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12:09:25

Abstract:The marketing system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But in recent years,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problems have been arisen. The problem is caused by the insurance sales’ ambiguous legal status. An argument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surance sales and the insurance company has broken out. Is it an agency relationship or a labor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analyse the legal status of insurance sales from the law, and point out the consequences of uncertainty legal status, finally it gives a proper sol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xisting law.
关键词:保险营销 人 劳动关系 保险法
Key wods:Insurance Sales Agents Insurance Law Labor Relations
保险营销制度自1992年由美国友邦首次引入中国,现今已有17年。在这17年中,它对保险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2008年末,全国保险业从业人员322.8万人,其中,保险营销员262.9万人,占保险从业人员总数的81.44%;保险营销业务规模也从2002年的1082亿元增至2008年的3380亿元,占总保费收入比重为35%。所以,无论是从营销人员的数量规模,还是从业务规模来看,保险营销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与此同时,营销体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营销员在销售产品时,误导和欺骗客户的现象较为严重,使民众对于保险行业失去信心,阻碍了行业的发展。目前,很多保险营销员在找不到更合适的工作之前,将从事保险营销作为过渡性工作,而一旦有了更合适的岗位就立即离开保险营销行业。他们并没有把保险营销当作一项值得经营的事业。据资料显示,保险公司第一年的营销员脱落率在70%~80%之间。保险营销员也已经成为社会上最不受欢迎的职业之一。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营销员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基本社会保障,导致人员流动性很大,并助长了营销员的短期行为。
一、 法律定位模糊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营销体制的法律定位模糊。保险营销员被保险公司称为个人保险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看似保险公司员工而实非员工。他们一直没有符合法律的身份定位。
(一)尚存未签订合同的营销员
由未签订合同的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是造成营销员队伍法律定位模糊的原因之一。
在现行的保险营销体制中,保险公司普遍采取以增员奖励和血缘保护为激励手段的多层级组织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有时近似于传销。
《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个人保险人、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另外,《保险人管理规定》的第50条规定:“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书》”。也就是说,只有签订保险合同的营销员才能作为保险人。
因此,由于目前一些营销员在执业之初尚未取得资格证书,保险公司依法律规定不能与其签订保险合同,也就无法成为《保险法》中规定的个人人。双方不具备法律关系,这部分营销员的佣金不能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而是间接地从上级保险人处领取。他们的存在是营销团队多层级组织模式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种多层级形式的存在使得保险营销类似于传销。《禁止传销条例》中的第7条明确说明了哪些行为属于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而当前这些未取得资格证书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就作为给付其上一级营销员报酬的依据,与《条例》中界定的传销行为非常相似。
所以,综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条文来看,不论是从营销员主体地位还是从营销组织模式的角度来分析,现存的这种营销方式属于违法。一方面,未签订合同的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的第50条规定:“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书》,持有所保险公司所发的《展业证书》,方可从事保险业务”。也就是说,未签订合同就不能进行保险业务,现实与其不符。另一方面,传销本身就是违法活动,是国家坚决取缔的,因此保监会应当加强对这种营销组织模式的监管。
(二)保险人类似于“员工”
1.人有独立性
从保险个人人其名我们就可以推测他与保险公司形成法律关系。保险人作为专门从事保险活动的独立职业人,具有独立性。他的独立性应当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独立的经济利益,通过活动收取佣金作为自己的经济来源,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独立的权利,不必严格按照被人赋予的职权和行为方式从事职务活动,而是基本上可以自由形成其活动并决定其工作时间。
2.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个人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关系的判断上,应从法律关系的本质而非合同的名称出发。由于目前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的是合同,保险公司普遍认为双方之间是关系。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保险公司对营销员实行较严格的管理,使双方已经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按照目前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模式,它们之间已不是单纯的与被关系,而应视为劳动关系。
第一,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的第6条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于签订保险合同的要件即为获得《资格证书》,因此,签订了保险合同的营销员具备主体资格。另外,《保险法》第67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7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可见,保险公司的成立是由工商部门以及保监会审批的,具备主体资格。显然,双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因而具备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一个条件。
第二,目前保险公司对营销人员实行了劳动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向营销人员发放考勤卡,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严格的考勤,迟到、早退、不到都将会导致佣金被扣,并且每天还要举行晨会、夕会。可见,营销员受保险公司(用人单位)的管理。他们从事的是保险公司安排的销售保险产品的劳动,同时,佣金收入就作为他们的报酬。因此,也具备了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
第三,营销员提供销售保险产品的劳动。保单销售是展业中的重要一环,为保险公司提供收入来源,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具备了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三个条件。
综合以上三个原因,虽然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通知》中有关劳动关系认定的要求,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与现在保险公司认定的关系不符,是造成营销员法律定位模糊的另一个原因。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136条规定:“保险公司又对保险人负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虽然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对营销员的适当管理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但很容易造成法律定位不明确的问题。可见,这种“个人制”本身就存在缺陷,应当尽量避免采用个人的模式进行保险营销。
二、 法律定位模糊导致的后果
由于法律定位的不准确,保险营销人员既要受到保险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又享受不到员工应有的社会保险和公司福利,对他们来说有失公平。另外,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保险营销员收入水平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导致人员流动性很大,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营销队伍不稳定,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长久发展。
(一) 社会保障的缺失
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以及那些将保险营销模式作为保险业务销售主要渠道的国家,通常实行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我国目前只对城镇合同制劳动者实行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目前对营销员的法律定位模糊,导致一般认定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为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需负担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和各种福利待遇,使营销员处于享受基本社会保障的“真空状态”,也形成了“卖保险的人却没有保障”的尴尬局面。
通过前面的法律条款分析可知,如果维持现有的营销体制不变,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名为关系,而实质上为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其中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即保险公司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从而解决营销员的社会保障缺失问题。
(二) 税负过重
把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认定为关系,还导致了营销员税负过重。
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其中服务业就包括了,从这里来说保险个人人缴纳营业税有着合法的依据。第3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保险营销员需要缴纳营业税,而保险公司的员工则不必缴纳,当前法律关系认定的偏差使得营销员税负较重。
另外,从交易过程来看,也不难发现营销员税负过重的问题。营销员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未参加实际交易。他们收取的保费直接转交给保险公司,充当“中介”的职能,报酬仅仅是一种佣金,因此不应当缴纳营业税。
三、 明确其法律定位
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定位不仅有利于维护营销员自身的权益,而且对保险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明确其法律定位有以下几种可能的途径:
(一)成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
保险公司把营销员认定为销售员工,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最直接、简便的方法,就可以使营销员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的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如果双方转变为劳动关系,营销员就可以明确其法律身份,并且得到劳动者应有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将二百多万营销员大军纳入员工队伍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国外也没有类似的做法。
(二)成为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
营销员与保险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使之成为中介公司的员工。这样,营销员能依法得到社会保障,增强其归属感,也便于公司加强管理,有利于保险业的诚信经营。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员工能够多家公司的保险产品,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能够给予投保人更广的选择范围,也有利于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逐步分流销售职能,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从而提高保险经营的效益。国际上成熟的保险市场中,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机构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公司主要承担产品开发、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而将产品的销售、承保、售后服务交由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办理。所以,中介公司市场地位的提高也将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把营销员纳入中介公司也有助于推动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经营。
(三)成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把营销员作为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三方之间将形成稳定的法律关系。其中的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通过他们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明确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身份定位,从而使营销员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得到基本社会保障。
采用劳务派遣进行保险营销的方式存在两个优势:一是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用人成本支出,且用工灵活,可随时雇用高质量的营销员。二是保证了劳动者可以受《劳动法》保护,营销员的权益有了保障。
五、可行性分析
综合来看,如果只选择上述方法中的一种作为明确保险营销员法律定位的方式,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较低:
采用保险公司员工制虽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保险营销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但保险公司出于经营成本考虑,必然大幅裁剪营销员,会加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采用中介公司员工制从长远来看是可行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较不健全,其占有的市场份额少,短时期内又难以吸收如此庞大的营销队伍,同样会影响保险业短期的经营和社会和谐。如果完全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制,同样也将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保险公司相当于间接支付了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消耗的经营成本与采取保险公司员工制差别不大。
