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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论文

时间:2022-07-02 18:03:16

林业法律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民族院校;环境法;教学方法;农林人才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7-0091-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湖北武陵山区的生态建设空间进一步挤压,严守林业生态红线,维护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压力日益加大。据我国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的主要结果显示,2009-2013年期间,各类建设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面积年均超过200万亩,其中约一半是有林地;局部地区毁林开垦、乱砍滥伐现象严重,森林资源保护意识薄弱、行政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在实际农林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暴露出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强化林业资源保护专业人才队伍法制化建设迫在眉睫。

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学校的办学定位,我校林学、园艺专业复合应用型农林人才培养模式获批为第一批改革试点项目“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对于我校的农林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民族地区农林从业人员的环境法治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经济发展,传统环境法教学模式相对滞后,无法适应社会对环境法律意识强的农林人才的需求类型的客观变化。因此,立足现实,运用法律机制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应对日趋严峻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形势,成为农林专业环境法教学改革需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优化环境法教学内容,突出课程特点

1.高校环境法教学内容的现状。环境法涉及法理学、刑法等法学学科,还涵盖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环境法教材体系涵盖内容广泛,各高校开设该课程情况不一样,仅湖北民族学院,法学、环境工程、林学等专业均开设了该课程。作为受众的本科生专业背景不同,针对农林等非法学专业环境法教材,与法学专业相比,应有所区别。目前,国内环境法教学内容大致包括法学理论(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等内容)和单项法律条文(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两个方面。对于法律理论部分,理论性强且较抽象,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学习热情不高,教师一般感觉不好把握。法律条文涉及范围广泛,内容繁杂,如污染防治类法律,各种各样的术语和数据会让人感觉缺乏实际性,学习效果不佳。

2.环境法教学内容的完善建议。根据农林专业知识结构,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完成人才培养目标。选用环境法权威教材,金瑞林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三版),汇聚了北京大学瑞林环境法研究团队的成果,吸收了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教学改革成果和环境管理与司法实践新经验,在教材编排及内容方面适合非法学专业,其中“扩展阅读”和“案例讨论”涉及基础知识和案例,极大地提高了教材的可读性、趣味性,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正文内容。[1]同时参考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教材,如钱水苗主编的《环境资源法》、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曹明德主编的《环境资源法》、吕忠梅著《环境法案例辨析》、蔡守秋主编的《环境资源法教程》。[2]由于我国新环境法于2015年开始施行,相关的环境法教材没有及时更新相关的内容,因此,在环境法教学内容上,通过查阅文献和时事评论,结合我国立法新动态,补充新环境法的亮点,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环境法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对于农林专业的学生,需及时补充污染防治的基础知识,加深理解人类同环境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污染物在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载体的迁移、转化和积累规律,探索其对有机体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等。将国内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贯穿于污染防治法的讲解中,如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等。[3]抓住环境容量及自然资源利用行为的核心,突出生态承载力原则的重要性。通过了解这些知识,让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人与环境应和谐共处。在自然与资源保护法的教学内容中,农林专业学生知识结构较为完整,已具备生态学、林学的基础知识,相对而言,森林法、水土保持法、防风治沙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内容较容易引起学生学习的热情,教学效果较好。在教学内容中,介绍我国自然资源储量及污染、破坏的严峻形势,强化学生对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认识,真正担负起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任。

三、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1.案例教学在卓越农林人才培养中的适用。案例教学方法,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当前已广泛用于环境法授课中。通过将实际事件的典型过程再现出来以引导和培养学生的推理能力,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运用环境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素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4-6]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一些单项法和综合法存在长期争议,为适应新形势的环保需求,一些单项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如在大气污染质量标准及相关防治法律方面,2012年,新修订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了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工作,新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 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2013年1月,全国出现4次较大范围雾霾过程,涉及30个省(区、市),多个城市PM 2.5指数“爆表”,2013年9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国十条”)以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两个重头文件。因此,案例教学法中存在案例时效性问题,对于案例分析,需考虑其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否修改版本,尤其是新法和旧法变动较大时,需对比分析。在选择案例时,多引入当前的热点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事件,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其次,案例选择具有真实性。在金瑞林主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三版)教材中有些案例,很多可以找到其事件发生的原型,搜集媒体对于该事件的报道,讲解事件的起因、经过与结果,通常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1]另外,案例地域性问题,除了搜集全国典型案例外,多结合湖北恩施地区的环境问题,如环保局行政执法、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盗伐滥伐林木、侵占林地等,易引起学生的警觉,加强其环保意识。由于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普遍,构建多媒介形式、多样化的案例教学形式容易实现,以解决学生运用环境法律解决实际环境纠纷的操作技能不高的问题。在教学中综合运用实录形式、列举形式和视频案例形式,可有效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动力。[7]同时,为提高卓越农林人才的实践技能,必须循序渐进地实施案例教学,让案例教学贯穿教学全过程。例如,2012年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的案例,涉及环境法内容较综合,如企业违法排污、环保监督管理人员失职、重大环境事故的应急响应、公众参与、渔民损失补偿法律救济、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等。因此,该事件可贯穿于整个环境法教学过程中,循序渐进地讲解其反映出来的环境法问题,不仅可巩固已经学习的知识点,同时可提出新的问题,为接下来的学习埋下伏笔,这样学生学习起来连续性较强、印象深刻,学习效果也较好。因此,结合卓越农林人才培养目标,从完善案例内容和案例教学方式出发,构建多媒介形式的、多样化适用的教学案例库,通过正确适用的案例库来培养卓越农林人才,形成双向互动的良性机制。

2.尝试“模拟法庭法”教学形式,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于民族院校农林专业师资水平的限制,要筹措环境法律诊所存在很大的现实困难。因此,为了提高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的能力,模拟法庭在教学实践环节的应用,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这种形式一直被法学院广泛采用,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可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和态度。与法学专业相比,农林专业在法律基础理论上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模拟法庭的开展实质采用辩论的形式。例如,我们设计了一个模拟法庭,给出一个典型的案例,学生以“原告”或“被告”律师的身份出庭,“法官”由教师担任。[8]教师根据学生的临场表现点评,有利于深化学生对自己行为的学术理念内涵的理解。这种方式不仅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能锻炼口才,培育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全面、深刻、反向性和多维性思维的习惯,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技能转化,为将来从事相关的工作打下一定基础。[9]案例的选择是实施“模拟法庭法”需注意的要点,对农林专业学生而言,这无疑是新鲜的尝试。除了参考经典的环境纠纷处理案件的案例,需强化学生对模拟法庭实践的理念,如亲临学校法学院模拟法庭的审判现场,关注《全国模拟环境法庭大赛》等。通过观摩学习模拟法庭,了解司法审判实务技能,举一反三,将实际案例进行必要的“学术加工”,使模拟法庭使用的案例兼具实践性、生动性和丰富的学术理念及法的精神的内涵。

3.落实“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理念。目前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环保宣传才起步,一些环保公益组织已开始相关工作,民众的环保意识已有一定提高。由于农林专业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学生环保专业知识缺乏影响其对环境法教学内容的理解与学习。例如,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会对理解和接受环境法中环境标准制度较为容易,而农林专业学生会感到不习惯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因此,教师除了讲解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还需要引导学生改变被动的学习方式,从环境法学教育中领会法律批判精神以及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10]围绕“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改变被动式的灌输教授方式,加强学生自发学习的培养。一方面,通过积极的交流沟通了解学生的需求、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强调参与和过程的教学评价等,做到全方位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从而使大学培养的人才质量得到保障与提升。[11]另一方面,采用“专题演讲讨论法”的形式让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专题演讲讨论法将演讲和讨论有效结合起来,具有直接性、具体性、公开性的特征。[12]在教学中,应用专题演讲讨论法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锻炼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水平。例如,针对教学内容或一些热点的环境事件,学生对此感兴趣,可以让学生通过制作PPT或口述等讲解形式,锻炼其从环境法学角度思维的能力,将学习兴趣与环境法教学内容和谐统一。对于环境法的法律责任内容,课前让学生集中练习典型案例,带着疑问到课堂,让“互动”落到实处,增强学生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目的。

