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6 16:06:18

1、加强重大事项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企业债券、破产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上报审批,再评估核准、后进行处置”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企业资产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擅自处置。凡未按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取得的收入一律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没收上缴区财政;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一律无效,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负责人负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财务及经营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必须按时报送财务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的筹资、改扩建、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预决算、大额资金支付等重大事项,必须先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方可实施。
4、加强派驻企业监事会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派,监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派驻监事会的企业要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如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5、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区属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以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照《市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工作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及任免的参考,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确定薪酬的基本依据。
近两年,受市政府委托,我们对某市粮食、供销等部分改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发现这些改制企业基本已经停产,企业改制后绝大多数职工各谋出路,留守职工思想僵化,上级主管部门逃避监管责任,导致账务管理混乱,银行借款长期不还,往来账款无人清理,很多已形成呆账、坏账。大量房产、土地长期闲置,无人管理甚至委托外人管理,收取的少量租金仅够维持企业日常运转,完全未发挥其应有效益。
一、国有改制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国有资产管理观念淡薄,机制不全。计划经济时代,粮食、供销等部门可谓炙手可热。许多资产都是各级政府无偿划拨,甚至一度出现了资产膨胀。一些企业领导和管理者为了彰显业绩,未进行可行性研究就大量购置土地、房产。由于疏于监管加上意识淡薄,许多资产都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甚至未登记入账,导致大量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游离余账簿之外。另外,这些企业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效益良好,账面闲置资金数量大,部分领导拿出大量资金进行投资,借给下属企业或相关单位赚取利息,由于投资失败或经营不良,导致账面大量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形成严重的呆账、坏账,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同时,由于吃“大锅饭”、“铁饭碗”,这些企业职工缺乏监督管理和改革创新意识,导致企业资产管理极不规范,资产收益分配没有有效监督,资产处置随意性较大,会计核算严重失实。
(二)未建立确实可行的改制方针,导致国有资产在日常运营、改革改制中流失。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这些国有企业辉煌不再,经营困难,连年亏损。为保证企业能够存活下去,部分企业领导者开始拿大量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贷款,甚至将维持企业生产运转的机器设备抵押出去,导致这个设备年久失修,最终变成不值一文的废铜烂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无偿地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随意压低评估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部分企业甚至借改制之机,利用企业重组、撤并、合资等方式,转移、截留、侵吞国有资产。
(三)企业改制后未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某些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认为甩掉了一个大包袱,对这些企业的存亡、发展漠然视之,甚至摆出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改制企业职工对企业更是心灰意冷,不能接受自己身份从“辉煌”到“落魄”的转变,不考虑如何改革和管理才能让自身存活、发展和壮大。只希望依靠政府,让政府解决。导致改制后遗留资产产权不明晰,资产账实不符;资产使用效益不高,监管不到位,管理成本偏高。
二、加强国有改制企业的监管和对策
(一)摸清家底,界定产权。由市国资委牵头,对原市供销、物资、商业、外贸等部门下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查清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后遗留资产总量、结构、权属等现状,形成改制企业遗留资产数据库,避免出现国有资产账外管理的情况,预防由此而产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为盘活国有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房产、土地等价值较大的资产进行评估,由市国资部门组织拍卖,拍卖所得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并兼顾该公司和公司主管部门的经济利益。
(二)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行业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由财政、国资委、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机构负责的国有改制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合理有效的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形成企业监督行之有效的办法。
(1)要做好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对存量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做到帐帐、帐实、帐卡相符。规范资产使用、出租、出借、变卖、拆除等处置程序,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加大清理往来账力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清理计划,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往来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以确保国家及单位利益不受损失
(2)建立对国有改制企业领导人的考核办法,制定考核项目和指标。同时,要转变改制企业职工通过变卖资产来救活企业、养活自身的想法,尽量盘活资产,使其能发挥最大效益。
(3)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战况资产清查核对工作,检查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切实掌握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和受益情况。通过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堵塞漏洞。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键词:国有资产 信息化 监管平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一直以来都是阻碍国有企业发展、困扰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一个沉重而敏感的话题。 近几年来,国资委根据其职责,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了国资监管机构。至此,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即以“国家统一所有,分别行使产权,专门机构监管,授权委托营运”为基本宗旨,按“国资委―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集团公司(产权营运机构)―国有企业”三个层次构建的管理体制已经初步成形。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
目前,省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都已经建立,并已逐步展开了各项监管职能。图1是省国资委的工作机构设置图。
根据省国资委目前的机构设置以及职能安排,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包括重大资产处置管理,企业重组管理、企业转制管理,破产兼并管理等。
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报表数据处理时的问题
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清产核资、企业财务年度决算、企业财务报表的统计上报这些工作当中有大量的数据、报表要进行传递、汇总、统计、分析、公布。从目前的手段来看,一方面监管企业要根据这几项工作的要求,从本企业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或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当中把计算机数据人工地填制到省国资委下发的各类报表当中。即便采用了一些财务快报软件或者电子表格软件定义的空白报表,由于缺乏与企业运行的企业管理软件或财务软件之间有效数据采掘、转换接口,使得报表的填制工作主要还是人工完成。
省国资委对各监管企业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处理时,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监管企业上报的报表由于采用人工填制,因此在计算机报表当中会有许多不规范的情况存在,需要花费时间进行核对检查。将监管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汇总、统计,即便采用一些电子表格软件,也会耗费大量时间,并且容易产生差错。各种上报数据经过汇总以后的各类国有资本及经营成果的信息,不能有效地在国资委各职能部门之间实现共享,各个监管工作当中所需要的大量数据、信息会出现重复上报统计、各种口径的数据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各种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国有资产数据无法快速地通过政务网站对外公布。