所以,把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来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既符合当前保险市场的状态,又能有效改善营销员的法律地位。
一是由保险公司吸收部分优秀营销员作为公司员工。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协调与公司外部营销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持营销秩序的稳定。
内容摘要:保险营销制度引入我国以来,对于促进我国保险营销制度面临的困境保险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营销制度因此成为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本文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影响,提出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营销制度劳动合同法制职员制转雇佣
自20世纪90年代初友邦保险入驻上海建立保险营销员制度起,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我国保险业在这一营销制度的推动下,市场规模和保费收入迅猛膨胀。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目前的营销体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1保险营销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直以来,保险营销员都是我国保险销售、特别是寿险销售的主力军。2007年,全国保险行业45.4%的保费收入由保险营销员实现,其中寿险业54%的业务和财险业27%的业务都由保险营销员完成。保险营销人员由2006年末的146.8万人发展为2007年末的201.5万人。保险营销制度之所以成为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源于这一制度的自身特点适应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保险营销采用市场化销售和激励机制,这一激励模式充分调动了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保险营销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保险营销工作中来,提高了保险营销覆盖面和营销效率;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不同于公司员工,这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对于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保险公司无疑大大提高了自身的运转效率;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保险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营销员人性化、个性化的营销方式,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接受度。保险营销员改变了以往保险公司等客上门的营销模式,使保险的社会认知度大大增加。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保险营销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行业自身的创新源泉,极大地拓展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也将在未来保险业发展道路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保险营销制度面临的困境
在保险营销员队伍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曾出现诸如无序竞争、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这种制度的缺点日渐显现。一方面,营销员的地位低下,大进大出现象明显。另一方面,营销员的销售效率开始下降。据有关资料统计,2006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将使保费收入增长4%,而2007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使保费收入增长率降为0.7%。从保费收入的增长率与保险营销员的增长率的比较不难发现,保费收入的增速抵不过保险营销员的增速,也就是说,近几年,保险营销员的销售效率是呈现下降趋势的。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
保险营销员业务素质的欠缺引发了保险销售领域的诚信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期,保险营销员制度刚刚引进我国市场,保险产品比较单一,保险责任和义务相对明确,营销员基本能够胜任。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大量出现,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增强,特别是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蕴含着很高的市场风险,投保人往往对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在这种环境下,极易造成营销员诚信缺失,因误导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从而损伤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通常依靠营销队伍的低效膨胀带动业务增长:放宽准入门槛,盲目增员,疏于考核营销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同业挖角。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在人才培养和保险营销制度创新方面不肯投入,通过这一办法迅速上规模,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的有序竞争,甚至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这种粗放的营销策略直接造成有些营销员素质较低的现状。同时,由于行业内人员频繁流动、人力成本虚增,给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保险营销市场已经出现拐点,必须择机加以制度规范。保险营销队伍经过多年的高速扩张,目前已进入调整期。2001年以来,保险营销队伍规模高速增长,到2007年底队伍规模达到200万人。经过长时的自行调整,发展已趋于平缓,特别是保险营销员持证率稳步增长。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制度化管理、提升保险营销队伍整体素质已经具备坚实广泛的基础。
3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它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范,并对与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集体合同制度也作了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其颁布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对营销员身份定位的影响
长期以来,保险营销员始终没有明确的合法身份,保险营销员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资格条件,既没有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又没有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虽然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招聘的,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管理,但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使保险营销员身份“模糊”的状况有所改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关系与劳动关系非此即彼,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只能是或雇佣二者取其一,不存在中间状态或第三种情况。所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明确界定营销员的身份。
(二)对营销管理体制的影响
在营销队伍不断壮大的同时,人员脱落率高、兼职展业、合同纠纷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保险公司,成为其发展的“瓶颈”。究其根源主要是营销管理体制与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对营销员的流动性缺乏市场规范,没有可操作的制度约束。《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促使各家公司探索新的营销管理体制,建立新型的公司与营销员的关系。
(三)对公司营销战略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保护,以及对违法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加大的规定,让广大保险营销员深感增强了话语权,提升了争取员工待遇的信心,在这种形势下,原有的“人海战术”显然扩大了纠纷范围,放大了纠纷机率。因此,保险公司要适应形势要求,调整营销战略。
4保险营销制度转雇佣变革路径
在当前保险消费环境下,“制”仍然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所践行,但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意识到“制”的弊端,开始新的营销体制的尝试。安邦财险和恒安标准人寿营销员“职员制”已经试点一年多,中国人寿也尝试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稳定旗下的优秀营销员,新华人寿早在2004年就开始了控股专属公司的试点。但总体而言,以上公司的试点尚处于探索阶段,巨大的转型成本和工作强度是保险公司尤其是大型保险公司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考虑保险营销员的规模和现状,转雇佣是保险营销制度变革的理想范式和现实路径。原因在于:从社会文化层面分析,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人情”为纽带的关系社会正在被逐步打破,契约氛围正在形成,在这样的社会文化大背景下,作为公司员工的归属感对保险营销员的吸引力还是相当大的;从法律政策层面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明确界定为人向企业员工转变奠定了基础。和谐社会建设和建立全体社会成员保障体系的大政方针促使保险公司要尽到企业公民的责任,加快转雇佣制度建设是执行法律和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分析,考虑到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政策的连续性,将所有保险营销员纳入保险公司的员工编制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把现有的营销员管理模式完全抛弃也是非理性的。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对新录用的营销员先签定合同,经培训和实践,将一部分高素质、业绩优秀的人转为公司员工,为营销员提供成长的渠道。
5制度上规范和引导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策略
保险营销制度的改进,需要从制度上对营销员加以规范和引导。
(一)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体系
维护诚信要靠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以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改善信用秩序,惩戒失信行为。其次,要确立诚信体系的征信制度,完善信息批露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的传递机制。再次,要建立和实行客户对营销员的道德评估制度,逐步改善个人收入只与销售业绩挂钩的习惯做法,从“数字论英雄”向“有质量增长”转变,重视和促进信用资本质量的提高。
(二)提升保险营销员职业素质
通过明确营销员的准入资格条件,加强营销员岗前培训,抓好营销员持续教育,提高营销员综合素质和职业素质,规范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等措施,可以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竞争力,有利于改善保险营销员社会形象。从营销员自身发展来看,保险营销员通过职业化训练,将进一步增强职业荣誉感、重视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提升行业素质和行业形象。可以参考我国香港地区和发达国家的保险营销员考评模式,例如: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规定,每年必须累积十个核心学分和二十个非核心学分,三年算总分;成立督导委员会,建立全行业规范、统一的专业化培训体系,有效整合资源,对营销员进行持续的培训和考核,以提升营销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地位。
(三)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
保险营销制度采用了灵活就业模式,保险公司对其管理既有职员制又有制。通过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确保营销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完善营销员的合法权益,将保险营销纳入职业化、正规化的发展轨道。现代金融制度安排中,金融监管的本质在于规范金融主体的不适当行为,为金融主体的良性竞争创造稳定公平的环境和秩序。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保险营销员的管理需要监管部门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引导。2006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不仅对营销员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更为重要的是,强调了营销员的行为规范、社会监督,有利于激发保险营销员个人潜能,构筑保险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使行业协会、社会与公司监管约束机制共同发挥协调作用。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会对一个行业的体制变革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营销体制变革的进程取决于多方力量的推力。它有赖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生的不断改善,公民保险意识的觉醒等,总之,根本上取决于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
参考文献:
1.沈宇.关于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几点思考.上海保险,2006
2009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工资水平,探索营销员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有效途径。随后保监会又对各保险机构和中介公司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了“员工制”。这让老丁们心中看到了退休的希望。
在苦等许久之后,2010年10月底,保监会终于颁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意味着现有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工作正式启动。但《意见》却只字未提“员工制”,老丁们又开始为养老问题担忧了。
此前保监会也曾多次探讨改善保险营销员待遇,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对营销人员的福利,但“雷声大、雨点小”,收效甚微。这也从侧面映射出保险营销人员在行业内的尴尬地位。迄今,保险营销员的福利仍是一个待解的难题。
