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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 管理 构建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1(c)-0177-02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科技创新已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而知识产权制度为科技创新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一方面需要企业不断地自主创新,即知识产权的创造;另一方面需要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即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保证。
笔者根据近二十年的知识产权工作实践,直接与基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有深度接触,尤其是最近由于工作需要,针对性地对几十家本地市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集中调研,调研发现,近几年来,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已经有所增强,但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相对薄弱,基本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进而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构建提出一些设想与建议。
1 目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涉及的企业在当地都是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基础,知识产权工作做的相对比较好的企业,例如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具有相当的专利、商标授权量,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都处于摸索阶段,不具备一完善的管理体系,导致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的很多失误,有些甚至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经过调研,我们发现,上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 缺乏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根据调研,大部分企业都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但很多企业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是在技术部、法务部或财务部的兼职人员,由于这些部门人员其它工作比较忙,很多也没有经过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不具备知识产权管理经验,所以让以上部门人员兼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时存在一些不足,如技术部门的兼职人员可能只对知识产权的申报的技术内容比较熟悉,但对知识产权的维护不够了解;法务部门兼职的人员对涉及纠纷处理比较敏感,但涉及企业的产品技术就理解不够;财务部门兼职人员有利于知识产权缴费等工作,但涉及知识产权实质性的技术内容及涉及侵权纠纷等问题时经验欠缺……
1.2 企业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不完善
正是由于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导致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不完善。在由技术部门兼知识产权管理的企业中,一般企业知识产权的申报意识比较强,可以有意识地将工作中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直接联系,但技术人员经常会疏忽申报后的繁琐的后续程序,流程的管理不够系统化,容易引起因程序疏忽导致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丧失,这在实际工作中是经常会碰到的;在由法务部门兼任知识产权管理的企业中,由于法务部门对技术不够熟谙,无法筛选不同技术人员上报的技术,容易造成一些重复申报、交叉申报,申报的权利范围不够准确,也易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化,在遇到侵权纠纷时,对涉及比较专业的技术内容(如发明专利)细节不易把握;在由财务人员兼知识产权管理的企业中,知识产权的后续与流程工作会比较好,但涉及到具体实质性的技术内容与法律纠纷如专利技术、专利评估、侵权纠纷等就会不知所措,无法很好地把握。
1.3 企业知识产权保密制度不健全
由于企业人员流动大,行业竞争激烈,市场化程度高,尤其是一些外贸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的保密工作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甚至至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上的不完善,企业在知识产权技术、知识产权文件及涉及知识产权人员的管理上缺乏有效的机制,使企业造成技术流失、技术人员流失、知识产权失效,最终因知识产权原因被同行竞争对手打败。
1.4 企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匹配
企业缺乏良好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没有制定知识产权奖励的制度,也缺乏知识产权疏忽导致的追责制度,导致员工缺乏知识产权创造的积极性,涉及知识产权部门相关人员也缺乏强烈的责任心,容易造成知识产权管理疏忽引起的企业竞争力的下降。
2 企业需要构建一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针对上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科学设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顺畅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做好知识产权保密工作、建立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才能构建一高效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2.1 科学设置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
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部),并由副总直接负责,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以在知识产权部下设专利部、商标部等,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在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销售部、采购部、办公室、财务部等)根据需要设置本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负责在本部门发生知识产权状况时与知识产权部门的协调合作。
企业知识产权部的主管人员必须是懂专业、懂法律、懂知识产权管理的高端复合型人才,既对企业的产品主要核心技术有所了解,又懂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经过培训,又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同时企业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按业务领域和岗位可以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使其具有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
2.2 企业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
由于上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科学设置,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应该是顺畅的:技术部门研发的产品经检索认证,提出知识产权申请要求,上报至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部报经企业负责人确认后启动申报程序,知识产权部门工作人员协同技术部门一起完成知识产权申报工作,之后知识产权部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档案,涉及费用的由知识产权部门与财务部及办公室沟通;企业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也要对采购到的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及时与知识产权部联系,知识产权部可以会同其它部门如技术部、法务部作出相应回应;企业销售部门对企业所销售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知识产权部门的配合下作必要的宣传,对销售过程中发现企业知识产权有可能被侵权的情况因及时向知识产权部汇报,知识产权部协调相关部门作相关的取证与应答;知识产权部还应该协助采购部与销售部作好涉及知识产权产品的合同签订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涉外贸易,包括技术引进与输出、合作开发、产品进出口等,知识产权部要协同法务部,了解公司在进出口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协同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侵权责任等知识产权条款,对具有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应尽早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防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经济损失。
2.3 企业知识产权保密工作
由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文件对于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包括企业内部的技术创新的文件以及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外来文件,企业应根据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管理、奖励以及保密等各方面的文件程序管理体系,并进行保密管理,对于内部创新文件,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文件出入制度,企业可以通过系统软件加密等方式使知识产权申报核心文件、技术秘密尽量控制在尽少数可靠的员工范围内,避免技术文件的泄密,被竞争对手获得;对于知识产权外来文件,如申报过程中的程序文件、缴费通知、相关企业的文件往来,企业都应专门部门及时处理,并分类归档,做好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
同时企业必须对涉及知识产权人员进行必要的保密工作管理,如企业新进相关员工(如技术岗位与知识产权部门)时企业应了解新进员工已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义务,避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与沟通,以及入职知识产权培训;公司与涉及知识产权员工(如技术岗位及知识产权部门员工)在劳动、上岗合同中应明确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权利和义务,规定其负有的保密义务;员工离职或退休后,应进行离职、退休员工的知识产权事项进行提醒,并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企业员工流动后,造成技术的外流。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申报后有许多的后续工作,很多后续工作有严格的期限要求,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员离职后,一定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交接工作,避免由于人员流动导致的知识产权后续管理上造成的知识产权的丧失,
2.4 企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企业应建立激励机制,可明确给员工创造的知识产权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发挥企业员工的创造力。例如,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给以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的应用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给予合理报酬”。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知识产权奖励的制度,给予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一次性奖励,也可以在员工创造的知识产权产生经济效益后给予适当的提出,使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具有创新的动力,从而相应地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
同时企业也应该奖罚分明,明确员工在造成知识产权申报及管理工作(如知识产权后续管理工作中年费的缴纳、意见书的陈述都有明确的期限)中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员工才会建立更强的责任心,培养企业的主人公意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会有条不紊。
[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现状;体系;归属
[中图分类号]E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7 — 0046 — 02
近年来,我国对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研究工作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相比,还存在有很多不足,本文对国内外该领域的现状与发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了解其发展的特点和差别,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明确界定或解释“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义,本文中出现的“国防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国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直接投入资金形成的并用于国防目的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投入产生并专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知识产权。
(一)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开始起步,《国防专利条例》的施行则标志着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本世纪以来,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的积极推动下,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配套的政策体系,明确了知识产权过程管理的环节和要求,使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法制环境得到了改善。在“十一五”期间,国防科工局组织开展了中外专利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了国防知识产权的信息检索、分析、以及在线培训等多种功能。同时,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逐步完善,定期报送、年度分析的信息报送机制基本形成,初步构建形成了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支撑体系,为这一领域的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国已初步形成国防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为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二)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军队和地方两部分来负责。其中军队系统的管理工作归总装备部负责,由设在总装备部的国防专利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并履行国防专利综合管理职责。2009年专门成立的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具体承担国防专利的审查工作。地方系统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对经过国防专利审查,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在知识产权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海、空、二炮依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均建立了独立于装备部门的负责国防专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中的十大军工集团公司和七所委属高校也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分别设立了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业务支撑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业务工作。
(三)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
从目前我国财政性资金形成科研成果归属政策的发展来看,国家逐步加大激励创新力度,激励创新的趋势在增强,权利归属主体从投资者逐渐向项目承担者转移,知识产权归属向智力成果完成人倾斜。根据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我国初步建立了合同优先的归属政策,通过合同约定归属主体以及投资方与项目承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根据有关规定,合同优先,并应按照相关办法签订合同。在不与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大大降低了权利归属的博弈成本。
与此同时,我国产权利益分配也逐渐多元化,突破了单一的按劳分配模式,出现了一次性转让、多次多头转让、股权出资、利益分配、合同约定等多种方式,适应了利益多元化的需求。
二、国外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国外没有“国防知识产权”这种提法。但大量与国防有关的知识产权实践所显示出其语言环境,符合本文对国防知识产权概念内涵条件和外延范围的界定,可以作为我们所描述的国防知识产权范畴进行研究。
(一)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由于各个国家政治、军事、经济体制的不同,因此在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的管理工作也不尽相同,下面主要对有代表性的国家情况进行介绍。
美国注重建立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配套政策。以法律、条例和规章的形式,构建了层次分明、协调配套、操作性强的国防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将知识产权管理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融合衔接。在注重保护承包商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同时,通过知识产权清单明确政府的权利。国防部还编制知识产权问题指南,指导合同官员处理政府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关系。
英国作为最早注重知识产权的国家,强调知识产权政策与国防部标准合同条款的对接。实施基于国防科研和装备采购合同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并组建知识产权工作组,实现对武器装备采办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
总体来看,知识产权管理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的有机融合在一起,已成为西方主要军事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成为促进国防科技发展和武器装备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从当前情况来看,国外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系紧密相关,且国防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各国依照各自的国情建立了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制相适应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使得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能够深入到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的每个角落、贯穿于武器装备管理的全过程。
以美国为例,依据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多样性的特点,形成多层级、多种类的机构。明确划分管理、业务和服务保障三类机构,并履行相应的职责。海、陆、空三军军部均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处从事专门的知识产权业务工作,不但在武器装备采购合同时履行相应的业务职责,还要为本单位的研究所等机构提供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保证相关知识产权得到有力的法律保护。
从相关国家关于国防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来看,军队系统对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拥有较大的掌控权,在这些国家,武器装备的订购、政府投资中军队都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在武器装备的承研、承制商中私人企业居多,但军队仍然主导着国防知识产权在承研、承制单位中的应用情况。
(三)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
在与国防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中,国外利用多种模式结合的办法,形成相对系统有效的归属政策和利益分配政策。
首先,形成以国防安全利益优先的模式,以维护国防安全为根本判断标准,确定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当国防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时,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政府;特殊情况下,当承包商保留国防知识产权更有效地保护国防利益时,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承包商。其次,在此模式下,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承包商。在不涉及国防安全利益时,国防知识产权优先配置给承包商,以此鼓励工业界积极参与采办合同工作。再次,形成促进应用模式。无论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政府或者承包商,政府都享有发展本国工业的优先权,承包商在获得国防知识产权式,应促进技术扩散、定期报告技术利用和转让情况。
与此同时,资助方式和出资比例也是决定国防知识产权归属的主要依据之一。资助方式不同,知识产权归属也不同,政府委托企业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大都归政府所有,企业拥有使用权;与企业合作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往往根据出资多少来决定;无偿资助计划的知识产权大都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三、国内外现状比较
当前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和研究工作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体工作开展不够全面
现阶段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尚未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等阶段有机结合,缺乏与之配套、层次分明的政策体系。国防科研行业中,仍然存在着“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致使很多国防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转化。管理工作简单化,缺乏专业化人才和指导,国防知识产权发明人意识不强,容易出现产权纠纷且缺少正确处理纠纷的机制。
(二)机构建设不够健全
由于受观念、认识上的限制,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关机构配置不齐全,致使许多业务工作开展不力,知识产权工作与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脱节。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存在多元化、多层次和一体化的弊端,出现职责划分不清晰问题。设在各军兵种装备部门并开展与主要职责相关的有关机构,多承担的是业务职责,很难承担起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责,致使各采购部门很难掌握所采购的武器装备的技术方案。
(三)权利归属制度不完善
