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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论文

时间:2022-02-05 07:44:17

资源税论文

第1篇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属于资源税应税税目的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产品,并对应税资源按资源等级实行幅度税额计征的办法。应该说,新的资源税制在调节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滞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现行资源税制体现的是调节级差收入这一立法精神,没有充分表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更没有体现运用资源税促进合理开采利用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资源形势紧张的情况下,资源税制如果不能体现利用税收杠杆促进合理开采自然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则开征资源税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二)资源税地位不突出,税收功能难以发挥

现行资源税制由于税基窄、课税体系不健全等所带来的税收调节功能的缺陷已日益突出,特别是资源税收入偏低,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相对而言就不高,制约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从下表可以看出,1994年税制改革后,全国税收总收入以年均16.77%的幅度增长,到2003年达到了20461亿元,而全国的资源税收入年均增幅仅为7.00%,到2003年收入也仅为83.94亿元,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41%,占地税收入的比重也仅为1.32%。全国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0.89%下降到2003年的0.41%。可见,资源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明显偏低,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

(三)资源税覆盖面太窄,难以充分发挥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

现行资源税制在税目的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仅列举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而对土地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等均没有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覆盖面过窄的资源税制,难以发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受到野蛮的掠夺和无情的破坏,资源开发中“重利用轻环境”的现象突出。

因为资源是商品价格构成的基础,应税资源的后续产品价格比非税资源后续产品的价格相对就高,不合理的商品比价必然导致对非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如浙江省由于未对建筑用砂、石开征资源税,难以利用税收对砂、石资源开采加以限制,再加上砂、石开采管理上的问题,致使许多河道采砂陷入无序开采,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再如浙江省丽水市为经济发达省份的欠发达地区,该市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341家(不包括河道采砂),其中甲类矿种以地下开采为主,乙类矿种(砂、石、黏土)基本是露天开采,目前共有废弃矿山200多处,平均每百平方公里就有1.2处,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大大加重了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任务。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一是税率明显偏低。现行资源税税率设计于1993年,是按照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当时的产品价格来设计的,既没有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之因素,也没有考虑同一自然资源在不同开采时期的品位等级可变性特征,且单位税额明显偏低。如煤炭、成品油等的市场价格已提高了二倍到三倍,但原油的资源税额自1994年以来却一成不变,因此,国家并没有因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增收。

二是对确定适用税额的权限过分集中。现行资源税制采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即对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税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是矿产开采单位和个人开采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负担能力却在不断变化中。一般来讲,资源条件3-5年(或更长一些)会出现一次较大的变化。而资源税条例除确定了7类应税资源的幅度税额外,还对全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铅钨锡镍资源的大的开采企业,以及部分非金属矿原矿的适用税额,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自1994年以来变化不大,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灵活的选择,也难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三是未能充分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现行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即按应税资源产品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办法,如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在8-30元之间,每吨煤炭的单位税额在0.3-5元之间,然后再在此范围内按不同区域、不同等级确定具体的单位税额,这只反映了优质资源与劣质资源的单位级差收入,未能考虑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和财政价值,对资源输出大省(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为资源大省(区)并未能从资源输出中得到相应的税收收入,而对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却需大量的投入,产出投入比例失衡,严重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五)税费并存,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

我国目前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除了实施必要的税收调节之外,还辅之以大量的费,处于税费并存的局面,如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所涉及的税费就有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且土地出让金大大高于土地利用所涉及的税收收入;对同一矿产品的开采也存在税、费重复征收等问题,如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既涉及到资源税,也涉及到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等。税费并存、以费挤税的局面,严重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作用。

二、资源课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除按正收一般的直接税(如所得税)和间接税(如增值税)外,不少国家还对其征收一些特别税费,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矿区使用费

一是根据产量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矿区使用费;二是按矿区面积征收矿区费;三是以租金、特许

本文原文权使用费等形式对某些矿产和石油开采征收使用费。如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家。这些国家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类似于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具有对国有矿产资源开采以收费形式进行补偿的性质。

(二)特别收益税

部分国家对资源开采实现的利润,在征收普通公司所得税的同时,另征特别所得税,主要体现在石油资源。如:安哥拉对石油生产企业,除按40%普通税率征收一般公司税外,还征收石油税,其基本税率为50%,并另征15.75%的附加税(合计税率为65.75%);挪威对来自油气生产和石油管道运输的所得课征50%的石油收益税,且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三)资源开采税

目前,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对资源开采活动按资源开采量或价值征收属于间接税性质的开采税,税率往往因不同资源类型而不同。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对不同的自然资源分别开征开采税,对石油征收石油开采税,对天然气开征天然气开采税,对煤、矿石、盐、硫等征非石油矿产开采税。其中除石油开采税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外,其他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基本相同,只不过我国对应税资源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没有实行从价定率征收

根据我国是个自然资源较为稀少,尤其是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这一特点,应该在开采消费自然资源的环节征收资源税,并且对不同的资源采用不同税负的方法。

三、资源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通过扩大资源税覆盖面,调整计税依据,合理设计资源税率,确立资源税制的应有地位,充分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明确纳税主体,抑制资源无序开采

现行资源税制将纳税主体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此规定,在采矿领域,应认定不管是何种单位还是个人,谁开采即由谁缴纳资源税。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则明确由采矿权人缴纳。纳税人与纳费人的界定不尽一致,容易导致开采人与采矿权人在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定上相互扯皮。从法律角度来考虑,应将纳税主体界定为所有权人即采矿权人,谁拥有,谁缴纳,便于资源税的日管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拓宽税基,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借鉴其他国家实施资源税制的成功经验,按照资源税的税种属性,应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等自然资源,但考虑我国全面开征资源税还有一定的难度,可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一是尽快开征水资源税。水为生命之源,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有400多个供水不足,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有100多个,年缺水总量达60亿立方米。就我国的现状而言,一方面,部分地区水资源缺乏;另一方面,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低、浪费严重。据此,我们认为,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水资源税,对所有开采或取用各种天然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等)的均纳入征税范围,按照开采量或取用量在开采或取用环节征收,在税率的设计上,应考虑我国幅员辽阔、水资源分布极不平衡的实际,可确定较大的税率幅度,在幅度范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税率,同时,取消目前的水资源费,通过税收真正起到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

二是尽快开征砂石料资源税。随着建筑业、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建筑砂石料开采量、使用量居高不下。由于对砂石料开采管理不严格以及税收调节不到位等,致使砂石料无序开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国有资源的价值难以体现。我们认为,开征砂石料资源税已成当务之急,可将所有在陆、江、河、海开采的建筑用砂、石料纳入砂石料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合理设计税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发挥应有的税收调控作用。

三是适时开征土地资源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鉴于我国现行对土地课征的税费过多、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状况,可将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归并为土地资源税,并在现行土地开发利用税费负担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土地资源税的税率,扩大土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以土地资源税来调控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三)调整计税依据,明确资源税的属性

资源税是对开采利用国有资源而征收的一种税,只要有开采国有资源的行为发生,只要开采了国有资源,均应缴纳资源税。而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中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的,这显然很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采后,无论纳税人是否从开采资源中获得收益,自然资源实际上都已经被“利用”,鉴于此,应本着简化税制的原则,将资源税计税依据从现行的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改为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产量计征。这一方面更能体现国家对国有资源的调控和保护思想,进一步明确资源税的属性;另一方面促使纳税人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合理开采自然资源,尽可能减少所开采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以更好的开发利用。

(四)提高税率,充分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

1.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对该类资源开采的限制程度。对不可再生的稀缺度高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强,在税收上就应设置较高的税率;反之,对一些可再生的稀缺度不大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相对弱一些,在税收上可设置相对低一点的税率。

2.增强资源输出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比较而言,资源输出型地区的经济相对不发达,如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基本是资源输入地,而西部地区基本是资源输出地,要提高资源输出地的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就应该运用税收政策来提高资源输出地的财力,提高资源税税率是一种最简捷的办法,这也是符合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政策的。

3.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某一税制的地位高低,除了税收立法层次高低等因素之外,更重要的还是组织收入量的多少、在收入中所占比重的高低,这也是地方政府所关注的。现行资源税不被看重,同资源税税率过低,且10年不变,组织收入的功能弱化是相关联的;而要提高资源税制的地位,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就必须提高资源税的税率。

4.调整资源开采的级差收入。资源市场遵从的是优质高价、劣质低价的价值规律,因此,在税率设计上,也应体现优质资源税率从高、劣质资源税率从低的原则。

5.反映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按照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就越大,国家对环境治理的投入就越多,而这种投入必须通过以税收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因此该类资源的资源税税率就应越高,反之则设计相对低的税率。

根据以上原则,在扩大资源税覆盖面的基础上,对原油、金属类矿产资源、矿泉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稀缺度高的自然资源应从高设计税率,其他类资源可相对从低设计税率,以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以及国家对自然资源稀缺度的调控度。在具体的税率设计上,考虑我国幅员辽阔的实际,一方面要拉大税额幅度,由地方政府(省级)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税额,有利于资源大省在资源输出中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来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提高总体单位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稀缺或环境破坏力强的资源,应确定其资源税的税负不能低于10%,一般资源的税负不低于5%,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清费立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功能

通常收费的理论依据是公共部门为社会成员提供特定服务和特定设施而收取的经济补偿。但从目前应税的资源产品税、费负担情况看,过多的收费必然导致资源税功能的弱化,且许多收费从其性质看,是属于税收范畴,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收取的,如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出让金、水资源费等。因此,我们认为,应从清费立税、减轻负担、强化税收功能的角度出发,全面清理现行开采利用国有资源的各类收费项目,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行费改税,目前可将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归并进矿产资源税,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等,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六)规范减免,保护资源合理开采利用

从保护资源、合理开采利用资源的角度,应严格资源税的减免规定,除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造成资源开采者重大损失的,报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予以减免一定时期的资源税外,其他一律不予减免。同时,国家应下放减免税权限,不作具体的减免税项目规定,对需减免的资源税项目,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作出具体的规定。

第2篇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完善

一、资源税的现状分析

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各个资源开发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也就无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思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单纯的级差性质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是它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二是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三是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相符。

(二)资源税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资源税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掠夺和破坏,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科学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这种计征方式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团手中,产生了新的不公平。

(四)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目前,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税额偏低而且多年来很少调整。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导致资源税在公司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较低,企业承担的税负较轻,不利于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五)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难以发挥

资源税调控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调节级差收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各档的差距过小,使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

(六)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而且关系紊乱。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征管体系建设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从近几年的税收征管情况看,税务部门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资源税的税收总额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但在实际中,依然存在许多征管漏洞,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二是资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门不重视。三是资源税征管基础薄弱、征管手段落后。

三、资源税改革的设想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资源税。通过调整资源税税率,影响资源成本、资源价格的变化。间接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市场,杜绝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资源和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资源税的立法宗旨

资源税的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资源税在原有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级差收人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扣减。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

(二)扩大资源课税范围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显得过窄,仅限于7种矿产品和盐。应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到所有自然资源,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基本思路设计。资源税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矿产资源,还应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动植物、海洋、空间等自然资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虑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对现行资源税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所有权性质的生态物质资源税制。

(三)合理确定资源税单位税额

在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时应充分考虑和认识到以下因素:

1政府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价格应以劣等资源为基础:

2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者应将自然赋予的利益收归国有,根据优质资源高税、劣质资源低税的原则制订单位税额:

3表达资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对该种资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强。资源税税率就越高:

4反映资源开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给予环境造成的损害越大,资源税税率就应当越高:

5应考虑资源再培育的资金需要。

(四)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量或自用量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发后,无论资源开采企业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得收益,资源都遭到破坏,对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因而,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当使资源开采企业或个人为其开采的所有资源付出代价,而不仅仅是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最理想的办法应当是按储存量计税,即接照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消耗的可采储量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开采企业如能合理有效地开采资源,等量的资源储量消耗可以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单位产品的税额也就相对较少,企业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这就能促使企业合理地开采资源。这种方法尽管符合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但其操作难度较大。

目前,现实的选择是以应税资源的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而不必考虑该产量是用于销售或自用。这样能够从税收方面促使经济主体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以销定产,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合并资源税费

就资源税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其收入已构成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使用费征收机构的经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的关键是:1,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要求以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2,行资源税按照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普遍从量征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质含义类似;3,家目前已对矿山企业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

(六)减少资源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保留《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明确可以享受优惠减免的条件和优惠减免权的归宿,杜绝资源税中各种非法减免和越权减免的发生。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由鼓励资源开采转为鼓励资源节约,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循环再生的利用率,使资源税成为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此外,适当调整消费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机制,以协调发挥资源保护效应。

第3篇

“除了税额调整以外,有关资源税计征方式乃至分配方式的一系列改革将迅速推进,一场旨在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以及改善经济增长方式的深层次改革已箭在弦上。”一位行业观察家如此表示。

最高上涨15倍成本增加上千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自8月1日起,调整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后的具体资源税标准为:铅锌矿石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元,四等矿山每吨13元,五等矿山每吨10元;铜矿石一等矿山每吨7元,二等矿山每吨6.5元,三等矿山每吨6元,四等矿山每吨5.5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钨矿石三等矿山每吨9元,四等矿山每吨8元,五等矿山每吨7元。

实际上,从199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以来,铅锌、铜、钨这三大矿石产品资源税标准还没有进行过大幅上调,其中一段时间还实行过税收优惠。根据1993年12月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述几种金属矿产产品的资源税标准每吨分别是:铅锌一等4元、二等3.5元、三等3元;铜一等1.6元、二等1.5元、三等1.4元;钨三等0.6元、四等0.5元、五等0.5元。

“本次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使这三种矿石产品资源税上涨了3倍到15倍不等,是我国自199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相关上市公司和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利润增长。”一位行业分析师表示,资源税税额的上涨必然会导致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涨,并通过能源资源产品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进而对全社会商品价格造成一定的上涨压力。

