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5 21:55:31

关键词 外贸,网络营销,陶企
1前言
网络营销具有跨越时空、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通过网络营销开拓外贸业务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然而,当不少国内陶企开发了英文网站,并尝试在B2B等平台推广时,却发现没有想象的那么美好。于是,许多陶企得出结论:目前时机未到。但是,事实果真如此?
放眼海外,美国科勒卫浴()通过企业网站的建设与推广,每日的浏览量达到18000次,其中海外的访问占23.2%,即每天平均有4500人浏览其网站,企业网站发挥了促进销售、品牌提升、客户服务的重大作用。聚焦国内,一家陶瓷外贸公司的网站()每日访问量在300次左右,99%都是海外的访问者,网站成为获得海外订单的主要渠道。
既然国内外不少的陶企已通过网络营销大获其利,那为什么国内许多陶企没有从网络营销中掘到金,国内目前的现状如何,外贸网络营销离陶企到底有多远?笔者将在下面一一作出分析。
2现状
国内外陶瓷企业外贸网络营销的现状,从表1所示的网站流量情况可见一斑:
根据表1以及与陶瓷外贸人员的交流,笔者得出如下的结论:
(1) 无论从流量还是从网站的建设水平来看,与国外成功的企业网站相比差距仍较大。
(2) 大多数陶企尝试过B2B等网络营销方式,有少数企业已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大约有95%左右的国内陶企,包括陶瓷出口的骨干企业,企业英文网站的建设与推广效果都较差,网络营销应用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未成为促进外贸业务的有效方式。
3原因分析
既然国内外均有成功的案例,那么为什么国内陶企大多没有充分利用起这一有效渠道呢?笔者在此进行简要分析:
(1) 外贸网络营销是一门新兴的实践性很强的交叉学科,包括如何策划一个可以带来订单的外贸网站,如何选择与利用外贸B2B平台,如何充分利用邮件营销、博客营销、外贸ebay平台、搜索引擎营销等开发海外市场,而大多数从事陶瓷外贸工作的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
(2) 对外贸网络营销的认识有限。相关陶企负责人没有意识到外贸网络营销是开发海外市场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一种方式,进而投入的资金与人力不足,也不具备外贸网络整合营销策略的制定与执行能力。
(3) 外贸网络营销的成功案例较少。虽然已有一些陶企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宣传较少,进行案例研究的就更少。或许需要有一两个有影响力的企业在这方面取得巨大的成功,并广为宣传,其它企业才会纷纷效仿。
(4) 不成功的经历。其实不少外贸人员也意识到网络营销的前景,在网络营销提供商的鼓动下,也进行了尝试,但由于欠缺系统的规划以及选择与评估机制,所开展的网络营销大多效果不佳,投入产出比不高,因而最后只能放弃这一渠道。
(5) 网络营销服务商的不足。目前许多网络营销服务商出于利益驱动,以及自身知识面的局限,往往不能给企业良好的指导。
4建议
分析外贸网络营销效果不佳的原因,归根在于对于外贸网络营销不熟悉,因而不知从何下手,或者在网络营销战略制定、推广平台选择、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种种失误。因而,当前最迫切的就是要系统地了解外贸网络营销的知识与技能。
关于如何学习,笔者推荐以下方法:
(1) 互联网资源:外贸网络营销网、艾瑞网新经济门户 、中国站长站 。
(2) 书籍:《网络营销――网商成功之道第2版》、《解密SEO――搜索引擎优化与网站成功战略》、《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
(3) 系统的培训。例如参加相关陶瓷外贸网络营销培训班。
(4) 聘请经验丰富的外贸网络营销顾问,尽快利用外贸网络营销这一优势渠道。
5展望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第十三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
2、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
(三)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二)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
(三)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递交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予签收。
三、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目前,此程序在中国尚未开启过。
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六、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已经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其中6起为肯定性的最终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国家经贸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并没有因为倾销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调查。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6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目前的案件中,尚未出现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止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七、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企业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
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会的截止日期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9、12条)。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人资格;
(2)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
(3)利害关系方陈述;
(4)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的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行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八、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目前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6-9个月作出。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九、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外经贸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而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国家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的确定。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而政府部门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承诺予以监控,并且接受价格承诺符合国家利益,则调查机关可以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问题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
(2)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
(3)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
(4)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它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案例实践:
在中国立案公告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社会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社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企业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
十、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1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延期申明。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一、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50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案例实践:
目前,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2001年10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今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
国际贸易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摘要:总而言之,电子商务是国家贸易的一场重要革命,国际市场在该场革命中被重新规划,深化国际贸易创新模式深刻影响着全世界,所以应该对电子商务发展态势予以高度重视,潜心研究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规律与影响国际贸易的程度,确保电子商务能够带给国际贸易更大利益,从而使国际贸易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
近年来,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非常迅猛,以互联网技术为主体的现代化电子商务模式逐渐在世界贸易中兴起。相比于以往国际贸易形势,电子商务的优越性是不可比拟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现阶段的国际贸易。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点
1.电子商务的概念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以网络为依托,教育双方在世界范围内无需当面就可以开展相关贸易活动,具体包括网络交易、网上购物以及电子支付等综合性服务的新型贸易运行模式。互联网是当前国家发展潮流,而作为互联网的衍生物,电子商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类工作与生活。研究发现,在网上申请贸易许可证的比例已经超过80%,而且国际电子产地证前法律达60%以上。
2.电子商务的特点
不同于以往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的运行平台为互联网,数字化技术网络平台将更多虚拟空间提供给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的具有以下特点:①虚拟化、电子化。以网络的方式开展双方磋商、贸易、合同签订与支付等,交易具有虚拟化;②全球性与开放性。不管在全球何处,只需通过互联网就能够对登录各地、各国网页,直接与他人交流;③无纸化和高效化。可在最短期限内完成产品原料采购、生产产品、销售及运输等相关流程;④交易透明化。也就是说,交易双方自洽谈到交易结束都在互联网中进行,信息传输会计,可彼此核对交易信息,避免信息伪造现象;⑤互通性。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直接谈判与交流,将相关意见反馈在商家或者交易一方的网站中,以实现彼此良性互动。
二、现代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交往的影响
1.对国际贸易运输制度的影响
在现代化电子商务平台中,能够创建一个具有非常强大功能的物流系统,而且该系统是交通、仓储、运输以及物流等信息的综合体,以查看物流系统的方式知晓国际贸易运行与物流情况,依照系统查询结果能够有效监控与管理国际贸易运输,由于电子商务在贸易中的不断渗透,国际贸易运输体制也会发生改变。
2.对国际贸易方式的影响
作为一种现代化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必须以网络平台的方式展开贸易来往,通常电子商务平台具有非常高的信息量要求,电子商务是将物流、资金、信息以及商品等综合起来的一种贸易流通模式,这种运行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转变着以往国际贸易形势,为发展国际贸易提供了更为多层次化与全方位的进步与发展空间。
3.对国际贸易范围的影响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有助于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充,更加密切了国家和国家、地区和地区以及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系,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就可实施贸易往来,而且不会产生时间矛盾与冲突,同时解决了以往国际贸易中受空间与时间的制约与限制,有效扩充了国际贸易范围。
三、国际贸易中对电子商务的实际应用
1.互联网营销
从根本上说,电子商务的出现,导致国际市场营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创新国际贸易营销具有促进作用,而网络营销就是一种新型市场营销模式,相比于传统营销模式,国际网络营销分为网络定制营销、网络互动式营销。其中,网络互动式营销汇总,通过电子营销模式帮助商家考虑企业利润与客户需求,并寻求可以满足顾客需求与增加商家利益的营销策略,这样顾客就可参与到营销活动中,有效提升了国际贸易中顾客的地位,也增强了顾客的主动性与参与选择性。顾客与商家在电子商务中的关系极为密切,由此一对一贸易关系得以形成,该贸易关系在国际贸易中是非常重要的。而网络定制营销是由于顾客与企业彼此了解,可实现国际销售信息的定制性,而现代化电子商务以定制销售为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很多跨国企业采用创建企业网络的方式为顾客提供给服务。互联网营销明显不同于工业时期的营销模式,以往营销以人员推销和传统广告为主要促销手段,而网络营销则以顾客为主动方,网络营销的主要特征是严格遵循网络礼仪的同时能够巧妙运用网络利益,以此取得最佳营销效果。
2.现代化国际贸易方式
应用电子商务对创新国际贸易方式具有促进作用,将传统主要是纸质单据流通的交易方式与国际贸易流程摒弃,以形成最新国际贸易方式。以往纸质文件具有较高重复率、效率低、错漏多以及费用大等不足,所以,纸质文件会对贸易发展产生很大阻碍。而电子商务则对纸质文件问题进行了全面客服,基于以往贸易方式,整体贸易流程环节多达19个,电子商务仅需要7个环节。由此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有助于国际贸易流程的变革,从而实现贸易管理信息化、电子化、实时化、自动化以及规模化,有助于国际贸易管理效率的提升,对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也具有推动作用。
四、总结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是国家贸易的一场重要革命,国际市场在该场革命中被重新规划,深化国际贸易创新模式深刻影响着全世界,所以应该对电子商务发展态势予以高度重视,潜心研究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规律与影响国际贸易的程度,确保电子商务能够带给国际贸易更大利益,从而使国际贸易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我国国际贸易中污染产品的跨境转移李慕菡,陈建国,张连众国际贸易问题2005-10-01
2、外商投资与国际贸易对中国沿海地区资源环境的影响马丽,刘卫东,刘毅自然资源学报2003-10-15
国际贸易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二:高职国际贸易实务理实一体化教学
摘要:随着时展,教材和现有网络资源中很多案例已经过时,但大部分教师缺乏一线工作经验,拿不出新的案例。同时有些书本知识已经脱离现实,在互联网时代,支付平台越来越多,而教材中讲授的就只有基本的几种。
关键词:高职;国际贸易;一体化
《国际贸易实务》是以进出口贸易专业基础理论和外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课程,是学生获取外贸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基础课程,也是高职商务英语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过程中,不仅要讲述国际贸易基本理论知识,还要将理论应用于实践,逐步提高学生的贸易操作技能。当前,尽管高职院校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也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例,但是还是有很多院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仍然像是两条平行线,理论与实践没有真正结合。理论教学中加入大量案例分析,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学生应用分析能力提高,但是在案例分析讲解过程中,由于高职院校学生基础差,自主学习能力不足,难以激发学生参与热情,有很多都是教师讲解为主,学生理论应用能力并没有真正提升。笔者经过多次教学实践,结合自己实践操练,初步探索了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有效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让学生教中学,学中做,教学做合一,提高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的同时,进出口实践操作能力得到锻炼。学生在课程学习实践过程中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提高;对即将要从事的岗位有更深的了解,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得到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提高。
一、理实一体化教学内涵
