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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市委换届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的需要,促进市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石首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完善市委工作运行机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科学分工、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市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常委分工负责制。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市委常委会负责。市委常委和副市长的分工原则上实行全覆盖、不交叉。
第四条书记职责(一)主持市委全面工作,对全市党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对特殊紧急情况进行决断。(二)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全委会或委托市委副书记召集上述会议。(三)签发或委托副书记签发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五条副书记、市长职责(一)协助书记主持市委工作,主持市政府工作,着重抓好全市经济及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二)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上述会议。(三)向市委全委会、常委会报告政府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四)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六条专职副书记职责(一)协助书记处理市委日常事务。(二)分管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三)负责对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检查督办,对常委之间需要合作完成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四)完成书记交办的工作。(五)联系人大、政协和武装部。
第七条其他常委职责(一)主持市委某工作部门的工作或分管某方面的工作。(二)向市委常委会和市委书记及时汇报分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三)执行和督办落实市委常委会决议。(四)完成书记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议事决策
第八条市委实行全委会、常委会制度。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相应的议事决策范围内议事、决策。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应由全委会和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和抵制市委全委会、常委会的集体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常委可以临机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第九条市委全委会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市工作。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市委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一)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部署,包括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等,作出决议。(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三)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四)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五)选举市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市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六)表决乡镇办区党政正职人选和其他需要全委会表决的人选。(七)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市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一)确定议题。市委全委会议题由市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不得临时动议。(二)调查研究。市委常委会委托(责成)有关部门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咨询论证。(三)专题讨论。召开市委常委会,对议题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四)形成材料。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相关部门形成全委会议题的文字材料。市委办公室提前2—3天将全委会的议题、召开时间等通知参会人员,同时送达除干部议题以外的有关会议材料。(五)召开会议。市委全委会在充分讨论、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对议题的内容进行表决。(六)形成决议。根据全委会表决通过的意见,以市委文件等适当方式,形成全委会材料,并下发实施。(七)检查督办。根据需要,组织专班,适时对全委会有关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二条市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市委全委会正式出席人员为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市纪委委员,不是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市委各部办委常务副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专委会主任,各乡镇办区及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市委全委会。市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市委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主持,报告人由市委书记根据议题确定。会议筹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市委办公室承办。
第十三条全委会表决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议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公布。全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执行机构,行使全委会职权。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分管常委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督促贯彻落实。第十五条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一)研究决定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突发性事件提出临机处理意见。(二)研究贯彻实施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市委全委会决议的意见。(三)决定召开市委全委会,审议需提请市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四)讨论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五)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纪委、市人武部党委、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市委各部办委局、人民团体党组、市直各部门党组织、乡镇办区党委提出的需由市委决定的事项;(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制定干部管理办法,讨论决定干部事项。(七)讨论决定需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程序(一)确定议题。市委常委会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市委副书记、常委提出,书记确定。市委办公室提前将议题和召开时间告知市委常委。(二)提出方案。根据职责分工,市委常委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议题的方案。其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开协调会议进行沟通酝酿。必要时,有的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供比较和选择的方案。(三)召开会议。市委常委会在充分讨论、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上,每个常委对每个议题都应发表自己的意见,书记一般最后表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四)形成材料。根据常委会决定,以市委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形成常委会的有关材料,并下发执行。(五)检查督办。市委办公室和市委督查室根据需要,组织专班或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适时对常委会有关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七条市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市委常委会正式出席人员为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会议。为便于工作,根据常委会讨论的内容,可适当扩大列席人员的范围,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市委常委会由市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常委会表决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议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公布。常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四章工作协调
第十九条市委在全市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决策的协调。市委决策重大问题前,应采取适当方式酝酿或征求意见。其中重要干部的任免应征求有关领导特别是分管市领导的意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有关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行的协调。市委决策的有关重要问题,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派、工商联、党外人士、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市委决定的事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切实抓好落实。对市委的重大决策,一般由会议主持人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一抓到底。市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实行责任追究制。实行市委常委成员联系乡镇、重点企业、重要项目制度,加强检查、督办和落实。决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作出决策的机关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鼓励与决策同一方向的创造性执行。
第二十二条会议的协调。对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政府工作事项,召开市委常委和政府副市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政府工作范围的议题,市委书记应和市长沟通。分管政府工作非政府成员的市委常委,就分管的政府工作对市长负责,可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减少会议次数,缩小会议规模。召开有乡镇办区党政正职参加的会议,须经市委书记或市长批准。全市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或联系市领导参加。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按职责分工对口参加。
第二十三条文件的协调。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签批,市委办公室主任、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专职副书记签审,市委书记和市长共同签发。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签批,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签审,市委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若文件涉及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须经常务副市长、专职副书记和市长、市委书记审定后方可发文。市政府、市政府办制发的文件,涉及非政府成员市委常委分管工作的,须先经分管市委常委审查同意,再按市政府、市政府办行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重要活动的协调。重要调研、文化、经贸、节庆、接待活动,由专职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协调,必要时报市委书记、市长确定。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落实。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市委书记、市长经常性以适当方式碰头,商讨近段重大工作安排和部署,市委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委书记报告,市委书记应给予回复。必要时,及时向市委常委通报有关重大情况。
第五章监督办法
