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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2-09-08 00:02:34

采购管理办法

第1篇

为加强公司对酒(白酒、黄酒、红酒)采购管理,并使公司酒类消费符合“八项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职员。

第一条  采购单价及规格要求

为满足公司商务招待的需求所采购的酒类在单价和规格方面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白酒:销售单价不超过500元/500ml;

(2)黄酒:销售单价不超过250元/500ml;

(3)红酒:销售单价不超过350元/750ml。

超过上述标准采购酒类所产生的费用财务部将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条 采购管理部门

公司酒类采购应当由综合部门统一管理,包括验收、保管、登记出入库台账等工作。

第三条 采购流程

对于公司酒类商品采购各部门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采购申请

根据公司招待需要由经办人员发起采购申请,填报《酒类采购申请单》(见附表)。《酒类采购申请单》经由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酒类采购申请单》一式两份,完成审批后一份在综合部存档,一份送交财务。

(2)采购

《酒类采购申请单》审批后经办人员方可采购对应的酒类。经办人员应当前往正规商场、商店进行采购,尽量集中采购,并取得正规的发票和其他原始凭据。

(3)验收

酒类商品采购后应当由综合部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验收人员应当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4)入库/领取

所购酒类如需办理入库,由综合部组织办理入库手续;如需一次性领用的,无需办理入库,领取人员如非经办人员则须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5)报销

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机构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变更公告。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条采购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3篇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宜昌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XXX医疗设备、工程、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是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四条  各科室应在每年12月初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汇总,采购预算计划于每年3月份之前报区卫计局备案。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经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区卫计局、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采购必须按照年初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未纳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  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见附件1),年预算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二)纳入政府协议供货管理的项目需从协议供货库和定点服务库采购,实行“二次询价”,其采购过程可不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均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实行计划执行和合同备案。

第七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1万元(含1万元)-3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政府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具体实施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是预算采购金额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服务、1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货物和工程由中心自行询价采购。

二是预算采购金额5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服务、10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货物和工程,按照程序书面报区卫计局审批同意后,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自行采购比照政府采购流程组织采购,采购过程需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委托采购须通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中心直接采购。

第八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按夷政发〔2018〕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章  采购的申请与实施

第十条  采购申请按年初预算,由相关科室提出填写采购审批表(附件2),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后交财务科统一对外采购。时间由相关科室根据工作任务提前五日申请,办公用品、耗材每季度采购一次,电脑、空调、办公家具一年采购一次。

第十一条  应急物质由使用科室提出计划,报分管主任审批,提交中心办公会审议后及时执行。医用耗材、生物制品由使用科室每月月底前提出需用计划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后按上级规定执行(医用耗材按宜昌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阳光采购工作方案进行采购;生物制品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购)。

第十二条  财务科组织采购时,按采购限额及标准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及其他规定采购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分管采购主任、分管科室主任、财务科和使用科室人员参加整个采购过程,对于重大物资采购中心主任须参加。

第十四条  办公区域内维修所需的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的由办公室负责,超过1万元的由财务科负责。项目工作所需的采购由项目科室会同财务科负责。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财务科应将采购结果告知成交供应商和使用科室。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由财务科和使用科室负责草拟合同,报分管主任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中心主任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采购的物资,中心主任应拒签合同。

第六章  验收和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由分管科室主任会同采购小组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按采购要求、合同逐一清点,验收合格后填写《采购验收报告单》。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货物交由财务科入库、登记、建档,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科室到财务科办理领取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科负责对采购过程中的原始资料予以存档保留,包括: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表、采购活动公告公示、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表、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采购活动公告公示、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需向财务部门提供采购计划备案表、二次询价资料、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表、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采购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纪律,不得向供应商(厂家)泄露任何与中心采购事宜有关的内容,包括计划、预算、招标或竞价采购过程内部商谈等,不得接受钱物、吃请等。

第二十二条  分管采购的主任组织财务科及相关科室每年对设备、物资材料等采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每年负责组织一次供应商评价,对不合格供应商取消供货资格。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心各科室在编制采购预算过程中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财务科要认真把握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听取使用科室的意见,保证采购质量。若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与供货方联系退换事宜。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诫勉谈话等处罚,经济上违规的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后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参与采购人员在审批和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的,以及未按中标目录供货,包括以次充好、以小包装代替大包装、变更生产厂家、以国产代替进口等各种违规行为,中心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按合同规定追究供应商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财务科和中心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审批表

 

附件1

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编  码

品目名称

说  明

A货物类

A02010103

服务器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图形工作站除外。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移动工作站除外。

