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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3-05-30 10:54:45

房地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问题;建议

Abstract:China is a socialist country, the development of state-owned economy and national economy development, to protect the people's material life level.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to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brings opportunities to face challenges.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is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industry is a pressing matter of the moment. This article from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rough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problems, aiming at the existing problems, discusses some viewpoint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 real estate industry; existing problems;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世界范围来看,工业革命之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程度的介入了“市场”,一种全新的近现代市场经济逐渐形成。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国内资本市场建设有了重大突破,创业板的启动更加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却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日常需求,如越来越高的房价、物价成为了当前影响社会大众幸福的重要因素,而房地产行业的产物与人民群众的收入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环境而言,政府一些宏观的调控手段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当前房地产行业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加入世贸组织和改革开放,让我国的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我国市场经济仍然处在初级阶段。随着越来越多国外的企业进入我国,国内企业的竟争也越来越激烈。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竞争强烈的今天,企业的问题开始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房地产行业,随着金融危机以及各类其他问题的出现,让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越来越艰难。转变现有管理模式,与时俱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社会占有一席之地。

从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问题来看,归结为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管理问题。房地产行业中的管理问题,主要就是企业的组织结构如何来管理的问题,。组织结构可用组织结构图来描述,它反映一个组织系统中各组成部门之间的组织关系(指令关系)。常用的组织结构模式包括职能组织结构、线性组织结构和矩阵组织结构等。这几种常用的组织结构模式既可以在企业管理中运用,也可以在建设项目管理中运用。

就这几种组织结构模式,作如下分析:

1、职能组织结构

职能组织结构是一种传统的组织结构模式。在职能组织结构中,每一个职能组织部门可根据它的管理职能对其直接和非直接下属工作部门下达工作指令,因此,每一个工作部门可能得到直接和非直接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指令,造成多个矛盾的指令源,影响企业管理机制的运行。我国还有多数的企业、学校、事业单位目前还在沿用这种传统的组织结构模式。就房地产房地产行业来说,只有少量的,带有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公司存在这种模式管理。严重影响了项目管理机制的运行和项目目标的实现。

2、线性组织结构

线性组织结构来源于军事组织系统中,组织纪律严谨,一级指挥一级和一级对一级负责。在线性组织结构中,每一个工作部门只能对其直接下属部门下达工作指令,,每一个工作部门也只有一个直接的上级部门,因此,每一个工作部门只有唯一的指令源,避免了由于矛盾的指令而影响组织系统的运行。在国际上,线性组织结构模式是建设项目管理组织系统的一种常用模式,其优点在于能够保证工作指令的唯一性,但在一个特大的组织系统中,由于线性组织结构模式的指令路径过长,有可能会造成组织系统在一定程度上的运行难度。所以不适用于大型企业。就房地产企业来说,主要是一些家族式的企业采用线性组织结构模式来管理。从管理机制上体现了它指令唯一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说不能多方面听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建议、可能会忽略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一些建议和意见。

3、矩阵组织结构

矩阵组织结构是一种较新型的组织结构模式。在矩阵组织结构最高指挥者(部门)下设纵向和横向两种不同类型的工作部门,作为一个房地产企业,纵向工作部门可以是前期规划管理、技术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等,而横向工作部门可以是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的分包单位的管理。矩阵组织结构适用于大的组织系统。在矩阵组织结构中,指令来源于纵向和横向两个工作部门,因此,其指令源为两个,当指令发生矛盾时,可由该组织系统的最高指挥者(部门)进行决策或协调。也可以采用由纵向指令为主的矩阵组织结构模式。在企业管理中,此种组织结构模式应该是最适用的管理模式。现在许多发展很快的房地产公司多采用此种管理模式,它有利于集思广益,利于企业的发展。

第二,企业结构问题。房地产行业需要一个合理的经济结构,这不仅包括产业结构、行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还包括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和企业所有制结构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必须同时考虑到当前的市场经济情况和企业自身状况,不能盲目的决定。但从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现状来看,很多房地产行业经济结构极为不合理,不论是从社会宏观上看,还是企业自身的微观来看,都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这会影响到企业的长久发展,需要引起房地产行业的重视。

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讲,以上所列的二个问题之间有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比如说企业的结构问题可以决定企业管理上存在问题等,如果管理上的问题没有解决,也会直接影响其他各个方面的问题。

二、阻碍房地产企业改革的原因分析

综合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从房地产行业自身来讲。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其问题也慢慢凸现出来。债务问题,是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主要问题。由于缺乏市场机制的引导,房地产行业自身竞争力不足,危机意识不强,国企员工积极性不高,所有这些都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生产效率低下,产值不高。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健全,让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存在很大问题。比如,研究所下属的一个子公司,由于其业务是针对本研究所的,因此在纸张的使用和其他资源的处理问题上,存在浪费现象。另外,对于自身展览的布置,项目本身资金够用,但会额外申请更多资金。所有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财务报表哦,这就容易导致资金使用不当和不知去向。久而久之,就给房地产行业造成了负债问题。

另一方面,从市场经济环境体制来讲。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种“四自”的独立法人企业才应该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一旦政企分开的问题不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再加上市场经济连一个合格的主体都没有,那么就更不用说房地产行业自身良好健康的发展了。

三、改变房地产企业现状的具体措施

(一)从政府管理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坚持创新思维。

新思路决定新出路。房地产行业应该要坚持创新思维。因为思维在企业自身经营中是作为一种具有方向性指导意义的战略思想。这并不是具体的战略决策,而是一种指导战略决策正确的方向。一旦方向错了,即使有再好的战略决策,都不能促进房地产行业自身发展,还很有可能会阻碍企业的发展。一旦思维缺乏了,就不能引申出多样化的手段,更不能让房地产行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由此可见,只有提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正确思路,以及不断的创新,才能让房地产行业长久的发展。这可以演化出多种方法,比如采用先进的电脑技术,引进国外的专业化管理软件等。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对于房地产行业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紧跟市场步伐。

纵观世界上一流的大企业,无不是在市场竞争力有一种预见力的企业。抓住市场的契机,然后大胆的转变,才能让企业自身有质的飞跃。不仅要紧跟市场的步伐,多和市场上一些相关的优秀企业学习,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让房地产行业不论是在硬件上,还是软件上,都向他们看齐。不要以为不用竞争,就缺乏竞争意识。

(二)分析国企改革各阶段和采取的措施

上文已经阐述了我国房地产行业改革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自主经营权扩大(改革开放到十四届三中全会,历时15年);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十四届三中全会到十六大,历时10年);管理制度改革(十六大之后,至今)。从各个阶段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来看,主要如下:

第一阶段:该阶段来看,政府对房地产行业放权加大。从原先国家全部掌握房地产行业的管理权,到现在的进行承包等方式,目的是促进国有经济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环境。

第二阶段:经过第一阶段的发展,国有经济已经有了一定基础。因此,在此阶段,国家主要将创新机制引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中,从房地产行业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出发,努力让房地产行业不断提高自身效益,最终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壮大。

第三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房地产行业的深化改革,“管理”这个要素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渐突出。

