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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表彰大会主持词
叶海波
(2006年5月31日)
同志们: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指示精神,全面总结我区“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研究部署“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目标及2006年工作任务,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召开全区“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出席今天大会的有:区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九龙镇、工业园区、各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计生科长、计生协会会长,市级机关计生办负责人,市直系统计生专干,区各系统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以及被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市人口计生委领导对今天的会议很重视,苏勤主任亲临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苏主任的到来表示欢迎。
今天会议的议程有6项:一是作工作报告;二是表彰颁奖;三是表态发言;四是递交目标责任书;五是市计生委领导讲话;最后区政府周区长讲话。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区政府张仁德副区长作工作报告。
……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对“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我先宣读一下表彰决定。
……
下面,请工作人员宣读被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只对部分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代表进行颁奖,其他被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会后按单位到区人口计生委领奖。
首先,颁发先进集体奖。请“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代表九龙镇、城东街道办事处、城西街道办事处、城中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泰州市供电公司上台领奖。
……
下面,颁发先进个人奖。请先进个人代表严国秀、濮剑云、高永萍、朱以国、李恒凤、顾有梅上台领奖。
……
在5月25日召开的全市“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表彰会议上,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被评为泰州市“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示范乡镇(街道)。同时受到市表彰的还有,泰州市“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海陵区财政局和海陵区计划生育协会;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海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法规科科长朱胜兴和城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助理成龙华;全市“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区爱卫办副主任张奇、区文教局秘书田田、城中街道流动人口办副主任朱桂云。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以上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祝贺。
……
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大会表态发言:
先请城东街道办事处主任袁振新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下面,请区文教局党委书记、局长季玉平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
下面,请中百一店总经理张萍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
现在,进行大会第四项议程,递交目标责任书。由于时间关系,会前各乡镇、街道、市区各系统主要负责同志已签好2006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现在请他们向区政府周区长递交目标责任书。
递交目标责任书的顺序是:
1、乡镇、街道、园区
九龙镇、城东街道、城南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城中街道、泰山街道、京泰路街道、凤凰路街道、海陵工业园区
2、市级系统
市经贸委、市外经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供电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春兰集团、林海集团、市级机关计生办
3、区级系统
区经贸委、区文教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局、区建设局、区农委、区外经局、区卫生局、区街道工作局、公安海陵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供销合作总社、工商海陵分局
……
现在,进行大会第五项议程,请市计生委苏勤主任讲话,大家欢迎!
……
最后,请区政府周区长讲话,大家欢迎!
…… ……
建立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机制工作汇报
近年来,周口市川汇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川汇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周口市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城区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区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新机制,做到“两明确、三加强、建立四项制度”,有力推动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革城区体制落实属地管理
管理机制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运行的基础与核心。
1999年以前,川汇区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沿用的是“单位负责,条条管理”的管理体制,全市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驻周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市计生委城区科直接管理,1999年由新华街道办事处接管。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和计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是:下岗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和无固定职业人员大量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区;流动人口数量大幅增加;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农转非人员和人户分离现象日渐增多等等。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出现,使原来城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以“条条”和户籍为主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
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依据《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生协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的8个委局和5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为成员的人口和计生属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以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两办的名义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围绕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到“两个明确”。
(一)、明确属地管理对象。
