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7 11:21:05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1】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______,性别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属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经办人:
20___年___月___日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2】兹我辖区居民XXX(身份证:0000000000000)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居民XX(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于20xx年2月19日登记结婚。男方初婚未育,没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此证明为女方户籍地办理壹孩生育证之计划生育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经办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
说明:如果申请人再婚,必须备注“再婚前生育一(男/女)孩,由谁抚养。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3】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4】兹证明我单位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从未登记结婚;
离异后未再登记结婚;
丧偶后未再登记结婚。
我单位对所提供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填写人签章:
单位组织(人事、保卫科)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5】兹有我单位***同志,女,****年**月**日出生,*族,**(农业或非农)户口,家住****,于****年**月**日结婚,属初婚,****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现有一个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根据市政府《*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自*年9月1日起,我市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实行医疗保险。现就在办理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过程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
*市户籍的少儿,须提供经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验合格的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非*市户籍的少儿,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市户籍的少年儿童,母亲属非*户籍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离异或丧偶的男方抚养子女的,母亲为49周岁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由各区具体规定)。
二、《计划生育服务证》核验程序
(一)所需材料:参保少儿母亲《计划生育服务证》、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孕情检查证明。
(二)办理部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
(三)办理程序:参保少儿父母持(一)项规定材料到办理部门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情况核实表”(见附件)。核实表情况与服务证登记情况一致的,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在服务证“查验记录”中盖上核验章。核实表情况与服务证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变动情况证明,经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实后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进行变更登记后加盖核验章。
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同时应加盖核验章。
(四)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三、计划生育证明出具程序
(一)所需材料:参保少儿母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父母结婚证、全家户口本、母亲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超计划生育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属政策外生育的,还须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二)办理部门:计划生育证明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可委托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独生子女参保父母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办理程序:参保少儿父母持(一)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办理机构办理。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
(四)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婚育证明》办理、查验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办理、查验的监督指导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18-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本市人员),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离开本市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人员(以下简称来*人员),应当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在户籍地未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的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一)有户籍地镇(乡)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婚姻、生育信息;
(二)在本市具有稳定住所或者稳定职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来*人员,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第四条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二)办理《婚育证明》的来*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镇(乡)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在本市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者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
(三)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来*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第五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办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于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与本市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在查清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育证明》。
对于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来*人员办理了临时性《婚育证明》后,应当及时向其户籍地核实其婚姻生育等信息。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婚育证明》或临时性《婚育证明》。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委托人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七条来*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验证手续。
验证合格的来*人员,应当每年办理一次复验手续。
来*人员应当于初次查验或者前次复验满一年后的30日内办理《婚育证明》复验手续。
第八条申请办理《婚育证明》验证或者复验的来*人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婚育证明》。
属于怀孕妇女的,还应当出示计划内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者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查验申请后,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查验完毕。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中加盖验证合格章,并注明查验日期:
(一)《婚育证明》所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明相一致;
(二)《婚育证明》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怀孕妇女持有计划内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者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不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重新办理《婚育证明》。不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计划内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者批准再生育的证明,并在其《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中注明情况,同时通报其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国家统一印制。临时性《婚育证明》应当在国家统一印制的《婚育证明》封面内页"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上方加盖"临时"字样的印章。
来*人员在本市办理的《婚育证明》和临时性《婚育证明》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性《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来*人员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的《婚育证明》有效期满后,持证人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可以到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换领新的《婚育证明》。持证人不再符合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要求其在60日内回原籍地申领《婚育证明》,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来*人员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婚育证明》的,应当于临时性《婚育证明》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临时性《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延期手续,每次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市人员或者来*人员在本市办理的《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遗失的,可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原发证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补办《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后,婚姻或者生育情况发生改变的,应当自情况改变之日起的30日内,持《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和补办《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计划生育委员会更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收费项目名称及调整收费标准的复函》的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十五条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婚育证明》和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发放登记与查验登记,并定期统计汇总后逐级上报。
为贯彻落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推动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决定》(粤发〔20*〕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有关单位的人口计生综合治理职责
(一)市人口计生局
1﹒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统一管理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督促、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3﹒下达人口计划,检查考评各镇(街)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和职能部门执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4﹒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5﹒严格把好对干部的升迁、任免和争先创优评选等活动的计划生育审核关。
6﹒负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做好避孕药具管理、供应、发放等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市卫生局
1﹒各医疗单位对前来孕检而未持有效生育证明的孕妇,应暂缓给予其孕检服务(急诊除外),并督促其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有效生育证明才给予孕检服务,确保持证孕检率达*0%。
2﹒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凭有效生育证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制度,无证生育的须经人口计生部门处理并出具镇(街)人口计生部门的证明,才能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凭证发放率*0%;对无持有效准生证明的,应该督促其办理或带回有效准生证明,确保持证生育率达95%以上;对无证明生育的要做好登记并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无证分娩通报率*0%;二孩剖腹产母婴正常的应当同时动员该产妇施行女扎手术。
3﹒各医疗单位应详细登记孕妇产检和分娩妇女的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4﹒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人工终止非医学需要的14周以上妊娠手术前,须查验镇(街)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未达到法定婚龄者除外)。
5﹒防疫部门对流动人口初次接种建卡者,需其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流动人口小儿接种疫苗证明》;对未能提供证明的应该暂缓给予接种服务,并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小儿接种疫苗证明》才给予接种服务;防疫部门要严格执行小儿防疫接种资料电脑录入工作,录入资料必须项目填报齐全、准确规范。
(三)市民政局
1﹒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要对当事人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的宣传教育。
2﹒在办理收养手续时,须凭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
3﹒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对候选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查。
4﹒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有关信息,婚姻登记、收养儿童等信息要及时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5﹒优先扶持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
(四)市工商局
1﹒对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者,凭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才能办理。
2﹒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时,对列入违反人口计生备查名单的人员,要凭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才能办理。
3﹒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根据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提请,采取暂扣营业执照。
(五)市公安局
1﹒在办理人口入户时,须凭入户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人口信息联系制度,提供人口统计数据。
3﹒在办理户口迁移和赴港、澳、台及境外探亲、劳工、移民定居有关手续时,应查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4﹒在办理流动人口的暂住证时,要核查有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无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只作暂住登记,并通报当地镇(街)人口计生办,待补办证明后方可办理暂住证。
