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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查研究为主要目的的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研究生社会调研是指研究生利用课余或者假期时间,在班级、导师、学校相关处室等的组织下,深入社会基层,了解社会实情,发现社会问题,反思和解决社会实际的过程。主要运用访谈、问卷、观察、文献四种方法进行调查研究。
2我国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特征
我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在规模、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而研究生社会实践在此基础上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学术性、互动性、创新性。
2.1学术性
服务型研究生团学工作体系中划分为五类,其中一项是科创服务,旨在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为广大研究生提供了最新学术动向,激发其科研积极性,提高整体学术创新能力。以湖南省研究生创新论坛为例,该论坛以“科研创新、服务社会”为理念,依托湖南省内国防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农业大学等省内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高校举办,打造了湖南省各高校研究生学术交流的盛会。从2006年第一届发展至今,一共举办了六届,13所高校承办了创新论坛分论坛52个。据统计,六届论坛共收到研究生科研创新论文6928篇,录取论文4274篇,录用率62.7%,评选出优秀论文1848篇,占录取比例43.24%。从首届论坛收到投稿论文579篇、录用212篇、评选优秀论文42篇、分论坛4个,发展到2013年收到投稿论文1757篇,增长203.45%,录取论文1199篇,增长565.56%,评选优秀论文583篇,增长近13倍。湖南省研究生创新论坛促进了省内各研究生高校交流学术思想、拓宽学术视野、启迪创新思维、培养创新能力,并在启示研究生勇于创新创业等方面做出了实际贡献,形成了不同领域的院士、专家、学者在相对固定的时间与不同专业的大学生们交流,对其进行指导,这对提升湖南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2.2互动性
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选择实践项目,确定实践内容,走出校门,走入社会,走进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等地方开展实践活动。在此期间,老师继续指导学生们实施实践项目,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在实践中发现、解决问题,锻炼组织协调、沟通交流、动手操作能力,磨砺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实践单位的负担,积累实践经验,为日后择业、就业打下坚实基础。社会实践的互动性也就是搭起了学生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桥梁。现在,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院与21个地方已经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
2.3创新性
创新是一个民族精神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动力。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研究生社会实践形成了许多共同的特征,在稳步推进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教育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实践活动呈现出创新性的特征,这表现在组织规模化,活动品牌化,对接基地化三方面。“三农”问题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曾是“重中之重”,2004年至2014年连续11年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由此可见农业、农村、农民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全局,关系着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系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也关系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里我以全国“百名农学博士老区行”活动为例介绍。该活动也是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团委重点支持的品牌性活动,秉持服务型实践服务、枢纽型校企枢纽的理念。从2005年由中国农业大学发起,活动的足迹遍布陕西延安、江西赣州、湖南麻阳苗族自治县、山东临沂、广西百色、安徽大别山、广西防城港、重庆等7省的44个县市。先后有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湖南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17所学校,约1000名博士生参与其中,撰写各类调研报告600余篇,听取讲座和接受科技指导的各级干部、农技人员和百姓达到3万余人。活动主题从“继承红色革命精神,贡献老区新农村建设”到“深化校地战略合作,助推现代农业发展”,以“按需设项、据项组团、双向受益”为原则,采取集中组队和分散方式进行,着力打造“高学历、多专业、重服务、讲贡献”的专业化博士实践服务团,引导博士生走出校园,了解国情民情,深入革命老区,学习红色革命精神,围绕老区的“三农”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科技服务工作,为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现在已经形成了“跨学校、跨学科、跨地域”的研究生社会实践新模式。
3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实施模式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1]。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2]。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3]。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4]。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5]。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6]。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7]。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8]。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9]。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10]。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11]。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12],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负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孙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15]。《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年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16]。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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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国军.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1):1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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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书鹤等.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J].经济研究,1998,(5):15-21.
关键词:社会,国家,回归,国家主义,法
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政治学和法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都对此问题进行过探讨。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与国家逐步分离,一个制约国家公权力的“私域”逐渐形成,这已成为伴随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事实,这一事实成为中国法治的基础。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西方法律思想都有精深研究的吕世伦教授,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也给予了深切的关注。社会与国家这一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自然也不会脱出他的理论视野。吕世伦教授认为,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此问题上的论述为指导,将此问题置于整个社会历史的脉动之中与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总体框架之内并关照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中西方具有不同的文明起源形态与多样化的文明发展路径,但文明的发展是主流蛹动与多样化进程的统一。中西方经历了社会与国家间不同的合一与分离的往返运动,但人类的最终归宿是国家溶于社会,大同世界的到来。只有在此基础上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而今天国家从一定的领域退出,社会与国家的逐步分离,正是国家溶于社会这一伟大进程的组成部分。
一、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演进与未来趋向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恒久不衰的理论课题。从近代对二者关系的系统研讨开始,在西方形成了两种大的理论流向,一是“社会高于、先于国家”的洛克-康德式的自由主义理论,一是“国家高于、先于社会”的霍布斯-黑格尔式的国家主义理论。在我国近年兴起的理论研讨中,也有两种理论影响较大。那就是80年代末的新权威主义和90年代初的市民社会理论。前者主张以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作为社会整合和保证秩序的工具,自上而下推动现代化。[1]后者则认为在中国应以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为基础,建立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2]吕世伦教授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其独到之处,但二者的共同缺陷是没有明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原理是什么。而离开这一基本原理,就不能正确把握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演进规律与未来发展趋向。吕教授认为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颠倒的思辨法哲学体系的批判而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与国家及其关系的法哲学分析范式,是我们科学把握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方法论基础。因此必须立基于马克思关于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和“蛹化”的历史过程的科学分析,才能正确把握社会与国家的现实关系及其未来命运。
吕世伦教授认为,必须按照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科学把握社会与国家分离与合一的往返运动过程。社会与国家“蛹化”的历史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国家从氏族中产生。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国家的存在是为了利用国家权力维护社会中统治阶级的特殊权力,但它却以普遍形式出现,表现出“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即国家异化为一种虚幻的普通利益与社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特别是官吏攫取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已有同时又披上合法外衣,导致国家对社会的吞噬。2,在古代奴隶制社会,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像亚洲专制制度那样,政治国家只是一个人的独断专行,换句话说,政治国家同物质国家(社会)一样都是奴隶。”[3]第二种情况是古代希腊城邦国家。由于直接民主制的实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有高度的同一性,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政治国家就是市民社会。3,在西欧封建社会,由于一个遍及社会的封君-封臣、领主—附庸的政治附庸网的形成,国家沦为大大小小封建领主构成的贵族阶级的特权工具。社会与国家的对立或国家统治社会已达于顶峰。4,从11世纪开始,在西方兴起了城市市民社会,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真正的市民社会渐趋成熟。随着商业、财产、劳动方式及同业公会等市民社会构成要素日益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市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然而也必须看到,现代国家在政治上和法上又宣布为人民“普遍理性”的代表者和社会“普遍利益”的代表者,从而又出现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再统一”。但是,重要的问题在于,这种统一仅仅是形式的而不是实质性的,所以它必然是一种“虚假的再统一”,或者是一种“不能统一的东西的统一”[4]5,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社会与国家的形式的虚假的统一掩盖了它们之间的真实的分离,那么社会主义的任务恰恰就在于要把这种关系引向真正的实质性的统一。在马克思看来,国家不过是社会的超自然的“怪胎”,[5]是社会机体上的“寄生的赘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人类文明的全面进步,国家必将重新溶入社会之中而自行走向消亡。而在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政治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的国家是“半国家”或“消亡之中的国家”[6].即不应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脱离社会的机关,而应是国家对社会的异化转为同化,国家把吞噬的社会力量重新归还社会,国家开始逐渐溶于社会。到了人类彻底解放的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将吞噬的社会力量重新归还社会,国家溶于社会之中而走向消亡。
吕世伦教授认为,在当代中国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必须以上述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只有以此为指导,才能科学分析二者的现实关系及未来发展路向。
二、中国是否存在一个“市民社会”和“契约社会”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公式被我国学者广泛讨论与运用。有人认为我国如今经济体制的转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有人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目标就是建立一个以个人所有权和契约制为两大支柱的“市民社会”;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上、思想文化上都是一个“契约社会”。中国真的存在一个“市民社会”和“契约社会”吗?吕世伦教授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原理出发,通过对当代世界的透彻分析与我国现实情况的深刻把握,对这几种观点进行了辩析。
(一)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吗?
吕世伦教授认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不能用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这一公式来概括。梅因的论断指的是由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关系,转变到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身自由关系,因此这一关系的适用范围是十分特定的:既不能向上延伸到原始社会,也不能向下延伸到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更不能延伸到社会主义社会。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生产和流通领域,资本主义国家大量地实行资本的“国有化”和经济的“计划化”,政府和私人经济同时发生作用而构成的“混合经济”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由此可知,作为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的个人所有权和契约权,已经受到了巨大的“侵犯”,这是客观的历史必然性使然。针对中国的情况,吕教授认为,中国经济的转型与“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有颇多外形上的相似,但二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首先,梅因所讲的“身份”是在前资本主义形态下的剥削关系,这与我国计划经济下建立在同志式平等和互助合作关系上的、经济性的或管理性的隶属关系没有可比性。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混合经济有更高程度的宏观控制。因此以“契约经济”概括中国经济是并不适宜的。
(二)当代中国存在一个“市民社会”和“契约社会”吗?
吕世伦教授认为,市民社会有广狭两种含义。在广义上,市民社会就是指从物质关系方面加以强调的、一般的社会。社会主义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交往关系),是广义上的市民社会诸形态之一,即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形态。而狭义上的或发生论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仅指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即资本主义社会。它是从中世纪的贸易城市兴起的,经过资产阶级革命确定下来,其典型形态是19世纪欧美国家的自由资本主义制度。这种制度也就是梅因所概括的,由身份社会转化而来的“契约社会”。其特征可概括为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由此来观照当代中国,吕教授认为,它与19世纪的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有本质的区别。首先,社会主义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其次,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说是个有契约的社会,而且这种契约关系还将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从而市民社会也将有相当规模的扩大。但不能说它是“契约社会”,因为中国在经济上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并且契约关系的主、客体和内容都被限定于社会主义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在政治上,社会主义国家是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返于社会并服务于社会,最后要溶化在社会之中的“半国家”,它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官吏是人民的公仆,它不需要用“契约国家”或“契约政治”之类的概念来掩盖自己的本质。在思想文化上,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而不允许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之间建立相互转让的“契约”。
最后,吕教授得出结论说,市民社会和“契约社会”专指19世纪以欧美为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今天,“从身份到契约”对垄断资本主义已失去其适用性,遑论对社会主义社会了。西方法学家认为契约关系不仅适用于经济关系,而且适用于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这样便不可避免地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真实性质。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说当今中国以完全的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作为根本方向或最终目标,违背了历史规律,是历史的倒退。
三、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国家主义的成因、影响与衰微
(一)国家主义的概念与特征
吕世伦教授认为,中国法律传统中带有浓厚的国家主义倾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这里所说的国家主义,吕教授认为,是指以国家权力为核心,以“权力至上”为价值基础的一种普遍存在于社会意识形态中的观念体系。其内涵为:1、强调国家权力支配一切;2、偏重于社会整合手段的实质正义;3、提倡以命令性规范为主来构筑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国家主义也弥漫于我国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各个领域,其内在精神集中体现为重国家、轻社会,重权力、轻权利,重人治、轻法治,重集权、轻分权,重集体、轻个体,重实体、轻程序。
吕教授认为,国家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中国的发展是一元化的,在几千年的封建政治和法律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几乎从未受到过挑战。在整个封建社会,皇权无可置疑,君主拥有绝对的生杀予夺的权力,因此没有给宗教的强力发展留下余地,遑论以宗教的力量来制约强大的皇权。而在西方,国家权力是在同外在的对立力量之间形成的二元化的道路上行进的,它要受到自然法观念、多层次封建领主之间的契约关系、基督教以及代议制的制约。近代西方国家主义从马基雅弗利和布丹开始,经过霍布斯、格老秀斯、黑格尔、尼采到法西斯主义的国家主义,发展到极端。但国家主义在西方的每一次发展,都受到了来自意识形态领域内不同思想和学派特别是自由主义的抨击,所以它在西方的发展总是表现出阶段性和受制约性,最终使自由主义成为西方法律传统的主流。由此可见,国家主义在中西两种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政治传统中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内在精神。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家主义的形成原因
吕世伦教授认为,作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最经久不衰的传统之一的国家主义,其集中表现就是“王(皇)权至上”论。它在中国所走的是一条从未间断的、一元化的发展道路。国家主义的形成,不能用单一的因素来解释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吕教授从经济的、地理的、政治的、文化的等多个角度探讨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国家主义的成因。
吕教授认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国家主义的形成在经济上的原因表现在作为国家形成前提和基础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古代希腊国家在野蛮时代中期已广泛使用铁器,而中国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仍然是青铜时代,铁器的使用刚刚开始萌芽。因而人与人的依赖关系更加普遍,个性自由更为微少,对集权政治的需要更强。
其次,吕教授分析了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与国家主义的内在关系。他认为,中国国家主义的萌发与中华文明所处的独特的地理环境有直接的关系。中华文明展开于绵细肥沃的黄土高原上的黄河流域,这种地理条件决定了中华文明发源之初,就有了鲜明的农业文明的色彩。而黄河的淤塞与泛滥,客观上需要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权,能调动全国的资源,指挥人众兴修水利,使社会发展获得必要的安全。从天候来看,我国处于温带季风气候,不规律的降水经常造成水、旱灾害的发生,而为了应付周期发生的灾荒,需要一个能调动全国资源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的存在。另外,由于降水的南北不均造成了中国农业文明与游牧文明的分野。游牧民族对中原地区形成了长期的威胁,为了抵御游牧民族的威胁,在战国时就有了将北方各国所筑的原始形态的城墙连接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塞的必要,这项工程由秦始皇统一以后以暴力方式完成。吕教授认为,这种国防上的需要,也成为促成一个中央集权的重要原因。
吕世伦教授认为,由于以上原因,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才能以统一和集权为主题写成。但中国在辽阔疆域内迅速实现统一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政治上的早熟。而在技术落后、制度创设不能完全展开的条件下,要在农业社会的基础上行使一个大国繁重的职能,建立一个以权威为主导和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就成为当然的选择。秦国接受了法家学说,而由秦始皇兵吞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国家形态,并为管理一个统一国家进行了制度上的尝试。而由西周至秦汉所进行的制度尝试和治国经验被以后的历代统治者因袭。此后虽有统一与分裂的周期性震荡,但国家主义的传统却经久不衰,并且在制度上日渐成熟,至隋唐达其顶峰,并延至明清。
在分析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国家主义的成因以后,吕世伦教授转而分析了国家主义意识形态在中国的嬗变过程。他认为中国第一个国家形态-夏朝的开国君主启的父亲禹就是一位带领群众治理水患的英雄,因此公共需要促使国家早熟和民众服从权威的基因早在中华文明肇始之初即已埋下。商的统治者将祖先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而发展出最初的神权政治学说,为强化皇权和国家权威奠定了最初的理论基础。再次,是宗法制度的作用。西周的宗法制度所创立的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强化了国家权威,把人基于先天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扩大为人对于国家的全面的义务关系,强化了每个人的身份角色和义务内容。这一点已为学界所共识,此不赘述。而礼治的出现和完善,更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根据社会为自己规定好的身份来扮演自己的社会角色,尽自己的社会义务。最后,从社会意识形态来考察,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各派都力图获得当权者的认可和支持,而中央集权的需要决定了各家学说的兴衰起落。经过长期的互动与整合,中国的国家主义终于找到了为其服务的意识形态,那就是以儒家为主,儒、法、道三家并立,三家虽立论不同,但相互为用,共同为中央集权和义务本位的社会结构服务。
(三)国家主义在当代中国的留存及其影响
新中国的成立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性质最惨烈最根本性的一次变革,六法全书的废除标志着新政权与旧的法律传统决裂的决心。但国家主义传统并未因此而中断,直到今天仍弥漫于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之中,原因何在?吕教授认为,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出解释,一是中国经济和思想文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二是苏联的影响,三是战争经验的影响,四是中国经济发展所要解决的任务所需。由于以上四个原因的存在,国家主义传统在中国并未中断而是延续了下来。而理解了国家主义在当代中国的留存,便可以理解中国的诸如计划经济问题、民主太少、缺乏法治的问题以及为何中国屡犯“左”的错误等问题。所以虽然自19世纪末启动的法制现代化始,国家主义日渐衰微,但并未根除,而是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意识形态广泛渗透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各个领域,对当今的法理念与法制度都产生着广泛的影响。吕先生认为,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主义对中国制度性法文化的影响:(1)强调诉讼中国家本位原则,忽略或轻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2)将国家权力的公正性视为预先设定的毋庸置疑的原则,并将之贯穿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之中;(3)通过频繁的立法来扩充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4)频繁的立法活动所促成的法律自身的粗疏,引起司法环节中权力操作体系的失衡,从而为司法权侵蚀立法权留下了空隙;(5)国家主义在政治和经济活动中最经常的表现就是行政权的无序性和任意性;(6)国家主义的权力本位原则是对市场经济体系中建立平等和自由原则的极大阻碍。
2、国家主义对我国理念性法文化的影响:(1)对人权理论的影响。我国的人权理论中夹杂着许多国家主义的思想,其代表性的思想有“高于人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等。这种观点之所以错误,在于把全人类的人权普遍性同国家()对人权的管辖混为一谈。从长远来看,国家是最终要被消灭的东西,也是人权实现的障碍,无论对人权多么重要,也不能把人权看作是派生的,完全看作从属于国家的。(2)对法的性质和功能的影响。由于国家主义的影响,把法看作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刀把子”,忽视甚至否定法的独立价值。(3)对法的体系及内在结构的影响。受国家主义影响,使法的体系和结构出现了公法高于私法、实体优于程序的倾向。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民事给刑事让路”的做法,使公民及其他社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3、国家主义对大众性法文化的影响。(1)公法优于私法的法律传统强化了人们“法即刑”的观念,而对刑本身的畏惧又迫使人们不得不远离诉讼而去追求诉讼外的和解;(2)国家主义作为一种观念体系,它在判断公与私、官与民、权与法等各种范畴时,总是以权力为轴心的。
(四)批判国家主义
国家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现在仍然广泛存在于中国立法、执法、司法及人们的法观念中,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强大阻力。吕世伦教授强调了批判国家主义的重要性。他重申了马克思主义在这一问题上的根本观点,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在与德国的“国家迷信”进行斗争时,多次强调要反对国家主义。如恩格斯指出:“在德国,对国家的迷信,已经从哲学方面转到资产阶级甚至很多工人的一般意识中去了。”但是,“国家再好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7]吕教授认为,马克思经典作家在这些方面的论述是我们现今处理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当然吕教授在反对国家主义的同时,并没有反对国家权力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和现实性。他认为,作为一种思想体系,我们既反对资产阶级的国家主义,也反对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但同时又承认二者均含有某些合理的成分。中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里,采取的是一种政府推动型的法治模式,保持国家一定的对社会资源的整合能力是非常必要的。他着重强调,虽然权力非常必要的,但对当代中国来说,摈弃国家主义仍是当务之急。因为要理解在中国反对国家主义的必要性,就不能脱离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经济土壤、文化传统和政治背景。在中国,过于强大的国家主义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发展的主要障碍,相形这下,法治意识和个人权利观念过于微弱。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必要而合理的国家权力,这种国家权力要能够日益地融合于社会之中,并足以维系社会自身健康地发展,而不是保留传统的国家权力至上的国家主义。
最后,吕世伦教授得出结论说,我们既要警惕那种19世纪的、边沁式的过分排斥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但也要防止和克服权力至上的国家主义。而合理地分配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范围,将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核心和关键。
四、用“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国家关系格局抑制腐败,建立“廉价政府”
腐败已构成我国当前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关系到民心的向背与政权的稳定甚至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为解决腐败问题,学者们见仁见智,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方案。吕世伦教授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原理出发,独创性地提出要解决腐败问题,必须走“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道路。
吕教授指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问题,也是探讨和解决社会主义廉政建设的一个最重要的出发点和归宿。马克思把黑格尔颠倒了的社会和国家的关系颠倒了过来,指出社会是国家的基础,社会决定国家。恩格斯说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不得不“暂时地”加以利用的“祸害”。“不得不”利用,指社会主义国家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性:“祸害”是指它本身包含着腐败的现实可能性和历史局限性。吕教授指出,从发生论上说,国家是源自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国家是社会的异化,公民是市民的异化。对人民群众而言,国家本身就是一种异己的力量,是一切政治腐败的渊薮,而廉政只在极有限、极相对的范围内才存在。
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社会主义国家已就了“半国家”或“正在消亡中的国家”。这时国家对社会的异化变为同化,国家开始逐渐地溶于社会之中,国家变得越来越小,社会则变得越来越大,国家开始把它所吞噬的社会力量重新归还社会,国家的根本使命在于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也就是为组织在社会中的全体人民服务。与此同时,政府机构十分精简,效能大大提高,已不再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正是在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深刻把握的基础上,吕先生指出,“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唯有走这条路,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国家的寄生性,防止政府官员的腐败,实现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时提出的“廉价政府”。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使命在于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也就是为组织在政权之中的全体人民服务。而现实中社会主义国家的腐败却相当严重。吕教授认为,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传统国家的影响;二是权力本身的特性,一切权力都蕴含着追求更大的权力和滥用权力的属性和可能性,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未能消除这种特性,在缺乏足够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的情况下,也不会避免腐败现象的滋长。因此社会主义也面临着国家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危险趋向。所以,吕教授认为,摆正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大刀阔斧地精简机构,雷厉风行地向种种腐败现象作斗争,才能实现廉政。