四、组织参观实习,理论联系实际

针对环境法课程专业性强、实践性强的特点和林学专业学生就业问题,组织学生到恩施州林业局参观实习,培养学生实践和观察研究能力,通过参观实习将所学专业融入到未来职业发展规划中,学生参观实习的积极性高,效果较好。通过林业局工作人员的专业和务实讲解,有助于学生系统、直观地认识目前林业资源环境保护的形势:介绍了恩施市林业资源概况,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规划、管理、执法工作等,讲解了对于违反《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实际执法难度和力度等情况,以及林业产权的认证工作。当前林木的盗伐和滥伐情况中很多涉及到采伐许可证以及林权制度的问题。重点介绍了目前恩施地区在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方面的工作,以及面对山林纠纷时,工作人员的行政调解效果;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开展的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宣传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的形式和效果。

通过参观实践活动,学生更深刻感受到环境保护法律在林业资源保护中的重要性,熟悉林业行业特点和自身专业技能要求,并充分把握专业学习与自身未来发展定位的关系。因此,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更好地塑造综合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环保法律意识强的新型复合型农林人才,为我国林业资源保护储备力量。

五、结语

强化复合型的农林人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对于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针对环境法课程特点,结合民族院校农林专业的具体教学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该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教学实践环节的改革与实践,研究行之有效的卓越农林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对主动适应资源环境保护现实需求以及就业多元化的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第三版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谭柏平,谢清平.高校环境法本科教材评析[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47-151.

[3]周丽.关于完善环境法教学的思考[J].中国电力教育,2009,(15):88-89.

[4]冯嘉.负载有度:论环境法的生态承载力控制原则[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23(8):146-153.

[5]谢伟.案例教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适用―以环境法为视角[J].经济研究导刊,2014,(2):110-111.

[6]朱利霞,张蓓.《环境法》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08,(5):208.

[7]魏静.试论法学素质教育在环境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的实施[J].中国校外教育,2010,(12):4,62.

[8]王.《环境资源法》课程建设摭谈[J].新课程研究:高等教育,2012,(4):29.

[9]冯铁柱.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24):222-223.

[10]王燕.环境法教掌的困境及出路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0,(6):234-235.

第2篇

迄今为止,对清水江文书抢救和整理工作的历史、现状及问题进行探讨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徐晓光、龙泽江《清水江文书的整理与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01);龙泽江《锦屏文书的研究价值、研究方法与开发利用途径――锦屏文书暨清水江木商文化研讨会综述》(《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04);龙泽江、曾羽《锦屏文书保护现状和出路》(《兰台世界》2011/08);龙泽江、罗康智《关于建立锦屏文书数据库的思考》(《凯里学院学报》2010/02);吴平、龙泽江《从学术资源保障看清水江流域锦屏文书的数字化道路》(《贵州社会科学》2010/12);王宗勋《锦屏民间林业契约及征集研究基本情况》(《贵州档案》2009/01);杨有赓《建设以林业契约为主体的锦屏森林生态博物馆和清水江绿色旅游刍议》(《民族文化与区域经济》,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年);魏忠《独特的贵州苗族契约文献》(《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01),等等。目前,已获得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的相关课题主要有凯里学院曾羽主持的“锦屏文书数据库建设与村寨原地保护模式研究”(2011)。综合以上论文的分析,现分别将清水江文书抢救保护与整理方面已取得的成绩及主要观点简要评述如下。

(一)清水江文书的抢救

1.清水江文书的现状及成效。目前,清水江文书的抢救工作主要是政府部门在开展。(1)领导机构。2006年,贵州省和黔东南自治州分别成立“锦屏文书”抢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副省长、副州长担任组长,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县、乡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2)抢救保护实施机构及成效。目前,清水江文书的抢救,主要由各县档案馆承担。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锦屏、天柱、三穗、黎平、剑河、岑巩、台江7县档案馆收藏进馆保护的清水江文书达8万件。其中,锦屏县档案馆收藏有35万件,已经抢救修复2万余件。2011年2月22日,锦屏文书成功入选第三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工程名录》。(3)抢救手段。目前,清水江文书的抢救仅限于部分县档案馆的征集、进馆、修整、裱糊、编目、装盒等基础性工作。(4)保护设施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专项资助项目、总投资1800多万元、建筑面5400平方米的“锦屏文书特藏馆”正在建设之中。

2.抢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清水江文书的家底不清;(2)民间家户散藏的文书,折叠破损、虫蛀、霉变程度严重,存在火灾隐患,亟需探索民间抢救保护的新机制和新手段;(3)县档案馆征集文书模式的抢救力度赶不上“自然流失”的速度;(4)县档案馆的抢救资金投入得不到保障,影响抢救保护成效;(5)县档案馆的保护技术落后,存在再破坏。

(二)清水江文书的整理

1.现有整理成果。目前,清水江文书的主要整理出版物,先后有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言语文化研究所2003年出版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共3卷,整理文书853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年先后出版的《清水江文书》共3辑33本,整理公布文书约14万件;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整理文书800余件。其他整理的文书有谢晖、陈金钊主持《民间法》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收入契约130余件。

(1)编辑体例。三家出版物的编辑体例各不相同。《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将契约原件的照片和全文排版并列,用铜版纸印制,每件之首撰有简约著录文字。按照:A.山林卖契;B.含租佃关系的山林卖契;C.山林租佃契约或合同;D.田契;E.分山、分林、分银合同;F.杂契(包括荒山、菜园、池塘、屋坪、墓地之卖契及乡规民约、调解合同等);G.民国卖契的顺序编辑文书,构成前两卷“史料卷”。第三卷是“研究卷”,是契约文书的研究专题论文的汇编。《清水江文书》采用文书原件影印出版,一般不对每件文书全文判读,但是每件文书都有标题(含事主、事由、文书种类及时间四大要素)。对于图黑的文书,则整理出文字,附在文书图片旁。它的编辑以村寨为单位,每个村寨给一个顺序号,村寨之下根据不同的家族或家庭分卷,来自同一家族或家庭所收藏的文书为一卷。同一卷之下按照收藏者的原有分类,再分别列为若干帙。每一帙内的文件则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将契约原件的照片和辨读全文放在一起,按契约和其他文书依次分为两大类,契约部分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包括官府文告、分银单、记账单等,也是按时间先后排列。

(2)分类标准。《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将契约按性质,分为前文所述的7大类。其分类标准不是统一的,属于不完全的、概略的分类。《清水江文书》将文书按性质分为10个大类:契约文书、族谱、诉讼词稿、山场清册(坐簿)、账簿、官府文告、书信、宗教科仪书、唱本、誊抄碑文等。但是,每一大类内并没有给出统一的、清晰的分类标准。其所拟定每件文书标题中的要素之一是“文书种类”,其含义是指约、字、合同、清单等不同的类别,是完全基于文书内容所包含的表述的分类。比如“约”的种类,来自文书内的表达就包含“立断山场杉木约”。《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将契约不完全分类为:卖木契、卖山契、卖木并山契、卖田契、卖菜园、卖屋基契、卖地契、佃契、分银合同、分山合同、借契、借当契等。

2.现有整理成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整理的成果,反映了整理者对清水江文书的整体把握和认识深刻程度。《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的整理者,显然认为林业契约是清水江文书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但是,单纯依靠林业契约,不足以全面、深刻地认识清水江流域的社会历史变迁。《清水江文书》的整理者,则试图全面整理所有的文书,不局限某一类或某一领域的文书,似乎认为文书都有同等的价值,要留待研究者去挖掘和评价。但是,它需要足够的经费和队伍的持续支撑,研究者需要自己判读,难以利用。《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的整理者,认为契约是清水江文书的精华部分,选取一家保存最好的作为典型,但是难免“管中窥豹”。所以存在的问题是:(1)不同机构的整理者标准不同,没有共同的学术规范;(2)不同机构整理的成果有重叠,三家出版物整理文斗寨的文书,两家整理平鳌寨的文书,浪费学术资源和经费;(3)不同机构的整理者都是通过各种途径到文书保存地收集,存在恶性竞争,“割肉式”整理,破坏文书的信息内在联系和完整性;(4)没有对清水江文书中苗族、侗族等文化符号(单位、名物)进行训诂和考释,影响文书的正确判读和深化研究;(5)没有建立起清水江文书全文数据库。

