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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运营方法

时间:2024-02-02 14:57:03

互联网运营方法

第1篇

〔论文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化,他国的电信产业将与我国电信产业直面竞争,我国电信产业积极寻求自强,市场化成了惟一而又可靠的路径。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的出现及新老电信运营能否充分竞争,核心问题在于电信网络能否有效互联互通,本文探讨了我国电信网络竞争中运营商互联互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通过问题的对策建议。

电信网络竞争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网络间互联互通的实现程度,决定着网络竞争的实现程度。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对于我国这样一个逐步放开电信市场促进网间竞争政策的国家而言,互联互通能否成功解决,是决定电信放开政策能否取得成功的最关键因素。就世界范围而言,所有电信市场放开国家的政府电信监管机构,都试图参与和介入具有竞争关系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依法采取必要干预措施,以防止主导电信运营商滥用其网络用户资源优势,适当保障新兴运营商的权益,促进公平而合理的竞争。

一、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界定及其意义

何谓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或最具权威的定义,各种国际组织、政府机构或电信研究机构有多种不同解释。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电信网互联互通的定义为:指公众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联接,目的是为了允许一个提供商的用户能够通过另一个提供商所提供的接入服务与另一个提供商的用户进行通信联系。国际电信联盟( ITU)关于电信网互联互通的定义则为:指网络服务提供商为联接设备、网络与服务所作的商务与技术安排,目的是为了使得客户能够访问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客户、服务及网络。通过对以上互联互通定义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互联互通的三个基本属性:其一,是强调电信网络之间直接的物理联接;其二,互联互通的最终效果,是实现用户跨网络的沟通或用户跨网络的享受服务;其三,互联互通通常是指公众网络运营商之间实施的一种具体类型的接入,在多数国家不包括专用通信网与公众通信网之间的互联。而公众网络运营商则主要是固定本地电话网运营商、长途电话网运营商及移动通信网运营商等。

竞争已经成为时下电信市场发展与创新的关键因素,而互联互通是确保竞争有效开展的一项重要的前提条件。在昔日电信垄断经营时期,因为只存在一家电信运营商,尽管其不同业务可能由不同子公司经营,或者相同业务由不同子公司按区域或其他形式划分经营,这些业务之间亦存在着互联互通的问题,但这仅是垄断运营商集团内部业务的互联问题,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互联互通。只有按照资本所有权或者控制权区分的不同电信企业网间的互联互通,才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互通。在推进电信产业市场化的过程中,各国通过私有化、拆分、重组等形式组建了一批新兴的电信运营企业,而这批新兴的电信运营企业必须在业务上与传统垄断电信企业互相联通,否则其建设的电信网就不能投入正式的商业运营,新兴电信运营企业就不能生存,因为新兴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根本就无法与传统电信企业的用户之间进行通信。

二、我国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导运营商阻碍互联互通的反竞争行为。主导运营商在互联互通方面实施“策略性”反竞争行为。比如,主导运营商就互联互通制定一个高额的收费标准,若执行该标准,新兴电信运营商几乎无利可图;若不执行,则双方陷入持久的定价纠纷。举例而言, 1997年4月,中国联通移运通信系统在温州建成,根据邮电部和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又据联通浙江分公司与浙江省电信局达成的协议,温州市电信局应尽快将其网络与联通的130无线通信实现汇接,从而实现两个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然而,温州电信却提出让中国联通难以承受的互联互通的结算方式,时至1998年5月,虽有地方政府的艰苦协调,双方的争执与谈判仍在进行中,而温州的联通无线通信网已经投资1. 5亿元,只有等到互联互通后才能对外开通其2万部手机,仅这一年的设备闲置就造成了高达数千万元的损失。

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监管机构的干预,主导运营商拖延互联互通合同的签署的可能性与有效性已经下降,而“互联但不互通”、“通而不顺”、“通而不畅”、“通而不快”以及“时通而时不通”等形式影响互联互通质量就成为主要问题。比如有些地方,当用户使用新兴运营商的IP电话业务时,接入号码尚未拨完、呼叫尚未送至互联中继,用户就听到了忙音。利用技术手段降低互联互通质量成为了主导运营商反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

2.规范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以及于2000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中国《电信法》迟迟未能出台,使得对互联互通进行管制的法律规范,只能由《电信条例》承担。《电信条例》有关互联互通的规定比较原则,在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互联互通责任及处罚方面的规定过于简便,缺乏可操作性。如:《电信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26条“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发至各自下属机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规定所提出的要求比较低。发达国家(如美国、新加坡、日本等)的电信法律规定,通常要求某些类型的互联互通协议必须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核准,通过公权力的介入确保互联互通协议的执行。

此外,我国电信条例对网间互联协议备案的制度要求,使得监管机构即使发现互联互通合同存在“歧视性”约定或其他不当规定,监管机构作为行政机构也无权认定合同无效,因合同法规定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裁定合同无效。

3.政府电信监管机构关于互联互通的监管制度与规则不细致。政府电信主管机构发布实施的有关规章、规定、规则及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也是中国电信企业在互联互通时须遵守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文件,如信息产业部发布实施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等。然而,尽管我国监管机构在《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中试图对互联互通协议谈判中争议的处理程序予以细化。但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协议谈判争议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尚存在以下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其一,主导运营商在接到其他电信运营商要求进行互联互通谈判的通知,至开始谈判的时间期限的最低要求(国外一般为10—15日);其二,互联互通谈判往往迫使主导运营商向要求与之进行互联的电信运营商批露某些商业秘密,此时,主导电信运营商通常会首先要求与该电信运营企业签署保密协议,为避免因主导电信运营企业提出需要签署的保密协议的条款与条件过于苛刻,从而影响互联互通的谈判进程,应当明确规定互联谈判双方需要相互批露哪些信息、须承担哪些保密义务;其三,关于监管机构能否在调解与裁决程序完成之前,主动要求或根据互联一方的申请要求互联双方实施临时性互联互通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闲置时造成的巨大损失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其四,自调解失败日(自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届满之日)至协调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期限(包括专家最终意见的提出期限),在《电信条例》和《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中均未明确。

三、解决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问题的对策建议

1.强化电信监管机构的管制职责。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与完善,从境外互联互通实践看,没有任何技术方面解决不了的互联障碍,对此,境外电信监管机构、企业界与专家学者早已经达成了一致。互联互通,特别是与主导运营商有关的互联互通总是需要依靠国家的行政干预。监管机构对互联互通管制能力的“高”与“低”,往往决定了一个国家互联互通问题解决的“好”与“不好”。

要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与独立性是十分重要的,而我国的电信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现有的电信监管机构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还十分紧密。从人员构成来看,省级通信管理局成立之初,其组成人员多来自原中国电信;从机构的设置上看,省级通信管理局“脱胎于集政府电信管理职权和电信经营于一体的原各省邮电管理局,在诸多方面,同原中国电信省级电信公司之间还存在着“剪不断”的情结和联系,足以影响到监管机构执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种关系的产生、存续与演进,无疑将弱化电信监管机构监管的力度与效率。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对于中国电信业健康而持续的发展显得非常必要。

2.完备互联互通管制制度。我国基础电信业务已经形成数家全国性通信企业相互竞争的局面,每家骨干运营商往往拥有若干个物理网络,为了实现公平竞争,这些不同物理网络之间必须及时有效地进行低成本的互联互通。针对我国现阶段互联互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以为,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完善中国的互联互通管制制度。

首先,应当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对互联互通范畴内主导运营商定义予以重新界定。我国现有规范互联互通的行政规章中对主导运营商的界定与《电信条例》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电信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根据上述规定,从理论上讲,具有相当规模的经营固定本地电话业务的运营商,与经营移动电话业务的运营商都可能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而被认定为主导电信运营商。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于2001年5月10日发布施行)第5条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所经营的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这样,就只有固定本地电话运营商才可能被认定为主导电信运营商,移动通信运营商即使其用户数量接近或超过了固定本地电话运营商的固定电话用户数量,即使其控制了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也不属于主导电信运营商。

其次,应当细化主导运营商的互联互通责任。尽管互联互通能够给互联双方带来经济利益,但是,主导运营商缺乏及时和有效地实施并维持互联互通的动力,这是任何国家打破电信垄断经营之后都会出现的一种事实。因此,细化主导运营商在互联互通方面的责任,是监管机构强化与规范互联互通管制的核心问题。主导运营商在互联互通方面责任可以细化的内容很多,但以下几点却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引入主导运营商互联互通年度报告制度。要求主导运营商每年提交互联互通年度报告,并将该报告予以公布,由新兴电信运营商、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进行评议,最后由监管机构汇总各种意见,并形成监管机构年度最终审核文件。二是引入主导运营商标准互联互通合同文本制度,按照国际通行作法,确定新兴电信运营商与主导运营商签署互联互通合同的方式,并将运营商互联互通合同文本公开。

3,完善有关互联互通的电信立法。我国有关互联互通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范之中,随着我国电信业的迅猛发展及联互通问题的凸显,出台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电信法》势在必行,针对互联互通,则主要完善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我国《电信条例》中没有对阻碍或破坏互联互通的电信运营商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明显缺位。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及违规行为只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对遭受损害的非主导运营商却无法给予经济补偿。例如文中提到的主导运营商中国电信拖延与中国联通的互联互通,给中国联通造成几千万元的损失,根本没得到任何补偿。这种忽视对受害电信运营商进行民事损害赔偿的做法是很不合理的,在新制定的《电信法》中应当加入有关民事赔偿的规定,以切实保护新兴电信运营商的利益,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

第二,对主导运营商阻碍甚至蓄意破坏互联互通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是导致目前互联互通在局部失控现状的主要原因,仅仅依靠事后发出的“警告性通知”等传统行政管理手段,使主导运营商的违法违规成本极小,根本就不足以遏制其违规的惯性。因此,有必要在制订《电信法》时,加大对主导运营商阻碍或破坏互联互通的处罚力度,处罚方式可以包括责令改正、公开谴责、警告、罚款和无限期暂停电信业务新许可证等,这些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针对主导运营商阻碍或破坏互联互通的行为,有时较为隐蔽,作为受害者的非主导运营商往往很难取得直接的证据,因此,监管机构在制定有关规则时,应考虑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法”、“推定法”及“间接证据链证明法”等其他国家广为采用的方法。

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保障。电信业的互联互通始终离不开国家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不断地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国电信法律是实现互联互通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单飞跃.经济法理论与范畴的解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2]白永忠.电信业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3]白永忠.电信业热点法律问题透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第2篇

“在中国,手机渗透率比PC渗透率高5倍,这意味着移动互联网将来可能是中国年轻人上网的首选。”在日前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爱立信大中华区副总裁曾诗渊详细解读了目前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状况,同时还演示了爱立信针对运营商推出的移动互联网网关解决方案。

这一解决方案的推出意味着,即使用户不上“梦网”这样的平台,而是直接浏览其他网站,运营商也可以在把网页传给用户时改变网页的格式和内容、加上自己的广告。不甘心沦为“管道”的运营商,终于能够通过广告开辟另一个盈利源。

移动互联网所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用户通过手机访问WAP业务,还包括手机访问WWW网站的服务。随着移动宽带技术的演进,移动终端会逐渐成为互联网的主要载体。对我国而言,3G的来临很大程度上破解了限制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带宽瓶颈。

然而,和手机的高渗透率以及带宽的提升相比,移动运营商的移动互联网业务发展却很不对称,不但缺乏营销支持和个性化服务,也无法提供灵活的广告服务。调查显示,全球有超过70%的移动用户在访问互联网时,直接浏览运营商门户之外的网站,“这意味着运营商本可获得的大量业务流失了,对于运营商来说,怎样掌握这70%的数据流量就变成非常重要的课题。”曾诗渊说。

爱立信仔细分析了移动互联网的业务情况,发现了目前制约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三大瓶颈:一是手机终端的限制。只有比较高级的手机才能够使用互联网业务。二是运营商业务的限制。运营商没有办法去了解用户上哪些网站,使用哪些服务,从而针对手机用户的需要推出相关服务。三是运营商缺少业务管控和业务增长手段,没有办法扩张收入,只能靠数据流量来收费。从全球来看,目前的一个大趋势是,数据收入将以固定月费的形式收取。而在固定月费模式下如何实现收入增长,这对于运营商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为此,爱立信提出了针对移动互联网的Web网关解决方案。从曾诗渊的介绍中,记者发现,该解决方案的很多功能和服务都是针对解决上述瓶颈问题而设计的:针对互联网上的内容做一个最优化的适配,再将这些内容适配到手机上面去,从而提升用户体验;记录用户访问互联网的行为,增加运营商的广告;掌握互联网业务的趋势,管理移动互联网的商业购买活动,做到互联网广告的精确投放。“这样的互联网网关会为运营商带来更多的收入。”曾诗渊表示。

而在终端方面,目前爱立信的解决方案里已经有超过2800种终端的适配数据库。针对手机屏幕的大小、分辨率的高低,这个系统都可以实现适配。爱立信大中华区多媒体业务网络部方案总监张东旗介绍说:“这是目前全球范围内非常完整的终端适配数据库。”据了解,爱立信目前正在将其业务拓展到TD终端领域。

第3篇

本刊记者在采访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经济专家委员会秘书长陈金桥时,他用一句话点名了电信运营商的优势和定位:规模化运营而非差异化运营。电信运营商在经营传统通信网络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而传统通信网络是典型的规模化运营,通过规模化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中国移动能将移动网络覆盖到全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就是依靠规模化运作,从而在利润非常微薄的环境下找到了自己的生存空间,打碎了农村市场无法盈利的预言,并因此获得了相对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巨大竞争优势,成为2G时代无可争议的王者。

所以走进移动互联网时代,各种差异化应用大行其道,电信运营商有眼花缭乱之感。每一种应用的用户群体可能只有几万、几十万,而远非传统语音业务那样,有数亿的用户使用。这样规模化运营的优势就无法凸显出来,电信运营商于是有些手足无措。

其实面对众多移动互联网应用,电信运营商最需要的不是亲自开发具体的应用,而是为应用提供开放的平台,发挥其在用户规模、计费模式、终端资源方面的优势,为第三方应用开发者提供获取各方资源、降低开发成本、提高开发速率、获得用户反馈的平台。

目前三大运营商聚集开发者的主要平台分别为中国移动的MobileMarket(以下简称MM),中国电信的天翼空间和中国联通的沃商店。电信运营商虽然在其中不同程度的介入了具体应用的开发,但总体上看,大部分应用是第三方开发者自己提供,这些应用跨越各种操作系统,适配不同品牌和型号的终端,给了用户多种多样的选择。第三方开发者通过收费应用或者App广告或电信运营商提供的补贴生存,而电信运营商也能通过第三方开发者开发的应用获得更高的用户忠诚度,甚至提升数据业务收入的潜力。双方实现了共赢。

平台本身就是一种移动互联网的秩序,在其中有各种各样的角色扮演者。除了电信运营商作为平台搭建者的角色,第三方开发者作为应用开发者的角色,还有用户,广告主,以及终端厂商如诺基亚等。不同的角色依靠共同的平台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一种有机和动态的秩序。

只是在开放原则下,这种秩序经常会受到挑战。如某个开发者抄袭了其他开发者开发的软件,损害了其他开发者的利益,电信运营商就需要扮演裁判员的角色,适当惩罚该开发者。而如果用户喜欢抄袭出来的应用(可能因为其免费),那电信运营商此时就陷入困境,怎样即能维护其他开发者的利益同时也不损害用户?这些都考验着作为平台提供商的电信运营商的智慧。

然而电信运营商需要扮演的角色并不止于此,更重要的是,电信运营商需要一种嫁接艺术,将2G时代彼此老死不相往来的各个角色串联在一起,建立一种各方合作共赢的机制。这其中也包括电信运营商本身如何与第三方开发者等角色有效结合起来。

这并非没有挑战,电信运营商的基因是通信行业的基因,而第三方开发者的基因是互联网的基因。前者单一、稳定、可控性强,后者多元、动态、充满变化。电信运营商和开发者的结合就好像两棵不同种类树木之间的嫁接,本身需要极高的艺术。电信运营商的操作手法固然需要细致入微,但更需要塑造一种宏观上的外部环境,为开发者鼓劲加油。这可能会触及到其本身的利益,如果无法让渡一部分利益,电信运营商就会陷入两难,使平台发展受困。