从相关上市公司目前的公告来看,资源税上调确实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了影响。江西铜业初步估算公司2007年度因此次调整将比原标准增加税款7125万元,云南铜业预计2007年将因此而新增矿山成本1000万元,驰宏锌锗则预计公司今年利润减少约500万元。

资源产品“高价”“低税”矛盾凸显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税征税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

“这次资源税税率上调,是国家适应经济发展客观要求采取的必然举措。”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说,目前我国资源税税制有不尽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税率过低,计征方式不合理。税率过低将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则不能凸显资源的稀缺性特征。

据介绍,我国目前经济增长方式依然属粗放型增长,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其带来的结果是不但增长的实际效率低下,而且污染了环境,还带来盲目投资的高增长。

据粗略统计,自2002年到现在为止,伦敦期货锌的价格上涨了将近5倍,铅价上涨6倍多,铜价上涨了5倍多。而相关产品资源税标准却长期在低位徘徊,没有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的作用。

“此次上调几种矿产产品的资源税,其中一个目的应该是减缓部分资源产品高价格与资源税低税额之间的矛盾。”一位行业分析师表示,通过调高资源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上述行业产能的过度扩张,促进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

实际上,去年以来,我国矿产品资源税已经作过多次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以煤炭行业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1月底了《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据悉,这是国家2004年后第六次上调煤炭资源税,并首次按煤种区分进行上调,上调额度为历史最高。业界就此认为,随着煤炭市场的价格波动,资源税税额也应随行就市。“此前的煤炭资源税是在多年前煤炭市价每吨90元左右时定的,而现在煤炭市价几乎达到了每吨300元,每吨2元到8元的税额显然太低。”

税额上涨乃大势所趋

上调税额无疑是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真正触及到这项改革根本的实际上是征税方式的改变以及税收分成体制的改革。

据内部人士透露,资源税改革的趋势有两种:一种是征税方式将考虑由目前定额征收改为定率征收,即由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由于目前国际市场资源价格普遍上涨,而以往实行的从量征收不受价格变动影响,只与数量有直接关系,无法体现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效果,改为从价计征后,税收将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同时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

第4篇

关键词:资源税;经济效应;计税依据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1994年出台的资源税有着较准确的定位,就是在1984年资源税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进入21世纪,在自然资源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瓶颈时,资源税的地位显得日益突出,它对资源的开采利用和经济的作用也更受关注。

一、现行资源税的经济效应

(一)资源税总量偏低。图1、图2是资源税及其占财政收入和GDP比重的趋势图,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1994~2008年资源税收入绝对值不断上升,其占GDP的比重在2004年之前一直处于下降趋势,2005年、2006年开始回升,而2007年和2008年基本保持在同一比例,即1%左右;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看,除在2005年、2006年有所上升外,总体呈现一种下降趋势。说明这些年来资源税在我国经济总量中所占的份额非常小,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度在比例不高的情况下,还在缓慢下降。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从现阶段看,资源税还不能够作为调节市场经济行为主体活动的有力杠杆。(图1,图2)

(二)资源税与资源开采量的关系。由于资源税是在自然资源的开采过程中从量征收的,所以资源税税额的大小与矿产资源、能源资源的开采量有直接关系,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计量的方法对二者的相关性进行定量分析。因为资源开采量无法直接获得,我们采取能源生产量作为资源开采量的替代变量,对资源税的增长率(RTR)和资源开采量的增长率(PR)进行回归分析。为避免伪回归,首先有必要通过ADF检验看变量是否平稳。本文采用Eviews5.0进行分析,数据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数据计算。

从检验结果看,两个变量在1%的水平上都是平稳的。

为分析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再对两变量进行因果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表1)

从检验结果可以看出,二者存在单向因果关系,资源产出增长率可能是资源税增长率变化的原因。据此建立一元回归模型,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更精确的分析,模型形式为RTR=c+aPR+μ,其中,c为常数项,a为弹性系数,μ为随机误差项,将数据代入模型,估计结果如下:

RTR=0.0817810+1.205828PR

(1.513622)(1.785937)

从结果看,拟合优度较低,说明资源生产的增长率只能在21%的程度上来解释资源税增长率,资源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要用制度因素来解释。

(三)资源税与资源消费的关系。理论上分析,税负的转嫁通过价格实现,并最终影响消费。因此,资源的消费与资源税也在一定程度存在相关性。本文用能源消费量来替代资源消费量,采用同样的步骤分析资源消费与资源价格的关系,资源消费变化率(RC)的平稳性检验结果表明数据在1%的显著水平上平稳。

资源税与资源消费的因果检验如表2所示。(表2)结果表明,资源消费的变化是资源税变化的原因,故可以建立一元回归模型:

RTR=c+aRC+μ

估计结果如下:

RTR=0.066412+1.3642714RC

(1.23) (2.10)

类似资源生产与资源税的关系,资源消费与资源税的回归模型拟合优度较低,资源消费的变化率只能在27%的程度上来解释资源税变化率,从需求的角度说明了资源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要用制度因素来解释。

(四)资源税与资源价格的关系。由于税收的可转嫁性,虽然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从量计征,但仍可以通过抬高价格的方式转嫁给下游企业,资源价格的高低可以间接反映资源税状况。由于我国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能源资源和矿产资源,所以本文用采掘业价格指数来代替总体的资源价格进行分析。对资源价格变化率(P)平稳性检验的结果显示,数据在10%的显著水平上通过检验,可以认为数据是平稳的。

资源税与价格的因果检验如表3所示。(表3)统计量均不显著,说明资源税变化不是价格变化的因,价格变化也不是资源税变化的因,二者之间不存在相关性,因此即使进行回归分析拟合优度必定很低。回归结果也证实了本文的猜测,资源税的变化仅能在15.6%的程度上解释价格变化,价格的变化要由其他因素解释,因此可认为资源税与资源价格无关。

以上统计与计量分析结果表明:

1、目前我国的资源价格与资源税无关。价格本应部分程度反映税收,但从计量分析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并不能反映在资源价格体系中,即资源价格与资源税无关。这也就从实证分析上证明了,我国资源价格长期受国家控制,资源税并不能通过价格调节经济主体行为,只作为调节级差收入的手段。

2、资源税负偏低。从统计结果看,资源税占财政收入比例不足1%,若以煤炭出矿价计算,资源税负仍不足1%,这表明资源的生产和使用都处于实际低资源税负状态。我国矿产资源需求逐年增加,需求与供给存在缺口,但资源税的低税率不被矿产资源使用者和资源开采者作为重要的成本考虑,这也是我国资源过度消耗、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

另外,本文还用同样方法对资源消费和资源价格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资源消费的变化是价格变化的因,但回归结果表明,资源消费的变化仅能在28.8%的程度上解释资源价格变化。说明我国资源价格还不能反映资源供需关系,需要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

二、我国资源税的缺陷

(一)资源税的理论基础有待完善。现行资源税课征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但该理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对资源征税的必要性,无法说明应该按何种标准去征收资源税的问题,所以现行资源税主要就是为了调解资源的级差收入,而并不是想把资源开采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这种单一的政策目标限制了其应有的作用。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改变资源开采方式,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开采与利用。

(二)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依据,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以及同一矿藏中因为开采成本等原因“弃而不采”的矿藏不征税,由于这部分资源没有税收的约束,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滥采富矿”和“采富弃贫”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破坏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

(三)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无法与资源价格协调。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而资源稀缺性的存在,使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市场价格由市场供需共同决定,资源的价格必然会提高,但我国现行资源税收制度采用定额税率,使应纳税额与资源的价格相脱离,税率、应纳税额与价格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无法发挥其调节功能。

(四)资源税征收范围窄。资源是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等,但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只选择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的矿产资源和盐等七个税目列为征税范围,而对于大部分的非矿藏品资源没有征税,难以遏制对其他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并使利用资源生产的下游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三、现行资源税完善建议

(一)充实课征资源税的理论依据。应当将马克思的土地价值论与现代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共同作为资源税征收的理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在税制设计中充分考虑资源开采所造成的外部成本,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开采利用。

(二)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这样做不但可以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使用资源,而且以税法为依据,避免各单位随意立项收费,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另外,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分别是为保护国有土地资源、耕地资源的税种,都是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应该将它们并入资源税,作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使资源税成为一个完整的税种。

(三)逐渐转变为以实际可采储量为计税依据。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反而“鼓励”了资源的开采浪费。虽然我国将要转变为以价格作为资源税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但这样并不能避免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浪费,所以从更长远考虑,可以待开采矿藏的实际可采储量为计税依据,先行缴纳税款,以后再根据企业的回采率给予税收返还,回采率越高,返还的税款就越多。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企业提高回采率、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四)税率设计要考虑外部成本。现行资源税税率过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可以考虑按照庇古税的要求对资源税税率重新设计。在税率设计中要考虑资源开采利用对其他部门及下一代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尽管这一成本的准确数值难以计算,但它提高了税率设计的起点。我们可以通过研究计算资源核算账户以及后代人为某资源耗竭而采取其他替代技术的成本进行估算而得到准庇古税率。

(作者单位:青岛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庆一.可持续能源发展财政和经济政策研究参考资料.2005能源数据,2005.10.

[2].入世后促进我国产业发展的财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3]谭宗宪.关于我国能源税收制度的思考[J].能源与环境,2004.4.

第5篇

关键词:地租理论;资源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6日

一、资源税收的理论基础――地租理论

目前,我国实行以资源公有制为主、资源私有制为辅的所有制结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由国家代表所有者行使所有权。而资源所有制体现了资源的权属关系,提供了配置资源的产权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资源所有制结构必然会产生国家所有权与个别资本利益的对立,其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就是通过租金形式来完成的。于是,作为地租表现形式的资源税或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就只能由国家以资源所有者的身份收取,表现为资源使用有偿性。这就是资源税收的理论基础――地租理论。虽然,地租理论是资源税收的基础已经成为一种通识,但关于地租理论本身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息。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特有经济表现,是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根据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租种任何土地(包括劣等地)都必须交纳的地租。绝对地租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为原因,以农业中资本有机构成较低为一般条件。级差地租是等量资本投资在等面积的土地上所产生的不同生产力率形成的,是由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构成的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形式。级差地租的形式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以土地自然肥力或自然生产力的不同为前提;级差地租Ⅱ则是以技术条件或技术生产力不同为基础的。级差地租Ⅰ是土地粗放经营的标志,级差地租Ⅱ则是集约化经营的表现。

(二)萨缪尔森地租理论。缪尔尔森认为,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付出的代价;土地供给数量是固定的,因为地租量完全取决于土地需求者之间的竞争。他还认为,可以利用地租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分配稀缺的资源,而不收取地租会造成缺乏效率的以及不适当的使用方法。地租是土地要素的相应的报酬,其大小取决于生产要素互相依赖的边际生产力。地租决定于供求关系形成的均衡价格。由于供给缺乏弹性,所以需求就成为唯一的决定因素,地租完全取决于土地需求者支付的竞争性价格。地租在更大程度上是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后果,而非市场结果的原因。可利用地租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分配稀缺资源,对稀缺资源征收地租有助于取得资源的一种更有效率的配置。萨缪尔森的理论指出:可用地租来优化配置稀缺的土地资源,强调供求关系决定土地资源的价格。

(三)霍特林租金。1931年著名经济学家哈罗德・霍特林《耗竭性资源经济学》,首先提出了矿产资源耗竭理论,霍特林以“社会价值”来判断开采可耗减资源的合理性。资源边际产出的社会总价值是为了得到该单位产出的社会意愿支付价格,这一价格减去边际开采成本就是社会净价值。其主要结论是霍特林法则,它说明了资源不可再生性对资源价格的影响:即使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资源价格也不等于边际开采成本,两者的差额(社会净价值)是稀缺租金(霍特林租金)。当资源的供给是固定时,随着对资源的需求增长,资源将变得相对稀缺,或者当未来可用资源稀缺时,就会带来资源产品边际成本(即价格)的提高,这两种情况都会使得生产者剩余增加。稀缺性租金是一个衡量资源稀缺程度的有效指标,特别是当边际开采成本基本不变时,稀缺租金为正表明未来可用资源所能获得的收益越大,即未来资源越少,资源正在变得稀缺。稀缺性租金作为必须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租金一般就表现为矿区使用费、权利金或类似于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一种绝对地租。

虽然马克思、萨缪尔森和霍林特在地租(租金)的产生方面存在分歧,但都指出了资源所有者可以凭其所有权收取地租(租金)。而萨缪尔森和霍林特更是进一步指出:随着人类对资源需求的增加,资源的稀缺性进一步显现,地租(租金)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

二、西方发达国家资源税征收的参考意义

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成为各国设置资源税的最主要目标。由于发达国家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环境的恶劣迫使发达国家自1970年开始调整税收政策,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

进入后工业社会,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如日本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能源税负担相对较轻。同时,国外资源税的归属情况各异,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共享,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中央独享,给地方以财政补偿,如英国。

不同的资源税政策产生了不同的后果,资源重税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远远走在了美国前面,2010年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等四国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35%,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而同时期美国的GDP大约占全球GDP的26%,消耗的能源大约占全球能源消耗的24%。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资源税率处于绝对的低位,这种低税率的存在,一方面增加了资源企业的利润,特别是一些大型国有资源垄断企业的超额利润,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2010年我国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2倍,是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等国的5倍左右,在金砖国家中,也仅仅比南非稍低。

三、我国资源税改革历程

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先后经历1986年和1994年两次大的改革,由此形成现行资源税制。征税范围涵盖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在计征方式上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办法,体现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2006年取消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并且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同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2007年2月,又上调了全国主焦煤资源税的计征标准,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2007年8月,又大幅上调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

2010年6月,我国率先在新疆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同年12月,推广到西部12个省、区、市。2011年4月,财政部下发通知,决定从4月1日起大幅上调稀土矿原矿的资源税标准。2011年10月10日,新资源税暂行条例公布,国务院正式《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执行。2012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全面上调铁矿、锡矿、钼矿、菱镁矿、滑石和硼矿六种矿产资源的适用税率标准。其同时把煤炭确定为下一步资源税改革的重点。

