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2 14:51:10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资本市场运作模式
一、我国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Market)又称柜台交易市场,是指不同于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集中交易,而是通过另一种交易方式(做市商制度)的资本市场形式。广义的场外交易市场是指除了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所有的证券交易市场,即证券商之间或证券商与客户之间在证券商柜成证券买卖。
在当今严峻的金融形势下,需要完善资本市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如果把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比作金字塔,那么场外交易市场位于金字塔的最底层,是整个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石。为了提高全社会资金和资源的配置效率,建立和完善场外交易市场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
1.场外交易市场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由于我国主板市场的高门槛,中小企业很难获得上市,融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场外交易市场适当降低了中小企业进人资本市场的融资门槛,可以让更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资金,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的提高,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问题。
2.场外交易市场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场外交易市场作为一种主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制度上允许企业根据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的不同入市门槛进行转市场挂牌交易。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而满足场内交易市场的入市条件时,经监管部门核准后可以进入场内交易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反之,当场内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不满足上市条件后,经核准后将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这样既保证了场内市场的高质量上市资源,又使得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有了合适的退出市场,为企业的风险投资提供了多层次的退出渠道,规避了流动性风险。从而场外交易市场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场内场外市场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运作模式
随着2008年3月天津OTC市场的获准筹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1.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理论上讲由以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市场参与者(证券交易的买卖双方和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二是制度环境(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三是技术物质基础。即充分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全国联网报价、分散成交、统一规则、统一托管清算、统一监管的电子化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市场。主要为不符合深沪交易所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并为从交易所退市的企业股票提供交易平台。
2.交易机制。做市商制度是世界各国现代场外交易市场普遍采取的基本交易制度,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特许证券交易商,他们就某只或某些证券向公众投资者连续地提供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以自有的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做市商正是通过买卖报价的价差来实现一定的利润。引入和完善做市商制度可以提高场外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在做市商制度下,场外交易市场模式实质上是一个由众多做市商构成的全国联网的股票电子报价系统,投资者根据这个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信息,向做市商提交交易订单,做市商与投资者作为交易对手完成订单交易。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场外交易市场将呈现多种交易制度并存的局面。
3.信息披露。信息透明度是证券市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提高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透明度,我们要建立一个专供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和做市商进行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这个专门的网站可供各类交易者查阅相关信息。挂牌企业要建立完善而适当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制衡董事会、股东、公司之间的关系,合理保护股东权益。充分吸收和借鉴目前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的经验,对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实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4.监管制度。同深沪交易所市场相比,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由于企业上市门槛低、交易分散、做市商报价等特点使得场外市场的运作风险更加突出。为确保场外交易市场高效安全运行,有必要对市场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体系。
5.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也存在很多问题,譬如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没有确定、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现行政策导致产权交易市场流动性差,以及产权交易地域限制等。因此对场外交易市场给予法律层面上的清晰界定与支持是必要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规定针对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公司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和交易规则。
