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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论文

时间:2022-10-02 13:30:53

房地产管理论文

第1篇

对此,常见有以下二种截然相反的房地产消费观:一种消费观认为:买入住宅小区停车位,早买早受益,还有保值和投资的价值。一是商家愿卖,消费者愿买,谁投资谁拥有,谁购买谁受益,买入的小区停车位还具有保值和投资的价值。二是商家售卖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或使用权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状况没有查处的先例,并将期待通过地方立法、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买卖合法化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另一种消费观认为:除计算建筑容积率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外,住宅小区停车位依法不能买卖,买入住宅小区停车位要承担法律风险,得不偿失。一是住宅小区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不能买卖。商家没有小区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凭证,其出租小区停车位的使用权违反法律规定。二是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物权是一项民事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因此,地区立法、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等法律规定,无权对住宅小停车位的产权或物权做出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三是现行房地产的法律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所有权在转移时,不能分离,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即房地产权主体必须一致。由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因此,住宅小区停车位不能按份摊分得到所在地块的共用土地使用权,不享有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是一项从物,其法律权利归属于该地块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单元,即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归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商家售买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行为,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四是消费者购买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不能合法拥有停车位的产权或使用权,其支付买卖停车位的金钱,被贪婪般的黑洞所吞噬,而且其与商家共同侵害了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要承担赔偿住宅小区停车位共有人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

那么,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买卖住宅小区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是否合法和合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的维护,人们不妨根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物权特点和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判断。

一、对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售卖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行为,法律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项和第三十九条、《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商家预售或现售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应取得停车位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后,才能进行房地产买卖活动,否则,不得买卖。

法律禁止没有取得住宅小区停车位《房地产证》,而现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行为。对未取得住宅小区停车位《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违法买卖行为,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并处罚款。

二、商家故意隐瞒售卖住宅小区停车位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的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的,构成民事欺诈。

在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时,商家通常隐瞒没有合法预售手续和房地产权利凭证的真相,或自称其合法出售停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诱导消费者购买,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或使用权的错误判断,签订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合同或把住宅小区停车位与房屋单元捆绑买卖的合同条款,支付价款,从而获取非法的商业利益。

三、住宅小区停车位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其仅是一项从物,只具有从物的相关法律权利。

依据现行建设规划设计制度和房地产权登记制度规定,住宅小区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均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不能摊分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独立的房地产权,因为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合二为一的法律权利,所以住宅小区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占有、使用、收益的财产权利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权利从属并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而取得房地产权的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的房地产转移,则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同转移。

由此可见,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住宅小区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

四、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违反了法律有关不允许二级市场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强制性规定。买卖该类停车位的合同或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建筑物、附属物转让时,该建筑物、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不得分割。

由此可见,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商家售卖住宅小区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的行为及或将住宅小区停车位与房屋单元捆绑出售的合同条款均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

对此,消费者可根据法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确认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合同或将住宅小区停车位与房屋单元捆绑售卖的合同条款无效。在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合同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商家应承担不超过消费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售卖和买入住宅小区停车位,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

由于商家和买入停车位的消费者并不能合法拥有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物权,因此,其共同侵害拥有住宅小区停车位财产权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的结论显而易见,买入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消费者除需向商家支付一笔为数不菲的金钱外,还需与商家一起承担由此来引发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六、住宅小区停车位作为一项财产,其财产权利规范由法律规定,其他下位法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有关财产设定、取得、转移等法律制度,是民事基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以图规避现行的房地产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地方立法和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重新设定住宅小区停车位财产权利归属及界定的行为,违反《立法法》的规定。

第2篇

【论文摘要】针对近几年过热的房地产业,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管制措施;同时,受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经济出现一定减速迹象,居民对房地产的消费热情急剧下降。在这种非常不利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管理就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本文基于对房地产行业特征的分析,讨论当前企业在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企业资金管理的相关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由计划逐渐向市场转轨,政府针对房地产业的管制也从完全管制转为开始逐步放松,我国房地产业得以迅速发展。但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增速加快,特别是最近几年,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房价急剧飙升,房价出现失控状态,国家针对过热的房地产业实施从紧的宏观调控政策。在一系列宏观调控和管制之下,全国各地房价先后出现回落。与此同时,源于美国次级债引发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席卷全球,我国经济也出现减速,伴随经济减速,国内居民对房地产的消费热情也急剧下降。在这种非常不利的大环境下,房地产企业如何摆脱困境,企业现金流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不但可以帮助企业熬过这次行业寒冬,还可以为即将到来的春天打下良好的基础,使得企业在未来竞争中处于优势。

一、房地产行业特征分析

1.房地产项目成本高。房地产业是一个高度资金密集性行业,所需成本高。由于土地资源稀缺且不可替代,供给是有限量的,但人类对土地的需求却与日俱增,使房地产的土地价格不断上升。同时,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不能被社会直接利用,需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进行开发,加之土地的拍卖、招标造成的价格竞争,往往大幅度地抬高市场价格,从而造成房地产投资者的投资金额较高。此外,房屋的建筑、安装需要雇佣大批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需要使用大量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从而造成房屋建筑成本高于一般企业产品成本。

2.房地产项目周转期长。房地产企业投资要受到房地产市场各个组成部分的制约,包括土地投资市场、综合开发市场、建筑施工市场和房产市场等四个相互联系的市场。一旦将资金投入于房地产市场,需要经过这几个市场的一次完整流通才能获得利润。通常,开发一宗房地产,从选择地块到规划设计、兴建完工,直至出售需3-5年时间,如通过出租获得租金收回投资则时间更长。当企业遇到宏观经济调控等因素导致的房价下跌,则会加剧现金流动缓慢的状况。

3.房地产项目风险性大。由于房地产投资占用资金多,资金周转期长,其投资风险很大。由于房地产不像一般商品、股票那样可以轻易脱手,其资产很难在短期内变现,这样房地产项目就存在变现力风险。房地产市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特殊市场,具有许多可变的不确定性因素,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不断提高投资决策及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性风险。同时,房地产投资效果会受到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宏观经济风险。

4.易受国家法规政策影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房地产项目的建设,事关国民经济和国计民生,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现实情况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使得房地产项目从立项开始,各个环节都受到直接约束和控制。如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城市统一规划,房地产售价受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调控等。例如,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规定对手续不全、自有资金不全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2004年国务院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这些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势必会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和行业布局产生深刻影响。

二、当前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问题

1.负债比例过高。房地产经营活动具有周期长、耗费大等特点,房地产企业几乎不可能完全依靠自有资金进行发展,由于政府对房地产企业进行IPO和股权再融资的限制较高,企业大多从银行借款进行负债融资,这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据统计,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的70%~80%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银行。房地产企业资金缺口增大,2008年我国房地产商的资金缺口为6730亿元。过高的债务比率使得房地产企业承担较大的财务费用压力和风险。

2.资金沉淀严重。房地产企业一方面深受资金不足之苦,另一方面企业对资金的无效占用不断增加,投入的资金未形成有效产出流回企业,而是转化为产品积压。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以2008年11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36亿平方米为基础,推测2009年的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将超过2亿平方米。按照我国近年来年竣工住房建筑面积6亿平方米计算,2009年全国商品房空置率将达30%以上,这将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商品房空置率10%的警戒线,全国35个典型城市存量房消化平均需要33.84个月。这些空置商品房无疑大大占用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造成企业资金的严重沉淀。

3.投资行为盲目。由于前几年房地产的理论投资回报率较高,使得部分房地产企业关注行业利润时,没有考虑到行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忽视行业发展的周期性,对未来行业困境估计不足。部分房地产企业在未能科学分析开发项目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未能分析房地产市场的消费趋向、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和市场上的供求情况的前提下,就按企业主观臆断,盲目进行项目投资,在这种投资理念和策略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很难得到合理回报,投资行为的盲目性势必会使得企业陷入资金上的窘境。

4.融资形式单调。由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进程很慢,企业很难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同时,我国证监会对企业IPO有较为严格的规定,特别是近两年,监管部门控制房地产企业上市,使得房地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企图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成为不可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方式往往只能停留在短期和长期银行贷款,这样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运作和发展非常不利,使企业的融资风险高、偿债压力大。

5.资金管理不善。房地产企业在我国还是个新兴行业,一些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资金意识淡薄,并未在头脑中树立资金成本、利息、时间价值等观念,使资金管理成为企业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企业内部资金管理的责任不明确,前期开发拖沓,建设工程质量不过关,工期延长,配套不落实,销售策划不够,售后服务欠佳等等行为,这些行为都直接影响投入资金的按时回笼,造成企业资金的短缺。

6.投融资主体不明。在加快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中,一些房地产企业承担了危棚简屋的拆除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些项目投资额大,建设工期长,属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理应由市、区二级政府财政来负担。但鉴于财力不足,项目只能靠银行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而银行贷款的主体只能落到房地产企业身上,房地产企业通过政府信用进行银企合作放大贷款规模。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以路带房”的效果不明显,投入和产出未能同步增长,反而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种政企不分,投融资主体不明,导致了房地产企业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三、优化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对策

1.实施多渠道融资。房地产企业既可以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以投资者入股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或定向招募资金,也可以一定的开发项目为基础,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一定期限的债券。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债券虽偿还期较长,但由于到期时偿还金额巨大,企业压力较大,为缓解企业偿债压力,债券期限应尽量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周期相一致。同时,企业还可以向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但需要严格掌握贷款数量、合理组合贷款形式,以防止企业举债过度而带来财务风险。

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通过开展项目合作与参建,吸引国内外资金。例如,通过进行项目合作吸收资金,与国内外企业合作投资或组织项目开发公司,共同开发,共享利润;或通过参建筹集资金,将其中部分房产以商定价格吸收其他企业参与建设,参建单位按协议定期支付参建款,待项目竣工交付后,参建单位可按协议获得部分房产所有权。