(二)国资委内部间的协同问题
国资委内部各部门的监管工作,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经营、重大事项、业绩等信息的收集、处理上,尚不能有效地协同。各个职能部门出于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如经营业绩考核、财务监督、企业负责人管理等,从监管企业收集、上报、汇总各类数据和信息,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各项监管工作没有按照监管目标进行有效的流程设计,造成监管工作的效率较低。
(三)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控滞后
对监管企业的财务监控,是国资委落实“管资产、管人、管事”三者相结合,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工作。
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资产运营情况、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目前这一手段,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国有企业的实施当中,都会直接影响监督的效率。
通过对监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材料,主要是年终的各类报表进行分析汇总,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监督等等。这一类监督最大的特点是静态监督、事后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国资委信息化监管平台的构建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为解决省国资委在现有监管机制下如何提高监管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基于网络和大型数据库技术的管理信息系统(MIS,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设计、开发、构建的模型、方法、技术,对于构建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系统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的总体框架
如图2所示,从系统的架构上看,省级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化平台的总体框架可以划分为三层:
1.最顶层为运行在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系统,这是整个平台的主体,涵盖了平台的主要功能(具体的功能结构见图3)。
2.最底层为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它既是系统的监管对象,又是系统监管功能的数据来源。目前各个集团企业信息化应用的水平各有高低,企业信息化管理的层次、阶段也各不相同,应用的具体管理软件更是品种繁多。这些在企业当中运转的管理系统,是国有资产监管系统重要的数据源。透过企业的财务管理软件,可以获得各种会计及财务数据;通过企业的业务管理系统,可以获得国有资产运营数据。但是目前在各个企业运行的企业管理或财务管理软件各不相同,又缺乏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因此要获得这些数据,并转换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系统当中来使用,还需要一个功能模块来支持,即中间层的“数据采集、挖掘、转换系统”。
3.中间层为“数据采集、挖掘、转换系统”,它的功能和运作如图3。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的功能结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的功能结构,如图4所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由两部分构成: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功能模块。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及基础数据登记:通过对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以及所属企业基础数据的上报,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功能,并汇总生成“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的监管“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在确保企业依法开展财务活动应当享受的各项财务自不受干扰的同时,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它是对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独立监事所从事的财务监督工作的有益补充。国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该监督平台,利用财务预警机制对企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进行动态的监督,另外也可以获得企业营运过程当中的财务账目、凭证、相关资料以及监管工作所需要各种财务报表。该系统从监管企业获取的各类会计、财务信息成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库”的重要部分。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以建立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管理目标,实现了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以及管理的信息化。国资委依据年度或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经营业绩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内监事会对其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该模块所需的财务报告及各类统计数字可从信息库当中读取,同时产生的企业负责人信息和经营业绩、奖惩信息同时也流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库”。
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它是针对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重大资产处置、企业破产兼并等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模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利用这一系统实现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通过对事项处理的批转、相关文档的存取以及重要数据的处理实现国资委内部各部门协同管理的信息化。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库。信息库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系统的数据仓库,包括:
国有企业基础数据及国有资产登记汇总信息,这部分信息主要通过对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以及基础数据的上报汇总得到。国有企业会计、财务信息,这部分信息由财务监督平台,从监管企业的管理系统当中采集转换得到。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信息,经营业绩考核系统根据企业的财务信息,对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业绩进行考核以后产生。国有资产重大事项信息,是重大事项处理过程当中处理和存储的各种信息。
以上几个部分的信息,共同组成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库的主要部分。在各个功能模块运转时,可以按照“数出同源”的原则,共享使用工作过程当中所需要的各种信息。同时在这个信息库的基础上,系统还将提供以下两个辅助功能:通过信息系统,将一些可以公开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信息到国资委的政务网站,以增加国资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通过建立与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数据接口,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及时地提供和获取各种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国有资产价值评估方面的信息。
通过在省一级国资委构建以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化平台,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的效率,真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信息监管平台,可以有效地对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实现动态地、实时地监控,解决静态监控、事后监控方式下存在的监管效应滞后,监管乏力的问题。国资委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各项工作之间可以有效地在各监管流程上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切实提高国资委的监管工作效率。可以通过这一平台,高效地从所监管企业的管理、财务系统当中获取各种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数据,并通过数据转换功能,直接进入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库。这有助于准确地掌握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同时也极大地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郭国荣,黄江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政策走向.宏观经济研究,2004
2.段国旭,张坤.中西方国资经营管理模式的比较与启示.国有资产管理,2004
[关键词]外派监事会;延伸监督;案例研究
[中图分类号]F4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3 — 0061 — 02
一、前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改革指出了重要方向。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当前我国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企业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由一级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具体到监督工作中,对一级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由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但对由一级企业所出资的各类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主要由企业内部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由于部分一级企业资产下沉、没有具体经营业务,只对其进行监督容易“浮在表面”,监督效果不够明显。同时,企业内部监事会独立性不够,在多重委托-机制下监督效率层层降低,“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加大。因此,如何由具有很强独立性的外派监事会以“管资本”的方式沿着资产链条对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开展延伸监督,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一个国有企业延伸监督实践的案例分析探讨新时期加强延伸监督的方法与路径。