参考文献:
[1]马达: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成因、功能定位及发展趋势分析[J].经济理论研究2008,(6)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归责规制
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内幕人员在预先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而其他对信息并不知晓的投资者则承担了巨大的投资风险并且可能遭受很大的投资损失这样不仅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而且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也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内幕交易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很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一内幕交易的归贵理论
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最主要的依据是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任何人不应利用其地位或机会取得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获取利益或者避免损失,任何人均应在立足点平等的础上自行作成投资决定,保护证券市场的平等竞争。具体而言证券市场的归责理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占有理论。占有理论又称为信息理论。该理论认为在证券交易中每一个人占有的信息都应平等或者每一个人都在信息取得上机会是均等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未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依据占有理论知内情者有向交易对方公开内幕信息的义务信息未公开前,知内情者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亦不得以谋利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并且归责只须证明占有内幕信息即可无须证明交易是否基于该内幕信息。
2信赖义务理论。信赖义务理论是指内部人基于职务或者主要股东的地位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告知信息的义务。信赖义务理论认为。如果没有信赖关系那么就没有公开义务,如果公司内部人将内幕信息因为公司正常业务的需要告知他人。公司内部人并没有违反对公司的信赖义务所以该他人利用该信息交易并不构成内幕交易。
3。消息传递理论。消息传递理论又称信息泄露理论。是指拥有内幕信息者不仅要承担自己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法律责任。而且即使其不从事交易但是将消息传与他人。而后者从事买卖时。两者均应当负责。这样。内幕信息的泄露者就与利用该内幕信息交易的交易者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原因
1从内幕交易与投资者的关系来看。当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从事内幕交易时首当其害的就是那些从事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如果某内幕信息表明信息公开后的股价将会上扬,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的人可以抢先买进该种股票从而赚到差价而在信息公开前作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则失去了很多可能的投资回报;相反如果内幕信息表明信息公开后的股价将会下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可以抢先抛售该种股票以避免因股价下跌而带来的损失而在信息公布前作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则将使自己所投的资金被”套牢”。
2。从内幕交易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来看。从内幕交易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来看内幕交易会败坏上市公司的形象,伤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其结果,上市公司会失去更多的投资者因为,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所在而内幕交易的丑闻只会吓跑更多的投资者。此外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公司内幕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是盗窃,骗取和侵吞广大投资者财产的侵权行为。作为上市公司来讲其形象和声誉不仅受其获利能力的影响,还与其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地位有很大关系。
3。从内幕交易与宏观经济秩序的关系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价格指数,是国家经济状况的晴雨表。是反映并预测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还是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之一。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本身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股价和股指变成了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因此。内幕信息不利于相关信息的有效流动是证券价格不能及时有效地反映国家的经济状况最终,证券市场失去了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的作用,因此。内幕交易意味着对国家宏观经济秩序的危害。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重点
1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的重叠以及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决定性地位,使得公司的其他董事很难行使好自己的管理监督权另外个方面就是我国的很多企业没有很好的企业激励机制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自身利益之问没有多大的关系作为公司内幕信息掌握者的公司重要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谋利也就成为扩大收入的一项重要手段而且公司对于泄露内幕信息的人员没有任何的处罚措施。甚至鼓励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获利这就使得内幕交易行为更加泛滥成灾。因此,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公布和保密制度。是规制内幕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