(三)分析产权改革对国企改革的重要性

产权对于企业来讲,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产权改革中,对成本效益进行有效的控制,是保障我国产权改革的核心。成本效益在企业竞争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较低的成本能帮助企业赢得激烈的市场竞争。为此,房地产行业就应该首先转变企业员工成本效益的观念,树立起产、供、销一体化的理念。从源头上把好关。如在采购环节要做到“物美价廉”。通过比质量、比服务和比价格,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做到采购成本最低。在生产中,则需要给员工灌输节约的意识,从小事着手,那怕是一张印刷纸,一次小小的展览,都需要充分考虑到成本节约。积少成多,从一点一滴的小事中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另外,在日常房地产行业的管理中,还要重视财务管理,对于管理费中可控的费用要绝对的控制,降低财务费用,这也是间接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总而言之,在面对成本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尽量降低市场投入的费用,另一方面又要妥善的处理好品牌、销量和投入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的增长。

总而言之,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其企业管理中一方面需要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从政府和社会上获取支持。只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加上一个健全的房地产企业制度,才能让房地产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蒸蒸日上,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程晓东:《房地产行业财务管理问题研究》,《财经界(学术版)》,2010年第5期;

第2篇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腾飞,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都是不容小觑。而发展之际也带来了不少令工作人员颇为头疼的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房地产行业悄然走俏,近年来的发展势头极为迅猛。而投资性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中就存在不少问题,会计核算就是影响非常重要的其中一个。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内部行业的有关准则,明确指示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发展方向以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本文接下来将针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说明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核算 改进建议

近年来投资性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间接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市民的基本居住问题以及反映投资者对当前房产形势的预测。但是一切预测都是需要以丰富的数据和精密的计算为基础的,所以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中的会计核算显得非常重要,它真实正确的反映当前房地产的各种走势以及投资风险等等。由于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投资性房地产中的会计核算势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众多房地产投资者所重点关心的问题。

一、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概念

所谓投资性房地产,就是投资人先对某一房地产搜集相应的数据再进行初始化成本计量,然后再与建筑方的管理人员就房产的出租日期和使用权进行细节的研讨。一旦房产总经理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房产交接的书面协议,即使没有正式的租赁或者买卖协议,都称之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会计账簿

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是会计人员负责的会计账簿,它集中了投资性房地产整个交易过程的所有数据,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一本信息完备条款清晰的会计账簿才能正确真实的反映出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各种信息。具体而言,会计账簿有自己专属的记录格式和信息分类。帐页由连缀纸张构成,这样有利于分类而且能全面记录房地产中的各种业务。

(三)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

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会计核算与其它行业的会计工作大致相同,通过平时的数据收集,然后在后期自主记账、算账和报账。这中间需要会计师对账簿实行一定的编制工作,如填制凭证、确定记账方案以及账务来源等等。这些都需要一一记录在案,便于投资者在后期进行账簿核查、财产分类和汇报工作等等。总之,掌握正确科学的会计核算方式,对投资者的选择方向有非常大的指导作用。

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计量问题

投资者对某一房地产进行投资前,一定会结合大量的数据信息对所选择的房地产进行全面的价值评估。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这个评估过程中,对于房地产价值的计量问题有多种选择,如果是选择的方式或者核算的过程出了问题,那么就会导致会计账簿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错误的加入总投资中,这样显然不利于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情况下将会失去大批的客源。

(二)转换计量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是一项风险投资事业,对于个人投资者或者是团队投资企业而言,获取直接经济效益是最终目的,但是一旦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发生了变化,譬如住宅小区变为了私人别墅,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转换计量。而在转换成本计量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仅仅只能转换为对应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三、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的改进建议

(一)改进公允计量方式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中,假如房地产的估计价值发生变动,那么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需要进行一定的浮动,具体做法是将房地产的资本公积向公允价值变动公积的方向浮动。通过这样的改进方式可以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同时能够大大提高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的公信力和顾客回头率。

(二)改进转换计量方式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计量问题上,可以采用如下改进方式,将当日公允价值转换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并以此作为房屋计量的基础,这样一来就会使得投资的房地产的真实价值能够更加直接的反映给投资方,投资者将会有更多的选择进行会计核算的工作。

(三)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的研究

一般有三种计量方法:市价法、类似项目法、现值法。具体内容如下:

1、市价法

如果需计量的资产或负债本身没有活跃市场的公开标价,或即使有但可靠程度不高,应优先采用市价法估计公允价值。

2、类似项目法

要特别注意其使用条件:首先,要求所挑选的相似资产或负债具有相关性和替代性;其次,要求有足够数量的比较对象,并且交易数据是真实可靠的。

3、现值法

其基本思路是:将项目所引起的未来的经济收益按照一定的比率折现,得到的现值作为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

总之所有的计量方法都需要围绕一个特定的流程图(如图)来进行,而公允价值评估模型如下:

总而言之,投资性房地产事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房地产交易,还需要参考很多额外的因素,而会计核算内容作为房地产中经济效益的直接反映,是房地产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国民经济也在日益增长,房地产的热度一直居高不下,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中也势必还会出现许多令人头疼的问题,而这也要求我们众多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师能够精密准确的完成数据核算的每一步,有效降低核算中出现问题的概率。

参考文献:

[1]李燕.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及分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07).

第3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规划性强、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业务复杂的特点,与之相应的会计核算涉及面广,核算环节多,核算对象繁杂,客观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调节利润或偷漏税金创造了条件,也加大了审计的难度。笔者认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不同问题,建议采用不同的审计重点与思路。

一、虚增无形资产和开发成本

2004年8月31日以前,土地交易未实际公开竞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利用政策空间,以“危房改造”或“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取得土地,并先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然后设法改变土地用途,聘请评估机构对原取得土地按商业用地或商品住宅地进行评估,且一般要求高估,形成大额的土地评估增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账务处理,虚增了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而开发产品成本中所含的土地成本为土地评估价值,而不是该土地的取得成本,违反了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虚增了开发成本。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高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建议审计时应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与当地土地市价进行对比,对高于市价的部分提请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转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土地使用价值的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按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在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产品成本时,先将评估增值部分冲转,按实际取得该土地所支付的价款和费用减去无形资产摊销后的余额记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二、人为调节经营收入

(一)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在商品房已竣工验收,与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后即应确认收入。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收入,通常人为延迟商品房竣工决算,以商品房未办理竣工决算为借口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

(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自行开发业务外,还经营合资开发、委托代建、待售商品房出租等业务。由于这些业务不受国家规划制约,可操作空间大,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小金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比如,在投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的合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对分回的开发产品不入账,而将其账外销售,收回销售收入账外存储,形成小金库;在委托代建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代建工程收入不入账,资金体外循环,或只作往来核算,形成账内小金库;在待售商品房出租业务中,对收取的租金不入账,账外另存,形成小金库。

(三)将开发产品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自用、职工福利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捐赠、分配利润、职工福利和作为固定资产自用的,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及附加。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只按成本价作存货减少处理,未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四)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的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缮支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三者之间变化频繁,审计难度较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出租房、周转房时,往往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核算,而是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复费用支出,既虚减经营收入又造成开发成本和销售费用不实。

对于上述调节经营收入的行为,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核经营收入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和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查阅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将经营收入与“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相核对;将经营收入各分类明细账分别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工程竣工验收、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职工福利等事项的决定与相关账簿记录及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采用查询、观察、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查实企业人为调节收入的问题。

三、人为调节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

(一)随意提取公共配套设施费,调节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竣工决算时,对于尚未完工、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通常采用预提办法将所需配套设施费预估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中,预提标准由企业根据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自行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往往根据需要随意确定配套设施费的提取标准,多计或少计开发成本。

