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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

时间:2022-08-07 11:03:04

企业税收

第1篇

关键词:新营业税;建筑企业;税收

一、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1、企业税收筹划的宏观意义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2)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3)从长远和整体角度看,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4)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拓展了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范围和广度。

2、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作用

(1)税收筹划技术有利于建筑企业增加现金流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2)税收筹划技术有助于建筑企业目标的实现,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3)税收筹划技术有助于增强建筑企业纳税意识,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4)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决策的科学化;(5)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建筑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新营业税建筑业税收政策的变化

营业税的修订是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和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作为对旧条例的完善和补充,15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营业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部分有必要写进条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式,所以应当做适当修改。

1、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分析与比较

第五条比,新条例在建筑工程的总包人分包或转包业务的计税方法上没有变化,唯一的变化是将原来条例的“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改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删除了旧条例第二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这意味着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2、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分析与比较

新增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第十八条,除新增第七条细则规定外,新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新营业税下建筑业的纳税建议

1、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所以此规定就给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纳税筹划的可能。

2、降低原材料成本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这就要求企业严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尽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总价款,进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3、合作建房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的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4、利用境外工程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国税发【1994】214号)的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人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查、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有助于税收筹划的进行。

5、自建行为

自建行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销售的行为。根据规定,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对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自建自用建筑物,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如果施工单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来进行筹划。

6、利用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则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新晨

在我国的税法制度中,营业税作为增值税的补充制度而出现,即不能对一个纳税人同时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以,企业可以利用这个而来进行筹划。

7、安装工程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计入所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建筑单位提供机器设备,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从而使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总之,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它要求企业经营决策者在谋划各项经营活动时,同时将税收因素考虑进去。同时,税务筹划不是简单的考虑税收,而是一项关系企业整体、全局利益的复杂思考,涉及到法律,统计、财务,会计多个方面。由于建筑行业对国家宏观调控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筹划时候,也同时需要考虑到政策导向。跟随政策导向,可以避免由于税法政策变动而带来的风险。总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筹划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密切结合企业的基本情况,明确税务筹划的目的及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充分考虑税制、市场、利率等变化带来的风险。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才能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凌辉贤、凌健珍、谭清风.最新营业税纳税指南与税收策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雷年旺.论企业税收筹划[J].中国外资,2009,(10).

高凤琴.税收筹划技术在建筑企业中的应用[J].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2009,(7).

曾恩德.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六大变化[J].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2009,(6).

第2篇

1、在设备进口过程中,对随同设备价款一并支付的或支付给境外企业的设备价款总额中包含的如安装、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等营业税应税劳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这一新问题不但发生在处于生产经营筹建期内的企业中,连开业多年的有些企业也存在这类新问题,如某精工机械公司补缴营业税40.29万元、某海天机械公司补缴营业税8.28万元、某日丰公司补缴营业税2.01万元等。这一新问题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摘要:假如境内涉外企业和境外企业因设备购销等原因尚未结算清价款,或者境外企业是母公司、投资方等性质的单位,涉外企业还可以将向税务局补缴的税款从境外企业扣回来;而一旦上述各种条件消失,一方面涉外企业将承担应扣未扣的法律责任,支付额外的《征管法》所明确的罚金支出,同时税务机关将很难收缴这部分营业税款,税款最终可能流失。

2、大企业忽视小税种。本次专项检查总计补缴印花税160.75万元,超过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而占补缴税种的首位,并占到补缴总额的4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或自行贴花的现象相当突出。

3、大部分涉外企业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不了解,有些稍微知道点政策的企业则普遍反映境外公司从境外支付给外籍人员的收入有无、具体多少等情况,他们不清楚也无法扣缴,造成这块税收的大量流失。许多企业都会说明本单位“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均已按规定全额代扣代缴”,但是深入了解下去才发现所谓的已按规定全额扣缴指的是企业对本身支付给外籍人员的3500-6000元/月收入已申报纳税,至于境外支付部分的工薪收入在某种情形下也必须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的概念全然不知。有些企业对那些常住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这样的年收入水平及纳税情况,感觉到的确是太异常了,根据税务机关的政策提醒主观上想在这方面认真地自查一下,但不知道如何去扣缴或让外籍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以至于不了了之。

4、其它的如房产税、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等也存在一些新问题。如本次专项检查自查补缴税款金额最大的1户单位,就是某家具公司的应补房产税(自用房产)51.01万元;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单项补缴金额最大的则是各方面申报纳税相当良好的某重工公司,补缴金额20.5万元(同期已缴个人所得税288.42万元)。

二、税务机关在对涉外企业征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诸多新问题,一方面是企业的原因,但同时也反映出税务机关在对涉外企业征管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摘要:

1、政策宣传和辅导缺乏针对性。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政策需求,税务机关的确不可能去做“一户一宣传”的保姆式政策辅导工作,但同一行业中的相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内容很接近,他们的政策需求有很多的共同方面,我们可以针对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中的相似企业调查摸底,从而展开针对性很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如对较大型的生产型涉外企业来讲,他们的基本模式是摘要:建造生产经营用房境外采购大型机器、设备生产运作逐步扩大规模。相应的,建造、购销等合同印花税、房产税、代扣代缴应税营业税以及外籍个人所得税等方面内容就成了他们主要的政策需求。因此假如能这样针对性地辅导某一块企业,才可能更有效地起到功能,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2、印花税的管理严重滞后,没有答应让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报批实行“按季申报”或“按年申报”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这是目前税务机关普遍的新问题。现行的印花税政策主要还是88年出台的印花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6年来税务机关虽零零碎碎地补充了一些如运输发票贴印花税、计算机联网购销无书面凭证不贴印花税等规定,但没有从根本上去修改政策的框架以适应当前企业的经济活动。88年出台该条例时,不会想到现在企业的每月经济活动总量有如此巨大,经济领域所产生的合同有这么多种多样;也不会想到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发展有今天这样的变化。尤其是一些大型的生产性涉外企业,每月的经济活动总量很大,所产生的各类合同、协议、或要货定单、采购单以及运输发票等具有合同性质的结算单据,数量不胜其数。要让会计人员每月从各部门中收集完整上述的大量资料,再像税务人员一样精通地分类区别哪些应征税,然后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贴花更不可想像),实在是件不可能的任务,企业就算配备专职的“印花税办税人员”,假如不能借鉴计算机的帮助(事实上因88年印花税条例的核心思想是以有无书立书面合同来界定是否征税的原则,因此现在企业会计人员无论计算机管理有多先进,合同印花税还是靠手工操作),假如还是要按月申报,事实上仍可能做不好。