A02010202

交换设备

指交换机。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3

热式打印机

A0201060901

扫描仪

A0201080102

数据库管理系统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入此,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A020210

文印设备

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其他文印设备。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轿车)。

A020306

客车

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其他客车。

A0206180203

空调机

空调;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911

视频设备

通用摄像机、平板显示设备、其他视频设备等。

A0602

台、桌类

写字台、书桌、前台桌等。

A0603

椅凳类

扶手椅、凳子等。

A0604

沙发类

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

A0605

柜类

柜类采购。

A0606

架类

密集架、书架、货架等。

A0609

组合家具

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无法拆分的成套家具。

A090101

复印纸

C服务类

C030101

基础电信服务

C030102

增值电信服务

C0802

会计服务

C08140101

其他印刷服务

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信封、日历、名片、卡片、广告等印刷服务。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附件2

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审批表

申报科室: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预算资金:(万元)

采购明细

商品名称

采购数量单位

预估单价(万元)

预估总价(万元)

1

2

3

4

5

申报理由:

 

 

 

 

 

申报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主任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采购主任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中心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采购情况:

 

第4篇

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采购环节,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工程项目,下同)所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经常性采购项目和非经常性采购项目。

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办公消耗用品,交通工具的保险、加油和维修,会议服务,公务服务等项目。非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交通工具等项目。

第三条 定点采购的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的工作情况确定。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定点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与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

6、具有履行政府定点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省财政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达《定点采购项目委托书》,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定点采购项目的要求,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无投诉,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

第七条 定点采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的供应范围;

2、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

3、定点采购期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4、资金结算办法;

5、供应商对定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

6、供应商对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措施;

7、供应商的联系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界定与处罚;

9、其他有必要签订的事项。

第八条 为了方便采购人、鼓励竞争,定点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应在三家(含三家)以上;产品、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的定点供应商根据行业特点可确定一家(含一家)以上。

第九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省财政厅授权省政府采购中心颁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证书、签订协议,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及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根据市场行情或变动情况,定期或及时将定点采购项目的规格、价格及服务内容等的变动情况通知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采购项目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非经常性的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经常性的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分散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实行订单或采购卡管理。采购人采购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时,填制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定点采购供货(服务)单》(一式四联、格式附后),直接与定点采购供应商联系采购,定点供应商凭据提供货物或服务。

第十三条 经常性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要按照定点采购协议的要求,定期或分批将定点采购协议的履约情况送省政府采购中心,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归集后,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作为对定点供应商业绩考核和统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实行分类合同管理。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定点采购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的分类标准合同,经省财政厅批准,按合同编号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编报的集中采购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下达给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第十六条 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由采购人在已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选定。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人与其选定的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并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合同副本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不得化整为零实行定点采购。

第四章 定点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定点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根据定点采购协议规定,实行按次结算和定期结算。

第十九条 定点采购项目的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后,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时间内,采购人通过“金财网”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根据有关文件审核后,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采购资金支付给定点供应商。

第二十条 采购人用自筹资金支付定点采购项目,应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将自筹资金缴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收到采购人自筹的采购资金后,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向采购人开具收款收据。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支付采购项目资金后三个工作日内,为采购人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采购人按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采购人要定期与省财政厅、省级国库支付中心核对定点采购支出帐。

第五章 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除接受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人的监督。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开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名单、地点、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定点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应定期向省财政厅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定点采购项目的价格与服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要会同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用户单位代表,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服务不周、或经投诉处理后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可暂时中止定点采购协议;违约情节严重、或经三次以上的投诉处理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应终止定点采购协议,同时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收回《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证书,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定点采购协议的规定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上述定点供应商的违约事项,由省财政厅在政府采购相关的媒体上予以公布。经考核合格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政府定点采购协议。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负责对定点供应商提供的定点采购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价格高于市场同类或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的定点供应商,可向省财政厅投诉。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不按照定点采购协议的要求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定点采购项目和定点采购卡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定点采购的好处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一是从政府管理部门来看,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了供应商,政府需要某种货物时就可以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若干合同,简化了复杂而又费时的招投标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又方便了管理;

第5篇

一、工作目的

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管理;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监督管理;三是规范配送企业的配送行为;四是明确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五是明确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违约责任。

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流程

区卫生局采购中心与配送企业签订采购配送合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本院和村卫生室用药情况,按照区卫生局根据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选定基本药物的药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报区卫生局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督平台》向配送企业发出采购单配送企业对采购单响应(包括及时回复采购中心、对采购单信息进行处理)配送企业将采购药品配送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入库或退货。

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需达到下列规范性要求:

1.药品的规格、计量和数量:交付药品的规格必须与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相一致;计量、数量单位应该使用国家通用的计量、数量单位;