(二)不遵循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随意分摊借款利息。根据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企业在确定每期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应将其与每期实际发生的资产支出数相挂钩,根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开发项目的借款费用时,不是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而是根据企业利润情况和财务报告的需要,在开发成本和财务费用之间为划分,调节当期利润;对于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借款费用,在各开发项目中的分配也未经过认真计量,而是随意分摊,造成各开发项目之间负担借款费用不合理的现象。

(三)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经营成本计算不合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开发的不同类型的商品房,如底商、住宅、写字楼等,在销售价格上相差悬殊,其经营成本也应该各不相同。而企业在开发成本的核算中,一般以开发项目(同一块土地上同期开发的各类商品房)为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在结转经营成本时统一按平均成本进行结转,造成住宅、写字楼、底商之间单位成本相同或相近、利润率高低悬殊的现象。还有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完毕,进行销售时,将先期销售的商品房多结转经营成本,后销售的商品房少结转经营成本,形成同一开发项目同类商品房的单位经营成本前后不一。

(四)挤占和虚增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当前的高收入、高利润行业,为了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往往将自行开发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自用办公场地的开发成本和代建房屋、代建工程的建设成本 挤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中,增大商品房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此外,企业还通过虚报工程结算,虚报堪费、虚报回迁安置费、虚报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方式,虚增商品房开发成本和商品房经营成本,以降低开发产品增值率,少缴土地增值税;虚减经营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查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短期借款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立项批文、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表或平均标定地价资料、政府部门的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规定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等,还应查阅企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将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中的各项成本、费用发生额与工程项目概预算、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及当地地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标准等资料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投资、筹资、堪察设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程施工等事项的决议与相关账簿记录和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运用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方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工程配套设施费等进行估算;运用查询、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根据总投资或预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对规划设计费、开发间接费、期间费用等进行估算;根据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对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进行匡算;以合理认定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审查出人为调节成本的数额,并提请企业调整账务,按规定补缴税金。

四、漏缴规费

(一)漏缴土地出让金。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以危房改造、开发经济适用房等名义取得划拔土地后,并未按规定仅于回迁安置和按经济适用房开发出售,而是开发成高档商品住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出售。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出让不同用途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相差悬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危改房用地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用于建造商品房后,一般都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的流失。

(二)漏缴配套费、增容费及教育附加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除交纳土地出让金外还需交纳多项规定费用,如公共设施配套费、水电增容费、消防配套费、人防工程配套费、消防设施监督金、绿化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教育附加费等等,由于以上费用名目繁多,缴纳程序不透明,存在关系操作空间和政策利用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各种关系,采取缓缴、欠缴或关系减免等方法,漏缴各种规费。

对于上述问题,建议审计人员应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掌握相关法规和各项费用上缴标准,将企业已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与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数进行对比,查出漏缴金额,提请企业按规定补缴或披露。

五、套取银行信用,违规贷款

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大量外部资金的支持,银行贷款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将实际上已不拥有产权的资产抵押给银行,套取银行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曾开发时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可用于抵押贷款;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其土地使用权应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此时,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转化为房屋的成本,实质上已不具有价值。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已进行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二)签订虚假售房合同,套取银行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解决资金困难,往往与公司职工或其他关系个人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企业垫付首付款,到银行办理大项耐用消费贷款手续,套取银行按揭贷款。

第4篇

自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黑除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方针,对房地产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涉黑涉恶犯罪行为,深入治理房地产行业问题乱象,在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物业等市场领域,进行了排查,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及时成立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我局按照工作要求,成立了以局长吴晓娟为组长,分管局长高士龙、翟俊丽、王成军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及时制定了《房地产领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下发至各科室,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责任明确、任务细化。

二、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根据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工作确定的黑恶势力“29种常见表现形式”,结合房地产行业实际,要求各股室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重点打击在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中介、物业管理的黑恶势力;在征地、拆迁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三、广泛宣传,摸排线索:1、是深入开展宣传攻势。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局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活动。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果,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人人知晓,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2、是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局领导小组坚持把排查线索、摸清底数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基础,对所辖行业领域的涉黑涉恶总体情况、表现形式及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各责任科室通过日常接访记录,对房地产领域反映问题最多,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领域进行细致排查。对重点项目、重点领域和群众举报线索进行排查,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

四、通过排查发现以下问题:

1、老旧小区:由于前期管理不规范,房、地产权信息不共享,一些小区建设手续不完善,导致有些小区虽已建成交付,不能办理所有权证,有些小区因基础设施不完善,有些小区因水电移交管理部门等现象。

2、新建开发项目:存在前期认筹、未批先售、未综合查验交付、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3、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着管理混乱,小区内乱搭乱建、收取保证金、装修押金、改变物业用房用途、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管理费等行为。

4、房屋中介方面存在着低买高卖、未成交收取押金、办理手续不规范等行为。

通过排查,未发现有涉黑涉恶线索,对于以上排查的问题,我局立即约谈了部分企业,要求进行整改,对于老旧小区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局及时上报政府,成立了房地产涉建领域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问题。同时为全面解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局正准备在城区范围内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网格化管理模式,目前正在拟定实施方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具体到人”的房地产开发在建工程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全掌握、管理无遗漏、服务全覆盖、责任全到人”的管理模式,推动房地产开发领域监管关口前移,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房地产开发领域各种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为重心,积极与区扫黑办对接,做好资料收集与上报,密切配合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精准摸排,突出重点精准打击,主动排查发现、反映职责范围内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打击黑恶势力经济犯罪,对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加强行业监管,及时整改完善,严防黑恶势力滋生,逐步实现管理服务全覆盖,进一步提升我县房地产开发工作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水平、开发投资环境质量,为我县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XX县房地产管理局  

XXXX年XX月XX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10月12日全市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反馈问题整改专题调度会精神,按市委督导我局扫黑除恶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9年以来工作进展情况

(一)线索摸排情况。2019年以来,全市住建系统共摸排上报市扫黑办155条线索,其中行业乱象139条、涉恶线索13条、涉“伞”线索3条。行业乱象线索的139条线索中建筑市场51条、房地产市场22条、物业管理26条、住房保障7条,其他方面49条。上报线索中,移送纪委监委1条,移送公安机关4条;另外,有1人投案自首。

(二)主要工作成效

1.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2019年以来,对我市涉及“挂证”的4108人次进行全面清理,主动落实整改2508人次;排查督促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要求整改1254人次、强制注销84人次、不予认定挂证257人次,剩余5人无法联系企业和个人,已在住建部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异常个人。为规范建筑业资质申报,我局印发了《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2.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全市共排查212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发现22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存不正当经营行为,各地主管部门正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我局印发了《安庆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考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经营行为。

3.规范商品房销售方面。处理商品房销售霸王条款5起、捆绑销售2起、“一房二卖”问题2起;市区对6家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给予暂停网签和记入信用档案并扣分的处理。

4.公租房和直管公房管理方面。会同市经适房中心、市同建公司每天利用半天时间开展公租房住户集中走访。截至目前,共计走访公租房家庭674户,重点攻坚321户欠租户,清缴租金151.3万元。督促市同建公司成立6个专班,重点攻坚租金积欠承租户,已清缴直管公房租金576万元、收回房屋使用权1处。同时,深入摸排恶意拖欠租金、侵占国有资产的线索,通过法院判决1户、发送律师函2户,达成房屋使用权回收意向8处以上。