理实一体化简单来说就是指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是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于一体的一体化课程模式。理实一体化教学从学生的认知规律出发,将学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有效融合,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让学生在学中做,做中学,加强学生技能技巧培养;学生中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实操能力。这一教学模式提高了教学质量,也有利于高职院校高端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实一体化教学改变了传统以教师为主体的知识讲授法,教师作为教学的引导人,除了教授知识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对学生进行及时的示范、指导。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合理设置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比例,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引导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锻炼操作技能。以知识讲授为载体,岗位能力培养为目的,让学生边听边做,边做边学,学生的学习兴趣高涨,自身能力得到提升。其次,理实一体化教学更注重学生学习主动性,强调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小组分工合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下,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各项实操任务,巩固理论知识的同时,提升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了实践操作能力。这种模式下,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再次凸显,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能力和创新、合作精神,教学质量提升。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实践是理论的应用。理实一体化教学要求理论联系实际,教师的教必须以企业工作过程、各项工作任务为目标;把整个课程分解为企业中各项工作任务,分配给学生,让学生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参与企业工作,解决工作任务中的各种具体问题,与小组同学一起讨论,共同完成。
二、国际贸易实务理实一体化教学实践探索
《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分为两大项目: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笔者根据进出口贸易业务流程特点,将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分别划分为14项典型工作任务和11项典型工作任务。这些工作任务都是围绕国际贸易的四个模块进行的,即贸易前的准备工作、贸易磋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通过外贸业务流程展开教学,在理论知识讲授上引入大量内容贴近的案例,鼓励和引导学生运用已学知识来进行案例分析,采用平时考核的方法来激励学生,让学生成为主体,自己解决问题。同时,在知识的巩固阶段创建不同的情景,让学生分小组扮演出口方、进口方、服务部门、管理部门等不同角色,通过情景模拟和外贸实训软件运用逐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培养锻炼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
(一)贸易前的准备工作。
学生分小组成立进出口贸易公司,一般情况下公司成立需要5个人左右,分别负责进/出口部、单证部、仓储部、人事财务部、总经理部,便于以后工作开展。教师总体上协调,保证都找到贸易伙伴。要求小组内注意协作,出口贸易交易前要选定市场、制定经营方案、建立业务关系等。在了解基本程序后,给出一种产品,就此产品来做交易。这个阶段主要要求学生用心做产品描述,在这个实训周内每天要求做5个产品描述,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通过实训室软件平台或其他渠道发布产品信息,进行广告宣传,开发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根据市场调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经营计划。进口公司在交易前要对国内外市场做出调查,搞清楚市场行情以及供应商情况。同时做好进口成本核算(后续价格核算具体分析)和进口许可审批。双方为交易做好准备。
(二)贸易磋商。
建立业务关系后,进出口双方就合同所有条款进行磋商。这些条款磋商是国际贸易的核心部分,笔者改变了以前先理论知识讲解,后整体实训的方式方法,在课堂理论讲授的同时进行实务操作。在理论中进行实践,实践中利用理论。通过大量案例列举将理论和实际有效结合,同时结合实训室现有操作软件,模拟交易条款。笔者将合同的每项条款磋商列为一个学习情景,一开始让学生明确学完这一情景需要达到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从而有的放矢的去学。比如磋商合同标的物条款,笔者先把标的物条款拆分为三项任务,即品名品质条款、包装条款和数量条款。在品名条款部分,通过大量实物名称(比如咸宁的各种特产,桂花糕、桂花酒、赵李桥砖茶、白云山毛尖、通山麻饼等)来讲授品名的表示方法;再要求学生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说出每种命名方法举出几个例子,本组说的时候,其他小组作为裁判;分享各个地方特产引发学生兴趣的同时掌握了货物品名条款,学习理论的同时应用理论。在这三项任务分项完成后,再来做单元的课堂实训。课堂实训在传统的知识测试基础上,加入了案例分析,再现交易情景,让学生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样通过这种理论和实践交替进行,有效融合的方式,锻炼学生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也让学生在小组学习的过程中体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培养了学生的职业素养。
(三)合同的签订。
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签署合同。这个阶段主要让学生识别不同的合同形式如:销售确认书、销售合同、协议等等。样本展示后,各外贸公司间自行拟定合同文本,交教师审核。作为之后履行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订好之后,进出口双方就要开始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出口方要做好备货、落实信用证、租船订舱等工作;进口方要做好申请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等工作。这个部分我们可以充分地利用Simtrade实训软件,让学生熟悉各职能部门,按照进出口贸易流程,逐步处理模拟外贸业务。在整个实训过程中,教师监督并指导学生操作,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反馈和评价。
三、国际贸易实务理实一体化教学有待完善之处
随着时展,教材和现有网络资源中很多案例已经过时,但大部分教师缺乏一线工作经验,拿不出新的案例。同时有些书本知识已经脱离现实,在互联网时代,支付平台越来越多,而教材中讲授的就只有基本的几种。虽然教师知道有其他方式,但是不能很好地跟学生讲解。因此,要进一步做好国际贸易实务理实一体化教学就要深入企业,不仅仅是去企业参观访问。把最新的贸易行情、贸易资讯带给学生,更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将自己顶岗经历转化为各个案例,让学生转化为职场人去处理问题,职业能力得到提高。其次,成立自己的外贸公司为每位学生提供相对应的岗位实践。由于外贸公司特殊性,一般不同时接纳多名实习生。这样学院就不能像其他专业大批量为学生提供岗位实践,而学生要真正实践是离不开岗位实践的,这就促使我们要成立自己的外贸公司,在教师的带领下运营自己的外贸公司,更好地做好理实一体化教学。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下称[1999]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本办法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二章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六条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下同)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名单及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印模)由外经贸部统一送海关总署备案。
第八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并与外经贸部联网。
第九条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各省级审批机关不得将审批权下放。
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章申报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1)。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格式见附3),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二)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第四章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第十三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格式见附2)是海关等部门据以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相关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核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十五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认真填制《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格式见附2),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十六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予以备案。海关监管中发现单耗不符的,将意见函告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予以调整,海关也相应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国家将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类、B类、C类、D类(具体分类原则和分类目录按照[1999]35号文件的规定另行对外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和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认真审核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企业的类别,如属于限制类商品或C类企业,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加注“实转”字样。
第十九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均不得批准D类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得批准任何经营企业开展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二十条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其加工贸易合同事先仍需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第五章批准证变更及延期审批
第二十一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加工出口,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和原油、成品油等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和配额许可证管理。配额总量由国务院确定,具体分配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按照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和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签发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对需跨年度的,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第二十八条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应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逐日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上报加工贸易进口发证数据,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向外经贸部提供全国的加工贸易进口发证数据(包括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发证数据)。外经贸部将对发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禁越权、无配额或超配额等各种违规发证行为。
第二十九条加工贸易制成品如属出口配额管理的,经营企业应凭出口配额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三十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如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章统计监督及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逐日汇总本地区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和到期加工贸易业务的核销情况,并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统一上报外经贸部。
第三十二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加工贸易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要求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对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并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三十三条外经贸部对各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禁越权、无配额和超配额等违规审批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积极与海关、税务、银行和外汇等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加大对加工贸易的综合监管力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后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复出口业务。但经营企业必须事先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油、成品油除外),不受一般贸易进口经营分工管理规定的限制,经营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口。
第三十九条外经贸部对违犯本办法的审批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审批权;对发证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进口发证权。
[关键词] 中国纺织品 出口企业 美国 反倾销
一、我国纺织品贸易出口现状
1.出口规模快速增长。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2009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高达2.21万亿美元,出口12016.7亿美元,全年贸易顺差1960.7亿美元。纺织业是我国最早开放进入国际市场的产业,也是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成长最好、增长最快、发展最完善的产业。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纺织品出口从2001年的534.4亿美元猛增到 2009年约1670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14%,八年中出口增长近 3倍。据最新统计数据,2009年我国纺织品服装进出口总值为1882.56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8..53%,其中出口总值1713.32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4.26%,进口 169.24亿美元,占全国进口总额的1..68%,贸易顺差为78.76亿美元。
2.出口贸易地区分布。我国从 1 994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出口国以来,纺织品出口额约占世界纺织品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在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所有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日本、我国香港排名前三位。据统计,我国出口纺织品到达美国市场的比率达 2O.14%。2009年我国对美国、日本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纺织服装出口金额分别为为278.37亿美元、220.80亿美元和139.98亿美元,与上年分别同比增长3.44%、0.27%和下降12.88%。另外,2009年我国对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为370.79亿美元,与上年同比下降7.13%。2009年1月~12月中国出口编织电热毯中,美国、日本和欧盟27国是最大的出口地,分别占国内出口总量的39%、31%和15%。
3.美国对华纺织品反倾销现状。从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总量上看,截至2009年,我国遭遇反倾销案件已高达178件。从美国对华反倾销案占国总案的比例看,1980年以来稳步上升,1980年~1985年为6.3%,乌拉圭回合上升到9.1%,WTO成立后的10年里,其对华案比例一直在不断上升,2009年已升至55.6%。今年6月,美国商务部裁定,以所谓中国产机织电热毯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为由,同意对中国输美机织电热毯实施最高达174.85%的反倾销制裁。8月上旬,美国商务部公告,由于计算错误,决定修改对原产于中国的编织电热毯的反倾销终裁结果。电热毯产品的出口利润大约在4%~5%之间,如果被征收77.5%,甚至174.85%的反倾销税,美国客户肯定承受不了这个涨幅,中国不少相关企业只能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这也意味着,从去年7月开始的美对华电热毯反倾销调查一案将有最终结果,国内企业应诉并未取得良好结果。美方此举也令纺织业界担忧,其是在“投石问路”,以电热毯这个相对冷门品类的商品,试探国内企业应诉能力和反应速度,可能会蔓延至其他大门类纺织品。
二、美国对华纺织品反倾销的原因
