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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杭州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于1998年起步,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下,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稳妥起步,逐步推进”的方法,循序渐进,从基础抓起,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基本实现了由试点初创向全面推行的转变,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1.构筑体系,初步形成政府采购制度框架
①加强制度建设。《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三个部长令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研究制定了各项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一套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委托采购、专用仪器设备采购、公务用车采购、公车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办公用纸张定点采购、办公设备定点供货、信息化项目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招投标管理、投诉处理以及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内部工作流程、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建设与管理、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规章文本。
②构建监管体系。市财政局、采购办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措施,逐步形成了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内控机制和监督机制基本形成了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采购办与采购中心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后,市监察部门通过网络和招投标活动的实时监控,使这种监督机制更趋成熟。如为了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体现评标公正公平,对评标咨询专家名单实行计算机自动抽取短信通知的方式,同时产生密封名单,采购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只有在评标当日专家报到时才能拆封专家名单。
③实行管办分离。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初期,采购办与采购中心虽然是两个机构,但为了减少环节,调配力量,因此是合署办公的。采购办行使政府采购的计划编制与管理监督职能,采购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实施。区、县(市)的采购机构也相继建立。一批有影响,并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政府采购业务。从全国看,管采分离,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我市也不例外,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把采购监管工作与具体办理采购业务划分开来,特别是采购办、采购中心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后,采购办与采购中心的工作职责作了彻底划分,采购办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采购计划的编制及采购实施的监管,采购中心作为事业法人独立开展采购业务,完成了政府采购的管办分离。
④提高队伍素质。大多数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是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职能转变过来的,一般都存在人员少力量弱的情况。经过7~8年的探索,这支队伍普遍实行了管办分离,人数和人员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市还建立了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通过他们在各预算单位的具体监管,将政府采购工作推向规范化、制度化。采购监管部门还定期组织培训班,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知识,公布操作流程,既提高人员素质,又接受社会监督。
2.努力实践,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新方法
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得到了加强。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制度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互依存、互为作用,密不可分。然而,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前,政府采购预算并不能引起各预算单位甚至财政部门的重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需要预算单位逐项填写申报表,相应也延长了采购周期。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后,市财政部门及采购办抓住机遇,在部门预算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就将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紧密结合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工作,颁布集中采购目录,单独设立指标体系。通过几年的努力,政府采购预算已能较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年度集中采购规模,并且与部门预算可合可分,不仅简化了过去繁杂的申报手续,而且提高了预算的准确性和采购效率。
②严格预算执行,减少临时性采购。过去一些预算单位采购无预算无计划,或随意调整采购预算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现象成为政府采购不规范的重要因素。《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在实践中,采取没有预算不予采购、调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须事先经过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等工作措施,使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和执行工作都得到了加强。
③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运用,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和扩大采购范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从2003年起,我市对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由会计结算中心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减少了资金流通环节,增强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2005年市财政又作出规定,将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不再由单位自行调剂。这些措施对节约财政资金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对防止擅自改变采购项目、挪用财政资金等现象的发生也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④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商业贿赂。通过几年的实践,我市采购监管部门制订了一套采购规程。一是按照上级的采购监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每年修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二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五种采购形式的选择进行严格区分,非公开招标采购的一律实行报批制度;三是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明确采购单位、财政部门、采购办、采购中心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各阶段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四是公开政府采购招投标操作程序,对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信息、接受投标文件以及开标、评标、决标和公布采购结果等各环节都作出详细规定。通过一系列的规程控制,防范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采购机构发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⑤利用信息技术,减少人为因素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干扰。建立采购信息系统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提高办事效率,更在于通过信息系统规范采购工作程序,减少非正常的人为干扰。例如,建立评标专家库自动抽取通知系统,使采购项目评标活动实现一定的公信度,大大减少了投标单位“公关”因素的干扰;设置计算机操作流程,记录了政府采购管理、执行和监督流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状态,让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树立自律意识,规范采购行为。
3.不断进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得到了体现
①强化了预算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总金额为31亿元,节约额为4.16亿元,节约率为13.4%;到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总金额达到2000亿元,节约额为231.2亿元,节约率为11.6%;1998年至2004年累计采购额5812亿元,节约额达687亿元,平均节约率11.8%。最近有一个资料,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近3000亿元,比上年增长37.1%,节约额达380.2亿元。杭州市情况也是如此,1998年至2005年全市政府采购累计总额为55.43亿元,平均节约率为11.6%。在财政资金非常紧缺的情况下,这些节约下来的资金,对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②推动了财政改革。我市的政府采购预算是与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同步进行,并寓于部门预算之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又必须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因此政府采购预算的不断完善也促进了部门预算的细化和完整;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又为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打了前站。
③有效促进了反腐倡廉工作。实行政府采购,引进竞争机制,通过以公开招投标为主要方式的政府采购交易,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不断提高,采购制度日益健全,既方便了社会各界的监督,也使过去单位采购中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从源头上防范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今年全国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采购中心均没有发现违纪的问题,应该是这些年来严格管理规范采购的可喜成效。
二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内先进地区和国外发达地区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上级的目标要求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政府采购理论的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偏差。目前,社会上把节约资金当作政府采购的唯一职能,甚至认为只要政府采购就一定能够节省财政资金。这是对政府采购表象化的误解。从总体上说,政府采购比没有实行政府采购更节约资金,这种节约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实现的。而具体到某一个项目,政府采购所花费的资金高于非政府采购价格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就事论事谈政府采购达不到节约资金的情况,必然导致对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上的偏颇。
2.政府采购的规模还较小。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采购规模一般为GDP的10%以上,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而我市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为15.22亿元,只占GDP的0.5%,占财政支出的比重6.38%;其中,市本级政府采购规模为7.62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8.9%。
3.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不强。一是政府采购预算还比较粗放,特别是一些工程项目,既有土建、安装工程,又有设备和材料采购内容,采购预算编制时还不能达到细化的目标。二是预算批复还比较滞后,有时人代会三、四月份召开,财政预算批准后再下达到各预算单位,真正实施采购计划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三是预算调整随意性大,一些单位计划考虑不周,采购项目调整或增加时常发生。