二、外派监事会延伸监督工作现状
当前,国有企业重组力度不断加大,企业组织管理的集团化、扁平化趋势更加明显,核心业务逐步向二级企业尤其是重要子企业汇聚。按照分级管理的思路,一级企业在探索加强二级及以下企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加大集团管控的力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一级企业对企业内部监事会监督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内部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还有非常长的一段路要走。
按照“国有资产延伸到哪里,监管工作就要覆盖到哪里”的工作思路,外派监事会在重点开展一级企业当期监督之外,利用现有资源、力量探索开展了二级及以下企业延伸监督。综合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方国资委的探索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做法:一是依法向重要二级企业派出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派专职监事以一级企业名义进入二级企业任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尤其是向上市公司推荐国有出资人监督代表,确保对重要企业经营情况的及时把控。二是加强对重要二级企业的监督检查。在监事会日常监督中借助会计师事务所的力量对二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制度性的问题开展集中检查。三是在集团会议上重点关注二级企业情况。在列席集团会议时,重点关注二级企业经营情况和重大活动,寻找问题线索为专项检查提供素材。除了以上三类主要做法外,各地零星地开展了整合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制监督等监督渠道进行联合检查,将重要子企业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内容等做法。
然而,由于外派监事会监督力量不足、分级管理制度限制等原因,开展国有企业延伸监督的方法与路径仍然处于不断摸索之中。
三、外派监事会与一级企业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践
G企业是某市市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在其所属行业里处于领先地位,企业规模大、行业分布广、下属企业多、经营情况复杂。近年来,G企业抓住行业经营形势变化、很多企业经营困难的机会,实施了多起行业并购,大大提升了企业产能,进一步确立了行业领先地位。然而,由于行业经营形势持续低迷,多数并购企业经营效益未见好转。G企业发现了问题之后,陆续对并购企业委派了经理和财务人员,并适当调整了企业高管人员,这些措施的实施虽然一定程度的扭转了经营不利的现状,但如何进一步加强并购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一直是G企业领导层的一块心病。
市国资委外派G企业监事会负责对G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虑到并购企业的不利经营状况,外派监事会希望进一步深入各并购企业了解具体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并向G企业提出改善管理、提升经营绩效的建议,以实现对并购企业的延伸监督。经与G企业沟通, G企业领导层也希望进一步摸清并购企业在企业发展、资源配置、生产经营、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和问题,两者在工作思路上不谋而合。因此,双方决定组建联合监督检查组,对并购企业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历时一个半月,通过全面、深入、细致地检查找出了并购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向G企业提出了改进集团管控的建议。从工作组织上看,设立了以监事会主席和G企业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配备了专职联系人员,所有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两单位之间的有效沟通。从G企业财务、风险、审计等多部门抽调了10多名组员组成了工作小组,对组员进行了必要的培训,要求做到“监督不干预、检查不找茬、服务不应付”,并依据市国资委“六要六不”提出了严格的纪律要求,切实做到调查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详实,反映问题真实准确,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针对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从检查过程上看,对并购企业近三年以来改革发展、资产运营、财务状况、内控体系建设、重大决策以及主要领导人员履职等10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长达1个半月的全面系统的实地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了延伸检查。重点突出了对并购企业结构调整、降本增效、打造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关系G企业发展战略全局工作的监督,贯彻落实G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从检查成果上看,通过联合监督检查,深入掌握了并购企业的家底与真实情况,揭示了其经营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同时也梳理出了G企业在技术与资金支持、投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形成了数据可靠、内容详实的长达100多页的监督检查报告,也对G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集团管控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建议,圆满实现了既定的检查目标。
该联合监督检查是外派监事会与一级企业联合开展国有资产延伸监督的一次成功实践。既实现了外派监事会深入了解子企业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建议的初衷,也实现了G企业进一步摸清并购企业问题、加强并购企业管理的目的,是一次漂亮的双赢的合作实践。
四、联合监督检查的优劣点分析
外派监事会与一级企业联合对下属二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在破解现有难题、提高监督效率等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也面临着对企业的配合度要求较高等实际约束。
在现有形势下,外派监事会与一级企业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具有很多优势:
一是破解了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的现实难题。国有企业监督面临着监督人员不够、监督能力不足、监督手段单一等现实问题。一般来说,一个监事会办事处由3-8名专职监事组成,监督3—5户一级企业,通过列席一级企业会议、开展各类专项检查而对一级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日常监督,这些工作的工作量已经很大,很难再分出人员、精力专项开展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延伸监督,人手不足是监事会监督面临的普遍难题。同时,各专职监事的学历背景、工作能力、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监事会主要是查账为主的监督手段单一,很难面面俱到地实现有效延伸监督。而联合监督检查由企业根据需要派出不同专业的专业人员,在监督人员、监督能力和监督手段上都能得到保障,有效地克服了监督难题。
二是提高了监事会监督效率效果。从外派监事会的角度看,联合监督检查只占用了少量的监督资源,由企业内部对企业经营情况非常了解的专业人员开展的监督检查,容易找到问题的实质和根源,相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监督检查而言,克服了事务所拘泥于财务数据、不了解企业实际情况的弱点。同时,由于外派监事会站在出资者的角度,把控了联合监督的各个重要节点,可以确保监督效果的有效实现。专职监事通过与企业检查人员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取长补短,确保了监督工作的高效率。
三是绕开了不利于延伸监督的制度约束。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设计上来看,按照分级代表、分级管理的原则,外派监事会有对一级企业进行监督的法定义务,但对一级企业所出资的企业不应直接进行插手、监管,尤其是在派员进入二级企业任专职监事、向上市公司推荐专职监事等方面面临着较多的制度约束,实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而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绕过了分级监管的制度约束,确保了对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及时监督。
虽然具有以上突出优势,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以实现延伸监督也面临着一定的现实约束。联合监督检查需利用企业的专业人员处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一级企业需要有相应的积极性。一般来说,跨行业、跨地域,重组、投资业务频繁的大型企业集团有较强的监督需求,联合监督检查的积极性较高;而一些集团管控水平较高或体量较小、业务比较单一的企业,对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的动力就不足。
五、案例总结与启示
本次联合监督检查是一次外派监事会与一级企业实现双赢的合作实践。笔者认为,通过本次联合监督检查,为进一步探索国有企业延伸监督的方法与路径提供了以下启示:
一是联合监督检查是实现延伸监督的重要手段。现阶段,开展延伸监督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人手不足、手段单一,对企业了解深度不够。而在一级企业支持下利用其丰富的不同专业的人员力量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可以在不增加现有人员编制的前提下,通过事先开展监督重点分析、过程中把握监督的各重点环节实现对企业的全面、深度监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选题精准是联合监督检查成功的必要条件。近年来,部分大型企业扩张步伐较快,集团管控水平未能跟上,面临着如何加强对重点企业监管的问题,其利益诉求与外派监事会的监督需求有重合的地方。根据一级企业的监管需求精准选题,找到双方都感兴趣的内容,可以有效地发挥一级企业在联合监督检查中的积极性,实现双方共赢、成果共享、各取所需。
三是推进延伸监督需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本案例中只对一户并购企业实现了延伸监督,其资产量占G企业总资产不大,在G企业内影响力有限。鉴于G企业所属企业众多,针对每一户企业都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即不可行、也没有必要。如何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对共性问题推而广之,实现“一次监督、多企受益”是未来进一步开展延伸监督的工作方向。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Z〕.