2.强化内部资金管理。加强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管理,减少资金闲置,在充分估计风险的前提下,将资金投资于高收益项目。针对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应设立房款台账,记录每个客户的信息,同时财务部门要定期与销售部门核对客户情况,积极催款以保证资金回收。应贯彻并执行分期滚动开发的理念,减少在建工程成本的占有量。同时,强化利息观念,并在企业制定和实施生产经营目标中运用。企业内部对资金占用应建立完善的结算机构与制度,准确核算占用量及占用期,努力降低企业资金的占用成本。

3.优化项目投资管理。投资项目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资金回收和利润大小,因此企业在投资的前期必须针对项目做大量可行性研究。同时,房地产市场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人口规模与结构、居民收入、政策法规、产业结构、通货膨胀率、国家金融政策等方面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因此,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方案选择时,应按一定的操作程序,从各个角度对房地产市场与项目进行详细的调研和分析。房地产企业在投资前期应该充分了解国家关于房地产业发展的最新政策、宏观经济环境、城市规划发展情况、拟开发项目的周围环境、消费群体的定位等事项,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再由专业人员设计开发方案,包括开发规划、开发步骤、项目投资融资方案、开发进度安排等,并测算出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工程造价指标等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使项目的开发适应市场需求,实现预期利润。

4.完善项目资金监控。完善房地产企业项目的资金监控,包括期前预控和期间监控。期前预控的目的是为了事先对资金流向和流量进行较为准确的预测,以“防患于未然”。企业根据开发经营的需要,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资金收支计划,对企业每一个具体开发项目的资金收入和资金投入情况,按时间、数量分别排列组合,找出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波谷期及其节点,分析造成缺口的原因,拟订弥补缺口的措施。期间控制贯穿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管理全过程,包括对商品房预销售收入和项目开发资金支出的监控、资金收支大类的监控和统筹资金收支等方面。通过项目的期前预控和期间监控,最终实现对房地产企业项目资金的良好管理。

参考文献

[1]白冬梅.房地产业系统的协同发展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增刊。

[2]陈文科.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控制探讨[J].山西建筑,2009,6.

[3]王雯等.国际金融危机下我国房地产形势分析与对策建议[J].决策探索,2009,1.

[4]王一明.加强房地产企业管理的思考[J].山西建筑,2004,1.

第3篇

关键词:联合开发房地产概念特征组织方式有效性

对于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和资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资源,缺了任何一个,开发无从谈起。即使是神通广大的房地产商,也经常面临拥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资金充足但没有土地的窘境。于是联合开发应运而生。联合开发作为纽带,促成了资金和土地的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项目,对房地业的发展功不可没。但同时,联合开发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且纠纷一旦发生,往往标的数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例如,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此类案件都占很大比例)。因此,如何界定联合开发的性质,如何确保联合开发行为的合法有效,如何从法律角度预防纠纷的发生等问题,就成了房地产业内人事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们的重大课题。笔者也尝试着对这些问题做了点思考,现呈现给各位方家,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称之为建筑方。这种意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狭义的。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项都可以纳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二、选择恰当的合作方式是顺利进行联合开发的组织保障。

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规定,联合开发房地产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组建新的法人。即双方出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该条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保障。)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以项目公司方式开发的优点是责任明确、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很多:比如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错过商机;再比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而当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成;更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以后上交联合开发各方,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二)、组建联合管理机构。即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实践中有的叫“联建办公室”,有的称“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一而足,其职责是协调双方的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开发项目。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最高区别在于它仅作为内部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对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曾出现过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某项目的“联建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显然是列错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则案例就不那么简单了:某项目联合开发双方组建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但行使内部只能,而且堂而煌之地挂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将联合开发双方都告上法庭。为了不出现这种情况,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

(三)、不成立联合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这种方式主要使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上述第2、3种方式(统称非法人型联营)中,除了合作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外(下文将详细论述),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还有一个问题:即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不论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都承担连带责任?有一种观点对此持肯定态度,理由是联合开发的项目最终由双方共同收益,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双方应对任何一方因该项目的产生的对债务负连带责任,至于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各自责任做的划分不能产生对外效力,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还是以上述建筑工程款纠纷为例,按照这种观点,法院只要能认定该欠款是因联和开发项目产生,就可以判令联合开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考虑该合同是哪一方签定的,也不受联合开发合同中关于各自责任的划分的影响。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做具体分析。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互负连带责任,自然应以该约定为准。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没有约定双方互负连带责任,则要正确界定联合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性质。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当事人人约定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性质就会不同。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同出售,共同分享利益,则此类合同就是合伙合同,双方对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债务应当互负连带责任;如果合同重在建筑方为供地方完成一定的建设工作,且进行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则此类合同为加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双方对各自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二、签定完备的联合开发合同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内容复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双方利益针锋相对,极易引发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后果难以预测。因此,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结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尤其应当重视:

(一)、要明确划分双方的责任。对每一项义务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做详细的约定,杜绝“争取做到”“大约在某年某月”等模糊用语。建议使用附件、附图等方式作出具体描述。供地方应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权性质、批准文件或证书等准确信息并对此承担责任,建筑方主要应对资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确承诺。

(二)对双方分得房产的面积、位置作出明确约定。联合开发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产的方式体现。到了这一阶段双方的利益冲突表现的最为尖锐,因此也是矛盾多发的环节。房产的价值与所处的位置有很大关系,虽然在同一项目中,位置的差异往往导致价值不同。有些联合开发合同仅仅简单地约定了分配比例,而对具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时出现纠纷就不难理解了。另外,由于规划变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世纪竣工面积的差异,如何处理,也应事先作出约定。

(三)、重视约定违约责任。房地产项目的周期一般都较长,过程复杂。详细具体的违约责任不当能够起到督促当事人人善意履行义务,而且也能够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没有按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条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响应的违约条款,不但会造成供地方没有压力,而且容易引发建筑方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的严重质疑,进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约定了明确违约责任,比如迟延一天,相应减少若干平方米的房产分配,迟延超过若干天,对方可以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确实表达合作的意图,而不能借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之明,而行借贷之实。例如某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出资方仅负责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由对方在项目完工后返还(当然要高于原出资数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金融法规,禁止企业间互相借贷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要倍加注意。

(五)、联合开放房地产合同由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式。

第4篇

「主题词房地产中介服务违规行为立法规制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升温,房地产市场空前活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一方面,中介机构为房地产交易的供求双方起到了媒介和桥梁的作用,促进了房地产交易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起步较晚,立法也不够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混乱无序,侵害当事人权益、欺诈消费者事件时有发生。有鉴于此,迅速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已成为我国立法必须面对的迫切问题。本文拟从规制和调整中介行为入手,探讨中介违规(违法)行为的界定、归责原则、责任承担及其理论基础等问题,并对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有一则案例。2001年10月6日,经某房产经纪公司牵头,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一套住房售予被告,价款121000元,被告应在立约时给付定金1500元,房款应在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给付了定金,并与同年12月26日将20000元房款交至中介公司,后被告又分两次将其余购房款及中介费共计103000元交至中介公司。原告迟迟未收到房款,遂找被告索要,方知房款已交至中介公司。经多次催要,中介公司仅出具欠条一份,表示暂无力偿还房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无独有偶。日前,某国家级权威媒体披露了一则消息。何某花费毕生积蓄30余万元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中购得一套集资房,因其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只好求助于某房地产咨询公司的律师。律师收取了3200元的律师见证费,出具了律师见证书和声明书。在律师的见证下,何某放心地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楼房转让合同》。一年后,何某因故欲转让该房,才被专业人士告知原购房合同系无效合同。

以上两则案例,只是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中再普通不过的情形。我们知道,中介机构应当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的约定义务,为当事人之间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做出引导。然而,中介违规屡屡发生,对类似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对中介公司挪用或侵占房款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外,民事责任该如何认定,赔偿范围该如何划分?对收取了高额见证费的律师及咨询机构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的,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其法律依据又何在呢?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况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种类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收取一定费用,提供各种媒介的有偿服务的总称。它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承办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主体,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其中,咨询机构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组织;价格评估机构是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组织,主要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委托,进行房地产评估活动;经纪机构是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组织。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范,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固名思义,是指隶属于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包括房地产咨询业务员、价格评估师(员)以及房地产经纪人。为了加强管理,确保专业化、规范化,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采取统一考试、执业咨格认证和登记的管理办法。其中,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注册证的人员,而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法律法规严禁未取得资格认证的人员进入中介机构或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二)中介违规行为概

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还缺乏全国性的、具体统一的法律规范。从实际操作看,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委托人都要与之签订相应的中介服务合同。这类合同大多是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按惯例,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必须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委托,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尽管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在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时,都具有订立合同的意识,但是由于欠缺统一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私欲的膨胀,一些中介机构和人员“浑水摸鱼”,乘机规避法律,扰乱整个中介市场的秩序,各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正日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具体而言,中介违规行为包括:(1)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2)非法转让、租借执业证书,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4)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5)私拿“回扣”,实行低价格恶性竞争;(6)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7)利用内幕信息,与自己或有利害关系的人交易;(8)虚假成不实信息欺诈当事人;(9)利用职业便利“炒房”,从中非法赚取差价;(10)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巨大损失;(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除违规外,有些行为同时还构成违法,如前文所述的案例中提及的挪用、侵占房款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还会触犯刑律

中介违规行为,扰乱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挫伤了消费者积极的消费心理,损害了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的利益,对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带动国民经济增长都将产生一连串的恶性影响,房地产资本市场欲实现强式效率也必将成为泡影。可见,中介违规行为危害大、涉及面广,足以引起立法界和理论界的关注。