第二十六条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原则,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保证市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对市委领导班子和成员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政治纪律情况。(二)依法执政情况。(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四)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情况。(五)保障党员权利情况。(六)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情况。(七)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市委书记要带头接受市委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市委书记对常委班子成员负有监督职责,要区分对象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换意见,互相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发挥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市委支持市纪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并在制度上予以保证。市纪委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权力的运用实施有效监督。市纪委发现市委班子成员有违纪行为,或接到线索比较清楚的检举和控告的,在报告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的同时,必须报告上级纪委,任何人不得阻挠或扣压。
第二十九条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市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向市委全委会报告自查的情况。市委书记要经常与班子成员交心谈心,加强沟通。
第三十条实行领导干部岗位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市委常委成员制订各自的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市委常委、市委委员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准则。
第三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市委常委、市委委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责不下移、失责必究”的原则,明确各个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给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市委领导个人推荐干部,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研究任用后,若发现被推荐人在任用前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除免去其职务外,还要追究推荐者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市委常委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向市委全委会述职述廉一次,并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经济收入申报制度。市委常委、市委委员个人的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在主席领导下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协会个部门工作,协调协会与各地分会之间的工作,联系主席及其分管部门的工作,领导协会办公室工作,按照主席要求协调处理各副主席、常务副主席之间的工作;
二、围绕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措施,供协会领导决策参考;
三、审核区域和地方各分会、单位提请协会研究的重要请示事项;
四、督办落实主席安排部署的工作、重大决策和主席批示;
五、负责协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协调落实工作;
六、审核协会及办公室制发的重要文件和主席的重要讲话、报告、汇报等材料;
七、协调、组织协会重要公务活动;
八、协助主席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九、领导各副秘书长的工作,召集召开秘书长会议;
十、按照各部门要求,代表协会列席各部门等有关会议并按各部门要求报告工作,协调处理各部门交协会办理的事宜,督办处理各部门的建议、议案;
十一、负责联系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俱乐部、院校等工作,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案等事宜;
十二、按照协会的要求,全面协调做好系统工作;
十三、办理协会的其他工作。
联合国秘书长工作职责
联合国秘书长既是外交官又是代言人,既是公务员又是首席执行官,作为联合国理想的象征,秘书长为全世界人们,尤其是穷人和弱势人群仗义执言。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秘书长是联合国的首席行政长官,他履行行政长官的职务,以及安理会、联合国大会、经济社会理事会和其他联合国组织所托付之其他职务。宪章还规定秘书长有权力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这些纲领性的原则即明确规定了本职位的权力,又给予其极大的采取行动的自由。如果秘书长不关心成员国的利益,他就不称职。但是他必须要维护联合国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权威,一言一行都要从和平的角度出发,为此甚至可以不惜经常得罪上述成员国。
秘书长要参加联合国各机构的会议,同世界领袖、政府官员和其他人员举行会谈,奔赴世界各地,使成员国的人们能清楚的了解联合国日程上值得国际关注的众多事情。每年,秘书长都要作联合国工作报告,评价联合国的工作,指出以后的工作重点。联合国秘书长同时又是行政协调委员会的主席。该委员会由联合国基金会、署及其他专门部门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在联合国体系面临的全部重要事宜和管理事务上谋求进一步的协调与合作。
第一章总则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会外国语学院分会是西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院党委和上级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力的机构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及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系的友好关系。树立本院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全院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聘请院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团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凡取得西北师大外国语学院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权力机构
第一节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班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班代表名额根据各班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组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执委会或常代会负责答复;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各班的院学代会代表推选的院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一节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包括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外代表西北师范大学学生会)。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主席团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由主席团剩余成员和议,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班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班一名。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
(三)领导各班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执委会的其他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予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学生会干部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会开展工作的骨干力量。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二)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接受教师指导,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同学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及工作作风;
(三)接受全体同学监督,实事求是,严于律己,起好带头作用;
(四)学习刻苦,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
(五)在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辞职(书面)。在未经组织批准前不可自动离职,如自动离职,否则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处分,并撤职。
(六)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可评比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
(七)学生会干部任期内工作不负责或不符合学生会干部要求的,将受到相应处分。分为:
1.口头批评;2.警告;3.停职检查;4.降职续用;5.撤职。
其中给予3—5款处罚时需要得到主席团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第四节学生会领导机构组成
本学生会采取主席团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本院学生会领导机构组成:
主席:一人
副主席:二至四人
办公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
学习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文娱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体育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生活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外联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社团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8月12日,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在安徽省池州市召开了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审议了第一届会员大会工作报告,并通过国气联章程修订议案。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常建平代表晓席作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报告从会员数量显著增长、规章制度不断完善、领导机构不断优化、品牌活动形成体系、科研工作势头良好、师资培养渐成体系、表演展示呈现亮点、宣传推广力度增大等八方面阐述了国气联四年来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同时,报告还就国气联下一步发展提出了建议。
未来国际气联将发挥更强的纽带作用,团结和带领会员协会共同成长、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一是完善会员组织评估机制。对各会员协会的管理机制、活动水平和发展潜力进行科学评估。二是搭建推广信息网络平台。将采取“互联网+”战略,定位于信息技术和传统体育产业的“生态融合”,走在产业信息化的前列。鼓励各会员组织建设各自网站系统,与国际气联互联互通。充分发挥国际气联的组织优势和枢纽作用,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着力打造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网络营销平台,积极开发适合网络宣传的高品质宣传品、宣传片和影视作品,扩大健身气功影响,团结、引领会员组织共同发展。将网络平台的宣传效应转化为引导健康生活方式的社会效益,将“线上”团结的健身气功爱好者的规模效应转化为“线下”高规格、大场面、有影响的推广活动,将虚拟空间的各会员协会的同步转化为与相关政府、科研机构间的切实合作与交流,最终实现信息化推广成果到产业化经营收益的转变,并在“养生”理念下,进一步扩大到与健身气功相关的衍生领域和市场。三是推进国际师资认证体系建设。通过制定国际师资评价标准,建立人才培养国际化和标准化的信息交流渠道。结合推广国际段位制,逐步完善健身气功在推广、培训、考级等方面的产业布局。着手建立健身气功推广人员的有偿服务标准体系,引导国际社会认可和支持。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系统培养,为各国家和地区的各会员组织打造出一批高度专业化、素质高、能力强的健身气功国际职业师资人才。四是设立“世界健身气功日”。选取8月第二周的周日为“世界健身气功日”,号召世界各地的健身气功组织于此当日同时举办表演展示、科学论坛或交流比赛等交流活动,营造更加有力的国际舆论环境。通过设立健身气功日,让世界熟悉和了解健身气功,让人们进一步认识健身气功给人类带来的健康和文明效益。
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8月12日,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上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国际气联领导机构组成成员,表决通过了第七届世界健身气功交流比赛大会暨第三届世界健身气功科学论坛举办地并签署承办协议,颁发会员牌匾和会员证书。
经过民主投票,杨春波当选为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主席,常建平当选为国际气联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刘劲铮、皮埃尔・德・库克莱尔、保罗・阿拉乌如、费玉诺毖∥国气联副主席,杨檀广、柯文、威利・诺依曼、王海矛、陈峰、陈思坦、高克宁、刘夫容、辛沂、李晖、韩劲松当选为国气联执委。