〔2〕企业国有资产法〔Z〕.
〔3〕监事会当期监督研究.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课题组.国有资产管理,2012,(02).
关键词 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体系
2007年4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在南宁召开了第一次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这标志着自治区国资委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笔者作为其中的一位专职监事。拟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发展历程,对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国资监管进入了出资人主导的历史新阶段
我国历来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单就监督方面而言,各种渠道、各种途径、各种手段、各种方法。不可谓声势不浩大、监管力度不够强,但是监督的效果却总是不太令人满意,国有资产流失的状况时有发生,并且打着改制重组等等改革的旗号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案例也并不少见。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出资者(投资者)职责没有真正到位。以前的各种监督都没有真正从出资人的角度认真考虑和对待国资监管应该抓住哪些关键的环节,而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分别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在全国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构建了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新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多元化财务主体的理念特别是国家出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为国资监管进入出资人主导的历史新阶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性平台。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股东具有重大决策、资产受益和选择管理者三大权力。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为出资者,它是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通过国有资本金的投入。获取收益,也是一种财务活动。国家财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金的筹集和投资、资产运营、资本收益及分配、产权转让收入的取得以及重组清算等活动。因此,为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国家出资者应该认真履行其以下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五)按照规定向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所以,从国家出资者角度重新审视改革开放以来国资监管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化,由当初的微观监督到现在的宏观指导、从当初的政府部门主导型到现在的出资人主导型转变。具体讲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初国有企业的改革开始。改革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主要涉及企业微观层面的改革,宏观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几乎没有触及。这一阶段探索的结果表明。仅仅从企业微观层面改革是难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也难以搞好国有经济。必须从宏观层次出发,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整体上搞好国有企业。
第二阶段,从1988年到2003年的“五龙治水”阶段。为了从体制上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模式,国务院于1988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是国有资产监管尚未从法律上进行规范。认识上仍不一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将国资管理专司机构并入财政部。使国资出资人权利、责任和义务不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分离,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分散到财政部、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组部等部门,力图建立一个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形成了“五龙治水”的格局。
第三阶段,出资人主导的新阶段。是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这一命题开始的。与以往不同,这是在一个新的高度上论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其改革的宗旨十分明确。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权利、职责和义务相统一。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的国资监管机构。2003年3月国务院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5月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进入了出资人主导的新阶段。
国资监管新体制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三”。首先是“三级监管”:即从中央到地方省、地(市)三级政府都设立国资监管机构,受同级政府委托,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责,形成全国国资监管体系,实施国资监管任务。其次是“三者统一”: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受同级政府委托。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将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第三是“三管结合”: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所谓管资产.就是管国有资产;所谓管人,就是管出资人代表的人;所谓管事,就是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因此。三者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能应为三者的结合。
二、外派监事会是国有企业出资人履行监管职责的新举措
(一)监事会是现代企业的制度安排
众所周知,企业制度伴随着企业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大致经历了业主制企业制度、合伙制企业制度、公司制企业制度三个阶段。而以公司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市场经济;从生产力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社会化大生产;从法律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企业法人制度;从产权关系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有限责任制度。因此,归纳而言,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前提,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一整套科学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总称。其基本框架主要由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构成。
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各自独立、责权分明、相互制约。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并具有完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由于要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要求。《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建设与发展 我国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安排起步较晚。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和步骤。1994年7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上市公司等公司制企业中实行监事会制度。同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国有企业中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推行监事会制度。大致可分为起步、调整和完善三个阶段。
1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起步阶段
从1994年7月起,以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为标志,开始建立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制度。该阶段监事会管理的特点一是根据行业主管或投资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总公司分别向企业委派和聘请监事;二是监事全部兼职,一人可同时担任几家企业的监事;三是国资部门向监督机构推荐应由国资部门出任的监事人选,但不实施管理工作。
2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调整阶段
199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印发了《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强化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监督。该阶段稽察特派员管理的特点一是国务院对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二是稽察特派员全部专职。设立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稽察人员集中,一个办事处同时稽察几家企业;三是设稽察特派员总署。工作机构设在人事部,集中管理稽察特派员。
3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发展阶段
以2000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为新起点。标志着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务院稽察特派员制度有了新的发展,由稽察特派员制向规范的监事会制过渡。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由原先中央企业工委变为国资委,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了监事会制度。该阶段监事会制度管理的特点一是按产权关系向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中有职工代表,将监事会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二是监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三是监事会工作由国资委负责管理。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体系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在条例的第五条规定监事会的四项工作职责:即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会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据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工作中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如下五大监督工作体系。
(一)合法合规性监督工作体系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它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必须做到依法经营。因此,建立合法合规性监督工作体系是国有企业监事会的首要工作,毕竟依法监督是国有企业监事会生存的基础。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用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可谓众多。比较完整的合法合规性监督工作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五个层次的内容。
1 法律监督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依法监督中,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责任直接有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2 行政法规监督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它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在依法监督中.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责任直接有关的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