吕教授认为,所谓“小政府”是指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根据现代社会政府“小”职能进行国家机构的精简,形成“小”机构。与此同时,扩大社会权力,推动广泛的社会自治,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以形成“大社会”。吕教授认为,“大社会”可以从诸多方面实现对国家权力腐败的控制:首先,“小政府,大社会”限制了国家权力的运用范围,从而也就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其次,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格局下,社会各种组织和利益集团的独立、发展和壮大,可以对权力腐败现象形成强大的社会利益集团的压力;第三,“大社会”可以通过各种社会传媒和公民权利的行使对权力滥用进行广泛的舆论监督;第四,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利益格局下,各个阶层、地方和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意志,形成各种社会利益在法律上的平衡,实现对权力腐败的制约。吕教授认为,“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主义廉政建设的根本保证和必由之路。而为了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格局,实现马克思提出的“廉价政府”的目标,从根本上保证反腐倡廉的社会法制机理,在处理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时,必须坚持:在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实行社会本位;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实行权利本位;树立为社会服务的观念,建构保障和促进为社会服务的法律机制;确立国家对社会的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观念,依法保障和控制国家宏观干预的能力。
最后,吕教授得出结论说,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基本原理,走“小政府,大社会”的道路,既要确认适度的国家权力干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又要有效防范权力的滥用和异化,才能真正抑制腐败现象的滋长和蔓延,实现“廉价政府”。
五、法:国家回归社会的桥梁
国家溶于社会是人类的最终理想。而在具有长期专制主义传统的中国,国家通过什么渠道与形式回归社会?吕世伦教授指出,法是国家回归社会的桥梁,法必须也能够成为制约国家、特别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唯一力量。法通过对权力的制约,使国家权力逐渐向社会回归,最终实现国家溶于社会的伟大目标。
吕教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国家并没有走上如马克思、恩格斯预言的那样的消亡过程,相反,却走上了强化国家政权和强化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的道路。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的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共十四大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还权于社会,为国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二十多年的改革是一个全方位的国家放权的过程,改革的成果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用以指导下一步改革。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每一次变化都导致法的变化,而法在型塑社会与国家关系中又起着巨大的作用。在国家回归社会的过程的每一阶段,无论是社会权力的张扬,还是国家权力的抑制,法都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1,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使国家逐步退出微观经济领域,并实现经济利益多元化,形成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2,法划定权力的界限,制止国家权力的滥用;3,法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保证公务行为的廉洁性;4,依照法来规范党政关系,依法制约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行为,实现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5,法保障实行广泛的社会自治,扩大社会权力,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格局,实现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吕先生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国家“是这样的国家,在这种国家里人民本身就是这种普遍事务;在这里,我们谈的是这样的意志,这种意志只有在具有自我意识的人民意志中,才能作为类意志而获得现实的定在。”[8]这种意志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就是作为“市民社会在国家的全权代表”的机构所拥有的立法权制定出来的法。既然立法权是国家整体性的权力,那么立法权产生的法也必然是全体人民意志(社会意志)的体现、表达和运用。因此,法必须而且能够成为支配国家、特别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唯一力量。确实,代表机构的意志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全体人民的意志甚至有时会抵触全体人民的意志,而且法常常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种“协调”或“契约”。但是,除了法之外,在解决国家回归社会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其他的替代物。
吕教授认为,法在促进国家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法促进国家回归社会,必须正确理解国家和法的关系,抛弃那种贬低甚至否定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将法视为“帝王之具”或单纯的手段即“刀把子”的观点。他认为,在国家和法的起源上来看,二者的产生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国家的出现意味着法的产生,在此过程中无先后之分。从二者的职能来看,作为上层建筑,二者存在着既联系又并立的关系,也不发生谁服从谁的问题。而随着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国家将它从社会获取的权力归还社会,最终溶于社会之中。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同时消亡,被新的大同世界的共同社会规范所代替。吕教授认为,实现法促进国家回归社会,需要在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坚持社会本位,抛弃国家本位。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的国家,我们采取的是国家推进型的法治模式,国家权力在这一进程中将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但这也是用法律手段进行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反对国家主义。他认为,在当前,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实际出发,逐步培育社会的独立性,尽量扩大社会自治范围,相应缩小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和干预,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并最终实现国家向社会的回归。
最后,吕教授满怀信心地指出,法通过对权力的制约,实现“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9]使国家真正成为“人民的自我规定”,并“表现出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10]社会变成“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国家从凌驾于社会之上而重新溶入社会,也就是国家的消亡,人类的彻底解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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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列宁选集(第2版)第3卷[M].185。
在结束,打破“两个凡是”束缚和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实现两个拨乱反正之后,在改革开放的实践和总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1982年9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公开明确提出了“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思想。十二大政治报告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基本方法、出发点、立足点、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作了分析,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工作报告提出了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阐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和基本道路。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还进一步概括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二条主要原则。
1992年1月,邓小平视察南方的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揭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规律。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按逻辑顺序概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九项主要内容,揭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辩证地分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四个方面逻辑关系:新的思想观点与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中国特性与国际社会主义共性的关系;集体智慧与邓小平重大贡献的关系;不断完善、发展与封闭、凝固的关系。
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首次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基本政策,强调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和基础工程。
从提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至今的十八年中,已初步形成了包括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基本内容在内的科学体系,并成功地指导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二、有中国特色会计的提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给会计界带来了生机。葛家滴的《必须替借贷记帐法恢复名誉》一文打响了会计学术拨乱反正的第一炮。随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确立,会计理论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1980年正月中国会计学会成立大会提出“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式的会计方法体系,是会计理论研究中急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1981年和1982年专题学术讨论会提出了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合、具有我国特点的会计学科体系,建立中国式的责任会计和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的、企业内部会计管理的理论方法体系及形成我国自己的审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副会长谢明在1983年年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我们希望,经过比较系统的调查研究和讨论,能够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会计理论方法体系。”
关于中国会计学会何时明确提出“有中国特色会计”目标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在1983年5月提出的(杨纪琉,《会计研究》1987年第5期);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在1980年1月提出的(陈信元、金楠,《新中国会计思想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笔者考证,应该是前一种观点,在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公开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后的1983年,才明确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
据初步查考,第一次在会计论文中使用“中国特色”一词,是娄尔行、石成岳在1981年发表的“建立我国的会计理论体系”(《上海会计》1981年第正期);第一次使用“中国特色会计”一词为标题的论文,是彭玉书1985年发表的绅国特色会计方程式的理论探讨”《上海会休切35部第9期》。
三、有中国特色会计的探索
从1983年中国会计学会年会明确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会计理论方法体系”之后,理论界一对有中国特色会计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
1.中国会计有没有中国特色。
赞成中国会计言中国特色的学者主要从我国的社会环境出发来论证。如:谢明在1990年年会上总结说:有中国特色的目标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能够回答理论和实践对会计所提出的问题。杨纪瑰则从国外的情况出发,认为西方各国虽然经济、政治制度大体相同,但法律体系。传统习惯及各国宏观经济管理方式不同,形成各具特色的会计模式,以此来论证不能照搬外国的理论与方法。张佑才在中国会计学会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强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体系已迫在眉睫,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葛家简则从会计理论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统一与协调的辩证关系中,分析各国会计理论的特性与各国准则的差异,并指出“极少国家是照抄照搬别国的”,各国会计理论都具有特色。吴水澎是以会计的本质既有科学技术属性,又有社会科学属性作为理论依据,提出有中国特色会计理论这一命题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入学习和思考,而不是简单套用,追求时髦。
也有学者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观点。有人主张摘掉这顶帽子,有人对这种提法是否适当表示怀疑,有人则提出强调中国特色仍然是“左”的思想,应当摒弃。刘玉廷整理了持怀疑者的四个观点:会计是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核心准则制定后大为减少了不同国家会计处理差异、过分强调特色会阻碍国际协调、中国会计改革只要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模式。有的学者把不同观点归结于在理论上、实务上并没有真正解决中国会计特色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似有似无,若明若暗,口头上多数人认为有,实务上又感到很难捕捉。
2.中国特色会计的三种提法。
在1983年年会暨专题学术讨论会上,谢明副会长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会计理论方法体系”,这是第一种提法。1987年修改中国会计学会章程时,还是这种提法。
以后在总结、回顾这段历史时,都认为1983年年会提出“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以讲求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杨纪碗回顾这段历史时透露了消息,“后来大家同意谢明同志的建议,加上“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这也是贯彻党的十二大,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实际体现。1992年修改的中国会计学会章程依此作了修改。实际上,1983年年会的纪要所确定的会计理论研究的总目标是:“创立具有中国特点的以讲求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会计理论方法体系”,加上了以讲求经济效益为中心,却未把“中国特点”上升为“中国特色”。这是第二种提法。
1996年中国会计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提出,在二十世纪末“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方法体系”。这次大会审议了“九五”科研规划,其说明中对这一改动作了解释:原提法仅仅定位于盈利组织,为了容纳对所有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而作了改动。这一改动应该说是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相关联的。中国会计学会章程也在这次大会上相应作了修改。这是第三种提法。
中国特色会计提法的三次变动,实际上是我国社会环境变化的缩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环境影响会计的集中体现,是会计界学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积极反映。
3.中国特色会计的涵义。
(1)将“特色”公认的解释引申到会计,就是中国会计所表现的独特的色彩和风格。会计的这种独特色彩和风格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会计所呈现的特色。几乎所有的论文都提到这一点。曲晓辉进一步指出,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是由邓小平同志创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推演而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点就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因此,认识我国会计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也应该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刘玉廷认为应站在宏观的社会整体而不是站在微观的具体方法层次上考察,特色主要在于一国会计整体框架、会计运行机制或者重大方面的差别。张俊民提出,会计的中国特色就在于是否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否有一套达到共同富裕要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陈建文认为,现在中国会计体系最大的特色是政府的角色无所不在。这些看法统称为一涵义观。
(2)二涵义观。余秉坚提出两重涵义:从长远的理论研究的奋斗方向和从中国实际出发来研究会计理论。陆德明和王鹏提出:外国没有只有中国有和符合中国国情能够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杨雄胜提出,中国特色会计应满足内(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协调发展的会计理论与实务标准体系)外(我国会计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所接受并便于他们理解我国会计信息)两种基本需要。
(3)三涵义观。杨纪琼在1985年年会上指出中国特色“包括三重意思:第一,对中国会计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上升为中国创立的会计理论;第二,结合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传统会计理论方法体系进行改造,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发展需要的会计理论方法体系;第三,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吸收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并对国外的普遍原理进行分析、鉴别,结合中国的国情加以吸收、消化”。谢明则把这三重意思作为实现途径,而把重视宏观利益、重视民主管理、重视数据的真实科学和讲求经济效益作为中国特色会计的四个基本点。
而杨纪碗在一则谈话中提出的三个涵义是: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相联系、与提高经济效益平行、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借鉴国外会计理论方法。吴水澎概括为当代的(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要求)、中国化的(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立论基础,为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并应同中华民族的特点相结合,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和马克思主义的(会计理论应符合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所体现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罗飞认为:外国没有的、能解决中国经济实际问题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
(4)四涵义观。张柱中归纳为四个特点:反映社会主义经济本质、适合中国现阶段的特点、反映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适合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杨纪碗简要列举了四条特色: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为指导、以真实的会计核算和严格的会计监督为基本职能、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民主理财为一项重要手段。
对中国特色会计的一涵义到四涵义的理解,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特色进行了概括和分析。
4.中国特色会计的表现。
吴水澎提出,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重新构建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体系: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列在最高层次,会计基本理论与会计应用理论并列,以会计准则基本概念为中介。许亚湖认为,中国特色的会计基础理论体系包括会计研究方法理论,会计本质。职能、作用和地位理论,会计对象理论,会计目标理论,会计人员理论,会计方法理论和会计行为准则理论。阎达五设想的四个方面是:会计与会计管理的本质,会计学的理论,会计管理的内容和方法,会计的发展。杨雄胜认为会计的国家特色等深层次问题的解决,首先取决于会计本质等基本理论研究的突破。薛祖云等认为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体现在三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方法论基础和综合运用各种基础方法的研究方法;研究起点和由一般规律开始的研究路径的研究风格;研究方法、基本理论与规范理论三位一体的研究内容。
会计的中国特色会在会计基本理论中体现出来,这是众多学者的共同认识。
刘玉廷把中国特色的具体表现概括为七个方面:财政部门主管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在财政部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从业和任职资格管理,总结我国管理会计的丰富经验,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会计研究方法。郑泽祖归纳为六个方面:会计法规制度体系,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和提供者,会计规范的制定和形式,管理会计模式。谢明认为中国特色体现于所探讨的九个问题:基础会计理论的突破,以《会计法》为中心的法制体系,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相结合的会计管理体制,事前事中事后结合的经营管理型会计实务,责任成本等新的成本核算模式,会计现代化管理,符合中国国情的涉外会计核算办法,会计教育改革,会计发展历史规律的研究。
葛家澎概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会计核算规范体系、成本管理等26个新学科、新领域的前沿课题的研究。从1983年以来的论文中,从中国特色角度来论述的分学科较多的有:管理会计、责任会计、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体系。其次是: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企业财务理论与方法体系、审计准则、会计管理学、管理活动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总会计师设置、会计监督与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物价变动会计、会计事务管理。还提到比较具体的合并报表、绿色会计、会计行为学、验资、注册会计师理论体系、铁路运输财会管理、邯钢的会计经验等。
总之,中国会计特色的表现应该是全方位、多方面的。
5.中国会计特色的成因——会计环境。
在研究中国会计特色中要研究会计环境问题是在中国会计学会“八五”时期科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的,但仅列了中外会计之比较的课题。中国会计学会“九五”科研规划把“关于会计与社会发展、经济环境等关系问题的研究列为第一项研究内容,并作为研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方法体系,首先需要明确并取得共识的重大问题。
中国会计学会1994年提出的重点科研课题,从对各国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文化道德素养、价值观念及生产力水平等的研究来把握中国特色问题,这实际上是提出了会计环境的五要素。
关于会计环境问题,许多学者已经进行了专题研讨。如:郭道扬的《会计环境论》和中国会计学会的许多重点课题,对会计环境有了多角度的分析。进入2000年,集中论述会计环境与中国特色会计关系的论文明显增多,重点突出,主题明确。刘玉廷提出了四要素:政治经济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教育发展水平和文化环境。曲晓辉论证了三要素:政治和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教育和文化环境。郑泽祖提出了:民主与集中的政治环境,改革和发展中的经济环境,逐步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潜移默化的文化环境等共同决定着现阶段中国会计的特色。
对于会计环境的研究,就有学者是直接运用政治经济学范畴来分析的。肯连碧就将环境与特色相联系,提出会计环境特色的三个方面:上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与前面的划分实质上相同,只是不同的归类而已。
中国的会计环境形成了中国会计的特色,但是对会计环境要素的剖析和表述尚有多种见解。
6中国特色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
一、可控性与“风险”
由于变革是一种人为的操作,可控性就成为变革发动者的关注中心:他们总是希望变革的过程有最大的可控性,这样才能运筹帷幄、稳操胜券。当然,变革者必定认为期望中的变革后社会状况比变革前的社会状况更可取,不然他们就没有理由实行变革了。于是,我们似乎可以对社会变革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如下的理论简化。
如果变革过程是完全不可控的,那么只有在社会状况被视为最坏的情况下,变革才可以被接受。这时,因为事情似乎不可能变得更遭,任何变化都只能被当作是向好一些的状况移动,对过程的控制虽然是所希望的,但却不是绝对必要的。如果过程完全不可控,变革向好坏两个方向移动的概率看似相等,发动变革的理由就不存在。一般说来,如果变革过程基本不可控,发动变革的理由就很少。
如果变革过程是完全可控的,那么只要当前的社会状态没被视为达到了可能达到的最佳状态,变革的实施就有必要。这时,因为变革的方向可以准确地纵,而社会现实又存在被改善的余地,变革就意味着社会向变革发动者所期望的最佳状态接近。在完全可控与完全不可控之间,是不同程度可控性的一个连续统。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实施变革之前,没有可靠的方法可用来测量变革的可控程度处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什么位置上。这样,我们就可以引入变革的“风险”概念,并在两个层次上理解这个概念。我们首先按某种方法对变革可控程度进行估计,这个估计是对变革风险程度进行直接衡量的尝试,得到的结果是对可控程度在连续统中的定位。过程越可控,风险度越小,这是在第一层次理解的风险。但是由于不存在对变革风险进行估计的可靠方法,我们又有了第二层次的风险,那就是我们在第一层次所做的“风险度”估计很可能根本靠不住,比如说,原来以为基本可控的过程有可能实际操作起来是基本不可控。这里涉及的是第一层次理解的风险度的可信度问题,而这种可信度就更是没有可行的测试方法了。不过,至少从理论上讲,我们如果能把以上两个层次的风险降低到某种程度,我们似乎就有充分的理由实行社会变革了。可不是吗?
但是,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表明,虽然以上勾勒的风险概念可以为研究社会变革过程提供一个理论框架,但是如果把这个框架当作理解社会变革的最基本的框架,把“风险”问题当作社会变革的中心问题,是误入歧途的、有时甚至是危险的,因为这种思路只把社会变革当作一个纯粹的工程项目,而把其中涉及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价值底线问题---置之不顾、完全忽略。
二、目标与过程
设想有这样一个社会变革计划,其过程几乎完全可控,变革后其他社会生活指标一样,但自杀率可以减半。这样,社会变革的发动是否具有充足的理由呢?按照以上的“风险”理论,这里的风险几乎为零,似乎没有任何其他理由阻止我们实行变革。
但是让我们进一步设想,在变革前,社会上有三分之二的人相信自杀是最好的死亡方式,且他们都是非暴力主义者。他们采用某种人工的自杀器械实施自杀,如果没有这种器械供他们使用,他们将放弃自杀,选择自然死亡。这里,变革的过程之所以几乎完全可控,是因为政府设计了一种改革方案,这种方案能顺利使自杀及这种自杀器械的制造和流通成为非法。并且,政府掌握了近乎完善的社会工程技术,根据计算,变革过程中要把当时总人口的五分之一投入监狱,终身监禁。这种处置是一次性的,往后毋需重复,一劳永逸。
加上以上的背景条件,虽然变革的风险几乎为零,我们是否应该发动这场变革呢?问题的答案已不是一目了然的了。
这个假想的例子,揭示了两个社会变革必然涉及的价值底线问题:一个是衡量社会生活质量的价值评判的最终根据问题,另一个是变革过程中受影响的国民成员的权利问题。这两个问题是根本性的,但又超出从社会工程观点出发的“风险”评估程序一般可以达到的视野。
史学家往往只用成功或失败来评判以往的社会变革。所谓成功,就是变革的发动者在变革结束时达到了预先宣布的目标。所谓失败,就是变革发动者的目标没有在变革结束时实现。很显然,这样的成败评判绕过了根本性的问题,即价值底线问题。评判人为发动的以人的生活方式为主题的任何事件,绕过价值底线问题,都是危险的,因为对过去的评判,往往意味着对未来的引导。对未来引导的失误,可能会带来毁灭性的结果。
值得提醒的是,以成败论历史,却是最为大多数人接受的模式。本文开头建构的“风险”理论的框架,如果初看起来似乎给理解社会变革的根本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工具,就是因为它符合人们习惯性的实证思维定势。而这种思维定势,恰好是我们应该破除的。那么,上面假想例子中突现出来的两个价值底线问题,到底要如何看待呢?
仅仅以“风险”的角度看待社会变革,就是把变革发动者意欲达到的社会状态当作社会本身应该达到的状态,将当权者的意志和被当权者认同的某种价值准则凌驾于所有社会成员的意志之上,进而一意孤行只问如何将未经社会成员接受的生活方式强加于他们。以上的例子中之所以乍一看似乎变革的理由充足,就是因为“自杀率越低越好”这个价值判断被当作具普遍有效性的准则,而对多数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加以否定。我们可把所有价值判断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普遍理性根据的,一类是没有普遍理性根据的。但不管哪一类,如果在没被价值判断的主体接受的情况下就强迫他们接受由这类价值原则主宰的生活方式,就是把他们仅仅当作他人意志的工具或他律的奴仆。说俗了,就是不把他们当人看。当然,有一种简单的方法可以消除这种麻烦,那就是把这些持不同价值观的社会成员中的顽固分子从社会中排除出去,剥夺他们的“生存权”,作为社会变革过程中付出的“代价”。这样的话,在上面的假想例子中,就是把人口的百分之二十投入监狱。显然,这里涉及的价值底线问题更加严重,那就是:谁给我们道义上的权利,迫使一部份人为实现另一部份人的意志而牺牲?
由于变革的发动者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政治力量,变革的直接起因往往是整个社会面临失控的危险,而变革似乎是维持或重新获得控制的最有效的选择。这样,在变革者的意识中,改善社会生活的各种指标往往会或明或暗地被当作取得变革后社会的更高可控性的手段。这种情形下,在变革发动者那里,行为动机就是本末倒置的。
一定程度的社会控制是必不可少,但被一种外在力量控制绝对不是任何人生活的内在要求。正如阿兰·葛沃夫所论证的那样,所有行动主体,都必然要求有按自己的意志采取行动的自由,必然排斥与自己的意志相冲突的外来意志。利他主义者,也必然要先把利他当作自己的意志,才能在行为上做出利他的事。之所以我们能够接受某种程度的外在控制,是我们意识到,如果我们不出让一部分个人自由,各分散个体间的意志冲突就会使我们失去更多的自由。因而,从价值的终极载体---个体的人作为价值评估的出发点,首先不是一种文化的偏好或一种传统的习惯,而是逻辑的必然。由此看来,社会控制属于一种“不可避免的恶”,而不是生活本身内在诉求的外在化。
这样,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至关重要重要的标准,就是在能够维持基本的社会稳定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安排管理自己的生活、创造和保持与他人的和谐关系。也就是说,我们所向往的最佳社会状态,是用最少的社会控制取得基本的(而不是最多的)社会稳定,让每个社会成员保留最多的自由。人们会问,这样一个标准与生产力标准的关系如何?自由重要,还是生产力重要?对于生活在绝对贫困状态的人,自由有什么实质性意义?这一类的问题,看似雄辩,其实是由概念混乱引出的伪问题。这里所说的自由,指的是不用外部力量去阻碍人们追求自己想要的东西,只要这种追求不危及社会的基本稳定、不危及他人进行类似的追求的前提条件。这样,生活在绝对贫困状态中的人们就会自觉地去发展生产力、消除贫困,在需要合作的时候,他们就会进行合作。这时,政府介入的唯一理由,就是为这种合作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只有当各个体间或各团体间出现不可调和的冲突时,或有人想强迫他人就范时,政治制度中的强制因素才应该发挥作用。因而,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由,就是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在这样的“消极自由”中,发展生产力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是被包含在内的。
但从逻辑上讲,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自由的人们并不想去发展生产力。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以上所说的文明标准不就包含不了生产力标准了吗?这里,有两种可能的背景情况:第一种是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人们只需维持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就可以了,因而人们除按现有的生产力进行生产活动外,把精力放在非生产性的事情上,进行诸如艺术创造、哲学玄思等精神活动。第二种是人们由于被某种信念所支使而选择了物质贫困的生活方式,比如,他们认为物质上的贫困是精神解脱的必要条件,而精神上的解脱则是世俗生活的目标,所以他们心甘情愿在物质贫困中生活。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两种背景条件下,国家政治力量是否有理由强制人们发展生产力呢?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生产力的发展只是服务于人的生活的手段,如果人们的生活在某种条件下没有这样的需要,这个手段就失去了其为之服务的目的。可见,生产力标准是在特定条件下的操作性标准,而不是衡量文明进程的最后价值标准。
三、不可化约的道义问题
有人说,真遗憾,社会科学很难做实验,影响了社会科学的进步。我说,真幸运,社会科学家没有到处做实验,使我们没被夺走最基本的尊严。试想,假如我们没被告知,就被某个社会实验家纳入他的实验轨道去企图证实他的某种社会理论,我们作为人的尊严还剩几许?