荷兰健身气功协会在众多申办单位中竞选胜出,成为第七届世界健身气功交流比赛大会暨第三届健身气功科学论坛举办地。
第二届第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确定多个重大事项
8月13日,国际气联召开第二届第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会议通过了第一届第六次执行委员会会议纪要,表决通过了国际气联突出贡献奖人员、第二届执行局组成人员和专项委员会任职人员名单、第三届欧洲健身气功运动会举办地和新吸纳会员协会,并讨论通过了国际气联独立运行改革工作方案、国际健身气功学院建设方案等。
党委书记侯向宇
副书记肖小年、金国才
镇长肖小年
人大主席金国才
政协联络处主任谢治平
党委委员石启明、易建芳、张爱群、秦志军
副镇长石启明、杨斌、邹建伟
人大副主席向明
镇长助理莫慧明(6月任)
【概述】,回龙铺镇辖13个村,1个社区。年末人口新签约德谊建材、泰天工程材料、漓源饲料、众鑫米业、橱柜厂、浩博二期、金弘环保二期、候旨亭广场、银腾彩印回龙铺分厂、梅林建材、鼎湘木业、黄材水库主干渠整改、油茶林基地、卧龙山庄、自然主张生态农庄等19个项目,到位资金1.159亿元。
实现项目工程投入1.159亿元,泰天工程材料、众鑫米业、银腾彩印回龙铺分厂、梅林建材、浩博二期、国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集镇垃圾站、候旨亭广场、血防工程、实验中学教学楼、万寿山中学教学楼、天鹅中小教学楼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德谊建材、利源饲料、自然主张生态农庄、油茶林基地、太阳坝节水续建、神龙坝建设等项目启动建设。高标准建设了候旨亭广场,完成实验中学至金鸡仑2公里的下水道建设和沿线绿化。成立了回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严控“三边”(城边、镇边、路边)用地,加强规划、审批、放样。调处用地纠纷4起,严肃处理违法建设2起,候旨亭广场建设依法拆违28户。组建专业环卫队伍,修建26个垃圾池,添置3台小推车和1台剪树机,新建一处垃圾填埋场和一个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20万元、双定补助50万元、低保资金156万元、临时救助资金3万元;427名五保人员享受了政策温暖,85位精神病患者免费领取了药物。完成600名残疾人的换证工作,临时救济残疾人近万元,免费康复白内障18人。超额完成7.5万元赈灾福利彩票发行任务。积极推进就业与再就业,组织下岗人员失业职业指导156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1人,职业介绍成功48人,农村劳动力转移7905人,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率达100%,准确率达100%。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农合医筹资比例达94.4%,居全县前五位;15户农村危房得到改造,户均补助1.8万元;2650人次享受家电下乡补助80多万元。多方筹资180万元,完成了万中宿舍楼、万小围墙建设,中小教学楼、厨房改造、班班通工程,回中篮球场建设,准堤小学电路改造、校园绿化,森洲小学操坪硬化,秧田小学、段家桥小学教学楼屋面整修等工程。围绕“融入新宁乡,建设新回龙”活动主题,以“两问三抓一开创”为实践载体,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部门工作民主评议活动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机关管理制度,规范上班签到制度、值班制度、卫生制度,形成了“一周一小结、一月一讲评、一季一
报告、半年一分析、全年一总结”的工作讲评制度。【工会职代会胜利召开】5月27日,回龙铺镇工会联合会第二届代表大会暨首届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省总工会民管部部长袁声辉、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书记彭惊雷、县总工会副主席李泽斌莅临指导。会议选举了新一届镇工会联合会委员会。通过了两个报告和三个决议(《工会工作报告》、《经审工作报告》及《关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关于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g
本刊讯(文 I 陈青兰图 I 李晓通讯员 I 沈莉)12月2日下午,由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发改委联合主办,中国移动湖北公司承办的“湖北‘慧’更好”大型社会责任工程第一季第二场高峰论坛在武汉大学外语学院学术报告厅举行。此次高峰论坛以“低碳制造――智慧崛起,赢在湖北”为主题,旨在进一步响应省委省政府建设低碳湖北的要求,寻找湖北低碳发展的智慧模式,推动湖北智慧发展插上信息化的翅膀。政府、企业、行业、学术等不同领域的领军人物汇聚一堂,就低碳经济、低碳制造、可持续发展发表见解、提出建议,共同助推湖北智慧发展。
湖北省武汉城市圈推进全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试点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王培锦发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打造中国智慧之城》的主题演讲,表示通过近三年的努力,武汉城市圈两型生产生活理念渐入人心,并提到物联网在城市信息化领域的应用是智慧城市的高级形式,应重点在公共安全、节能减排、交通物流、电力安全等应用领域推广应用,尽快形成武汉城市圈的物联网基础,打造武汉城市圈物联网智能城市平台。
北京市政协常委、大兴区政协副主席郭耕的演讲别开生面,以一出独角短剧《动物联合国气候大会》,表达了人类对于自然的过度消耗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他强调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从低碳生产、低碳生活、低碳出行、低碳物质等各种小的方面切实践行,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与生态和谐共处。
前上海能源与环境交易所首席顾问、Digimef中国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主席Andrea Benazzo在发言中为与会者详细阐述了减排的两种方式:强制减排和自愿减排,指出中国的VER(自愿减排)市场规模很可能大于CDM(清洁发展机制),至少需要两至三年的发展时间,为应对这一挑战,中国应该制定符合国情的指标、标准和政策,充分利用自愿减排的灵活性,来达到减排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作为“湖北‘慧’更好”大型社会责任工程的承办方,中国移动湖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郭永宏在《让“低碳”成为湖北的新名片》演讲中陈述,“湖北‘慧’更好”大型社会责任工程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同与肯定,获得了“第五届通信与信息化应用优秀成果奖”,目前已有湖北本地120家企业签署《低碳践行承诺书》。他表示:信息化就是节能减排的最好伙伴,中国移动不仅自身努力实践,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还积极带动全社会开展减排行动,推出了系列低碳实践手段,包括面对企业推出12580湖北省低碳汇聚平台,面向大众推出手机碳计算器。湖北移动启动“湖北‘慧’更好”大型企业责任工程,就是让低碳成为一种时尚,一种态度,一种理念和一种行动!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陈柏槐在发言中指出:在2010年全国及湖北省的“两会”上,“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政协提案的关键词,2010年全国政协一号提案就是“关于推动我国低碳经济全面发展的提案”;湖北应该提出更多贴近民情有价值的提案,在低碳领域有效突破。
IBM中国区总经理李新出席了讲坛,并向与会者报告了IBM在低碳制造方面的成就以及计划。中国工程院院士刘经南、武汉大学副校长谢红星、湖北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副处长孔奇志等也出席了本次大会。
“湖北‘慧’更好”大型社会责任工程自10月16日启动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强烈的响应。整个责任工程将分为四个季节来推进,2010.9-12月,宣传主题是“低碳新生活,湖北慧更好”;2011.1-3月,宣传主题是“信息慧农村,湖北慧更好”;2011.4-7月,宣传主题是“无线城市助力湖北慧更好”;2011.8-10月,宣传主题是“无线校园畅想湖北慧更好”。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二十九条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的人选;决定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七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五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第五十七条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五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五条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第六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一、工会组织
(一)基层工会的设置
1.基层工会组织的设置要求
(1)《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2)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3)凡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4)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副)主席或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基层工会的任期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二)工会会员的条件
(1)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2)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都应入会;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外籍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都可以成为工会会员,发给其工会会员证,待离开中国回国时,收回会员证。
(三)工会干部的条件
1.拥护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
2.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服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在职工中有较广泛的号召力。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脚踏实地,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4.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会知识,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生产经营管理有一定的了解和基础。
5.具有一定的组织活动与社会活动能力,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6.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企业人事、劳资部门管理人员、外籍员工等,均不得作为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会候选人。
(四)企业工会主席职权和待遇
1、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1)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2)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3)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5)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6)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7)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8)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2、企业工会主席的待遇
(1)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
(2)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3)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二、新建基层工会的基本程序
(一)组建基层工会的筹备程序
1.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工会组建筹备组
(1)经上级工会指导,在同级党组织领导或单位行政的支持下成立工会组建筹备组,组长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或拟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人员担任。筹备组可下设组织组、材料组、宣传组和会务组等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筹备期间的各项工作。
(2)工会组建筹备组在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前代行工会委员会职责,在基层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负责发展工会会员、筹备召开一届一次工会(代表)大会,向上级工会报告、请示工作。
2.工会组建筹备组的工作任务
(1)工会组建的请示报告
①向同级党组织请示。凡是已经建立党组织的企业,组建工会应事先请示同级党组织同意;同级没有党组织的,可请示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并取得同级行政的支持。
②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会组建筹备组应及时向市、区县、乡镇(街道)总工会进行汇报。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单位性质、职工人数、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工商注册和税收缴纳地以及工会组建筹备组成立情况等。
上级工会在接到基层组建工会的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发放会员证、入会申请登记表等。基层单位在得到上级工会的同意后即可进行工会筹建的具体工作,由工会组建筹备组代行基层工会委员会职责。
(2)发展会员、划分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
①职工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
②由基层工会组建筹备组批准职工加入工会,发放会员证;