2.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应与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3.有效期:除非医疗机构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4.专利权: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保证医疗机构在使用中标品种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

5.包装:除非医疗机构对包装另有规定,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6.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每个批号的药品应提供一份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等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包括医疗机构提出的特殊要求;

7.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交药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是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

(二)交货时间、数量、运费的承担:

1.配货时间:每次供货配送的时间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和网上订单时间为准;

2.交货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和网上订单数量为准;

3.交货时间:急救药品在接到医疗机构订单后4小时送达,一般品种在24小时内送达,部分缺货品种在一周内送达;

4.交货方式:一般采用现场交货方式,其他交货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现场交货的方式由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仓库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承担。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将药品送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仓库后,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组织人员与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配送员或托运人共同按照乙方的《销售清单》(随货同行联)进行验收入库,且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收货)人员须配合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人员在商品销售回执(签收)单或托运单上签字以确认货物全部签收。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场验收,如发现药品名称不符、零货数量短少、整件数目不符或药品外包装挤压、破损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当场签字确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药品名称不符、零货数量短少、整件数目不符或药品外包装挤压、破损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在收到医疗机构书面或网上通知24小时内与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到现场确认,超出上述时间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未确认的将以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数量为准。

5.所有货物的交货日期以运抵采购人收货签字日期为准。

(三)伴随服务: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的产品及时更换;

4.对储藏有特殊需求的,要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能力,如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及时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解决。

(四)质量保证及检验。

1.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

2.如果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配送企业。如果配送企业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配送企业承担。检验在配送企业交货的最终目的地的法定机构进行;

3.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接受。配送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供合格的药品,不得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使用。

(五)转让和分包: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期内,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

(六)及时响应采购中心的网上订单。

(七)配送过程中提供真实证明。

四、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履行采购合同。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无违约行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合同。

(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相应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同期内的实际需要量)的采购。如在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三)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要求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按实际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四)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60天内,需付清配送企业全部货款。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结算到期货款。每次付款均应包括当月应结算的全部药品款项。

(五)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任何扣款(包括但不限于代垫费用、破损、短少及质量原因等)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并确认,未经其书面认可,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擅自扣除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任何款项。

(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提出除合同项以外的集体或个人利益。

(八)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

(九)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时编制合理采购计划,每次采购计划量原则为本单位(包括社区服务站)一月用量,尽量减少增补计划,采购计划中药品必须是省、市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于每月25日前将采购计划报区卫生局采购中心。

(十)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进行标外采购(采购非目录药品)、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十一)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按照《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督平台》规定价格采购及销售(零差率销售)。

五、违约责任

(一)误期赔偿:如果配送企业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但应不影响合同项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医疗机构有权终止合同。

(二)配送企业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三)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验报告)或与报价时所作的承诺不一致,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中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

(四)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接受。配送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供合格的药品,不得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使用,如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并造成损失,配送企业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但由此引起医疗纠纷的损失也应赔偿。

(五)如配送企业未能履行《配送企业责任和义务》中约定的条款,区卫生局采购中心有权责成其改正,违约超过3次以上时区卫生局采购中心有权终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

(六)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配送企业有权要求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七)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能履行《医疗机构责任和义务》中约定的条款,配送企业有权向区卫生局采购中心要求责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改正,甚至终止合同。

六、不可抗力

(一)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责任。

(二)配送企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

(三)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四)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配送企业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另行要求外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七、结算方式

(一)结算条件:配送企业向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付款要求时,要提交已交易药品的发票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二)付款方式: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予以结算(支票不得开具延期支票或空头支票)。货款划入配送企业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结算流程: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根据上月配送企业配送药物金额做还款计划报区卫生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核院长修改还款计划报区卫生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核签字报区卫生局规财科局规财科转款至配送企业的银行账号

八、区卫生局职责

1.负责全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做好日常事务性、技术性、辅工作。

2.签订采购合同。区卫生局采购中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配送企业签订《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合同》。

3.组织审核把关。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并定期向市卫生局上报本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情况。

4.做好监督检查。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核查处理。对本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配送企业网上采购,货款返还,药品配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完善考核评估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制订具体监督管理细则,定期进行督导。对药品采购供应的品种价格、药品质量、药物合理使用情况、合同执行情况、患者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区卫生局对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第6篇

为更加完善政府采购行为,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74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相分离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将县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作为我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制订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制定本县范围内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2、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

4、负责从事辖区内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登记备案、业务监管和业绩考核;

5、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工作;

6、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

7、负责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管理备案;

8、建立和管理采购专家库和监委库;

9、按法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10、负责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管;

