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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

时间:2024-01-12 16:05:46

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

第1篇

摘 要 2009年经济刺激计划使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全国迅猛发展 ,如何加强融资平台财税管理已经成为税务机关所需要面临的巨大问题。根椐纳税人的不同规模进行分类管理已经成为税务机关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本文通过市级规模企业财税管理进行研究入手,分析当前融资企业财税管理的难点,积极探索属于融资平台公司的税收管理的新的机制,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财税管理提供有效的政策。

关键词 融资平台 税收管理 跨国公司 税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融资平台公司正在走向正轨,融资平台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其财税难点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一定要找到正确处理这些问题的办法,使企业的运作更加科学化。

一、融资平台公司概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其主要特点是:规模迅猛扩张,结构特点明显,多数贷款偿还本息需要政府信用支持,不同类型机构之间分布并不均匀。融资平台的问题,根源还是在财税体制和行政体制上。

二、融资平台公司财税管理出现的问题

(一)融资平台公司结构复杂

由于政府融资平台结构复杂,缺少全局性、必要的制度设计和规范,一个融资平台有多支不同类型的子公司及孙公司,这给企业进行信息沟通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同时也增加了融资平台的管理成本。

(二)融资平台公司复杂的事项多

由于融资平台公司复杂业务事项多,而且管理要求高,但是管理层对复杂业务的认识方面的不统一,导致融资平台公司无法实现税收的科学管理。

(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分析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往往对资金的需求量非常大,融资方式的多样性。因此,各种借款和融资利息方面的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

(四)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存在问题

企业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相关税费,如何防范税务风险。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地方政府以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收入作为补偿,企业所得收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三、融资平台公司财税管理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优化融资平台公司的结构

政府融资平台要想拥有科学的融资结构,一定要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结构进行调整,理顺各公司间的关系,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

(二)融资平台公司需要纳税筹划

现代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合法的财务管理策略,它需要有多种原则和技巧,使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必然可行,当然纳税人在运用税收筹划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企业税收筹划需要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同时要综合考虑各种税种筹划,不能看到政策而不考虑企业的适用;密切关注税法相关变动,实行成本和收益分析。

(三)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税务处理

政府融资平台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但是要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借款符合本规定所说的统一借款的概念。.

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资金调度频繁,对其属于自有资金还是金融机构统一借款的界定难度较大;(2)集团公司向各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各不相同,向不同地区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也不相同,给企业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造成困难。(3)集团公司是否符合上述的“统一借款”的概念还需要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批复的。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在实务操作中,企业主体资格及免税政策都是需要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批复的。对于不是上述形式的借款(包括集团向下属公司的借款),均因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

(四)财政返还款的所得税营业税的处理

政府平台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不仅仅是指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还包含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拨付的有关资金,而且,财政性资金也不仅限于财政拨款,财政拨款只是财政性资金的一种。

这里有两点需注意:1、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受地方政府委托,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以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的收入补偿,在此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但所得税按规定缴纳。

四、结论

现在很多融资平台公司认为,公司代行政府职能,主要收入为政府财政资金的返还,所有返还款都不应该缴纳相应的税费;平台公司内部相互借款也无需缴纳相应税费。为此融资平台公司应全面了解关于财务核算与税收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税务部门沟通,针对企业的具体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的特点,合理进行税务筹划,还要考虑到企业的适用性,关注企业在执行中的偏离, 避免纳税风险的产生。

参考文献:

[1]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收结构的必要性.现代商业.2011(04).

[2]许崴.试论中国税收结构优化的政策与策略安排.经济与管理.2011(08).

[3]何茵,沈明高.政府收入、税收结构与中国经济增长.金融研究.2009(09).

第2篇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枕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用科学的方法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并在实际经营管理中加以合理运用,以最小的筹划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

纳税筹划亦称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在遵守、尊重所在国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旨在实现纳税最小化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时的谋划与对策其实质是节税。但作为纳税筹划本身而言并不是一种静止的、片面的行为如何为企业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加以合理运用是企业财务决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纳税绮划平台的构建原则

纳税筹划平台是企业理财过程中税务筹划的基础和操作空间。目前常用的有价格平台、优惠平台、漏洞平台、弹性平台和规避平台。要成功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必须有一定的环境条件和科学的筹划方法并且要符合以下原则:

1.政策主导

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以政策为导向由税收政策主导税收的筹划活动。离开税收政策谈纳税筹划只是一种空谈不顾税收政策导向开展纳税筹划必定一事无成。试想面对高污染、高能耗、长线产业、夕阳产业、换代产品以及其他税收上实行限制政策的产业、产品税收筹划又能有多少作为,

2.合法有效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其存在的基础是应当合法至少不违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公然的违法偷税行为比较容易辨别,而对税法已有反避税规定的避税行为应视同偷税处理则认识不清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正确认识并划清与违法的界限坚持合法筹划防止违法筹划。同时开展纳税筹划要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以最小的筹划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在税收利益上既要考虑节税带来的直接效益也要考虑减少或免除处罚带来的间接利益:既要考虑纳税筹划的直接成本也要考虑纳税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的机会成本。

3.切实可行

由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在纳税筹划方面找不到万能、现成的通用方案每个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开展有的放矢的纳税筹划活动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应注意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4.全面权衡

决定现代企业整体利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应服从企业的整体利益不能为筹划而筹划而应从企业的社会形象、发展战略、预期效果、成功机率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权衡。

二、纳税绮划平台的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颐

纳税筹划始终贯穿于财务决策及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企业筹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务核算等过程中正确运用纳税筹划平台.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以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1价格平台的运用

价格平台的核心内容是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均有权力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只要买卖双方是自愿的别人就无权干涉这是一种合法行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商品交易的筹划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利润或收入以实现从整体上减轻税收负担。如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低税率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时,有意压低产品的售价,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2)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的筹划。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购销价格进而影响产品成本来实现纳税筹划.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其获得较高的利润《3)利用提供劳务的筹划。通过高作价或低作价甚至不作价的方式收取劳务费用.从而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和纳税筹划哪一方有利便向哪一方转移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f4)利用无形资产的筹划。通过无形资产特许使用费转让定价以此调节其利润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有些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或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关联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取好处;(5)利用租赁业务的筹划。通常有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利用机器设备先卖后租用、利用不同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等而进行纳税筹划

价格平台作为各种筹划平台之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但纳税人在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运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在一般的情况下应该设立一些辅助的机构或公司并进行必要的安排这种安排是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费用的,在纳税人生产经营还不具备一定规模时筹划所能产生的效益不一定会很大。二是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定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一般而言.税务机关调整的价格比正常价格略高一点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幸被调整不仅没有筹划效益.还会有一定的损失.而且还包括进行筹划所花费的成本。三是纳税人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筹划安排。为了避免运用一种方法效果不太明显以及价格波动太大的弊端,纳税人可以利用多种方法同时进行筹划。这样.每种方法转移一部分利润.运用的次数多了.只要安排合理.也就能达到满意的经济效果。

2.优惠平台的运用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伴随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而产生的.符合国家税法的制定意图.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常用的方法有《1)直接利用筹划法。即给予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以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对某些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则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2)临界点筹划法。一是价格和产量的数值确定在什么位置以寻找最佳节税临界点,使企业获利最大;二是企业和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问题.这个临界点可用来作为是否转移的参考依据。(3)人的流动筹划法。包括个人改变其居所和公司法人改变其居所两个方面的筹划.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或者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干脆将现在不太景气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以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4)挂靠筹划法。指企业或个人原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经过一定的策划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也能符合优惠条件.如本来不是科研单位或科研所需要的进口仪器设备.通过和某些科研机构联合.披上科研机构的合法外衣.使自己企业享受减免税。

只要有税收优惠政策.就有纳税人对其进行利用。在利用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尽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以免自己本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却因为不知道而错失良机。(2)充分利用有条件的应尽量利用,没有条件或某些条件不符合的,要创造条件利用。(3)应尽量保持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税务机关的承认。再好的方案.没有税务机关的批准.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