“转正”的障碍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302万人,实现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28.83%。但这部分人却一直游离在保险公司的“正规军”之外,既无底薪,更无权享受公司社保福利。
虽然名片上的职衔从“人”换到“理财规划师”,再到“寿险经理”,但老丁觉得自己营销员的身份始终没变。“没有归属感,虽然在这个单位干了近20年了,但还不是正式员工。”老丁说。
面对老丁们的无奈,2009年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的方式,对保险营销员队伍进行多元转化试点改革,明确保险营销队伍的法律身份地位。保险营销员未来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以及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在工商注册的个人保险人。
但是,正式出台的《意见》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要温和许多,没有再提及“员工制”,仅要求各家公司在保障营销员利益的原则下,自行探索创新。老丁们“转正”的希望成了一场空。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记者表示,从法律关系上,保险营销员跟保险公司只是的关系,并非劳动雇佣关系,让其“转正”并非易事。他透露,《意见》出台前,保监会曾在基层进行了多次调研,就“员工制”征求意见。但成本问题是保险营销员“转正”的主要难点。业内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北京市2009年的月平均工资是4037元,参加社保的下限为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在2400元左右,这样算来,保险公司每月也将为一个营销员缴纳600多元的社会保险费。几十万人的社保费用将使得这些保险“大鳄”的人力成本剧增。
如此说来,保险营销员“转正”对于小保险公司来说,负担还不是很重。但是像中国人寿、中国平安这类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动辄几十万的营销员全部“转正”就不那么简单了。这会使得保险公司的人力成本剧增,令保险公司盈利大幅下降,势必引发整个行业的洗牌。
而“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个人保险人制度,业内普遍认为在国内并不可行。前述业内人士对记者说,个人人制度在英美等保险渗透率高的国家比较流行。在这种制度下,人可以销售多家公司的产品,获得较高收入。但是这对人自身素质要求很高,国内营销员现在普遍达不到这个要求。“如果真要实行这个制度,还需要监管部门出台一个细则来规范,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准入门槛,否则营销队伍会更乱。”
由此看来,保险营销还是保险业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在没有找到有效的替代渠道之前,机构仍需要维持现有营销队伍的平稳发展。
路在何方
虽然维持现有的保险营销队伍关系到保险业的平稳发展,但是保监会在《意见》中还是鼓励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属保险机构或保险销售公司,即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一家专业保险公司,然后保险营销人员成为这家公司的员工,签有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这样,保险营销员就可以曲折实现“转正”。
但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保险公司对于设立专属的或者销售机构缺乏兴趣。
前述业内人士表示,在现有市场份额相对均衡的情况下,各个公司都缺乏改革现有营销员体制的动力。“改革会触动一些原有的利益,势必会有牺牲有付出,现在,谁也不愿意去冒这个险。”
但是,随着经济的复苏,保险人的增员却日渐乏力。2010年上半年国内保险业人的增速仅为4%,而2009年高达13%。不佳的声誉、较低的收入让保险营销员这行逐渐失去了吸引力,以前保险销售粗放的人海战术业慢慢丧失效用,这也迫使机构开始思考营销员体制的出路。
“员工制也不是不能实行,只有在保障产出的情况下,公司才可能为其参加社保。我们希望把优秀的营销员纳入体制内,成为正式的员工。”人保寿险一位高管对记者表示,这样既能提高营销员的业务积极性,也能为公司留住人才。
记者从国寿了解到,该公司2009年已启动了营销员信用评估工作,把营销员由重销售技巧转变为重专业素质和服务品质的提高。另一保险巨头平安也尝试了精英人计划,通过交叉销售,有效提升营销员产能。而太平、泰康等公司也提高了营销员的收入水平……
关键词:保险;网络营销;现存问题;应对策略
保险网络营销作为现在保险行业中新的营销方式,是保险公司通过网络技术在线上完成一个完整的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保证保险产品从宣传到销售再到售后理赔一系列工作的顺利高效进行。网络营销手段应用于保险行业之中,使得保险业务更加高效直接,而且能够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更重要的是能让保险公司在宣传产品上更具效果。因此,保险网络营销具有重要意义和发展必要性。接下来将会对当下保险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探究能有效应对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当下我国保险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
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当前我国的保险网络营销发展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例如,保险网络营销中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保险业务被投诉案件过多等问题,下面将对其中四个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从事保险营销行业的人员缺乏专业素养
在现在的保险行业之中,由于保险销售的入门门槛较低、经济利益过多,所以从事这一方面工作的人会比较多,但是其中具有专业的保险知识的人很少,再加上现今引进网络营销手段的形势,保险营销的专业性人才更加少,业内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基本无法保证保险网络营销的高效进行,不仅导致产生过多的投诉案件,而且影响了保险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网络营销体系不够完善
在现在的保险网络营销发展形势之下,相关的体系还是不够完善,难以支撑保险业务网络营销的发展。尽管现在的《合同法》增加了数据电文的相关条例、电子签名也具有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并没有得到消费者太大的认可,而且保险企业也没有很好的利用这一手段,仅仅是将其应用于保险产品的销售环节之中,没有建立一个健全的网络营销体系,所以导致了保险业务只能保持缓慢的趋势发展。
(三)互联网上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由于现在的互联网技术还处于一个发展阶段,在技术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因而在保险营销上引进网络技术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而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不够充足,所以极容易被计算机病毒、黑客等入侵,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另外,保险公司忽略网络系统的更新与完善,所以网络系统极容易出现故障。这些都是互联网的安全隐患所引起的,保险公司需要对此引起相关的重视。
(四)缺乏完善的保险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
正如前面所说的,当下在保险网络营销上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够完善,不仅是保险产品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管理力度不够,而且在保险产品的售后也没有相关的权益保护。对于消费者的利益保障力度不够、对销售者及产品的监控力度不够是当下我国保险网络营销中法律法规存在的最大问题。这导致了消费者难以对保险网络营销持有信心,进而影响了保险网络化的可持续性发展。所以完善保险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效应对保险网络营销问题的措施
针对上述保险网络营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个措施来进行处理解决。
第一个措施是建设安全的网络环境,处理好网络安全隐患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公司应该加大在这一方面的科研投入,学习和借鉴其他行业的先进技术,加以合理的创新和利用。另外,各个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公司内部的宣传手段、业务销售等来开发建设符合公司发展的网络系统,还有要定期更新网络系统中安全防护软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络系统进行病毒查杀,进而来保证网络系统的安全。建设一个安全的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和外部网络系统,不仅能保证公司的客户信息以及公司机密信息的安全,而且能够最大程度上促进保险公司的网络营销工作的进行。
第二个措施是完善保险网络营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说,完善保险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部门不仅要对现今的保险网络营销进行支持,还要对其运用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与监督。政府部门应该健全保险行业在网络营销上的法律法规,不断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而加大监督力度,这样有利于推动保险行业在网络营销上的成熟发展,也能在极大程度上提高消费者对保险网络营销的信心与认同。
第三个措施是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但是现今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普遍不高,所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是极其必要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业务考核等的措施来促进营销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还可以通过建立责任制、完善公司内部的结构框架的方式来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还要不断更新市场要求和客户需求信息来把握市场,从消费者出发更加全面地推动保险公司“客户至上”理念的发展。
除了以上三个措施之外,保险公司要更新公司的保险产品,尽量做到“人有我优”的发展趋势,还要创新网络营销的手段与方式,这些措施都能促进保险公司的未来持续发展。保险网络营销的方式将会是未来保险行业的不可阻挡发展趋势,所以保险企业应该紧跟社会的发展潮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发展更新公司内的网络营销方式,利用网络营销手段来加大对公司产品的宣传力度,并且通过它来增加公司的业务量,进而促进公司的未来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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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目前的个人营销模式是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相对合理有效的发展体制,对保险行业发展乃至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历经几十年的改革发展,其体制弊端和风险逐步显现并不断积聚扩散。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保险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新的市场形势下,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甚至已开始危及整个保险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普遍采取人海战术
人制度为无底薪制度,仅需进行简单培训即可上岗。对保险企业来说,成本低、效益高,利于扩大规模,打人海战术。重视数量而忽视质量的做法,尽管使保险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客观上却降低了整体销售队伍素质,不但让业务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而且使得销售误导问题频频出现,为发展埋下了不安定因素。
(二)从业人员大进大出,缺乏归属感
个人人制度核心是佣金制度。下不保底、上不封顶的无底薪不限高佣金制度一方面极大的激发了销售人员积极性,但同时也给销售人员带来极大的生存压力。目前,各保险公司考核制度非常严格,每季度无法完成一定数额的佣金则自动降级,连续一定时间无法完成佣金数额则直接解聘。部分销售人员往往因为无法定时定额完成业务指标而被解聘,还有部分销售人员为完成目标而利用违规行为进行展业,这客观上降低了保险销售人员在社会上的地位。在经济和精神双重压力下,保险销售人员的职业成就感和归属感根本无从谈起。目前,我国的保险人一到二年的留存率仅为30%、15%。比保险发达国家低2-3倍。缺乏职业归属感,导致保险营销员眼前利益至上,一味追逐业绩而不顾公司形象。
(三)行业诚信问题突出,社会不满严重
当前保险行业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发展问题,尤其体现在队伍大进大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队伍产能两极分化严重,甚至许多不诚信行为,如:销售误导、“飞单”、返佣、挪用保费等引起大量纠纷,一些消费者排斥人营销渠道,保险公司、甚至整个行业的信誉度都因此受损。
(四)行业评价体系未建立,惩戒机制不健全
虽然《保险法》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有了一定的约束和惩戒,但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区域性管理规定不全;此外,保险监管机构人员少、监管执行难度大客观上导致了杯水车薪的局面。保险人违规现象大量存在,但无追踪无评价,后续无惩戒无追责,致使整个行业出现了道德危机。
(五)不正当竞争普遍存在,保单回佣现象
严重佣金是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手续费,是人展业的所得。然而现在许多个人人为了维持业绩,普遍都存在返还给投保人一部分自己所得的佣金,以此来吸引业务的情况。目前保险市场上的回佣现象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当然,这种现场的产生也与各家保险公司产品同质化不无关系。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客观上会在广大消费者中间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保险营销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明确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客观的说,保险营销个人制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相信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里,我们还必须继续仰赖该体制,保险营销员还将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虽然目前该体制出现了不少问题,但是我们更因抱持着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在没有寻求到全新的销售渠道之前,以改良的方式来对待现行个人营销机制。当务之急,就是要理顺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明确其法律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解决其现实问题,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这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对于营销员法律地位的确立,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明确为保险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