(三)有关规制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立法现状

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处于建立框架过程中,体系尚待完善,尤其是法律以及高级别的法规还相当匮乏,而且规定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许多方面法律关系的调整还难以涵盖。许多房地产专著要么对中介服务行为只字未提,要么就是一笔带过。现有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法律上界定了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商业性质,意即每一个依法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区分。但是从法条本身看,该法又具有浓厚的行政法的色彩,除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置进行规范外,并没有将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置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之下,至于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更是涉猎不深。那么,对于房地产中介市场混乱的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呢?所幸的是,这个问题已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和某些省市的重视。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对1996年1月8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中介服务人员的资质进一步加以严格规定,对中介违规行为进行了部分列举,在罚则中对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分别进行了规范,如“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违法行为则处以“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2002年5月2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该《通知》第(七)部分为“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行为”,具体行文为“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于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收回其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虚假或不实信息、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3月,上海市房地局也采取了相应措施,规定凡不使用市房地局、市工商局联合监制的《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必须将自行制订的“土本本”报工商部门备案。从3月份起,上海市各区县房地局和工商部门将联合执法,全面规范和整顿房地产经纪市场,无证无照、租借执业证书、利用职业便利“炒房”、非法赚取差价和利用合同欺诈当事人等违法违规行为都将被“喊停”。

无论是建设部的相关规定,还是七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亦或是上海房地局对房产中介违规行为采取的相应措施,我们都可以看到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已经引起了国家和部分地区的重视。尽管这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但我们毕竟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可以预见,对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法律层面上的规制即将应运而生。

三、确立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民事责任的法理学基础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七部委的《通知》中对中介违法违规行为也规定了“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于中介违规行为,相关法规主张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者并举已达成共识。在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方面,可以分别依据《行政处罚法》、《刑法》等进行,然而对于如何追究民事责任、要不要设置民事责任,目前法律并无定论,实践中也颇有争议。笔者认为,设置民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

(一)这是“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原则的体现。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使权利人藉以享有特定的利益。从中介服务机构和其委托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购房者的关系看,房地产公司或购房者与之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中介服务机构理应尽职尽责,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新颖、公平的信息和技术服务。从违规行为的性质看,中介服务机构或是违反了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约定,或是侵犯了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承担两种责任,当然也包括两种责任的意合,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明显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因此设置民事责任是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双重需要。

(二)从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上看,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性。

在规制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的过程中,仅仅追究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不够的。行政责任是主管机关发挥监管职能的结果。由于主管机关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其发现,调查中介机构违规行为以及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能力也相应受到限制。至于刑事责任,它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态,但适用范围有限,只有违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非常严重构成犯罪时方可适用。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消费者而言,他们最关心的并不是如何以行政或刑事手段惩戒中介机构,而是自己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如何向法院寻求民事救济。换言之,能够抚平经济创伤的,只能只民事赔偿。可见,在房地产法领域,民事责任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所不可替代的。

(三)从民事责任的功能看,民事责任具有补救功能、重罚功能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多重功能。

1、补救功能。补救是对受害人而言的,而民事责任恰恰具有填补损失、恢复权利的作用。借助补救性,受害人可以依据民事责任赋予的请求权直接提讼,亦可以寻求其他更加简便灵活的权利救济方式。就中介违规行为而言,最重要的责任形式就是赔偿损失,通过恢复受害人的财产状况和受到侵害的权利,从而维系消费者对房地产市场的信心。

2、惩罚功能。惩戒是对侵权人或违约人而言的,民事责任具有制裁不法行为、恢复秩序的作用。惩罚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对具体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和抑制性处理,其结果就是对不法行为的矫正与对正义和秩序的恢复。惩罚功能主要通过使不法行为人承担强制性的给付义务和其他义务来实现。在规制中介违规行为中,运用民事责任“取回”违规机构的“不义之财”,是对以获得非法利益为动机的中介违规行为的有效惩戒。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中介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赋予受害人民事诉讼的权利,那么受害人将可以运用诉讼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3、管理房地产市场的功能。完善的民事责任必然很好地发挥补救和惩戒功能。补救和惩戒双管齐下,相辅相成,共同规范中介违规行为。当受害人依法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转化为房地产法的实现问题,公权力方可介入其中。从这种意义上说,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③详言之,中介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受害人通过行使诉权要求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公权力介入其中,那么在惩戒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恢复受害人利益的同时,房地产市场的整体秩序也得到一次又一次规范和调整。可见,民事责任的设置,对管理整个房地产市场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对相关立法的几点建议

要解决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带来的诸多问题,唯一标本兼治的办法就是加强和完善立法。国外房地产中介业务之所以发达、有序,就是因为其具有完备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以美国为例,联邦有《联邦法》、《美国商业法典》、《反托拉斯法》等法律,各州也都已形成完备有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法规体系,包括一般法规、契约法规、各州的执照法、专业伦理法则、该州的相关法律等,其法律法规之完善、规定之详尽具体值得我们借鉴。我国香港地区通过了《地产条例》,全面监管地产中介业务的运作以保护消费者,由地产监管局负责巡查及服务的投诉。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中介服务人员只要违规或违反执业道德就会因情节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实际情况,建议立法应确立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国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一般都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如美国的执照制度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发牌制度,都严格限制入市机构和人员的标准和条件。⑤近几年,我国虽然也实行中介机构资质及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但由于标准及条件规定偏宽,且监管机构把关不严,导致大量的低诉至机构及执业人员进入市场。为此,我国要通过立法对从业机构和人员分别实行严格的准入标准。

(1)在机构资质管理方面,对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业务人员等的设定要更加具体化,如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要达到30万元以上,要有具备一定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专业技术人员要占总人数的50%以上。同时,划分不同等级资质的标准,规定其相应承接不同的标的、不同价值量和不同复杂程度的业务。如必须具备A级认证的中介机构才可从事涉外房地产中介业务。

(2)在人员资格管理方面,要创设执业资格制度,并严格标准,对学历、实务年限、业务知识、犯罪记录限定等要求都作具体规定。如必须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等专业水平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无犯罪记录或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刑罚执行完毕满3年的方可从事进入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

2、设立行业协会。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并通过行业协会制订了执业道德规范,对中介违规行为加以规范和限制。我国可借鉴国外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职业地位,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并提出正规化执业的具体要求,包括职业界定、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培训、考试、考核、执业、再教育、运作方式、程序、行规行约、合同、收费等方面的规定。行业协会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不正当的中介行为进行处罚,如在本行业内部公告严重违规或严重缺乏资信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执业以及开除出协会等等。

3、基于法定主义原则,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禁止。

笔者以为,应该采取列举加概括方式,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禁止明文予以规定,具体的禁止如下:

(1)无证无照非法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2)非法转让、租借执业证书以及其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行为;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4)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5)利用工作之便“炒房”,从中赚取差价或者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7)虚假与不实信息欺诈当事人;

(8)利用内幕信息,与自己交易或泄露信息于他人建议他人交易;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确立过错归责原则和中介机构的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客观过错说,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所设定的规则、义务,那么即存在过错。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中介机构从事违规行为一般都出于过错和重大过失。鉴于中介违规行为的特殊性,为避免诉讼中受害方对中介机构的主观过错举证困难,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倒置。只要中介服务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当事人就可以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或过失,否则就应当推定其有过错,应当对受害方的损害承担责任。

当然,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对中介机构的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作出具体规定:

(1)中介机构能够证明其在出具报告或签署文件前,对有关事项已作深入调查,并未违反有关执业规则,其有正当理由确信所提供的信息或技术是真实的且不存在重大疏漏。

(2)中介机构对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正式文件的真实性不负调查义务。如法律文书或土地转让合同等

(3)中介机构对其他专业人士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出具的报告或文件不负核查义务。

(4)中介机构能够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消费者存在主观过错,且损失是由该主观过错导致的。

(5)虚假或不实信息未对市场产生影响,情节并不重大的。

(6)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5、建立中介机构法人责任制和业务失误赔偿制。为使这一制度得以落实,要规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参加保险。一旦业务发生差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要分别用保证金、风险基金、保险金赔偿,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可按比例分摊。如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中介服务人员进行追偿;如果中介服务人员为自己牟取私利、欺诈当事人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6、明确损失赔偿范围。

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发生后,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消费者带来损失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第5篇

(一)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概念

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做过如何界定房地产金融的内涵及外延方面的探讨和研究。目前广为认可的说法是,广义的房地产金融是指所有与住房的开发、建设、交易、消费和经营等经济活动有关的资金融通活动。狭义的房地产金融是指与居民或消费性的非营利住房机构的住房开发、建设、交易、消费和经营等经济活动有关的资金融通活动。房地产金融风险是指在房地产资金融通过程中,由于无法确定的各种现实因素,使以银行为代表金融机构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了一定偏差,从而具有受到损失的可能性。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理论实证方面,AllenandGale(1998)提出基于信贷扩张的资产价格模型。在该理论中,银行贷款是形成资产泡沫的重要原因。Collvnsandsenhadji(2002)提出了一个使房地产业和经济周期联系起来的传播机制,并强调在监管薄弱和外资流入的情况下,该机制的作用可能放大。Hofmann(2003)对20个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房地产价格与GDP、利率和贷款量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指出房地产价格周期的变化在长期中会导致银行信贷周期的变化。DavisandHaibinZhu(2004)选用17个国家的样本数据,对商用房地产价格和银行贷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会导致银行信贷扩张的结论。国内理论实证方面,袁志刚、樊潇彦(2003)分析了房地产均衡价格中理性泡沫产生和存在的条件以及泡沫破灭的临界条件,认为高按揭贷款的比例是产生泡沫的原因之一。武康平、皮舜等(2004)构建了房地产市场与银行信贷市场的一般均衡模型,通过对均衡解进行比较静态分析,得出房地产价格与银行信贷二者之间存在正反馈的作用机制。易宪容(2005)认为中国目前出现了房地产资产泡沫,并且指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完全建立在银行信贷支持基础上的房地产市场。石长丽(2006)对房地产贷款和房地产资产泡沫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与房地产泡沫两者存在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规模对房地产价格产生直接影响。

二、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风险状况分析

(一)商品房价格大幅攀升

我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不断增加,到2012年我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111303.65万平方米,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宏观经济逐渐复苏。房地产年销售总额也随之大幅上涨,比2003年房地产销售总额7955.66亿元,增长了8倍多,上升到64455.79亿元。其中,住宅销售总额在房地产销售总额中所占比重持续占高位,自2003年至今,都在80%以上,反映出居民对住宅需求持续旺盛的态势。