3.漏洞平台的运用

漏洞平台是以漏洞的存在为基础现阶段.我国税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或空白之处(1)机构设置与配合以及税收地域管辖是相对漏洞较多的领域。如我国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增值税属于共享税.由国家税务系统进行征收.但地方税务系统往往捷足先登.将纳税人定格为营业税纳税人,这是一个税收结构设置与配合上的空白;(2)机构所在地的判定标准是依注册地、还是管理中心或经营地存在不确定的地方(3)税法总纲虽有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办法。如电子商务的研究近几年刚兴起.这方面的税收问题是个很大的空白。公司就可利用这些空白.大规模地发展网上电子交易.从而省去大量税款。

利用漏洞平台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需要精通财务与税务的专业化财会人才.只有专业化人员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税法而利用其漏洞进行筹划;二是具有一定的纳税操作经验.只依据税法而不考虑征管方面的具体措施.只能是纸上谈兵成功的可能性肯定不会太高;三是要严格的财会纪律和保密措施。没有严格财会纪律便没有严肃的财会秩序混乱的财务状况显然无法作为筹划的实际参考另外又因为利用税法漏洞和空白一样具有隐蔽性.一次公开的利用往往会导致以后利用途径被堵死‘四是同样要进行风险—收益的分析。

4弹性平台的运用

有税收.便少不了税率:有税率.便难以避免税率幅度的存在。弹性平台筹划主要集中在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上。在资源税的弹性平台筹划中.筹划客体主要是各类矿产资源.由于税额因矿产资源的优惠悬殊而跨度巨大.这就为利用税额幅度进行筹划提供了可能和空间。如原油税额为每吨8元一30元.黑色金属原矿竟然达到了每吨2元一30元.有色金属原矿更达到了每吨0.4元一30元幅度水平。纳税人想办法在跨度允许的范围内寻找最低切入点。

在运用弹性平台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弹性平台的可操作性大小判定要充分考虑到征税方,因为弹性平台的筹划要达到目的.需要‘’因人制宜”。二是在幅度中找到最佳切入点.实现税率低,税负轻、优惠多惩罚小.损失相对较少的目的。

5规避平台的运用

第3篇

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税收制度改革的双重背景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

第一,东北老工业基地生产型增值税有条件的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第二,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不可再生资源的税收优惠措施。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具体内容包括: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东北省份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第三,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东北地区工业企业舶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月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

这次针对东北振兴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总体上看,是自1994年以来我国税收制度又一次重大变迁的序幕,同时也是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举措之一,因此,从酝酿之初就被罩上一层良好的预期。但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过程中实现效果如何,目前定论为时尚早。在当前我国國有企业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关键时期,对税收进行制度调整,从总体上把握税收制度的效果和作用,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制度,合理把握税收调整尺度,无疑具有比较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预期和效果:现有观点的另类思考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于考虑原有税负水平,以及抑制当时的投资过热问题,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存在着重复计征的问题。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不少设备陈旧急需更新,由于不允许扣除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金,所以负担相对更重。税收制度调整对于刺激生产和投资、加快企业生产经营改造、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活力无疑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国家这次税收制度改革把东北作为“前沿阵地”,使东北老工业基地首先受益,其进步作用毋庸置疑。

第一,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本身带有一定局限性。税收作为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和取得公共收入的重要来源,其结果不仅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同时还影响整个社会的投资和消费以及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税收作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其功能主要表现在能够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产生影响。按照西方公共经济理论的观点,税收的主要功能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资源配置的功能,税收不仅要考虑政府收入的需要,还要尽可能地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经济调控的功能,通过税收杠杆对经济行为进行调节,保证经济行为的理性而规范;三是合理分配的功能,通过课税的强制性介入国民收入的分配领域,利用税收手段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通过采取诸如累进税率课税的方式对税收水平进行调节;四是提供有序竞争环境的功能,利用税收杠杆,提供经济个体所需求的公正客观的市场竞争环境,纠正不利于市场发展和孕育的扭曲行为。然而,税收也具有一些固有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课税会进一步导致效率损失。西方税收理论表明,市场配置本身已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低效率,对经济行为课税后,就会在市场资源配置中打进一个“税楔”,使得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和卖者愿意提供的价格之间产生差异,干扰市场价格讯号,进一步增加市场效率的损失,使市场以价格为导向的行为会因为税收存在而进一步受到影响。其次,税收调节的时滞。一方面,政府要做出判断,对经济现象和发展趋势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过程,需要依赖及时的信息以及全面调查;另一方面,税种设置、税率调整以及有关政策变动,都要经历论证以及立法等程序,旷日持久的政策出台常常会导致税收调节指向时过境迁,使原本有效的调节无法发挥应有的运行效果。最后,税收调节效果的有限性。税收不是万能的,其调节效果具有一定的限度,一方面,由于税收制度不健全或者不完善而导致的制度性漏出,是税收调节的内在局限性;另一方面,即使在税收制度健全甚至完善的情况下,出于税收外在环境以及管理机制等因素,税收调节仍旧不可避免的具有局限性,导致税收的管理性漏出,是税收调节的外在局限性。因此,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过程中,要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职能,降低其局限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负面影响,使税收优惠政策尽量接近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初衷。

第二,税收政策的调整容易导致一定范围内的税收竞争。西方经济学界认为:“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吸引其它地区财源流入本地区的政府自利行为。”根据税收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减税的出发点不同,可以分为适度税收竞争和过度税收竞争两种类型,适度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是有益的,而过度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却是有害的。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前后的一段时间看,优惠措施给东北老工业基地带来了投资的“洼地”。自中央开始酝酿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措施以来,不同投资者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投资热情确实比以前要高得多。然而,应该看到,东北诸省凭借税收优惠政策所造成的投资洼地供给形式的短期性,容易导致投资主体资金流向的不确定性。由于资本具有比较强的逐利性和流动性,短期内,会有一定规模的资金流向东北那些资金短缺、同时又具有一定投资潜力的省市和项目,而同时,东北这种资金流入是以其它地区的资金流出为代价的。如果这种投资主体来自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内部创造,必然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拉动作用,但是,如果这种投资主体来自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之外,就会容易导致国内区域间经济发展潜在的竞争。在现有税收政策正处于调整变化和各地仍旧存在着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前提下,各地会提高招商引资的投入成本,甚至会导致卖放国家政策、政策过度宽松等一系列违反法律和制度的事情发生。

第三,对税收优惠措施的放大,容易造成一定的副效用。现有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转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对资源税的调整上,调整的广度和深度还需要进一步扩展。从增值税的转型看,国家只允许东北的七个行业抵扣新增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军工产品进项税金需报财政部门审批),而对这些行业的房产等固定资产新增税金不予抵扣。按照有关部门的说法,这只是增值税转型的第一步,可见,这种转型仅仅是在小范围内的不完全转型。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一项政策的出台慎之又慎,另一方面,这种转型所具有的代表性却值得怀疑。不仅如此,如前所述,税收政策的调整具有时滞性,目前的增值税转型实施效果只有在三到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才能显现,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实施,就会错过税制改革的大好时机。从企业所得税提高税前扣除项目上看,目前我国存在着所得税内外有别的现象,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轻,内资企业所得税较重,这种制度上的差别待遇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均衡,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形成共识,要求改革的呼声日高。这次国家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出发,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虽然会减轻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改变的幅度仍旧需要进一步考察。一般来讲,从税收制度改革上调整企业负担,降低税率所带来的效用会高于扩大税前扣除所带来的效用,如果单纯从增加税式支出的角度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产生的制度性税收漏出势必增加税收征收管理的难度。