1.不断扩大的中美贸易逆差。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贸易账户赤字日益恶化,与之相对应,美国对华反倾销数量呈现波动性增长趋势。WTO的第一年,美国是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提起调查的案件高达12起。2006年美国对华逆差高达1442.6亿美元,占美国外贸逆差总额的19%,1996年~2006年贸易账户赤字年均高达4291.8亿美元,2008年逆差高达6959亿美元。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在减少贸易逆差方面竭尽所能,并把扭转逆差作为一项核心经济政策,提出转变美国经济发展模式的4个方向,其中首要一项就是要更多依靠出口。一年来,美国积极推动与韩国、哥伦比亚、巴拿马等国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不时挥舞“保护主义大棒”以限制进口。作为美国主要贸易伙伴,也是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中国无疑是美国贸易政策调整的重点对象,成为遭受美国反倾销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2.次贷危机下保护本国相关行业和降低失业率的需要。近几年,美国经济增长放缓,甚至2006年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衰退,由此引起的次贷危机使得美国经济元气大伤。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直接冲击着美国的同类产业。在美国国内经济尚未完全回暖的情况下,其一定程度需要通过国内的贸易保护主义保护本国相关行业的利益,导致其对中国发起调查范围更大,立案标准更宽,反倾销税的税率更高的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反倾销还可作为美国政府转移视线的有效途径。政府面对强大的就业压力时,将问题归咎于国外的不公平竞争以缓解国内矛盾。有资料统计,美国失业率与对华反倾销趋势基本符合正方向变化关系(见图3)。尤其在大选时,运用反倾销打击外来商品,保护国内企业和就业者利益,降低失业率,以迎合工会和国内产业的要求,成为美国国内两党拉选票的重要筹码,所以大选年间对华反倾销案会呈上升趋势。
3.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宣言不过是 “表面文章” 。近年来,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国际竞争的日益激化,美国的出口商品日益受到日本和西欧的挑战,其世界经济贸易中的霸主地位逐渐下降。在此种情况下,美国力图通过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来维护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仅仅在美国对华纺织品采取反倾销制裁一天前,G20峰会刚刚发表了《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就反对贸易保护、推进商业和投资等达成共识。同时,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和我国国家主席会谈时也表示,“美国希望看到一个非常成功、繁荣的中国,美方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事实上,今年以来中美两国间的贸易纷争一直在持续,中方的钢材等相关出口产品则成了贸易战的重灾区。相关的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宣言不过是相关国家的“表面文章”,并不能真正对缓解贸易纷争起促进作用。
4.对美出口市场结构单一,企业贸易管理模式落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下放,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数量急剧增加,又多为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贸易管理模式落后,销售策略单一,再加上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不配套,因而出现了哪种出口商品的成本低、在国外市场有利可图,各出口企业就在国际市场营销中一味采取低价竞争策略,急功近利,过度投入的局面。同时,在产品结构上,我国出口较多的是纺织机电及化工等附加值相对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缺乏自主品牌,本身容易被误认为倾销。另外,中国纺织品出口市场结构过于单一,主要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
5.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及产品标准 。随着行业危机加深和更多行业陷入困境,作为控制进口有效便利的手段,反倾销、反补贴被美国政府视为常规的贸易救济措施而继续利用。美国还动用国内贸易法中201保障措施、421特别保障措施。钢铁、汽车、信息产品、家具、纺织等行业均可能成为美国设限的重点领域。实际上,近几年美国仍在继续实施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伯德修正案,其产业部门针对其他贸易伙伴已经提出了大量的两反指控。美国凭借其在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上大做文章。美国实施不久的消费品安全促进法案,规定所有消费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提交证书,保证进口产品符合美国的规定和标准。
三、应对美国反倾销提升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对策建议
1.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升中国政府解决中美贸易纷争的能力。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可以依靠世界贸易组织这个平台争取更多权益。在应对美国反倾销时,应充分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美方不合理的滥用反倾销进行贸易保护的做法,中国政府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同时,要加强对WTO规则的研究,以便在今后WTO规则的评价及修改中充分利用中国在WTO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争取早日修改国际反倾销规则,取消对中国的歧视性规定,尽快得到公正待遇。2001 年11 月开始的多哈回合目前正在进行之中 ,我国应在本轮谈判中努力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我国政府也可与美国政府进行谈判,对其一些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做法进行必要的抗争, 说服其改变或放弃原来的观点和做法,努力提高解决中美贸易纷争的能力,加快中美贸易健康发展。
2.转变出口经营战略,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可持续竞争力。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既要充分利用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低廉的优势,同时又要对美国市场进行认真调研,充分了解出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成本供求及收益状况等,正确规划企业发展战略和科学进行经营决策,选择市场空间较大的项目,合理制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产品价格,树立以质量取胜、以服务取胜的经营理念,提高质量档次、增加科技含量、增强品牌意识,力争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进入美国市场,改变中国产品长期以来低质低价的形象,由单一的价格竞争转变到综合的非价格竞争,增强产品的可持续竞争力。
3.完善出口区域市场结构,寻找新的国际市场通道。加入WTO以来,中国纺织品出口贸易额持续增长,但由于出口市场结构过于单一,导致过多企业激烈竞争,争夺有限的市场。由于企业的目标市场单一,如若遭到欧美等国的反倾销,则企业的价格优势将不复存在,严重则会导致企业的生存问题受到威胁。因此,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从单一市场化向多元市场化战略转变,将出口战略目标定位为全球范围。这样,不仅可帮助企业因避免为进入单一市场而进行的激烈竞争,同时帮助企业摆脱因过度依赖单一市场生存而实施的低价策略。就算企业因某一贸易摩擦问题而退出某一目标市场,仍有其他的市场来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而不至于使企业的生存受到威胁。
4.中美双方协商有关产品的反倾销贸易标准 。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以后 ,国家采取行政手段限制和规范企业贸易行为越来越少,纺织商会要根据国际纺织品市场需求情况和外贸敏感度对纺织服装行业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环保、劳动保障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纺织品反倾销认定标准上,美方和中方也有不同的理解。当然,美方肯定是不会完全考虑中方利益的。中国政府应积极与美方沟通,协商有关产品的反倾销贸易标准,制定纺织品进出市场准入标准和认证体系,充分了解美国反倾销法规,制定一个可操作的、量化的、让双方都能理解的准则。在商务部支持下,联合有关部门和专家制定国际上认可的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促进纺织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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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申祥 张林霞 王孝松: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新动向[J].2002-2008.财贸经济,2010(4)
案例一:义乌某玩具企业,多年来从事外贸产品的生产,但一直受制于客户,近几年来也想做自己的品牌,注册了商标,并对产品包装进行了专业设计,但这样做并未受到贸易商的欢迎,贸易商把包装都撕掉。几经努力未果,只能继续为贸易商做贴牌,虽然做的是稳稳当当的,规模也不小,但自2007年以来,由于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上涨、人工成本提高等原因,基本上是微利艰难经营,一与外贸商提到提价问题,外贸商就要转移定单,没办法只有继续维持下去。
案例二:义乌某针织企业,专业从事无缝内衣的生产,2004年销售规模达到2000万元,但利润空间不高,多次与客户谈提价问题,客户置之不理,反而逐步减少定单。企业的老板在生气而又无奈的情况下,只身一人跑到国外寻找市场,三个月后在非洲找到了一个合作者,这个合作者并没有资金与网络,这个企业的老板就主动赊货给他,让他去开发非洲市场。三年过去了,企业获得了良好的经营效益,一个星期向非洲发一个集装箱,而且价格比为他人代加工高了很多,虽然2008年的“经济冬天”来临了,但企业并没有受多大的影响。
案例三:义乌某厨具企业,专业供应厨具系列产品,原也是以外贸为主,但早在几年前就比较注重国内市场的客户开发,通过几年的努力已有稳定的国内外顾客群。虽然2008年次贷危机、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上涨、人工成本提高等因素对国际贸易业务有所影响,但国内市场发展比较稳定,整体经营状况并没有受到太大冲击。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不同的经营方式和思路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果。同是义乌的企业为什么在“经济冬天”来临时,有的抗风险能力就强,有的就举步维艰呢?
义乌企业的销售结构是70%左右为国际贸易出口,30%左右为国内市场销售,而70%左右的国际贸易出口主要以代口为主,案例一中的企业应该是在义乌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从国际贸易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外贸型企业都处于一个国际产业链中,这个国际产业链是由产品设计、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订单处理、批发经营以及终端零售等七个大环节组成,若整条产业链创造10美元价值,生产加工只有1美元,剩下的9美元由其他6个环节创造。而义乌企业主要处于生产加工这个低端环节,只是简单的原料加工、制造,再卖出去,创造的价值低、利润率低,在整个国际产业链之中是没有话语权的。义乌企业如何改变“被人捏着走的”尴尬境地,结合义乌企业的经营发展现状与特点,应就简单的生产加工的经营模式进行转型,逐步走向“三个两条腿走路”。
第一个两条腿走路:简单生产加工与新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并重,并逐步向新产品研发设计生产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与竞争力。
企业应解决现实生存问题,原有的客户、订单、生产需要继续维持下去,保证企业的基本经营,否则一切发展问题都是空话。但是在能维持生存的同时,应加强新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投入,逐步由生产加工向生产创造转型,通过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有节奏地进行产品结构的优化与调整,当企业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所产生的销量能占到总量的40%以上时,企业就会过得轻松多了。
第二个两条腿走路:国际供应商OEM方式与国际市场销售方式并重,并逐步向国际市场销售方式转化,提升话语权。
目前,义乌企业的大部分国际客户都是当地的生产供应商,由于当地生产成本优势的丧失,自己停产后到义乌采购,再贴上自己的牌子销往当地的市场,是不可能帮助义乌企业做品牌的。这就需要义乌企业大胆走出国门,跳过原有的客户,主动寻找国际市场的销售商,或自己在国外建立一个固定销售网点后再逐步分销,慢慢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就像案例二的企业一样,拥有了国际市场网络和定价权,在“经济冬天”里会感觉温暖。但在国外建市场是不容易的,是需要耐心和长期积累的,非一日之功就能实现的,需要义乌的企业事先做好思想准备。
【关键词】 反倾销 策略
Abstract : 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how our country enterprise deals with the anti-dumping.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反倾销浪潮也给我国外贸出口投下了阴影。国际社会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
1.倾销概述
所谓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措施,它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实行贸易保护的最高级工具之一,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征,能够利用反不正当竞争的合法行为作掩护,实施贸易保护,行之也最有效。
2.中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原因
2.1“非市场经济”问题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 2款第 7条是专门适用于 “那些对贸易实行全面的或大范围垄断且国内价格有政府制定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该条款承认,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是存在特殊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世贸成员国可以将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 自另一个国家 (第三国际)的相似产品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只要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案例中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适当的而不是不合理的,这种确定就是有效的。这些条款事实上造成了在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不同的标准。
2.2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纵容反倾销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不是逃跑或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我国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或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等原因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施压。
2.3价格竞争诱发反倾销
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虽然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情况已发生改变,但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似乎还没有从市场经济中学会调整目标,重新定位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一味用从前的经营策略出1:3产品,主要表现在出1:3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人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3.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3.1充分发挥商会作用,加强政府宏观管理
我国外贸商会建设远远滞后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本可以由行业协会来统筹管理的工作无法落实,造成了不良后果。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充分利用商会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架起一座能够迅速传递信息的桥梁。一方面,商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下,管理好行业的经营秩序,防止企业之间出现低价竞销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内耗,使企业能够通过分享市场份额,达到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商会本身的特点,促进商会、商检、海关和企业的沟通合作,发挥商会的协凋作用。对一些出口商品,只有商会核定符合行业协议价格的,海关才允许出口,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我国出口商品价格的混乱。同时,加强政府交涉和管理。首先,国家有关部门要对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的企业给予严厉制裁,将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结合起来,制定真正体现 “谁应诉、谁收益”的具体措施。其次,需要同家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如规定出口定价,禁止低价出口,惩罚低价竞销者等。
3.2转变企业经营观念,积极应诉