3 部门规章监督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在职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就具体事宜所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它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在依法监督中,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责任直接有关的部门规章:《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规定》、《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
4 地方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监督
地方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本地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产权重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的通知》等等。
5 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监督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设立必备的、公司全体发起人或设立人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准则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就对公司的效力来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组织机构即公司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和代表机关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就对股东的效力来说。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来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另外,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行政、劳动人事、财务、业务等几大行为规范的内容。
特别要指出的是,因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因此,在法规监督层面。监事会更应该关注国有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并完善以下的十三项与财务直接相关的制度: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交易报告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成本控制制度;销售价格管理制度;财务预警机制: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二)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因此,如何建立较为完整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成了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重点。
财务监督对一个企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不同的监督主体其财务监督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的财务监督主要是依据行政权力通过立法、管制和经济政策等途径,对所有企业进行宏观调控,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是根据工作岗位分工,着重于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的方式对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作为出资人的财务监督,则是依据产权关系履行作为股东的财务监督职责,他更侧重于企业预决算、重大财务事项、会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的监督。
1 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监督
财务监督是监事会监督的核心,而财务监督又是以企业财务预决算的监督为重点。一方面,通过建立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制度。引导企业加强投融资、成本费用、担保、资金等重大事项的预算控制,合理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充分发挥财务预算的事前引导和事中控制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实施财务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对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存货、效益大幅波动、盈利或亏损大户等重点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分析。有效地实现出资人的监管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再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财务基础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大大提高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的力度和实效。
总之,企业应该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逐步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以预算为导向落实战略规划、实现经营目标、高效配置资源,以预算为约束控制成本费用增长、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障现金流量。提高集团整体经营实力。
2 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
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总会碰到和发生诸如投融资、对外担保、国资收益、不实资产核销、国资评估、国资处置、公司制改建、企业兼并、合同管理等重大的财务活动。如果对这些重大的财务活动监督不到位,常常会出现和发生违法违纪的操作行为。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监事会应该全程监督企业所发生的这些重大的财务活动。
3 会计报告真实性的监督
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不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治理的缺陷等客观因素,也有因利益而人为粉饰等主观原因。监事会应该分清会计造假的“真账假做”、“假账真做”、“假账假做”三种类型。从关注企业日常的会计核算行为是否规范入手。及时识破虚盈实亏或做大利润、虚亏实盈或做小利润、人为调节成本费用和利润、高估资产、低估负债等企业常用的舞弊手段,并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确保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可靠。
4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同于企业的日常财务预算,它关注的重点是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在预算期初与期末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在预算期内引起它们发生变化的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资产运作事项。监事会通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可以很好地促进国有企业落实国资战略的调整,进而促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监督工作体系
一般而言,对企业资产运营质量好坏情况的反映,主要通过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等四个方面的相关指标来体现。但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监管的目标,因此,对国有企业资产运营质量好坏情况的反映,更侧重于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这一指标的考察.并围绕它建立一整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体系。具体包括: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主,辅以相应的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等三层次考核指标体系。
1 主要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可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两个期限的考核。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增减因素主要有投资或核销、无偿划入划出、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本溢折价、会计调整、其他增减因素。
2 修正指标——不良资产率
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种种缘故总会发生和存在一些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按制度规定应提未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收账款中的潜亏等不良资产的情况,因此,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有必要将因经营期内所增加的不良资产额对其进行扣减修正。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不良资产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x 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一期初不良资产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一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3 参考指标
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这一终极目标的完成。其实现的过程是可以通过一些参考指标来体现的。这些参考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1)资产负债率:指本经营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3)利润增长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一上期利润总额
(4)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企业经营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经营者行为监督工作体系
选择经营者是股东的三大权力之一,因此,经营者行为是股东最为关注的:经营者的行为是代表还是背离出资人的意愿?是维护还是出卖出资人权益?是增加还是削弱出资人收益?而监事会作为股东会选出的监督机关,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它应该建立和完善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工作体系。
在企业的相关利益者关系中,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对经营者的行为监督重点是不相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监督代表,更侧重于对经营者的个人决策失误行为、以权谋私行为、职务消费行为、违规持股行为、兼职过多行为、关联交易行为等方面的监控。
需要强调的是。为充分发挥和体现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在履行对经营者行为监督的职能过程中,应当强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监事会的三大权力。纠正权:即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于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以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报告权:即当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侵害股东权益时.监事会可直接向出资人和股东会报告。建议权:即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规定,国企监事会在对经营者行为监督的基础上,应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出资方对经营者实施考核时,应听取和吸纳监事会的建议意见。
(五)经营管理业绩评价监督工作体系
对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应该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既要从出资人的角度来评价,也要关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国家)的责任;既要从相关的财务指标来考核,也要关注非财务指标的情况;既要关注经济效益指标,也要注意社会效益指标。考评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1 0项指标的经济效益综合评分法、以资本净利率为核心的杜邦体系分析法、经济价值增值(EVA)分析法等等。但是,一般而言,目前流行的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业绩评价考核体系应该包括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的内容,并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定量的8个基本指标和1 2个修正指标,以及定性的8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评(如表1所示)。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收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法办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摘 要 加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实行分类管理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加强国有资产监控机制,确保国有资产能够保值增值。本文主要依据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现行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 兵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体制 完善