二、清水江文书的研究

自杨有赓1988年发表研究论文以来,清水江文书的研究,国内著作有6部,论文200多篇;研究人员主要有杨有赓、张应强、王宗勋、单洪银、徐晓光、罗洪洋、梁聪等专家学者。目前,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有凯里学院龙泽江的“贵州锦屏文书研究―以清代黔东南苗侗土地契约文书为中心”(2009),贵州大学吴述松的“清水江文书制度与苗侗经济研究”(2011年)。

国外研究清水江文书的学者主要有唐立、武内房司、相原佳之、寺田浩明、岸本美绪等。代表论文有唐立《清代清水江流域苗族植树造林的开始――林业经营兴起的各种因素》、武内房司《从鸣神到鸣官――清代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见苗族的习俗和纷争处理》、相原佳之《清代・中国清水江林业经营的一侧面――平鳌寨文书事例》、岸本美绪《贵州的山林契约文书与徽州的山林契约文书》等。以上论文均被收集在《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3卷中。另,相原佳之《从锦屏县平鳌寨文书看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经营》发表在《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1期上。

三、代表性成果述评

(一) 杨有赓执笔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及系列论文。杨有赓的相关论著均是清水江文书研究领域的开创性、奠基性、资料性的开山之作。一是首次对林业契约中的佃契、卖契作了解读,是以后深入研究的基础;二是依据官府文告、诉讼状稿等,对 “清江四案”(皇木案、当江案、白银案、夫役案)进行分析;三是对山客、水客、木行、排夫等木材交易主体及其行规进行了介绍;四是对木材交易和运输环节中的“技术性规则”(木材独特计量方法、单位等)作了介绍;五是民国时期的木材税收资料丰富。当然,该书阶级矛盾分析方法贯穿始终,有其局限性。杨有赓其他5篇论文也是在以上问题中展开的。

(二)张应强的研究。2002年,中山大学张应强发表了论文《从卦治〈奕世永遵〉石刻看清代中后期的清水江木材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03),以碑刻和民间文书为据,考察了清水江下游木材市场的交易制度。随后,又相继发表了论文《清代中后期清水江流域的村落与族群――以锦屏文斗寨的考察为中心》(《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05)、《清代契约文书中的家族及村落社会生活――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寨个案初探》以及专著《锦屏》(三联书店,2004年)和《木材与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三联书店,2006年)比较全面的展示了清水江流域苗族村落的经济社会生活以及木材市场流通历史概况。

(三)单洪根和王宗勋的研究。二人均是黔东南本土学者,前者长期担任锦屏县和黔东南州的行政领导,注意对本地契约文书的收集和研究,20062007先后出版《木材时代-黔东南林业史话》(林业出版社,2008年)、《清水江木商文化》(世界社会文献出版社,2009年)等著作及《锦屏林业契约文书――清代林业生产关系的活化石》(《凯里学院学报》,2007/05)、《林业契约与林权改革》(《林业经济》2010/08)等论文,比较系统的对锦屏林业契约进行了分类,初步揭示了清水江木商文化的特点,并对林业契约在当前林权改革重大作用进行了研究。后者一直在锦屏县档案馆和史志办工作,长期接触一手资料,在收集和整理文书的基础上先后发表整理和研究的论文有20余篇和专著《乡土锦屏》(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一书,该书对锦屏各乡村的自然、文化、历史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四) 罗洪洋的系列论文。20032007年在《民族研究》发表4篇论文,以《清代黔东南文斗侗、苗林业契约研究》(《民族研究》,2003/03)为代表,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卖契、佃契、分合同和处理山地林木纠纷契约四种主要的林业契约。同时它指出“以林业契约为主的习惯法”起到了调整和保护林业产权、形成经济预期的作用。林业商品生产实践产生了法律意识,催生了林业契约样式。他还援引罗马法,来论证市场经济实践出法律意识的普适命题。至于其引申得出的“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淡薄”,则缺乏严密论证,且与林业契约的“契约设计的精妙”的结论似有冲突之处。罗洪洋还认为清水江林业经济只能是家庭私有制经济。

(五) 徐晓光的著作和系列论文。《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撷取和述评当地历史上发生过的若干重大的林业经济纠纷或问题,比如内、外三江之间“争江”、夫役之诉、民国开放江禁之争、“漂流木植清赎问题”、民国木税之争、黔湘两公司木材砍伐纠纷、控诉山客巨富“姚百万”、姚家内部山林纠纷等,试图勾勒出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清水江流域林业法制全貌。法制无非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以上选取的案件涉及木材生产、运输、交易等环节中的各类主体之间主要利益关系。当然,它所呈现的法制全貌是寓于叙述和解读中的启发性,依然不是脉络连贯、条例清晰的理论形态。该著作是一部研究方法有创新、体例视角有特色、比较系统的林业专门法制史专著,对以后研究的启示有:一是立足民族法,挑战“华夏正统”观念;二是突破法律史学偏重立法研究,漠视法律适用考察的旧模式;三是法律人类学和社会人类学兼用。《锦屏林业契约、文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2007/06)是其系列论文中的代表作,针对罗洪洋的研究认为林业经营模式是“家族公有制下房族股份制”;二是罗认为清代中期林业纠纷一般由寨老解决,徐晓光认为官府已经介入到林业纠纷,并“最后裁定”;三是认为清代司法已经到达苗疆,“村规民约”所规定“送官纠治”就是依据。地方官府往往将“送官纠治”案件“回批”乡村按照习惯法处理。这体现了国家司法对习惯法的回应。

第3篇

为在全局机关干部中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不断提升机关干部的理论素养和综合能力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素质高、服务佳的干部队伍,提高全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推动林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年机关学习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机关内部学习、管理、服务水平,着力打造个个素质好、人人工作好、时时形象好、天天心情好“四好团队”,不断开创绿色建设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二、学习内容

年,我局机关学习结合局机关自身实际,重点学习以下内容:

一是读理论著作,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特别要认真研读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理论著作,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增强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读经典著作,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充分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内容,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引领社会风尚。

三是读现代化建设所需著作,加强对经济、科技、文史及岗位技能等知识的学习。把学习理论同学习现代化建设所必备的知识结合起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学习内容。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广泛阅读管理科学、文明礼仪、健康知识以及法律、文化、社会、历史等方面的知识,用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充实自己、提高自己,武装自己。同时,要努力学习与自己岗位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展知识视野,夯实知识功底,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读林业科学著作,把全体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引导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发展上来。结合林业工作的业务特点,加强对国家、省和市有关林权制度改革、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等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让全局所有机关干部对本局范围内的科技、法规、政策等业务知识有更深刻的了解。通过学习,努力提高全体干部的业务本领,同时相互交流,使学习与工作相得益彰,形成和谐的学习和工作氛围。

三、学习形式和方式

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主要载体,以“3+X”读书活动为学习模式,以“每月一专题”为学习平台,努力让学习成为一种时尚、一种习惯。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理论与调查研究相结合、讲课辅导和专题讨论相结合,不断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集中学习以专题学习形式为主,按学习计划组织实施,主要采取“讲”、“听”、“看”、“练”、“比”等方式,将学习寓于专业人员讲课、专题报告、实地观摩、文体活动、讨论交流、征文比赛、演讲竞赛等活动中;个人自学以科室为单位,每周进行一次政治理论、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学习。各科室要制定月学习计划,月末进行总结。月学习计划要于每月27日前报综合科,并由综合科负责汇总印发。

“每月一专题”确定十一个专题学习内容:

专题一:机关效能建设

认真系统学习贯彻国家林业局局长同志在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同志在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和“三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市委书记同志在全市总结表彰暨机关效能反腐倡廉建设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等,结合我局林业工作实际,以加快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绿色为总目标,为我市“十二五”生态规划开好头、起好步。

专题二:种苗知识

组织到等外地苗圃实地参观考察标准化生产情况,邀请高校等有关园林绿化及花卉专家讲课,增强机关干部对现代苗圃生产经营、种苗花卉新品种生产经营等知识的了解。针对新农村建设,采取讲课和现场观摩等方式,增强机关干部对村庄绿化树种选择知识的了解。

专题三:林权制度改革知识

采取邀请上级业务部门等讲课等方式,传授办理林业抵押贷款、森林资产评估、林权流转等相关知识,掌握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改革政策。