(二)融资渠道单一,风险相对集中

在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以后,目前中国房地产业的资金来源也有多种渠道,但还是以银行贷款作为主要形式,其他的融资形式提供的资金比例很少,只能满足于少部分大企业的需求。房地产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产业,而在中国,由于中国的国情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规模小,资源比较分散,不能形成规模效益。。据资料统计,目前中国拥有80000家房地产企业,而其平均自有资本仅17949力元,企业的自有资金远远不足以完成一般的项日开发。在中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中,各个环节中都离不开商业银行的支持和参与,商业银行在承担了房地产业几乎全部环节的风险后,又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手段和分散机制,造成商业银行集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于一身。

(三)金融市场竞争无序,信用风险增加

就商业银行本身而言,部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也存在不理性和不规范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中,由于房地产信贷的规模较大,收益率较高,加之其抵押品相对优质,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会努力开发与房地产相关的信贷业务,在经营业务时优先做有关房地产贷款甚至出现放松信贷条件的倾向。为了应对相对激烈的金融竞争环境,在发放房地产贷款过程中,有的商业银行为了业务量故意降低资信门坎,简化手续等。再如,对于有政府担保一些项目部分商业银行在处理的过程中盲目乐观,忽视了这些项目所具有的风险性。此外,为了争夺在市场中的份额,银行在个贷业务方面纷纷推出刺激消费的新品种,这些住房抵押产品实际上也隐藏了一定风险。

三、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实证研究

1、指标选取与基础数据。本文选取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不良贷款率(NPL)作为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衡量指标。不良贷款率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不良贷款是指在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中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之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不良贷款率的高低,不良贷款率低,说明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的风险小,反之则风险大。其计算公式为:房地产不良贷款率=(房地产次级、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总和)/贷款总量。宏观经济周期,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房地产信贷政策变化等因素均会对房地产金融风险产生影响。本文将选取国内生产总值(GDP),货币供应量(M2),房地产价格指数(P)三个相关指标作为自变量。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择全国2003年到2012年共10年各项指标的数据。2、数据处理。为了使数据具有持续可比性,对基础数据进行了处理,商品房销售价格(P)、国内生产总值(GDP)和货币供应量(M2)均以2003年的数据为基数,记作100,处理后的数据整理如表1:实证检验结果用Eviews8.0软件对因变量指标与3个自变量指标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以求出因变量与自变量的回归方程,掌握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结果如表2:由上表可以看出,不良贷款率与GDP指数、货币供应量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3个指标相关性较高,其判别P值分别为0.0202、0.0034、0.0093,均小于显著性指标0.050,所以可以认为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存在线性关系。判定系数R2为0.95,说明模型拟合效果较好。采用最小二乘法来计量不良贷款率与GDP,房地产价格,货币供应量三者之间的关系,得出如下线性回归方程:由上述回归方程可以看出,货币供应量指数(M2)、GDP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P)对对房地产不良贷款率的影响较均为显著。房地产不良贷款率和GDP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的关系是负相关性的,房地产不良贷款率和货币工供应量指数具有正相关性。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高低与宏观经济周期呈反向关系。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高低与房地产价格指数呈反向变化。

四、防范房地产金融业务风险的对策

(一)稳妥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转移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解决银行抵押贷款“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的流动性难题,与此同时抵押贷款证券化也对刺激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要培育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发行抵押贷款证券必须建立完善的、流动性较强的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因此,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其次,建立完善的抵押市场担保体系。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先解决好抵押证券的安全性和清偿能力两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稳妥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设立专门的证券化担保机构。最后,探索新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途径。途径的创新关系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持续发展,是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长久之计。

(二)发展房地产信托,完善房地产金融工具体系

信托具有独特的制度设计功能,能够起到避税、财产隔离的功能,而且其所具有的创新性、灵活性、收益性三大特点,使信托的应用范围广泛,可用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等多种市场,同时信托适合管理长期资金的特点,使其天然地具有了便于和房地产相结合的特性,而广泛的市场兼容性,又为房地产信托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首先,要大力发展“股权+贷款”形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其次,要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入实施运作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最后,应逐步完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使基金的资金收入与回收机制更为完善。

(三)完善房地产金融的体系建设与立法工作

第6篇

近几年,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及政府启动内需的政策,都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总体分析我国的房地产业仍处在绿色景气区内运行,但是,局部过热和结构性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房地产投资稳步上升,地域热点显现

发展经济理论告诉我们,资本积累,投资增加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没有投资的稳步增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从农业国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转变。对于中国一个人口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保持一定的投资规模就尤为重要。近两年,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我国经济实现7.3%和8%的高增长率,其中投资贡献率高达3.6%左右。在国内产业结构在调整中,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从1990年的5.6%,逐步上升至2001年的20.7%(表1),弥补了传统产业投资增长率下降的遗缺,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慢慢显现出来。

从总量分析,在1997~2001年间,全社会投资增长率分别为8.6%,13.9%,5.1%和10.3%,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率分别为-1.2%,13.7%,13.5%和21.5%,略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但并没有出现1992~1993年增长率高达117%和165%的过热现象(图1)。

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基本合理,2001年住宅占投资总量的比重保持在66%,

其中普通住宅占51%,别墅和经济适用房分别占6%和9%,办公楼为12%,商业用房为12%。

从房地产持续投资热点的分布来看,它主要集中在以广州、上海和北京为

主导的三大城市群(图2),从2002年1-9月的统计数据来看,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投资增长率分别为29.%,31.4%,30%,33.4%,31.4%和40.1%。客观地讲,这些地区房地产投资热有其合理的因素,也有令人担心的一面。三大地带是中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水平提高,消费升级换代,大量外资的进入和劳动力的流动都会增加对房地产的需求,但是,与其他产品一样,房地产投资也要以需求为后盾,没有效的需求,房地产投资就不可能持续的增长。那么,我国的房地区性投资稳步增长是否有需求的支撑?

2、销售率空置率,地域分化明显

近几年,购房低息贷款、减免税费、户籍制度的松动是刺激居民购房的三大政策因素,2001年商品房屋和商品住宅的销售率(当年销售面积占当年竣工面积的比例)分别是88.4%和75%,其中商品住宅的销售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图3)。

但是,在销售率回升的同时,空置面积也在上升,达到12000万平方米,其中,空置期一年以上的为4000多万平方米,占当年房屋竣工面积的13.4%,高于国际警戒线10%。对于空置率需要我们做认真的分析。首先,空置率上升无论何种原因都不是一个好现象,空置率高意味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占压银行资金多,由此会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市场上任何一种产品都需要有合理的库存。房地产作为一种价值高的大宗商品,其合理的库存期、库存比率应该为多少?以住宅为例,我国房地产开发的房屋多是高层和多层,国外多是一家一户住宅,不同样式的住宅,其均好程度差异极大,因此,就有好卖与不好卖之分。那么,不同质的住宅空置率是否具有可比性,就值得商榷。此外,国外的空置率是以全部存量房为分母,而我国城镇存量房有多少至今仍是一个未知数。再次,地域差别。即便是在国内,不同地区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对空置商品房屋的承受能力也大不相同。1998年东亚危机爆发后,海南空置商品房425万平方米,给当地房地产业和银行业带来重创,留下的是满目疮痍的“烂尾楼”,而当时上海的空置房屋接近700万平方米,占全国的七分之一,却能使之化险为夷,绝处逢生。

仍以房地产投资三大热点地区为例,1998~2001年,广东的商品房屋销售率为66%,69%,71%和68%,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在销售率走低的情况下,施工面积仍居高不下,这就不能不令人担忧。同期,上海的销售率为73%,90%。85%和100%。截至2002年9月,上海商品房屋销售面积为1404万平方米,当期竣工面积为1194万平方米,销售量大于竣工面积无疑有助于消化空置商品房屋。鉴于销售率和空置率是房地产前期投资经营活动的一个结果,因此,全面的、动态地分析新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拆迁面积的联动关系,才能对销售率和空置率的变化做出正确判断。

3、价格基本平稳,结构变化突出

2002年1-9月份,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的房屋销售价格涨幅较快,其中,宁波南昌、杭州、青岛、上海和厦门的销售价格指数分别为119.2、109.3、108.4、108.7、107.9和104.4,涨幅超前。但是,全国总体平均价格的走势力基本平稳,特别是与百姓相关的商品住宅价格涨幅很小,在北京等大城市还出现了小幅回落(图4)。

可是面对走低的价格,广大百姓却仍找不到自己能负担得起的住房,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平均价的构成,或者说住宅的结构。我们的统计分析中,只提供住房价格的平均数,却很少提供不同价位住宅所占的比例,或每套住宅的价格。以北京为例,近几年为配合旧城改造,增加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低价位住宅的供给增加无疑会拉低平均价格。此外,北京这两年炒“入世”、炒奥运会,城市建设摊大饼式的急剧扩张,大量远郊别墅、高档住宅星罗旗布,由于远郊土地成本低,别墅的平价为7583元/平方米,低于近郊区11605元/平方米,这样大量城郊楼盘的推出,也有压低整体房价的作用。

因此,总体房价的合理并不意味着住房供给结构的合理,单位价格(元/平方米)的走低并不意味着每套住宅的总价位走低。北京等城市经济适用房单位价格虽有政府控制,但是由于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大、建筑标准高,造成每套住宅总价位过高,结果许多工薪阶层还是买不起。加之低价位住宅的地段不近人意,靠公交车上下班的工薪阶层多希望购买京城四环以内的住房,可低价位的住宅多在五环和郊外,在地铁、公交车等多种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的情况下,买经济适用房多为经济收入可观者也就不足为奇了。

4、炒地圈地热,成为房地产业发展的隐忧

实事求是的讲,北京等大城市房价高有其合理的一面,其中“五多”——常驻人口多、老外多、外来人口多、高收入者多和集团购买多都会推动房价上扬;但是,土地市场的不规范,炒地圈地热是造成北京等大城市房价盘升的根本原因。许多地产商借“旧城改造”之机或赶在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之前忙着圈地,以增加自已的土地储备,致使2001年北京购置土地面积增幅达到173%,在全国名列前茅(图5)。

圈地炒地让地产巨头从中获得了暴利,地价经多次转手越抬越高,房价也就跟着上去了,这种圈地炒地热对北京房地产业的发展可以说是贻害长远。熟话说“没有能长到天那么高的大树”,房地产的价格也不可能无休止地长下去。因为任何来京创业的企业或个人都不可能无视生产与生存的成本,短期的涨价也许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但是,当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超过可接受的成本,那么,北京就丧失去了吸引创业企业和人才的优势。香港土地成本高、房价高已成为其经济发展一大制约因素,这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和深省吗?