3、外籍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征管查手段和方法欠缺,体现在征、管、查各个环节上。政策上,针对这方面的专题宣传、培训和辅导等工作没有跟上,不但企业方面(主要是中方会计或人事等办税人员和外籍人员本身)对政策了解很少,而且税务人员自身对这块政策熟悉的也不多。管理上,对所管辖范围的企业内有无外籍人员、来自何地、主要在干什么、居住时间大致长短如何,区域内大约有多少外籍人员,怎样申报收入、纳税等概况把握很少。稽查上,不少人存在畏难怕查的心态,同时对该如何查的方法生疏,假如一个稽查人员对某涉外企业想专题查外籍个税,可是方法又不对,那很可能从进企业到出来不会超过十分钟。再者,从大范围来讲,目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二种方式并存,就外籍个税的非凡性,外籍人员未缴纳个所得税的责任在谁不明确。假如责任在于外籍人员没有自行申报收入,那么企业(中方人员)就不会有积极性、责任性去重视外籍个税,缴纳多少全凭外籍人员的素质和诚信;假如责任在于企业(中方人员)没有代扣代缴,那么如何规定让企业(中方人员)去代扣代缴境外公司从境外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又如何操作。以上这些主要方面造成了外籍个税的大量流失。

4、专管员制度取消后,现有模式下的税务机关在克服原制度的弊端方面得到了加强,但没有很好地继续和体现原制度固有的优点,“避短而不扬长”,整体上逐渐和企业脱节,这是产生众多新问题和不足之处的根源。受人员不足的制约,基层税务机关不得不偏向于面上工作的应付,而达不到像原有专管员时代的税务机关那样熟悉、了解各个环节、各个企业的动态;没有这种基础,强化征管的工作及种种办法就很难起到理想的效果。如某家具公司的新问题,换在专管员年代几乎不可能发生。公司的办公、生产等经营用房占地有几亩大,距离税务机关不过几里的路,而它的房产税自2000年起直至2004年,45年期间竟一直未缴。除了责备企业方面的责任外,税务机关的确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包括现在的房产税纳税期前的提醒服务工作是否到位,以及税源管理工作和稽查选案工作是否切实针对新问题而开展等各个方面。

三、加强税收征管、促进企业申报纳税规范化和正确性的策略和建议

假如能以点带面,有所促进企业申报纳税的规范化和准确性,推进强化税收征管,则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的最终目的也就达到了。综合税企双方各自存在的新问题和不足之处,为加强管理,现将我们的粗浅想法和建议整理成以下几方面,以供探究和探索摘要:

1、税务机关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等工作务必要加强针对性,重点要放在分行业、或分经济性质、或分税种的专题辅导和培训方面。通过多场次的各个专题的政策辅导和培训,切实解决不同企业的政策需求。如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题辅导会、生产性涉外企业地税政策专题辅导会、建筑安装行业政策专题辅导会、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专题辅导会、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专题辅导会等。同时,为突出各类专题辅导会的针对性,体现实际效果,事先都要做好一定的调查了解等预备工作。如要召开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题辅导会,就要尽可能地了解哪些涉外企业中有外籍人员任职,然后就特定的范围和对象进行政策辅导和培训。

2、应完善现有印花税的申报方式,答应那些每月经济活动总量很大、合同很多且纳税信誉不错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报批实行“按季申报”或“按年申报”等汇缴方式。另外,应尽快修订《印花税条例》,出台符合新形势下的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如取消按《条例》例举的合同征收印花税办法,改按分项目征税;对某类项目按销售额按税率直接计算印花税等。

3、尽快建立起有关外籍人员的监控台帐,切实把握外籍人员的动态。监控的范围主要包括摘要:哪些单位里有外籍人员任职、这些外籍人员主要从事什么职务(实职还是虚职)、来自何国或何地、在境内居住情况如何、是境外公司委派来华工作还是境内涉外企业自行招聘的外籍自由职业者、委派外籍人员来华的境外公司和境内涉外企业之间是何种关系、外籍人员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平均生活收入水平情况、外籍人员有无和所工作的境内涉外企业之间签定税务事项代办协议、外籍人员收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为使外籍人员和所在企业都明确究竟是自行申报还是代扣代缴,防止双方互相脱节、互不重视而造成个人未自行申报企业又未代扣代缴的结果,税务机关应当有一定的管理办法摘要:假如认为外籍人员应当自行申报境内外收入的,可对每个外籍人员进行计算机编号,视同1个单位管理,并对外籍人员发出如“已纳入税务管理,今后需要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等类的书面通知;假如认为外籍人员已委托所在企业办理一切税务事项或者认为企业有代扣代缴外籍人员境外支付收入个人所得税能力的,应当对所在企业单独发出《代扣代缴外籍个人所得税证书》。这样无论是对促进代扣代缴外籍个人所得税还是自行申报,都会有积极的功能。

4、切实加强对税源的动态管理,更好地熟悉、了解、把握企业的动态情况,建立起对企业的登记、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纳税申报等全面的动态资料档案,有效地促进税收征管。

5、应尽快出台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的办法。其核心在于评估认定境外支付工薪收入的多少,具体设想是摘要:设置评估核定预征(按月)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末(或外籍人员永久离境之前)实行结算的办法。其中评估核定征税以外籍人员所在国家(或地区)收入水平、受聘职务高低、涉外企业所处的行业、规模大小等各种要素,按一定的上下浮动系数进行确定,从而基本准确的核定外籍人员因任职、履约、受聘或雇佣等来源于中国境内而出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薪所得,再和境内企业支付部分合并,据以征税。年末(或外籍人员永久离境之前),有关外籍人员可以持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或给予的月薪、年薪、补贴等收入证实材料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申报结算个人所得税。

第3篇

关键词:管理税收筹划节税选择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状况显得尤为突出。我们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按照波特竞争优势理论,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细分市场。各种税金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构成项目,对企业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影响。

当前,不同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存有不同的政策倾向性,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很大的税收政策差异性,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和条件。如此便产生了怎样纳税,如何纳税,何时纳税等对企业最为有利的问题,即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因此,笔者拟从企业外部经营管理和内部会计核算管理两个层面,即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探讨当前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和方法,阐述企业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TaxSaving)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其内在涵义表明:筹划性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之一,要求企业依据税法对纳税事宜作出事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经营活动一旦发生,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便产生了,这时想方设法少交税款,就已不是税收筹划了,而可能是偷漏税的违法行为了。因此,企业在节税时要高度重视事前筹划和安排。下面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即从企业外部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组建、重组、筹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和内部会计核算管理(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两个层面上,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和方法,以及二者在实践中如何进行配合。

一、企业外部经营管理层面上的税收筹划

1.企业组建、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目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然后,交个人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或“分红”时);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重组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

直接设立分公司还是以控股形式组建、重组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公司、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讲,如果组建、重组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重组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重组的分公司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股利分配方式。此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取现金股利,按规定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票股利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应筹划好发放多少现金股利。(2)留利决策方式。由于股利收入的所得税高于股票交易利得税,一般情况下,为了避税的考虑,股东往往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在某些西方国家有规定,当企业留利超过一定限度时必须纳税,我国目前尚无此项规定。由此,为经营成果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理安排

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国家为了鼓励在某些特定区域或行业创办新企业,一般规定其在获利初期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属于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采用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增大广告投入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潜在的市场,提高获利初期(即减免期)的利润水平,从而在获得更大的节税利润的同时,也相应给国家多交税收。

