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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联上届主席述职报告

时间:2022-02-03 03:20:59

社联上届主席述职报告

第1篇

该同志一年来,在市政协机关党委和支部的培养教育下,能够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原创:牢固树立为委员服务、为机关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严于律己,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努力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2004年被市政协党委评为优秀党员,被市委办公室评为党史工作先进个人。

一、注重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一年来,该同志坚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共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委全会精神,学习经济、法律知识,重点学习了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创造性的做好各项工作。该同志工作认真负责,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勇于开拓创新,善于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较为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在文字材料方面,参与起草市委、市政府领导讲话10多篇,主要包括铁代生书记、赵功佩主席在市委政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市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赵功佩主席在市十一届一次会议闭幕式的讲话、在市政协委员培训班上的讲话、在2004年度全市政协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此外,还起草领导致词、欢迎词、主持词13篇。起草工作总结、经验交流、述职报告等文字材料14篇。主要有十届政协班子总结、十届政协秘书长班子述廉述职报告,有十一届政协班子总结、十一届政协秘书长班子述廉述职报告,省辖市政协主席联席会交流材料,十一届政协季度工作总结等。参与起草、修订完善常委会议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通则、主席会议工作规则、主席会议议事规则、委员管理暂行规定、常委会议请假规定、委员学习活动小组开展学习活动通知等市政协有关规章制度11个。二是认真做好党史和年鉴工作。撰写《##年鉴》政协部分,收集整理上报政协工作日台帐、月大事记、市政协领导专项工作大事记工作。三是完成了十届政协汇编文件制度、经验交流部分的编辑、校对及资料汇编组稿工作。四是积极参与了一些调研、视察活动。共参与调研、视察活动6次。起草了关于委员异地视察建设“平安##”情况的报告、参与驻##省政协委员视察评议我市开展“效能革命”情况的报告等工作。五是积极主动参与服务会务工作。参与服务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秘书组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小组秘书的管理,秘书组内勤工作任务,参与编印会议简报21期,原创:起草了大会秘书长向常委会议所作的关于委员讨论情况的汇报材料。参与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的筹备工作,起草了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参与组织服务常委会议7次、主席会议12次,秘书长会议10多次。六是组织服务召开了2004年全市政协理论研讨会,圆满完成了论文的征集、评选,研讨会召开工作,创造性地将获奖论文进行汇编成册,组织部分获奖论文在##日报刊发。七是组织编发《社情民意》。建立了社情民意收集、登记、处理工作程序,编印《社情民意》2期。八是在宣传信息方面,利用工作之余撰写理论、新闻稿件,共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上刊载19篇。此外,还较好地完成了市政协办公室日常值班、上传下达、部分文印工作。