四、目前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第一,覆盖面窄。目前,我国仅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而俄罗斯、法国、瑞典等国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也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我国廉价的土地矿产资源已然成了少数垄断集团的大餐,由此引发行业收入差距越拉越大。

第二,税率偏低,约束效力边际递减。目前,资源税从量计征的最大弊端在于缺乏对开采企业进行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效约束,甚至在客观上助长了矿业企业“吃肥丢瘦、采厚弃薄”的开采行为。

第三,税制留有改进空间。在资源税从量计征、税收收入归属地方政府财政的制度背景下,资源地政府对于财政增收和单一的GDP考核制度的追逐,助长了对资源滥采浪费的默许,缺乏在资源及环境保护过程中对资源地政府行为的正向激励。

从各国资源税的发展演变来看,各国对矿业部门征收的税负高低与矿产资源的租金高低相关联。在矿产资源价格上涨之时,政府相应增税,以分享资源价格上涨所带来的租金收益。在资源价格疲软之时,则通过调低税率等激励措施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矿业发展。因此,构建一个与市场密切相连、可以迅速进行动态调整的资源税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资源税改革的意义

第一,资源税的调整为结构性减税创造了条件。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运行的下行阶段,经济增速放缓,正在推进结构性减税。而在进行结构性减税的同时,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十分必要。目前,我国各种资源价格体系是扭曲的,大多数资源的开采都能获得超额利润,需要进一步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在这个过程中,税收要发挥主要作用。因此,结构性减税和扩大资源税覆盖范围,包括提高一部分资源税的税率是不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资源税改革将提高一些资源的税率,避免结构性减税给财政收入造成太大影响。

第二,资源税改革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改革提高了资源税税收水平,使得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在利用资源时就会考虑到其稀缺性和有偿性,进而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就成为必然的趋势。

第三,资源税从价计征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假如国际油价像稳定在每桶80美元至90美元之间,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油气资源税收入将从现在的每年约60亿元左右提高到300亿元以上。以新疆为例,2010年上半年,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只有3.71亿元;而实施改革后的下半年,油气资源税收入猛增到21.64亿元。由于发展地方经济与环境、资源保护等任务需要地方政府进行大规模投资,地方财政收入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政府与中央博弈的冲动。

资源税实质是资源所有权的让渡,是国家凭其资源所有权收取地租(租金)的表现形式。马克思、萨缪尔森和霍特林等人的地租(租金)理论,为我国的资源税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资源税制设计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也给我国的资源税改革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样本。

主要参考文献:

[1]萨缪尔森,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第十七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

第6篇

基金项目:上海财经大学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CXJJ-2012-318;上海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税收立法研究”资助。

摘要:本文将资源税理论依据定位在促进资源消费代际公平的基础上,对资源税的税制设计进行了研究。为了促进资源的可持续使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是可耗竭资源;为了能够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产生影响,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资源的销售价格;为了不对资源开采企业产生过多的负面影响,资源税税率应该限制在保持资源开采企业合理利润率的限度内;为了资源税调节作用的发挥,资源税应该归中央政府征收管理。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资源税改革;税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

2011年我国的资源税改革将部分资源产品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但是资源税的改革不仅仅是这些,应该是在正确的理论依据下对资源税进行准确的定位,在此基础上对资源税税制的改革进行全面的研究。对资源税的理论依据和功能定位的研究,很多学者从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依据出发,认为现行资源税混淆了国家的政治权和财产权。张文驹等(2003)认为现行的资源税是国家放弃初次分配权利,直接进入二次分配,这实际上是对政治权利的滥用和浪费,混淆了政治权和财产权,具体而言,认为现行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和实现国家财产权的定位实际上是混淆了租税的区别。从税种的性质来说,刘劲松(2005)认为资源税应该向资源所有者征收,而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政府,政府凭借政治权利向自身征收资源税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在资源税进一步改革的方向上,杨斌等(1993)认为租税分流应该是资源税改革的方向。虽然对资源税的定位尚未有比较统一的意见,但是资源税应该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面发挥作用这一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可。刘立佳(2013)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视角出发,提出资源税的理论依据是外部性理论,而不是依据财产权取得的资源租、级差地租等;并采用资源价值补偿的理论框架,将使用资源的成本分为所有者成本、生产者成本、外部性成本,提出资源税应该定位在弥补资源消费量在不同代际分配不均的外部性成本上,而资源的所有者成本、生产者成本和外部性成本中的环境污染成本应该通过市场手段和完善现有制度进行补偿。

资源税的理论依据和功能定位决定了资源税的改革方向和资源税的税收制度。本文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视角出发,在资源税促进资源消费代际公平的功能定位上对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设定、税权归属等问题进行研究。

一、征收范围与计税依据

征收范围反映了资源税调节的广度,计税依据反映了资源税的调节方式,这两项内容是资源税发挥作用的凭借和手段。

(一)征收范围

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藏、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藏原矿、盐。有些学者认为现行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过窄,应该将所有的自然资源都纳入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之中,包括水资源、土资源、甚至于动植物资源等都纳入到资源税的税基当中(张林海,2010)。根据本文对资源税的定位,资源税的目的是调节资源消费的代际不公,对于那些能够循环利用,当期的使用不危及后代人使用的资源不宜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水资源和动植物资源都是可再生资源,是能够循环利用的,只要人类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便不会危及到后代人的使用。虽然土地资源不可再生,但是如果使用得当也能够循环使用。现行资源税的范围基本包括了全部的可耗竭资源,在近期的改革中最好不要变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二)计税依据

根据最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我国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对于石油和天然这两类资源产品,按照其产品的销售额计税,即从价征收。对于其他资源产品,按照其销售数量计税,即从量征收。实际上,理论界对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讨论不局限于从价和从量两种形式,还包括按照储量计税的思想。各种计税依据各有利弊,要根据资源税的定位选择合适的计税依据。

1.从量征收的不足。很多学者都指出现行资源税的种种弊端很大程度上是资源税的从量计征导致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项。

(1)对资源开采及使用活动调节作用有限。资源税的从量计征使得资源价格不能全面反映资源的真实价值,造成煤矿在开采过程中“吃肥丢瘦”、“采厚弃薄”的破坏性开采行为(李上炸,2010)。不但如此,资源税的从量计征方式甚至对于资源企业会产生反向的调节作用。在资源价格较低的时候,资源税负不随着资源价格的降低而减轻,使得资源税成为很多企业的沉重负担。在沉重的税赋制度下, 矿山企业的生存尚且很困难, 它们中的绝大多数没有财力去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事情(吴鉴,1995)。而在资源价格高涨的时期,从量计征的资源税没有随着价格的增加而加重企业的负担,反而因为资源税负的相对减少,使得矿产企业的门槛降低、小矿泛滥,影响我国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张亚明、夏杰长,2010)。

(2)导致资源的收益分配不公。首先,从量计征的资源税造成了资源相关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收益分配不公。从量征收方式使得资源税款的缴纳与资源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的关联变得极其微弱,造成资源税无法调节资源相关行业与其他行业由于市场供求导致产品的利润差距。这种计税方式减弱了税收在初次分配环节的调控作用,使得资源税收入未能随资源价格的上升而提高,进而导致资源开采行业利润剧增,加大了该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不利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郭菊娥,2011)。其次,导致不同资源开采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不公。现行的资源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在课征的时候根据不同矿山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税率,也就产生了现在的“一户一率”的情况。这种模式导致了不同资源开采企业的税负不公。一方面,由于技术方面限制,这种模式不能保证所确定的税率能够真实地反映不同矿山的级差收入。另一方面,即使税率确定部门能够准确的衡量不同矿山的差别,也可能会出现寻租行为进而导致税率制定部门在制定税率时不按照其得到的准确信息行事,使得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不公。同时,由于资源产品质量差别很大, 采取从量征收会造成质高价昂与质低价廉同类产品之间的税负不平问题(张斌、雷根强,1993),也会使得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不公。再次,导致政府与企业之间和政府与政府之间利益分配不公。一方面,由于资源税的从量计征不能够反映资源产品的价格变化,导致资源价格上涨的时候政府征收的资源税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使得企业的收益远远大于政府的收益。而我国的大部分资源税都归地方政府征收使用,就造成了我国资源富集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困难,而当地的矿山企业盈利颇丰。因此,资源税的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导致政府收入增收缓慢(孙钢,2009)。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矿山都归国有大型企业所有,而国有大型企业的直接受益者又是中央政府,因此在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分配不公的背后还隐藏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矿产资源升值而产生的收益分配不公。

2.按储量征收的讨论。对资源税的征收还有一种征收方式便是以资源的储量为计税依据对矿山企业征收资源税。按储量征收的条件下,不论企业对资源是否开采,都负有纳税义务,因此企业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提高技术水平,开采出尽量多的矿产资源以增大自身的盈利或减少自身的损失。这样既把资源的开采利用率与矿山企业的盈利联系在一起,又使得企业自发地提高其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率,也使得整个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利用(谢焕瑛、张健,2003)。但是,以资源储量作为计税依据亦有很多弊端。首先,矿山资源的储量不易衡量。在矿山的储量不能够得到准确衡量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企业之间税收待遇的不公平。即使矿山储量的衡量在技术上得到了解决,也可能会由于寻租等其他原因导致企业税负不公。其次,以储量为税基面临着是按照从价计征还是从量计征的问题。如果按照从量计征,则同样会出现不同矿山的税率确定问题。如果采用从价计征,除了要考虑不同矿山税率确定问题之外,还需要考虑到按什么时的价格课征的问题。再次,按储量征收必然导致大矿的税负重于小矿,无形中会鼓励小矿“死灰复燃”,或刺激一个大矿分割为若干小矿,不利于矿山协调合理的开发,反而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孙钢,2007)。

3.促进资源代际公平的计税依据。根据我们对资源税的定位,资源税的作用机理是通过改变资源的市场价格影响整个社会的资源消费习惯,进而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在选择资源税计税依据时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征收方式是否对资源价格产生直接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从价征税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在资源税中引入从价计征之后,资源的税负将与其价格紧密相连。当矿产资源的价格上涨时,其税负水平也会上涨;当价格下跌时,其税负水平也会随之下跌。这样资源税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中资源价格的波动,从而加大资源税的调节力度。这样资源税的税负便会在市场的作用下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表现为从产业的上游到中游,再到下游,一系列具体产品的价格波动。资源税负的增加逐级向下游产业传导,使得与资源相关的成本上升,相关资源使用者能够更加珍惜使用各种初级产品和资源产品,最终达到影响社会资源使用量的目的。

二、税率确定

最优资源税税率应该能够使各代人消耗资源的成本相同,但是在现实中这一税率水平很难找到,往往需要寻找一些替代性的方案对资源税税率进行设计,如需要考虑整个社会的资源存储量、新资源的研究利用成本等,结合资源科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知识进行设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进行资源税税率设计时还应该考虑到采矿行业的盈利现状,不能因资源税的改革使采矿业的生存受到威胁,具体而言便是要使得征收资源税后矿业行业的利润率不低于其他行业的利润率,矿业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利润差应该是改革之后的资源税税率的上限。

由表1可以看出,采矿业2005-2010年的销售利润率高于同期工业企业平均利润率和建筑企业的利润率,其中又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利润率最高。其中,2010年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的成本利润率分别比工业企业平均值和建筑企业高3821和4302个百分点。油气开采业在2005-2010年的成本利润率基本在45%以上(2009年油价降低时除外),甚至在2005年和2006年超过了100%。在采矿业中利润率比较低的是非金属矿采选业,但是其利润率仍然要高于其他行业的利润率。以2010年为例,非金属矿采选业的利润率比工业企业平均值和建筑企业的利润率高205%和686%。可以看出,资源开采业的行业利润率是高于其他行业的利润率。

一般而言,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其经营效率是比较高的,而我国采矿业基本上是被几家大型国有企业垄断,显然不能认为经营效率高导致了采矿业的利润率较高。采矿业的利润率如此之高至少说明:首先,我国矿业行业的本来应该归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可能没有充分征收。其次,我国矿业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获得了较高的外部收益,既包括环境危害没有充分补偿的代际外部收益,又包括资源的过度开采带来的代际外部收益,与之相对应,社会和后代人承担了这部分外部成本。这一现状为我们开征新的资源税提供了现实依据,为资源税税率设计提供了一个上限值,即保证征税后矿业行业也能够获得不低于其他行业的利润水平。

通过对各行业成本利润率的考察,发现2005-2010年期间油气开采业、煤炭采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的成本利润率平均比工业企业平均值高约671、71、112、136、26个百分点,比建筑业高约907、85、149、220、64个百分点①。我们以利润率比较高的工业企业平均利润率为参考,在从价计征的情况下粗略的估计一下资源税的税率上限: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不高于67%,煤炭的资源税税率不高于7%,黑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税率不高于11%,有色金属矿原矿的税率不高于13%,非金属矿原矿的税率不高于2%。当然这一结果是非常粗略的,只能是给我们制定资源税税率时提供一些参考。

三、税权归属及配套措施

税权归属涉及到了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税款使用问题,而资源税改革的配套措施涉及到了与资源相关的其他资源政策,这两项内容也应该纳入资源税改革的范畴内予以考虑。

(一)税权归属

1.传统观点的税权归属。按照传统税法观点,资源税被归类为财产税(王萌,2010)。如果按照这种划分方式,资源税应该被确定为地方税。事实上,将资源税归类为财产税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我们可以从资源税的权属上找到答案。我国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如果将资源税归为财产税的话,那么就会形成国家向国家征税的逻辑错误。以资源税是财产税为由将资源税归为地方税是不合适的。