三、长远与现实兼顾: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取向

1.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之间存在着对立关系,提高一方要以降低另一方为代价。一方面,税收效率的提高以牺牲一定的税收公平为代价。通过税收政策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达到限制和促进经济活动的目的,实现税收的经济效率。但是这样做势必降低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社会公平程度,对纳税人造成基于税收政策不公平的差别待遇,使他们无法在相同条件下层开竞争;同时,强调收入能力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必然导致社会分配不公的加剧,增加贫富差距,引起低收入者的不满,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社会动荡,波及到税收的经济公平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建立的再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会导致一定程度税收效率的损失。如果过度强调收入分配上的公平,采用包括税收手段在内的政府行为提高分配公平程度,税收分配水平和分配能力得到了提高,但是却会造成负面影响,不仅对纳税人创造能力造成了抑制,对投资产生外部负效用,还会导致生产要素的浪费,产生低效率行为的扩散,降低要素配置的效率水平;同时,保障机制的健全促使生产要素不完备的社会成员增加对社会的依附偏好而在分配过程中“搭便车”,增加闲暇对工作的替代效应,导致税收效率的下降。

2.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之间存在着统一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兼顾,也就是在统一的前提下,有所侧重。政府不能只强调利用税收导致公平,或只强调利用税收促进全社会效率的提高。如果切断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的联系,会既无效率,也无公平。一方面,税收效率是税收公平的基础。税收效率决定着税收公平的发生,只有当税收效率有效实现社会剩余产品的增加之后,社会才会出现公平。税收效率低下就会导致剩余产品稀缺,高效率是实现高水平公平的前提。在一个税收效率低下、物质贫瘠的社会中,社会公平无非是均等分配,徘徊在原始的低水平分配之下。另一方面,税收公平制约着税收效率。根本上讲,税收效率低下不是由于税收公平造成的,而是来源于税收不公平。对资源禀赋、分配过程或者政府调节的税收不公平必然导致社会效率的低下,抑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马克思认为:“人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物质利益直接与公平相联系,任何社会要想通过税收促进效率必须建立在通过税收实现公平的基础之上。税收效率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充分条件,税收公平是提高生产力发展潜力的关键。

3.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决不能顾此失彼。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已经成为税收质量构架中的核心问题。一方面,国家整体实力的增强,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和效率水平的提高。代表市场竞争活力的效率原则,体现了市场对经济活动的有效作为,通过税收效率的实现,提高政府收入水平和调节水平,增加资源配置的能力,降低消耗。只有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在更加广阔平台上进行分配,产品和生产要素才能有更高质量的整合。另一方面,公平作为政府合理介入公共经济收支的再分配理念,体现了社会对公平分配的认同。只有通过税收手段在内的政府行为,更加合理地分配社会产品,才能更加有效地推动经济持续合理增长和提高。税收效率的改进和不断提升离不开税收公平的配合和制约,二者作为实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福利提高的联动效应,引导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税收取向。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税收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照顾到短期利益,也要照顾到长远利益,在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兼顾现实与可能、发展与稳定、养税和护税的相互关系。具体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1.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要注重税法刚性和政策灵活性相统一。

首先,税收的固有特征保证税法实施的严肃性。税收是政府筹集公共收入的有效渠道,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具有不同于其它收入手段的特征。一方面,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过程中,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投资效果和挖掘投资渠道而置国家税收制度于不顾,以放弃国家税收收入为成本进行招商引资。这种不负责任、随意改变国家法律的做法不仅不能增加吸引投资的能力和水平,相反会使投资主体产生对未来投资预期的忧虑,降低投资水平。另一方面,东北老工业基地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相对滞后,在税收制度落实上仍旧存在着很多计划经济的色彩。以计划为导向替代了应收尽收,在基层部门甚至出现为了完成税收计划任务而不惜收过头税或者有税不收的现象,淡化了税法的严肃性。这种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运行机制造成了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相对不公平,必然导致基于税收执行上的逆向选择,淡化微观行为主体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加税收执法的难度,影响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财政收入水平。

其次,创造税收执法运行的良好环境。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在体制和机制上和经济发达地区都存在着差距。为了增加对资本的吸引力,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发展软环境。税收作为政府实现职能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创造一种有软有硬的税收环境。一方面,需要税务部门提供相对宽松的缴税环境,加强税收的纳税服务意识,淡化权力意识,坚持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培养服务型管理的税收模式;压缩税收成本,减少对企业的干扰,降低到企业检查的频率,降低遵从费用,同时,压缩管理费用,在执法过程中厉行节约,提高税收制度效率。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纳税意识,提高税收遵从度,使依法纳税真正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4篇

一、纳税绮划平台的构建原则

纳税筹划平台是企业理财过程中税务筹划的基础和操作空间。目前常用的有价格平台、优惠平台、漏洞平台、弹性平台和规避平台。要成功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必须有一定的环境条件和科学的筹划方法并且要符合以下原则:

1.政策主导

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以政策为导向由税收政策主导税收的筹划活动。离开税收政策谈纳税筹划只是一种空谈不顾税收政策导向开展纳税筹划必定一事无成。试想面对高污染、高能耗、长线产业、夕阳产业、换代产品以及其他税收上实行限制政策的产业、产品税收筹划又能有多少作为,

2.合法有效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其存在的基础是应当合法至少不违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公然的违法偷税行为比较容易辨别,而对税法已有反避税规定的避税行为应视同偷税处理则认识不清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正确认识并划清与违法的界限坚持合法筹划防止违法筹划。同时开展纳税筹划要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以最小的筹划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在税收利益上既要考虑节税带来的直接效益也要考虑减少或免除处罚带来的间接利益:既要考虑纳税筹划的直接成本也要考虑纳税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的机会成本。

3.切实可行

由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在纳税筹划方面找不到万能、现成的通用方案每个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开展有的放矢的纳税筹划活动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应注意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4.全面权衡

决定现代企业整体利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应服从企业的整体利益不能为筹划而筹划而应从企业的社会形象、发展战略、预期效果、成功机率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权衡。

二、纳税筹划平台的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始终贯穿于财务决策及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企业筹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务核算等过程中正确运用纳税筹划平台。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以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1价格平台的运用

价格平台的核心内容是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均有权力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只要买卖双方是自愿的别人就无权干涉这是一种合法行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商品交易的筹划。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利润或收入以实现从整体上减轻税收负担。如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低税率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时,有意压低产品的售价,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2)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的筹划。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购销价格进而影响产品成本来实现纳税筹划。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其获得较高的利润。(3)利用提供劳务的筹划。通过高作价或低作价甚至不作价的方式收取劳务费用。从而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和纳税筹划哪一方有利便向哪一方转移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4)利用无形资产的筹划。通过无形资产特许使用费转让定价以此调节其利润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有些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或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关联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取好处。(5)利用租赁业务的筹划。通常有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利用机器设备先卖后租用、利用不同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等而进行纳税筹划

价格平台作为各种筹划平台之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但纳税人在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运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在一般的情况下应该设立一些辅助的机构或公司并进行必要的安排这种安排是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费用的,在纳税人生产经营还不具备一定规模时筹划所能产生的效益不一定会很大。二是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定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一般而言。税务机关调整的价格比正常价格略高一点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幸被调整不仅没有筹划效益,还会有一定的损失,而且还包括进行筹划所花费的成本。三是纳税人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筹划安排。为了避免运用一种方法效果不太明显以及价格波动太大的弊端,纳税人可以利用多种方法同时进行筹划。这样。每种方法转移一部分利润。运用的次数多了。只要安排合理。也就能达到满意的经济效果。

2.优惠平台的运用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伴随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而产生的,符合国家税法的制定意图,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常用的方法有:(1)直接利用筹划法。即给予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以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对某些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2)临界点筹划法。一是价格和产量的数值确定在什么位置以寻找最佳节税临界点,使企业获利最大;二是企业和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问题,这个临界点可用来作为是否转移的参考依据。(3)人的流动筹划法。包括个人改变其居所和公司法人改变其居所两个方面的筹划。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或者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干脆将现在不太景气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以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4)挂靠筹划法。指企业或个人原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经过一定的策划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也能符合优惠条件。如本来不是科研单位或科研所需要的进口仪器设备。通过和某些科研机构联合。披上科研机构的合法外衣。使自己企业享受减免税。