专题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知识

学习我市现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辨别与防治,了解林木害虫常用的预测预报方法,进一步增进机关干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知识的了解,提高工作人员防控工作的能力。

专题五: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采取邀请市林业局、市法制办等讲课,了解《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林权证、林地征占、林木采伐手续及程序。

专题六:防火知识

邀请有关负责人讲课,了解森林防火基本知识及相关条例法规。观看森林防火演练,掌握森林防火基本技能。

专题七:党风廉政教育

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学习相关文件,强化廉政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专题八:野生动物保护与湿地保护知识

采取学习授课方式,学习我市现有掌握野生动物保护基本知识,了解我市湿地规划、建设及保护工作。

专题九:林业生产技术知识

解读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讲解地形图、手持式GPS在林业调查中的应用,介绍公益林、薄壳核桃栽培及幼树管理技术等知识,提高全局工作人员的林业生产技能。

专题十:公共管理知识

邀请市应急办、市委党校老师进行讲解,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对公共管理和应急知识的学习。

专题十一: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采取走出去拓展训练、授课等方式,讲解森林碳汇及碳汇交易知识,了解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作用。

三、有关要求

(一)合理安排,精心组织。“每月一专题”学习由综合科负责牵头组织,学习时间根据工作学习需要实行弹性安排。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都要合理安排学习内容,使学习内容有计划,学习讲座有记录,学习心得有笔记,学习效果有保障。

(二)领导点评,创先争优。将领导干部点评创先争优工作贯穿于整个机关学习过程中。采取务虚会等形式,在每个专题学习结束后开展领导点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指导林业发展实践。

第4篇

关键词 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林权登记;合同效力;争议

中图分类号 D922.37;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9-0188-01

林权登记确权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不仅关系着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同时也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三农”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1-2]。因此,完善林权登记制度,保证登记的正确性是非常重要的。20世纪90年代末,一些村(组)将集体经营管理的林地(这里指有林地)、林木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了承包,现在这些承包者凭合同申请林权登记,林权登记机构是否应当受理登记,理论界存在2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应当受理登记;另一种意见是合同无效,不予受理。通过深入实地调查,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仔细分析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林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1 存在的问题

要想解决林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在林权登记中能否登记的争议问题,首先得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现从合同有效论和合同无效论2个方面进行分析。

合同有效论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木买卖合同是村(组)与承包人之间的合意,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再者法律也没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无效。村(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将其所有的林地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是村组群众自己的意愿,这也只和本村(组)的利益有关,而不会涉及合同以外人员的利益,所以合同的履行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况且《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没有合同无效或不予登记的规定。由此,村(组)将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与承包人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当有效[3-4]。

合同无效论认为:农村土地不仅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村(组)将大面积的林地长期限的拍卖、租赁给个人或企业,必然造成农民失山失地,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将会损害到国家的利益,因此合同应当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作出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1999〕102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指出: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四荒”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处置。

因此,法律法规方面已经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如果村(组)将其所有的林地通过拍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意图,又是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应当无效。

2 问题分析

2.1 从合同的效力方面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对强制性规定做了更明确的解释,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当代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提出3种分法:一是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二是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三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该条就明确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后果即合同无效,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包括有林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应当属于管理性规定的范畴,合同应当有效。

2.2 从法律的发展方面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于199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于2003年,2部法律规定距今已有10余年,在此期间国家又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文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2010年实施)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流转形式、流转基价等内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七天以上。”由以上规定可知,林地(包括有林地)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运作方式进行承包的,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也是有效的,当事人申请林权登记也是符合规定的[5]。

2.3 从社会经济的发展方面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逐步减小,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在逐渐减弱,同时,城市化和农业的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土地流转成为必然趋势。因此,集体林地统一发包给有能力而又愿意从事林业生产的公司或承包大户也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6]。

3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对外承包的,只要符合群众利益,严格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操作,所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申请林权登记也是应当受理登记的。

4 参考文献

[1] 胡玉浪.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J].中国农学通报,2010(20):452-455.

[2] 朱小静,张红霄.影响农户流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因素研究――基于农户权利的视角[J].求实,2012(11):88-91.

[3] 刘宏明.关于林地承包合同条款的探讨[J].绿化与生活,2009(2):16-17.

[4] 许敏.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第5篇

大家好!

我叫*,196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律本科学历,审判员,现任林业审判庭副庭长,并负责全面工作。

我竞争的职位是林业审判庭庭庭长。

我之所以竞争这一岗位,其理由是:

一、我十分热爱林业审判工作。我生于东安,长于东安,热爱东安的山山水水,愿意为东安的山青水绿奉献一切。1993年1月,我从林业部门改行来到法院,并一直战斗在林业审判工作岗位上。18年来,我对林业审判十分热爱,并倾注着深厚的工作感情,做到了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18年来,我从青年步入了中年,从一个书记员成长为一个能负责全庭工作的审判员、副庭长、林业审判的负责人;18年来,我走遍了全县有过矛盾、闹过纠纷的山山水水,为保护森林、维护稳定奉献了青春与汗水。

二、我具有林业审判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林业审判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涵盖了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法律体系,要想审理好林业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必须具有丰富的林业审判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如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属群体性纠纷,牵涉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如不懂得林业专业知识,就连地形图都看不懂,又怎么去察看现场,核对四至界线,作出正确的山界处理?若处理不好,导致错误裁判,就会引发群体性涉法涉诉械斗或上访,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为搞好这一工作,我在坚持自学林业专业知识和林业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先后参加过多次林业技术培训和省、市林业审判工作专项培训,熟知了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术语,掌握了林业审判的特点,懂得了林业案件的审理方式,因而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定性裁判等方面吃得准、把得严,案件质量高,社会效果好。

三、我能信任林业审判工作。2004年4月,我被县人大任命为林业庭副庭长,2005年8月开始负责全庭工作至今。在政治思想上,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改造个人的主观世界,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业务上,认真刻苦钻研林业审判业务知识,办理的林业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均无差错,也无涉法涉诉上访现象;在工作作风上,注重公正廉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多年来全庭没有一人因违法违纪受处分。

总之,我认为:不是林业庭长的唯一人选,但应该是最佳人选择。如果领导和同志们再给我一次机会,东安法院的林业审判工作一定会有新起色。东安的山一定会更青,水一定会更绿。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竭尽全力,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一、努力学习,提高素质,提高林业审判工作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文件精神,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向书本学,系统学习法律法规条文,学习审判专业知识和其他相关科学知识,精通审判工作业务,不断完善自我,做法律工作的内行。向干警学,虚心请教,不耻下问,尽快熟悉审判工作程序,提高适用法律、指导和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做一名称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向实践学,不断提高运用理论知识和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理各类纷繁复杂纠纷的能力,做一名人民欢迎的好法官。

二、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竭尽全力维护法律天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履行职责的最高标准,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和规定,正确适用法律,公正执法,全力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为大局服务的原则,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身体力行,开拓创新,为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做出自己的努力;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研究现代审判工作方式,拓宽自己的工作思路,积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法官,人民的公仆,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而踏实工作。超级秘书网

第6篇

关键词:林业执法工作 问题 策略

林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保障,因此,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部门对保护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在整个林业职能职责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是确保林业跨越、持久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关键所在。

一、全面加林业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加强林业法治建设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加快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并提升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举措的战略高度。林业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治政府建设在林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加强林业法治建设,是落实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站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全局高度,自觉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真正落实到林业实际工作之中,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水平。

(二)全面加强林业法治建设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指出,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顶层,是人类生存的根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森林和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推动建立最完善的法律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生态保护的关系,切实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才能有力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新时期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林业治理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与人们群众对良好的生活环境、一磅青山绿水的期待相比,与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中国的各项要求相比,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林业执法方面也存在着相应问题。以下为新时期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方式单一,缺少长效性;多部门执法,没有合理的章程,显得杂乱无序;林政执法团队建设较弱,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是新时期林业执法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执法工作中予以重视,急需对林业执法工作进行改革与完善。

三、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的治理策略

(一)完善林业法律体系

加强林业重点领域立法,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立改废,主动适应林业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修订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湿地保护条例等为重点,着力完善覆盖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林业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坚持在法治下推动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制,实现立法和改革相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基层林业立法联系点,加快推进林业法制队伍建设,培养林业公职律师,加强林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加强林业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建设,加大林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立新废旧,实现动态管理。