这种嫁接艺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创新环境的塑造,智能管道的两难以及网络安全的保障。

创新,不只是开发者

目前在中国移动的MM商城中集合了5万多种不同的应用,它们又分为游戏类、工具类、商务类、生活类等多种类别,满足了人们多种多样的需求,充分体现出开发者的创新能力。苹果应用商店内的应用更是超过了30万款,而且还在不断增长之中。所以开发者的创新潜力不可限量。

不过,创新并不止于开发者。开发者的创新固然重要,创新环境的塑造更加重要。例如如果平台厂商在应用展现上存有私心,将自己的应用展现在最明显的位置,就会给其他的同类应用造成障碍,有失公平。甚至平台厂商不允许与自身产品同类别的其他应用进入平台,如苹果,这些做法都不利于创新。

电信运营商倡导开放,就必须开放的彻底。相比于苹果,中国移动的MM在开放性上有明显的改进。例如在聊天类软件中,中国移动推出了飞信软件,而在MM平台中,同类的应用还有米聊、飘信等。苹果则曾多次遭媒体曝光,因为它在应用审核中排斥与自身产品同类的应用。

电信运营商从2G时代的“封闭花园”向3G时代的“开放花园”转变,本身也是一种创新,这种创新更多的是观念的创新、体制的创新、竞争策略的创新。在“封闭花园”时代,电信运营商设置了很高的合作门槛,只有达到门槛并且愿意遵循合作要求的合作伙伴才能获得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的权利,电信运营商则通过代收费等方式加强对合作伙伴的控制。这种模式抑制了创新。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运营商的平台功能不断被取代,像苹果这样的终端厂商以及谷歌这样的互联网企业都具备了经营移动互联网平台的潜力,而且优势比电信运营商还要明显,如果此时还坚持封闭策略,除非有苹果那样强大的魅力,否则就必须选择开放。

电信运营商因为抑制创新而遭受诟病的,还体现在其对网络中立的态度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修铭在2002年撰写的文章《NetworkNeutrality,BroadbandDiscrimination》中提出了“网络中立”的概念。这个概念借用了“电网理念”,即任何用电设备均可自由地接入电网,电网对各种用电设备均“中立”地提供电力,而非有选择性的提供电力。“网络中立”就是指互联网也应该像电网一样,为各种不同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无歧视的网络支持。

这种中立性是创新的基础。特别是在电信运营商越来越深入的介入到互联网的领域之中,其身份已经不再仅仅是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基础服务的提供商,更是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竞争者。电信运营商是否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对竞争对手区别对待,成为外界关心的话题。

依靠对通信网络等基础资源的控制,电信运营商在多种互联网业务上具有天然的优势。例如在视频业务上,现在由于宽带服务的南北分割,很多视频提供商都必须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同时合作,宽带成本很高。而如果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本身提供视频业务,其宽带成本可以大大降低。这样的竞争就不是公平的竞争,不利于互联网企业的创新。

陈金桥指出,现在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如腾讯、百度等已经具备了与电信运营商讨价还价的资本,因此与电信运营商同样获得无差别的服务并不困难。需要担心的是那些规模较小的互联网企业,不排除它们中的某些企业会受到电信运营商的打压而无处申诉。

不过他也同时指出,网络中立原则并不绝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角色不可或缺。在某些节点上,有电信运营商的监管,移动互联网行业会更有秩序。

管道,不只是智能

电信运营商应对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挑战,最重大的举措有两个:建设移动互联网平台,聚集第三方开发者资源开发优质应用,以争夺用户,抢占终端;转型“智能管道”运营商。

而后者才是电信运营商得心应手的领域。移动互联网平台众多,竞争激烈,电信运营商优势并不明显;而在管道运营领域,电信运营商有“天然”优势。所以与其进军移动互联网,倒不如退一步,经营好自己的管道。这也是电信运营商最后的阵地。

电信运营商的智能管道战略将对互联网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很可能加大互联网行业的“贫富差距”,给中小型互联网企业的成长带来压力。智能管道的定义是这样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能够实现对丰富应用的优先级设置;第二层,能够对不同的通信服务进行优先级设置;第三层,能够对不同的服务种类进行区分;第四层是可以通过网络优化,实现对接入质量的优先级设置。所以智能管道是一种分级定价机制,实力越强的互联网企业,得到的服务就越优越;而实力越弱的互联网企业则相反。

这样的做法有助于提高电信运营商的管道收入,因为智能管道给了电信运营商提高管道服务价格的机会。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管道不断贬值,电信运营商面临被边缘化的困境。一些基于管道的传统业务,如语音业务增长率降低,甚至日益萎缩,电信运营商不得不在管道上寻求“增值”空间。只是管道更加智能固然更好,但是对互联网企业来讲,更实惠的还是管道整体水平的提升。

当前中国宽带水平较低,而宽带成本则居高不下,这直接增加了互联网产业的运作成本,并因此影响到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一些新的业务、新的应用得不到发展,例如视频业务就承担者巨大的宽带成本,这其中不仅包括宽带价格本身的高昂,还有电信网络的互联互通问题等。电信运营商在发力智能管道的同时,如果能解决好互联互通问题,才真的是互联网企业的福音。

提高宽带水平对运营商来说,也是利好。目前电信运营商自己经营的业务,也需要以宽带为基础。如电信运营商进军云计算领域,就需要以快速、便捷的互联网为基础。没有互联网上的大量应用,电信运营商的云计算基础设施,如IDC,互联网接入能力也无法物尽其用。中国电信提出建设“宽带中国·光网城市”计划,才真正体现出电信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体现出其长远发展的眼光。

智能管道还引发了人们对电信运营商“挟持”互联网企业的担心,因为智能管道赋予了电信运营商更加充分的定价权,不仅在宽带总体服务上有定价权,在宽带的差异化服务上也有定价权,而互联网企业对这种定价权的影响有限。这可能导致后者被迫接受电信运营商的差异定价。那些作为电信运营商竞争对手的互联网企业会感受到更大的危机。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目前移动互联网安全集中表现在三个领域,一是网络安全,二是终端安全,三是业务安全。这三个领域,电信运营商都承担着安全职责。

移动互联网的核心网与业务网通过网络设备直接联系,所以网络、终端、业务安全彼此互联,牵一发而动全身。电信运营商不仅需要加强网络和业务层面的监管,还需要与终端厂商合作,严防智能终端的病毒植入。

中国移动网络部处长徐海东在2009中国计算机网络安全应急年会上阐述了应对移动互联网安全威胁的四大举措:一是用户对网络透明;二是网络对用户隐藏网络拓扑,使得用户无法对网络节点发起攻击;三是终端安全保护;四是业务的安全保护,需要对服务提供方进行严格认证。这表明电信运营商在应对移动互联网安全上,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思路,并且展开行动。但是在具体操作上,难点很多。

第4篇

3月30日,中国电信与中国移动正式签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电话网网间互联及结算协议》。这是三大电信运营商高层轮换后的第一次“握手言欢”,其分水岭意义不言而喻。

合作协议签署后,舆论普遍认为是国内运营商间长期以来的恶性竞争和互联互通事件即将“终结”的白皮书。甚至有人认为,这是运营商间恶性竞争将画上句号的标志。

但专家却表示,不要盲目乐观。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张沛对《IT时代周刊》说:“结算标准问题是互联互通的敏感环节,不切除这块‘毒瘤’,互联互通只是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的转变。”

据知情人士讲,在双方签署的这项战略备忘录中,并没有具体达成关于网间结算的详细准则。《IT时代周刊》记者采访时,相关人等却都表示不便详谈。

疑问,在交流中生成,也在互联互通的道路上产生。

互联互通仍不明朗

反思以往运营商间剑拔弩张的竞争势头,那些为了抢占地盘的群体斗殴场面让人心痛。这样的卑劣做法显然不是一个正常的市场行为。

为了解决这一“大、老难题”,主管部门终于在2004年岁末开始了整改。

2004年的11月,在国资委的操刀下,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3大运营商的高管层闪电般的轮换。让各高层都学学“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的道理,避免扯皮僵化,有利于形成共识,结束以前的针锋相对、诸侯割据的局面。

2005年1月11日,“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并实施。法则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恶性互联互通事件的发生,特别是明目张胆的制造互联互通障碍的行为。

2005年3月30日,中国电信与中国移动达成协议,被业界普遍看成是这一系列动作后,运营商的首次表率。

然而,不明朗的资费结算模式以及协议内容,却给起步的合作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网间结算的标准和体系问题被看作是运营商间的敏感处,特别是固网运营商与移动运营商间针对目前的结算方式存在很大争议。中国移动的一位人士对《IT时代周刊》记者透露,刚刚签署的合作协议更大程度上是保证双方的资源共享和避免重复投资,这些都是为了日后的3G网络建设与应用,具体到双方的网间结算,其实并不是本次合作的主要目的与内容。

互联互通的最后一道关卡

现在,频繁的互联互通问题已经把消费者的神经拉疲了,没有人再去纠缠这个几乎被认定是理所当然的不合理现象。

可以理解是运营商工作改进了许多,但在关键问题上仍模糊不清,比如网间结算费用上,网间结算体系的不科学带来的直接问题便是运营商对互联互通态度的积极性不高,结算体系这个遗留问题一旦得以排除,中国电信业的互联互通问题将彻底冰释。

去年底,一份由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递交信产部的网间结算方案引起了轩然大波,包括电信业的专家、运营商等唇枪舌剑众说纷纭,但对运营商来说由于涉及到切身利益,强烈反弹的态度也是可以理解的。一位运营商人士表示,按照以前以资费标准为参照系的网间结算方式互相之间可以相安无事,但现在等于要重新分配资产了,哪家运营商都不愿意掏自己腰包补贴竞争对手。

而正是因为一直以来存在结算方式上互相炮轰的因素,才会导致在其他互联互通问题上总是拿该问题作为挡箭牌来说事,最后,双方彼此推卸责任、互相扯皮,主管部门也是手心手背都是肉,折腾厉害了就各打几十大板。

目前,争议颇大且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是固网与移动网间的结算问题,现在固网运营商拨打移动网时不需要结算6分钱/分钟的费用,而移动运营商呼叫固网用户则需要向对方缴纳6分钱/分钟的费用,显然,移动运营商在心理上觉得不平衡,而固网运营商则表示,移动运营商缴纳6分钱/分钟的结算费用与国际运营商惯例相比费用偏低。

原希望能在此次合作中寻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但眼下看来,这似乎又成了一个空洞的梦想。

第5篇

经过近几年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以惊人的速度在我国普及,根据今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公布的数据,国内互联网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了1.62亿户,互联网已成为人们在信息化社会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重要工具。而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越高,对其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高,不同的互联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受到广大网民的关注。而且,随着无线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无线互联网和不同的有线互联网之间的对接问题、访问速度的提升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

互联VS互通

目前,我国有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金桥网、教育网等在内的9家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互联网网络运营单位和数百个跨省经营的ISP(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各网络运营单位在网络规模、用户数量和网上资源上差距很大,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分别在南方21个省区市和北方10个省区市居主导地位。

而在互联网接入上,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专家龚双瑾认为,互联网接入关键在互通而非互联。因为互联网用户所能够体验到的互联互通就是互联网间的互通速度,从这个角度来说,互联网间的互联互通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同类网的水平互联,而是扩展成为跨网络、跨区域、跨业务、跨国界的互联问题,包括立体化的互通问题,因此具有多样化、多层次、复杂化的特点。

互联网间的互联经过有关部门多年努力,也取得了相应成绩。目前,各互联网之间都已经互联,至少互联的物理的节点广泛铺设,然而,这样仅仅实现了几大骨干网络之间的互通,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的互联互通问题。由于各地区的互联网在当地没有互联,所有的跨网流量都要经过3个NAP点中转,但仍然存在两大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互联网间互通问题,由于网上信息源分布在不同的网络里,一个用户如果要访问本地的一个非本地运营单位的网站就需要绕道北京、上海或广州,其网络服务速度可想而知,互通也只是概念上的互通,网络服务质量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则是资源浪费问题。大量的流量绕走国家互联网交换中心,占用大量的网络带宽。空中网的相关人士告诉《通信产业报》记者,一些ICP(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服务质量,也被迫在不同的网络上增加设备,这些都造成了对网络资源的极大浪费。

因此,切实解决互联网间的实质互通问题已经成了关键所在。而且随着网络的融合和发展,大量的业务IP化,下一代网络必然会面临与互联网同样的互联互通问题。

移动互联网VS有线互联网

目前,我国的无线互联网产业已经初具规模。根据CNNIC的无线报告,截至2007年6月底,我国WAP用户数约为4430万人,具有独立无线域名的WAP站点的数量约为6.5万个,WAP网页数量约为2.6亿,网页字节数约为800GB。

毫无疑问,这些移动互联网用户有很大访问不同网络的需求,反之,有线互联网用户也有同样需求。面对这两个用户群,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用户群,他们希望能够通过移动互联网访问固定互联网以能够使用一些更加成熟的网络应用。这就产生了移动互联网和有线互联网之间的互联互通需求。

针对移动互联网和有线互联网之间的互联互通,新网互联副总裁告诉《通信产业报》记者,这个互联互通需求不仅仅是用户的,而且是众多互联网企业的诉求。在传统互联网上,有很多成熟的商业应用,如何将这些成熟的应用加载到移动互联网上,推动移动互联网的产业发展,是很多移动互联网企业的“梦想”,但这都要基于两网的互联互通。

针对此点,中国电信相关人士指出,移动互联网和有线互联网间的互联互通相比于传统互联网间互联互通更容易。现在通信技术在飞速地向前发展,很多技术都支持移动互联网的虚拟站点访问和建设,因此,更加容易解决两网的融合和互联互通问题。

效率VS竞争

在解决互联互通时,存在效率和竞争的平衡问题。中研博峰电信咨询师扬帆指出,不同的网络互联时,存在网络外部性。由于网上信息源绝大部分分布在互联网主导运营商的网络,小的运营商在发展业务时必然会受到用户对网速慢等网络服务质量问题的质疑,不利于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行业的充分竞争。

扬帆认为,在不同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上,必须制定相关的标准,进行整体规划,特别是互联网骨干网之间的互联互通,这样才能够保证互联网间的通信质量,真正达到互通。他指出,这些规则标准,不仅要包括规划互联网网络框架,而且要包括研究制定互联网全程通信质量行业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这样才能在竞争中争提高整体网络的效率。

当然,我们也看到,相关部门为了以适应未来的发展,在互联网间的互联互通做了相当工作,包括定期通报和监督互联网通信质量,督促相关单位进行网间带宽扩容,缓解带宽紧张的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互联网网间结算政策,以经济手段推动互联网互联互通工作;密切关注互联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网间带宽占用问题,改善广大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感受;引导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经营模式等等,但这些还需要进一步推进,特别是针对移动互联网和固定互联网之间的互联互通。

最后,扬帆指出,网络运营商有责任和义务进行不同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在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按照经济合理、保证双方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将互联互通进行下去,其实是有利于双方的发展,特别是新进入的网络运营商的发展。在这一点上,规模网络运营商不应当设置互通壁垒,以保证网间互联互通实施以及市场竞争有效地开展。

网间互通政策与规范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信息产业部出台的政策法规。

适用范围:国内的互联网骨干网。

内容:明确规定了互联原则,互联费用的分摊和结算,互联时限以及互联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办法。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

2001年,信息产业部出台的政策法规。

使用范围:互联网骨干网络。

内容:明确定义了互联互通的互联点、对等方以及相关的互联提供方和接通方,并规定了国家级交换中心的规格,以及互联互通的服务规范标准。

《互联网骨干网结算办法》

2004年,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应规范。

第6篇

关键词:网间互联 行业规制 竞争性规制

众所周知,电信网间互联问题是我国当前电信监管领域的一个重要和焦点问题,日益严重的互联纠纷妨碍了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据来自非正式渠道的消息,仅2003年一年中国恶性网间互联事件就达到了一千起以上。由于各地发生的互联问题大多被低调处理而没有上报,电信监管机构了解的实际互联事件数量只不过是冰山一角。