2003年9月,川汇区城区区划由原来的1个街道办事处扩大为5个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适时召开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原新华街道办事处管理的191个公共单位和24个社区居委会按照新的管辖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在划分和交接过程中我们明确规定,所有公共单位无论级别高低,无论单位属性,其计划生育工作均有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同时,社区居委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单位和居民的人口和计生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驻本辖区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居住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及综合服务的职能。辖区单位严格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自觉贯彻执行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指导和协调。负责本单位的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业务,落实计生奖励和优惠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各公共单位的计生工作既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又要向本系统的主管委局负责。市委、市政府还规定对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级机构对其下属的二级机构有政策外出生的负连带责任。近年来,先后对8个二级机构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了“一票否决”,对其主管的6个委局实施了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等处理,对单位的正职和主管副职、计生专干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社区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的基层组织,也是搞好城区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落脚点。
新的管理体制建立后,他们按照《河南省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川汇区创建规范化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首先在新华路街道通桥路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社区试点的创建工作,今年三月在5个街道的所有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达到了“三个加强”。
(一)、加强了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四级人口和计生管理服务网络。街道办事处成立有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本辖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备计生副主任;住宅小区或者若干个住宅楼组成的楼院配备一名楼院长,担任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选取计生协会会员、社会志愿者、退休老党员、老干部、低保户等人员担任楼长或门栋长。
在楼院长的配备上,他们做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参加竞聘者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女性;二是在本楼院居住;三是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四是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是没有违反计生政策。通过民主推荐、笔试、面试、民主评议、组织考察,5个街道的24个社区居委会配备了480名计生楼院长,并对她们进行了岗前培训,使她们很快进入角色。为了更好地稳定队伍,调动其积极性,市财政每年增拨12万元经费,使24个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副主任月工资达到400元。市人口计生委每年从计生事业费中挤出十几万元,给计生楼院长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岗位补贴。
(二)、加强了阵地建设。
他们统一明确阵地创建标准,先后投入资金20万元,对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办公服务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具备条件的设立健康咨询室(悄悄话室)、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图书阅览室、娱乐活动室等。在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和康检咨询室设置了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政策法规等宣传版面,在社区居委会和楼院附近设置了固定的人口和计生宣传版面、标语、宣传橱窗和政务公开栏,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社区能及时享受到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
(三)、加强了软件建设。
根据属地管理的要求,他们设计并统一印制了社区楼院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表,更新完善了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台帐。原来的社区居委会计生台帐是以户口为基准建立的,人户分离和空挂户的问题突出。今年三月份开始,他们逐楼逐户逐人进行排查登记,做到辖区不漏楼、楼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用了四个月的时间按现居住实有人员为基准,重新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台帐,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页,并对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分类管理。
对居住在辖区内无固定职业、失业的以及与单位脱离劳动人事关系的已婚育龄妇女按主管类管理,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业务。
对居住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已婚育龄妇女按协管类管理,此类人员由已婚育龄妇女所在单位具体管理和服务,并由单位所属的街道(镇)计生办向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的《川汇区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工作单位定期向社区居委会通报该职工的生育节育及康检信息,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动类管理,对此类人员和常住人口一样纳入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做到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同考核。
经过4个月的努力,他们共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15289人,其中主管类2288人,协管类11669人,流动类1332人。排查出漏档漏管已婚育龄妇女655人,剥离和移交到镇村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532人。目前社区居委会达到了“网络队伍建立健全,计生台帐更新完善,管辖区域不留死角,服务阵地温馨美满”。
三、建立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措施
为有效地开展城区属地化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他们建立了“四项制度”,实现了日常管理规范化。
(一)、建立定期清查和信息采集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居民楼院集中入户排查登记,对漏管漏档的常住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建立楼院台帐,纳入管理和服务。楼院长、门栋长每周到所辖居民楼院了解情况,收集人口和计生变动信息。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人口和计生工作例会,收集各楼院的新婚、出生、节育、迁出、迁入、失业、就业、流入、流出等信息,及时变更楼院计生台帐。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手续移交制度。
严格落实公共单位与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之间的计生信息通报制度。单位每半年向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格式的《川汇区在职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康检信息通报单》。对辞职、辞退、除名等脱离原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单位在30日内向社区居委会移交计生管理服务手续,社区居委会接收到《信息通报单》和移交手续后向其单位反馈接收信息。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制度。