(二)强化林业执法体系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稳步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整执法职能,整合执法资源,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在有条件的省(区、市)逐级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加强森林公安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探索开展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试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教育训练基地完善和警用装备配置力度,建立健全涉林案件快速查处机制,加强林区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全面夯实完善林区治安综合防控和反恐维稳体系,提升森林公安人防、技防、物防水平。依法严肃查处高发多发、社会敏感度高、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提高震慑效果。

(三)健全林业普法体系

提高林业干部队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工作的能力水平。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用法治意识构筑全社会保护生态的无形红线。健全林业普法体制机制,创新形式手段,丰富内容载体,提高普法宣传的实际效果。把法律意识培养与生态道德培养有机结合起来,让尊重自然、保护森林成为公众精神信仰和道德风尚。

(四)完善的执法培训体系

适应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要求,全面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举办林业行政执法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有林业行政执法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文书的制作、填写、归档等。并针对性地对涉林违法案件进行了案例分析,并现场解答学员提出的执法程序和文书制作等方面问题,培训效果十分明显,对规范和促进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必将发挥积极作用。培训班适用“精简使用、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坚持以林业执法要求为导向,加强培训效果跟踪,培训期间纪律要求十分严格,培训后将统一安排考试,培训成绩纳入考核,并奖优罚劣。通过培训,进一步丰富了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强化了执法人员的理论基础,提高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显著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独立办案水平。

四、结语

全面加强林业法治工作是深化林业改革的重要保障,完善林业法治体系,提高林业法治水平,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推进林业现代化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杨正雄.新时期基层林业执法的对策建议[J].农民致富之友,2015,(11).

[2]王晓红.如何做好新时期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J].中国林业,2008,(21).

第7篇

一、认真学习,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在认真学习提高的基础上,积极完成各项林业工作。一是按照新时期林业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加强本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学习,自觉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和《森林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在认真完成面上各项工作的同时,努力做好局领导交办的每一件事,认真写好每一份材料。三是发扬团结互助、共同提高的协作精神,共同策划全县林业产权制度动员大会的有关事项,确保会议胜利召开。四是主动帮助、配合各股室做好工作,共同推动各项林业工作向前发展。

二、构筑宣传平台,充当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先行者

为了把我县林业建设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宣传报道出去,让各地充分了解和关心我县林业建设。同时,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学习先进林业单位的先进经验和科学管理办法。我们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宣传战略,努力构筑宣传平台,加强林业宣传工作。一是加强宣传队伍建设。组织成立了林业宣传报道组,出台了《//县林业宣传报道目标考核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目标和奖惩,充分调动了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参与宣传报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认真开展法律法规咨询。在12·4法制宣传日及爱鸟周、森林防火宣传月期间,组织执法人员在县城街心公园、各乡(镇)设立林业法律法规咨询台,接受广大群众的法律咨询,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三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林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我县林业知名度,我们采取各种措施,在认真抓好《//林业》的编辑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全系统干部职工踊跃向各级报刊台投稿。截止12月底,全系统上报稿件223篇,采用106篇,在县级以上报刊台发表文章89篇,其中国家级23篇,省级22篇,市级30篇,县级14篇,刊出《安远林业》12期。

三、完善林政管理监督网络体系,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

《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成为加快林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给林业执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使我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轨道,切实保护有限森林资源,县局启动实施了林政管理工作监督网络。我们按照网络体系建设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制作林业案卷上报统计表,木(竹)材办证情况登记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同时,严格审查基层单位上报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制止和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认真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开辟林业行政许可绿色通道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们严格按照县政府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林业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多形式、多角度宣传好《行政许可法》,同时,对照上级有关行政许可项目设立与撤消的文件精神,对我局办理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狩猎证、野生植物采集证、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产地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他产品调运检疫、征占用林地、非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林木采伐许可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10个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详细的核对,报请县政府审核。并按照县政府的文件要求,对10个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实施程序、条件、期限、收费标准等进行详细梳理,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一看就懂、简明扼要的行政许可项目公示栏,张贴在林业局大院内,为被许可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实施行政许可“阳光操作”。

一年来,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县局领导的要求和其他股室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办公室人员的自身法律法规知识还比较欠缺,业务能力还有待加强;二是林业宣传力度还不够大,特别是在县级电视台和县委、县政府主办的信息、简报上采用的信息较少;三是在林政监督网络体系建设中所起的作用不大,监督执行力度不够;四是法律法规监督体系的规范性建设不完善;五是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力度不够,业务素质不高,等等。这些问题有待在今后工作中亟待改正提高。

五、20056年工作思路

新的一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县局提出的年度工作思路,抓住目标、要求、任务,开创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完成面上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生态立县”的发展战略目标,按照县局全年工作任务目标,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配合、互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全面完成县局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抓好培训考核。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时展的要求,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及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做到全系统执法人员“一季一小训,半年一大训;一季一考试,全年一考核”,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策理论素质和执法水平,更好地为基层为林业服务。

第8篇

2014年既是“依法治县”的开局之年,又是“六五”普法的深化之年,我局结合林业工作的实际,从服务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扎实开展普法及依法行政工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重点突出,目标明确, 为大力营造“六五”普法整体社会环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现将我局2014年法治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为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调整充实了“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普法工作计划,加强了日常工作的领导,确保了普法工作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局党委在集中学习《中共__县委__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__县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沐委发〔2011〕18号)和《中共__县委办公室__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_县“法治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沐委办发〔2012〕15号)两个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谋划出适合林业依法治理的工作意见。一是调整了“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发智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王维平、副局长张文军、叶明剑、潘志华任副组长新的“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六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检查督查和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规股,由费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并成立了12人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六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进行了认真的宣传发动。我局及时地召开机关、局系统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进行全面动员。进一步提了林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搞好“六五”普法教育活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开展依法治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建立健全了法制工作台帐。落实局办公室、森林公安局、林政股、政策法规股具体承办普法教育、林政管理、林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职责明确,任务落实,推动林业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结合“六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党委上半年专题研究法治工作2次,重点开展林政资源保护及林权纠纷调处方面的工作,做到年前有计划,年中有对照,年底有考核。四是健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在思想作风上,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开展工作;在工作作风上,坚持深入实际,扎扎实实抓落实;在领导作风上,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搞一言堂,多听善听群众意见,积极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正确处理做人、做事、做官的关系,增强公仆意识,公道正派做人,形成班子团结、思想统一、作风扎实、遵纪守法、清正廉明、办事高效的机关整体。

在“六五”普法过程中,我局采取了边建设、边规范、边执法的工作思路,在摸索中稳步发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理,切实加强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基层,服务于群众,取得明显成效。一是领导班子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局党委中心组坚持每月利用半天时间进行理论学习,重点学习宪法和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在依法行政理念方面进一步加强。本年度全局无一人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律处分,更没有刑事处罚。三是健全了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按时向县政府报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自觉接受检查、监督;认真落实县政府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报告整改内容。四严格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无违规任用干部情况。五是规范建议提案答复。对县政府交办的县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坚持做到领导会商、分工到人、组织实地考察,与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见面,听取他们的意见,通报答复办理情况,并邀请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参加提案、建议办理座谈会,沟通思想,共商解决方案,予以组织实施,然后将答复意见以正式函件通知代表、委员,做到建议、提案办结率达百分之百。六是在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七是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市、县举办的普法培训班,脱产学习,按期参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知识考核,并全部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组织林政执法人员参加省林业厅、市林业局举办的林政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等各类培训班,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八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今年没有发生,过去发生的均以胜诉告终。九是行政审批许可方面,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审批许可依据、程序、条件、结果依法公开,流程规范简化,按时办结率达100%。在县行政服务大厅,林业窗口时常被被评为“先进窗口”。十是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先后协助乡镇成功调处林权纠纷8起,依法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十一是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开通了林业信息网,人员和设备正在配备员,此项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十二行政收费方面,做到了收费项目合法、标准公开、行为规范、收缴分离、收费许可证年审,无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十三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对没收的违法木材,会商县物价局制定了变价处理标准,进一步规范了自由裁量权。十四是规范维稳。建立了林业系统工作网络,并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解决处理稳定方面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系统的稳定工作。要求凡是涉及稳定题应及时上报,做到上下沟通,处理时做好宣传解释、耐心接待,讲究方式方法,力争把矛盾消化在萌芽之中。细致分析排查系统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特别是体上访和重复上访,及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为林业系统改革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内、外部环境。我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大力加强涉林法律法规的宣传。一是局党委理论学习学法达4次。利用职工大会,先后6次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重点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综合法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专业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依法治省纲要》。二是组织全局近100人参加了__县机关事业单位学法用法考试。三通过局域网、“__森防”QQ群公开依法治县内容并刊载了一批普法信息。四是悬挂标语、展板。在机关办公楼显著位置悬挂了一幅“依法治林 建设法治林业”大型标语;在门厅安放2个法制宣传展板,使依法治林工作精神在全系统中广泛知晓。五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造林、保护、资源、防火等有关部门在“植树节”、“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森林防火期、“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节,先后开展了10余次宣传活动。六编印了学习宣传资料。围绕落实依法治省纲要,推进依法治林建设,编印了《木材检查站常用法律法规》、《国有林区常用法律法规》、《基层林业站常用法律法规》和《__县依法治县林业局学习宣传手册》等资料共500余份,供林业干部群众学习使用。