2完善有关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有关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种类、公开信息的方式。方法,以及信息传递的途径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地明确和规范此外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效率也应得到一定的提高。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不具体、明确和精确应当赋之以更加有效可行的处罚措施。使信息的拥有人和披露人能够按照相应的规范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关键词】资产重组交易费用费用计量
一、交易费用及交易费用性质
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先提出了交易费用概念。他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制度安排。由于通过利用市场来实现资源配置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发现价格、谈判、签约和监督履约等费用;而企业如果内化市场交易,通过企业内部层级结构的权威来进行资源的配置,则可以减少利用市场交易的次数,降低这些交易费用。企业是一种对市场替代并能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创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科斯提出交易费用,是试图将交易费用作为交易匹配交易制度的依据。
我们是否能够像生产费用一样通过会计核算来计量交易费用呢?这要看会计核算的目的和交易费用的性质。财务会计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和报告所产生的经济结果,重在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反映。交易费用是在人们进行交易的活动中,保障交易者对财产权利的费用。其实质也可以理解为契约费用,如签订契约的费用、执行契约的费用和违反契约的损失费用等。在这些费用中,有的是已经和正在发生的,而有些费用是否发生则要依赖于交易发生进程中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根据交易环境进行预期。因而有人认为“交易费用与经济理论中的其他费用一样是一种机会成本”。所以为了将交易匹配适当的交易制度,需要预期和了解在不同交易制度环境或交易方式下可能会产生或导致的交易费用的变动状况。这样就不可能用财务会计的核算方法来对交易费用进行核算。所以,交易费用尽管在经济学中被广泛地应用,但却不能进入财务会计业务核算的范畴。
管理会计是“面向经理人员的内部报告,借以帮助制订长期规划,部署和控制当前营业,以作出特殊的、非事务性的决策”。在企业的非事务性、特殊的交易决策时,我们假定交易在不同制度安排下所实现的现金流入基本是一致的,因而在将交易匹配制度时,只要应用差量分析法比较不同方案在交易费用上的节约,以低的交易费用实现交易的制度环境为优选方案。交易费用作为评判将交易匹配制度的决策依据这一功能,与机会成本有着相同的性质。与在判断一项经济资源是否实现最优利用时必须考虑机会成本进行判断相同,在决定交易匹配交易制度的决策时,必须利用交易费用的信息来评判交易制度环境的优劣。由此,将交易费用纳入管理会计的核算范畴是恰当的,而且从技术上看也是可行的。但由于交易是在人与人之间完成的,交易过程中的耗费———交易费用会由于人的因素而变得不确定,人的自利的本性、机会主义行为的强烈倾向、甚至人的非理性,都将极大地影响到交易费用,并使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常常会变得无以说明和预期。因此,交易往往是在一定的制度下进行的,在这一制度下,人们共同遵守一些约定俗成的习俗和有意建立的规章、法律等。一个有效的,或者说好的制度,就在于它能够比较有效地抑制人的以上不利于交易进行的行为,从而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交易费用。所以在预期交易费用时,必须要考虑到交易所在市场以及制度环境的状况。
二、资产重组与交易费用
我们这里所称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运用兼并、收购等手段,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得企业的经营资源的支配权或产权随之发生转移的一种经济行为。这一权利的转移过程也可以看作是将企业整体作为交易的对象所进行的一项交易活动。由于资产重组是以目标企业的整体作为交易对象而发生的权利交换,因而,这种交易和一般的交易行为就带有明显的不同,是“一项特殊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和一般的交易不仅在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的确定上有很大的差异,而且,交易的目的也明显不同。资产重组的目的不在于仅仅获得目标企业的资产,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资产的处置权的获得,以控制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企业重组的目标。从这个角度出发,重组方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并购行为不仅包括并购的过程,而且还应该将并购后的企业间整合过程包括在其中。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阶段来分析重组活动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1资产重组的前期信息搜寻成本———前期交易费用。当企业决定要进行资产重组时,首先必须要明确进行重组的目的,并根据所确定的目的,寻找合适的目标企业。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能够上市公开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企业非常有限,不可能有足够多的企业可资选择;而非股份制的独资、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它们没有向社会公开企业信息的义务,要搜集这些企业的相关资信是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由于高昂的搜寻费用,重组企业可能不得不因此而放弃重组的打算。这也许是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重组很少发生的原因。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企业结构中为适应这一市场的发展需要多为股份制企业。这些企业为了在资本市场募集到所需资金,他们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这就极大地丰富了资本市场的企业资源,并为投资银行或相关企业寻找、搜集、分析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提供了条件。发达的资本市场和完善、高质量的中介服务机构,使企业能够得以低代价寻找到合意的重组目标企业,因此而大大地降低搜寻费用,促进重组活动的发生。所以,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或效率对信息搜寻费用有直接的影响。