只要有税收优惠政策,就有纳税人对其进行利用。在利用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尽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以免自己本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却因为不知道而错失良机。(2)充分利用有条件的应尽量利用,没有条件或某些条件不符合的,要创造条件利用。(3)应尽量保持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税务机关的承认。再好的方案。没有税务机关的批准。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

3.漏洞平台的运用

漏洞平台是以漏洞的存在为基础现阶段。我国税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或空白之处:(1)机构设置与配合以及税收地域管辖是相对漏洞较多的领域。如我国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增值税属于共享税,由国家税务系统进行征收,但地方税务系统往往捷足先登,将纳税人定格为营业税纳税人,这是一个税收结构设置与配合上的空白。(2)机构所在地的判定标准是依注册地、还是管理中心或经营地存在不确定的地方。(3)税法总纲虽有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办法,如电子商务的研究近几年刚兴起。这方面的税收问题是个很大的空白,公司就可利用这些空白,大规模地发展网上电子交易,从而省去大量税款。

利用漏洞平台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需要精通财务与税务的专业化财会人才。只有专业化人员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税法而利用其漏洞进行筹划。二是具有一定的纳税操作经验。只依据税法而不考虑征管方面的具体措施,只能是纸上谈兵成功的可能性肯定不会太高。三是要严格的财会纪律和保密措施。没有严格财会纪律便没有严肃的财会秩序,混乱的财务状况显然无法作为筹划的实际参考。另外又因为利用税法漏洞和空白一样具有隐蔽性,一次公开的利用往往会导致以后利用途径被堵死。四是同样要进行风险—收益的分析。

4弹性平台的运用

有税收,便少不了税率;有税率,便难以避免税率幅度的存在。弹性平台筹划主要集中在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上。在资源税的弹性平台筹划中。筹划客体主要是各类矿产资源。由于税额因矿产资源的优惠悬殊而跨度巨大。这就为利用税额幅度进行筹划提供了可能和空间。如原油税额为每吨8元一30元,黑色金属原矿竟然达到了每吨2元一30元,有色金属原矿更达到了每吨0.4元一30元幅度水平。纳税人想办法在跨度允许的范围内寻找最低切入点。

在运用弹性平台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弹性平台的可操作性大小判定要充分考虑到征税方,因为弹性平台的筹划要达到目的,需要“因人制宜”。二是在幅度中找到最佳切入点。实现税率低,税负轻、优惠多惩罚小,损失相对较少的目的。

5规避平台的运用

第5篇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有如下特征:

1.从发起单位来看,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发起设立,即融资平台天然就是“官办”的;

2.从成立目的来看,即服务于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

3.从法律地位来看,融资平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机构独立的法律义务和权利;

4.从运作方式来看,融资平台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获得资金,由政府项目的经营收入和财政资金作为还款保证。

因此,融资平台其实质仍然是政府关联负债,是体制受限下采取的一种政府间接负债模式。

二、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和问题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我国独特的一种经济现象,其产生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但一般认为,融资平台的真正发展起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究其实质是为了有效地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我国在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所有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改革后的我国财政体制呈现两大特点:从财权方面来看,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从事权方面来看,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基本维持了原有的划分格局。因此,造成了我国非对称的分权模式,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难以匹配,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已有近20年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94-1997年,是起步阶段。这一时期,融资平台尚未有效承担起招商引资参与市政建设的功能,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尚不显著。

第二阶段为1998-2008年,是发展阶段。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为了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作用,我国大力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地方政府出于各种原因,承担了过大的支出压力,为缓解压力,政府大量成立融资平台,利用“银政合作”框架下的“打捆贷款”支持基建投资。

第三阶段为2009年至今,是扩张阶段。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是促使融资平台发展进入快速扩张期的重要契机。在国家实行积极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全面成立融资平台。这一时期,融资平台快速扩张,为支持地方基建投资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不少违规现象。

纵观我国融资平台的发展,由于非对称的财政分权和市场外部性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要求,其产生具有现实的必然性。多年来,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设立的融资平台,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下:

出资不实;

信息不对称严重;

过度负债;

政府换届风险;

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

三、建议和对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中不断暴露的问题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注意。2010年5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规范地方政府负责行为,增加财政透明度;

对融资平台建立信用评级体系;

拓宽贷款渠道,分散单一贷款行的风险;

分类清理规范地方政府已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划清职能,规范运作;

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6篇

今年下半年,区财政局将紧扣年度财政收入目标任务,继续狠抓收入组织,强化财税部门征管协调,全面兑现落实经济扶持政策,确保实现年度财政收入“全年红”。

(一)持之以恒做好收入组织协调,确保完成全年收入预算任务。把收入组织协调作为科室中心工作。一是加强形势预测分析。紧盯财政经济走势、宏观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变化,认真研究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营改增”对__区财政收入和可用财力影响。加大财政收入分析研判,围绕重点区块、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开展深层次分析研究,动态掌握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税收变化,加大楼宇、市场、重点区块税收监控分析,力促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平稳增长。二是加强重点财源建设。主动服务全区招商引税,动态掌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入驻进展,加快引进行业龙头、税源企业和成长性企业。积极服务特色楼宇区块建设,努力拓宽财源建设渠道。关注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建设进展,不断挖掘国际金融中心、__航运广场、东部新城门户区等大项目、大平台纳税贡献潜力,着力培植壮大“可持续型”优质财源。三是强化收入征收管理。落实新一轮区街财政体制,实行全区楼宇招商资源全面共享机制,进一步激发各街道招商引税,促进增收积极性。完善部门、街道联动机制,落实财政收入增收责任,定期交流税收变化,科学研判财税形势。加大收入组织考核,合理分解落实收入组织任务,充分利用收入考核倒逼机制,凝聚提升全区上下齐心合力抓收入的强大合力。

(二)积极落实各项经济扶持政策,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一是积极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出台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使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扶持政策,及时拨付各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二是及时拨付2014年度“营改增”扶持资金,做好新修订的工业、金融、服务业、外经贸、文化产业、服务外包、建筑业、人力资源以及相关区块等的宣传工作,确保相关扶持政策及时传达到企业。三是认真执行落实各类财政扶持政策,加快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着力引进培育大企业,全力服务东部新城、服务业集聚区,城市综合体等大平台、大项目建设,促进大平台、大项目早投用、早产出,不断增强财政收入增长后劲。

(三)积极稳妥做好财政体制结算工作。跟踪新一轮区街体制运行情况,确保新体制平稳运行。及时向上了解新出口退税机制__区每年定额上解基数,确保__区利益不受损失。做好市区财政体制结算工作,促使全区可用财力在收入增长基础上继续保持稳健增长。

第7篇

一、世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趋势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综观世界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利用税收优惠措施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了解世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趋势,对于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优惠税种由多税种优惠逐步向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为主转变

就优惠税种而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为吸引外商投资而出台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发展中国家还出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优惠政策,但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由于直接税占比普遍较高,因此,其优惠政策以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为主。据统计,多数发达国家直接税占据税收总额的“半壁江山”。这其中,又以所得税为主。而发达国家为了吸引投资者,普遍采取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降低税率、加速折旧等多种措施,有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有效调动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二)政策作用重点由产业优惠向营造支持创新创业环境转变

为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投资于某些特定产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曾针对某一行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但随着产业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依靠税收优惠政策成长起来的产业不仅可能因违背WTO等相关国际规则而受到指责,而且单纯依靠某一产业也很难完全支撑起整个经济的增长。为此,发达国家将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转向优化政策环境,给予国内、外投资者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上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也曾出台过针对高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对研究开发等费用的减免上,进入新世纪后,发达国家逐渐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向支持创新创业转变,给予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扶持,支持其发展。