4.政府采购的时效性不够强。由于政府集中采购要走程序,有法定的时间规定,而预算单位总是习惯于要用的时候才考虑采购,这个时间差成为预算单位反映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5.政府采购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既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标专家的问题,也有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的分散采购没有列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的范围。今年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查自纠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分散采购行为的不规范。
三
“十一五”期间,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实行政府采购。这一目标要求对杭州市目前的政府采购规模现状来说是很重的任务。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深化改革,加大《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健全监管体系,规范采购行为。
1.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提高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觉性
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姚振炎同志曾经作过一个详细阐述:一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开支;二是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单位可以得到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保障国家机关有效行使职能;三是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措施的实施;四是促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五是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六是有效抑制腐败,遏制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其他腐败行为。也有学者提出,节约财政资金不是政府采购的首要职能,政府采购的首要职能是要建立一种长期的财经制度,将所有政府购买行为都纳入到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范畴中去,使得政府的消费行为也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
无论专家学者对政府采购职能及作用怎样阐述,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财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着上述各个作用。要将政府采购制度全面贯彻执行,加大宣传力度和对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普及教育是非常需要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做好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各界认识、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各预算单位领导更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出发,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的自觉性。
2.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涉及的环节和利益主体非常广泛而复杂,要使政府采购行为依法进行,就必须对涉及采购制度的每一个配套环节予以制度化。例如,从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看,涉及到预算编制、下达计划、采购方式确认、信息公布、供应商投标、专家评标、履约、验收、资金结算和采购评估等;从政府采购行为主体看,涉及到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供应商、监察和审计部门等;从采购中心内部流程看,也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岗位。
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成功经验,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3个部长令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采购质疑机制、信用追索机制、申诉仲裁机制等。对所涉及的采购人、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行为主体制订相应的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对采购所经历的预算编制、下达计划、采购方式确认、信息公布、供应商投标、专家评标、履约、验收、资金结算和采购评估等环节的流程应进一步细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物有所值。同时也应制订一些相应的配套法规,形成比较完善的制约机制,防范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
3.完善办法,把政府采购预算推向标准化
杭州市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起步比较早,也没有出现有些地区与部门预算“两张皮”的脱节现象,但是在政府采购预算的指标体系与实际操作的衔接上仍然存在不够细化、不够规范的情况。因此,要完善现有的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着力解决政府采购预算简单粗糙和滞后的问题。
①要认真研究采购预算的指标体系。采购监管部门要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的新要求,按照部门预算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的规范分类,制订出标准化采购预算指标体系。对不同商品、工程和劳务等采购项目提出各自的专业化、标准化技术指标,以便于按各自特点归类,为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打好基础。
②要解决政府分散采购的预算编制问题。从杭州市的情况看,政府分散采购的数量还相当大,与政府集中采购的现有规模相接近,同时部门预算中分散采购预算反映不全、不细、不实的情况普遍存在。政府集中采购走上规范化路子后,加强分散采购应该作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首先要从规范预算编制抓起,把预算编实了,管理和监督也就有了根据。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络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③要协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实际编制中处于配角地位,采购单位在部门预算中往往注重预算经费的数量,对政府采购预算难免不够重视。用个不十分恰当的比喻:部门预算与采购预算是“钞票”与“粮票”的关系,部门预算解决的是资金的问题,采购预算解决的是指标问题。没有采购预算,即使有了资金也是不能实施政府采购的。因此,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采购监管机构与预算分配部门要协同审核,共同把关,才能把政府采购预算做细做实做规范。
4.调整监管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财政部提出在“十一五”期间,《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实行政府采购。省政府也提出了近期目标,到2007年,政府采购金额要占财政支出15%。而我市2005年政府采购金额只占财政支出的7%,2006年实行节俭措施后,小汽车的采购金额就减少8000万元,离目标更远。按照上述目标要求,必须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①调整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加快政府采购扩面工作。调整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就是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列入政府采购程序管理。杭州市财政支出规模在全省各城市间排列第一,但政府采购规模偏小,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很小,其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设项目未列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并进一步解释: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大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就市本级情况看,2006年地方财力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模就有4.9亿元。这类项目毫无疑问应纳入政府采购法的监管范围。每年还有数十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部分投资情况比较复杂。它涉及城建资产经营公司、运河集团、地铁公司、交通集团等多家国有公司,资金组成也较复杂,既有财政支出安排,又有社会融资和银行贷款。这些公司都是代表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些建设项目无论筹资渠道、还款方式如何,最后形成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都是城市的不动产。《政府采购法》对此类项目是否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用财政资金或以政府名义向社会筹集资金举办的各种文化产品也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我市在这方面已经出台了规定,但要进一步深化,进行实质性的操作。例如重大节庆、重大活动所举办的文艺演出,就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全国征集,甚至可以反向拍卖。同时对会议、印刷、公务考察等也可研究作为服务类项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进行各种形式的政府采购。
②加强分散采购的规范化管理。政府分散采购是相对于政府集中采购而言的。有的地区把政府集中采购分两个层面做,一个层面是由政府综合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实施,另一个层面是政府授权由主管部门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有的地区则把由主管部门实施的政府采购,包括预算单位自行采购都列为分散采购。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不存在哪个重要哪个次要的问题。因此,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分散采购应加大具体指导,研究制订一些分散采购的具体操作办法与工作流程,建立报告制度、公开信息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让分散采购也实施“阳光采购”工程,推进分散采购的规范化建设,接受政府监管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③完善政府采购统计制度。政府采购统计工作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统计。《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正是这一原因,政府采购工程没有实质性列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比重过小,这是一个重要原因。政府采购工程是否应该列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我们把“政府采购”的前提条件搞清楚,就有了明确答案。二是对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统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这里明确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不言而喻,分散采购也应列入政府采购的监管与统计范围。这方面的统计工作杭州市还很弱,需与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将杭州市的政府采购规模实事求是地反映出来。
5.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信息化建设推进了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同时也深化了政府采购工作。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到完成采购任务进行资金结算,我市已初步实现了信息化。但是与兄弟城市相比,我市的信息化程度依然较落后,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加快开发和建设。
①整合信息资源。要通过对现有的部门预算编制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会计结算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形成财政预算编审部门(采购办)、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国库监管部门(会计结算中心)、采购单位的信息传输网络,实施信息实时传递,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②实行网上申报。要改革采购人纸质传递申报采购项目的方式,利用财政会计结算、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联网的条件,实行网上申报。采购单位只要按照年度部门预算中确定的采购预算通过网上点击填报,需要采购的项目即可进入采购信息系统,由采购办列入采购计划,采购机构实施程序采购,供应商送货上门。减少采购单位与采购机构的往来奔波,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为什么作为需求政策的政府采购能够促进自主创新?这个问题的回答必须从分析自主创新面临的来自需求方面的障碍开始。很多时候,创新在技术上可以被称作“成熟”,但对于市场来说却不能为消费者接受,或者远未能达到规模经济,或者创新不能迅速扩散,这就造成生产者不能通过创新产品产量的增加获得积极的动态效应,如减少的生产成本、降低的价格和不断增加的需求等,这其中的原因来自于阻碍市场导入和市场扩散等需求方面的因素。
(一)需求市场对于创新的重要性
一个地区的需求规模和质量被认为是该地区的竞争力和创新动力的首要决定因素。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波特(MichaelE.Porter)在其开创性著作《国家竞争力》(1990)一书中认为国内需求状况在国家创新动力中起着关键性作用。他认为4个因素决定了国家的竞争力,除了要素禀赋、产业结构和公司战略(竞争地位)之外,超前的具有挑战性的国内需求是决定该地区是否具有吸引力和良好经济表现的重要因素。一般认为,需求状况和市场规模相关,因为市场越大,当地生产者就能够越早的实现生产规模,并及时获得更多的来自使用者的不同反馈意见等好处。但更需注意的是,需求状况主要是由需求的超前状况决定的,需求越是超前,越能促使生产者创新,从而不断满足新的需要或新的要求标准,或者换句话说,创新友好型文化环境易于接受创新产品。