长期以来,对国防知识产权内部权利结构以及外部权利配置缺乏统一的认知平台。同时激励创新不够充分,缺乏积极、有效、显著创新个体的权利归属制度和利益分配原则,在投资回报方面,我们更注重资金的投资,而忽视智力投资,强调国家利益,忽略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利益,同时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主体缺乏权利意识,从而导致现实中对其激励的弱化。
四、措施与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一是将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与装备全寿命过程紧密结合起来。使知识产权的管理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各个环节,并与装备预先研究、装备研制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结合起来,研究提出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措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
二是建立起从上之下的工作体系。着力解决当前管理机关设置分散、执法主体过多、相互职能交叉和权力冲突的局面,建立高层级的关于军队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的统一规定,为各有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统一的法规政策支持。军队内部要根据各单位自身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将有关管理工作赋予不同的职能部门,使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现到各类部门的主要工作中去。
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坚持利益兼顾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权利归属、利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形成统一的政策规定。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已有模式的基础上,贴近我国的现实情况,结合实践中实行效果好的运行模式,归纳总结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模式。
【关键词】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管理方法
科研机构主要指,由国家或是政府建立和用经费资助的各类科学研发机构,其中根据2014年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来看,目前我国的科研机构主要有四种类型: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和特色研究所。科研机构作为科学知识创新和科学技术更新的有效手段,对我国的科学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的开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加强科研机构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是现阶段科学领域中急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我国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上进行管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对加强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提出具体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科研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模式及存在问题
现阶段我国科研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主要是设置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实行了两种管理模式,即挂靠式和独立式。在挂靠管理模式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以一个独立的部门或者机构存在,而是依靠在科技主管部门中,且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及科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主要的管理内容是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及鉴定,同时兼顾知识产权的管理。而独立管理模式,是对知识产权设立一个专职的管理机构,并挑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通过开展一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培训才能持证上岗,在机构内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经费。
在这两种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式中,虽然能够有效地对科研领域中的技术成果和智力成果进行统一管理,但同时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第一,我国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意识不够,并呈现出要求重量、轻视质量,重视申请、忽略利用的趋势。因为科学论文和专利数量的多少是评定科研人员是否能够升职、加薪和评选的基本点,也是查看科研机构实力的重要参考资料,所以产生了一部分科研人员将市场中没有太大科学价值、没有科学性的成果申报也揽入到机构专利中的情况。第二,缺乏相应的专业管理人才,因为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从属于科技处,而科技处的工作内容繁重又复杂,往往忽略了知识产权的管理,造成了知识产权管理仅仅局限在成果管理工作的层面,难以实现整体与全过程的管理。除此之外,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缺失,也影响了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加强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策略
针对以上我国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多方面问题,下文将做出以下对策:
(一)提高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提高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首先要加强科研机构领导阶层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并能够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科研机构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好各个方面的运行工作,才能使得知识产权机构的所有管理人员合理管理、严格保护及充分创造知识产权,有效地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形成一体化,为提升科研机构的创造、革新与竞争能力提供最有效的保障。其次,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本经费要挂科研机构的经费支出成本之下,科研机构也可以适当地举办一些形式丰富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培训及管理活动,并安排一定数量的财会人员对知识产权管理经费的支出与收纳作具体统计,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为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体系。要想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真正取得实效,必须要健全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把其视为一项专门的政策、机制运行在整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系中。科研机构还可以创建知识产权的管理政策,以此进一步巩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运行,还可以相应的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评价及鉴定机制。与此同时,还可以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体系,通过不断研究与实践,真正地将其推广到国家所有的科研机构中,只有如此,才能推动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全方位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和研发质量。
(三)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在逐步建立好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体系后,科研机构必须要把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在科学体系中,以利于知识产权管理能够依据相应的方针政策。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战略还得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及特点进行不断变化与创新,提高科研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各方面的能力等,才能使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达到最高层次和最佳状态。
三、结束语
根据我国现阶段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存在问题,即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意识不够、缺乏相应的专业管理人才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缺失,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如提高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体系和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还需加强科研机构内部人员的合作意识、责任心及科学理念,如此才能真正提高科研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才可以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在世界领域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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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熠.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知识产权管理概况及对中国农业科研机构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5(10):162-164.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部署和要求,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和建设海峡西岸创新型省会中心城市的需要,在试点城市工作基础上,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目标,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为核心,以加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导向,优化制度资源、发挥市场作用、促进诚信竞争,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省会中心城市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确立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我市建设海峡西岸创新型省会中心城市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构建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进一步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围绕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进程,着力培育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增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近两年的具体目标
1、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快制定《福州市专利保护若干规定》。
2、专利申请量平均增长15%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占申请总量比例达18%以上;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商品有新的突破;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数量明显增长。
3、培育10家以上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建设和完善福州知识产权实施和产业化基地,加快实施重大专利产业化示范工程。
4、进一步加强市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加快县(市)区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5、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列入各级人才培训计划,年培训人次不低于5000人次/年,培养一批复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6、围绕福州市重点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预警应对机制,开展企业专题技术分类、跟踪和预警分析,加快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机制。
7、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调处专利纠纷案件年结案率达95%以上,查处冒充、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年结案率达95%以上;商标、版权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侵权盗版得到明显遏制。
8、完善全市知识产权信息支撑和服务体系。在工业集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和展示窗口,成立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职能,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事务的协调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
2、着力加强全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建立与创新型省会中心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强化统筹管理职能,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充实行政执法队伍,加快推进县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县两级管理联动机制,指导县(市)区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重点企业、行业、高校、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网络。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体系
1、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引导、鼓励和支持组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评估、咨询、检索、交易等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成立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水平。
2、逐步完善市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建立自主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和信息共享网络,为知识产权的实施、转化、预警提供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3、选择重点产业,依托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行业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协作机制。充分发挥闽粤两省沿海城市保护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体系、全省设区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跨地区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实现执法协调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加大全市专利、商标、版权、公安、文化、质监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协作力度,密切与法院、检察院和海关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保护协作机制。
2、开展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专项保护行动。结合市场整规、打假、扫黄打非行动,全面深化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性投诉服务中心,开通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网站,实行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典型案件报告制度与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公布制度。深入开展以食品、药品、农业及高新技术产品为重点,打击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和重复性、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的专利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它合法组织,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和虚假广告;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推进各级行政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基础上,促进企事业单位广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遏制侵权盗版行为。
3、加强重要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专利、工商、版权、质监、海关、商检和外经贸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加强出口生产加工企业尤其是定牌加工企业的监管,建立委托方备案制度,帮助企业加强自律和完善内部管理,切断侵权货物国际流通渠道,增强对侵权活动的防范能力。以市场专项查处和会展保护为重点和突破口,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福州市招商引资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四)营造自主知识产权形成和转化环境
1、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法制环境建设。积极研究、制定和完善在科技、经贸、教育、人事等领域鼓励发明创造、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福州市专利保护若干规定》,将知识产权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战略框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在全市政策体系中的比重。
2、建立考核评价和奖励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作为对相关单位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考核评价依据;经济、科技、人事等相关部门在重大项目立项、验收、职称评聘等管理工作中,增加知识产权评价指标。
3、积极开展企业、园区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组织有条件的园区、工业集中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要求,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推广建设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程,重点选择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和重要行业、区域进行试点,抓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促进专利战略与经营战略的有机结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项目管理的政策引导,鼓励、引导和支持重大、关键技术项目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努力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发展后劲。
4、加大知识产权技术实施和产业化工作力度,提高知识产权实施效果。建设福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基地,建立集知识产权实施、产业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为一体的一站式转化和服务平台,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高知识产权的实施效果和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1、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抓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和“普法宣传周”等重要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科普载体,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推进知识产权宣传进机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全面增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2、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层面。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参加不同层面的知识产权培训班、论坛、讲座,将知识产权列入公务员考试、竞争上岗、青少年创新大赛重要内容,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联合高校、人才培训中心、党校、行政学院等,启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各类应用型人才的培训、教育工程,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3、拓展对外对台合作交流,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加强榕台知识产权合作和交流,借助我市5.18海交会、6.18成果交易会,展示和交流海峡两岸发明创造成果,促进两岸自主创新成果交流,组织相关人员到知识产权管理先进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考察、学习、培训,拓宽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的视野。完善涉外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做好涉外企业知识产权状况调查和分析,逐步建立应对贸易技术壁垒防范工作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福州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创建工作重大事项,定期部署、检查知识产权工作,督促有关决议的执行。
2、建立动态和定期相结合的汇报制度。领导小组要积极主动向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汇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推进和深化全市知识产权示范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定期做好创建工作总结。
3、确定市知识产权局机构及人员,建立与省会中心城市发展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4、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市县两级管理联动机制。
(二)政策保障