三、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该同志工作生活中能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联直接自律方面的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注重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会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会是唯一有立宪权和立法权的机关。 国会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基本政策;决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国防和安全计划;决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决定公民的社会关系和活动规范。 国会对国家的全部活动实施最高监督权。 第二条 国会行使下列任务和权限: 1.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决定制定法律、法令的程序、章程; 2.对遵守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情况实施最高监督权;审议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3.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和发展计划; 4.制定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和分配国家财政预算;规定、修改或者撤销某些税种; 5.制定国家民族政策; 6.决定国会、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7.选举、免任或者罢免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国家主席关于设立国防与安全委员会的建议;批准政府总理对政府副总理、部长和其他人员的补任、免任或革职建议; 8.决定部和部一级的政府机关的设立或者撤销;决定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的成立、合、分和调整;决定特别行政区──经济区的设置或撤销; 9.废止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 10.决定特赦; 11.制定人民武装部队和外交人民的衔级制度和国家其他人员的衔级制度;决定国家的勋章、徽章和荣誉称号; 12.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决定国家的紧急状态和其它保障国防和安全的特别措施; 13.决定对外基本政策;批准或者废止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14.决定进行民意测验。 第三条 国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组织和活动,并根据会议制度和多数人的决定进行工作。 国会工作的效果取决于国会会议的效果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各专门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工作的效果。 第四条 国会、国会常委委员会、国会专门委员会和国会代表在行使职能和权限的时候,应依靠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社会团体和公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武装部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责任为国会各专门委员和国会代表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 国会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由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由国会主席担任主席,国会副主席担任副主席。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成为政府职员,必须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根据国会的任期确定。国会任期届满以后,国会常务委员会继续行使职权到下届国会选出新的国会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六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务、权限如下: 1.公布和主持国会代表的选举; 2.组织、准备、召集和主持各次国会会议; 3.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 4.根据国会授权,就有关问题发布法令; 5.监督宪法、法律、国会决议、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停止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的施行并报国会决定撤销;撤销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文件; 6.监督和指导地方人民议会的工作;撤销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制定的错误决议;在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时候,解散省、直辖市人民议会; 7.指导、协调和配合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保障国会代表的工作; 8.在国会闭会期间,批准政府总理对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人员的补任、免任或革职的提议;并向最近的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9.在国 会闭会期间,在国家遭受侵略时决定并宣布战争状态,并向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10.决定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宣布全国或者某地方的紧急状态; 11.实施国会的对外关系政策; 12.根据国会决定组织民意测验。 第七条 国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国会会议,保障国会代表制度和国会会议的落实;签署法律和国会决议的生效; 2.领导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集和主持工作; 3.召集和主持国会民族委员会主席、各委员会主任讨论国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的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参加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会议; 4.保持同国会代表的关系; 5.指导和组织国会财政预算的实施; 6.指导国会对外工作的实施;在国会对外关系中代表国会;领导世界国会联盟中越南国会代表团的工作。 根据国会主席的分工,国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八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协调和配合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国会会议。 在国会会议的准备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国家主席、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会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国会代表的提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2.指导、协调和配合有关机关准备会议内容;审议法律草案的准备工作;审议呈报国会的其它报告和草案; 3.决定同国会会议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九条 根据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权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提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报请国会决定法律、法令的建设计划。 第十条 根据国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建设计划,国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法令。 有权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令草案。 法令草案在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以前,须经国会民族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委员会审查。必要的时候,国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法令通过以前听取国会代表对法令草案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宪法、法律、法令和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季度和年度的监督计划;单独或者交由国会民族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实施监督计划;审议监督工作的报告和建议;可以要求个人、组织和国家有关机关落实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 第十二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地方人民议会的工作;单独或者根据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或者国会代表的提议,撤销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制定的错误决议;在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时候,解散省、直辖市人民议会。 第十三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单独或者根据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或者国会代表的提议,撤销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文件;停止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的实施并报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撤销。 第十四条 国会闭会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政府总理关于任免、撤职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人员的提议并向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国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家在遭受侵略的时候战争状态的宣布并在下次会议上报请国会批准;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颁布全国或者某地方的紧急状态。 第十六条 在两次国会会议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答复质询和执行国会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国会代表提出的建议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最少每个月举行一次,由国会主席拟定工作计划草案并指导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集和主持工作。 会方材料必须在会议召开以前7天送达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制度进行工作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须经国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人员总名额的过半数通过。法令、决议须在通过之日起的15日 以内公布,但在国家主席提请国会重新审议的时候除外。 第三章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 第十九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是审查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审查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报告,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和法令建设计划建议和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行使监督权并提出建议的国会职能机关。 第二十条 民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章程的实施及有关这一问题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有关民族政策和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国会设立下列委员会: 1.法律委员会; 2.经济和财政委员会; 3.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4.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儿童委员会; 5.社会问题委员会; 6.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 7.对外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必要的时候,国会设立研究、审查某一草案或者某一特定问 题的临时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法律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国家机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和法令草案;审查法律、法令的建设计划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它草案;参加审查由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审查过的草案,保证法律系统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2.审查部和部一级机关的设立或者撤销的提案和省、直辖市行政区的成立、合、分或者调整的提案; 3.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制定的决议和决定、政府总理制定的决定和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检察和审判工作的法律运用的指导性文件的施行; 4.提出完善法律体系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济和财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经济管理、经营活动和财政、货币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审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草案;审查国家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补贴;审查政府对经济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3.监督有关经济管理、经营活动和财政、货币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预算方面对国家计划的执行情况; 4.向国会提出有关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经济管理、预算和财政、货币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国防和安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国防和安全问题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国防和安全问题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防和安全任务的实施和有关这一问题的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有关国防和安全的政策和在国防和安全问题上行使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儿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文化、教育、通信、体育和青年、少年、儿童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儿童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章程中有关文化和教育政策和有关青年、少年和儿童政策的实施和有关这一方面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有关国家文化和教育的发展问题和有关青年、少年和儿童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 社会问题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社会问题和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社会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章程中有关社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这一问题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社会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章程中有关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和有关这一方面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发展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国家对外工作方面和有关国际法、国际私法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审查政府向国会提交的有关对外工作的报告; 2.监督有关对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执行国家对外政策的工作和各部门和地方的对外工作; 3.实现或者协助国会实现同各国国会和世界国会联盟的对外关系; 4.向国会提出有关国家对外政策方面和同各国国会、世界国会联盟国和国际组织的关系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由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在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由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负责调查和审查的问题,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有权要求政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有关国家人员提供材料或者进行陈述。被要求人必须接受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人员到有关的机关和组织调查和了解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关心的问题。有关的机关和组织有责任为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人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十三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有权向政府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提出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接受人必须在接到提案的15日内进行调查并答复。超过时间接受人未作答复或者民族委员会和其它的专门委员会对答复不满意,民族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有权在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下次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提出要求答复。 第三十四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设立小组,研究和准备属于自己的工作问题。小组组长必须是本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其它人员可以不是本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者不是国会代表。 第四章 国会代表 第三十五条 国会代表是代表人民──不仅代表原选举单位人民、而且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人;是代表人民在国会中行使国家权力的人。 第三十六条 每届国会代表的任期从本届国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国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补选的国会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以后举行的下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国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七条 在国会代表中,有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代表和根据非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代表。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国会代表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国会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能的时候,对选民负责、对国会负责。 国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生活情趣,遵守公共道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 国会代表有责任宣传和普及法律,动员人民遵守法律和参与管理国家。 第三十九条 国会代表有权参加国会会议,有权参加讨论和决定本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会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四十条 国会举行会议期间,国会代表有权参加国会全体会议、国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国会小组会议和国会代表团会议;有权讨论和表决纳入会议议程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国会代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和立法建议和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令草案。 第四十二条 国会代表有权向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质询。受质询人必须答复国会代表质询的问题。 国会举行会议期间,国会代表可以向国会主席提交质询案。受质询人必须在会议上向国会作出答复。需要进行调查的时候,国会可以决定让受质询人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国 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在下次国会会议上答复。 在国会举行的两次会议期间,质询案可以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移送受质询的机关和个人并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答复的期限。 如果国会代表不同意答复的内容,有权提请国会主席递交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必要的时候,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受质询人的责任和答复质询的情况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国会代表必须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接受选民的监督,经常同选民保持接触,了解选民的心理和愿望,搜集和忠实地反映选民对国会和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意见。 国会代表每年最少应向选民汇报一次自己的代表职能的行使情况。选民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祖国阵线要求国会代表报告工作并可以对国会代表职能的行使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国会代表在接到人民的建议、申诉和控告的时候,有责任进行研究和转达有关机关并敦促和监督处理。有关国家机关须向国会代表通报建议、申诉和控告的处理结果。 如果国会代表认为建议、申诉和控告的处理不妥,有权约见有关机关的首长,了解情况并要求重新审查。必要的时候,国会代表有权要求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首长进行处理。 国会代表有责任向建议人、申诉人和控告人通报处理的结果。 第四十五条 国会代表在发现违法行为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武装部队或者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况的时候,有权要求有关的机关、组织、部队和负责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关的机关、组织、部队和负责人须向国会代表通报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国会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能的时候,有权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武装部队进行联系。各机关、组织和部队的领导有责任在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接待并答应国会代表提出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会代表有权列席选举单位地方的各级人民议会会议并有权发表意见,但不能进行表决。 各级人民议会主席应向国会代表通报本级人民议会的会议日期并邀请国会代表列席会议,同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国会代表团由某个省或者直辖市选出的代表组成。国会代表团设团长,也可以设副团长来组织代表团的工作和在同国会代表的工作有关的问题上保持同国会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地方政府机关、祖国阵线委员会和其它地方机关和组织的联系。 每个代表团可以有一名到两名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代表。 第四十九条 国会代表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国会或者选民可以根据国会代表的错误程度罢免国会代表。 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省祖国阵线或者选民的提议,可以提请国会或者交由选民罢免国会代表。 国会罢免国会代表,罢免案须经国会代表总额的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选民罢免国会代表,罢免案须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 国会代表因为健康状况或者其它原因,可以申请停止行使代表权。国会代表停止行使代表权的申请由国会决定;在国会的两次会议期间,则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在下次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提出报告。 因犯罪被法院逮捕的国会代表,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即失去国会代表权。 第五十一条 非经国会许可,在国会闭会期间非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得逮捕和起诉国会代表,不得搜查国会代表的住宅和办公地点。逮捕、起诉国会代表和搜查国会代表的住宅和办公地点的提请权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会代表因现行犯罪被拘留,拘留机关须立即报请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非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国会代表不得被国会代表工作地的机关和单位撤职或者停职。 第五十二条 进行专职工作的国会代表,可以为自己的代表安排工作的地点和提供其它必要的条件。 国会代表工作地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在国会代表进行专职工作以前,有责任接受和安排国会代表的工作,直到国会代表的任期届满为止。 国会代表进行专职工作的时间计为连续工作时间。 根据非专职制度工作的国会代表,可以使用不少于1/3的工作时间行使代表权。代表工作地的机关和组织必须为代表的工作创造条件。 国会代表的薪金和其它补贴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国会会议 > 第五十三条 国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会议。 根据国家主席、政府总理或者国会代表总额1/3以上代表的提请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召集非常会议。 第五十四条 国会会议的工作议程草案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的工作议程草案由上届国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会例行会议和非常会议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召集。例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以前的30天召集;非常会议应在会议举行以前的7天召集。 会议工作议程草案应同会议召集决定一起送达国会代表。 第五十六条 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国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国会代表选举完成以后的60天以内召集。 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国会主席主持召开,直到本届国会选出新的国会主席为止。 第五十七条 国会会议的工作议程由国会决定。 国会代表有权对通过的会议议程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会议议程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国会代表总名额的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国会举行公开会议。 必要的时候,国会根据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政府总理或者国会代表总额1/3以上代表的提请,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五十九条 国会会议议程中提出的问题,须经国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国会可以决定提交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国会代表组织和国会代表团讨论。 第六十条 不得成为国会代表的政府人员可以列席国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国会的要求或者根据本人的提请并经国会许可,对属于自己负责的部门和领域内的问题发表意见。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武装部队、报刊机关和公民的代表和国际友人,可以列席国会的公开会议。 第六十二条 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越南祖国阵线或者国会代表都有权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的提出权包括提出新的法律草案,提出现行法律的修改和补充草案。 国会代表的立法建议权通过提出颁布新法律的建议和提出修改和补充现行法律的建议来实现。 第六十三条 每届国会的法律、法令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国会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请决定。 法律草案在提交国会以前,须经国会民族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会议举行的20天以前送达国会代表。 第六十四条 国会在听取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陈述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以后,再对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并提交国会讨论以后表决通过。根据国会代表的讨论意见,会议主持人提出需要表决的问题和表决方式让国会决定。国会采用逐条、逐章表决,然后再每部法律草案全部一次表决或者全部法律草案一次表决的方式通过法律草案。 第六十五条 国会决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计划和每一年度计划;决定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和财政补贴。 每一年度的计划草案、财政预算和财政补贴,由政府在上年年末的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提出。 国会应在财政年度完成以后一年以内批准政府提交的财政决算。 各项草案必须在会议举行的10天以前送达国会代表。 第六十六条 各项草案由国会在听取政府的陈述和国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以后再行审查并在提交国会讨论以后表决通过。 国会通过各项草案采取逐问题表决,然后再每部草案全部一次表决或者全部草案一次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七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报告,由国会在每年年末举行的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由上述机关在年中举行的会议上送达国会代表;必要的时候,国会可以进行审议。 国会可以对提出报告的机关的工作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国会、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工作报告,由国会在每届国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上审议。 国会的任期工作报告,由国会主席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和各国会代表团提交的报告进行准备。 第六十九条 国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国会在每届国会 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国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从上届国会主席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国会对选出的国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认证或者宣布个别代表的选举无效。 国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完成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以后即停止行使职能。 第七十条 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国会根据上届国会常务委员会推荐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国会副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七十一条 国家主席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请,国会从国会代表中选出国家副主席并批准成立国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民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国会根据国会主席推荐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和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组成人员的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七十三条 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国会根据国会主席推荐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组成人员的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七十四条 政府总理由国会从国家主席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政府总理关于任职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人员的提请,由国会根据提名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国会从国家主席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七十六条 每届国会会议的秘书处,由国会根据国会主席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秘书处由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拟定预备会议文件;准备国会预备会议的公告;综合国会代表在国会会议上提出的意见; 2.配合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有关机关整理向国会提交的法律草案和决议草案; 3.落实国会交付的其它工作。 本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的临时秘书,由上届国会主席指定,直到国会选出秘书为止。 第七十七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从上届国会最后一次会议到本届国会第一次会议期间的工作报告。 第七十八条 法律和国会决议须经国会代表总名额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罢免国会代表、缩短或者延长国会的任期、或者修改宪法,须经国会代表总额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法律和国会决议由国会主席签署生效,由国家主席在通过以后的15日以内公布。 第六章 国会的辅助机构和财政预算 第七十九条 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辅助机构由国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上述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职能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八十条 国会的财政预算是由国会在年末的会议上讨论决定的国家财政预算的一笔独立的款项。 国会的财政预算的执行由国会主席指导和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取代1981年7月3日通过的国会和国务委员会组织法。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八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1992年4月15日通过。