5、房地产信贷发展有喜也有忧

房地产是一种投入大、价值高的资产,无论其投资与消费都不离开金融的支持。从住宅消费信贷方面分析,将抵押信贷机制引入住宅市场,对于多年来习惯于追逐的“大企业”、“大项目”、“大笔贷款”的中国银行业来说无疑是一重大突破,对于习惯了“量入为出”的广大百姓来说更是消费观念与行为的一次巨变。个人住房抵押信贷的迅速增长,不仅改善了银行资产结构,提高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也促进了住宅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

从房地产开发信贷方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几年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增幅很小,致使国内贷款占企业资金来源的比重一直在22%徘徊。相比较,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所占比重却不断上升。那么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多年负债率高达76%的情况,自筹资金主要是依靠预售房款和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而消费者购房的预付款除一部分个人储蓄金外,相当一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因此,无论资金以何种形式出现,多是从银行的口子出去的。

那么,靠银行信贷搞投资是否会诱发房地产泡沫、金融风险?在现代信用经济社会,银行借贷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其本身并不是泡沫,能否诱发泡沫取决于资金的投向和使用效率,如果将资金投向市场需求潜力大的中、低档普通住宅,投资的结果可以满足社会需求,增进社会的财富。反之,盲目地炒地、炒高档楼宇、高档娱乐设施,表面上热得不得了,实际上供求关系严重失调,泡沫就不可避免了。因此,分析房地产业是否存在泡沫,银行信贷的规模、增长速度只是一个变量,关键是看资金的投向和资产的质量。

此外,银行自身体系是否健全也是抵御房地产信贷风险的关键。衡量银行体系健全的基本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坏帐率)、经营管理水平、收益率和流动资产比率等。在1997东亚危机中,香港和新加坡的房地产信贷占银行资产的30~40%,却能在房地产价格大幅缩水时安然无恙,因为香港和新加坡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高达15~20%,不良资产率仅为3%,而韩国、菲律宾和泰国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在6~10%,不良贷款率高达22%,因此,房地产价格的波动使这些国家的银行陷入前所未有的灾难(Collyns,2002)。在我国银行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率居高下的情况下,个人住房信贷和房地产企业贷款应在银行资产中应占多大的份额才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在我国信用制度、抵押保险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如何提高房地产信贷的质量?这些都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防范房地产泡沫的举措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房地产市场总体形势看好,且此轮房地产热主要是消费需求拉动的,与1992~1993年单一的投资热有质的区别,但是,总体形势看好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问题和隐忧。我们认为,我国房地产业潜在的风险不在总量,在结构;不在速度,在质量。因此,对于不同的房地产热,政府的调控方式也应有所不同。根据房地产泡沫的生成机理,我们认为,防范房地产泡沫应采取如下措施:

1、从土地源头入手,规范土地市场

土地资源短缺不仅是困扰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也是困扰城市化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大问题,如何利用相对贫乏的土地资源为全体国民提供一个公正、平等、富足和安定的发展与生存环境,在一定意义上讲,都有赖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们认为:首先,应通过立法确定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以防止朝令夕改、急功近利,保障土地使用结构的合理性,为城市和地区经济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其次,加快建设有形的土地市场,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正、公开、公平。今后,国有土地无论使用者是谁(政府或其他企事单位),土地出让都应纳入有形市场,避免“黑箱”操作的诸多弊端,且招标并不是简单的价高者得标,政府可用综合指标,包括企业的资质,以往的开发业绩、土地使用方向、开发项目的市场前景等,来确定中标者的资格。这样,政府才可以有效的调控土地供给的规模、条件、时序和位置,同时,有效地保障百姓急需的普通住宅用地供给。再次,建立土地信息系统,各城市政府应对所有待出让的土地、现有土地使用结构、规划、评估价格等信息公开,防止信息不对称为一些人圈地、炒地谋取暴利便利;第四,对违规违纪者应给予严厉的制裁,以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2、灵活运用利率、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

近两年的房地产热,在一定程度是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刺激下形成的。在经济紧缩时,低息、减免税政策有利于刺激有效需求,本无可非议,但是,长期实施一种政策,或无视受益对象实施同一政策,就可能给市场一种错误的信号:多次降息、资金成本低会诱使许多企业、个人涉足于高风险的投资,从而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失误。为引导企业投资与开发更符合市场的需求,政府应适时调高投资别墅、高档公寓、高档娱乐设施、商厦写字楼的贷款利率,调高个人非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使低息政策更好地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各城市政府还应对高档不动产开征不动产税,并可采取累进税。这对于中国一个仍处在发展阶段的国家来说,有利于抑制奢靡之风泛滥,而将有限和宝贵的资源用在实现城镇和工业化上。此外,完善市场信息的供给,也是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内容。

3、完善房地产金融体制防患于未然

我国银行业是在金融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涉足房地产信贷业务,从外部环境上讲,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抵押制度和抵押保险机制不健全,从内部机制上讲,我国银行自身存在着许多脆弱性,如资本不足、不良资产过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低等,这些都会加大房地产信贷的风险。但是,面对金融全球化的冲击,多次下调利率利差收益缩小的压力,我国银行业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新兴的房地产信贷特别是个人住宅抵押信贷则成为银行业理想的选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好资产,但持有比例过高,也会增加资金成本和经营风险,这就是“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在美国,人住房抵押贷款仅占商业银行资产的18%,占抵押银行资产的50%,银行资金来源不同,资金的运用也会有所不同。在香港,银行要及时动态踪贷款的质量。因此,我国的银行业应从基础设施建设入手,提高自身抵御金融风险能力;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信用制度、抵押制度、抵押保险和抵押二级市场的发展,这样才有利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共同发展。

4、努力提高企业竞争力,迎接21世纪的挑战

21世纪全球经济结构的大调整、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加快,都为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我们的房地产企业应该认清自己的使命与责任:我们不仅是未来城市的开发建设者,还是未来城市、地域空间设计者;我们为人们提供的不仅仅是实物资产、价值的载体,还有全新的知识技术、全新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因此,我们的房地产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投资与经营中少一点盲从,多一点理性;少一点炒作,多一点真诚,给消费者多一点实惠。认认真真的在产品的质量、功能与服务上下功夫,我们的房地产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主要参考文献:

徐滇庆等,“泡沫经济与金融危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

第7篇

【摘要】在商品房价格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后,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应转向靠成本竞争取胜的策略,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通过分析全过程开发环节,找出成本变动的关健因素,充分发挥企业部门人才主观能动性,利用有效的成本控制方法,来控制开发成本,达成企业利润目标。为了达成企业目标,将员工业绩考核和企业成本管理有机的连结起来,探索有效的考评方法,实现成本管理与员工考核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成本成本管理目标成本成本控制业绩考核合同考核制

1序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人的因素,房地产开发也不例外,尤其是企业成本管理。在工程计价领域,由于电子技术的引入而简化了计算过程,人为因素(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就成了主要因素,因为计价基础的一致性,这种主导方式也立即传递到了房地产行业,即人成为了控制开发成本的第一位因素。当前由于金融危机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已经对房地产开发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过去那种只要拿到土地、建好楼房就能获利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房地产市场优胜劣退的时代已经来临。在商品房售价受到各方面均衡制约以后,企业依靠抓自身管理、增技术优势、挖内部潜力,提升竞争实力就显得更为重要。房地产业已经进入了微利时代,企业只有不断提升管理水平,迎难而上,才会发展得更高更远,真正做大做强。

企业怎样考核评价员工业绩?怎样控制开发成本?是企业管理者经常探索的问题。这两者是有机统一的,工作业绩的考核和成本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因为企业是以效益为最高目标,离开了开发效益去谈工作业绩是本末到置,同样开发效益也是同员工的工作创新和业绩创新密不可分的,两者就是因与果的关系。

2成本控制方法

成本管理是同开发过程的各项工作密不可分的。所有的开发工作,如果涉及到要支出费用,那就形成了成本。成本就是费用,是因为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如人员工资、政府缴费、工程发包等等。所以开发工作在明,是明线,成本管理在暗,是暗线,一明一暗,这两条线贯穿了开发的全过程。因此,要搞好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控制,抓住这两条主线就行,以明线指导开发工作,给员工定岗派工作任务,进行考核;以暗线来掌握资金支出,控制开发成本。

因此搞好开发成本管理,首先是要明确开发流程,划分各阶段的各项开发工作,然后找出各工作应完成的事项内容,对其相应的费用进行成本归集;其次是要把握开发过程的关健环节,即花费最多的环节,通过优化、比较,去掉或降低其中不合理的费用,达到不花费或少花费也能达成工作目标。这就为企业考核员工和各部门的工作业绩提供了客观参考依据,同时通过考核也可实现项目的成本控制目标。

(1)全过程开发工作与成本内容:

(2)目标成本的建立:

汇总开发各工作环节的成本内容,就形成了整个项目的开发成本,按会计处理原则,房地产开发成本分为土地成本、报建费用、建造成本、期间费用四类,将表一中各成本内容分别归入。其中,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和未列入表中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组成,后两者由财务部门直接统计得出。不同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各自开发特点,先由财务部门进行成本归集,按已完项目汇总成本,再进行有效分类,得出本企业的开发经验成本。以经验成本为基准,吸收同类型企业成本数据,并比照市场行情的成本波动情况,进行合理调整,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本企业的项目开发成本分类指标数据库,作为指导新开工项目的成本依据。企业在新项目建设时,由部门责任人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计划安排编制本部门的详细成本计划,企业成本中心按企业指标数据库审核确定,以此作为费用支出的上限,即部门目标成本,各部门目标成本汇总就形成了整个项目的目标成本。项目目标成本一旦确立,以后该工作环节的成本支出必需严格控制,杜绝超出。项目目标成本就成为衡量考核部门工作业绩好坏的基础标准。