营销员最大的诉求就是成为保险公司的劳动合同员工,成为名副其实的“保险公司的人”,这也是最直接和最简单的一种方法。《劳动合同法》的第17条列明:“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第38条列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一旦确认为劳动合同关系,为其缴纳社会保障和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就成为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员工制的优势可以被总结为“四利”:对保险营销员有利,收入稳定,获得职业归属感,挖掘工作潜能。对客户有利,好的员工素质,必然能为客户带来高质量的服务。对保险公司有利,人素质的提高,标志着公司保单质量、续收费水平及企业利润都有了保障。对保险行业有利,从业队伍稳定有利于行业稳定,也可以消除社会对人的偏见。与此同时,将营销员全部转为员工的弊端同样不容忽视:一是将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如同淘宝网店和实体店销售之间巨大的成本差距一样,一旦将保险营销员纳入劳动者管理,将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特别是在员工制队伍组建初期,只有当人员的数量和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并保持相对稳定的留存率时,规模稳定的效应才会显现。所以保险公司要控制成本,就必须在员工的留存率和人均产能上下功夫。二是压力下降可能导致事与愿违。人的本性中有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好逸恶劳。当必须完全依赖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获取生存时,人会爆发出超乎寻常的能力。但是一旦处于相对宽松和舒适的环境,人的惰性就会增加。在保险营销体制中,这个问题同样存在。将原有营销员纳入员工制问题,如何避免吃“大锅饭”,是摆在保险公司面前最现实的问题。当不用劳动也可以获得固定和底薪和福利待遇时,对于营销员的压力大大下降,惰性就会大大增加。2004年7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曾经在云南和重庆进行了开创性的试点尝试。由新华人寿全额出资,组建了专业销售公司,将原有的制营销员全部转变为公司的员工,每个人每个月按照原有职级的不同可以分别享受到300-1200元不等的底薪和社会福利保障。但蛋糕是既定的,固定底薪制带来的必然是浮动制佣金比例的下降。最终底薪和福利反而成了一个筛子,高绩效的业务人员因为收入减少而离开公司,低产能的人却因为可以不劳而获而留在了公司。短短一年不到的时间,曾经轰轰烈烈开始的试点就以悄无声息的失败告终。三是大大影响了队伍规模的扩张。在劳动合同营销员制中,保险公司雇佣一个人的成本远远高于招募一个人。受成本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会对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严格控制录用人员的数量,更要求在职的人员具备较高的产能,才能弥补或分摊掉固定支出的底薪和福利成本。这也决定了员工制营销规模难以在短期内做大做强。目前,保险公司一般拥有个人营销、银保和团险三大主力渠道,其中,个人营销又是成本最低、创费能力最强的主力渠道。这一渠道的效益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所以,如无巨大资金实力不计回报的长期支撑(这违背了资金逐利的最基本原则),员工制营销队伍在短期内难以突破规模等诸多限制实现快速扩张。因此,从眼前来看,采用员工制似乎可以最方便快捷的解决营销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但从长远来看,超出了保险公司的负担能力范围,必然无法长久,保险公司最终迫于经营成本的压力,只能进行大幅裁员,反而会加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2、成为保险专业销售公司的员工
鼓励成立保险专业销售公司,将现有营销员转为销售公司的员工,与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走专业化经营之路,保险公司只从事保险产品的生产,将产品销售和服务转由专业化公司负责。鼓励成立专业销售公司,公司有人员招募的需求,营销员有就业的需求,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一是可以使营销员依法获得社会保障,增强其归属感;二是便于公司进行人员管理,规范行业展业风气。同时,专业销售公司可以多家公司的保险产品,可以综合考虑投保人的实际需求,给与更广泛的选择空间和更高质量的保险服务。纵观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其成熟度就体现在分工明确,专业经营。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过程中的核保和售后的理赔环节,其余均交给专业的公司负责。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借鉴和学习,不求全而粗但求精而熟,将销售和服务职能剥离,走集约化、专业化发展之路,提高经营的效益。所以,大力发展保险专业销售公司,提升其市场地位也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把营销员纳入销售公司管理也有助于推动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经营。采用专业销售公司员工制从长远来看是可行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规模小、实力差、市场份额少,短时期内很难吸收和消化现有如此庞大的营销员队伍,一样会影响到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3、将营销员纳入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序列
除了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外,许多企业中还存在劳务派遣制的员工,把营销员转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也不失为方法之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营销员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被派遣到保险公司实际从事销售工作。通过这种方式,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明确,营销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障。将营销员纳入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序列主要有两大好处:对保险公司而言,降低了用人成本,而且更为灵活,可以挑选合适的人;对营销员而言,法律地位得以明确,也可以获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得以保障。但是,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聘用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从事销售工作,经营成本的问题同样存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最终实际上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本质上并无太大的区别。而且,目前很多公司聘用劳务派遣制的员工,实际上是受所谓“编制”的限制,这本来就是一种畸形的存在。
4、转化为“险商”,独立自主经营
除上述员工制的发展方向之外,营销人员还可以自主选择,向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人”转化。成为真正独立的、与保险公司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人。按照相关的工商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自由选择服务的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与此相配套的,相关的管理规定就要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服务措施也要跟上。包括行业准入资格、收入标准、监管要求等,明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各项社会保障,解决税收问题。保险公司也应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各方责权明确,各司职、有序运行。综合来看,上述的几种方式都各有优劣,如果单择其一而为之,风险较大,实际可操作性较低。面对350万之众的庞大保险营销员群体,改革必须慎之又慎,小范围试点,反复试错。较为可行的方法无外乎多方打算,在实践中检验真理。不妨将营销员进行分级分类,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模式进行分流,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既符合当前保险市场的实际状况,又能在改善营销员法律地位方面做出实际的努力。一是对于绩优营销人员,可选择的路径较多。保险公司乐意吸收其为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就个人而言成为专业的个人人也更是一条充满挑战和机遇的道路。二是对于普通的营销人员,或是成为专业销售公司的员工或是成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给与适当的就业压力以抑制惰性,给与适当的平台以培养人才,价值完全由自我创造。三是对于劣质营销人员。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市场必然的选择,保险行业不是收容站,不是福利机构,一个无法创造价值的人没有理由要求一个企业给与利益和保障。将不适合的人员淘汰出行业,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综上所述,对于不同的人员给与不同的发展路径,既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又不过重的加大保险公司的负担,尤其是稳定了绝大多数的群体,也有利于保险行业的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完善保险营销员激励机制
1、委托关系对激励制度的设计提出了特殊要求
(1)激励对象构成复杂,必须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中国保险业历经三十余年的蓬勃发展,行业中聚集了形形的各类人群。有下岗工人、家庭妇女,也有知识青年、金融专家。他们来自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成长经历,受过完全不同的教育,甚至连他们经历的时代都完全不同。他们拥有完全不同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他们所追求和看重的东西也截然不同,面对这样一个构成负责的庞大群体,对于他们的激励方式肯定不能一概而论“一刀切”,必须得把握关键对症下药,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以获得最佳的激励效果。(2)缓解法律定位矛盾,弥补保障缺失是激励重点如前文所述,保险营销员身份尴尬,与保险公司关系不明。明明干着保险公司的活,拿着保险公司的钱,却又不是保险公司的人。按照现行的模式,营销员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卖保险的人却无保险保障,成为最讽刺的社会现实。作为集体动物的人类,却长期无法被所服务的集体接纳,没有归属感没有融入感。对于营销员而言,再多的金钱都无法弥补这种失落,因此对他们的激励重点应放在情感激励上,以弥补保障的缺失。(3)激励对象的高流动性,要求采取长效性的激励机制任何一套完整的激励制度,运转和发挥作用都有必须的流程,需要必要的时间。但保险行业归属感缺失,人员大进大出,在短期内却是无法改变的现实。这就对保险公司的激励制度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有吸引力,使激励对象在短期内感受到利益,更要将重点放在留人机制上,立足于发挥长效激励作用。除了经济利益外,文化建设也是不得不考虑的激励重点。
2、人激励制度的改革建议
(1)佣金制度
事实证明,经济利益的刺激最直接也是最有效果的激励方式。保险公司都把激励的重点放在了佣金制度上,但是现存的佣金制度还存在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抑制了激励效果的最大化发挥。改革人佣金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改革佣金的单一计算标准。在计算佣金时,除了考虑保费因素,还应加入其他制约因素。例如:对于投保后在一定期限内退保的保单,将佣金做一定比例的扣回;对于首期佣金和续期佣金的支付比例,进行一定的调整;对于缴费期限较长的保单,佣金的支付年限拉长,以鼓励后续服务。通过各种措施,促使人主动关注业务质量,提高保单续保率。二是实行差别佣金制度可以设定几个佣金档次,如新手和长期从事保险工作的人员在佣金提取比例上有差别,可以稳定人队伍,强化人的长期服务意识,促使人向职业化方向发展,使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运行。不同信用等级的人在佣金提取比例上有差别,促使其关注自身的信用等级建设。
(2)税收制度
人的唯一收入来源就是销售保单的佣金收入。获得的佣金中,实际包含了展业成本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根据现有的税法相关规定,佣金收入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还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从未进行工商登记,没有营业执照、没有营业场所的营销人员,却需要交纳营业税,这大大加重了营销员的税收负担。建议在没有完善营销员工商管理登记等制度前,取消营业税的征收。并且充分考虑营销员的展业成本支出,进一步提高展业成本税前扣除的比例。
(3)福利待遇
对于长期在公司服务,绩优的营销人员,应当给与一定的福利保障待遇。一是满足了营销员被肯定被接纳的心理需求,更具有良好的行业示范效应。福利待遇的设计应与差别制佣金待遇的设计保持一致,设定几个衡量标准,如服务年限、工作业绩、所处职级等等,可以提供商业性质的养老险、疾病险和企业年金等福利待遇。
(4)建立多层次的激励模式
物质激励只是激励手段中比较重要的一种,其他的还有目标激励、典型激励、晋升激励和情感激励等。保险公司应研究人的心理和需求,激励体系的设计应根据不同层次和年限的人员进行,不能搞一刀切,合理搭配不同的激励手段,运用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的双重手段,以获得最佳的激励效果。
(5)充分发挥主管效用
保险公司的团队发展是以师徒关系的形式存在的,无论是传达激励政策还是具体执行,都是通过团队组织下达到个人的,主管是决定整个激励制度效果的最重要因素。现在有的主管,或是意识不到或是责任心不强或是能力不够,很少主动参与到团队的管理中来,作为整个激励系统传导环节的关键链条,或走样或脱节,甚至起反作用。因此,必须充分调动团队主管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团队主管的经营管理能力,只有他们最了解团队,能最大化的发挥激励制度的作用。
(三)加强行业联动,完善行业监管体系
1、完善人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是改革资格考试制度。根据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现状,区别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资格考试内容。并设定不同的考核等级,以迫使营销员认真规划职业生涯,加强其长期从业的信心和决心,走专业化发展之路。二是完善资格认证体系。出台更加精细化、标准化、流程化的资格认证制度。要求保险公司积极主动申报《展业证》,加大督导检查的力度,对于违规保险公司给予严厉处罚。三是建立违规处罚和退出机制。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明确和具体的处罚和退出标准,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分类和界定,并列明具体的惩处措施,对于何种情况处于何种惩罚都应一一列明,直至重大违规清退出行业。
2、建立完善信息披露,降低信息不对称
一是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使消费者可以在各个渠道以各种方式获得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且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完整、简明易懂。二是加强保险人信息披露。建立全行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加大对先进典型人物的表彰,在全行业大力倡导诚信展业的氛围。更重要是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每一个保险公司都有权将发现的违规人员违规情况向全行业乃至全社会通报,特别是对因重大违规被解除保险关系的保险营销员由监管部门进行通报,永久清除出行业。
3、规范行业流动模式
一是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流动公约,在流动时限、流动程序等方面设置规定,限制低素质和无道德人员的行业流动,对跳槽频繁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保险营销员,设置合理的流动时限。二是制定行业就业指引,规范保险公司人员招募流程,明确培训要求,提高考核标准。对于肆意挖角,扰乱佣金标准的保险公司给与警告和处分,积极消除营销员大进大出给整个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4、开创信用等级评估制度
建立全行业统一的信用等级评估体系,综合考虑保险营销员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在同一公司服务的年限,个人的销售业绩,所销售保单的质量,被有效投诉和违规处罚的记录等情况。信用等级可与资格考试等级结合起来,授予不同等级的保险营销员不同的权利,例如,差别化的佣金计提比例、率先销售新产品的特权、产寿险混业的资格。相信通过信用等级评估系统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做到警钟长鸣,极大的促进保险营销员的自律意识,带动整个行业风气的转变。