第3篇

乡镇半年工作总结

2006年上半年xx镇人大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和镇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一系列农村政策,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推进板桥镇三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保证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作用,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

1、加强学习、明确职责。为搞好自身建设,镇人大主席团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明确人大工作的职责。我们先后组织学习了《宪法》、《组织法》、《代表法》和省、市、县有关人大工作的《办法》、《规定》等有关条款,使每位主席团成员进一步熟悉了法律知识和人大工作程序,从而提高了依法议事、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使每一位成员认识到人大工作的好与差,它直接关系到我镇各项事业建设能否顺利发展的大事。因此,我们始终把学习党的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为出发点,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与党委、政府一道,共同抓好经济工作,以搞好地方经济建设促进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为落脚点。

2、发挥人大职责,搞好人大监督。今年是村级两委班子的换届年,尤其是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大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村换届选举方案,对政府指导工作进行督察,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各个环节进行观察,对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及时向政府提出质疑,督促其纠正,并落实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督办机制。为此,在我镇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镇人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一是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及时进驻各村队,审议了村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对政府指导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察,对换届选举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程观察,确保了整个选举过程依法、民主、科学、规范;二是部分基层人大代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民利,积极参与,坚持原则,把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德才兼备、热心公益事业、愿为人民谋利益的村民推荐到村委会班子中来。三是镇人大主席团努力加强对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法律程序上的监督,认真执行选举法律、法规。在选举前积极与党委、政府交换意见,共同致力于依法、民主选举,杜绝进行违背村民意愿的选举及贿选、不正当竞争等违法活动的发生。使我镇村委会的换届选举真正做到了依法选举、规范操作、体现民意,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强化职能,履行职责。镇人大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为顺利完成我镇《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不定期地举行主席团会议进行审议监督。6月20日组织我镇县级人大代表对我镇的盆罐秸秆制气工程,赵学二代节能温室,东板的大棚太阳杏、李子,王石、老庄子、王赞铺的生猪和肉鸡养殖小区,田庄坨、北板的村容村貌治理等项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并听取了镇长王克宝同志的半年工作汇报。代表们对我镇的各项工作够很满意,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一是我镇的保护地发展还应加大力度,引导农民在保护地蔬菜的发展上做文章,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二是我镇的企业发展是个弱项,今后应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使农业、企业共同发展。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及打算

今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维护核心,继往开来与时俱进,以发展为主题,以xx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十六大精神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坚定信心,开拓进取,积极推进依法治镇科技兴镇进程,营造有利的法制环境,确保社会稳定,努力做好人大主席团的工作,全面推进xxx镇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一)、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镇进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镇进程,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任务。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实效。

1、专项报告审议监督。在审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专项报告中应进一步明确审议的目的是了解情况,指出问题,批评和建议是为了更好地改进和促进工作。

2、加强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组织人民代表对关乎我镇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视察,及时指出存在问题和改进办法。

3、坚持走群众路线,定期深入到群众中间,了解广大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能找出较好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提供保障。

4、开展对政府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述职评议活动。

(三)、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核心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十六大精神为动力,这是镇人大主席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人大主席团成员要真正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作为人大代表,大多数工作在社会经济建设的第一线,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最贴心的联系人,也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最先听到的是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应充分发挥和履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将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到主席团,人大主席团将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使人民代表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四)、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十六大精神武装头脑,努力加强自身建设。

第4篇

尊敬的学校领导、老师,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

时光荏苒,转眼间,我们校学生会全体同仁,走过了本届学生会的任职生涯,如今又到了向领导、老师和同学们做述职报告的时候。此时,在我述职卸任之际,即有愉悦,又非常不舍。愉悦的是,可以腾出时间作毕业前的功课;不舍的是,我们还有没来得及完善的工作。

我记得12月29日,第五届学生会,在致全校同学的一封信中,表达了我们新一届学生干部为全校同学服务的满腔热忱!在学校领导的关怀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在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和身边同学的支持中,我们集思广益;在承前启后的工作中,我们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在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成才、自我服务”,主动参与、配合学校的发展建设,不断完善学生会自身建设,在创新中拓展校园文化活动,在磨练中走向成熟;对于曾经承诺的工作目标,我们无愧于心。

下面我来整体回顾一下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情况:

首先,组织制度建设方面:在第四届学生会工作的基础上,有选择地继承,有原则地创新;在自身建设上,严明纪律,拓宽机制,明确职能,细化分工;制定了学生会日常工作指南;创建了信息传递部、创新创业部等拓展工作的新部门,进一步完善了评议部、社会实践部等年轻部门;在选干机制上,深层次明确了各部门的学生干事培养流程及推选竞选流程,本届学生会对于新任各部门骨干的选拔增设主席团面试、学生干部竞聘环节,来进一步考察学生干部的语言表达,力求提高学生会干部总体素质,为下一届学生会输送优秀人才。此外,在学校领导的倡导和学生干部的工作反馈下,制定出学生会改革建设办法,比如:成立九江学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促进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间的沟通等等。

其次,校园文化活动方面:在继续往届的美食文化节,学生会篮球联赛,“校园杯”足球赛,女子篮球赛,书画艺术创作大赛,“校园杯”辩论赛,二手交易大会,学雷锋活动系列等传统活动及“喜盈新年”等多次联谊舞会外,还创新地由各部门策划、协调,共同举办了首届“书院文化与九江学院人文精神”大学生演讲比赛,“青春在改革开放中闪光”演讲比赛,九江学院“学风与成才”演讲比赛,首届“校园杯”女子足球赛,首届“四院友谊杯”足球赛,首届环校园定向越野长跑赛。配合学校校风建设年,我们还联合二级分会及浔东校区共同举办了“改陋习,树新风,争做文明大学生”巡回图片摄影展和“十无校园”万人签名系列活动,以促进在校学生规范日常行为,培养良好的文明修养,提高综合素质;为促进校园民主化建设和大学生健康成长,学生会首创学生论坛,即“蝶湖论坛”,以协助学校为同学们的成长成才、就业创业搭建平台。此外,以老带新初步策划了九江学院首届大学生文化艺术节系列活动及新老学生干部经验交流会等。

再次,与其他学生组织的联系与交流方面:根据本届学生干部上任之初面临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校院主席联席会,结合在“江西省学联第七届委员会第八次主席团(扩大)会议”期间与省内各高校学生会骨干探讨、交流的心得经验,加强了学生会内部各个部门的了解与协作,进一步紧密了与二级分会以及浔东、庐峰校区的交流。参照《九江学院学生会各部门工作考评办法》、《“优秀学生分会”评比制度等文件,尝试采取抽调二级分会干部代表汇报工作等办法进一步量化考评,在整体工作都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优中选优,评选出“九江学院优秀学生分会”八个,“九江学院学生会优秀部门”三个,特色部门三个,优秀部长五名,先进个人四十余名。并且,本届还加强了与社团联合会,校报记者团等学生组织的交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综上所述,在这一年任期里,我体会到更多的是,学生会干部可贵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我们有过欢笑,有过失落,在付出与回报里不断成长,我们也发现学生会的工作并不总如想象中那样完美,但我们始终自信,因为我们有理想,有信念。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九江学院学生会是先进的学生组织,是充满希望、奋斗不息的年轻团队。如果说因为走进学生会,我们成长了,改变了,那么在学生会这个充满活力、开拓进取的组织中,不论在过去还是未来,有一份不变永远挺立在我们心里,实现在每一份行动里,那就是“厚德、笃行”。一直以来,校学生会陪伴着全校同学成长,我们的接力棒在一届一届的传递,工作中的不足会在接力中得到改进和完善。

作为第五届校学生会主席,我目睹了学生会全体同仁与我同甘共苦的一幕幕,在此,我感谢全体学生干部对本届学生会工作的支持,谢谢你们!