很明显,每个国家和地区对创新的需求质量和接受倾向是不同的,这一点可以从世界经济论坛的调查和其他著作(WEF,2002;Tellisetal,2003)中得到证实。早在1982年,Nelson就认为美国20世纪70年代大量的新技术公司来自于欢迎创新和乐于接受风险的地区和国家市场。即某些地区的民众较之其他地区的人们更易倾向于购买和使用创新产品。例如,在芬兰,在面对新产品和服务时消费者和政府具有扮演领先用户和主要推动者角色的传统。这一点使得其多年以来一直是消费电子产品的主要导入和扩散之地,从而形成了该类产品的高产量环境。因此,一些国家在它们能够展示出具有挑战性、未来导向和国际领先需求的领域中更具国际竞争力。如果仅仅具有强大的资源禀赋,也就是只具有供给方面的优势,是不足以带来可持续的、领先优势的生产和发展。
以上观点也可以用领先市场来解释。领先市场使得创新能够较早采用,通过有着充足购买力的单一使用者的购买,自己构建一个市场,继而使创新传播给不同类型的多个使用者。在此情况下,因投资于研发和创新所产生的学习成本因风险的减少而得到了弥补。在先导市场的作用下,如果产品形成了国际主导地位即主导设计(dominantdesign),其他市场也会采纳该产品设计。先导市场的特征包括客户愿意为创新带来的某个好处付费,甚至有些消费市场愿意为创新的新奇本身付费。这需要客户高层次的“智慧”,即对技术具有预见性。配套的基础设施也是一个因素。通常,这样的市场应该有足够的规模来消化创新成本。市场需求也应该具有充分的普遍性从而使得创新能够扩散甚至出口到更广阔的市场,并且成本随着持续的创新或生产规模的增加而降低。领先市场应该能够提供适宜于创新的更一般的条件,如高效的、快速反应的管理结构、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二)市场失败和系统失败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们普遍认为企业应该是创新的主体。激励企业创新的最有效的因素是市场风险和竞争。政府应该提供良好的教育和基础设施等,将创新主要留给市场。传统的政府对创新的干预主要在市场失败的领域,并且政策集中在供给方面,即对研究和开发进行直接投资。但实际上,和供给相对应的需求方面,同样存在着市场失败以及系统失败,是需求导向政策干预的理论基础。
1、市场失败。市场失败主要体现在较高的市场导入成本、交易成本、路径依赖与锁定效应等。当创新产品或服务处于市场导入阶段时,基本存在较高导入成本的问题。创新的第一位使用者,即所谓“先导客户”或“领先用户”必须承受大部分的生产者的开发和学习成本,因为此时的创新产品具有低价格弹性的特点。创新的潜在客户们并不能够充分了解该创新的好处、安全性及可靠性,早期用户就要承受更大的风险。创新还存在交易成本,因为客户直接使用创新需要学习成本,并且因为要与其他产品相匹配,还存在调整成本。早期的用户担负着更高的交易成本,因为他们要承担比后来使用者更多的学习成本。新产品或服务的最初使用者越多,后来使用者承担的成本越少。技术的革新程度太大通常还会受到所谓技术陷阱的阻碍。成熟的技术往往有了它们自己适用的环境,和某些特定的基础设施和互补产品紧密联系。那些完善的具有特定使用环境的技术的使用者被“锁定”了,要想打破这些陷阱成本非常高,需要有强烈的刺激和激励。
2、系统失败。创新并不是在真空环境中产生,它处在具有多个参与者相互作用的系统中,创新过程是需求者和生产者互动的过程。需求者的需要超过了技术现状是生产者产生灵感和进行创新的重要来源。这意味着,当使用者清楚地将他们的需要向潜在生产者表达或与生产者合作产生创新方案,创新出现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因为有销路的市场已经存在了。但由于信息不对称,购买者包括私人或公共购买人通常没有认识或未完全认识市场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创新。但新产品和服务的潜在供给者通常缺乏客户未来到底需要什么的信息。另外,供应商也无法尽早地公示未来的解决方案。用户-生产者的互动和沟通通常是很少的,并且消费者分散的需求也无法集中充分地表达,以致生产者无法读懂市场需求信号并将之转化为创新。此外,私人和公共需求者对创新和创新者缺乏信任,同时他们也缺乏使用和利用创新的技术。所有这一切都导致了供给者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二、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可行性分析
(一)可以形成先导市场
国际经验表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额一般占到GDP的10%和财政支出的30%,采购金额巨大且稳定,如美国联邦政府2001年采购金额达2350亿美元,州和地方政府2000年采购金额为3850亿美元;欧洲委员会估算2001年欧洲公共团体采购金额达1万亿欧元;2005年我国政府采购额已接近3000亿元,且仅占GDP的1.6%,规模很大并且还有广阔的增长的空间。政府采购不仅总体规模大,而且从单一产品来说,其采购额在市场中也占有相当的份额,如2001年欧洲公共团体采购的计算机和监视器达280万台;2004年,我国政府采购小汽车为155亿元,其中对桑塔纳品牌的采购额达到23亿,政府采购计算机92亿元,其中对联想品牌的采购为34亿。因此政府采购本身形成了充分的购买力,政府通过公共需求的规模和特殊性自己扮演领先使用者来启动先导市场,支持将会成为世界市场主导设计的创新。如果企业技术创新产品获得了政府采购合同,则获得了无风险的稳定市场,只要企业技术开发成功就能得到稳定收入,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风险。除了政府自身采购量外,企业技术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订单还会向国内外消费者传输积极的产品质量、信誉信号,其效果相当于为企业做了优质免费广告,结果拓展了国内外私人市场,进一步降低了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风险,这在新产品刚投入市场时尤为重要。可见,政府采购能有效降低企业技术创新市场风险,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无风险收益,保证企业足额的技术创新投入。
(二)能够弥补市场和系统失败
政府采购能够弥补市场和系统失败,使得创新能够产生或更好地扩散是由于以下方面的原因:
公共采购通过单次购买的绝对巨大的规模或将不同公共机构的需求集中起来的方式能够达到创新需要的临界规模。这样的公共需求对生产者产生了明显的刺激,减少了他们的市场风险,能够使生产者较早地实现规模经济和学习经济。这种临界规模也构建了和该创新相关联的制造体系。只要产业对来自政府方面的激励措施能够快速反应,对新兴技术带来的良好效应是很多的。和直接的R&D资助相对照,政府对创新的很具体的需求导致的不仅仅是技术能力的提高,同时也提高了创新的生产能力(Geroski,1990)。
公共采购也能降低适应新产品的交易成本,这主要是通过及时地或大规模地使用一种创新或对外宣称它的使用来实现的。公共机构采用创新也向私人市场传递了强烈的信号;政府公布了创新的功能,从而引起早期关注,这些对私人需求都具有溢出作用。政府采购的催化作用带来了创新的迅速扩散,扩散的速度比纯粹私人需求推动得更为迅猛。
由于政府有着强大的购买力,它有助于建立意义重大的标准,朝着向标准靠拢的努力使得企业能够将溢出效应内部化,因此增加其投资于R&D的动力。这些标准进一步有利于建立对创新产品的信任。
(三)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必须推行自主创新
政府采购要求创新产品和服务也是提高政府职能和实现公共使命的需要。创新采购往往是和某个政策目标相联系,如可持续发展或能源效率,这种目标可以通过创新采购更快并更有效地实现。政治目标是建立在社会需要之上的。正如Mowery和Rosenberg(1979)所述,一种需要(need)并不等于通过市场表达和调节的需求(demand)。这种观点强化了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市场激励工具的观点,因为它能将假想的需要转换为具体的市场需要。这就是通过市场激发创新动力的经济观念如何正好迎合了政府更好地治理的政治需要。政府购买成本较高的创新,使得创新生产者得到奖励,使得处在创新周期初始阶段的创新产品获得投资,可以说都是为了这种政治使命。公共采购的自主创新功能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政府采购将社会的需要转化成必须有创新解决方案的市场需求。在满足新的社会需要和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政府通常是比私人消费者更加迫切的需求者。为了实现其使命,完善其职能,政府通常要扮演好领先用户的角色。
参考文献:
1、Mowery.D,Rosenberg.N.Theinfluenceofmarketdemanduponinnovation:acriticalreviewofsomerecentempiricalstudies[J].ResearchPolicy,1979(8).
2、Porter.TheCompetitiveAdvantageofNation[M].Macmillan,1990.
3、WEF.GlobalCompetitivenessReport2001-2002[Z].2002.
关键词:政府采购;标准;预算
基金项目:深圳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ybfz15136)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10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深入探索,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一、政府采购理论基础研究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基本理论的研究围绕着政府采购的内涵界定、特征、原则、基本功能及经济效应展开讨论。国内外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委托理论、寻租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博弈论等。
(一)公共选择理论。在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等各个环节,不同的利益团体和个人都会基于自身偏好和利益行动。有效遏制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不理是本文研究重点之一,公共选择理论提出了集体决策理论进行规避。
(二)公共支出理论。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支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广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力争做到竞争、择优、公正、公平,在招标中引入竞争机制,增加招标透明度。
(三)委托理论。政府采购的过程由“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官员”等委托链组成,委托活动中存在不对称信息、不完备契约、激励不相容等问题。
(四)寻租理论。当前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采购方式、程序、监督机制等环节存在一些缺陷,为设租、寻租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需针对寻租者“经济人”特性,将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等过程进行认真分析,实现监督的有效性。
(五)交易成本理论。政府采购最重要的考核指标包括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两者为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真正节约采购资金,最大限度促进公益,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成为必要。
(六)博弈论。政府采购是一种经济关系,各当事人的相互作用,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审专家、政府监管部门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博弈关系,可从博弈论角度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研究,抑制腐败。
二、政府采购现实意义分析
作为国家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规模、标准、方式等对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其规模的变化会影响社会总供需,其采购结构变化会影响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区域经济结构。具体来说,政府采购至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一)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在节支方面具有以下作用:一是通过预算管理,降低采购的盲目性;二是通过政府采购,能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监督和管理;三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能有效降低成本;四是集中采购能够实现规模效益。
(二)调控宏观经济,平衡社会供需。政府采购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适时适量地安排采购行为。如,在经济增长过快时,可适当缩减政府采购规模,减少社会总需求,抑制经济过热;当经济增长乏力时,可适当增加政府采购规模,刺激社会总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三)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区域行业均衡发展。政府采购可通过实施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新产品在研发或上市初期,市场风险较大,可通过强制采购等措施,保证该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还对保护民族产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进行了规定。
(四)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政府廉政建设。政府采购实行国库统一支付,采购前资金统一进入国库账户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全方位的监督;采购过程中,要求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并可通过行政、审计及媒体等手段进行集中监督,能有效降低监督费用,提升监督效果,减少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促进政府廉政建设。
三、香港政府采购经验分析
香港实行中央集中采购制度,只有部分专用物品和小额物品由各部门直接采购。香港的所有政府采购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不涉及任何中介机构。政府物料供应处是香港的中央采购、物料储存及供应机构,隶属于财政司库务局。其主要职责是为政府部门及众多非政府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储存和递送常用物品,包括文具、电器、药物、清洁品等。香港政府采购的特点如下:
(一)采购程序严格。一是所有政府部门,当商品或服务合约价值超过13万SDR(Special Drawing Rights,特别提款权,1SDR约合1.33美元,下同)、建造工程合约价值超过500万SDR时,均需按照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有关规定进行;二是非政府公共机构,包括房屋委员会和房屋署、医院管理局、机场管理局、地下铁路公司、九广铁路公司,当商品或服务合约价值超过40万SDR、建造工程合约价值超过500万SDR时,亦需遵守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