5﹒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入户、车辆年审、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时,对列入违反计划生育备查名单的人员,要凭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才能办理。
6﹒在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活动和出租屋管理措施中应有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内容,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清查清理工作。
7﹒建立健全对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出租屋业主不得将房屋租给没有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居住。
(六)市财政局
1﹒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及时兑现。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到20*年,财政投入人口计生事业费人均达到30元以上。
(七)市劳动保障局
1﹒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章。
2﹒督促、检查用工单位在办理用工手续时,凭暂住证或有效计生证件方可进行招工。
3﹒在合同期间发生政策外生育的应解除劳动关系。
4﹒在办理就业证、下岗证、失业证、介绍劳务人员、档案挂靠时要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
5﹒在审查生育待遇时,要审核其计生证明。
(八)市发展改革局
1﹒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
2﹒组织全市人口发展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
(九)市统计局
组织、实施人口变动调查和人口抽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人口资料,定期公布人口统计数据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十)市科技局
1﹒扶持重大计划生育科技攻关项目,指导市级人口计生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
2﹒支持人口科学研究,推进人口计生科研服务机构的发展。
(十一)市经贸局、外经贸局
1﹒在办理“三资”企业设立手续时,要宣传、解释人口计生的法律、法规。
2﹒督促企业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的管理。
(十二)市教育局
1﹒对全市初、高中阶段学生进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教育,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
2﹒制定落实独生子女和纯二女户优先入托、入学、升学方面的优惠政策。
3﹒在新生入学时要审核其父母的计划生育证明。
4﹒政策外生育未征收完社会抚养费的,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享受免费待遇。
(十三)市建设局
1﹒实行经理、法人人口计生工作负责制。
2﹒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施工企业的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凭当地镇(街)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3﹒市内外施工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应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落实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
1﹒在办理土地有关证照时,要凭计划生育证明才能办理。
2﹒对申请从事土地资源开发的企业和个人,要督促其落实计生政策法规。
(十五)市农业局
1﹒把人口计生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产业政策。
2﹒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与人口计生“三结合”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提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优先安排扶贫贷款及提供各种生产资料和技术优惠,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尽快致富。
(十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1﹒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2﹒在干部的任职、提拔晋升、外地调入干部、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发展新党员以及评选先进等方面,坚持人口计生“一票否决”制度。
(十七)、市纪委(监察局)
1﹒对违反人口计生政策、法规以及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2﹒开展综合治理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和打击“两非”专项行动。
(十八)市委宣传部
1﹒把人口计生宣传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2﹒指导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安排重要时段对人口计生的重大活动、先进典型进行报道。
3﹒搞好人口计生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和对外宣传,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在评选先进时,实行人口计生“一票否决”制度。
4﹒把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列入年度市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每年要举办一次市委中心组人口计生理论学习活动。
5﹒指导教育部门把人口理论、健康教育纳入高初中教学计划。
(十九)市文广新局
1﹒积极组织和指导各级文化部门和文艺团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政策。
2﹒推动人口计生及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
(二十)市广播电视台
1﹒及时报道全市人口计生工作情况。
2﹒开设人口计生固定专栏,播报有关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工作动态以及新型婚育知识。
(二十一)市房管局
1﹒在办理房屋买、卖和出租时,凭镇(街)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才准予办理。
2﹒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开展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物业管理公司,提请核发机关暂扣其经营许可证照。
(二十二)市法院
1﹒及时处理人口计生行政诉讼案件。
2﹒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力度。
(二十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器具、终止妊娠药品等的市场管理,建立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流通和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联合卫生、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打击行动。
(二十四)市总工会
1﹒发挥各级工会的作用,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
2﹒教育广大员工响应国家号召,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3﹒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评选先进模范的条件之一,严格执行人口计生“一票否决”制度。
(二十五)团市委
1﹒教育广大团员青年带头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2﹒组织广大团员青年为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志愿服务。
(二十六)市妇联
1﹒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转变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评优评先时实行人口计生“一票否决”。
3﹒履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工作职责,切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
二、严格责任追究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司法证明;逻辑推理;论证
中图分类号:D918.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14)02―0056―04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司法公正日益成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证据调查的科学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客观存在的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验、鉴别,对会计专门性问题做出主观判断的司法证明活动。在现代汉语中,证明又称为论证,是指根据已知的命题或判断,通过逻辑推理,来断定另一命题真实性的活动。众所周知,司法证明是为司法裁判服务的证明。与一般的证明活动不同,司法证明活动主要存在于各种法庭审判过程之中,它是以证据为起点,经由多方共同参与的推理和论证,进而获得事实认定结论的活动。严格意义上说,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属于司法证明的次级证明,也有学者把它称之为“附属性证明”。附属性证明是司法证明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一个相对于庭审过程中的实体性证明和程序性证明而言的较低层次的证明,属于证明中的证明。它是为了解决实体性证明和程序性证明的先决问题而进行的证明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本质属性而言,首先,司法会计鉴定具有科学性。它是鉴定人运用科学原理和会计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加以证明的活动,必须遵循科学的普遍规律;其次,司法会计鉴定具有主观性。它是鉴定人对鉴定检材进行鉴别、分析、推断后得出的主观判断意见。在认识方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逻辑上的推理与论证,必须符合逻辑的一般规则。最后,司法会计鉴定具有证明性。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作为一种服务于法庭的诉讼行为,从受理、检验、论证到终结的全过程更应强调程序法律和证据规则对司法会计鉴定约束的特殊性,必须遵循司法证明的基本原则。
然而,长期以来,学者们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司法证明过程及其证明机理缺乏足够的关注,普遍认为证明机理属于纯粹的经验和技巧问题,将其排除于司法会计鉴定科学研究之外,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论研究主要停留在如何运用审计查账方法查明经济犯罪事实等经验层面的总结,忽视了对司法会计鉴定司法证明过程的关注,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二次开发”具有实质意义的逻辑推理与论证等一系列证明活动却未能引起我们的足够认识,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严重偏离了司法证明应有的轨迹。在未来的理论研究中,如何将司法会计鉴定研究引向深入,真正实现司法会计鉴定司法证明的科学化,从根本上取决于对司法会计鉴定功能定位及证明机理的深入研究。
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门以证明技术方法为研究对象的证明科学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以涉案会计资料证明涉案会计事实的司法证明活动,其主要功能是证明问题而并非发现问题。虽然在实践中,鉴定也会发现一些问题,但这仅是偶然发生的情况,并非它的主要功能。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门以证明技术方法为研究对象的证明科学,司法证明过程及证明机理应成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研究对象。
(一)司法证明是一种认定事实的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我国传统证据法学对司法证明过度泛化解释的影响,司法证明被界定为“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根据这一界定,“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证明过程”。这种将司法证明推行至包括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在内的整个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诉讼活动的解释,其实质是将司法证明错误的等同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其实,司法证明仅仅是认定事实的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之一。司法证明要求司法会计鉴定所回答的问题是涉案会计事实是如何证明的,其证明过程、原则要求和证明标准如何?并非如何发现、查明涉案会计事实的。查明与证明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但是证明并不等于查明,查明也不能代替证明。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鉴定一直被定位为一种“侦查行为”,鉴定权成为公权力,“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被视为侦查行为。2012年,随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为确保司法会计鉴定的中立性,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将服务于法庭的司法鉴定与发现事实真相的侦查活动区别开来,鉴定的使命是证明,而不是发现。如果鉴定人想让法官采信你的鉴定意见,你就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就专门性问题开展法庭证明活动,帮助法官认识涉案会计事实本身。如果我们不能清楚回答涉案会计事实是怎么证明的,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将鉴定意见的正当化落到实处。由于受司法证明过度泛化解释的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范围也被盲目扩张了,把从会计资料中搜寻涉案会计事实及资料也纳入到了鉴定的范畴,这在客观上弱化了鉴定证明的主要功能。到本世纪初,更多的学者开始放弃传统证据法学将司法证明予以泛化的思路,而更多地强调司法证明作为一种逻辑方法的属性和特征。如江伟认为:证明“在近、现代的诉讼制度中,指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的作用和支配下,运用证据这个证明方法求证或探知证明客体的抽象思维活动和具体诉讼行为,简单地说,证明就是认知案件事实的理念运动和具体过程的统一”。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司法证明是鉴定的主要功能
司法会计鉴定原本是以获取的检材为依据,以证明为路径,以出具鉴定意见为目标的动态过程。但目前我国学者对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围绕“证据”本身从静态层面展开分析。如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关联,鉴定证据的形式与要求、鉴定证据的分类、鉴定证据的运用规则等问题。证据法学理论认为,“证据论”与“证明论”并列为证据法学的两大部分,这种在客观上将证据与证明割裂开来的研究状况,对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极为不利,极易造成“两张皮”现象:“一方面,在有关证据的研究中,证据被置于证明活动之外,成了一种纯客观的、静态的、已经确定无疑的东西,忽视了证明活动中证据的主观性、动态性、多变形。另一方面,在有关证明的研究中,证明成了单纯的分析、归纳、推理、判断的活动,忽视了证明活动受制于诉讼法定程序的典型特征,诉讼证明几乎被等同于纯粹的认识活动而失去其规范属性”。
在过去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鉴定人是如何对会计专门性问题做出主观判断并得以出具鉴定意见的证明过程实质上被忽视了,人们只能在实践中偶然地凭借经验获得对它的认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把会计资料检查法,如顺查法、倒查法、抽查法、核对法等审计查账方法当作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审计的思维方式是一个归纳推理过程,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通常只是概然性(或然性)的,前提为真时结论不必一定为真,但可能为真。归纳推理并不具有必然性的结果。所以也有人说归纳推理是一种非论证性的推理,它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此在它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只存在一定程度的概然性关系。单凭审计查账得出的结论因为未加以充分论证,而未排除各种合理怀疑,这样的结论在法庭上是经不起质疑的,此类伪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举不胜举。把依赖于办案的充分查账来替代司法会计鉴定还极易导致先入为主、侦鉴不分,使鉴定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虽说审计查账也是一种方法,但此方法非彼方法。出现二者混同究其原因,除司法证明过程本身错综复杂,涉及法学、会计学、哲学、逻辑学多学科知识外,还涉及到对司法鉴定本质特征的探究问题。只有找到了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质特征,才能避免将司法会计鉴定做得像涉案查账,或用涉案查账来代替司法会计鉴定。
(三)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应当以“证明”为主导,将其作为今后司法会计鉴定研究的基本方向