最后,希望新一届学生会继续坚定理想与信念,再接再厉,将学生会打造成团结一心、和谐进步的学习型团队,牢记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营造“竞知向学”的校园文化氛围,为把九江学院学生会建设成为党团组织信赖、青年学生满意的优秀学生组织而不懈努力!

我的述职汇报就到这里!

祝学校的领导、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第5篇

200*年上半年XX镇人大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和镇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一系列农村政策,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推进板桥镇三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保证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作用,总结如下:一、上半年工作

1、加强学习、明确职责。为搞好自身建设,镇人大主席团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明确人大工作的职责。我们先后组织学习了《宪法》、《组织法》、《代表法》和省、市、县有关人大工作的《办法》、《规定》等有关条款,使每位主席团成员进一步熟悉了法律知识和人大工作程序,从而提高了依法议事、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使每一位成员认识到人大工作的好与差,它直接关系到我镇各项事业建设能否顺利发展的大事。因此,我们始终把学习党的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为出发点,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与党委、政府一道,共同抓好经济工作,以搞好地方经济建设促进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为落脚点。

2、发挥人大职责,搞好人大监督。今年是村级两委班子的换届年,尤其是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大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村换届选举方案,对政府指导工作进行督察,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各个环节进行观察,对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及时向政府提出质疑,督促其纠正,并落实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督办机制。为此,在我镇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镇人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一是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及时进驻各村队,审议了村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对政府指导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察,对换届选举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程观察,确保了整个选举过程依法、民主、科学、规范;二是部分基层人大代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民利,积极参与,坚持原则,把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德才兼备、热心公益事业、愿为人民谋利益的村民推荐到村委会班子中来。三是镇人大主席团努力加强对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法律程序上的监督,认真执行选举法律、法规。在选举前积极与党委、政府交换意见,共同致力于依法、民主选举,杜绝进行违背村民意愿的选举及贿选、不正当竞争等违法活动的发生。使我镇村委会的换届选举真正做到了依法选举、规范操作、体现民意,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强化职能,履行职责。镇人大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为顺利完成我镇《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不定期地举行主席团会议进行审议监督。6月20日组织我镇县级人大代表对我镇的盆罐秸秆制气工程,赵学二代节能温室,东板的大棚太阳杏、李子,王石、老庄子、王赞铺的生猪和肉鸡养殖小区,田庄坨、北板的村容村貌治理等项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并听取了镇长王克宝同志的半年工作汇报。代表们对我镇的各项工作够很满意,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一是我镇的保护地发展还应加大力度,引导农民在保护地蔬菜的发展上做文章,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二是我镇的企业发展是个弱项,今后应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使农业、企业共同发展。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及打算

今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维护核心,继往开来与时俱进,以发展为主题,以XX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十六大精神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坚定信心,开拓进取,积极推进依法治镇科技兴镇进程,营造有利的法制环境,确保社会稳定,努力做好人大主席团的工作,全面推进XXX镇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一)、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镇进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镇进程,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任务。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实效。

1、专项报告审议监督。在审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专项报告中应进一步明确审议的目的是了解情况,指出问题,批评和建议是为了更好地改进和促进工作。

2、加强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组织人民代表对关乎我镇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视察,及时指出存在问题和改进办法。

3、坚持走群众路线,定期深入到群众中间,了解广大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能找出较好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提供保障。

4、开展对政府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述职评议活动。

(三)、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核心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十六大精神为动力,这是镇人大主席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人大主席团成员要真正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作为人大代表,大多数工作在社会经济建设的第一线,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最贴心的联系人,也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最先听到的是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应充分发挥和履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将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到主席团,人大主席团将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使人民代表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四)、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十六大精神武装头脑,努力加强自身建设。

随着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期望也越来越高,镇人大主席团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要强化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勤政廉政意识,按照"领导当楷模、机关作表率、基层树形象"的要求,努力提高主席团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进我镇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增强法制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制观念,切实抓好"三制"的落实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镇,不断促进我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工作。

2、加强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组织人民代表对关乎我镇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视察,及时指出存在问题和改进办法。

3、坚持走群众路线,定期深入到群众中间,了解广大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能找出较好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提供保障。

4、开展对政府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述职评议活动。

(三)、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核心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十六大精神为动力,这是镇人大主席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人大主席团成员要真正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作为人大代表,大多数工作在社会经济建设的第一线,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最贴心的联系人,也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最先听到的是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应充分发挥和履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将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到主席团,人大主席团将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使人民代表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四)、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十六大精神武装头脑,努力加强自身建设。

第6篇

按照会议议程,现在我将年市政协委员述职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各位常委作一个汇报。

今年我们开展的委员述职活动,自7月底开始动员部署,到8月下旬全面完成,基本上用了1个月左右时间。虽然时间比较紧,任务比较重,但无论从全体委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来看,还是从活动本身产生的实际效果来看,都是一次高质量的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这次开展的委员述职活动,对加强新一届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对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履行职能取得更大的成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家知道,年,也就是五届政协的最后一年,市政协开展了第一次委员述职活动。第一次述职活动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是市政协加强委员工作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之举,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也是我市政协委员工作取得一系列成功经验的良好开端,更为我们开展好今年的委员述职活动奠定了基础。

今年的委员述职活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项工作高效有序

这次述职活动,虽然有年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两年来情况有了新的变化、新的特点。六届政协的新委员,占到委员总数的55%以上,他们都是第一次参加述职活动。为使活动取得真正的效果,在组织工作方面做到了这么几点。

一是领导重视。市政协党组非常重视这次活动,党组成员和驻会主席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郭礼荣主席多次听取汇报,要求政协机关以高度的责任感,精心组织安排,确保述职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7月30日,市政协召开委员活动小组组长会议,对述职活动进行动员部署。郭主席在会上讲话,对开展好述职活动提出了要求。市政协其他领导也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各位主席不仅亲自到小组参加述职,还与分管委办一起,加强对所联系的委员活动小组述职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是目标明确。今年委员述职活动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结合政协履行职能的实际,认真贯彻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回顾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以来全体委员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动员广大政协委员,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全市跨越发展的宏伟实践。通过述职,激发委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述职活动,总结前阶段开展的“爱市、献良策、作贡献”主题活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推动主题活动取得实效。在述职的基础上,做好“先进委员活动小组”、“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和“优秀社情民意信息”的评选工作。整个述职活动始终围绕上述目标要求,循序渐进、扎实有序地进行。

三是部署周密。市政协办公室给全体委员下发了关于开展市政协委员述职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本次述职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内容,为整个述职活动提供了指南。述职活动以委员活动小组为单位开展,由各小组组长负责实施;市政协各专委会协助所联系小组开展述职活动,包括协助召开述职会议,与委员工作办公室一起,对述职情况进行汇总。在时间安排上,明确7月底前召开会议动员部署;8月10日前委员撰写述职报告,填写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表;8月25日前各小组召开述职会议。各个小组都按照这个要求开展活动。第一个召开述职会议的是第3活动小组,也就是民建、工商联小组,这个组8月11号就召开了述职会议;到8月26号,23个小组全部召开了述职会议,活动圆满完成。