2.促进资源代际公平的资源税税权划分。资源税是通过调节资源的消费行为达到节约使用资源、弥补外部性的目的。因此,我们可以将资源税归属为一种特定行为调节税。从资源税调节税的属性来看,税权不应归于地方政府,这样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即控制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而滥用资源税税收优惠进而背离资源税的政策目标的行为。另外,由于资源税本身是调节税,这就决定了其税收规模可能变化幅度比较大,也不宜作为缓解地方财力的地方税种。综合考虑,资源税应该归为中央税,这样才能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代际消费不公的作用。

(二)配套措施

我们在资源税促进资源消费代际公平的功能定位上分析了一些关键的税收要素,但是资源税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一些配套措施的实施,否则资源税便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理顺针对资源征收的各种税费,促使资源税的计税价格成为资源最优配置时的价格。首先,完善或改革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将实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职能从资源税中剥离出来,这便需要更好的制度实现资源的所有权价值。根据国际经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或者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改为权利金制度,能够充分反映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价值(徐静冉,2013)。其次,规范各种收费项目。一方面,完善矿业权市场,使得探矿权、采矿权的价值通过市场的手段来实现,进而取消一些收费项目;另一方面,对于弥补环境负外部性的一些收费项目予以规范,如排污收费项目等。针对矿业行业造成的特殊环境问题,如塌陷、植被破坏,可以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和收取基金的形式进行治理,使得矿产开采所造成的环境破坏的外部性得到合理补偿。

2.资源税费的改革不可避免要调整一些既得利益,包括企业的利益、居民的利益,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限制、扶持和利益补偿政策措施。在企业方面,各项资源税费的改革不可避免地会使一些技术落后、耗能较高企业的利益受到冲击。针对于此,国家应该研究制定资源企业的市场退出与兼并重组扶持政策,将那些不能够适应市场竞争和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淘汰掉,而对于一些新技术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在居民方面,主要是资源价格上升造成人们生活负担的上升。改革之后的资源税费制度能够形成一个包含所有权价值、外部性成本、矿业权价值等因素的合理价格,可能会造成资源产品价格的上升,进而引起物价的上涨。针对这一点,我们可以提高低保标准、提供价格补贴等方式,提高低收入阶层的实际收入水平,减少改革的负面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资源税费改革的目的便是通过合理资源价格的形成,促使人们形成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生活习惯。因此,对于因资源税费改革而进行的财政支持应该适度,否则人们消费资源的习惯不改变,便达不到资源税改革的目的。

四、总结

在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针对资源的政策毫无疑问是需要认真考量的,既要考虑到当代人对于资源的使用,又要考虑到后代人对于资源的需求,因此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本文将资源税定位在促进资源消费代际公平的基础上,认为资源税的目的是通过改变人们对资源的消费习惯来达到资源在代际之间公平分配的目的,为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是那些不可再生和不可持续利用的资源,现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可耗竭资源,在资源税的近期改革中不需要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该能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这样才能够通过价格来影响人们对资源的消费,从价计征正好满足这一要求;资源税的改革不应该危及到一般矿业企业的生存,其正常经营利润应该给予保证,因此资源税的税率提高幅度应该以矿业企业的利润率不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为界;为了保证资源税调节功能的发挥,应该将资源税的征收和使用归中央政府,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地方政府为了短期利益而放松对资源使用的调节。此外,资源税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各种资源税费关系的理顺,也需要一些减轻改革阻力的配套措施的实施。

注释:

①该处数据是由油气开采业、煤炭采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的工业企业、建筑企业的历年成本利润率差再取平均值得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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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景华.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分析[J].商业研究,2012(9):131-136.

[8]谢焕瑛,张健.合理征收煤炭资源税的方法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1):22-24.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环境税 概念界定 改革建议

一、环境税的历史演进

近代工业革命使得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的频率越来高,人类对自然探究和开发的领域越来越广,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使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的强化。对经济利益无休止的追求,对自然资源欲壑难填的索取,严重破坏着环境,生态越来越脆弱,而自然统统将其遭受的破坏结果反作用给人类。

面对全球环境的状况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人类开始了反思而各国也开始用各种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环境问题,税收就是其中范围最广、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有关环境税的理论渊源,世界学界普遍认为是由英国福利经济学家、现代经济学家之创始人庇古(1877-1959年),最早是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提出。庇古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思想,是环境税得以产生的奠基理论。在上世纪六十年代,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几乎在许多国家逐渐发生,于是越来越多人们开始反思传统的行政手段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的蹩脚之处。于是,世界各国开始逐步探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问题,促使经济学家庇古的“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理论得以酝酿,顺应世界潮流的环境税应运而生。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学派的兴起,税收不仅要为国家机器的运作提供经费支持,还要为资源配置,稳定经济提供服务,合理的制定税收政策,利用税率的调整,税目的设立可以直接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资源配置,也会间接或者直接影响人们对开发自然资源所付出的代价的态度。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西欧普遍采用排污税和排污费,这是环保税收手段形成的第一次高潮。环保税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得到重视,欧美各国开始逐步开征生态税、绿色环境税等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这是推行环保税的第二次高潮。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的大力推动下,环境税的研究又迈出重大一步。

二、环境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环境税的概念,学者的提法不一。有的将其称之为庇古税,以创始人的名字进行命名。有的学者称之为绿色税(greentaxes)?,用绿色环保的理念进行美化。还有人将之界定为生态税(ecologicaltaxes),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编写的oecd环境经济与政策丛书——《税收与环境:互补性政策》一书中就将该税收类型称之为生态税?。主流观点认为应该采纳环境税这一概念?。作者认为“庇古税”是该理论形成的初期,人们对环境税认识尚浅时提出来的,“绿色税”是对环保理念的美好诠释,不适宜作为一个法律术语。“生态税”虽然体现课税的目的是维护生态环境,但就效应来看,如果它对保护环境起到了重大作用则很可能被认同,若要上升到维持生态平衡的高度,难免会牵强附会。即便有统一的称谓,由于应用时间短,各国实践又有差距,因此学界和实务中没有统一的内涵。对环境税概念的界定,学界分别持有狭义、中义、广义三类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环境税即环境污染税,国家为了控制环境污染之程度、范围,而对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王亮、吴俊杰在《开征环境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中义的环境税,是指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主体,依照其对环境的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造成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的税种。广义的环境税,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环境保护目的或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以及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一系列税收或采用的各种税式支出的总称。狭义说简单地把环境税等同于污染税,于是资源税被排除在外,环境税的内涵被大大缩小。中义说仅包括了刺激型税种,不包括收入型税种和其它税种中所体现的环境保护措施。因此,本文采广义说。

三、环境税的理论基础

关于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一下几种观点:

(一)外部性理论

被赞誉为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的庇古,其创造的外部性理论是政府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经济学依据?。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依照外部性理论不难推断出以下结论: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往往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学中的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经济。同时在,代际间也存在这样的效应,比如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消耗会透支下一代人的福利。庇古认为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造成生产企业的成本与社会花费成本之间的差别,那么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就是私人活动的外部成本。假定政府征收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相等,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就与边际社会成本相等,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相等,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就被内在化?,使其认清真实的的成本和收益。如果内化不成功,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会被忽略,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服务和商品的价格要素,就会导致市场的扭曲?。此后的学者西蒙斯提出了“社会成本”的概念,主张由企业来承担社会成本,因此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提高私人生产成本,促使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外部成本通过征收环境税而使成本内化,构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理论框架。

(二)“稀缺资源”论

另一种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经济学理论是“稀缺资源”论。按照经济学的理论,资源的稀缺性,促使人们研究社会是怎样从各种可能的物品与劳务中择选、生产和定价,以及社会所生产的物品最终被谁来消费。布拉马基[法]认为只有稀缺的才有价值,他认为世界上份额多余的,被随意取得的资源,无论用处有多大,人们也不愿意花代价来获得,因此,只有稀缺的资源才具有交换价值。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数量得罪增加,资源的稀缺性特征逐渐明显。环境资源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如果一个要素在同一时间和空间很难满足人们的生活要素就会很难满足他们的生产要素。然而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公有性和无价性被普遍接受,导致了公地悲剧的发生,对稀缺资源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环境保护税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变相的环境保护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来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四、完善我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建议

(一)设立专项环境税

国外的成功经验证明,环境税对保护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尤其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环境税代替环境保护费,应当是大势所趋,其中专项税收可以设立一下几种:(1)大气污染税。即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进行征税。我国已经对二氧化硫的排放物进行收费,用大气污染税代替环境保护费,只不过是等一个合适的时机。(2)水污染税。该税旨在对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向水中排放废水进行征税。对个人和单位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标准。(3)煤碳税。作为发热的主要元素,一氧化碳、甲烷等污染物的有机成分,我国可以参照瑞典的做法,对碳、硫的燃料征收碳税。征收碳税可以弥补消费税的缺陷,更好的发挥其调节功能,优化资源,促进资源的优化,最大化的节约矿产资源,特别是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对于煤炭税的征收可以先试点,再推广。两种方式可以采纳:一是对小排放量直接根据其消耗的含碳量作为计税标准;一是对大排放源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测数据计税?。(4)垃圾税。该税拟以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排放的固体废物为征税对象。但是需要区别不同种类、不同处理方式的垃圾。

当然,对于环境税的征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立法者需明确当前我国环境出现的问题,然后分阶段、有计划的进行。

(二)完善现行税种

1.完善资源税

结合目前我国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的情况,在资源税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根据自然资源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比重,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首先,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森林、草场、水等可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在调整范围的同时可以适当提高税源的征收标准,并逐步将海洋、地热、动植物、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其次,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采用不同的征收税率,对不可再生的或者稀缺的资源可以提高税率,以减少资源的浪费。最后,合理设计计税依据。

可将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资源的计税依据改为实际开采或者生产数量,这样既可以让纳税人衡量开发自然资源的成本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又方便从源头控制税收,以防税款的流失?。

2.改革消费税

消费税作为一种流转税,主要是调节生产结构,对社会消费具有引导作用。对于消费税,其改革也可以从一下几方面进行:第一,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如日常生活品:白色塑料袋,灭虫剂,电池等,倡导低碳消费。第二,较大幅度的提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率,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依率征收,加大对石油的生产消费控制力度。第三,对耗能低的产品给予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对使用清洁能源和替代材料的车辆要减免消费税。第四,对消费税实施差别税率。例如,对耗费能源不同程度的消费品,设置不同的消费税率。

3调整增值税

第8篇

关键词: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税制改革;资源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3-0751(2017)06-0057-07

一、引言

2012年,党的十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目标。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此后,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明显加快。但范逢春等学者的研究证明,我国地区间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差异明显,特别是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和东部发达地区之间呈逐步扩大趋势。 ① 就供给侧而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前提是地方政府间财政能力的平衡,尤其是欠发达资源富集区 ② 财政能力的有效提升。2016年7月1日,我国新的资源税改革全面启动,学术界从完善税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解读,但从增加资源富集地区税收收入、缩小地区间财政能力差距、实现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角度进行的研究很不充分。

对资源富集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描述,最具代表性的是经济学家Auty定义的“资源诅咒”概念。Auty认为资源丰裕并非一国经济增长的充分有利条件,并提出自然资源与经济增长负相关的命题。 ③ Papyrakis和Gerlagh进一步证明了“资源诅咒”在美国的地区层面是存在的。 ④ 我国学者也注意到改革开放后资源富集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的现实。邵帅等学者的研究证明,我国省级层面的数据同样支持“资源诅咒”假设 ⑤ 。冰岛经济学家Gylfason最早提出了“资源诅咒传导机制”的概念 ⑥ ,随后Ning Ding和Barry C. Field等西方学者开始对相关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⑦ 。我国学者也就“资源诅咒”在国内传导机制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邓明等学者在梳理国内现有文献时发现,我国学者基本上全盘接受了国外学者的结论,即资源本身不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诅咒”效应,但对资源的过度依赖会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其传导机制是自然资源禀赋影响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程度和寻租行为,进而抑制自然资源禀赋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⑧ 国外学者的结论是符合样本国家实际情况的,但其结论能否充分解释我国“资源诅咒”现象值得商榷。

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 地方政府对资源并没有太多的开采权与定价权,所拥有的税收权力也非常有限。我国资源开采的主力是中央企业而非地方企业,资源生产和流通的利润也主要不是归资源富集地区所有。地方政府对资源开采及其交易的控制力有限,在资源税收决策权受到约束的条件下,财政制度设计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对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有决定性影响,这正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直接诱因之一。通过分析不同时期资源税制对地区间政府财政能力的差异性影响以及系统描述资源税制对区域间政府财政能力传导机制的重要作用,本文认为我国资源富集地区经济发展滞后与国家的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战略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财税制度设计相关,其中资源税制是我国“资源诅咒”传导机制中一个绕不过去的重要节点。

二、资源税制与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在一定的资本和技术约束条件下,一国工业化的速度取决于厂商雇佣劳动力和使用自然资源(含土地)的成本。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协调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关系的统筹发展战略以及逐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战略,在劳动力和原材料供给方面均采用了低成本的政策设计,为新中国的工业化提供了持续的动力,而对东、西部地区的公共服务能力却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尤其是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战略下的资源税制,加剧了我国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不平衡趋势。

1.计划经济时期低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978年之前,我国工业化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的。该时期为了实现工业化发展目标,必须改善旧中国留下的工业生产布局极端不合理和区域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畸形状态,统筹协调沿海与内地的工业布局。农产品统购和工业品统销,维持劳动者低工资;资源税费减免,保证厂商原材料低成本:这些都是实施“重点建设内地工业,同时注意利用和发展沿海工业”的统筹协调战略的具体体现。由于这一时期的工业化是在全国工业统一布局、自然资源统筹使用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资源从富集地区流向各个工业项目的过程中,并没有带来显著的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高度集中的计划财政体制维持了全国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大体平衡,实现了低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向东部地区输送资源利益的非均衡发展战略