(2)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选择

这是适用于关联企业、跨国经营企业的一种税收筹划手段。

①根据不同控股程度安排对子公司的销售。在同时拥有几家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且均经营同一业务的情况下,母公司可在这些子公司之间分配销售订单。实质上,母公司想增加利润,可将销售订单全部或大部分交由本部工厂或控股程度高的子公司生产,降低少数股东收益;反之,则是将销售订单交由控股程度低的子公司生产,提高少数股东收益,如少数股东为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则控股股东所获得收益因此增加。这种方法也常被关联企业作为节税的一种手段。

②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转让定价。其主要手段有两种:一是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销售商品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方法。转出利润企业通常是高价支付材料价款,低价出售商品;转入企业则通常是低价支付材料款,高价出售商品。通过这种方法,把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二是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规避增值税。对于实行一体化的关联企业,其上游环节免交的增值税仍可作为下游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达到规避增值税的目的。

③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贷款在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可以由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贷款,也可以由本集团的金融机构向关联公司贷款。通过贷款利率的高低,将利润在高税区与低税区之间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④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相互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业务。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收费的高低,把利润从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⑤机器设备租赁中的避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进行避税的方法有多种,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自定租金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区的关联公司,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区的关联公司,便可达到转移利润、避税的目的。

但应注意:在国内采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避税手段,极有可能受到避税的制裁。国家为了增加和保证税收收入,在税法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因此,转让定价必须在税法许可范围内进行。但是,在国际市场上,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转让定价这一税收筹划方法。

二、企业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层面上的税收筹划

我国各种税收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相关的税收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拟通过企业生产经营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来讨论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取得“节税”效益。

1.存货计价方面的税收筹划

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计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其一或组合使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适用的税率、物价波动等因素,并根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存货计价方法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2.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筹划

折旧是企业成本费用中一个重要内容,有抵税作用。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另外,可选择折旧计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依法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时,应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法。此外,还可选择适当折旧年限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企业可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3.债券溢折价摊销方面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的选用上,是选择直线法还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帐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长期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下的投资收益,企业前期缴纳的税款也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税款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长期债券的情况下,选择直线法进行核算,对企业更为有利。

此外,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时间规定了范围,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存在摊销期间的选择问题。

但应注意: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内部会计核算过程中在会计处理方法选用上,应遵循一致性原则,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企业做好财务指标、税收指标的预测和规划,根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创造节税效益是至关重要的事情。新晨

三、企业内外部两个层面上税收筹划的配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外部经营管理层面重在从纳税地点的选择、纳税时间的选择、税收优惠条件等方面研究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是一种企业战略规划,属于一种由企业自主抉择的动态管理;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层面重在在国家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许可范围内,从选用会计处理方法于企业是否有利方面研究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是一种企业内部的静态管理。同时,二者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如资产转让定价必须考虑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问题;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动,反过来对企业资产转让定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内部、外部两个层面上的税收筹划必须相互配合,形成有机统一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实经济环境中,由于我国加入WTO后,各跨国公司争相在我国投资,国际资本流动极为频繁。这些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有的实行税收筹划,增强竞争优势,给我国企业造成极大压力。鉴于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减少企业税负,降低成本费用水平将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本国与国际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将成为企业新时期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1]陈均平.税收筹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具体应用[J].财务与会计,2002,(11).

[2]李先秋.上市公司的13种造假术.中国注册会计师[J].2001,(12).

[3]王恩政等.财税大辞典[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第4篇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营改增

1 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

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其相应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称为营业税。而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收入的全部额度作为计税基础,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来说,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但其税负却容易向下游转嫁,每经过一道流通环节就要纳一次税,重复征税问题比较突出。

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税,就是增值税的定义,而且只是实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

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必要的。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主要内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主要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首先,我们在条件成熟的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开展试点,以后逐渐将在全国条件成熟的服务行业进行试点开展。其次,我国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新增两个低税率挡即11%和16%两档。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第三,在原有试点进行的营业税额收入,在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管理。而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根据增值税新特点进行调整,或者延续原有优惠政策。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3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纳税人的影响是有利有弊。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来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由5%的营业税征收率降为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的计算依据是全额征税,营业税即为营业额*5%,而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中不含税的销售额,增值税即为原(营业额/1.03)*3%,从而使得税收征收的下降幅度超过40%。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良好发展。

就调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这两个行业比较,交通运输业的税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原营业税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变成了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按11%的税率采用抵扣制缴纳增值税。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的税率将有小范围变化,从原有纳税人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变成试点后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运输企业,在税率幅度上调后实际可抵扣项目则变得较少,而占企业总成本较大比重的燃油、车辆修理修配有部分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发票,而路桥费按规定则完全不能抵扣,大中型企业趋于成熟,原有运输设备基本能保证日常经营所需,新购置的有形动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抵扣有限,而原有有形动产设备按现行税法规定无法获得抵扣等种种原因导致企业税收负担上升;再如物流辅助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由于税率上调幅度不大,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多,因而企业税负基本持平或者有所下降。

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企业所面临税收境况也是不同的。例如,企业在进行外部大采购的时候,其税负将会较轻一些,但是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负来讲,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此会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其次,即使相同性质的企业,如果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会有不同的税负情况。在国家建设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因为固定资产投资较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总体的企业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的阶段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也会相对减少,从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降低,这样企业整体税负就会提高。

4 结语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而为了征收全部的商品和服务增值税,就需要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渐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不仅顺应了时代的潮流,而且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模式相适应,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该税制改革有利于细化分工,促进产业创新,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弥补现行税收制度的不足;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优化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林娜.营业税改增值税影响及需要注意的问题[J].国际商务财会.

第5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三)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二)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四)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是企业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人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种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三)选择就业人员

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适当的岗位上安置相应的上列人员,以期达到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目的。

(四)从投资上来讲

1、选择投资地区

虽然与之前的所有税优惠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注重产业性目标,但由于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负担仍有地域上的区别。因此企业在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时,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

2、选择投资项目

国家税收政策在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都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应的选择这些项目进行投资。

(五)选择材料计价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又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因此,企业材料费用如何计人成本,将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额的大小。目前,按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甚大。因此,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比如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人成本的费用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

第6篇

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现今企业维护企业权益的重要法宝之一。税收筹划的运用有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增加税后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和税收长期增长。但盲目进行税收筹划,只会得不偿失,给税收筹划带来风险。因此纳税人应当正确理解、掌握、分析和研究税收法律、法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手段,合理合法地对纳税义务进行规避,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目的,才能真正的从中获益。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起源、法律环境、税种筹划方法、案例、筹划风险与规避的分析,解析税收筹划,体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与必然性。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

一、绪论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税收筹划作为一门新学科、一种经济行为、一个朝阳行业,正向我们大步走来。如格言所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面对税收,“愚者逃税,蠢者偷税,智者避税,高者筹划”。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税收筹划成为了企业经营中的一大重要法宝。为了更好的理解与应用税收筹划,让纳税人更好的了解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本文将着重以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所得税中的企业所得税这两大税种的筹划为详细分析对象,剖析企业税收筹划以及税收筹划的风险与规避,其他税种的筹划本文不做解说。