二、委员积极参与,形成浓厚活动氛围

本次委员述职的形式主要是“三个一”,即每个委员填写一份履职情况统计表、写一份述职报告、委员活动小组召开一次述职会议。按照“三个一”的要求,全体委员分别参加所在小组的述职。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述职活动的委员,则要求填写述职表,递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时,每一位委员都要回顾总结年1月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参加市政协有关会议及调研、视察等活动的情况;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等履行职责的情况;受邀参加市各有关部门活动的情况;发挥自身优势,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成绩,受到各种奖励的情况。

委员们对这次述职活动普遍表现出了很高的积极性。为参加本次述职活动,大家做了精心的准备,认真回顾年1月以来履行委员职责的情况,填写述职表,撰写述职报告。不少委员撰写述职报告时反复修改,有的认真誊写,有的打印装订,述职内容充实感人,字里行间充满了作为一名政协委员的光荣感、自豪感、责任感、使命感。各小组召开的述职会议程序规范,委员发言严肃认真,充分反映了广大政协委员的良好素质和形象。述职会议上,大家历数着履行委员职责取得的效果,交流着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的成绩,讲述着担任政协委员的深切感受。会场气氛热烈,出现了许多令人感动的场景。

省大学京江学院朱副院长要到北京出差,几天前就买好了飞机票,接到参加述职会议的通知后,他退掉了述职当天下午的机票,改乘晚上的火车去北京;省科技大学葛副校长在学校接待两位市领导检查工作,但他还是向市领导说明情况,赶到会场,在小组会上最后一个作了发言,结束后又赶回学校;市劳动局顾副局长,他是第11小组的组长,召开述职会议的这一天,他本来要到上海去给女儿送药,大家劝他发言后早一点走,但他一直主持会议到下午6点钟散会,晚上再赶到上海;市外经局周副局长,述职这一天要到苏州参加省里的会议,然后还要到上海参加一个招商会。为了不耽误述职,他安排一位处长代他到苏州开会,自己述职结束后才离开市;润州区教育局副局长陈桢康,述职的时间正好接待上级部门来验收全区教育工作,他中途赶到会场,述职后又匆匆赶回局里去汇报情况。象这样的事例还很多。有的委员在外地出差,打电话给小组组长,表达不能参加述职会议的歉意,并表示今后要补上这一课;有的在外地创办企业的委员,不能回镇述职,传来了书面述职报告。6个辖市区政协的一把手主席都亲自主持了述职会议,句容的王远根主席,对做好述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述职会议小组的委员一个也不能少,并安排在宝华镇召开述职会议,效果非常好;京口区政协还专门印制了小组委员述职材料的封面,将述职报告装订成册。据统计,参加本次述职活动的委员共有342名,占应参加人数346名的98.9%。其中参加会议述职的292名,占84.4%。

三、活动成效明显,委员工作得到加强

通过全体委员的努力,这次述职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考察了新一届委员的履职情况。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以来,全体委员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政协履行职能的重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履行职责,在政协工作和本职岗位上作出了很大的成绩。通过这次述职活动,对市政协委员近两年来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考察了解。通过填写表格和书面述职相结合的办法,统计比较准确,对委员的履职情况掌握得更加充分。通过这次述职,更加有力地说明,近两年来市政协委员为促进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为建设和谐市,推进发展新跨越,倾注了大量心血,付出了辛勤劳动,获得了丰硕成果。通过述职,也对极少数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委员的情况,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并能以此作出客观分析。

二是激发了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参加过述职会议的同志都有明显的感受,述职活动是调动政协委员积极性的有效形式。通过参加述职活动,委员们很好地展示了自己的成就,增强了荣誉和责任感,激发了更高的热情。即使履责成果不大的委员,也看到了先进的榜样,找到了自己的差距,增强了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动力。当然,也有极少数履责不太积极的委员,通过述职受到了一次较大的震动和鞭策,促使他们在今后进行反思。不少委员说,参加述职使自己受到了一次难得的教育,表示要更好地履行好委员职责,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政协委员的光荣称号。

第7篇

广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费,代表活动经费以及主席团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有权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关于通知代表时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可以对会议召开过程中的有关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

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其确定的选举程序和方式进行补选;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法定的任期内,一般应当保持稳定。如果需要变动,本人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机构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后书面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员到会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委员三至五名组成,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和代表出缺情况应当印发本次会议。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

(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二)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四)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五)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席或者副主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当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的职务,直到主席恢复工作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第三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一条 选出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代表资格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确认有效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证。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本级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本级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宣传法律和政策,宣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三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走访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不足三人的,可以同邻近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的代表组织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情况通报,开展调研和视察。

代表参加前款规定的各项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三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办理,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遇有特殊情况,答复期限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便利或者补贴。

第四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第四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职权(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人选;根据国务院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第8篇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5号)等有关规定的内容,现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

原为: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现改为: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符合条件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原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现改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三、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原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上市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

(十三)对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

原为: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现改为: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开始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五、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征集人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按照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六、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

原为: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现改为: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

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七、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时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时30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时。”

八、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具有本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九、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

原为: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任适当的人员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承担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

现改为: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十、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

原为: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现改为: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十一、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十二、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十三、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十四、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

原为: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有意见分歧且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现改为: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

(六)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有意见分歧且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十五、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原为: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果独立董事有关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现改为: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六、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原为:

“公司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报刊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现改为:

第9篇

20**年1月8日,**省**市雨城区三届二次党代会拉开帷幕。

170名党代表从四面八方赶来,参加为期3天的党代会年会。过去6年中,这样热闹的场景,在雨城区和荥经县,每年都会出现。用标准的表述,这是“全区(县)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经过这些年的不懈努力,在**进行的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早已超越这个西部小城的自我探索,而被时代地赋予党内基层民主“试验田”的创新色彩。

关键词:直选代表

直选:平等参与竞争

区委书记也须报名才能参选

打破身份界限、平等参与直选,被奉为**党代表选举的一大亮色。

雨城区的82个选区,上至区委书记,下到普通党员,都必须主动到所在支部报名,面临同样的选举程序,平等接受广大党员的选择。而且,在推荐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和选举代表的过程中,均以姓氏笔画为序,由党员无记名投票推荐和选举,以保证党代表选举的公平公正。这一变化,让选举者和被选举者都备感压力。

20**年12月20日—21日,**市区(县)党代表选举日。这也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留下一个印记——首次进行县级党代表直选。雨城区和荥经县党代表的名额共有325名,而实际报名参选人数竟达2000多。一位远在深圳打工的党员闻讯,专程坐飞机赶回来参选。时任区委副书记的蒲忠,也参加了那次直选。区委书记看他初来乍到,担心选不上,善意地提醒:要不要做些工作?蒲忠婉拒。

直选当日,竞争的气氛十足。面对参选人,除了涉及党的建设,选区的老党员还提出“我们门口这条烂路,蒲书记你修不修?不修就不选你!”一类难题。

“这条路区里一直有考虑,已纳入建设规划,我会尽我所能,尽快开工!”蒲忠也不含糊。法学专业出身的他并不认为这是刁难,“选举权恰恰是党员行使其民利的集中体现”。最终,他顺利当选区党代表。

按照《雨城区党代会工作办法》,各选区须按照“报名——推选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初审——推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资格审查——公示——选举正式代表——公告”8道程序,召开党员大会,以画票方式,无记名投票差额直接选举产生党代表。同时,区党代表选举委员会只审批候选人预备人选,而不再审批当选人选。“这充分尊重了多数党员确定的选举结果,进而从规则上落实了党员在党代表选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现任雨城区委书记的蒲忠说。

意外落马

荥经县一位乡党委书记怎么也不会想到,他成了第一个没有选上党代表的乡党委书记。

**的首度党代表直选,也出现了一些“意外”:5名科级领导干部悉数“落马”,甚至一名原被看好的区委委员也在党代表大会上落选。而按照惯例,他们完全可以顺利当选。“这在以往不可能发生!”直选结果让很多党员震惊。

与此相反,雨城区草坝镇党员范雅忠却在那次直选中一举中的,光荣地成为一名区党代表,并当选主席团成员。而仅仅一年前,他才从“公推直选”中冒出来,第一次在党内担任职务——草坝村党支部书记。同样,下岗职工胡志莲从没想过自己有一天会当上荥经县党代表。2006年,在40多名党员联名推荐下,在他们信任的目光注视下,胡志莲也拿到了红彤彤的党代表证。