如果把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其主要研究对象是什么呢?每一门学科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研究对象,其理论研究应当围绕着一个中心,按照自身内在的逻辑关系展开,否则,其研究内容只能是支离破碎、东拼西凑、杂乱无章的堆积。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质是对涉案会计事实证明后形成的一种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主观判断意见。在西方新证据学研究的影响下,如今证据正在从一个关注规则解说的领域转变为一个关注证明过程的领域。今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应当以“证明”为主导,明确证明在司法会计鉴定中的中心地位,并将其作为今后司法会计鉴定研究的基本方向,从而实现研究重心的转移,重构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体系。只有将司法会计鉴定的功能准确定位,密切关注司法证明过程及证明机理,科学把握司法证明活动规律,司法会计鉴定才能彻底摆脱混同于审计查账的思维怪圈。这种从“证据”向“证明”的转变也是人们对司法会计鉴定这一司法证明活动及其规律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
三、司法会计鉴定证明过程中的逻辑推理与论证机制
证明机理是由多方证明主体共同参与进行证据推理活动的内在规律和原理。对司法会计鉴定证明机理的探究无法回避如何从逻辑上解决涉案会计资料何以能证明涉案会计事实,如何证明涉案会计事实以及对案件事实有多大证明力这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方法的思维形式是一种证明思维
所谓司法证明思维是指参与到整个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人根据既有的证据信息,遵循一定的人脑活动规律,在法律程序的要求下进行的一系列对证据信息的加工过程,从而得出对案件事实间接的概括反映。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相关性,是一个需要通过人们的思维形式加以判断的事情,证据自身是不能表达这种相关性的,必须依靠人的思维去认识它。
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方法的思维形式是一种司法证明思维呢?第一,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方法的运用是一种涉案会计事实证明“过程性”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参与到证明过程中的鉴定人会将既有的涉案会计信息及其伴随着这些信息所产生的疑问都纳入大脑的分析范畴;第二,涉案会计事实证明思维这一“过程性”的活动的载体是人脑。这种过程性活动是人脑的多个部位所进行活动的总和,它是“定位的、整体性的、浑体的”;第三,这种“过程性”活动受到诸多因素限制,有一定的局限性。作用范围限定于会计专业。既然是会计方面的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就只能回答会计专业内的问题。不能随意扩大待证事实范围,把证明客体与证明对象扩大至“财务事实”;作用条件限定于涉案会计资料,亦即若不具备必要的检材,就不能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此外,还有大脑本身机能的限制、证据信息之间的断裂和冲突、程序法对诉讼时间和取证步骤的要求、法律本身的价值取向,等等;第四,虽然这种“过程性”活动受到了诸多限制,但涉案会计事实证明思维必然要求在经过了一系列看似神秘化的操作之后输出某种成果,它的最终成果表现为对案件过去特定事实原貌的一种主观判断,以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形式表现出来;第五,这种过程性活动并非感性认识,而是思维主体遵循一定规律、对涉案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过程,它产生的成果是对涉案会计事实原貌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从本质上说司法会计鉴定属于高级认识阶段,是一种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主观判断。
(二)会计勾稽关系是涉案会计资料得以证明涉案会计事实的逻辑依据
司法会计鉴定是对会计专门性问题做出主观判断的证明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既包括客观依据也包括主观依据。客观依据亦称事实依据,由鉴定客体及鉴定对象组成。客体是案件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发生的前提条件,对象则是是否能够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必要条件。
司法会计鉴定的客体,是指会计实体中已经发生应该由会计记录,并能够证明案件中涉及会计专门性问题的会计事项,亦即涉案会计事实。这类会计事项是依照《会计法》、《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必须予以反映的会计事项,既包括已被会计反映,也包括未被会计反映,还包括已被会计反映但已遭损毁的会计事项。鉴定对象是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已经或能够被会计方法以货币价值形式连续记载并可以被会计勾稽关系印证的会计资料,亦称涉案会计资料,俗称检材。鉴定客体使鉴定的实施成为必要,鉴定对象使鉴定的实施成为了可能。
涉案会计资料何以能成为涉案会计事实证明的事实依据呢?主要理由是:第一,会计信息内部之间具有自动求证的会计勾稽关系,这种关系源自于会计是按“一个公式(会计要素平衡,指资产=负债+权益)、二(两)边记账(平衡记账方法,指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记录)、三级账户(账户结构设置,指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设置)、四联凭证(指原始凭证依照上下四联原理设计)”等方法记录资产变动情况形成的。第二,这种关系类似于诉讼证据内部的证据链,符合刑事诉讼对证据“确凿”的要求。会计勾稽关系使会计具备了自动求证的法律特性,会计勾稽关系实质上是一种逻辑关系,是涉案会计资料能够发挥证明作用的逻辑依据。“证据命题与要证命题之间存在的某种特定逻辑关系是证据之所以能够成为证据,是证据命题能够发挥证明作用的逻辑依据。要证命题的真假是由证据命题的真和存在于证据命题与要证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共同决定的。其中,命题间的逻辑关系为证据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据此,会计勾稽关系使人们根据涉案会计资料来认定涉案会计事实成为可能。正因为涉案会计资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逻辑关系,涉案会计资料的真是通过存在于它们之间的会计勾稽关系传递给待证事实,才对待证事实具有认证作用或否证作用。会计勾稽关系是会计数据间内含的一种联系。这种联系使涉案会计资料与待证事实具有了相关性。只有具备相关性的涉案会计资料才有资格成为待证事实的证明依据。因为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因此,会计勾稽关系的客观存在使司法会计鉴定逻辑推理与论证成为可能。
(三)逻辑推理与论证是证明涉案会计事实的主要方法
逻辑推理与论证在证据理论中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对它究竟具有何种作用及其证明作用是通过什么方式实现的问题,我国证据学界几乎没有几个人能够说得清楚,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无比尴尬的事情。“英美证据法理论认为:对于过去事实的正确认识,可以而且只能通过对证据进行理性的推理而获得,从而,法律的目的就是通过对事实材料的精确决断而获得正确的决定”。没有逻辑理论支撑的证据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在过去的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中,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司法证明功能被忽视了,对司法会计鉴定具有实质意义的逻辑推理与论证没有引起我们的足够认识和关注。
1.逻辑推理是推导涉案会计事实的桥梁和纽带,是司法证明的关键环节。事实是司法会计鉴定的逻辑起点,也是证明系统产生的前提。逻辑推理是从已知的事实或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和规则,推导出新的认识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推理的结论是否真实可靠,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是推理的前提是否真实;其二是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目前,司法证明机理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知识领域被理论研究者们遗忘了,推理基本上仍处于经验判断领域。
2.论证是司法会计鉴定的灵魂,是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使鉴定结论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的重要保证。司法会计鉴定论证就是对依据检验做出的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的求证过程。推理是论证的实质内容,论证是推理的表现形式,是对鉴定意见的逻辑性反思。司法会计鉴定司法证明的主要途径是排除虚假检材并在检材之间建立逻辑联系。在推理论证的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通过证明与案件相关联的一系列中间事实,通过对一个个具体细节和情节的证明,最后将它们连缀起来,形成一个关于案件事实的完整的证明链条,最终得出案件的结论。因此,鉴定人至少应当从检材来源是否可靠、检验方法是否科学、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和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是否关联等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论证。
婚育证明
兹有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现无子女,望给予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
公示十天无异议,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
年月日
婚育证明 兹有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某年某月某日政策内生育第一胎男孩(女孩),现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为宫内避孕节育器(或工具或药具),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
年月日
1.到民政部门办结婚证。写张结婚申请书,签上男女双方的名字,然后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辖区乡级民政部门申请办证,一般是一次成功,乡级民政部门发给的男女双方各一本结婚证,然后持结婚证到县级民政局加盖钢印公章,这才能产生法律作用。
2.到计生部门办准生证。夫妻双方凭结婚证到政府计生部门申请领取生育准生证。
3.至于什么格式、盖的什么章,你不必考虑。你只要写申请书即可。记住:结婚证在政府部门的民政局(科);生育准生证是在政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科)。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是一本证书,上面有固定的格式,只需要按格式填写就行了!里面包括:夫妻(或持证人)姓名,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生育情况、节育情况、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和妇科检查情况等。有的地方只加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的钢印,有的还要加盖红樱
婚育证明范本
婚育证明,是指在出具证明时要写清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各个地方的准生证领取都不一致,一般来说初婚去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时都会一并发给准生证,有的地方准生证时效是三年,有的必须要医院证明怀孕了才能领取,外地户口在本地领准生证就要用到男女双方的婚育证明,婚育证明分三种情况的证明:
1、已婚已育情况的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 兹有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某 年某月某日政策内生育第一胎男孩(女孩),现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为宫内避孕节育器(或工具或药具),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
年月日
2、已婚未育情况的婚育证明
[论文摘要]一定意义上来说,审计过程是一个证据的过程,故此,审计过程的改进也应该考虑证据的基本理论。文章根据证据理论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扩大审计了解范围、强调所获证据的实质、清晰认识审计认定与欲取证据之间的关系、考虑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重视审计主体的职业怀疑态度等五方面的审计过程改进措施,以提高审计过程的合理性和夯实审计结果的基础。
审计证据过程的产生与发展都是与其特定时期和密切相关的,相对于特定时期和环境来说它们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是基于特定时期与环境的,以对应时期和环境中人们的知识与经验为前提的。但是,人们针对具体环境做出的反应是不可能全面迅速的,尤其是对于职业规范来说,更不可能做出那么迅捷的反应,因为就是有足够敏感的人,也不可能存在足够敏捷的准则制定机制与程序。而审计证据过程很大程度上是根据职业规范进行的,所以,审计证据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种不足和局限。
一、扩大了解范围提高所获证据的说服力
审计证据对审计认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取证环境。但2006年之前的审计准则所规范的审计证据过程,对取证环境的要求都主要局限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①,而且了解内部控制的初衷,都是为了确认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并没有意识到欲取审计证据对目标认定的支持与取证整体环境之间的密切关系。而审计证据与审计认定间的关系,不可能有充分必要的论证关系,还需考虑到科学说明理论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
科学说明是一个环境的函数,所以审计人员应该充分考虑欲证认定与取证环境之间的关系。在现行的审计证据过程中,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关注很大程度上达不到这个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内部控制有效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在内部控制有效情况下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的证据,很可能不能为审计人员的结论提供合理基础。内部控制被审计单位当局所控制,他们完全可以逾越内部控制做一些他们想做的事。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审计人员通过这种方法所得证据的说服力就可想而知了。
为了提升审计人员所获审计证据的说服力,审计人员必须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质量与深度,应将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了解拓展到对包括内部控制在内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充分的了解是使审计富有成效的基础,它能使审计人员知晓或更好地确定与评估报表重大错报存在的可能性及其领域,这有利于审计人员计划审计证据的收集工作,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审计证据,以增强审计证据的说服力,正确认识审计证据整体与审计最终认定间的关系;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范围,除了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外,还要拓展至被审计单位所在的行业、与之相关的监管以及其他外在因素,被审计单位的性质、采用的政策,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和有关的经营风险、以及被审计单位自身的风险评估过程,被审计单位业绩的衡量与评价。这是因为:通过扩大审计了解范围,有利于审计人员确定重大错报风险或影响报表公允表达的问题所在。例如,监管方面有可能针对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财务报告提出特别的具体要求,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未能遵守这些具体要求,则它的财务报表就很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另外,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很可能会受到行业经营性质或政府监管程度的特别影响,如长期就有可能产生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收入与的重大估计。其次,通过扩大理解范围还有利于审计人员确定重大错报风险和对被审报表做出更恰当的预期。如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所有权、所作或将要进行的投资类型、被审计单位的组建方式及其筹资方式等,这些复杂因素都可能产生会计报表合并、商誉摊销与减值、权益法的运用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的核算问题,审计人员应该关注由此可能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又如,被审计单位内部的业绩衡量与评价有可能暗示被审计单位较之同行业其他主体的非正常快速增长或盈利,特别地,将这些信息与诸如业绩分红或业绩激励计划联系起来,有助于揭示管理当局编制被审报表时的潜在偏见。
在扩大了解范围基础上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充分地考虑了所获证据的环境状况,使得审计人员在具体论证推理过程中,能更充分地考虑待证认定语用学和语义学方面的内涵,提高证据说服力。
另外,审计人员也应该在扩大了解范围的基础上就不同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评估,以提高所获证据的相关性,提升所获证据对待证认定的证明力,审计人员应该识别与评价会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人员应该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整个过程中识别风险,他们既要考虑已识别的风险是否重大、是否足以导致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这种错报发生的可能性,还要将已识别的风险与会计报表、或特定交易类型、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联系起来以确定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以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做到审计证据收集有的放矢。
二、对审计证据的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确证待证对象的合理基础,这种确证反映审计人员内心信念的变化与持续。对证据的要求,更应该关注它对审计判断的影响,是审计人员针对某一认定在t1时刻的内心信念与其在t0时刻的内心信念的差异与审计证据的关系,而不是趋于某种形式性的要求。