1978年12月邓小平提出允许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此后我国工业化进程开始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战略相对接:在“六五”计划(1981―1985年)明确提出要积极利用沿海地区的经济技术区位带动内地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七五”计划(1986―1990年)明确把全国划分为东部(包括辽、冀、津、京、鲁、苏、沪、浙、闽、粤、桂、琼12省市区)、中部(包括黑、吉、蒙、晋、皖、赣、鄂、湘、豫9省区)、西部(包括川、贵、滇、藏、陕、甘、青、宁、新、渝10省市区)三大经济地带,提出了按三大地带序列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思路,这样的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战略一直持续到21世纪初。

由于我国经济非均衡发展时期正是我国工业化的加速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期,所以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工业化提供了廉价劳动力。同时,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带的禀赋差异即能源、矿产资源呈现出由西向东依次递减的区域经济分布态势,而经济技术水平显现出由东向西依次递减的特征,东部地区工业化所需要的廉价原材料只能来自中部和西部资源富集地区。这就意味着,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即我国东部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实现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资源利益由中西部地^向东部地区输送的过程。

3.资源税制成为资源利益“东输”的最有效管道

计划经济条件下,资源利益输送通过资源无偿调拨就可以实现,而在逐步的市场化条件下,由于自然资源不可再生性和地方政府间财政竞争,其无法仅靠市场来完成。要实现资源利益从中西部向东部地区输送,只能通过制度设计,作出一种“隐形”的横向转移支付安排,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税制设计是1984年开征的从量定额、小范围征收的资源税制。这一税制一直持续到2016年的全面资源税改革,其间虽然有多次征税范围的调整,但从量定额、小范围计征的资源税特征一直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4.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差距逐呈扩大趋势

以资源税作为资源利益“东输”的管道助推了我国经济非均衡发展战略的成功,东南沿海地区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最重要经济区域。长期以来,资源的低价格和资源税的低税率加剧了资源的无序开采和浪费、低效,并因此进一步扩大了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与东部发达工业化地区的财政能力差距和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我国出现了一批欠发达的资源富集地区,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严重失衡。2015年,广东、浙江和江苏三省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为8633.77元、8683.76元和10065.93元;同期,河南、山西和甘肃三省的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只有3181.48元、4482.39元和2861元,人均财政收入差距巨大。而在1995年,即我国分税制运行的第一年,同时也是修订后的资源税条例运行的第一年,江苏和浙江两省的人均财政收入分别是224.32元和270.48元;同期,河南和山西两省的人均财政收入分别为136.95元和234.66元,地区间差别并不明显,尤其是产煤大省的山西,其人均财政收入甚至超过了江苏省。进一步计算的人均财政支出数据也基本支持20年来我国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差距不断拉大的结论:1995年,江苏省的人均财政支出是358.74元,山西省的人均财政支出为366.89元;2015年,江苏省的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达到12145.91元,而山西省的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只有9342.16元。 ⑨

5.资源税制是“资源诅咒”传导机制的关键节点

在全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自然资源从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流向东部工业化地区,人口亦随之流向东部尤其是东部地区的大城市。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的成因与资源税制所造成的资源收益向东转移有直接关系:资源富集地区无法从资源中获得足够的财政资金以维持基本的公共服务;相反,东部地区则借助倾斜的区域发展政策、廉价劳动力和低廉原材料成本快速实现了工业化,在流转税制度下其财政能力快速提升,由此拉大了与中西部地区的公共服务差距。更严峻的现实是,地区间的公共服务差距使更多的人口和资本进一步流向东部发达城市和地区,这不仅意味着东部地区不断增长的GDP和消费水平,更意味着流转税制下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差距由此持续扩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为东部发达地区创造了财政收入的新的产业工人,他们的户籍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但所需要的子女教育、养老、基本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却往往只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提供,这就使得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能力更加弱化。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源诅咒”怪圈:工业化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战略资源利益东输的财税制度设计(资源税制)地区财政能力差距地区公共服务差距地区资本与人才吸引力差距地区发展差距更大的地区财政能力差距更大的公共服务差距……。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循环的关节点: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补贴东部工业化发达地区的资源税制设计。

三、资源税改革为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新的契机

1984年和1994年的资源税制改革在助力东部沿海地区工业化发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加速了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差距的扩大化趋势。2016年的资源税制改革则为缩小这一差距,实现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

1.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资源税改革的契合

总体上,2010年以前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举措,对于财政能力弱化的资源富集地区而言,尚处于战略指导的顶层设计层面。因为保证东部地区优先发展仍然是这一时期的战略目标,所以在资源税制层面必须维持向东部地区输送资源利益的制度设计。其间,一方面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相关理论与政策不断丰富,另一方面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趋于扩大,资源税制仍是背后推手之一。

2010年以后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建立在东部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化基本完成的前提下,率先进入信息化的东部发达地区需要中西部地区承接其传统产业,全国的信息化建设也需要一个统一的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同时,东部发达地区反哺中西部地区更符合我国统一市场下的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要求。此时,需要一个管道来实现东部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的利益输送,这个管道就是资源税改革。2010年6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新疆开展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0年12月1日,改革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省区;2011年1月1日,油气资源税改革推广至全国范围;2014年12月1日,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实施,同时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2015年5月1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覆盖稀土、钨、钼三个品目。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清费正税、从价计征和范围扩大的资源税改革步入快车道。虽然2016年起开始实施的资源税改革以资源节约、绿色发展、完善地方税体系为目标,但我们也需要关注到,资源税制改革为资源富集地区财政状况的改善和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新的重要契机。

2.资源税平衡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潜力

2016年7月1日前的资源税体量很小,税收弹性也差,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非常有限,但新的资源税条例使资源税体量增加成为可能,并具备改善资源富集地区财政能力,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的潜力。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四点:第一,新的资源税条例拓宽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使其具有很好的稳定性和成长潜能;第二,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增强了资源税的税收弹性,绝大部分资源产品的税收直接与市场价格挂钩,税收收入与市场供求和经济增长高度相关,资源富集地区能够从全国的经济发展中获得资源收益;第三,陆地资源税采用源头征收,税收收入与资源富集地区地方公共服务能力高度相关,提高了资源富集地区提高征管水平和效率的积极性;第四,资源税税源固定且税基流动性较差的特点,使其具渥试锤患地区主体税收收入的禀赋。

部分资源富集地区2010年资源税改革试点前后的资源税收入状况,也证明了全面资源税改革后资源税收入的增长潜力。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新疆就是典型例证。2009年新疆的资源税收入为12.28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3.16%;2010年的资源税改革试点仅仅将石油、天然气改为从价计征,2010年资源税收入就达到32.47亿元,是2009年的2.64倍还多,资源税收入占地方一般性财政收入的比重从3.16%增加到6.49%;到2011年年底,新疆的资源税收入达65.01亿元,占地方一般性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到9.02%。 ⑩ 可以预期,随着我国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进行,资源税将大大增加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能力。同时应注意到,在2010年及2011年石油、天然气从价计征试点以后,资源型省份和非资源型省份的资源税收入占地方一般性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比重开始分化。河南、新疆和甘肃3个省区的资源税收入总量都大幅增加。2015年年底,河南、新疆和甘肃3个省区的资源税收入占地方一般性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20%、2.00%和2.26%,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达1.73%、3.09%和3.17%。同期,浙江、江苏和广东3省的资源税收入均明显增长缓慢,占地方一般性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23%、0.33%和0.18%,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也分别仅为0.28%、0.40%和0.22%。 B11 可以预见,资源税改革必将对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产生实质性影响。

3.资源税改革将助力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伴随东部发达地区进入信息化社会和国家整体进入工业化时代,平衡地区间财政能力、实现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时机已经成熟。随着资源价格提高和税率调整,资源税收入将成为资源富集地区的一项主要财政收入来源,这将会改变中西部地区严重依赖转移支付来提供地方公共服务的窘境。从某种程度上说,资源富集地区资源税收入增加的过程,也是实现东部发达地区反哺中西部欠发达资源富集地区的过程,至少是对资源利益东输的一种矫正。从价定率征收和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的资源税制改革,能够有力推动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资源税管道可以有效平衡全国各地区的财政能力,明显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的差距,从而为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发挥积极效应。

四、深化资源税改革的制约因素

2016年改革后的资源税已具备提升资源富集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的潜力。但是,通过深化资源税制改革,实现大幅度增加资源税收入,有效提高资源税在资源富集地区财政收入中比重的目标,还面临诸多因素的制约。

1.资源税功能定位的紊乱

资源税从诞生到现在,被赋予了包括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工业化等多重功能。在税制改革实践中,人们常把资源税解释为国家的权益金,即国家基于资源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收益,更有甚者将其作用和环境保护税的功能混为一谈。资源税功能定位混乱,影响对资源税提升资源富集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判断。厘清资源税的功能与定位,是深化资源税改革必须首先解决的认识问题。

2.资源税地方化的理论困局

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意味着,把资源税作为一个地方主体税种,使之成为资源富集地区的主要税收收入来源,在理论上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宪法约束下的资源税,理论上讲是共享税而非地方税,现行资源税制将海洋资源税收入划归中央,陆地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地方,正是为了在共享税的名义下将陆地资源税作为实际意义上的地方税,但名实不符依然是陆地资源税地方化的理论困局。在宪法约束条件下,通过理论创新,如何将资源税培育成一个名副其实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以提升资源富集地区公共服务能力,是深化资源税制改革必须突破的理论困局。

3.地区资源禀赋差异与均等化目标的冲突

我国大陆范围内自然资源的区域分布很不均衡,地区间资源禀赋差异巨大,Y源禀赋约束条件下的资源税制改革有可能造成新的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不平衡,从而拉大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在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如何在信息化转型的制度变迁中拓展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是深化资源税制改革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4.骤增资源税收入受到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制约

第一,来自经济周期的制约。增加资源税收入,提高其在资源富集地区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前提,但受制于经济周期因素,短期内大幅度增加资源税收入尚不现实。自2011年以来,我国GDP增速已经由2010年的10.3%下降到2016年的6.7%,2017年GDP增速目标为6.5%左右,再加上全球经济恢复乏力,我国经济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经济面临严峻的下行压力。鉴于原材料等资源型产品对微观经济实体的经营影响很大,资源税收入的骤然增加必然会加大下游产业的经营成本,大幅度提高资源税税负注定不能一蹴而就。

第二,来自经济转型节奏的制约。从平衡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的视角看,资源税是以节约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名义来实现税收收入的增加,资源税税负的增加要受到经济转型速度的制约。将资源消耗大、能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传统发展方式转变为资源节约、创新驱动、环境友好的新型发展方式,是一个渐进替代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资源税税负提高的速度应该踏准经济转型的节拍,过快增长的资源税税负有可能超过经济所能承受的极限,必将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实质性伤害。除此之外,全面资源税制改革的推出恰遇东部沿海地区制造业向中西部内陆地区转移,并且承接东部发达地区制造业的恰恰是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这意味着借助资源税改革从东部发达地区向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输送资源利益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第三,来自税制结构改革目标的制约。税制结构改革的目标,是逐步降低以商品税为主的间接税的比重,逐渐提高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的直接税的比重。而资源税属于可转嫁性很强的间接税,资源税收入增加的速度必须受制于税制结构的演进节奏,即资源税收入比重的提高必须伴随其他间接税比重的降低,或不影响直接税比重逐渐提高的其他税制变化。在增值税等间接税比重没有实质性降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比重没有实质性提高的情况下,增加资源税收入无疑会加剧税制结构中不合理的部分。因此,资源税收入过快增长可能会与税制结构改革的目标相冲突。

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域下的资源税理论创新与改革

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标志着理论界关于从价计征和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的资源税改革共识开始进入政策实施阶段。下一步的资源税制改革,应助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在组织公共收入、资源税地方化、扩大征税范围和提高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能力等方面获得突破。

1.厘定资源税组织公共收入的主要功能定位

按照现行资源税制度,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征收的一种特殊税收;按照功能定位,可以将资源税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这种分类的背后依据是,资源税是基于公共资源(含自然资源)的外部性和对资源本身的公共管理而征收的,组织公共收入是其内在的功能定位。现在很多学者把资源税的功能定位分散到所有权收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实际上淡化了资源税组织公共收入的主要目标。为进一步增加资源税税负、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供理论支撑,需要把组织公共收入作为资源税的主要功能。强化资源税的组织公共收入功能,需要在理论上厘清以下认识。

第一,资源税不是权利金。资源税经常被理解为国家的权利金,但权利金和资源税显然不是同一事物。权利金是指在市场规则下,资源所有者向资源占用者收取的一种所有权益补偿;资源税则更多地表现为国家以公共资源管理者的身份通过资源税制度来调节资源占有人和其他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是减少公共资源被特定群体占有对其他公民的影响。

第二,资源税不能代替环境税。资源税制度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取得公共收入,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可耗竭性、特定地理位置引发的级差收益和代际资源分配;而环境税的主要功能则是调节环境污染物的排放行为。

2.疏通资源利益向中西部“回流”的资源税管道

进一步的资源税制改革,已经不能局限于征税范围、计征方法与税率水平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激l地方政府经营资源税的积极性,使其成为资源富集地区的地方主体税种,并在这一进程中构建政府间互相激励、彼此相容的财政机制。

第一,注重理论创新以进一步明确资源税的地方税属性。可以用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委托关系来协调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制和陆地资源税地方化的冲突。委托关系下的地方政府,受中央之托对本辖区资源行使管辖权,自然就拥有了中央政府赋予的税收征管权力,资源税成为资源富集地区的一个地方主体税种就有了法理基础。

第二,将资源税培育成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的主体税种。在征税范围、计征方法与税率等改革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资源税制的着力点应转移到将资源税培育成资源富集地区的主要税种的目标上来。在兼顾中央和地方财政利益的同时,努力构建有利于平衡地区间财政能力、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的长效机制。

第三,建立资源利益向资源富集地区倾斜的保障机制。首先,应充分考虑资源开采外部成本的地方性特征,在地方政府对资源开采和交易的控制力有限且资源税收决策权受限的情况下,财税政策制定应保证资源富集地区财政能力的提升,至少能够补偿因资源开采和资源输出给地方带来的外部性成本。其次,考虑到我国资源分布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现实,资源税的分权政策需向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倾斜以实现东部地区“反哺”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的政策目标。