(二)主管机构与职责明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是负责制定采购及招标事宜的决策局,其使命是确保政府采购的原则在采购活动中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这些原则是:责任原则、物有所值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开公平竞争原则。
(三)招投标管理严谨透明。采购方式普遍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允许使用选择性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都有严格的适用前提;采购信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招标公告除必须刊登在香港政府宪报和指定的本地报章外,还要在互联网上公布,各国驻港领事馆和贸易专员公署也会接到有关的通知。合同授予情况也必须在政府宪报及互联网上公告;财政司司长委任一系列投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工作。每个投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部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各投标委员会批准后,有关采购机关才能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任何投标商认为其投标没有获得公正的评审,均可向政府物流服务署或其他招标机构的首长投诉。如果采购活动中涉嫌腐败行为,投标商也可以向廉政公署投诉。如果是采购程序选择不当,投标商还可以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香港政府于1998年12月成立了一个独立的投标投诉审裁组织,专门负责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声称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行为提出的投诉。
(四)政府采购人员管理规范。政府物流服务署是采购人员管理机构,负责人员的招募、调派、晋升、培训和福利。采购人员按专业能力分为多个级别,晋升物料供应主任级别的人员,要求持有认可机构发放的物料采购与供应文凭。采购人员的晋升必须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在各方面均有出色表现。
四、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标准尚未建立。政府采购标准分为配置标准和技术标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系统的标准体系,标准的制定对政府采购需求的提出、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执行、采购执行、合同管理、效益评估等政府采购各环节均有至关重要的制约作用。目前,政府采购除在配置标准上对少数如车辆采购、电脑配置等办公设备有较为简单的规定外,在其他政府采购事项方面尚未建立较为明细的政府采购标准,这也造成政府采购领域出现各类争议的根源之一,如各类反映政府“采购贵、质量差”的现象,在没有硬性采购标准衡量的前提下,缺乏真实可靠的考评体系背景下,该类问题实质为伪命题。
(二)缺乏科学的采购预算环境。按照全国财政体制改革要求,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支付两条线等财政改革措施在我国得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背景下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我国集中采购工作实施较早、范围较广、比例较高,但在当前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较为粗放,在预算环节尚未建立对政府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查和硬性约束的背景下,政府采购预算标准的确立与政府采购的实际结果之间的关系并无严格的制约关系,特别是真实的政府采购结果对下一年度政府预算的参考作用尚未发挥硬性制约作用,缺乏闭环反馈效应,也造成处于下游的政府采购工作更为被动。一方面预算单位在从财政部门申请到预算资金后,正常反应是将预算完整使用,而实施政府采购时,平均节支率达到10%以上,部分项目节支率达到50%以上,这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在目前对预算部门及采购人缺乏任何有效约束的情况下,矛盾易于转嫁到采购实施机构。这一矛盾也说明了为何中介机构采购节约率一般只有集中采购机构的一半,每年造成数亿元经济损失的现象,也较好的说明了为何采购人及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会更有好感。
五、对策建议
(一)首要解决政府采购标准编制问题。明确责任部门,规定时限,划分目录,尽快完成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各主要采购对象的配置标准、技术标准,将长期缺位的政府采购标准编制问题作为当前政府采购体制改革的首要核心任务。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6年在第2号指南中提出的定义,“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的规则、原则或者特性。可以看出,“标准”具有权威性、公共性、重复性、规范性等特点。在政府采购中,“标准化”包含四个方面含义:采购原则的标准化、采购制度的标准化、采购程序及文件的标准化以及采购对象的标准化。首先,政府采购标准化要解决的是采购对象的标准化,即什么级别的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使用什么档次的商品,这在古代称为“官有所制”。通过标准化的制定和实施,一方面能有效约束采购人员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制约了政府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自由裁量权,更重要的是为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和执法提供了有效依据。其次,政府采购实施标准化保持了采购工作的连续性。
(二)建立各个环节的信息链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细化财政预算管理,建立财政预算编制与采购实际之间数据交换的接口,提高预算编制的精度,强化预算编制的硬性约束标准,对预算编制及公示、采购执行结果检验、合同履约情况反馈等各个环节之间建立完整、有机的信息链条。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源,孙博,管泽锋.国内外关于政府采购基本理论研究的文献评述.财经政法资讯,2009.3.
关键词: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网络采购;电子竞价平台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14-0000-01
一、背景概况
我国政府采购于1996年率先在上海试点,至今全国各地各级财政大都建立了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推行现代政府采购制度。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额仅3l亿元,2001年则超过了600亿元,截止2012年,仅中央国家机关集采规模就突破200亿元。面对如此大规模的采购,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采购制度,推行更加公开、公正、透明的采购手段,避免财政资金浪费和腐败现象滋生,是政府管理部门和每一个采购管理人员面临的必要课题。
在本文中,首先探讨了传统政府采购的含义及优缺点,随后笔者从定义、发展现状、发展模式等方面,不断深入研究近年来出现的政府采购新形式――网络采购。最后,通过文献调研和实际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网络采购发展前景进行了探讨。
(一)政府网络采购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电子政府采购建设的仍处于发展初期,虽然已经不再是简单地搭建一个采购信息平台,但要达到全过程电子化、透明化,以方便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的意向,实现采购手段的创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政府采购网”作为政府网络采购的门户网站,已经比较规范和完备。经过多年的建设,该网站从最初只具有信息等功能,发展到了具有计划申报、信息、信息统计、自动生成合同验收单、网上竞价、采购人对本部门采购项目的信息管理等多种互动功能的网站,有力地推动了集中采购的透明度建设。
从地方情况来看,2001年1月厦门开通了国内第一个政府采购网站。随后,很多省市也建立了自己的政府采购网络系统。2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地的采购中心都在致力于电子化采购发展,努力推行真正的网上采购。
(二)政府网络采购的问题分析
政府网络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必然阶段,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而要实现真正的网络采购,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严密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采购制度,同时政府网络采购更要向专业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目前,我国政府网络采购正处于网络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很大机遇和挑战,所以也存在一些问题。
1.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做好网络采购,从本质上讲,先要做好政府采购行为。当然,随着电子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必将由原来的信息网络公示发展到网络询价、网络竞价、电子合同乃至电子化招投标。由于要约发出和要约承诺都在网上进行,如何确定其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法律的有效性,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约束。同时,由于电子化的不平均性,如何规避采购风险、如何保护往来信息、如何检验报价发出的信息的真实性、怎样排除非诚信信息干扰等等问题,这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否则,一旦出现纠纷,不但各方正常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更会对政府采购甚至是政府诚信出现负面影响。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虽然对招投标及采购过程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网络采购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采购的发展。
2.网络安全问题。自1982年蠕虫病毒,到前不久发生的“棱镜事件”,网络安全一直是令人关注的问题,。而且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先进。然而,我们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视和防范措施并没有同步发展,网络安全意识良莠不齐,管理水平也高低不一。要做好政府网络采购,与原有采购模式最大区别就在于要解决网络采购安全问题,否则网络采购只能是纸上谈判。
3.网络采购软硬件基础。对于政府网络采购,这里指的是广义的软硬件――即网络的普及和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二者缺一不可。网络采购也可以理解为以电子媒体代替纸质媒介的一种采购方法。要实行政府网络采购,就必须建立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基础上。就目前我国网络发展总体水平来说,虽然大部分城市已经可以满足条件,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城市、乡镇电子网络覆盖率较低,无法完全取代纸质媒体,而双轨并行,则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网络采购公正、高效、透明、节约的初衷。
更加严重的是,我们现阶段对于专业人员匮乏。现阶段我国采购管理人员的专业性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对于很多基层采购人员,由于原来的模式可以满足要求,知识能力有限等限制,对于新方法、新工具的掌握较慢,对继续学习采购知识的求知欲不强,更谈不上对国际采购规则和先进采购发展状态的掌握。也为我国政府电子化采购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障碍。
(三)政府网络采购的研究方向
综上所述,政府集中采购实现全面电子化、网络化是大势所趋。然而针对以上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政府网络采购发展状况,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同时从规范采购流程、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人才建设、培育和发展采购机构、完善政府网络采购体系和评估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结合当今国内实际情况,研究初一套适用于我国特点的网络采购体系,推动我国网络采购法制建设。
我们相信,如果加以正确的规划和管理,我国网络采购必将蓬勃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二、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现状进行了分析及探讨,并对网络采购基本模式等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同时,在实际调研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也对网络采购的问题和发展战略等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了一定的建议。当然,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电子化进程非常复杂,市场规律变化莫测,本文仅做了最浅显的讨论。同时采购制度和政策的建立也绝非一时之功,仅仅依靠纸上探讨是不能取得成功的,只有将我们所学的理论知识真正应用到采购工作中,并时时用实践检验和修正我们的理论,才能真正掌握采购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为我国政府采购和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杨敏.浅析影响高校政府采购效率的因素及对策[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9.
[2]张运凯,王方伟等.蠕虫病毒的传播机制研究[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5.
[3]杨平.政府网络采购四大瓶颈[J].市场周刊:新物流,2003(5).