街道计生办固定专职人员分片包段,主要负责沿街门店和较大的市场中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对流入、流出居民楼院和背街小巷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上门登记建档,协助街道计生办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康检和催寄康检证明等工作。他们对流动人口全部实行免费办证、免费康检、免费四术、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的“四免一上门”服务。
(四)、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市委、市政府对各市直单位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其内部要建立垂直负责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市人口计生委对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对纯属农村的永安路、紫荆路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的考核方案进行;对纯属城区的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按城区的考核方案进行;对既有农村又有城区的杜甫路、孝义街道办事处分别按两种方案考核,其成绩按照城区和农村所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记分,合并后记入总成绩。
四、几点体会
川汇区城区的属地化计生管理体制改革之所以取得一些成绩,他们感到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
由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排除阻力,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推动城区属地化管理机制的进行。为做好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明确了各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市、街道两级财政每年都把城区和流动人口计生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投入到位,将城区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工作责任制,由过去的计生部门唱独角戏,转为“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得以真正落实。
(二)、社区建设是基础。
落实属地化管理与服务机制,关键是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只有加强社区计生网络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确保社区计生工作经费的到位,积极搭建社区服务平台,才能把城区计生工作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
(三)、强化责任是动力。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年,省、人口计生委将继续举办各类培训班,市、各镇、街开发区计生办要按照上级要求选派人员参加。
二、市人口计生局组织的培训
(一)全市镇村计生干部业务培训班
培训时间:年6月,共2天。
培训对象:镇计生办流管员、政法员、统计员、微机员、农村计生主任
培训内容:流动人口管理、依法行政、统计知识等。
主办科室:办公室
(二)生殖健康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
培训时间:年6月,共2天。
培训对象:部分镇、街、开发区计生干部、农村计生主任
培训内容:生殖健康方面的知识。
主办科室:办公室
(三)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干部培训班
培训时间:年7月,共3天。
培训对象:全市镇(街)、开发区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计生办主任、市人口计生委机关干部
培训内容:学习辅导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等业务知识。
主办科室:办公室
(四)人口计生工作培训班
培训时间:年7月,共1天。
培训对象:各镇(街道)开发区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部分镇(街道)开发区计生办主任。
培训内容:市《人口计生工作规范》;事项金宏网上登记流转办法;处理事项的技巧。
主办科室:政法科
(五)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培训班
培训时间:年每月1天,共12天。
培训对象:各镇(街道)开发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计生办主任、市人口计生局机关干部。
培训内容:违法生育案件的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主办科室:政法科
(六)人口计生统计和信息化知识培训班
培训时间:年每月1天,共12天。
培训对象:各镇(街道)开发区统计(微机)员。
培训内容:统计业务基本知识、奖励扶助业务、村级台帐的填写。
主办科室:规统科
(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培训班
培训时间:年每月1天,共12天。
培训对象:各镇(街道)开发区流管员。
培训内容:省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PADRS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特殊人员信息交流平台。
主办科室:流管办
(八)计生协会专职人员培训班
培训时间:年每月1天,共12天
培训对象:各镇(街道)开发区计生协会专职人员。
培训内容:协会工作的基本知识、生育关怀活动的具体要求。
主办单位:计生协会办公室
(九)计划生育服务站长培训班
培训时间:年每月1天,共12天
培训对象:各镇(街道)开发区计生服务站站长。
培训内容:孕环情检测、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二胎孕期随访、病残儿鉴定、目标人群叶酸发放、持证流引产审批。
主办处室:科技科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一、精心组织、认真准备
根据《蜀山区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五里墩街道立即召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联席会议,会上通报了蜀山区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并于2009年1月8日,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光忠带队,各科室和各社区负责人参加,到琥珀街道和荷叶地街道学习参观其先进经验。研究制定街道的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方案和步骤,成立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李家斌任第一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光忠任组长,党工委委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社区工作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的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并相应成立了办公室,指定社会事务科为具体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同时出台了《五里墩街道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并上报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
1月12日,由街道班子,各科室、各社区负责人召开网格化管理工作座谈会,针对街道的实际情况,集思广益,讨论既有利于街道发展又贴近群众切实可行的网格划分方案。各社区按照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原则,划分社区管理网格,对每一网格确定一名责任人,并上报街道网格化管理办公室。1月17日,街道根据社区报送的方案,统一筹划,对街道的整个网格进行分级,出台更行之有效的网格划分方案。
二、积极探索,狠抓落实
1月18日,在六楼会议室召开街道全体职工网格化管理动员,区委宣传部长陆在明,区民政局长朱正华、劳动局长时新出席了大会,并分别在大会上做了重要指示;街道党工委书记李家斌、办事处主任刘光忠对网格化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以及全面部署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1月19日,各社区工作站成立相应的组织,及时报送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同时上报各社区目前的社区力量。并同时将区网格办编制的工作手册分发至各网格工作人员手中,让他们尽快熟悉了解办事流程和方法。
网格的划分是决定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管理方式和办事流程的重要因素,我街道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经党工委研究决定按照三级网格的形式进行划分。