1、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我市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的方案、决议,研究制定与创建工作相配套的政策文件,加强对全市工作的指导,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2、完善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激励制度,修订《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着力扶持、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核心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实施,建立企业专利预警机制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优化专利资助激励政策,重点倾斜发明专利、涉外专利以及职务发明专利;设立福州市专利奖,提高广大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奖励和表彰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个人,提高知识产权工作辐射度;深入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和专利宣传培训,促进全市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引导企业进行品牌经营,形成争创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激励机制;鼓励以计算机软件为主的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加快版权事业发展。
3、设立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与《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配套使用,为我市的知识产权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条件县(市)区应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促进本地区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三)管理保障
1、各相关部门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合力推进全市的知识产权工作,并根据相应职能,分别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落实创建工作牵头部门,改善知识产权管理条件,确保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顺利实施。
2、加强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的有机融合和互动,将知识产权相关指标纳入县(市)区绩效评估考评指标体系。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市级科研项目要确立项目申报、研究开发、成果鉴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开展“一县一业”、“一镇一品”自主创新活动,推动每个县(市)区主要产业和主打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不断提高。
3、支持、引导重点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的建设,加大投入,拓展管理网络,理顺运行机制,将知识产权纳入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经济发展战略和管理工作中,纳入企业的决策体系和经营管理各环节。
关键词: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前 言
“入世”十余年,知识产权这个名词已经渗透进我国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近年来,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基本方针,我国各级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基本建成,与之适应的政策、管理、服务和保护机制逐步完善。无锡(国家)工业设计园(以下简称“园区”)作为国内起步较早的几个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在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构建中做了一些探索。
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概况
2006年9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园区开始建设无锡(国家)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园,并于2009年10月顺利通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试点工作验收,真正成为无锡市首个国家级知识产权园。2009年8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在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2010年4月,园区被江苏省商务厅、省版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联合认定为“江苏省知识产权重点联络点”。2010年10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园区成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
园区的发展同时也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肯定与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李源潮等中央领导先后视察了无锡(国家)工业设计园。 特别是总理于2007年2月13日,亲自作出批示“要高度重视工业设计”,2008年7月4日,在视察完无锡(国家)工业设计园后,他指示道“国际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和各种困难迫使我们要创新、创意,要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一)科学的管理机制是统领
2006年,园区就建立了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由无锡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和园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管委会年度考核。同时,园区形成了知识产权办公室牵头,组织人事、经济发展、工商、司法、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不定期召开2次以上,商讨园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各项任务措施,突出行政司法联动管理机制的科学统领。
(二)高效的工作机构是基础
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11月28日,业务上主要接受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指导,其职能为:负责园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管理,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协助企业依法维权。
(三)完备的政策体系是指针
近年来,园区不仅制定了知识产权相关战略,同时专门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扶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每年下拨专项资金激励优秀专利产业化发展。另外,园区还向企业下发了《无锡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扶持重点科技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建立区科技产业创新发展基金和招商引资引企奖励基金的通知》等相关扶持政策与管理规定,六年来累计专利资助近千万元。完备的政策体系已成为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指针。
(四)优质的服务平台是助推
近年来,园区累计投资8000余万元分别建设了“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两个交叉服务平台。平台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外观设计专利信息查询、专利事务服务、知识产权交易服务、高速运算、辅助设计、快速成型、人才培训、工业设计成果展示、工业设计和技术图书查阅等十余项。
(五)及时的保护措施是必需
园区长期联系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依托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每年定期走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讲,就近审理园区知识产权案件,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行为、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三、同类园区相关情况借鉴
近几年,笔者通过走访考察国内同类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认为北京中关村和苏州工业园区的工作体系建设更具借鉴意义。
(一)中关村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介绍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为事业法人,业务上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能为:开展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引导、扶持、管理和服务,提供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转移实施和产业化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及咨询和知识产权培训。职能机构包括:办公室、中关村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中关村专利技术转移中心、中关村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合署办公。
(二)苏州工业园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介绍
苏州工业园知识产权局成立于2006年,与苏州工业园科技发展局合署办公,内设知识产权处,下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机构和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机构。国家专利技术(苏州)展示交易中心目前设在该园区。
(三)几点比较与分析
1. 中关村是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苏州工业园是全国第一家在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局的高新区。前者在政策、制度建设方面较为完善,后者在服务、产出方面全国可数。这两个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经验均值得无锡(国家)工业设计园借鉴。
2.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为事业法人,事业编制为19人,其下属子园区有10个,专利申请量也较大。苏州工业园知识产权局是行政机关,目前职数仅为7人,因为企业数量、规模都很大,专利申请量位列全省园区第一,工作量相对较大。
3.中关村和苏州工业园均是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地,中关村因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合署办公,故其专利申请量一般园区无法参照。而苏州工业园2010年专利申请量达6600多件,其中发明专利为3300多件、占比过半,专利质量较高。
(四)小结
中关村和苏州工业园这两个园区的知识产权事业均走在全国前列,具备完整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并建立了完备合理的工作队伍,这对其知识产权工作的科学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园区目前也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机制、设置了较为齐全的工作机构和服务平台等,但尚未形成科学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在办公场地落实、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几点思考
(一)形势分析
随着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园区“三次创业”的不断深入,科技含量高、低耗能、高附加值产业已然成为园区未来产业主导,高新技术企业必然成为园区未来企业分布的重点,企业、产品的知识产权不仅日益凸显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也必将成为企业的自觉意识。
2010年园区专利申请量为800件,其中发明专利为150件;2012年园区专利申请量目标为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为200件。而目前园区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仅为1件(挂靠企业拥有),江苏省著名商标为4件。园区软件版权登记数量也需要大幅度提高。因此,园区知识产权工作量在日趋加大,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压力也非常大。
(二)对策讨论
园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服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从目前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来看,主要存在“机构统筹不够、工作开展不够、专职人员不够、业务能力不够”四个问题。根据园区实际情况,考虑从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中入手解决。
1.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办公室应引进专职工作人员1―2名,均需具备园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最好引进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
2.外观设计专利服务站应引进专业人员2-3名(均需取得全国专利人资格证书),以便合法受理园区专利申请,切实满足园区企业要求。
3.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应引进具有国际经济法背景的工作人员1名,参与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和市场拓展。
4.信息查询中心目前有1名工作人员,但需对其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和利用的专业培训,以便充分利用该中心的专利信息库,更好为企业服务。
5. 不断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来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区域总部,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同时不断壮大发展本地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促进本地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我国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专利法》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专利工作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专利申请量100多万件,已跻身于世界专利申请大国的行列,一个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专利制度展现在世人眼前。WPO将知识产权保护列为其管辖范围内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方面内容之一。我国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在国家大力精减机构、压缩行政编制的情况下,将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了编制和职能,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和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与此相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已更名为“知识产权局”。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在西部大开发中作用日趋明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在全国均居第二十几位,在西北五省区居第二位,那么兵团的专利工作现状又是怎样一种情况呢?以下为笔者拙见,旨在探讨兵团专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应对策。
1、兵团专利工作现状
1.1 机构
1.1.1 专利管理机构:兵团于1994年成立专利管理处,设在兵团科委成果处,除农八师(石河子市)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外,其它师(局)均没有设立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部门。
1.1.2 专利服务机构:兵团现有两家专利代理机构:兵团专利事务所和石河子市专利事务所,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人员10人,占全疆代理机构6家的三分之一。近几年专利代理量在每年150件左右。由于兵团专利管理处尚未有专职工作人员,这两家专利代理机构在业务上主要接受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指导。
1.2 专利业务开展情况
1.2.1 专利宣传普及:兵团科委分别于1999年6月和2000年10月举办两期专利与知识产权培训班,来自兵团有关部局负责人、各师(局)科委、科研机构、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近100人参加了培训。兵团企业的科技管理干部和其它专利管理工作者部分参加了自治区的业务培训和专利业务活动,兵团各级科技管理干部部分参加国家有关的业务培训。兵团的两家专利代理机构承担了一些专利及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任务,参加“3.15”大型群众性宣传、在有关展览、会议上积极宣传普及专利知识。
1.2.2 专利申请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兵团系统累计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已公开的)约900件,约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15%,其中职务发明申请170余件,占总申请量的20%.职务发明中农业领域的发明创造占大多数。
兵团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4万人,团(厂)以上科研机构160个,高等院校办科研机构10个,大中型企业办科研机构17个,从事科技活动人员共4600人,1983年至1999年,兵团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10项,农业部科技进步奖及丰收奖38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进步奖160项,兵团科技进步奖719项,累计获奖的科技成果927项。然而这些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则不尽人意。如果按兵团系统累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170余件计算,专利申请量占获奖成果总量的18%.
2、存在的问题
2.1 机构不健全,人员未落实:专利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极强的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兵团虽然成立专利管理处,但未设专职管理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的有关业务工作难以落实。国家对兵团实行计划单列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兵团的专利管理工作趋于淡化,一些有关的会议精神和业务活动没有传达到兵团。而兵团专利管理机构又不能经常保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对口联系,影响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归口管理。
2.2 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尚未形成:由于兵团绝大多数师(局)均没有设立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部门,而兵团辖区位置分散,点多面广,垂直管理难度大,造成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大片空白区。由于缺乏专职机构和人员,难以向兵团年鉴等统计资料提供有关专利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数据,专利宣传、专利申请量、专利权的保护、专利实施工作受到直接的制约和影响。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和“专利信息工程”等项目没有及时组织申报,没能为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实施而利用好国家对西部的扶持政策。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的各类有关会议(如专利工作会议、发明博览会等)和专利业务活动没能及时参加,或参加时也是临时指派非管理部门人员参加,丧失了及时掌握专利工作动态、宣传自己、了解别人的机会。
2.3 宣传普及力度小,专利保护意识差:全兵团专利宣传普及率低,普及面窄,尤其是基层和那些偏远的团场,人们的专利知识极其缺乏,有的连咨询的部门也找不到。由于专利工作机构和服务机构少,使得专利申请数量受到限制,接受专利咨询和代理服务的距离拉大时间加长。许多发明人因为不知悉专利授权的条件而没能掌握好申请专利的时机,有的甚至忙完了发表论文申报成果后才去申请专利,无法获得专利保护。也由于专利知识宣传普及不足,使得专利在人们的头脑中显得遥远而陌生,披上了神秘的面纱。全社会发明创造积极性推动不力,专利保护意识提高缓慢。
2.4 企业专利工作簿弱,专利文献利用不足:农业在兵团整个经济成份中占有较大比重,由于工业水平低,显现出高新技术少、传统产业比重大的局面,受兵团经济水平的影响,技术创新投入少,研究开发能力弱,技术成果水平低。并且由于企业自身创新意识不强,企业往往不重视专利技术和保护知识产权,有些企业或个人侵犯他人专利权后被推上被告席。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局受理的各类专利纠纷案件有半数以上来自于兵团,有的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均为兵团有关单位或个人。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专利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开展专利及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和增强全兵团专利及知识产权的意识。
由于不重视立项前的专利查新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许多研究项目在专利文献中早已公开,而其中有很多已成为自由公知技术,研究者可合法地利用,以节约大量的研究经费和时间,从而提高研究和开发的起点。在这一点上,我们的研究开发者却最易忽视。
3、兵团专利工作发展对策与建议
3.1 全面构建兵团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3.1.1 尽快成立兵团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和业务工作部门同志多次到新疆和兵团考察,对兵团的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领导也敦促兵团尽快建立健全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旦条件具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兵团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实行计划单列。因此,应尽快成立兵团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明确职能、设置岗位、落实人员。这样一方面可使兵团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具体的职能工作部门,另一方面可直接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口,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融入全国专利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之中,开创兵团专利事业新局面。
3.1.2 建立健全兵团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除了从兵团到具备条件的各师、各团场相继建立纵向专利及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外,在横向专利工作体系方面,应在兵团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专利工作机构。同时建议成立兵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知识产权研究会、发明协会、专利代理人协会、知识产权咨询代理服务中心、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专利技术中试孵化机构等,全面构建兵团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这样形成一个纵横有致、结构合理的兵团配套专利工作体系,有利于在兵团贯彻落实专利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更加广泛深入地推动兵团专利工作的开展。