在审计规范中不存在类似于证据的证据规则。职业规范只是要求审计人员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认为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要求,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对审计证据适当性的考量主要涉及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证据充分性与适当性是密切相关的,对它们的评价是一种职业判断;为更好地审计人员进行具体判断,职业规范又对审计证据相关性和充分性的评价提供了一些提示。这些要求是一种实质性的要求,但是这种要求是就审计证据的效用提出的要求,从具体规范行文的字里行间,我们不难发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类似于法律证据采用性标准,而审计证据的实质性要求还应该包括它对审计人员就既定认定的内心信念变化方面的影响。
从表现形式来看,审计证据是一个事实、资料、或一个信息等,但若论及证据的功能,则无论是什么证据,所谈证据都应该是指影响有关主体判断或判断改变的依据。在形式与实质统一的前提下,由形式可以得到实质,实质也可反映具体形式,但在现实世界里,很难达到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审计规范中有关审计证据要求方面应该充实对审计证据实质性方面的要求,如,强调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应该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合理怀疑态度,强调所获证据在变更与影响审计判断中的作用。
审计人员对既定认定内心信念的变化主要反映在有关证据的记录中,对此方面的要求也应针对审计记录作出相应规定。具体地说,作为审计证据的载体——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应该包括:所执行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及其结果,以及从所获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工作底稿应当包括审计人员对需要运用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上的推理和由此得出的审计结论;在涉及较难的原则或判断问题上,工作底稿还应记录在得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已了解的相关事实。具体记录程度与范围又是一个职业判断问题,因为全面完整地记录既不必要也不可能。根据莫茨与夏拉夫所提出的“谨慎人”概念②,在具体记录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从一个抽象主体——另一位富有经验的审计人员——的角度出发,考虑记录内容的具体取舍。
三、清晰认识审计认定与欲取证据的关系
在现行审计证据过程中,几乎大都默认或假定欲取证据与待证审计认定间的关系是明确的。如,审计证据的获取一般都是通过分解审计目标、管理当局认定,得到一般审计目标,再进一步细分出具体审计目标(也即是具体的审计认定),然后按图索骥。如果公允表达的必要条件是所有管理当局认定成立,或者是管理当局认定成立是被审报表公允表达的充分条件,则这一过程是圆满的、无可厚非的。
管理当局认定概念的引入的确增加了审计证据过程的科学性和逻辑性,也使得审计证据与待证认定间的关系比以往明晰。但在实际中,一个项目的所有认定的证成是否可以逻辑地推知该项目得以公允表达,这种关联并没有得到满意的论证和应有的公认。公允表达的具体内涵如何,如何保持公允表达目标分解过程中的同质性,那些由管理当局认定衍生的审计认定的综合是否可以确保令人相信账表是公允表达的?凡此种种,都是审计证据过程必须面对的问题。
审计证据与欲证认定间的关系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纯逻辑的,因为审计的前提是 “现实的”、“的”人而不是“逻辑的”、“抽象的”人。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具体审计证据过程中,应该持实践的观点而不是纯粹逻辑的观点看待审计证据与欲证认定的关系,将待证认定的证成视为具体的、历史的、活生生的人类活动,而不是一种静态的、僵化的、抽象的纯粹形式的演算;在方法论上要合理理解审计认定的句、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关系③。审计证据过程中的判断和决策不可避免地含有审计人员的动机、观念、语境等主体性因素,在探讨与认识审计证据与待证认定间的关系时,应该在以往的逻辑模式中加上反映和表征审计人员目的、旨趣、动机、意向等主体性的价值项,要求审计人员在具体论证过程中的考虑不能仅限于具体认定的句法学和语义学,还要考虑具体认定的语用学。现实论证推理是论证形式条件与具体过程中的语境相结合的,只有实现这种结合才能使推理论证从抽象走向具体,从可能走向现实,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四、考虑证据的证明标准
迄今为止,审计证据过程中都没有明确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审计规范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一要求并没有明确表明审计人员利用审计证据进行证明时应该达到什么样的内心认识程度。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就是审计认识应该达到的程度,它是审计证明活动必须跨越的横杆。只有在认识结果状态超过标准要求时,提出的主张才能认为是正当合理的。
证明标准规范的主体是审计人员,指向的时点应该是审计人员根据所获证据对具体认定(或报表整体)进行具体判断做出相应决策的时候;规范的内容应该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证据所获得的关于被审对象的认识状态,这种认识状态的存在形式是含有一定客观内容的个人主观判断。证明标准的核心问题,就是审计人员认为某一认定恰如其是或报表某项目或整体公允表达的确信程度,如,“审计人员以95%的确信认为被审计信息是公允的”。这种专业表述表明审计人员所说的不是确信与否的问题,而是确信的程度问题。
为了提高审计证据过程的合理性,让审计结果得到业外人士的普遍接受,有必要向他们表明审计人员的具体判断标准与依据,明示他们确证被审对象的尺度,表白他们确认审计结果时的内心状态。这还有助于审计人员的实务操作,为他们的具体证明提供理论基准点,根据第二章的有关论述,审计人员的这种确信程度应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
五、充分重视审计人员的职业怀疑态度
所谓职业怀疑态度,是指审计人员以质疑的态度,对所获审计证据的真实性作批判性的评价,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导致对文件或当局声明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惕。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计划与执行审计中,既不能假定管理当局不诚实,也不能认定其完全诚实。在这之前的准则以及职业的其他规范,对审计人员职业怀疑态度的要求并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程度。
“审计如同刑事侦察,同属类学科。发现疑点、捕捉线索是关键。而保持合理怀疑态度则又是关键中的关键”④。重视职业怀疑态度不仅有利于审计人员查找错弊线索,增加审计人员发现错弊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重视审计人员的职业怀疑态度,还有利于审计人员做出审计证明的相关判断,审计证明的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审计人员的证明结果是一种内心确信,这种内心确信应该达到何种程度,审计人员才尽到职业义务?这是一个主观判断问题,这种主观判断与职业怀疑态度存在莫大渊源。
在具体审计证据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合理运用专业判断,有效识别重大错报风险,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作出适当反应,及时调整与改进具体审计思路及相关程序。审计人员应该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特征,在计划阶段审计小组应该集中讨论和思考重大错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发生的区域和范围,以共享审计经验,促使具体审计人员对潜在重大错报保持更高的警觉,共同提高发现重大错报的意识和能力。这是提高审计证据过程效果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方法,是现行审计证据过程改革发展的努力方向。
[注 释]
①这并不说当时的审计证据过程仅仅局限于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事实上,在这一模式下,也会对被审计单位的背景,如所在之行业等进行了解,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模式主要要求的是对内部控制的了解。
②谨慎人的具体阐述见莫茨、夏拉夫著,文硕译:《结构》[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年,171-179页。
③句,既涉及科学的构成、符号与符号的关系,也涉及自然语言的使用。句法学意义是作者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以自主地表达思想、观念的方式,间接地表达客体,阐述自己对作为自己认识对象的自然客体的理解时创造的(曹志平著:《理解与科学解释》,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68页)。 它们的名词或符号之间的关系的理论。这类理论可以称为解释性理论(Interpretational theory)或语义性理论(Semantical theory);
(3)强调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以及会计报告和报表的行为或决策作用的理论。这类理论称为行为性理论(Behavioral theory)或语用性理论(Pragmatical theory)。详见埃尔登•S•亨德里克森著:《会计理论》[M].上海,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2-3页。
【关键词】 会计;证据;会计证据;会计证据调查
在诉讼①、仲裁、税务稽查、证券稽查、海关调查、纪检、监察、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等活动中,常常需要收集和运用会计资料及其包含的会计信息证明有关事实或情况。随着社会经济各领域法制的健全,对有关证明活动及证据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与之相应的收集会计资料、解读分析会计资料所包含信息的工作量越来越大、涉及范围越来越广。
以上所述存在于诉讼、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活动中,以收集和运用会计资料及其包含的会计信息为证明过程提供证据作为共同特征的专业活动,本文称之为会计证据调查。
由于在不同领域证明活动中进行的会计证据调查,需要遵守的规则不同,加之不同证明主体的证明目标不同、按照不同法律规范所拥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不同、甚至所愿意或者能够承担的专业活动成本也不同,因而在具体实施的会计证据调查中所遵循的工作程序和采用的操作方法往往会有差异,甚至可能有很大不同。关注会计证据调查的共性,并对其在不同领域证明活动中运用时的差异进行分析,对于规则制定者(立法部门或专业组织)和社会管理者(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恰当而有效地规范相关活动、会计证据调查服务提供者改进质量和提高效率、会计证据调查结果使用者充分发挥相关证据的证明作用,无疑是必要的。
本文拟从证据、证据调查和证明的视角出发,结合会计资料的特点,界定、分析会计证据的概念及特征,对会计证据的种类及其与会计资料的关系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会计证据调查的概念,探讨其具有共性的特征和要素,分析其用于不同领域证明活动时在法律属性、调查主体、证明目标、应遵循的程序和可采用的方法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
一、证据与证据调查
(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证据,即证明的根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证据有以下特征:第一,有一定的存在形式,或是一件物品,或是一纸文书,或是一段言论……等等;第二,应该具有能够说明待证事物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换言之,应该与待证事物或主张存在联系,这种联系所表明的情况具有使得人们相信待证事物或主张存在或不存在的说服力;第三,作用在于证明,该作用是否能得以实现,取决于证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并与待证事物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
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是指为证明已经发生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主张成立,是指为所提出的主张(包括诉讼主张)提供证据。
(二)诉讼证据及其基本特征
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据学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它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该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描述。
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这种关联性,要求诉讼证据应该是能够全部或部分地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是存在还是不存在。
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的形式及其提供、收集和审查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中对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特征的表述与上述不完全相同,分别为: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差异在于:以真实性表述替代了客观性表述。
(三)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程序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区别
(1)是不同法律程序中的证据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是不同的法律程序,故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是不同法律程序中的证据。
(2)在基本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差别
行政程序类型多样,不同行政程序的具体证据规则也不同。如行政处罚程序中,主要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获取证据;在企业注册等行政登记程序中,主要是申请人提供证据,行政机关依法审查证据;行政裁决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居中裁决。
行政诉讼中,原则上证据由当事人提供,法院一律居中裁判。
2.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联系
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可能进入诉讼而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因此两者联系密切。对于两者的联系,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行政程序证据是潜在的行政诉讼证据
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讼,据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证据就会进入诉讼程序,由潜在的行政诉讼证据转化为现实的行政诉讼证据。
(2)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诉讼中的复审对象
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被告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的,其中认定事实的审查主要立足于审查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因为行政程序中认定的事实同样是证据证明的事实。在证据规则上的突出体现是: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是以行政程序收集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以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因此,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诉讼中的复审对象。
(3)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延续关系
行政程序是法定程序,倘若有关法律规定赋予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的权力,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而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以否定此类证据的效力。
除上述联系外,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在证据的形式、处理(如质证和认证)上也具有相似性。例如,与行政诉讼证据一样,行政程序证据也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行政程序中也存在类似于庭审质证的程序,如听证程序;在行政程序中也存在认证,如排除不真实的或者非法的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等。由于存在这些相似性,加上行政程序相应的制度、理论和实践不如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发达,在行政程序中可以借鉴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进行取证、质证和认证。
(四)证据调查
证据调查是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为查明和证明事实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证据调查不同于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进行的一般调查活动。调查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基本方法之一,普遍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之中、存在于各行各业的工作之中。证据调查与一般调查活动的区别在于它总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总是服务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一般调查活动往往以查明事实为基本任务,但对证据调查来说,查明事实只完成了调查任务的一部分,更重要的任务是要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调查者已经查明的事实。
二、会计资料与证据
(一)会计资料的特点