一、兵团团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国有资产监管立法进程滞后:政资企分开落实不到位,行政手段使用过多。由于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客观事实,加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员多来自行政管理部门,习惯用行政审批和行政命令来处理事务,缺乏微观方面的经验, 因而,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常常借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一些师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仍延用传统行政手段管理方式,对企业事项不分大小,全部采取行政干预审批式的管理,未经过审批的事项,各出资企业都不能做,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效率不高、责任不清、扯皮推诿的现象。
2.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权责不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资产授权营运主体,主要是受托行使所有者职能,进行资本运营。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国有出资人不到位,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不清,权责不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往往与企业经理阶层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所追求的不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是个人收入的增长,形成新的“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在出现经营亏损时,经营者有足够理由推卸责任,使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责任不能够落实。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设亟待加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不完善,兵团重点考核国有出资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忽略了国有资产的占用成本,容易形成虚盈实亏。国有出资企业经营者收入与其经营业绩挂钩不紧密,业绩考核奖惩办法不完善。企业盈利了,对经营者的激励不够,不足以刺激经营者的积极性,缺少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激励体系,
二、完善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措施和建议
1.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体制保障。推动国有企业平稳较快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要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建设,依法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依法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断探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职的形式和国有资本的运营管理模式。
2.在监督管理体系上,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兵师团“三级架构”来实现“分级监管”。国有资产部门作为代表团党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主要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权益,依法监管国有资产的运营;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市场化原则配置国有资源,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本收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 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以国有资产经营业绩最大化为目的, 促其做强壮大, 为兵团经济多作贡献。四类监管就是按照整体规划、分类规范、统一要求、分步到位的原则,由兵团国有资产部门对全兵团经营性、非经营性、公益性、资源性等四类国有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统计、产权登记,在此基础上进行变动审批,统一划拨或授权管理,并负责资产收益的监缴。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业绩管理,国有资产部门为出资人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管理资产、管人和事;并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产权收益监缴。
3.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监控机制。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一是按照5公司法6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合理的股权结构基础上,建立规范化的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分清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责、权、利,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三者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二是在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科学地选派国有股权的董事会成员,通过董事依法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体现股东的意志,从而达到管企业、管资产的目的。三是完善监事会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在股东会的领导下对董事会的监控作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决算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最后,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积极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契约化和任期制管理,通过企业内部竞骋上岗、公开招骋等方式选拔经营管理人才。
三、总结
加强完善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债权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监控机制,最终确保能够使得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加强对兵团的管理监督考评,逐步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与考核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一、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体制的现状
1、政府财务监督不到位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财务监督主要是由政府来实现的。但是当前政府的职能比较多,包括行政管理,经济监督,文化建设,社会保障等,可以说身兼数职,在工作中因为时间、精力有限,难免采取租赁业务的可能。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导致出资人与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角色发生混乱。出资人通过两方面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第一,分析会计信息数据,监督国有资产的变动。第二,观察企业行为,对企业经营者实行监督、控制。但是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短缺,造成了会计信息监督的空白,降低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力量。
2、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现有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中,体制单一,监管不到位。使得资产经营者权利超出范围,资产所有者不能够实现自己的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法人的财产权与经营者的管理权出现了严重的混乱。另外,财务管理中,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楚,在具体的监管中虽然赋予一定的权利,但是却没有实现应该尽到的监管责任。再次,在国有企业工作机制中,存在职业交叉的现象,在工作中难免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例如,企业领导机制达不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关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存在矛盾,企业经营者无视规定,擅自操作会计信息,造成了会计信息出现纰漏等。在国有财务监管中,普遍存在上面的问题,时间久了,就变成了国有企业财务监管中的毒瘤。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严重阻碍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步伐,给企业的发展造成困扰。
3、 国有企业内部缺乏财务监管意识
国有企业内部缺乏财务监管的意识。尽管国有企业财务监管体系由三个层面的监管组成,但是却没有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在这三个监管层面中,第一个是会计对财务的监督管理。会计人员在监督经济的同时,赋予这个职业具有双重的性质,即管理和监督合二为一。在实际中,会计属于公司的员工,充当的是被管理的角色。那么,在行使监督经济的职能中,要负责的就是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会计的工作内容是,以被管理的身份去监督管理者。那么,在工作中要做到尽善尽美,显然难度会比较大一点。第二个监督的层面是企业内部审计监督。这种监督体制主要是对公司各个部门进行监督,特别是对会计部门的监督。当前,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对经理负责。由此可见,经理、会计、内部审计在目标上是同一性的,那么也就不存在监督的说法了。第三个监督的层面是监事会监督。这种监督的责任是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状况,但是这种监管常常也因为人员分配不合理而流于形式。通常,监事会监督没有专门的配备专员,而是在企业中选用经理、董事会兼任,这样监管与被监管的对象都是一样的,所以没有任何意义。另外,公司管理层决定监事会的薪资待遇,所以,监事会还要看经理层的脸色办事情。
二、 完善国有财产监管体制的方法和策略
1、 加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力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是出资人缺位。因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人民,所以要建立以人民为主的监管体制,才能真正的代表人民的利益。在之前,国家的财产监督权主要归为国资委,不利于行使人民监管的权利。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可以在该制度下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使人民能够真正的监督政府,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另外,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成立非政府组织。政府只作为股东代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有利于在股东和管理人员中实现有效的监督。
2、 健全国有企业内部法人职责
目前国有企业内部法人结构混乱,不利于形成有效监管,开展工作。首先,在董事会内部划分决策权与监督权,使其分离。其次,董事会人员与监事会人员不得交叉兼任,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监事会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对公司财务,股东大会负责。
3、 加强财务人员和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首先,对公司财务人员、会计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培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其业务水平,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其次,在财务人员、会计人员中加大国家财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其在财务管理中遵循国家的标准,减少做假账,亏损国家资产的违法现象。同时,建立风险评估体系,争取事前处理问题,把风险降到最低,提高工作效率。
4、 完善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管的三个机制