(3)关健工作环节成本控制:

在开发流程中,关健开发工作有很多项。项目一旦运转,在目标成本范围内,有的成本是固定的,不可调整的,而有的是通过员工工作努力和技术提升,可以控制的。这就要求我们在项目开发中尽可能的找出哪些属于可调成本,哪些是可以避免的成本,通过层层监控,最后达成控制目标成本。

通过研究各项开发工作的特点,可以得出开发成本变动发生的关健环节在:土地转让;工程设计;政府报建;工程发包;工程管理;工程结算;销售环节;管理环节这八个关健环节。分析每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项目成本,探索有效降低和改善成本的方法,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成本控制的核心。成本工作开展的好坏,均在于此。下面来进行一些方法探讨。

3成本管理与员工业绩考核

3.1成本控制管理体系

成本管理涉及到公司管理的各个部门,搞好成本管理应该层层设防,相互监督,才能防范于未然,成本管理不是某个部门或某几个人的事,而是全公司每个员工共同的事情,这构成了企业考核员工业绩的基础。员工的工作是通过部门业绩体现出来的,因此员工考核可通过先考核部门业绩,然后在部门内部通过评定来实现。从表2中对应看出各部门与各项成本的工作密切关系。

对一个中型以上规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立的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开发部、工程部、技术部、营销部、采购部、物业部是企业负责生产的部门,是成本发生的第一道审批关,涵盖政府报建费用、工程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成本部和合同部负责成本发生的审核监督,是二审把关;总经办和总裁办对公司所有成本事项进行审核把关,是成本的第三道关;财务部对资金支出进行把关是成本的第四道关;最后由总经理、总裁进行支出全面把关。企业依此形成全面制衡的有效成本监控管理体系。

3.2成本管理与部门业绩评价内容

3.3成本管理业绩考核办法

业绩考核以目标成本为基准,以项目实际成本为考核评价依据,通过对员工参与执行工程合同情况进行考核,以达到成本控制目标。企业成本可先分解为若干个项目目标,每个项目目标再分解为若干个合同目标、每个合同目标再按责任比例逐一进行考核和评价企业部门。项目所有合同考核汇总就形成了项目考核部门业绩,所有项目考核汇总就形成了企业考核部门业绩。

第8篇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发展现状 

自从国家推行新的住房改革计划以来,我国的房价走势一路高歌猛进。特别是自06年起至今,几乎所有一二线城市房价已经成倍增长。房地产业过热,掀起了全民的炒房运动。给经济的运行带来了较大的影响。目前房价的走势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公民的承受能力,越来越多的房子被拥有更多社会资源的人所占用,这就造成了社会上房产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均衡。少数人占据了大多数的资源。并且目前这供需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民生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所以当前政府明确表态要将房地产调控进行到底,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随着最新限购令的出台,以及银行贷款环节的压力,大多数房产商已经经受不住压力,开始缓慢降价。面对即将到来的降价潮,房地产企业如何通过控制财务成本,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度过房地产严冬已经成为当前房地产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房地产财物成本管理模式 

(一)房地产财物成本管理概念探究 

在整个建设生产过程中,对整个流程的成本以及各项费用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在实际情况中借鉴前人的经验以实现财物成本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即计划、制定决策、考察、评估、控制等一系列过程,优化各项成本管理途径,以取得最佳利润的目标,这要求企业在开展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将涉及成本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基于事前状况做好应对后期突发状况的相应预防措施,以保证减少失误的同时,获取最大化利润。房地产企业整体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受其自身财物成本管理能力限制,因此,全面分析现阶段企业的财物成本管理模式,找到自身的问题锁在,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以为后期的发展做好准备。 

(二)目前我国房地产财物成本管理模式 

运用落后管理理念,财物管理与成本管理系统并不相容。一方面,在计算成本过程中,多数房地产企业仍沿用老套方法,即过度依赖由财物部门制定的各类决算报告,这导致企业不能预先或准时进行财物成本管理核算,例如,已经处于施工阶段的财物出现问题,由于事先并未对其做好预测,仅依靠企业解决突发状况的能力对其进行弥补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因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大量浪费,加大了生产过程中的可变成本,从这个角度来看,传统的财物成本管理方式对实际生产中各类项目产生的“追加成本”不能及时预算,因而不利于整个企业的长期发展。另一方面,近年来,房地产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迅猛发展,远远超过了与之相适应的财物成本管理体系,导致企业财物发展规模与财物成本管理体系存在尖锐的矛盾,影响企业的盈利。即使部分企业已经引进了新型财物成本管理制度,但由于从领导到员工整体理念并未进行革新,因而在贯彻新型财物成本管理制度过程中,仍以“老式方式”履行“新式问题”,不仅无法提高企业的财物成本管理能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新时期提升房地产财物成本管理模式的对策 

(一)宣传系统化管理理念 

在优化企业财物成本管理模式时,企业应统筹自身所涉及的各类相关产业,做到全面、客观、系统化分析企业现阶段使用的财物成本管理系统,保证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宏观管理包括企业整体所要管理的方面,而微观管理指的是企业财物成本管理的具体内容、采用的相应方式以及不同层次的管理对象等)的全面性,根据不同成本控制内容的变化制定兼具灵活性、科学性与规范性的财物成本管理体系,同时,财物部门应当做到与时俱进,以市场经济为变化的大背景,时刻关注财物成本中的增加与扩展成本,保证其实施的有效性,并注意影响财物成本变化的主要因素:科技成本、人力成本、产权成本等,以其变化为基点,时刻评估财物成本管理的实际效果,使其发挥最佳价值。 

(二)合理控制市场管理成本 

房地产收益较高的背后承载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做好相应的市场财物管理的工作是企业财物管理部门的重中之重,但据相关数据显示,以往企业在此方面投入的成本过高,由于管理方式欠缺、市场财物变动信息获取与利用的不及时导致效果甚微,对此,为优化企业财物成本管理质量,企业应综合自身的资金状况与所要实现的财物成本管理目标,合理控制用于物资采购、人力、器械、技术等方面的成本,从实际建设生产出发,调动企业全部员工的积极性,合理调整其工资标准与福利水平,尽量为其提供较为安全的施工环境,从而使其价值得以最大化发挥,以为企业获取较大的利润。另外,做好市场财物成本管理的关键是分清主次,即准确把握影响企业利润的因素-风险成本管理,要求企业加大风险成本投资,聘请专业人员对市场信息进行分析,从而为企业整体财物成本管理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发挥销售成本最大化价值 

房地产企业的销售过程是指将建好的楼房销售给顾客这一环节,在这期间,宣传费用则占据了了销售成本的主要地位,在宣传过程中,要求企业做好综合评估,依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各个销售点的人流量等合理分配宣传人员与销售资金,并制定科学的宣传计划,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纠正宣传计划的不足等,以减少“虚报假账”、“贪污”等不良行为发生的机率,坚持“用合理的宣传成本获取最大的宣传效果与销售业绩”的工作原理,降低企业销售成本。 

(四)提升财物管理团队专业化水平 

第9篇

EPC工程总承包是目前国际上科学规范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由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负责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施全过程的动态、连续与合理交叉相结合的管理和控制。设计被纳入总承包管理模式中,不再是独立单一的工作,它不仅贯穿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而且与采购、施工单位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在项目实施的各阶段相互交叉,相互支撑,高效率、高质量地建成项目。

(一)设计与采购的关系。设计与采购同属EPC模式中,在相关环节协调配合、不可分割。设计向采购提供设备材料请购单及询价技术文件,由采购加上商务文件后组成完整的询价文件。采购负责组织询价,设计负责对制造厂商的报价进行技术评审;供采购确定供货厂商,设计负责对供货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及图纸进行审查与确认。在设备制造过程中,设计协助采购处理有关设计技术问题,必要时设计参加由采购组织的关键设备材料的检验工作。

(二)设计与施工的关系。工程设计完成后,设计向施工方提供工程项目设计图纸、文件。在参建各方审图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向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方和监理方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明确设计要求。根据施工需要及时提供设计服务,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设计问题,并对设计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施工方应参与设计可施工性的分析论证,参加重大设计方案讨论。

(三)设计与试运行的关系。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试车调试阶段,设计提出必要的试运行操作原则和技术要求,配合项目业主对工程的试车调试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服务,针对工程试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计提出处理方案并及时解决。

二、基于EPC的设计管理思考

EPC模式很好地解决了当前设计管理中的问题,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1)设计、采购、施工均由总包单位负责,统筹协调非常方便,可以很快地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高了效率;(2)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的整体方案优化。合同承包商在设计的早期阶段已介入项目,能把自己在施工工艺、降低成本、缩短工期等方面的技术知识体现在设计文件中,减少施工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3)有利于实现项目目标,能有效地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进度、费用和质量的综合控制;各合同承包商在控制成本、工期、质量等方面都有独特的优势,总承包商可以集这些优势于一身,使固定价格合约的实现成为可能;(4)业主只与一个单位打交道,便于合同双方协调,避免了多头协调产生的障碍。总承包方不仅提供设计、采购和施工统筹服务,也提供建设项目的融资、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培训和维修等全过程服务。鉴于目前EPC模式还是一个新兴的工程管理模式,市场上采用还不广泛,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转变观念意识。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的设计观念和意识,树立工程项目建设全局统筹协调思想,建立适应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的新型设计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过去传统的设计管理体制向总承包设计管理方向的转化,使工程设计逐步纳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中,成为其中一部分,充分发挥设计的核心作用和优势,使工程设计更好地为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服务。