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面。重点治理在维修资金缴存、变更中利用欺骗、强迫等手段少交不交或侵占、挪用资金和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行为。通过对302个维修项目现场张贴公示,482户的电话回访和1821条的短信宣传,已发现2起违规使用房屋维修资金行为,目前正在积极处理中。

6.住建系统行政处罚。2019年以来,全市住建系统对117起违法违规案件实施了行政处罚,共处罚金1010.24万元。

二、中央督导反馈问题和省市交办工作整改情况

(一)中央督导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情况。针对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与安徽省委省政府三次对接移交问题,我局均按要求制定了整改清单,明确问题、任务、标准、责任和整改的五个清单。目前,我局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市扫黑办提交了整改报告。结合市委“整改攻坚月”活动,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印发了我局“整改攻坚月”活动方案,对工作进行安排和布置,并按时向市扫黑办报送了工作总结。

关于第1017号工作指令核查情况。第1017号工作指令为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移交的信访件,涉及我局二建司一分公司改制相关问题。局党委高度重视,经局党委会研究,制定了线索核查方案,成立了综合核查组,综合核查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驻局纪检监察组长和4位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派驻纪检监察组、企业指导科、财审科等相关单位、科室有关同志参加,同时从市昌德会计师事务所抽调有关人员协助核查。在综合核查组之下成立内审小组和外调小组两个小组,整个综合核查工作在市纪委监委纪检三室的全程参与指导下进行。目前,该条线索的核查结果已报送至市扫黑办。

关于954号工作指令核查情况。该工作指令涉及供电公司信息楼、综合楼是否存在违规转包、分包问题。经我局组织核查,该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无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省委扫黑除恶指导组反馈问题整改情况。2019年8月2日,省委扫黑除恶第一指导组下沉我局调研和指导扫黑除恶工作。针对省委扫黑除恶第一指导组反馈的关于迎江区王某学强迫交易案件涉及住建系统相关情况核查的要求,结合市扫黑办关于该问题的交办通知,局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对整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制定了整改清单。根据局领导小组要求,局扫黑办会同驻局纪检组、迎江区住建交通局赴迎江区扫黑办、迎江区纪委监委、迎江公安分局等单位了解王某学涉嫌在建筑工地强迫交易涉及住建行业的相关信息。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强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黑恶势力,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有效净化建筑市场环境,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2019年9月10日,我局重新印发了《安庆市开展强揽建筑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市发〔2019〕330号),对组织领导和重点任务进行进一步明确和安排。结合市公安局公安建议函和迎江检察院检察建议书,10月14日,局党委专题听取了相关情况汇报,并对调查和处理情况提出要求。根据局党委会安排,我局成立了调查组对该案线索未触及情况进行了调查。10月25日,局党委听取了调查情况汇报,局党委决定对负有线索摸排责任的机关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在全市住建系统进行通报,并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由驻局纪检组进行集体约谈。

(三)市扫黑办工作指令办理情况。我局收到市扫黑办第981号、第1037号、第1085号,第1096号等线索交办单后,均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核查处理,并及时将线索办理情况报送至扫黑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四)司法、公安、检察建议办理情况

1.迎江区法院司法意见书。我局收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皖0802〔2019〕法建3号)关于二手房交易相关情况的司法建议后,立即安排局房管科、市房地产市场处研究办理。9月27日,我局将相关行业监管整治情况函复了迎江区法院(建房函〔2019〕394号)。

2.市公安局扫黑办公安建议函。2019年9月12日,市公安局扫黑办针对王某学强迫交易案件向我局发出公安建议函。建议我局立足本职,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予以整治并建立长效机制,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

3.迎江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019年10月10日,迎江检察院针对王某学强迫交易案件向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以上两份建议出自同一个案件,针对该案,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落实整改。党委会经两次研究,已形成处理意见,并向相关单位进行了回复。

三、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站位方面。住建系统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学习仍然不够,认识上还存在不深不透的问题,工作成效不明显,压力传导不到位,随着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需要在“较真碰硬”“真打敢打”上持续下功夫。

(二)依法严惩方面。由于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较为隐蔽,线索摸排的难度大,住建系统对隐蔽手段的研判不足,对违法行为的规律性把握不够,部分单位和部门在线索摸排方面的能力也不足,从已摸排的线索情况看,主要是线索质效不高,典型案件匮乏。

(三)综合治理方面。自2019年2月以来,我局先后开展了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住房保障等住建系统全行业的治乱工作,但从实效上看,行业治乱工作还是简单的从摸排线索着手,缺乏治理、规范措施和打击力度,行业乱象没有明显改变,治理的效果不明显,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方面的市场还不同程度存在,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还需进一步加强。从全市已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来看,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占一定比例,但从我们排查的线索看,缺乏相关线索报送,反映出我们线索排查方面存在不深不透问题。

(四)深挖彻查方面。由于线索质量不高,涉及的“保护伞”和“关系网”线索较为匮乏,尤其是重点工程建设方面至今没有排查出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

(五)组织领导方面。虽然定期开展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但是工作机制仍不健全,局系统内工作联动性不足,合力不够,自身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针对梳理上报的线索,尤其是行业乱象的线索,“见底清零”进度较慢,刀刃向内的力度不够。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持续加强学习。紧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扫黑除恶领域“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结合住建工作实际,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检视反思,在思想认识、严格规矩、作风整改上来一次触及灵魂的大改变。

第5篇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大量房产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重新明确以下意见:

一、因开发企业已解体或倒闭,无法补充材料但土地来源清楚(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一致的),产权无争议的房屋,凭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设规划工程许可手续等资料,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税费后,予以登记发证。

开发企业因破产或注销已不存在的,凭原房屋所有权证直接为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不含原郊区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涉及企事业单位改制、破产的房屋,如无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可凭用地合法文件、房产竣工验收材料、破产裁定或改制批复,经公告产权无异议后,予以登记发证。

原产权单位因改制、破产或注销已不存在的,凭原房屋所有权证(不含原郊区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为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

三、年8月15日前,部分开发企业售房时,未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有购房发票(或收据)的房屋,可由开发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凭情况说明、购房发票(或收据),予以登记发证。开发企业不存在的,由辖区居民委员会和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出具产权证明,登报30日后无异议,凭产权证明和购房发票(或收据),予以登记发证。

四、年8月15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存在无规划、无施工许可证或批少建多、批低建高的房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代收相关费用(此前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处罚的除外),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后,可直接为购房者登记发证。

五、年8月15日以前建成的联建房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后,凭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收据)直接为购房者登记发证。

六、确权资料遗失的房屋,购房者到相关部门或原开发、建设、售房、拆迁管理单位复印存根,加盖公章,凭复印件予以登记发证;相关部门、单位不存在的,本人写出具结书,并由辖区居民委员会和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出具产权证明,登报公告30日后无异议的,凭具结书、产权证明和相关材料,予以登记发证。

七、年7月1日前,由于历史和政策衔接的原因,同一栋楼部分房屋已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其余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可参照已办证房屋所需的资料,予以登记发证。

八、涉及房屋安全使用的,按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规定执行。

九、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且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的,回迁户可凭原拆迁协议、宅基证、拆迁赔偿计算表等相关材料办理房产登记发证。

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使用出让土地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经审查后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工作联络单,通知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再由市住房城建设委办理房产登记发证。

第6篇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政策;小产权房买卖 

 

引言 

 