针对目前国有企业财务内部监管三个机制存在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改革。首先,会计人员与所在单位所属权实现分离,实行委派制。会计人员的工资不由所在单位控制,解决了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的利益驱动,从而在财务管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其次,监事会要打破以往落后的人员构成机制,推荐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人士,在工作中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这些人的工资不受管理层的控制,直接由公司的专门基金支付,从而更好的把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再次,进行企业内部审计改革,为了避免自己监管自己的情况,可以由监事会领导内部审计,在以后的工作中,落实内部审计独立负责监管,逐步完善内部审计监管机制。
5、 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安全避险机构
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所以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安全避险机制。在大中型企业,国家重点单位中,建立法律法务机构。对不按照国家法律违法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人员进行警告,严重的要追求其刑事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摘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当前在我国国有资产会计监督过程中,存在着会计核算的质量不高,会计监督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以及国有企业管理意识淡薄,且财会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等问题。要加强国有资产会计监督,必须明确责任,加强对国有资产会计监督的重视程度,增强财会人员素质,健全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
关键词 :国有资产;会计监督;风险防控体系
一、加强国有资产会计监督的重要性
企业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的会计监督,首先必须意识到其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的重要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全体人民一起共有的,不得私自处置或者使用,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部分。对于企业来说,对国有资产只有使用权,但是没有变更和处置的权利,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来源于国有资产,一个稳定经营的企业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会计监督,只有有效的管理才能维护好国家及集体的共同利益,逐渐实现现代企业经营管理。
二、国有资产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核算中出现偏差
近年来随着会计制度不断地完善,会计核算的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不过仍然有着很多问题的存在,特别对于产权不是特别明晰的国有资产。会计核算更是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反映在对利润的虚增、对损失的粉饰、对流转的税款进行侵占方面,并且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现象严重。
(二)对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制度不完善
由于国有企业有着特殊的背景,在会计的核算过程当中,存在着会计基础上薄弱问题,国有企业有着浓厚的行政色彩,所以在国有企业核算当中常常会出现带有行政命令行为的经济指标,使得企业对于会计核算的方法和选择上有着一定的随意性,导致随意变更坏账提取比例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以及折旧率,往往产生人为的效益指标,使得国有企业的会计和财务管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国有企业不重视会计监督,经常采用行政命令方式来代替有效的会计监督。
(三)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企业内部控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是否有效,并且内部审计监督直接控制着企业内部控制的是否能发挥作用。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比较薄弱。国有企业当中,国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企业仅仅只有经营的权利,导致企业的领导只关心自身利益和企业经营的利益,而对于内部控制则缺乏足够的重视,使得内部控制设计不完善,内部控制的执行也不到位,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更是形同虚设,由此使得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缺乏有力的保障。
(四)国有企业管理意识淡薄,且会计人员素质低下
就现在虽然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的的企业管理制度,但是还明显的存在着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的内部机构设计臃肿,经营效率有待于提高。在很多国有企业当中,领导层们只关心能否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指标要求,以及是否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不会关心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使得国有资产管理流于形式,从而导致国有资产会计监督不力。而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当中,存在着部分财会部门的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甚至缺乏财务专业胜任的能力,不能够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的、真实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从而导致国家的利益受损。
三、完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内控的措施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大型国有企业在实现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要明确董事、经理、监事的责任,确保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能够发挥自己相应的职能,确保建立完善的内部相互牵制的管理制度,保证国有企业资产不被非法侵占、流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起管理国有资产的首要负责人,管理小组成员分别由企业总会计师、会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稽核人员、仓管人员、资产修理修配以及维护人员等组成。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当中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队伍的人员素质的提升,制定相应的规定约束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控制。建立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对增加减少的固定资产实施及时登记。清晰登记国有企业的产权,使其管理有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任务和目标,实现现代市场经济框架下,完善法人治理,明确权责,规范相应的职责范围,杜绝推诿、扯皮行为,保证其权限在合理范围以内不得越位,积极进履行相应的义务,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对法人的治理结构进行完善,以便于提高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控制,大大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几率,使各部门能够发挥其管控和内部监督职能,积极为国有资产管理的提高做好准备。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我国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且建立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制度,让国有资产管理者行使资产管理权在其相应的制度内进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国有资产淘汰。对于生产各个环节进行必要地审计,及时发现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国有资产托管过程中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因为自然原因老化毁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企业内部设立审计督查部门,而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是必备的;二是审计工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国有企业资产情况,做到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条例不是在一时。三是应当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树立审计人员的正确的职业道德,增进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者必须具有独立性,运用现代审计方式,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被浪费。
(三)构建风险防范体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要建立国有资产的风险防控体系,风险的防控体系不但要从内部来管控而且还要关注外部可控风险,降低国有资产的损失风险。主要体现在,关注财务管控,尤其是决策上的管控,资产清算等环节严格把关,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被流失。在财务管控方面,重点关注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的财务的预防措施,确保证国有资产相对完整安全。国有企业在发生重组清算的情况时,应当对国有企业涉及的资产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清算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企业资产清算责任人,在清算中涉及的资产应当取得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可擅自确定清算的资产。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相关责任应当回避利害关系,保证国有资产不在企业重组的过程中流失。
(四)提高国有资产管理者的素质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的业务素质,应当对国有企业管理者进行专业性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对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员以及国有企业资产直接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培训,以提高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技能水平,积极鼓励其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发挥作用,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相关人员水平。
国有企业资产应当做到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国有企业的资产账务情况,并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重要资产的盘点,国有企业至少每年一次彻底清查国有企业所有资产,对发现账实不符的财产,积极报告有关部门。
(五)明确责任,加强对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重视程度,增强财会人员素质
国有资产会计监管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责不明,因此,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明确对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责任,建立相关的问责制,这样才能够促使企业领导层加强对该问题的重视。同时,国有企业也必须引进人才,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并加强对现有财会人员的培训,这样才能够提高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六)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仅靠国有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明确国家审计机关在国有资产会计监督中的作用,使国家审计机关与企业内部会计和审计部门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才能够更好地对国有资产进行会计监督。
(七)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对于加强国有资产会计监督有着积极的作用,它能够很明显地影响到企业会计监管的效率和效果。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以公司良好的治理架构为前提的,公司治理架构能够为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供一个好的环境。为此,国有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监督职能,特别是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其独立性,以便于监督部门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立军.论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03).
[2]周亚军.我国国有资产治理现状及改革思路[J].北方交通,2007.