3.2 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3.2.1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工作:2001年7月1日将实施新专利法,兵团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者应以新专利法的实施为契机,运用兵团广大职工喜闻乐见的报刊杂志(如《兵团日报》、《兵团建设》、《新疆农垦科技》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和专题;深入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等,举办专利咨询和橱窗板报以及印制专利宣传册等,运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大力开展专利普法宣传活动。
3.2.2 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的培训工作:首先要对兵团有关部门领导以及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其次,兵团专利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在兵团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机关其它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的培训活动,以加快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步伐,提高全兵团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水平。
3.3 重点抓好兵团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
3.3.1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应把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企业在进行产品、技术的研发立项时,应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提高研发的起点,避免重复研究和专利纠纷;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应根据其水平、市场前景和自身需要及时申请专利,既要重视对自身专利权的保护,又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3.3.2 支持和鼓励专利技术持有者以专利权入股:支持和鼓励兵团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专利技术持有人以专利权入股,与企业合作建立新的经济实体。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科企联姻,促使其优势互补相互发展,使企业介入研究活动,缩短专利技术的实施周期。
3.4 提高专利实施率,促进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利用各种渠道,多方筹集资金,建立专利实施基金,优先扶持发展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制定对职务发明创造中的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允许专利技术参股分配。
3.5 积极主动地争取兵团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树立“大管理”思想,完善兵团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工作:由于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是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工矿企业自身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科研、生产、销售和服务全过程,专利保护也直接涉及到经济、科技、贸易、法律等各个方面。因此兵团专利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争取兵团科委、计委、教委、经贸委、贸易局、乡镇企业局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推动兵团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大中型工矿企业的专利工作的发展。
[论文摘要)(现代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是一部具有时代感和开拓创新内容的学术论著,分析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时代背景、内涵及价值等,以并创性的研究视角有机融合了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学、工程技术、管理学等学科.拓展了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和管理杆学研究的新领域。此外,还系统地构建了现代知识产权餐理的内客体系。所以说,该书不仅在理论上意味深长,而且具有较高的实践应用价值。
在信息化浪潮来势汹汹、知识经济已出露端倪的当代,信息尤其是创新性智力成果,无论是在世界范围还是在我国,都已日益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主要推动力量,其他资源的比较地位则呈下降趋势。相应地,围绕着信息尤其是创新性智力成果的利益冲突就愈发激烈和复杂,以创新性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它不仅成为社会法律生活中的重点,也日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重点和焦点。知识产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技术、社会甚至文化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它不仅仅只是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经济制度、一种技术制度,还是一种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则是知识产权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知识化社会发展进程的加速,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全方位影响与推动,知识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社会信息化、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我国加人WTO、国际化贸易活动等,都对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现实的迫切需求。
知识产权从产生到消亡历经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权利消失几个环节,每个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其中知识产权管理最为重要。在整个知识产权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起着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国家、地区层面,还是企事业单位层面均是如此。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才能得以实现。可见,知识产权管理在知识产权整个运行过程中占有不可小觑的地位。由马海群教授等编著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出版社,2009年7月)是一部与时俱进、具有时代感的学术专著,应时代要求而产生,内容新颖,较其他同类专著更具创新性。书中,作者在继承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系统地论述了知识产权管理理论,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需求和知识经济社会要求,以敏锐的思维和独特的视角,具体论述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在读者面前呈现出知识产权管理研究领域的一个崭新的成果—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书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和开拓性、论述的系统完整性、业务指导上的实用性等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1开创性的研究视角,有机融合了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学、工程技术、管理学等学科
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也有不少研究者还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由于知识产权管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物,其业务领域也必将随着知识与技术创新的进程而不断拓展。且在知识经济时代,围绕知识与创新过程,将不同视角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的要求日益迫切,由此产生的必然结果之一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集成性增强。马海群教授开创性地颠覆了知识产权的传统研究视角,将法学、经济学、政策学、工程技术、管理学等学科有机地融合在一起,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管理,萌发了知识产权管理新的研究领域,即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并开创性地界定了这些领域所涉及的概念,利用相关理论阐述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令人心悦诚服。
该书不仅将其他学科理论进行了有机融合,且拓宽了知识产权管理研究的领域,马海群教授在这方面所做的研究和大胆尝试具有开拓性,弥补了知识产权管理研究领域的多项空白。同时,该书在研究内容方面又极富创新性,具体体现在:(1)该书新颖性地借鉴了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实践经验,用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的问题。如在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文化管理等章节都有借鉴国外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并对改进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现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具体地说,作者借鉴国外先进的商标信息管理系统,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信息管理系统等;(2)紧跟时展的步伐,积极吸纳国家政策文件的思想,使研究内容富有时代气息,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如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第7条措施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该书正契合国家政策的需求,在知识产权文化管理一章中专门探讨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政策与措施,这对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壮大和培养具有深刻的指导作用;(3)突破已有研究成果和固有思维模式的限制,开拓性地开展相关研究。如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政策的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中统摄性政策,很多研究者都将其纳人到知识产权政策管理领域内,而该书作者为突显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突破固有思维模式的限制,另辟蹊径地将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单独论述。又比如,在论述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这一章节时,作者并没有被局限在技术措施的框架内,一味地单纯强调如何改进和加强技术措施来完善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相反的是,作者联系行政、法律等手段一起加强技术措施的知识产权保护,这种跨领域的研究势必会对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起到更佳的效果;(4)有机融合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创新性地提出了很多新的概念和理论。如在无缝嫁接了政策科学知识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政策的内涵、本质特征和功能。又比如,融合了信息管理这门学科的相关知识,提出了并不被人们所熟悉的知识产权信息这一集合概念,并对现有资料进行充分挖掘,形成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这一领域,这是该书作者的独创,作者以集成思想提出并论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信息概念,重点研究知识产权信息特征与功能。由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这部分内容是作者最重要的创新点,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专门分析。
在书中,作者做了大量的交叉研究,其意义在于:首先,知识产权管理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法制管理,为知识经济所需的知识进人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学建设也是一种补充和丰富;知识产权政策,是发挥知识产权作用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文化的本质在于创新,知识产权文化管理,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注人了新的文化;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成为法律保护、制度保护、经济驱动之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技术管理,有利于推动技术保护进人法律保护框架;作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将促进知识与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其次,从分支学科建设的角度,丰富和完善了管理科学学科研究内容和学科体系结构,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等分支研究领域角度,对管理科学研究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因此说,现代知识产权管理是管理科学研究分化发展的一种重要体现及新兴研究领域,这种研究及其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启发人们思考管理科学其他新的研究领域,为人们研究管理科学其他分支学科提供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研究方式和思维模式。
2开创性地提出知识产权信息理论
马海群教授将信息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进行了有机结合后,提出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这一创新性概念,国内尚未有其他学者提出这一概念,属于作者独创性研究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信息是指表征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信息,这种属性既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作为整体的属性,又包括知识产权内各种具体智力成果权的属性,同时,知识产权信息又是表征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内含的信息,它包括专利信息、商标信息、版权信息、技术合同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业务的竞争信息等等。广义的知识产权信息则是表现知识产权存在状态的信息,除表征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外,一切围绕知识产权发生、发展、变化的信息,如知识产权政务活动、知识产权制度演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运行状态、知识产权法律活动、知识产权贸易活动、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声明、知识产权利益主体等,都可被看作是知识产权信息。并认为知识产权信息的本质是知识产权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的表征,知识产权信息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属性之一,是显示知识产权存在的一种属性,知识产权信息又是人们认识和利用知识产权的中介。知识产权信息除具有信息的一般特征,如普遍性与寄载性等外,还具有自身独特属性:一是法律规定性,即知识产权信息是依据法律而存在的,法律规定着知识产权信息的种类、范围、数量、时效等。二是特殊时效性,即广义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内含信息具有一般信息的时效性,而知识产权权利信息却具有特殊时效性。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时限性特征,决定了权利信息的这种特殊时效性,当知识产权失去法律效力后,知识产权权利信息随之消亡。
书中不仅阐述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的概念,并对知识产权信息的特征、内涵、功能进行了深人分析。知识产权信息已成为人们从事政务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法律规范及文学艺术创作等社会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信息,具有独特的显著特性,如①既是文献信息,又是非文献信。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信息以法律规定为载体,但又可借助文献载体之外的其他载体来表达、传播与利用,完全脱离原载体,故既是文献信息又不是文献信息。②既是静态信息,又是动态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以静态的形式存在于各种知识产权文献之中,但是在更多情况下,以动态的形式存在于知识产权相关活动之中。③多为公开化信息。智力成果公开是获得知识产权的法定条件之一,另外,国家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促进智力成果公开,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④信息量大、内容广泛而独特。信息量大是因人类的智力成果涉及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独特是因知识产权将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许可而开发、采用、转让知识产权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结构完整而又清晰、系统地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
现代知识产权管理内容体系划分的既有条理又清晰,各章节间表现出很强的逻辑性和完整性。从研究角度看,论证充分而又精辟入微,不仅有宏观论述,如介绍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时代背景,分析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构成及价值等;又有微观分析,如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的法制管理、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不同类型主体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管理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分布与收集、组织与传播、检索等不同运作环节的管理等。在研究对象方面,知识产权管理主要研究的是知识产权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过程中的各方面关系及协调方法。从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看,该书主要集中在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国外主要国家、我国及其企事业单位等这几种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内容的阐述和分析;从知识产权管理的客体看,该书是针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管理这几种客体来研究各知识产权管理的分支领域的。
现代知识产权管理涉及法律、政策、文化、行政、经济、技术、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这些知识涉及的学科众多,内容繁杂分散,研究内容的跨度和把握的难度都极大,为此作者进行了充分的调研,从一系列分散的、混沌的侧面出发,通过分析与论证知识产权管理学的基本定位、知识产权管理学的范围和研究对象,认为将知识产权管理定位为对知识产权各方面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更具有说明力,因为不论是国家或政府还是企业乃至全社会,都面临着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的历史课题和使命。沿着上述思路,最后系统地构建了一个相对较为完整而又清晰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理论体系,从9个方面构建并拓展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制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经济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九大模块。并由此构建该书体系,同时也作为该书作者对知识产权管理内涵及知识产权管理学科内容体系的一种新认识。作者所构建的这一理论体系是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体现出管理科学体系的分化演变,这是符合现代学科发展既综合又分化的基本方向和发展趋势的。
4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理论与实践是一对孪生姊妹,理论的价值体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作者的研究建立在大量实践调查基础上,比如,选取世界组织的文献和国外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网站研究国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管理现状,对国外知识产权信息网站进行调研并配以截图研究知识产权专门搜索引擎模型的技术思路,比较分析国外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现状,用以研究改善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措施等。作者通过对知识产权网站的实地考察与分析,来揭示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作者还结合了很多国内外的案例开展研究,不仅较具有说理性、让人容易信服,而且能够展示现实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和方案。比如,2005年我国暴发的DVD行业的退潮,Union Beheer B. V.公司等依据“337条款”起诉我国强化木地板生产和销售行业等,这就形象地展示了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启示我们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警醒我们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应该及早策划出一些预案。
[关键词]复杂科学管理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 系统思维模式
[分类号]D923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区域间经济的较量日益依靠知识产权的运营质量和效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地区经济实力和科技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各区域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创新的必要手段。在2005年北京财富全球论坛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王景川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作了如下表述:“历史已经表明,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能随着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否则,会产生负面的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本身是一种高度复杂性的系统。目前相关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并未对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方式、力度等做出较好的解释。逐渐兴起的复杂科学管理理论为研究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1 复杂科学管理理论概述
复杂科学管理是将复杂科学与管理科学进行融合与发展,依据新的思维模式、新的观察问题的角度来研究复杂系统中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管理方法。
复杂科学管理认为:①社会层面上的复杂系统是具有思维能力的人介入其中的;②复杂系统中的某些个体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和非线性,个体之间相互影响、不断进化,系统本身及其组成部分与环境也相互影响;③复杂系统具有多层次结构,每个层次的经济利益通常并不一致,需要协调;④复杂系统的组成成分中具有智能,即其组成部分中含有专家的经验、智慧、思维;⑤复杂系统具有自组织性、自适应性和动态性。