5、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一、西方保险营销历史的发展进程
从营销学的观点出发,保险营销就是指通过挖掘人们对保险商品的需求,设计和开发满足投保人需求的保险商品,并且通过各种沟通手段使投保人接受这种商品,并从中得到最大满足的过程。保险营销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出现的,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纵观西方保险营销发展的历史进程,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保险营销观念的萌芽阶段。20世纪初期保险市场日臻成熟,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各国颁布了相对比较完备的保险法规以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在英国劳合社组织内有些保险公司开始借鉴工商企业的做法,在个别竞争较为激烈的险种业务上采用广告和促销等手段。随后,许多竞争对手也被迫采用同样的措施,这个阶段可以看作是保险市场营销观念的初步萌芽阶段。
第二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为保险业“优质服务”阶段。保险企业发现自己靠广告、促销带来的优势很快为竞争者的仿效所抵消,他们还感到吸引一批保户并不难,难的是提高保户的忠诚度,使之成为终生保户。因此,保险公司开始注重服务,但仅把服务片面地理解为对客户的关怀体贴和友好的范围。许多保险公司开始对员工和人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保险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推销技巧,推行“微笑服务”。在此期间,国外保险公司大力推广中介制度,并对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的行为进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为西方保险业后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个时期为保险营销观念的形成期。
第三阶段为保险创新,扩展保险产品的阶段。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整个西方的金融业爆发了一场称之为金融革命的大变革,这场大变革推动了保险营销的迅速发展。许多保险公司开始意识到它们所经营的业务本质上是满足客户不断发展变化的保险方面的需要,于是不断从创新角度考虑向客户提供新颖的、有价值的保险服务。众多西方保险公司开始在金融工具、保险市场以及保险服务项目等方面进行创新。在此期间各家保险企业纷纷推出了“一揽子保险”、“投资型保险”、养老与疾病相结合保险、汽车与第三者责任险相结合保险等新的功能的险种,并与银行,投资公司、医院、修理场等各种相关机构进行联合经营服务,这些创新的实施为西方保险业带来了新的繁荣,也为保险营销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四阶段为保险品牌战略阶段,即企业形象识别CI战略阶段。20世纪80年代,各家保险企业都注重广告、促销、优质服务和险种创新,那么他们就逐步成为同一层次水平上的竞争者。于是各家保险公司通过建立理念识别MI、行为识别BI、视觉识别VI等子系统来构成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探索如何发展自己的特殊优势。这是因为顾客认为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同质性,然而又没有一家保险公司能成为所有顾客心目中的最佳保险公司。因此,各保险公司开始进行市场细分,对各自经营的险种业务有所侧重,找到合理的市场定位,实施差异化营销战略,以便将自己和竞争对手区分开来。在这期间各保险公司大力宣传自己的经营理念、经营宗旨、制定各部门的行为规范、准则及衡量标准,设计符合企业理念的标识及有关图案、标准字、标准色等,并通过大众媒体或非大众媒体向外界进行传播。这个阶段是西方保险营销的发展阶段。
第五阶段为现代保险营销阶段。20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保险营销发展,已进入了一个“营销分析、计划、控制”的时期,保险公司在注重传统营销战略和战术后,认识到要使自己的经营业务保持优势地位,获得持久的良好业绩,就必须加强对保险营销环境的调研和分析,制定长期和短期的营销计划,也就是通过分析、计划、实施和控制,以谋求创立和保持保险公司与目标客户之间的双赢交换,达到本企业的目标。同时将战略营销即市场细分、目标市场、市场定位要素和战术营销4P——产品(product)、价格(price)、分销(place)、促销(promotion)有机结合,综合利用并优化组合多种营销变量,用以实现预期的营销目标。这个阶段是保险营销的成熟阶段。
二、中国保险营销的现状
我国的保险业自1980年恢复以来,取得了长足发展,各地以及各保险公司在保险营销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保险营销仍处于低级阶段,营销观念陈旧。营销战略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险产品观念。这是以险种的改进和开发为中心,以提高现有险种的服务和功能为重点的观念。这种观念在保险业发展初期是有效的,但这是一种以产定销的观念。目前许多保险公司盲目跟随市场热点开发与自己实力不相称的险种,耗费了大量的企业资源而未取得相应的市场利润,这种做法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
(二)以险种的生产和销售为中心的推销观念。现在,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均是采用这种观念,这种观念适应于保险商品市场的初级阶段。然而,推销观念注重的仍然是险种和利润,不注重保户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强行推销会引起保户的反感,从而影响营销效果。
(三)通过获取短期利润来实现企业的长期经营的观念。这是一种“营销近视症”的观念。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需要通过获取长期利益来实现,而不仅是短期利润。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处理好短期利润和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中国保险营销的发展战略
进入新世纪,保险营销将进一步发展,西方各保险公司每天都在创造新的营销策略和竞争方法,使保险行业营销发展空前。借鉴西方保险营销发展进程,针对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我国的保险营销可采用以下新型营销战略。
(一)全面营销。对于大型的国有保险公司,由于其机构臃肿、人员繁杂、管理绩效低,可采用内外兼修的“全面营销”战略。保险营销的实质是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开发适合此需求的险种,并以适宜的心理方式传递给顾客,这属于外部营销的范畴。然而,保险营销还必须解决内部营销的问题。所谓内部营销是指企业的决策层和领导层合理开发人力资源,帮助下属做好工作。保险公司实施内部营销导向的关键是要培养公司经理、员工及中介人接受以保户为导向的观念。因为保险公司从事第一线工作的员工与保户直接点对点的打交道,其对客户会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所以必须重视和抓好保险公司内部营销工作。我国保险公司目前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职能不清,中介人员管理不规范,必须通过相关的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及一系列的对内营销宣传、教育,使员工理解保险文化,树立营销服务观念,有效管理员工和客户交互式的反应过程。采用内外结合的营销战略,不仅可以修正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只注重外部营销,而忽视内部营销的诟病,而且可以促使保险公司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二)行业营销。此种战略适用于新成立的专职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和独特服务方式决定了保险营销的行业性。同其他商品的营销相比,保险商品的营销更注重主动性、人性化和关系营销。因此,保险行业营销战略包括主动性营销、人本营销和关系营销三个策略。此三个策略联系紧密可相互配合,以达到最优行业营销绩效。
1.主动性营销策略。保险商品营销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主动性营销。保险营销的主动性表现为三个方面。(1)变潜在需求为现实需求。多数人对保险的需求是潜在的。尽管保险商品能够转移风险,提供一种保障和补偿,但它却是一种无形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商品。对大多数人来说,人们似乎对它的需求没有迫切性。所以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主动性的营销策略变投保人的潜在需求为现实需求,以便实现购买。(2)变负需求为正需求。由于保险商品涉及的多是与人们的生死、财产损失和责任事故等事件有关,对很多人来说,他们从心理上回避保险,对保险商品的需求表现为一种负需求,这就需要通过积极主动的营销活动,扭转人们对保险商品的消极态度和行为。(3)变单向沟通为双向沟通。作为保险商品的营销者必须将单向沟通变为双向沟通。通过主动性营销,将企业要传达的信息,按消费者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通过信息传播媒介传递给消费者,并跟踪和注意消费者对信息的反馈,收集消费者对所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意见和反应,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策略,以实现顾客满意。
2.人本营销策略。保险商品营销是以人为出发点并以人为中心的营销活动。保险商品的营销者需要时刻面对自己、面对员工、面对顾客,并实现三者利益统一,形成共赢的局面。(1)面对自己。我国的保险营销者必须首先面对自己,正确地了解自己的需求,使其经营活动令自己满意。保险商品的营销首先是围绕经营者自身的,如果经营者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又何愁其行为不能令消费者满意呢?(2)面对员工。从一定意义上讲员工也是顾客,令顾客满意必须首先令员工满意。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对员工的关爱还远远不够,据调查表明保险从业人员的流动频率是相当高的,而每个员工背后都有其固定的客户。由此可见,关心员工的成长,注重员工道德的培养,使每个员工都树立起敬业精神和主动精神是保证营销成功的关键。(3)面对顾客。保险营销的最终目的是实现顾客满意,所以保险经营者要以顾客的需求为导向,针对顾客对外界事物的认知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营销活动,要维护顾客的根本利益,向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
实施人本营销是实现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法之一,而将人本精神贯穿到保险经营中,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
3.关系营销策略。现代营销是将企业的营销看作是一个与消费者、竞争者、供应商、分销商、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发生互动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建立与发展同相关个人及组织的关系是其营销的关键。保险营销作为一个蓬勃发展的事业,更要注重关系营销。(1)建立并维持与顾客的良好关系。顾客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市场竞争的实质是争夺客户。因此,建立并维持与顾客的良好关系,提高顾客的忠诚度是保险营销制胜的法宝。(2)促进与竞争者合作关系的形成。在当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视竞争者为仇敌,与竞争者势不两立的竞争原则已非上策,相反促进与竞争者合作关系的形成,减少无益竞争,达到共存共荣的目的,是现代市场竞争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我国保险公司面对外资保险公司既要竞争又要合作,重在合作,与其共生共荣。(3)协调与政府间的关系。保险经营者要能够采取积极的态度,协调与政府的关系,积极与政府合作,努力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为企业营销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服务营销。从根本上说,保险商品营销就是服务营销,但保险商品服务除了具有一般服务特点外,还具有风险性、限制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保险企业只有建立大服务观念,强化大服务意识,改进和创新服务品种、服务手段和服务措施,才能向社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赢得竞争优势,树立良好形象。实施服务营销战略可采取有形营销策略、让渡价值营销策略和文化价值观营销策略。
1.有形营销策略(从4P战术组合到7P战术组合)。由于保险是无形产品的延期服务,保户难以感知,而保险公司又必须让自己的服务给保户以深刻的印象。这就必须依靠与服务有关的有形实物来展示,给顾客一个思维和行动的线索,比如服务设备、员工形象、信息资料、相关客户、服务价格等都能给潜在的、现实的客户一个很好的想象空间。所以保险服务营销组合在原有的4P要素之上,又增加了人、有形展示和过程。企业通过人将无形的服务以有形的实体展现给顾客,可以减少顾客心理上的不安全感,同时强调人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使服务更加具有互动性,从而缩短了顾客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心理上的距离,也强调了保险服务中的过程管理等。这些是保险服务营销与有形产品营销最大的区别。
2.让渡价值策略。为了更好的实现保险公司和保户的共同利益,保险公司必须尽可能多地提高保户让渡价值。所谓保户让渡价值是指保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所得到的产品价值、服务价值、人员价值和形象价值之总和与所付出的货币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体力成本的总成本之间的差额。顾客购买保险产品不仅包括核心产品,即险种提供给客户的最基本的权利价值,还包含有形产品保险合同、期望产品即投保人购买保险商品时期望得到的保障和价值、附加产品即保险企业为投保人提供的额外全程服务和潜在产品包括保险商品在提供险种及服务等方面可能发展的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说,今后保险公司的竞争更多地集中在期望产品、附加产品及潜在产品的竞争上,设法提高保户购买的总价值,降低购买保险商品的总成本,使保户让渡价值最大化,从而提高保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成为企业的终生保户,为企业带来长期利益。新晨
3.文化价值观策略。保险不仅是一种商品、一种服务,而且还是一种文化价值观念。保险商品是一种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互济互助的商品,体现了一种兼爱互助的思想,反映的是一种良好的人际关系,渗透着人本主义的精神。保险是一种文化,而保险企业则是这种文化的载体。因而,每一份保单代表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服务,而且还是整合了保险文化的产物。保险公司不仅可将保单的销售作为服务销售,还可以作为整合了企业文化、保险文化的文化产品加以推广。
(四)应变营销。为适应保险市场的变化和节奏,我国保险企业需要实施应变营销和快速营销战略。这种应变营销战略源于管理学中的权变思想,是一种因变制变的思想。
1.我们首先必须充分意识到信息时代是个公司飞速发展、加速变形的时代,保险营销也必须采取各种新方式。我国保险公司要注意训练员工的客户导向意识,充分了解客户不断更新的需求,善于捕捉市场机会,及时推出新险种、新的概念,为客户提供更新的服务。
2.由于保险服务的同质性,导致了保险营销具有易仿效的特性。所以保险公司只能在产品和服务市场上快速反应,才可以比竞争对手抢占先机。
3.采取应变营销战略便于保险公司利用新的营销技术和手段。
[关键词]新酬管理;保险公司;营销员
一、薪酬相关概念解析
(一)薪酬结构
广义的薪酬即报酬,是指企业员工因向企业提供了劳动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回报。报酬可分为内在报酬和外在报酬两大部分。
内在报酬是员工由工作本身而获得的满足感,是精神形态的报酬。包括:参与决策权;自由分配工作时间与方式;较多的职权;较有兴趣的工作;活动的多元化。
外在的报酬则以物质形态方式表示,包括直接的薪酬、间接薪酬及非财务性报酬。其中,直接薪酬则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间接薪酬即各种福利;非财务性报酬是指与职务相关的一些特殊待遇,如私人秘书、动听的头衔、偏爱的办公室装潢、特定停车位、宽裕的午餐时间等。
狭义的薪酬,则指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现金和实物,是广义薪酬中的外在报酬部分,也可称为货币性报酬或经济性报酬。
薪酬应该包括:基本薪资、奖励薪资、附加薪资、福利。