首先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一直遵循 “创汇第一、利润第二”的经营思想,但是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必须使外贸出口企业尽快建立和健全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使企业的经营目标转移到追求利润最大化上来。这样出口企业就能提高 自律意识,着眼大局 ,考虑整个行业 的利益 ,改变我国外贸中低价竟销、出口增量不增值的现状,为国家争得应得的利益。其次由于倾销指控一成立,其造成的损失不会只是某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整个民族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因此要想胜诉,每一个涉诉企业必须团结起来积极应诉。实践证明,在反倾销问题上是否积极应诉,其结果大不一样。我国应诉的企业,即使最后裁决倾销成立,其倾销幅度也仅为原来被指控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何况相当部分的反倾销调查根本就不成立。
3.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反倾销案件
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推进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需要。反倾销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应诉,否则工作将无法开展。中国需要加速建立反倾销法律体系,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则来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且也是在国内市场进行反倾销执法的需要。尽管我国反倾销方面的立法才刚刚起步,《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初步改变了反倾销应诉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既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正当利益,又可以用来制约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歧视。今后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加大对某些不良行为的制裁,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3.4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一、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主要原因
(一)环境原因。外部环境方面,许多国家利用反倾销简单易行和不易招致报复的特点,滥用反倾销作为排斥国外产品保护本国产业的最佳办法;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倾销的确定主观性强。外国政府对我国产品实施反倾销的主观不利因素主要有:随意立案,认定构成倾销后采取的临时措施往往致使我国产品丧失打开市场的良机;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任意选用的替代国价格使我国产品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和被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率。国内环境方面,我国的出口市场集中、出口结构失衡和外贸体制不顺容易使一些出口产品造成倾销或倾销嫌疑。出口管理和审核权高度集中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仅局限于提供进出口培训等初级服务等功能,不能对违反行业整体利益的出口企业做出惩罚。行业管理主体权力的真空致使行业管理混乱,造成了出口企业以压价为主要手段的无序竞争。
(二)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态度和行为。中国一些出口企业对国外反倾销认识不足,或错误认为应诉参与与否结果一个样,或认为应诉代价过大,得不偿失;一些企业抱侥幸心理,企图借其它企业应诉之功而享免罚之果,结果形成国内同行大家都不应诉的局面。国家相关政策的鼓励支持和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成功应诉的事实表明,企业应诉越积极受益机率越高。
(三)中国出口企业对待国际市场的观念导向。美国营销学者菲利普・科特勒指出,社会中存在着六种竞争的观念,各种组织无一不是在其中某一个观念的指导下从事其营销活动: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营销观念、顾客观念和社会营销观念。生产观念、产品观念和推销观念往往是过于注重产品的性能、质量和销量而忽视人性和服务,这些观念在少数落后国家的卖方市场环境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现代企业开拓市场时一般采用营销观念、顾客观念或社会营销观念指导自己的活动,靠市场导向的战略来赢得市场,以适应正在加速变化的环境。2004年7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行外贸经营权登记制,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获得了不必使用出口中间商而直接开拓国际市场的资格。但大部分出口企业仅仅把自营权当作替代外贸公司做外贸的优惠,满足于把产品销售给国外进口中间商来获得出口额。他们往往靠低价竞争来获取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但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容易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极易被进口国认定为产品倾销,最终有可能再失去市场,这也正是生产和推销观念指导下的营销实践所固有的风险。一些国家对我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歧视待遇短期内很难有所改变。1999年中美在达成中国加入WTO协议时,规定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美国可以在15年之内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洲虽然于1998年通过理事长会议正式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并没有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等国家不会主动对我国放弃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在优化我国出口体制、规范我国出口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营销水平等方面下功夫,既有利于推动外部环境的改善,又能有效应对反倾销。
应该看到,我国政府在建立以行业协会为核心的外贸出口预警机制、构建国外的反倾销协调网络、加强对出口产品监管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使得我国的出口体制环境逐步改善。同时,在一些企业成功应对反倾销案例的带动下,在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的支持和奖励下,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态度和行为有了积极的转变。与内部环境的改善和一些企业应诉态度、行为的转变相对比,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的营销观转变相对滞后。一些观念落后的出口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时盲目跟进和竞相压价的行为往往导致整个行业遭受反倾销报复,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整体国际市场营销水平刻不容缓。
二、中国企业反倾销诉讼的案例分析
(一)加拿大对中国紧固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案
2004年4月28日,应Le]and工业公司申请,CBSA对产自或出口自中国大陆和台湾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包括螺钉、螺母与螺栓,以下简称“紧固件”)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随后,加拿大政府与中国政府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进行了磋商。在收到CBSA发起调查的通知后,CITT开始了初步的损害调查,6月28目,做出了初步裁定,认为证据表明有合理的迹象,紧固件的倾销和补贴造成了加拿大产业的损害。9月10日,CBSA初步裁定紧固件倾销和补贴存在。在此基础上,CBSA继续进行调查,并于12月9日做出终局裁定,认定产自或出口自中国大陆和台湾的紧固件存在倾销,产自或出口自中国大陆的紧固件存在补贴,同时终止对来自中国台湾的紧固件的调查。CITT于2005年1月7日终局裁定:碳钢螺钉的倾销和补贴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不锈钢螺钉数量可忽略不计,终止调查;不锈钢螺母与螺栓的倾销和补贴,没有造成产业损害,也没有造成产业损害威胁;碳钢螺栓与螺母的倾销和补贴没有造成产业损害,也没有造成产业损害威胁。就台湾产品部分,只存在倾销损害或损害威胁。
(二)温州行业协会“集体行动”应诉反倾销案
2001年10月,得知欧盟正在拟定CR法规草案,温州烟具协会马上做出反应,由协会方面和外经贸部有关官员组成7人代表团远赴欧盟各国进行了长达17天的交涉游说。
2002年6月28日,距CR法规通过不到两个月,欧盟又决定对我国打火机进反倾销调查。温州烟具协会积极组织、引导企业,以1家争取市场经济地位、15家无损害抗辩为目标进行应诉,同时邀请法律专家来温举行专题分析会,找出无损害抗辩理由,并统一全行业思想,坚决予以应诉。在协会的努力下,欧洲打火机生产商联盟最终撤回向欧盟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诉,温州打火机赢得了反倾销的胜利。
2001年底,土耳其针对我国眼镜出口实施保障措施调查,温州眼镜商会积极组织眼镜生产企业应诉,筹集数十万元的专项款项,聘请专业律师,先后派出赴土耳其交涉团,并参加了土方的有关听证会,发挥了行业组织在应对贸易壁垒中的积极作用。
2004年1月6日,阿根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墨镜、眼镜框等产品展开反倾销立案调查,其中温州眼镜行业涉案企业达27家。温州市外经贸局和温州眼镜商会组织了三家企业作为代表挑起了应诉的重任。在提交了72件证明温州眼镜生产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运营的证据后,最终使阿根廷终止针对中国眼镜产品反倾销案。
2003年,温州制笔业遭遇土耳其反倾销。2004年7月,温州圆珠笔又遭遇销售量是土耳其15倍的主要出口地――巴西的反倾销调查。温州市制笔业协会积极联系涉案企业,召开应诉协调会,并积极游说进口国笔类贸易商共同争取支持。虽然后来考虑到由于土耳其和巴西两国法律不健全,各类腐败事情时有发生,胜诉的可能性不大而决定不应诉,但行业协会在其中所起到的引导协调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欧盟正式宣布对中国两种劳保鞋和皮面皮鞋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3月,欧盟委员会正式批准对中国和越南皮鞋征收为期半年的临时性反倾销税。2006年3月8日,温州、广东、泉州三地鞋业协会首次组建“欧盟反倾销应对联盟”并对外了“应对联盟宣言”。中国制鞋企业以集体的力量,向欧盟的不公正裁决表达了抗争到底的决心。
经过反倾销的历练,温州的行业协会经历了从怕打、不懂打国际官司到运用国际贸易规则,从容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并最终取得胜利的过程,初步学会了在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下,运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贸易争端的本领,避免了反倾销应诉的“集体行动困境”。
三、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策略
随着以信息化和全球化为特征的新经济影响日渐扩大,各国企业同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市场营销与国内市场营销的最主要差异是国际营销所面临的营销环境更加复杂多变,这就要求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开展营销活动时,要通过调研详细剖析国际市场营销环境、消费者和营销组合因素,进行国际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和市场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策略,这样才可以用可控制的资源有效应对不可控的国际市场环境,才可以避免反倾销,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
(一)通过市场调研细致深入剖析国际市场营销环境、消费者和营销组合因素,对国际市场进行市场调查与研究,是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营销活动的前提。环境调研和消费者调研主要是为获取国际市场细分和目标市场选择的信息,通过所收集的信息来测量市场需求。国际市场营销环境可以分为直接营销环境和间接环境,直接营销环境是指那些直接对国际化经营企业的国际营销活动产生影响和制约的因素,通常是指国际市场;国际市场营销间接环境是指那些间接的对国际化经营企业的国际营销活动产生影响和制约作用的因素,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技术、自然地理、人口等因素。通过研究这些因素,可以帮助出口企业理解国际社会的人群行为和观念。这些因素如何影响营销过程,并可以获取市场容量、市场规模、市场类型及增长变动趋势、潜在消费量等方面的数据。取得市场细分和目标市场选择的信息,可以帮助我们测量、理解国际市场现实和未来的需求,国际市场营销组合因素的调研则可以帮助我们全面认识国际市场现实的供给情况。国际市场营销组合因素调研包括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和竞争调研。
(二)国际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和市场定位。国际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和市场定位属于目标营销的范畴,即出口企业区分主要的细分国际市场,把一个或几个细分的国际市场作为目标,为每个细分国际市场开发产品和制定营销方案。通过目标营销,出口企业可以把营销努力集中在具有最大购买兴趣的国际顾客身上。国际市场细分时要注意国际消费品市场和国际工业品市场细分标准的不同,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各个细分市场进行评估后,可考虑从以下五个市场模式中选用适合自身的模式:密集单一市场、有选择的专门化、产品专门化、市场专门化、完全覆盖市场。
(三)产品策略。国际市场营销产品策略要求对产品标准化与差异化的选择、产品组合、品牌、包装、服务做出协调一致的决策。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在产品标准化与差异化的选择和国际品牌建设上面临的问题较多。从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来看,近年来技术密集型出口产品的比例开始上升,技术密集型产品主要为满足全球消费者的共性需求,这一特性要求采取标准化策略,而前几年占绝对出口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主要满足各国消费者的个性需求,应以采用差异化策略为主。我国出口企业国际市场营销的产品策略尤其应注意标准化与差异化策略的结合运用,如一些标准化产品采用差异化策略,改变包装或品牌名称就可进入不同国家市场,事实上我国出口产品的很大一部分利润就被运用差异化策略的外国进口商转移。标准化策略和差异化策略结合应用有助于企业避免反倾销,例如在1994年美国对我国所生产打火机的反倾销调查中,我国一企业生产的打火机因为多了充气阀特色而免受调查。
(四)价格、渠道和促销策略。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为产品制定恰当的价格是最困难的事情。所制定的价格既要反映出消费者所感知的产品质量或价值,又要避免被认定为倾销,还需要考虑产品成本。出口商品价格低于目标市场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一般价格水平是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诉讼的直接原因,单纯依靠低价打开国际市场已经越来越不可行。价格是传递差异化顾客价值的一个符号,我国出口企业应采用需求导向定价法进行定价决策,同时考虑成本和竞争的影响。需求导向定价是根据目标市场需求强度和消费者对产品价值的理解来制定产品售价,采用这种方法定价时要求我国出口企业提高对国外销售渠道的控制力,同时要积极通过有关部门的价格监测系统密切关注国外竞争对手产品价格。
渠道和促销是产品接近目标市场并促成其为消费者最终接受的国际市场营销工具,二者长期以来一直为跨国公司和国外进口商所控制,成为制约我国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瓶颈。在促销策略的选择上,可以借鉴日本企业的经验,选择目标市场几家本地企业,通过他们之间的竞争提升促销的创意水平、降低促销成本。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客随主便”是我国产品打开国际市场分销渠道的可行策略。以格兰仕为代表的许多中国企业采取OEM销售方式,利用跨国公司和目标市场本地企业的品牌和他们的分销渠道进入目标市场,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同时应看到OEM不利于我国出口企业建立自己的品牌、对渠道控制力有限等缺点。长远来看,我国出口企业应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主动加入目标市场本地分销渠道的价值链,积极培养双方的合伙关系以谋求市场的共赢,这样可从源头上杜绝反倾销的发生。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bilateral trade, China has become India's second largest trading partner, India has also become China's largest trading partner in South Asia. But the India trade protection against China becomes even more violent. In WTO member countries, India is the financial crisis to our country initiated trade remedy cases than any other countries, the trade friction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can not be ignored. This paper, 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the total volume of trade,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structure, anti dumping ratio data, from three angles of macroscopic, policy and industry,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rade friction between China and India, and from the angle of govern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s and enterprises' import and export chamber of commerce, formulate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trade friction of China and India.