2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区域创新目标的引导下,以推动自主创新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主要功能和基本任务,以区域系统化规范为核心,以推动区域合作与交易为目的,以发挥集优化效果为前景的高效率的适合当地实际的保护体系。复杂科学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扩展了新的视野,提供了新的途径,以期达到最优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推进区域创新体系的完善。
2.1复杂科学管理理论下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
2.1.1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复杂性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开放型系统,它与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外界环境的任何一种变化,都会波及系统整体功能的实现。譬如克隆技术、基因工程、复制技术等高科技成果的大量涌现,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不断增多;新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不断涌现,使得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此外,国家政策的变动、各地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的不同也使得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出现了不确定性。
2.1.2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过程的复杂性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实现促进区域科技优势向知识产权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转变的区域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区域内的协同机制成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作为经济意义上的区域是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内的城市之间必须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实施有效的互动与流通,导致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变得极其复杂。只有着眼于未来,从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出发建立城市群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机制,才能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区域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融为一体,以期达到最优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效果。
2.1.3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复杂性 知识产权保护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法律制度以及公民法律意识密切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密切相联的。贺京同(2008)提出普通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以对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故认为我国不适宜过快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宋伟(2010)认为不同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一样,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区域创新能力的大小。可以看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区域创新能力具有交错、动态和不平衡的特性,它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这种复杂性使得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变得更加复杂,也增加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难度。
2.1.4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的复杂性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包括了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政府和中介组织以及司法机关等社会组织。这些主体的复杂性表现在每个创新主体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自组织系统,都是由人组成的网络系统,呈现出非线性反馈的复杂特性,它们的组织结构呈现出种类繁多的子系统,都有各自的定性模式,以各自特有的方式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它们的结构会随着系统的演化而进化。
2.2系统思维模式下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复杂科学管理的核心是系统思维模式。它是一种以整体观为核心的思考方式,把系统内、外的各种资源整合在一起,改变已有的资源,改变已有资源创造财富的能力,改变资源的产出,使系统成为有竞争力的系统。其间,整合、搭配是非常重要的,整合、搭配不同,结果将会大不一样。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一个动态的、特定的、开放的框架之中,它不同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要对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战略,另一方面要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以谋求本区域创新力和竞争力的优势。系统思维模式下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作为限制滥用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工具,而已经成为政府鼓励创新,激励本地区科研机构、企业大力开发、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和充分发挥其功效的重要手段。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是站在区域创新体系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功能和创新功能看作是知识产权保护中不可分割、不可偏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着力协调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中人、过程、系统、环境四大要素,并通过协调促创新、促效益的方式。
3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证研究――以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为例
2007年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8年6月,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针对不同地区发展特点,完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培育地区特色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专项工程推进计划
(2010-2015年)》的通知中明确,建立长株潭知识产权密集区,进一步优化长株潭知识产权政策导向,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3.1长株潭城市群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长株潭城市群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不同部门、行政区划,覆盖不同的层次、环节和要素,具有利益相关性和系统复杂性。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3.1.1区域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均衡 长株潭城市群以占全省60%的人口创造了占全省75.7%的国内生产总值。人口的聚集带来了经济的增长,发达的经济又吸引了更多的人口,使城市化水平提高。长株潭城市群已经成为湖南省的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商业、金融的核心地区和重点开发区,构成了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金三角”。在长株潭三个城市中,长沙是湖南省省会,作为长株潭城市群的第一层次,云集了全省众多高校和科研机构,具有强创新能力;大多数高校如中南大学、湖南大学等都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同时长沙地区拥有三一重工、中联重科、远大等企业,它们在不断加强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研制的同时,也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的创新资源、引进和吸收消化先进技术的同时,形成拥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产品。株洲和湘潭是长株潭城市群的第二层次,相比较之下,由于其创新资源比较短缺,创新能力相对薄弱一些,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也比较差,许多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停留在零散的、混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对于形成区域知识产权优势造成阻碍。
3.1.2区域内部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机制
近几年,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湖南省建立了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和长株潭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加入了泛珠三角和中部六省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各级政府也不断增加对知识产权的财政投入,知识产权工作条件明显改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和管理、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但是目前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例如在立法方面,缺乏明晰的对权利与义务的约束力,缺乏权威性,加之缺乏合法的协调主体和有效的执行组织,实际上协调机制并未真正有效的落实;在执法方面,长株潭城市群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商品或商标等现象逐年增加,然而目前开展的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活动范围窄,对象单一,执法效率低下;在司法方面,长株潭城市群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尚不完善,使得知识产权司法的质量与效率较低。
3.1.3缺乏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 长株潭城市群集中了全省逾六成的大中型企业,有60余所高等院校和40余位两院院士,有10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9个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聚集了全省90%的科技人才和80%的科技成果,但是缺少有影响力的非官方组织或联动平台,区域间的知识产权信息无法充分共享,系统无法互联互通,使得长株潭城市群的整体研究与开发能力相对较弱,无法发挥知识产权优势,给长株潭城市群发展高技术产业造成障碍和困难,限制了其发展的空间。
3.2基于复杂科学管理理论的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原则
复杂科学管理思想的提出,为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扩展和实施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从长株潭城市群发展的整体战略出发,通过分析长株潭城市群内外资源和环境,笔者提出了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的原则:
3.2.1系统化保护原则 复杂科学管理要求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不再孤立地看待区域创新主体的创新行为,而是突破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区域创新主体自身的界线,从整体的视角,将其研发、生产、合作等创新活动看作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找出因果互动关系,辨认其重要性和重视程度,并通过政府合理协调所有成员的权利资源和创新资源,实现高校内部、高校与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达成利益的平衡;并可以根据本区域的科技、文化与经济水平的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具体安排,以实现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最优效益,达到整合搭配的最佳平衡点。
3.2.2合作化保护原则
在复杂科学管理理论看来,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协调各区域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实现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化的伙伴关系,以此代替传统的尔虞我诈的竞争性关系。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强调建立明确的政策目标,提供详尽的信息通报,强化科学审查,健全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机制,形成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合作化机制,使得参与区域创新各方的决策偏好和行动目标不是完全集中在收益、价格等短期目标,而是集中在行动协调一致、提高整体创新能力和社会收益上,维系灵活性和整体竞争力等方面的团结合作与共同利益因素,把更好地响应和服务于区域创新需求作为行动指南,致力于共赢前景的真正实现。
3.2.3集优化保护原则 区域创新体系是具有一定专长和市场竞争力的科研机构、企业之间的一种合作性安排,是一种共同创造价值的活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遵循集优高效的原则,集聚最具市场竞争力的创新资源,通过有效保护搭建最优知识产权合作平台,通过相辅相成,和谐共融各创新主体资源和能力的整合,发挥整体效能,将单一城市的核心竞争力融合为区域整体竞争力,极大地提升区域市场竞争优势。
3.3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
针对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本文在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原则指导下,构建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体包括培育区域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以及构筑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这三大部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最终形成一个激励创新、促进发展的开放性体系。
3.3.1培育区域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整合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要素 从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复杂性可以看出,一定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由于发展不均衡,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保护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一些实力强的企业和高校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保护手段,而有些企业和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刚刚起步,配套资源和技术还十分缺乏,所以要在区域内部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创造一个均衡的发展环境。
在长株潭地区范围内,长沙在高新技术、工程机械、电子技术产品方面有着显著优势;湘潭以钢铁、机电和建材居优;株洲则以交通设备制造、有色冶金和化工为优势。通过培育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发挥各地的优势,优化资源配置,一方面可推动本地区的创新主体合作,发挥自身的技术和产业优势,另一方面可促进区域内企业的合作,通过当地的优势项目推进产学研的广度和深度。同时,要引导区域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用户之间建立技术研发合作关系,强化技术协
作和利益共享;通过合作来实现知识的积累和创新,实现知识产权相关资源的共享和交流。
3.3.2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创造适宜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随着区域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各个创新主体合作的不断深入,独自创新和合作创新的界限正在模糊,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向和内容正在影响着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创新取向。建立有效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既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共性问题,也是区域创新管理中的特殊问题。
长株潭地区产业的关联度和技术之间的依存度日益加强,要求三市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营造利于创新的硬环境和软环境。要在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下,统筹协调各市资源,就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和合作的关键问题进行战略性探讨,包括预警机制、执法机制、政策协调等协调机制的建立,加快区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整合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并选择相应的保护方法,激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共同创新的激情。要最大限度地整合并发挥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促进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保护水平的均衡统一。
3.3.3构筑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实现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共享 区域知识产权政策、信息、服务等无形资源是区域创新竞争的重要基础,不仅能充分发挥区域产业集群知识产权的创造潜力,实现知识产权运用增值能力,还能激发创新活力,产生l+1>2的协同效应,实现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的最大效益,赢得技术版图、市场版图和财富版图。
要搭建长株潭城市群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研究、利用和传播,发挥区域创新资源的科技优势,推动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形成区域内的经济增长点。一方面,对长株潭三地的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知识产权战略分析与预警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快捷、准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库、知识产权案例与专题数据库等为创新主体提供诉讼、研发指引等服务。
4 结语
为全面加强我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经济科技实力和城市竞争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现就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意义。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和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培育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是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二)增强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近年来,我市知识产权工作进步很快,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商标注册数量持续上升,知识产权展示和交易平台初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为我市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国内发达城市相比,我市发展知识产权的工作力度还有差距,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各级政府必须确立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完善和落实责任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作用,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总目标,加快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三)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率先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目标,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国家软件版权保护示范城市”工作,健全知识产权制度,优化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增强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全市知识产权总量和质量,培育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推动全市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服务新体制,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新机制,形成尊重和保护创新的城市文化环境。全市知识产权拥有量显著增长,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0%,发明专利占申请总量的30%;商标注册申请量年均增长10%以上,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培育有新突破;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申请量大幅度提高。
二、大力支持知识产权创造
(四)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源头作用。支持在我市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进一步提升科研成果原创能力,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把创新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委托开发、技术协作、共同研发等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合作,建立紧密的产学研合作网络,创造更多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把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并列入科研项目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评审、验收的重要内容。
(五)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和机制,确立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实施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鼓励企业制定实施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大产品技术研发及知识产权投入,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产品技术开发、生产制造、市场拓展、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积极培育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增加知识产权储备。实施“知识产权明星企业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创建50家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有影响力的示范企业。鼓励企业加大对发明人、设计人和实施创造发明成果的奖励力度,激励和保护科技、管理人员开展技术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国际化,增加我市企业国外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量。积极引导企业组建行业知识产权应诉联盟,增强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能力。