基本薪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熟练程度、复杂程度、责任大小、以及工作强度
为基准,按员工完成定额任务的实际劳动消耗而计付的薪资。它是员工薪资的主体部分和稳定部分。
奖励薪资根据员工超额完成任务、以及优异的工作成绩而支付的薪资。其作用在于鼓励员工提高劳动生产率(或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所以又称“效率薪资”或“刺激薪资”。
附加薪资为了补偿和鼓励员工从事特殊工作而支付的薪资。它有利于吸引员工从事某些对公司来说具有特殊意义的工作。
福利为了吸引员工到企业工作或维持企业骨干人员的稳定而支付的作为基本薪资的补充的若干项目,如失业金、养老金、午餐费、医疗费、退休金以及利润分红等。
(二)薪酬功能
一般来讲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具有以下三种基本功能:
1、维持功能。也可以称为生存功能,即薪酬要能换得劳动者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基本物质。包括基本的吃、穿、住、行等方面的物质。其基准是最低生活收入。
2、保障功能。保障功能指劳动者所获得的薪酬收入除了必须满足其本次的生存需要的花费之外,还要能提供保障劳动者为下一次的劳动提供所花费的“维护”成本的支出。
3、激励功能。激励功能是指劳动者提供了超过工作标准的劳动所获得的补偿收入。它是按“劳”分配的表现形式之一,多“劳”多得。这里的“劳不仅包括简单意义上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的脑力劳动,如技术创新劳动、管理创新劳动等。
二、保险营销员的薪酬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行业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保险公司薪酬策略的缺失已经导致了薪酬管理方面的种种问题,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系统性低,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
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往往是通过多次的薪酬改革形成的。在改革过程中,不同时期会制定出不同的薪酬管理体系,这些体系多是为了解决眼前的问题,如基本工资调高、增减福利项目等,并非全盘考虑,这就有可能忽略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薪酬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同时由于不同时期薪酬管理体系的设计人员的差异性而导致设计不够系统化,各种制度强调的导向分散或都强调同一导向,使各项制度的综合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使保险公司不能取得长期的竞争力。如底薪+提成制,多数中国保险公司采用只此种分配制度。一般企业底薪200——600元,提成比例根据销售额大小从1%——10%不等。另外,也有保险公司根据销售指标的达成比率提取,提成收入占总收入的60%——80%。这样使得营销人员的才能不能完全的发挥出来,不利于保险公司销售业绩的提升。
(二)薪酬与经营战略错位
这方面的表现很多,如有的保险公司声明它的战略之一是成为市场上的领先者,但该保险公司却将薪水标准定位于中档水平,且奖金只授予做出出色业绩的营销人员。保险公司往往着重于奖励短期经营业绩,这易于导致营销人员的短视行为,可能会放弃或忽视一些对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有着决定性影响的工作,如新市场的开拓。每个保险公司都希望利润最大化,应该强调保险公司整体业绩,团队协作,但实际中却往往过分强调营销人员的个人业绩考核与激励,这必将会影响到营销人员之间的协作精神,从而影响组织整体的运作能力,最终导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链条的断裂;而过分强调团体的利益,又会使营销人员产生吃大锅饭的思想。
(三)缺乏考核基础,无法达到良好的激励效果
薪酬的激励力度取决于薪酬与绩效的匹配程度以及营销人员个人利益与保险公司利益的结合程度。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仅仅把薪酬作为员工收益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重视薪酬的激励功能,尤其是长期激励作用。如平安历来的销售人员分配模式都是低底薪+中等水平的提成。销售人员的收入多少仅只与销售业绩即保费收入有关,完全是数字说话。而是否配合公司的整体需要,是否有有效的信息反馈等似乎一概与销售人员无关,对于公司管理层的一些部署和要求,做好了是应份,做不好就扣罚,造成销售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免有些对抗情绪,不合作情绪。出于物质需求、出于经济需求销售人员也会尽力争取更多的保费、更好的业绩,但这在销售人员看似乎只是个人的事,公司对己身只有束缚而缺乏指导、激励。销售人员对公司也渐趋漠不关心,使得保险公司失去活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
(四)较注重物质报酬,不注重非物质报酬
薪酬系统作为保险公司激励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还需要其他激励制度来补充,特别是非物质报酬的激励手段,如建立起包括保健计划、非工作时间的给付,以及较宽裕的午餐时间、特定的停车位,还包括参与决策、承担较大责任、个人成长的机会、活动的多元丰富化等等。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尚未真正认识到非物质报酬的重要性,对非物质报酬的激励手段也较为忽略,从而造成营销员的浪费和保险公司的损失。
三、保险营销员的薪酬管理制度改革方向
(一)改革营销员的福利制度
1、实行等级福利待遇
长期以来,福利平均主义盛行,福利与营销员的业绩没有太大联系,对营销员起不到多少激励作用。完善营销员等级福利待遇制度,设立营销员等级,从体制上杜绝福利平均主义的弊端,根据营销员的等级不同分为不同的福利等级,不同等级的人员享有不同的福利待遇。
2、实行保险公司福利形式的多样化
有的保险公司没有考虑到营销员的个性化需求,福利物品与营销员的需要相脱节,力求用一种物品去满足所有营销员的需要,营销员并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福利状况。实行让营销员自由选择他们所需要的福利,象自助餐一样,因此这种福利形式称为自助式福利。营销员要什么,保险公司就发什么。如公司可以以福利包的形式,提供一揽子福利形式,不同层次的营销员有不同的福利金额,营销员在自身等级所确定的福利额度内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福利组成形式。
3、营销员参与福利的设计
包厢公司让营销员参与到自身的福利设计中来,以通信福利为例,营销员可以自由选择领取通信津贴,自己解决通信问题;也可以不领取通信,使用公司的通信,一旦员工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对自己福利形式的发言权,则工作满意度和对公司的忠诚度都会得到提升。
(二)建立有效的保险营销员经济增加值激励体系
经济增加值(简称EVA)是从税后净营业利润提取包括股权和债务的所有资金成本后的经济利润,是公司业绩度量的指标,衡量了保险公司创造的股东财富的多少。基本计算公式是: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
其中,资本成本=资本成本率公司使用的全部资本
资本代表着向投资者筹资或利用盈利留存对保险公司追加投资的总和。如果管理者能有效运用资产,那么获取相同税后净营业利润所需的资本将减少,而盈余现金就能回报给投资者用来投资其他保险公司。通过向管理者收取资本成本,可以鼓励管理者高效利用资产,为股东和债权人负责。
EVA的奖金额度是通过公式每年重新计算的,根据EVA的计算公式,当EVA为零时,保险公司经营产生的效益刚好等于股东期望回报;当EVA大于零时,超出零的部分为营销员为股东创造的超出预先期望的回报,保险公司可以将超额的EVA按预先设定的比例分配给营销员作为奖金,则超额愈多,营销员所获得的奖金就愈多;营销员的奖金完全来自于营销员所创造的价值,对股东而言是没有成本的。当EVA小于零,即保险公司由于历史问题计算出来的EVA为负值时,由于营销员的努力,使负值的绝对值变小,则营销员也可以根据二者的差值获得相应奖励。
保险营销员经济增加值激励体系建立的具体措施有:首先明确每个保险营销员所要承担的公司资本成本,只有当他们明确自己所负担的资本成本时,才会知道自己所获奖金的基数。其次,当EVA值大于零时,确定保险营销员的奖金比例,营销员的销售额越大,奖金比例也越大。
EVA方案中,并不是所有的超额奖金都一次付给营销员,EVA预设了奖金库,用以保存部分超额奖金,只有在未来数年间EVA仍然维持原有水平时,这些奖金才付给营销员,如果EVA下降了,滚入下一年度的奖金就会被取消,奖金库使营销员承担奖金被取消的风险,能鼓励他们做有利于保险公司长期发展的营销策略,并谨慎地权衡收益与风险,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营销员的短期行为,保证了业绩的可持续性。
(三)健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考核体系与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具有相当的关联性,为营销员的行为提供了指导和规范的一整套准则。建立有效的考核组织保障,建立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加强考核主体和被考核者的培训阐明考核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营销员提高个人技能、素质,从而改善营销员个人和公司的整体绩效,而不是为难谁,不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帮助被考核者的排斥心理,或者是对考核寄予的不切实际的期望;并把本期内的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公布,明确公司经营目标在考核体系中的体现。
结束语
保险公司保营销员工作具有时间随意性和自由度大,工作场所流动,完全以市场为导向。保险公司的活力大小,很重要的在于薪酬管理体制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调动营销员的积极性。这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回避、又迫切需要取得突破的重大问题。保险公司只有改革现有的新酬管理体制,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最终实现保险公司最高利润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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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01
保险营销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庞大的营销群体为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意识的渗透与保险知识的普及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社会多元化就业与社会个体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示范效应。到目前为止,营销员制度仍然是被实践论证的最有效的保险营销渠道和方式之一。单从营销员数量发展速度而言我国用短短20年的时间,赶超了国外成熟市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不过,这一突进式发展同样给行业带来了“消化不良”的问题。
随着保险业吸纳人数的增长以及保险规模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员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突出,保险营销员现状已渐渐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其表现形式为:(1)一直以来营销员中存在销售误导、贴费返佣、无序竞争等行为,从个别行为已发展成了行业习惯,“返佣”现象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2)营销员为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保费佣金为单一收入来源,这种只与业绩挂钩的报酬制度没有任何基本劳动保障,使得营销人员流失变动速度加快,造成营销服务的不连续与不完善,既影响了客户对营销群体乃至保险行业的形象认知度,同时也降低了保险营销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3)保险主体用工体制差异。薪酬管理的不统一,存在部分保险主体通过绩效工资形式代替了手续费;通过增加工资补贴,给营销员贴费提供条件,从而加大了保险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的难度。
因此在现阶段,建立新型的保险销售体系迫在眉睫,然而,尽管改革迫在眉睫,但仍遭遇着较大阻力。此前,保监会曾多次要求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素质,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建立规范的保险营销激励制度,并提出将营销员转化为公司正式员工的建议,这给不少保险公司带来了经营压力。但转型带来的阵痛不应该成为止步不前的借口,此次保监会再次提出改善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问题,并表示将引导保险公司采取多种灵活形式,为营销员提供劳动者基本的法律身份、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
笔者认为,考虑到营销员体制改革可能对行业带来的“颠覆性”影响和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阻力,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有益的探索:
1.产销分离 多元化渠道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实行产销分离,多元化的渠道使保险营销改革转型有更健康的渠道来承接。因此,多元化销售渠道的发展和“产销分离”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将更快得到体现。从政策层面来看,监管政策在引导保险行业产销分离,保险中介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从产品链来看,保险中介的产品线要比保险公司宽,可覆盖低端、中高端及尖端保险市场。笔者认为,随着保险行业逐渐走向成熟,无论是保险公司、中介公司、营销员还是客户,对保险的认知都在不断进化。从国外保险市场来看,保险公司最为关键的定位是产品开发、售后服务和资产管理,把销售和服务交给专业保险中介公司去做。
2.实行“双轨制”,既有职员制又有制
保险营销制度采用灵活就业模式,保险公司对其管理既有职员制又有制。考虑到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政策的连续性,将所有保险营销员纳入保险公司的员工编制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所以把现有的营销员管理模式完全抛弃也是非理性的。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对新录用的营销员先签订合同,实行员工化管理,经过培训和实践,将一部分高素质、业绩优秀的人转为公司员工,为营销员提供成长的渠道。
3.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为营销员提供“动力油”和“油”
激励机制包括业绩考核系统和薪酬管理系统。在业绩考核方面,制定好级别考核、业绩考核制度和表彰制度,增强营销员的争先意识。在薪酬管理系统方面,充分发挥手续费对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用手续费来调节效益险种与非效益险种发展方向。打破直销人员与营销员身份界限,实行“效率优先,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在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逐步缩小与直销人员的差距。
同时监管部门从制度上对营销员加以规范和引导 ,通过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行为对营销员进行强制性约束,这一约束的意义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防范行业中出现系统性风险。
1.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体系
维护诚信要靠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改善信用秩序;确立诚信体系的征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和实行客户对营销员的道德评估制度,逐步改善个人收入只与销售业绩挂钩的习惯做法,从“数字论英雄”向“有质量增长”转变,重视和促进信用资本质量的提高。
2.提升保险营销员职业素质
切实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市场准入门槛,完善人员资格证制度,加强营销员岗前培训,抓好营销员继续教育,提高营销员综合素质和职业素质,规范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竞争力。建立全行业规范、统一的专业化培训体系,有效整合资源,对营销员进行持续的培训和考核,以提升营销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地位。
3.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