在依法治理工作中,我局坚持把强化林业建设、发展林业事业与贯彻落实今年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文件结合起来,与贯彻国家林业局“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方针结合来,与实践新时期党的治林思路结合起来,根据依法治理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深入

基层,调查走访,了解剖析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制约因素,总结归纳发展趋势、提出合理化建议,开创了我局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局面。(编辑:圆圆)

第9篇

1 关于林木采伐的法律规定

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得出如下结论:林木采伐需要限额采伐、凭证采伐。这些规定是防止过度砍伐大树;最高院司法解释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应该不适用于正常的森林经营活动中对胸径5cm以下非目的树种的清理砍伐。

1.1《森林法》规定凭证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该法规定采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未明确是否胸径5cm以下的林木砍伐需要采伐证。技术规程中明确胸径5cm林木起测记载,计算蓄积,5cm以下无法记载。

1.2《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限额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该条例明确了采伐森林和林木需要核定限额,即采伐胸径5cm以上的林木需要限额管理,砍伐需要办理采伐证。

1.3《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盗(滥)伐林木

定罪量刑,不能计算蓄积的,按株数计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分别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做出了规定。关于盗伐林木,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明确规定盗伐林数量较大,以2~5m3 或者幼树100~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50m3 或者幼树1000~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200m3 或者幼树5000~10000株为起点。关于滥伐林木,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明确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20m3 或者幼树500~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100m3 或者幼树2500~5000株为起点。

这是争议的焦点。部分人员认为,既然高法明确没有蓄积的按株数计,那么胸径5cm以下也应开采伐证。另一部分人认为,高法的解释是为了对盗伐滥伐幼树定罪量刑,不应视为正常生产活动中砍伐非目的树种也要开具采伐证。

1.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明确采伐胸径5cm以下的林木不需开具采伐证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采挖苗圃地苗木;(三)竹子的抚育采伐;(四)采伐胸径5cm 以下薪炭林的林木;(五)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cm以下非目的树种;(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地方法规明确了采伐胸径5cm 以下薪炭林的林木和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cm以下非目的树种是不需要开具采伐证的。

2 关于技术规定和实践应用

2.1 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26424)、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DB21/T706-2013)等技术规程均明确森林调查起测径阶为5cm。在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外业调查中,标准地调查表都是从5cm记载,5cm以下的林木是不记载的。

2.2实践应用

无论国家还是各地的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文本系统,胸径5cm以下不能录入,因为没有蓄积,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此无法开具。在生产实践中,各地进行不消耗蓄积的透光抚育,一般采取少量多次的技术措施,避免树木拉弓、倒伏。在作业前,编制《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均无开具采伐证的做法。

3 讨论

第10篇

关键词:中国;俄罗斯;投资;法律

中图分类号:F752.7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0)04-0032-03

多年来,中国对俄经贸合作的主要内容是“资源+资金”。需要俄罗斯的资源,俄更看重的是中国的资金,“250亿贷款换石油”项目就是很好的例证。据俄财政部的估算,在今后20~25年间,俄罗斯至少还需要25000亿美元的投资(平均每年至少1000亿美元),而且有30%将来自国外。为了吸引资金发展能源、采矿和木材加工业,提高远东和东西伯利亚以及萨哈林大陆架石油天然气的开采能力和促进木材加工业的快速发展,俄罗斯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譬如,实行东西伯利亚石油出口零关税、建立西伯利亚和远东特税区等。但无论怎样,对俄罗斯及其东西伯利亚和远东来说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吸引投资,建立新的地缘经济,更好地开辟亚太市场。这无疑是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机遇,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投资风险意识,以减少盲目投资给我们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一、对俄企业投资潜在的风险

俄罗斯从原苏联时期起,每实行一项经济社会措施,事先都会颁布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俄罗斯联邦的《经济特区法》、《外国投资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和《海关法》等。俄罗斯的法律法规数以千计,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尤其是涉外的法律法规占有重要地位。由于俄罗斯复杂的法律政策环境,其政策法规难以预料的多变性和突发性以及执法的随意性,致使许多外国企业在对俄投资合作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从“安大线”输油管道方案“停摆”和“萨哈林2号”风波到俄罗斯的“禁商令”和打击“灰色清关”,都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一)俄罗斯法律变数带来的风险

由于俄罗斯的某些法律法规中保护本国利益的特殊条款过多,致使外国企业在对俄投资合作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以“萨哈林2号”为例。“萨哈林2号”是1994年由荷兰壳牌石油集团、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和三菱商事株式会社按55%、25%、20%的比例,共同出资开发的、俄罗斯最大的外商投资的石油天然气项目。根据1995年开始实施的《产品分成协议法》,“萨哈林2号产品分成协议”是“只有在投资方收回全部成本后,俄政府才能与其分享利润”。但是,在一期工程投产后,随着俄罗斯各大油气公司实力的壮大和国际油价的攀升,俄政府对产品利益分成方式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俄罗斯法律界、环保界和地质学界的人士以“萨哈林2号”项目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为由,呼吁停止该计划。2006年俄自然资源部根据俄总检察院的要求,撤销了先前(2003年7月25日,俄自然资源部《关于认定国家生态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萨哈林2号”项目所作结论的第600号令》,批准开发比利通一阿斯托赫斯基油田和隆斯基天然气田)对“萨哈林2号”项目二期工程做出的专家生态鉴定,并取消对其的认可,“萨哈林2号”项目因此不得不暂停运作。后几经周折,最终以外资公司向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出让50%(壳牌25%、三井物产15%和三菱商事10%)的股权才使该项目得以正常进行。

(二)俄罗斯非正式制度导致的风险

“灰色清关”是苏联解体后在俄罗斯社会发展和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的、经俄罗斯海关默许的一种不规范的通关方式,也是持续了20年之久的中俄民间贸易的一种潜规则。这种通关方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为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应该说“灰色清关”是历史的产物。但它毕竟不是正规的清关方式。俄罗斯的税警部门曾多次(1998年、2004年和2005年)以无货物通关证明为由,查抄中国的商贸中心。但是,通关的便捷、高额的利润(“白色清关”的清关费用比“灰色清关”高出20%~30%)和侥幸心理让华商忽视了无法提供海关合法手续的风险,为日后货物被查抄埋下了祸根。俄罗斯在打击“灰色清关”时明确表示:“灰色清关”是违法,而走私是犯罪。2007年俄罗斯“禁商令”风波、2008年“一只蚂蚁”市场的突然被查抄,均导致大批华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使我国数千家相关企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教训是惨痛的。俄方不考虑历史原因,而让华商做“替罪羊”的行为告诉我们,游离于俄法律框架之外的潜规则是陷阱,中俄贸易必须走正规清关、依法经营之路。