2资产重组中的交易谈判、资产评估和合同履行费用———过程交易费用。企业凭借所收集到的信息作出了重组的可行性报告之后,接下来的工作便是开始正式启动和进行具体实施运作过程。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收购企业在正式提出并购目标企业时,必须要得到企业主管机构或董事会的批准。如果是国有企业,由于其事实上由政府所有和控制的特性,所以并购行为要得到其政府主管部门的准许。重组如果能够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则可以加快重组进程、降低重组交易费用;重组行为如果不符合政府的利益目标,或有些地方政府在重组活动中人为地创租,那么就会增加企业的寻租费用,增加重组交易费用。如果企业是股份公司,那么重组方案要得到董事会的批准,为了获得目标企业的董事会的批准,收购企业要作好目标企业的大股东的工作,说服他们支持重组行为;如果不能说服他们赞成重组方案,那么收购企业只能进入“敌意收购”,这会增加收购的难度和交易费用。特别是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讲,最重要的资产是人才。如果被兼并企业的人才对兼并公司不满,兼并后纷纷离开公司,也就丧失了兼并的意义。
重组过程中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确定,因涉及到资产的价格形成,所以不同的交易环境和所采用的评估资产的方法都会影响到谈判的进程,影响交易费用。对通过证券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重组行为,由于市场的价格机制交易者可以通过市场获得价格的信息,从而减少搜寻、发现价格的费用。而对于不能通过市场进行的重组活动,则要应用资产评估方法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由于不同的评估方法所得出的资产价格有较大的差异,故而会增加“议价费用”和“发现价格”费用。
3资产重组后运行整合成本———整合交易费用。从形式上完成重组以后,并不等于重组的结束。“我们在研究替代性经济组织成本的过程中应注意到,设计一种组织方式不仅是为了减少欺诈和投机行为,而且也是为了促进协作,而协作是另一种成本很高的活动”。重组的整合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产业链进行整合的费用,重组后必须对企业间原有的产业、产品、技术重新进行调整和作出安排,为此企业要支付相应的协调、调整费用;二是对财务状况进行整合的费用,为重组后财务结构的调整和新的财务制度的建立等费用;三是对人员进行整合、精简、新岗位培训,招聘新员工等的费用;四是对组织结构进行整合的费用;五是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整合的费用,对原有领导班子进行考察、评估并确定新的职位的费用。整合工作是将来自不同部门、互不熟悉的人们连在一起共同进行工作,由于企业文化的差异等,使得重组整合工作变得异常复杂。如果整合方式、措施不当,当企业间人员出现冲突时,处理这些棘手的事务会牵制企业高层人士的大量精力、耗费企业宝贵的稀缺资源,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有的可能因此而痛失发展机遇;有的可能因效率下降而衰退。
2001年9月4日美国电脑业巨头惠普公司和康柏公司在纽约宣布,以换股方式实行合并。但是,两家公司合并的消息在纽约股市遭到冷遇,惠普和康柏的股票分别下跌19%和10%。究其原因,首先,惠普和康柏的生产结构很相似,重复部门多,而互补性不足,给并购后的企业的产业整合带来困难,如惠普大约三分之一的收入来自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和服务器,康柏也有大约一半的收入来自同样的产品;此外,不同的企业文化也将给两家公司的合并带来困难,惠普是以保守稳健著称的公司,而康柏则常常标新立异。两个经营风格各异的公司走在一起,无疑将会有一个艰难的磨合过程。人们对新企业的整合困难的预期在市场中充分地显示出来。1993年,由永道会计与咨询公司所作的一份以参与并购的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为对象的、对有关并购失败与成功原因的调查报告显示,是否有详细的并购后的整合计划,是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下表是调查结果:
并购失败与成功的原因失败的原因
由于整合对重组成败的关键作用,因而只有整合之前事先了解整合对象的特性、正视整合对象的客观存在,并组织专门机构负责重组整合的全过程,才可以更好地促进整合工作的进行,降低重组整合费用,促进企业重组实施的进程。
三我国企业资产重组活动中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
1政府的作用范围及介入重组程度对交易费用的影响。在以市场为资源配置主体的经济社会中,资源的配置效率在于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的作用。但由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物品或劳务”的存在,以及伴随着这类物品和劳务存在所产生的“外部效应”,和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导致市场在配置“公共物品或劳务”、解决“外部效应、分配不公”中市场机制失灵。由此提出政府干预经济的理由和界定政府的经济活动的范围,其作用在提供公共物品或劳务,维持有效竞争和稳定经济等。
我国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性质,决定了政府作为全民的代表,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所有者的地位。作为国有企业出资者的当然代表,当国有企业进行重组改变其资产经营的方式或性质,政府作为出资者,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介入国有资产的重组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体现。在相关企业的重组有利于当地的产业结构的调整时,政府在降低交易费用,推进重组的进程中作用明显,如青岛海尔对红星厂的兼并案,青岛市政府将红星厂整体划归海尔集团。但也有企业是在没有兼并意愿的情况下,面对政府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安置等其它原因,以社会管理者的角色来推进的重组,也即所谓的“拉郎配”,“杀富济贫”。政府主导下的这种带有强制性的重组行为,由于非出于企业的自愿和自主,优势企业非但不能从重组中获得有益的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还不得不抽出大量的资金用于对目标企业的解困,耗用大量的资源用于对重组后企业的无效整合,企业受此拖累而失去原有的优势。就此看来政府恰当的身份应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通过制定产权交易规则,为交易提供公平、高效的外部环境,发挥资本市场在产权交易中的作用来规范和引导交易。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发挥社会管理者的规范市场、公平交易的作用,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
2政府的财政、金融政策对重组交易费用的影响。我国现行财税体制构成了企业重组中的很大障碍。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主要是对流转税进行重大改革,企业所得税仍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交纳。这样一来,跨地区、跨不同财政级次的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必然导致各地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变化。当外来企业并购本地企业时,由于被并购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即便企业被并购后能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但由于所得税是按行政隶属关系征缴,被并购企业的所在地政府无法得到并购带来的好处,故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当地政府对那些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跨地区、跨不同财政级次的企业并购采取反对和抵触的态度。这就增加了企业重组的难度。重组实务也得出了与此相同的结论。在对涉及“买壳上市”的重组案例研究中,研究人员发现“壳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本地的“壳资源”很少被外地公司买受,绝大部分仍由本地公司控制。企业兼并离不开一定的金融政策和金融手段的支持。现行银行体制确定的跨地区、跨不同开户银行的两个企业的兼并、联合,共同进行项目投资,需要分别申报,分别处理。这种体制很不适应跨省、跨地区、跨不同开户行的企业集团规模借贷的要求。另外,企业的并购需要专业银行———投资银行的融资服务,但现行的金融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有效运作的投资银行制度,更谈不上为企业并购行为提供满意的服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重组工作的效率。