“原来更多地是靠组织意图当上党代表。”原雨城区政协副主席李远麒话语实在,“现在必须自己报名、上台承诺、竞争当选,这让大家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第一次直选结果显示,党代表比上届结构明显优化,素质明显提高。雨城区党代表的平均年龄由44岁下降至41岁,大专以上学历者增加41%;这一百分比,在荥经县也提高了31.6%。根据试点要求,常任党代表的任期一般为5年,而党代表履行职权也由过去的“一次性”,变为经常性。

党代表结构制

试点的过程,也是制度完善的过程。在党代表直选基础上,**已经开始推行代表结构制。

这意味着,代表名额根据选区划分情况和党员数量确定,每个选区的代表不少于1名。如果党代表由于工作调动离开原选区,或其他原因导致代表资格终止的,便自动失去了代表资格,空缺则在选区内再行选举产生。

“这就避免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的代表与选区不一致的情况,解决了党代表的代表性问题。”**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陈俊表示,年会制度正好也确保了党代表出缺补选程序的运行。20**年,荥经县就对11名党代表人选作出调整。

关键词:当面测评

述职:再没有“保险箱”

不称职率抵30%——罢免

当选才一年,荥经县一位干部就结束了他的县党代表生涯。2004年,在他所在乡召开的党代表述职测评会上,到会的23个党员全部投了他“不称职”票。

“党代表当选,并非进了‘保险箱’。”雨城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杨仕全说:“假如年度述职测评的不称职率达到30%以上,就要启动罢免程序了。”

岁末年初,可能是党代表一年中最紧张的时候了。因为这段日子,他们必须面临述职考验。从区(县)委书记到普通党员,只要是党代表,就要到所在选区述职,并接受党员现场测评。

“一年当中,党代表为党员做了哪些事?得让大家知道,而且还要评一评,看你干得称职不称职!”荥经县三合乡党代表刘国平对述职的理解朴素,但切中要害。

由于党代表由党员直选产生,全委会由党代表选举产生,常委会又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因此,**已形成党代表向党员、委员向党代表、常委会向全委会述职测评的系列制度,从而规范了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一套“自下而上的权力结构和自上而下的负责模式”。

在党员眼皮下述职

“我是党代表,请向我看齐,请对我监督。”20**年12月13日,作为党代表,雨城区草坝镇党委书记余世友在述职时“激情四溢”,脖子上的青筋一鼓一鼓的。

“农村党员老的多、年轻的少,以后怎么抓新党员发展问题?”台下一连串发问。

台上,余世友等3名党代表站成一排,一一作答。“这样的场面,我已经习惯,大家也习惯了。”述职完毕,余世友颇为自信地说:“毕竟经过了好几年的党内民主培训了嘛!”

在这个会场的一角,还专设秘密画票间,为广大党员真实表达意愿竖起了一道安全屏障。不一会儿,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在全镇473名到场党员中,余世友获得415张优秀票、58张称职票;镇党委副书记郑强获得386张优秀票……

党员们说:以前能不能当好党代表,我们不晓得。现在不一样,党代表在我们眼皮跟前述职,他做个啥子事情,摆得清清楚楚,干得好不好,我们当然晓得。

雨城区党代表、大兴镇徐山村党支部书记白琼孝,就因常年在外承揽工程,未能兑现工作承诺。结果,年度述职时,34名党员投他不称职票,差一点就到30%的“大限”。区委高度重视,专门找他谈话,督促其认真履职。白琼孝也“吓出一身冷汗”,赶紧亡羊补牢,很快兑现承诺。“这对我是个提醒,值得认真反思。”白琼孝坦言。

关键词:一年一“考”

年会:拒当“‘四手’代表”

由“次”到“届”

“报到时握握手、开会时拍拍手、表决时举举手、闭幕时挥挥手。”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之前,曾有人形象地把一些党代表比作“‘四手’代表”。

“五年才开一次党代会,发个言、画个圈,不像人代会、政协会,年年开。”雨城区人大副主任姚克元当了多年的党代表,对试点以前的状况深有体会。

然而,不觉间,**党代会的称谓,已由过去的“次”改为“届”。“一字之改,准确地将‘年会’的特点彰显出来。”原荥经县委书记黄智平说,这也明确了党代表大会是全县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属性。

内容最集中的年会,堪称党代表行权的最好平台。根据规则,雨城区党代会年会的主要任务主要有七项:听取和审议区委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选举或罢免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或党员代表会议的代表;听取上一次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的说明;审议区委组织工作报告;讨论涉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重大事项,并做出决议。而荥经县的年会,还增设了审议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报告、党费收支报告等内容。

“内三会”与“外三会”

探索处理“内三会”与“外三会”的关系,被认为是年会制度的又一探索。

所谓“内三会”,即常委会、全委会和党代会。实行常任制后,**市试点区(县)形成了全委会向党代会、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以避免“越位”或“缺位”现象的发生。

“党代会和全委会主要行使决策权,特别是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而常委会的主要职能是执行,以及对日常重要事项进行决策。”蒲忠对“内三会”的权力范围划分这样理解,“这就把原先过于集中在常委会的权力‘分散’到了全委会和党代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大大提高了。”在规范完善后的区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指引下,雨城区每年召开区委委员会都在5次以上,区委二届委员会召开会议达20次。

在人事任免上,从2003年起,雨城区正科级以上干部任免一律拿到全委会票决;而荥经县则更彻底——所有副科级实职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全部交由全委会讨论、票决。

所谓“外三会”,即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现在,雨城区每年先召开党代会,再召开人代会和政协会。

荥经县的年会颇富制度创新意味。2004年1月,中共荥经县委第十一届二次代表大会上,出现了130名县政协委员的身影。从2004年起,这个县的政协委员便不再列席人代会,改为列席党代会,并参与讨论。

“这样调整,更能体现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本旨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荥经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邵文波说。

“制度体检”

几年下来,许多党代表认为,年会制度有利于扩大党代表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原来,重大决策由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决定,党代表不清楚决策的过程,符不符合实际,大家心里还是有些疑惑。实际上,在党代表们看来,年会有点像“制度体检”,能让他们放心,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也大大提高了。

“现在,大家都盼着开年会。”雨城区党代表、**一中党支部书记贾蒲欣每次上会时,至少要带一个调研报告或建议。

20**年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后的第一次年会上,雨城区和荥经县分别收到38件、41件提案。这么多的提案,在以往历次党代会上从来没有过。“提案是针对大会期间,闭会期间叫做意见或建议。”杨仕全解释,对党代表的提案,雨城区采取“三会合一”做法,将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议案、提案合并办理,以提高效率。

而依照制度设计的初衷,假如党代表对提案处理的不满意度超过30%,则有关部门须重新办理。荥经县2004年年会上,有代表提交一份名为《加强对学校周边网吧治理》的提案。结果,党代表对其处理的不满意率达到35%,有关部门不得不重新办理,直至满意度“达标”为止。

年会的召开也带来其他变化。就在2004年召开的雨城区二届二次党代会上,一项重大变革举措浮出水面——取消区委候补委员。“每年都要开年会,如果出缺,可以随时补选,再设置候补委员就显得多余了。”杨仕全表示,这也是为了避免以往经常出现的“候而未补”现象。

关键词:履职行权

闭会:忙碌的党代表

“党联办”

闭会期间,如何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需要积极探索党代表履职行权的途径和形式。

每年春节前夕,贾蒲欣都会收到雨城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寄来的贺卡。“非常温暖,同时也是对自身党代表职责的一种无声提醒。”她说。

这个简称为“党联办”的新机构,正是应试点要求而设立的。为保证代表日常行权和党代会日常事务的连续性,雨城区、荥经县均成立了级别为正科级的党联办,挂靠在组织部。其主要职能是:安排会务,联络代表,组织调研,汇集代表意见并反馈给全委会、常委会和纪委等。

列席常委会

按雨城区委要求,党代表的集中活动每年应不少于两次,经费在财政中列支。区委将党代表按区域和行业(系统)组成6个代表团和12个代表小组,代表团成为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基本组织形式。截至目前,区委已开展了22次代表团活动。

20**年,街道党代表周天海所在的小组一共视察了两次。“一次主题是社区稳定,还有一次是广电如何进一步服务社区。”他觉得,这样的视察都很有针对性。

除了视察,周天海还列席区里的经济工作会议等大型会议。“直接参会,比看电视、听广播更直接、更全面,回到社区,我跟党员群众有话可说。”