关键词: 贸易摩擦;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
Key words: trade friction;anti-dumping;non market economy status
中图分类号:F7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2-0150-02
1 中印贸易摩擦的现实表现
为了保护印度本土企业,印度政府不断运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给中国政府和企业施压,不断推出对华进口限制措施。印度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案远远超过中国对印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以中印双方发起的反倾销案为例,印度对华反倾销的数量远远高于中国队印度发起的反倾销案(见表1)。因此,中印贸易摩擦问题主要焦点在于印度。
1.1 印度屡次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 印度自20世纪90年代后,为了限制中国产品,就开始运用反倾销手段,一再成为我国立案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据统计,印度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数占据同期所有成员反倾销案件的1/5,并且一直呈现上升趋势。
1.1.1 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 印度在1992-2009年期间对中国总共发起了134起反倾销案件,在所有被调查的国家中名列第一,远远高于排名第二的韩国的43起案件。据了解,历年来中国在全球遭遇的反倾销涉及金额最多的是美国和欧盟,但是立案数最多的却是印度。
1.1.2 反倾销涉案金额大幅升高 印度从2005年以来,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无论是设计的总金额还是个案金额都有所增加。2005年的反倾销案涉及总金额为2.81亿美元,到了2006年上半年已达到1.81亿美元。2005年10起反倾销案中有5起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2006年上半年的7起反倾销案中有4起超过1000万美元,个案金额高于1000万美元的超过50%,而2004年全年的涉案金额仅为2277万美元。
1.1.3 反倾销涉案产品比较集中 在印度对华发起的倾销案件中,化工产品占据了42.6%,位居第一,可见印度保护的重点是化工业。其次为药品,占据17.9%。其他类位居第三,然后是日常消费品,钢铁以及其他金属类和纺织品、纤维、纱线位居最后两位。
1.2 频繁使用贸易救济和歧视性限制措施 2008年下半年,印度开始增加保障措施手段以减轻贸易竞争压力并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从而限制中国产品对印度市场的冲击。印度在所有WTO成员中是金融危机以来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案件最多的国家,不仅数量众多,而且涉案金额巨大。据世贸组织统计,2003年,印度首次超过欧盟,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启动贸易救济调查的第二大成员;2006年,印度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启动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成员。
2 中印贸易摩擦的原因分析
中印双边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既有宏观、政策上的因素,又有产业及企业方面的因素。
2.1 宏观因素
2.1.1 受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大环境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过程就是国与国之间不断发生摩擦、碰撞、妥协和调整的过程。近年来,中国和印度的贸易额不断上升,但是印度的贸易逆差也不断加大,这直接导致了印度对华贸易摩擦的增加。
2.1.2 受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的影响 ①由于西方经济发展速度十分缓慢,他们频繁启用反倾销措施限制外国产品进入以保护国内市场,这些都为发展中国家起到了示范的作用,近年来,实施反倾销措施力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就是印度;②随着世贸组织的运行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灌水以及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等,从而降低了一些国家对某些产业的行政保护能力,从而寻求反倾销贸易措施以低效对本国造成的冲击;③由于WTO反倾销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从而为WTO成员保护本国市场提供了便利。
2.2 政策因素
2.2.1 印度保护性的贸易政策 由于两国均属于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以及产业结构相似。但是中国的经济近些年得到了快速发展,从而在出口上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印度为了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自然把反倾销作为遏制中国的手段。
2.2.2 “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 虽然印度在2002和2003年两次修订了本国反倾销规则,但由于印度还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中国仍旧面临着印度的反倾销案件。加上印度国内企业对中国的产品缺乏足够的了解,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2.3 基于贸易政策和贸易制度差异引发的摩擦 与迅速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相比,我国现行的贸易政策、制度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公平贸易、政策透明度、市场准入、投资政策、知识产权保护、进出口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等诸多方面经常备受责难,往往成为其他国家挑起对华贸易摩擦的口实。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贸易政策和制度,不能对外国对华歧视行为给予有效的对策,愈加怂恿了某些国家肆意挑起对华贸易摩擦。
2.3 产业及企业因素
2.3.1 中印产品结构趋同,竞争性较强 两国由于同属发展中国家企业都为欧美的主要贸易伙伴,因此出口产品的竞争性大于互补性。因此,对于产品结构相似的容易形成竞争的行业反倾销力度很大。
2.3.2 中国企业相互压价、无序竞争、应诉不积极 此外,中国企业相互削价竞争也是遭遇印度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国内企业缺乏自律意识,为了争夺印度市场甚至售价比国内还要低,从而造成很多企业蜂拥而至。当面对印度的反倾销诉讼时,中国企业要不不敢应诉,要不不知道如何应诉,从而使得印度对华肆无忌惮的使用反倾销手段。
3 中印贸易摩擦的应对策略
3.1 积极发挥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创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3.1.1 大力开展两国政府间的交涉 通过与国外政府谈判,签订双边贸易友好条约或协议,互让互谅;也在在WTO框架内加强中印的沟通和协调以减少两国间频繁发生贸易摩擦。
3.1.2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充分利用WTO的相关规定进口建设与贸易救济措施有关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只有各相关部分齐心合力才能尽可能全面准确的为我国相关企业提供反倾销信息,使其早日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
3.1.3 降低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扩大内需 导致两国贸易摩擦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两国贸易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达到60%以上,高度的年份在70%以上。但是快速增长的出口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除了给发达国家带来市场恐慌外,还造成了很大的竞争压力,尤其是对印度。因此,为了消除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对中国的恐惧心理,应当扩大内需,降低中国对国外市场的过度依赖。
3.1.4 调整我国对印度出口的商品结构,加快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由于两国的经济有很多相似之处,从而造成了两国竞争的加剧。因此,我国应当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省级,对印度的出口适当的从竞争性产品转为互补性产品。
3.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的作用 倾销与反倾销是进出口国同行之间的博弈。倾销造成的是对整个行业的损害,反倾销也是针对行业发起,而不仅仅针对企业。我国的行业结构分散,因此,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行业组织,以指导协调企业的对外经营活动。我国现有中国国际商会以及机电、五矿化工、纺织品、轻工工艺、食品土畜、医药保健等六大进出口商会,还有一部分行业协会。由于历史的原因,商会主要服务于外贸经营活动,而行业协会主要服务于内向经济活动。中国加入WTO后,进出口商会与行业组织应加强联系与沟通,最终实现两个组织的整合。商会和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随着政府职能在WTO体制下的削弱,协会和商会通过各种方法和措施,可能成为承担反倾销的主力军。
3.3 企业层面
3.3.1 对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 ①出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际管理做好详细的财务记录和原始资料的搜集和保存,做到随时查询调用且经得起分析。②企业应本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有策略地积极应诉。
3.3.2 转变企业营销策略,建立以市场为核心的信息调研体系 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外贸企业提出新的要求。企业要想成功地进行国际化经营,关键在于获取各类有效的市场信息与情报。企业可通过商会、各地信息中心、互连网了解信息,以便做出相应的反应。外贸企业市场研究的重点应放在进口国的政策法规、国际市场状况、国外同行业竞争对手动向三个层次上。在国际市场的研究中,重点分析目标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结构、贸易对象、市场最新的发展动向和商品行情。在行业研究中,重点了解并掌握其国外同行的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这是决定反倾销能否成立的直接因素之一。
4 结论
贸易摩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印度已经位居对华采用反倾销的首位,因此,对中印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和对策进行分析,对我国有效应对印度对华贸易救济措施以及促进中印关系友好和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志明.中印贸易问题与对策研究[D].苏州大学,2008(4):12-17.