[3]杨友孝.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评估与确认及国有资产流失防控指导手册[J].北京大学,2004.
【关键词】国有企业 财务监督 会计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分为外部财务监督和内部财务监督。外部财务监督,是通过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报表实行审计制度,以及主管财政机关对年度决算实行财政批复办法来进行财务监督。内部财务监督,是通过健全内部财务监督体制来进行财务监督,它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可以更经常、更全面、更及时地进行监督,它是集防护性与建设性于一身,在发现问题后,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形成预防性制度,是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一、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1.国有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和内部财务监督处于相互错位的状况
财务监督实施办法规定,财务监督实行“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相结合”的体制。内外结合的监督体制无疑十分重要,但问题是,长期以来这两种监督却处于相互错位的状况,企业比较强调外部监督而忽视内部监督;国家比较重视内部监督而放松外部监督。监督体制上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制是另外形成,还是按照会计法的规定,通过企业内部会计机构合会计人员来实现财务监督;“财务总监”岗位是另行设置还是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由总会计师兼任、转任。这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2.所有者“缺位”问题严重
我国有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片面强调政企分开,经营者没有受到来自所有者强有力的监督,也没有明确的责、权、利。其结果是,一方面,不努力工作,在职消费甚至对经营者而言可能成为一种收益大、风险小的理性选择;另一方面,经营者也缺乏严格监督下属(内部监督)的经济动因。
3.企业产权不清,产权约束机制不完善
部分国有企业在健全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没有认识到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差异,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经济责任不明,且缺乏有效的产权约束机制。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产权关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因素;二是在明确权责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权责失衡现象;三是在科学管理方面还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
可见,几种主要的监督机制: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外部监督)、经营者对下属的监督都缺乏充分发挥作用的制度条件,自然也就难以形成真正的企业财务控制权分享或制衡机制。
二、关于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路径选择
(一)发挥产权约束的重要作用,加强财务监督
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首先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国有资产由谁来监管;二是用什么方法来实施监管。从理论上来讲,资产的所有权归谁,谁就最有权力来对资产进行监管。因此,产权约束是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的一个重要前提。要发挥产权约束的重要作用,必须解决国有企业“主体缺位”问题,真正做到产权明晰,责任清楚,监管到位。
1.是明晰企业产权,确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
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成立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根据政府授权,主要从事国有资本的筹资、投资、产权收益等资本的运作;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和国有财务之间的中介,它汇总所属国有独资、参股、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对所属企业经营者进行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内容为主的业务考核,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各项财务法规的情况。
2.要加强所有者财务管理,强化产权约束机制
所有者财务管理是以所有者为财务主体,对所有者投出的资本及投资收益进行监督和调控,以实施资本最大增值为目标的一种经济活动。针对目前部分国有企业未能认识到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的差异,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关系不明,且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等问题,必须研究建立所有者财务,从而使所有者的所有权得到维护,经营者的经营权得到保障。
(二)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加强财务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失真导致领导决策失误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提高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加强财务监督,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会计人员委派工作包括人员择定、日常管理和业绩评价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又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1.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的三个环节
(1)人员择定是关键。选择委派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委派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水准。会计人员委派小组在全体财会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由会计人员委派领导小组进行综合平衡,统一委派。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任职期限两年,期满后,由会计人员委派小组按照考试、答辩、评议的步骤实行百分制公开考评,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选拔、竞聘录用,并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进行各单位会计人员的轮换。(未竞聘上岗者,调离财会岗位)。一方面,为委派人员进一步施展聪明才智提供了选择空间,另一方面,也给委派人员形成一定的工作压力,并促使其转化为动力,充分挖掘其在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
(2)日常管理是基础。对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观察,主要应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来完成:其一是建立委派人员定期述职报告制,要求委派人员每季度一次向会计管理中心做出书面的述职报告,年度终了后对整个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其二是对派驻企业的不定期走访制,经常掌握委派人员在企业中的工作情况及有关人员对其工作业绩的评价,并不定期地组织专业工作质量抽查,以实现对委派人员业务工作的动态管理。
(3)业绩评价是手段。在委派人员对自身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自评的基础上,会计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一次对委派人员进行工作业绩的肯定和能力适度评价。对那些结果“好”和“较好”的委派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那些考核结果为“差”的委派人员,给予调动、撤换或向派驻企业董事会提出解聘的建议;对有私设小金库、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以及超越所在企业董事会或总公司授权的经济行为等事项,则实行考核否决制。
2.对实施会计委派制的建议
(1)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开展会计委派制工作中,要坚决反对做表面文章,搞一刀切。各地委派制的范围和形式都要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特点自行决定,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应在试点过程中边总结、边完善,使受委派会计人员真正发挥协助和监督作用。
(2)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它既涉及到国有企业改革和人事管理改革的问题,又涉及到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政治性强,在加上会计委派制还在试点阶段,仍在探索之中,一些做法还不尽成熟,因此,在会计委派制实施过程中,要始终积极稳妥,周密部署,避免因失误而引起动荡。
参考文献:
[1]何劲军.浅谈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场现代化,2008-06-10.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于2003年5月27日由国务院第378号令公布施行。这是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迈出了重大步伐,对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到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近11.83万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为7.69万亿元。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体制性障碍没有真正解决,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没有真正分开,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一方面造成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影响了政企分开,制约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此,党的十六大作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十六大精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决定、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加紧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在有关行政法规出台后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根据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和省、市(地)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规定了其主要职责和义务,强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要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条例还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作为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活动的基本依据,关键在于付诸实施。当前,贯彻落实条例首先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国有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高度,研究制定学习贯彻的具体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广大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性,全面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条例的关键,是要坚持严格依照条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严格依法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各级政府特别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贯彻落实条例还需要抓紧制定完善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鉴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深化的过程,条例是暂行的,具有原则性、起步性的特点,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条例确定的基本制度和框架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法规、政策,把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