作为中国的电信监管机构,信息产业部对网间互联问题一直十分重视。特别是在2003年,信息产业部启动了几项重大工作,其中包括网间互联成本测算模型设计和成本测算课题研究 、设立网间互联质量检测系统、促进网间互联互通刑事司法解释 、出台国务院75号文的配套文件等。信息产业部希望通过综合治理手段,有效遏制电信市场的网间互联不规范甚至恶性事件,规范市场质询、促进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

应当承认,信息产业部采取的这些措施对于解决中国的网间互联问题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不过,上述举措肯定各有侧重。比如网间互联成本确定问题是根本性解决方式,质量检测系统设立主要是解决互联责任举证问题,互联互通刑事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当前电信市场上的一些恶性互联事件予以威慑和严厉制裁,而出台国务院75号文件的相关配套措施则是考虑到我国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实际情况而有针对性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措施,主要解决的是个人责任问题。在这些措施中,我认为 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快完成网间互联成本测算。在一个测算成本 的基础上,可以尝试鼓励运营商采用具有激励效果的商业谈判机制来解决互联纠纷。此外,适时地在网间互联纠纷解决中引入竞争性规制机构,也是一个需要加以前瞻性研究的问题。本文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解决思路来探讨电信网间互联纠纷的解决问题。

一、电信网间互联争端解决涉及到电信行业的根本性问题

电信网间互联是多数国家电信规制的首要任务。互联规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技术、经济、法律等诸多范畴。互联纠纷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专家论证领域,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强制执行市场自由化的规制政策问题。网间互联纠纷解决构成电信产业经济影响的根本,是电信行业规制的核心的、战略性问题。

有效的互联规制还是缩小数字鸿沟的关键。有效的规制可以确保两个目标的实现:确保快速增长的网络的生产力和有效性的最大化,并且可以保证将网络扩大到那些目前没有享受到网络所带来的利益的人。因此,必须对电信网间互联纠纷解决机制加以重视。

表面上,互联纠纷是一个简单的抵抗市场自由化的产物。主导运营商可能会拒绝与其它网络进行物理和逻辑上的互联,也可能收取过高的费用使得其它运营商不能以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但是,在互联纠纷背后隐藏着电信市场结构这一基础性问题--作为竞争的提供的电信基础设施可供应性。如规制者通常寻求实现基于成本的互联定价。但是,零售价格再平衡的不完备性使这种尝试难以实现。在一定政治条件下,在某些时候这可能超过了规制者的权力范围。久拖不决的网间互联纠纷使得网间互联变得难以有效实施,这会严重阻碍投资及竞争。

印度接入亏损收费(ADC)和互联使用费体系反映了一个根本问题,即电信市场结构问题。印度的基础业务提供者(BSO)补贴低于成本的线路租赁和本地电话。但是,ADC使得基础业务提供者的国内和国际业务越发不具有竞争力。后果就是话务量从基础业务提供者的服务流向作为竞争对手的GSM和移动性稍差的无线服务(WLL(M))。VoIP的出现使得国际话费进一步下降。这类问题表明规制者应后退一步,从整体上对电信的市场结构问题加以审视。

从印度电信业的情况中可以看出电信行业变革正对互联体制提出挑战。移动业务迅猛发展正对固网运营商提出竞争挑战。规制者经常发现在移动业务发展的早期阶段作出的互联安排不能够与电信市场份额的巨大变化(当移动业务渗透率超过了固线业务)相适应。运营商之间的收入分成安排或互联定价很快就与市场现实脱节,从而产生互联争端。随着电信市场开始走向自由化,电信规制者正面临着寻找有效争端解决方案的挑战。健全而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确保市场能包容这些行业基础性变革的关键,具有效率和效果的互联纠纷解决程序也是一个成熟电信市场的必要标志。

二、传统电信网间互联纠纷的解决之道

传统上,在对电信网间互联进行规制干预时一般要涉及到对显著市场力量(SMP)、互联价格以及规制比例性等因素的分析。在进一步展开之前,先对上述几个概念进行必要的分析。

首先是显著市场力量。显著市场力量与事前、非对称、具体行业规制(至少涉及到网间互联)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在市场力量运转良好的发达电信市场,SMP没有规制上的意义。在这样的市场上,拥有强有力的市场地位本身并不是问题,只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才能按照一般竞争法的要求施加规制干预。

对规制者和市场主体而言,实际应用SMP概念是一件难事,特别是在决定相关市场时更是如此。技术中立的规制要求使得界定类似话音电话业务、线路租赁和网间互联变得难以进行。一方面,替代性技术和业务在发展;另一方面,跨国运营商开始产生,使得难以支持从国内市场的范畴来界定相关业务。

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持续地对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运营商施加平等接入要求显得不合时宜。即使从一个用户角度看,这样的方法也是不均衡、不稳定的—特别是当越来越多的用户接入到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运营商网络上。

第二个是互联价格。当有效竞争已经确立,互联价格应当由市场而不是由繁复的规制控制来决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理解是成立的。

电信规制特别是具有价格内容的电信规制应当基于更具有激励性的方法来考虑达成互联协议。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对市场进行规制干预的可能要求以及相关成本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应当明确垄断利润的潜在来源,比如在技术上的排他性所有权、产品或营销渠道。第二,如果确实存在产生垄断利润的可能,就应当考虑市场环境能否使这种垄断利润从可能性变成现实。相关考虑因素可以包括国际竞争力、进入条件、客户忠诚度、所有权和价格改革。第三,如果特定经营者既具有市场力量又有利用其市场地位的动机,就应当对这些经营者滥用其市场地位的可能性进行判断。

如果施加价格规制,利用诸如长期平均增量成本(LRAIC)等成本测算模型得到的结果就不应当与市场价格相混淆。一些规制机构已经利用这些成本测算模型获得了人为测算的价格,但这种价格并不能反映运营商的真实成本和投资。在实施这些成本测算的国家,电信运营商面临着这样一种风险,即互联成本价格对运营商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的激励很弱。美国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

第三个要求是规制的比例性。网间互联应当设定规制边界。但无论边界如何设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内电信规制者仍然有权干预纠纷,并且在必要时加以解决。因此,要求监管者直接证明非对称规制和比例性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有益的。施加这样的要求可以使国内规制更为透明,因为市场参与者最有能力判断如何与现有政策保持一致。对规制者应当施加这样的义务,即随着竞争的发展,行业规制规则应当逐步退出。

现在的网间互联规制规则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除非引入强有力的事前规制为在位运营商和新进入者之间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否则有效竞争难以建立,至少在电信市场自由化的初期如此。而且,还假设如果要迅速和有效地开展业务竞争,新进入者必须依赖于在位者的大部分网络。

这些假定在许多市场上已经变得没有根据,互联协议被用于市场排斥的潜在危害在未来将持续存在,伴随而来的是竞争对手的成本不断增加以及/或者对互联需求的减少。

一般地,只有在存在单一的瓶颈提供者时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考虑了以下情况下在个案基础上对互联进行规制才是适宜的:

 与一个竞争型市场能提供的接入可能性相比,瓶颈持有者给与的接入是否是公平和合理的

 在可预见的未来瓶颈持续的可能性

 有效的可持续竞争性进入的前景

 基础设施和服务革新的前景

 实际市场需求的存在

 要求的接入是否是取得互用性的最有效方式

行业规制(特别是互联规制)的持续存在意味着对市场机制的严重干预。行业规制应当考虑到竞争的不同程度、本国的市场条件以及避免对公司间竞争造成扭曲。

因此,面临的挑战是需要准备这样一种互联体制:确保电信监管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上不保留过多的行业规制,但这种体制不应当忽略有效竞争缺乏的市场情况。这可以通过使用“规制克制”来实现,但规制克制的实施需要有设计好的、透明的和客观的标准。在某些特定义务上实施规制克制将使得规制随着市场的实际发展而发展。

规制克制理论的产生表明,随着电信市场竞争的发展,应当更加重视具有较大激励效果的商业性安排。这种商业性安排是由运营商之间主动达成的,而不是规制机构监管的产物。这引出了未来互联纠纷规制的发展方向问题。

三、电信网间互联规制应多采用激励性规制,同时要考虑融合带来的影响

当前各国的电信网间互联规制规则都采取非对称措施,对占主导地位的电信运营商施加强制互联的义务性规定。这样做是因为在电信垄断向电信竞争过渡时期,电信产业出现了一些“短期困难”(在这些困难中,网间互联与电信资费问题比较突出),需要对居市场优势地位的运营商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妨碍互联加以特别规定。

但是,对于这些在过渡期内出现的“短期困难”应当谨慎分析。维持那些旨在补救短期市场失灵的规制可能会使未来电信市场发展中产生严重的市场扭曲。更具体地讲,维持现有制度可能达到这样一种情形,即运营商之间的业务互动只能在实施价格和接入条件规制干预时才能存在。这种现象已经出现在今天的某些市场上,这种规制已经造成了在受到严格规制的业务和规制相对放松的业务之间的价格套利,而没有促进新业务的发展,或者没有促进面向未来的基础设施的升级。因此,应该重视采用那些非规制性方式,比如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由运营商达成协议的商业性激励方式。

在确定电信网间互联规则时,主要是设定两类义务:第一类义务是那些可能对互联各方达成商业关系造成干扰的义务,比如对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经营者实施非对称规制措施,这些非对称措施一般体现在互联收费、会计记帐、共置以及满足互联请求的一般要求上。第二类义务是适用于所有经营者的义务,目的在于促成良好行为和有效商业关系,如信息公开的要求。随着电信市场有效竞争的逐步形成,应当保留第二类义务并将其扩展到所有运营商,而第一类义务应当逐步取消。

因此,应当认真考虑随着竞争发展实行规制干预的必要性以及退出时机问题。在一个竞争已经得到良好确立、逐步退出事前规制比较适宜的市场上,有必要确立一种竞争中立且有利于最终用户的互联规制框架。未来的互联规制在解决竞争者接入瓶颈和稀缺资源的激励/非激励上应有所改善。规制者和竞争机构应当发展和使用那些鼓励而不是阻碍效率、产品发展、革新和低价格的规制措施。还是重复那句话,即随着有效竞争的形成,当不再需要行业规制规定时,就应逐步取消对电信网间互联的规制。

未来的网间互联规制还应当考虑电信网络和业务融合可能带来的影响。可以规定一些网间互联的基本原则,对于电信、有线电视和数字广播网络都可以适用同样的互联规则。扩大互联规则的适用范围意味着更简单的规制。当前的互联规则仅仅针对固定网和移动网,这些规则不能简单地搬用在其它网络中。未来的互联规制规则应当适应一个融合的电信市场。

四、探索未来电信网间互联的竞争性规制

(一)电信规制的发展趋势是向竞争性规制过渡

目前各国电信规制体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完全的电信行业规制和电信竞争性规制。完全的电信行业规制是由电信规制机构对电信市场实行专门的、独占规制,其它政府部门和特设机构对电信市场没有管辖权。竞争性规制是相对于专门的行业规制而言的。所谓电信竞争性规制,就是竞争管理机构适用一般竞争规则(多为竞争法或反垄断法)对电信市场加以规制。电信竞争性规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完全的电信竞争规制,就是由电信规制机构和竞争管理机构共同对电信市场进行规制。另一种模式就是只由一般竞争管理机构实行电信规制,而没有专门的电信规制实体。从各国电信规制实践看,不完全的竞争性规制占据主流地位。

在不完全的竞争管理体制中,竞争管理机构要适用竞争法对电信市场实行规制,这就引出了竞争法在电信规制中的适用问题。竞争法一般禁止的情况包括运营商的反竞争协议和滥用优势地位的情况,从禁止的行为来说,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所有权交叉;第二类是共谋行为;第三类是反竞争的定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掠夺性定价、交叉补贴、价格倾轧、价格歧视、折扣、过高定价等。除前两种情况外,其它类型的行为和协议还有:自己优先行为、拒绝供应、拒绝接入到设备、拒绝提供信息;网络元素绑定、垂直限制。有时候,电信经营者的一种行为可能既违法了电信法,也违反了竞争法。这种情况下,电信规制者可以选择使用。拿英国来讲,出现电信法与竞争法竞合情况时,贸工大臣倾向于适用竞争法来解决反竞争行为 。

如上所述,一般竞争性规制机构是通过适用竞争法来对电信市场进行监管的。从发展趋势来讲,电信规制的长期目标是将行业规制缩小到最大化,而让竞争法起越来越大的作用。事实上,随着电信市场竞争的不断深入发展,竞争性规制机构的确对电信市场监管的权力增大了,竞争性规制机构正通过诸多方式日益“蚕食”传统的行业规制机构的监管领域。

以美国为例探讨电信竞争性规制的发展动向。美国是典型的实行电信竞争性规制的国家。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电信规制具有重要的影响。美国反托拉斯法包含了许多法律,这些法律被许多执行机构使用。在这些机构中,最重要的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任何对价格的限制行为、对市场进入的限制行为、对维持市场竞争活动不利的合并行为、寻求市场垄断力量的恶,经调查证实后,都可能受到司法部的反托拉斯。

此外,美国1996年电信法规定,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除外规定,1934年通信法和1996年电信法的任何规则不能更改、削弱或取代反托拉斯法所有条款的适用性。由此可见,美国对电信市场的规制不仅需要电信法,还要适用如《谢尔曼法》(Sherman Act)、《克莱顿法》(Clayton Act)这样的反垄断法。同时,美国1996年电信法第10条提出了“规制克制”理论。根据1996年电信法第10条规定,对于一家电信运营商或电信业务,或者一类电信运营商或电信业务,FCC可以不适用几乎所有的规制政策或电信法的的任何规定。此外,1996年电信法第四部分还规定,随着电信市场变得越来越具有竞争性,规制性监督应当减少。1996年电信法要求FCC从1998年开始每两年一次(从偶数年开始)对适用于服务提供者的任何运营或活动的规制进行审查,并且FCC可以消除那些它认为不是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需要的规定。

1996年电信法还要求FCC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针对电信提供者或业务的任何强制性规定或规制:(1)强制执行对于确保收费或行为是公正、合理以及无理由的歧视不是必须的;(2)强制执行法定刑规定或规制对于保护消费者不是必须的;(3)规制克制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

从以上规定看,美国废除了在电信领域实行竞争规则豁免的做法。1996年电信法通过取消FCC对本地电话公司合并给予反托拉斯审查豁免的能力,从而扩大了司法部对合并进行司法审查的职责。

(二)竞争性规制在电信网间互联中的适用

关于电信网间互联的规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些政策制定者就认为,对电信运营商施加更多的强制适用的互联义务可以使消费者享受更多的福利。而另一些规制专家主张无需对电信运营商施加专门的行业规制义务,认为市场力量就足可以解决网络的互联问题。尽管有上述截然不同的规制观点,绝大多数规制政策制定者都同意这样一种认识,即任何电信运营商--无论是移动运营商还是互联骨干网经营者—一旦取得了主导市场地位并且能够危害市场竞争时,就应当适用特定的互联义务。不过,尽管有以上共识,但许多电信监管机构仍在探索最佳的互联规制方法。

目前电信网间互联规制实践也呈现出二分法的发展趋势。一方面,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在加强对网间互联的监管。另一方面,在一些市场竞争机制完善、法律体制健全的国家(这方面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监管机构开始鼓励主要采用竞争性和商业谈判方式来对网间互联进行规制(这种方式更能体现放松行业规制的内容)。欧盟新的规制指令反映了这一趋势。

欧盟新的规制指令张扬着竞争法的理念。与旧框架相比,新的规制框架澄清和简化了现行规制,要求取消不必要的规制,减少规制性法律文件。新指令要求电信规制更多地依赖一般性竞争规则,更多地考虑到了有效竞争理论。新的规制体制基于这样一种假设:持续增强的竞争需要更少的行业规制。用欧盟竞争委员会委员Monti的话说:“反托拉斯规则是(电信规制)规则,行业规制是(电信规制)例外”。 因此,指令规定的规制义务主要是适用于那些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运营商,比如禁止在网络接入和业务提供条件上禁止歧视。不过,通过适用类似于分析市场主导力的标准,现有显著市场力量的定义更与一般竞争法的原则相一致。一家运营商如果享有这样一种市场力量,即它能在相当程度上不依赖于其竞争者、客户和消费者而行为,这样的运营商就具有显著市场力量。适用竞争法的主导概念也要求提高具有SMP的运营商的市场份额,从过去的25%提高到40%。但是,最终决定是否具有SMP还需要考虑其它因素,比如对关键设施的控制以及潜在竞争的缺少等。

具体到接入和互联方面来说,欧盟新指令的目标是以竞争和商业谈判来进行互联,只有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当市场分析表明存在无效竞争时才采用规制干预。通过行业规制施加的义务应当与具体的规制问题成比例,并且为国内规制机构提供了一系列可以使用的规制义务,比如受规制的接入、会计分账和价格控制。另外,新指令规定的某些义务可能超越了现有规定,但这种义务施加需要取得欧洲委员会的预先授权。所有运营商都有互联谈判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包括接入到设施和软件系统、移动漫游、号码转换以及虚拟网络服务。

从欧盟互联规制指令看,在保留行业规制的同时,竞争性规制已经在网间互联规制中占据一席之地并且其重要性也不断增加。这就给规制者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何处理行业规制和竞争性规制在网间互联规制中的关系?