【关键词】政府采购 贸易便利化 影响
一 政府采购概述
1.政府采购定义
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又常常被称为公共采购。德国学者迪尔特.波伊斯(DieterBos)对公共采购的界定显得言简意赅:公共采购是指政府机构与私人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这种定义方法显然不能揭示政府采购的本质特征。
我国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的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原则是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规定的。一是公开透明原则:在采购过程中,每个采购供应商掌握信息是一样的;二是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提供的市场机会对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平等;三是公正原则:政府采购对所有的供应商采用同一标准,享受同等权利,负担同样义务;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3.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是随着生产发展,国际分工,生产力发展,国际贸易量不断增加,使得政府支出增加带来的巨大需求。随着国际贸易的一体化,政府采购逐渐走向国际化,因此有了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urchase Agreement,简称GPA)。
4.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其规模
政府采购本是政府利用权力管理社会经济的一种方法,但权力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伴有权力的寻租。政府采购中的重大丑闻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发生,中国也屡见不鲜。近年来查处的此类经济案件,作案团伙化、钱权交易十分突出,手段更加隐蔽。例如,中国率先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领域暴露出的腐败问题,说明目前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度不够,使我们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期望值有所下降。这一问题中一个体制方面的原因就是在中国政府部门掌握的权力往往是一种复合的权力,它可能对权力行使的对象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确实是在不断扩大,这也要求我们更加严谨地研究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另外,我国还处于加入GPA 的观察中,这更加要求我们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据估算,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总规模占全球GDP 的15%~20%,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旦加入到这一份额当中,必将引发全球政府采购有关贸易的大洗牌。
二 贸易便利化概述
1.贸易便利化定义
贸易便利化以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惯例为基础,涉及各种手续和程序的简化,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化,以及改进对各种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协调。简言之,贸易便利化就是简化和协调货物在国际贸易各项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程序,以提高贸易政策透明度和降低贸易成本。
国内对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研究的文章并不多,孙衷颖(2009) 系统地梳理了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理论,包括开放条件下的交易成本理论、关税同盟理论、共同市场理论、自由贸易区理论、新区域主义理论等,作为在区域经济组织框架下研究贸易便利化的理论基础。
2.贸易便利化指标
目前,分析贸易便利化效果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引力模型法、局部均衡分析法、可计算的一般均衡分析法和以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分析法。其中,引力模型在实证分析中经常被采用。
本文以口岸效率、海关环境、规制环境及电子商务这四 个一级指标作为贸易便利化的测算指标。各一级指标下又设二级指标,共九个(见表1)。
由于测评指标数据的来源不同,标准不同,因此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指数化处理,使它们变为可比数据,从而进行比较或数据处理。运用线性变换法将数据进行指数化处理,即将9个二级指标的原始数据分别除以相应指标的最大值以得到指数化的形式:设Xi表示原始数据,Ximax表示向量指标i所能获得的最大值,Yi为规范化后的指标,则有Yi= Xi /Ximax。采用上述变换进行数据规范化后,1代表各指标的最高水平,最差不一定为0,这样可直观地看出每个国家各个指标所处的位置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式Mj =Σni=1mi /n 计算各类二级指标的简均数以得到贸易便利化的一级测算指标,其中Mj(j =1,2,3,4)为一级指标值,mi为该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值,n为二级指标个数。
三 贸易便利化与政府采购规模的实证分析
1.模型选定
第一,一般的引力模型为:
lnTradeij = c0 + c1lnGDPi + c2lnGDPj + c3lnDISij + c4BORij + μij
其中,Tradeij表示i国和j 国之间的贸易量,GDPi和GDPj表示两国的国内生产总值,DISij表示两国之间的距离,BORij是虚拟变量。
本文研究政府采购规模,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基于2008 年的截面数据进行了回归分析,将引力模型调整为:
lnYi = c0 + c1lnGDPi + c2lnTFi+ μij
模型解释变量说明:
本文选取的是已经加入GPA的七个国家的相关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分别为:作为发达国家且是全球最大的机构采购者的美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以色列,以及北美洲的加拿大。
GDP 反映了一国经济规模总量,该指标值增长,就意味着一国的政府采购量也会增长。
TF这一指标是对口岸效率、海关环境、规制环境及电子商务四 个贸易便利化一级指标的加权平均数。贸易便利化能促进一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可通过实证研究来检验这一变量对我国政府采购是否具有显著影响。
第二,回归结果分析。本文运用Eviews 6.0计量软件,基于2008年截面数据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2、表3)。
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到,对模型的回归结果是比较理想的,通过了t 检验且拟合优度较高。而去加入贸易便利化变量后,模型拟合程度更好。GDP 对采购规模影响较小,贸易便利化对采购规模影响较大,其回归系数为5.821246。
2.对加入GDP的几个典型国家贸易便利化程度的图形比较与分析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第一,口岸效率。以港口基础设施的质量衡量口岸效率,从图1中比较来看,中国的港口基础质量相对较低,而港口的质量涉及到各企业的进出口便利性,进而影响整个贸易的便利化。
第二,规制环境。从政府制定政策的透明度及法律框架效率来看,中国的效率和透明度相对来说是最低的,进而降低了整个国家的竞争力。
另外在对中国加入GPA的——基于IMD世界竞争力指数的研究描述了2009年GPA成员与“金砖五国”的政府透明度对比。整体而言,中国的政府透明度的位置与市场开放程度的排名大致相当,比西班牙、日本、意大利、立陶宛、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希腊等GPA成员方的表现要好,在“金砖五国”中仅优于俄罗斯。透明度趋势线要比开放程度趋势线陡峭很多,中国加入GPA之后在政府采购制度变革,尤其是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方面还是存在很大压力的。
第三,政府环境。在政府环境方面,这些国家相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了更为繁琐的手续和要求更多的文件、严格复杂的技术标准和绿色标准等。具体来讲,日本、美国、韩国、等成员普遍存在较多的技术壁垒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因而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项目和要求贸易商提供的单证也很多。
但是这些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程序普遍较为完善性,连续性、透明度和公开性强,使贸易商能够方便地获得这些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及其他信息,而中国在决策中的透明度低,经常出现上现的,现象降低了贸易效率,进而增加成本。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第四,电子商务。我们国家技术的落后,没有形成电子商务的价值链,在这一方面来说,人才的缺乏,科技的落后是关键,而且传统的商务的成本高于电子商务的成本,给我国贸易竞争力带来阻碍,加入GPA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成本。
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得到结论:提高便利化程度可以增加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促进加入GPA的进程。而从后面国家的便利化指标的比较中我们又看到,我国的各项指标是相对落后的,而加入GPA 的工作中,我国的政府采购是要面向国际的,降低成本,获得市场准入,要求我国在国际上竞争力的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贸易便利化的各项指标的提升上要更加努力。
四 针对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对策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针对我国在加入GPA 过程中贸易便利化方面,应改善的一些措施如下。
第一,加强港口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多方筹集资金,加快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物流网络建设,建立培训专项基金,用于海关业务人员和物流人才的培养。在贸易便利化中,港口建设涉及到成本问题,提高港口基础设施的质量可以降低贸易成本。
第二,在政府政策、信息透明度方面进一步提高。应在政府层面上形成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决策协调机制。贸易便利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政府、企业及贸易商在改善贸易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制定相关贸易便利化政策要注重加强二者的合作,依法管理对外贸易,继续清理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加大对相关贸易政策的公布、评议、听政范围,改善对外贸易环境,提高服务和管理效率。
第三,加快我国政府采购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变革,清除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研究GPA成员方国内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发动我国外贸经验丰富的企业,了解现有成员方排斥外国供应商的制度手段和技术手段,尽早提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弹性。
第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贸易无纸化,即实现无纸贸易,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来提高贸易效率。在贸易便利化过程中政府须承担重要角色,要积极采取措施简化贸易手续,提高海关行政工作效率,从而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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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段景辉、黄丙志.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标体系研究[J].科学发展,2011(7)
[3]胡斌、黄继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必然性[J].商场现代化,2010(32)
[4]万宁.贸易便利化收益分析及我国的策略选择[J].中国商贸,2009(17)
[5]殷亚红.开放,中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选择[J].中国政府采购,2011(2)
关键词: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编制 采购需求表达
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招投标过程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招标机构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招投标程序的源头环节,合法、公正、科学地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投标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做为编制招标文件的主体来说,必须对一整套招投标“游戏规则”和“游戏过程”有充分的预见性,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编制招标文件。要从是业主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投标应答、评标等几个角度去把握编制招标文件的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一、业主(货物的实际需主方)采购需求的表达
业主的采购需求,是招投标的起因,可以这么说,没有业主的需求,也就无所谓招投标了,而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及招标机构则是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业主的采购需求,从这个角度上说,这就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采购需求表达的规范性和可行性
采购需求的原始表达来自业主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报送的采购申报材料,而由于业主对采购对象的专业化程度的不同,致使采购需要求的表达,不足以客观地反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提供货物及服务的符合性,不足以做为一个整体采购项目的科学参照,以至于供应商误读了业主的需求,无从锁定特定的货物或服务。这就要求招标文件编制者至少要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采购对象有基本的专业知识,协助业主把采购要求表达得更加通俗、规范,一个科学的采购需求表达,有助于潜在供应商进行全国乃至全球货源搜索,进而有利于获得“物美价廉”的货物或服务。二是要求招标文件编制者深入考察业主的采购需求,尤其是一些以货物采购为主,附带一些劳务服务的系统项目,需要深入到实地去记录、堪测方可得出科学的采购需求结论。
2.采购需求表达的公正性
由于自身对政府采购的政策掌握的不透彻,业主在酝酿采购需要的前期,已经有潜在供应商介入,这些潜在供应商在协助业主制定采购需求方案的时候,有意或无意地加入了一些带有排它性的需求条款,在采购申报材料上,“指定品牌型号”甚至“指定供应商”等违背采购法规等带有倾向性的表述时有发生,那么,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就应该正确地修订业主的采购需求(如,对于项目资金较大的,可在编制采购需求前开展专家论证会),首先是要让业主明确政府采购的目的是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用最节省的资金,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凡是能达到使用目标的产品、服务,凡是条件合格的供应商都有权利参与到投标的竞争行列中来。
二、投标人的资格限定
招标文件编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的限制条件,可分为必要条件和重要条件。
投标人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
投标人的法定经营范围;
投标人应按时缴纳的有关费用;
投标人应获取的有关授权;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务必要上交的有关材料及样品等。
投标人的重要条件,主要包括:
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财务状况;
投标人的硬件设施、人力资源等实力情况
投标人的业绩及相关荣誉等。
招标文件的对投标人资格限制的时候,应正确处理必要条件和重要条件之间的关系。首先,必要条件是考察竞标者能否作为合格投标人的依据,它是评标初期投标人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设定必要条件务必要谨慎,它直接影响开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招标文件的编制主体(如招标机构)应在将招标文件提交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审核时,将作为必要条件的条款告知采购主管部门。重要条件可作为对投标的加分因素,切忌将重要条件作为必要条件限制了有相就资格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三、明确投标文件编制的具体要求
投标文件源自投标人根据自身的基本情况、提供货物及服务的能力等因素,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的对特定采购项目的应答性文件,它既是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评定的直接考察对象,也是投标人一旦作为中标单位之后,约束投标人履行承诺的根本依据。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表述,是否具体、科学,不仅直接影响到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而影响到后期开标、评标等工作的效率,这同时也是常常引起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关键环节。投标文件中,务必要清晰明朗地描述投标文件编制的具体要求,包含的具体内容,细化到如何排版、封装,必要时,可以为投标人拟出投标文件的目录或特定材料的具体格式。
四、评标过程的策划
科学的、有操作性的招标文件,它是指导评标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就象一个剧本,对评标的各个参与主体的分工及各个步骤的行为规范有了明晰地约束,这就要求在文件中已经对评标过程有了合理的预见性,对每个步骤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其应对措施有严密的策划。
五、评标结论的产生
以公开招标为例,综合评分办法往往是评标结论的产生的直接依据,因此,合理的设计评分标准,就成为招标文件编制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工作。
首先是评分办法分值的权重问题,也就是量分应侧重什么角度的问题,至少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购的公平公正性,避免量分侧重于在某些方面有明显优势的个别竞标人或供应商;
二是采购人的根本利益,要让那些能满足采购要求,在货物品质和服务及综合能力上有优势的竞标人获得更高的分值;
三是评估分值的实际价值,举例来说,A、B两个竞标人在其它条件都相当的情况下,A竞标人的报价比B竞标人的报价低10万元,在价格分核算后结论是A的价格分比B高1分,然后由于B具备某个荣誉证书(这个证书占了两分)而导致B比A高出1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正确的评估这个荣誉证书对本采购项目的意义有多大?有没有必让采购人因为这个证书而多花10万去采购这批货物?
其次是评分办法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一个综合评分办法往往有两种类型的分值,一种是定量分值,是可以客观评价得出具体数值的;一种是定性分值,这种分值是需要主观评议才能得出结果的。为了避免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对这些需要主观评议才得出结论的条款,在纳入评分办法时,应该考虑两个方面:
一是在不影响采购人根本利益甚至更能实现采购人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不让这些主观性分值过重;
二是对这些条款评定不同的档次或分值时,应该在招标文件里有具体的定档或评分依据。
主要是对服务合同的签订前审批流程、商务谈判、技术澄清、服务合同变更及索赔等程序性文件的管理,及对服务合同条款规定、合同印章使用、合同评审制度等管理内容。
二、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管理中存在问题
1.理论指导相对缺乏相对于工程建设质量方面有质量管理体系、进度方面有传统进度计划、费用方面有全面的概算预算管理,海洋石油工程的服务采购管理缺乏比较完善的体系和理论支持。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服务采购管理还处于萌芽阶段,仅仅是意识到服务采购管理的必要性和优点,而服务采购管理的有关理论却相对较少,项目服务采购管理的理论指导大大落后于行业发展速度。
2.管理方法陈旧落后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现阶段的主要方法有:
(1)项目服务采购计划控制方法
此方法基本沿用企业服务采购运作方法,根据项目的进展和需求,制定服务采购计划。根据项目各种因素的变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调整计划内容采用此种方法进行服务采购,未考虑项目的生命周期和具体需求,精度低、预见性差,对关键设备和物资的采购无保障措施。
(2)项目服务采购质量控制方法
对于项目服务质量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企业采购背景的前提下,项目服务采购的质量控制也仅仅限于项目交收后的检验。项目服务采购的人员仍保持着企业采购的需求方心态和作风。在质量控制方面,基本属于事后控制。未考虑项目服务采购需求受到项目生命周期的限制。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管理方法和控制手段较为落后。对项目服务采购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管理仍沿用企业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传统管理模式,项目服务采购计划还仅仅是简单的费用及工期安排,对服务采购合同的管理基本停留在文档管理的初级阶段。在项目服务采购的过程中,并没有运用和实施战略分析、动态跟踪、过程控制、系统管理等方面的工具和方法。
3.项目缺乏统筹兼顾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政府采购 以人为本 全面发展 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升华,是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针。它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对推动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实质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对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作用。科学发展观是对传统发展观的扬弃和超越,具有丰富的理论意蕴。因此,我们必须用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观点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
要坚持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把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健全、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作为发展的总目标,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推进,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要求。从全面发展出发来理解,政府采购制度就是在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所有领域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协调发展,实现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
要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协调发展既是“五个统筹”的立足点和着眼点,也是贯通和总揽“五个统筹”的基本点,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平衡与和谐。大力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关系,既要考虑当前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的需要;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又不能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循自然规律;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的承受力,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发展的关系。
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一切以人为根本,一切以人为核心,一切以人为目的。具体到政府采购工作,就是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政府采购的每一个项目,要考虑能不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切实的利益,能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发展
科学发展观为落实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改革提供了巨大动力。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必然包括政府采购科学、有序、合理、协调发展。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如果不能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合理、有序、协调发展,就失去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部意义,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变成一句空话。如果政府采购弊端丛生,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就会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障碍。党和国家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措施,从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
科学发展观为实现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兼顾各种利益和发展要求,这就使党和政府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加重视政府采购维护人民群众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作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者、协调人与监督者,是部门单位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政府采购的参与人主动参与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创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维护好,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监督的渠道,不断推动完善政府采购的体制、制度、机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政府采购自身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拓展空间。
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政府采购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根本途径。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虽然政府采购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日益增强。但在政府采购领域中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现象。如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到位,政府采购工作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监督效率较低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制约政府采购工作自身的发展,也会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发展观不仅为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而且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途径和方法。
科学发展观为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制度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的终极目的是人的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满足人的利益及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环境的重要性,强调人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人的全面发展必须以环境的为基础,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为根本。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是要通过节约资金,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通过广泛的群众参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
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政府采购制度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观念。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政府采购工作跳出以往计划经济时代狭隘的控制、协调的管理思想的桎梏,以及对市场万能的盲目崇拜,立足长远,面向未来,依据自身的发展规律,结合时代要求与特点,运用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思想方法,构建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的宏伟蓝图和中短期规划,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中包含着统筹协调的整体发展思想观念。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政府采购部门和政府采购参与人在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中谋求自身整体的最大绩效,追求国家社会的最大利益与发展。政府采购制度除了要维护政府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正当利益之外,而更加着眼于维护长远的整体利益。在整体发展的思想观念指导下,政府采购参与人不但对现在的采购项目有预先的通盘考虑,而且要对未来的开拓发展进行战略构想,呈现出较强的计划性。
政府采购制度中孕育着以人为本、兼顾多方面利益的全面发展思想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总原则。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要求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真正成为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要求采购人真正成为采购主体,要求供应商真正成为经营主体,根据自身价值取向,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运行的机制和规律,追求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思想观念更新是政府采购体系良性运作的基础,制度创新是政府采购良性运作的关键。科学发展观要求政府采购工作立足于为社会服务,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追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的最大化。不仅如此,科学发展观还要求政府采购能促进经济社会、自然等和谐统一,引领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实现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发展观是发展的基本理念及指导思想,是贯穿于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发展路径、发展策略等方面,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一种广义的制度安排和导向。政府采购部门及参与人持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对政府采购实现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效用,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项艰巨的实践任务。