(三)俄罗斯生态环保问题造成的风险

近年来,俄政府越来越重视环保和生态安全,很多时候会因生态和环保问题而终止或改变协议,“萨哈林2号”项目曾有此遭遇,众所周知的“安大线”输油管道项目“胎死腹中”也是如此。“安大线”输油管道项目是1994年俄罗斯企业向中方提出的,2001年中俄双方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后就签署了《中俄输油管道可行研究工作总协议》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对输油管道的走向(从俄罗斯的安加尔斯克到中国的大庆)、长度(2400公里)、输油量(2500万~3000万吨)、经费(总造价为17亿美元,先期双方各投资3000万美元)和参与公司(俄罗斯石油运输公司、尤克斯石油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均已确定。但是,后来围绕“安大线”风波不断,最终,“安大线”以输油管道走向涉及生态安全(距贝加尔湖太近)问题(更多的是利益和国际因素的干扰)为由被搁浅。由此可见,对俄投资仅靠专项法律是不行的,必须认真研究与之相关的一切法律条款,尤其是《环保法》,包括根据《环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环境国家标准、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此外,俄罗斯的《土地法典》、《矿产资源法》、《水法典》、《林业法典》、《大气保护法》、《动物保护法》等国家级法律与各地方出台的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和公民的环保权利和义务。

二、对俄投资存在风险的原因

对俄投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中国企业疏于法律策略和技术上的研究与防范,以及对俄投资法律知识准备不足等因素,往往在遇到纠纷时无所适从,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一)缺乏对俄投资项目法律上的深层研究

多年来,由于对俄投资项目的评估主要集中于经济和技术论证上,缺乏法律上深层的研究与分析以及对俄罗斯法律动态信息的及时掌握,导致中国企业达不到对俄投资预期的案例时有发生。曾有某地产开发企业在俄投资建设了一座大型商品批发市场(预计投人500万美元,期限30年),投资时一切顺利,并举行了盛大的开工仪式(项目所在地的州长等领导人出席),然而待工程接近尾声时,俄方提出了“合同主体瑕疵”的问

题,使得该公司不得不放弃该项目,无功而返。

(二)缺乏对俄投资环境的认真考察

辽宁某公司曾在俄犹太自治州投资几百万元,购买了5 000公顷森林的采伐权。由于买到的山林是在原始森林中,无法将采伐的木材运出来,该公司又不可能投入资金按俄方要求修路、建桥,导致该企业很快倒闭,被迫转让采伐权。

(三)缺少强有力的律师队伍和顾问机制为企业对俄投资活动保驾护航

中国对俄投资的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在俄从事森林采伐与木材加工的居多。由于这些企业对相关的对外投资和外贸管理法规知之甚少,普遍套用国内经营和管理方式,只有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才会想到寻求法律保护。如我省某企业在俄取得了矿山开采权并投人生产后,被俄方以违反当地环境保护法为由强行中止生产,致使开采的矿石无法运回。

三、规避对俄投资风险的对策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投资风险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影响愈来愈大。多年的合作实践告诫我们,搞投资、做项目,除了必要的科学与技术论证之外,必须有法律同行。用法律考量合作项目与内容,防可做壁垒,攻可做武器。

(一)组建对俄投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为我省对俄投资企业服务

目前,我省缺少一支既懂俄语,又通晓俄罗斯和中国法律的专业律师队伍。我省虽俄语人才济济,著名的专业律师也很多,但二者兼顾的人才奇缺。建议:以懂俄语的律师为主,以研究俄罗斯问题的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企业高管为辅组建一支对俄投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以高校法学院为基地,开设与对俄投资相关的法律专业培训班,并开设俄语共同课,培养对俄投资法律专业高精尖人才;加强对法律专业在校生培育,为我省对俄投资法律顾问队伍积蓄后备力量。

(二)成立对俄投资专业法律咨询机构。为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该机构应熟悉和深入研究俄法律法规中与我们对俄合作有关的条款,帮助对俄投资企业了解俄罗斯的投资和法律环境,随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对俄投资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参与合同的起草和项目的谈判,为经营中产生的纠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障对俄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将法律咨询和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采用会员制的方式为企业服务

第一,收集、翻译、整理和编辑俄罗斯法律法规中与中国对俄合作有关的条款,不定期编发《俄罗斯法律法规摘编》和《俄罗斯法律法规动态快报》,以帮助对俄投资企业有的放矢地与俄开展合作;第二,及时总结我省对俄投资企业的经验和教训,以成功或失败的案例分析给我省对俄投资企业警示与启迪;第三,在对俄法律咨询机构下设法律与劳务培训中心,系统地为企业定期培训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出国务工人员,以提高对俄投资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人力资源素质。

(四)完善投资法律机制,为我省对俄投资企业保驾护航

第11篇

关键词: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组织集体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

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二)针对林农法律意识上的片面性和残缺性,应该创新工作方法,理论实践相结合。人最基本需要的是生存需要,但对于农村的市场经济建设还很不完善,林农在面临生产和经营的现实问题时总会力不从心,通过林地经营的经济收入低,使林农缺乏积极性,更多选择其他途径来增加收入,这样不利于林区长期有效的发展,因此,在技术上对林农的支持最能解决他们的燃煤之急,所以加大林业种植技术的推广,加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使林农收益,才能解决他们内心应然与实然的冲突,从而为法律意识的树立提供良好的土壤。

第12篇

可持续森林管理已成为全球森林治理的总体目标。这个概念是个不断演变的概念,它包括和承认与森林有关的所有价值,而且试图平衡这些不同的、且有着内在冲突的价值。森林区域共同的价值包括:生态和环境价值、社会和文化价值以及贸易和发展价值。假使在法律框架内承认所有这些价值,对全球范围内的政策制定者而言也是困难的,在国内层面也是如此。与森林相关的多种价值,如何体现、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内对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法律规制是一个挑战。对森林地区的管理,如对其他自然资源的管理一样,在本质上是政治性的。但是,森林不像其他自然环境元素(如水、空气和动物),在一段时间内允许对其享有所有权。特定区域的森林的所有者,享有一定的受到严格限制的财产权利和责任,这使得森林的管理及其法律制度极为复杂。在国际上,人们普遍认为可持续森林管理概念的核心是承认和促进森林领域所有权利和利益的平等。1990年在斯特拉斯堡召开了欧洲森林保护部长级会议,涉及大约40多个欧洲国家,讨论了“森林保护跨境机制的启动”。1993年6月在赫尔辛基举行了第二次会议,在谈判进程中为可持续森林管理制定了一个可行的定义,这在决议H1:欧洲森林可持续管理的一般准则D段中,森林的“可持续管理”是指森林和林地的管理和使用的方式和速度,保持其生物多样性、生产力、再生能力以及活力和满足他们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潜力,无论现在和未来,在地方、国家和全球层面,都不会造成对其它生态系统的破坏。

在1994年的后续会议上,确立了进一步可持续森林管的基于赫尔辛基会议决议H1和H2的标准和指标,旨在确定国家的森林条件和管理的模式与趋势。赫尔辛基会议制定出可持续森林管理的6个标准:①维护和适当提高森林资源及其对全球碳循环的贡献;②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活力;③维护和鼓励森林的生产功能(包括木材和非木材);④维护、保护和适当加强在森林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⑤维护和适当提高在森林的保护功能的管理(尤其是对土壤和水);⑥维护其他社会经济功能和条件。上述第6个标准涉及与可持续森林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赫尔辛基会议制定的相关的法律要件是:第6.28条规定现存的法律监管框架可在一定程度上对森林文化遗产进行程序上的管理;第6.29条规定保护宝贵的文化遗产和风景的程序规制框架;第6.30条规定一定程度上提供足够的财政激励的经济政策框架和金融工具;第6.31条规定实施政策框架的信息化手段,以及具有特殊的可视文化价值遗址研究的能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这些标准和法律要件并不是国际法准则,它们也不需要执行,其形成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基本要求引入了可持续森林管理的理念。