二、税收筹划的概述

2.1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也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也就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2.2 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发展

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发表司法声明:“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务,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只要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即使他从这些安排中获得了利益,也是法律许可的,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此观点提出后,得到各界的认同,自此税收筹划开始了高速发展。在我国,税收筹划是一个朝阳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它不仅符合国家税收立法意图,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和具体表现,更是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2.3 税收筹划与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企业或公民的行为,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私人和部门自动享有该权利。因此,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下,国家承认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企业行为自主化,企业利润独立化,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所追求的目标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合理合法地满足自身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税收筹划所得的收益属合法收益,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因此税收筹划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4 税收筹划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正确使用税收筹划能保护企业利益,但使用不当则会适得其反,要想使用好税收筹划必须先了解税收筹划的特点和基本原则。特点主要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即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开风险有目的的进行专业的税收筹划。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基本原则,坚持好守法原则、自我保护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时效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风险效益均衡原则,不能盲目跟风,合法安全的进行税收筹划。

2.5 税收筹划的范围和目标

税收筹划主要是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如税种的税负弹性,税基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异性,纳税成本的大小,货币的时间价值等方面,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纳税成本最低,获取最大的资金时间价值,使得税收负担最低和税后利润最大。实现税收筹划目标,保证企业利益是税收筹划的最终追求。

2.6 税收筹划的作用与必然性

税收筹划的运用有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增加税后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和税收长期增长。这使得税收筹划的兴起成为了必然,也使得企业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理财活动的重要内容。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

3.1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筹划就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点进行纳税筹划,达到保护企业利益的重要途径。

所得税是我国将来的主体税,而企业所得税正是所得税中的主要成分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所得税呈快速增长的势态,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

3.2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途径与案例

3.2.1 纳税人筹划

第7篇

1.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了针对中小企业项目,还设立了以中小企业为支持对象的专项资金和基金,也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在中央,为了有针对性地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助和扶持,政府设立了种类繁多的基金、专项资金。“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基金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虽未明确提出针对中小企业,但实际有大批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2.政府采购逐渐向中小企业倾斜

以法律的形式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帮助、扶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家的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与份额。为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法》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等都明确规定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3.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直接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命运

国家通过强制性的税收征收手段,直接将中小企业的部分利润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库,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定时期内企业可支配的收入利润必将减少,这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中小企业的投资计划及经济决策。因此国家的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影响深远,各项财政税收制度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优惠的力度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促进还是抑制,直接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命运。

二、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缺乏系统性

我国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缺乏系统性主要表现在:我国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措施散落在各个财政税收法律、条例以及一些规章中,没有专门制定针对中小企业本身的财政税收优惠法律法规,不具系统性。而在国外发达国家,政府制定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计划。

2.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比较单一

我国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体现出财政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的特点。纵观我国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方式,可以发现其主要集中在税率优惠和税收减免两个方面,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并不针对中小企业而存在。而国外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方式除了降低税率和税收减免外,还有自主选择纳税方式、亏损结转等众多形式。

3.忽略了对投资者的优惠。

我国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在优惠环节上注重向企业本身倾斜而忽略了对投资者的优惠。而在国外,既有针对中小企业本身的财政税收优惠措施,也有针对中小企业投资人的财政税收优惠措施。比如,美国制定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股东的亏损结转措施。

4.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在追求效果上显得比较直接

我国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在追求效果上显得比较直接,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角度向短期目标倾斜。比如,我国的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措施有些是直接侧重于促进就业,以安排下岗职工就业创业为目标的,《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便是如此。外国政府的主要支持角度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财政税收优惠措施贯穿于企业创办、成长、再投资,科研开发等多个环节。在中小企业得到发展以后,再实现促进就业的目的。

三、扶持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措施

1.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层次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将税收的优惠立法权授权于国务院时,必须就授权的内容、目的以及范围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便国务院的授权立法符合严格的税收法定原则。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从行政法规形式上升到法律形式,维护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稳定性。再次,在规范了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地方法规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形式后,还必须加强监督与制约,维护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程序正当性。因此,我国应该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法律层次,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税收优惠立法的授权范围,用“法律”的形式来制定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稳定性。

2.实施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

首先,制定一个统一的中小企业标准,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中小企业界定的规定,从而适度放宽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其次,增加税收优惠方式,使税收优惠措施从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化。在目前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方式上,我国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在所得税领域,实行一些设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科研经费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使得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多样化,从而放宽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促进其发展。再次,在税种上,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并覆盖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等互相配套的中小企业立体税收优惠系统,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中小企业的资金负担,促进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3.增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针对性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15%的优惠税率,但这一税率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因此,制定一些针对性的优惠措施来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显得至关重要。针对性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优惠方式上,可以从直接优惠方式向间接优惠方式进行转变。间接优惠强调事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企业必须在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这种优惠。然而大多数高科技项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量投入而没有什么赢利,在开始赢利的前几年利润额也较小,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显。因此,间接优惠相比于直接优惠来说,更能促进中小企业在技术上的创新。针对性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可以对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给予优惠,普遍实施加速折旧制度,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等措施,把税收优惠从生产、销售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移,减少直接优惠,大量增加间接优惠,从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4.允许合伙企业自主选择纳税方式

第8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各环节(投资、会计核算、筹资、经营和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收也将同步增长。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1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一,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通过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认真研究、精心筹划,从中选出既不违犯税法又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佳方案。现在不少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不断完善的企业会计、财务制度,最终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

第三,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其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其二,企业纳税意识增强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税法规定或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三,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一般应该会更大,也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

第四,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完善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中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样来做)。这六大元素无一例外的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相关。企业经营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设定若干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择优抉择,就会收到同样的投入赚取更多利益的效果。

第五,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税收筹划对节约税收支出与降低产品成本具有同等意义及经济价值。对于纳税企业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流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可以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搞好企业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这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产品成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日益扩大,来我国投资的外企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中资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国际竞争。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制度,如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国际间的差别、倾斜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际空间,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2正确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也是判断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税收筹划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同的税收筹划目标会导致不同的筹划结果。

目前,在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另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太宽。这两种目标的定位都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会导致税收筹划实践的混乱。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需要全面确定税收筹划目标的范围,即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无限制扩大范围。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一个包括多方面的综合性的目标体系,应该由直接目标(基础目标或短期目标)、中间目标(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长期目标或根本目标)组成。

2.1直接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直接目标。

第一,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不损害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为企业一旦遭遇涉税风险,不管政府怎么处置,对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形象以至长远利益而言,都将会产生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无论是有形抑或是无形的,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不只是损害了政府的税收利益,更严重的是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损害整个企业的经济发展。

第二,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地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其二则是相对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在税收筹划中往往采用第二层含义。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纳税人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因此说该项筹划是成功的。