从纯理念上讲,除非所有被影响到的人完全自愿而使实验成为他们的自我超越行为,社会实验在道义上是不允许的。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基本价值问题。其一是不存在一个凌驾于所有个体利益之上的某种超越价值,使得个体利益的牺牲获得更高的意义。其二是实验的结果按本性就是未知的,在人类社会做实验,就等于将社会现今及未来成员的命运当赌注,即拿我们所能确定的价值的最后源头当赌注。
由此看来,我们不能把社会变革当作一种社会实验看待。如果某些政治强人为某种社会政治理想在我们中间进行大规模的强制性的社会实验,无论这种实验的结果显得多么辉煌,实验者如何被后人称道赞颂,在道义上,这种强制性的实验行为都是对人类尊严的极大侵犯。
俄国小说家托夫妥耶夫斯基在他的小说《克拉玛佐夫兄弟》中,讲了一个寓言性的故事。我们在这里按照他的思路稍加发挥,也来一段,以使此处讨论的道义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更具戏剧化。
人类的某个首领惹怒了一个威力无比的恶魔,这个恶魔拿整个人类作为报复的对象。恶魔向人类给出了这样的一个两难选择:或者人类选出一个五岁的无辜的小女孩交给他,然后他在全人类面前用一天的时间以最残酷下流的手段糟蹋蹂躏肢解这个无辜的少女,这样他就让人类照常生活下去;不然的话,他就让整个人类在未来二百年遭尽劫数、受尽苦难。这里的两难,就在于两种情况都是我们不希望发生的,但其中一种必定要发生,而哪一种会实际上发生,完全取决于我们自己的选择。
如果我们选择了第一种情形,五岁少女就为与她毫无关系的肇事者的行为受尽侮辱并送命,并且她是被我们肇事者亲手送到恶魔的手上的。作出这样的抉择,显然是非正义的,但作为整体的人类却免于受难。如果我们选择了第二种情形,人类的整体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害,但我们作出选择者是自己忍辱负重,没有让无辜者遭受额外的冤屈。很明显,这里的两难,是道义与功利之间的两难,是极少数人的应有权益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之间的两难。在这样的两难情形下,我们到底会做出怎么样的选择,取决于功利考虑与道义考虑何种力量占了上风。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道义上的要求根本不能被化约为整体利益的要求,有时两者之间还可以产生直接的冲突。如果有人相信多数人的利益相对于少数人的利益有无条件的道义上的优先性,不是出于概念混乱,就是良知泯灭。
西方政治哲学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否可被接受,在这里没有深究的必要。但是,在任何社会制度下,毫无疑问,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方针,都与国民及其组织达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因为这里的基本句法是:“如果你如此如此或不如此如此行为,政府就会这样这样对待你”。政府是立法与执法的机构,也是政策的制定与贯彻机构,通过制度化的行为对国民成员作出一系列的允诺。以此种允诺为条件,国民的行为接受政府的约束,同时正当地期待政府的允诺如期兑现。然而,重大的社会变革都涉及法律与基本政策的更新,并且这种更新是突破正常的程序的。因而,制度性的变革往往意味着政府单方面宣布原先有关的允诺无效,而新的允诺开始。这样,无论对将来变革的结果有何种乐观的估计,如果没有一个被他们普遍接受的补救措施,国民成员并没有义务承受变革给他们带来的负面影响。举例来说,在制度变革以前,某些国民成员按制度的要求长期从事某种职业。而变革以后,这种职业被取消了,新的制度要求原来从事这种职业的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竞争其他职业的岗位。可以假设,这种职业的取消从社会运行的角度看是合理的,或许代表了巨大的社会进步。但是,原来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却受到了不公平的处置。他们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根本自己没有选择,或者是在旧制度提供的机会面前做的局部选择,他们学会的技能只适合于在这种岗位上发挥作用。现在,同一个政治力量却抛弃了他们,要他们在毫无技能准备的情况下与其他有技能的人竞争,他们在原则上是没有义务接受这种困境的。这就相当于要求长期练游泳的运动员与长期练长跑的运动员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加赛跑,而他们能否可以正常生活下去,基本取决于他们能否在比赛中领先。显然,这样的竞赛没有公平可言。因而,这里我们看到的道义上的缺陷,是与变革以后社会是否进步了不相关的。
以上的讨论表明,当我们为人类社会的未来做出决策时,道义上的问题决不能还原成前后两个时间点的两个社会状况的优劣对比,因为改造社会的工程与改造自然的工程不同,这里直接受影响的是人本身,这些人是与生活在未来的人具有同等人格尊严的价值承载者。在这里,任何作为人的人,其自足的内在价值是不能用他人生活的改善作为筹码进行折算的,正像我不能以我自己快乐增加的量大于你快乐减少的量来证明我的行为的正当性一样。如果我们只有本文开篇中讨论的“风险”概念而忽略这些最基本的价值底线问题,我们就有可能走入歧途。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这里的道义概念可以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伯林、罗尔斯、诺齐克等哲学家那里得到理论的支持,我们在原则上并不需要选择哪一个学派的理论作为根据。我们只需诉诸人类共通的直觉,这个直觉就是:强迫一部份人为另一部份人做出牺牲,是一种不可化约的不义。这一直觉的自明性如此强烈,任何理论如果与其发生冲突,就不可能是一个正确的理论。
四、魔鬼与天使
论文摘要:知识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如何适应知识社会,提高电大会计教学质量,向社会输送能力型会计人才是当前电大教育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本文从电大会计教学目标定位,会计教学组织形式中的课堂教学、课外阅读、网络学习三个部分的有效利用以及学校管理等方面对这一课题做了一些探索。
目前世界正发生着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革命,这场革命将使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发生人类文明史上的改变。这场革命的核心就是知识。从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角度讲,人类社会经历过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现在进入了知识社会(阿尔温·托夫勒在他著名的《第三次浪潮》中,预言这种改变是有史以来最深刻的社会巨变和创造性的重建。并将人类文明称之为农业化浪潮,工业化浪潮,第三次浪潮——信息化浪潮)。
纵观人类文明的变迁,会发现人们对知识的界定,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时代背景的不同而变化着,形成了多种认识观点。知识社会中”知识”的概念比传统的概念要宽泛得多。经合组织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一书中将知识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知道是什么的知识(Know—what)。是指关于事实方面的知识。第二类——知道为什么的知识(Know—why),是指自然原理和规律方面的科学理论。第三类——知道怎样做的知识(nKow—how),是指做某些事情的技艺和能力。第四类——知道是谁的知识(Know—who),涉及谁知道和谁知道如何做某些事的信息,这在社会高度分工的经济中显得尤为重要。
正是基于对”知识”的这种重新认识,才使得人类对于知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功能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上的觉醒,从而推动了实践意义上的社会变革。从社会生产与分配方式看,生产资料的内容体现着不同社会经济时代主要特征,例如农业社会表现为土地,工业社会表现为资金资本,而知识社会则表现为知识资本。知识资本已经成为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指广义上的实施企业化管理的组织)最重要的经济资源。世界管理大师(知识经济理论的创始人)彼得·F·德鲁克在《后资本主义社会》(Post—capitalistsociety)中提出,知识资本的比例远远大于资金资本,成为生产要素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之一。他的论断一针见血:”世界上没有贫穷的国家,只有无知的国家”,”知识的生产率将日益成为一个国家、一个行业、一家公司竞争的决定因素”。
有人断言,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二十一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这种对未来社会发展的主流的认识恐怕没有多少人会去反驳,但问题在于”建设者”(一个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人群名称)能否立足于这样的认识去进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活动。
面对知识社会的发展需要,电大教育,作为中国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将如何提高教学质量,发挥其重要作用呢?下面就会计教学目标定位、有效组织会计教学活动、学校管理等三个方面对上述论题做一些探索。
一、电大会计教学目标定位
(一)、影响会计教学目标定位的因素
会计实践、会计理论、会计教育三者构成了有机的整体。从会计发展历程来看,社会经济发展对会计的需求,决定着会计教育与教学。会计教育总是立足于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应用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推动会计实践的发展。因此,会计教学中心的定位实际上是动态的、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前提的。
就当前会计实践的需要来看,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经济组织形式多样化、市场交易复杂化、生产要素构成多重化、信息技术普及化、学科研究细分以及应用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这直接导致了会计教学内容的复杂化、教学手段的多样化、会计教育的阶段化。
因此,会计教学目标定位应当充分考虑上述经济的、技术的、学科研究与应用等各因素的影响。
(二)、电大会计教学目标定位——培养能力型会计人才
无论”以教师为中心”,还是”以学生为中心”,都是教学理论研究中认识的发展历程。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落在一个实体的定位上,这导致了教学主体的割裂,忽略了教学主体的互动,而且不适应教育教学的开放性的时代特征。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结合电大生源特点,会计教学目标应当定位于培养能力型会计人才。
所谓能力型人才,不同于以往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侧重于知识的转移,而能力型是侧重对知识的再创造,即对会计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发明出与之相适合的新方法。这才是知识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从教育哲学观来讲,大学教育的理想目标是使得一个受过教育的人既为生活做好准备,又为谋生做好准备。然而实际上这总是难以两全。著名教育家梅贻琦在《大学一解》中就此阐述到:”通专虽应兼顾,而重心所寄,应在通而不在专。……夫社会生活大于社会事业,事业不过为人生之一部分,其足以辅翼人生,推进人生,固为事实,然不能谓全部人生寄寓于事业也。”就电大的会计教学目标来说,培养能力型会计人才实际上是兼顾了两者。
这一目标的实现,要配合以专业知识传授及技能训练为立足点,以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为主旨,以人文文化熏陶为拓展的教学模式。
二、合理组织会计教学
从会计教学体系的构成环节看,会计专业的教学计划、教材以及考核都对教学质量有重要的影响。教学计划决定了专业知识之间的有机联系,考核内容(教学大纲、考试内容)直接导引”教”的目的和”学”的目标的深浅度。但本文主要是针对会计教学组织形式中的课堂教学、课外读书、网络学习三个方面对提高会计教学质量做一些探讨。
(一)会计课堂教学
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中,每个学校都把自己视为教育的终点。一旦学生上完足够的学期,其教育过程即告”完成”。但在知识社会中不存在这种”完成的教育”。教育贯穿了整个人生,只有终生受用的知识,没有终生够用的知识。如前所述,为实现教学目标,电大会计课堂教学应当通过传授会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来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包括认识与发现能力、判断与推理能力、分析与综合能力、归纳与演绎能力等)、学习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创新能力,并将人文文化寓于其中。换句话说,在课堂上要做两件事:第一,教给学生一定范围的专业知识;第二,使学生变得越来越聪明(能力型人才)。具体把握以下几点:
1、教师须有充分的知识积累
在教师备课的时候,教科书无论如何不能作为知识的唯一的来源。(这恰恰是目前存在的现象!)教师应当知道的东西,要比他教给学生的多10倍、20倍。教科书对教师来说,只不过是他应当”善于弹离的跳板”而已。例如讲解复式记账的原理时,对复式记账方法产生的时代背景要进行一个简单描述,这就牵扯到中世纪欧洲的经济、政治、宗教等方面知识,仅靠一两本书是满足不了需要的。教师不应该充当复读机的功能(难以置信的是现实中的念教材竟然成为了一种教学现象)。如果一位教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那么可以断定,这位教师距教育工作者的素养要求还差甚远。再者,课堂上,教师关于教材的思考,使用的精力越少,则学生的脑力劳动的效率越高。如果教师把全部注意力都用在自己关于教材的思考上,那么学生感知所教的东西就很费力,甚至听不懂教师的讲述。
2、运用探索问题式的授课方法
大量的教学实践表明,以事实为起点、解决问题为终点、提供充足的知识背景这种探索问题式讲课方法很适合会计课堂教学。
学生的脑力劳动是教师脑力劳动的一面镜子。假如学生还没有具备作为掌握知识的工具的那些能力,而教师已经把源源不断的新知识硬塞给他,那么这种囫囵吞枣的后果就是将学习变成了苦役。
会计学科知识具有实践性以及以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知识作为理论支持的特点——这是对会计学科特点的极为重要的认识起点。会计”事实”是支持思考的素材,教师应当选用一部分事实放在课堂上讲,而把另一部分事实留给学生自己去搜集和加工。对搜集事实的过程给学生提出一些方法上的指导,教给学生如何对事实进行思考,以此来培养学生搜集和加工事实的技能。
课堂上的提问以及练习是经常使用的互动手段,但不可以反复咀嚼已经熟知的东西,以免引起学生对知识的冷淡和轻蔑的态度。提供的材料既包含一定”份额”的已知的东西又包含一定”份额”的新的东西,这是一个不可突破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唤起学生建立在思维本质上的稳定的兴趣,并体验解决问题的成就感。
对有能力的同学提供现实中的会计难题,比如将会计究竟是什么、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衍生金融工具、国际会计的协调化、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价值的确认与计量、网络技术对会计的影响、会计控制功能的实施、环境会计问题等一些新问题在相关学科里提出来,可以开拓学科知识的认识领域,引导学科知识的深入与探索,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
3、区分机械学习与判断分析
会计学科知识总是包含机械成分和判断分析部分。比如会计核算的程序,就是机械操作。而会计事项的处理则需要会计的判断分析。会计教学不应该有”更容易掌握”的出发点,将全部的知识都转为机械记忆。当学生的头脑需要考虑、深思和研究问题的时候,教师却让它摆脱思考,使出教育学上归纳的所有的”巧妙”办法,使自己的教学变得尽可能地”容易理解”,这样做是很愚蠢的。这就好比是给聪明伶俐的头脑做催眠术,使它变得迟钝起来,贻害不可估量。应该尊重思维的客观规律,少一些武断。慷慨于事实吝啬于概括,把思维能力的成长体验提供给学生。
在优秀教师那里,学生学习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他们对学习的对象采取研究的态度。有经验的教师明确地认识到,详细讲解某一原理、事项或理论,就是不仅要向学生揭示问题的实质,而且要教会学生思考的方法,使他们能够依靠自己的努力做出详细的解释。对会计政策、会计理论、会计实务传授”唯一正确”的认识倾向是有害的,这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反思能力、批判性思维。事实上,会计实践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需要职业的判断能力。因此,把一些知识的”砖瓦”递给学生,让他去掂量,怎样把这些”砖瓦“用到正在建筑的”楼房”上去,是一种高明的训练思维创造活动的做法。
4、提供适当的课后案例以巩固知识
巩固知识不应当仅仅归结为当教师刚刚讲完时就立刻喊学生起来回答问题。给学生布置适量独立完成的课后案例,让他们去深入思考教科书内容,这才是巩固知识的有效手段。
尽管学生可以通过机械记忆来识记基本的会计理论、会计知识,但是主要地还是在运用知识的过程中掌握它们。教师应当努力为教材的无意识记忆创造一系列条件。概念、观点、方法不应罗列太多,否则将导致记忆成本过高,变成只有学习没有智力的脑力浪费。当然,提示学生在听讲过程中做简要的笔记,把主要的逻辑点及其顺序记录下来,以及课后的整理,这也是一种巩固知识、训练抽象思维能力的有效办法。
5、融人人文文化,浸润生命对美的理解
人生光有点小聪明、仅掌握一些简单工具技巧是远远不够的。意识到这一点的不只是教师。劳伦斯·H·萨默尔斯(哈佛大学校长)曾经就人文教育的重要性说到:假如我们葬送了人文教育的薪火相传,一切将覆水难收。我们需要拥有一种最基本的判断力,这种判断力既无法从对自然科学的探寻中得到,也不能从社会科学中获得。人文科学应被置于人类所有阅历的顶峰。
知识社会的教育观,既不能容忍有知识的野蛮人(这种人过着吃穿富足而精神贫乏的生活),也不能容忍有文化的非专业性人才(这种人缺少责任感与效率观)。(后者比前者贻害更大)
教师只有对会计学科知识的人文内涵有充分的认识,才能有意识地把人文教育融合进会计教学当中,让学生感受和欣赏会计理论知识与会计实践活动的理性与人文之美。
(二)课外阅读
课堂教学毕竟是时间短暂而宝贵,大量的学习还是在课后进行。
电大会计教学以专科层次为主,设置的任何一门课程都不能覆盖经济生活中的各个复杂方面,很多问题要在更高级的课程中解决,甚至一些问题则根本不能在课堂上解决。
但是,对于一些课堂上没有明确讨论过的学科中的问题,则可以通过阅读,并将它们与所学过的基本原理联系起来思考,从而得到满意的解决。
阅读应当跟学习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阅读能深入了懈并思考各种会计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理论支持和会计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这样将有助于学科知识的掌握与拓展。
科学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教师不可能做到把层出不穷的事务、概念、理论、方法、制度等完全补充到课堂教学里去。因此,阅读就成为教学过程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教师要为学生提供课外阅读的书目。在学校图书馆里,应当有足够的书籍,用来扩充学生在教材方面的知识。(不幸的是,电大系统书籍少而且陈旧是常见现象)
对于一个善于思考的学生来说,他在脑力劳动上所花费的时间,用在阅读教科书上是很少的,大部分的时间是用在阅读非必修的书籍上的。思考习惯的形成,思考能力的提高,在决定性的程度上是依赖于课外阅读的。就这一点来说,课外阅读是培养学习能力的主要途径。如果一个学生只读教科书,把全部时间都花费在准备必修课上去,那么知识的积累、学习的效率是令人担忧的。
著名作家林语堂在”论读书”中尖锐地指出读书之忌,可拿来以警示:1、所读非书。学校专读教科书,而教科书并不是真正的书。读一部《小说概论》,到底不如读《三国》、《水浒》。2、无书可读。因为图书馆存书不多,可读的书极有限。3、书读不好。学校所教非慎思明辨之学,乃记问之学。记问之学不足为人师,《札记》早已说过。书上怎样说,你便怎样答,一字不错,叫做记问之学。学堂所以非注重记问之学不可,是因为便于考试。
(三)网络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教育的开放性不仅体现在教育的终生性,还体现在现时教育的无限性,后者依赖于互联网提供的广博之信息。加拿大人马歇尔·麦克卢汉说过,改变中世纪大学的并不是文艺复兴运动,而是印刷书籍的出现。同样,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是知识社会教育赖以支持的信息传播前提。
计算机网络所提供的教学资源是任何一个课堂上的教师都无法比拟的。大量的分析素材(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丰富的案例资料)和教学课件、丰富的书籍与文章、随时的BBS讨论与快捷的邮箱传递功能等等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无限的选择机会和交流手段,学生可以按需索取,自我服务。
三、学校经营管理政策
一提到教学质量,有人马上就联想到教师。这样片面、孤立的看问题,是犯了认识论上的错误。教学质量的提高是一个学校整体运营的综合结果。事实上,学校教育理念的定位、理念实施的制度体现、激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考核与评价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每个环节都会影响到教学质量。教师只是其中的一环。况且教师作用的发挥常常受制于学校的激励政策以及教育投入的比重。
要想了解一个学校的经营管理状况对教学质量的作用。一个最直接又简便的方法就是查看学校的财务报表。(会计报表的重要作用!)学校的激励政策是否有效、人员配置是否合理、支出与效益的对比是否最大化,这些是考核一个学校管理水平的主要方面,也是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索。
论文摘要:社会学是一门研究社会的科学,这只是一个粗浅的论断。那么作为一门学科的社会学其核心命题是什么?这个问题是自社会学成为一门学科以来一直被人们探讨和思考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学侧重以社会为对象,重在研究社会的结构和过程,社会的运行和发展,社会的秩序和进步等命题,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学侧重以个人及社会行为为研究对象,重在研究人的社会化,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等的命题。本文主要探讨经典时期三位主要的社会学大师:埃米尔·迪尔凯姆、马克斯·韦伯以及格奥尔格·齐美尔对社会学核心命题的论述,从而折射出社会学的核心命题。
一、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何为社会学?社会学的核心命题是什么?在社会学发展史上,对于这两个问题一直以来是争论不休的两个问题。社会学自创立之日起,就是一门边界模糊的学科。明确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也就明确了社会学的核心命题,这两个问题是一致的,所以本文试图在探讨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中折射社会学的核心命题。社会学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社会”和希腊文的“言论”“学说”的结合。
就其一般的意义而言,社会学是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1838年,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家西方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首先提出并使用社会学概念的,目的是要表明一种新的不同于以前那种思辨的社会哲学或历史哲学的实证社会学说。但是由于社会概念本身含义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使得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长期以来总是显得模糊不清。因此对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也是众说纷纭,大家莫衷一是。与此同时对社会学的核心命题也没有统一的定论。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社会学是一门试图说明性的理解社会行为,并由此而对这一行为的过程和作用做出因果解释的科学”。[1]这是从行为角度对社会学所下的定义。而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指出:“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最基本规则是要将社会现象当作客观事物来看待”。[2]显然,他把社会现象作为社会学专门的研究对象。即他是一种以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观点。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则指出:“社会学的主要目标就是观察我们的社会世界,提供一种客观和不偏不倚的方法。这一目标不是政治性的,而是科学性的。它是认识的导向”。[3]即社会学是对于人类社会和社会互动进行系统客观研究的一门学科。无论是古典社会学家还是近代社会学家以致现当代的社会学界对于此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提法。但是通过分析他们的社会学思想还是可以窥见其中所反映的社会学的核心命题的。
二、社会学区别于其他各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的不同
社会学是一门试图用科学的思维逻辑来讨论人类社会和社会生活的学科。这也是严复对社会学的基本定义。与心理学比较,社会学不关注心理过程,而关注客观的、可测量的社会现象;与政治学比较,社会学不单纯关注国家和政体,而是把两者都当做人类的组织活动,关注组织所具有的共同属性;与经济学比较,社会学不关注所谓的经济现象,譬如价格、竞争、垄断,但却关注经济现象的社会基础及其相互关系;与人类学比较,社会学不关注所谓地方性的文化、象征和意义,而关注具有普遍意义、可解释的文化现象。这些不同都体现了社会学的独特之处。这些都是社会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显著特征,由此可见,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现象之中。
三、从经典时期的社会学家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论述窥见社会学的核心命题
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中,古典始终占核心地位。主要原因在于古典通过社会传播机制在漫长的岁月中成功的建构了人们认识和想象自己以及社会的问题意识、基本框架,如野蛮与文明、秩序与进步、身体与灵魂等等,这些都是人类难以挣脱的思维模式。所以虽时过境迁,可古典的生命总是历久弥新,向古典的回归是一种重要的学术方式[4]。
研读经典时期的社会学著作对我们澄清社会学的核心问题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可以从埃米尔·迪尔凯姆那里学到社会事实的经典命题,从马克斯·韦伯那里学到社会行为以及理想类型的经典命题,从格奥尔格·齐美尔那里学到社会学被形式化的经典命题。从三位经典社会学大师那里可以看出社会学的核心命题。