保险营销是以保险为客体,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以实现客户转嫁风险的目标为中心,运用1系列营销手腕,将保险产品或者服务转移给消费者,终究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流动。保险营销以客户的需求为营销流动的动身点,通过对于保险产品以及服务进行立异以及完美,踊跃晋升客户的满意度,以实现客户价值的最大化。保险营销应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踊跃与客户树立合作瓜葛,逐渐树立起1个系统完美的保险营销网络。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市场营销,努力追求客户需乞降企业利润的结合点,通过对于目标市场的钻研以及分析,制订科学公道的营销规划,并对于整个营销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终究实现盈利。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仍处于或者部份处于推销或者由推销向营销转变的阶段,保险行业从业者的营销意识还有待强化,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层面:
一.一 营销意识薄弱,营销观念后进 受传统保险业的影响,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营销意识普遍较弱,营销理念也较为滞后。良多保险公司过分强调本身,而没有充沛斟酌到客户的需求,将营销过错理解为针对于个人的扩散性业务推行,缺少长远的营销目标以及战略。
一.二 市场定位不许确,产品特点性不强 现代营销理论认为,在进行营销前必定先做好市场调研工作,掌控好市场定位。但受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影响,1些基层保险公司不注重市场调研工作,认为其可有可无,造成为了市场定位不许确,影响了产品设计、产品开发、目标市场分析等后续工作的展开,致使产品缺少特点,缺少竞争优势,影响了保险公司的长效不乱发展。
一.三 缺少专业的营销人材 目前,专业的保险营销人员较为稀缺,我国保险公司现有的从业人员普遍缺少专业的营销理论知识,营销管理经验不足。此外,保险公司的培训不到位,良多营销员基本未接受过专业的营销培训,业务知识水平不高,业务质量低下。同时,1些保险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缺失,责任意识稀薄,保险误导、收取回扣、歹意招揽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名誉。
二 保险营销模式的可行性立异
二.一 E行销 E行销是1种E化的销售思惟,它通过采取电子化技术以及工具的方式进行高效地保险服务,集保单销售以及事迹管理于1体。与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相比,E行销主要有下列几方面的优势:1是时间短,效力高。E行销通过1种全自动化的销售平台实现了高效保险营销,客户从投保到取得保险保障仅需半个小时。2是本钱低。保险销售人员在节省时间、提高效力的同时,也减轻了大量人力物力的负担。3是高效便捷。挪动展业模式打破了传统保险营销的时空限制,客户可以在任什么时候间以及地点进行投保,同时可和时取得保险保障。
E行销因为其凸起优势,遭到了良多保险公司的欢迎。中国人寿在二0一一年六月建设E行销试点,并推出了系统的行销规划以及方案,树立了 “国寿e家”,同时还提出了争创 “二0一一年打造万名科技先锋”的营销目标;泰康人寿踊跃与银行合作,开发POS刷卡平台,加快发展E行销。
二.二 社区营销模式 所谓社区营销,就是指深刻社区,直接与客户进行沟通接触,和时获取客户的相干信息,以为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目前,保险公司在发展社区营销模式时可以依靠我国城市已经经发展成熟的社区组织,深刻展开保险业务宣扬以及服务工作。在这类营销模式下,企业可以依据其市场分析来肯定其目标市场,即选择目标社区,先树立几个保险营销试点,在逐渐展开推行宣扬工作。在社区展开保险业务可以有效地节俭其资产投入,同时也进1步拓展了保险的业务规模,实现了社区规模内的资源同享,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二.三 “嫁接式”保险营销模式 “嫁接式”保险营销模式采取聘用各大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老干部为专门的“风险管理专员”,通过其人脉资源优势以及信誉资源优势展开保险营销。同时,保险公司还要依据其发展需要,按期组织专业培训,踊跃提高其业务水平。这类高效营销模式的优势在于:1是有效地保证了保险合同顺利的签订。由单位离退休人员组成的“销售中介”可以有效地提高客户的信任度,打消客户对于保险投资的顾虑,增添保险业务的胜利率。2是这些“风险管理专员”无比熟识单位职工的个人情况,能及时掌握其保险需求,提高保险服务的针对于性。
建国以来,财产保险的营销模式发展主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从建国至20世纪末,产险公司主要采用“一元化销售体制”。其特点是,产险公司依靠自身所属业务团队销售保险产品,业务人员既直接开展业务,也通过中介渠道(主要是保险兼业机构)开展业务;二是从20世纪末到现在,产险营销体制向多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以直销、个人营销、兼业、专业中介、专属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营销体系。其特点是新型销售渠道的重要性逐渐上升,传统的直销方式受到挑战。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保险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营销体制的健全与否将直接决定保险业的规模大小。相对寿险营销制度来说,产险营销体制正处在探索和逐渐完善的阶段,远远落后于寿险营销制度,尚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以下从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的角度分析各种产险营销模式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2.1直接营销模式
直接营销模式是指通过保险业务员、电话、信件、短信、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直接向顾客提供信息,通过获得顾客的答复达成交易的销售方式。电话、网络营销虽然是车险市场中新近兴起的一种销售方式,但是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不论用网络或是电话的方式,保险公司都能直接和客户沟通而不需要通过第三方人或者经纪人。节约下来的手续费可部分反馈给被保险人,更可显着改善整个车险行业的赢利情况,提高本身的抗风险能力。
2.1.1个人营销模式
个人营销模式的发展经历了“正式聘用制”和“个人制”两个阶段。其中,“正式聘用制”属于直接营销模式,而“个人制”属于间接营销模式。①“正式聘用制”。主要存在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人寿保险业和90年代至今的财产保险业。是指保险公司雇用业务员作为其正式员工,按照“相对营业佣金制”领取固定薪酬,同时按照销售业绩获得奖金。保险公司和业务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作为正式员工的业务员与其他员工之间没有区别,还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晋升机会,同时心理状态也可以保持稳定,对所属公司有较强的归属感。但这种个人营销机制的运作要求保险企业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这正是我国保险业普遍缺乏的;②“个人制”。“个人制”是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委托个人人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采取“相对营业佣金制”,按照个人人的销售业绩给与提成。这种营销机制于1992年由美国友邦公司引入中国国内保险公司中,平安公司率先以这种方式开展寿险营销,随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上海分公司进行了寿险营销试点,并于1996年开始向全国各分公司予以推广。在这种营销模式下,个人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用关系,通常也不享受保险公司的福利待遇,但却接受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造成个人人在保险行业边缘人的地位。这种营销机制能够发挥个人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对企业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却成为今天个人人业务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1.2电话营销模式
电话营销是直复式营销模式的一种。直复式营销是指营销者通过使用客户数据库、在分析客户购买行为和需求的前提下,综合利用一种或几种广告媒体,例如电话、短信、电视、报纸、广播、直邮、电邮、户外活动或优惠券等媒介,直接与顾客进行针对性地接触,形成顾客主动向营销者咨询购买或营销者主动邀请顾客购买的营销模式。2006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推出电话营销这一新型营销模式,随之各大保险公司陆续推出。电话营销的车险具有省钱、便捷、可靠的三大优势。例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电话销售的车险产品,车主只要拨打电话就可享受到低于其他渠道15%的车险投保费率。而且,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直接交易,省去了购买车险的中间环节,兼具价格与服务的双重优势。而这一销售模式也打破了长期以来4S店等中介机构销售车险的垄断局面。
电话营销不仅符合市场多元化需求,更是市场走向有序竞争的产物。从全行业角度来看,集中式管理的电销业务,由于实行的是集中管理和统一运作,会有效促进车险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起到维护市场规范的作用。电话营销的缺陷主要是语境缺失和对推销商本人和他提供的情报缺乏全面的了解。在不在场条件下的沟通困境主要来自于电话的另一端连接的是一个虚拟化的世界,这种虚拟化情节没有在场的语境难以消除。
1.1.3网络营销模式
网络营销是直复式营销的最新形式。是企业营销实践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指企业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和手段而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网络营销已逐渐被我国的企业所采用。
网上保险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客户在保险公司网站选定保险业务,然后由业务员上门签订正式合同。网络营销的优势在于:扩大公司知名度,提高竞争力;简化保险商品交易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为客户创造和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然而,网络保险在广泛发展的道路上还面临着许多难关:是网上支付系统不完善,这被视为网上保险发展的瓶颈;是网上安全认证问题可靠程度不高;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保险意味着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但现在虽然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站,主要内容却大都局限于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自己,用于扩大影响。几年来国内保险公司中在这一领域走在前列的是泰康人寿和平安保险。在他们看来,网上保险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保险产品嫁接到网上,而是要根据上网保险人群的需求以及在线的特点设计产品结构。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是企业从传统到网络的一次简单移植,而是为客户提品、渠道和服务上的更多选择。
1.1间接营销模式
间接营销的渠道主要有汽车经销商修理商,银行,保险超市、保险人等。按照其经营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专业保险机构和兼业保险机构。
1.1.1专业保险人模式
保险人指通过专业的中介人(人个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是当今国际保险市场最盛行的保险营销模式。根本原因在于专业化的分工有利于保险公司集约化的经营。我国专业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是20世纪90年代后逐步发展起来的,现在保险和保险经纪公司发展很快,但业务业务规模的扩展仍然停滞不前,尤其是在车险营销领域,还没有成为我国保险行业营销模式的主流。截至2005年,全国共有保险公司954家,保险经纪公司235家,二者共完成保费收入209.16亿元,占全国保费收入的2.99%。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155.5亿元,仅占全国产险保费收入的6.44%。
1.1.2保险兼业制度
保险兼业在我国目前保险销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05年前三季度,保险兼业全国实现保费收入890.79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6.67%。其中财险保费收入228.94亿元,占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28.19%。同期,全国兼业机构共139313家。其中,银行兼业70726家,邮政兼业13270家,车商兼业8979家,铁路兼业1022家,航空兼业794家,其他19151家。
汽车经销商、维修商模式是车险营销的主要模式,主导车险市场70%的市场份额。兼业模式的优势在于网点众多、接触客户广泛,业务量大;缺点在于保险公司容易受制与兼业,手续费不断攀升,加上二者关系松散,兼业误导和违规行为很难控制,容易游离于监管之外。
目前,汽车保险已成为一些汽车销售商修理商主要利润来源之一。这种方式的弊端很明显。首先,从买保险到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的整个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都不用和保险人联系,报案、索赔、领取赔款的人都不是被保险人,而是4S店和修理商,这中被称为“直赔”的方式在保险业被极为普遍。直赔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被保险人,免去了被保险人要先支付修车款,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繁琐过程,因此受到客户的青睐,也是各保险公司提升服务品牌的举措之一。
此外,这种约定俗成的方式存在极大的法律缺陷,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让保险公司受制于4S店等兼业机构,为兼业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空间。我们知道,兼业机构收取保险佣金是其代卖保险的利润来源。在保险产品普遍同质化、保险理赔模式雷同化的前提下,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最终决定因素就是人的主观性——选择一家与自己有私人关系的公司或者佣金回报高的公司,私人关系最终还是以利益的多少来衡量。所以在几家保险公司同时争抢同一家保险人时,这种竞争方式本身就逼迫保险公司采取降价的方式争取客户。
这种兼业的模式一方面为车险营销扩大市场份额提供了有效渠道,另一方面也为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打下了伏笔。
1.1.3银行及邮政模式
银行渠道时下拥有10万家机构网点、15万亿元储蓄,邮政渠道拥有8万家机构网点、1.5万亿元储蓄,这无疑对保险业做大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当前银保合作还处于浅层次,银邮业务高速增长蕴藏了大量风险问题,导致这一渠道的优势没有完全发挥。问题主要有:一是资金运用风险,大量增加的保费收入如果在投资上运用得不好,就会产生和积累新的利差损;二是手续费问题,现行的高手续费造成了保险公司为银行“打工”的事实。
1.1.4网上保险超市
网上保险超市的出现是中国保险业探索保险销售模式的一个新的尝试,是电子商务进入传统保险销售领域的先河。起初由江苏平衡保险有限公司与上海经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立。这种保险销售方式得到了中国人保、太平洋寿险、太平寿险、等国内数十家保险公司大力支持。
网上保险超市是一种方便快捷的销售新模式,它提供了一个中间人品牌,但却省去了人等中间转化的费用和时间,降低了自身销售成本,从而使用户可以以最低廉的价格享受到全方位的服务,例如投保咨询、24小时无盲点救援等。通常,网上保险超市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保险专家队伍,接受顾客的咨询,予以解答并提供各种建议。仅2006年一年,车盟通过运用互联网和大型呼叫中心联动平台销售的车险收入就达到1200万美元。
1.1.5其他营销方式