(三)用行业规制和竞争性规制方式来对电信网间互联进行规制

在实施电信网间互联时,许多时候都要求首先采用协商的方式达成互联安排,只有在一方或双方拒绝协商或协商未果时,才由规制机构对互联纠纷做出裁决或根据竞争法予以救济。不过,越来越有这样一种共识,即预先制定的规制指导或者是特定的互联规制规则对于形成一种促进互联的恰当气氛是十分必要的。

在互联的诸因素中,互联技术问题通常比商业问题更容易解决,比如互联节点的数量和互联点的规格问题就比互联价格问题容易解决。从发展趋势看,网间互联越来越被视作互联各方之间的商业事务。但是,规制机构经常就互联提出指导方针,并且在互联各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加以干预。规制机构还可以要求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运营商公布标准的互联规程,这种规程一般要经过规制机构的批准。如果没有互联协议,就应当按照获得批准的互联规程进行互联。

显而易见,缺少预先的规制指导可能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在缺少互联指导的情况下,互联谈判经常是久拖不决,这就延缓了竞争的导入。这种结果不利用取得规制稳定性,并且实际上制约了投资。在缺少预先规制指导的环境下进行互联谈判通常反映了在位运营商在谈判力量上的不平衡,因此不是发展一个有效竞争电信市场的最佳选择。

是否确立法定规则或者规制指导是行业规制与竞争性规制之间的关系,也经常被描述为事前对事后规制间的关系。事前规制框架包括提前设立清晰且详尽的特定行业规制规则,要求所有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都遵循这些规则。而事后规制正相反,这种规制方式给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相当大的自由和灵活性来实施互联,只有在违反电信法或一般竞争法时,才在事后给予处罚。

许多国家支持事后规制模式,但实际上却采用事前的、行业性规制。这是因为政策制定者一般认为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上,互联协议应当留给市场力量以及商业谈判。但就这些国家市场看,很少有政策制定者认为其互联市场已经足够具有竞争性而支持完全的事后规制。

事后规制的主要缺点就是拖延。在事后规制体制下,电信运营商只有在其竞争者已经违反了反托拉斯规制时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这种救济方式会造成竞争导入的迟延,迟延时间如果不是几年至少也会是几个月。聪明的电信运营商精于利用规制体制的缺点来阻碍竞争。通常是,互联争议陷入僵局并且发展成长期性纠纷,这会对市场自由化计划产生阻碍。

基于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转向混合方式,即事前和事后模式并用。比如1998年欧洲委员会实施了一个双重体制 ,这种体制建立在受欧盟竞争法支持的行业规制之上。新的欧洲指令同样延续了过去的体制,尽管更多地依赖竞争法和商业谈判。比如在事前规制上,要求规制指导方针;同时在事后规制方面,采用竞争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但是,新指令包括一个“日落”机制,允许反托拉斯法的适用,但条件是市场竞争已经达成成熟。

混合规制方式正在其他市场的规制体制上大行其道。以新加坡为例,该国电信法赋予了运营商广泛的权力来达成互联的自愿协议,前提是其满足了规定的“最小责任”。IDA适用了主导运营商的概念---依据竞争法的原则来定义---来决定特定许可证持有者施加多大的规制监督。与那些非主导运营商来说,主导运营商将受到更多的规制干预。但是,运营商可以自主申请成为非主导运营商。按照新加坡电信法规定,不论是基础业务经营者FBO或电信服务提供者SBO均有与其它经营者直接互联或间接互联的义务,而且依据IDA的规定,除市场主导者必须受特殊规范与要求外,其它的网络互联都由电信运营商自行协商,并通过对主导运营商的强制性约束,强制实现网络互联互通。总而言之,IDA认为,要求电信经营者尽快完成互联互通协议是最迅速且最有效解决互联争议的办法。因此,新加坡电信法规定,IDA有责任促成进入者与现有运营之间进行互联谈判,并协助解决在技术上或互联费用上的问题。

第7篇

关 键 词:瓶颈垄断;市场势力;网间互联;电信规制;有效竞争

中图分类号: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3-0086-06

电信市场的开放与竞争是当前电信业发展的主要特征,竞争引发了网间互联问题。网间互联是多运营商环境下基础电信企业的基本义务之一,是市场新进入者参与竞争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调节电信市场公平有效竞争的杠杆。引入电信竞争12年以来的实践证明,网间互联既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企业经济利益问题,而是社会资源有效配置问题。那些拥有电信“瓶颈”设施、具有较大市场势力的主导运营商,在网间互联上设置障碍的次数要远远多于其他运营商。某些主导电信运营商偏离了理性的轨道,所辖员工挥舞砍刀,砍断新兴运营商的电缆光缆;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数据、限制呼叫,甚至将新兴电信运营商用户的本地电话转移成长途电话的呼叫。恶性竞争手段层出不穷,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虽然网间互联问题涵盖了当今经济学很多领域最前沿的重要命题,但本文仅从分析“瓶颈”垄断和市场势力两个方面对网间互联的影响入手,研究政府如何完善电信规制、实施有效的电信网间互联监管,以实现有效竞争的目的。

一、网间互联是实现有效竞争的基础

我们认为,网间互联就是电信网间的连接,一是网络的物理联结,二是业务的有效互通。其前提是存在不同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这要求必须从技术和经济角度分别来看待网间互联问题,即必须研究如何能够使得不同的两个网络之间实现物理联结和有效互通,考察不同的电信经营者彼此联通所存在的经济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

metcalfe定律很好地揭示了电信网之间的内在关系,即网络的效用价值与网络的节点数(可以用用户数表示)的平方成正比。设有A、B两家电信运营商,互为竞争对手,其用户数分别为N和n。当A、B两个运营商不进行互联时,其各自的业务收入IA、 IB的表达式为:

式中,μ为常数项调整系数。

当A、B运营商互联以后,全网业务总收入I为:

I=μ(N+n)2=μ(N2+2Nn+n2)=IA+IB+IC

其中IC = 2μNn,就是因互联全网所增加的业务收入。由于IC>0,因此,互联有助于提高全网业务收入。同时,从用户的角度看,由于实现A、B两网的互联,理论上每个用户的效用会以对方网络用户数量的平方增加,因此互联既会增加运营商的收入,又会增加消费者效用,这与电信业引入竞争会增加社会福利的结论是一致的(赵欣艳,2003)。[1]

基础电信新进入者在加入电信市场竞争之初,存在两方面的先天不足,一是拥有的电信用户太少,二是电信网络覆盖面太小。如果不实行互联,基础电信新进入者必然投入巨资,经过长期建设积累,才能逐渐建成一个能够与原垄断电信企业抗衡的电信网络。由于电信业的规模经济特性和由此而产生的自然垄断性,新进入者再建一个大规模的电信网络既不经济也很难成功。如果没有互联,新进入者由于网络覆盖面太小和可联通的用户太少,难以吸引新用户,将进入恶性循环,最终只能破产和退出电信市场。

二、主导电信运营商的“瓶颈”垄断使其在网间互联上有更方便的条件制造障碍,使弱势运营商“束手就擒”

“瓶颈”(bottleneck)一词从本义上讲,就是瓶子的颈部,其作用在于降低瓶内液体的流出量。该词多用于宏观经济学,如某行业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解决的方法往往是加大对该行业的投资,促进该行业的供给增加。本文所研究的瓶颈概念是基于微观经济学角度来认识的。美国学者N.Economides在《网络经济学》中给“瓶颈”下了这样一个的定义:网络的一部分,在市场上不存在其替代品。刘伟(2004)认为,瓶颈是为一厂商或几个厂商的联合所拥有的,对进入市场而言是不可或缺的设施。[2]

在可竞争的网络中,各网络运营商总可以通过市场途径解决网间互联问题。但在具有垄断“瓶颈”的领域里,市场力量的存在将打乱企业之间谈判的进程。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在位主导运营商对其竞争者采取垂直封闭策略。因此,对垄断“瓶颈”进行规制是必要的。

当“瓶颈”部门的自然垄断地位受到挑战时,很多新的问题会随之产生,其中市场穿越和网络的重复建设是人们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张昕竹,让・拉丰,安・易斯塔什,2000)。[3]张昕竹等人认为,这两种形式的市场准入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节约成本,并且可以提供与现有公共电信网互补的服务。但从范围经济讲,市场准入也有可能导致范围经济的损失。市场穿越主要是指某些比较大的长话用户,如大工商企业和机关等部门利用无线传输技术或者铺设专用电缆直接与长话市场的新进入者连接,而不利用原垄断运营商提供的接入服务。从社会意义上讲,市场穿越也许是符合原则的,因为它可能带来更低的成本。但也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这些用户的市场穿越行为主要是接入费中包含的加价造成的,这种行为本身可能并不符合效率原则。

网络的重复建设是指竞争性市场的新进入者为了与那些不愿选择市场穿越技术的用户连接而自建本地电话网或接入网的现象。相比市场穿越,自建网络对不同用户来讲更有效率。由于重复建设的成本很高,如果承认此时存在“瓶颈”或者自然垄断,那么允许重复建设的经济原因必然是有利于降低提供本地电话服务的成本。

即使是必要的重复建设,基础电信新进入者也必然要投入巨资,经过长期建设积累,才能逐渐建成一个能够与原垄断电信企业抗衡的电信网络。由于电信业的规模经济特性和由此而产生的自然垄断性,新进入者再建一个大规模的电信网络既不经济也很难成功。如果没有互联,新进入者由于网络覆盖面太小和可联通的用户太少,难以吸引新用户,将进入恶性循环,最终只能破产和退出电信市场。主导电信运营商为了保持自身的市场份额,故意设置互联障碍。新进入者是弱者,电信规制部门在制定网间互联政策和执行监管上保护他们,便成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反之就会使问题成堆且得不到解决,就会出现监管滞后,甚至监管不作为的现象。

基础电信接入网是“瓶颈”垄断,其投资约占整个固定网络投资的40%~50%。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接入网资源基本掌握在当地一家电信企业手中(南方21省电信公司和北方10省网通公司)。面对竞争,拥有接入网的企业宁可网络闲置,也不会全面开放自己掌握的接入网资源。如此,没有接入网的企业要么放弃,要么只好自建。在全国建一个自己的接入网要花四、五百亿元。也就是说,除卫通以外的5大运营商都需要自建接入网,总共需要2000多亿元(何磊,2005)。[4]虽然从使用的角度讲,有一个接入网就足够了,但北方电信、南方网通、铁通都在建设自己的接入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各省公司也在违规建设有线接入网和驻地网。今年8月信产部下发408号文件,批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违规行为,责令其“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予以纠正”,具体举措包括立即组织自查自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违规业务终止计划、对2005年专项治理后再次违规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内容(陈中小路,2006)。[5]

三、主导运营商的市场影响力使其在网间互联的接入价格、技术标准等方面具有强势地位,弱势运营商容易受其操纵

市场影响力(Market Influence)是英国Oftel提出的一种市场地位概念,源于欧盟1997年的“互联指令”中的“Significant marker power”,即重大的市场力量。市场影响力的提出是为了约束居于市场主导地位运营商的行为,防止互联中出现反竞争行为,使新兴运营商有公平接入的机会,促进有效竞争。在英国,市场影响力是指“能在相关市场上持续保持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而不因销量减少而利润受损”。游五洋(2003)[6]认为,市场影响力是对运营商在相关市场上拥有的市场力量达到某种程度的一种描述。这种影响力使运营商可以在市场上将价格抬高到一种非竞争的水平而不会利益受损。为了防止可能滥用市场影响力,在英国有关市场影响力的条款被写进了所有的PTO许可证,这迫使运营商向Oftel提供信息,以便管制者可以控制运营商的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Oftel认为,只有一个企业有市场力量时才被认定是有市场影响力。英国《竞争法指南》中认为,一个企业如果不能有效地受到竞争约束,则具有市场力量。在实践中,一个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能够长期保持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并且获利,或者它可以长期提供比有效竞争状况下更低质量的服务。

在我国电信市场上,虽然存在六家基础运营商,但离有效竞争的目标很远。因为市场影响力不同,中国电信在南方21省的固网市场占据绝对垄断地位,中国网通在北方10省的固网市场占据绝对垄断地位,中国移动不仅在移动通信市场,而且在整个电信市场上都是“一家独大”,这样就形成了主导运营商与其他弱势运营商、新兴运营商在互联互通时的接入壁垒。小网络在发展初期必须要能够接入主导运营商的大网络;相反,对于大的网络而言,假使他们的客户不能接通那些小网络的客户,也不会对他们造成什么损失。为了排挤对手,主导运营商通过拒绝其他网络运营商与自己网络的相互连接或者用苛刻的条款允许连接来加剧这种不平等。

我们以电信和网通南北相互进入后的竞争为例。四年多来,面对对方的巨大市场,电信和网通有强烈的经济动机跨过地域界限,在本地固定电话市场上展开了竞争。但一些地方的主导运营商(如南方电信和北方网通等主导运营商)与新进入者(南方网通,北方电信)纠纷不断,少数主导运营商的竞争偏离了理性的轨道,不惜砍断对手的电缆光缆,或者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数据,限制呼叫,甚至将对手用户的本地电话转移成长途电话的呼叫。恶性竞争的趋势愈演愈烈,使得新进入者在基层的各市、县分公司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据笔者在南方某省的调查,该省网通固定电话放号三年多来,不到20万户,为当地主导运营商――省电信公司固话市场份额的1.8%,在固话市场显然是沧海一粟,而业务收入只为该省电信公司的1.69%。而当新进入者占有市场份额20%以上,市场竞争才具有真正的可操作性。该省网通1.8%的市场占有率,无法与省电信公司展开有效竞争,离“双寡头垄断竞争”这样很低的市场竞争标准还有相当的距离。

2006年6月某省新兴基础运营商W公司固话用户市场所占份额分析表

数据来源:笔者的实地调查

再来考察市场份额和集中度趋势。如果不拥有重要的市场份额,运营商不大可能拥有市场力量。然而,要建立市场力量,仅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可能还不够。如果进入市场很容易,那么可能存在来自新加入者强烈的威胁。不过,如果厂商只在相关市场拥有很少的市场份额,那么他们几乎不可能有市场力量,也不会有市场影响力。欧洲法院在竞争状况调查中曾经认为:如果某一厂商一直持有市场份额的50%以上,那么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假定其存在垄断优势。欧盟的《竞争法案总纲――评估竞争力》也认为:如果某一企业(或企业集团)长期持有市场中相对“高”的份额,那么市场力量很可能存在。Oftel认为,单凭经验可以采用25%的市场份额作为拥有市场影响力标准,这与英国1973年《公平竞争法》中的标准相一致。根据综合垄断者条款,高于此标准就要进行调查,这也和公平交易总干事是否采取行动的标准一致。低于此标准,总干事就会认为市场合同、企业的决策或竞争行为一般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新进入的竞争者往往是凭借低价赢得低端客户,而在位的主导运营商仍然能够保留高端客户,这可能意味着在位运营商事实上拥有市场影响力,而在市场份额上反映不出来。所以,应当从收入或者利润的市场份额判断而不仅仅是从用户数量上进行简单判断。这一点对于分析中国移动通信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四大电信运营商的2006年中期业绩报告分析得知,今年新增收入市场份额,中国移动占73%、中国电信12%、中国联通12%、中国网通3%;新增净利润市场份额,中国移动占90%、中国联通7%、中国电信4%、中国网通-1%。中国移动若不是为了缓解过高的盈利增长压力,主动将GSM设备的折旧年限从7年缩短至5年,则其新增净利润市场份额已达94%。再看8月份的运营数据: 中国移动8月份新增用户为441.8万户,继续高居榜首;固网运营商新增用户则继续探底,作为固网运营商代表的中国电信8月份新增用户仅为73万户,再创新低。