房屋产权本无大小之分,如果从法律上来评价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就是无产权房。小产权房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描述性的词语,是人们用于区分在国有土地之上建立的房屋和在集体土地上建立的房屋,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已。简要概述之,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如开发商在办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土地出让手续等并按规定上缴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后,由国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这样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屋。大产权房购买者享有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小产权房,使用的是集体建设用地,国家并不发产权证,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甚至没有任何证书而只有当事人交易的一纸合同。 

近几年,随着商品房价的大幅涨价,小产权房不仅未随着政府的禁令销声匿迹,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不少学者都在呼吁要从法律上赋予小产权房平等的权利,但是中央政府却一直裹足不前,而这种权利的模糊更使得农民与购房者权益皆无法获得有效保护,滋生了大量冲突,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司法实践都难以做出折中的妥协处理策略,而现有的法律政策规定与法院判决更受到学者的强烈批判,这就需要我们讨论小产权房究竟可否入市流转?法院应如何处理与小产权房相关的纠纷。 

 

一、小产权房的尴尬现状与司法困境 

 

相比商品房,小产权房往往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因此价格便宜得多,这也正是购房者宁愿冒其权利缺乏法律保护也要购买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小产权房缺乏法律保护,在小产权房买卖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时,法院无法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通常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而无法获得房价上涨带来的好处。此外,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无法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乃至房屋建设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成为难尾楼时,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同时,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难以转让过户。 

由于小产权房权利本身的不清楚、不充分,小产权房买卖协议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农村土地(房屋)大幅度增值的背景下,许多已出售小产权房的农民纷纷反悔,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收回原有房屋。这也使得小产权房纠纷成为全国性的司法难题。不少法院都受理过“小产权房”,一般都是判决合同无效、原房主收回房产。比如200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同时,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要根据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和房屋现值和原价的差异对买受人赔偿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北京宋庄画家村曾经一度以小产权房闻名全国,但也发生了不少纠纷。在媒介所普遍关注的李玉兰和村民马海涛的房屋买卖纠纷中,李玉兰于2002年7月在北京宋庄辛店村与村民马海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马海涛将正房五间、厢房三间以及整个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玉兰,并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她。买卖合同上除双方签字外,还有辛店村大队的盖章,以及见证人签名。但2006年12月,马海涛一纸诉状将李玉兰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李玉兰返还房屋。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玉兰是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住房,因此判决李玉兰和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他们在判决生效90天内腾退房屋;与此同时,马海涛要给付李玉兰夫妇93808元的补偿款。2007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做出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判决,李玉兰必须在90天内腾房。但二中院同时认定,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农民反悔,画家可另行主张赔偿。2008年1月,李玉兰依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所确定的索赔原则,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被告马海涛按照2004年的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其经济朴偿金共计48万元。经审理,通州法院认为,李玉兰作为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其金额的计算应基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的利益,以及房屋现值和原价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因素予以确定。该房屋的市值评估约为26万元。最后,法院判房屋所有人马海涛赔偿买房李玉兰经济损失185290元,约占房屋市值的70%。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适笔者暂不评价,此案例中各级法院虽然都普遍认定合同无效,但实际上都倾向于保护购房者的权利。比如,北京二中院认为造成合同无效的理由在于农民反悔,但合同无效是自一开始就无效,农民是否反悔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院一方面不想与政府政策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又似乎认为应当保护购房者的权益,而做出折中的判决。但是该判决明显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也有损于法律的统一与权威。 

上述案例是单个农民将原有农村房屋出售后,因为房价变化或者政府拆迁等一方可能违约。而违约方既可能是售房人,也可能是购房者。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焦点在于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之上。但这类案件还不是争议更多、也更普遍的小产权房纠纷。由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出售的小产权存有更多争议,因为其涉及的权利主体更多,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与购房者、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等等之间都可能发生争议。不少政府都严格限制小产权房,对已修建的小产权房甚至进行摧毁。比如2001年,王府家庭农场二期因“土地占用耕地”而被违法公示,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的174栋别墅二期工程被当即拆除。在这类案件里面,购房者与地方政府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都存在异常尖锐的矛盾,各级法院很难处理这些争议。 

第7篇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即是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党和政府相当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定出台了多项政策,来保证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落实。但是,在实际执行落实政策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

1.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严重短缺

目前,我国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资金所占比例非常少,因此,导致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量十分有限,跟需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缺口。这方面,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投入的资金一般占到GDP的1%,我们国家则相差甚远。

2.保障范围存在问题

我国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人群一般仅限于城市户籍人口,这对于正进入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的我国,带来一个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在我国每年大约有1000万左右的农民工正涌入城市生活,尤其是一些较发达的城市,而在这些人中,很大一部分是农民工,他们多数住在工地、棚户区、以及地下室等恶劣的环境下,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大部分地方政府并未把他们的住房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农民工为城市作出了贡献,但却没得到城市应有的庇护,这很让人伤心。

3.行政能力不足

由建设部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在我国从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工作人员仅在3000人左右,这使得政策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另外,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重视性不够,没有独立的运营与管理机构,使得政策的落实更加困难。

4.信息不够全面、准确

我们知道,保障性住房主要针对城市中的中低收入家庭,而对一些家庭的收入等新信息的采集,则需要较完善的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并且采集的信息是否完善与正确,也给日后的进一步工作产生较大影响,这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它也要求工作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实事求是,这样才能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分配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5.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与运作模式存在问题

大部分地方政府,仍以售房为主,当然地方政府会对购房者进行补贴,一般房屋产权归购房者或购房者和地方政府共同所有,当发生再交易时,则实行内循环机制,对保障群体实行严格准入限制,从而保障这项制度能够有序进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它的管理费用较高,并且一些开发商违规操作,在某些情况下,主管部门失职,未能正确监督分配过程等现象,使得这项政策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因此,给它的实施带来了较大的社会压力。通过以上分析论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在保障性住房制度及管理等诸多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妥善合理的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全社会的民生建设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深远影响。

二、实行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相关对策

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普通群众的共同努力。

1.制定《住房保障法》,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住房保障制度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持。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建议优先考虑出台《住房保障条例》,对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资金来源、管理机构以及违法惩处等方面加以规范,初步实现住房保障的有法可依。待时机进一步成熟后,建议国家开展《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工作,从住房保障理念、主体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从长远来看《住房保障法》的出台不仅是住房保障的客观要求,也是住房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

2.廉租房建设

可以借鉴国内相关城市的廉租房建设制度,在一定范围内改善现有廉租房政策,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在廉租房制度执行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准入制度,要综合地方经济状况,居民收入水平,明确可以承租廉租房居民的收入上限。但是,不能盲目扩大廉租房的面积,要结合实际,确定地方廉租房的比例。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廉租房过多集中,这样更有利于低收入群众融入社会,走向致富道路。还有就是对承租者的思想教育也很重要,不要让他们产生依赖思想,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关怀照顾,比如在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以及他们的工作问题等方面,应该尽力帮助解决。,另外,当低收入家庭已经有能力自己解决住房问题时,应该收回廉租房,让其他满足廉租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继续承租。当然,以上谈到的只是一些方面,在执行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问题,这就需要地方政府针对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3.鼓励政策以及政府调控