必须用发展和创新的思想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指导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研究。发展是解决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根本。与国外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还比较片面;政府采购的规模集中程度较低;采购的标准还不统一,缺乏统一的配置标准;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明显,难以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采购的预算管理、执行操作、合同签订、验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采购的监督较弱;采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受到商业贿赂的极大浸染等。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需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发展中解决。同时,解决政府采购中的突出问题还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创新。进入新世纪,进行政府采购理论的创新研究,必须要立足我国国情和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实际,着眼全局、着眼长远,坚持科学发展观,系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律,增强预见性、科学性和针对性,推动政府采购理论的深层次思考,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为政府采购协调发展提供动力、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开辟道路,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必须积极营造政府采购全面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至关重要。一是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深入的宣传,增强人们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树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观念,促进政府采购更加深入人心。尤其是注重网络传媒的资源优势,通过网络传媒多渠道宣传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二是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既要推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执行和监督检查,也要发挥政府采购参与人在法律法规制定、执行和监督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三是要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是对建设透明政府的基本要求,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建设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四是要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监督不仅靠上级监督、专门监督、内部监督,还要开展广泛的群众监督。这样才能维护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环境。
必须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的人际关系。政府采购的人际关系一方面体现为采购人、监督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体现为人民群众和政府采购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政府采购参与人自身的需要,是政府采购制度良性运行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充分考虑并尊重采购人的合理需求,而限制采购人的不当与过分需求。同时,建立政府采购参与人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协调一致的利益关系。要看到无论采购人、供应商与监督人,都有片面追求部门及个人利益的一面,有自我发展的合理需要。自我发展的合理需要决定了他们具有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而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又会使他们可能片面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要明确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使其在遵守政府采购制度中,充分满足自身权益与正常的自我发展愿望。从而使部门权益、个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相协调,形成和谐的政府采购人际关系。
必须大力实施绿色采购。所谓绿色采购就是要科学地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人的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关系。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货物采购是采购中的重要方面,通过采购解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供应问题,满足人们生产、生活中的需要。要解决环境适用于人的问题和人保护与尊重环境的问题。因此,采购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人的需求,使得物充分适合于人、方便于人、利用于人,符合人性化的要求。同时,采购产品要考虑产品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实施绿色采购是当然之举。还要通过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向农村和中西部倾斜,协调城乡关系、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高天山.试论“以人为本”发展观的基础[j].领导与科学,2006
2006年7月11日,“中国政府汽车采购高峰论坛暨首届中国汽车文化博览会”在天津滨海国际会展中心开幕,由经济日报社和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2006中国政府汽车采购高峰论坛”于7月11~13日在此举行。这是继北京“2005年中国政府汽车采购与协议供货高峰论坛”成功举办之后,主办方再次组织的汽车企业与政府采购单位的最密切接触,对交流政府汽车采购信息,构筑政府汽车采购的“阳光工程”,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承诺,将尽快启动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谈判。政府采购市场一经开放,国外商品大量涌入,对我国的民族工业,特别是相对薄弱的汽车制造业将造成极大的冲击和挑战。同时,也将为我国的民族汽车工业走出国门,挺进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前所未有的机遇。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自主创新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的着力点。如何支持自主创新、如何真正有效实现自主创新,已是中国各级政府和中国汽车界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3年多来,我国政府扶持自主品牌的力度不断加大,汽车生产制造企业自主创新步伐加快,许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汽车进入市场,我国政府汽车采购增长极为迅速。2003年政府采购额达到了1659亿元人民币,其中汽车采购为350亿元人民币;2004年政府采购计划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其中汽车采购达到500亿元;2005年政府采购实现2500亿元人民币,其中汽车采购达到600亿元人民币;2006年财政部安排政府采购计划达3000亿元人民币,其中汽车采购将达到700亿元人民币。政府汽车采购市场已经成为国内最大、最集中的公共消费市场,为汽车生产制造企业提升品牌效应、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经济日报社和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2005年中国政府汽车采购与协议供货高峰论坛”,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与汽车供应商会聚津门,深入研讨实现政府采购与汽车企业共赢发展。全国政协副主席李蒙为论坛开幕剪彩。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会长于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名誉理事长、原机械工业部部长何光远,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原机械工业部部长包叙定,全国政协常委、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局长邵奇惠,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名誉理事长孙祖梅出席了本届论坛。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的负责同志,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级地方政府采购办(中心)、军队系统采购办(中心)的负责人,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以及汽车制造企业家、销售负责人出席了论坛,发表主题和专题演讲,针对如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利用政府采购市场的集中规模优势,执行优购、首购制度支持汽车企业自主创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需双方搭建了直接交流、洽谈的平台。
“2005年中国政府汽车采购与协议供货高峰论坛”集研讨,答疑、交流洽谈、汽车采购信息、签订协议供货意向,全国政府采购论文大赛颁奖会和汽车展示于一体,将对促进我国政府汽车采购市场的规范化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论坛的主要特点是:众多的嘉宾、学者及企业家参会;出席论坛的政府采购单位代表人数更多;论坛的形式和议题更加务实和丰富;权威的政府汽车采购信息;现场签定协议采购意向;大规模的汽车展览展示,本届论坛展览总面积约为24000平米。论坛内容包括: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自主创新给中国汽车制造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实施情况;汽车实行协议供货采购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政府采购的规则与流程的运作模式和技巧;汽车采购协议供货经验交流与区域联合采购模式探讨;中央及各省市政府采购公务车情况介绍及2006年相关采购信息;汽车企业如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民族品牌及加强售后服务工作等。
经济日报《经济》杂志的林初宝主编于论坛期间了2005年汽车采购信息:有效回函涉及的215家政府采购单位在2005年采购总额达到了400个亿。参加本次论坛的采购单位在2006年的采购总额将预计达到180个亿,近20多个采购中心的汽车采购额均比去年增长40%以上。汽车采购形势可观。
在本次论坛上,自主品牌汽车进入政府采购名单之列依旧是焦点话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尚晓汀介绍说,目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已经在招标过程中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品牌汽车实行加分政策,去年奇瑞汽车的五大系列车型已正式列入中央级政府采购名录,今后在公车采购过程中优秀民族品牌汽车将得到政策的倾斜和支持。
【关键词】GPA 政府采购 挑战 对策
一、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政府采购市场逐步从封闭走向开放。国际贸易组织在发达国家的极力倡导下制定了WTO《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该协议的目的就是推进各国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1]目前,加入协议的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在融入WTO的进程中,不断加快政府采购国际化进程。2007年12月28日正式启动了加入GPA的谈判,2008年与GPA成员开展了首轮谈判,公布了加入GPA的初步出价清单,2010年提交了第一份修改后的出价,2012年5月4日在举行的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我国承诺在2012年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前,提交一份新的综合性修改出价。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还没有完善的体制,对最新版本GPA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所以在GPA框架下考察我国政府采购的专题文章不是很多,这种状况与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要求有较大差距。而且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比较低,加入GPA必然会给我国政府和企业带来许多挑战。因此,我们关注和分析GPA框架下我国政府采购面临的挑战并探讨相应对策,对我国加入GPA以及加入后如何应对的问题都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方法和目的
本文试图通过对新版GPA的认真研究,从我国的政府采购现状出发,全面分析我国加入GPA面临的挑战,并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经验,提出了应对挑战的对策,为我国加入GPA、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经济的健康发展尽一份力量。
二、GPA的简要介绍
(一)GPA的概况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的多边体制,以实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扩大化,改进国际贸易的指导框架。[1]由WTO成员自愿加入。1979年只有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几个成员,现在增至41个国家和地区,主要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主,欧盟成员占了近70%。
(二)GPA的适用范围
GPA对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采购主体以附件形式列入,清单以外的其他本国政府采购实体则不是。采购对象为货物(不包括武器、弹药、战争物资,其他产品都包括在内)、工程(不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的采购)和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契约形式没有约束,主要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有无期权购买以及产品与服务联合的采购。采购限额明确规定各缔约方中央政府为13万特别提款权,地方政府和其他主体由各缔约方自行列入GPA的附件中,但国际惯例比中央门槛高。GPA还规定了适用的排除,即政府在采购国家安全所需的物资时可以不适用该协议。[2]
三、我国加入GPA面对的挑战
加入GPA对我国而言,在开拓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同时,还面临很多的挑战。这些挑战并非来自某个国家或个人的具体要求,而是源于GPA本身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制度、采购市场开放、采购技术手段、国内产业发展和企业发展等方面。