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屡次遭受反倾销,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次数最多的国家,为此我国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纺织品做为我国出口的重要产品,也是遭受反倾销较为严重的一个行业。
笔者认为我国是一个纺织品出口大国,为保证纺织品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我们应该对纺织品的反倾销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规避我国纺织品遭到反倾销,以使我国纺织品行业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
本文以国际贸易理论和WTO反倾销协议为指导,运用定性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介了入世前后我国纺织品遭遇反倾销的情况,剖析了我国纺织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提出了避免我国纺织品遭受反倾销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WTO;纺织品;反倾销;
1、反倾销概述
倾销和反倾销是国际经济发展的产物,商品跨越了国界,倾销就成了企业获得海外市场的一种手段。自第一次产业革命后英国成为“世界工厂”利用倾销开拓海外市场开始,倾销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证明一国商品对另一国倾销需要三个要件:倾销的存在,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存在,以及上述的倾销和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针对反倾销的特点,笔者认为所谓反倾销就是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多以征收反倾销税为主要手段。
2、入世后中国纺织品遭遇反倾销的情况分析
自从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制造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就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中国产品受到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抵制。根据一份来自WTO的年度报告表明:200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在全球149项反倾销案中,中国的出口贸易受到了27项调查,占世界总数18.12%。其中纺织品反倾销案件日趋增加,特别是2002年以
来,中国纺织品在全球遭受到的各种贸易壁垒数量之多、涉及面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
目前中国己经取代日本和韩国成为欧美反倾销案的主要目标,由于欧美对华反倾销具有示范效应,其他国家也纷纷加入对华反倾销阵营,案件数量已呈不断增长趋势。
据统计,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比例则由原先的不到3%,速升至40%,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等都较多地启动了纺织业反倾销调查程序,成为我国反倾销工作中的新难点。
2、1、欧盟:对华设置贸易壁垒的“主力军”
中国与欧盟的纺织品出口量在世界纺织品出口总量中均名列前茅,二者的纺织品出口既存在着竞争关系,又有着互为市场的合作关系。目前欧盟是我们国家纺织品服装的一个重要销售市场,且近年来出口量增幅较大。据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提供的数据,2003年中国纺织品服装对欧盟出口达到86.27亿美元,与2002年相比,同比增长
34.4%;2002年与2001年相比,同比增长23.3%。欧盟市场一方面离不开中国的纺织服装产品,在另一方面担心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对本国的产业产生冲击。因中国部分产品出口增速过快,且价格大幅下降,欧盟产业界和其他第三国产业界出现恐慌,纷纷游说欧盟委员会,要求对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和保障等贸易保护措施。
1、欧盟是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领头羊”
欧盟是当今世界上使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经济体之一。在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一直是“领头羊”。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就源自欧盟。而且中国纺织品蒙受欧盟25国反倾销制裁的案例可以说是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也最具有典型性,就在不久前,欧盟在其官方刊物刊登通告,宣布对从中国
进口的部分涤纶长纤维服装布料展开反倾销调查。我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表示,本次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内地纺织厂家估计逾1000家,牵涉总金额达5.8亿美元。高额反倾销税的缴纳,将加大企业的出口成本,有可能导致部分产品被迫退出市场。
2、绿色技术壁垒提高进口标准
随着世界贸易格局向更自由化方向发展,过去对我国出口产生重大影响的关税、配额、许可证等将不再成为贸易歧视、限制出口的主要障碍,取而代之的则是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如WTO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中的加工生产标准和环境成本问题、欧盟的纺织品生态技术标准,其中,纺织服装是各国设置技术壁垒最多的商品之一。发达国家依仗其较高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以所谓保护环境和保障人身安全为目的,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在纺织领域,主要存在着两类“绿色壁垒”:一类是针对纺织品从纤维的培植或生产到最后废弃物的处理整个生产链中对环境的影响所设置的壁垒,主要指要求企业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制和
2.2、美国对中国纺织品的阻击
近几年来,中国纺织业对美国的依赖度不断加强。据统计,中国出口服装对美国市场的依存度高达20.14%。而且中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出口仍将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其中纺织品出口仍将是我国对美国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至2003年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美国市场从46.99亿美元上升到%.G9亿美元,平均年增长
G.18%02004年5月,美国向我国进口纺织品服装额度为1.38亿美元,同比增长26.91%,这在美国经济步入衰退边缘,大多数国家与美国的贸易额锐减的情况下是极为罕见的。但中国纺织业在美国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贸易摩擦陡然升级:
1、美国要求对中国纺织品出口重新设置限制
2002年9月,ATMI(美国纺织品行业协会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5种已经取消配额限制的纺织服装产品针织布(类别222),手套(类别331/G31)、胸罩(类别349/G49)、袍服(类别350/G50)和行李箱(类别G70)重新进行设限。ATMI在中国加入WTO仅仅9个月、纺织品配额限制才取消了1/3的情况下,就急不可耐地向中国发难,这表明美国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重大影响。2003年11月,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CITA作出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针织布、胸衣、袍服三种纺织品提出磋商请求,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美国首次启动对中国纺织品的临时保障措施。
2、美国启动“332条款”调查
就在ATMI刚刚提起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施行特别保障措施申请后不久,2002年10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美国贸易代表的要求,展开新的一轮“332条款”调查,研究制定“纺织品出口国情况报告”。"332条款,,调查往往成为启动未来的反倾
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先兆”,所以美国此次启动的针对纺织品出口的调查,将会对2005年取消配额之后,美国针对“激增’)的纺织品进口可能采取的措施产生铺垫作用。
3、美国在一些区域的优惠安排,使得中国纺织品对美出口受到不利影响:
其一是美国与加拿大、墨西哥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已经导致我国在美国纺织品服装进口市场上的位置先后被墨西哥和加拿大超过,占有率从1996年的14.G%下降到9%左右。
其二是美国国会通过的加勒比法案和撒哈拉沙漠以南国家法案,使得这些地区对美纺织品服装出口快速增长。
以上情况表明,美国并不想让中国加入WTO后更多地得到纺织品贸易机会。
中国加入WTO已近三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趋势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反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并迅速燎遍全球。针对我国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接连不断,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这些反倾销案例无不使得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遭受重创,显然,
中国已经是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各国对我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
3、我国纺织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原因
3.1我国纺织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外因
1、全球经济不景气,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盛行。
WTO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新经济泡沫的破裂,世界经济开始转向低迷,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抬头。近10年来,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逆差不断上升,于是欧美等国家不断加强反倾销的立法,扩大反倾销的调查范围,提高反倾销税的税率,其目的就是用反倾销来保护本国国内工业,目前对中国发起调查的绝对数量最多的是美国和欧盟,占总数的2%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普遍增强,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受到严格约束,因而世贸组织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被广泛使用,反倾销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明显增长。
2、滥用WTO协议关于反倾销的规定
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各国政府要对某个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不仅要证明某进口产品存在着“倾销”,以及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还要证明该进口产品的倾销和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同类产业的损害是该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不过,该协议并没有具体对“倾销”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作出具体判断,而是为各成员国在能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方面制定了规则。鉴于WTO协议已经明确限制
各国使用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的产业,一些国家的纺织服装行业在本国日渐失去行政保护手段,转而寻求世贸组织所允许的包括反倾销在内的贸易保护,此外,一些国家的产品结构与中国有很多相似之处,很容易造成市场冲突。
所以,反倾销措施这一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手段,就被各国频频用来反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一些国家近年来不断强化其反倾销立法,降低倾销的构成要件,扩大反倾销调查的范围。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具体反映在全球反倾销案件的大量增加上。
3、社会政治因素的原因,导致滥用反倾销来保护国内市场,缓解社会压力。
反倾销指控日益成为发起国内部政治斗争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延伸。一国政府往往迫于国内政治压力,特别是受进口产品冲击大的利益集团和反对党的压力,才顶着外国政府贸易报复甚至是损害双边关系的压力挥舞起反倾销大棒。
另一方面,反倾销诉讼己经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法码。从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资本沉淀和劳动力转移等退出障碍的存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
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中国出口产品价低、量大、厂商分散的特点,就很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事实上,很多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制裁的案例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跨国公司的影子,他们作为主诉方对案件的发起和最后裁决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总之,比较WTO成员国保护国内市场所能采取的几种方式,反倾销是最好用的。程序简便易行,便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进口又不易招致报复,因此被各国视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最佳办法之一而被频繁采用。
3.2我国纺织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内因
1、中国经济迅速崛起导致中外经贸领域摩擦加剧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了连续的高增长、低通胀的大好局面,这与周边国家金融危机频频、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形成了鲜明对比。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第4大贸易国家。由于中国产品出口的强劲增长,这些年来,中国对美国、欧盟、日本几大贸易伙伴始终保持着大量的贸易顺差;据国际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2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354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104%,2002年末我国外汇储备2864亿美元,比2001年未增加742亿美元。中国成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海关提供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2003年中美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千亿,达到1263亿美元,其中,中同从美国进口额达到338.6亿美元,出口约924.7亿美元,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接近600亿美元。2003年弥漫全球的人民币升值呼
声就是这种贸易摩擦的尖锐反映。所以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必然要改变传统的国际经济格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与传统经济强国在经济领域的摩擦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反倾销只不过是一种冠冕堂皇的手段而已。但是一些国家肆意扩大反倾销调查范围、降低调查立案标准,从而使中国成为国外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严重影响
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
2、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表现出来的低素质是主要内因
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家外贸体制逐渐放松管制的情况下,一些中小企业也参与到国际化经营的大军中来,根据我国在入世中的承诺,到2005年,大多数中国纺织服装企业都有外贸经营权,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在中国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毫无疑问
会达到一个新的高潮。由于竞争处于无序状态,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拆台、大打价格战的“窝里斗’,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使得所有中国企业难于持续经营,而且,给国外企业和政府以反倾销的口实。近年来,随着我国入世后纺织出口配额的逐渐取消,纺织服装业在迅速发展同时,部分领域出现了投资过热问题,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竞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
另外,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服装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主要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竞争激烈。此前中国的丝绸出门,因为打价格战,把市场做
3、法律应诉不力