(三)优惠手段由直接优惠为主向直接与间接优惠并重转变

从优惠政策的手段来看,与发展中国家主要使用优惠税率、减免税收等直接形式相反,发达国家所运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相对灵活多样。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既有减免税、优惠税率等直接形式,也有税收抵免、加计扣除、亏损结转、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形式,并且间接优惠占据主导地位。对比两种优惠方式,通常来说,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针对企业的经营结果减免税,优惠方式更加简便易行,具有确定性,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性倾斜、补偿企业损失上。从长期来看,直接优惠是在税基已确定的基础上进行,与企业投资活动的相关性较小,在政策导向和政策效应上存在局限性。间接优惠方式是以较健全的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的,它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通过对企业征税税基的调整,从而激励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鼓励企业从长远角度制定投资或经营计划。间接优惠是前置条件的优惠方式,管理操作比较复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司所得税优惠方式侧重点不同的原因。

(四)区域优惠政策由优先开放地区向落后地区转变

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为主,通常情况下,他们会将国内较为开放或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作为优惠区域,对外国投资者实施优惠政策以吸引其前来投资。而与之相反,发达国家的区域优惠政策相对较少,而且主要针对的是落后地区,以支持落后地区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为重点。如法国,为支持特定区域发展,给予当地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在科西嘉(Corsica)地区成立的雇员不超过30人的企业,2004―2007年分别可以享受80%、60%、40%和20%的公司所得税减免;对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在44个法国大陆欠发达地区成立的企业免税;对于2009年12月之前在优先区域的新办企业给予开办之日起23个月的免税期。正是由于两类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不同,所以在区域优惠的对象选择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趋势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趋势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大规模制定与实施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体制的转化而逐渐推开和深化的。几十年来,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促进高新产业发展,带动科技进步,实现国家阶段性政策目标,都发挥了巨大作用。从其变化来看,大致呈现以下趋势:

一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由超国民待遇转向国民待遇。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超出国内企业的优惠政策,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内外资企业税制趋于统一。首先是内外资流转税制的统一、进出口税收制度的调整,以及内外资所得税制的统一,并向国家鼓励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的优惠政策。

二是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梯度推进,并与产业税收优惠相结合。在早期,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大体按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梯度递减方式,初步形成了东部沿海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高于其它地区的政策格局。之后,在中央做出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差距。

三是逐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自1999年以来,为了提高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对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转制、高科技产品发展、科技研发、高科技含量设备和产品进出口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税收优惠政策特点及效果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税种多,既有所得税优惠也有流转税优惠;二是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三是实行区域化、产业化的税收优惠,并且以区域化的税收优惠为主;四是税收优惠面向各类型经济体,以外向性税收优惠为主。

具体对我国经济产生的效果,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吸引了大量外国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效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二是有效鼓励了企业提升科技含量,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三是有效带动了地区发展。

(三)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层级过低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层次较低。当前我国大部分优惠政策都是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形式出现,仅有极少数优惠政策散落在税收法规法律条文中。而在实际的税收工作实践中,更是存在着诸多地方政府基于地方经济发展等目的而越权制定的各种法制外税收优惠措施,以至于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甚至同一所有制企业适用完全不同的税收政策,不但造成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而且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二是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当前大部分优惠政策表现为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出现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中,缺乏统一和长远的规划。

2、税收优惠不能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不能有效满足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资企业所得税除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少量优惠外,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优惠内容较少;二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实行全面的身份赋予型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客观上诱导了外商投资于周期短、高回报率的项目,借助税收优惠待遇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高收益。从而使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集中于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于我国迫切需要发展的高科技产业的比重较少。

3、优惠手段过于单一

相比发达国家灵活运用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多种手段,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手段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税率优惠与减免,对于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等间接优惠手段使用的较少。据有关部门统计,当前我国税收优惠项目中,95%以上的项目属于直接优惠,间接优惠项目所占比重不足5%,这种优惠政策格局更适合于盈利企业,对于那些投资规模大、期限长、获利小、见效慢的项目投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迫切需要丰富优惠手段,加大间接优惠力度,鼓励纳税义务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积极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4、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导致纳税人不愿享受

近年来,我国为支持创新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上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虽然这些政策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十分有利,但许多本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出于对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与相应监管制度的担心,宁可纳税也不愿申请享受减免税,从而导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来十分困难。

5、税收优惠缺乏科学论证与规范管理

一方面,税收优惠的设置事前缺乏可行性论证,事后缺乏实施效能分析评估。正是由于优惠政策的设置缺乏科学规范的评估分析制度,从而造成部分政府设置税收优惠项目在实践中收益极少、效用低下。另一方面,对税收优惠的规模缺乏预算管理。通常情况下,发达国家都对税收支出进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与控制,这样既能够充分发挥公众对税收优惠的监督作用与控制作用,又能够对支出的规模和支出方向进行预算、平衡和控制,并对税收支出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但受多种因素限制,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没有实行预算管理。公众不知道税收优惠的规模与结构,也无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有效控制,政府本身也对实行新的税收优惠的支出规模、财政承受能力无法准确估计。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一)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建设

立法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是确保税收优惠的规范、公平、透明的有效途径,为此,必须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进程,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要尽快提升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二是清理整合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归集整合,由国务院单独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法规,对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范围、内容、方法、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三是规范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按照合理分权的原则,采取中央授权的方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优惠政策管理权限。

(二)正确看待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区域发展条件和发展需求的差异性,有利于激发区域发展比较优势。二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发挥了中央和地方特别是地方发展积极性。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角度,为促进某一地区发展而制定的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地方发展的基础、特点和需要,调动了地方发展积极性。三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了改革的地方探索与试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必要准备。

但也必须看到,近年来,为支持部分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有关部门和地区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地区间相互竞争的局面,并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了优惠不公平的问题。在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地方税体系的情况下,区域税收优惠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为主,辅之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而这些税都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本来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统一税率,而在区域优惠政策框架下,不同地方出现不同的优惠幅度,这自然就造成优惠不公平的问题。事实上,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不同区域能够基于各自比较优势形成良好的合作发展格局。地方比较优势不仅包括自然资源禀赋、区域位置等客观要素,也包括发展环境等相对主观因素,而税收政策就是地方发展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具有完善的地方税体系的基础上,地方税能够体现出一部分地方差异,基于地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构成了地方比较优势,也就不存在优惠不公平问题。因此,规范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表面上所理解的简单限定时限进行清理或禁止出台新优惠政策,关键是要形成一个能够正常反映地方发展比较优势差异的机制,而不是短期清理或禁止。规范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与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分税制等改革相协调。

在此背景下,应该以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为目标,对落后地区实行更有针对性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更有效地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努力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有必要在清理、规范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实行更大力度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运用税率、税基减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工具,并注意与产业政策结合,出台更有针对性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落后地区加快发展。此外,为更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合作互动,还应增强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联动性,以推进产业转移承接、推动区域间要素流动和优势互补、推动区域间经济交流和交融等为目标调整优惠政策。

(三)出台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当前有关部门主张减少区域税收优惠,更多地实行产业优惠政策,这一观点在某些程度上是不符合国际规则的。因为如果对某一产业实施大规模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导致其受到WTO补贴与反补贴的指控。此外,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依靠某一产业是很难维持经济的快速增长,要对整个产业进行全面升级,产品质量全面提升,这就需要更多的企业具备强劲的创新能力,为此,应该以建立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为主要方向,更多侧重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为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应更注重为具有较强基础性和适用广泛性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提供支持,减少对个别产业的扶持性优惠。

(四)丰富优惠政策手段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降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手段,近年来,开始重视加速折旧、投资抵扣等间接优惠手段。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间接优惠手段相对较少、范围也较窄,对调动企业研发和再投资积极性作用较为有限。为此,未来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应该进一步丰富,加大间接优惠范围和力度,合理运用直接优惠政策,努力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切实减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方向的企业负担。要进一步扩大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计扣除的范围,加大对国家鼓励类新办企业的直接优惠力度。

(五)建立规范的政策评估与预算制度

第8篇

在台湾税法理论中,税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法,是指立法院通过的有关稽征各种税捐的法律。如税捐稽征法、所得税法等;广义的税法,除狭义的税法外,还包括基于税法授权而定的行政规章、行政解释、司法判解及国际间租税协定等(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本文论及的台湾土地税法从广义。台湾所有税目划分三大类(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1)“国税”。 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矿区税。(2 )“省(市)税”。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港工捐。(3 )“县(市)税”。包括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教育捐。土地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地价税、田赋及土地增值税等三种税,为“省级”之地方税(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关于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有《土地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法施行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税法》、《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等,几乎履盖了土地市场的各个环节,有力配合了台湾土地政策的推行。