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采购办备案、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对零星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二、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1、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和申报审批制度。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应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认真通过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办将根据各单位的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年度计划。政府采购项目需按流程进行申报,采购办审核其资金来源和预算、核准采购方式后实施。

2、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和程序。零星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同时,采购单位也可以自行选择供应商,但要接受采购办的全程监督,并确保采购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均要优于协议供货商品。凡政府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标,具体程序分别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和《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施办法》(望政办发[]11号)执行。因特殊原因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需经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且通过组长审签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同意,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

3、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的评标办法。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规格及技术要求复杂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用性价比法;工程(含绿化、土建、装修装饰)项目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

4、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审查备案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政府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应在实施前及时送采购办审查备案。

5、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主体。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供应商开具的有效发票,办理政府采购验收单,由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财务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采购办审核盖章,作为资金支付凭证。

6、政府采购资金实行集中支付。采购人不得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支付款项。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验收单经采购办审核后,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进行货款支付;尚未纳入的项目,采购人在项目申报时应将自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结算时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货款。

7、政府采购资料实行归档管理。采购人、采购机构和采购办应由专人负责,将所有采购文件归档妥善保存15年。

三、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1、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根据财政部19号令的规定执行信息公告制度,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公布媒体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时在县公众信息网公开。

2、规范采购单位行为。为确保信息公开和操作程序的合法性,各采购单位应提前一个月进行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和限制潜在供应商,不得与政府采购机构串通作弊,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与招标结果不相符的合同。

3、建立监察员库。监察员从本级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选取产生。采购单位纪检监察员与采购办、监察局为项目常设监委。凡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次开标前在采购单位纪检监察员的监督下随机从监察员库中抽取一人,共同组成项目监委,负责开标、评标全过程的监督。

4、加强专家评委库的规范管理。及时更新、扩充专家库,并分类建立详细档案,确保专家库的使用需要。抽取评审专家时,由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到采购办抽取,并接受项目监委的现场监督。

5、对中标供应商的销售及服务建立跟踪调查反馈机制。对违背诚信、态度恶劣、不按合同履行供货及售后服务承诺,甚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且屡教不改的供应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三年内参与我县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6、对定点服务单位实行有效监管。扩大车辆定点维修厂家范围,将4S店引入维修定点厂家,同时将维修更换的旧件回收至采购办统一报废处理,减少监管漏洞。对汽车定点加油实行跟踪反馈制度。不定期对各类政府采购定点服务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对服务质量不合格、销售或服务价格超标等严重影响政府采购信誉的单位提出警告,并予以通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终止定点服务合同,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采购活动。

7、对政府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对政府采购机构违反规定操作,引起投诉,导致采购活动无效,造成不良影响的,采购办除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外,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7篇

一、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践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为推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区政府采购建立“采管分离,职能分设,规范运行”的政府采购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总体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以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区政府采购管理与采购执行相分离,必须坚持权力制衡原则;相互监督原则;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发挥积极作用。

三、工作职责

(一)本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是区财政局行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科室。具体工作内容为:

1、政策管理。主要包括,贯彻实施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财政部以及市财政局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本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及管理制度;根据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拟定本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等。

2、执行管理。主要包括,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批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依法审批具体采购项目采购形式和方式的变更;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培训活动;归集、汇总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

3、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本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机构监督检查;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其他政府采购事务的监督管理。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职责

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区的集中采购机构,其性质为采购机构和非营利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办理采购事宜。主要工作内容为:

1、按照本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和政府采购法定流程,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2、负责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3、负责办理各部门委托采购事宜,签订委托协议;

4、负责研究制定项目集中采购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负责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

6、接受询问或质疑并予以答复,配合采管办处理采购投诉事宜。

7、按规定内容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采购信息;

8、负责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9、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报送集中采购统计信息;

10、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

11、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其他政府采购事项。

四、实施步骤

(一)健全组织机构

1、健全“区政府采购委员会”的机构

完善区政府采购委员会职能,调整区政府采购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其主要职能是审批本区政府采购目录,指导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协调政府采购关系等等。

2、重组完善区政府采购中心机构

区政府采购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独立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只负责对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项目依法执行集中采购,不管理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中心在人员结构上必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即:配备采购专业人员以及采购管理人员若干名。专业人员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在工程招投标功能上与区招标中心建立联系备案机制,实行一定范围内的资源共享。

(二)进一步明确采购当事人工作职责

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1、采购人要求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属于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采购等。

2、供应商要求

诚实守信,按采购法律法规与制度的要求,参与采购活动。

3、采购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和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必须按前述职责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工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集中采购正常评审工作。