我国的相关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反倾销应诉机制,专业人才遗乏,导致无力应对世界诉讼。我国反倾销诉讼的被动与消极做法,易给人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结果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和利益受到损害,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直至90年代初,我国外贸主管部门开始组成
有关反倾销法律的专门小组,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2年1月1日)《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以及《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无论从法制建设方面还是从人才方面,要适应国际贸易中的风云变幻,还需要我们的大量努力。
4、国际营销谋略不足
我国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经营思路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纺织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一方面,一些出口企业由于急于成交,在本对进口国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真正掌握时,报价较低,易使进口方造成“价廉质劣”的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调查研究,不重视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结果在客观上给我国纺织品在国际贸易中留下“一等原料,二等加工,三等包装,四等价格”的不良印象;再一方面,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
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二、我国纺织品应对反倾销的对策建议
4、我国纺织品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从长远来看,构筑我国纺织品反倾销防范应诉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协调配合。针对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具体可从以下凡方面着手:
4.1、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反倾销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二是《条例》。中国是在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2001年年末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务院1997年3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同时废止。
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与WTO协议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现就透明度问题作一简要分析。透明度原则是WTO的基本要求之一,体现于WTO的各项法律规则当中。
可以预见,反倾销作为WTO协议所许可的合法措施之一将会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倾销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为WTO协议所禁止:而滥用反倾销措施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大行其道,并损害进口国的国内消费者的利益。这与WTO协议的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就是要有效地制止国外的倾销行为,而不滥用我国的反倾销措施,从而保护我国纺织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4.2、建立完善的反倾销应对机制
在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愈演愈烈的状况下,我国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1、反倾销呼唤中国政府角色到位
反倾销问题不是个别企业的问题,它反映的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问题,往往影响一个国家整个产业发展。随着中国对外经贸规模增大和经济摩擦现象的增多,为防止和减少国外反倾销造成的损失,我国很多对外经济政策迫切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我国政府及其出口商品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深化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抓住入世的机会,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
(2)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有效地从机制上割断企业和国家在产权上的连接关系,从而为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国家
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创立良好客观条件。
(3)尽快通过外交手段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企业屡遭国外反倾销制裁的重要原因,尽快敦促欧美等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政府经济外交中紧迫问题,至少应该力争使得外国行政当局在每一具体的案件中给予大多数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
(4)积极参与WTO多边谈判,制定更加合理的反倾销国际法规。目前,WTO第六条关于反倾销规定给予世界各国反倾销行政当局太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发达国家堵截发展中国家低成本产品的有效武器。
(5)重建中国产品出口秩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大部分企业获得了产品进出口权,这无疑有利于企业国际化经营,但是,它客观上造成了中国产品出口秩序混乱的状况。因此,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管理机制,从制度层面上重构出口秩序、改善我国产品出口散乱差形象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其中,在政府的协调和引导下,强化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协调功能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6)尽快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有关信后、传递回国,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
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
(7)强化应诉立法,加大奖惩力度。要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8)加紧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从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生效至今也只有4年多的时间,因而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非常缺乏反倾销专业人才。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图,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为此,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十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一,进行集中强化培训,以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
2、对于目前中国广大的纺织服装出口企业来说,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有效的防范反倾销的预警机制。其关键是培养熟悉国际反倾销法律的人才,另外,企业内部要配置应对反倾销的高效信息沟通体系,其中,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管理规范的会计管理基础将有利于及时向外方提供“正常价值”资料,有利于保持主动,使企业在遭受反倾销时,迅速调用有关产品生产、营销的信息,以便于正确决策、迅速制定正确的应对措施。另外要经常浏览欧美国家商务部门的网站,如果某商品上了该网站“对中国进口商品重点监测”的名单,就说明黄灯亮了,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做出准备,这个准备包括两个层面:一、行业自律;二、在行业自律基础上,如果遭受反倾销,则积极应诉。
(2)重视情报搜集工作
做好市场调研,研究国外市场动向和容量,有目的地制定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尤其是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工业界的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到国家经济利益的产品,要根据进口国实际情况策略性的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好合适的市场选择。另外还要关注发达国家相关行业的“竞争条件”,即只要证明中国纺织服装进口不是导致发达国家产业受损的主要原因,而是由于其国内的商业周期、供应短缺、消费者过度购买以及其国内制造商退出等其他原因造成等。另一方面,因为很多反倾销调查是同时针对几个国家(比如中国和越南)出口商的,如果我国出口的商品占美国进口数的主导比例,采取的措施就会和占很小比例的情况下完全不同。在我国出口数量比较少的情况下,则可以考虑暂时放弃该市场,以避免受到牵连;注重对印度、印尼、越南等国纺织业相关数据的搜集,包括其水电、人工、原料等各种成本费用和价格等信息,因为美国、欧盟等国家在反倾销调查时往往认定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要求按替代国的成本来确定出口价格。提前搜集这些信息可以做到有备无患,并且它也是我们提前实施价格调整策略的参照依据。
(3)加强与政府、国内同行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反倾销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因此,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协作才一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处于国际化经营低层次的中国企业尤其需要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企业必须联合起来,一致对外,这样做有两个好处,其一是可以壮大声势,对调查委员会施加压力;其二,可以降低单个企业单独应诉的涉案成本。
(4)不断学习和掌握斗争策略才能处变不惊
跨国经营中的经济摩擦问题要比国内复杂得多,反倾销将是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长期面对的问题,企业随时可能面临不同国家的指控,因此,企业要有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只有通过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反倾销法律和WTO规则的学习和研究
(5)与国外进口商保持密切联系。此时保持该市场中我国出口产品的适当份额,进口商利益与我方是一致的。因此,与进口商结成统一战线,可以对我国出口企业有相当的帮助,例如提高价格以规避今后反倾销调查可能的影响,尤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的损害抗辩方面,我方也极需进口商的支持。
3、对我国纺织品而言,只有顺应国际潮流,发展绿色纺织品,才能突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障碍。对此,可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保标志认证工作,引导纺织品出口企业获得国际贸易“绿色通行证”。目前,国际上应对“绿色壁垒”最有效地武器是“双绿色认证’,。简单地说,就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标准IS01400体系认证和产品使用和回收过程中的环境标志,一旦获得了这两个绿色认证,就等于拿到跨越绿色壁垒的通行证。
(2)加强对国外绿色壁垒的研究。加强对国际及外国绿色准标准的研究,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建立绿色贸易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反复认真研究主要贸易对象国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采取积极措施,打破壁垒,扩大出口。同时,认真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经验教训,根据出口商品
的特点和拟进入目标市场的要求,制定打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3)加快开发绿色(生态)纺织品。我国符合环保要求的纺织纤维原料及纺织品服装生产,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环保(生态)型纺织品的开发,也是我国纺织产业较薄弱的一个环节。而打破绿色贸易壁垒,主要靠绿色产品的质量和水平。
因此,我们应该依靠科学管理和科技进步,提高绿色产品的质量和水平,争取通过国际标准绿色认证或出口市场的绿色标志相互承认、相互协调,并通过签订条约、协议等从法律上保证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林汉川,田东山:《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及其突破对策探析》,《经济研究参考》,2002.8
2、夏友富等:《TBT屏障: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贸易的影响》,《国际贸易》,2002.10
3、章守明:TBT对我国纺织品贸易的影响与对策,《经济问题》,2003.2
4、梁咏:《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稍问题研究》,
5、欧盟对中国纺织品展开反倾稍调查,
6、高永富等:《WTO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小年、唐小波:《WTO与工业品贸易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一、倾销与反倾销规则概要
倾销的概念早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就有论述,最早有关倾销的讨论普遍认为是始于1884年英国议会关于关税的辩论。当时,倾销还没被看做是国际贸易范畴的竞争手段,而只是普遍意义上的价格范畴,分为国内倾销和国外倾销。国内倾销指的是企业清算或清仓甩卖时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是当时较常见的贸易手段。国外倾销则接近于今天倾销的定义,指的是以低价将国内有限市场无法容纳的商品销售到国外市场的行为。20世纪初,美国学者雅各布瓦伊纳倾销这样论述的: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一种价格歧视。目前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修订的“反倾销协议”中第二条对倾销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如果一个产品经过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家,该产品就被确定为倾销”。
具体地说就是,“正常价值”是企业在其国内市场“通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价格。如果长期(通常为一年)以低于平均成本的总和(总成本即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一般开支及管理成本的总和)的价格销售大量产品,则不视为通常贸易。如果国内的市场销售太小以至于不能进行价格比较,第三国市场最高可比价格或出口商预计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额、管理、销售及其它费用可被用来确定正常价值(即所谓结构价值)。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在调查机构看来由于交易各方间的连带关系使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出口价格也可以是“结构的”。这应当依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的购买人的价格,或者,如果未转售给独立的购买人,则以“调查机构可确定的合理基础”为依据。另外,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必须在同一贸易水平上(通常为出厂价),并尽可能在同一时间进行,还要考虑到各因素的差异,诸如各种限制和销售条件数量、物理特性及有关成本的不同。而且,在调查中可以让出口商至少60天时间调整其出口价格以便反映调查期间汇率的不断变化。
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政策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反倾销旨在使本国的产品及其生产不会遭到进口产品的侵害而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行动只有在已表明该倾销对国内进口竞争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时才能采取。损害的确定必须以明确的证据为基础,并且必须对倾销进口量、倾销进口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同类商品的国内生产者的冲击进行客观的调查。倾销进口的大幅度增加,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进口国生产或消费量的增长,都是确定损害的必要条件。对于何谓“大幅度”一词在观点上的差异可能会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但这种可能性将受到制约,因为专家小组在其否决国内调查机构做出的实质决定的能力上也受到制约。至于损害则必须是经过调查查明是由于倾销造成的,这种必要的因果关系必须建立在“调查机构掌握的所有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也必须考虑到任何其他可知并同时损害着国内产业的因素,不能只归因于倾销进口。
反倾销在经济学上的理论依据是倾销带有排挤竞争对手,给竞争对手带来产业损害的负作用。反倾销在法律上的依据是公平竞争法(反托拉斯法)中的反对价格歧视原则,即价格制定的基础是成本,企业不能不顾成本而以不同市场不同客户制定不同的价格政策。一国反倾销政策在经济上的平衡点,是应考虑一项反倾销措施究竟消费者失去的利益大于还是小于相关产业所获得的利益。