③根据会员人数的多少,以行政班组或科室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人数较多的单位还应以部门或车间为单位建立工会分会。
(3)选举会员代表
①印发《关于召开工会(代表)大会的通知》,包括已经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批复同意的开会时间,大会任务,规模及代表的构成、条件、分配原则、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组成、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以及本届工会的任期,并附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②做好代表选举工作。一要明确代表资格,切实把生产工作骨干、热心工会、敢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具有一定群众威信和参政议政能力的工会会员选到代表中来。二要明确代表比例。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确因特殊情况须召开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比例不低于30%;会员101—500人的,代表比例为25-20%;会员501—1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0—10%;会员1001—5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10—6%;会员5001—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超过10000人的大型单位,会员代表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代表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生产一线(中层副职以下)的代表不低于60%,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选举代表时,应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全体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工会组建筹备组对工会代表要进行资格审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让工会小组或分会重新进行选举。代表资格审查情况要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进行报告。
(4)协商提名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①基层工会委员会候选人人员及名额。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会员自下而上提名推荐,也可以由上一级党组织或工会组织提名,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差额不低于10%。工会委员会委员数应为奇数,会员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7人;201-1000人者,设委员7-15人;1001-5000人者,设委员15-21人;5001-10000人者,设委员21-29人;10000人以上者,设委员不超过37人。
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人员及名额。基层工会在组建工会委员会的同时应同时组建工会经费审查审查委员会。工会经审会一般设委员3-7人(奇数)。
③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人员及名额。基层工会有女职工10人以上的应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10人的,设立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应同步建立,名额一般为3-5人(奇数)。
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要以工会小组或分会为单位提名,由工会筹备组根据大多数意见,提交候选人建议名单,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经审查同意批复后要向全体职工(会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召开一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程序
1.会议召开前的筹备工作
经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批复同意召开一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之后,发出会议通知,并向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单位领导发出邀请。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①以科室或车间为单位划分代表团(组),产生代表团(组)长。
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大会组织工作需要,制作代表证等各类证件。
③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会议可以邀请离退休老干部、劳动模范、职工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企业党政领导、技术人员或中层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④布置大会会场、会标和各代表团讨论地点。会标一般应为“××单位一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⑤准备好投票箱、计票工具等。
⑥大会材料:大会议程及日程安排;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工会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会员大会则不用);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简介;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选举报告及选票;开幕辞、闭幕辞、上级领导祝辞;领导讲话;××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草案)等。
2.预备会议的程序和内容
①清点到会人数,报告大会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认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符合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②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工作报告。应包括:筹备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大会文件起草情况;大会代表推荐选举和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情况;大会其他情况。
③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会员大会不用此报告)。应包括:代表的推选办法及名额分配情况;代表选举情况;代表组成情况,说明代表的代表性(即:各种成分的代表所占的比例);对代表资格的审查结论。确认代表有效,并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④选举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处成员。主席团成员以代表总数的10%为宜,其中一线职工所占比例应不低于50%。大会秘书长一般可由工会副主席候选人或筹备组副组长,或由相似职务的同志担任。必要时,可以设大会副秘书长1-2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即可。会员大会,不设大会主席团。
⑤通过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
⑥宣布大会各代表团组成方案和团长、副团长名单以及大会有关事项。
3.正式会议的程序和内容
(1)大会开幕式程序
①清点到会人数,报告大会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认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符合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②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幕。
③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④企业党政领导致开幕辞。
⑤上级工会领导、主管部门领导贺辞。
(2)分组讨论
开幕式结束后,以代表团(组)为单位进行分组讨论。主要讨论以下内容:上级领导和单位领导在开幕式上的致辞和贺辞,《××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草案)》;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大会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草案),大会决议(草案),等。
(3)大会选举程序
①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草案)。
②工作人员再次清点到会人数,并向主持人报告,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大会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和缺席人数。
③工作人员发放三种选票,女职工委员会的选票只能发放给女代表,选票应分别以不同颜色印制。
④大会主持人宣布写票注意事项,填写选票。
⑤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并到位监督。
⑥主席台成员和会员代表依次投票。
⑦工作人员当众开启票箱,清点回收选票数,并报告主持人收回票数,由主持人宣布大会发放和回收选票数,并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收回票数多于发出票数时,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⑧计票。
⑨计票结束,总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名单。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50%方能当选。
⑩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在大会上直接选举,也可以分别在各自第一次全委会上选举;第一次全委会可以在大会期间(公布委员选举结果之后)召开,也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另行召开。
(4)大会闭幕式程序
①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大会期间分别召开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一届一次委员会议的,应宣布主席、主任选举结果);
②新当选的工会主席或委员代表做表态发言;
③单位党组织领导讲话;
④奏国际歌,宣布大会闭幕。
(三)会后工作
1.分别召开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会议(可放在大会期间)。分别召开一届一次委员会议,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女工委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委员会委员工作分工;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等等。
2.报告选举结果。向上级工会报送《××单位关于一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大会召开时间,应到、实到代表人数,大会选举方式,当选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名单,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召开时间,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女工委主任、副主任当选名单;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大会决议等等。
建立了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还要向党组织报告上述内容。
3.发布会议公告。
(1)公布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批复同意选举结果后,工会委员会要将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分工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布。
(2)公布《××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工会工作制度等等。
4.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基层工会在收到上级工会批复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到上级地方工会办理《社团法人资格登记证》。
5.刻章。刻制基层工会委员会公章,根据需要还应刻制工会财务印章。
6.开通工会经费账户。
7.会议文件存档。存档范围包括:涉及工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工会会员登记表;会员证编号;工会代表登记表、花名册;工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工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会议记录;工会委员会工作分工等等。
8.工会经费拨缴和会员费征收。按照《工会法》和有关规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自筹建开始,由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会组建后,单位不再直接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改为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再由本单位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将其中40%上解上级工会,60%留基层工会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会员费由职工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收入的0.5%缴纳,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不需上缴。
9.完善工会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研究制定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岗位职责,完善工会各项工作制度。有条件的单位要将这些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会工作制度张贴上墙。