(六)全面推进品牌、版权和标准建设。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科技创新特点,深入开展品牌创建工作。促进我市版权资源整合及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出版传媒、软件开发、动漫制作等版权产业。建立健全版权登记和资助制度,加强和完善软件登记和保护工作,保护传统民间文化的作品著作权。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我市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帮助企业开展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出台企业技术标准引导资助政策,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自主或参与研究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鼓励、引导、支持企业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标准。
(七)加强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市石化、电子信息和软件、造船、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及服装、家具、建材、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形成一批对我市经济增长带动作用强的自主知识产权。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质和量作为衡量产业优化升级和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加大对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开发共性关键技术、打造优势产品和知名品牌的支持力度,造就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突出的企业群。进一步加强我市光电子、电子信息和软件、生物工程与制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大力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
(八)加强重点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经济发展较快、科技实力较强、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特别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开放先导区、大学科技园、各产业园区和创业园,要全面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着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要以知识产权创造为新的切入点,切实把知识产权的拥有、利用、保护及管理作为园区建设的重点任务,把知识产权管理全面融入科技、经济管理之中,努力建成知识产权创造的密集地区。
三、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九)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展示平台。积极推进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的国际化、品牌化,扩大我市知识产权交易在国内外的影响,逐步建立长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使我市成为国内专利技术和软件产品的重要集散地。大力发展会展业,以各种展会为交流平台,提升市民、企业的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探索建立*市商标交易平台,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展示和交易体系。
(十)建设专利成果转化平台。依托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综合性和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更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积极推进中科院*科技创新园建设和*理工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孵化与转化功能。以优势企业和科研院所为依托,重点建设光产业、精细化工、电子产业、成套设备、海洋生物技术等专业中试平台及产业化基地。鼓励创办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进孵化器向多样化、专业化发展,重点加快光电子技术、数控技术、精细化工、新材料、环保等专业孵化器建设。制定促进高校、科研院所面向市场,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措施,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智力与技术入股等方式进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孵化和产业化联合体。鼓励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人员携带个人持有的专利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成果兴办科技实业。
(十一)提升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能力和水平。以培育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为突破口,以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启动“*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每年在关键技术领域、重点行业、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选择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示范。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专利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强知识产权评估、风险预测和无形资产质押工作,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融资。鼓励和支持我市优秀专利技术项目开展推介交易和参加国内外会展活动,加速产业化进程。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及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妥善处理国际科技经济交流、版权贸易与合作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事宜,及时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通过学习考察、举办高层论坛、涉外培训、境外等形式,推进与国外有关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切实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时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整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资源,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作用,形成覆盖全市的执法保护网络。建立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动平台,畅通政策和信息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运行效率和保护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援助制度和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维权工作。
(十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充实基层力量和装备,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协作机制,强化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和地方执法保护协同作战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主动保护和有效保护能力。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合作,及时通报各部门执法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建立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与磋商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案件举报、案件移送和及时处理的力度。
(十五)开展知识产权专项保护工程。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部署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力争在组织、策划、查处和整治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强我市各开放先导区、国家级产业化基地及省、市试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的创新发展,每年选择几个重点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专项保护工程,分阶段、有组织、有计划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分析,不断完善专项保护制度和措施,逐步建立打击、防范和遏制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
(十六)加强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切实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招商引资、技术引进、项目合作、产品进出口等管理环节。积极鼓励我市企业开展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国际商标注册,扩大和增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健全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畅通海关、外经贸等涉外知识产权信息搜集、加工、传递和处理渠道,提高我市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主动保护水平。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引进境外技术、从事来料加工和接受定牌加工等,要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引进无效专利技术。向境外出口产品或进行技术许可、转让时,要进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检索,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要及时申请国外专利。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中涉及专利技术许可、转让的,须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五、加快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
(十七)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协调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密切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成立*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市知识产权发展纲要,整合全市专利管理、商标管理、版权管理职能,协调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和版权局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政策和规定。科技、经贸、文化、司法、海关、教育、宣传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按职责分工发挥好职能作用,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完善内设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十八)强化科技、经济、文化管理的知识产权导向。改革创新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在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评估验收等各阶段,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产业化等计划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指标之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等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评价指标,作为享受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十九)加快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有计划地在我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企业建立专利、商标、版权数据库,逐步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建成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为企业、发明人和执法部门的技术研发、法律检索和维权诉讼等提供便捷的知识产权服务。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联网、检索工具、文献数据库,创造国际先进水平的检索环境,为企事业单位的科技研发和科技攻关提供便捷、准确的情报服务。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知识产权服务专栏,实现知识产权政务公开、业务受理等多项功能,满足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信息和服务的需求。
(二十)完善知识产权统计、评价、奖励制度。建立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统计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达标验收及名优品牌产品择优推荐的评价认定等。加大知识产权在科技进步指标考核中的数量和比重。市政府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奖项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嘉奖。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应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职务发明人合理的奖金和报酬。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应从转让和许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和为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或采取股权、期权等其他方式给予奖励。
(二十一)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服务的骨干中介机构,引进一批国际国内知名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规范,引导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诉讼、评估、司法鉴定、中介交易等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具有良好经营理念和市场信誉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拓展综合服务功能,培育知名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促进知识产权与社会发展的融合。组织引导中介服务机构面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开展专利、咨询、论证、评估、文献开发、战略研究等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行业知识产权自我协调、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提高会员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六、认真落实发展知识产权的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力度。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税收、金融、贸易、科技、教育、政策等多个方面,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以培育和保护专利、商标、版权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政策支撑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的财力支持。市财政在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中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实施及加强知识产权系统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各区市县政府也要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强化知识产权融资,对已有一定产业规模的专利技术向金融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的,市政府给予引导和扶持。对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年应提出推荐名单,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及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予以优先采购。
(二十三)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纳入全市人才发展规划之中。支持在我市的高校创建知识产权学院或学科,通过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一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骨干人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专业人才,以及具有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事务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积极引进具有国际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具备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事务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把知识产权知识列入各级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职培训及企事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晋级考核内容。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纳入*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体系。
(二十四)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建立各级政府牵头,科技、工商、版权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密切配合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机制,构建市、区市县两级宣传网络,提高市民和企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保护意识。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年度方案,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企事业单位要把知识产权纳入本单位的普法宣传计划。围绕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理念、基本知识。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成效、重大事件、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加强对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维护国际知名产品、品牌权益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的认知能力和水平。把知识产权教育纳入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内容。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治理多元主体 中介组织
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私权,市场成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激励主体。同时,知识产权又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政府必须介入知识产权的供应和管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国家公共管理模式因权力的单向性和一维性而走入困境,以开放协商、分散治理为特征的公共治理模式日益受到人们关注。笔者认为针对公共领域的公共治理模式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本文提出知识产权治理这一概念,提倡社会主体积极让人知识产权产品供给从而形成多元治理机制,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认为应当明确界定多元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合理构建政府、市场以及社会主体三者的良性合作机制,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善治目标。
一、知识产权治理概念
罗豪才教授认为:“所谓公共治理,就其构成而言,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元素与广泛的公民参与元素整合而成。”开放的公共管理具备集体选择优势,公民参与拥有个人选择优势,将集体选择和个人选择进行整合的治理模式能兼具两者的优势。把这种治理模式引入到公共产扫领域中来,就形成了知识产权治理。笔者认为,所谓知识产权治理,是指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基于多元化参与主体平等协商、良性互动而形成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管理模式相比,知识产权治理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强调多中心的治理,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力来源;其次,强调政府和社会的合作,不再坚持政府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再次,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希望在管理系统内部形成一个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组织性和自主性;最后,在治理手段上,政府摒弃单一的权力手段依赖,积极开发新的管理工具,以不断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本文主要从治理的主体多元性特征出发来研究知识产权治理问题,这一特征也是知识产权治理的本质特征所在。这种研究不仅关注于多元参与主体,还关注于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知识产权治理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政府主体,包括正式政府组织及政府授权的组织。二是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等基于利益驱动而从事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三是社会主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介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实现多元治理的依据
(一)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市场失灵