2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全球治理

可持续森林管理的理念通过各种形式渗透在有关全球森林利用和管理中。尽管这样,可持续森林管理因其在国际层面上缺乏清晰的概念、意义和目的,因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国在解释该概念以及在实施、贯彻这一理念时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围绕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主题:平衡森林区域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代表和认可森林的所有利益和价值;促进和认证可持续砍伐木材程序。在本质上,这个概念一般被理解为管理森林资源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来满足今天和明天社会的多样化需求,而不损害生态承载力和更新森林资源的基础潜力。国际林业法规在形式上极其分散,除了零散的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要求,基本上仍然属于自愿性质。许多发展中国家需要重要的能力建设援助,需要外商直接投资。一些国际公共机构,如联合国森林论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世界银行,都单独形成了自己的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标准和要求。此外,国际私营林业机构,如标准和指标程序、林业认证体系和林业市场已经出现,形成了实现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新流程和机制。可以看到,这里有大量的重复、重叠,需要进行精简。这种分散还导致了一种情况,除了法律、规则、标准的分散以外,机构的分散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没有一个全球性的机构负责、承担、管理与可持续森林管理相关的全球义务。目前的状况是,一些公共和私营林业机构在一个支离破碎的系统中运作。各国在这些相互竞争的国际机构中能形成的是典型的“论坛店”,清谈、议论多多,达不成共识,形不成规范,当然就谈不上采取共同行动。

各国参与国际森林制度的动因是他们必须看到、得到某种形式的福利或回报,或新的商业机会出现。当前,国际公共机构并未对各国政府保护森林的行动提供重大激励措施,也未提供可持续森林管理方面问题的有力指导。联合国森林论坛的作用是有限的,正因为如此,它在解决全球森林问题方面是否有效还值得商榷。目前全球森林治理运作上的缺陷必须加以克服,提供明确的规则和衡量的标准、适当融资和积极鼓励、技术转让,自下向上的方法,各级机构和政策之间的协调,常设的对话形式、公正地解决冲突,都是需要建立起来的制度与规则。国际森林谈判需要解决真正的问题包括根据指定的目标增加受保护的森林地产,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生产林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森林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分析、理解法律在实施可持续森林管理理念中的作用。森林和林地的管理和使用的方式和速度,其保持生物多样性、生产力、再生能力以及活力和潜力,相关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在地方、国家和全球层面的施行,以下事项都是可持续森林管理的重要内容:生物多样性价值:这需要寻求法律保护高生物多样性的森林地区。生产价值:这需要法律定义若干森林区为富有生产力的地区,并规定这些区域内森林如何经营。再生能力:这需要法律来界定再生,并提出需要一定标准的指导方针。

活力:法律也必须定义活力和提出需要有一定标准的指导方针。生态价值:法律必须承认所有森林地区提供的生态服务。这些服务一旦被确认,法律必须确保这些服务继续,制定规定禁止对这些服务的干扰。经济价值:法律必须承认所有森林的经济利益,这包括生态服务系统(PES)等新兴的森林价值,传统的木材和非木材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包括土著团体、社会团体、土地所有者和其他有关各方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社会价值一旦被确定,法律必须承认。在必要的情况下,建立具有较强社会价值的森林保护区域。地方利益:法律必须确定森林地区的局部利益,这需要积极的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一旦确定了地方利益,法律必须给予承认,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要保护当地的森林权益。国家利益:法律必须确定森林地区的国家利益,这将需要从国家层面对所有森林进行研究。一旦报告完成后,可能需要修订法律来承认和保护所有国家的森林权益。全球利益:法律必须确定森林地区的全球利益,全球森林报告、相关的国际环境多边协议也表明了国际社会在森林地区相关的利益。未来利益:法律也必须认识到子孙后代与森林地区的利益关系,必须制定森林法规以确保所有为了子孙后代的森林价值。以往人们主要把森林区域看作是“保护森林地产”或“生产性的”森林地产,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森林管理要满足生态、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例如,以前的森林认证计划主要关注的是森林的生产性价值,现在需要在木材生长和收获中要遵循一定的生态标准。国家应对保护林产开始进行可持续性的管理,以满足生态系统服务的目标。

3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法律要求

实施可持续森林管理涉及到许多方面的法律,用一个单一的法律进行各方面的可持续森林管理是不可能的,需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行为守则等各种法律形式。此外,在普通法制度中,司法判决将有助于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实施。重要的是,所有的森林法律是彼此一致的,避免重复或缺乏明确性。管理部门必须明确自己在森林管理与规制中的角色,应该向公众提供易于理解与遵循的形式,来解释私营和公共森林监管机构的角色。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都涉及到可持续森林管理及其实施。

3.1环境法Bates提出,环境法的主要功能是管理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管理污染、废物和受污染场地以及管理能源生产和气候变化。政府争取确保自然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虽然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法律地位尚不清楚。Bosselmann探讨该原则的地位,引用像罗威这样的作者将其描述为“变化的”原则,金沙则将它描述为国际习惯法。最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被定义为有责任保护和恢复地球的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依据以下三个角度:经济———资源开发的角度,生态———环保角度,社会———保护当代和未来人类需要的角度,森林规制可以分解为两种主要类型:森林保护制度和森林生产制度。这些制度都试图包含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三大支柱。

3.2规划和发展法全球森林砍伐的最大原因是为了农业生产而清除森林区域。规制城市或农业发展的法律是规划和发展法,这可以防止被视为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地区的破坏。这方面的法律机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EIA)、战略环境评价(SEA)、公园及保护区区划调整。其他比较突出的还包括:官方计划、建筑法规等。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告知决策者和公众有关预测结果及建议,以及对环境、发展的影响等。规划和发展法施行可持续森林管理概念的一种方式,是要求政策法规制定者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和实施过程中贯彻森林的所有价值,这通常要求重新造林或在林区再造林。

3.3物权法对森林的大部分规制都包含在物权法中。Fisher认为,所有权和控制权是自然资源被管理的最基本的基础规范。物权在两个主要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森林地区的占有,也就是说,如何合法拥有森林区域,包括公有制、私有制、社会所有权或临时所有权(如租约或许可证)等各种形式。所有权的类型直接影响制定管理不同森林区域的规范的性质。其次,一块林地上有多个与物权相关的利益。例如,一个人可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另一个人可能拥有树木的所有权,第三个人可能享有树木所提供的环境服务(例如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所有权。物权法需要认识到这些权利并对所有的森林物权提供保护。

3.4宪法“宪法的重要性仅仅是因为其他位和影响力。在这个意义上说,它代表了一系列原则,甚至意识形态它代表了一些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上述引文表明,宪法对各个领域的法律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在联邦制国家,宪法可以界定联邦和各州政府在环境管理和保护中的作用。一些宪法直接包括关于森林的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而另一些可能间接影响森林规范,例如,其包含土地和财产使用。宪法规范迫使各国政府为保护环境或赋予公民强制执行的清洁和健康的环境权利,这可能比法定的权利更安全,也更容易被政府改变或废除。然而,宪法规定的可执行性取决于法院解释和阐述他们具体程序的意愿。

3.5土著居民法土著居民法是基于习惯法和传统的法律。大多数土著文化的重要功能是和自然紧密结合。因此,土著居民法律能够且已被纳入到环境资源保护法的领域里。土著群体往往与自然环境(包括森林区域)有紧密的联系,这方面的法律能改变森林管理。例如,在澳大利亚,原住民火烧森林的做法已成为国家公园的管理实践,这些实践做法已被采取用来改善生物多样性。《联合国土著居民权利宣言》制定了一些旨在提高承认土著人民法律权利的原则。这些原则有助于森林土著居民拥有并参与森林管理。

3.6国际法“环境保护是国际性、全球性问题,环境问题超越了国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传统的全球政治分裂的地理概念。生态系统是以深刻和复杂的方式相互关联。由于这些相互关系,其对环境的影响是广泛的和长远的。因此任何国家都既不想在自己的领域内保护环境,也不想对在其领土上开展活动而造成的全球影响承担责任。”相比于其他领域的国际法如国际人权法、国际劳工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环境法欠发达,其没有全球性条约即国际环境公约来建立基本环境权利或义务,而是专注于特定的环保价值或问题。有很多的国际环境法律原则,如责任和预防、可持续发展、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等,都是这样。关于可持续发展国际法原则的新德里宣言为国际环境法提供了一些指导,并要求采取一种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全面和综合的方法。国际森林法有能力直接,至少是能够间接影响国内森林法。国际森林法的全球森林目标代表全人类利益、全球利益,而不是个别国家的利益。如前所述,因为存在一些不同的国际森林标准和政策,所以导致缺乏一致的国内森林政策。但是,一个广泛实施的国际机制已经开拓出森林政策的基本内容、基本内涵,用标准和指标来衡量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进展情况,这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