其他政府采购机构,不得违规接受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

(三)建立操作流程

“采管分离”后,政府集中采购基本流程如下:

1、集中采购目录。采管办在《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基础上,结合财政预算的要求和本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区政府采购委员会审批。并将批准的采购目录发送采购人和采购中心。

2、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人根据采购目录,按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集中采购实施计划、自行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

3、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审批。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送采管办审批。

4、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采购。采购人根据批准的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与采购中心办理委托集中采购事宜。采购中心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及时送采管办备案。

5、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其中涉及评审专家抽取的,由采管办负责执行。

6、发出预中标或推荐成交供应商通知书。采购中心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向采购人发出预中标或推荐成交供应商通知书。

7、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接到预中标或推荐成交供应商通知后30日内,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与中标商或成交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将合同副本送采管办备案。

8、组织验收。在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约后,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采购中心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9、采购资金支付。集中采购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负责开出付款联系单送区财政局审核,并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10、反馈采购情况。采购中心按月向采管办报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月度执行情况。

五、计划安排

总体目标是2009年1月1日起采购中心正式独立运作,受托办理本区政府集中采购事项。此前计划安排如下: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以“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为主线,明确整顿规范和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通过开展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系统物资采购专项检查,着力推进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与内部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设,全面推行公开招标,坚持实行阳光采购与痕迹管理,切实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为江苏中烟平稳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检查对象

各卷烟厂、直属公司、四个中心、机关各部门。

三、检查范围

重点围绕20xx年实施的烟用材料、烟机零配件、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燃料、10万元及以上的防灾救灾物资、批量1万元以上的办公耗材(含软件)等方面的大宗(大额)物资采购开展检查。烟用材料包括专卖品和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烟机零配件主要是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

四、检查内容

开展物资采购专项检查工作,着重检查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实施过程是否合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

(一)管理制度完善性

检查物资采购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应根据烟草专卖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国家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局即将出台《关于加强卷烟工业企业烟用材料采购规范管理的规定》、《关于规范烟机零配件采购行为的若干规定》、《烟机零配件网上交易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等)。物资采购制度要覆盖机构与职责、集中、授权、自行采购目录、资质认证、计划预算管理、采购方式、招标投标管理、采购程序、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档案资料(记录)管理、咨询投诉程序、监督管理等采购活动内容。

(二)决策程序规范性

物资采购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采购活动决策的依据、决策过程及**决策等方面情况。

(三)实施过程合规性

1、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管理实行企业内控的资质认证制,包括供应商资质认证、资质复核与进入退出机制。供应专卖品卷烟材料的供应商应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采购计划与预算。年度采购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采购计划经过审批后实施;专卖品卷烟材料采购计划按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计划编制执行。

3、采购程序。符合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按照招标投标法及规定程序进行;实施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得到批准或授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部门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按照规定流程和审批程序对符合支付条件的采购项目支付采购资金。

4、痕迹管理。采购过程中有关档案资料(记录)的保存、销毁按照规定进行。

(四)监督检查到位性

内部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监督活动并保存记录;监管情况纳入企务公开范畴。

五、检查时间和方法

(一)自查阶段(4-5月):各卷烟厂和直属公司要依据本实施方案制订本单位物资采购自查方案并开展自查。由于各单位检查范围涉及项目的分管部门不一,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写出烟用物资采购、零配件采购、行政性设备采购(含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耗材及其他)的自查办法并分别认真自查。公司本部的相关自查由物资采购中心牵头,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配合。原则上5月底前完成自查总结并上报公司整顿办。

全省检查阶段(6-7月):整顿办和物资采购中心组织专项检查组到各卷烟厂和直属公司检查。

(三)迎接国家局抽查阶段(8-11月):在全省检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迅速整改,迎接国家局、总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的重点抽查。

六、检查工作要求

第9篇

【关键词】烟草商业企业;采购;规范

宝鸡烟草商业企业近年来,采购管理方面日趋规范,过程控制得到强化,对采购规范管理机制、制度、规程、模板、监管等方面建设作了积极有效探索,解决了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使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平稳推进。

一、存在的问题

1.员工对规范意识的认知度差

2010年,国家局下发了《烟草行业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管理程序规定》,2013年出台了《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这两项制度,为实现烟草商业企业采购严格规范管理的有效措施和有力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对规范采购程序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部分员工认为增加项目程序规范管理内容,会导致各业务部门工作量的增加,为追求短暂的效率,在思想上把严格规范抛在脑后;部分员工认为规范采购与己无关,对涉及到采购规范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学习理解不深、把握不够,某些相关业务人员,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掌握不准确,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2.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