(1)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5]。迪尔凯姆把在社会层次上发生的种种现象称为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在笛尔凯姆看来,正是这些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构成了社会。因此,笛尔凯姆把这些社会事实视为社会学的独特研究对象。他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写道:“社会事实是任何可以对个人施以外在制约作用的固定或不固定的行为方式,或在一个社会中普遍出现的、同时不依赖于个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行为方式”。[6]这就是说,社会事实是这样的一种独立存在,尽管它们常常分布在个体身上或采取个体的形式,但绝不能把它们等同于纯粹的个体事实。对笛尔凯姆来说,一种思想和一种行为,如果仅仅发生在单独的个人身上,不能算作是社会事实,只有通过某种方式或过程成为多数人的共同思想和行为时才获得社会事实的性质。这一点和前面米尔斯在《社会学想象力》中提到的社会学想象力的心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并且他们都道出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在笛尔凯姆看来,社会事实,即社会学独特的研究对象,仅仅由有限的一组现象构成。这些现象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是属于社会形态学方面的社会事实。包括:社会群体的地理环境、人口的分布、数量及密度、人们之间的交往情况、交通状况、住房样式等等。这些社会事实属于物质性社会事实,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的“解剖结构”。对这类社会事实的研究构成了社会学的一个特有门类:社会形态学。
另一类是属于社会生理学方面的社会事实。包括:宗教、道德、法律、习惯、风俗。时尚、舆论、公共情感等制度性或非制度性文化,笛尔凯姆把他们统称为“集体意识”或“集体表象”,属于非物质性社会事实。它们在社会生活中各自发挥着特有的功能,维持或调整着人们之间的关系,使社会联结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集体意识构成了社会的“生理结构”。对它们进行的专门研究构成了社会学的又一个门类:社会生理学。
将社会事实的性质做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后,社会学的特定解释层次、研究领域以及它的学科性质也就随之确定了。社会学是对社会事实进行实证研究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既不同于孔德所建立的那种包罗万象的带有哲学思辨色彩的宏大理论体系,也不同于那种在个体生理学和心理学基础上对社会现象所作的推演和解释。笛尔凯姆找到了社会学的独特对象,从而使社会学成为具有坚实基础的独立学科。
(2)马克斯·韦伯:以解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行动[7]。马克斯·韦伯是人文主义理论的传统主要代表。在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上他提出:“社会学是指这样一门科学,即它以解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行动。”[8]由此可见,韦伯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集中到人的社会行动上面,并把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视为社会学的重要方法。
在韦伯看来,社会学研究人的行动,是因为每个人都赋予它一定的意义。行动之所以是有意义的,是因为某个或若干个行动者将其主观意义与其行动联系起来,不论这种行动表现为内心活动还是外部行为,表现为对某件事情的放弃或是对某件事情的忍受。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的对象是社会行动。理解不可能在没有作为被理解对象的社会行动的条件下而独立存在。
关于社会行动,韦伯认为,社会行动应该称作这样一种,即行动者以他主观认为的意义而与他人的行为相关,即以过去的、现在的或将来所期待的他人行为为取向。按照韦伯的理解,作为社会行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动者个人赋予其行动以意义,即行动者个人采取行动的动机。第二,行动者所采取的行动包含着以他人的行为为目标,即行动者主观意识到与他人的联系。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个人的行动才可以称为社会行动。总之,在韦伯看来,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于人们社会行动,因而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就落到了社会行动上。
(3)格奥尔格·齐美尔:社会交往的形式和过程——社会互动[8]。格奥尔格·齐美尔理解的社会学主要是“社会化”的过程和形式。这种社会学思想受康德哲学先验范畴认识论的影响,着重研究社会中剥离了具体内容而普遍存在的社会形式,用形式规约繁杂的社会内容。齐美尔仿照康德的提问“自然如何可能”,提出“社会如何可能?”他对此的回答是社会互动关系。齐美尔分别分析了基本的、体制化的乃至游戏的互动形式,如上级下级的秩序、竞争、秘密和秘密社会、穷人、(书信)交往、群体的量和规模与个体的关系等。正在于此,齐美尔成了“形式社会学”以及后来“社会冲突论”的奠基之父。齐美尔认为,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就要研究人类面临的问题和他们的行为规律。社会学要阐明的是一种社会事实,即个人由于相互作用而形成了群体,同时个人被群体所决定。由此可以看出他强调的是一种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即社会学要研究各种社会交往的形式。
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象力》中指出,社会学的想象力是一种心智的品质,这种品质可以帮助人们利用信息增进理性,从而使他们看清世事。即“个人只有通过置身于所处的时代之中,才能够理解他们自己的经历,并把握自身的命运,他只有变得知晓他所身处的环境中所有个人的生活机遇,才能明了他自己的生活机遇”。[9]因此,具有社会学想象力的人能够看清更广阔的历史舞台,发现现代社会的构架,通过这种想象力,个体性的焦虑不安就被体现为明确的社会性困扰,公众再不漠然,而是参与到这样的公共论题中。总之,社会学的想象力使我们看到,一些看起来是个体的事情,当把他放到一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中去的时候,却成为社会的现象。在这一点上,米尔斯的“社会学想象力”与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四、社会学的核心命题
对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即它的核心命题的认识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许多的关于社会学的独特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类[9]:
1.侧重以社会为对象
这一观点重在研究社会的结构和过程,社会的运行和发展,社会的秩序和进步等,主要体现了社会学史上的实证主义传统。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学主要研究社会文化、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变迁、社会控制、社会保障。
2.侧重以个人及社会行为为研究对象
这一观点主要体现了社会学史上的反实证主义传统,它认为社会学主要研究人的社会化、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社区、社会生活方式。
对二者进行一定的综合应该是必然趋势。也就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活”的社会有机体,是现实的、具体的、作为整体的社会。它研究的不是一般抽象的社会形态及其变化发展的普遍规律,而是由具体的个人通过各种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所结成的现实的社会,以及这个现实的社会的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
总之,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就在于这些社会事实、社会行动以及社会交往的形式是否具有社会学意义,并且在其背后所映射的社会学意义。我们学习社会学,就是要运用社会学的想象力来分析我们周围的社会,包括社会事实、社会行动、社会交往的形式,它是我们了解社会、认识社会的一门学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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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处在剧变的前夜。中国封建主义史学,同样孕育着一场革命性的变革。无论是社会的巨变,还是史学的变革,从本质上说,都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时代的呼唤。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掠夺和政府的腐败无能,使中华民族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实际危险。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特别是八国联军的入侵,表明帝国主义列强加紧瓜分中国的步伐,使中华民族危机空前加剧,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救亡图存”、“求强求富”,彻底改变中国任人宰割的悲惨命运,成为当时先进知识分子的理想和追求。然而,封建主义的思想和文化已无法解决中国社会发展提出的这个尖锐的问题。为了实现“救亡图存”这个历史性的任务,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向西方学习,寻求救国的真理。
魏源(1794—1857),湖南邵阳人,《海国图志》的作者,近代中国著名爱国思想家之一,明确提出向西方学习的第一人。他激烈批判封建文化,鼓吹变法图强,重振国威以洗刷鸦片战争失败的国耻。魏源的思想核心是“悉夷”、“师夷”和“制夷”,如果说“悉夷”、“师夷”是手段,那么,“制夷”则是目的,即“师夷长技以制夷”。他还以俄国彼得大帝为例来阐述“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俄罗斯摆脱鞑靼蒙古人的统治,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后,“始抗衡欧罗巴洲各国”,俄国“人犹雄悍,未谙西洋技艺”。到彼得大帝时,他“聪明奇杰,离其国都,微行游于岩士达览等处船厂、火器局,讲习工艺,旋国传授,所造火器、战舰,反优于他国,加以训兵练阵,纪律精严。迨至近日,底利尼王攻取波兰国十部落,又击败佛兰西国王十三万之众,其兴勃然,遂为欧罗巴最雄大国”。[①]应该指出的是,魏源所说的“悉夷”和“师夷”,并非仅指工艺、科技等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包括西方的思想文化,所以他在《海国图志》论述自己变法图强的思想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在这部被称作是“简明世界史”的著作中,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历史、地理、宗教、文化、教育,以至风土民情等等。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内忧外患进一步促进了近代中华民族的觉醒。1898年,严复所译赫胥黎《天演进化论》一书出版,该书系统阐释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原理,使中国思想界深受震动。此后,不少欧美和日本学者的社会进化论著作,陆续译成中文出版,如马君五译《斯宾塞社会学原理》(1903年)、赵兰生译《斯宾塞干涉论》(1903年)、吴建常从日文转译美国吉丁斯著《社会学提纲》(即《社会学原理》)、章太炎译岸本能武太的《社会学》(1902年)、麦仲华译有贺长雄的《社会进化论》,以及欧阳钧译远藤隆吉《社会学》(1911年)等。进化论日益深入人心,使中国民气为之一变,成为广大爱国知识分子思想解放、变法图强的新的思想武器。
进化论作为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思潮,同样猛烈地冲击着中国封建史学的基础,进化论和进化历史观成为当时新的史学思潮的理论基础,它的出现向“天不变,道亦不变”等封建传统思想,以及“一治一乱”等封建史观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20世纪初,梁启超以进化论、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发起了“为史界辟一新天地”的“史界革命”,揭开了中国近代史学发展的序幕。他认为“史界革命”的意义远超出学术本身,而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史学是社会的折射,中国史学的陈腐和落后,是中国社会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史界革命不起,则吾国遂不可救”,不能立于世界之林。
梁启超对封建循环史观和进化史观作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循环是“进化有一定之时期,及期则周而复始”,而“进化者,往而不返者也,进而无极者也,凡学问之属于此类者谓之历史学”。[②]在此认识基础上,他多次阐释其历史进化思想和进化史观,他说:“数千年之历史,进化之历史,数万里之世界,进化之世界也”,而且“天下进化之理,无有穷也,进一级更有一级”。[③]因此,他强调历史学的性质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迹”,而历史学的精神则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故”。[④]
进化论和近代中国社会的变革有着直接的联系。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领导武昌起义帝制,积极捍卫共和制度,为改造旧中国立下了丰功伟绩。他的政治思想成为近代中国思想史的宝贵遗产。应该指出的是,社会进化论不仅是孙中山历史哲学思想的核心,而且也是他的整个政治思想的基础。他说,达尔文《物种起源》一书问世后,“则进化之学,一旦豁然开朗,大放光明,而世界思想为之一变”。孙中山将达尔文进化思想与其政治理想结合起来时,突破了生物进化论和一般社会进化论的思想局限。在他看来,人类历史分成物质进化时期、物种进化时期和人类进化时期三个阶段。他强调人类的历史是一个由蒙昧到文明的进化过程,但又反对人类社会的进化照搬动物的进化过程。因此在人类进化时期,应当用“仁义道德”代替“弱肉强食”,用“互助”、“仁爱”代替“竞争”、“杀戮”,只有这样,才能消灭种族压迫和仇视,实现“天下为公”的美好理想。[⑤]
早在19世纪70年代,欧洲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学说即开始传入中国。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开始了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进程时,王韬和张宗良撰写《普法战纪》,记述了巴黎无产者的伟大斗争。20世纪初,留日学生马君武、朱执信等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生平事业,并在《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附社会党巨子所著书记)》、《德意志革命家小传》等著者中,评述了《共产党宣言》、《资本论》中所论述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开始得到传播,社会主义思潮逐渐成为有影响的社会潮流,这是和中国工人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开始登上政治舞台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而“五四”之后,马克思主义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在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日益产生着更加重要的影响。正是在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结束、新民主主义革命开端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史学异军突起,成为20世纪上半期中国史坛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的理论基础唯物史观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核心,而且也是当时社会思潮之一的社会主义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
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对20世纪中国史学的发展,产生了无可替代的重要影响。等开始用唯物史观认识和分析中国历史,向封建主义史学和当时颇有影响的历史进化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1919——1920年,在《新青年》等刊物发表《唯物史观在现代史学上的价值》、《马克思的历史哲学》、《史观》、《研究历史的任务》、《物质变动与道德变动》、《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等文章,表明他已彻底摆脱了庸俗进化论的影响。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还对史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初步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概括,强调“发明历史的真义的是马克思”。[⑥]
1920年秋,在北京大学史学系讲授《唯物史观研究》,同时还开设《史学要论》、《史学思想史》等课程。如果说《史学思想史讲义》是我国最早用唯物史观总结西方史学发展历程的西方史学理论研究的专著,那么,1924年5月出版的《史学要论》,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论述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专著。他强调历史研究不能脱离先进世界观的指导,历史学应该重视理论的概括和总结,不能永远停留在史料的记述和整理上,从而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方法论基础。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是风云变幻的中国大革命时代的产物,它自诞生之日起,就同中国革命实践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等马克思主义者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自觉地回答当时中国社会发展中提出的一系列尖锐的问题。继之后,郭沫若、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侯外庐等堪称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优秀代表。他们不仅是学识渊博、才华出众的历史学家,而且是自觉投入争取中华民族解放斗争的坚强战士。他们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历史学研究与中国革命的前途和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他们的史学思想和一部部精品力作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宝贵财富。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诞生之后,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历史上究竟经过了那些社会经济形态?这不仅是重大的史学理论问题,而且是当时中国革命的现实问题。它涉及到中国的历史进程和世界各国有无共同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人类社会发展学说,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是否适用于中国?中国社会史论战的中心内容,是中国历史上究竟经过了那些社会经济形态?在论战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坚持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中国和世界各国有共同的发展规律,中国革命是符合历史矛盾运动方向的产物。这不仅彻底粉碎了的反革命“文化围剿”,也使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经受锻炼和考验。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没有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就没有新中国。在建立新中国的伟大斗争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做出了它应有的贡献。
以上简略的回顾使我们认识到,在20世纪,史学理论研究作为中国历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脉搏一起跳动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史学理论所依托的有生命力的史学思潮,往往和反映社会历史矛盾运动发展趋势的社会思潮有着直接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史学思潮和社会思潮是分不开的,史学思潮同样也是社会思潮,或者说,史学思潮是社会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上世纪初在我国广泛传播的进化论—进化史观,以及后来代替它的唯物论—唯物史观等……,当然,在近代以来的中国史学发展历史上,还曾出现过其他种种史学理论或史学思潮,但很快就消失了。它们之所以昙花一现,成了过眼烟云,是因为它们脱离了史学自身发展所离不开的时代的需求,脱离中国史学所依托并深深扎根其上的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
在中国史学发展史上,进化史观和唯物史观,最初都是少数先进知识分子个人的选择。鸦片战争后,特别是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20世纪初八国联军的入侵,使中华民族的危机空前加剧,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险。魏源、严复等宣传社会变革和进化思想,以“优胜劣败”、“适者生存”为核心的社会进化论风靡一时,救亡图存、求强求富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他们的选择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个别人的选择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以至整个民族的选择。梁启超等顺应历史大势倡导新史学。这样,以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的新史学自然有了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并对中国新史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超级秘书网
同样,、蔡和森、李达、瞿秋白等中共早期领导人当时对唯物史观的选择,虽是少数人的个别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符合历史矛盾运动的前进方向。尽管最初这种选择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并不大,但却充满了生机和希望,所以俄国十月革命后,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中国工农革命运动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少数先进分子的选择逐渐成为阶级的、社会的选择。历史唯物主义唯物史观不仅是20世纪中国的重要社会思潮,而且也是20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理论基础。
历史学作为一门科学,他的发展总是和社会的发展同步的。不难看出,任何一种反映社会要求的崭新的历史观,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历史学思潮,同提出并发展它们的人们一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任何人都不可能超越历史,同样,任何一种历史观、历史思潮也不可能超越历史;如同任何人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一样,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出历史学的理论和史学思潮。那种脱离历史学和社会发展实际,凭一时的冲动和激情,动辄就宣布有了什么“创新”,或想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体系来,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关键词】媒体公信 社会信任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信任”问题备受关注,已经成为热门话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是信任问题呢?改革开放以来,处在社会转型的中国信任得到了极大的破坏,已经成为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同时随着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迅速发展及传播速度,对我国公民社会信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已经发生的“彭宇案”、“躲猫猫”“小悦悦”等等事件的发生,可以得出,媒体负面的传播导致现在发生了不敢救人的现象,此类问题是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的。
二、相关概念
(一)媒体。媒体指传播信息的载体媒介,也就是为信息传播提供的平台。就目前影响力看,电视正沦为“第二媒体”,而网络互联网以其自身优势逐渐上升为“第一媒体”。
(二)信任。在心理学领域信任被定义为根据个体心理特征对即将发生的事情做出判断,属于一种期望、信念或者情感,不计结果的采取相应的行为
(三)社会信任。信任包括私人信任与社会信任两个层次。社会信任指人们在进行交往或社会活动时的一种理性化的态度,是对自己安全考虑(如利益安全、名誉安全)和预期行为结果而形成的一种价值心理。
三、理论
(一)社会网络分析。社会网络分析研究的对象是社会单位之间的关系及其结构,而不是单个个体的性质特征。所以社会单位实体行动者之间联结而形成的关系构成了社会网络分析的基础,这是区别于其他分析方法的重要特质。戴维・诺克分析道,行动者都会参与到众多其他行动者的系统中,而其他行动者是行动者做出决策的参照体,关系属性的研究会影响行动者的观念甚至行动,此外,社会系统中有不同的层次结构,社会网络分析也要侧重于结构的分析,由此得出社会网络分析研究重点是属性和结构。