中国移动何以能独占利润市场,一家通吃中国电信业?首先,目前语音业务仍然是运营商竞争的主要市场,相比于固网,移动通信具有技术先进、使用便捷的天然优势。以前在价格区隔下,固话还有一定发展空间;而在移动资费直线下降,全面逼近固话的今天,固网根本无法跟移动竞争,惟有不断被替代、分流,生存空间日益被挤压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处于高速增长的移动市场是中国移动成为“巨无霸”的关键所在。其次,中国移动在移动领域的竞争对手弱小。中国联通由于受制于G网和C网两张网络,大大限制了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再加上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差距,中国联通根本无法跟中国移动形成等量竞争。在利润方面,两者相差超10倍,移动领域双寡头竞争其实是名存实亡,中移动基本上一家独占了高额的移动产业利润(雷宾建,2006)。[7]我国电信业一家独大、严重失衡的局面,使得中国移动在与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的互联互通上已经拥有了更多的“揉搓”机会。中国移动还通过强大的市场势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市场,严重掣肘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的发展,扰乱了市场秩序。

四、借鉴西方各国的监管经验,寻求电信网间互联规制的新思路

在各国的管制政策中,网间互联一般是指主导电信运营商与其他电信企业网络之间的互联,政府管制的主要内容都与主导电信运营商有关。而非主导电信企业的网络之间是否需要互联、如何进行互联则是完全的企业行为,由企业之间协商解决。

1. 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中,明确瓶颈垄断原则,强调拥有瓶颈垄断设施的主导电信运营商不得拒绝竞争者进入其设施。瓶颈垄断原则所适用的是拒绝与竞争者交易,即瓶颈设施的所有者与寻求使用该设施的厂商是横向关系而非纵向关系。由于瓶颈垄断原则的应用大多与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有关,所以我国《反垄断法》引入瓶颈垄断原则就必须处理好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的直接管制与反垄断法间接规制的关系。反垄断机构与产业监管机构的合作方式既包括正式权力的分享,也包括程序上的合作以及知识与信息的交流。从权力架构上进行分类,合作机制分为分权型与权力共享型。分权型合作机制是指反垄断机构与监管机构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这也是最基本的模式。权力共享型合作机制是指反垄断机构与监管机构共同执行反垄断法律。刘伟(2004)认为,反垄断机构追求的是竞争目标而监管机构追求的是行业发展目标,在现阶段我国应选择建立分权型合作机制而非权力共享型合作机制。[2]

陈代云(2003)将垄断“瓶颈”称为“关键设施”。[8]“关键设施”原则是美国反托拉斯法案中非常著名的一条原则,后来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欧盟的竞争法律体系之中。“关键设施”原则是在美国谢尔曼法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其焦点在于为所有的竞争者提供公平接入垄断瓶颈的机会。这一原则是为解决竞争性市场、互补性领域以及垄断“瓶颈”之间的垂直一体化所带来的反竞争问题而“度身定做”的,包含两个要素:(1)垄断“瓶颈”事实上存在。(2)要求接入是一种合法的要求。其目的将用于克服垄断“瓶颈”一体化所造成的结构性的进入壁垒,所以其本身并不要求垂直一体化厂商按照竞争者的要求改造其网络;相反,接入者必须接受网络的现状。信息产业部2001年5月10日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互联点的数量、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非捆绑网络元素提供或出租的目录及费用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第十条规定:“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连,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楼层院落、管道(孔)、杆路、线路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很显然,电信网间互联对垄断“瓶颈”所有者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但不能认为“关键设施”原则的执行与其他接入条件是不相干的。通过拒绝提供有关网络元素而完全拒绝接入的效果也可以通过苛刻的互联接入条件来达到。因此,“关键设施”原则的运用必须与网络接入的其他条件如互联的接入价格结合起来。

2. 基于不同的市场影响力,继续实行不对称管制

从各国的电信管制的实践看,一定的市场地位是引发不对称管制的根本原因。在欧盟国家,加强对有市场影响力的运营商管制就是不对称管制。因为不对称管制不一定非要表现为对主导运营商的拆分、打击和压制。欧盟规定,如果管制部门发现在某类市场上缺乏有效竞争,就将决定一个或几个企业具有SMP资格,然后施加严格的管制。这些管制措施包括:保持会计账户独立、价格要公开透明非歧视、禁止交叉补贴、定期向管制部门报告相关事宜等。

Oftel一再强调,拥有市场影响力并不意味着运营商一定有反竞争或阻碍竞争的行为,但是有必要对他们加强管制,因为存在这种潜在的危险。Oftel同时认为具有市场影响力将承担额外的管制义务,并且要在运营商的许可证中加以明确。Telstra是澳大利亚最大的电信运营商,也是该国最大的移动运营商,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该国管制机构ACCC对其最主要的额外监管是要求Telstra必须申报所有基本电信资费及其变动信息,如果有新资费实施必须至少提前7天向ACCC书面申报。

韩国政府为了防止移动通信市场的垄断行为,规定到2001年6月之前各电信运营商的市场份额不能超过50%,否则每天罚款10亿韩币。而1999年底,在韩国移动通信市场占43.2%的最大的SK电信在兼并占市场份额13.8%的新世纪通信公司,使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到57%。这样为了满足政府市场份额限制的要求,SK公司不得不绞尽脑汁降低市场占有率。所以SK公司不但取消了所有的促销活动,而且在营业厅还帮助另一个运营商LG Telecom销售移动电话。到2001年6月,SK终于满足了政府的要求,其兼并计划也得到了政府批准。目前,韩国移动通信市场的主要运营商有3家:SK Telecom、KT Freetel和LG Telecom,市场份额分别为50%、40%、10%(游五洋,2003)。[6]

在中国,电信不对称管制被广泛实施,包括限制主导运营商的经营范围、价格管制、扭曲互联价格、强制性普遍服务等。但由于缺乏与此相关的市场界定、检查和效果评估体系,以及采取了不正当的管制措施,不对称管制的负面作用相当明显,如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特殊”政策扶持。我国电信市场存在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在竞争相对饱和的固网市场发放4张牌照;而在最适合开放的移动市场却又限制竞争,只有2张牌照。非对称管制未能及时调整也是中国移动能一直做大的重要原因。在中国移动成为事实上的主导运营商时,非对称管制却还依然在管制举步维艰的固网运营商。随着我国电信改革的深入和电信竞争格局的变化,重新审视不对称管制政策,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场竞争监管、评估体系已是十分迫切。

3. 监管部门只设计、确定网间互联方案的游戏规则,而不是寻求解决方案

在欧洲一些国家,当网间互联谈判双方各自拿出一个利己方案时,监管部门就会限定其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协议。届时如果还达不成协议,则采用抽签等方式确定强制执行方案。由于双方都存在抽到于己不利的对方方案的风险,所以必然在规则的驱使下寻求妥协的底线。运用博弈论中“讨价还价”模型容易证明问题解的存在性,这也是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之一泽尔腾所建议的解决此类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可操作性方法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过程中监管者始终是依据规则行使职能的裁判,并非决策者,因此非常超脱。吕廷杰(2005)认为,该游戏规则显然十分重要,监管者应更多地制定这类规则。[9]

4. 研究有效重复建设的问题,通过重复建设扶持壮大弱势运营商或新运营商

独家垄断带来低效率和高收费,一定会阻碍电信市场的扩展,而在一个狭窄的电信市场上,即使所有投资者无一重复,全部单一建设,其投资也将“贵”得无从回收。周其仁(2001)认为,只要重复建设的“成本”低于预期的竞争降价效果的“收益”,对社会而言是合算的。[10]美国如果不从上世纪60年代末就开始逐步开放电信市场,其电信产业不会如此之强大。香港电信业如果不从上世纪80年代早期分步开放,其电信业也达不到今天的水平。香港由开放市话服务、增发固网牌照、允许“回叫”合法化,到提前结束国际电话独家经营和开放国际线路、设备,每走一步都要支付若干“重复建设”成本。香港固定电信网络的投资是非常昂贵的,每一个地面接收站和微波站都要花费几亿到十几亿港币。港府增发固网牌照后,新的三家固网运营商都重新建网,投资不菲。为了提前开放国际业务,也即提前批准“重复建设的权利”,港府还要特别支付巨额赔偿款67亿元。

只有通过有效的网络设施重复建设,使新进入者的市场规模达到在位主导运营商的10%~20%,主导运营商才有积极性和经济激励主动与新进入者实现网络互联。批评重复建设的学者和官员只看到重复建设会产生一个社会的成本,而没有看到如果不支付一个重复建设的成本,社会可能要发生另一种成本,即因为不准重复建设(不准进入)而导致的独家垄断或双寡头垄断给经济活动带来的成本。如果新进入者不进行必要而有效的重复建设,就永远不会成长起来,定会受到主导运营商在网间互联问题的“揉搓”。

假定重复建设确实是最优政策选择,那么也存在如何利用接入政策提供有效重复建设信号的问题。如果可以利用补贴工具,那么可以用提供补贴的方式促进本地网的重复建设;如果不能利用补贴工具,那么可以通过确定比较高的接入费,鼓励新进入者不用原垄断运营商提供的接入服务,而建立自己的接入网。在确定接入政策时,应考虑到如果利用接入政策来促进网络的重复建设,那么新进入者应该承担与原垄断运营商一样的普遍服务政策。

5. 分业运营应转向全业务运营,缩小几大电信集团公司之间的差距

现在话音业务移动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家运营商只经营移动业务或者只经营固话业务都是不合理的。美国是电信分业经营的典型国家,但其分业经营并没有取得成功,AT&T的分与合就是最好的说明。中国庞大的市场需要的是综合业务提供商,这样既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通信需求,也能充分发挥各项业务之间的竞争作用,使企业之间的差距不会过大。我国的分业经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电信业的发展要求,而全业务运营是促进有效竞争的要求,也是适应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趋势的迫切需要。根据截止到2006年6月份的运营商财报,电信、网通两大固网运营商的净利润增长率已明显放缓,而移动则保持了20%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两大阵营呈现出严重的“一边倒”态势,市场结构严重失衡。FMC(固网移动融合)是大势所趋,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将很难协调各方利益。实行全业务运营,才能真正为运营商间形成有效竞争格局奠定基础,同时有利于多网融合及新技术的引进,提高网络整体效率。

6. 通过重组引入新的竞争者,改变目前弊端丛生的竞争格局。我国移动通信市场高寡占Ⅰ型的市场结构,从长远看势必影响移动通信的发展,也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现有两家运营商的基础上,应扩大市场准入,引进新的竞争者,至少得有四家移动运营商。其次,目前中国移动一家独大、中国联通无力抗衡、固网阵营增长乏力,合理的重组方案对于政府平衡电信市场竞争主体(运营商)实力,促进电信市场竞争,不失为一剂良药。除考虑重组成本、多网融合技术要求等因素以外,在竞争层面,重组不仅需要考虑国内运营商间的实力均衡问题,更应该考虑我国运营商的国际竞争力问题,通过重组造就有实力的新的竞争主体,与目前主导运营商抗衡,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同时也是应对我国加入WTO,电信竞争全球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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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赵欣艳. 电信网间互联问题的研究[R]. 北京邮电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刘伟. 反垄断的经济分析[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张昕竹,让・拉丰,安・易斯塔什. 网络产业:规制与竞争理论[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何磊. 中国电信重复建设已耗掉好几个三峡[N]. 中国青年报,2005-03-14.

[5]陈中小路. 信产部发文责令中移动整改违规行为[N]. 上海证券报,2006-09-15.

[6]游五洋. 运营商的市场地位与不对称管制的实施[J]. 电信软科学研究,2003,(6).

[7]雷宾建. 中国电信业为何一家独占94%新增净利[N]. 通信信息报,2006-09-30.

[8]陈代云. 电信网络的经济学分析与规制[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9]吕廷杰. 吕廷杰视线:高谈阔论电信产业[M]. 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5.

第8篇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 中韩比较 发展策略

移动互联网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也改变了传统的人际传播形态和大众舆论格局,信息传播由单一传输变为互动共享,消息的源头更多更广,具有移动性。由于互联网的反中心、反控制特点,舆论热点经过互联网的外溢与融合被极度放大。因此,只有把握移动互联网的行业脉搏,疏导舆论走向,创造有价值的移动互联网应用,才可能在网络发展与融合的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移动互联网与传统互联网的融合趋势

移动互联网与传统互联网的技术、终端、产业、内容、服务融合趋势日益明显。

在未来的几年,移动互联网会以比传统互联网更快的速度发展,但是并不会完全取代传统互联网,而是作为其有效补充,在将来,会由于移动互联网更符合需求的迅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和传统互联网的地位和角色将发生微妙的调整,移动互联网有机会成为网络接入的主体,而传统互联网作为补充形式存在,形成移动和传统互联网并存局面,各自利用自己的优势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状态也同样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内部,未来将形成2G、3G和4G并存的局面,与传统互联网走上融合发展的道路。

中韩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策略比较

放眼世界移动互联网行业,作为中国的近邻,韩国是世界移动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新世纪以来,韩国移动互联网起步较早,业务应用日趋丰富,产业合作日趋完善,用户规模急剧上升。由于文化、历史和地缘上相近,韩国移动互联网的经验非常值得中国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学习和借鉴,从网络的升级到移动互联网平台的建设,从联合移动互联网产业链中各环节到移动互联网服务的提供,围绕移动互联网的终端、网络、平台和服务这些问题的解决,韩国移动互联行业已经经历了摸着石头过河的一些挑战,并形成了一些值得后来者借鉴的方案。

纵观移动互联网行业本身,运营商的作用至关重要,而政府部门也是奠定基调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从政府的引导和运营商的作用两个角度,基于中国和韩国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比较,提出中国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几点策略。

(一)政府的良性引导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韩国政府在电讯市场的发展中一直全力助推,适时裁定,引导了韩国移动互联网行业中运营商、生产商之间的关系的良性发展。

CDMA和WCDMA的先后采用和发展都是政府在起推动作用。CDMA技术初期,全球范围内应用不广,而韩国政府看到其对于移动互联网行业的重要里程碑意义,将其选定为核心技术之一并给予了大力支持。信息通信部还立法将公共软件开发项目的允许利润率从原有的10%提高到法定最高标准25%,以扶持本国软件业的开发,有效地推进了行业的蓬勃发展。

借鉴韩国的成功经验,中国通讯行业管理部门应该看到现今的不足和机会,积极引导行业发展,为移动互联网发展及智能终端应用创造更大空间。

1、平衡运营商竞争关系,非对称性管制,引导市场良性竞争。韩国政府所扮演的仲裁者角色,体现在扶持弱小运营商的政策上。1996年1月,正是SK电讯作为韩国电讯业的老大在韩国推出了世界首个商用CDMA移动电话服务(2G)。当SK电讯强大到别的运营商无法生存的时候,韩国政府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带号转网政策。韩国的特点是:采用不对称管制的方法,在政策实施的初期,只允许主导性运营商SK电讯的用户单向转网到KTF和LG电讯;半年后,才允许KTF的用户向另外两家运营商转移;一年后,最小的运营商LG电讯才开始执行带号转网政策。①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经过不断洗牌也在朝着平衡力量的方向发展,但是应更好地让利于用户。