第三,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实行纳税最小化、纳税最迟化、降低税收成本等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最小化不是逃税,而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选择低税负方案,从而减轻税负。纳税最小化不能仅看个别税负的高低,它必须是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纳税最迟化不是欠税,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缴纳税款。虽然这笔税款迟早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与此同时,税收筹划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时,税收筹划才是可取的,税收筹划也才有存在的意义。

2.2中间目标是实现企业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其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实现企业整体实际税负率最低和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企业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应该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下降和企业价值降低。

2.3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企业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第二是企业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企业的整体利益既包括通过减轻税负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又包括通过树立诚信品牌间接获得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和机遇。只有两者兼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称得上达到了理想目的。

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以减少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税收利益为直接目标和手段,以此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是税务筹划最直接的动机,也是税务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但不可能是税务筹划目的的全部。如何减少纳税负担实质上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在相关法律制度、市场需要和经营管理、长远规划等各方面综合平衡,在纳税风险最低、纳税成本最小的前提下降低纳税负担,通过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所以说,最终目标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或长期目的,直接目标是实现最终目标的原动力,中间目标则是实现最终目标的直接路径目标;具体目标和中间目标必须以最终目标为前提,最终目标只有通过直接目标的选择和中间目标的运用方可得以实现。

3协调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个关系

3.1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企业税收筹划要充分利用政策导向,科学地提出筹划方案,在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合理地减轻企业的税负。

3.2涉税收益与非税收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分析的是涉税利益,一般情况下对非税利益分析不够重视,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涉税利益,还关心非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重视分析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结构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这就要求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筹划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等观念,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同时注意其他非税因素的影响。

3.3企业发展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是首要的,税收筹划是为之服务的。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是该市场发展的潜力,而不是税收筹划。例如当外商考虑是否到中国投资时,看重的是广大的消费市场和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而不是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税收优惠政策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条件,但投资者有时为了开拓某个市场,是很少考虑税收成本的。因为税收只是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关系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战略时,税收筹划应该服务于企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得以实现,否则会因为考虑短期的税收负担,而错失了企业发展的良机,从而导致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难以实现,这样的税负最轻也就失去了价值,这样的筹划也就无存在的必要。

3.4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中要协调的局部和总体的利益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注意兼顾纳税单位内部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对局部有利但对整体不利的税收筹划要摈弃或慎用,对局部和整体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对局部有大利但对整体无害或对整体有大利但对局部有小害的税收筹划要择机使用。二是注意兼顾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对企业有利但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害的税收筹划原则上要摈弃,对国家和企业自身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

3.5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筹划的目的在于付诸实施,再好的筹划不能操作,那都是一纸空文。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筹划前、中、后的全过程不能脱离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征得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做的优点有两方面:一是便于筹划的完善。比如有些政策存在模糊性条款,通过及时沟通可以修改筹划不妥之处。二是便于实施。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也就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筹划成功率自然就高。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税收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如果不能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会失去其应有的收益。因此,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也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贺飞跃.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王兆高.浅论税收筹划的性质[J].经济师,2005(2)

第9篇

一、部分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1.所得税方面

美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纳税方式的可选性:如果一个企业符合美国税法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便可以从下面两种纳税方式中任选一种:①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46%的超额累进税率。②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合伙企业的所得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而是根据股东应得的份额并入股东的个人所得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2)降低税率:通过1981年的《经济复兴法》将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了25%。

(3)减轻对企业投资的税收:①投资抵免,凡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甚至某些不动产以及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抵免。②亏损结转:中小企业的股东从公司得到的损失可以用来对抵从别的来源所得到的收入,如从别的公司得到的工资收入。对中小企业的股东从公司分摊的损失,扣除数额不能超过股东的基值,超过部分要结转到以后年份,结转的期限没有限制。对损失数额超过股东基值的部分,按比例从股东其他收入项目中进行损失扣除。

(4)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力度的政策:①通常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的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的25%给予免税;②在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税收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同时还实行企业科研费用增长额税收冲减。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降低税率: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对总所得在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按28%的税率征税,超过800万日元的按37.5%税率征税;而对具有公益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均按27%的税率征

(2)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的政策:规定中小企业的试验费的6%可以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扣除额不能超过当年法人税或所得税的15%)。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缴7%的所得税金。

(3)准备金制度:日本建立了多种特定准备金,针对中小企业设立了中小企业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款项,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时交回再提。

法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鼓励创办中小企业方面:中小企业在创办当年及随后4年;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占其50%的费用或者可在创办当年及随后2年,对再用于经营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免税。

(2)有利于中小企业转型方面:从1997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所确认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原有企业的亏损结转到新公司。

(3)鼓励再投资方面: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19%)征收公司所得税。

(4)鼓励发明创新方面: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

2.其他税收支持措施

加拿大:

(1)对于收入少于20万加元的小企业,提供更长期的缴税宽限期;特别小的企业,并不需要按日缴纳税款。

(2)支持小企业雇员与雇主之间设立期货式的股权合约,企业股票出售时雇员优先购买。如果股票被持有两年,按其收益的75%计税。

德国:

(1)在落后地区新设立中小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5年。

(2)对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缴财产税。

(3)增值税方面,凡上年销售额或劳务费低于25万马克的中小企业,可以采用实收实缴法,以实际当期收到的销售额或劳务费计算上缴。

二、上述国家的有益做法,完善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所得税方面

(1)借鉴日本的做法将目前按利润多少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做法改为按企业的规模(资本金)确定税率。

(2)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力度方面:借鉴美国的做法,如果中小企业课税年度的科研投入超过过去3年的平均水平,超过部分的5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方面:取消以是否设在高新区为标准来决定是否给子税收优惠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仅以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标准为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

(4)提高折旧率:可回比许中小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5)鼓励投资的措施:①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利润用于再投资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已征税的部分;给予退税。②中小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支出可以按一定比例从应付税款中扣除,若企业当年发生亏损,则允许向后和向前结转,可以结转的期限与亏损结转的期限一致。

(6)亏损结转:中小企业的亏损可以延长结转期,建议后转至10年,同时增加前转的优惠,建议可以前转3年。

(7)与鼓励增加就业机会相结合的政策:①对积极吸纳残疾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②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创办的小企业,给予适当的减免税,并提供一定的税收宽限期。

2.其他支持措施

第10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契约;利益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合,税收契约是影响企业运营的重要外部环境之一。税收筹划作为企业面对税收契约的必然选择,必然会引起政府、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关注。我国学术界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开始较晚,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分歧。与此同时,目前研究大多局限于个案分析,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完整实用的税收筹划程式模块。本文从契约理论、博弈理论、比较利益学说和系统论四个角度分析税收筹划的理论渊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和理解税收筹划行为。

一、契约理论与税收筹划

企业是劳动者、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出品的消费者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的结合,不同契约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同一契约中各契约关系人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果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那么政府毫无疑问地应该被引入订立契约的程序,企业在上述契约之外将另外订立一份税收契约。税收契约与其他契约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流转税的规定将影响物质投入的提供者和产出品的消费者,所得课税将影响劳动者。因为企业逐利的本性,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总是希望纳税额越少越好,所以税收契约双方也存在利益冲突。不过相对其他契约而言,税收契约还是具有自身的特点:

1.主体地位不平等:在订立契约时,政府是强势主体,有权制定基本条款,并保留解释和修改的权利。这使得企业只能面对税收契约而不能违背税收契约,由此界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必须以不违背税收契约为前提。

2.实施策略不同步:尽管政府在订立契约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但在订立契约后,相对于其他契约方而言,政府无法及时调整它的策略。因为它要通过税法修改来实现策略调整,而税法修改往往是不及时的、滞后的。相对而言,企业面对既定的税收契约,可以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也就意味着政府在税收契约的约束下进行税收筹划具备可能性。

3.追求目标不同:政府和其他契约方的另一个显著区别是它对社会公平性的追求。公平目标的实现往往需要借助于累进的税率,这使得支付能力不同的纳税人面临不同的边际税率。而政府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外部性问题的调整,也使得不同类投资的税收待遇大不相同,进一步加大了纳税人边际税率的差别,为企业税收筹划留下了空间。

此外在现实中,税收契约往往是不完备的:政府无法制定一份面面俱到的税收契约(税法空白的存在)或者制定的契约并不能完全执行(税收监管存在期望差距),这种不完备的税收契约也给税收筹划带来了可能。

二、博弈论与税收筹划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从80年代以来,博弈论逐渐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成为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在博弈论里,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

(一)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成为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凭借其国家权利要尽可能多地征收税款,另一方面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要尽可能少地缴纳税款。在这个税收博弈过程中,国家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体,纳税人只能接受制度的约束。但如拉弗曲线所示,如果税法规定企业将其全部或者大部分收入上交国家,企业一定选择不生产,国家税收自然为零。因此博弈双方可以达成一定的协议即“纳什均衡”,而协议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协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博弈双方都有不遵守协议的动机,那么协议的制定就成为关键。税收契约就是博弈双方的协议,因而在制定、实施税收契约时必须考虑遵守税收契约的收益大于破坏它们的收益。换言之,税法在制定时必然会考虑到税源的存在和可持续增长,为纳税人预留一定的空间。比如在税收制度中存在大量的“税式支出”,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空间。

(二)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同等条件的企业A和B,都面临是否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他们经过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各自的收入为10单位,缴纳5单位税后,净收益为5单位。如果他们都进行税收筹划,各分得收入为12单位(成本下降,价格下降,收入增多),缴税4单位,各自付出筹划成本0.5单位,各自净收益为7.5单位。如果一个筹划另一个不筹划,筹划方收入为15单位,另一方收入为9单位,扣除各自的税款和成本后,筹划方取得净收益10.5单位,另一方净收益为4单位。博弈矩阵如下:

企业B

筹划不筹划

企业A

筹划

不筹划7.5,7.510.5,4

4,10.55,5

如果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A与B相互都知道对方的行为特征和可能的选择,对对方都有充分的了解,他们同时选择自己的行动并且只选择一次,这样上述模型符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特征,存在最优解(7.5,7.5),即(筹划,筹划)是模型的最优解。也就是说,出于竞争的需要,双方都有进行税收筹划的动因。

2.筹划收益与筹划风险的存在-----企业与税务机关博弈分析

企业一旦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然会与征税方发生利益博弈。这是企业先行动的动态博弈。有些筹划活动是完全在税收契约约束下进行的(如利用税收优惠),但有些筹划活动其合法性还需经税务机关界定(如转让定价),这使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收益具有风险。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依赖于其对税务机关行动信息的判断:设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收益为T,税收筹划的成本为S。当企业选择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可以选择检查或是不检查。假设检查成本是C,界定为非法筹划对企业的罚款为F,企业认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为P,不进行检查的概率为1-P。可以得出以下税收机关收益矩阵:

企业

合法筹划非法筹划

税务机关

检查

不检查-CF-C

0-T

当-C×P+0×(1-P)=(F-C)×P+(-T)×(1-P)时,税务机关得出均衡解,此时P=T/(F+T)。对企业而言,当认为自己的税收筹划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界定为非法筹划的可能性时,只有预计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小于T/F+T时,企业才会进行税收筹划。

(三)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的过程

1.税收筹划环境博弈分析

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企业对税收政策进行选择的过程,这种选择是企业基于已有信息的判断过程。企业所获取的信息精确度越高,信息的价值越大,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就越有可能成功。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它对自己的筹划意图、财务和经营状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并且熟悉国家的各种税收政策和法规。但是市场环境的变化是企业来说是信息不对称的,它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握市场环境的变化时间、变化趋势和如何变化等。同样对市场环境而言,它是由若干企业组成的,其中某一特定企业的信息对它来说也是不对称的。因此企业和市场环境就成为一个博弈的两个博弈方。

对企业来说,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货币成本、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货币成本指企业为税收筹划发生的人财物的耗费,它包括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两部分;风险成本是指税收筹划方案因设计失误或实施不当而造成的筹划目标落空的经济损失以及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机会成本是指采纳该项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他方案的最大收益。

设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筹划成本中货币成本为C1,风险成本中包括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C21和税收筹划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或恶意避税的罚款额C22,机会成本为C3;由于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获得的节税利益为R。企业获得的节税利益矩阵如下:

市场环境

变化不变化

企业

筹划

不筹划-C1-C21-C3R-C1-C3

00

如果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动荡不安时,企业若贸然进行税收筹划,这种筹划很可能失败,企业的期望收益函数E=-C1-C21-C3。此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税收筹划,期望收益函数E=0。

现假定企业搜集到的信息不能使企业充分判定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设企业判定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为P,则市场环境不发生变化的概率为1-P,另外我们用Q代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给定P,此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Q=1)与不进行税收筹划(Q=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Q(1,P)=(-C1-C21-C3)×P+(R-C1-C3)×(1-P)

EQ(0,P)=0

此博弈模型存在均衡解,设

EQ(1,P)=EQ(0,P),得:P*=(R-C1-C3)/(R+C21)

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小于(R-C1-C3)/(R+C21),企业的最优选择是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大于(R-C1-C3)/(R+C21),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等于(R-C1-C3)/(R+C21),企业可以随机地选择进行或不进行税收筹划。

2.税法空白策略博弈分析

利用税法空白减轻税负,属于避税的范畴。避税是一种特殊的税收筹划方式,这种筹划过程实质上是政府与企业的一种双人动态博弈。企业作为博弈的一方,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驱动下,积极寻找税法空白并以此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政府部门作为博弈的他方,在观察到企业的行动后,也会发现税法中的空白,并通过完善税收契约进行反应。因为双方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博弈过程会一直进行下去。如果企业没有找到税法中的空白,就需要缴纳数量为T的税收,此时企业的收益为0,政府的收益为T。如果企业找到税法空白并在政府发现之前加以利用,那么企业可以避免缴纳此笔税收,获得节税收益T,此时企业的收益为T,政府的收益为0。如果企业找到税法空白,而政府也开始采取措施准备填补此项空白,那么最终的结果要看这项空白被填补的程度。如果用t表示政府通过填补税收空白挽回的损失,此时企业收益为T-t,政府收益为t。经过一系列的动态博弈过程之后,政府和企业将分享税收筹划收益。与此同时,只要企业依然面对税收契约的约束,这个博弈过程就会一直进行下去。