依据台湾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在台湾,涉及土地的税赋共计有: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空地税、荒地税、契税、工程受益费、遗产税、赠与税、财产交易所得税及印花税等(注:(台)陈铭福著《房地产税法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5月版,第8页。)。

1、地价税。地价税是台湾最基本的土地税, 是按土地价格征收的一种税。在台湾,有些土地规定有地价,有些土地尚未规定地价,而地价税只对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征收。但规定地价土地并不都征收地价税,如都市土地依都市计划编为农业区及保护区,限作农业用地使用时征收田赋。这在《土地税法》第22条与《平均地权条例》第22条中有详细规定。为征收地价税,台湾各地有专门的地价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有关地价事宜,并制定有《地价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地价税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出典时是典权人,政府放领土地的是承领人,以及承垦政府土地的人。若土地所有权属于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机关或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若为分别共有者,地价税以共有人各按其应有部分为纳税义务人。另外,在特殊情形下由土地使用人代缴(注:(台)《土地税法》, 第4条。)。地价税运用累进税率及加征空地税的方法来调整土地分配,促进土地利用。它们是:(1)一般累进税率,共七级。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按基本税率千分之十五征税;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百分之五百以上者,以每超过百分之五百为一级距,每一级距内各就其超过部分,逐级加征千分之十,以加至最高税率千分之七十为止(注:(台)《土地税法》第16条,(台)《平均地权条例》第19条。)。(2 )优惠税率。对自用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保留地、公有土地采优惠税率(注:(台)《土地税法》第17、18、19、20条。)。(3 )加重征收。对超过期限未建筑使用的私用空地加征空地税(注:(台)《土地税法》第21条。)。另外,对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事项台湾制定有专门的《土地税减免规则》。

2、田赋。台湾田赋制度的存在,已有长久的历史, 在以后相当时期,仍将继续存在。台湾为使税法完整,人民查阅便利,乃将田赋之征收,订入土地税法,正式定为土地税之一项目(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田赋系指土地作农业用地使用期间征收的一种赋税。征收田赋之土地一般是非都市土地,且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限作农业用途使用,一是未规定地价。但都市土地(一般规定有地价)也有征收田赋之情形(注:(台)《土地税法》第22条。)。田赋纳税义务人与地价税相同,另在特殊情形下,土地使用人为代缴义务人(注:(台)《土地税法》第4条。)。 田赋税率按征收稻谷土地,不产稻谷土地、出租耕地、废耕土地而有不同的征收办法,主要有实物征收和折征代金。废耕私有荒地逾期未复耕的,要按原税额加征一至三倍的荒地税(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 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3、土地增值税。已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 其移转现值减除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之现值,再减除土地所有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工程受益费、土地重划费用等全部费用后,就其余额,亦即土地自然涨价部分,课征土地增值税。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因继承移转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土地赠与政府供

公共使用者,均免予课征。纳税义务人是:土地有偿移转时,以原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无偿移转时,以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设定典权时,以出典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税率有一般累进税率(共三档:40%、50%、60%)、自用住宅优惠税率、改良利用优惠税率(改良荒地与重划土地)、被征收土地优惠税率、另行购买土地退还原缴土地增值税及土地投机加重税率(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4、其它土地税。空地税,顾名思义即是对空地课税, 亦即对于空地,除了课征地价税之外,另行课征空地税。所谓空地,系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电力设施,于有自来水地区并完成自来水系统,而仍未依法建筑,或虽建筑使用,而其建筑改良物价值不及所占基地申报地价百分之十,且经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认定应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建筑用地。应征空地税的土地,按该土地应纳地价税基本税率加征二至五倍的空地税。荒地税,顾名思义即是对荒地课税,亦即对于荒地,除了课征地价税(田赋)之外,另行课征荒地税。所谓荒地,指凡编为农业或其它直接生产用地,未依法使用者,为荒地。应征荒地税之土地,按该土地应纳田赋基本税额加征三倍之荒地税。另外,台湾还开征工程受益费、遗产税、赠与税,契税等。

二、台湾土地税立法的特点

基于以上台湾土地税立法的基本内容及根据台湾现行土地税法体系,台湾土地税立法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1、政府统一立法,权威性高。在台湾, 土地税收立法同一般国家的发展模式一样,起初都散见于《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平均地权条例》、《田赋征收条例》等十余种法规中,法令纷歧繁复,对于征纳均甚不便,而且容易引起流弊。为使税法推行土地政策与行政法规相分离,有利征收,便利纳税,台湾于1977年将十余种法规中有关土地税的规定,整合成为一部完整而统一的《土地税法》。

2、法律条文精巧细致,可操作性强。 台湾除有统一的土地税法外,还有《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等,涵盖了土地市场的各个环节。法律条款周全细致,但又不失精简,不仅有利于居民纳税,也方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3、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显著。如空地税,对能建筑土地, 限期不使用则要征收空地税,即加征2~5倍的地价税基本税额。如此高的税负使土地所有权人要么尽早使用土地,要么转让给有能力利用土地的人,从而杜绝出现“晒地”现象。又如《土地税法》第38条规定:“私有荒地或空地,……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移转所有权者,就其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减征百分之二十。”即对改良土地的行为给予鼓励。这些规定加强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使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充分有效的利用。

4、土地税法的社会政策性显著。 台湾土地税法在体现其土地政策方面自不待言,台湾土地政策的成功推行其土地税法功不可没。在台湾,由于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存量土地寥寥无几,可开发增量土地日渐稀少,导致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另外,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占用的垄断排它性,势必使土地向富者集中,而贫者将失去更多土地。基于此,为推行“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注:(台)王文甲著《土地政策》,台北三民书局印行,1978年9月修正版,第61~73页。), 基于税收的职能因素,台湾非常注重通过税收来调节人地关系的失调现象。如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目的便在于实施平均地权政策(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5、土地税法与土地法及相关法律相衔接。 台湾的《土地法》第四编为土地税,《土地法施行法》第四编为土地税,土地税法是土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统一而相互衔接配套的土地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税务征管,方便居民纳税,而且有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管理,有利于推行土地政策。

三、台湾的土地税立法给大陆的启示

在现阶段,我国土地税法的总体状况与土地市场的发展要求显得很不适应,已不能发挥税收应有的功能,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宏观导向不力,并连带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建立健全我国土地税立法已势在必行。虽然大陆与台湾实行的是不同性质的土地制度,但并不妨碍我们在完善大陆土地税立法时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更快更好的完善大陆的土地税立法。

总的来说,台湾的土地税立法给我们以下启示:

1、统一土地税收立法,提高立法规格。现行的三部土地税法, 即《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颁行的典型的行政管理法规。一方面,立法分散,层次低,权威性不高;另一方面,条文过“粗”,涵盖不足,可操作性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做法,我们应考虑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统一的“土地税法”。该部法律要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法律进行整合

重构,依循地产市场运行过程和市场行为,结合我国的土地国情,科学地设置税种税率。法律条文应“宜细不宜粗”,增强可操作性。

2、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 在制定《土地税法》或完善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时,充分贯彻税收效益原则,强化税收的经济职能。这也是国家在调控土地市场方面由直接干预为主间接调控为辅向间接调控为主直接干预为辅转变的现实需要。如要开征空地税,促进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尽早开发土地,或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有能力开发的人,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使土地资源得以有效利用。

3、在制定《土地税法》的同时要完善具体税种法。 现行土地税种法存在诸多不足,如土地增值税,由于设计不当,增值额计算不科学(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6条。),调节力度有限。又如耕地占用税实行幅度税率,其最高档税率仅为10元每平方米(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其保护耕地资源的作用已大为削弱。