社会信任也是存在于这样的社会网络中,实体行动者之间相互影响,比如,在一个商店买了劣质产品,那么人们从这次伪劣商品的不信任活动中影响到对商店的信任,那么如果对现在社会政策或者社会现象产生了不信任,对整个国家政府的信任也是有很大影响。如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让红会的信任产生了极大的危机,已经延伸到红十字会的其他行动。
(二)从众心理。从众指由于群体性的压力,个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趋向于与群体一致。从众可分为私下接纳和顺从舆论两个层次,私下接纳指个体的思想与行动受到群体影响,思想与行动都趋向于群体,而顺从舆论指个体虽然采取了与群体相一致的行为,但是内心思想没有完全得到哦改变。通常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是正常的,多数人的意见相对正确,但是如果不加分析,不作思考,不顾是非服从多数,没有自己独立想法,是消极的不可取的 “盲目从众心理”。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企业利用从众心理蛊惑人心,如传销组织利用洗脑从众心理将人们骗入组织中进行宣传,广告商也利用从众心理,炒作商品,让大多数人买该类商品从而达到目的。而媒体中也会有虚假信息的宣传,但是大多数人会因为“凑热闹”不加分析顺从虚假信息的宣传,导致更多的人来误信此类信息。目前的媒体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件,“假地震”消息的散布引起了市民大规模的公共场所躲避,这已经是由“从众”发展到了“盲从”,是一种不健康的心态。
四、文献综述
社会信任通俗来讲就是我们对其他人的产生的信任。不同的学者对信任问题的探讨也是不同的,目前来说,社会资本理论下的信任问题成为最近研究的趋向,社会信任是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的方面,社会规范、社会网络、社会信任构成了社会资本,并且相互之间互利合作,彼此相互作用。
而现代媒体作为人们娱乐资讯工具,一方面可以迅速的了解到人们所要了解的信息,另一方面为人们搭建了一个虚拟的社区平台,另外,媒体也是重要的社会化机制,媒体的快速普及化以及对讯息的传播决定了媒体影响人民大众的社会信任。
最早对媒介对社会信任的影响进行研究的是格伯纳(Gerbner)等人,他们指出,电视媒体会影响人们的观念,收看电视时间越长,人们对社会现实的认识越容易受到所收看电视内容的影响。如,长期看电视节目中暴力画面的人。越容易形成相对偏差的概念,认为世界充满了暴力,从而影响到他们的社会信任。
随着时代的进步,媒介不仅仅局限于电视,而更多的依赖于网络传播,美国学者科尔曼认为,现代人们较多的依赖于媒体的报道,从而对社会及政府公共事务进行判断,而传媒对新闻信息的加工会影响到人们对社会的观念。现代的媒体已经趋向于商业化,为了博取公众对其自身的认可,媒体往往会揭露社会问题、组织机构缺陷或者是精英缺点,负面的报道会影响到公众信任,从而人们的社会信任也会降低。帕特南(Putnam)在《打开和关上电视机》中得到一个结论,电视收视与人民大众的社会信任呈负相关。由此得出,媒体对社会信任具有重大的影响力,也是导致现代社会信任下降的罪魁祸首。
上述研究是在西方背景下展开的,中国传媒具有特殊的性质,早期主要是党和政府的宣传机构,而后随着媒体的市场化改革,媒体具有商业的目的,媒体开始迎合大众口味,媒体的商业化产生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尤其会影响到人们社会信任的降低。
五、结论
通过对理论文献的研究可以得出:媒体对社会信任有着正向相关的关系。媒体传播积极的内容加强社会的信任,反之,媒体传播负面内容削弱社会信任。
参考文献:
[1] 刘军.社会网络分析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 刘万胜.新闻真实性与媒体公信力[J].青年记者,2002
现代传媒改变了传统的文化生产和传播方式,被称为"印刷资本主义"的早期现代传媒的出现,使人与人或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流,无须再面对面就可以实现。生产和交流方式决定的以地域而形成的流派,也代之以传媒为中心。更重要的是,传媒不止是工具,它是带着它的观念一起走进现代社会的。现代传媒在中国的出现,是被现代化的追求呼唤出来的,它适应了社会政治动员的需要,国家与民族的共同体认同,被现代传媒整合起来。或者说,是现代传媒推动或支配了中国思想文化的发展动向。那些与现代民族国家相关的观念和思想,正是通过传媒得以播散的。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传媒甚至成了某一时代的象征。比如"五四"与《新青年》,延安与《解放日报》,新中国与《人民日报》,与"两报一刊"等等。因此,传媒被称为"一种新型的权力"。1这个权力不止是话语权力,在其传播的过程中如果为民间社会所认同,它也就获得了"文化领导权"。传媒和文化领导权的关系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
当然,问题远不这样简单。在阿帕杜莱看来,"印刷资本主义的革命,以及由它释放出来的文化凝聚力与对话关系,只是我们现在居住的这个世界的一个作用有限的先驱。"当电子传媒统领了这个世界之后,虚假的"地球村"带给我们的矛盾则是:"一方面是个人与个人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异化状态和心理距离,另一方面则是那种天涯若比邻的电子幻觉(或梦魇)。我们正是在这里才开始触及到今日世界上各种文化进程的核心问题"。2因此传媒的复杂性可能是我们在当下情境中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与传媒密切相关,但我将重点讨论的问题,限定于传媒与中国社会主义文化领导权的关系上。
一
文化领导权的概念是葛兰西首先提出的。英语hegemony在中文的翻译中多译为"霸权",如被普遍使用的"文化霸权","话语霸权"等等。在这个意义上"文化霸权"同汤林森(Tomlison)使用的"文化帝国主义"的内涵极为相似。在葛兰西的理论中,研究者和翻译者将其译为"领导权"是非常准确的。文化领导权就是"文明的领导权",它是政治民主的根本原则,是民众同意的领导权。它不是意识形态的强制推行,也不是对某种政治文化的被迫忠于。因此,在葛兰西那里,"文化领导权"非常酷似"婚姻"和"合同",它是以自愿的方式为前提并最终得以实现的。葛兰西这一理论的提出,原本是试图探寻出一条适合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道路和策略。在他看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结构和革命胜利前的沙皇俄国的国家政权结构是非常不同的:在俄罗斯,(革命前的)国家是包罗万象,代表一切,市民社会却是方兴未艾,呈现胶状冻结的状态。在西方国家与市民之间有着适当的关系,一旦国家根基动摇,则市民社会坚实的基础就显现出来。西方的国家只是城市的壕沟,在它之后屹立着堡垒围墙般的强有力的体系。因此,在发达的西方社会要进行社会主义革命,象俄罗斯那样仅仅通过"运动战"-----用暴力夺取政权是不可能的。更有效的途径是应该通过"阵地战"的形式,在市民社会建立起关于社会主义的道德和文化的领导权。他的具体解释是:"一个社会集团通过两条途径来表现它自己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作为’统治者’和作为’文化和道德的领导者’。一个社会集团统治敌对集团,它总想’清除’他们,或者有时甚至动用武力对他们进行镇压;它领导着与它亲近的和它结成联盟的集团。一个社会集团能够,的确也必须在取得政府权力之前已经在行使’领导权力’(这的确是赢得这种权力的基本条件之一);当它行使权力的时候,接着它就变成统治力量,但是即使它牢牢掌握权力,也仍然继续’领导’"3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在取得革命成功之前,必须取得文化领导权;在革命成功之后,并不意味着"领导权"永远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它仍处在被认同的过程中,仍有旁落的危险。
在葛兰西的"领导权"理论中,"市民社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是与"国家"不同的属于上层建筑的概念。在他看来,强制,统治,暴力属于国家;而同意,领导权,文明则属于市民社会:"现在我们固定两个主要的上层建筑方向-----一个可以称为’市民社会’,即是通常称作’私人的’有机体的总体,另一个可以称作’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两个方面中的一个方面符合于统治集团对整个社会行使的’领导权’功能,另一个方面则符合于通过国家或’法律上的’政府行使的’直接统治’或指挥。"4在另一处他又说:"我所谓市民社会是指一个社会集团通过象社会,工会或者学校这样一些所谓的私人组织而行使的整个国家的领导权。"5因此,市民社会是指不受国家干预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没有市民社会文化领导权也就不能诉诸实施。同样的道理,国家也并不等于强权政治,它还必须有为民众认同的伦理基础,这就是葛兰西所说的"道德国家","文化国家"。6葛兰西的这一理论,他自认为是来自列宁,在《马克思主义》一文中他说:领导权这一概念是由伊里奇负责(制定和实现)的。7研究界也普遍是来自列宁的理论,新近出版的著作还认为:"’领导权’概念是列宁首先提出来的,他主要强调的是政治领导权,其核心是无产阶级,即通过暴力夺取政权。"8葛兰西的自述是令人费解的,因为在列宁的著作中根本没有出现过领导权(hegemony)这个词。而研究者试图用谱系的方法寻找葛兰西理论的来源,但其论证出来的结果恰恰说明了列宁理论与葛兰西的矛盾。也就是说,列宁强调的是无产阶级的理论,是暴力夺取政权的理论,而葛兰西所强调的是通过道德与知识在市民社会建立起文化的领导权。列宁是急风暴雨式的,是"运动战",葛兰西是渐进式的,是"阵地战"。因此葛兰西与列宁不存在谱系关系。倒是意大利学者萨尔沃。马斯泰罗内在《对〈狱中札记〉的历时性解读》中,对葛兰西的理论来源作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他说:"葛兰西眼中注视着列宁的形象,但他心里一直牢记着马克思的思想。葛兰西的研究者们没有记住,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英文版中不仅谈到’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中央集权国家机器’,而且还谈到’由市民社会和人民群众重新夺回国家权力’。"9因此,葛兰西的关于领导权理论的来源,毋宁说来自马克思更可靠。
文化领导权显然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但它是一种有别与"权力意志"的意识形态。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资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意识形态不但支配着物资生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重要的是这种意识形态又在不断的强制推行中,试图抹去它的"虚假意识",并极力凸现它的"合理性","普遍性","永恒性"。在这样的意识形态支配下,对其认同的程度,也就决定了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进入社会。因此表达权力意志的意识形态也就成了一个人进入社会的"许可证",10它与接受者的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但是文化领导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以市民社会的"同意"为前提的,它不是一种统治和支配关系。葛兰西在谈到"文化"时指出:文化不是百科全书式的知识,文化人也不是塞满了经验主义的材料和一大堆不连贯的原始事实的容器。文化不是这种东西,"它是一个人内心的组织和陶冶,一种同人们自身的个性的妥协;文化是达到一种更高的自觉境界,人们借助于它懂得自己的历史价值,懂得自己在生活中的作用,以及自己的权力和义务。"11但是"这些东西的产生都不可能通过自发的演变,通过不依赖于人们自身意志的一系列作用和反作用,如同动物界和植物界的情况一样,在那里每一个品种都是不自觉地,通过一种宿命的自然法则被选择出来,并且确定了自己特有的机体。"12在这个意义上葛兰西不是个"唯物论"者,他强调的"人首先是精神,也就是说他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13葛兰西对文化的理解以及他对人的认识,构成了文化领导权理论的基础背景,也使他的理论成为关于人的解放的学说。人的解放的普遍要求也必将成为"指导"人们行动的意识形态。在这个意义上葛兰西的理论具有鲜明的道德/伦理色彩。这一看法也被葛兰西的革命实践所证实。他不仅积极倡导精神道德改革,而且还创建了一个"道德生活俱乐部",这个俱乐部里充满了一种近乎宗教般的气氛。在他看来,为了在意大利进行革命,必须首先造就新一代的革命者,而这样的革命者"能够做天性玩世不恭的意大利人不会做的事情,那就是献身于一项事业。"14葛兰西自己身体力行。《新秩序》周刊在他接管之前,因其内容多为文化性质的题材,对工人运动毫无影响。葛兰西接任主编之后,深入到工厂调查研究,改变了办刊思想。并以选举的方式将都灵的"厂内委员会"代之以"工厂委员会"。葛兰西认为:所有工人,职员,技术人员以及所有农民,总之社会上所有积极因素,------都应当由生产过程的执行者变为生产过程的领导者,由资本家管理的机器的小齿轮变为主人公。15《新秩序》于是也成了"工厂委员会"的报纸。这即是葛兰西实施"阵地战"的具体实践,同时也是他关于人的解放的具体实践。
但是葛兰西的理论显然也有自相矛盾的问题。这不止是说都灵"工厂委员会"最后以失败告终,罢工最后导致了流血政治。而且在理论上他也遇到了难以解决的麻烦。在他看来,知识分子是统治集团实施社会领导权和政治统治职能的"帮手",因此,统治集团必须拥有自己的知识分子,对于无产阶级来说,他们应该是新型的,有机的知识分子。这些知识分子必须和人民建立情感联系,并能促进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这样他与人民群众就建立起了"良性循环"的关系,也就是"高明者"与"卑贱者"之间建立的永久性关系。"’高明者’的任务就是回答(和适应)来自卑贱者的政治,社会和文化问题;卑贱者的任务则是按照民主政治的形式和规则提出这些问题。"16但是葛兰西的这一设想又与他另外的论述构成了矛盾。他曾有过关于"属下阶级"的重要论述,所谓"属下"也就是"从属"或"低一等"的处于社会边缘的集团或人群。他在《现代君主》的有关论述中也承认确实存在着政治生活中"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被领导的"17事实。那么,领导权在诉诸实践的过程中,诸如"庶民",lazzari(无业游民),农民等边缘群体如何表达他们的"同意"呢?在诸如工会,教会,学校,行会,社区等市民社会组织中,又是谁在讲述"同意"呢?因此,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理论在后殖民的语境中,无可避免地会遇到问题。当面对那些丧失话语权力的人群时,斯皮瓦克揭示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秘密:"属下不能说话"。18是话语权力的拥有者在"代表"属下说话,但他们不是在"再现"属下阶级的意愿和要求,而是"狭义上的自我表现"。属下阶级不仅没有机会表达他们的要求,甚至他们的"历史"也是被代言叙述的。如果将这个文化逻辑放大,那么葛兰西的"西方文化对世界文化的领导权"也已不能成立,东西方的文化关系,已是弱势文化和文化帝国主义的关系。
因此,葛兰西的理论被意大利的学者称为是"一个未完成的政治思索",是非常确切的。在葛兰西的时代,他不可能想象六十年之后的世界图象,自然也不能想象东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和问题。但需要指出的是,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理论仍然对我们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他虽然是通过研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寻找出的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策略,但我们在落后的中国革命历史进程中,却也发现了相似性的问题。
二
在葛兰西看来,东方国家的强权专制性质,决定了无产阶级可以用暴力迅速夺取政权,也就是说,由于东方国家市民社会的微弱,不存在对抗革命的强大堡垒,无产阶级不必进行细致,漫长的精神和道德渗透,缓慢地夺取文化领导权之后才有可能夺取政权。在东方,无产阶级只要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也就意味着夺取政权的完成。这与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与葛兰西的这一设定,既有相似性,也有极大的不同。或者说,中国共产党以暴力的形式摧毁旧的国家机器的时候,城市几乎没有起什么作用,但它的精神和道德的力量获得了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中国民众的广泛支持。在中国共产党革命成功之前,许多知识分子放弃了优裕的生活,或从家庭叛逃,或从国统区奔赴延安。这里除了个人要求和对传统中国生活方式的不满之外,与中国共产党的道德精神感召不能说没有联系。不然,我们也就不能解释陕北农民李有源为什么会创作出歌颂的歌曲《东方红》。
因此,美国学者莫里斯。梅斯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一方面热情地赞颂中国革命的象征性意义,不亚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和1917年的俄国10月革命,其政治摧毁的范围和为社会发展的空前新进程而开辟道路方面,也不亚于那两场革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法国革命和俄国革命不同,中国革命并没有一个突然改变历史方向的政治行动。中国革命没有一个象巴黎群众攻打巴士底狱或者象俄国布尔什维克党人在’震撼世界的十日’中夺取政权那样的,戏剧性的革命事件。对中国革命家来说,并没有要攻打的巴士底狱,也没有要占领的冬宫。现代中国历史环境的特殊性提出了极为不同而且困难得多的各种革命任务。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10月1日正式宣布成立的时候,中国革命家们已经展开并且赢得了那些摧毁旧秩序的战斗。10月1日在北京并不是一个革命暴力的时刻,而是变成统治者的革命家可以回顾过去并且展望未来的一天,那一天他们可以追溯和反思使他们掌权的那些斗争和牺牲的漫长岁月,展望他们国家的,充满希望的和平任务。在摧毁旧政权的几十年革命暴力期间,新国家和新社会的胚胎已经逐渐成长起来"。19这一描述隐含了两方面值得注意的内容: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以暴力摧毁了旧的国家机器,但那漫长的革命岁月也孕育了"新国家和新社会的胚胎"。这一"胚胎"的形成和最后分娩,其过程就是中国共产党对文化领导权掌握的过程。不同的是,它不是通过葛兰西的"市民社会",而是通过中国最广泛的民众实现的。当然,这一过程是十分复杂的,其间不仅有民众被动员组织起来之后极易形成的暴力倾向,也有民族战争中被伤害后的"保家卫国"的正义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民族战争结束之后,在同的战争中,到处都出现了"支前"的民众队伍,在条件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是民众没有条件地支持了要"解放"他们的中国共产党。如果仅从民众缺乏理性,易于受"战时文化"煽动这一点来解释是没有说服力的。掌握着国家机器,他们的"煽动"条件要远远优于共产党,民众为什么没有支持?因此,我们就不能不从共产党的精神和道德感召上,去解释民众对它的认同和追随。
中国共产党的文化是"新文化",这个文化的提出者和权威阐释者是。在还没有走向中国政治舞台中心的时候,他也象许多杰出的政治家一样办过传媒,试图通过传媒传播自己的政治主张。他于五四时期创办的《湘江评论》,虽然是湖南省学生联合会的会刊,但它气吞山河的气象不仅已经显示了的政治抱负,而且也简单地构建起了他未来思想的雏形。在创刊宣言中,他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吃饭问题最大",一个是"民众联合的力量最强"。联合民众的目的是为了打到强权。因此,号召民众造反,让被压迫者获得解放,是建立的新文化的出发点。要建立新文化,首先要批判旧文化,新文化虽然是个不明之物,但旧文化却是清楚的,"不把这些东西打到,什么新文化都是建立不起来的。"20在这种"破坏"的意识形态的支配下,凡是与"新文化"猜想格格不入的"旧文化",都在批判和破坏之列。对于底层的民众来说,"破坏"的欲望只要稍加引导便可迅速点燃,并以百倍的仇恨去实现它。在这个意义上,"新文化"的领导权是通过中国最底层的民众得以实现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文化"的阐释并不一定为民众所理解,他说:"所谓中华民族的新文化,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文化",21"所谓新民主主义的文化,一句话,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文化"。22这种断裂式的文化变革,其内容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的,但形式却必须是民族主义的。对于没有文化的中国底层民众来说,要他们在理论上接受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显然是困难的。这时,新文化的提出者为了让最广大的民众接受这一想象,在文化传播的过程中事实上进行了两次同步的"转译":首先是将抽象的理论"转译"为形象的文艺,同时将五四时期知识分子个人主义的"小资产阶级"的语言和感伤,浪漫,痛苦,迷惘的情调"转译"为为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语言和形式。因此,"新文化"又可以解释为"革命的民族文化",它要具有"民族的形式,新民主主义的内容",它是"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的文化。在新文化的内涵被确定之后,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形式的问题:"谁来确定民族的本质内涵?由谁提出民族文化的语言?这个问题对于中国的知识分子来说,在三十年代的民族危机中已经很迫切;他们对’古老的’精英文化和20年代的西方主义都抱怀疑态度。他们带着现代性在中国的历史经验中寻求一种新的文化源泉;这种文化将会是中国的,因为它植根于中国的经验;但同时又是当代的,因为这一经验不可避免地是现代的。不少人认为’人民’的文化,特别是乡村人民的文化,为创造一种本土的现代文化提供了最佳希望。"23这一资源后来衍生出了有关"新文化"的一系列理论。应该说,这是一条建设"新文化"的卓有成效的途径。在迈向这条道路的过程中,白毛女,小二黑,李有才,王贵与李香香,开荒的兄妹等,这些活泼朗健的中国农民形象,不仅第一次成为文艺作品的主人,重要的是,他们对于实现最广泛的民众动员所起到难以想象的作用。那一时代,共产党有了相对稳定的根据地,也可以抽出时间亲自过问他历来重视的传媒问题。1941年5月16日起,中央决定将延安的《新中华报》,《今日新闻》合并,出版《解放日报》。不仅为报纸写了七份"解放日报"报头供报社选用,而且亲自攥写了《发刊词》。亲自给报社社长打电话,并且亲自攥写社论,甚至亲自校对报纸清样。后来有人回忆说,延安《解放日报》出版六年,为报纸写的按语最多。24这些细节足以说明对传媒和文化权之关系的深刻理解。但是,在战乱的年代,对于落后的中国民众来说,即便是有能力读报纸的人,也是相当有限的。因此,街头诗,秧歌剧,朗诵诗,黑板报,战地通讯等,这些相当原始的传媒所构建的公共空间,却因它的民族形式有效地提高了它的传播效率。
的新文化观念,正象后来有的研究者指出的那样,"对普通民众-----他们绝大多数是贫困的,没有文化,受剥削和压迫-----的价值观和愿望,怀有一种偏爱,显然是由于政治上的缘故。他认为,这些人,正是中国潜在的革命者。"25这的确是一种政治上的缘故,但是实现这一政治目标的内在动力,对于民众来说则是"偏爱"中蕴涵的道德力量。
在处理现实和展望未来的所有表达中,他都毫不犹豫地站在了民众一边。他对民众运动的热情赞颂,对农民思想品质的想象性构造和倾心认同,都使知识分子相形见绌。而且,知识分子在五四时期建立起的"个人主义"在与农民的比照中,已经成为不可容忍的内部异己。在葛兰西那里,他对"有机知识分子"是十分重视的,因为他们负有回答"卑贱者"提出的问题的义务。但是,在那里,知识分子并不负有这样的义务。准确地说,他们没有资格,或者说在看来他们也没有能力来承担这个任务。能回答这些问题的只有一个人,知识分子只负有阐释和宣传的义务。因此在现代中国革命史上,只有才是革命的导师,只有他才是真正的理论家。也正是在这样一种不作宣告的规约和语境中,才成为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我们还注意到,当民众的精神和道德在的想象中被成倍地放大直至近乎完美之后,对精神和道德的追随,事实上也就被置换为对民众的想象和追随。中国现当代文学史上的经典作品所塑造的可效仿的"典型人物",几乎无一不是农民,或者是农民出身的军人。他们纯粹,透明,乐观,充满了理想主义和英雄主义。这种"新文化"所期待的人物,在自己的作品中,就是张思德,白求恩和愚公。这些人物在的热情赞颂和诗性表达中,显示了道德理想无可抗拒的巨大魅力:张思德是为人民的利益而死的,他的死比泰山还重;纪念白求恩,就是要学习他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精神,"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而愚公挖山不止,坚忍不拔,充满了战胜自然的乐观精神等等,一起构成了道德理想的内涵。在文学艺术领域,"新的人民文艺"也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建构起了新文化的道德理想的形象谱系。这些表达道德理想的形象在民众那里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因为他们是和人民的"解放事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诞生之前,中国共产党在民众那里已经获得了文化领导权是没有疑问的。
三
中国共产党在取得政权之前就已经获得了文化领导权,不仅反映在民众的倾心认同和追随上,甚至自由知识分子也清醒地认识到这是大势所趋。抗战胜利后,自由知识分子储安平虽然对共产党在短期内掌握政权还缺乏足够的信任,但他仍在《客观》上放言:"假如中国能真正实行民主,共产党在大选中获得的选票和议席,为数恐不在少。"26这种理性的分析,自然是根据共产党的所作所为给出的。应该说,在延安时期,除了对知识分子的"个人主义"和被怀疑的"异己"分子,给予了"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之外,对来自民众的声音还是能够认真听取和对待的。边区征收公粮,从1939年到1941年,由5万石,9万石到20万石,年年大幅度增长,1942年还没有公布征粮数字,群众的不满情绪就已经公开流露了。1941年6月,边区政府召开县长联席会议,天下大雨,会议室突然遭到雷击,县长李彩云被击死。事后一个农民说:老天爷不长眼,咋不打死?问这位农民为什么?他说公粮负担太重了。听到后,说农民交公粮,还要交公草,还要运输公盐,负担确实很重,建议研究减轻群众负担,并提出了丰衣足食,自力更生,开展大生产运动的号召。那位骂的农民不仅检讨了错误,而且还要代交个人的生产任务。27这样的民主作风受到人民的欢迎是在情理之中的。共产党在这一时代的领导权也就是人民"同意"的领导权。
进入人民共和国之后,进一步纯洁社会生活的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禁娼,禁毒,"三反""五反",惩处反革命,抗议帝国主义罪行,成立高级社,对城市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建立并巩固了更纯粹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观念和理想。在"跑步进入社会主义"的狂欢庆典中,不仅工人,店员,手工业者深怀发自内心的喜悦,上海市的不苟言笑,举止沉稳的资本家也穿着西服扭起了秧歌,他们的家属拿着鲜花跳起了集体舞。"红色资本家"荣毅仁与记者有这样一段对话:
记者:您作为一个资本家,为什么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荣毅仁:是的,我是一个资本家,但我首先是一个中国人。昨天,我的全家都出动了。我的爱人出席了全市工商界家属代表会议,她参加这次会议的筹备工作,已经忙碌好多天了;我的弟弟出席了工商界青年代表会议,他还要去北京参加全国工商界青年积极分子大会;我的三个在中学念书的孩子出席了工商界子女大会。他们都在上万人的大会上讲话,拥护共产党,感谢,不仅喜欢社会主义,还盼望早点实现共产主义。
记者:消灭剥削,废除资本主义制度,对于您失去了什么?得到了什么?