三、比较利益学说与税收筹划

比较利益学说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提出来的,他指出两国间不同商品的比较成本存在差异。比较成本较低的商品是该国的比较优势商品,而比较成本较高的商品是该国的比较劣势商品。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两国都将生产自己的比较优势商品,通过交换双方都将取得比较利益。因此该理论通常被应用于比较两个不同系统的利益,我们可对这个理论作进一步运用:对同一系统,其不同的子系统同样存在比较利益问题。如果我们将企业集团视作一个系统,其成员企业就是子系统,他们之间必然存在着比较利益问题。这种比较可能源自集团对不同利益子系统的比较如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比较,也可以是同一利益不同子系统的比较如跨国公司对其设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经济利益的比较。但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利益不是指个别子系统的利益,而是指整个系统的利益,是为了达到整个系统利益的最大化。通过不同子系统利益比较,自然会发现比较利益差异,系统内的交换因此产生,这种交换多数以价格为媒介,由此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在不同子公司之间利用价格转移收益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这就是转让定价的理论渊源。当然税收筹划只是达到这种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需要放入跨国公司整个经营战略中进行考虑。

四、系统论与税收筹划

系统论是把研究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系统论的以下观点对我们分析税收筹划大有裨益:

(一)整体性观点与税收筹划

系统论观点首先是整体性观点,用系统观点看问题首先是用整体性观点看问题,用系统方法解决问题首先强调从整体上解决问题。按此观点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整体上考虑和设计,不能单独围绕一个税种进行。比如流转税和所得税在计算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存在交叉。此外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涉及到许多职能部门,企业必须从整体用度看待税收筹划。

(二)环境观点与税收筹划

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环境下产生、共存、运行的,不存在没有环境的系统。环境对系统的特性、状态、功能有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企业经营处在一个多样化的环境之中,这些环境构成一个系统,因此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相关环境因素。比如税收筹划的社会舆论环境会影响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积极性。

(三)自组织、他组织观点与税收筹划

系统论认为,凡是在没有特定外部作用干预下系统自行对组织进行整合而形成的时间的、空间的或功能的有序结构,称为自组织。凡是在特定外部作用干预下系统自行对组织进行整合而形成的时间的、空间的或功能的有序结构,称为他组织。税收筹划也是一种自组织与他组织相互作用的过程。一方面,政府制定税收契约,并在既定的目标下设置某些优惠条款,企业如果顺应这种立法意图进行税收筹划就是一种他组织过程;另一方面企业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和交易事项,主动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核算方式则是一种自组织过程。显然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把自组织与他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企业预定的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9:108-111

[2]冷琳.基于企业战略的税收筹划优化思考[J].税务与经济,2006,(4):93-95

第11篇

关键词:企业 税收筹划 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税收筹划,其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优化。因此,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避税的重要举措,已经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安排自己事业的权利,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一个新兴的学科,其中,涉及到的知识较为复杂,并且,存在大量的有待进一步解决的学科问题。所以,学术界关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并没有做到统一。定义的主要几种说法包括: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借助经营以及个人事务性活动的部署,达到税收缴纳额最低;在企业纳税前,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的经营以及投资活动进行周密安排,尽量降低纳税额的过程;企业在遵循国家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经营、投资以及各类理财活动的部署安排,最大限度地实现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税收收益。

通过上面几种有关税收筹划的定义,可知,税收筹划其主要是指: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企业通过对经营管理、财务收支进行科学、合理安排、部署,达到税后利润最大的具体经济措施。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合理合法的减轻税负,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活动。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除必须遵守依法筹划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帐证齐全原则

就企业税收筹划而言,保证帐证齐全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也称保护性原则。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的,所以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要经得起税收检查,检查的依据主要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如果企业不能依法取得或保全会计凭证,或者记录不健全,都有可能造成企业税收筹划失败。

(二)综合衡量原则

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企业的管理者不能仅仅从某一个纳税环节入手,只对其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给予高度关注,而是应该从整体税负高低入手。不仅如此,企业的管理者不能够用税收支付的多少来衡量企业总体效益的增减,而是要从企业“节税”与“增收”两方面进行综合性考虑。

(三)所得归属原则

对于企业来讲,各类生产经营所得对应纳税额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所以,为了更好地实现税负成本降低,企业的管理者要对生产经营所得的来源、时间以及种类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并做到最优部署。

(四)充分列支原则

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对于我国税法中认可的列支费用、损失以及可以扣除项目应该一一列扣,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其中,主要的列扣途径有:对以后年度内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或者损失的年限进行适当压缩;借助公允的会计准则或者方法对费用或者损失进行增加;对企业的支出方式进行适当改变,从而实现费用和损失增加;仔细排查,避免可列支的扣除项目出现遗漏,进而避免企业税负成本增加。

三、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对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研究较晚,总体上还处于萌芽状态,税收筹划在发展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税收筹划理论研究薄弱

由于我国对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较晚,目前,税收筹划的研究大多还停留在概念、特征等方面,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深度研究还不够,同时也缺少企业税收筹划系统研究的专业书籍等。随着近年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在企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电子商务就是全球各地的企业在网络环境下,以服务器为应用方式,企业双方不谋面的进行商贸活动与合作,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在线电子支付、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的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是计算机技术发展的结果,提高了企业员工的办事效率。电子商务可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自然而然的也带来了电子商务税收等。由于电子商务是是一个新兴概念,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研究还不成熟。因此,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筹划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应加强。

(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企业的税收筹划同财务管理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目标,都是在合法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随着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不断落实,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需要,所以,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由于我国的企业数量多,规模大小不一,导致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很多中小型企业,存在着大量的财务信息失真问题,在这些企业中,“内外帐”现象十分普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不高,达不到开展税收筹划的要求;企业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不完善,信息交换不及时。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三)部分税务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不强

我国税收管理水平总体在提升,但仍有部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不强:并不了解税收征纳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部分管理者误认为偷税、漏税和税收筹划可以相提并论,从而出现“真假混淆”问题。由于税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不强,很容易出现各式各样的税务纠纷。这不仅给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也严重损害了税务部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有些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纳税人百般刁难,甚至纳税人交的税收不开具发票,只开具没有法律效力的收据,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税务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差异或不足,严重制约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四)缺乏完善的税务制度

税收制度的构建,有效地促进了税收筹划的发展。如此一来,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只是包括一些简单的、日常的税收筹划,而具有高难度和高风险的税收筹划任务则可以直接交给税收机构进行处理。税务指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税务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但是,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国内现行的税收制度还存在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在某些税收机构,工作人员常常进行违规操作,各个机构之间尚没有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同时,多数的税收机构都表现出实力薄弱,缺乏高端专业人才等问题。