第四,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资源税立法权、解释权和征管权。2016年的资源税制改革已经赋予省一级人民政府较大的自由裁决权:在资源税改革中赋予地方在税目、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税政管理权;条例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其计征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建议方案等。从提高资源富集地区财政能力的角度看,这些举措在税源开发和征税深度等方面均具有积极作用。进一步的资源税制改革需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资源税立法权和解释权,同时从制度上约束地方政府,避免其在增加财政收入的激励下对资源过度开采。

3.在信息化转型中拓展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地区间资源禀赋差异有可能形成新的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差距,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资源税征税对象的不断丰富和征税范围的不断扩大。随着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先后进入信息化社会,数据信息逐渐成为继土地、石油等自然资源之后的战略生产要素,只要有可能引发“排他性”的资源垄断,就均可纳入资源税的调控范围。 B12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源租金课税制度中,除了土地(商用地、农用地、居住地等)、地下矿藏资源、油气资源、林木、水资源之外,卫星轨道、航空权、公用事业、公共交通、停车、出租车牌照、渔业拍照、银行牌照、博彩、互联网基础设施、域名注册等一系列资源逐渐被纳入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大数据等信息产品也将进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2016年的资源税改革体现了我国在整体进入工业化之后对资源和资源税制度调节范围的改革要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全面转型,市场化、信息化快速推进,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将逐步与西方发达国家趋同,即将包括信息资源在内的新的资源形式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在增加资源富集地区税收收入的同时,更好地发挥资源税平衡地区间财政能力、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的作用。

4.渐进有序地增加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税收入

我国宏观经济的基本面、经济转型和税制结构改革等,都不支持短期内资源税收入的大幅度增加。2016年进行的资源税改革,实际上并没有提高资源型企业的税费负担,目前仅仅是将原来的资源性收费转化为资源税收。这是基于我国经济现实状况作出的合理选择,也说明以提升资源富集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的资源税制改革只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是,2016年资源税改革中,比较大的幅度税率和范围较大的地方自主征税项目为未来资源税税率的提高和整体税负水平的增加预留了空间。从长远看,仍需要从计税依据和税率两个方面来提高资源税的税负,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同时,渐进有序地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差距,从而推动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六、结语

目前资源税还属于小税种,即使在资源富集地区的地方税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不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税种本身不具备做大的条件,只是我国工业化进程和这一进程中实施的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战略,需要一个降低企业资源成本、资源富集地区补贴东部工业化地区的“瘦身”资源税制。研究发现,原有资源税制正是造成资源富集地区政府守着资源没钱花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资源利益向东部工业发达地区输送过程中形成的地区间公共财政能力差距以及由此引发的公共服务差距,直接导致了人口和资本的东进,并进一步加剧了东西部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源诅咒”怪圈。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等为标志的新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需要在地方税体系框架内重建资源税,把资源税的主要功能定位于组织地方公共收入,将理顺资源价税关系作为强化市场机制、撬动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在提高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上,为实现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新的契机。目前,资源税制改革还面临诸多制约因素,资源税成为资源富集地区的主体税种必将是一个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联动过程。

注释

①范逢春:《建国以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回顾与反思: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的谷树忠等人在《中国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界定、特征与功能定位》(载《资源科学》2011年第1期)一文中,将20个省(自治区)的70个地市州盟确定为欠发达资源富集地区,其空间分布主要集中在西部和中部,不包括沿海发达地区。本文采用谷树忠等人对欠发达资源富集区概念及其范围的界定。

③R. M. Auty,The Resource Curse Thesis: Minerals in Bolivian Development, 1970-90. Singapore Journal of Tropical Geography , 1995, Vol.15, No.2, pp.95-111.

④Elissaios Papyrakis, Reyer Gerlagh. Resource Abundanc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 2007, Vol.51, No.4, pp.1011-1039.

⑤邵帅、齐中英:《西部地区的能源开发与经济增长――基于“资源诅咒”假说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8年第4期。

⑥Thorvaldur Gylfason. Natural Resources, Educ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 2001, Vol.45, No.6, pp.847-859.

⑦Ning Ding, Barry C. Field. Natural Resource Abundance and Economic Growth. Land Economics , 2005, Vol.81, No.4, pp.496-502.

⑧邓明、魏后凯:《自然资源禀赋与中国地方政府行为》,《经济学动态》2016年第1期。

⑨数据来源:2015年人均财政收支数由作者根据《2016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人口和分地区的财政收支数据计算得出;1995年的人均财政收支数由作者根据《1996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人口和分地区的财政收支数据计算得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2016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1996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年。

⑩数据来源:资源税收入数据来源于《2012中国统计年鉴》,其他比重数据由作者根据《2012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得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2012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年。

第9篇

关键词碳税;罗尔斯主义;绿色悖论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3)06-0016-05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6003

当今的经济是主要以化石燃料为能源的经济,这一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环境遭到不可避免的污染。这是资源被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典型的负外部性。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现行的路径主要有污染费、污染税、污染权总量控制和交易、行政管控,等等,其中污染税以及污染权总量控制和交易是被讨论最多的。污染税和污染权交易被认为分别是处理外部性问题的庇古路径和科斯路径。到底哪一种路径更有效? 此问题一直处于争论之中。所谓碳税是污染税的一种。它是针对于CO2排放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其目的是减少人类活动向大气中的CO2排放,以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其征收的对象可以是化石燃料的生产者也可以是消费者。在现实世界里,北欧国家早有近20年的开征碳税的实践。

在讨论了多年以后,中国政府也拟将在近年内开征碳税。但至于更确切地何时开征以及如何动态的调整碳税,学术界和政策界还在讨论之中。现在,最为担心的事情是若开征碳税,势必将放缓经济发展速度,民众和企业界的承受能力也可质疑,整个经济的产业结构也将发生重大变化,所以这些因素都应使我们慎重对待碳税的开征问题。

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开征碳税的先决条件是什么?在经济发展的什么阶段起征碳税更好,其效力更强?如何动态地调整碳税?

1模型建立

开征碳税是调整人们在可耗竭资源利用过程中带来的负外部性的一种手段。因此,如何开征和调整碳税的问题,最终可归结为可耗竭资源的最优利用问题。而关于可耗竭资源利用问题,在现代资源环境经济学中,在早期的DHSS模型中,人的效用只依赖于消费,而在后来的理论发展中[1-7],人的效用函数中除了消费还有环境质量。正是在后来的这类文章中才讨论了资源利用过程中所导致的环境问题。

1.1可耗竭资源利用的三准则

我们注意到,在经典的DHSS模型中所讨论过的社会计划者的目标有三种形式,可称为可耗竭资源利用的三准则,分别是Ramsey准则,Solow准则和Rawls准则。

所谓Ramsey准则,指的是经济发展的目标应是整个人类各代人的福祉的折现值的总和的最大化[3]。所谓Solow准则,指的是为使得各代人的福祉皆不低于某一个特定水平,应以尽可能少的自然资源来达到这一福祉水平,更确切地,其所需的自然资源应达到最小化[8]。

所谓Rawls准则最初的思想是用来刻画一代人之内财富分配的原则,认为财富的分配应当实现众人之中境遇最差者的福祉的最大化[4]。Rawls准则也被称为最大最小准则,也被称为罗尔斯主义(Rawlsianism)。而Solow是首次把罗尔斯主义运用到人类代际的比较上,认为经济发展的目标是要实现各代人之中境遇最差的一代人的福祉的最大化。

Solow准则本来是为了解决最大最小问题而提出的一个间接路径而已,但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意义,也可以当作一个直接的准则来研究。由于在Solow准则中,各代人的福祉不被折现,相应的优化问题对应的是一个保守的Hamilton系统,于其中成立能量守恒定律,因此,Solow准则中蕴含着一种经济守恒定律。

事实上,在Rawls准则和Solow准则之下的两个社会计划者问题是对偶问题,因此,由它们导出的经济发展路径应当是一致的。

1.2扩展的DHSS模型

现在,正如Stollery[7],我们来建立考虑了环境质量的扩展了的DHSS模型。更确切地,我们将在上述三种准则之下来建模。

张博等:开征碳税的条件及碳税的动态调整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年第6期

考虑一个以某可耗竭资源为支撑的封闭的经济体,其中K,S,M,C,R分别为人造资本累积量,自然资本储量,污染累积量,消费速度,自然资源开采速度,而u(C,M)为人的效用函数,满足uC>0,uM0,FR>0。

在这三种准则之下的社会计划者问题分别为:

其中ρ>0为任意选定的折现率,而u为可选的常变量,而K0>0,S0>0,M0>0,β>0为常数。

在社会计划者看来,无论是遵循Ramsey准则,还是Solow准则,还是罗尔斯主义,社会最优的资源价格运行的规律都是一样的,都要遵循社会Hotelling rule。 只是,在Rawls准则和Solow准则之下,还成立Hartwick rule, 即要求整个经济的总的净投资为0,这样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使得各代人的福祉水平保持恒定。而在Ramsey准则之下,(若不考虑技术进步),常常看到的情形是,不同代的人的福祉水平是每况愈下,虽然人类总福祉是被最大化了,这主要是由于后代人的福祉被折现了所致,而在Rawls准则和Solow准则之下,后代人的福祉没有被折现。关于对Hartwick rule的详细讨论,不在本文考虑的范围之内。

2主要结果

在本文中,我们只考虑具有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经济体,而且所涉税种仅为碳税,不考虑其他税种。

2.1开征碳税的条件

现在,令

这里的ε表示的正是化石燃料的利用给大气污染的贡献强度β和消费对环境质量的替代率-uM/uC的乘积,也可以理解为化石燃料的使用为经济所带来的边际损失,是人类利用化石燃料所带来的负外部性的表现。而这个替代率可以粗略地说成是少一吨CO2排放能顶多少消费品。

D(t)=∫[DD(]t[]0[DD)]π(s)ε(s)ds

为t时刻之前的碳排放所造成的总损失现值。

由最优控制的标准方法,不难得到:在Ramsey准则,Solow准则和罗尔斯主义之下,皆成立社会Hotelling rule

F·K=FKFR-ε

在无碳税情形下,当宏观经济处于均衡时,一定成立

p=FR,r=FK

其中p,r分别为自然资源的市场价格和金融市场上的利率(人造资本的价格),它们都是随时间变化的。因此,成立

p·=pr-ε

这是社会最优的资源价格的运行方式。 但是,如果单纯靠市场的力量,资源价格的波动模式将不会是沿着这一社会最优的路径,而是

p·=pr

这是市场忽略资源利用的负外部性所致,是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之一。在这情形下,政府作为社会计划者,需要采取适当措施来矫正市场的力量,其中主要的路径之一就是通过一类庇古税来矫正,即一种碳税。但是,这里应当采取动态调整的碳税,才能恰当地矫正市场的力量,使资源价格沿着社会最优的路径运动。

我们分两种情形来讨论:政府对资源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开征碳税。

(1)对资源品生产者开征碳税。假定政府对资源品的生产者开征碳税,并记对单位资源品所征碳税为τ. 那么, 资源品的税后价格为κ=p-τ,而所谓单位碳排放的税率应为τ/β。

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由于每个资源拥有者都是资源价格的接受者,而且其目标就是要寻求最优的资源开采路径以最大化自己的总收益,那么,再由最优控制的标准方法亦容易得到:若政府向资源品生产者开征了碳税τ, 则资源的税后价格κ=p-τ的运动满足市场Hotelling rule

由于在具有完全竞争市场的经济中且碳税仅对资源品的生产者开征的情形下,(1)总是成立的,因此,要使得资源价格p满足社会Hotelling rule (2), 就只需且必须制定碳税τ使得其沿着(3)运行,即碳税τ亦满足社会Hotelling rule。

(2)对资源品的消费者开征碳税。如果政府是对资源品的消费者开征碳税(在我国2010年由发改委等部门出台的“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专题报告中,碳税是向资源品的消费方开征的),且仍记单位资源品的碳税为,那么,当宏观经济处于均衡时,有

显然,在(5)成立的情形下,(4)成立当且仅当(3)成立。

由于在具有完全竞争市场的经济中且碳税仅对资源品的消费者开征的情形下,(5)总是成立的,因此,要使得资源价格p满足社会Hotelling rule (4), 就只需且必须制定碳税τ使得其沿着(3)运行,即碳税τ亦满足社会Hotelling rule。

至此,综合上述两种情形,我们看到,无论是对资源品的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开征碳税,最优碳税的运行规律皆应遵循(3)。

容易看出,(3)的解为

τ=[SX(]τ0-D[]π[SX)],(6)

其中τ0为碳税的初值。在这一单税种的模型中,没有不同税种之间的平衡问题,也没有其他手段来补充,那么,负的碳税是不可想象的。污染还能得到补贴,是在鼓励污染,显然不是社会最优的。

那么,政府在什么条件之下才能制定出非负的碳税呢?事实上,由(6),立刻即可以得到以下结果。

[定理1]政府能够制定出非负的碳税τ≥0,当且仅当

∫∞[]0π(t)ε(t)dt

即碳排放所带来的总损失现值是有限的。

这里的(7)就是开征碳税的条件。若(7)不成立,即若人们认为碳排放将带来的总损失是无限大,则政府将无法制定出非负的碳税。因此,仅仅依靠碳税这一路径来调整人的行为以达到减排的效果是不可取的,换句话说,庇古路径是行不通的。而由于(3)中涉及到人们的效用函数,涉及到人们对环境质量的关注程度,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情况会发生变化的。一般来说,人们会越来越关注环境质量。在经济发展初期,人们最首要的是先填饱肚子,至于环境并不太在意,因此,(7)是可能成立的。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即使客观上环境质量本身也已经提高了,但在人们的感觉上,(7)还是有可能不再成立的。这是源于人们的趣味的时间不相容性(Time inconsistency)。因此,我们认为,开征碳税对于保护环境的作用而言,在经济发展的早期开征比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再开征,效果要好的多。换句话说,碳税应当尽早开征,越晚开征,其效力越微弱。