宝鸡市公司从2010年开始,先后健全完善了全市系统《投资与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招投标管理细则(试行)》《三项工作管委会议事规则》《采购项目“一项一卷”管理办法》、《定点供应商库管理》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但与国家局在新形势下的要求和标准相比,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具体业务规定还不明确。实体性制度有了,但是在程序性制度上,如具体到采购的每个环节的规范步骤、流程还未建立标准模板。同时,十以来,纪检监察职能“三转”后,退出对采业务的监管和问责,那么,由谁来牵头负责采购项目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在制度中还未明确。

3.采购计划的前瞻性不高

采购需求计划是企业进行项目规范控制的基础和依据。此计划编制的前瞻性、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直接影响后续工程、烟站建设,烟叶生产、收购,物流分拣、配送,管理咨询、维保服务,办公效率等方面工作规范操作的成败,是事前预防的关键所在。随着行业对采购规范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没有一份未雨绸缪的计划,一方面没有给采购留有足够的招标时间;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大量的盲目采购、库存积压、生产经营配比失衡等不规范现象发生。

二、解决的对策

1.加强宣贯,转变观念,切实提高规范意识

做好任何一项工作,正确的思想认识是基础。首先,加大对严格规范在新形势、新政策、新要求下的宣贯力度,全员从思想上清醒的认识到采购领域严格规范管理,是推进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不仅影响到企业今后可持续健康发展,更是对全市系统干部职工政治生命的关爱。其次,丰富宣贯形式,确保全面提升采购规范管理思想意识。一是宣贯人员有针对性。组织各级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相关业务人员对行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工作意见》精神的宣贯培训,强化了对严格规范政策理解。二是宣贯内容有实用性。专题开展《采购管理规定》、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培训,强化了对采购工作程序指导。三是宣贯力度全覆盖。编制印发《规范工作应知应会手册》,提升了全员对政策、制度的认知水平。四是宣贯方式有创新性。宝鸡市烟草公司以文化为引领,在全市系统大力开展“规范文化”建设活动。通过全员答题;查找我身边的采购管理漏洞合理化建议;开展规范文化思想大讨论;举办全市系统以“全员共创 规范宝烟”为主题的“宝烟杯”采购规范工作知识竞赛;组织规范伴我行演讲和辩论赛,有效提升了全员采购规范管理思想意识。五是制定《规范管理培训工作的规定》,搭建市局内网规范管理专题网页平台,每年定期组织全市系统规范管理业务人员,对最新采购政策规定、制度流程、业务技能和案例研讨四位一体进行专题培训。

2.健全机制,完善规章制度,优化程序流程

结合问题导向,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基础上,我们从健全决策机制,建立工作规则,完善规章制度,增强监管实效,提高执行力度入手,对近年涉及到采购规范管理方面的主要规章制度进行“查改补建”,持续优化采购工作流程,经过几年时间构建了一套科学、有效、实用,操作性强的采购规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修订了管委会决策机构及制度。先后印发宝鸡市烟草公司《关于调整“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规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一事一卷”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为采购工作的规范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二是健全了采购办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成立了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制定《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细化采购办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规范采购办必须公开的事项。三是建立了采购管理工作基本制度。向全市系统印发了《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制定采购流程图,优化不同采购方式的工作流程。四是完善了采购项目配套管理制度。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招标投标法及《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先后完善健全了市公司《招投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招标机构管理与评价规定》;《内部评标成员库及评标成员管理办法》;《定点供应商库及定点供应商管理办法》《采购成交供应商管理办法》。每年均以正式文件形式定点供应商名录。五是细化了采购方式标准。对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细化“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标准,提升采购方式选择的精准性,防治自由裁量。

3.守住源头,把好决策关,加强采购计划规范管理

一是为加强采购计划规范管理,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制定了《采购计划管理办法》和《采购项目定额标准》,规范采购计划的提报和决策程序,防止不按程序随意调整项目、变更采购方式。二是采购计划严格遵照“三关三审”要求落实。建立了《四级采购目录》,其中一级目录3个,二级目录12个,三级目录51个,四级目录301个,确保采购项目全覆盖。确定了预算科目、组织形式、拟采购方式及集中管理部门等序列内容。要求各单位、部门以《四级采购目录》标准编制采购计划,经需求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初审,集中采购部门复审,采购办及廉政监督组会审通过后,提请管委会审定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再由管委会价格审核组对项目预算进行实质性审查,提报预算委员会审定预算的程序要求,管委会最终审议确定全年采购计划。三是对工程类项目规定了要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做出可行性分析评估报告;对大宗物资、服务类项目采购,由需求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开展市场调研考察,充分了解掌握并综合分析相关信息,为申报计划科学性、有效性提供依据。四是在采购计划审定中,我们充分发挥管委会作用,对需管委会决策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形成会议决议,印发会议纪要,确保了采购计划项目科学、民主、规范、公开决策。