(五)企业对税收筹划没有正确的认识

税收筹划是企业合理避税的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还只停留在概念、意义等浅层次的表面上,对税收筹划的深层次问题,如税收筹划的具体操作等还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税收筹划还没有法律概念等。此外,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作,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正因如此,很多企业领导对税收筹划还没形成正确的认识。有的认为税收筹划“高深莫测”,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等,还不一定成功,与其如此,还不如把更多的精力用在企业的发展上;有的认为税收筹划与其说是合理的避税,不如说是变相的偷税和逃税,在国家严厉的法律面前,说不定还会弄巧成拙,遭受更严厉的制裁;还有一些人认为纳税是一件光荣的事,采取税收筹划来避税是一件不光彩的事等。

企业对税收筹划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其原因有很多。比如国家对税收筹划的宣传不够,导致企业领导人对税收筹划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关于税收筹划的法律概念还不明确,还无法界定税收筹划的法律地位;企业领导人对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的观念淡薄等。这些都导致企业对税收筹划形成错误的认识。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推广。

四、企业税收筹划质量提高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相关人才培养,促进筹划水平提高

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和税收方面的知识关乎税收筹划工作的成功与否。所以,企业要更好地开展税收筹划,就必须提高其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的素质,对税收筹划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及税收方面的知识。企业在招聘税收筹划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时,要看其专业是否符合岗位的需求。企业要在人才市场上选择那些专业相符、知识丰富的人才。此外,企业还应加强与税务机构的合作,以弥补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的不足,提高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能力。

(二)促进税收筹划理论体系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对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研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理论研究深度不够、研究成果比较少等。因此,要不断进行国内企业税收筹划理论创新,有效提升相关理论的先进性和实效性。

充分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先进的税收筹划理论与实践经验。相对来讲,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税收筹划相关理论的研究上,起步较早,并出版了一些较有影响力的学术作品。这些学术研究对国内的税收筹划工作开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所以,国内的有关研究人员应对其进行充分借鉴,并结合国内税收筹划的实际发展情况,最为快速地提高税收筹划管理水平。

税务机关、税务机构及纳税人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研讨会,对我国在税收筹划理论研究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探讨,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此外,在研讨会上还要总结我国税收筹划发展的规律,推动我国税收筹划理论研究的新发展。

我国对税收筹划理论研究尚未深入到法律层面,所以,可以从法理学的角度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较深层次的去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理论。

要加强对国际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情况下企业税收筹划发展趋势的研究。

(三)完善相关法制的建设并依法严格执行

1、针对企业税收筹划方面存在的错误认识,应加强宣传引导

为了使企业领导及财务管理人员对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加强宣传,对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原则要做重点介绍,尤其是对税收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要进行重要讲解,介绍税收筹划可能带来的收益及存在的风险。

2、进一步完善税收相关法律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税法,制定一些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法律条款,提高立法级次,明确“税收筹划”法律概念,以避免出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认识上的分歧。

3、提高税务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要对税务人员加强学习和培训,遵循依法治税而不是依人治税的方针。在我国大力推荐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充分运用法律来解决税收筹划引起的各种纠纷。依法行政是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要求,也是政治、经济及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因此,税务管理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大力发展税务事业,提高税务水平

税收筹划机制的引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的投入,同时专门化的服务还能带来更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使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成本大大降低,也能提高税收筹划质量,从而促进税收筹划的发展。

五、结束语

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进行税收筹划,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只是税收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针对目前国内税收筹划发展的现状,我们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通过加强税收筹划人才培养、加强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大力发展税务机构,以不断提升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水平,让税收筹划更好地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

参考文献:

[1]陈炳瑞,罗淑琴.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方法及运用[J].财贸经济,1994

第12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控制;措施

一、导致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具体原因

1.税收政策的变更。税收政策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形势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不断地进行补充和完善,推出新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变更,给企业中长期的税收筹划带来较大的风险,因为在具体筹划时是以原来的税收政策为依据的,这就会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和时效性而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具有不合理或是不合法的地方,从而产生税收筹划风险。

2.没有明确税收筹划目的。税收筹划其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避税,而是为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服务。由于其具有较强的计划性,是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提前安排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所以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为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及战略目标服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税收筹划的实施需要具有预期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一旦与预期的情况发生偏离,则会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而现有的很多准备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往往缺乏税收筹划的长期的、明确的目的性,盲目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随意性比较强。一旦企业税收筹划与实际的生产经营业务要求相偏离,则会导致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影响,使企业面临严峻的风险。

3.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不足。税收政策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而且一些优惠政策也有条件和地域上的限制,所以需要对税收政策进行实时、全面的了解,从而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获得应有的税收利益。目前很多企业由于用于税收筹划的人员在财务及税收政策等方面都存在着专业知识上的欠缺,对税收筹划政策的内涵没有深入的了解,为了少纳税不惜采用违规的手段,这就在根本上偏离了税收筹划的本意。

4.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税收筹划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实现少纳税,获得税收收益,所以其经济活动国家是鼓励的,但这种合法性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认定。这就需要税务执法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这样才能避免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税务与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不同而导致执行上的偏差,而将企业的正常的税收筹划认为是有意识的偷税漏税。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缺乏具体操作细则方面的明确解释,也是导致税收政策在执行上发生偏差的重要因素。所以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时刻有风险意识,而且还要对风险进行深入的分析。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具体措施

1.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活动的开展,需要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这就需要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这样税收筹划就能够在遵循立法精神的基础上进行。企业需要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还要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案,确保实现减税的负担,使企业利润得到增长,所以企业税收筹划需要首先确保其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由于是提前对企业经济活动而开展的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手段,这就需要充分地考虑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同时还要考虑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及国家政策变动因素的影响,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的全面性和整体性,将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有效地结合起来,确保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服务。

2.加强对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方案制定时,需要由专业的筹划人员来进行,因为税收筹划方案不仅需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还必须合法合规,并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这些因素决定了对税收筹划人员具有较高的要求。作为一名优秀的企业税收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和财务知识,还要了解掌握企业中长期的发展战略,这样才能利用专业知识结合企业发展战略来制定适合本企业的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做到对企业经济前景进行准确预测,对企业经营项目进行统筹谋划,并与各部门之间进行良好的配合协作,及时随着税法的变动来对税收筹划进行调整,从而使税收筹划实现预期的效果。

3.树立风险意识。在企业税收筹划活动实施过程中,需要时刻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风险,对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考虑,制定预防措施。企业需要从整体上对财务风险进行把握,建立科学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和税收筹划信息系统,及时对信息进行收集并对风险进行预警分析,意识到风险存在时,及时采取恰当的风险处理措施,及时将企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消除,从而使企业得以健康、持续的发展。

4.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是对某些新的经营业务的处理上,要首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避免无效税收筹划,这也是税收筹划方案顺利实施的关键。

三、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将会面临着许多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相互间的竞争也将更加激烈,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高瞻远瞩,将企业的税收筹划与风险控制有效结合,制定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使税收筹划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方爱武.浅析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和控制[J].财经界(学术版).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