3企业的产权安排、公司治理结构对重组交易费用的影响。股份公司的出现,使得股东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这就产生了委托—关系。由于信息分布不对称,人根据其对掌握信息的优势在签订合同时作出“逆向选择”或在履行契约时采取机会主义“道德风险”行为,这都将会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建立有效的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公司治理机制,是维护广大股东权益不受经理人员侵害的保障。公司治理是制衡经理的机制,行使公司治理职能的是董事会。这意味着“在任何一个公司中,只要董事会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公司经理的行为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约束,相应地,公司股东的权利和意志就可以得到切实保障。而一旦董事会职能被扭曲,股东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公司运营绩效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如果公司股权结构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健全,股东能够依据其所拥有的所有权获得参与企业股东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的权利,所选举的董事会在公司有切实的利益,能够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并能忠实履行董事会的职责,对经理进行监督和控制,使经理在内部监控和外部经理市场竞争的态势下,放弃机会主义行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生产费用、交易费用,这不仅符合股东的利益要求,也是经理们的利益的体现。
4交易方式的选择对交易费用的影响。资产重组是以整个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因而重组大都是通过产权交易方式来实施。而进行企业的产权交易的市场形态主要分为两种,即以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为依托、以有形财产为交易对象的初级市场形态和以证券市场为依托、以无形财产为交易对象的高级市场形态。由于两种产权交易方式的对象具有不同的特征,所以选择不同的产权交易方式,也会导致不同的交易费用。
有形财产交易方式下,由于是以有形财产作为交易的直接对象,所以资产价值的确定就成为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各个企业资产的状况不同,技术构成不同,给准确确定资产的价值带来许多困难。不同的评估者,以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可能对同一物品的价值作出不同的评估结果,从而给交易价格的确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并由此会增加交易过程中的“议价费用”。而且还要为对进行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增加了“发现价格”所需的费用。
无形财产交易方式,是以代表股东权益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形式作为交易的对象。这种交易方式的确立,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传递、价格规范的形成、资产价值的确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已经形成了企业股票的交易价格,减少了重组企业间的“议价费用”和“发现价格”的费用,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了企业产权交易的效率。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买方企业可以根据证券交易价格来寻求那些经营状况不佳、或股票价格明显低于企业资产真实价值的企业,并以此对收购的总体价格作出预测。因此,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收购企业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来获取交易活动所需的有关信息,并据此选择交易对象和确定价格水平。
利用证券市场实现低交易费用重组必须是在市场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资源,市场有效的条件下才能获取。我国证券市场由于起步时间较晚、相关法规建设滞后、市场监控机制还不完善,所以在我国对上市公司采用额度限制和对上市资格实行审批制度,这就导致证券市场的规模还很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使得一些企业为了获得上市资格,不惜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直至采用完全虚假的信息。由于诸多非经济因素,使得发生在证券市场中一些原本简单的事情变得错综复杂,变成为不仅仅是经济事件。由于许多非经济因素,就目前而言,在我国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资产重组未必就能够降低交易费用。
5中介机构的服务状况对重组交易费用的影响。中介机构在重组中起寻找目标企业、评估价值、设计并购方案以及提供融资便利等作用。这些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在市场发展、法规建设不完备的情况下,中介机构的从业环境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不完善的规章制度的软约束,加上利益的驱动,促使中介机构不断违规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为企业达到各种目的而帮助企业粉饰业绩,这不仅大大损害了中介机构的社会公众形象,而且也给中介机构自身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困难。在中介市场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将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驱逐出市场。由于中介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次品市场极其逆向选择,对于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人们难辩其中真假,这无疑增加了依此信息实施企业重组的难度,于是,一些企业甚至干脆越过中介机构,直接操作重组过程。如清华同方并购江西无线电厂,即是完全由清华同方直接操作的。在专业分工日益精细的发展态势下,缺乏高效、客观、公正的中介服务,无论对重组企业还是对中介机构本身来说,都是不利的。由于缺少可信、高效的中介机构服务,企业的重组活动可能要花上更长的时间,耗费更多的经济资源。