三、基层工会换届操作程序
基层工会换届工作程序与基层工会成立工作程序在具体内容上基本相同,在程序上略有差别。
(一)换届筹备工作
1.大会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
(1)在工会任期届满前,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的决定和工作方案,研究确定筹备工作的有关事项,并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2)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呈报《关于××单位召开×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内容包括:大会的目的、任务、指导思想、议程、时间、出席大会的代表名额,各方面代表的比例,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以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设置名额和比例等内容。
(3)召开基层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会议,动员部署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教育,动员广大职工和会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工作,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2.大会筹备工作
成立换届工作筹备领导机构,筹备领导机构应以企业党、政、工以及各相关部门组成,下设组织组、材料组、宣传组和会务组等工作机构。
组织组负责分选区组织选举代表,汇总代表名册,初拟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执行主席,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等各种名单,起草大会选举办法、会议筹备情况报告等大会材料,组织大会选举等(代表组成及比例,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成员组成及比例均同上)。
材料组负责起草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等各项大会报告、大会决议(草案)等等;
宣传组负责会前、会中、会后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会务组负责准备会场,制作代表证等相关证件,印发会议材料,邀请领导,安排代表住宿和大会合影以及会议期间录音、录像等材料保存工作等等。
(二)大会预备会议工作程序
1.会前准备工作
划分代表团(组),产生代表团(组)长;邀请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布置会场以及大会选举所需票箱等;各项大会材料等。
2.预备会议的程序和内容
(1)清点到会人数。
(2)审议通过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等名单。
(5)通过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
(6)宣布大会各代表团组成方案和团长、副团长名单以及大会有关事项。
(三)正式会议工作程序
1.开幕式
(1)宣布大会开幕,奏国歌;
(2)上级领导致辞;
(3)上届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4)上届工会委员会财务工作报告(可书面);
(5)上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可书面)。
2.分组讨论
就以上报告和大会选举办法进行分组讨论,并酝酿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大会选举程序
(1)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2)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
(3)投票选举;
(4)汇总选票;
(5)总监票人报告选举结果;
(6)宣布大会选举结果。
4.休会
分别召开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新一届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女工委主任、副主任。
5.大会闭幕式程序
(1)宣布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选举结果
(2)新任工会主席讲话(表态发言)
(3)通过各项报告决议
(4)单位领导讲话(闭幕词)
(5)奏《国际歌》,宣布大会闭幕
(四)会后工作
1.分别召开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会议(可放在大会期间)。各委员会分别召开×届一次委员会议,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女职委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工会委员会工作分工;研究修改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职责分工等等。
2.报告选举结果。向上级工会报送《×××单位关于×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大会召开时间,应到、实到代表人数,大会选举方式,当选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名单,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召开时间,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当选名单;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大会决议等等。
凡建立了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还要向党组织报告上述内容。
3.发布会议公告。
(1)公布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批复同意选举结果后,工会委员会要将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分工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布。
(2)经大会审议修改后的《××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大会通过的工会工作规章制度等等。
4.变更工会法人。已经进行法人资格登记的基层工会在换届后,工会主席有变动的,应在收到上级工会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到上级地方工会办理工会法人变更手续。
5.其他有关事宜。
四、关于工代会与职代会“两会”合并召开应注意的问题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两个职能不同的大会。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规定,按照《XX省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和多年来的工作实际,各级工会组织在指导基层组建工会的同时,建立职代会制度,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在具体操作上推行工代会、职代会“两会”合并召开。职代会具体操作程序可参照《XX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执行。
“两会”合一有利于形成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以企业工会为主体的民主管理体系;有利于使企业民主管理真正成为工会的工作重点;有利于精简会议、避免工作重复、提高工作效率。但在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两会”合并召开的会议名称,应为“××单位×届×次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2)“两会”合并召开的代表身份应该合一,每一位代表既是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要求在代表资格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工会会员代表资格,又要审查其职工代表资格。
(3)“两会”合并召开时既可以在议程上完全合并,也可以分成两段分别进行各自的议程。
(4)“两会”合并召开,必须完成两个会议的任务,行使两个会议的职权。不能因为两个会议合并召开,使其中任何一个会议的任务、职权受到削弱。具体操作过程中,因企业性质不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内容也不尽相同。各单位可在工会代表大会内容的基础上,参照《XX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增加职代会内容。如果因为“两会”合一造成会议报告过多,可以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但是工会工作报告、行政工作报告不能用书面形式。职代会各项工作报告要提前一周发放至代表手中。
五、关于工会主席直选应注意的问题
工会主席直选是指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会员100人以下的单位应召开会员大会,100人以上的单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基层工会直选的基本程序
1.成立工会主席直选筹备委员会(小组)。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小组),报上级工会批准;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级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筹备委员会(小组)名单须经公示,接受会员监督。
2.制定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方案须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大会选举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3.按照选举方案确定的直选办法,组织好委员、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并负责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及有关情况。
4.根据选举方案,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发表竞职演说。
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6.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表态发言。
7.直选结果向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报告。
(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的形式
(1)在新建工会或工会换届时
①不设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在得票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直接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
②以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在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中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新当选的委员本人不愿意参加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可以放弃被选举权。
③设工会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单位党组织、上一级工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提名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主席、副主席候选人须多于应选人数1-2人。
(2)在届中工会主席缺职时:
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直接选举。可以由会员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若提名推荐候选人过多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但是,笔者认为,乡镇人大这个权力基础也好,权力中心也好,在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四川省《主席团条例》等规定,依法履行各项职权职责中,还必须同上下左右的有关机关组织打交道,还必须同人民群众加强联系。在这些交道和联系之中,联系最多最广泛最直接的是同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因此乡镇人大机关以及乡镇人大工作者必须明确和摆正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才能更清醒地认识乡镇人大的自身地位,才能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的自身作用,才能更高地树立起乡镇人大的自身权威。