目前,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出台已经改变了房地产产业现有的格局,对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国家应针对这种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促进房地产产业平稳发展。这里的鼓励政策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应积极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商投身保障性住房建设,这将十分有利于吸收民间资本参加国家建设,有利于经济发展。其中,可以鼓励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时,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价格调控方面,保障性住房的价格必须合理确定,不能让保障性住房的价格对商品房价格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相反,确定合理的保障性住房价格,将对商品房价格产生一定的指导意义,使商品房价格符合市场规律,合理波动。政府应准确把握市场动向,适时合理的建设和回收保障性住房,在房地产投资下滑时,就投资建设,当住房积压时,就适当回收。通过以上一些措施的实行,相信商品房市场和保障性住房市场都能够合理发展,从而构建起全社会合理的居民住房体系。

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公司;开发成本;成本核算制度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推进,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国家支柱产业。同时,随着相应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市场环境的不断规范,企业谋利空间也在不断压缩。面临严峻挑战,房地产企业若要拓展发展空间、实现长期目标,就必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而当务之急则是加强成本核算。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对房地产公司的成本核算制度进行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成本核算制度,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就变得十分必要。

2.M房地产公司业务分析和成本核算现状

2.1公司概况

M房地产公司为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0年,其母公司是建发集团。建发集团涉足房产时尚处于中国房地产业的启蒙时期,是福建省最早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企业之一。M房地产公司的主要业务分为五个部分:土地开发和建设业务;房屋、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和经营业务;配套设施开发和建设业务;代建工程开发和建设业务;物业管理和服务业务。

2.2现行成本核算现状及主要问题分析

M房地产公司规定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周期、功能划分成本核算对象。按照这样的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只能核算出同周期、同功能开发项目下的共同成本,而无法核算出具体每栋房屋的开发成本,无法按照成本与收入配比原则分析M房产企业的盈亏,无法满足成本管理与考核的需要。即该公司成本核算对象划分不详细。

在主要成本账户设置方面,M房产公司针对房屋开发过程发生的费用支出设置了“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二级账户,并按照房屋的性质和用途,设置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三级账户。但是该账户明细科目设置的较为粗略笼统,计算出来的成本是相同性质房屋下的共同成本,无法具体核算出单栋房屋的开发成本,不能满足盈亏分析与成本管理的需要。即房屋开发成本明细账设置不全面,从而又导致公司的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归集不完善。

在核算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时,M房地产公司没有考虑配套设施滞后开发的情况。由于在开发进度安排上,存在房屋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的时间差,使得那些已具备使用条件并已出售的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无法按配套设施的实际开发成本进行结转和分配。建议采用预提方式计入出售房屋开发成本。

3.M房地产公司成本核算制度改进建议

3.1细化成本核算对象

结合有关成本核算制度理论,M房地产公司在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时,应考虑项目开发地点、规模、周期、方式、功能设计等因素和管理需要等当地实际情况,建议对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单元进行细分。

3.2补充房屋开发成本明细账

针对新增的成本核算对象,建议补充房屋开发成本明细账。“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依据开发周期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即“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一期/第二期/第…期开发项目”。四级明细科目依据开发功能,设置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N期项目――商务写字楼/住宅区/社区商业用房/配套设施”等。五级明细科目依据开发单元,设置为第1单元、第2单元、第…单元等。最后,在明细账内要按照不同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成本项目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3.3完善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归集

①对按开发期核算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成本项目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记入房屋开发成本三级账户的相应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N期开发项目”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②对同一开发期下按照功能核算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记入房屋开发成本四级账户的相应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N期开发项目――商务写字楼/住宅区/社区商业用房/配套设施”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③对同开发期同开发功能下按照不同单元核算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记入房屋开发成本五级账户的相应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N期开发项目――商务写字楼/住宅区/社区商业用房/配套设施――第1单元/第2单元/第N单元”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3.4新增预提配套设施费的核算

在归集M房地产房屋开发成本的配套设施费时,建议增加配套设施滞后于房屋开发的核算情况。对此提出当配套设施滞后开发时,应预提配套设施费的建议。补充相应的预提方法及账务处理如下:

①建议M房地产公司以未完成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为基数,计算出已出售房屋应负担的数额,用预提方式记入出售房屋的开发成本。应作会计分录:

借:开发成本―一房屋开发成本―一 XX

贷:应付账款――预提配套设施费

②实际发生配套设施费时,按支付款项的金额,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预提配套设施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③已完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结转。对用预提方式将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在完工验收后,将其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冲减预提的配套设施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应付账款―一预提配套设施费

贷:开发成本―一房屋开发成本

④当成本结算完毕,对已经按照预提成本结转的销售成本和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库存开发产品成本进行调整。如果实际成本大于预提成本,按其差额,作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如果实际成本小于预提成本,按其差额,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一预提配套设施费

贷: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库存商品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孙法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问题研究,2013,(10):191-193.

第9篇

【关键词】:房屋 征收 补偿 安置

1991年国务院第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2001年国务院第305号令对其做出修改。经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宣告了“拆迁”的终止,代之以“征收”。这应该是新的《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从理念到字面的一个最显著的变化,《征收条例》已看不到任何一个关于“拆迁”的表述。认真研读《征收条例》全文,我们欣喜地看到《征收条例》的进步,但在实际操作发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征收条例》的六大进步

1、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征收条例》确立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征收范围。其大前提是必须“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对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作了具体明确,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此条款的规定有利于将公共利益征收区分于原来的商业开发拆迁,有效地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征收条例》第三条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征收程序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征收项目、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征收补偿、特别程序五个阶段21个基本步骤(参考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进行;征收行为必须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征收过程要求从房屋权属调查登记结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分户补偿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补偿决定到审计结果全面公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先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发生变化

《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由此明确了政府才是征收补偿的主体, 并且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相当于禁止了开发建设等企业单位直接参与征收拆迁。这有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化解原来因开发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对维护社会稳定团结有促进作用。

4、征收程序的公开透明性和监督性加强

征收条例在原《拆迁条例》的基础上,加大了公众参与度,让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在程序设置上增加了很多创造性的条款,如: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重庆市规定被征收户数100户或征收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等。

5、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较前扩大和提高

由于暴力拆迁事件的屡次发生,其矛盾焦点大多集中在补偿标准是否公平上,征收补偿标准业已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征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原《拆迁条例》关于货币补偿金额则规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省市的规定则各有不同,如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百分之七十”。相较之下,新征收条例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更为公平合理,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而且,在基本的房屋补偿外,还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与原来的《拆迁条例》相比,在补偿范围上有所扩大。

同时,《征收条例》第十八条还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另外,“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这些条款充分体现了物权法中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人本精神。

6、行政强拆被明文取消

《征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特别约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由此明确了强拆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禁止了原来以政府主导的行政强拆,有利于限制政府的权力无限放大,为公民的合法申诉救济、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公共利益的认定存在漏洞

征收的前提是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征收条例》中对公共利益作了比较具体的界定。由于规定条款并不能穷尽公共利益的全部范围,就有了最后一条的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恰恰由于此条款语言的模糊性和可操作性,致使公共利益的认定变得拥有无限可能。由于条例并没有说明最终有权认定公共利益的主体以及认定程序,如果没有相对独立的审查制度来决定公共利益的认定,如果认定机构不受限制滥用权力,那么关于公共利益的约束性条款将沦为摆设。各种非公益性项目将改头换面,打着“公益项目”的旗号进行征收。