本文所称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核算资料和会计相关资料两大类。会计核算资料,是指发生经济业务的单位(即被核算单位,又称为会计主体,以下简称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所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相应的说明等。会计相关资料,是指那些虽然作为会计核算依据或参考,但是并未作为原始凭证直接纳入会计凭证的资料,如:单位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各种权益凭证、资金往来和结算资料、反映交易进行或完成情况的记录资料、记载实物结存和流转的有关资料以及各种与资金财产有关的备查登记簿等。
作为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书面载体,会计资料具有如下特点。
1.记载和保存方式的法定性
会计核算资料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将单位经济业务活动中大量的、日常的业务信息和数据,经过整理、分类、记录和汇总,以特定的形式(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记载和保存所形成的。我国对会计核算及会计资料的保存等一直都有严格规范:从会计法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再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形成了一整套严密而完整的体系。按照会计法规定发生经济业务活动的单位都应该进行会计核算,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各级国家机关等更是应该保存有记录规范、内容完整的会计资料。因此,会计资料是完整记载和保存单位所发生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的系统性、规范化的法定记录。
2.记载内容和形式的专业性
会计核算的前提、原则及方法,会计资料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要求,并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各种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会计资料的生成有章可循,有章必循。由于会计资料从内容到形式都严格遵循专业标准,因此需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才能对其加以把握和运用。
3.来源的可靠性
基于其记载和保存的法定性,凡有经济业务发生的单位都应该长期保存(具体保存期限,依单位性质、会计资料类别等之不同而不尽相同,由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记载其所发生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资料,因此,可以较容易地通过正常途径取得。
4.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客观真实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正常情况下,会计资料应该真实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诚然,在存在会计错误或舞弊的情况下,会计资料记载内容会出现错误或虚假,即便如此,一般情况下,仍有方法可以查证核实。会计核算资料是基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并依据一整套严密科学的方法而生成的凭证账簿报表体系,证账、账账、账表之间都有严格的勾稽对应关系,对于会计核算错误,可以通过检查、核对有关的凭证、账簿和报表,加以排除。对于舞弊造成的虚假记载(包伪造、篡改等情况),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加以鉴别,因为经济业务活动是在相关各主体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的。一般情况下,舞弊只是其中部分主体基于特定目的行为,其他主体或因对舞弊浑然不知、或未参与舞弊、或舞弊于其无利,故在其所保留的资料中有关的记载常常并未受到舞弊的影响,基于此,一般可以通过对关联事项、关联单位、关联业务等进行调查取证而发现或证实舞弊行为,从而对虚假记载加以排除或更正,还其本来面目。
5.记载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
会计资料中的原始凭证譬如发票等,要求对经济活动的内容、发生的时间、参与的主体等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记载,这使得会计资料包含了大量对准确了解有关事实所必不可少的信息,如: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方式、结果等。
6.记载形成的及时性和记载内容的历史性
会计资料的形成一般都较为及时,如:各种原始凭证通常在经济业务活动发生的过程中形成,既是经济业务活动的直接记录,也是办理经济业务活动的凭据;会计核算资料都要求在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后规定的时间内形成。在收集会计资料作为会计证据的活动开始之前,作为信息载体的会计资料业已形成,其记载内容的历史性,决定了其客观性不受收集会计资料(会计证据)活动的影响。
7.记载内容的稳定性
会计资料形成的规则是不允许涂改,对正常情况下不得已而需要进行的更正,也制定有严格的规范,不得随意进行。编制完成的会计资料,都要编号、装订、归档,不允许随意取出、添加或替换。按照有关规定,会计资料的经手和保管,由专人负责。就客观特征而言,会计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在形成后一般不会也不应该发生改变。在存在涂改或其他变造行为的情况下一般会留下痕迹,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如:文书鉴定等)进行识别和排除,因此,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在会计核算已完全电算化,账簿记录只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的情况下,会计凭证仍然是以记录在纸质介质上的形式保存并装订归档。外来原始凭证及相应的记账凭证一般都在纸质介质上保存,有的还同时通过扫描录入形成电子文档备份以不可修改方式存储。自制原始凭证及相应的记账凭证一般也生成纸质介质上的记录并装订归档保存,对于频繁发生而未将明细记录全部打印输出的情况,一般会定期打印输出汇总记录在纸质介质上保存。相对纸质记录而言,电子数据形式保存的会计记录的篡改更难以识别,需要采用电子证据领域的专门技术手段。
(二)会计资料满足诉讼对证据的要求
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可以满足诉讼对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1.客观性(真实性)
客观真实地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情况是会计资料的本质属性,遵循会计核算要求形成的会计资料,真实记录了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经济业务活动事实,其内容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的客观真实反映,其存在形式是可以直接阅读的书面资料或借助电子计算机阅读的电子数据文档,因此,其内容真实且从内容到形式都是客观的,具备诉讼证据应有的客观性(真实性)特征。
2.关联性
由于会计资料的功能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情况,一般而言,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应该能在其会计资料中找到相应的记录。虽然如此,实际的情况却非常复杂、千差万别。由于经济业务活动种类繁多、形形,能够反映待证经济活动事实、从而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关会计记录,一般隐藏在浩繁的会计资料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查找、分析、核对、比较、鉴别、筛选并配合调查、询证等工作,方能正确地加以收集。会计资料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性,不同行业经济业务活动的差异等,增加了对会计资料进行分析和鉴别,查找并收集到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即便如此,会计资料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其能够在经济活动事实的证明中成为有力的证据。由此可见:会计资料与经济活动事实存在关联性是毋庸置疑的,关键是如何收集到确实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即收集到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因而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这是使收集的会计资料具备关联性可以成为证据的关键所在。
3.合法性
由于会计资料是法定保存的、对经济业务活动的记录,且具备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可以由合法主体提供或由合法主体通过合法的方式和程序加以收集,因此,可以满足诉讼证据对合法性的要求。
三、会计证据
(一)会计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1.会计证据的概念
本文所称的会计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具有会计资料特征或内容的证据材料。
对会计证据所包括的范围(或其外延)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具有会计资料特征或内容的事实材料(其具体证据形式可以是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和物证);
(2)运用会计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形成的鉴定结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3)运用会计专门知识为非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会计信息及其所反映经济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分析、评价、鉴证等所提供的专业意见(审计意见、鉴证结论等);
(4)可用于证明会计信息内容或说明相关经济活动情况的各种材料,如函证回函或询问记录等。
具有会计资料特征的事实材料(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和物证)一般通过调取或提供等方式收集,而鉴定结论、专业意见需要运用会计专门知识,通过对会计资料的解读和分析获得。前一类会计证据直接以其记载或保存的内容甚至实物状态或存放场所起证明作用。后一类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作出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本身的证明力,这是其具有证明力的内在根据;二是解读和分析过程以及所采用的各种方法(如鉴别、判断、检查、审核、分析等)是否严谨地遵循科学原理、专业规范、行业规则等,这实际上是要求解读和分析过程要客观真实地揭示证据材料所包含的信息。
2.诉讼会计证据与非诉讼会计证据
依是否按照诉讼法律规定收集,可将会计证据分为诉讼会计证据和非诉讼会计证据。诉讼会计证据按照诉讼法律规定收集,完全具备诉讼证据特征,即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可用于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证明活动。诉讼会计证据之外的会计证据称为非诉讼会计证据,一般不能在诉讼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3.诉讼会计证据与非诉讼会计证据的共性
诉讼会计证据与非诉讼会计证据的共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具备关联性(相关性),这是所有证据的共性,是证据之所以能够为证明提供依据的根本原因所在;第二,具有会计资料的特点或内容,这是会计证据的专业技术特征,也是其最显著、最典型的特征,以此为标志,可以将会计证据与其它证据区分开来。
4.诉讼会计证据与非诉讼会计证据的差异
诉讼会计证据与非诉讼会计证据的差异总体上表现为对合法性和客观性(真实性)特征的要求不同。非诉讼会计证据因运用领域的多样性,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专业规范等对相应证明活动严格程度的要求不同等内在原因,外化表现为既与诉讼会计证据存在差异,本身也具有多样性。对诉讼会计证据与非诉讼会计证据的差异可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1)对合法性特征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
可从证据形式和收集提供程序两个侧面进一步分析:
① 对证据形式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
诉讼会计证据的形式必须满足诉讼法律要求。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证据形式,而且在不同诉讼中证据形式并不完全相同。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勘验笔录是三大诉讼共有的,另外,刑事诉讼中还规定了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和行政诉讼中都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中还有现场笔录。
非诉讼会计证据形式更灵活。例如,国家审计中规定的证据形式是: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且对“其他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并未明确,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如诉讼证据的规定严格。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只列举了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并未明确审计证据的类型。可见:虽然同为审计活动,但属于行政活动的国家审计与属于社会鉴证活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证据形式严格程度的要求存在很大差异。
②对收集提供程序要求的严谨程度不同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勘验、检查笔录应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执法中,如税务处罚听证活动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阅核、签章。
而在国家审计中,对于收集审计证据的程序并未提出与上述类似的严格要求。
(2)对客观性(真实性)特征的要求不同
诉讼会计证据应具备客观性(真实性)特征,而非诉讼会计证据对客观性(真实性)特征的要求明显具有多样性,用于不同领域时对客观性(真实性)特征的要求不同,具体差异有大有小,有的只是表述不同,而本质相似;有的则存在实质差异。
例如国家审计中,规定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对证据质量的要求是适当性,具体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两方面,对可靠性的描述是指证据的可信程度,只说明可靠性受证据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没有明确提出客观性或真实性的要求。该可靠性表述明显有别于真实性或客观性要求,再结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的定义中关于审计证据包含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②的表述,可以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对证据实质上并无客观性要求。
(二)会计证据的种类
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根据所适用证明领域的不同、具体存在形式的差异、在证明活动中所运用的具体特征不同,本文将会计证据分成以下七类,其中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物证五种形式的会计证据在符合诉讼证据特征时,可以用于诉讼。
1.书证
会计证据多数情况下以书证形式出现。手工记账情况下,会计资料全部是书面资料,符合书证的特征;会计电算化情况下,打印在纸质介质上并以书面资料形式装订和保存的凭证、账簿、报表等符合书证的特征。
2.视听资料
会计电算化情况下,许多会计资料(包括记账凭证、账簿、报表和某些自制原始凭证如交易明细记录等)都可能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这种情况下的会计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
3.鉴定结论
会计资料的内容虽然是文字和数字,但由于其本身的专业性,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一般不易准确理解其内容,更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会计资料所记载和反映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要理解其内容并通过这些内容分析和判断有关经济活动情况更非易事。正因如此,许多情况下需要由“有会计专门知识的人”来对这些会计资料进行“解读”,即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对有关会计资料所反映的情况作出专业判断,形成相应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既能使这些会计资料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得以进一步显现,又能使不具有或不甚熟悉会计专门知识的人能够理解和掌握这些会计资料的含义,从而可以在诉讼证明活动中有效地运用。这种情况下的会计证据具有鉴定结论的证据形式。
4.勘验笔录
对清点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票据,盘点存货,清查固定资产等活动的过程及所发现事实的客观记载,是勘验笔录形式的会计证据。
5.物证
当会计资料不是以其内容,而是以其存放场所、实物状态等方面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时,是物证形式的会计证据。
6.专业意见
运用会计专门知识为非诉讼活动(如税务稽查、反倾销调查、按法规要求披露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等)中涉及会计信息的问题进行检查、审核、分析、评价、鉴证等所提供的专业意见(审计意见、鉴证结论等)。
7.其他证据
可用于证明或说明待证事实真相,形成证明结论基础的各种证据材料,如询问与会计信息或相关经济活动有关情况得到的书面回复(如函证回函)或口头答复(如询问记录)。③
(三)会计证据与会计资料的联系与区别
1.会计证据与会计资料的内容可能一致也可能有差异
书证形式的会计证据,是以会计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明根据,这种情况下,会计证据内容与会计资料内容一致。一般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会计资料不仅内容简单而且含义易于被非专业人员理解,则相应的会计资料可以直接作为书证使用。