(一)网格的划分:1、一级网格(1个):以五里墩街道辖区作为一级网格。网格责任主体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2、二级网格(6个):以各社区的辖区分为6个二级网格,每个社区的辖区管辖范围即为二级网格责任区。网格责任主体:各科室、社区工作站3、三级网格69个,各社区根据工作站目前人员的数量,将整个社区按照“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原则,每个网格约300—500户、人口1000—1500人左右;根据网格责任区工作任务的难易程度及工作人员的自身情况确定了网格责任人,并制作出网格责任人管理范围图和责任区公示牌。
(二)网格责任人的职责:1、一级网格:网格责任人由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对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进行督察。2、二级网格:网格责任人由各科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社区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二级网格各项工作的检查、指导、落实。3、三级网格:网格责任人主要由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承办民政、计生、就业、社保等社会事务,协力党建、创建、综治、安全生产等工作任务,负责信息收集、便民服务、简易问题处理等。
(三)网格责任人的考核与工作方式。街道根据网格划分的情况同时还出台了五里墩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考核采取了季度考核,满分100分,保底80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打分。高于80分有相应的奖励,低于80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为了方便居民办事,街道制定了69个类似于意见箱大小的“社区事务受理箱”,每个网格责任区放置一个与网格责任人的公示牌一同挂在责任区醒目的地方,由网格责任人定时开箱受理事务,处理不好的交上级网格处理。
三、综合培训,集体学习
一、*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目标执行情况
到9月末,*区总人口数为417516人,分别为汉族人口391229人,占总人口数的93.70%;少数民族人口26287人,占总人口数的6.30%;其中:常住人口为368538人,占总人口数的88.27%;流动人口48978人,占总人口数的11.73%;农业人口44918人,占总人口数的10.76%。
全区出生人口2818人,占市下达出生人口计划的56.36%,同比减少308人,全区人口出生率6.75‰,同比下降0.91个千分点;死亡人口2036人,同比增加57人,人口死亡率4.88‰,同比上升0.03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加782人,同比减少251人,人口自然增长率1.87‰,同比下降0.94个千分点;计划生育率99.25%,同比上升0.02个百分点;综合节育率为92.15%,比市下达的目标高0.15个百分点;独生子女领证率为60.63%,同比上升2.46个百分点;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0:105.24。
二、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一是始终坚持以各级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年初,及时召开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区政府与乡、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共管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乡、街道办事处按照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也都召开本辖区的计生工作会议,与居委会、村委会、共管部门、驻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了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全区上下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管理体系。二是建立严密的区乡(街)两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进行监控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区计生局按照评估办法对乡、街道办事处实行半年和年终检查考核制度,并注重强化平时监控。计生局干部全年至少抽出1/2时间深入乡、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乡、街道办事处对所属的居委会实行月监控,季度抽样考核,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对所辖单位及共管部门,实行半年、年终考评的制度。今年上半年,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四月份,我们对乡、街道办事处及共管部门进行中期目标检查。与此同时,乡、街道办事处检查验收了村(居)及共管部门计划生育责任目标,通过考核强化目标的落实,使计划生育工作稳步达标。三是坚持每月一次的计生例会。通过例会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的措施。四是为了切实强化党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意识,我们定期召开乡、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通报会,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把“一把手”亲自抓落到实处。五是确保计生经费投入到位。*区是个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差,教育负担重,财政十分困难,但由于区委、区政府对计生工作的高度重视,计生经费能够足额到位,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三为主”,巩固和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1、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全面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注重社会宣传的效果,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首先利用元旦、春节、元霄节的庆祝活动、慰问活动、灯展活动,进行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的见缝插针的宣传;其次,积极开展科普电影宣传月活动。今年,在计划生育科普电影宣传活动中,共放映科普电影26场,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等1.3万人观看电影;第三,加强平时入户面对面的宣传。我们组织计生干部、计生助理员深入重点人群家中进行宣传,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第四,举办大型的社会集中宣传活动。今年5月份,按照市计生委的统一部署,我们组织*乡、11个街道办事处、部分驻区、区属20个单位,共600余人在区委中心广场举办了一次大型宣传活动,收到较好的社会宣传效果。二是注重阵地宣传教育,充分发挥阵地的宣传教育作用。今年以来,乡、街道办事处人口学校对重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殖保健知识等内容的系统化培训,共办培训班52期。另外,我们还通过开设固定宣传栏,制作永久性标语,对育龄群众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意识,提高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强化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推进优质服务
(1)扎扎实实开展服务工作。我们根据群众的要求,积极开展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即:婚前服务、孕期服务、哺乳期服务和三随访服务等四项服务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生殖健康权。
(2)认真开展“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工作。自去年以来,我们每年组织区计生服务站和妇幼保健所,抽调专门力量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小分队,深入到各街道办事处免费为全区育龄妇女开展查环、查孕、查病工作,先后为10050名妇女做了妇科检查,为10005名妇女做了B超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及时给予治疗。*乡坚持每季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一次,全年共查10800名。“三查”工作的开展,既方便了群众,又保障了育龄妇女的身体健康。
(3)区计生服务站围绕婚、孕、产、育四个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以婚检为龙头,以保偿保健工作为基础,对育龄妇女提供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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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医疗、保健、咨询指导服务。今年,不孕门诊共接诊病人50例;公开热线电话,接待咨询有关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等知识300人次;同时,我们建立了“悄悄话信箱”,并有专人负责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还编写了《生殖健康服务指南》手册,印发8000余份。