“常委们讨论完后,还专门问了在场的3名党代表有没有什么意见?”当了两届党代表的石华雷,曾两度列席荥经县委常委会,这让来自一线的他很有使命感,“别人再对县里的决策发议论时,我就有发言权了。因为当时决策的过程,我全程见证了。”荥经县的党代表列席常委会和全委会,一般一次选择5—8人,主要来自基层和一线,内容包括重大经济、社会、民生问题,甚至人事问题,都不避讳。

“三联”联系你我他

为了探索闭会期间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还实行“三联”制度,即每名区(县)党委委员联系2—3名党代表和1个党支部,每名党代表联系3名以上党员,每名党员联系3名以上群众,形成了广泛的“党群联系链”。

而作为“三联”制度的有效载体,“党代表接待日”已经成为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的重要桥梁。每月5日,对雨城区的广大党代表来说,尤为特别。“当然知道啊!党代表接待日嘛!”面对记者的提问,雨城区党代表、沙湾路社区党总支书记姚云鹤不假思索地回答:“我们会轮流接待党员群众,把他们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

党代表有权

“要行权,首先要有权。”余世友并不讳言“要权”,作为党代表,应当具有对重大事项的参与权、表决权。他提到:“党代表反映问题,各部门会当作大事办理,而且限期答复,管用!”

余世友的话并不夸张。曾有党代表反映村级活动场所缺乏、不正规问题,雨城区委高度重视,借此“东风”,一次性投入一笔资金,使全区191个行政村实现村村有活动场所。同样,在党代表推动下,村干部的补贴从每年1200元,增加到3600元。可以说,从很多群众最为关心的民生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都能触摸到党代表推进的力度。

不久前,合江镇魏家塘坝联合党总支书记冯学富参加了区招商局局长等乡科级领导干部公开提名推荐。与冯学富一道,12名党代表投下了各自庄重的一票。在这次提名推荐中,“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票占整个票权重的40%,比例很高。

雨城区党联办主任李德军说,这样做,就是要让党代表在最为敏感的用人问题上有发言权,能发挥作用。

关键词:制度设计

征途:探索任重道远

革自己的“命”

“试行常任制不亚于一场革命,自己革去了自己的权力。”身为区委书记,蒲忠坦言。从20**年底的破浪试水开始,**这个地处**盆地西缘的小城,就开始不断接待慕名前来的“取经者”,至今已有100多批。不少“取经者”都惊叹于**的“放权”与“彻底”。

事实上,**的“试验”并非昙花一现,更非“美丽的泡沫”,而是建立在前期扎实的“支撑点”之上。从2000年的“零起点”,到2001年的“公推直选”,再到20**年的党代表直选,这些探索无不深深锤炼着广大党员干部的民主意识。步步行来,看似幅度很大,但又顺理成章。

试点之后,社会反响如何?这一问题,是评估试点成效非常重要的标尺。**市委组织部在试点县(区)的最新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党员总体认为常任制试点“较好”、“很好”的比例占88%,“不行”和“失败”的为0。据不完全统计,雨城区、荥经县党代表共有3000多人次参加了代表活动,700余人次列席了区(县)委全委会、常委会;党代表提出的提案、意见建议全部办结,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

6年实践,让**的试水者深深体会到: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是一项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涉及党的建设、党的领导和执政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而试点关键在于,有没有一套“科学”、“合理”而且“可行”的制度设计。

因此,**的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从一开始便十分注重制度建设。雨城区接连出台了“1+8”制度体系;而荥经县也形成了“一纲三版”格局,相关制度文件已超过20个。

矛盾和问题

虽然,党代会常任制对**试点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效果,但试水并非一帆风顺。探索中,矛盾和问题也不可避免:

——思想认识不够统一。部分党员和群众对常任制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到位。有的认为常任制无非是个形式,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有的认为花那么多钱抓政治,不如投入经济建设。其间,一个难得的现象是,作为主要试点区的雨城区,虽然区委书记已经三次易人,而试点仍在稳步推进。

——党代表结构需优化、素质需提升。代表结构仍不尽合理,干部比重较高,特别像新经济组织等方面的代表偏少;部分代表文化程度偏低,对党代表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职责也并不十分清楚。试点初期,雨城区、荥经县党代会分别收到提案32件和41件,但涉及党建内容的只占总数的31%和14%,其余多为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与人大、政协会议的议题交叉重复。经过培训,提案和意见建议质量也在不断提高。雨城区二届一次党代会时,46件提案和意见建议中,涉及党建内容的14件,仅占30%;到二届四次党代会时,涉及党建的已升至45%。即便如此,改进的空间依然很大。

——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上尚有局限。往往是,开会期间发挥较好,闭会期间一般,担负一些领导职务的发挥较好,一线代表发挥作用一般的情况仍然存在。

——机制保障仍显不足。

“积极探索、小心求证”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刘华军说,这对试点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的任且重、道且远!”他表示,**将总结经验,创新形式,规范程序,在合适的时机将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从目前的一区一县推广至全市所辖的七县一区。

“积极探索、小心求证。”在**,这8个字被党员干部反复提及,成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秉持尺度。刘华军特别强调:“一切探索和创新都必须循序渐进,在宪法和的范围内进行。”

党代会常任制

第10篇

今年又是一个特殊年份,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刚刚结束,村“两委”换届正在进行,,科学发展、富民强县的大政方针已经县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县人代会确定,关键是抓好落实,取得实效。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做好今年的组织工作和维稳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组织工作

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善始善终,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一是深化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创先争优。要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深入推进擦亮服务窗口、履诺践诺、群众评议等活动,加强机关干部与基层群众的沟通联系,提高人民群众对创先争优的满意度。二是深化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以创先争优活动深化总结年为契机,选树一批叫得响、过得硬的先进典型,确定一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的示范点,扩大创先争优活动的影响力。要通过举办研讨会、观摩会、制作电视专题片等形式,系统总结、全面展示活动成果。三是深化创先争优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全面对标、认责承诺、亮牌示范、夺旗争星”四项机制,每个支部至少建立一项管用的创先争优制度,推动创先争优常态化、长效化。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规定(暂行)》,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把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能共事的干部选拔到重要领导岗位上来,大力营造干事、创业、为民的浓厚氛围。探索建立干部下的途径和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不能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调整。二是认真做好乡镇人大、政府换届有关工作。选优配强乡镇人大、政府领导班子,认真做好换届中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换届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三是圆满完成村“两委”换届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八必谈、五必访、四项承诺等措施,加强换届重点难点村的工作指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换届任务。四是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严格执行“三推一议”干部选拔提名制度,把群众推荐、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有机结合起来,重德才,重公论,重实绩,真正让吃苦的人吃香、实干的人实惠、有为的人有位。继续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干部交流等改革举措的落实,探索推进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和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五是健全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要围绕“转型升级、跨越赶超”目标,加大年度考核工作力度,完善考核办法,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考实、考准;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建立完善干部作风档案,乡局级领导干部每月10日前上报上个月的思想工作情况、奖惩情况,考核办逐项核实;加大对维稳工作的考核力度。六是健全完善干部监督机制。要认真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推进干部档案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对全县各部门股所站室等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七是加大对干部队伍的培养培训力度。针对全县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优秀人才短缺的现状,加强四级联考、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农村优秀青年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激发工作积极性,为____发展贡献力量;加强农村“两委”干部的培训管理,提高农村干部的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加强党员队伍的培训管理,开展形式多样的党性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领导干部的培训,围绕提高应对媒体能力、提高执政能力、提高维护社会和谐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开展一系列专题培训。

强化执政基础,大力实施“强基工程”。按照中央省市部署,实施“强基工程”,扎实组织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全面提升基层组织建设水平。一是扎实推进基层建设年活动。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是省委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市专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2月17日我__县也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将基层建设年活动作为全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牢牢抓在手上,严格按照活动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的要求,明确任务,强化责任,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活动取得扎实成效。二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入落实“一定三有”、“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结合“一加强三规范四提升”工程,建立一套规范完善、科学管用的村务运行管理机制。三是加强 社区党建。深入推进“三有一化”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党组织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服务群众能力。四是加强党员发展和服务。严格发展党员的标准和程序,加大在生产、工作一线,在青年、妇女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群众中发展党员力度。大力推进“关爱老党员工程”,深入实施党员“双育工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将组织部门建设成为让党委放心、让群众满意的模范部门,锻造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奉献、敢于争先、公道正派,让干部群众信得过的优秀组工干部队伍。