2、引导新技术。开发新技术,逐步发展顺应用户需求的3G甚至4G技术。

3、引导运营商向国际化发展。由于韩国市场和客户数量的局限性,韩国政府鼓励运营商开展海外合作,用优质的亚洲落地服务满足了大规模的欧洲移动互联网用户。随着中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等3G业务的深入合作,中国乃至亚洲地区逐渐发展成为全球范围内潜力最大的移动互联网市场,将迎来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机遇。

4、引导运营商平衡地域差异,帮助中西部落后地区;或者政府直接补贴,以缓解我国明显的地域发展不均的问题。

(二)运营商发挥在移动互联网行业的主导作用

只有运营商作为核心环节,在移动互联网的行业环境中与终端生产商和内容提供商竞争,链接政府和用户等上下游环节,才能实现全产业链的良性合作,带动技术、内容、应用的全面繁荣。

1、技术革新。从技术的商用时间来看,韩国发展3G已有10余年,而中国只有2年。但是韩国因为从头开始,一步一步发展,而中国则飞跃式发展直接选用最先进的技术,因此两国现今采用的3G技术差别并不是很大。但韩国已经在多个城市开始了4G网络的试运营。中国移动采用了自主研发的TD-SCDMA技术,目前的速率还达不到CDMA2000 EVDO和WCDMA速率,但是它对中国在4G方面的研发起到了技术积累的作用。

国内运营商应提升自身在新技术方面的竞争力,提供更快的速率、增加稳定率、加大网络覆盖面积,逐步发展顺应用户需求发展方向的4G技术。

2、产业链合作,减少内耗。协调与终端生产商的竞合关系是韩国运营商成功的原因之一。在韩国,各运营商在开发新业务时,也会在业务的规划中重点研究新业务对手机的要求,以引导其他手机厂商生产。如SK电讯与终端厂商的合作主要采取三种模式:一是补贴,让用户用较少的钱,可以买到有新功能的新型号手机,但用户必须在SK电讯网络上使用服务;二是提前在SK电讯旗下子公司生产的手机中推广一些新的应用;三是通过SK电讯店来推销这些手机。②此举不仅节省了运营商的销售成本,而且由于SK电讯的店都采用特许经营形式,店全部业务均来自于SK电讯集团,所以店对SK电讯业务和终端功能的推荐也是倾尽全力,为SK电讯的数据业务普及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3、进一步下调资费。中国和韩国的3G资费都比较高,但是相对于家庭收入来讲,韩国的3G资费还是较中国的3G资费较便宜,而且韩国的三家不同运营商,分别专注于高、中、低端用户,对市场进行细分,对不同的人提供不同的套餐,从而使所有国民都能使用3G。值得一提的是韩国推出的不限流量和时间的套餐,对3G应用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而中国目前三大运营商都主要针对高端用户。中国移动所提供的低价套餐也仅是供用户体验一般的低流量业务而已,并不能体现3G相对于2G的优势。目前移动互联网资费过高仍是部分潜在用户尚未转化为在网用户的原因之一,而在带宽发展充分的情况下,资费下调之后造成的规模效益应能持平甚至超过高资费时期的利润。

4、培养用户意愿。通常情况下,新业务的发展有两方面动力――需求拉动和技术推动,而通信领域,用户大多无法预知需求,因此,大多数用户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需要运营商通过宣传、演示、使用等让其对新业务了解、认识并产生需求。在韩国的街头,移动运营商的营业厅随处可见,营业厅里环境优美,设有新业务的宣传和演示,用户可随时进去体验新的通信业务。此外,移动运营商还经常走上街头进行宣传,让用户了解最新推出的业务。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用户对3G特色业务产生了较高的使用需求和意愿。为了提供良好的业务体验,韩国的运营商还在网络方面大力推动。中国移动互联网虽然起步不及韩国早,但是可以从服务上进行弥补,为更大带宽容量的移动互联网培养好用户基础。

5、走差异化竞争道路。针对不同年龄、性别、职业、兴趣的用户需求,提供不同资费套餐和业务组合。SK电讯和KTF都将市场细分做得淋漓尽致,它们均按照年龄对用户进行了划分。

中国移动互联网前景展望

随着3G发牌和重组的完成,中国的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发生改变,以流媒体业务为核心的视频等增值服务还将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移动互联网业务获取新的价值增长空间,实现由语音业务向数据业务转型,对于运营商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移动互联网业务成为全业务运营下的竞争热点。政府较重视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的发展与创新,政策支持促进了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链的成熟。

基于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中国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通讯和互联网产业结合的必然走向,基于推进中国信息化进程和实现产业跨越的目的,中国应该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第二,我国具有良好的产业、市场和用户的条件和基础,应该选择新的模式发展移动互联网,在推进信息化进程的同时实现网络通信技术的创新,提升服务业与制造业的核心能力;第三,我国提升移动互联网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是能否构建自己主导的终端平台体系,并因此形成和领导移动互联网的产业生态体系;第四,目前情况下,我国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应发挥优势,从应用和高层平台入手寻求发展突破,进而向下延伸,进一步强化优势、弥补短板,寻求深层突破。第五,能否有效整合包括移动运营商、互联网服务、终端制造商、软件开发商、芯片制造商在内的移动互联网产业力量是加速我国移动互联网发展创新进程的关键。

参考文献

①张勇,《市场失衡加剧 非对称管制应择机而行》[J].《世界电信》,2008(9)

②凤凰网:《韩国:高度细化的3G套餐及应用》,tech.省略/s-

pecial/2010-517teleday/detail_2010_05/14/1519435_0.shtml

第9篇

“运营”这个词其实不算新,它在百度百科里的解释为“对运营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是对一个过程的运作和经营。但如今,套用在互联网时代,运营似乎有了新的定义。乐视TV高级副总裁彭钢认为,互联网时代看“运营”,实际上是一个服务思维:它服务于用户,并让用户和企业能够在同一个平台共赢。

因此对于一个互联网运营来说,想法和执行力更重要,相反,对个人的专业及工作背景的要求则没有那么严格―哪怕之前是食品、法律行业,或是完全没有与IT相关的经验,都有机会胜任。移动互联招聘平台“Boss直聘”的报告显示,求职者对运营类职位的意向比例达到18.08%,仅次于市场销售类和技术类。

那么互联网运营到底是做什么的?一个有趣的比喻是:假设产品是负责构思房子的形状,那么技术就要想办法把房子盖起来,而设计则要思考怎么让房子更好看,最后,运营要想的,就是如何吸引更多的人进入这间房子,并通过一系列策划留住人。放到实际情况来说,运营的工作就是通过用户维护、活动组织、内容建设、辅助策划等方式来加强用户对产品的认知。根据产品属性不同,运营被分为用户运营、活动运营、内容运营、流量运营等方向。几乎所有的运营工作都是结果导向,而用户在互联网留下的行为记录及数据也能很好地反应运营的工作成果,以及帮助它们寻找在哪些环节还做得不够。可以说,互联网运营是一家公司中最了解用户的人。

我们采访了3位互联网公司的不同职能运营以及相关的行业专家,为你分析究竟什么是互联网运营、这份工作如何考核、什么样的人更适合从事这份工作以及它的未来发展方向。

A互联网运营是做什么的?

对于互联网相关的行业来说,最重要的3个职能因素就是产品、技术和运营,所以所谓的“互联网运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可以理解为产品运营―通过人为干预的手段来提升所运营产品的价值。而因为互联网产品的业务形态各有不同,互联网运营也被细分成不同的类别。

用户运营

文一丝在糯米网做过用户运营的工作。她认为,“让更多的人喜欢用糯米网,以及让原本喜欢的人更加喜欢用”就是自己这份工作的职责。如果用KPI来衡量的话,她和团队同事的工作可以用拉新、留存、促活这3个指标来考核,即拉新用户、保留老用户和提高用户的活跃度。在这个目标框架之下,文一丝会为美食频道做一些专题策划。举个例子,如果用户选择“烧烤”品类,那么网站就会将城中有特色的烧烤类餐厅都列出来做一次集中性的推广,以此来提高订单量。而为了加强用户黏性,她会策划像“试吃会”这样的线下活动,活动中大家给食物拍的照片、点评及后续在社交媒体上的分享都能成为下一波推广的素材。在她看来,市场更侧重于塑造品牌形象,而运营是要进一步拉近和用户的距离。

活动运营

从BAT跳槽到一家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创业公司做运营的李沁用一个例子更具象地解释了运营和市场的区别:“在电视上看到肯德基的广告,这是市场;在店里看到15元的套餐,指的则是运营。”

2015年的六一儿童节,她策划了一个用MINI车给在北京的顾客送棒棒糖的活动,“看起来简单,实际操作还是挺复杂的。”首先李沁要做一个HTML5的报名页面在线上收集信息;然后调配车辆,统一做装饰;接着要规划路线,安排派送人员;最重要的是激发用户在微博、微信上的传播,达到宣传公司的目的―你会发现,虽然是活动运营,但工作并不局限于此,还包括后续的传播、内容运营等等。这种现象在创业公司特别明显,市场和运营不会分得那么清楚,“很多事情一个人就都干了。”李沁说。

内容运营

在UC工作的陈纯于2015年年初从产品策划岗位转做运营,他觉得产品和运营之间密不可分,“做产品要带着运营的思路,运营也要带着做产品的思路。”因为产品设计了一个功能,研发实现了它,目的就是要有用户用起来,而运营就是负责带动用户一起玩转产品功能的人。

陈纯现在负责一个运营team,经常要想的是:如何通过编排内容,提高软件的下载量。他会把小组人员分成几部分,每人负责一个小版块,包括首屏的内容、每个版块的内容以及消息推送,这些被称做为内容运营,具体的工作任务则会根据不同的产品来定。

科锐国际负责互联网及电商行业的业务经理李振兴告诉《第一财经周刊》,内容运营主要分布在两大类公司,“一类是媒体产品,例如36氪等,它们主要靠自己的采编团队来输出内容;另一类是以知乎、天涯为代表的用户生成内容(UGC)社区”,像知乎的“小编精选”“知乎专栏”就属于内容运营的工作范畴。

流量运营

免签精选游是一个创立一年的在线旅游网站,CEO何婷然倾向于找一些有成功项目经验的人来负责流量的运营,目的是提高网站的访问量(PV)、独立访客量(UV)以及转化率,而这些也基本涵盖了一个流量运营的工作内容。

商家运营、品类运营等

电商网站对于商家运营及品类运营人才的需求最为迫切。李振兴这样解释,电商网站往往有服装、家电、食品等各个品类,这些都需要专人去对行业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并由此制定年度规划、提升成交量,这些被称为品类运营;另一个维度是对应大的商户,也有专人负责对其平台上的货品进行管理、促进成交,这些被称为商家运营。这两类运营,只要联想一下阿里巴巴就能对应,“因为阿里是典型的运营驱动型公司,淘宝、天猫在行业运营及商家运营方面的人才资源最为丰富和集中。”李振兴说。

B互联网运营的KPI怎么算?

相比其他工种,一个互联网运营的工作做得好还是不好,其实更容易评价,因为透过互联网,用户的行为得以被记录和观察。

除了前面文一丝提到的拉新、留存、促活,针对用户运营,可以观察到开发出的专业页面点击量有多少、用户停留了多长时间;针对电商运营,该商品点击后有多少用户最终购买、转化率是多少;针对活动运营,策划的活动获得了多少次分享和转发,活动期间粉丝数、注册用户数、交易量有什么变化等等。这些都可以直接通过数据反馈,从而从各个维度体现一名互联网运营人员的工作效果。

陈纯这样总结互联网运营的工作业绩:“运营的KPI就是数据。”

C一个出色的互联网运营,强在哪?

好的创意

“活动不够有创意的话,根本吸引不了用户的注意力,就更别提转化率了。”在李沁看来,“做运营,首先要有想法。”文一丝也认为灵感对于做好运营工作至关重要。当然,这个灵感不能是天马行空漫无边际的,它需要建立在充分的用户洞察上面。这一点也可以说是对所有互联网职位共性的要求―先分析用户需求,基于需求或者痛点去设计一个好玩的东西。

强执行力和沟通能力

有了好的灵感还仅仅是运营的第一步。要想项目落地且收获成效,关键在于执行力和沟通能力。同时有大公司和创业公司经验的李沁对这一点深有体会。“在大公司,分工很细,对你来说重要的事情对别人不一定是重要级的;而在创业公司要做的事情太多了,人又永远不够用,如果你不去主动推最后很可能就彻底黄了。”而以文一丝做的专题推广为例,选择什么图片、以什么形式呈现,都要提前跟UE(User Experience)设计师沟通;接着这个页面什么时候能摆到主页比较醒目的位置,会不会被其他部门占用,也要提前谈好,“这些都很考验细节。”另外一方面,每个公司有自身的业务侧重点,以技术或产品见长的公司,相对来说,运营的话语权可能没有那么强。这个时候,怎么把在和用户打交道时发现的、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反馈给研发和产品岗,推动他们做出调整,或者争取到他们的支持,都是对沟通技巧的考验。

对数据敏感以及目标导向

陈纯和文一丝都很强调运营对数据的分析能力。陈纯认为,“因为运营的KPI就是数据,所以日常工作一定要通过数据分析产品,找出业务中的长短板。”他举了一个知乎的例子:知乎的运营要通过不断的数据分析来掌握用户的兴趣点,从而决策出首页内容的排版、兴趣分区。精准的分析可以为消息推送的文案提供参考,从而提高消息推送的到达率与推广率,这形成了一个链条的正向循环。也因为这样,很多运营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看前一天网站、App等的点击量、成交额等数据。在李振兴看来,运营对数据的敏感还体现在要对自身业务目标有明确的认识,“因为运营最主要是对结果负责。”一个反面的例子是,李沁曾经看到过一个很不错的HTML5游戏,构思很好但她不记得是为哪个产品做的推广。她认为,这个运营仅仅做了前半部分营销的工作,忽略了后半部分促成转化的工作,“它不是一个完整的运营活动,因为运营一定要跟目标结合起来。”

如果要做到高阶的运营,李振兴觉得从业者还要掌握相应的方法论和手段去达成目标。像文一丝做的专题推荐,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季节分别要推什么样的品类,在形成了一个标准化的工作流程之后,都会大大提高运营的工作效率。

D运营的薪酬以及未来发展

由于入门门槛较低,想要从事互联网运营的人数较多,“从业人员基数大,竞争也相对激烈。”李振兴说。根据几位采访对象的经验,通过校园招聘进入BAT这样的大公司做运营,年薪大概在15万元左右。Kelly Services的《2014年薪酬指南》中,给出了互联网运营经理及总监级别的薪酬参考:工作3年至7年的运营经理在一线城市的年薪范围为18万至30万之间;而工作5年至10年左右的运营总监则能拿到30万至80万元。

从发展路径来看,“运营人员的职业发展曲线是阶梯式的,每上升一个级别都要经历时间的积累。在大公司,一般可以按照初阶运营(运营专员)、中阶运营(运营经理/高级经理)、高阶运营(运营总监/产品运营总监)、综合业务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等)的路线得到晋升。”李振兴说。此外,在大公司,还可以通过内部转岗的方式,横向积累多个岗位的经验。

第10篇

关键词 热点 营销体系 营销触发 营销策划 营销监控 营销评估

一、研究背景

移动互联网时代,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将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能力。如何从客户当前和潜在的需求着手,将产品和服务进行精准推荐,对营销方案的设计、实施、评估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电信运营商或多或少存在缺乏专业数据源收集和整理能力,对互联网营销时机、热点捕捉不及时,对于营销活动缺乏动态调配能力,营销渠道未实现系统化整合和应用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有效开展基于互联网热点的精准营销。基于以上营销痛点,电信运营商势必需要构建一套围绕互联网热点的营销运营体系,从而满足客户需求。

二、研究基础

热点是大众关注的新闻事件或信息,具有实时性(突然爆发)、病毒性(广泛传播)、互动性(舆论讨论)的特点,落脚到互联网比较鲜明的例子就是各种小道消息,娱乐圈就是各种八卦新闻。热点的几种可能:与公众相关或大众能够参与或具备争议与猜测的信息,否则没有人愿意传播则无以成热点。