当采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形式的会计证据时,会计资料是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资料,会计资料内容与以其为基础进行判断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内容一般并不简单地在表面上一致。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会计资料繁复庞杂或内容不易理解时,必须借助专业人员的专门知识对其复杂的内容进行整理归纳并对包含的信息进行解读和分析,揭示其中包含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难以被非专业人员所理解的内容,并将其用可以被非专业人员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形成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形式的会计证据。这种解读和分析为证明活动参与者理解(了解)纷繁复杂的会计信息中对证明活动有用的信息搭建了桥梁。
2.会计证据与会计资料发挥作用的方式可能一致也可能有差异
书证形式的会计证据,发挥证明作用的是其所记载内容,这与会计资料以其所记载内容发挥作用是一致的。
当会计资料作为物证使用时,是以其实物状态、存放场所等方面特征来发挥证明作用的,这与会计资料以记载内容发挥作用的方式显然不同。
3.记录方式和保存介质的不同对会计证据和会计资料具有不同的意义
记录方式和保存介质的不同可以使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有不同的证据形式:当会计信息被记录并保存在纸上时,可以直接得到书证形式的会计证据;当会计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并保存在软盘、硬盘、U盘、光盘等介质上时,相应形式的会计资料如果直接作为会计证据,则其证据形式属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由于书证与电子证据在物理特征方面的巨大差异,其收集、审查和运用的规则有很大不同,因此,在证明活动尤其是诉讼中应特别关注这种差异。
记录方式和保存介质的不同对会计资料并无实质影响:无论是手工核算中通过书写工具记录会计核算内容、还是电算化方式下由计算机软件完成会计核算;无论是记录在纸上(包括手工核算方式下直接记录在纸上以及电算化情况下打印输出到纸上)的会计记录,还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并保存在软盘、硬盘、U盘、光盘等非纸质介质上的会计记录,虽然记录方式和保存介质不同,但其本质仍然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
四、会计证据调查的概念及要素
(一)会计证据调查的概念
会计证据调查是与会计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为查明和证明可以由会计资料记录和反映的经济活动事实和情况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对会计证据调查的特征可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认识:
一是内容的专门性。会计证据调查的内容是专门收集、审查和运用会计证据。
二是范围的特定性。会计证据调查的适用范围是查明和证明可以由会计资料记录和反映的经济活动事实和情况。
三是性质的从属性。会计证据调查的法律属性从属于其所服务的证明活动。
四是程序的规范性。会计证据调查程序应严格遵循所服务的证明活动所适用的规则。
诉讼、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活动中存在的与会计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关的调查活动,都是会计证据调查。
(二)会计证据调查的要素
1.会计证据调查的主体
会计证据调查的主体(Who,即谁来做),是收集、审查和运用会计证据的组织和个人。
(1)会计证据调查的主持者和实施者
按照在会计证据调查过程中职能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将会计证据调查的主体分为主持者和实施者两类。实施者主要收集会计证据,而主持者主要审查和运用会计证据。
(2)会计证据调查主体的职责
会计证据调查主持者的职责主要是:确定会计证据调查的目的(为什么查)和范围(查什么),选定会计证据调查实施者,为会计证据调查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如获取会计资料、提供调查方便等),审查和运用会计证据以实现会计证据调查的目标。
会计证据调查实施者的主要职责是:运用会计专门知识和经验,有效利用调查资源,收集、形成能满足调查目的要求的会计证据。
2.会计证据调查的目的
会计证据调查的目的(For what,即为什么做),从属于其所服务的证明活动的证明目标,不仅与证明活动的法律属性有关,还随证明阶段以及调查主体等因素之不同而异。
3.会计证据调查的内容
会计证据调查的内容(Do what,即做什么),是收集、审查和运用会计证据。
4.会计证据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会计证据调查的程序和方法(How,即如何做),是指会计证据调查应该遵循的程序(如何启动、何时开始、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和可以采用的具体措施,总的原则是,遵循调查活动所收集证据需要运用领域所适用的规则,具体则依证明活动所涉及的领域、行业不同而异,可以是法律(如诉讼法)法规(如各种行政程序规范)或者行业规范(如审计准则)。
以上对会计证据调查的共性部分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对会计证据调查运用于不同领域时在法律属性、调查主体、证明目标、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的差异作进一步分析,以便更全面地认识会计证据调查这一概念。
五、会计证据调查的法律属性
由于会计证据调查所运用的领域具有多样性,不同类型的证明活动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因此,从属于特定证明活动的具体会计证据调查的法律属性也相应的不同。以下对会计证据调查常用领域的情况做一些分析。
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的会计证据调查属于侦查活动的一部分,其性质是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这个阶段会计证据调查的重点是收集会计证据。在审查和提起公诉阶段的会计证据调查是国家公诉机关的公诉活动,这个阶段会计证据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和运用会计证据(虽然在需要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自行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收集会计证据所进行的会计证据调查是行使辩护权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进行的会计证据调查都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活动,无论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收集会计证据,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委托诉讼人(包括律师)代为收集会计证据以及符合法定条件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会计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进行的会计证据调查是其职权行为。
破产案件是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其中包括三种司法程序: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从破产申请开始,无论是重整或和解,还是最终破产清算,破产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会计证据调查。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中,调查机关需要进行会计证据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裁决,这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特定民事纠纷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决,虽然是一种准司法行为,但本质上仍是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通过会计证据调查,收集反映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情况的会计证据,据此判断其是否正确缴纳税款。税务稽查和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进行会计证据调查是行使自己的陈述和申辩权。与上述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裁决中涉及三方且三方都是会计证据调查主体的情况不同,行政处罚中只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方。
审计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能,其审计人员进行的审计实际上是为履行职责收集证据,不仅为出具审计报告所收集的证据是会计证据,而且形成的审计报告也是作为发表审计意见(载体为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载体分别为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等的证据。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接受委托从事审计或鉴证业务,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或鉴证的过程中要进行会计证据调查,为发表审计意见或得出鉴证结论收集会计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审计或鉴证形成的审计意见或鉴证结论又是为委托人(会计证据调查主持者,视具体情况不同可以是公司的治理层、政府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的会计证据调查活动(如了解或评价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等)提供证据。
审计(无论是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还是内部审计)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通过会计证据调查收集会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其载体为审计报告);另一方面,所形成的审计报告(其内容承载了以会计证据作为证明根据的审计意见)既是审计活动的结果又常常是其他证明活动(如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信度、在纳税申报时证明申报数据正确等)所需要的会计证据。
六、会计证据调查的主体
具体的会计证据调查活动,可能出现在各种不同类型的事务中,这些不同类型的事务法律属性不同、参与者不同,法律赋予不同参与者的权利义务也不同,这些不同的参与者是各类会计证据调查的主体。
依具体情况,会计证据调查主持者与实施者有时相同、有时不同。如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当侦查人员自行收集会计证据或者司法会计人员作为侦查人员参与办案时,他们身兼两职,既是主持者又是实施者。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主持者是审计委托人,而实施者是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两者不同。
会计证据调查的实施者,不论以何种身份出现,其共同特征是具备会计专门知识和经验,且在会计证据调查中运用这种专门知识和经验,具体而言,既可以是具备专业资格、知识、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这是所有会计证据调查活动的共性。
会计证据调查的主持者,一般因具体事务种类不同、案件类型不同、处于证据调查不同阶段等因素而不同。以下对常见的情况作一些分析。
刑事诉讼中,会计证据调查的主持者主要是司法人员,且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是侦查人员;在审查阶段,是公诉人;在审判阶段,是审判人员。即使在侦查阶段,不同案件的侦查主体也不同: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其侦查部门侦查,除前述以外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出于对办案过程保密的考虑,会计证据调查的实施者主要是侦查人员或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为了避免自侦自鉴,参与侦查的人员(无论是侦查人员或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不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司法会计鉴定人。
由于公安机关的技术部门未设立司法会计专业门类,当查办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或者收集会计证据工作量大时,常常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会计证据调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也可以成为会计证据调查的主持者。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由于其常因被羁押而失去人身自由,因此,往往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行使辩护权。担任辩护人的除律师之外,还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民事诉讼中,会计证据调查的主持者包括: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和审判机关。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诉讼人包括法定诉讼人和委托诉讼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如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如父母)担任法定诉讼人;委托诉讼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要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会计证据;破产管理人要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因此,他们都是会计证据调查的主持者,不仅如此,很多情况下他们还是会计证据调查的实施者,如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前的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一般由本单位人员进行;会计师事务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一般由其审计或会计专业人员实施。
在纪检即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活动中,会计证据调查的主持者是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在行政监察中,会计证据调查的主持者是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执法活动中,会计证据调查的主持者是行政机关,实施者一般是其工作人员,如税务稽查中,具体实施会计证据调查(查账)的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税务稽查人员),海关执法也有类似情况。
反倾销调查中,会计证据调查的主持者有三方,一是调查机关,在我国是商务部及相关部门,在美国是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商务部(DOC);二是申请人,在我国是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在美国是参与申诉的国内生产者;三是被调查人,在我国主要是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在美国称为“强制的被调查人”,指出口目标商品的被调查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
国家审计中,会计证据调查的主持者是审计机关,其审计人员是实施会计证据调查的主体。而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会计证据调查的主持者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会)或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等。
七、会计证据调查的证明目标
证明目标是为了达到会计证据调查目的而提出的具体任务,确定恰当的证明目标对于有效达到证明目的是非常重要的。证明目标主要取决于相应证明活动所要运用的具体领域(如事务类型、案件类型等)及调查主体等因素。应特别注意的是,由于会计证据调查是用于证明可以由会计资料记录和反映的经济活动事实和情况,而经济活动类型繁多、内容广泛,因此具体证明目标的确定,还要受到待证明事项所涉及经济活动类型、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情况、可以获得的调查资源等因素的影响,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以下仅对几类不同证明活动及其中不同证明主体的证明目标作一些简要分析。
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的证明目标是证明存在经济犯罪,重点是收集有罪证据;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诉讼人包括辩护律师的证明目标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显然,这两类主体收集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目标是完全对立的。
在各种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进行会计证据调查都是为了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但由于双方的利益存在矛盾,因此,各自的证明目标不同。譬如,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与参与经营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不同的预期,前者希望收入多、成本费用少,从而有较高收益可以分配(分享);后者则希望少反映收入、多计成本费用,这样既能减小经营压力、又可以有较大的职务消费空间。在为解决争议进行会计证据调查时,如果各自举证,前者往往是朝着尽量寻找收入、压低费用的方向努力,而后者则相反。
反倾销调查中,各方的证明目标不一样:申请人希望证明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这种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调查人的证明方向与申请人相反,他们要证明不存在倾销和损害、或者二者的因果关系不成立;而调查机关则处于居中裁决者地位,其证明目标是:依靠证据、查清事实,并据此作出公正裁决。
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中,鉴证对象不同、其特征不同,相应的证明目标也不同。例如,当鉴证对象为遵守法规的情况时,其特征是定性的,证明目标的设定只需达到定性程度即可;而对企业的财务业绩或状况进行审计时,鉴证对象特征是定量的,证明目标的设定需要考虑数据的精确度,将误差控制在要求的范围内。
八、会计证据调查的程序
确定会计证据调查应遵循的程序,首先应了解其将要运用的证明活动领域,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应该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专业标准。一般而言,具体会计证据调查应遵循的程序,不仅因事务类型不同而异,甚至相同活动的不同阶段、或者同类活动相同阶段但证据调查主持者不同时,也不相同,情况比较复杂。总的原则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专业标准等的规定或要求启动和进行。