4.加强采购项目的公开、透明,确保重点环节监管到位

一是制定了市公司《规范采购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在采购项目程序规定范围内的每一事项启动之时,相应的监管职能部门就必须及时跟进,在计划、预算、招标、签约执行、验收入库、审计决算、办事公开民主管理、供应商评价等各个环节都做到全过程跟踪,监管到位。二是确定了纪检监察部门“三转”后,采购项目监督小组由规范管理部门牵头,财务、审计、法规、监察、采购办等部门人员组成,采购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业务部门的管理监督,监督部门的职能监督,监督小组的现场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及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形成内部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实现运作、监督、考评的有效制衡。三是明确了采购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备案审查监督、过程监督、现场监督、专项监督检查等。建立《规范管理工作考核细则》,将采购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情况作为规范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的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四是成立重大项目专项监督小组,对全系统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单项预算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工程投资项目和单项预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物资采购项目进行专项监督。五是按照《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实施细则》和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同采购业务深度融合的保障机制建设要求,建立了采购《公开目录》,制定了《采购管理职工代表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积极引导广大职工直接参与对招标活动监督,并通过内部网站、公示栏等形式,对公开招标进行全程全面及时公开、节点公示,畅通广大职工对采购招标工作知情、参与、表达、监督渠道,提高干部职工民主监督意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六是组织开展了招标机构评价和定点供应商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机构的服务测量和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落实定点供应商动态评价和退出机制。

烟草商业企业采购领域规范管理工作是大势所趋和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求,将伴随企业改革发展的全程,既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更不可能“一劳永逸”。规范管理正是通过对采购规则和操作流程的厘清与固化,塑造统一的工作机制,将毫无规矩可言的“潜规则”,转换成干部职工熟悉了解、广泛认可和共同遵守的“明规则”,实现采购管理决策程序化、组织系统化、权责明晰化、业务流程化、措施具体化、行为标准化、考核定量化、奖惩有据化、控制过程化,确保企业形象的全面提升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凌成兴. 贯彻发展新理念 再上卷烟新水平努力实现烟草行业“十三五”良好开局-在2016年全国烟草工作会上的报告(摘登)[N].东方烟草报,2016-1-15.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流程、严格监管,规范物资采购行为,促进烟草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思路及目标

依据国烟办[200]135号文件精神,从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入手,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流程,建立规范采购管理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物资采购专项调查;通过全面推行水松纸网上交易探索建立公开透明采购管理机制;完善卷烟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出台《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各省通过完善制度、注重检查、促进整改的方法,建立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三、工作安

(一)开展专题调研。

通过下发调查表和现场调研对现行物资采购管理流程进行摸底,了解采购管理现状。

(二)探索建立非专卖品物资网上采购管理模式。

以水松纸为试点,探索网上交易模式,建立价格信息披露机制,提高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度

(三)完善采购管理长效机制。

在采购流程调研和非专卖物资网上交易试点基础上,针对目前物资采购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宏观管理层面提出加强采购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研究拟订《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对物资采购管理的管理重点、管理程序和管理目标予以明确,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管理的良性机制,杜绝违反制度和程序问题的发生。

(四)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价。

根据《关于加强卷烟用物资采购的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抽查省级工业公司采购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过典型示范作用,带动行业物资采购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

(五)时间安排。

1.6月底完成物资采购调研。

2.推行非专卖物资网上交易。7月份在行业内全面推行水松纸网上交易。在水松纸试点的基础上,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实现主要卷烟用物资的网上交易。

第11篇

1.操作平台、监管框架不变,但管办不分离。

这种管理模式为:在政府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而作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政府采购中心一般都是财政局下属事业机构。这种模式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管采分离”原则不符,大大限制了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2.操作平台、监管框架不变,管办分离。

这种模式与上述模式一致,只是真正做到了“管办分离”,政府采购中心不再隶属于财政局,而是彻底与财政局脱离出来,成为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这种模式是对之前管办不分离模式的一种改进,增强了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中心的监督力度,也有利于采购中心独立运作。

3.操作平台统一、监管框架不变。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将政府采购中心与其他交易中心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整合,形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上述各中心业务全部纳入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平台,实施具体的交易活动;而监督管理职能仍分由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国土资源交易及产权交易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4.操作平台、监管框架统一。

这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一样,都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各类资源交易进行整合,实现统一的操作平台,不同之处在于,监督管理权也进行了统一,不再由各所属职能部门分别监管。