二、关于维稳工作

(一)正确认识今年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一是__*,中央和省市委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省、市联席会议从今年1月份开始每月对进京访、进京集体访、非正常进京访、赴省访、赴省集体访、到市访、到市集体访,按发生人次占各县市区总人口的万分比进行倒排。把正常访也纳入倒排并且进行通报和问责。这种倒排机制对人口小县来说极为不利。省联席办每天都把赴省、进京访的情况报告给赵勇副书记。全市除矿区、高新区以外,我们____人口最少,每发生1人次,就是万分之0.0536。1个月七项指标,全年共计84项,稍有不慎,我们被倒排的几率非常非常大。三是省、市对稳定工作的问责力度越来越大,上述七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被倒排在第一位,第一次的要提出通报批评,并由省、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和组织部、纪检委等有关负责人对县委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连续两次倒排在第一位的,将再次约谈并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倒排在第一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免职处理。我__县作为人口较少的县,稳定工作面临的压力非常巨大。这就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要充分认识今年稳定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繁重任务,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倾尽全力做好今年的稳定工作。

第11篇

我受__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委托,向大会报告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来的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代表提出意见。

第二次会议以来,__乡人大主席团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乡党委的领导下,依靠全乡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和全乡人民的支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的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乡党委提出“抓住新机遇、树立新形象、创造新业绩、建设新城区”的主题,突出经济发展为主线,把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乡过程作为根本任务。积极组织县、乡代表和乡人大主席团成员开展活动,较好地发挥了代表在农村工作中的先进性作用,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不断探索、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__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乡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乡财政预决算草案报告、乡第十六届一次会议建议议案办理情况说明及十六届二次会议提出建议议案审查处理意见报告,并对各项报告的决议进行了表决,圆满完成了会议规定的各项议程。乡十六届二次会议前,依法补选产生了(书记、乡长)两名乡人大代表,今年1月份依法补选产生了县人大常委会黄福良主任的县人大代表,均高票当选。

第二次会议以来,乡人大在党委的领导下,围绕乡第十六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认真行使人大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一是为了确保县、乡重点工程的进展顺利,乡人大主席团组织县人大代表和乡人大主席团成员到实地进行视察、走访,加强督查。二是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乡人大主席团及时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三是完善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决定进行调查访问,为政府的各项决议落到实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对第二次会议 以来的县、乡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四是关注文明建设迈向新台阶,在高度重视民间艺术的挖掘和保护的同时,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非遗文化保护传承座谈会,5位传承人分别发表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促进了我乡更好地挖掘、保护、传承、利用非遗文化项目。

1、组织人员对代表呼声较大的农村住房困难状况进行调研,以42省道拓宽改造工程为契机,助推新城区核心区块上亨堂、后力、金钩等安置小区建设,推动新城区开发建设框架向下沿伸。

2、配合县人大召开座谈会向县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的执法检查;组织乡人大主席团成员、县人大代表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参加六个被评议单位专项工作评议前的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配合县纪委对县机关部门和全县百名科、所、队长千人评的评议活动,收到了较好效果。

3、在乡务、村务公开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了人大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在村务公开工作中作用更明显,加强了村级财务的监管,促进了民主理财向更深层次方向发展。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人大会议安保维稳期间,乡人大主席团倡议人大代表积极投身维护社会稳定的行列,大家齐心协力,控制上访,确保了零进京、进省上访,从而使我乡达到了社会稳定的目标任务。

乡>:请记住我站域名/组长分别由乡人大主席团成员担任。期间,各自开展了走访和调研活动,充分发挥了代表的作用,使代表的行为成为选民的行动指南。第二次会议以来,我乡按照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积极组织主席团成员开展活动,各代表小组活动正常。闭会期间,先后组织视察新城区核心区块的市政工程建设;视察了__小学改扩建一期工程;监督视察了42省道拓宽改造工程,对原材料和桥梁等施工质量进行了详细的监督检查,并进行了全程拍照摄像留底,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反馈和跟踪。同时组织县、乡人大代表积极参与“五水共治”的环境卫生大清理活动,清淤泥、冲洗水沟、清理池塘、捡垃圾等美化__和美化翠溪行动。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三改一拆”拆违和42省道拆

迁农户政策处理的克难攻坚行动。此举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从而也助推了“三改一拆”和42省道拓宽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完善了县人大代表参与每月10日群众来访接待制度,体现了活动内容丰富的特点。我们在强化自身建设中,认真学习人大业务知识,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积极组织和参加人大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今年完成了乡人大活动室和县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相关制度规范上墙,完善了代表活动登记簿、代表建议登记簿、来信来访登记簿、县乡人大代表花名册等台账资料。

回顾第二次会议以来的人大工作,我们深有体会,人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委决策,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究实效,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次会议以来人大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上述成效。这与乡党委的正确领导、政府的协作和各部门的支持分不开的,与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分不开的。在此,我谨代表乡人大主席团向各位代表及关心支持、帮助人大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第12篇

党委书记侯向宇

副书记肖小年、金国才

镇长肖小年

人大主席金国才

政协联络处主任谢治平

党委委员石启明、易建芳、张爱群、秦志军

副镇长石启明、杨斌、邹建伟

人大副主席向明

镇长助理莫慧明(6月任)

【概述】,回龙铺镇辖13个村,1个社区。年末人口新签约德谊建材、泰天工程材料、漓源饲料、众鑫米业、橱柜厂、浩博二期、金弘环保二期、候旨亭广场、银腾彩印回龙铺分厂、梅林建材、鼎湘木业、黄材水库主干渠整改、油茶林基地、卧龙山庄、自然主张生态农庄等19个项目,到位资金1.159亿元。

实现项目工程投入1.159亿元,泰天工程材料、众鑫米业、银腾彩印回龙铺分厂、梅林建材、浩博二期、国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集镇垃圾站、候旨亭广场、血防工程、实验中学教学楼、万寿山中学教学楼、天鹅中小教学楼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德谊建材、利源饲料、自然主张生态农庄、油茶林基地、太阳坝节水续建、神龙坝建设等项目启动建设。高标准建设了候旨亭广场,完成实验中学至金鸡仑2公里的下水道建设和沿线绿化。成立了回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严控“三边”(城边、镇边、路边)用地,加强规划、审批、放样。调处用地纠纷4起,严肃处理违法建设2起,候旨亭广场建设依法拆违28户。组建专业环卫队伍,修建26个垃圾池,添置3台小推车和1台剪树机,新建一处垃圾填埋场和一个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20万元、双定补助50万元、低保资金156万元、临时救助资金3万元;427名五保人员享受了政策温暖,85位精神病患者免费领取了药物。完成600名残疾人的换证工作,临时救济残疾人近万元,免费康复白内障18人。超额完成7.5万元赈灾福利彩票发行任务。积极推进就业与再就业,组织下岗人员失业职业指导156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1人,职业介绍成功48人,农村劳动力转移7905人,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率达100%,准确率达100%。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农合医筹资比例达94.4%,居全县前五位;15户农村危房得到改造,户均补助1.8万元;2650人次享受家电下乡补助80多万元。多方筹资180万元,完成了万中宿舍楼、万小围墙建设,中小教学楼、厨房改造、班班通工程,回中篮球场建设,准堤小学电路改造、校园绿化,森洲小学操坪硬化,秧田小学、段家桥小学教学楼屋面整修等工程。围绕“融入新宁乡,建设新回龙”活动主题,以“两问三抓一开创”为实践载体,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部门工作民主评议活动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机关管理制度,规范上班签到制度、值班制度、卫生制度,形成了“一周一小结、一月一讲评、一季一

报告、半年一分析、全年一总结”的工作讲评制度。【工会职代会胜利召开】5月27日,回龙铺镇工会联合会第二届代表大会暨首届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省总工会民管部部长袁声辉、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书记彭惊雷、县总工会副主席李泽斌莅临指导。会议选举了新一届镇工会联合会委员会。通过了两个报告和三个决议(《工会工作报告》、《经审工作报告》及《关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关于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