县级人大同乡镇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指导的关系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本行政辖区内的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大主席团的关系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关系。这是由《地方组织法》第8条和第44条规定分别赋予给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要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各项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同时可以依法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我省的《主席团条例》第9条又作出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乡镇人大的法律监督关系,其监督内容和监督形式,主要有以下二点:一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以上的人大的各项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势必对每个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二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和完善乡镇人大决议、决定报送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制度,要认真审查各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如有抵触,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撤销。去年以来,达县的赵固乡、米城乡、新进乡、石板镇在年初换届选举中选出的部分人大主席、乡长、副乡长因不合法,经达县人大常委会派员调查后,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依法撤销了上述四个乡镇的不合法领导人选。达县管村镇人大主席团今年对一煤矿股份进行确权并发出主席团书面确权决定,当事人反映到达县人大常委会后,领导十分重视,常委会主任亲自到该镇调查情况属实,当即指出该镇人大主席团越权行使,应当立即纠正,并指出该镇人大主席团近期开会自行撤销其决定。随后不久,笔者调查,该镇人大主席团撤销了此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同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的工作指导关系,其指导内容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组织指导好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搞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同时指导好乡镇人代会的顺利召开;第二是指导好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依法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七站八所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重要监督工作;第三是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要联系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并指导其开展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第四是可分别通知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县级人代会或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五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乡镇人大工作会、培训会、经验交流会以及组织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第六是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逐步使其工作走向规范化;第七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初可对乡镇人大工作发出考核意见,年终可给予考核奖惩或对工作最优者授予荣誉称号。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处在最基层,同人民群众接触联系的时间和机会最多最广泛,基层的工作任务繁重。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及其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抽出更多的时间深入乡镇,监督乡镇人大依法办事,指导乡镇人大搞好工作,还特别要关心和鼓励乡镇人大工作者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乐于在人大工作岗位勤操劳,多奉献。乡镇人大工作者更要主动多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联系汇报,主动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才会更有起色,上下级人大的关系也会更加融洽。
乡镇党委同乡镇人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委要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党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在依法进行职责范围的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逐步完善起来的,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人民管理着国家事务的机关。因此,乡镇党委同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的关系应当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镇人大必须服从乡镇党委的领导,乡镇人大工作者应当把自己的工作视为党委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乡镇党委也应当把同级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和关心,研究和办理。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要主动争取和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一是乡镇人大工作者在思想上必须明确服从党委领导,“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必须坚持乡镇党委对乡镇人大的领导地位,必须自觉地把乡镇人大置于乡镇党委的领导之下,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应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地开展着,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汇报;如每年一次的人代会的筹备和召开,每三个月至少一次的主席团会议的重要内容,乡镇人代会和主席团的重要决议、决定,重要的执法检查,对乡镇政府的工作评议和对乡镇政府领导成员的述职评议等重要事项均应向乡镇党委请示汇报,取得乡镇党委的支持,甚至有些工作在进行中还需要乡镇党委去协调才会使人大的工作更完善、更满意;三是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的重要决议、决定中,特别需要动员全乡镇干部群众去遵守和实施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向乡镇党委请示汇报,通过乡镇党委号召全乡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各级干部去模范地遵守和执行,这对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全乡镇人民群众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乡镇人大同乡镇政府——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构成乡镇一级的政权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在这一级政权机构中居于首要地位。同级的乡镇人民政府是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的,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大主席团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有乡镇党委、人大和政府三套班子的领导者都明确了这个关系,摆正了这个关系,处理好了这个关系,才有利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地位,有利于乡镇人大的权力发挥,有利于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笔者认为,法治国家并不是不需要老百姓守法,老百姓也要守法,而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更为重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官,其意义也在于此。乡镇人大监督同级政府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其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对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一是听取和审查乡镇政府的工作和报告;二是审查和批准乡镇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三是依法撤销乡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四是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乡镇长和副乡镇长;五是可以向乡镇政府提出质询案,等等。
其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每三个月至少一次主席团会议上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一是听取乡镇政府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审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和部分变更后再向下次人代会报告;三是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答复;四是受理群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五是检查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和执法情况;六是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对乡镇政府领导人员进行述职评议,等等。
其三,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参加乡镇政府的重要会议,向政府反映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
同志曾讲过,“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工作,只是职责分工不同,目的都是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这种意义上讲,监督也是支持。”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日显成效,大多数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已经敢于和善于依法监督同级政府的工作了。多数乡镇人民政府也自觉地主动地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主动同人大联系工作,沟通情况,共同承担起基层政权机构的重担。有不少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对乡镇政府和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对乡镇长、副乡镇长开展述职评议,有力地促进了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支持乡镇政府依法办事,提高了乡镇政府领导人员的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党委满意、人大满意、政府满意、人民群众也很满意。
乡镇人大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政治的融合与补充的关系
关键词:应急管理,政府行政管理
一、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历史演变
我国政府应急行政体制的历史演进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专门部门应对单一灾种的应急管理体制
从建国之初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出现的危机主要有:旱、涝、地震等自然灾害,还有血吸虫病等公共卫生方面的疫情。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抗灾救灾,每当遇到重大灾害,中央政府都很快组建相应的危机应对机构,以专门的部门应对单一的灾害是这一阶段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特征。早在1950年2月27日就成立了中央救灾委员会,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任主任,委托内务部(民政部前身。1949年10月成立,1969年撤销;1978年民政部设立。)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王维洛:“中国防汛决策体制和水灾成因分析”,《当代中国研究》1999年第3期(总第66期)。)。1966年3月8日邢台大地震后根据总理指示组建地震办公室;1969年7月18日渤海湾发生74级大地震,中央地震工作小组于次日组建。水利部(成立于1949年10月,曾经于1958年和1982年两次与电力部合并,又分别于1979年和1988年分开。)负责防洪抗洪,地震局(1971年撤销地震办、成立国家地震局作为中央地震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地震工作,由中科院代管;1975年直属国务院。)负责防震抗震,气象局负责应对灾害性天气等。这期间,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应急机构。例如,1977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地震局的请示报告,批准各省(区、市)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由地方政府领导;1983年的机构改革明确地方地震工作机构由国家地震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地震局为主。
这一阶段的危机应对体制动员能力是强大的,在重大灾情发生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直接指挥,人民全力支援。邢台大地震的当天上午,总理就指示总参谋部派部队赶赴灾区救死扶伤;第二天,亲自飞赴现场。相对于这一阶段发生的灾害而言,各个专门部门可支配的资源有限、调动其他部门的能力也有限,应急成本比较高。
第二阶段: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参与的应急体制
从改革开放初年到2004年。在这一阶段,自然灾害和疫情时有发生,生产事故数量随工业化进程而增加,社会呈现增长的势头。与此对应,应急管理机构的总数有所增加,覆盖领域有所扩大,例如1989年为响应联合国倡议而成立的国家减灾委员会,1995年成立的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等。旧有的、根植于各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当时政府权力下放的大背景中职能得到了扩充。在1985年重新恢复的中央防汛总指挥部中,国务院副总理、水利部部长分别担任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指挥部已经被赋予了直接指挥防汛的职责,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从具体的防汛事务和职责中解脱出来。