第9篇

《规划》范围包括海坛岛及附属岛屿,陆域面积392.92平方公里,总人口39万人。规划期至2020年。

《规划》指出,平潭综合实验区位于台湾海峡中北部,是祖国大陆距台湾本岛最近的地区,具有对台交流合作的独特优势。当前,两岸关系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对台交流合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提供了难得机遇。加快平潭开发开放,对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对福建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标志着平潭开放开发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必将有力推动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

平潭是福建第一大岛,也是大陆距离台湾最近的海岛县,被选定为两岸共建的综合实验区。2011年12月18日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下称《规划》),同意平潭全岛放开,并在通关模式、财税支持、投资准入、金融保险、对台合作、土地配套等方面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更加特殊、更加优惠的政策。专家们普遍表示,国家赋予平潭“超越特区”的权利,是“特区中的特区”、“比特区还特”。

值得一提的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叠加了我国现行各类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已突破了我国现行保税港区的政策内涵,在税收政策和海关监管上属于“境内关外”,具备了“自由贸易区”的某些功能和特征。

关键词:创新通关管理模式

在平潭全岛实施“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通关管理模式,是平潭全岛开放的重要标志,是我国现行海关通关监管制度的创新,更是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

按照《规划》,将平潭与境外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即从“一线”进入平潭的,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只需备案,享受免税或保税优待,但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这就意味着,这些货物可以不缴税先进来。另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据悉,我国现有的保税港区最大面积不超过10平方公里,平潭的海坛岛面积就有324平方公里,实属我国“面积最大、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

关键词:15%企业所得税

国家对平潭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重大突破,也是中央赋予平潭所有税收优惠政策中含金量最大的一项政策,使平潭成为继西部地区、横琴新区之后,全国第三个实行这一优惠政策的区域。实行15%低税率优惠,对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吸引台湾企业和大型跨国企业在平潭设立营运总部,具有十分明显的竞争优势。

据悉,厦门的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以前税率是15%;而从2008年开始,厦门逐渐提高这一税率,到2012年,厦门将与全国统一税率,即为25%。这也意味着,平潭所享受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厦门4年前的优惠水平。

关键词:营业税免征

“对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与《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仅对台湾航运公司免税相比,扩大了免税范围。这对鼓励航运企业来平潭注册并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具有较大吸引力,有利于建立以平潭为节点的两岸往来快速便捷的综合交通体系,将平潭建设成为两岸交流交往、直接“三通”的重要通道。

“对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目前中央仅赋予上海和平潭这一优惠政策,这对平潭吸引保险企业入驻是十分有利的契机,特别是鼓励台湾保险企业入驻平潭,既有利于平潭发展金融保险业,也为我国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的发展积累经验。

“对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使平潭成为福建省除厦门市外第二个享受这一政策的地区,这对平潭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等现代服务业是难得的机遇,特别是吸引台湾投资者在平潭设立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接台湾高科技产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对注册在平潭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可降低试点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对平潭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补贴

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划》表示,暂由福建省政府按内地与台湾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补贴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台湾居民而言,在大陆地区执行上述政策并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尚属首例。这一优惠政策将有效减少平潭与台湾两地税负差,将为更多优秀人才到平潭大显身手提供良好的平台环境。

关键词:小商品限额免税

购买台湾小商品限额免税政策方面,平潭将参照现行大嶝对台小商品交易市场模式,设立一个台湾小商品交易市场,对进入交易市场购买台湾小商品的个人实行限额免税。平潭对台小商品交易市场具体的管理办法以及免税商品清单、免税金额将由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该项政策正式出台后,不仅可以吸引大量岛外旅客来平潭旅游购物从而促进平潭旅游业的发展,还将为在平潭生活居住的台湾居民购买其习惯使用的日用品提供便利。

第10篇

包括限制外资并购的一系列政策出台使各方产生一个疑问――中国的外资政策是否会发生改变?拖了六年之久的两税合并似乎成为检验中国外资政策的试金石。各方在角力、博弈,经历了一波三折。近来的消息表明,两税合并为期不远。由于两税合并可能增加外资企业税负,相关利益各方在两税合并前夕会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呢?

两税合并鼓点渐紧

两税合并的声音,国内已经喊了几年,但给人的感觉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公众都对两税的立法程序耳熟能详――提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最后提交人大讨论通过并正式立法,次年开始实施。

较统一的口径是:企业所得税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06年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最快到2007年3月份的全国人大会议对新税法进行表决,执行预计要等到2008年。不过,最新的推断是:预期2006年8月份提交人大常委会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并没有列入日程,如果10月份不进行审议,本届政府任内将无法完成两税合并工作。

放在宏观经济政策背景下考量,连年税收的高增长呼唤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而被专家称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牛鼻子的两税合并已经拖了总体税制改革的后腿,已经成熟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为等待所得税一并推出,实现税收增减平衡,已经等了整整两年。

因此,从各方面条件看,两税合并是千呼万唤、大势所趋,合并之时,指日可待了。

外资企业的尴尬

两税迟迟不能合并,带来的一个后果是相关方的无所适从。

我们听过一个故事:一位老人的楼上住着一个年轻人,年轻人每天都半夜回家,脱掉沉重的靴子,砸在地板上的声音总会把老人惊醒。长此以往,不等年轻人回家老人根本不能入睡。老人向年轻人提出抗议。当天晚上,年轻人脱下一只靴子扔到地板上,忽然记起白天的事情,遂把另一只靴子轻轻放下。谁知老人等他第二只靴子落地的声音,整整等了一夜。

外资的尴尬正在于此。不知两税合并的靴子何时砸下来,成为外资企业财务总监寝食难安的重要原因。

其实,明眼人都可看出,大多数在华投资的外商更看重中国庞大的潜在市场以及低廉的劳动力。税收优惠当然很好,但不会成为外商投资中国的主要影响因素。否则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吸引到外资,而不是中国 成为全球吸引外资的排头兵。

对外商投资来说,最重要的是稳定税收政策而非优惠却不稳定的税收政策。外资企业投资中国,一般都有长期规划。规划的参考变量包括当地的税收政策,一个不稳定的税收环境无疑对作出长远规划十分不利。

改革总有受损者,任何一个政策的出台都是在两难选择中,取其最优的一个过程。从短期来看,外商在华投资的税负虽然会提高。而从长期看,一个内外资不平等的税法必定不能持久,外资在中国会面临一个多变的税收环境。

由两税合并形成一个稳定而长期的内外资税收政策才是外资投资方最愿意看到的税收环境。政策决策方应早下决心,给市场经济主体一个确定的预期。

税改难以冲击引资形势

两税合并既是大势所趋,此时进行后两税时代的谋划,还不算太晚。两税合并前后的利益各方会如何行动呢?

外资政策不会有大的改变。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飞速发展、社会长足进步,外资的作用功不可没。即使在国内资金相对充裕的今天,即使面临一部分外资企业的高污染甚或假外资,外资依然对中国经济起着重要作用。可以预见,两税合并后的中国外资政策不可能有大的变动。两税合并只不过是一个国家统一税负,公平竞争的基本诉求。相信两税合并来临之际,决策层的重要工作是协调好相关权力部门的利益,为政策的顺利出台添加剂。

外企投资策略不会有大的变动。外资尤其是大型跨国企业投资中国,往往有一整套计划和长期策略。相信两税合并后的外商投资不会有大的波动。两税合并之前,外资企业除了忐忑不安地等待新规定的出台,相信也有数套上、中、下方案,以应对种种不确定性。