市场机制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市场并不能提供社会所需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或者可能是以一种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方式进行,市场机制自身并不足以实现所有的经济职能。”这种市场失灵现象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垄断。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独占权和专有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利,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这种法定的垄断权常常被滥用,滥用形式包括拒绝许可、搭售行为、差别对待、掠夺性定价、过高定价等行为,其目的在于限制或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最终会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市场主体缺乏投资动力,导致知识产权产品供给不足。对于一些基础领域和战略领域来说,由于研发周期比较长,投资比较多,投资效益不确定,投资风险比较大,很多企业缺乏足够的动力进行投资。这样在市场机制就无法提供足够的利益驱动力来带动市场主体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的创造。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异化。由于专利丛林现象的存在,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组成专利联盟实现内部的专利交叉许可,专利由最初的激励创新的工具异化为阻碍竞争的工具。中小企业由于技术基础相对狭窄而较少得到机会与大型公司实行专利交叉许可,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第四,市场的不完全性。由于“跨国公司拥有的知识水平和技术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市场信息交流的不完善导致市场交流的时滞及中间产品供给的不稳定”,技术产品价格难以反映出真实的市场供需,这源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因此难以依赖市场本身而得到改善。上述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表明知识产权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能仅仅依赖市场,必须有其它力量的介入。
(二)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政府失灵
有学者认为,政府干预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事实上,市场失灵并不能为政府干预提供充足的理由,政府本身同样存在着失灵现象,市场做不好的事情,政府不见得能做得更好。美国学者沃尔夫认为:“在市场‘看不见的手’无法使私人的不良行为变为符合公共利益行为的地方,可能也很难构造看得见的手去实现这一任务。”反映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政府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效率不彰。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存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这种机制下存在着多头执法、政出多门、执法部门之问缺乏有效沟通等等弊端,降低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效率。除了体制方面的原因,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升、专利管理人员素质低下、专利管理人才缺乏等因素也导致知识产权管理效率低下。第二,决策信息缺乏。在信息爆炸时代,政府由于难以充分占有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从而导致决策失灵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三,公共政策失效。政府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政策供给往往并不取决于市场需求,而是来自政府自身的判断。由于政府的决策能力有限,往往凭长官意志决策,或被某些利益集团所影响,从而导致公共政策失效,政策与实际市场需求相脱节。第四,寻租与腐败。在知识产权领域,政府的大规模介入同样会产生寻租和腐败问题。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等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方面,企业在争取政府官员的政策支持过程中极有可能通过寻租活动以获取较其它企业更为有利的资源。
(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要求实现多元治理
知识产权领域内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存要求寻找其他途径实现有效治理。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有学者主张引入社会中介组织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缺陷。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中介组织并不能作为公共产品主要提供者。基于资源不足、人才缺乏等各方面的因素限制,它们只能作为有限的替代途径。当前很多国家都在尝试多元治理模式,比如欧洲专利局针对当前专利系统失灵的现状,对2025年的专利系统提出了四种规划方案:以市场为导向的灰色方案、以国家为导向的红色方案、以社会为导向的绿色方案和以技术为导向的蓝色方案。其中任何一种规划方案都不可能单独起作用,而是市场、政府、社会和技术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而协同产生效用。当前,社会主体的在知识产权治理的作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不仅包括商会等行业协会还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组织,如专利机构、商标机构等。这些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在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成为了知识产权治理过程中促进知识产权合理流动和扩散的重要社会力量。因此,在当前如何发挥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作用,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之间构建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使三者在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的同时形成一个多元治理结构,是当前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多元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地位及其功能
1.政府的地位及其功能
笔者认为,当前政府在国家知识产权治理中应当居于主导地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有着日益重要的地位。我国企业在推行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和公共需求,“这些公共需求无法或难以依赖企业自身满足,因而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正如俞可平教授所说:“政府无疑还是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代表国家的合法政府仍然是正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国家及其政府仍然是国内和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政治行为主体,处于独占鳌头的地位。国家及其政府在社会政治过程和公共治理中依然具有核心的地位。”因此有必要积极维持和发挥政府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作用,当前任何削弱政府地位的企’图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政府重要职能之一在于提供公共产品。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改革和完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采购政策等各项相关政策等。在制度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由于立法比较分散,并不能适应高新技术发展和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因此政府仍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第一,继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并逐步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接轨;第二,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执法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模式的良好对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第三,提供资金,打造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所需要的技术平台,如在大型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信息通讯等领域,政府直接资助以提供公共产品;第四,督促企业和各级地方地府积极推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第五,打造电子政府、数字政府,加强政府的信息化建设,以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第六,组织科研攻关等。
2.企业的地位及其功能
企业是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力量。企业是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主要主体。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环境存在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国际竞争能力较弱、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企业整体经济实力不强、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有待于进一步改革、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产品的能力和动机非常有限。
要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可以通过几下途径进行:第一,加强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形成自身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由懂技术、会管理、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的人员组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防御措施,专责把握技术研发动态,关注与本企业有关的国际技术的发展新趋势,处理涉知识产权事务;第二,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注重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体系化;第三,加强国际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研发,建立技术战略联盟等;第四,加强产学研的合作,以促进新技术的产业化。此外,还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育和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
3.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地位及其功能
知识产权中介组织是提供知识产权产品补充和推动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成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将研发、推广与应用联系起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要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咨询和诉讼等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服务功能。同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信息咨询服务,突出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的职能,细化评估标准,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知识产权中介组织是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越是发达的地方,知识产权中介组织越是活跃。当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对这类机构和服务认识不足,没有形成接受社会服务的观念,企业习惯性地接受政府服务;二是社会自治能力不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本身支撑能力不强,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需要。因此必须积极培育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增强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能力,并加强对其引导、规范和管理,使其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过程的重要力量。
(二)多元参与主体合作机制的构建 首先,推动政府、企业及社会主体的合作。这种合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和社会主体的知识产权活动中来,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协调各方关系,必要时为之直接提供资金支持。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来协调企业与社会团体之问的利益关系,促进和加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合作,推动“产学研介”战略联盟的建立。第二,政府通过采购行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其竞争力。在企业投资失灵的领域政府直接投资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产品。第三,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支持体系,大力促进孵化器的发展。第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等等。
另一方面,企业和社会主体可以充分参与到政府决策中来,企业、社会可以用其拥有的市场信息或专业知识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企业和社会主体可通过听证会或座谈会的方式,广泛参与政府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决策过程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使政治系统的政策产出更具有合理性和回应性。
论文关键词 高新技术 大中型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新构想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与科技的蓬勃发展,我国科技创新综合实力的提高也呈现出喜人的趋势。而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等技术密集型大,中规模企业无疑为科技创新中的主力军。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国内大部分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却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具体体现为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陈旧,效率低下等等。而这些问题对于以技术创新为命脉的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而言,势必会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轻则阻碍产品技术的转化与应用,重则危及企业的发展与“存亡”,甚至于国家的科技创新水平。由此可知,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亟待进一步完善、改进与创新。
一、拜耳集团
拜耳集团是一家全球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位居世界五百强之一,在全球设有350家分支机构,拥有超过12万名员工,其生产厂家几乎遍及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其核心竞争力主要集中在医疗保健,作物科学及高科技材料三大领域。该集团以创新发明在全球著称,有过很多重大发明,如阿司匹林、海洛因、美沙酮、百浪多息、芥子毒气、塔崩、环丙沙星、伐地那非、聚氨酯、聚碳酸酯、苏拉明(Suramin)、巴拉松及残杀威(Propoxur)等。知识产权运营及管理是该集团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也一直都为拜耳高层所重视。
二、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4月,拜耳集团在德国成立了一知识产权公司——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集团内知识产权部门从法务部分离出来形成的独立的法律实体,不再附属于法务部门,而是处于一个与其平行的位阶,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其定位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类公司,这点是与当今世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截然不同的。此公司负责拜耳集团内所有的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由之前拜耳集团内部所有负责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的人员集中构成。拜耳知识产权公司通过精简机构,优化运作经营流程,对该部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进行独立的统一化管理。将知识产权部从法务部门独立出来,为拜耳集团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带来了多方面的优势:
(一)机构精简,规划统一,内部协调发展
在成立该知识产权公司之前,拜耳集团的知识产权事务分别由集团内医药保健、作物科学、高科技材料三大业务领域内各自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管理与策划,而这些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又分属于各自法务部门内的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于拜耳集团涉猎医药,保健,生物,材料诸多领域,各子业务单元分别由不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相关业务,使得集团整体呈现出知识产权机构冗杂,人员较多的缺陷。且由于三大子业务公司的知识产权事务实行分别负责制,各子业务公司内的知识产权律师均独立处理各自内部的知识产权事务,对集团内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几乎全然不知。加之“各自为政”,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人员没有经过统一集中的培训与教育,对相关标准亦难以达成一致,集团内部没有统一的、整体统筹性的知识产权战略,每个业务领域均只考虑自身的业务与利益。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子业务公司难以避免会发生冲突,如何解决才能对集团公司不造成损失?对集团利益的损失减小到最低?事实上,很难找到这种能完好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而拜耳知识产权公司成立后,这些问题便迎刃而解。该公司涵盖了拜耳集团所有知识产权事务,公司人员对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均已掌握,经过统一的教育培训,解决知识产权事务不会存在标准不一致,抑或是理念偏差等问题。且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冲突时,由作为第三方的拜耳知识产权公司处理,会制定出最为中立,对集团最有利的解决方案,同时还减少了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冲突,促进内部协调发展。无论对拜耳集团,还是对各子业务公司,由独立的知识产权公司处理相关事务都是一个最佳选择。
(二)工作高效准确
由于拜耳知识产权公司为一独立法律实体,不隶属于集团内任何一个子公司,所以该公司具有明显的中立性,在处理集团内部的知识产权事务与纠纷时,会更加地 中立,客观,得出更为准确的结论。且由于该公司是由集团内所有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工作人员构成,并专门负责集团内部的知识产权事务,呈现出强烈的系统性与专一性,在此种情况下,人员分工会更加具体与明确,工作效率也会大幅提高。
(三)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地位提升,工作热情增加
拜耳知识产权公司的设立不仅对拜耳集团产生了积极影响,对知识产权法律人员也不失为一个发展事业的契机。该公司目前已拥有近200名员工,其中专门负责专利的律师就有近100人,与拜耳集团在全球的相关数据(近390名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以及包含在内的180名负责专利与商标的律师)相比,这家独立的知识产权公司几乎集中了拜耳全球接近一半的知识产权人力资源。
一般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往往受制于法务部,其地位及分量相较于独立的知识产权公司,会有明显的落差。知识产权公司独立后,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地位有所提升,其提出的专业化建议也更容易被参考和接受。作为一个良性循环,知识产权律师等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便会更加高涨。并且,对于一个刚刚成立两年的,受制于一个注重创新,注重知识产权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而言,其生命力及发展前景是不言而喻的。该独立知识产权公司的职位对知识产权律师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
(四)靠近研发部门,双方合作紧密
拜耳知识产权公司分别设立在德国的孟海姆,柏林的舍纳费尔德,以及位于法兰克福南部的埃施博恩。之所以如此选址,拜耳集团是有其用意的,对该公司与集团研发部门的紧密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该知识产权公司设在德国的三大办公地,均靠近集团的研发中心。比如,孟海姆位于拜耳作物研发中心、医药保健研发中心的附近,柏林有拜耳的医药公司,而勒沃库森有聚合物研发中心,由此可看出,拜耳知识产权公司办公地点优选为研发中心所在地,遵循此种原则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以权利人科技创新的成果为载体的,其管理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往往与创新成果具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将办公地点设在研发地,使得知识产权公司与研发部门的合作更加紧密,直接,有助于更有效,准确地完成有关工作与任务。
三、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现存不足
(一)对国内外知识产权转化相关制度和政策重视不够,宣传培训和信息共享机制欠缺
从制度层面看,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均出台过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促制度和政策,但此类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却没有意识到该种制度培训教育对于企业员工的重要性。我国大多数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只对研发人员及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制度政策的培训与信息共享,却忽略了这些信息对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重要性。例如,市场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技术销售时,若其不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规定,便极有可能被对方所欺骗,而损失己方利益,更有甚者,还可能造成泄漏商业技术秘密等等。由此可以看出,依靠科技创新存活发展的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政策规定培训与信息共享十分重要。
此外,由于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产品一般还销往海外,与国外具有密切的业务联系,对于有产品技术业务联系的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该类企业也应给予同样的重视,因为往往国外对于外来进口产品会有一定的壁垒,而这些贸易壁垒则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若企业对国外的政策规定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势必会对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所以,对于国外的 相关法规政策亦应对相关员工进行足够的培训教育与信息共享。
(二)单位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制度未成体系,科研成果转化激励不足