荣毅仁:对于我,失去的是我个人的一些剥削所得,它比起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投资总额是多么的渺小;得到的却是一个人人富裕,繁荣强盛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我,失去的是剥削阶级人与人之间的尔虞我诈,互不信任;得到的是作为劳动人民的人与人之间的友爱与信任,而这是金钱买不到的。因为我积极拥护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自愿接受改造,在工商界做了一些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工作,我受到了政府的信任和人民的尊重,得到了荣誉和地位。从物资生活上看,实际上我没有失去什么,我还是过得很好。28
这就是社会主义道德理想不可抗拒的魅力。但也正是在同一时代,另一种倾向也在悄然地发展着。这就是不断发动的对于知识分子思想的整肃运动。对知识分子似乎总是缺少信任,一方面他希望知识分子能够真诚地走向革命的道路,帮助共产党实现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整体目标。因此当知识分子表达了向往革命愿望的时候,是可以礼贤下士的。延安时期,与丁玲,艾青,萧军,舒群等文化人的交往,都表明了毛的胸怀和气度。但是,当知识分子表现出另外一种性格的时候,毛则会毫不犹豫地抛弃他们。在看来,知识分子的"不洁"是与生俱来的,他们时不时就会翘起尾巴,他们只会夸夸其谈。对知识分子的恶劣成见,很可能与他对王明教条主义的痛苦记忆有关。在王明之前,他似乎还没有表现出对知识分子情感上的怨恨。这一痛苦记忆仿佛使他从骨子里认清了知识分子的劣根性。因此,建国以后历次思想批判运动几乎都是以知识分子为对象的。不仅对党内知识分子不断的进行整肃,就是对党外的知识分子的不同意见,也开始丧失了倾听的耐心。1953年,与梁漱溟的交恶,典型地表现了"文化领导权"向"文化霸权"的转化。在政协扩大会议上,作关于梁漱溟问题的长篇报告时,不断插话,说跟他这个人打交道,是不能认真的。他这个人没有逻辑,只会胡扯。并说他是个用笔杀人的伪君子。这一情形与延安时期能认真倾听一个农民的怨恨漫骂相比,已经是恍如隔世了。
值得注意的是,历次思想整肃运动,都要通过传媒播散到全国,无数次的重复使几乎所有的人都坚信了传媒的真理性,因为所批判的对象有悖于正在建构的社会主义道德。没有人会怀疑批判《武训传》,胡适,俞平伯,胡风,等的政治复杂性。而这时的传媒已经完全在国家的控制之中,民间的,同仁性质的报刊已经被全部关闭。甚至黑板报,标语乃至民间文艺等在民间传播的媒介,也因流于对主流传媒的简单"转述"而形同虚设。在不断的整肃过程中,一方面建立了新的社会秩序,进一步纯洁了社会主义的道德,一方面也确立了无可替代的权威地位。1961年9月,蒙哥马利元帅访华时,他曾以"不引人注意的方式"突然向普通中国人提问"最拥护谁?",得到的回答无一例外的是""。这种心态是"唯一"的。因为他们相信,就是真理的化身,是人民利益无可怀疑的代表,他一个人的思想足以处理所有的公共事务和问题。这种绝对的"文化领导权"虽然仍被人民"热烈地赞同",是因为作为"属下"的人民已别无选择。"属下"在这时是不能说话的。但是,就在这一领导权达到极至的时候,也正是危机到来的时候。""在这样的基础上展开,也同样因这样的基础而导致失败。社会主义道德在不断的净化中演变为一种道德的宰制力量,它不再是一种询唤和感召,而变为一种向人性和道德宣战的实践。社会道德的净化,是以排除全部日常生活为代价的,任何与人相关的情感和欲望,都被视为是"不洁"和不道德的。这时,"文化领导权"事实上已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所替代。这是道德理想走向幻灭重要的原因之一。
四
""结束之后,社会主义文化领导权开始了重新建构。它在形态上改变的标示,是将强烈的道德理想追求转变为现实的物质积累。激进的"新文化想象"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意识形态覆盖下,几近自行崩解。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道德精神的渗透,还是转向经济建设,对于中国更广大的人民来说,他们都是首先从传媒上获得消息的。美国学者曾不无夸耀地说,由于中国传媒的神秘性,"美国的学者发展了许多技术,以严密的方法去’破译’中国报刊里的’密码’。例如,研究上层政治的人要审慎地盯住那些高层领导人在〈〈人民日报〉〉上公开露面,消失,在照片上的排列顺序,领导人常常提到的口号的变化,以及领导人的职务变换。"29而对中国的普通民众来说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因为国家控制的报纸和其它传媒是获得各种消息的唯一来源。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可遏止的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为传媒带来相对广阔的生存空间。各种传媒不同的目标和利益关怀,使社会主义文化领导权有了重新阐释的可能。它具有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将它称为"后社会主义文化领导权"。这种重建的文化领导权,分解了"文化霸权"的一体化统治。这既符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同时也适应了冷战结束后实现国家新的战略目标的需要。特别是进入90年代之后,各种传媒包括权威传媒的变化应该说是前所未有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它的开放性和宽容度还仅仅限于市场号召和消费主义的引导。利益的驱动已经不加遮掩,娱乐性节目和报刊有惊人的收视效率和发行量,而它的背后则是巨额的商业广告在拉动。特别是白领趣味的媒体,它们事实上已不关心读者的真实需要,他在悄然地改变着年轻人的生活观念,培育着他们狂热消费,享乐欲望的同时,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迎合广告商人或跨国投资者的趣味,因为广告收入已成为进入市场的传媒的主要利润来源。它在无情地将思想文化性和不具有市场号召力的传媒挤出市场的同时,也以其对现实问题的拒绝触动而获得了"合法性"。事实上,它的意识形态宣传从来也没有停止过。因此,一种隐形的支配正在形成新的文化"领导权",这也正是当下学界密切关注的"全球化"问题的表面形式之一。
因此,当社会主义文化领导权的危机在重建中得以缓解之后,我们所面临的恰恰是一个被放大了的文化逻辑:即文化帝国主义试图实现的全球一体化的文化统治。所谓"全球化"事实上就是美国化。这一逐渐实施的美国文化战略,不仅引起了第三世界知识界广泛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其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密切关注。所谓"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也正是在这样一种语境下发生。因此,在重建社会主义文化领导权的过程中,对"文化帝国主义"和传媒政治的警惕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1,2,阿尔君。阿帕杜莱:《全球文化经济中的断裂与差异》,陈燕谷译,见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523页,523-524页。三联书店1998年6月版。
3,《葛兰西政治著作选》(1921----1926),1978年伦敦版第57-58页。转引自李青宜著:《"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当代资本主义理论》,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
4,5,同上,138页。,139页
6《葛兰西文选》,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439页。
7同上,459页。
8周穗明等著:《新马克思主义先驱者》,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174页。
9萨尔沃。马斯泰罗内:《一个未完成的政治思索:葛兰西的〈狱中札记〉》,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14页。
10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3页。
11,12,13,17《葛兰西文选》5页,237-238页。
14,16,《一个未完成的政治思索:葛兰西的〈狱中札记〉》120页,200页。
15,《新马克思主义先驱者》151页。
18,加亚特里。查克拉沃尔蒂。斯皮瓦克:《属下能说话吗?》,见罗钢刘象愚主编《后殖民主义文化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157页。
19,莫里斯。梅斯纳:《的中国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3页。
20,21,22:《新民主主义论》
23,阿瑞夫。德里克:《现代主义和反现代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见《外国学者评》,工人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一卷217----218页。
24,黎辛:《与延安〈解放日报〉》,载《纵横》1997年11期。
25,王衮吾:(澳大利亚):《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和中国人的》,见《历史的天平上》,工人出版社1997年版139页。
26,储安平:《共产党的前途》,载《客观》第4期。
27,黎辛:《与延安〈解放日报〉》,载《纵横》1997年12期。
论文关键词: 规范化/本土化/实证化/法社会学 内容提要: 法社会学研究产生于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的讨论背景之中,过于强烈的规范化与本土化诉求导致法社会学研究承担了过重的学术外目标,而法社会学研究的学科积累和方法训练又无法回应这种理论需求,由此产生了表达与实践的二重背反。法社会学研究应摆脱规范化与本土化逻辑的负面影响,遵循学术的内在逻辑。 拉德布鲁赫教授曾言:某一学科如果过分沉溺于方法论,那么这个学科就可能是“有病的科学”。苏力教授也曾戏谑性的引用了萨缪尔森的名言:“有能力研究的在从事研究,没有能力研究的就胡扯方法论”,尽管如此,法学界对于方法论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还是不可遏止的丰富了起来。过去由注释法学一统天下的局面终于一去不复返了,方法论领域出现了多元共治的局面,进一步增加了拓宽研究角度与深度的可能性。因此总体上来说是件好事。 在各种方法之中,法学实证研究的出现和盛行给法学研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实证研究注重对实践中的法律现象进行描述与解释,而不是对并不存在的假想情况(伪命题)进行研究论证,因而更加符合学术的本义。这种研究方法不仅仅是为先前的逻辑实证研究注入了经验的血液,从更深远的意义上来说,它无形中在长期固步自封的法学研究悄然打开了一个缺口,凭借这一缺口,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等学科的知识、方法和理论框架都有了进入的可能。法学由此可能开启一个打破学科界限,寻求对问题进行全面、有效解释,从“学科中心”迈向“问题中心”的更加务实和开放的时代。因此,实证研究必然会给法学界带来一个跨学科追求真知的学术氛围。由于实证研究使我们暂时将目光从域外转向国内,从书本转向行动,从理想转向现实,从理论转向实践,因而它也必然会促使学者开始关注中国的问题,关注基层的问题,进而也是——关注“真正的问题”,实证研究使得法学不再生产和传播“纯粹的演绎知识”,而是累积在制度框架中行动着的知识,从而使得法律经验的累积成为可能,也使得更加务实的实用主义的审判成为可能。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由于法社会学研究注重的不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影响这种规则制定的各种社会学因素,因此,这种研究更有可能脱离先前的政治法律观而迈向一种社会法律观,显示了一种新的法与社会之关系法学的兴起,构成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研究范式的进步。另一方面,由于研究者开始关注制约规则中行动者的个人选择和行动策略的社会因素,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就必然暗含了本土化的视角,建立属于中国自身实践的本土性解释框架就有了前提性的准备(历史上实证研究方法均导向和催生本土概念和理论框架的建构就是很好的例证)。 但是,我们同样也注意到,由于实证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时间并不长久,并没有有效和大量的学术经验的累积,因而理论上和方法上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本文将以学界对于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之诉求为背景和视角探讨法社会学实证研究存在的问题。必须予以说明的是,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并不打算结合具体研究进行细节评析,而是选择对法社会学诸多实证研究成果进行总体置评的论述策略。尽管这样会使得作者与研究者“难以展开技术上的对话,也会使得其在某些可能的误区里过分执着”,但是并不意味着作者的分析没有具体的针对性,也绝不意味着本文由此而丧失真确性。 一、规范化、本土化和实证化之勾连: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发端 文革结束后,在国家和个人的双重精神困境中经过透彻反思而一路走来的知识分子,终于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大潮中获得了推动知识场域脱离权力场域并寻求学术全面突围和整体变迁的机会,社会科学如何避免意识形态化以及知识分子如何获得安身立命的品格支撑构成了学界公共话语空间的两个基本向度,谋求社会科学学术自主性由此构成了八十年代学界的主流话语。这一知识努力在八十年代末期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九十年代初,学界又以前一主题的讨论成果为基础,在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为主要阵地的中国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讨论中继续谋求中国学术在自身认同以及在世界学术体制中的学术自尊等方面的深入建构。 与社会科学探讨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的热烈背景相对照的是,正是在当时,一批富于学术理想的法学学者开始走出书斋,开始将目光投向了被长久遗忘的基层,一批富于实证精神的研究成果开始陆续涌现,而其中亦不乏上乘之作,中国法学首次出现了大规模的由解释学到实证化研究的转向。比如,作为这一时期实证调查研究的代表作《走向权利的时代》就于1993年启动而成书于1995年,也就是说,该批 作者从事实证调查正是在规范化和本土化讨论的背景中展开的,而从该批学者的知识旨趣和阅读范围来看,他们在这段时间没有受到规范化和本土化讨论的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实际上,有些作者还亲身参与了这场大讨论)。而夏勇教授所撰写的该书的序言,也证明了该批学者正是在一种自觉的方法论指引下开始这种研究的。而在1996年,以苏力为核心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又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开展了名为“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专项调查,并形成了大批优秀的学术成果,也成为迄今为止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高峰。另外,民诉法学界的王亚新教授也正是在这段时间将其在日本习得的法社会学实证研究方法具体运用到对民事诉讼的分析中去。此后更是有许多年轻学子受到这一方法的感召在没有资金资助的条件下纷纷自发走向了田野,走向了实践,开始了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在这种潮流中,我所关心的问题是,法学实证化研究为何偏偏在此时大规模出现并且一旦出现就势不可挡?只是一个时间上的巧合?还是一种逻辑的必然?法学研究实证化究竟与这场于九十年代在中国知识界和学术界引起巨大凡响的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的争论有无——以及如果有——又有何内在的勾连? 一种可能的解读是:实证研究是为了获取不同于书本知识的真正的——“知识”。在经历了几十年注释法学的研究之后,法学界已经不满于注释法学的学科传统,在积极地寻求向上和向下的理论突围,向上表现为诉诸在西方行之有效的自然法理论来检验和批判法律文本,向下则表现为对法律文本提供经验支持,或者用经验事实对理论学说加以证明或证伪。但是,在当时的背景和条件下,通过实证研究获得经验事实和数据不过是一种对既有理论的注脚而已,经验数据只是发挥了其证明的作用而很少据此展开对既有命题的修正,因而并无独立的求知作用。我甚至认为,即使不进行这种实证研究似乎也并不妨碍真知的获取,如韦伯对中国历史与文化有许多误读,但并不妨碍其《儒教与道教》暗含了许多对中国传统的真知灼见和启发意义。昂格尔也对中国甚为隔膜,但是其提出的许多论断却比许多中国文化专家的观点更加让人信服。更进一步说,依据实证调查结果来验证理论之真伪本身就隐藏了一个巨大的危险:理论之真并不能依靠实践之真加以证明,二者各有其独立的证成原理,如果这一说法可以成立,那么实证调查学风之盛行似乎必须从获求真知以外去寻找答案。而我认为,其原因正在于整个学术界包括法学界对于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的强烈诉求。 必须承认,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在九十年代发生并产生如此之大的反响是有其知识背景和逻辑脉络的,按照强世功的说法,实际上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的讨论背后涌动的是中国知识分子谋求文化主体性和知识主体性的渴求,他们不满足于用西方的理论研究西方的问题,亦不满足于中国学术只是去迎合西方世界的学术体制分工。说到底,当时的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讨论尽管在讨论渐成气候以后便开始关注诸如注释引证体例等技术性问题,但是不能不说其发起之初的内在动力却在于中国知识分子对于自身群体在世界学术面前丧失学术自尊的痛定思痛和深切反思的基础之上。换句话说,即使在当时以学术名义出现的规范化、本土化讨论背后暗含的也是一种超越了学术内在逻辑的政治逻辑,一种希望以中国本土之知谋求中华文明之复兴的政治诉求。[12]中国学者群体从清朝考据学后几乎再也没有过“为了学问而学问”的学术态度和环境,学术在近现代的中国也从来没有获得过独立的合法性,而必然会依附于某种诸如民族复兴之类的更大的伟业中。[13]中国知识分子自1840以降一直背负着一个沉重的心理包袱:知识分子一直怀揣学术救国的梦想却始终未得实现,相反,现代中国研究的几乎所有经典作品都来自海外汉学家,甚至很多本土概念的提出也都是海外汉学家所为,中国学者罕有独特的理论贡献,在这种背景下,有学者在强烈的本土化情结下喊出“什么是你的贡献”也就可以理解了。此后,诸多学者基于各种立场对此诘问予以了多角度的回答,一时间,“为贡献而贡献”的法学观笼罩法学界,并进一步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法社会学研究者的具体研究。 在这个意义上,规范化表面上看是要和西方的已经成熟的学术规范接轨,实际上却多少有些“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意味,而规范化讨论更是凸显出本土化的讨论背后的政治诉求,而且构成了学术本土化的一个必要的理论前提,苏力教授就认为:“学术规范化是学术本土化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学术规范化,就不可能形成学术传统和流派,不可能形成学术共同体,学术本土化也很难形成。”[14]正是由于学者们在认识到了本土化对于中国学术复兴既而对中华民族之 复兴以及规范化对本土化学术之形成的重大意义,他们才将规范化与本土化一起提出作为中国学术共同体重建的首要任务。 既然规范化与本土化之间是一种互相支撑的诉求,那么,究竟实证化研究与规范化和本土化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我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首先,实证化研究是倡导学术本土化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法律本土化是作为法律现代化的对立面提出的,本土化研究正是在一种传统与现代,落后与先进的二元对立范式下展开其理论思维和研究的,而与法律现代化诉求相一致的学术范式强调的是对移植过来的西方法治做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他们强调的是法律概念的严谨周密,追求法律制度的完美无缺和法律思维的高度形式逻辑化。这样,分析实证主义的演绎法以及对现行法律的注释性研究就成为了主流的研究范式,而与之相对的法律本土化则认为,真正有效的法律存在于本国的历史之中,存在于本国人民的日常实践之中,因此,仅仅停留在规范文本层面的逻辑分析并不能有效洞察法律得以有效运作的全部条件,而必须深入到人们的日常行为结构当中,深入到本国历史之中,这样,法律本土化就必然要求研究者运用探求法与社会因素关系的各种理论资源和分析工具进行分析,而这种方法必然是归纳式的,是“经验地研究司法”,可以说,法学研究本土化的诉求蕴涵着方法论转向的契机,实证化研究作为了解本国法制现实状况与本土资源的最佳方法自然就成了研究者的首选。其次,实证化研究也契合了规范化讨论的学术逻辑。众所周知,学术规范化,其本质是强调学术传统的沉淀与累积,以形成可以有效进行知识积累和内在增长的学术逻辑,而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的出现正是出于对注释法学一统天下之现状之不满而出现的一种方法论上的突围,其对当下中国的意义正在于学术方法与学术资源(经验数据)的有效累积,其内在发生逻辑也恰好暗合了当时学术规范化讨论的学理诉求。关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可以从强世功的一段文字中找到佐证:“我自己差不多是在社会科学规范化与本土化讨论的背景下开始法律社会学研究的”。[15]这样,规范化支持了本土化,而实证化又支撑了本土化和规范化,三种话语内在地发生了逻辑上的勾连,实证研究在这种背景下开始盛行就有了强大的实际动力与理论支撑。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前文的分析并不表明我就认为规范化和本土化的诉求就是实证化研究在此时出现的充要条件,实际上,其他本来就要求实证研究方法的常规社会科学因为学科内在逻辑的要求早就开始了本土化的进程,实证化研究也很早就被采用,而法学在实证调查研究方面本来就先天不足,也缺乏外在的激励和迫切的需要,更加缺乏现实的资源,(P2)总而言之,它缺乏足以使得一门学科实现方法论转型的几乎所有要素:外界的刺激,对旧有方法的厌倦,研究者的知识与教育背景,出版界对社会学及其方法论书籍的出版以及由此在法学界形成的稳固的读者群,[16]出现若干位有理论号召力同时又热衷于从事法社会学研究的学者,一批追求智性生活的理论背景各不相同的读书人组成的读书小组对于学问与社会的热烈切磋…… 但是不论如何,所有上述因素都在九十年代的某个时间点上出现并相互碰撞出了巨大的火花,并直接促成了中国式法学实证研究的发端。但是无论如何,这些都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其背后最根本的因素仍如本文所述——来源于规范化与本土化之诉求的内在理论逻辑。那么,紧接着的问题是: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究竟在这种诉求中呈现出了何种面相,以及这一系列面相又对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带来了哪些必须直面的问题呢? 二、乡土中国:本土化诉求下的研究对象选择 现有的法社会学实证研究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上有三个现象值得关注:其一,已有的法社会学实证调查研究成果多为对边远或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律系统的调研而对都市司法极少关注。比如苏力的《送法下乡》一书的副标题就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7]但是通观全书,我们似乎只是观察到了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城市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被作者有意无意的回避了。既有的法社会学的大量成果也印证了这一现象。这似乎隐藏了一个研究者的前提性预设:农村的才是中国的,或者说乡土的才是中国的,而都市却是西方法律的殖民地,顶多代表未来的中国。因而对于研究当下的中国不具有典型意义;其二,在一些个案的研究中,研究者甚至明显表现出了对于西方移植的国家制定法的排斥性处理。比如《送法下乡》一书中就很少选择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案件,强世功、赵晓力、谢鸿飞等人所进行的权力技术的研究覆盖的也仅仅是乡土社会中的“权力”运作,强、赵着重分析 的是民间调解等被动、弱化的“权力”实践,而谢着力描述的则是权力触角主动介入并主导纠纷解决的人命案件。但是他们的研究更多的只是在法律之外游移,与其说他们所分析的是一起法律案件,不如说是一起在法律背景之中发生的普通纠纷,法律没有明显地至少没有直接地发生作用,充其量只是作为一种威慑的工具被频频的提及,[18]正因为此,其研究的学科定位也十分的模糊,称之为社会学法学似乎更为准确;其三,研究者们几乎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民事“纠纷”作为分析的对象,而将刑事案件排除在了分析范围之外。在民事案件中,纠纷解决采取处分原则,国家权力是消极、被动的。对国家权力应积极、主动介入的刑事案件,目前还没有学者研究。 那么,问题也就随之而至——难道中国化、本土化的倡导必然以乡土化为指归?难道中国式问题就一定要去乡土社会去寻找?而且在裁减了乡土中国与都市中国之后又对分析对象作进一步的裁减其正当性何在?这是不是在一种“乡土中国”(必须注意的是,这是在本世纪初提出的本土概念)的知识惯性下遮蔽了我们对于中国国家转型以及社会转型这一基本国情判断的失察呢?这种对于研究对象过于主观的剪裁(如只关注民间法和民事纠纷的处理)又能否使我们全面认识“中国”的司法呢? 笔者认为,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有四:首先,其实,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目标指向是探知被文本结构遮蔽的实践结构,所以,即使我们将目光投向都市司法,我们仍然可以在文本与实践之间发现种种吻合与断裂,从而在断裂处突破解释学的理论模式而运用社会学的理论资源展开我们有效的分析,但是为什么学界却仍然少有这样的努力呢?原因并不在于(或者说是我不愿意承认)学者没有意识到此问题的意义,而毋宁在于此种断裂与乡村司法之断裂所显现出的根本性不同:乡土司法之断裂是普适化法治与本土化传统之断裂,而都市司法之断裂则更多地是制度逻辑与司法经验(对正式制度运作累积之经验)之断裂,前者仍然可以在书本中获得理论工具进行有效用的分析,即使是对于法律实践结构一无所知的学院中人亦可轻易为之,而后者却难以在书本中获致理想工具并在概念推演中获得可欲结论,以至于没有任何司法经验的研究者即使是仅仅试图“同情地理解”制度行动者的“所作所为”都十分困难,于是象牙塔里的研究者不得不在一只脚已经迈向(踏向)司法实践进行所谓的实证研究的同时,又将另一只脚牢牢地固定在理论的“乐园”中,以备在分析无效时能够安全地从实践中匆忙撤退;其次,更进一步的分析会发现,其实,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目标指向不仅仅是探知被文本结构遮蔽的实践结构,而是在现代与传统、西方与东方、国家与社会等二元对立框架之下探询其间的对立与转化,而只有在民间法和制度法激烈博弈的乡土社会,我们才能找到二者之间巨大的张力并为我们的分析提供无限的智识可能,也更可能展示研究者的理论才华,同时调研者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方法训练也更容易倾向于选择带有更多地方性知识的场域以印证自身知识积累的有效性和有用性,——毕竟他们(我们?)的实证性的方法论训练是在阅读90年代后陆续推出的西学经典中耳濡目染形成的一种内化于学术思维中的“阅读秩序”,而这些书又往往强调和介绍的是地方性知识。这样,作为与西方法治同构的带有普适意味的都市司法状况就被合法地、同时也合乎逻辑地忽视了,或者说,是被有意地规避了;再次,将研究视野投向国家权力末梢的广大乡村基层,实际上还潜藏了一个学术上的去政治化和去意识形态化的潜在诉求。对于注释法学的“敬而远之”实际上是对渗透在法注释学话语中的国家意识的微妙抗拒。以实践中的真知来消解权势话语和非学术话语对于学术逻辑的扭曲和对学术版图的蚕食;最后,对都市司法忽视的另一层原因是,一旦都市司法作为制度内互动的结构性结果被纳入研究者的视野,几乎必然的结果就是:行动者个人就将成为研究对象。分析单位将发生彻底的改变。