(一)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1.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衔接问题。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全面接轨是我国加入GPA必然面对的挑战。根据GPA的规定,在该协议生效之日前必须制定与其相符合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管理程序。[3]因此我国政府从谈判开始到正式加入前,必须遵循GPA的要求修订、完善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与GPA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法》在采购主体、采购对象、契约形式方面规定的范围较窄;[4]在采购限额方面规定不明晰,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对采购限额标准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与GPA成员相反;在采购方式和程序方面规定的过于简略,缺乏配套的具体规范,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的主要法规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的不协调以及在适用范围上的重叠,导致实践中监管部门、监管对象、审批机关、中标原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会发生冲突,无法适应GPA的需要。[5]
2.我国采购管理体制不健全。首先,缺乏规范的组织设置。我国现阶段以集中采购方式为主,但机构设置问题突出,表现为对集中采购机构属性缺乏统一的规定,到底是“半政府机关”、“独立事业单位”还是“特殊非营利企业”,存在争论。[6]此外,各地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存在差异,造成了市场的地区隔阂,降低了采购制度的透明度,导致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无所适从。
第二,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虽然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或“一个机构、两个牌子”,[6]行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采购事务双重职能的情况还较为普遍。而且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晰、工作不协调。
第三,缺少专业化的队伍。政府采购环节众多,包括许多技术环节,同时还需要从业人员了解所采购的商品、服务、工程的相关市场行情、技术特性,尤其是国际采购时,还要掌握专业理论、业务操作、WTO相关规则、外语、国际贸易、公共关系、职业道德等知识。因此,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还缺少这样的人才。我国在服务职能和运行效率上也有所欠缺,忽视了信息搜集和传播工作,更缺少综合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7]
(二)政府采购市场面临调整
加入GPA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那么我国原有的政府采购市场就要面临调整。加入GPA后政府采购的市场规模、市场结构、供应商都将发生变化。2011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1332.5亿元人民币,按照其中的15%~20%对外开放这一保守比例计算,加入GPA后,市场对外开放规模约为1700亿~2267亿元人民币(约合272亿~363亿美元)。也就是说,中国将有至少318亿美元的政府采购市场对国外供应商开放,国内企业和产品将直接面对国际竞争,政府采购主体和国内供应商需要尽快适应。
加入GPA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必须全部对外开放。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没有全面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因此,控制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范围和程度是我们加入GPA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政府采购技术手段落后
政府采购要求公开、透明、高效,要求采购人的利益最大化,因此需要信息手段的支持。[8]电子化政府采购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采购方式,适应了全球贸易自由化与全球网络化的要求,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的必然趋势。GPA引入了电子采购的内容以创新政府采购方式,弥补其他采购方式的不足。而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落后,运用信息手段进行政府采购还需要一段路走。
(四)国内产业基础薄弱
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会对我国某些产业造成冲击。我国政府采购的重点商品和服务,如软件、汽车等长期处于政府保护中,产业基础薄弱,缺乏技术创新能力,国际竞争经验不足,必将受到强烈冲击。[9]政府采购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保护国内产业的任务,无论是哪个国家都在设置各种符合WTO规则的限制性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冲击。因此如何充分利用现有规则保护国内产业,减小其所受冲击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五)国内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
我国加入GPA将为企业发展带来很大的挑战。我国企业在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技术、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水平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劣势。我国众多生产企业对GPA的规则还很陌生,而国外供应商都能够熟练运用GPA规则,在市场开放后,国内企业很难与国外企业竞争。
总之,中国加入GPA会遇到很多挑战,如果我们勇于面对挑战和善于解决问题,挑战也可以转化为机遇。
四、中国加入GPA应采取的对策
我们应该积极主动的应对各种挑战,从完善制度建设、控制市场开放、推进采购技术信息化以及提高企业能力等多方面出发,为加入GPA做好充分准备。
(一)建立全面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
1.修改和完善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修改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中与GPA相冲突的规定,对GPA中模糊的规定做出有利于我国的合理解释,补充具体规定;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使各种法规之间相互协调;还要相应制定一些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2.设置专门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机构。发达国家一般都由政府设立专门从事政府采购的机构,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加拿大的采购中心、韩国的国家供应局等。[9]根据我国国情,我们应成立专门的、隶属于各级政府的、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的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各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
3.建立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监督体制。我们应该巩固和完善“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采购审查与仲裁机构,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职责,形成财政、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机制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督的多元化监管机制,[10]努力营造公平、竞争、透明、诚信的政府采购环境。
4.加强政府采购机构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以满足采购活动国际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需要。尽快建立政府采购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规范政府采购用人机制;建立和完善培训及考核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使其系统掌握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特别是熟练掌握与国际接轨的采购技术,把握好国内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国际对等规则的界限,避免各种不规则操作引起的纠纷;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以低盈利的价格提供政府采购信息,为中国企业抓住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机遇,积极参与外国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循序渐进,有次序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从国际上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都讲究渐进性与次序性。美国加入GPA后在电信领域仍不对欧盟开放;泰国法律规定,如本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要价格不高于其他国家产品的10%则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等等。[11]我国也可以循序渐进,有次序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国外供应商的进入采用逐步准入原则;采购实体由中央向地方、政府向事业、国有企业逐步开放;区域从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向内地逐步推进;产业由竞争力较强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电子、纺织等产业向幼稚产业逐步开放,重点保护战略性、主导性产业,对于有关国计民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产业或部门,则可运用GPA中的相关条款和国际经验合法规避不予开放;采购类别由商品货物向工程及服务逐步开放。
(三)推进信息化政府采购建设
借鉴GPA成员国先进的政府采购手段,比如德国联邦一级政府的所有通用货物和服务都是通过政府统一开发的电子平台采购;墨西哥实行政府采购网上订货。[12]以现代先进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建设全国管理交易系统。还可以利用GPA中关于发达国家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无条件技术援助的规定,推进我国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接轨国际政府采购技术,如建立政府采购的国际投招标系统和平台,以及建立国际融资和信用系统,以便保证国际采购活动的进行。
(四)利用GPA规则保护我国产业发展
利用GPA规则立法保护我国产业发展和国家利益。根据协议的例外条款和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及技术援助规定,设立政府采购准入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和企业的发展。[3]比如在政府采购立法中,使用外汇支付平衡、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协议例外”的正当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某些领域,保护国内产业;[9]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的产品和劳动含量,保护国内企业;要求贸易补偿来培育本国产业或改善国际收支。
(五)加强企业能力建设,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方面发挥我国企业本土优势,在保持原有的政府采购渠道和份额的基础上开创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新领域;另一方面,要利用政府采购市场之间对等开放的机会,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
加大自主创新的科研投入,提高我国企业产品科技含量,形成一大批我们自己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与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和企业。
增强企业对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参与意识,鼓励那些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服务,积极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采取金融信贷、国外保险和担保制度等政策手段,调动企业参与国际政府采购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刘小川,王庆华.经济全球化的政府采购[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221—222.
[2]政府采购协议07版,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togpa/gpa/1166495.shtml,2010-08-26.
[3]王爱君.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策[J].财税纵横,2010(5):75.
[4]沈木珠,徐升权.GPA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探讨[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6(1):84.
[5]张天勖.GPA框架下的我国地方政府采购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52-54.
[6]马海涛,姜爱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46-152.
[7]张小瑜.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机遇与挑战[J].对外经贸实务,2009(11):5-8.
[8]郝美彦.中国加入GPA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9(11):63.
[9]黄芹芹.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及对策[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5-16.
[10]翟刚.2011年全国GPA 谈判应对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总结[J].中国政府采购,2011(6):24.
[11]许博.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后我国政府采购的应对措施[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21-24.
一、前阶段工作的简要回顾
按照“三新”活动日程表的安排,采购办从8月5日-8月10组织全体人员在政府采购办公室内进行了集中学习和深入讨论“三新”活动内容。通过学习和讨论,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县委、县政府这次大讨论的重要性和及时性。这次学习使政府采购办在关键时期和面临特殊环境时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越,政府采购办全体人员统一了认识,解放了思想,开阔了思路。
二,自查自摆存在的问题
通过紧密结合实际,采取自查、召开座谈会等行式,采购办全体人员认真查找单位和个人在党风、政风、行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采购办工作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内部管理制度不太完善。各种文件的传递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各种文档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政府采购宣传力度不够。还没有开通各种网络宣传渠道,应更进一步建设网络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学习应进一步加强。因为人员少、任务重,使得采购人员缺乏时间进行自身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以后我们应在工作空闲挤出时间更进一步的刻苦学习和钻研本职工作。
三,下一步学习打算
我们决定以这次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为契机,通过查摆自身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进一步严明纪律,改进作风;进一步强化机制,狠抓落实,为第三阶段整改提高打好基础,为开创固始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