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个普通诉讼程序,只有前一阶段的诉讼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后一阶段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侦查机关进行会计证据调查在立案之后,是依职权的行为。刑事诉讼中,具有律师身份的辩护人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同,辩护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诉讼权利也不同。刑事诉讼中进行会计证据调查应遵循《刑事诉讼法》及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以原告作为诉讼开始,原告时必须提交状并附相应证据。原告的会计证据调查最好在前进行,以便收集到较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时虽然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可以进行审计收集证据,以使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有必要的证据支持。被告的会计证据调查一般是在收到状之后才开始,因为在此之前被告一般不知或者不能确定要参与诉讼。当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原被告都可以进行会计证据调查。民事诉讼中进行会计证据调查应遵循《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行政诉讼中,原告时一般只需要提供被告行政机关或其行政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或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存在,通常不必专门收集证据。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能再收集证据,所提交的证据只能是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这些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成为诉讼证据。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要先进行会计证据调查,形成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会计证据并随破产清算申请一并提交法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其所指定的管理人如会计师事务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等要进行会计证据调查,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在破产案件办理中进行会计证据调查应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企业破产法》,另外《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范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一般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商务部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的决定应公告并通知利害关系方(包括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下同)。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商务部应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应遵循《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之一,因此在作出许多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务行政处罚,反倾销、反补贴裁决等)时,常常要先进行会计证据调查,收集会计证据及其他证据,以查清并证明有关事实,并作为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依据。公共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涉及领域十分广泛,与此相应,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难以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故法律规范极为分散,法源众多,除法律外,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难以详述,总的原则是:实施不同的行政行为,需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譬如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要遵循《税收征收管理法》;而海关对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包括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的走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则应按照《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海关法》是法律,而《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按照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准则的要求,实施会计证据调查,收集会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依职权启动,要遵循《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则依据委托方的委托而启动,要遵守《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九、会计证据调查的方法
在根据证明活动运用领域确定了会计证据调查应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专业标准后,应按照这些规范的规定或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选定具体会计证据调查中可采用的方法。以下对会计证据调查常用领域的情况进行一些分析。
刑事诉讼中,不同的会计证据调查主体可以使用的方法有很大差异。侦查机关进行包括会计证据调查在内的侦查活动是依职权的行为,有权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司法实践中主要依照此规定调取会计资料从而收集会计证据。辩护律师具有一定的取证权,具体而言,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可以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要征得他们的同意;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时,不仅要获得他们的同意,还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包括司法会计鉴定。
民事诉讼中进行会计证据调查有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自行调查收集;二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司法会计鉴定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会计资料一般是单位的商业秘密,符合上述特征。综上来看,除举证方当事人(原告或被告)自己持有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形式的会计证据可由其直接提交法庭外,其他会计证据一般需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行政诉讼实质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其会计证据调查主要是审查会计证据,即审判机关对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包括会计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所处理行政案件的事实,是否充分。双方当事人一般不需要再进行会计证据调查。
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我国的调查机关是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向调查机关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美国商务部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主要是通过向作为被调查人的外国生产厂商发出详细调查问卷的方式来进行,问卷共有4到5个部分,分别是A、B、C、D,有时还会有E部分。A部分主要涉及公司的结构与关联方、分配程序、销售程序、会计和财务实践以及被调查产品的信息;B部分涉及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即与被调查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的销售;C部分与B部分类似,但是涉及到的是在美国的销售;D部分涉及国外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填写这些调查问卷所需要的数据许多来自被调查生产厂商的会计资料,因此,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会计证据调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等进行审计监督时,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中,可以采用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等方法。
十、结语
本文分析表明:在诉讼、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活动中,常常存在一类具有共通性的重要活动:会计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了会计证据调查概念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力图从证据学和证明活动的视角审视各类(法律、行政、管理、会计、审计)专业人员在证明活动中进行的会计证据调查专业活动的共性和差异,从而为各类人员更好地发挥会计专业技术在查办案件、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行政执法、经济评价等活动中的作用提供有效帮助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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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自财政部于1999年发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要求计提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内的四项准备之后,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又将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但在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对各项资产减值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独立的具体会计准则之中,对于很多具体问题没有详细统一的规定。会计实务中存在着企业主观随意计提减值准备的现象。有学者对资产减值的计提进行了实证研究,如梅良勇、文豪、汪海粟、汤湘希(2007)的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为了使净资产收益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可能利用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操纵;刘霞玲、程呈(2006)基于我国服装行业上市公司的调查,认为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主观随意性大,依然是企业操纵经营业绩的有力工具。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资产减值会计核算有了较为详细统一的规定,这对抑制企业主观随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为了保证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最大程度地抑制企业主观随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根本措施是规范资产减值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原始凭证。财务会计的基本程序是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确认和计量的原始资料是原始凭证,若不对资产减值原始凭证进行规范,势必会造成资产减值确认、计量的无序状态,最终影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二、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证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列示了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需要的证据有:(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的证据。(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这些变化会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的分析性证据。(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的证据(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4)资产实体已经损坏的证据和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的证据。(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证据。(6)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的企业内部报告。(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证据。
(二)计量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证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一是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据。资产的公允价值首先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可见,确定资产公允价值需要的证据包括公平交易的销售协议、资产市场价格的证据、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的证据。
二是处置费用的证据。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预计资产处置费用需要的证据包括资产处置方案、法律顾问或律师意见书、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相关历史数据等。
三是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证据。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1)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这需要企业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作为证据,需要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的证据。(2)确定资产使用寿命需要相应的依据。(3)折现率的确定通常应当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无法从市场获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计折现率,替代利率可以根据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关市场借款利率作适当调整后确定。这需要资产的市场利率或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关市场借款利率的证据。
(三)认定资产组的证据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 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人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这需要企业的内部报告作为证据。
三、规范资产减值原始凭证的设想
(一)修改原始凭证的定义原始凭证又称原始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原始依据,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原始凭证按其形成可以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类。外来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活动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购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出现金时收到的收据,出差时取得的飞机票等。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经办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产品出库单、折旧计算表等。无论是外来原始凭证还是自制原始凭证,都是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的记录。但从上述列举的资产减值原始凭证可以看出,这些原始凭证并不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原始依据”,因为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实际发生的诸如购货、领用等经济业务。即按照目前原始凭证的定义,新会计准则所要求的资产减值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不能称之为“原始凭证”,虽然其具备原始凭证的本质特征,即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除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外,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很多会计核算事项都没有与之对应的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如满足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和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预计负债、股份支付的核算等,这些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原始资料自然也不符合原始凭证的定义。这说明在新会计准则下,原始凭证的定义已不恰当了。因此,首先有必要修改原始凭证的定义,以便将资产减值等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作为原始凭证包括进来;其次,对这些原始依据按照原始凭证来进行规范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原始凭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要素、取得或填制、传递和保管做出了相应规范。由于资产减值原始凭证与传统原始凭证有着重大区别,对资产减值原始凭证必须加以特殊规范。