隐匿的个体将浮出水面,法的客观性、确定性等等价值都将受到巨大的挑战和质疑。而这是与从清末修律以来整个法律结构都具有大陆法系风格与特质的中国司法所不协调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过于强烈的本土化诉求以及对于中国国情判断的失察(或者说是有意曲解),使得选择乡土中国的民事纠纷作为目前法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分析对象是一种学术策略的主动选择。 三、方法还是学科:规范化语境下的法社会学定位 我们知道,学界规范化讨论是以《学人》三君子陈平原、汪晖和王守常经“学术史”的讨论而启动,并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的加入为契机而得以盛行的,其主要诉求体现 为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他人学术成果,杜绝抄袭、剽窃现象;2、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建立自主性的知识生产机制;3、促进严肃学术交流,开展追求知识增量的学术批评;4、突破既有的研究范式,实现符合学术场域自身规律的学术研究范式的转型。 前文已经论证,法社会学研究是在规范化与本土化讨论的背景之下产生并盛行的,它试图通过对于长期以来统治法学研究领域的注释法学话语的消解从而实现法学研究从政治法学向社会法学的转变,在这个意义上,法社会学是一种对于既有研究范式的一种反叛,是一种方法论的革新,因而构成了中国法学研究规范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甚至是首要环节。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随即出现:既有的注释法学也并非一无是处,它仍然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因而不会随着法社会学的兴起而自动退出法学研究舞台,甚至它的存在仍然有且永远有其必要性,因此两种似乎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方法如何统一到对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上来,以及如何处理注释法学和法社会学这两种法学方法论在具体研究中运用的关系就成了一个十分令人迷惘的问题。[19] 笔者认为,在一个并不十分严格的意义上其实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法社会学:即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和作为学科的法社会学,前者注重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传统上属于注释法学的课题,试图通过实践中收集到的数据对既有的理论命题或结论进行证实或证伪,如王亚新教授的诸多实证研究就是典型代表,而后者则以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互动甚至是民间法本身的运作逻辑为其研究对象,更多是类似于“权术”的实践经验的研究,在研究与分析中甚至很少运用到法学概念,而更多的是其他学科的知识。它不但需要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还以某个法现象在社会因素中的关联为考察对象,由于其具有了相对明确和独立的研究对象,因而这种法社会学几乎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学科的形式出现的,与传统法学以法条为研究对象形成巨大反差的是,这个时候我们甚至很难再把这样一种研究视为法学的研究,而更多地具备了社会学法学的性质,成为了一种交叉学科的研究,或者说,一种社会学法学的研究,因此这一派的学者格外强调交叉学科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0]一种突破知识分类和学科界限的努力在他们的研究中构成了一条若有若无的线索。苏力教授所主持的关于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应该属于此类。如果说前者是法社会学的话,那么后者似乎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更为合适。[21]两种研究范式显示出了截然不同的理论旨趣。但是本文关心的问题在于,由于规范化的诉求使得这两种法社会学研究和既有的注释法学研究方法之间发生了什么样的微妙关系? 笔者认为,在规范化诉求过于强烈的语境之下,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压过了作为学科的法社会学生成和发展的空间。甚至连苏力教授也认为:“社科法学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促使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转向。”[22]研究者本身并不把追求法社会学的独立学科地位作为奋斗目标,而是仍然关注于中国法学研究范式——即规范化——的进步。可见规范化诉求对于学者研究的潜在影响。但是这还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在有意识地抵御同样作为方法的注释法学对于法学研究的垄断地位并尝试在任何可能的场合取代其对法学问题的解释。比如有很多研究者在规范化讨论中高歌猛进,过于极端地主张规范化就是要推翻既有的研究方法,实现方法论的“全面”突围与替代。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把经验研究强调到了极端,甚至只进行经验研究,而少有甚至没有理论升华,明确拒绝与注释法学携手,这类研究在描述性话语(descriptive statements)与规范性话语(normative statements)中过分执拗于前者因而显得不够客观和科学。 更进一步分析,既然规范化的诉求使得学界普遍关注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与作为方法的注释法学之间的相对关系,那么法社会学的独立学科地位无人或者少人问津和关心也就再正常不过了。构成一种研究范式进步的最为根本的,因而也是更为长远的学术方法的训练与累积等等也就都无从谈起。如此看来,两个层次的问题其实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面相。而所有问题之根本均在于学界缺乏对于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真正理解、稳步推进与扎实的理论准备。 因此,法社会学研究过分的雄心勃勃却反过来映衬出研究者研究能力的先天不足,法社会学到目前为止的学术积累使得研究者几乎无法达到自己给自己预定的理论目标:与自然科学仅仅因试管没有洗干净就可能导致试验失败不同的是,在中国从事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正如某些研究者所指出的那 样既缺乏外在的激励,也没有迫切的内在需要,一种与注释法学分庭抗礼的学术外逻辑的支配使得法社会学研究几乎从一开始就目标模糊,定位混乱,只注意了解构的一面,而忽视了建构的一面。研究者只注意到了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出现对于消解传统的注释法学一统天下局面的正面意义,而忽视了同样作为规范化重要蕴涵的另一层面的问题,即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本身的学术积累和踏实努力,以至于相当比例的法社会学研究者缺乏从事法社会学研究所必须的基本的学术方法尤其是调研方法的训练就仓促从事了所谓的实证研究。[23]比如有的研究就违背了社会学研究严格的随机抽样和抽取足够样本数量这一基本的统计方法,而是先实施随机抽样,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减去某一些或增加某一些样本,或直接以能够得到的样本作为代表总体的样本,这样在有限的不具有代表性的样本面前,研究者试图窥斑览豹,却往往只能得到“窥斑览斑”的尴尬结果,在错误的方法基础上得到的调研信息和实证材料又几乎无法为研究者提供可靠的平台使其抽象出普遍化的一般理论,强行为之,甚至还会导向错误的一般理论。而由于此种现象的普遍盛行以及学者自知短时期内进行方法论的补课机会成本过高,所以有学术自觉的研究者便不得不提出“看上去很美”的辩护策略:“也许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对规模有限的样本或关键个案进行全面的深度描述,不急于以此为跳板试图一蹴而就地达到所谓的一般理论层面。”[24]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宏观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学者不约而同的选择了个案或者电影、小说等文本等弱资本支持的研究对象了。这样,对于规范化的诉求也就仅仅停留在了打破注释法学研究方法垄断这一表面层次上,又由于缺乏实实在在的研究方法的训练,以至于即使这一层次上的规范化努力也仅仅停留在口号的层次上。 四、进一步的追问:可能的方向与法学界的使命 那么,上文的分析又可以帮助我们对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进行哪些有效的反思呢? (一)本土化研究不必固守乡土社会的背景。 我们并不质疑本土化研究的理论意义及其对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建构的深远影响,但是是否本土化研究之目的就一定要以研究对象的剪裁和取舍而达致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毋庸讳言,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似乎总是存在着一种未被言明,却总是不加控制的如影随形的亲密关系。一个学者几乎总是会因为各种因素而对固定的研究对象发生兴趣,也许,相对于研究数据的剪裁而言,对于研究对象的潜意识的取舍对于研究结论的潜在影响才是更加实质的,因而也才是更加致命的。[25] 邓正来教授在对苏力的研究进行批评时曾指出,苏力已有的研究似乎都“剥离了中国在当下所处于其间的世界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复杂影响”,“由于缺失了中国制度转型和社会变迁的结构性关照,苏力的‘基层’和‘乡村’实际上成了一种‘抽象的’、‘概念的’简单中国,而非‘具体的’、‘真实的’复杂中国,进而更是无力对他所试图解释的中国现实问题做出有效的解释了。”[26] 急剧发展变化的中国正在逐步告别乡土社会,甚至有人提出了“村落的终结”的表述,在这样一个社会空前变革的转型期,作为中国司法之最一般典型代表的早已不是乡土社会中的司法状况,现阶段的中国式问题似乎更多的蕴涵在迅速城镇化和城市化的地区。我们应该对这种变化有足够的认识,并将研究对象从乡土社会移向“都市里的村庄”。 可喜的是,在最近已经出现的各种实证调查研究中我们已经看到都市司法正在被日益关注,这种关注大致体现为两个基本向度:其一是将目光从农村基层转移到城市基层,其二是将目光从基层转移到地市以上区域。如王亚新于2009年开始的两项实证调查研究都试图在现代法律的诞生地与滋养地的城市背景之中,在法律意识相对较强、法的作用相对直接的空间背景下展开观察与描述,其研究与前人不同的地方在于着重考察在国家法律正式规范下的权力运作,它与传统文化和民情民风的联系并不像在乡村中的权力策略那样鲜明夺目,因此将使得研究更具普适意义。这种权力运作由于是在正式法的罅隙之中喘息生存的,因此它与国家正式法的互动关系将为我们透视现代社会权力运作逻辑提供一个不错的视角,同时也将弥补以往研究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憾。 但是仍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研究仍然有其不足:作为行动者的个人(“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不论是在哪种范 式下都仍然没有成为探究司法运作规律的分析的对象。我们仍然相信,是制度决定着人的行为,而非人的行动决定着制度,一种制度变迁与实践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至少在研究者的视阈中并未成为有学术意义的“问题”。 (二)应正确处理好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两种方法的关系。 必须引起足够警惕的是,如果不能对法社会学的地位作出准确定位的话,那么随着这种研究进路最早提出的范式和理论逐渐被耗尽,许多研究仍然只是在不同的地方做一些大致重复的工作,这种新鲜感就会逐渐消退。[27]实际上美国的法律社会科学研究被边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只关注经验研究。[28]在了解了是什么的问题之后缺乏“应然”的指引,容易丧失价值判断从而迷失方向。实际上,规范化诉求未必一定要以对注释法学的批判与取代实现,事实上,即使在美国,主流的法条分析的地位也基本上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而恰恰相反,法社会学研究却处在相对边缘的位置。[29] 可喜的是,已有学者不满于前文所述之非此即彼的方法论互斥的研究进路,并尝试着做出新的理论努力,如王亚新教授对证人出庭制度所作的一项研究中就体现了这样的理论追求:“本文试图把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与注释法学的立法论、解释论结合起来的一种研究方法论上的努力……想着眼于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有可能相互刺激影响、相互支撑并实现共同的发展这种方法论”。[30]笔者赞同此种观点,认为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不仅可以并存,而且必须并存,不可偏废,理由如下: 首先,脱离了法社会学对于程序日常运作的描述与提炼,注释法学所提供的理论阐释只会与日常程序运作逻辑日益脱离或断绝,从而导致理论反对实践和实践反对理论的局面发生;其次,研究结论不可能在调查材料中自我呈现,所以需要时常求助于解释学方法。也只有借助于注释法学的概念框架和分析工具我们才有可能实现法社会学研究的真正任务,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之上提升出一般的理论命题并以实践加以检验和修正,同时,我国注释法学由于缺乏判例的支撑,实证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判例的不足,从而成为推动注释法学发展和深化的一个潜在突破点;再次,法社会学分析与注释法学分析其实也存在着内在逻辑沟通的可能,从这个角度说,法社会学分析其实也是广义的注释法学分析的一种,只不过它从静态的文本解释转向了动态的过程解释。诚如某学者所言,“程序法的解释论与其他领域的注释法学一样,往往过分注重范畴或类型的划分,并倾向于在此基础之上单纯以要件—效果的逻辑结构来提供问题的解决方案……除了这种常规的解释之外,还可能采取某种着眼于过程或程序动态的规范解释方法。”[31]这实际上是将法社会学研究视为动态的、更加注重过程本身的注释法学的组成部分,拓宽了注释法学的视野;复次,也可以使得司法经验的积累有可能成为可以口耳相传的明示的规则;最后,注释法学本身并无对错之分,作为规范化声讨的对象其实是被政治话语笼罩的注释法学,我们要反对的是这种政治话语而非注释法学本身,我们甚至还要在中国建构更为发达的真正意义上的注释法学,而在这一过程中,注释法学完全有可能通过应然的指引而有选择地使法社会学实证研究所发现的沉默的、潜在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明示的、可见的规则。“如果注释法学的有关讨论作为公共话语能够在学术空间的广泛沟通中酿成某种关于规则的共识,围绕这些共识又能促进理论界与实务界深入交流的话,立足于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基础之上的注释法学理论,就有可能真正起到逐步提高整个诉讼程序的体系性和透明度这样重大的作用。”[32] (三)应致力发展出“本土”的(非“本土化”的)概念和理论体系。 卢曼早就对研究对象与理论工具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了经典的论述:方法总是和问题相伴而生的,[33]而在强烈的规范化诉求中,学界过分关注了方法论的转型,而忽视了作为方法之基础的分析概念和分析框架的开发,初期的实证研究仅仅实现了研究对象从主要作为法律移植成果的法律文本转向了真正的法律实践,因而开始关注真正的中国问题,但是这种实证研究却存在着一个缺憾,即由于本土化的准备不足,学术界缺乏对本土资源尤其是本土概念的开发和利用,使得我们的实证研究仍然在运用另一种法律移植的成果——法学概念体系——来研究中国的问题,因而仍然难以摆脱用中国的经验材料来验证西方理论和分析框架的宿命。质言之,我们现阶段的研究只能如其自称的那样是“本土化研究”,而非真正的“本土研究”。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本土化的强烈诉求又要求我们质疑西方的理论概念和分析框架,这 样,在我们没有自身的学术传统可供依凭,也没有自身的本土概念可以作为替代性分析框架的背景下,作为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有学者提出了“西方的方法,非西方的建构;西方的理念,非西方的思想;西方的概念,非西方的内涵;西方的话语,非西方的解答;西方的命题,非西方的诠释”的方法论命题,[34]试图以此消解那种表面上拒斥西方理论,可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学者们又不得不在具体分析中频频借助西方理论的“悖论”。实证化研究并没有实现自己提出来的理论纲领和目标,也没有创造出“属于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而这种悖论又深深地困扰着具有学术理想的研究者,从而形成了学术理想表达与实践的背反。学者实际上生活在和西方学者的“想象的共同体”当中。 那么,我们是否能够提炼出中国的一套概念体系,用中国的理论分析工具去分析发生在这块土地上的中国问题,[35]从而拓深“本土化研究”的内涵,实现本土社会研究的本土视角的转换,并成为下一步实证研究寻求突破的潜在增长点呢?我认为,法学学术的使命绝不仅仅应该停留在方法论的转换上,恐怕最根本的任务还在于扎扎实实地发掘出具有更强解释力的本土概念,运用真正本土的概念对真正属于中国的问题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本土”的实证研究,而不是简单地运用西方概念体系对“本土化”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 发展出本土概念体系既属必要,那么又如何可能呢?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部门法的学者在研究的视野、阅读的范围和知识的结构上几乎很少有本土知识资源的积累,或者即使有,也很少运用到对部门法的研究中,而至多只是一种可以在后记或日记中抒发个人情感的表达工具,不具有学术公共话语的性质,而具备这种“本土知识资源”、十分熟悉传统文化并对中国人特有的思维和行动逻辑有所研究的学者又往往聚集在法理和法史领域,由于缺少部门法中具体而微的制度分析对象,这些学者更多的从事着人文性质的法学研究(而法学恰恰又是一门社会科学)。这样,一方面部门法的研究急需具有指导性的本土概念的开发,而另一方面,具备这一知识可能的学者却又放弃了这一可以为中国法学整体实现本土化作出真正意义上的理论贡献的机会,以至于即使是苏力这样一个极富理论创造力的学者在发现中国百姓经常使用的“说法”一词蕴涵着极大的理论潜力之后也没有能够在理论上予以阐明和升华,而或有意或无意的回避了真正的问题,在最关键的地方忘记了“什么是自己应有的贡献”。我们不得不指出:中国法学本土概念的提出似乎并非指日可待。本土化研究真正的内涵恐怕还是要回到我们自身的学术资源的整理和继承上来,而不是高举西方理论中国化的新的学术意识形态话语大旗。[36] 与本土化问题相关联的问题还有:可以说,在“西方和非西方”(WEST AND THE REST)的概念提出以后,与西方化相对的概念其实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地方化知识,其实还包括更广义的本土化知识和更狭窄的个体化知识两个层次,而现有的本土化研究实际上只关注到了以农村为代表的地方性知识这一层次,而忽视了作为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单位的真正的“本土化知识”以及作为司法经验和行动承载者的“个体化知识”这两个层次,因此在与西方移植法相比对的层次上我们就只能看到地方习惯和西方法律之间的张力和互动(因此乡土社会自然就成为了最佳的分析场域和分析对象),而难以看到作为整个民族之共同知识和文化背景的儒家文化影响下的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移植法之间的互动,更加难以看到对于制度间游走的个体之行动与制度结构变迁之间可能的互动,也正因为此,以民族国家为统一单位形成的本土概念和分析框架便迟迟无法形成(甚至也没有了开掘这些本土理论资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即使是苏力以“本土资源”命名的论文集,似乎也只是将其当做了一种论述策略,而并非真正在本土法律资源的话语构建上做了多少实质性的推动),而以个体行动为考察对象的相关方法(如心理学)也迟迟无法引入到具体问题的研究之中。 注释: 林来梵:《宪法学的方法与谋略》,http://www.frchina.com/forumnew/viewthread.php?tid=21124;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 其实,法学领域内的“实证研究”很早就已经出现,但是在90年代之前,实证研究更多地体现在公检法内部以实务为导向的研究,不具备理论研究的性质,更加不是在学术脉络内展开的学术研究,而是对研究结论有非常浓烈的部门立场,对研究成果有强烈的应用性诉求,在这个意义上与其把 它们称作实证研究,不如叫做工作调研更为准确,因此构不成本文所探讨的实证研究。 [美]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 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版,第536页; 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以下两个基本原因:其一在于政治法律观的解释力在转型中国这样一个日益非意识形态化的国度里正在日益弱化,其二,这是法学界对于法律工具观的普遍反思的理论结果,因为一旦承认法律只是社会变革的工具,那么法律就必然是统治阶级或意识形态的工具,而一旦否认这一点,法律就可以脱离政治的牵拌开始关注真正使之形成并在生活中有效实施的社会经济条件,这种转变使得学术有可能不再回应统治需要,而是回应社会需要,回应社会对于理论的需求,更进一步说,它又蕴涵着学术独立的可能。参见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8页; 萧瀚:《解读〈送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第114页; 如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杨柳:《模糊的法律产品》,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等;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页; 必须指出的是,带着这种过于强烈的自尊心态从事学术必然会有很多前见,而我们的反思必须检视这种前见和定见以什么样的面貌和渠道进入建构知识的过程。 [12] 熊秉纯认为:中国社会学学科的学术传统,与19世纪以来中国艰难坎坷的命运有着深切的关联,是一个由个人的、知识分子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出发的传统和一个以田野调查为主要的研究方法的传统。熊秉纯:《质性研究方法刍议:来自社会性别视角的探索》,载《中国社会学》第3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第58页; [13] 正是在此意义上,苏力才在学问或知识与社会现实之间建立了因果关系之后,在中国复兴这一伟大事业的无限性中获得合法性或意义:中国的复兴“也许是现代中国对人类的一个重要的贡献,因为和现实相比,任何理论学术都会黯然失色,都不过是一种解说,而且永远不会是最后的解说”。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第320页; [14] 苏力:《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223 [15]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页; [16] 这一工作在八十年代就已经开始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亨利·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罗杰·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等等都为后来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打下了很好的理论基础; [17] 尽管该课题的正式名称是“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但不知为何在正式出版时被作者换成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显然不是任意为之,而是包含了作者的主观判断在内; [18] 为了使国家法律和威权能够更有效地影响各方博弈者,权力主体往往采取将纠纷制作成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技术加以操作,使得国家权力得以以一种正当化的方式强行进入公民的生活对其肉体和精神施加双重影响。国家法律在乡村就相当于一幅山水画的远景,只具有心理预期和望梅止渴的功效; [19] 仔细研读相关著作不难发现,王亚新教授已经意识到了二者发生交叉与碰撞的可能,并在自身的法社会学研究中自觉地试图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并进行了理论上的概括。尽管出现了这样细致的理论努力,但是实际上注释法学的逻辑仍在支配着法社会学的解释框架甚至是研究者的研究思维。当然,我并非在一般意义上否定注释法学所具有的正面效用,也并不认为坚持了注释法学就必然会阻碍法社会学理论模式的有效应用,我只是想表达一种隐忧: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十分强势的状态下,如果我们在进行法社会学 研究的开始就不能保持一个独立的思维模式以及足够的理论自觉的话,那么在研究过程中回归甚至重新落入我们试图逃逸的注释法学模式与结论的可能性会不会转变为一种必然、一种宿命? [20] “除了注意研究中国问题外,我们这一代学人还应当特别注意不要为我们的学科所限定,应当注意交叉学科的法学研究。……我们处于一个社会的巨大变革之中,我们不需要那么急迫地寻求自己的学术定位;我们有中国的现实和历史;而且又正在出现一批很有潜力的二十多岁的青年人,这一切有可能使我们的学术本土化,包括法学的本土化,即形成中国的学科,提出中国的学术命题、范畴和术语,形成中国的学术流派。”苏力:《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http;//www.duozhao.com/lunwen/d11/lunwen.70695.htm; [21] 事实上,最近也确实有许多本来属于社会学阵营的学者加入到了对于法律现象的社会学研究当中,形成了一批也被冠之以法社会学研究的理论成果,如郭星华等著:《法律与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有些高校在社会学中也开设了法社会学的研究方向,这更加加剧了对于法社会学学科地位和属性的争论; [22] 转引自侯猛:《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与中国宪法学发展》,载《江海学刊》2009年第3期; [23]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页; [24]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5页; [25] 贺欣指出:“研究者注意到的可能仅仅是他们想注意到的,而有意无意地忽略那些与他们想达到的结论冲突或者不符的信息,因此可能与受访者形成一个合谋,因而这类研究所得的结论最多只是一种大致上令人信服的解读、推断、甚至是猜测。”See Recent Decline in Chinese Civil and Economic Caseload:Exploration of a Surprising Puzzle, unpublished manuscript; [26]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版,第249页; [27] 贺欣:《转型中国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卷,第22页; [29] Why Don‘t Law Professors Do More Empirical Research? 39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89),p.323; “Lawyers,Scholars,and the Middle Ground”,91 Michigan Law Review(1993),pp.2075,2096-98; “Trends in Legal Scholarship:A Statistical Study”,29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00),pp.517,523-25,528-30; [30]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07、313页; [31]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08页; [32] 在解决好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之间的关系之后,更长远观察,如何给法社会学一个合理的学科定位应当是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这已非本文的任务;参见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09页; [33] 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 [34] 王铭铭:《西方与非西方》,华夏出版社2009年第1版; [35] 翟学伟:《中国人的行动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1版; [36] 众所周知,为了弥补实证调查研究受制于经济资本和权力资本的缺憾,法社会学研究往往寻求和采取弱资本支持的研究对象(如个案研究)进行,调查手段和资源限制可以最大程度缓解,但同时这种方法也带来一个相关的问题,即各项研究之间很难在某种理论上找到共同点,也普遍对理论建构缺乏兴趣,本土研究的概念开发由此更加困难;