一般来说,反倾销措施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反倾销措施专指当一国进口产品被判定为倾销后,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反倾销,采取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措施。倾销差额则指进口价格与国内正常价值相比较所产生的价格差额,如果比较下来这个差额为50%,则可对该进口产品征收50%以下的反倾销税。广义的反倾销措施则涉及许多方面,包括一国反倾销方面的立法执行机构的确立以及反倾销案件的调查提起、裁定、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税的执行或价格承诺执行、公告、案件复审、争议调解或裁决等一系列措施。各国通常采用的反倾销制裁措施主要有中止协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规避措施等。
所以反倾销最初只是以保护国内产业不会遭到破坏为目的的,并不普遍采用,只有当国外产品有意破坏本国市场和生产时,才能采取这种措施。如美国1996年税法中规定:如果外国出口商以破坏美国工业为目的,以低于出口国实际市场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则属于非法,出口商应当被罚款。从各国的实际立法中我们不难看出,反倾销措施随着立法的深入而得到进一步加强,现在已成为最大的贸易壁垒之一。尽管进口国提出反倾销的出发点是正当的,但是实际上反倾销与理论上预期的目标相距甚远:反倾销实际上没有起到保护竞争的作用,而是变成了限制竞争的手段;反倾销也并没有表现为公平竞争,反而本身产生出不公平竞争。
二、国外对我国实施歧视性反倾销政策的现状及其特点
根据WTO资料显示,近十多年来,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平均每年有30.7起,排全球第一,占全世界的12%。[1]国外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限制中国产品在其市场上的占有率,以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使用“替代国”价格核定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对我国实行歧视性反倾销,不仅损害了进口国家消费者的利益,更严重损害了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就我国而言,反倾销调查使我国年均损失800多亿元人民币,相当于修建两个三峡大坝所需的成本费用,严重影响了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表示,目前中国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成为部分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者。[2]
国外对我国实行反倾销有以下特点:
1.提起反倾销案件的国家增多,且以发达国家为主。截止到2000年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涉案数412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其中欧盟99起,美国78起,两地合计占总数的43%;印度更是后来者居上,对华反倾销指控达38起,名列第三位;澳大利亚、阿根廷、南非、墨西哥4国对华反倾销投诉也均超过20起。另据统计,仅2000年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案件就达38件,占当年世界总数的15%,与前几年境况一样仍高居榜首。到目前为止曾对我国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国家近40个,其中80%的案件又由发达国家提起,以美国和欧盟为最多。近几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智利、泰国、印度、尼日利亚等也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如果照此趋势蔓延下去,委实令人担忧。因此这表明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贸易反倾销泛滥最大的受害国。[3]
2.反倾销案件涉及产品的品种越来越多。90年代以来,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产品范围呈大规模扩张的趋势,已从最初的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迅速扩大到轻纺、机电、土畜、医保等商品,甚至一些高科技产品譬如电脑、彩电、软件、照相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受过反倾销的制裁。1993年4月墨西哥对华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涉及纺织、服装、自行车、家电、氟石、玩具、有机化工、管胶头等10大类,4500余种产品,迄今仍是世界贸易史上最大的反倾销案。2000年欧盟又对我国出口的彩电、自行车等多种产品相继提起反倾销诉讼。[2]
3.反倾销案件涉及金额越来越大,且金额越大的越被频繁指控,使我国传统的大宗出口商品面临着被赶出国际市场的危险境地。80年代,外国对我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的金额(单案)多在几十万美元,几百万美元的已经是大案,在千万美元以上的则属于特大案件。到90年代对我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金额千万美元只属于普通案件,据统计有36起。金额亿元以上的大案特案,据统计有12起。[4]
4.反倾销征税逐步上升,使我国出口企业难以稳固和扩大良好的合作伙伴。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税征税税率80年代一般都在40%以下(占案件数的89%),40%-80%以上共占5起。90年代以来40%以上反倾销税率的有54起,占总数的20%,其中最高的为墨西哥,对我鞋类征1105%的税率,创世界之最。在如此高的反倾销税率之下,国外任何一家进口商都难以承受,其结果必然是我国产品被挤出该国市场。此外由于对我出口产品认定倾销的实际概率在上升,使进口商的预期风险增加中,因此长期的合作伙伴不见了,潜在的合作对象不敢贸然行事,这样我国出口增长势必成为一句空话。[5]
三、我国频遭国外岐视性反倾销的原因
1.国外带有及其严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增加
长期以来,国外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这种方法往往导致我国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高幅度倾销。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数国家仍然无视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或继续将我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通过立法将我国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同时规定严格标准,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只有我国企业符合这些标准后,才可以取消“替代国”方法的运用,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这些标准过于苛刻,也不具有科学性,我国企业也无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结果依据“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产品因为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鼓励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压制我国产品,从而导致案件数量高居不下。
在我国曾向美国出口蘑菇罐头倾销案中,美国商业部以印度尼西亚作为中国的替代国,理由之一是印尼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近。这一理由从一般意义上讲,似乎有一定道理(其实,据世行统计,当年印尼的人均国民产值高出中国一倍多),但两个国家的生产情况却不同。中国产蘑菇地区地处北温带,蘑菇可自然生长,生产成本较低,而印尼地处热带,蘑菇栽培需大量使用空调设备,成本必然高得多。以此为前提,将印尼的蘑菇罐头价格与中国的出口价格相比,很容易得出中国蘑菇罐头出口构成倾销的结论。所以西方国家在选择替代国时,尽管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性的原则,但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的同类产品价格还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比较优势,产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计算出来的替代国价格往往严重脱离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构成的实际情况。
因此从本质上来看,以不确定的替代国价格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这本身就带有歧视性。反倾销是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简单包装,以使其看起来像个不同的东西。而且反倾销并非是为了公平竞争,它的目的是让竞争不公平,带有严重的歧视性。
2.WTO遏制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使反倾销的作用更加突出
世贸组织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已经受到严格约束。这种情况下,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势必大大提高。反倾销已经成为WTO成员用以保护本国产业,抵制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最主要手段。过去只有少数西方国家立有国内反倾销法,但现在反倾销立法已经普遍化、全球化。因此近年来各国纷纷以反倾销为法律武器抵制不公平贸易,维护国内产业市场。更有甚者,有时达到滥用的程度,使反倾销变成贸易保护的工具。
3.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竞争力的增强,使招致反倾销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外贸出口也成倍增长。我国产品不断打入世界市场的结果必然与进口国的相似产业产生激烈的竞争。由于我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于是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将我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会与国外产生竞争冲突,这将客观上导致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较高的数量。
4.我国产业和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注重眼前利益。数量众多的企业分散经营,加之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出口管理不够规范,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例如苹果汁在早几年出口效益较好,各地纷纷设厂,结果由于大量出口使国外市场迅速饱和,最后在美国发生反倾销案件。另外我国对外出口市场对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也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也就难怪欧盟对其实施反倾销[6]。
5.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不应诉的后果则意味着默认外国的指控。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应诉意识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国外对我们一些产品实行反倾销,我们本来可以积极应诉并有可能胜诉,但一些企业不愿意打这样的官司,那就只能听人家说什么就是什么,时间长了,人家就觉得中国企业好“欺”,动不动就向我们的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另外,国内企业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等问题也是导致企业应诉不利,结果仍是失败的原因。
四、对歧视性反倾销应对之建议与策略
反倾销已越来越成为一些发达国家首选的贸易措施,也是国际贸易中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我们出口产品时,应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教训,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战略,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这是有效避免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前提条件。本着“以质取胜”的方针,引导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发展国际市场容易大、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进而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树立良好的产品形象;实施“走出去”战略,也可以使中国企业有效规避反倾销。到国外去投资建立生产基地,以品牌为核心,改变产品原产地,利用国外的原产地产品法,获得生产国的国民待遇。比如我国到墨西哥建立生产厂,产品的“户口”就在墨西哥。根据原产地规则,“中国造”产品与墨西哥产品一视同仁,而且还能自由出口到与墨西哥达成自由贸易协议的34个国家和地区。[7]
2.政府应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加大政府交涉力度,为企业应诉提供有利的支持和帮助。这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反倾销协调机制,密切配合一致对外;聘请有经验、有影响的中外律师出庭抗辩;(2)建立反倾销应对基金,以缓解企业在应诉中财力不足的困难;外经贸部还可将中央反倾销专项基金的使用主动权适当下放给有关商会,让其有权主动掌握合理应诉基金,在一接到反倾销调查时,立即选聘律师,通知所有相关企业,准备材料,及时进行答辩,改变要求企业先出资后答辩的做法,促使其踊跃应诉;(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
3.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反倾销的应诉人是企业而不是一国政府,但遭反倾销的却是一国的所有企业,因而反倾销不是个别企业的事。由于反倾销案件很复杂,仅凭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取胜,所以在应对外国的反倾销时,一个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的联合与某一两个企业单打独斗相比,是更有效率的,所以我们应重视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建设。根据国家经贸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的《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反倾销行业协会具备了相应的职能,主要职能有:动员涉案企业参加应诉;组织召开应诉会议;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参与本行业产业损害调查等。在对外应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加大对外宣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力度,坚决反对国外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已有多年,并且是载入宪法和外贸法的,但仍有国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且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使我国的经济蒙受损失。尽管在我国入世谈判中,准许WTO成员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5年内仍可使用“替代国”的办法,但前提条件是我国企业不能清楚证明自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8]如果能证明,则对方应使用我国企业自己的生产成本或国内的销售价格。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的《反倾销条例》,足以表明我国的鲜明态度:决不允许国外产品在中国倾销,更不允许我国的产品到国外去倾销。为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必须不断加强对外宣传的力度,让世界更真实地了解中国。另外我国仍需加快完善市场经济步伐,依实际全方位的提高市场化程度,逐步实现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方可早日成为世界公认的市场经济国,而免遭国外的贸易歧视。
5.建立灵活善变的经营策略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防遭反倾销的有效途径。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及生产要素市场的逐步规范化,靠低价竞销已不可行。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开放的进程不会也不能停滞,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在市场准入与市场开放成为现实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首先要控制好出口产品价格水平,尤其要贴近进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还要控制好产品的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所以出口企业应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价格策略上企业只有变单一的价格竞争策略为综合灵活的非价格竞争策略,才可能真正获得高效益和持久的竞争力。政府要建立必要的惩罚制度,以保障出口外贸秩序的正常化。
6.不应诉或企业应诉不力是企业自断出路的做法,企业敢于应诉是处理反倾销问题有关键。在收到反倾销立案调查通知后,企业如不应诉,对方国就有权使用“最佳可获得信息”,这往往是对被方很不利的数据。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扭转消极应诉的局面。外经贸部要将1999年制定的体现“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具体规定落实到位,并加大奖惩力度。对积极应诉企业在出口许可证和海关审价等方面给与补贴和重奖,调动企业应诉积极性。对应诉不力、大愿付出代价的甚至还利用别人艰苦努力赢得的反倾销“无损害”胜诉成果继续搞低价竞销的进行严厉处罚,甚至取消其生产经营权,外贸经营权等。我国近十年反倾销应诉的绝对胜诉率达37.5%,即无税和无损害结案。因此,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诉讼必须快速应诉,同时还要做到应诉得力。反倾销案一旦开始,企业就应当努力获取充足的信息,充分准备好应诉材料,争取胜诉。因此政府应鼓励应诉,奖惩并举,对于应诉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增加其出口配额,鼓励企业要勇于应诉,据理力争,不畏强权,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将因遭受反倾销而带来的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而且反倾销应速消极局面定会大为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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