相对于传统原始凭证,凭证要素需有所增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原始凭证必须具备齐全的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这些要素的增减包括:(1)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可以删掉,因为没有对应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2)经济业务内容改为经济事项内容,同样因为没有对应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3)增加“审核人的签名或盖章”。《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鉴于资产减值原始凭证的重要性及复杂性,所有原始凭证都要经过会计主管审核并签名或盖章。(4)对企业内部部门或内部单位填制的原始凭证,除要有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之外,还要有内部部门或内部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如预计资产的处置费用时,资产处置方案等相关技术资料应由相关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而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所依据的业务预算应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公平交易的销售协议用来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由销售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这样可明确责任,由内部填制人员和内部部门、单位负责人对自制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关于填制单位名称,有些资产减值原始凭证需要从企业外部取得,如资产市价的证据、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的证据、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的证据、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的证据、法律顾问或律师意见书等。为保证这些外来原始凭证的权威性和真实性,对填制单位必须有所要求。如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证券资产的市价证据,应由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填制单位盖章;房地产的市价证据,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填制单位盖章;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的证据应由统计部门作为填制单位盖章等。这样既可保证外来原始凭证的权威性,又可做到责任明确,由外部填制单位对外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今天上午,继续请假,早上不到九点就赶到了街道的计生办,人还挺多,没办法,耐心等吧。好不容易轮到俺,俺满以为一切顺利,谁知道又要求复印东西,可是她们事先也没说让提供复印件呀。无奈,出门找地方复印东西吧。复印好了,又要上微机,不知道是社区的人没把信息传过来,还是传过来的是错误的信息,反正计生办电脑上存的信息和俺的就是不一致。她们说让下周再来吧。郁闷。可俺都跑了两趟了。而且户口在西郊,住址在东郊,且不说路途远,光请假也不是个办法呀。好说歹说,人家总算答应先把准生证打了。呵呵,俺的猪宝宝终于顺利领到出生证明了,可以光明正大的在四个月后来到人世间了。期望着我们早日见面。
总结一下:
1、办证要件:
人口学校的结业证(40元的培训费和一天上课时间换来的)
区计生指导站的孕检证明、区妇幼保健所的孕检证明(社区说不需要保健所的,实际上到计生办,只有计生指导站的证明而没有妇幼保健所的证明是不行的)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一个就行了,不用俩人的都带)、结婚照(一张)
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以上需要的都是原件,还有复印件呢(俺都是忘了弄复印件,又出去找了半天复印店,唉。)。复印件是这样的:正反两面,一张就够了,一面复印的是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另一面复印的是结婚证和两个人的身份证。
还有,如果女方户口迁入日期离怀孕日期不到半年,还需要户口迁出地出具未孕证明。不过她们说可以到所在市的计生委开具婚育史证明。唉,真麻烦。
关键词:审计证据 证据来源 三方证据
审计证据三角是指审计证据来源的三个方面,即企业经营状况、管理信息媒介和管理层经营陈述。在审计过程中使用相互印证的审计证据三角,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完成审计工作,并提供相对可靠的审计结论。
一、证据三角的相关性分析
在审计证据三角中,企业经营状况EBS(entity business states)指的是包括监管环境、行业状况以及相关法律环境在内的各类外部要素,也就是被审计单位自身情况以及其外部环境,同时还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战略决策、经营目标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管理信息媒介(MII,management information interme-diaries)是指以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营业状况为载体,将其转换成相关财务信息的过程,涵盖的内容包括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管理层选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审计证据在传统意义上来源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而作为管理层信息的媒介之一,内部控制制度对于生成会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过程的作用影响是较为直接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质量产生了比较直接的影响。管理层经营陈述(MBR,management business represen-tation)是指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以及业务状况的描述,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如报表中各类账户以及认定所反映出的金额与会计期间,股东所提供的招股说明书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和管理层向外界披露的其他信息(股东大会资料、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关联交易公告等)。
企业向外界披露相关信息通常会经历以下三个环节,即:原始信息的生成、信息的处理和加工以及信息的最终表述,而由这三个环节各自产生的审计证据构成了审计的三方证据。企业经营状况决定了原始信息生成的环境,直接影响生成的原始信息的性质,而审计人员往往可以通过了解该企业所在行业的整体情况,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或经济事件,来判断企业的某些数据指标是否符合当期的行业发展规律,例如对于某一特定商品的销售额,通过将其与同行业的该商品比较,辨别其是否有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迹象,从而对某些不符合行业一般情况的迹象保持一定的警觉性。而管理信息媒介是企业对原始信息的加工和处理,在这一过程中企业所使用的会计政策、信息系统以及所依赖的内部控制都将影响最终向外界披露的信息的质量,同时也会决定从这一环节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质量。作为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最终表述,管理层经营陈述涵盖的内容包括具体认定层次相关金额的披露及列报等。风险评估过程中,审计人员往往将管理层经营陈述和企业经营状况及管理信息媒介相结合,来判断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获取认定层次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证据三角在审计中的应用
证据三角在审计工作中可以相互印证,来源于三方面的证据有关某一认定的表述如果是一致的,那么这三方面证据的可靠性就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有关某一认定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也进一步得到了有效的支持。例如针对于主营业务收入认定,从管理层经营陈述方面获取的证据表明其在这一年度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那么如果从管理层信息媒介获取的证据表明有关销售凭证与票据的控制是有效的,并且从企业经营状况方面获取的证据也表明该营业收入的增长额与同行业水准相吻合,那么不仅这三方面证据的说服力得到了加强,并且也反映出有关主营业务收入这一认定披露的准确性也是可信的,进一步表明主营业务收入认定存在错报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来源于三方的证据不一致,比如从企业经营状况获取的证据表明同行业的收入增长与管理层经营陈述中有关营业收入增长的表述并不一致,那么即使有关这一认定的控制是有效的,这三方面证据的说服力均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且关于认定披露的准确性也得不到相应的支持,此时审计人员就需要实施下一步审计程序来获取有关证据,审计人员往往最能直接获取的是来自于管理层经营陈述方面的审计证据,即:根据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及相关项目的注释,结合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非财务信息,来判断某一认定金额的披露是否合理,推断其是否存在导致重大错报的风险。对于营业相关的项目,通常情况下审计人员会选取连续三年的数据与相关注释进行对比分析,倘若被审计单位在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显著增长的情况下,仅在其财务报表注释中声明其业绩增长的原因,那么仅凭这一单方面的证据显然不能证明其管理层经营陈述所提供的信息是具有说服力的,这时我们就需要其他两方面审计证据,即从企业经营状况和管理层信息媒介获取相关信息与管理层经营陈述所提供的信息相比较,若这三方面提供的证据是一致的,那么有关该项目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其说服力就相应增加,从而进一步印证了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增长的可信度,但如果这三方面的证据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则从某一来源单独获取的审计证据其可信度就较低,表明相关财务信息可能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EBS证据与MII和MBR相比更具独立性,因为它来源于被审计单位外部,经由管理层伪造或虚构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为获取企业经营状况方面的有效证据,审计人员需要将被审计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成本的增长额与同行业类似企业相比较,并结合该行业所处的当时经济环境以及与该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条例进行分析,判断其增长幅度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与同行业经营情况发展的一般规律。由于在EBS证据中,存在着一部分审计相关性较强的证据,这类证据往往会通过MII加工成最终用于披露的财务信息,所以受到管理层歪曲与操纵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审计人员应将重点放在那些不是用来转换成财务报表信息的EBS上,这一类EBS经由MII转换成其他与审计目标相关的信息,而这类信息通常为企业的非财务信息服务,例如帮助企业提供诸如有关监测运营方面的信息,还可能为企业如何进行资源分配以及实施战略提供帮助,所以受到管理层篡改以及扭曲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因此在这一类证据中,往往更容易发现企业存在的潜在舞弊行为的动机或迹象。还有一些EBS虽可能被转换成与审计目标相关的其他信息供企业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使用,但因为这些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在处理该类信息时受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信息的处理过程将会更加客观独立,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证。当然,审计人员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的需求,将一部分仍未被利用或发现的EBS转换成审计证据,运用到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倘若在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分析后,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增长幅度与同行业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相悖,或者其增长趋势与相关非财务信息存在明显偏差,则说明EBS证据与MBR证据不一致,无法同时支持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合理增长这一结论,需进一步对该两项认定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发现是否存在潜在的重大错报。
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应通过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以及了解相关财务信息生成的流程,来获取MII证据。针对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显著增长的这一情况,若管理层在财务报告中声明是由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引起的,无其他因素的影响,那么审计人员在就关于扩大经营规模这一声明获取相关证据时应执行以下工作:针对每一笔较大金额的销售收入,审查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例如销售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与产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点,检查与销售业务相关的销售合同、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在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使用相关技术,对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伪进行鉴别,确保被审计单位对于因经营规模增加而扩展的销售业务有无编造虚假的原始凭证。与此同时,对于较上年度增加的客户,应实施函证程序以确定该客户是否真实存在,必要时对这些新增客户进行实地检查。将获取的这些MII证据与MBR证据相比较,以判断两者所反映的信息是否一致。通过必要的调查取证,若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以下现象,如编制虚假合同,制作虚假出库单据、开具虚假销售发票等伪造会计凭证资料的行为,或存在虚假关联方以及超出正常经营活动范围的关联方交易等,则表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对于相应的财务信息生成环节被审计单位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控制,因此审计人员有必要将这种情况下所获取的MII证据与之前所获取的MBR证据相比较,结合对EBS证据的考虑,将管理层所编制财务报告中存在严重不实信息以及发生舞弊和错报的可能性考虑在内,对具体项目和认定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审核出具体的不实金额,为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三、结论与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上市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审计证据三角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它是审计人员为财务报表发表合理审计意见所不可缺少的工具,当然,在获取三方证据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不少难以克服的问题,例如在获取MII证据时,可能需要投入较多的成本时间与精力,因为这一方面的证据隐藏在被审计单位中,取证时易受到管理层干涉,针对这种情况,审计人员可以加强与治理层或者更高级别监督层的沟通,必要时还可直接询问具体业务的执行人员,以有效减少管理层对获取该类审计证据的过程所产生的影响。这一部分证据往往相当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生成的过程,决定着被审计单位所生成的财务信息的质量,因此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对于MII证据的获取应重点关注。
但仅仅通过获取一方来源的证据是无法将其作为发表合理审计意见的基础的,由于各类原始的交易信息在生成最终向外界公布的财务信息时已被管理层通过各种手段扭曲,其导致的不实财务信息会对外界以及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为了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合理恰当的审计意见,审计人员需要在获取MBR证据的基础上,结合EBS证据,并重点关注财务信息生成过程中产生的MII证据,使这三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以此来判断财务报表中是否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为合理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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