(二)设计文件的质量和深度。在EPC模式下,工程项目对设计质量要求更高、设计深度要求更细。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费用的主要因素,是决定工程项目成败的关键。高度重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切实提高可研报告和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深度,确保其可行性、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工程项目投资的依据,也是工程设计的重要文件。企业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到可行性研究中,对工程项目市场、技术、生产、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得出的可研报告内容要全面、详细、准确、适用,技术方案先进可行、经济合理,避免因投资估算不准而产生偏差。初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其内容与深度应按照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要求进行。设计方案和设备选型明晰合理、初设概算完整准确,确保初步设计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避免因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不够、初步设计概算不准而产生设计偏差。施工图设计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必须做到内容全面,表达清晰,预算准确。避免出现无谓的错误和不必要的变更,保证项目实施流畅,节约成本。

(三)组织、管理措施1、单位之间的战略合作关系。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和市场状况,进行优质资源整合,尽可能将各家优势结合为本项目服务。具体做法是对各设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了解,根据专业强弱进行分类,如A设计院的方案和建筑专业是强项,B设计院的结构或安装专业是强项,C设计院的室内或景观专业是强项。在此基础上,总承包单位就可同时选择多家设计单位,分别为项目的各专业进行设计,各取所长,并由总包单位进行总体协调,使各专业密切配合,这样设计出来的产品肯定是精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设计单位在总包单位统筹下与采购部门、施工单位进行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各种问题,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2、精良设计组织、文件、变更管理(1)组织。根据设计院科室业务划分的特点,EPC项目启动实施后,可以从专业科室里面抽调合适的人员,成立相应的项目组。项目(设计)经理、总工程师、专业负责人、专业工程师、项目文秘、合同经营及外事联络等是项目组应该有的各种单元。项目组一旦成立,各个组成单元必须按时、按要求执行并完成相应工作任务。(2)文件传递。EPC模式文件传递量大、反复性多、周期长。在文件传递管理上要有一套专门的办法。一般可以归结为进度周报月报、设计问题咨询及答疑、设备采购技术规格书及数据表、采购评标、会议纪要、施工图设计图纸、竣工图设计图纸、设计联络单及变更单、试车操作手册以及员工培训讲义等。(3)设计变更。在EPC模式合同条件下,除了不可抗力、法律变化和业主要求的改变,合同总价和工期都不可以改变,也就是可索赔的设计变更必须要在以上3个条件之一发生时才能成立。任何一个设计变更,都会引起一系列的工作量改变,甚至会导致施工工期延误。在EPC模式下,设计人员必须重视设计变更,总承包方也需要详细分析设计变更给工程造价和工期所带来的影响。如果变更内容较多,涉及许多新的工作量,总承包方新增投资,势必会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最终收益。(4)设计收尾总结。设计收尾总结也要视为EPC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设计收尾总结过程也应纳入项目管理程序。设计收尾总结工作应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完成,设计收尾总结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归档,该工作可以由项目秘书负责;第二,对项目启动、策划、实施和控制过程进行全面总结,把成功经验和需要提高的地方都形成文字材料归档,这项工作可由项目组成员共同完成;第三,设计报奖资料准备。

第10篇

管理,就是以人为核心,在特定的环境中,由各种设施、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等支持,进行策划、实施、检查与改进的活动,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所进行的协调管理活动。管理离不开管理组织和管理规范的要求,管理规范是管理组织实施管理的手段或措施。在房地产产业发展进程中,管理占有重要地位,房地产管理是一个体系,需要科学合理的应用,才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通过管理,即可以完成预定的计划,也可以通过不断的检查与改进,使房地产行业更快更好的发展。房地产管理中,有管理还不够,还需要有创新。创新实际就是使用新的方法或借鉴独特的手段进行管理,使用新方法解决老问题,充分利用人们的创新能力,发挥人才的创造性思想,使产品与服务都上一新台阶。要想更好的进行管理创新,必须从三方面入手,三方面都有创新,才能促进管理创新的发展。这三方面是指,管理思想的创新,管理制度的创新和技术方法的创新。

2房地产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1房地产管理创新的必然性

目前的房地产管理虽然同其他行业一样,通过不断的运行取得了很好的发展与完善,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房地产的发展,使其发展速度减慢。因此,要提升房地产的发展,就需要不断的进行创新,引入新的管理理念,通过新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为房地产发展注入新的力量。在房地产管理和发展过程中,人才培养是制约管理发展很大的一个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加快,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不再像过去靠丰厚的资金支撑以使发展壮大,而是注重了人才在房地产管理中的作用,利用人才管理、宣传甚至销售,使房地产产业得以快速健康发展。当前,很多房地产产业缺乏高素质人才,人才储备量少,或由于竞争激烈、福利待遇等各方面的不适宜,导致大量的人才跳槽严重,人才流失量大,给房地产产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做好房地产人才培养与储备工作对房地产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房地产管理的发展需要在这方面进行适当的创新。除了注重人才培养,在新的房地产市场专业化与集中度不断提高的今天,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成本加大,利润降低,要使房地产经济效益最大化,就需要房地产管理人员加强项目开发管理,在开发上创新,努力降低开发成本,提高综合效益,使房地产管理创新再上新高。

2.2房地产管理创新的重要性

房地产的管理创新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或一个领导者的事,它在房地产管理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作用,它可以带动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各环节不断开展创新与改革。鼓励各部门积极想点子,提高效率、充分利用资源,使利益最大化。这样的创新活动,可以有效的改革房地产行业弊端,使使房地产行业更好的发展。

3房地产管理实践创新

3.1管理模式的探索和创新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房地产产业要顺应信息技术的要求,不断的对房地产进行管理的创新。管理模式的创新是是进行房地产管理创新的第一步,是房地产发展的基础。因此,房地产行业要用知识管理来提高管理模式的创新水平。例如,在管理模式的改进和创新中,可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使房地产的发展和员工个人的利益挂钩,进而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3.2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如今的经济社会是拼人才、拼知识、拼技能的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人才的作用,故对于房地产行业,也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人在房地产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培养人才,为企业发展创造价值,使企业在房地产管理行业脱颖而出。建立适合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培训管理系统,确定培训项目与内容,使受训者了解其在房地产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使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培训管理系统的建立,首先从建立培训管理制度与流程入手,再将培训内容细化。很多从事房地产工作的人员都不是进修房地产专业的人员,大多数人员都由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员跨行进入,专业技能相对薄弱,专业知识差。所以,在培训前,需针对不同的人员制定不同的培训方案,摸清每一个员工掌握技能的情况,在哪方面的知识缺乏,再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排班,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以使培训效果达到最好。在房地产管理过程中,吸引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固然重要,对于基层员工的人才培养出很重要,因为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人员素质才会整体提高,房地产业绩才会整体提高,管理得到提升。

3.3进行项目管理的创新、项目的管理是推进当前房地产管理

创新的重要形式之一,在新的市场形势下,为了扩大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取得稳定的发展,就需要对项目管理进行创新。房地产的开发范围广,周期长,因此房地产只有不断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实行多个项目的共同开发,进而提高房地产的抗风险的能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实现房地产的长足发展。

3.4信贷政策的创新

由于信贷体系的不完善,使房地产的发展的资金不流通,阻碍了房地产发展的步伐。因此,需要对信贷政策进行创新。例如国务院新出台的调节政策中,要求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必须高于百分之六十,贷款的利率是基准利率的1.1倍。这样,就限制了投机购房和房价的过分增长,减少了金融风险,进而促进了房地产的健康发展。

3.5土地市场管理的创新

对房地产的管理创新还需要从基础上着手,即对土地市场的管理进行改革和创新,不断完善土地的供应方式。同时,进一步提高对闲置土地的利用率,加大对其的处理力度,进而盘活建设用地,这样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土地资源。为了防止投资商的投机行为,国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切不可任由发展,不加限制。

3.6城市发展模式的创新

第11篇

一、当下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现状

传统的管理模式在房地产项目经济管理中取得不错的成绩,为房地产带来发展的机遇,为房地产工程项目管理积累的大量的经验,随着房地产事业的不断发展,其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项目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大型的工程项目经济管理。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当下房地产工程管理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对房地产工程项目管理观念意识不强

房地产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事业的开发,因为房地产项目工程经济管理是整个管理的中心,因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中,都侧重于房地产工程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而不是将主要的精力放在项目经济管理的模式上,并且认为工程项目经济管理是可有可无的管理项目,因而对工程项目经济管理不重视,这就是缺乏观念意识造成的。这就使得在房地产工程项目管理中错漏百出,从而使得房地产工程项目风险加大,房地产事业也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展。

(二)缺乏完整的管理体系

缺乏完整的管理体系是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当下的管理模式中很少房地产公司在管理上能拥有一个健全的管理体系,来协助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在实际的房地产项目工程管理中并没有过多的规章制度,即使存在着相关的管理体系也不会认真执行,从而导致很多房地产工程项目建设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并且说明其管理制度只是摆设的作用。在对房地产项目经济管理中还缺乏相应的管理队伍,这也是致使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得不到有限开展的重要原因。为了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相关的管理体系,并提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和综合素质水平。这样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才能得到有效的开展,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改善当下存在问题有效对策

(一)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经济管理人员是否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是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开展的基本前提,因此提高经济管理人员的素质是非常必要。因为在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主要是有经济管理人员执行的,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力度,因此要做好经济管理人员的培训,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地进行。在培训中应加强对经济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培训,尤其是对一些素质水平较低的经济管理人员,并鼓励经济管理人员自我学习,以此提高综合素质。在招聘环节也要相应提高招聘的要求,招聘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以此协调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注意施工阶段的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在经济项目管理中,对施工阶段的过程控制和管理是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主要环节,做好相关的监制和管理是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重点和关键点。在施工阶段最为重要的是对质量的把关。并加强对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质监制,降低返工几率,拒接豆腐渣工程。在对房地产工程监制中,各个环节的房地产工程建设都应认真贯彻相关的程序,并做好安全工作,尽量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意外。最后,要严格要求各个环节的工程建设都要认真地执行,不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进行,并在预期的时间内完成,有序的管理模式可以让工程项目井井有条地进行,还能节约成本,降低消耗。