(4)强化计划生育基础工作,使其规范化。
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我们从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抓起,对*乡和12个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的基础资料制定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整理规范。基础资料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区计生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提高了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一是认真落实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制定了《*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共管部门的职责;二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持验证管理。为保证持验证率达标,乡、街道办事处集中时间,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有效地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全年全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验证率达到89.5%。比市下达目标高29.5个百分点。三是继续推行了以《条例》为依据,以房东为中心,以合同为纽带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查验证制度、合同制度、流动人口生育审批制度和查孕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流动人口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四)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认真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一是结合实际,制定了《*区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将*乡双农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来每月5元增至每月10元,按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费274500元。切实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享有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认真抓好*乡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制定了《*区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意见》,并狠抓了落实。今年,*乡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三结合”户72户,并根据“三结合”户的不同情况,重点在资金、就业,承包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共帮扶资金5520元,优先承包土地61亩,贷款1万元,帮助就业7户,使“三结合”工作落到实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户的关怀和照顾。
(五)结合区情,积极探索村级计生助理员管理的新路子
为了提高村级计生助理员的素质,稳定村级计生助理员队伍,我们对*乡村级助理员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一是对村级计生助理员实行了“区管、乡聘、村用”三级管理办法;二是制定出台了与“区管、乡聘、村用”相配套的《村级计生助理员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对村级计生助理员的管理。三是提高并落实村级计生助理员的待遇,将村级计生助理员的待遇由原来的65元提高到120元。*年,*乡聘用了39名村级计生助理员,并颁发了证书,实行了一年一聘制。通过实施“区管、乡聘、村用”三级管理办法,调动了村级计生助理员工作的积极性,稳定了村级计生助理员队伍,有效地促进了*乡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待遇,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加强基层组织机构、网络建设。全区1个乡、12个街道办事处都设立了计生办公室,乡、办事处至少配备了三名计生助理员,全区共有乡级计划生育助理员48名;全区24个行政村共有39名村助理员,346名居委会主任积极投身计生工作,全区上下形成了狠抓计划生育工作的网络机构。二是保证计生人员待遇的落实。今年以来,我们加大计生经费投入,认真落实了计生人员的相关待遇。此外,乡、街道办事处计生干部享受了每人每年200元的劳保福利待遇。每逢春节,区委、区政府都要对全区的计生干部,村助理员、居委会主任进行慰问。*年春节,共慰问计生干部村(居)委会主任547人,送去慰问金5.22万元。切实做到了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待遇三落实。确保了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为使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有章可循,今年以来,我们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四个管理制度,一是《计生局干部深入乡、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意见反馈制度》,这个制度的实施可以准确掌握计生干部深入乡、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的情况及乡、街道办事处在计生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乡、街道办事处对计划生育共管部门验证情况的反馈制度》,这个制度的制定主要目的是准确掌握区计划生育共管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相关证件过程中,查验婚育证明的情况,以便督促共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查验婚育证明的工作,真正体现“一证先行”。三是《关于对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平时目标质量的考核制度》,这个制度主要是用于考核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平时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从而达到监控、督促的目的。四是《建立随时、随机抽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建立这个制度主要是强化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检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是否扎实,是否常抓不懈。上述四个制度的推行从整体上切实推进了乡、街道办事处乃至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1、在机构改革和社区规模调整中,部分乡、街道办事处分管计生的领导和计生助理员及居委会主任进行了调整,工作不太熟悉。
2、*区是个老城区,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较差,特别是旧城改造过程中,常住人口搬迁变动大,人户分离现象严重,给计生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增加了工作量。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五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立廉洁、高效、精干的街道机关行政运行机制为目标,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进街道两个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公开内容
街道机关重点公开贯彻落实有关“三农”工作政策,农村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赈灾、征兵工作、土地征用、筹资筹劳和减轻农民负担,各类涉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审计情况,以及其他农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着重抓好以下七项公开:
1、工作目标公开。主要公开街道年度工作目标、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方法,措施,阶段性目标和年度、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2、工作职责公开。主要公开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权,可承办事项的范围、办事地点(部门)、办事时间、办事条件、领导班子及办事员姓名、职务、分管及承办工作等内容。
3、工作纪律公开。主要公开办事人员应遵循的工作守则,规章制度和办事的奖惩措施,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规定。
4、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公开.