互联网热点具有更新快、传播快、影响大等特点,所以互联网产品营销必须在短时间内、快速吸引用户、获取客户。而“热点营销”作为互联网通用、典型的营销手段,利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影响以及名人效应的人物或事件,以网络为传播载体,吸引媒体、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的兴趣与关注,最终促成产品或服务的销售。

事件营销往往是通过营销策划行为后,形成网络和社会热点关注话题,才达到事件营销的概念标准,被称之为事件。也有些营销行为,是在社会关注点出现后及时跟进传播策略,进行商业品牌的进一步植入,并取得不错的传播成果,这种行为被称为利用网络热点进行事件营销。

三、研究方法

电信运营商利用互联网热点开展营销运营是通过及时捕捉互联网营销时机和热点,利用大数据分析能力,对客户当前和潜在的需求进行剖析,通过营销方案的设计、执行和监控过程,对营销动作、策略和渠道的进行动态优化,将产品和服务进行精准推荐,并形成客户和产品标签体系,沉淀更多的营销经验和可固化的营销模板。

互联网运营体系是按照营销触发、营销分析、营销策划和方案制定、营销执行、营销评估、营销沉淀六个环节,形成闭环式的运营流程。

营销触发环节是通过对互联网热点的捕捉触发营销流程或根据热点挖掘模型自动触发。互联网的热点捕捉渠道包括互联网社会化媒体、新媒体平台、各大品牌门户网站和各大搜索引擎。通过对内容阅读次数、传播次数、下载次数、使用人数、传播人数等关键数据的综合分析,结合各大门户网站的品牌影响力,构建热点内容捕捉模型,利用此模型挖掘互联网热点内容。

其次,营销分析环节是通过对热点、目标客户、产品或服务、营销渠道进行分析,为营销策划环节提供可筛选、可识别的基础信息,具体分析方法如下:从热点的价值型、可传播性、影响力判断是否符合开展热点营销;从受众用户群、分类进行分析,精准匹配目标客户群和所营销产品;从传播周期和传播途径分析,制定热点营销的活动周期和营销渠道。

借助大数据平台整合话单、信令、GN口数据、VGOP平台等各个系统数据,通过建立客户标签库(包括基础属性、业务特征、消费价值特征、营销活动偏好、终端偏好、渠道偏好、互联网内容偏好、服务偏好等),从而进一步挖掘用户当前需求和潜在需求。利用大数据平台打通各类系统数据源,并能够整合B域、O域等现有系统的数据源(DPI、话单、位置等),有效支撑实时营销。通过大数据的聚合和大数据处理技术,进行多维度洞察、整理、解析数据特征,为运营策略制定提供数据支撑。将营业厅、短信、呼入呼出、电子渠道、互联网及新业务触点进行整合,建立触点协同运营机制,根据实时营销方案内容实时匹配可营销触点。

在营销策划和方案制定环节,利用上述对互联网热点、客户、产品和渠道等标签体系的分析信息,对按照映射关系进行匹配,实现营销动作场景和方案的设计。(如图1)

只有向客户提供符合其真正需要的产品才能促使客户订购量的提升,所以做好营销产品与客户的匹配工作至关重要。依据分群画像后的各个潜在订购客户群标签信息、内容标签信息进行互联网产品内容和用户的匹配,向互联网产品潜在用户推荐个性化互联网内容。只有通过合适的营销渠道才能成功有效的接触到目标客户,从而促进客户业务订购量的提升,这是整个营销执行的关键环节。

营销活动中的交互环节比较多,执行周期也较长,为了尽可能降低执行中的风险和及时发现问题,各个执行环节的监控必不可少。通过对整个互联网产品营销活动的全流程进行监控,包括营销渠道监控、营销进度监控、营销质量等,提高整体营销活动流程的可靠性和可控性。

营销效果评估是阶段性营销任务完成以后,对营销活动进行全面总结的过程。通过评估不仅可以获取营销活动的实施效果,分析营销活动是否达到最初设定的目标,而且可以总结营销活动存在的问题与经验,为营销活动的改进提供依据。

营销结束后进行营销标签沉淀,标签类别涵盖客户基础信息、业务特征、消费价值特征、营销活动偏好、终端偏好、触点偏好、互联网内容偏好和服务偏好等内容,并形成个性化的微营销场景,将合适的业务,在合适的时间,通过合适的渠道推广给合适的客户。

四、研究结果与讨论

运营商为提升互联网产品的发展水平,必须把握产品内容特征、互联网特性,准确识别用户对互联网的需求驱动,利用互联网的舆论热点事件,向偏好符合、终端符合、价值符合的用户进行营销,并且不断引进大数据挖掘等新技术和新的营销思维,进行互联网产品营销的深度探索,在开展具体的营销活动中,积累沉淀更多、更好的营销经验。

(作者单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罗森文.运营商打破营销困局之路:精确营销[J].通信信息报,2014.

第11篇

在着手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之前,必须回答:“我是谁”、“我要到哪里去”和“怎样去”这三个基本问题。关于这三个问题的答案,将是人才队伍建设的总纲,纲举才能目张。

一、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运营商需要自我定位

移动互联网就这样来了。当大家习惯于通过手机上淘宝、买机票、订餐厅,当大家埋怨座机基本不用、包月套餐分钟、短信基本用不完的时候,当民意测验让人们在出门忘记带钱包或者是忘记带手机中选择,而绝大多数选择是宁忘钱包不舍手机的时候,当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低头一族”的时候,移动互联网就真的到来了。在移动互联网开始广泛影响大众生活的同时,也正给各行各业带来深刻的变化。

2014年9月20日阿里巴巴在纽交所挂牌上市,登陆美国资本市场,发行价每股68美元,开盘价92.7美元,较发行价大涨36.32%,最高融资额250亿美元,成中美历史上最大IPO。有现场投行人士表示,这是他见过的最特别的仪式,因为阿里巴巴把上市最重要的时刻献给了普通人。通常代表上市公司挂牌仪式亮相的往往会是创始人或大股东们。那这群普通人都有那些人呢?两名非典型性淘宝店主:前奥运跳水冠军劳丽诗、08年5.12大地震后回家创业的28岁的青川女孩王淑娟;两名典型性农民:中国农民网商王志强、美国农场主皮特·维尔布鲁格;快递员窦立国、90后的“云客服”—大学生黄碧姬、网店模特“淘女郎”何宁宁、用户代表乔丽。这8位人士,构成了一个典型词汇,在马云致股东的信中这个词汇出现了24次,那就是“生态系统”。阿里巴巴成功地成为中美历史上最大的IPO,但它终将有被超越的一天;而马云因为把公司挂牌的盛典呈现给生态系统的普通人而将被后人所记住。有美国媒体因此评论,阿里巴巴IPO卓越的表现,是广大投资人对阿里后面的生态系统的认可和价值预期。构建阿里巴巴生态系统的基石正是移动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同样是个生态系统。正如凯文.凯利在《失控》一书中所表述的,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有助于其存活与进化。移动互联网不只是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的简单相加,而是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的共同进化。移动互联网秉承了互联网的开放与分享,拓展了移动通信的随时随地,造就着一个新的人类,成就着一个新的时代。

阿里巴巴2013年6月的注册用户已经超过1.2亿,每天超过10 0 0万用户访问其网站,有10 0 0万企业开通公司商铺,覆盖服装、家居、工业品等49个一级行业、1709个二级行业。2013年底中国移动互联网人数已有5亿。2014年7月FACEBOOK用户总数达到22亿,占全球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到2014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将达到30亿,占全球总人口的40%;中国推荐的TD—SCDMA和TD—LTE分别成为国际移动通信第三代、第四代主流技术标准;宽带网络覆盖全国,已拥有互联网网民6.4亿、移动宽带用户5.3亿,手机用户近13亿;互联网上市企业市值突破3.95万亿人民币,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4家企业进入全球互联网公司十强;信息消费快速增长,今年前三季度达到1.9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8%。预计2020年,全球互连终端设备也就是M2M将产生500亿的连接。

移动互联网生态系统,以移动互联网价值链为总线,从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聚合、平台分发、终端与内容消费进行价值创造和逆向的价值分配。

在以话音和短信为信息传播载体的电信时代,电信运营商是信息交互的基础设施建设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以计算机网页浏览为标志的信息时代,微软的Windows为人们打开了了解世界的一扇窗,“冲浪”一词贴切地反映了人们面对信息海洋的欣喜和憧憬,内容提供者应运而生;在以智能终端,包括智能手机、多媒体电视、智能家居、物联网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内容聚合与分发意味价值创造从原子走向了比特。

比特作为信息量纲后,以字节、千字节、兆、G、T、P、A为度量单位已经无法满足衡量信息的需求。70年代是兆的年代。IBM推出的两款大型机,内存正好一兆字节;1987年,OED的出版商开始将其内容数字化,估计规模在1G左右。1G字节也是整套人类基因组的规模。而1T通常是一家模拟信号电视台一天传送的信息量。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藏书相当于10T,2010年2月收录的网页相当于160T。在2010年一年,人们拍了五千亿张照片、You tube每天提供的视频数量超过十亿部。

信息量的猛增,正是移动互联网生态系统野蛮生长的结果和呈现。电信运营商作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者与基础服务的提供者的角色依然存在,并且在网络建设和运营中不断运用新技术,高带宽、高速率、高可靠性的通信网络极大地促进了移动互联网的发展。2G、3G、4G,这些本应该属于专业技术范畴的词汇,却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提供已经成为普通大众的口头禅,这里面,设备制造商和电信运营商们科普了一把。

随着生态系统的丰富,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也随之增加。电信运营商的基础服务所创造的价值占比逐渐下降。于是,电信运营商沦为管道成为了一些人的担心。其实,电信运营商构建的就是管道,这一点不用忌讳也不能回避。只是在电信时代、信息时代,电信运营商所创造的价值在初级阶段生态系统总价值中的占比较高,话语权较大。价值决定存在。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电信运营商们,已经走上了变革之旅,有的适应变化,有的拥抱变化,还有的引导变化。

在移动互联网生态系统里,电信运营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用户接触点上,电信运营商有较大优势。计算机、手机和电视的三块屏里,电信运营商拥有两块屏,一块是手机的屏幕,计算机屏幕算半块,I PTV和OT T的技术不断成熟,因此,电视机里也算半块,加起来就占了三分之二。同时,电信运营商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用户习惯的收费模式以及在集团客户市场建立起来的品牌影响力,已经具备O2O的初级条件。更为关键的是电信运营商拥有可以精准定位用户场景的大数据,可以转化众多的贴近用户的场景应用。而场景,作为移动互联网生态中的重要产物,也是政府、商业组织甚至个人所关注的重点。围绕餐饮娱乐、消费支付、兴趣学习、政务公开的场景应用,越来越多地占据了人们移动终端的屏幕。全景式的场景应用将在不远的将来影响人们的生活习惯,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运营商还可以在网络管理和优化、市场与精准营销、客户关系管理、企业运营管理、数据商业化等方面开展大数据挖掘。

在内容深入分析、用户策略制定等网络智能化,在云计算、大数据专业人才,在内容和版权等方面,电信运营商需要加快演进。但在现阶段,电信运营商最需要的却是自我变革的信心和勇气。历史无数次地证明,“重来都没有救世主”,只有自己才能够拯救自己。电信运营商需要正确认识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趋势、自身的优劣势,准确定位,主动探索,切忌人云亦云、观望等待。

移动互联网价值链重构,应用和终端成为价值链核心,运营商对价值链的掌控减弱已是不争的事实。运营商面临网络资源使用不均衡、投资与收入增长不匹配诸多现实。从全球来看,运营商作出了三种战略选择:一是纯管道化。以和黄3等新兴运营商为代表,为Skype、facebook、twitter等应用提供定制终端;二是拒绝管道化。以KDDI、SKT等日韩运营商为代表,通过精细化运营,满足用户对丰富内容的个性化需求;第三种是智能管理化,主要以Vo d afone等欧美运营商为代表,通过资源开放,以手机客户端等方式积极引进Google、Myspace、Youtube等互联网应用,提升用户粘性。

通信基础网络设施对于移动互联网生态系统而言,如同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大地和海洋,生态系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从这种意义上来讲,通信网络的管道功能具有自然属性。通信网络是移动互联网的载体,通信技术的发展,电信网与互联网已经完全融合,通信网络更加高效、更加可靠、更加安全。因此,通信网络应该是电信运营商安身立命之本,也可以成为安身立命之本,电信运营商有着丰富的网络资源、电信级的网络服务质量、完善的业务流程和管理体系、一大批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这是任何互联网运营商所不具备并且无法在短期内超越的。更何况,移动互联网生态里,提倡的是开放与合作,成员们应该从事自己所擅长的。

近期,有消息传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将合资组建CDN(内容分发网络)公司,通过整合两家的网络资源,建立跨运营商平台的内容分发网络,缓解网络拥塞、提高互联网业务响应速度,从而响应用户的需求,应对互联网运营商的竞争。所以,“去电信化”更准确的理解是在扩大网络覆盖、提高网络质量的前提下,去掉不适应移动互联网生态的思维模式和商业模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业务模式、业务流程和组织保障。

基于以上的认识,电信运营商应该在思想观念上做“减法”,在商业模式和业务运营上做“加法”。那么,人才队伍建设就应该是叠加式的,即网络运营人才加互联网人才。

二、电信运营商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总体策略

方向正确速度才有意义。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电信运营商向何处去,决定着对人才的需求和标准,决定着人才的选、用、育、留,决定着人力资源的存量和增量的比例以及人力资源各个功能模块如何相互配合运作,具体就是“对齐战略、适配能力、完善体系、激发活力”。

“调结构、促活力、重培养”的人才队伍建设策略已经成为电信运营商现阶段的共识与选择。

1.调结构是目的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以及4G的到来,电信运营商要在移动互联网生态系统里谋求新发展、创造新价值,对新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大,对现有人才结构进行优化的愿望更加迫切。在这种形势下,电信运营商把人才队伍的结构调整作为人力资源工作的重点。

运营商现行的生产组织、营销模式、用人机制,都是为适应电信业务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依照eTOM(即增强的电信运营图)的框架,设置有网络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场销售与客户服务、信息化支撑和职能管理等组织和相应的岗位,总体呈现出人员总量大、分工细、层级多、岗位职责相对固化的特征。网络建设人员侧重于网络规划和项目管理,运行维护人员熟悉网络资源和设备,市场线人员对用户需求和实体销售渠道有较深刻的了解,支撑人员对业务流程、信息化人员对海量数据分析也有相当的认识。

电信体制改革十多年来,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网络质量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电信资费不断下降;2014年10月,我国移动电话的普及率已达到93.5/百人,东部省已经达到111.5%。在取得以上成效的同时,电信运营商也积淀下了人数较为庞大的市场营销与客户服务队伍。劳产率总体水平较低,在不同运营商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校园促销、“扫楼”、地推等低成本劳动力扩张,进一步限制了劳产率和人工成本占收比的提升。受收入利润率和人工成本总量限制,员工薪酬增长低于GDP增长,员工薪酬待遇与职业发展的正向激励感受减弱,与互联网企业、虚拟运营商相比,电信运营商的品牌优势进一步减弱。近期新成立的铁塔公司,在电信行业内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因素,据说就是其薪酬标准参照中国移动的80%设定,虽然铁塔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网络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的建设与维护。

当前,电信运营商对四类专业人才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一是数据网运营与维护类,主要从事大数据、IP网、端到端的网络规划与优化;二是互联网与流量经营类,主要从事电子商务、网上商城、流量经营、新产品开发与孵化;三是信息化、行业应用支撑,主要针对内部业务和流程支撑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推广,集团客户行业应用方案制定和系统集成;第四类是价值管理,即围绕用户全生命周期提供针对性更强、用户接受度更高的产品和服务。

开展人才细分是保证人才战略取得成功的基础。人才细分是根据企业战略要求,从“供”(组织吸引、激励员工的措施)“需”(组织对员工的需求和期望)两个方面,确定实施人才战略分类的标准,制订人才管理策略。