就今日之中国,在欠发达的西部开征要比在发达的东部开征,效果要强。更确切地说,在东部,仅仅开征碳税是效果欠佳的,必须同时考虑科斯路径的运用。而在西部,仅仅开征碳税,就可以达到良好的效果。由于庇古路径和科斯路径都需要消费社会成本,因此,在尽可能少地消费社会成本的前提下来达到保护环境的效果,那么,这两种路径的运用(或单独运用或联合运用)就成了一个问题。我们这里给出了一个粗略的启示:在欠发达地区,仅仅开征碳税,其效力是较好的;而在发达地区,必须同时采用这两种路径。

2.2碳税的动态调整

下面我们给出具体的碳税的制定方法。

对于由(8)确定的碳税,它有两个主要性质。

(1)碳税是逐年增长的,但其增长率小于金融市场利率,更强地,其现值是单调下降趋于0的;(这一性质由πτ=τ0-D0即可看出)

(2)税率是单调下降趋于0的。 若碳税是对资源品生产者开征,(这里我们假设p0>τ0,因为否则我们认为碳税过于严厉,事实上无法实施),则税率为

[SX(]τ[]p[SX)]=[SX(]τ0-D[]p0-D[SX)];

而若碳税是对资源品消费者开征,则税率为

[SX(]τ[]p[SX)]=[SX(]τ0-D[]p0[SX)]。

在这两种情形下,税率随时间的增加皆单调下降趋于0。

至于p0究竟取何值的问题,在我们讨论过的三种准则之下,再加上全社会的资源品的供需平衡,就可以看到,p0的取值要取决于经济中的自然资源储量。

关于碳税的动态调整,我们可参照(8)。这里主要涉及到三个因素:折现因子(可参考金融市场上的利率来确定);排放系数β(可采用科学方法来测定);消费对环境质量的替代率(可定期采用CVM(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向大众问卷来得到),而其中最困难的就是这个替代率的确定。

替代率某种意义上说,表示的是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程度或者对环境污染的容忍度。事实上,这一要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是会越来越高的,从前可以容忍的,现在已经无法再容忍了。这实际上反应了人们的偏好的时间不相容性,即人们的偏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程度可采用CVM方法定期地向公众问卷来确定,而不是社会计划者在设计之初就确定了的。

由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逐年上升,那么,这个替代率也逐年上升,因此,碳税也逐年上升。因此,如果要在一国的不同地区同时开征碳税,那么,在发达地区就应当比在欠发达地区的碳税制定的要高,统一碳税税制是不可取的,是会导致社会福祉降低的。

只要按照上述想法来制定碳税,那么,因为税率严格单调下降并趋向于0,因此,碳税在资源拥有者的收益中的比重将越来越低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完全没有必要担心什么而故意加快资源的开采。 因此,Sinn所担心的所谓绿色悖论是不会出现的[5]。

3总结

本文讨论了开征碳税的准则、条件以及动态调整路径。分别讨论了三种准则:Ramsey准则,Solow准则和Rawls准则,并指出在这三种准则之下,资源价格运行遵循相同的规律。而仅靠市场的力量,资源价格运行将偏离社会最优路径。这正是人们使用化石燃料而带来的负外部性——环境污染所致。为调整人们的行为,开征碳税是手段之一。但能够切实实施碳税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人们预计的未来碳排放的总损失是有限而非无穷大。而人们的这一认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是会发生变化的。一般而言,在经济发展初期,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较低,而进入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时期之后,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就会提高,进而使得原来的条件不再满足,进而使得仅仅靠开征碳税,其对人们行为的调整的效力就弱化而变得不足了。

本文还证明了最优碳税应满足的社会Hotelling rule,并给出了切实地动态调整碳税的方法。 此外,本文指出开征碳税不会导致自然资源的过早开采反而诱导出更严重的环境污染,从而说明Sin的所谓绿色悖论是不成立的。

具体建议有以下几点:

(1)开征碳税越早越好,其效力越强,因此,中国宜尽快开征碳税,不再等待;

(2)在中国可分区域分别开征不同税率的碳税,发达地区较高,欠发达地区较低;

(3)在欠发达西部地区可仅开征碳税,而在发达的东部地区,要开征碳税与碳交易同时并举;

(4)在任何地域,都要定期采用CVM向民众问卷,以掌握民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和对污染的承受能力,进而相应地对碳税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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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ordhaus W D, Boyer J. Warming the World: Economic Models of Global Warming [M]. Cambridge: MIT Press, 2000.

[3]Ramsey F. A Mathematical Theory of Savings [J]. Economic Journal, 1928, 38:152, 543-559.

[4]Rawls J. A Theory of Justice [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1971.

[5]Sinn HansWerner. Public Policies against Global Warming: A Supply Side Approach [J]. 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 2008,15: 360-394.

[6]Sato R, Kim Y. Hartwicks Rule and Economic Conservation Laws [J]. Journal of Economic Dynamics and Control, 2002, 26: 437-449.

[7]Stollery K R. Constant Utility Paths and Irreversible Global Warming [J].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8, 31(3): 730-742.

第10篇

[关键词]铸币税;最优化

[中图分类号]F8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2-0157-02

一、铸币税的内涵

理论文献中,铸币税常被定义为政府从货币创造中获得的收入,这实际上是从实际资源的观点出发定义铸币税,此类定义叫货币性铸币税。然而实证中,学者基于金融资源的观点对铸币税进行定义,认为其是私人部门因持有货币而遭受的机会成本损失,此类定义叫机会成本铸币税。

Drazen(1985)提出铸币税的三种基本定义:一是定义铸币税是通货膨胀税的同意词;二是私人部门持有货币而不是生息资产的机会成本,也将这种定义作为广义上的铸币税;三是与货币创造相关的总收入。容易看出Daren第一、第三种铸币税的定义都是从其铸币税实际资源角度进行的,而第二种定义则更倾向于体现铸币税的机会成本特性。

其他从实际资源角度定义铸币税的还有Martin Klein & Manfred J.M Neumann(1990)进一步提出的货币铸币税的概念,

实际上该变量度量的是政府在创造货币中所获得的那部分收益。但他们认为在以下两个条件下,货币性铸币税作为货币创造而获得的收益的度量才是准确的,一是政府的信用是货币创造的惟一途径;二是实际利率与货币增长率相等。Obstfeld & Rogoff(1996)定义了铸币税和通货膨胀税,认为铸币税表示一国政府通过新发行货币去购买商品和非货币性资产而获取的实际收益,通货膨胀通过影响实际货币余额而使现金持有者所遭受的总资本损失。

王硕(2007)认为铸币税应该泛指政府从货币发行中获得的收益,包括:1.中央银行所获得并上交中央财政的利润(创造货币过程中开展的资产负债业务利息差减费用);2.中央银行在基础货币创造过程中,通过购买国债向中央财政提供的资金;3.财政直接发行通货所获得的收益。张明艳,江航翔(2003)认为,从狭义上讲,由于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发行货币,铸币税仅仅指中央银行所获得并上交中央财政的利润,亦即中央银行基础货币创造过程中资产负债运作的利息差减和费用支出,这里的费用包含货币发行费和中央银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开支的业务及管理费用。

不论是从实际资源的角度进行定义“货币创造收入”还是从金融资源角度定义“持币机会成本”都涉及到具体货币层次的问题——对于究竟指的是哪个层次的货币,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也有研究认为铸币税是通货膨胀税的同义词,其原因在于:理论分析中一般将铸币税当作是导致通货膨胀、特别是恶性通货膨胀的主要根源,但事实上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Blanchard & Fisher(1989))。Romer(1996)提出在稳定状态下,真实的铸币税等于货币存量的增长速度与真实货币需求的乘积,而通货膨胀税是作为通胀的结果使货币持有者遭受的损失。除此之外,Ari Aisen & Francisco José Veiga(2008)研究表明政治不稳定性越大,越容易导致较高的铸币税。

二、最优铸币税问题

假定铸币税的两类定义途径是等价的,这实际上暗含政府创造货币的收入和私人部门的持币机会成本是相等的。这个假设已被诸多学者认同。将货币创造收入看成是货币融资手段,而私人部门持币机会成本相当于居民因为持币而被政府征收的税收。二者等价即“对于税收系统不甚发达或者财政赤字率居高不下的国家而言利用铸币税来融资是一条合适的途径”Dornbush(1988)。另外Grilli(1998)提出了一个模型证明税率和货币融资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正是铸币税具有这种为财政赤字融资的功能性质,导致铸币税对货币政策可能产生影响。

如上所述,铸币税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源于铸币税收入可以成为政府筹资的一个重要来源(Dornbusch(1988),Drazen(1989) & Grilli(1989)),从而考虑这种收入可能会影响到货币当局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

Eduard Hochreiter,Riccardo Rovelli & Georg Winc-kler(1996)考察了捷克、匈牙利、罗马尼亚的中央银行铸币税占GDP的比重,发现该比重相当高,由此得出了中央银行一定程度上依赖铸币税融资的结论。

Haslog(1998)的研究结果表明一国货币增长速度与其对货币创造收入的依赖程度存在正向的关系,依赖程度越高,货币政策操作考虑铸币税就多一些。

既然铸币税收入构成政府收入的一部分,且这部分收入对货币政策有影响,那么政府究竟怎样从货币创造中获取铸币税收入,或者在从货币创造中获取收入的过程中,政府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已有文献中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两类方法入手:第一从最优税收理论出发;第二从铸币税最大化理论出发。

1.从最优税收理论出发的最优铸币税

最优税收理论考虑的情况:不造成扭曲的税收不存在,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假定政府的最优行为是使得所有税收工具带来的边际扭曲成本相等。Bailey(1956)将这一理论运用于最优通胀率定理,并指出一个最优的税收政策应该通过传统税收和铸币税征得收入。Barro(1979)在他著名的税收平滑模型中提出动态最优的税收要求政府平衡各时期为增加收入而产生的边际扭曲成本。然而在Barro的模型中,在政府获取收入的过程中货币政策是不变的。

Mankiw(1987)结合Bailey和Barro的研究提出,如果财政和货币政策都被用于为政府支出融资,那么税率和通胀率应该是正相关的。政府传统税收不可避免地会扭曲经济,同样的高铸币税的获得可能会带来严重的通货膨胀,政府的选择就是应该合理安排这两种税收以使得社会福利损失最小化。Mankiw称这个理论为最优铸币税理论。该理论在美国的通胀和税收数据中得到了实证检验(Poterba & Rotemberg(1990))。Campillo & Miron(1996)通过对62个国家的数据检验也支持了这一理论。

在Mankiw(1987)研究的基础上,Robert A.Amano (1998)对1953—1993年间加拿大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支持最优铸币税理论。Richard T.Froyen & Roger N.Wand(1995)对美国的货币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却发现基础货币与税率增长不是正相关的。从而得出了美国政府的铸币税政策并不是从最小化各种税收造成的福利成本出发的结论。

2.从铸币税最大化理论出发的最优铸币税

最大化铸币税理论实际上是一种从“最大化铸币税”入手寻找最优通货膨胀率的理论。由于通货膨胀对经济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温和的通胀率能够刺激产出,增加消费,提高政府税收,另一方面通货膨胀也存在降低储蓄,扭曲财富分配,严重的通胀甚至会引起货币替代,经济动荡等。所以国内外学者就平衡通胀率的正负效应,选取最优通胀率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大化铸币税就是其中的一种。

铸币税最大化理论源于这样一个共识:政府为财政赤字融资而提高铸币税的需求往往导致了高通胀的发生。(Cagan(1956),Sargent(1982),Dornbush,Fischer(1986),Van Wijinbergen (1989),Buiter(1990),Easterly & Schmidt-Heddel(1994))。由于特定的货币需求函数的选择,稳态铸币税与通胀率的关系可能呈现出一条“丘陵”状的拉弗曲线关系。铸币税随着通胀率升高先增加,然后通胀率增加到某一特定点以后,随着通胀率继续上升铸币税开始下降。这一特定通胀率被称为最大化铸币税通胀率。

对于铸币税和通胀率之间的拉弗曲线关系的解释,Cagan(1956)认为,如果存在资源闲置情况,货币扩张不会或部分转化为价格上涨,政府发行货币速度快于工资和价格调整速度,实际货币存量增加,铸币税税基增加,铸币税收入也随之增加,对应拉弗曲线的上升阶段。随着持续的货币扩张,充分刺激社会总需求,资源达到(或超过)充分利用状态,此时货币扩张将全部转化为价格上涨,公众通过工资指数化,避免高通胀引起的损失,导致通货膨胀率持续上升,并达到较高水平,此时政府发行货币的速度慢于工资和价格的调整速度,实际货币存量减少,铸币税收入也减少,对应拉弗曲线的下降阶段。

经济中的高通胀率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经济学家从最大化铸币税的角度解释认为,首先,经济可能出于高通胀,但是仍然位于拉弗曲线的左边。这种情况下,高通胀可以认为是政府追求高铸币税的结果;其次,通胀率可能错误地落在了拉弗曲线的右边。如果通胀率比最大化铸币税通胀率要高,而且相对稳定,可以解释为政府偏好相对高通胀率均衡。后一种情况可能是由于缺乏通“名义锚”(Bruno & Fischer(1990))或者是由于Barro-Gordon(1983)效应导致货币当局无法维持政策的公信力(Kiguel & Liviatan(1991)),或者由于政府的补贴率足够高,以至于政府不得不背离稳定性政策,以短期的成本换取长期的收益。

3.两类最优铸币税的比较

从最优税收理论出发与从铸币税最大化理论出发的最优铸币税理论都是研究政府如何从货币创造中获取铸币税收入,或者说在从货币创造中获取收入的过程中,什么样的铸币税水平是最优的。