(1)计划生育情况公开。主要公开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职责,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收取、使用情况、二孩审批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生养老保险、流动人口管理等内容。
(2)用地规划、审批、管理公开。主要公开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用地规划、用地审批的条件、用地审批结果及费用收取标准,使用情况,违章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及结果等内容.
⑶农民负担公开。筹资筹劳和各类有偿服务费(含水电费)的收费项目、标准、收缴及使用情况公开。
(4)民政救灾、救济资金和政府牵头组织、农民自愿捐款、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公开。
5、重大经济事项公开。
(1)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公开。主要公开拟建工程项目、资金筹措方式、资金到位情况、公开招投标情况、工程造价、工期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计结果等内容。
(2)集体经济(集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情况公开。主要公开集体经济拟承包、租赁、拍卖、合资(合作)项目、转制条件、要求、结果、转制后的经济责任以及兑现情况等内窖.
6、权力运作公开。特别是对涉及重大经费支出、项目审批、人事调动等容易发生腐败的环节,领导签批前应先交党群书记、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审核,领导签字后必须登记,并每月一次向所在党委通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7、财政收支情况公开。主要公开财政预决算计划,各项财政收入、逐项财务支出特别是公务接待费。大物品采购、交通工具的维修保养、外出考察、差旅费、电话费、债权债务情况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和时间
1、形式。一是设置公开栏进行公开;二是印发政务公开手册进行公开;三是利用会议和简报进行公开;四是上墙进行公布。
2、时间。采取定期公开和限期公开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性、常规性事项定期、定时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时效性较强的阶段性事项随时公开,适时更新。
四、工作措施
为确保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街道党委、办事处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街道概况
我街道是位于风景秀丽的山下,东临,南接街道,西接望岳街道,北抵市委、市政府。面积约10平方公里,辖8个社区、1个村、1个管区,常住人口近5.5万余人。全街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家,三级以上建筑公司3家,房地产企业6家。
二、指标完成情况
我们立足街情,从培育财源、强化征管、协调服务、优化环境上下功夫,全街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产业值1320万元,占年计划的102%;完成工业投资技术改造2000万元,占年计划100%;固定投资11个亿,占年计划的74%;企业总产值91788万元;限额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22%;合同外资860万美元,省外到位资金1.9亿元;市外境内固定投资5.5亿元。
三、人口普查情况
为切实搞好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街道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按照区人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分阶段和按时间进度落实到位。一是健全普查机构,广泛宣传发动。街道成立了以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设立人口普查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街道各村、管区、社区相应成立人口普查机构,明确村、管区、社区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制定人口普查方案,落实人口普查专项经费13万元。深入开展普查宣传工作。通过悬挂横幅45条,发放《致住户的一封信》上万份,利用张贴画报、公告和户外板报广告,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积极营造了良好的人口普查氛围。二是组建普查队伍,深入摸底调查。为确保普查质量,严格按照要求,选调普查指导员42名和普查员208名,并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市、区、街举办的人口普查业务培训,街道人普办分组到村、管区、社区进行业务指导,确保了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全街一个村一个管区和八个社区共划分10个普查区、183个普查小区、6个虚拟普查小区,并分别绘制好各普查区图和普查小区图,街道综合绘制一张全街普查地域图。各村、管区、社区人口普查员按照“见人登人、见户登户”的普查原则,进行“不漏栋、不漏户、不漏人”的上门摸底调查工作,上户率达90%以上。经过两个多月的上门摸底调查,登记普查户籍数23384户,人口数55015人。清查摸底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村、管区、社区普查员集中在街道进行为期一周的审表工作,以确保下阶段光电录入、抽样检查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主要做法
(一)健全网络、规范建设,确保统计工作硬件完善
为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工委、办事处明确了以主管经济的副主任抓统计,经贸办主任兼任统计站长的组织机构,明确13万元统计专项经费(含人口普查经费),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标准化建设,设立了统计办公室,办公室内桌椅齐全,统计工作制度上墙,配置一台专用电脑、一部专线电话、统计站内公章和办公用品完善,确保了统计工作硬件设施完善。
(二)科学指导,扎实工作,确保统计站软件优化
在高效开展统计工作上,街道统计站着重抓了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搞好统计工作软件环境建设,切实加强统计人员自身服务素质,学习统计工作中科学严谨的工作方式方法,并在辖区单位中加大对统计法和统计知识的宣传,使统计员与被调查单位密切合作,更细致、更准确地搜集到统计资料;二是认真做好统计网络的维护和统计工作资料的归档。加强统计统计员对网络系统的学习和维护,让统计网络系统更好的服务于统计工作,适应新形势下统计站的工作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己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接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有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迎青奥为契机,以“行动计划”为主线,以全力办好“十大民生实事”为抓手,全面实施我区农村改水工程,实现供水管网全覆盖,努力提升城乡功能品质和公共服务质量,奋力推动全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农村改水工程,加快推进镇村供水管网提档升级改造,2013年12月底完成雄州街道、龙池街道、龙袍街道、横梁街道、程桥街道、金牛湖街道、马鞍街道、冶山镇、竹镇镇的镇村供水管网工程,铺设各类供水管网1103公里,基本实现区域供水全覆盖。其中:
1.铺设由街镇到行政村主管道球墨铸铁管共计59.35公里、PE管共计334.92公里;
2.铺设由行政村到自然村(近三年需拆迁的不含在内)支管道PE管共计708.24公里;
3.建设金牛湖、横梁、竹镇、雄州、程桥、马鞍等6个增压泵站。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13年4月)
召开全区农村改水工作专题会议,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职能职责,制定考核验收办法;全面开展镇村供水情况调查摸底,按照“以规划为前提、以建设为基础、以全覆盖为目标”的工作思路,编制我区农村改水管网建设规划。各责任部门、街镇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区域实际,编制本街镇管网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3年5月—12月)
依据编制完成的我区农村改水管网建设规划及各街镇支管到户的目标任务,各街镇作为建设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改水的推进落实工作;远古水业公司为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按计划有步骤、严格规范实施农村改水建设工程。
1.工程建设办法。管网建设由远古水业公司与各街镇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工程建设。
(1)街镇到行政村主管网、行政村到自然村支管网、增压泵站建设由远古水业公司负责实施。(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2)自然村到农户支管网建设由各街镇负责具体实施,并由远古水业公司提供相应技术指导。(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3)各街镇负责施工沿线的拆迁、青苗补偿和矛盾协调等工作,确保不影响工程施工;沿线所涉及到的交通道路、桥涵、增压站征地、供电等由各街镇负责,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及时解决。
2.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办法。采取区补助、街镇投入、农民群众自筹相结合的方式。
(1)街镇到行政村主管网、行政村到自然村支管网、增压泵站的建设资金,按照区补助70%、街镇承担30%的办法进行建设。各街镇负责6月底前按照各自工程预算将30%建设资金交至区财政,实行统一管理。
(2)自然村到农户支管网建设资金,采取由街镇投入、农民群众自筹(以区物价局关于农村通自来水到户的标准收取)办法进行建设。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4年1月)
区成立农村改水工程考核验收小组,由区监察、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组成,按照考核验收办法,负责对各街镇农村改水工程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区委、区政府成立区农村改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抽调专人负责督查、指导各街镇农村改水工程建设,全程把好工程设计关、工程材料关、工程质量关、工程验收关。区政府与各有关街镇签订改水工作目标责任书,各街镇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集中人力、财力和精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面实施改水工程,确保按时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大家好,我是__路街道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__*,下面,我就街道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情况作一简要汇报。我们街道现有总人口18121人,其中单位职工120__人,常住居民5542人,外来流动人口571人,共有育龄妇女4221人,已婚育龄妇女3857人,落实各类节育措施的有3280人,综合节育率达85以上。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近年来,我们以满足育龄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拓宽服务渠道,认真开展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
一、增强国策意识,深化宣传教育效果。街道始终坚持将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结合工作实际,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贯穿于综合改革的全过程。各社区和辖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辖区16个单位和7个社区均有固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板报和宣传橱窗。有12个单位创办了《计生简讯》,16个单位在段(站)的《工作宣传简讯》中设有固定的计生宣传栏目和版面。每逢“世界人口日”、“三八妇女节”等重大节日,街道和社区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基本上做到了国策宣传到人,新婚夫妇培训到人,优生优育指导到人,孕期保健关心到人,婴儿出生探望到人,预防接种随访到人,节育知情选择到人,生殖保健服务到人。
二、强化组织领导,构建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为了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街道党委认真分析了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出了在工作指导上存在重管理轻服务、在政策和工作对象上存在一刀切、在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问题上服务跟不上、措施不得力等主要问题,从而严重伤害了计生管理部门与育龄群众的感情,影响、制约了街道计生工作的发展。为此,我们结合辖区工作实际,针对突出问题,及时转变工作观念和方法,从强化组织领导和计生队伍内部管理入手,先后制定了《居委会计生工作管理细则》、《__路街道办事处社区计划生育奖罚制度》等文件,对社区计生工作者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奖罚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街道每年都要与辖区单位和计生干部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把为育龄群众服务工作作为责任书的主要内容。严格落实了计划生育工作党委“一把手”负总责和“一票否决制”,从根本上实现了计生部门和计生干部以前的管理服务并举型向服务主导型工作模式的转变。