通过人才细分,确定现有人才队伍专业水平、专业能力和效能,盘活现有人才,引进和储备新型人才,达到优化“存量”结构,确保“增量”质量的目的。

2.促活力是关键

移动互联网带来两个最本质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两个

关键词 ——“零”和“无限”。零是指互联网大大降低了信息传递成本,信息传递成本几乎可以看作是零。传递成本的降低,移动互联网让人与人的连接、人与物的连接、物与物的连接极大的普及,无限多的数据、信息涌现了出来,带来无限的可能性。K.K在《新经济新规则》中里指出,在网络经济中,往往实时的或接近实时的数据才是真实有意义的。

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极大弱化,让企业之外的群体(包括用户、利益相关方),越来越容易的与企业内部发生交互作用,最短距离连接可以让企业的所有活动更加贴近用户的体验,可以让企业的所有员工更加明确工作的目标,可以更加有效地衡量绩效。

因此,一方面,企业内部合作的组织活动开始以外部市场交易的形态存在;另一方面,员工的自我意识增强,团队协作更易产生,中间管理层的作用开始消融。适应移动互联网生态的组织管理新理念、新模式和新方法在运营商的变革中逐步产生并逐渐清晰。弱化管理即控制、计划的思想,鼓励协作与授权,推行去中心化管理、分布式管理,从而实现信息源与决策点之间的最短距离连接,已经外化为激发基层单元活力、员工承包制等举措。与之配套的四包一清单、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等措施也及时跟进。

现有的员工队伍,平均年龄处于成熟阶段、业务技能专一、对网络资源现状熟悉、设备维护经验丰富,但学习意愿不强,创新意愿较弱,对于这类人员,应该鼓励他们立足本岗位,着眼于降本增效,开展节能减排、能力挖潜,走专家型的职业发展通道。对于部分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人员,应该激发、巩固其意愿,培养、发展其能力,建立机制和制度促成这部分人员的转化,由专家式人才转变为跨界式人才。

跨界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常态。移动互联网时代生产者和用户之间的界限被打通了,这意味着组织要更贴近用户,不是从上往下,也不是平行关系,而是融为一体。这就要求互联网企业在组织架构上扁平化,时刻面对用户,时刻与用户沟通,产品经理人制度应运而生。产品经理负责从产品研发、推广到市场营销,贯穿价值链始终。在价值创造过程中,产品经理作为项目组核心,既可以整合企业内部资源,又可以及时响应市场状况,大大提高了决策效率。有一种说法,互联网企业只有CEO、事业部总经理和产品经理三个层级。

用户思维、产品经理能力和不断追求极致的理念逐渐成为广大员工的共识。因此,电信运营商应该趁热打铁,对于新业态、新业务、新产品,建立新机制、打造新流程、培养新队伍。

开展内部创新可以起到较好的牵引作用。开展创新活动,可以让员工从完成本职工作聚焦到关注用户体验,从着眼于流程中的一个节点聚焦到价值链全环节,可以让员工从多年固有的专业经验聚焦到跨专业、跨行业的学习中去。开展创新活动,还提升给专业部门、员工另一个展现机会,另一个呈现平台。

开展内部创新必须面向用户、面向市场,要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网络改造、技术更新,不改善用户体验的不做,没有市场效益的不投。每一个项目的前评估后评价必须形成闭环,必须持续跟踪。

内部创新关键在创新氛围、创新文化的形成。在建立项目负责制的同时,要让项目经理能够调动资源,包括人、财、物以及一定授权下的决策权;在评价项目成效的同时,要有允许失败的容忍度;在鼓励创优争优的同时,还要让专家带学徒,打造梯队。

3.重培养是抓手

人才的培养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

目前,电信运营商开展的网格营销、基层承包、构建基层销售单元等举措,能否达到预期,关键还在于人岗是否匹配,取决于相应岗位上的人员履职能力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因此,着力发掘和培养相关人才成为激发基层单元活力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人才培养的三个“转变”是主要的抓手。

(1)由业务知识培训向岗位能力提升转变

企业内部培训的现状可以概括为“过犹不及”,突出表现为培训实施者和接受培训者双方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偏差甚至对立。这种状况在基层单位、销售一线更加明显。一方面,大多数员工觉得培训内容以业务培训为主,侧重组织目标,关注个人发展不足;应急性培训过多,系统性不足;另一方面,管理人员认为新业务、新技术层出不穷,对员工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培训远远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

过犹不及现象凸显出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的偏离、技能培训与能力培养的脱节、现实问题与未来发展没有很好兼顾。由业务知识培训向岗位能力提升转变,建立岗位-能力-课程培训体系,才能实现人才和组织能力的主动成长。

(2)由员工培训向人才培养、人才开发转变

岗位-能力-课程培训体系的建立是人才培养的基础。明确关键人才评价标准,系统化人才发展路径,持续完善培养体系是人才培养的关键。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的优势,创新培训形式,把“有趣”、“有效”作为企业内部培训的唯一评价标准。

“有趣”是要在课程设计、培训形式上,更好地适应移动互联网传播方式,贴近80、90后员工感知。打造企业内部知识市场,以知识管理为方法论,以学习社区和积分为载体,建立内部知识交易机制,把隐性知识显性化、个人知识市场化,鼓励员工自主开设公开课、组建学习社群,通过知识“变现”,激发员工主动学习、乐于分享的兴趣,从而聚沙成塔,自发形成各种学习型团队。在内部知识市场中显现出来的个人和团队,说明其有较强的学习意愿和学习能力,下一步可以引导其参与或引领业务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社区、公开课里涌现出来的大V、大伽,已经用事实表明了他们是绝佳的内训师、称职的企业教练。

“有效”是要超越培训,夯实绩效支持,打造组织学习力。培训的目的是,衡量企业培训成效的标准必须是商业结果。内部培训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学以致用,是提供绩效支持,与界定业务收益、设计完整体验、推动学习转化和评估学习结果共计六个方面构建成转化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培训评估难、难评估的问题。

人才的培养和开发,首先应该是学习技能的培养。移动互联网改变了人类生存的环境,信息的多样性和庞大的数量,已经从量变走向了质变。应用型的信息知识和技术将瞬间贬值。靠应用型的信息知识、技术不对称赚钱的一切商业模式将逐渐成为过去。产品功能竞争上升成为生态系统的竞争。微信电话本加速了易信3.0的推出,互联网高清电视让广电局频频下文,支付宝提升了全民存款收益……颠覆性的创新很可能来自于另一个行业甚至是从未存在的行业,“如果你不跨界,就会有人对你出轨”已经是最真实的写照。在这大时代里,学习能力已经成为一个人的基本能力。

(3)由员工技能培训向专业资格认证、岗位管理、职业发展转变

把员工培训的结果应用于任职资格、职位晋升,既能激发员工学习的积极性,更能巩固学习成果,促进员工把提升的能力尽快转化为生产力,转化成对企业的贡献,实现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双提升。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运营商采取固本强基、迎风扬帆的人才队伍建设策略,进一步发挥在通信基础网络建设维护和运营的竞争优势,加快适应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步伐。对现有员工队伍,通过激发基层单元活力,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简化响应市场的决策流程,不断优化面向一线人员的薪酬待遇,倒逼电信运营商现有的管理流程和信息支撑,从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提升运营效益。

第12篇

2011年11月9日,国家发改委针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网宽带接入领域发起的反垄断调查让人对此有所改观。这是执法机构第一次针对大型央企发起的反垄断调查,虽然在国有经济占主导垄断地位的领域,电信行业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要高一些。

反垄断调查能否向其他更具垄断地位的行业和央企递次展开?这次调查能否成为第一个打老虎的成功先例?这让人充满期待。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1月9日,国家发改委针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发起的互联网宽带接入市场垄断调查消息经由中央电视台之后,引起掀然大波。

实际上,发改委的调查早于今年9月间便已开始,只不过此番借中央大型媒体进行“造势”。而引发调查的导火索,则更早一些。

2010年8月上旬,中国电信下发内部文件要求各省分公司对高带宽和专线接入进行清理,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外,清理所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

其他运营商,指的是包括中国移动(铁通)、歌华有线、长城宽带、天威视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等近20家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企业。

互联网宽带领域分为骨干网和接入网,骨干网运营商负责城域光缆主干线铺设管理和国际互联网出口。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分别是南方21省和北方10省的互联网宽带骨干网络运营商。

电信和联通同样运营接入网终端市场,除此之外,还有近20家其他运营商和其他驻地网二级运营商,这些运营商需要租用中国电信和联通的宽带资源,再转接给终端消费者。

根据工信部的管理规定,这些二级运营商与电信和联通的互联互通采取单向网间结算方式,结算价格一般都高达100万元/G/月以上,而中国电信、联通与一些终端大客户,如银行、大型企业等用户的结算价格一般只有25万~42万元/G/月。

这即出现所谓的“批零倒挂”现象,即批发给其他运营商的价格高于零售给终端客户的价格。为了规避这一差价,二级运营商转向这些终端大客户手中购买带宽,绕过了和中国电信及联通的网间结算价格,这即为“流量穿透”。

中国电信的清理流量穿透行动堵死了这些二级运营商的道路,抬高了他们的运营成本,也给大量的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DC(互联网数据中心)企业带来极大的业务影响,导致市场怨声一片。2010年8至10月间,广东铁通发生的大规模断网事故,即与之有关。

这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根据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最新的《宽带瓶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设施短板》报告统计,目前,中国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集中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

两家合计占有市场份额超2/3,并采取“价格歧视”。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七章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在逻辑关系上,由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竞争,其他运营商未能给终端消费者提供更便宜和更优质的服务,这会造成终端消费者上网费用高,带宽窄。据中国电信的估算,“流量穿透”使竞争对手单个用户平均成本可下降25元/月。

垄断的实质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由来已久,虽经数次电信分拆重组,一直未能有效改变。

2002年,为进一步打破中国电信的垄断地位,引入竞争,电信业进行第三次分拆,华北、东北和河南、山东共10个省的电信公司归属中国电信北方部分,后又与网通、吉通合并,2008年再并通。南方21省则继续使用“中国电信集团”名称。

在分拆之初,南北之间是有竞争的,互相渗透,但其后为了避免“低价恶性竞争”,2007年,电信与联通(原网通)之间签署了互不侵犯的协议,其后这一协议虽然不了了之,但实际已形成南北互不侵犯的格局。时至今日,在互联网宽带领域,电信与联通之间也并没有形成完全的互联互通。

“一分为二并没有改变垄断的格局,只不过是一家垄断变成两家各垄断一半。”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阚凯力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这种垄断行业改革类似于中国电力行业将国家电网分拆为南方电网和国家电网两家,实质不过是由一家通吃变成两家各自分享。

“应该说,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现在的垄断地位,就是国家行政部门给的,现在由行政部门来反垄断,也是蛮有讽刺意味。”阚凯力说。

而这二者在宽带接入市场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仅仅是由于双方在大型骨干网上所具有的历史优势,而更多来源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运营牌照的管制。骨干网运营和国际互联网出口的牌照只有电信、联通两家,而具备全国性光缆网络的铁通和广电,并没有获得骨干网和互联网出口牌照。

“如果这两家也有骨干网运营牌照,实际上骨干网的垄断地位就会被削弱,竞争力度就会加强。”阚凯力说。他认为这并非基于骨干网不宜重复建设导致浪费而具有某种自然垄断地位,而是牌照的垄断,本质上是行政垄断。

按照互联互通的原则,其他运营商与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出租带宽,必须进行单向的网间结算,而结算方式也与行政保护有关。工信部规定的单向结算方式本身并不合理,这意味着,弱势运营商不但要为网内用户访问强势运营商的内容付费,还要为强势运营商使用自身内容服务埋单,这有失公平,相当于电信和联通“坐地收租”。

2004至2007年,虽然工信部一再调低结算价格的上限,但这一上限仍然难以避免被两大公司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武器,对和自己形成竞争关系的其他运营商,电信和联通一直按照最高上限进行收费。

在骨干网垄断的现状之下,取消这一上限显然并不可行,垄断者只会通过垄断地位获取更高的利润。“从行业部门监管的角度来讲,工信部有责任作为。”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对记者说。

利益的纠葛

针对如何改变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目前这种垄断地位,第五次电信分拆和三网融合的论调再度被提起,各方利益又开始发力。

广电系统中的中央电视台与电信系统中的《人民邮电报》进行了舆论对攻战,《人民邮电报》指责央视报道“混淆概念,误导观众”,双方你来我往互相进行批驳。尽显不同利益代表方在此一事件中的矛盾显化。

在以往的电信体制改革中,加强竞争的最终手法,似乎都指向了分拆。但在阚凯力和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理事高红冰看来,反垄断与电信分拆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在骨干网领域,并非没有可以引入的竞争者,广电本身即具备这一条件。如果分拆是指向将电信的宽带业务与固话业务分开,宽带业务并入广电,这只会造成广电的垄断。

广电系统一直在积极推动三网融合,即电视网、电信网和互联网的融合,但在融合之后由谁来主导的问题上卡了壳。

目前来看,广电网仍然只是一张专网,而非一张公共互联网。“虽然电视网络改造成公共互联网的成本并不算太大,但在这之后,控播权在谁手里,谁就会形成宽带接入和内容服务的垄断者,按照目前广电这种体制,并不让人乐观。”高红冰对记者说。

“这就好像大家一块吃饭,有新加入者,是添把椅子,还是分开两桌坐的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我觉得还是添把椅子好,更不是说另开一大桌,然后让这一桌人都上那坐去。”他认为,目前的问题是,三网融合不可避免,只是公共互联网是融到电信还是广电的网上去的问题,这里面面临着部门利益的作梗与阻挠。

三网融合的最后结果如若走向广电垄断,那改革将是南辕北辙,无非制造新的垄断。

业内还流传的另一个分拆电信IDC业务的方案,即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数据中心业务分拆出来(目前拥有的近10万个数据中心机架,约60亿的年收入,占中国电信总收入的2%以下),整体上并入广电,与中国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合并,组建国家广播电视网络集团公司。

但阚凯力认为这一方案纯属无稽之谈,垄断是在骨干网和接入网领域,跟IDC中心关系并不大,这个领域的竞争很激烈,但由于上游的垄断,形成了下游的有利竞争地位,所以利益相关方,也想以此为由制造新的垄断。

高红冰认为,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这场反垄断要达到改变的要点在于,一是在接入网市场中,要放开竞争,限制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垄断地位,让其他运营商和零售商有生存的空间;二是要强制电信和联通之间进行互联互通,提高互联网服务的质量,改变目前这种带宽延时或者丢包的情况。

至于三网融合,只要在互联网和视频内容提供上能够形成竞争,减少管制,由谁来提供带宽对于消费者而言并不重要。

真假反垄断

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仍在进行之中,但各界对于这场调查的最终指向和下场,却是忧心仲仲。其间不断传出消息,有指电信与联通已与发改委达到“和解”,中止调查,但发改委有关人士随后又进行否认。

对此,“一方面说明发改委很谨慎,一方面看起来决心也比较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对记者说。他曾于今年6月和10月两次参与发改委组织的宽带接入市场垄断的研讨会。

公众对发改委反垄断决心的质疑来自于《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要么针对一些小公司,要么针对跨国公司。这一次是第一次针对大型国企,特别是央企进行反垄断调查,能否挖根究源,一反到底?

“大家的质疑主要在于《反垄断法》的第七条。”盛杰民说。

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这实际上成了那些垄断央企和大型国企的护身符。也是时至今日,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这样的企业不会被诉之以垄断的原因。

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中,市场垄断的地位往往来源于行政保护,反垄断更大的阻力来源于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起草的过程中,“反行政垄断”的条款曾经被列入,但最终颁布时,被予以删除。

“这里面有些理解上的误区,该条并不是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绝对,从发改委此次的举动来看,说明第七条对这些央企也是适用的,《反垄断法》不是维护某个企业的利益,而是维护行业利益。”

第七条中还有一个尾款对那些在经济学上被称为“管制行业”的企业行为予以特别规范:“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只是在现实中,它实际上被空置了。

对于此次反垄断调查的另一担忧,在于发改委会不会根据其颁布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止调查,按该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如果经营者履行了承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但一个问题是,如果中止调查,惩罚机制还会不会生效?在《反垄断法》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指明中止调查与豁免处罚之间的关系,这就有可能意味着,如果发改委认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整改承诺,将不会进行处罚,这有可能使《反垄断法》的威慑效果大为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