2003年发生“非典”之后,依托各行政部门设立的跨部门、跨单位的专项应急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数量增加很快。国务院应急办提供的数据显示,在现有的与应急相关的国务院16个议事协调机构(包括指挥部7个、领导小组5个、委员会4个。)和9个联席会议制度当中,有20个成立于2003年或者之后(有的曾经存在但被撤销,2003年后重新设立)。省(区、市)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据国务院应急办统计,31个省(区、市)共成立省级专项应急管理指挥机构682个,省均22个(按照某省政府官员的解释,议事协调机构可以分为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和协调小组(联席会议)两类。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是为了协调完成某项跨地区、跨部门的工作任务而设立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协调小组是部门之间为联合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一般由省委、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召集会议。)。考虑到各省(区、市)危机源的特殊性(例如多数省份没有核设施、油气田及输油管道保护、海上搜救等任务),这个平均数已经不低。各级政府的专项应急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职责明确,专业性强,机构设置整齐划一,大多具备处置单一危机的经验。不少议事协调机构经历过危机的考验。
第三阶段:强化政府办事机构综合协调的应急体制
2004年至今。在这个过程中,从中央到省市的各级政府应急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建立。31个省(区、市)已全部成立了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其中明确办事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为正厅级的7个、副厅级的14个、正处级的10个,平均编制13人。有90%左右的市级政府、80%左右的县级政府成立或明确了办事机构;国家防汛抗旱、抗震减灾、森林防火、灾害救助、安全生产、核应急、公共卫生、通讯、公安、反恐怖、防劫机等专业机构应急指挥与协调职能进一步强化;军队系统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得到加强;国务院应急办与各专业机构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基本形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大类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处置救援、善后处理等运行机制日趋完善。国务院应急办成立一年多来,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积极加强与有关地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协作配合,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妥善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效地发挥了枢纽协调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
国家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组织编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于2006年初公布,编制完成《“十一五”期间国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审核印发综合减灾、地震、交通、安全生产等领域“十一五”规划,研究起草《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130多万件,所有省级政府、979%的市级政府和928%的县级政府编制了总体应急预案,同时还因地制宜地编制了大量专项及部门预案;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预案编制工作也在深入推进,其中所有中央企业都完成了预案编制任务;有关部门、地区还根据实际需要,陆续编制印发了《中国公民出境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军队系统编制了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预案,并在全军部署了预案编制工作。
全国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正式成立。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荐应急管理专家人选,遴选33个领域的40多名专家正式成立了应急管理专家组。制定了专家组工作规则,明确了工作重点,进一步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处置过程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加强了应急管理重大理论和技术研究工作。
回顾历史可以看出:自建国以来,中国的应急管理体制应对的危机范围逐渐扩大,其覆盖面从以自然灾害为主逐渐扩大到覆盖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生产事故和社会危机四个方面。应对危机的方式从被动的“撞击-反应”式危机处置逐渐演变为从前期预防到后期评估的危机全过程管理;危机管理体制从专门部门应对单一灾害过渡到综合协调的危机管理,从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过渡到政府专门办事机构的协调。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不做大的调整的情况下,一个依托于政府办公厅(室)的应急办发挥枢纽作用,协调若干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危机管理的新体制初步确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指挥部与同级的应急办之间的职责没有划清、关系没有理顺
议事协调机构同办事机构职责重叠,关系不顺的问题在危机处置和常态工作中都有发生。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指挥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以下简称“国务院应急办”)为例:
一是在危机处置过程中,按照中编办的批复,国务院应急办“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可见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是明确界定的,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其处置权利有限定,须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而防控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有“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危机关头履行着临场指挥处置的职责。防控指挥部的总指挥是国务院副总理(事实上,有10个议事协调机构的总指挥或者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防控指挥部等10个议事协调机构实际上也履行着“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二是在常态工作中,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防控指挥部的任务也包括“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随着应急办在应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这种职责上的冲突可能会日渐显露。
(二)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足
一是常态协调的权威性不足。在危机发生期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特别是指挥部)的协调能力是强的。但是“指挥部”不是常设机构,只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才被启动,是无法有效组织各部门开展危机前的预防、演练、储备等工作。一些相关研究表明,在没有严重灾情的平常年份,某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一年只开一两次会议,日常业务由设在某部委的办公室负责。
二是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现行的政府应急体制有在指挥部之外再组建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例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都设在地震局)并存,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与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相同。两块牌子,各有用处。即便如此,由一个部门出面协调同级别的其他部门还是有很大难度。有些部门,例如发改委,出现在每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中;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也出现在绝大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中。同级部门协调这些政府强势部门存在相当难度。即使副总理担任专项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协调该副总理分管之外的部门也有难度。现有应急机构主要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发事件设立的,机构之间沟通相对不足,预警信息后难以形成统一应对合力。
(三)一些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与应急管理关联度低,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区别较大
有一些领导小组、委员会承担的是政府常态工作。例如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绝大部分部际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政府常态工作的一部分。例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煤矿关闭整顿的政策措施;制订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组织落实;协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煤矿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批复,联席会议由牵头部门召集,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其工作规则是定期(大多为每年或者每半年一次,个别为每季度)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协调解决指定的有关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落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部门报上级决定。但个别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却类似于指挥部。例如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按照《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启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委员会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分类不清、职能不统一,因此不能仅从机构的名称推断其职能。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大,边界不清晰,增加应急办协调的难度,也容易使应急办与办公厅等政府协调机构产生工作矛盾和职能冲突。
(四)各地政府应急办机构设置不一,职责规定不同,影响协调、枢纽职能的发挥
从目前现状来看,在30个省(区、市)级应急办中,有正厅级机构7个,副厅级13个,正处级10个。在20个正、副厅级应急办中,13个应急办的负责人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兼任,另外7个应急办主任为专职。10个正处级机构的应急办主任全部为专职。除应急办的级别各不相同外,编制员额差距更大。多者45人,少的不到10人。各地应急办的编制、级别不同仍然是表面现象,更大的区别是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上。应急办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依托于政府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多数省(区、市)政府应急办的机构和职能设置与国务院应急办基本保持一致:应急办设在办公厅内;在应急办(或办设处室)上加挂值班室的牌子;应急办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有的让政府办公厅加挂应急办牌子,应急管理工作仍由厅内相关处室承担。有的应急办承担了与应急相关而且力所能及的其他职能。承担这些日常职责有利于接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掌握信息,占有应急资源,强化应急办的协调能力。
二是应急办的职责与日常业务脱离。例如浙江、四川两省的应急办没有值班职能,值班工作分别由省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承担。深圳市应急办完全脱离了办公厅业务工作,与办公厅享有平级的待遇,但对于全面掌握市政府领导工作的情况、信息和动态打了折扣,干部交流和提升也是问题。其工作的难度大,其权威性受影响。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的名称:市朗诵艺术协会(英文名称:ingtaielocnteartinstitute,以下简称“朗诵协会”)
第二条朗诵协会的性质:由朗诵工作者、爱好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朗诵协会的主题口号:以我之声,传递文明。
第四条朗诵协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诵读经典,传承文明”,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奉献高尚精神食粮,提升大众文化品位;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大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倡导文明、高雅的大众文化生活,努力创造市朗诵艺术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朗诵会,通过诵读中华经典诗文以及中外优秀文学作品,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歌颂人间真善美,加强语言文化交流,实现实践与学术相结合,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加强与全国各地朗诵艺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倡导个性与共性辨证、高雅与亲切和谐的艺术美学,不断推出内容健康、格调清新,又具有强烈艺术感染力的诗文朗诵作品。紧跟现代社会文化风尚发展方向,在创作与欣赏之间建立一个新平台,推广普通话,传播朗诵艺术,丰富大众文化生活,提升大众文化品位。