三、强化业务管理和培训,提高计生干部队伍的能力和素质。为了达到“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适应计划生育工作发展需要的干部队伍”要求,近年来,街道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办法严格把住了社区计生专干入口关。制定完善了街道对各居委会计生工作的考核细则,对计生专干的工作实行了量化管理、末位淘汰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工作中,街道一直坚持对各项工作实行考核、检查、讲评和纠错登记制度,按照以会代训的方式,定期对各居委会计生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讲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对棘手问题组织计生专干进行讨论研究。街道每季度组织辖区单位和居委会计生专干对本单位、本社区新生儿和育龄妇夫生殖健康等育龄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及时掌握计生工作各类参数和比例,使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随时处在良好的发展和运作状态。开展计划生育改革以来,我们在完善规范各种卡、表、册的同时,先后精减了《环孕情登记册》、《五访五问登记册》等5种不适合当前工作的表册,减轻了计生专干的工作负担,保证了卡活表实。
四、拓宽服务领域,促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新发展。为了落实《决定》提出的“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和属地化管理服务”原则,街道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不断转变工作观念,拓宽服务领域,改进工作方法,对辖区流动人口开展了以“三百六十五天,天天有服务,处处献爱心”为宗旨的“365爱心行动”。开通了“365绿色通道”.街道将时间不固定、住处不固定的各类务工人员,纳入“365绿色通道”,对流动人口的生育、生活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为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发放绿色服务卡,向他们提供技能培训、就业信息、计生政策咨询等12项一站式免费便捷的“一卡通”服务。现已为外来务工人员发放“一卡通”860余份,将508名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绿色通道”,其中有423人正在享受“绿色通道”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对流出务工人员,我们主动上门为他们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务工人员求职指南》,并定期上门了解他们在外务工、生活情况。设立了“365维权中
心”。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妇女儿童权益难保护,容易受侵害的实际,街道办事处成立了“365维权中心”,开通了维权热线,把外来务工人员和妇女儿童列为重点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矛盾调解、法律援助等多项法律服务。成立了“365爱心超市”。为了帮助生活困难的流动人口和社区计生生贫困户,街道成立了“365爱心超市”,积极动员社区群众及社会各界力量,以捐款捐物的形式,对贫困的育龄群众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及时帮扶救助。通过开展“365爱心行动”,使育龄群众和流动人口深深感受到了街道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温暖,把以往“要对你管理”的被动模式改变为“我要你管理”的主动模式,有效提升了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水平。
近年来,我们街道通过综合改革,初步建立了生育政策控制、法律制度规范、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等系统,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但也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有:一是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人口流动比较频繁,人户口分离现象日益增多,使流动人口的管理越来越难,工作量越来越大;二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失业下岗人员与日俱增,自然人、社会人逐渐增多,街道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仍存在一定的盲区;三是虽然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地方性法规,对计生管理和服务、计生干部执法进行了明确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维方式、婚育观念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非法同居、非婚生育、非婚怀孕的现象也逐渐增多,因此对个别违法超生的钉子户征收社会抚养费还比较困难。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成立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在街道和社区增加专职流动人口计生专干。二是进一步加大计生管理、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力度,形成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并督促、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
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三条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
(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租赁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的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计划生育奖励。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的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前款给予处罚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导致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第四十四条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本市的,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责令限期交验;逾期未交验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一条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玩忽职守、徇私的;
(三)索取、收贿赂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财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完成管理目标以及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对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的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