2006年08月02日天平保险推出特殊“试驾”活动创新车险营销。除了传统的理赔服务外,还提供全面的汽车安全服务,如自助查勘服务,汽车安全驾驶模拟仪巡展体验,以及汽车安全工程师的全面讲解。通过操作模拟仪,可以发现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仪器还会给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帮助驾驶者提高驾驶水平,掌握正确驾驶方法。天平保险指出,目前车险对交通安全体系的参与度不够,保险公司的角色应由汽车保险提供商向汽车安全服务提供商转变。
2保险市场营销模式研究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行业至今20多个年头,保险经营主体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发展到现在上百家,保险中介的数量和规模与日俱增,保险消费的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保险市场的业务份额突飞猛进,无论是人寿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已日益发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财产保险中,机动车辆保险是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在1980~2006年的26年间,全国保险市场承保的机动车辆从7922辆迅速上升到1900万辆,总保险费也从人民币728万元猛增到人民币1107.4亿元,到2006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已经占到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一半以上。机动车辆保险已经成为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当家险种,机动车辆保险的地位已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保险业面临的市场环境也更加复杂多变、竞争更加激烈。为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从2003年开始,以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为试点开展费率市场化改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宗旨是通过费率体制的改革来改变整个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使我国由政府主导型保险市场逐步向市场调节型保险市场过渡。
然而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是——在2003年至今的几个年头里,费率市场化改革初期阶段的效果不佳。各家企业的经营状况没有得到改善,连续几年,车险经营已经陷入全行业亏损的状态,与此同时,市场的无序竞争状况却日益恶化。这无疑将引起人们对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问题更深层次的思考:既然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没有错,那么目前阶段保险运行的环境和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肯定存在问题。我国保险市场属于典型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类型,这种市场类型在许多保险业发达国家都存在,应该说,这不是影响保险业经营的根本原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由多方面因素集成,包括公司产品特性、产品的市场营销机制、公司自身的成本控制等方面。产品优势是保险公司取得竞争优势的根本,也是影响保险公司未来长远发展的核心因素。这一点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详细讨论。但是保险产品的特性决定了产品优势的取得不是短时间内能够突破的。在产品同质化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改善取决于市场营销绩效的差异以及公司自身成本控制的好坏。
保险产品的市场营销同普通商品的市场营销一样,涉及的因素众多,市场营销绩效的差异从多方面可以体现。在我国现阶段,保险企业主体众多,规模各异,各家公司所采用的市场营销手段在基本模式相同的情况下有自己的侧重点和倾向性,但是经营绩效不同。其中,车险营销模式的选择对车险营销的绩效具有直接影响。
3对策
以上分析了我国现成的车险营销模式,这些营销模式各有利弊,车险营销的创新之路还很长,在机遇与挑战的前提下,我们要不断的探索和总结经验,为我国车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叶安照,覃合.我国保险市场问题探讨[J].改革与战略,2004(6)
2王伟,杜传进.我国汽车保险市场模式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6(2)
3郑晓彬.信息不对称、免赔款制度与汽车保险风险管理[J].商业现代化,2006(11)
发展产险营销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与国际惯例接轨,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的需要;是持续发展产险业务,保持发展后劲的需要;其有利于促进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产险市场的培育;有利于推动用工制度改革,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目前,潜力巨大的财产保险个人业务市场,具有一定基础的营销队伍建设以及逐步健全完善的法制建设都为发展产险营销创造了有利时机。
【关键词】
营销;持续发展
近年来,不少产险公司跃跃欲试,特设了营销渠道管理部门,专司产险营销管理业务。然而,相对于个人营销业务已占全部保费收入逾80%的寿险业来说,财产保险个人营销业务眼下“小儿科”的发展现状确实有点令人沮丧。我国现行产险营销存在诸多问题,如业务发展不平衡,营销观念不强;缺乏整体产险营销谋略;营销人员素质不高;营销机构不健全等。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产险营销的发展不容乐观。
1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产险营销
产险营销是指产险公司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变化,采用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和系列的、动态的组织活动。它要求产险公司从保险市场和客户的需要出发,制定和实施适合自己的经营战略和策略,在整体市场营销战略目标指引下(包括直接营销和营销手段的运用),制定实施自己的新险种开发计划、险种开发策略等。可以说,产险营销的本质就是“客户至上”,用最好的方式和办法,把优质的保险品种推介给客户,实现产险公司和客户的长远利益与合作。
2 我国产险营销的发展现状
从2001年至今,产险营销体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以直销、个人营销、兼业、专业中介、专属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营销体系。其特点是,新型销售渠道的重要性逐渐上升,传统的直销方式受到挑战。然而,相对寿险营销制度来说,产险营销体制正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远不如寿险营销制度成熟。
2.1 没有适合个人营销的产品
产险公司的个人营销员主要推销的是机动车险。机动车辆保险已经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机动车车主都有一定的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而且其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定保险,即使没有营销人员,车主也必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因此,产险公司引进个人营销员并没有起到做大蛋糕的作用,仅仅是重新划分原有的蛋糕,重新划分的结果更多的是既得利益的划出而不是划入。
2.2 与其他销售渠道产生内耗
产险公司的个人营销员与其他渠道销售的险种是相同的,渠道之间的内耗较大。特别是个人营销员与公司直销人员的冲突:一是业务范围的冲突,常见直销人员与个人营销员发生业务撞车现象;二是地位冲突,公司中普遍存在一种观念,即直销人员是“正式工”,个人营销员是“临时工”,造成销售队伍成员间的物质待遇与精神待遇的不平等。
2.3 产险公司手续费标准混乱,给个人营销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障碍,体现在三个层次
一是不同产险公司的手续费标准不一样,为争抢销售人员,竞相哄抬手续费;二是同一家公司不同分支机构,甚至是同一地市分公司不同区县支公司的手续费标准也不一样;三是同一基层公司不同渠道的手续费标准不一样,“直销”业务人员、专业渠道与“个人营销员”的手续费标准不一样,即所谓的“一司三制”,从而导致内部卖单现象的出现。
2.4 产险营销意识薄弱理念落后
很多财险公司的营销理念仍停留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产品观念”或“销售观念”阶段,过分强调自身,而忽视顾客及社会的需求。产险公司整体缺乏营销意识,营销人员根本没有陌生拜访、上门推销等概念。
3 推行产险营销应采取的对策
3.1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产险营销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产险营销不仅仅是抢占市场的有力手段,更重要的它是产险经营思想和经营方式的一种变革,它摒弃了过去那种以产品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崇尚的是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它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内在的规律。正确的态度应当是认识规律,遵守规律,按照规律办事。为使我国产险营销有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首先,为产险营销正名。
3.2 构筑产险营销体系
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产险销售模式。努力构造产险营销组织。建立社会营销网络。拓展银保合作渠道。
3.3 建立科学有效的产品开发机制
产品是推行营销、占领市场的重要武器。我国产险公司经营的产品不少,但大多数产品差异性小,替代程度高,尤其是传统产品开发老化,有的骨干产品受到市场的严重挑战。推行产险营销,从现在起应着手建立科学有效的新产品开发机制。
3.4 注重营销队伍的管理
走精兵之路是组建相对稳定高效的营销队伍的前提,而加强营销培训是提高这支队伍整体素质的必要途径。我们不妨借鉴寿险公司的营销培训机制和相关制度设计,制定具体可行的营销人才培训计划。与此相配套,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与等级晋升机制等激励机制,打造和规划营销员的成长通道,增强其归属感和成就感,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
3.5 加强产险培训
配合产险营销的转型,营销培训也应系统化,除正常的培训外,还要多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产险营销要改变单纯依靠体力劳动的展业方式,打造学习型营销队伍,依靠专业知识来争取到业务,在市场竞争中取胜。
3.6 制定具有竞争力、优秀的产险营销战略
战略是产险营销行动的规划和部署。没有战略将使营销活动苍白无力,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优秀的产险营销战略,能使营销活动有声有色,无往而不胜。制定具有竞争力、优秀的产险营销战略应把握住“三位一体”。“三位一体”是指战略为本,策划为母,现实为基“。所谓战略为本,是指产险营销要以战略制胜。营销的成功,首先是战略的成功。营销的失败,首先是战略的失败。因为当今保险市场如战场,面对千变万化的保险需求,面对稍纵即逝的市场机遇,竞争既是勇的抗衡,更是智的较量。所谓策划为母,是指产险营销战略来自策划。策划是产险营销诸环节中的制高点,策划的精髓是判断力和创造性,策划人要有把握产险市场变化脉络的能力。当今中国产险营销,需要众多的策划人才,策划大家。所谓现实为基,是指产险营销战略的策划,不能盲目从事,草草规划,必须以现实为基础,它要求策划人走向市场,走向客户,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支付能力,从而研究设计、规划产险营销战略和实施方案。
开展产险营销是保险市场持续发展的需要;是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需要;是保持产险公司发展后劲的需要;它有利于创新产品、优化业务结构、培育产险市场、增强保险意识;有利于调动直销员工积极性,推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培养产险营销员队伍。鉴于此,产险公司在大力发展营销模式,建立营销机制。
【参考文献】
[1]《论产险营销体制改革》.宋玲.华东师范大学.
【关键词】:保险业;销售人员;薪酬管理
一、薪酬的定义
薪酬可从多个角度进行界定。美国著名薪酬管理专家米尔科维奇(2002)将薪酬界定为雇员作为雇佣关系中的一方得到的各种货币收入,以及各种具体的福利。约瑟夫J.马尔托奇奥基于激励工具的角认为薪酬是指雇员为完成工作而得到的内在和外在奖励。
我国理论界有些学者将薪酬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薪酬是指个人获得的以工资、奖金等以金钱或实物形式支付的回报;广义的薪酬包括经济性报酬和非经济性报酬。经济性报酬指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和假期等,即货币薪酬;非经济性报酬指个人对企业及工作本身在心理上的感受,即非货币报酬。
综上所述,对薪酬的内涵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一)薪酬支付的前提是雇佣关系。
(二)薪酬支付的主体是雇主。
(三)薪酬支付的客体是雇员。
(四)薪酬支付的内容是薪酬。
二、薪酬的薪酬构成
从上述对薪酬内涵的分析可以看出,非经济性报酬是总体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关于薪酬和薪酬管理的研究中,由于大多数员工主要关注经济性报酬部分,企业薪酬的设计主要关注于经济性报酬。经济性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工资,能帮助员工避免收入风险,但它与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和劳动成果没有直接联系。
(2)绩效加薪,根据员工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而确定的对基础工资的增加部分,是对员工超额完成工作部分或工作绩效突出部分的奖励性报酬,旨在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激励薪酬,是企业业预先将利益分享方案告知员工的方法。
(4)津贴和福利,福利和津贴属于附加薪酬,也叫福利薪酬。
三、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薪酬制度一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例
(一)销售人员定薪原则
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人员的定薪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制定销售系列人员薪酬指导方案,各机构按照指导方案的要求执行;2.总公司原则要求同机构、同级别、同类型销售人员薪酬水平基本相当,且非专业销售人员不低于专业渠销售人员;3.新聘销售人员原则上从初级开始定级定薪,无相关工作经验的,应从见习级开始定级定薪。新聘销售人员需设置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指标不低于对应级别三个月考核业务量的80%。
(二)销售人员薪酬发放原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销售人员薪酬发放原则如下:1.基本工资部分。按定薪标准,每月由人力资源部按公司相关人事制度发放;2.考核绩效工资部分。每月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月度考核结果与销售人员考核绩效工资的挂钩办法及补发办法按考核规定执行;3.福利部分。销售系列员工按照所在机构相关标准享受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过节费、育培训、休假等。
四、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一)改革营销员的福利制度
1、实行等级福利待遇。长期以来,盛行着福利平均主义,福利和营销员业绩之间的联系不大,起不到激励营销员起的作用。所以保险公司需要完善营销员的等级福利待遇制度,对营销员等级进行科学划分,使得不同等级的人员享有不同的福利待遇。
2、实行保险公司福利形式的多样化。让营销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福利,如同自助餐一样,所以这种福利形式也被称为为自助式福利。营销员需要什么,保险公司就会发什么,充分尊重营销员本身。
3、营销员参与福利的设计。让营销员参与设计自身的福利,让营销员身在其中能找到别样的满足感和亲切感,并且一旦员工拥有了对自己福利形式的发言权,则对工作的满意度以及对公司的忠诚度都会得到显著的提升。
(二)建立有效的保险营销员经济增加值激励体系
具体措施有:第一点、每个保险所要承担的公司资本成本都必须要做到心中有数,只有当营销员自身明确了自己所负担的资本成本时,才能明确知晓自己所获的奖金基数。第二点、还要确定营销员的奖金比例,做到销售额越大,则奖金比例也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