总之,有1994年流转税并轨的成功经验,此次所得税并轨,有关方面自信会顺利完成,而不会对引资形势产生大的冲击。

防范外资避税行为

虽然外商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功劳巨大,但企业毕竟是追逐利润的。

转移定价是跨国企业谋求总体利润最大化的老套路。在任何一本国际贸易教科书上都会告诉你跨国企业转移定价的原理。在中国投资的外资也不能免俗,转移定价策略运用得淋漓尽致,一度引起较大社会反响――2004年度纳税百强排行榜的上榜外企纳税总额零增长。2005年度出现改观,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纳税百强缴纳税收逾900亿元人民币,较2004年度增长超过三成。但不能说外资避税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一般来说,外商会选择在进口原材料、零配件环节规避关税,而在利润方面减少应税额以规避所得税。在外资所得税较低的情况下,外商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较弱,而在所得税税率相对提高之后,其避税的动机可能会加强。根据税收依从的原理,税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避税倾向增加多少是可以测算的。

至于外资企业避税的手段可谓方式多种,花样翻新。有人提出要用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去教化外资。教化固然重要,但一个稳定的制度保障方为上上之选。这个制度就是在保证外资合法权益的同时,从内部截断他们产生避税冲动的根源。

跨国企业全球转移定价的避税行为,不但损害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挑战所在国的税法权威。因此,其行为一直是国际税收合作中打击的重点。两税合并后,可能会出现汹涌的外商避税暗流,我国监管层还需早做准备。

成熟的防范避税的措施包括国际范围内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国内海关会计审计、税务等机关的协作以及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和征管水平,等等。另外,监管层应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反避税措施,比如APA―预防定价,由税务部门和跨国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提前价格商定,以防范非法避税行为。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涉外税收征管是一门应该不断加强的学问。

财税机关与外资企业玩的不是猫捉老鼠的游戏。我国引进外资的二十多年,是互利双赢的二十多年。我们国家得到了发展经济必须的宝贵资金、技术和管理水平;外企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和庞大的消费市场赚了钱。

第11篇

经济增长;国民消费;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224;F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6-0018-02

一、目前我国国民消费的现状

首先应了解我国目前国民消费状况。消费、投资、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其中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主要的,同时也是GDP增长的主导因素。在我国消费占GDP的贡献率为50%-60%左右,而国外消费占GDP的贡献率一般高达70%-75%左右。目前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消费需求严重不足,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因素。

二、我国国民消费率低下的原因

税收不是用作均贫的工具。税收的目的不是让政府更加富有,而是让所有国民的生活更加幸福,而现行税收政策在刺激消费存在几点不足:

1.居民购建住房支出乏力

在居民购建住房上,我国税收制度不合理,难以抑制购房的投机活动而且在扣除上不予考虑其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在我国居民住房支出作为居民消费支出的重要一部分,房价上涨过快对居民预期消费支出具有挤兑效应。而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在税种结构、计税依据、税费负担、和税收成本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利于优化房地产资源配置的问题,使得房地产税制应有的效率原则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对富人购买多套房产行为没有多大的约束力。税收制度在调节房价上的缺陷使得高房价影响到居民其他方面消费。

2.居民教育、医疗支出挤压其他消费

与住房比起来,教育和医疗问题其实具有更强的普遍性,住房具有“一次性”的特点,但子女的教育却需要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而居民日常生活中也难免生病。沉重的教育、医疗等经济负担,挤压了其他方面消费的增长,改变了居民的消费结构,使其他消费出现了下降趋势。

三、税收政策是影响国民消费的重要变量

1.通过调节收入分配来影响消费

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节收入分配。如政府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实行累进税率,它直接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缩小个人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而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依其累进程度而定。

2.减轻纳税人税负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扩大国内外投资、调节产业结构和开发高新技术行业的一种有效形式。

3.直接刺激消费

政府出台一项税收政策,是会影响人们预期消费的,人们会分析政府出台的目的,是鼓励消费还是限制消费。例如我国最近出台的对车辆购置税的优惠规定,这一优惠政策使得我国汽车销量在一度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这样的税收政策在刺激当前经济增长方面作用非常明显。

四、提升我国国民消费水平的税收政策

我国通过税收政策来提高国民消费率是可能的,这就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完善和出台相关税收政策来刺激消费。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居民的收入水平将对其消费起决定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更加直接,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对于提高国民消费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取消不当减免税政策,除抚恤金、救济金、离退休工资、见义勇为奖励金等少数列举的收入给予免税外,其余各种收入如各类奖金、补贴等都应列入征收范围。这样可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对提高国民消费起到刺激作用。

2.刺激中小企业投资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允许一般纳税人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税转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开征社会保障税减少人们的后顾之忧

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居民消费信心。从国外经验看,社会保障税是筹集保障资金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我国也应适时开征,开征社会保障税对完善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要意义。通过开征这会保障税,居民的医疗,养老等得到保障,这样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必将增加基期的消费,这样源源不断的个人消费无疑将对拉动内需起到推动作用。

以上一系列的税收政策都可以影响到居民的消费,通过以上税收政策的运用,可以减轻居民税收负担,增加居民收入,引导消费方向,从而促进全体居民的消费增长,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利的支持。

[1]张秀敏.“消费型”税制设计[J].经济体制改革,2004(3).

第12篇

关键词:保税区;自贸区;税收优惠

一、我国保税区的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推动对外开放的进程,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展外向型经济,如建立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开放措施,保税区作为新生物也应运而生。通常,人们将保税区定义为:保税区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特定地区;国外商品在海关监管下,可暂时不用交纳进口税存入保税区内;如是出口则不需交纳出口税,若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则必须交纳进口税。保税区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需要,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逐步探索自由经济区运作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借鉴国外自由经济区的发展经验基础上成立的,是适应跨国公司运作和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的新兴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保税监管区域。

1990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了我国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它是目前我国开放度最高和自由度最大,也是唯一实行全封闭隔离的自由经济区,在关税政策等措施方面最接近国外自由贸易区模式。1990年至1996年间,国务院共批准成立了15个保税区,具体是: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沙头角、盐田)、广州、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汕头、厦门、福州、海口、珠海等城市的保税区、洋浦开发区。

二、我国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从税收优惠的结构上看,现行的优惠政策存在普遍性优惠多,特定性优惠较少的状况。我国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对象是外资企业,对中资企业优惠较少。

(2)在优惠形式上,主要采取的是降低税率、定期减免、退税等直接优惠方式,对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运用较少。直接优惠方式虽然简单易行,若投资者居住国不承诺予以税收抵免的税收饶让政策时,优惠政策并不能实际发挥应有的效果。直接优惠政策对盈利企业24是有利的,但不利于前期投入大、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能源交通等项目的激励。

(3)出口退税政策不完善,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5]092号)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原来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的政策,只有货物实际销售离境后才能申请退税。目前除一些实行“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及出口加工区实行入区退税外,保税区仍未能享受这一政策,无形中增加了保税区内企业的运营成本。

(4)在产业优惠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体现产业导向。现行的优惠政策实行的是一种普惠制优惠政策,产业导向功能明显不足,如凡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15%低税率的优惠。

(5)从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来看,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保税区税收政策。目前涉及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法规有三个层次:一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二是地方人大和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三是各保税区管委会和所在地海关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实行属地原则,造成了各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在特区内的保税区实行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发区内的保税区实行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不一致,个别保税区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引用外来投资,还实行财政补贴,导致保税区间税收竞争的加剧,不利于保税区的健康发展。

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之税收图景

(一)已出台的配套税收政策

以下是已出台的配套税收政策:

1、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0月15日联合《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75号文在保留了普通保税区政策的基础上,借鉴了天津东疆保税区租赁飞机的优惠政策以及横琴、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部分政策。

2、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企业所得税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2日联合《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91号文”)。

91号文中5年递延纳税的规定实际上是在上海自贸区内延续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类似规定。

(二)有待落实的税收政策

《总体方案》中的下列税收政策还有待于具体文件的出台:

1、《总体方案》规定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

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尚未涵盖上海自贸区。该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如何在上海自贸区适用尚待进一步规定。

2、《总体方案》规定“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

工具等试点范围”。目前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主要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的规定。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适用范围是“从青岛、武汉(以下合称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因此,启运港退税政策如何在上海自贸区适用有待进一步规定。

3、《总体方案》还规定“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

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是一个比较新的提法。该原则性规定是否为在上海自贸区进行税收政策的创新开辟了一个新的空间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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