陈列柜(技术部出图纸),形成统一标准,有秩有序,整齐划一。(生产部监督)

7、原材料区域存放:型材、板材的存放不得超越人行通道,在规定区域按照规格整齐存放。(下料工段长负责)

8、车间废料清理,根据实际情况做到及时清理废料箱内的废料,至少三天一清理。(各小组长负责)

9、小型工具及公用工具用完后及时的交由库房管理,不得使之无人看管状态。(各工段长监督)

10、车间各类气瓶存放区制作相应的类别标识(报综合办),督促库�咳嗽毖细袢肟夤娑ǎ核衅恳蟹勒鹑Α⑵棵薄�(生产部)

11、车间所有与气体作业相关的单元,各类气瓶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的关闭气源,气瓶的放置全部制作防倾倒装置。(各工段长负责)

12、车间标准件、大件的存放,暂时放置在总装车间休息区一侧,待库房建好在入库统一保管。

13、对工艺小车进行改进,以防止车厢放置时重心不准危及人员安全(焊接工段)

生产部

第12篇

1.规范内部审计程序

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一般情况下内部审计主要有四个阶段,即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和后续审计阶段。要想开展好审计工作,审前准备阶段是关键。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做好审计应准备的事项和审前调查。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基本情况、住房情况及占用单位公配资产、物资等情况;被审计单位现行的后勤等方面规章制度、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被审计单位本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年度的预算批复、综合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以及执行情况分析、决算等。审计实施阶段是按制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到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工作。实施阶段要做的工作是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公示、审计承诺、个别座谈、移交审计资料、实施审计、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及整理、复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等。需要强调的是,个别座谈程序是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有效规避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实施这些程序,可以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审计报告阶段首先要综合审计情况,在归集、整理审计项目资料和综合审计情况的基础上,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撰写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撰写完毕后,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党委的意见,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对审计报告的回复意见,审计组视回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必要时应予以复查。向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征求意见后,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同级干部、纪检、后勤财务部门征求意见。审计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撰写审计意见书,并下发被审计单位。后续审计阶段主要是审计回访和督办整改。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建议、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视情进行回访检查。对未落实整改的重大事项或问题,呈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有关部门限时督办整改,并定期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落实情况,直至问题解决为止。对督办整改问题,也可定期通报或公告整改进度情况。

2.装备物资采购、信息化工程及基本建设等重大项目投资实行跟踪审计

主要分前期阶段、实施阶段及后续阶段审计。前期审计阶段首先是对前期立项情况的审计。重点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及基本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审批手续等情况。其次是对项目招投标情况审计。主要对工程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招投标的前期准备情况、程序是否合法,采用的招投标方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要求及标书内容是否规范等。最后是合同签订及管理的审计。主要审查签订及双方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是否规范。实施阶段跟踪审计主要是针对信息化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情况的跟踪审计。一是审查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即现场签证、监理会及日常工作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对监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查;三是审查基建办的工作是否有效,分工是否明确;四是审查工程有无重大设计变更情况;五是严格审查现场签证情况。后续阶段审计主要是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验收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验收的组织情况,重点审查工程验收后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程序及竣工验收报告情况。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概预算的执行情况,投资完成额情况等。工程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的编制情况,工程各项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等。

3.加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审计

一是单位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审查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是否存在公款私存、账外账、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等情况;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存在本单位发生经济案件问题。二是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审查在基本建设、信息化工程和物资等重大经济事项中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等问题;是否有公款私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况等。

4.要努力推进审计结果运用

内部审计目的就是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这是开展内部审计的最终目的。首先应客观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职权,界定领导干部在各个经济事项中经济行为的主次;评判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相应等次。其次有关干部部门应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对履行经济责任好、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升使用;对履行经济责任较好的领导干部,干部考核评价等次不能为优秀;对履行经济责任一般、财经管控不力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调整工作岗位;对履行经济责任差、有经济问题的领导干部,应免除其责任职务,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履行经济责任一般以下的领导干部,不得确定为后备干部。”

5.要大力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目前审计人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审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大多数单位都不能满编配备;二是专业结构不合理,基本都是具有财务基础的审计人员;三是审计手段创新能力不强,不能适应审计形势日益发展的需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按编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在选调审计人员时,要注意审计人员专业结构,选调具有计算机、基建、信息化工程和物资采购等专业基础知识的审计人员,以适应审计范围不断扩大的需要,同时要注意审计人员梯队建设,使审计队伍具有延续性。其次要提高创新能力。面对审计形势不断扩展的需要,还用老一套的传统审计,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审计工作形势,要针对新的审计工作任务,在运用具有符合专业的审计人员时,要不断总结、创新出一些新的审计工作方法,来完成新的审计工作任务。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强的今天,一定要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并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以充分发挥审计功能的强大作用,有力促进反腐倡廉体系建设,逐渐实现反腐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作者:王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