[摘要]由于正式组织资源的缺位,农民工只能倚重于自身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寻求社会保护。而这种网络由于自身的局限,无法与高度科层化的利益集团进行博弈。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政府为了保持区位竞争优势,进行福利竞赛,使农民工的处境进一步恶化。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培育农民工利益集团,达到博弈双方力量的均衡;二是考虑农民工的外出动机和户籍制度等约束条件,制定农民工社会保护政策。[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护;公共选择理论;社会资本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加快了城镇经济的发展,方便了城市居民生活,为当地创造了财富和税收,促进了社会繁荣。但由于特殊身份及边缘性地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农民工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社会保护问题,已成为理论界的研究热点,许多学者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对农民工“低福利、低工资、无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全面研究,为制定农民工社会保护政策打下了基础。但是,这些研究更多的是从实践而非理论的视角探讨农民工社会保护制度,强调政策的可行性和具体的对策,缺少对农民工社会保护缺失的深层原因及农民工社会保护模式选择的理论研究。本文利用社会资本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探讨农民工在正式组织资源缺失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为和农民工社会保护缺失的政治因素,进而提出在外出动机和户籍制度等约束条件下的农民工社会保护模式。一、组织资源匮乏与社会关系网络利用——农民工社会保护的替代形式一般认为,社会资本是真实或虚拟资源的总和,通过社会网络获得。社会网络又被区分为强关系和弱关系。格兰诺维特(MarkGranovetter)和林南(Lin,Nan)的研究表明,在地位获得过程中强关系不太有效,因为它们一般不能把(不同的)社会界限或等级层次连接起来。边燕杰对中国的研究也表明,间接关系一般比直接关系在帮助求职者接近较高级别的帮助者时更有效。但也有学者指出,社会网络是异质性的,地位低的人可以从很大的地位范围内选择与其有强关系的交往者以获得社会资源。虽然对强关系和弱关系的作用存在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社会资本对流动人口起着关键作用,特别是在重视人情关系的华人圈,这种作用更为明显。周敏等人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带动和促进了纽约唐人街的早期移民与当地主流社会的融合。王春光对巴黎“温州城”的研究表明,作为非精英移民和流动人口,温州人的融入方式主要依靠乡土性社会关系资源。近年来,国内学者将社会资本理论应用于农民工的研究中。刘林平对深圳的“平江村”(人员主要来自湖南省平江县)的调查表明,农民工在深圳的发展,靠的不是人力资本,也不是金融资本,而是社会资本。他们外出打工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亲属、同乡、朋友等,特别是初次外出的农民工对这种乡土网络的依赖性更强,而对政府和市场的资源明显存在不利用行为。进入城市后,农民工往往聚集在一起,在城市形成具有特色的“城中村”,复制了外出前建立的初级乡土关系,形成次级乡土关系。即使职业发生变化,生存环境发生变化,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他们对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网络的依赖。一般认为,中国农民的传统乡土意识是造成农民工社会关系网络局限于原有乡土网络的最终根源,对海外华人的研究部分地证明了这一结论。但是研究者们往往忽略了组织资源对私人社会关系网络形成所起的作用。离开熟悉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来到陌生的城市,农民工交往对象极其有限,一般在农民工、工作单位的同事及同乡之间互动。由于语言、生活习惯、人际交往方式、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农民工基本上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关系网络之外。即使农民工已改变某些原有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向城市文明体系靠拢,但从总体上看,他们在职业、经济收入等方面还大多处于较为明显的低下水平,这妨碍了他们在社会层面与城市人的交往和接触,进而妨碍了他们在文化层面上与城市文明的融合。从传统社会来到现代社会,从熟人社会来到陌生人社会,环境发生变化,但是角色没有发生相应的改变,导致农民工的紧张与焦虑。在这种环境中,他们本能地寻求一种保护,不管这种保护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从国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起源和作用看,这些科层制的正式组织应该是农民工寻求庇护的最好资源。然而,对北京、深圳、苏州和成都四个城市农民工社会网络的分析表明,农民工可以利用的组织资源十分有限。在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靠的组织不多,大部分企业未建立劳动争议委员会,许多农民工不知道劳动争议委员会为何物,许多企业也未建立工会组织,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也可能没有向农民工敞开大门,得到过工会组织帮助的人很少,因而工会组织在维持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作用没有显示出来。甚至科层制的组织还往往侵害了农民工的利益,使他们时刻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如收容遣送制度极大地侵害了农民工在城市居住和工作的权利,使他们时刻处于一种焦虑和紧张的状态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农民工转而寻求非法组织的庇护,更多的农民工依靠自身的初级网络资源即移民网络寻求保护。这一网络由农民工、先前到来的农民工(往往是亲戚和老乡)和朋友组成,这一网络基于亲属关系、友情关系或老乡关系,内部信任度较高。当然,即使在这样一种网络体系中,关系的强弱也是非常明显的:“亲属”关系最强“,老乡”次之“,朋友”和“熟人”较弱,业缘及其他关系最弱。如果以个人为圆心,由里向外扩展,则得到一组同心圆,每一个同心圆对应于一种关系,即“家人型”、“亲戚型”、“朋友老乡型”、“同事、老板型”和“其他型”。越接近圆心,就越趋近于强关系,反之,则越趋近于弱关系。在内地城市,农民工更多的是生活在一个熟悉的社区环境里,社会网络更接近于核心圈;而在沿海发达城市,农民工远离家乡,生活在完全陌生的社区里,社会网络趋向于核心圈边缘。这种区别从农民工遇到困难时首选的求助对象可以反映出来。传统社区的农民工一般首先向家人求助,其次求助于朋友老乡;而在现代社区,首先求助的是朋友老乡,其次才是家人。这表明,内地城市中的农民工明显表现出强关系在解决困难中的作用,向外扩张的关系逐渐变弱。但是沿海发达城市却不同,弱关系(朋友老乡)在解决困难中的作用要高于强关系(家人)。这两种情形均表明,农民工在组织资源缺乏的情况下,依靠自身能力所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代替了社会保护的部分职能。社会资本在农民工寻找工作的过程中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城镇政府往往把解决本地居民的工作问题作为重点,所以,农民工进入城镇后,很难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服务。而市场化的服务网络体系不完善,服务也不规范,甚至打着为农民工找工作的幌子骗取农民工钱财,使农民工丧失了对市场的信心,因而只能依靠自身的社会网络体系寻找工作。蔡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省内迁移者和跨省迁移者的就业信息是通过住在城里或在城里找到工作的亲戚、老乡、朋友获得的,通过“一带十、十带百”的方式,形成具有一定血缘关系或者乡土关系的“聚落”,“复制”了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深圳市出租行业的现状证明了流动网络具有动态的自我延续的特征(深圳市的出租车司机80%以上来自湖南省郴州市,绝大多数是由亲朋好友带出来的),北京的“浙江村”、“新疆村”和“河南村”均表明了流动的乘数效应,高校里的打印行业垄断表明了这种社会关系网络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率(全国高校里的打印、复印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来自湖南省新化县)。高度异质化的社会导致了农民工在其身份转换过程中与外界的冲突增加,其社会资本和行动网络均停留在传统社会(原来生活的农村)里,而在城市由于缺少可利用的组织资源,导致农民工只能求助于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而这种网络资源由于其非开放性和松散性等特征,在与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进行博弈时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在发生损害农民工利益的情况下,要么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要么寻求非法组织的庇护,以暴力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二、利益表达渠道阻塞、全球化与福利竞赛——农民工社会保护缺乏的原因分析对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现实中普遍存在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将近40%的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少数企业的试用期限达到半年,甚至半年以上;在招收农民工的企业中,超过1/4的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劳动时间超过8小时的农民工占52.9%,有些甚至超过12小时;有近一半的农民工每个月不能保证4天的休息,甚至有相当多的农民工每月没有休息日。超过1/3的农民工延长工时或在节假日工作不能得到更高报酬。20%的农民工在最近的半年里有过被欠薪的经历。只有不到40%的企业或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女性在怀孕期能得到特殊保护的也只有40%。这种现象得以长期存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自身力量的弱小决定了农民工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政治是一个在解决利益冲突时进行交换达成协议的过程,所有的政治行动体,包括选民、纳税人、候选人、立法者、利益集团、政党、官僚体系和政府,都和在市场中一样,在政治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要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前提条件是利益方要有足够的力量,有机会在政治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利益集团进行利益的分配,并提出有利于利益集团的政策和方案。在传统政治格局里,国家、资本、工会分别代表了三方利益,国家处于中立地位,调和资本、劳工的利益,三方处于旗鼓相当的地位,达成利益均衡。但是,在全球化的今天,传统的“资本—国家—工会”三方制衡的产业关系模式逐步解构,资本一方的力量在增强,而传统的、以制造业为基础的、具有强大力量的产业工人联盟在新技术面前逐步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同资本一方结盟,则劳工只能处于被主宰的地位。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工会组织、中国政府和资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利益目标是一致的,不可能形成“资本—国家—工会”三方制衡的结构。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资本一方的力量迅速增长,而工会的谈判能力却没有相应的提高。目前,我国工会组织还没有完全向农民工开放,农民工缺少代言人。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在深圳市的调查表明,超过一半的农民工回答企业没有建立劳动争议委员会,还有1/4以上的农民工不知道单位是否建有劳动争议委员会;近一半的农民工回答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还有超过30%的农民工回答不知道,甚至还有农民工问工会是何物。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也没有向农民工敞开大门,超过85%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会,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得到工会组织的帮助。在成都市的调查表明,在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靠的组织不多。只有30.6%的农民工回答企业建有劳动争议委员会;24.3%的农民工回答建立了工会组织,得到过工会帮助的人只占23.1%。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很少求助于工会(在成都市的调查中,只有6.3%的人才会选择工会,深圳市的这一比例为8.8%)。当资本与劳工处于非均衡状态时,就特别需要政府一方的公平裁决。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地方上逐渐演变为“唯效率”论,甚至“唯GDP主义”,经济发展成为考核官员的唯一指标,部分地方政府的职责演变为“政府公司主义”。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往往以牺牲地方的税收、环境、雇员的利益为代价,竞相出台优惠政策来吸引资本投入。当政府与资本有着共同的利益取向,甚至不得不依附于资本的时候,工会与资本的矛盾往往被压制,导致工会地位尴尬,工人维权困难。由于政治、社会等原因,特别是户籍制度的排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处于社会的边缘,很难形成利益集团。同时,由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限制,他们无法选举利益代言人,即使有政府指定的代言人,也往往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影响政策走向。这样,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主要是工会)缺位的情况下,由于缺少合法的表达其利益的途径,农民工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充分表达其主张,导致本来为农民工谋利的社会保护政策演变为对农民工利益的损害。其次,全球化导致的福利竞赛使农民工的处境进一步恶化。全球化给许多发展中国家带来机遇,中国凭借自己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使得中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极大的竞争力,并在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业上取得长足进步,不仅形成了企业的规模经济,而且形成地区范围的经济体,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但是,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要素资源的快速流动成为全球化的受益者长期保持优势的最大障碍。不仅如此,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也往往受到其他地区特别是后发地区的挑战,既有的优势可能在短时间内便成为劣势。在资本稀缺和资本流动无障碍的情况下,资本有了更强大的结构力量——商业和金融影响政策的能力并不是通过其人直接给政府施压(“提出抗议”),而是选择“退出”。越是开放的经济体系,资本投资的自由退出渠道越顺畅,就越容易采取“退出”手段,使得政府、工会和其他参与者对资本的要求会更加敏感,福利降低的可能性越大。对福利国家的研究表明,在全球化过程中,公共部门为进一步扩展就业能力,产生了缩减过高社会福利支出的压力。在就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压力下(在中国,还有个人升迁的压力),各级政府必须减轻资本所得的税费负担,以便在经济区位竞争中吸引投资资本。自然,劳动者承担了这种损失:降低工人工资和劳动保护标准成为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共同选择。三、生存理性和户籍制度———农民工社会保护约束条件与政策取向那么,建立何种社会保护政策才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了解当前农民工外出的动机和现行的制度约束。在研究农民工的流动问题时,大部分国内学者借助人口迁移的“推拉理论”和“二元经济理论”来解释农民流动的宏观因素,特别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构因素,导致了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流向发达地区和城市。就微观层面而言,有关研究认为,迁移是个人寻求利益最大化[17](也就是说,农民外出的首要目的是增加收入)及最小成本的个体决策过程。然而,单纯用一种西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情况并不能准确概括出中国劳动力流动的特点。从宏观上看,中国城乡之间呈现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一个是人口众多、劳动力普遍过剩、生产效率过低的农业部门,另一个则是现代化的城市工业部门,因而大量存在从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的劳动力流动。从微观上看,由于城乡发展的巨大差距,闭塞落后的农村形成“推力”,现代化的城市形成“拉力”,共同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表明,“农村没有发展前途,外出有利于发展”和“挣钱养家”仍然是农民工外出的主要动机,可见农村的推力是主要的,农民外出仍然停留在生存理性阶段。无论是推拉理论,还是二元经济理论,在研究劳动力流动问题时均没有将制度因素作为内生变量加以考虑。而在现实中,特别是在转型国家,城乡“二元”现象并非纯粹由技术因素引起,更大程度上是由计划经济和制度分隔造成的,制度的扭曲具有许多人为因素,如造成中国城乡“二元格局”的原因在于以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为核心的户籍管理、福利制度、工资歧视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从而人为地造成城乡之间经济联系和要素流动的分隔。尽管近年这些制度安排有些松动,但没有迹象表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近期内会完全消除这种分隔,因而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做钟摆式流动,或者说“流而不迁”。“流而不迁”并不表示农民工没有迁居城市的意愿,相反,由于家乡与打工城市的巨大反差,使得他们中大部分人渴望成为城市居民中的一员。阻碍农民工留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农民工自身的原因看,不仅有经济的原因,也有社会、文化、心理和农民工个人特征的原因。一方面,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化,不仅只是名义上身份的转化和生活空间的转化,更是从传统社区生活环境向现代社区生活环境适应的过程,涉及农民工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转变。虽然许多农民工长期在城市打工,基本适应了城市的生活,思想观念也大有改变,但是长期受传统社区氛围的熏陶,对乡土的眷恋之情仍深深根植于心。另一方面,由于城市的排斥,即使他们人在城市打工生活,也无法建立起以业缘关系为纽带的生活圈子,他们的文化习俗、价值观念和社会关系网络仍然局限在以前的传统社区里。这些因素影响了农民工迁居城市的意愿。深层次原因在于城乡隔离所造成的世袭的等级身份制和先赋性利益级差,外在表现则是户籍制度及附着其上的种种利益使农民和市民之间存在着一种与生俱来的天然屏障。在二元体制下,一方面使农民工进入城市成为“二等市民”具有了制度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使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和平等权利的获得丧失了事实上的合法性,而从整体上沦为边缘群体。韦伯认为,在权力、财富和声望高度相关的情况下,被排除在权力、财富、声望之外的人会变得愤愤不平并接受冲突手段,因此,长期将农民工边缘化,必然导致城市社会的不稳定和居民的不安全感增加。农民工外出动机的低层次性和现行户籍制度的非开放性,决定了在设计农民工社会保护制度时应遵循低水平、可转移等原则。但农民工不是一个单一的群体,其分化比较明显,外出动机从低层次的生存理性向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发展,部分农民工在城市有了立足之地,留城意愿十分强烈。因此,解决农民工社会保护问题必须采取分层分类保障的原则[20],对于追求自身发展、长期居留城市、有稳定工作及留城意愿比较强烈的农民工,可以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留城意愿并不强烈、在农村及城市之间做钟摆式流动的农民工,应将其纳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范围;而对于在城市只做短暂停留的农民工,应根据其意愿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各地的实践看,农民工的社会保护模式大部分采取单独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做法,内容以社会保险为主。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种,即单项保障模式和综合保障模式。单项保障模式以深圳为典型代表,保障内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三大险种。农民工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制,基金来源包括两部分,其中个人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缴纳,其标准分别为住院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0.2%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专款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综合保险以成都为典型代表。成都综合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为八档,即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20%、150%和200%,综合保险缴费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承担14.5%,个人承担5.5%;无用人单位的,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保障内容看,两种模式均包括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时,考虑到流动性较强、工作不稳定,而且经常在城乡之间“摇摆”,身份也随之改变等特点,建立了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转移,也可以退保。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时,基本上与城镇职工一致。两种模式均把农民工工伤保险放在重要位置,与农民工的职业特征密切相关。两种保险模式在缴费、待遇享受、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企业缴费看,深圳市企业每月总缴费额为6.5%(养老保险5%+工伤保险1.5%)另加8元/人医疗保险费,远低于成都市的标准(14.5%)。从养老保险待遇看,成都市农民工养老金标准低于深圳市。就管理模式而言,单项保障模式增加了企业讨价还价的机会,因而各单项参加人数有所不同;而捆绑式的综合保险减少了企业讨价还价的机会,一旦参加,则三项保障项目全部缴费,但这也增加了企业逃费的几率。无论是单项保障模式,还是综合保障模式,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退保问题。农民工受自身素质、年龄、就业形势等因素影响,流动性特别大,转保和退保的情况特别多。退保不但大大提高了农民工的管理成本,而且失去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来意义。这说明,农民工社会保护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四、结语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镇寻找工作,劳动力向城镇的迁移将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但是,由于正式组织资源的缺位,导致进入城镇的农民工只能倚重于自身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寻求社会保护。而这种网络由于自身的局限,无法与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进行博弈,因而无法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政府为了保持区位竞争优势,吸引资本投资,往往牺牲劳工利益,导致福利竞赛,使农民工的处境进一步恶化。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同时给农民工提供可利用的正式组织资源,形成农民工利益集团,达到博弈双方力量的均衡。在制定农民工社会保护政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农民工的外出动机和现行的制度约束条件,选择合适的模式,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