(三)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并加强对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

纵观当下的局势,关于我国的房地产经济管理的规章制度有较大的改善,但还是相应存在着漏洞,并妨碍着我国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发展。因此,房地产工程企业想要做好经济管理的工作,首先就要加强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定,并加强对项目经济管理的约束,从而促进我个房地产事业的顺利开展。在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不认真执行,那也相对于摆设,因此还应加强对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况且执行才是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最终目的。

(四)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对管理工作协调进行

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众所周知它并不是一个独立体,与各部门息息相关。一项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完成需要各部门的有效配合、协调进行。为此,房地产工程项目企业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各部门协调进行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作用,并对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这也要求房地产工程管理企业要改变传统模式,寻找创新的管理模式,以满足房地产发展的需要。创新是一个国家进步的灵魂,创新是一个企业永恒发展的前提。因此要不断创新,从而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改革,从人事制定、体系结构到技术上都要做出相应的改变,建立一个科学的管理体系,以此来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在协调工作中,还应加强监督,一个部门相互监督的模式进行,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保证经济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结束语

第12篇

施工项目管理指的是企业通过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科学技术对施工项目进行计划、组织、监督、管理、协调等全过程的管理,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则是指的是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的管理。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其具体的含义则是将施工项目作为管理的对象,将项目经理责任制放到中心位置,严格根据合同和施工项目的内在规律,来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对各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指导、管理,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的过程。在施工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将项目的目标作为管理的最终目标。这个目标明确的界定了施工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就是“三管理、二管理、一协调”,即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施工项目管理具有以下的特点。在施工项目管理的过程中期主要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主要的参与到建设过程中的建设单位(业主)与具体的设计单位都不参加到施工项目管理中。而负责监理的单位只将施工单位作为监督的对象,虽然他们也与施工项目有关,但是还不能不能算作施工项目管理。

管理的对象是具体的施工项目。施工项目管理的生命周期就是施工项目的生命周期。在其生命周期中包括了工程投标、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施工准备、施工及交工验收等。施工项目呈现着多样性、固定性及庞大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为施工项目管理带来了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指的就是生产活动与市场交易活动在同时进行;前期的交易活动,后期的产成品,买卖双方都投入生产管理,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融合到一起很难分开。因此,施工项目管理是对特殊的的商品、特殊的生产活动,在特殊的市场上,进行的特殊的交易的管理。这样为管理活动带来的复杂性是其他生产活动所带来的复杂性所不能相比的。

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具有时间长,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的特点。每个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照建设程序、施工程序有序的进行。而管理者则必须根据施工项目管理时间的推移带来的施工内容的变化,做出设计、签订合同、提出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动态管理,并使资源优化组合,以提高施工效率和施工效益。

在施工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十分重视组织协调工作的重要性。在施工项目的生产活动中,很多生产活动都比较简单,同时施工人员都具有很大的流动性,这些为组织协调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而进行组织管理采用的特殊的流水方式的工作量也很大。由于施工在露天进行,工期长、需要资源多,还由于施工活动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关系、技术、法律、行政和人际关系,政施工项目管理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最为艰难、复杂、多变,必须采取强化组织协调的办法才能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主要强化方法是优选项目经理、建立调度机构、配备称职的人员、建立动态的管理体系。

2房地产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团队合作的重要性被忽视。近年来由于国家发展的需要,各种大型的建设项目不断的出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也在逐渐的凸显出来。在一个团队中每一个人都有着其特有的特色、个性,而且每一个人的技术和工作能力都不相同,在对团队成员管理的过程中难以对每个操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而且在工程实践的过程中,一些项目经理喜欢独断专行,不会为成员间的交流提供一个平台,这样的最终结果是不利于营造一个和谐共赢的合作氛围。

各种生产资料的使用严重不合理。在建筑施工中,需要的各种生产资料十分的繁多,在建筑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往往疏忽生产资料供应和采购的问题,没有确定所需生产资料的材质和数量,也不对生产资料进行分类堆放,生产资料进场的安排不合理,该对生产资料进行的抽检抽样也往往只是走过程,对生产资料的出库发放也没有进行追踪,造成生产资料的丢失和浪费。

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高。施工质量能否达到标准规范,除了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外,还取决于有没有完善的质检制度。在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成品检测结果往往都不真实,同时对物料及时、全面的管理也很难实现。部分施工项目负责人为了节约时间、减少工作量而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完成每一道施工物料的检测,也没有贯彻执行自检、专检和联检的“三检”制度,导致后期施工质量不能保证。

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对安全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同时安全是建筑施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它将关系到整个建筑工程项目是否能够顺利的进行。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少有人能够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在管理工作中,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未能将建筑施工安全摆到应有的位置。也没有设立专职安全员定期参加安全培训,认真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施工现场管理中,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非常淡薄。建筑生产活动多为露天高空作业,具有很多的不安全因素,有些工作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是事故多发性行业。每年死亡人数仅次于矿山,居全国各行业的第二位。

经常出现各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案件。虽然近几年国家在反腐方面花费了很多的财力、人力、物力,有关的制度建设和制约机制的建立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仍居高不下,常常是“一栋楼房建起来,一批干部倒下去”。特别是一些在国内外影响很大的重大案件,其腐败分子的一些犯罪事实往往都与工程承发包活动有关,这些也是相应的施工项目管理松懈的表现。

3房地产施工项目管理改革的措施

3.1项目经理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一个工程项目的成功与否,直接取决于项目所实施的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好坏会直接的影响到项目的经济效益,而这一切都是通过项目经理去组织实施的。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代表委托在现场行使管理权,是项目实施的最高责任者和组织者,对项目负全责,是项目管理的总负责人。项目的人、财、物等生产要素都由项目经理全权支配,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的管理有项目经理一手掌控,项目的所有管理都是以项目经理为中心展开的,都离不开项目经理的主导作用。项目经理对项目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任何一级、任何人都不能绕开项目经理对项目进行管控。

3.2企业经理应该具备良好的素质

企业项目经理在企业施工项目管理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项目经理个性因素的素质通常体现在他与组织中其他人的交往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理解力和行为方式上。素质优秀的项目经理能够有效理解项目部其他人以及施工现场各个工种的需求和能力并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项目经理管理和素质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号召力,交流能力,应变能力——灵活、耐心和耐力,对国家政策高度敏感,对工作充满激情、充满活力。

3.3明确企业与施工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

实施项目管理以后,管理的重心逐渐下移后,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所以必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明确企业与项目之间的关系,而且这些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进行项目管理,就是为了要发挥项目短小精悍的优势,让企业从全面干预转向行使决策、监控、协调、指导、服务职能,保障项目经理顺利地行使其职权,保证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推进现场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3.4项目经理要做好本职工作

施工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工作比较繁杂,应该作好以下主要工作。

①对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进行规划。项目经理应当对质量、工程成本目标作出规划;应当组织项目经理班子成员对目标系统作出详细规划,绘制展开进行目标管理。

②制定项目管理规范。制定项目管理规范,就是建立合理而有效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定重要规章制度,从而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规章制度必须符合现代管理基本原理,特别是“系统原理”和“封闭原理”。规章制度必须面向全体职工,使他们乐意接受,以有利于推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③选用人才。一个优秀的项目经理,必须下一番功夫去选择好项目经理班子成员及主要的业务人员。一个项目经理在选人时,首先要掌握“用最少的人干最多的事”的最基本效率原则,要选得其才,用得其所。

④决策。项目经理对重大决策必须按照完整的科学方法进行,但不需要包揽一切决策,只有如下两种情况要项目经理作出及时明确的决断。一个是出现了非规范事件,例如特别的合同变更,对某种特殊材料的购买,领导重要指示的执行决策等。另一个是下级请示的重大问题,项目经理要明确及时做出决断。这些只是项目经理的主要工作,除此外,项目经理还有许多其他的工作。

3.5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

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施工人员将会直接参与到管理过程中,所以需要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施工人员的责任感,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观念,提高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施工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必要的时候可以加强这两方面的教育,同时还必须做好相关部门的基本知识培训,让施工人员懂得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在上岗前需要进行测试,只有合格后才可以上岗,这样做也许会耽误一些时间,但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重视人才的培养,现在社会里的竞争,比的就是谁的人才更好,谁能够让他们所掌握的人才充分的发挥他们的才能,建筑工程项目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必须量人所用,组成人才领导班子,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整体管理水平,保证各个岗位能够配备所需的合格人才,从而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能力。

3.6加强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分为多个方面,包括了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对材料进行管理的时候,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控制,这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只有拥有了良好质量的材料,才有可能建设出一个质量过关的工程项目。对进场的各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都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必须经取样复检合格方准予使用:对混凝土、砂浆试块必须在监督下取样制作;对进场的各种设备。除必须有合格证、准用证和使用证明外,还应严格检查、认真安装调试。经试运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投人使用。

工程项目的质量离不开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所以必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质量达标。因此,在每道工序开工前,应对各工序的具体准备工作、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严格工序交接检查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计划要求或施工规范操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坚决进行否决,直到通过质量检测才能允许开工。

在进行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⑴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⑵以人为核心;⑶以预防为主;⑷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⑸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

3.7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在进行安全管理时要达到以下几个目标:无死亡事故,无重大伤人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无火灾,无中毒事故。加强安全管理必须对每个施工人员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全面开展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对现场施工安全工作的管理,切实提高施工安全。制定好安全管理细则,统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规范,统一施工安全资料和标准,强化各方面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中。

3.8加强信息流动与沟通

进行施工项目管理的人员若要顺利履行职责,首要的是及时准确地取得所需的信息,并将自己掌握的信息反馈到组织的其他成员。信息系统不仅处理项目建设内部所产生的信息,同时也处理与外部环境有关的信息。如果项目管理者能够策略性地使用信息系统,则意味着该项目可能降低成本,反之则增加支出。因此,项目应加强信息沟通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