从最优税收理论出发与从铸币税最大化理论出发都导出了最优铸币税问题,不过两类方法对“最优”的定义不尽相同。从最优税收理论出发的最优铸币税理论认为由于传统税收和铸币税都不可避免地有扭曲经济的负面效应,政府应该合理安排两类税收,使得社会福利成本最小化,而社会福利成本最小化的铸币税就是最优铸币税。而从最大化铸币税理论出发的最优铸币税理论,则只考虑最大化一类特定的收入。比如说货币创造的收入,并且将这种最大化铸币税作为最优铸币税。两种方法下得到的最优铸币税往往是不一样的。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油气资源税;资源地;影响;对策

一、我国油气资源税调整的背景

我国征收资源税可以追溯到1984年,当时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这三种产品征收,采取从量计征的方式。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从量计征的油气资源税出现了很多弊端,这些问题已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改革。2010年油气资源税改革首先在新疆试点,并且在新疆试点一年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2010年12月中央把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2011年9月21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后的资源税条例,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原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价定率计征的办法,调整原油等资源税税率。其中,自11月1日起,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率按销售额的5%-10%征收。

二、油气资源税调整有利于资源地的可持续发展

油气资源税的改革对资源地来讲可谓是好处多多,我国的油气资源地大体来讲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以我国新疆自治区为例,新疆是我国名副其实的资源大省,从量计征的油气资源税并没有给新疆带来繁荣兴旺,反而面对的却是因资源开采出现的沙漠、干旱、地下水位下降、生态环境极其脆弱。2010年国家把新疆作为油气资源税调整的试点地区,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方式且从价计征额为5%,油气资源税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调整之后的油气资源税有利于新疆的可持续发展。

(一)油气资源地的经济、环境及社会问题突出

油气资源税在统筹区域间财政能力上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理应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从量计征的资源税情况是,地方财政的资源税收入非常低。企业把开采出来的石油和天然气源源不断的运送到资源贫乏的东部,资源的收益大都通过价格机制传导给了东部地区,使得东部省市得到迅猛发展,而新疆始终处于落后状态。

新疆虽然资源蕴藏丰富,但生态环境极其脆弱,是全国荒漠化最严重和森林覆盖率最低的省区,在新疆166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上,只有7万多平方公里的绿洲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4.25%,而荒漠化面积却占全区总面积的45%,占全国沙漠总面积的60%。

油气资源税改革之前,新疆的社会矛盾突出地表现在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就业困难两个方面。新疆不仅和东部省市相比发展落后,就连南北疆地区发展也极不平衡,南北疆经济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北高南低、北强南弱”的基本态势。

(二)油气资源税调整可促进资源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1.可持续增加资源地政府的财政收入

油气资源税改革让地方政府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资源税属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将大幅增加新疆地方财政收入。按资源税率5%,原油价格80美元/桶,石油特别收益金归中央,资源税归地方来计算。与从量计征的方式相比,从价计征可增加税额6-7倍,地方财税收入将进一步提高。如表1反映出了新疆在实施资源税改革之后的3个月政府的财政收入。

增加地方财力的效应已初步显现从图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的三个月收入增幅比较均衡稳定,每个月相比2009年都有大幅增加。平均每月征收3.54亿元,平均同比增长458.19%,平均增收2.90亿元。

2.有利于油气资源的可持续开采和利用

从新疆试点来看,油气资源税改革提高了企业和单位资源的利用效率,延缓资源枯竭的速度,实现资源使用的公平,这不仅可以降低了我国对石油的依赖,而且还能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有一个保护的作用。从价计征后,我国的石油将实行限制性开采,产量缓慢下行。有效地杜绝石油开采过程中的浪费现象,真正起到“节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提供长久的动力支持。并能因新疆的资源优势给区域带来更丰实的经济效益和产业升级。

三、如何利用财政收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修复资源地的生态环境

新疆油气资源税试点给当地政府带来了大量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应利用这笔财政收入增加对在石油石化行业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公共服务成本增加提供相应的资金投入。修复因资源税改革之前石油开采企业造成的环境破坏、生态脆弱等问题。

(二)建立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油气资源税改革后应尽快建立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筹集更多的环保资金。我国应对新建或正在开采的油田,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建议对经营性企业和个人必须在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才能取得采油许可,保证金应根据每年生态损害需要治理的成本加以征收,并能满足治理所需全部费用。若开采企业未能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

(三)促进新疆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油气资源税上调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不仅可以利用这笔收入修复因资源开采而被破坏环境,还可以利用这笔收入促进新疆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可持续发展,在经济方面,新疆地区最突出的经济问题即是南北疆发展不平衡。加大对南疆的投资力度,大力改善南疆的交通条件,使南疆的棉花、粮食、果蔬等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在社会方面,首先是解决新疆社保问题。新增加的财政收入和财政转移支付也应更多地向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各项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倾斜,向农牧区、南疆三地州和边远地区倾斜。其次是解决新疆地区百姓就业问题。当前新疆要重点解决好大学生的就业。在文化教育方面,着重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文化教育水平,特别是对经济发展落后的南疆,改善南疆教育文化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的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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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涛.解决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思路[J].新疆社科论坛,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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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林海.促进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几点建议[J].中国税务,2011(03).

第12篇

(1)保障财政性教育投入增长的资金安排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重视教育投入问题,我国的财政教育投入逐年加大。在2006年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加大教育投入,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达到4%。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从2008年和2009年来看,我国财政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已连续两年达到了3%的水平,公共教育服务的水平逐渐提高,教育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目前教育财政的投入总量与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距4%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应该看到,为了保障公共教育支出,我国政府在每年教育财政预算安排中,一些与教育有关的税费收入直接负担了财政的教育支出成本,如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教育费费附加等。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教育税体系,教育类税收综合机制也没有形成,所以税收保障公共教育财政资源的作用亟待挖掘。而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财产税一直是国家公共教育财政的主要来源,大约75%的财产税被指定运用于教育。此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各国教育类税收的普遍做法,如教育所使用的土地、建筑的税收减免部分,成为公共教育投入的有效补充。世界银行还在《教育部门援助战略》(WorldBankSupportforEducation)别强调:“公共财政是教育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教育投入、教育收费、税收以及资金使用效率都与学校的管理和融资密切相关”,这充分体现了教育类税收对于公共财政资源的重要性。我们试图从教育的直接税、税式支出及税收管理三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教育财政的税源基础及其机制,提供有利于缓解全社会教育经费需求压力的财政收入方案,保障财政性教育投入的增长。

(2)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体制的需要。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了财政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和任务。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都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放在重要位置。公共教育是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我国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享受基本受教育的权利。而包括税收在内的财政职能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和加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和政策手段,在推进公共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责无旁贷,也大有可为。虽然于凌云、安体富等强调转移支付机制是公共教育均等化的重要体制保障,但丁元竹指出税收均等化、财政需求均等化等内容同样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需要对我国将建设何种财政能力均等化体制进行研究,要从完善财政体制的角度加以认识。可见,建立有助于公共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税收体制机制,对于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体制有着积极作用。

(3)完善教育财政学理论的需要。目前,教育财政学已经融合了财政学和教育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并成为公共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廖楚晖在《教育财政学》的研究展望中,提出可以进一步从政府教育支出成本分析的角度,对教育财政的税收分担问题进行研究。应该指出,不同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尽相同,造成了教育类税收理论研究的背景也不一样,如联邦制的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承担的教育财政责任大,与教育税收理论研究一般是在州和地方政府层次上进行;而不同国情的国家,其受教育人口、人均受教育水平及公共教育需求等千差万别,财政教育负担也各有差异,教育税收理论研究的复杂程度也不相同。而其中与教育相关的税收机制研究更少,也不成体系。因此以我国的教育税收机制为研究对象,将其融入到完善公共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研究之中,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在国内外教育财政学研究领域中具有学术创新和推广价值。

2国内外研究现状

通过“educaition”、“tax”或“taxreform”等关键词在中英文图书数据库(包括《PublicEconomicReview》、《EconomicsofEducationReview》及《JournalofDevelopmentEconomics》等重要国外刊物)、世界银行网站(worldbank)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网站进行文献查阅,我们发现:第一,近年关于教育税收理论研究的文献很少,只有早期少数文献针对教育、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研究;目前主要从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单一税种的角度,来研究一国教育财政经费来源的问题;第二,运用教育类税收数据进行教育财政的实证研究实为罕见。

2.1国内外理论研究

2.1.1国外理论研究

国外早期相关研究与增长理论相关,如GerhardGlomm运用理论推导解释了税收、教育支出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认为税收和教育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大,而学习时间对税收的变化反应迟钝。此外,较早的文献还对税收优惠与教育投入进行了分析,如Auten,et.al.提出采取相关的教育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个人和团体捐资助学,拓宽教育资金来源,从而增加对教育的投入。而近年来的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针对单一的税种或政策对于教育筹资的影响。关于工资税与政府教育支出,Strauss、PanuPoutvaara等研究认为,受教育者应该向资助他们教育的地区缴纳工资税,这样可以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这些税收又可以转移作为政府教育支出的来源,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财产税与公共教育提供,HilberandMayer、Wallis的研究指出,美国早期的财产税主要用于地方道路建设和学校筹资。地方纳税人之所以愿意支持财产税,是他们拥有的财产价值随着本地区公共服务(包括教育)的改善而提高,这就为征收财产税筹集教育资金提供了可能。关于累进税与民办教育筹资,EwijkandTang指出,政府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办教育的决定,因此政府应该采取较高的教育补贴和累进税政策,增加财政收入,相应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的部分,支持教育的发展。

2.1.2国内理论研究

国内也针对单一的税种或政策对于教育筹资的影响进行了理论研究。关于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吕道明等、席卫群和宫肖愿认为要拓宽税收筹集教育经费的主渠道,我国应该在选择合理税基的前提下,参照国外设立教育专门税,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以达到解决现阶段地方教育经费的短缺,提供更优质教育的目的,满足学生和市场的需求,更好地体现“投资-收益”的原则。关于税收优惠与教育筹资,廖楚晖则专门针对高校后勤问题,提出了持续对该领域进行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一些思路;关于建立单独教育税体系的构想,张伦俊等对建立我国教育税制体系提出了一些构想:一是教育类税收的税基只能对流转额征税,才是最合适的选择。二是教育类税收的课税依据是商品的销售收入额与劳务的经营收入额之和。三是关于教育的税种归属,宜将教育税划作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划归地方财政的教育税收入用于对地方教育,包括义务教育、中等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投入。关于财产税与教育筹资,郑磊等以美国为例,对以财产税筹集教育财政资金的模式进行了比较和借鉴,发现以财产税为教育筹资,可以部分缓解中国基层政府财力不足的窘境,具有一定的效率优势。

2.2国内外实证研究

2.2.1国外实证研究

国外与教育税收有关的实证研究不多,上个世纪80年代末,关于财产税与教育筹资的研究,如Herber研究了美国以财产税作为中小学教育资金来源的筹资模式,他指出之所以选择用财产税为中小学教育筹资,主要是因为财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一项稳定且大宗的收入来源,这种制度安排保证了地方政府有足够且稳定的税源,从而有足够的收入用于教育财政支出。关于差别税收政策与教育选择,BoothandColes运用美国和瑞典的样本,分析认为对劳动力市场收益征税但是对家庭生产不征税这种不对称待遇会影响教育选择和劳动力供给,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影响劳动力供给的性别差别进而造成全国范围内教育总量的差别,强调了税收对教育财政支出和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影响。关于税收减免对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效应研究,LoebandSocias对美国教育基金的税收减免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在联邦制国家,一般容易忽视了中央政府在教育财政方面的主导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区间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现象。因此应该充分重视中央政府在教育财政方面的作用,中央政府应该通过税收优惠的政策机制,促进地区间教育资源的均衡。

2.2.2国内相关实证研究

国内关于教育税收的实证研究少量见于教育税收优惠和教育财政成本核算的文献之中。关于教育税收优惠与教育筹资,王法忠通过数据,分析了我国目前在教育方面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出其存在对教育机构的优惠多、对受教育者的优惠少,对财政拨款学校优惠多、对民办学校优惠少,对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弊多利少等问题,提出要以增加财政资金的方式支持教育事业改革,规范现行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教育财政成本核算中的税收探讨,廖楚晖等分别从我国教育财政成本分担角度以及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角度,将教育资助主体分为政府资助、个人资助和社会资助三类,来核算税收在教育财政中的份额。

2.3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国内外已有的文献从教育税收的必要性、经济理论意义以及经验借鉴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总体而言,实证分析分析很少,实证研究仅能就某类教育税收制度安排进行相应的政策探讨,存在着一系列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税收机制的概念、成因、特点及范围等研究不足。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教育税收制度或机制进行概念界定,有关研究不是介绍传统或现有的与教育有关的税收制度,就是在国与国教育税收政策方面加以简单的比较和借鉴,对于不同国情的教育税收成因、特点及使用范围的研究也不足。

(2)教育财政成本分类不清晰使得教育类税收研究框架模糊。财政的成本是税收,教育财政的成本也不例外。目前针对政府教育财政的细分方法却十分罕见,仅有廖楚晖等少数文献对教育财政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主要指教育的税式支出)等行了简要分类。由于教育财政成本分类不清,教育的税收研究框架容易引起争议,学界的结论对于决策部门而言,也缺乏应用价值。

(3)教育财政经费中的税式支出核算不全面。一个国家的教育投入水平往往用该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来衡量,而这一指标并没有将一些教育财政的间接成本纳入核算的范围,如我国每年对教育用土地、设备、社会办学以及校办企业的税收减免等,都属于一种税式支出补贴教育经费,这些收入如果全部缴入财政国库,再用于支付教育,则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远高于政府公布的水平,因此我国政府的教育投入不足所引发的各种争议,是教育类税收无法清晰地核算,还是公共教育的税收配置效率问题?这些还有待进一步商榷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