5.操作平台市场化。

这种模式的特点为:不与其他公共资源统一配置,也不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而是引入社会中介机构,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而其监管主要由政府采购办进行。综观以上几种现行的运行模式,前两种是目前大部分政府采购所普遍采取的管理模式,而第二种更符合“管办分离”原则,避免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不公配置。但总体而言,这种分散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公共资源的统筹管理和优化配置,易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正式《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重点提出要“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可见,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意义重大,是未来政府采购模式的发展方向。一时间,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于是第三种、第四种模式孕育而生。目前全国已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1000多个,整合了各类公共资源统一进场,规范了辖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值得西咸新区学习和借荐。

二、具体引入模式

目前,西咸新区组织管理架构为:西咸新区管委会下设空港、秦汉、沣东、沣西和泾河五大新城,每个新城均成立新城管委会。作为新成立的国家级新区,政府采购体制的建立要立足于现有的组织管理架构,在借鉴其他地区政府采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寻求摸索出适合新区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建议参照以上第三种模式,引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目前陕西省、西安市还未正式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西咸新区白纸作画,率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省内具有极大的示范意义。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等组织架构,其中政府采购管理模式融合于整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具体如下:

1.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落实“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负责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如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协调。由西咸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各新城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2.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财政局、建设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审计局及各新城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中,新区五个新城及西咸管委会财政局下设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新区内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分别监督管理各所属区域的政府采购工作,具体职能包括:

(1)审核、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各新城财政局业务部门及政府采购办公室对其所属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批准后下发预算单位。

(2)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各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项目情况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各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审核批准后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3)负责资金结算及接收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并备案等。其中,西咸管委会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除履行以上职能外,还负责以下内容:确定西咸新区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制定西咸新区政府采购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收集、统计并各新城政府采购办公室上报的政府采购信息,并上报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3.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西咸管委会授权的新区唯一能够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服务机构,实施范围包括区内五个新城、西咸管委会所辖部门及各所属预算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其主要履行的职责有: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纳入区内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负责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提供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场所,见证政府采购过程;协助办理资金结算;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宜,包括政府采购资料的管理、向西咸财政局报送有关资料、接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咨询等。

三、保障措施

1.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体系建设。

新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执行机构要及时研究并制订出适合新区实际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如《西咸新区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预算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评委库制度》、《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细则》等,建立起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为新区政府采购体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2.电子信息化平台建设。

目前需要做的是:搭建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辟政府采购通道,设置政府采购“政策法规”、“采购目录”、“采购信息公告”等窗口,并与陕西电子化政府采购平通,各交易方可通过登录平台操作以实现新区范围内政府采购计划的网上申报、审核及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采购执行机构,可通过登录系统获取审批通过的采购任务,从而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

3.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第12篇

一、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一)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和补助给企业用于采购的资金,以及各单位先由供应商垫资供货或建造后用财政性资金回购或支付的采购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三)工程项目概算金额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工程项目概算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实行招标投标的,财政部门要明确除招标投标环节外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具体规定。

(四)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由县财政局根据每年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布的全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公布,要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品目结构,逐步将体现国家政策功能的项目和关系民生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范围,进一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规模,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五)采购要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以及县财政部门制定的《县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者规避政府采购。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程序。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申报、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结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在加大政府采购监督力度的基础上,更加公平、高效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我县政府采购申报、审批严格执行如下程序:

(一)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采购人按有关规定完成对采购项目方案和预算的的评审工作后,到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附件1),根据要求进行填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核准采购预算。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在核准采购预算后,在《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中财政业务归口股室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股室章。

3、核准采购招标事项。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核准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信息媒体等相关事项,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审批。

4、县政府审批。在完成上述核准和审批流程后,采购单位将《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报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示。

5、县纪委监察局备案。采购项目在获得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准后,将《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报县监察局,按要求完成项目备案工作。一百万元以上项目,同时完成重大项目报告工作。

6、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在核准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完成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工作后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采购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附件2),根据要求进行填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核准采购预算。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在核准采购预算后,在《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中财政业务归口股室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股室章。

3、核准采购招标事项。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核准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信息媒体等相关事项,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

4、县纪委监察局备案。采购项目在获得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准后,将《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报县纪委纠风室,按要求完成项目备案工作。

5、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在核准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完成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工作后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二十万元以下采购项目。

按现行的审批程序不变,即:使用《县政府采购申报表》(附件3),由采购人申报,财政业务归口股室核准采购预算,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采购方式和审核采购价格。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地点的管理。

根据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开标、评标室组织,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开展开标、评标工作的采购项目,则必须填写《县政府采购异地开标、评标审批表》(附件3),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