2、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存在矛盾

征收工作的核心问题是补偿标准问题,这也是从拆迁时代开始,两个相对主体之间,争议最大、矛盾最突出的问题。目前的征收补偿标准较拆迁时已有大幅提高。但是作为两方争议最大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仍未解决。房屋征收的目的表面上是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是不争的事实。现行的征收补偿政策中明确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及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只字未提。但事实上大部分被征收人认为,土地使用权是房屋的附着物,如果政府不来征收,附加了土地价值的房屋,特别是城市中心地段房屋会随着地价上涨价值不断攀升,但政府征收后地产的增值部分价值就被政府或者之后摘牌的地产商侵吞了,这是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阻碍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

3、征收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争议

《征收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而关于征收补偿协议到底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法律界人士还存在诸多争论。根据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内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在《征收条例》取代《拆迁条例》后,《征收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了新的界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成为一方当事人,房屋征收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争议,征收补偿协议也实在没理由认定为民事合同。但如果按规定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在征收主体一方要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纠纷的原告时,就会遇到法律障碍,行政诉讼只能是“民告官”,不能 “官告民”,也即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不能是公民个人。由此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出现不搬迁等违约行为,征收部门一方将上诉无门。

三、建议意见

1、完善审查制度,严格征收项目的审批

目前征收项目的审批权限基本集中于政府部门,为确保关于公共利益的认定不流于形式,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完善审查制度,制定相关的实体程序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的公益性,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能审批通过。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房屋征收补偿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安置,关系到被征收人生存发展的问题。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兼顾政府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只有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权利,对其进行妥善安置,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才符合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3、坚持司法公正,为征收工作保驾护航

《征收条例》在取代《拆迁条例》后,法学界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和讨论。希望作为上位法的《征收条例》能不断地完善,而各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适时制定征收实施细则,通过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促进征收中矛盾纠纷的及时解决,推动各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终上所述,《征收条例》在原《拆迁条例》的基础上出台,是具有较大进步意义的,虽然对部分难点问题存在一定争议,但是瑕不掩瑜,有待在今后的实践中深入完善。

参考文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

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渝办发【2011】123号)

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1】187号)

第10篇

【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费用

征地拆迁工作是公路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的顺利与否直接影响了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国家对土地资源严格管理,强调“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近年来国家土地政策的不断调整,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也遇到了许多的新问题。征地问题解决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公路建设的公益利益,也影响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利益,解决征地问题已经日益引起各级政府、建设单位的高度重视。如何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灵活解决征地问题成为公路建设、管理部门非常关心的议题。

一、征地补偿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的原因分析及相关建议

(一)征地补偿工作出现的问题。

公路建设征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同一地区不同公路建设项目或者同一条公路项目由于实施阶段不同被征地农民所得补偿费用不一致的情况,引起被征地农民出现不满情绪,影响征地进程。有以下几种原因:

1. 不同时间段,产值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的补偿费用按该块耕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为基数乘以相应地类补偿倍数为标准。征地的时间段不同,前三年平均产值就可能不相同,即使在补偿倍数统一的前提下,补偿费用也不一致。

2. 近几年补偿倍数逐渐提高。国家的土地政策不断调整,更多的强调对被征地农民的保护问题,加大了保障力度,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不断提高,至今两费补偿倍数已达到法定上限。政策的调整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客观环境造成在不同的时间段上不同项目或同一项目分段开工的被征地者得到补偿不一致的情况。

3. 不同地类,不同区域补偿标准不一致。公路工程为带状建筑,而非块状建筑,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能经过不同地带类型,不同气候地区,不同县乡即为不同条件。对于不同地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倍数不相同,不同区域的同类土地,气候、温差甚至同一地块的阴坡、阳坡的土地产值也都不一样,这些因素都在影响着被征地者所得到的补偿费用。

4. 法律、法规尚有不健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所规定标准过于宽泛,补偿倍数10-30倍,也可超30倍,不易具体操作。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09年以前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政策原因都导致被征地农民所得补偿不一致。近年来征地的政策法规也有一定的调整和进步,一些征地政策也逐渐更加贴近群众,具有可操作性,如: 2010年后吉林省各地市陆续公布各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规方面的空白,对征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5. 个别地方政府及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存在操作流程不规范,对国家及省里土地政策理解不充分,掌握不全面而引起的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情况。目前在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基本采用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操作和相关事宜。

(二)对于以上问题,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征地补偿标准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市场影响粮食价格、国家给农民直补、专补以及调查价与实际存在差距等因素,都影响项目立项、征地包干、实际支付农民过程中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准确性。

2009《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交函【2009】184号)文件要求省内各地区区域内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我省各地市已于2010-2012年陆续出台相应政策,但是根据国家每2-3年调整一次的政策要求,目前征地年产值标准已进入调整通道,建议全省各地方政府尽快出台相应产值标准、倍数及区片综合地价,指导征地工作。

2、明确征地时段

为避免抢栽种、抢建构筑物的现象,保证工程建设资金有效性,建议将征地审批后的征地公告前移至征地审批前,并参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土地征用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指导工程征地。

3、加强监督管理宣传力度

在上述各项标准统一落实之后,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各项具体工作。并在征地拆迁工作之前将国家和省里的各项土地政策及各地区不同地类土地的不同产值予以事先公示,充分做好征地补偿费用计算标准的宣传、普及工作,让被征地农民由不了解到充分了解再到积极配合,使征地拆迁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减少被征地者盲目攀比,协调难度大,落实时间长的问题。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及建议

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与城市房屋拆迁既有联系又有巨大的区别,因此在拆迁工作中完全套用城市房屋拆迁的方法既会增加拆迁工作的难度,也不能够更好的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利益。一般拆迁农村房屋有两种补偿形式:(1)按房屋区域位置、新旧程度及附近房屋成交价格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偿;(2)由政府统一筹建安置房,有条件的附近安排宅基地等进行合理安排安置。

(一) 对于根据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问题及建议

第11篇

【关键词】房价 eviews; 建议

1引言

1.1 研究背景

自从1998年以来实行住房商品化后,房价不断攀升,解决房价问题成为民生的重点问题,房地产即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对房价的影响因素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2模型的设定

2.1 模型变量的选取与收集

在需求因素方面引入居民消费水平;在供给因素方面引入商品房竣工面积以及商品房施工面积;在宏观因素方面引入房地产开发投资四方面的因素进行回归分析。数据来自国家数据库,通过数据进行以下模型的回归与分析。

2.2模型的建立

选择以商品房的平均售价(y)为被解释变量,房屋竣工面积(x1)、居民消费水平(x2)、商品房施工面积(x3)、房地产开发投资(x4)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建议线性回归模型Yi= ?0+?1X1+?2X2+?3X3+?4X4+ui

利用eviews进行回归得到结果为

Y = 2464.095 - 0.875*X1 + 0.28*X2

(3.50) (-2.07) (4.80)

0.12*X3 + 0.39*X4 =0.88 DW=1.92

(-1.38) (3.78)

2.3 模型的检验与修订

2.3.1经济意义检验

由回归结果可知,商品房售价与居民消费水平以及房地产开发投资正相关,与商品房施工面积与商品房竣工面积负相关符合经济意义。

2.3.2 统计检验

R?=0.8966 F=56.34 由此可知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有89.66%的解释能力,该模型通过了拟合优度检验,F0.05(4,26)=2.74,即F> F0.05(4,26)即方程的总体线性关系显著,,t0.025(26)=2.056,由此可知X3并不能通过t检验,其t值偏低即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

2.3.3 计量检验与修正

2.3.3.1多重共线性检验与修正

由以上经济意义检验与统计检验可知模型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先进行多重共线性的检验与修订。从简单相关系数检验,可以看出存在多重共线性下面用逐步回归的方法进行检验与修正:

2.3.3.1.1 分别对X1 X2 X3 X4 进行回归

Y = 5749.74 - 0.06*X1 =-0.03 DW=1.26

(5.41) (-0.16)

Y = -177.30 + 0.457*X2 =0.78 DW=1.45

(-0.29) (10.39)

Y = 5124.14 + 0.03*X3 =-0.02 DW=1.34

(4.77) (0.54)

Y = 3497.88 + 0.23*X4 =0.23 DW=1.65

(4.14) (3.15)

选择第二个式子为初始的回归模型,再步逐回归比较到的表一

C X1 X2 X3 X4 DW

Y=F(X1,X2) 557.00 -0.42 0.47 1.62 0.82

0.89 -2.67 11.73

Y=F(X1,X2,

X4) 2091.80 -1.32 0.31 0.29 1.86 0.88

3.17 -4.83 5.61 3.75

注:表一为逐步回归结构

由表四可以得到Y=F(X1,X2,X4),t检验显著,被解释变量88%由解释变量解释,故Y=F(X1,X2,X4)为多重共线性修订结果:

Y = 2091.80 - 1.32*X1 + 0.31*X2 +

(3.17)(-4.83)(5.61)

0.292802315853*X4 =0.88 DW=1.86

(3.75)

2.3.3.2 异方差的检验与修正

异方差性表现在相对于不同的解释变量的观测值,随机干扰项有不同的方差。

然后做如下辅助回归

e?=?0+?1X1+?2X2+?3X4+?4X1?+?5X2?+?6X4?+ 做回归分析得到表二:

C X1 X2 X4 X1*X1 X2*X2 X4*X4 R?

T 0.58 0.06 0.67 0.18 0.15 0.56 0.29 0.18

注:表二为white检验结果

已知该辅助回归得到的结果R?及样本容量n的乘积符合χ2 分布,即NR?-χ2(h) 由图二 得到的回归结果NR?=5.27

2.3.3.3 序列相关性检验与修正

序列相关性的是由于经济变量固有的惯性、模型设定的偏误以及数据的编造等原因而造成随机误差具有相关性,由以上回归结果由修正后的DW=1.86,N=31,K=3,du=1.23,dl=1.65,4-du=2.77,因为1.65

下面在进行拉格朗日乘数的检验与偏相关系数检验结果:

X1 X2 X4 RESID(-1)

T 0.99 0.98 0.98 0.92

注:表三为LM检验结果

由表三可得到修正后的模型不存在序列相关性。

结论:由以上进行模型的检验以及修正得到最终的回归结果为Y = 2091.80-1.322*X1 + 0.31*X2 + 0.29*X4竣工面积每增加一万平方米商品房的平均售价就会减少1.32元/平方米;居民消费水平每增加一元,商品房平均售价就会增加0.31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投资每增加一亿元商品房平均售价就会增加0.29元/平方米。

3.针对模型回归结果,对于商品房房价的建议

住房是我国最大的内需来源,是我国的支柱性产业,房价问题是长期性的问题,解决好房价问题是解决好民生问题,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建议:针对回归结果商品房的平均售价商品房平均售价与房屋竣工面积负相关,与居民消费水平、房地产开发投资正相关,政府应该完善梯度供房,适量增加房屋的供给面积抑制房价的过度增长,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地产商对房地产开发的过度投资的监管,抑制房价的投机性冲击,另外政府也应该加强对民众的福利政策,合理调控民众的收入水平,使人民的收入水平平稳的增长,从而促进社会和谐进而也使房价处于平稳的可控制的水平。

第12篇

Abstract: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perty Law", "Housing Registration Measures", people has growing concern on buying houses for their own area. In recent years, house buyers and sellers dispute focusing mainly on housing a total area of measurement and assessment; this is precisely the persistent housing problems. In this paper, from an intermediary's point of view with the spirit of fair and impartial,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evelopers and tenants as a starting point, based on years of practical work in the exploration and research, the effective solutions of housing a total area of measurement and assessment are proposed for reference.

关键词:房屋测量;房屋面积;共有面积测算与分摊

Key words: housing survey;housing area;a total area of measurement and assessment

中图分类号:TU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5-0029-01

1房屋面积的概念和换算关系

1.1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的概念形成于计划经济年代,那时的投资计划、规划设计、统计口径,只要涉及到房子的数量,仅有建筑面积这一个指标。久而久之,人们只要提到房屋首先想到的就是建筑面积,可以说建筑面积这个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

1.2 共有建筑面积。1993年国家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将原来由国家、单位、集体包保的住房推向市场化、商品化。原有的诸如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共有建筑面积,一下子改变了其原来的福利属性,必然要分摊到每家每户。于是,隐性的共有建筑面积从后台转到了前台,成为计算住宅面积的一个重要指标。

1.3 成套建筑面积。1995年原国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首次提出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概念,规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推行按“套”交易。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其换算公式是:成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面积。

2当前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在,国家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在推行的过程中大体上有三种方式。一是仍按房屋建筑面积(含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销售;二是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不含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三是按“套”销售,一房一价。随着建筑结构、形式和种类的不断演变,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当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开发商为追求开发利润最大化,商住楼一至二层,有的甚至一至四层设计为营业用房。其上部的住宅部分单独设计通行楼梯,对于这部分的楼梯面积,是否算作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确实存在争议。若按照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应该分摊给上部住宅,若按照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应该由开发商承担。②《房产测量规范》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在计算阳台面积等方面存在差异。这种因适用规范不同而造成面积差别,有时直接导致了房屋面积纠纷的发生。开发企业或者设计部门的建筑专业人员,往往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设计图纸计算房屋面积,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面积;而在办理预售许可时,房产测量机构则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国家的规范与规范之间存在的差异,更容易引起老百姓的误解。③商品房按“套”销售的方式推广难。各地的实践表明,房屋开发商接受按“套”计价,不接受的反倒是购房者,因为购房者总是担心开发商会在面积上玩花样。④由于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对于面积分摊的规定比较原则,对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界定,实际操作中取决于测量人员对规范的理解和认识。在一些比较复杂的分摊关系中,角度不同,直接决定分摊办法的合理性,在缺乏一个明确的取舍标准时,分摊的结果自然也就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或偶然性。

3解决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的有效办法

3.1 商住楼为住宅部分而设置的楼梯通道,这部分面积算作共有面积分摊给住宅用户显然不合理。实践中我们的做法是:在以整栋楼为单位制作楼盘表时,将这部分面积算作共有面积,虚拟一个用户单独登记这部分面积,权属归整栋楼的住户所有。在物业管理中,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时,由住户按面积比例承担费用。

3.2 两个规范关于房屋面积测算不一致,有关学者论述较多,我觉得如其说三道四,还不如认真领会适应。依据《房产测量规范》测绘的面积,适用于房屋登记、房地产市场管理、计划管理、财税征收。而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确定的房屋面积只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正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前言中所述:这个面积是“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老百姓由此产生的异议或误解可以理解。只要有关部门的管理者能够耐心解释清楚,这个问题不难解决。

3.3 对于房屋销售的计价方式,只要是出于真实意愿的表达,用户不论采取何种计价方式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法律都将予以支持。在现阶段,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更容易为购房者所接受。因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在方法上比较直观,购房者自己也可以丈量计算,且套内建筑面积不牵涉分摊问题,所以不会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