第五条朗诵协会的工作方针:
以活动求生存,以交流求凝聚;
以宣传求发展,以专业求进步。
第六条朗诵协会的工作目标:
以唯物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发掘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开展文学艺术理论和学术研究与创作。大力推广普通话,弘扬朗诵艺术和时代精神,努力提升协会成员朗诵艺术的专业水准,发挥社团优势,培养和发现朗诵人才,为语言文化的繁荣与进步积极贡献力量。
以朗诵会、朗诵比赛、演讲比赛、辩论赛、语言技巧培训、商务礼仪培训、舞台形象指导等为主要活动方式,开展朗诵艺术、演讲艺术、交际与口才艺术等有关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社会公德为己任,尽社团的力量关注民生、关爱社会与环境,为传播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积极配合教育部、国家语委推出的“雅言传承文明,经典浸润人生---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努力在全市开展“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与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有机结合,鼓励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在诵读中亲近经典,在亲近中热爱中华文化,在热爱中弘扬中华文明,在弘扬中创新发展。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歌颂主旋律,以举办公益朗诵会的形式颂扬人间真情,关注或援助社会弱势群体。
第七条朗诵协会接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朗诵协会的住所: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路名仕华庭小区三号楼11号商铺一楼1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朗诵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广普通话,组织会员开展朗诵创作活动;(二)组织会员定期举办朗诵会,丰富大众文化生活;(三)开展与朗诵相关的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四)与国内外朗诵组织合作与艺术交流;(五)鼓励和帮助朗诵工作者和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朗诵艺术活动,交流朗诵技艺,研究朗诵理论,发展朗诵教育,为繁荣我市朗诵艺术事业的进步而不懈努力;(六)努力加强全市朗诵工作者、爱好者的团结,注意加强对青少年朗诵人才的培养与扶植。重视、支持群众性业余朗诵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业余朗诵活动的联系,促进朗诵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朗诵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朗诵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朗诵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朗诵协会的意愿;(三)积极参与朗诵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四)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的盖有朗诵协会印章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朗诵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朗诵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朗诵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朗诵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朗诵协会章程;(二)执行朗诵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朗诵协会合法权益;(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朗诵协会,并立即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立即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朗诵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倘若出现重要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秘书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在理事中产生);(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朗诵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果理事在任期间严重违反本章程及会规、会约、严重侵犯朗诵协会的利益,会员代表大会可予以罢免,但需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朗诵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发生重要情况经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开理事会。如遇特殊情况,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聘任名誉主席若干人,特邀顾问、顾问若干人,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朗诵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好;(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号召力;(三)会长、秘书长最高行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朗诵协会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朗诵协会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满后,除主席、秘书长严重违反本章程、本会会约会规的规定,不适于担任上述职位,或是理事会认为有必要重新选举,否则可以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朗诵协会主席为朗诵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它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朗诵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朗诵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朗诵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书面委托其他副主席或秘书长代为行使职权,倘若主席因病故、服刑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由其他副主席或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权,直至任期届满。
第三十条朗诵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种朗诵会;(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书面委托副秘书长或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职权,倘若秘书长因病故、服刑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由理事会选举一名理事代为行使其职权,直至任期届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朗诵协会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设专户,建立专财,由专职财务人员管理财务。
第三十二条朗诵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经费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朗诵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朗诵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朗诵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朗诵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朗诵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朗诵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朗诵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朗诵协会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情况于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向所有会员公开。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朗诵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朗诵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朗诵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朗诵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朗诵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 四十六条朗诵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1月10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同志们:
代表向选民述职,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大会,进行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标志着我区此项工作正式拉开了序幕。为了在全区范围推开这项工作,我们特别邀请了各代表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和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列席今天的会议。刚才,我们观摩了代表述职和选民测评的整个过程,从代表述职后的测评来看,选民们给予了彭兴树委员较高的评价,这说明我们的代表是尽责的、称职的,我们的选民是实事求是的。今天的述职大会,应该说组织有力、安排合理、进行顺利,选民积极性高、参与意识强、会议效果好,达到了预期目的,我们进行的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取得了成功。下面我就全面开展选民向代表述职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区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依法应当接受选民的监督。代表向选民述职,有利于增强代表法律意识,推动各部门的廉政建设;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提高代表素质,保证代表参政议政质量;有利于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增强人民当家作主的真实感。因此,开展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对于加强我区人大代表队伍建设,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高度重视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的组织领导
代表向选民述职是以选民的意志为基础,对代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一种监督活动,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在今年召开的人代会上,我们把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工作写进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并列为今年的工作目标之一。区人大常委明确了由分管代表工作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抓此项工作,主任会通过了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的实施方案,常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与有关代表小组进行联系和指导。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室,各区人大代表小组,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有人员具体负责落实,并做到计划切合实际,方案切实可行。
三、要切实抓好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要注意把握方法步骤。一是准备动员要充分。评议之前,要确定好述职代表,制定好述职方案,召开述职代表所在代表小组动员大会,小组全体代表和选区选民代表参加。特别是述职代表要与大家见面,并落实代表述职的时间、地点,提前负责通知到选区选民届时参会。述职代表要认真拟好述职报告。二是述职大会要开好。召开述职大会,由代表向所在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的测评。述职会议的程序是:第一步,会议主持人(由代表小组组长担任)讲明代表述职活动的意义,并推选本次会议的监票员、计票员;第二步,述职代表向选民述职;第三步,述职代表现场回答选民提问;第四步,选民对代表进行“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无记名投票,监票员监督整个投票过程;第五步,计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会后,将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总之,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通过开展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虚心听取选民的意见,促进人大代表密切与选民的联系,增强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以推动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