从知识产权转化相关制度的运行效果来看,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未形成体系,企业员工对知识产权转化机制的认识多停留在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办法或类似文件阶段,相应的财务制度、奖励政策、孵化制度的建设尚未得到广泛认可;同时,知识产权转化的促进措施多集中于资金补贴,职称评定、针对专利实施的奖励政策、场所设施建设、保密协议限制等配套措施也尚未深入人心。对于企业对科研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其激励程度相较国外的同类型企业,例如拜耳,也明显不足。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依赖于规范性文件、财务制度、奖励政策、孵化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有机结合,资金补贴,职称评定、针对专利实施的奖励政策、场所设施建设、保密协议限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成体系地运作;科研成果转化率的提高,依赖于建立强而有效的、让员工满意的激励措施,以激发企业科研人员的科研创造热情和促进转化知识产权的热情。
(三)缺乏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机构、及专、兼职人员
我国大多数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目前都有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员及机构,但这类机构及人员并不专门负责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事务,往往还“身兼他职”,企业内部缺乏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专、兼职人员。就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而言,往往是设立在法务部门中,由法务部的工作人员兼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亦或是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在研发部门中,由相关研发人员或领导担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这两种做法都存在弊端。前者由于法务部门的人员往往是商法、国际法等法学专职人员,缺乏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对处理相关知识产权业务常常会出现偏差。后者由研发技术人员担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与思维,在处理企业与外部的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会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而力不从心。而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机构下设在其他部门中,使其缺乏相应的独立性,无法更好地完成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知识产权转化、专利申请等业务外包,成本高昂,成效不足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转化、专利申请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极为频繁和重要的一部分,而企业内部又缺乏专门负责此种业务的系统或机构,所以此类企业常常选择将此部分工作外包给外部的孵化器、专利代理机构或是从事此类业务的律所来负责。但这种做法成本较高,而且由于这种对外合作以合同为载体,对方常常仅完成合同文本上明确规定的义务,不会最大化地为该企业谋取最大利益。这种做法最终将导致成本高昂,但成效却不足的后果。
四、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新构想
根据上文对拜耳集团设立的拜耳 知识产权公司的分析,对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现存问题的阐述,可提出针对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新模式。考拜耳集团,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自己所在领域的特色,建立适当规模的知识产权公司。
(一)人员配备
该公司仍受制于总公司,其人员应由各子业务单元内法务部下原来负责知识产权业务的人员集中构成,如果人员不足,可向外招聘相关专业人员,对于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亦可招聘一些专业人员作为兼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此外,该公司内的人员应有一部分人对国外知识产权业务较为熟悉,以促进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营。对于该分离出来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应明确其独立法律实体的性质,这样便于其更加客观、中立地处理企业内部所有的知识产权业务。
(二)机构设置与业务培训
对于公司内部的所有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应进行统一的培训与教育,使得公司所有业务人员在处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时能够标准一致,理念统一。此外,该知识产权公司应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特征,设立出详细的部门,机构,对企业内全部知识产权相关事务都做到分工明确,细化到人头。由于现阶段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政策规定培训与教育不足,在对该知识产权公司人员培训教育时,应注重以下几方面:(1)领导决策层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和政策的重视;(2)科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对普通员工宣传、普及知识产权转化相关制度和政策;(3)重点培训科研成果转化专职(兼职)人员、中层领导干部、科研骨干,加深其对知识产权转化相关制度和政策的了解;(4)建立公司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和政策信息更新与共享平台,实时更新与共享国家、地方即其他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信息。
此外,为了提高该知识产权公司人员的工作热情与效率,应明确其与法务部等其他相关部门的平行位阶关系,提高该部分人员的福利与待遇,完善相应的激励制度,使得公司整体的处理业务效率得到提升,吸引更多有能力的知识产权律师及其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加入到该新兴公司中去,使得该公司不断发展壮大。
(三)财政资金
既然新设立的知识产权公司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就应拥有独立可支配的财政资金。但该公司的资金从何而来?仅仅由企业总公司给付?这种做法仅适宜短期内公司的维持,并不能维持公司的长期运营。本文建议,该公司可通过与企业内部各子业务单位进行计费服务,来获取利润,用作自己的资本。虽然该公司受制于企业的总公司,服务于企业内部,但收费制并不与此矛盾。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8-02
一、知识产权战略化的概念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念
所谓“战略”,是指重大的、带有全局性的谋划。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和商业权利,许多企业和国家都纷纷利用知识产权来强化自己的竞争优势,并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或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内容。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就是以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激励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的转化与应用,提高知识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行动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
(二)知识产权战略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全局性
知识产权战略是从国家、地区或企业利益出发,关于知识产权的全局性指导原则与行动方案,因此,它是从宏观层次上把握知识产权工作的方向性,而不是拘泥于知识产权的某项具体工作和某一局部内容。
2、目的性
这是发展战略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战略也有明确的目的,就是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在国家、地区或企业发展中的贡献与作用,最终增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3、动态性
发展战略通常随着发展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要适时做出调整,以便科学管理。
4、知识管理性
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关于有效地进行知识管理的机制和体制,它不仅能够激励知识的创造,还要强化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扩散,不仅要保护创造者的利益和积极性,还要推动全社会的经济科技进步。
5、阶段性
知识产权战略不同于具体的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和品牌战略,它是基于知识经济、知识管理、国际竞争的理念和实践较之影响下的一种发展战略。
6、长远性
在制定、管理知识产权战略时,要以现在作为基本立足点,并以未来的长远目标规划现时的行动方案,求得当前与长远、现实与未来的协调发展。
二、知识产权战略的体系结构
(一)构成要素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就其构成要素看,它应该包括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原则、支撑条件等。战略思想是一种理念,它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关系到知识产权战略的方向。知识产权战略目标本身其实也是一个体系,即它是由不同层次的目标组成的一个目标体系。比如可以将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分为主体目标、阶段目标、具体目标和行动目标等,也可划分为功能目标、数量目标和时限目标等。战略原则主要是指为达到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而必须遵循的一些准则。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撑条件可以看作知识产权战略的另一种体系,也就是知识产权战略的社会建制。它至少包括组织建制、人员配备与培养、文化观念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层次分类
从知识产权战略层次上看,可以分为国家层次、区域层次、产业或行业层次和企业层次。在知识产权战略的这四个层次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处于最高层次,着重于理念性、宏观性和战略性,对其他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起着指导和约苏作用;而企业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则处于最低层次,着重于操作性、技术性和战术性,是落实其他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而其他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则介于二者之间,对上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约苏与指导,对下则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有约苏和指导作用。
(三)类别划分
按照知识产权的种类,知识产权战略又可分为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等。所谓专利战略,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说法是: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环境,主动地利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及其方便条件有效的保护自己,并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和其他信息,研究分析竞争对手状况,推进专利技术看法,控制专利技术市场;为取得专利竞争优势,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进行的总体性谋划。
关于商标战略,我在这里就不再论述了。
三、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国家总体知识产权战略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国家总体知识产权战略。在缺乏总体战略指导的情况下,微观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没有统一目标和制度保障,很难形成整体竞争力。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国家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部门分割多头分散管理,且稍预警和协调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个行业,贯穿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技术利用的各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但是,在现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出现一些盲区。一方面,由于责任不落实,企业遇到的一些知识产权问题没人管,也不知道该谁管;另一方面,由于渠道和信息不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或咨询,基层机构和企业也得不到应有的援助和指导。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地区发展不平衡
(四)法律惩罚力度不够,执法不严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另外,有些保护标准超出了我国的发展阶段,立法简单照搬国外标准,与国情脱节。
(五)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
(六)科技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一是政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大学、科研院所以及企业都缺乏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研究项目选题缺少知识产权查新,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是科研项目管理重成果,轻专利,以成果奖励制度为主。三是职务发明的权属政策强调机构的权利,忽视发明人的权利。四是缺乏激励机制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机制。
四、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经验
(一)意识强,起步早
早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欧洲发达国家和亚洲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的崛起,美国政府和产业界都感到了巨大的竞争压力,这时候就认识到,美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最大的资源和优势就在于科技和人才,这是其他国家都难以相比的。美国面临的最大任务就是怎样把他们转化为经济的竞争优势,这就要通过知识产权这个工具。因此,1979年,当时美国总统卡特就第一次提出要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到1985年,美国政府竞争力委员会则在一份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的观点,即“在美国国内和国外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二)以专利为核心,以跨国公司为主体,攻城圈地,攘外安内,构筑壁垒
在知识产权体系中,专利处于核心地位,因为专利对于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都有着直接的显著影响。因此,在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中,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是将专利作为核心的。由于跨国公司在技术和产品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因此美日等国都是以跨国公司为主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跨国公司则通过各种手段,维护他们的垄断地位。
(三)完善法律,提高知识产权体系的运作效率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例如日本政府由首相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于2002年7月推出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计划将专利审批时间缩短到6个月以内,不到原来的1/3,并且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追加医疗技术专利对象等。而美国则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修改,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挂钩起来;将原来被认为是非专利的领域,如基因工程、互联网经营模式等也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创新体系
例如,按照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计划,日本将建立专利电子图书馆,无偿提供专利厅拥有的约4800万件的产业财产信息,;将促进知识财产的利用,促进大学对外转移技术;将在全国数10所大学建立“知识财产本部”,充实法学研究生院的知识财产教育,以培养知识财产的专门人才。美国先后出台了《拜读法案》,《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使美国大学、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加强产学研结合、技术转移即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思路
(一)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原则
1、适应潮流,全面接轨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内生于世界贸易发展的产物,是世界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全面主动接轨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一系列世界贸易规则,跟上全球化的步伐。
2、积极参与,掌握主动
贸易规则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规则,因此参与制定贸易规则事关国家利益。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成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性组织的成员,因此,我国应抓住这个机遇,积极参与各种世界贸易规则的制定,以掌握主动,维护国家利益。
3、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方面,我们在一部分我国具有一定优势和基础的技术领域优先发展,重点突破,力争掌握技术标准,获得垄断技术的地位。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竭力主张的少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可能确实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我们也不能全盘无条件的接受。也应该有所选择,循序渐进,获取知识产权制度收益的最大化。
4、本土化
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具体的程序和方式上的本土化,二是在一些技术标准和专利开发上的本土化。
5、市场化
我国经济社会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在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发展方面,目前都存在较为浓厚的行政化和计划性色彩,长期看是不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规律的,也是不利于技术创新的。
(二)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措施
1、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1)要修改和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重点修改和完善目前有关与TRIPS协议不相协调的方面,同时加强立法解释,使我国的立法更适应于国际和国内的形势要求。
(2)要加强司法保护。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通过加强司法解释,规范诉讼程序,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侵权人的责任,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要加强行政保护。要通过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制建设,确保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4)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队伍的建设。要加强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要严格选用和强化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要切实保障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
(5)要建立权威,加强协调。随着条件的成熟,要逐步集中统一行政执法队伍,改变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执法现状;同时建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司法机构,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和水平。
2、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
(1)是要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比如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贷款、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鼓励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2)是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化交易的机制。建立知识产权商品化评估机制,充分激活知识产权,以许可、转让等方式推向市场。
(3)是要提高吸收和整合知识产权的能力。我国目前的创造能力还不够强,我们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在此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这方面,日本有很多成功的经验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
(4)是要健全知识产权的中间服务机构。我国应加快成立多种形式的商标、专利、著作权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服务机构,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服务设施,为知识产权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3、激励知识产权的创造
(1)要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技术创新体系。多层次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构建一个开放的、法制化的、平等有序的市场经济大环境和合理有序的竞争机制;制定适合我国特点的自主技术创新策略,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要注重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构筑核心竞争力。
(2)要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技术创新。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垄断着很多先进的技术,主导着国际间技术的转移与流动,因此,加强与跨国公司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对于我国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是必不可少的。
(3)建立科学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我们要在各种类型的考核体系中,将知识产权创造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比如在政绩考核、职务职称晋升、项目立项、科研评奖等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指标的考核,促进科研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同时在财政、税收等方面辅以配套措施,对获取知识产权的活动,比如专利的国际申请等,给予优惠和奖励,降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取知识产权的成本,从而激励更多的知识产权创造活动。
参考文献:
\[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