据上分析,在我国企业间的资产重组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的效能,这几方面是关键:要转变政府的职能,政府应更多地作好规范市场、保障公平交易环境等工作;加快企业的产权改革,促进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加快法制建设,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等。大量实证研究实现表明了整合阶段对重组成功与否的关键作用,所以,企业重组要特别重视和关注重组过程中的整合,以最终低交易费用、高效率地实现资产重组。
主要参考文献
1[美]罗纳德·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
2[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出版社,1996
3约翰逊,金屈莱会计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4项有志企业并购会计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5同2
关键词:绿色金融;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碳排放权洽
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计2012年国际碳金融市场有望超过石油成为全球第一大宗商品市场。熟悉国际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运作机制,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和掌握主动权的现实选择职称论文。
一、碳金融源起及经济学分析
(一)碳金融定义及源起
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碳金融市场包括碳现货、期货、期权等金融及衍生品市场。碳金融源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的科学家证明温室气体增加主要来自人类对化石燃料的使用。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1992年全球150个国家签订UNFCCC,承诺到2050年温室气体减排50%。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要求2012年底前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降低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削减6%。同时规定通过补充性市场机制来降低减排成本的三种灵活机制:1.联合履约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即发达国家间通过双边项目级合作转让减排单位。2.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交易,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实现的“经核证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减排、限排。3.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ing,IET),即发达国家将超额完成的减排量转让给未完成减排的发达国家。
灵活机制的共同点是境外减排,即不在本国减排而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的碳减排成本路径。经济学原理是在世界任何一处产生的碳减排对大气产生的效果一样,各国减排成本不同,碳减排比较优势各异,为碳国际贸易、全球碳减排创造条件。六种减排温室气体以CO2量为最大,因此碳排放权市场简称碳市场(CarbonMarket)。
(二)碳排放权的经济学分析
传统经济学将温室气体作为自然要素、经济外生变量。温室气体排放成为经济的外部性问题。马歇尔、庇古及科斯等经济学家提出外部性问题解决办法。1920年庇古提出政府征收庇古税(修正税)拉平私人与社会成本来解决负外部性。温室气体减排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存在碳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单靠市场机制的资源最优配置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提出政策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配额与税收解决办法。科斯认为产权是财产所有者的行为权力,产权制度能保障资产排他性和资产有效运行,产权明晰并允许自由交易,可达到帕累托最优。科斯定理提出了产权和政府干预来解决外部性的新参照体系。
碳金融市场实质是通过政府碳排放配额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将外部成本内部化,进而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碳排放权不仅是为解决环境资源问题而设计的产权,更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其对超过规定排放额的碳排放有明确的处罚制裁措施,碳排放额的卖方可以通过转让碳配额并控制相应数量碳排放,获得补偿收益;而买方则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碳排放额,拥有相应数量的环境资源量,进行正常碳排放生产经营,获取收益弥补环境资源耗费。碳排放权成为商品,通过政府和市场机制来优化配置环境资源。
发达国家的碳减排成本数倍于发展中国家是碳排放权交易兴起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其现实表现为发达国家通过CDM项目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设备以获取利润,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从事CDM项目获得碳减排量,并通过卖出减排指标获得补偿收益,减排指标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在二级市场上投机商又可用价差来获利。
二、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
(一)碳排放交易市场分类
碳市场分为配额交易市场(RegulatedMarket)和自愿交易市场(VoluntaryMarket)两大类。配额交易市场是为满足减排目标而设立;自愿交易市场是自愿进行碳减排交易(为社会责任、品牌)。配额交易市场又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Allowance-basedMarkets)和基于项目的市场(Project-basedMarkets)两类。
1.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
即“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管理者制定排放配额并负责分配,参与者买卖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如AAUs—《京都议定书》分配数量单位,EUA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配额及自愿交易机制。
2.基于项目的交易市场
即“基准管制与交易制度(BaselineandTrade)”,卖方以低于基准排放水平项目经过认证后可获得碳减排单位,买方向该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是清洁发展机制及联合履行机制下产生的CER(核证减排量)、ERU(减排单位)及RMU(碳汇产生的减排单位),CER多由发展中国家CDM项目产生。
自愿交易市场分为碳汇标准和无碳标准两种。自愿市场碳汇基于配额的交易产品有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开发的碳金融工具CFI;基于项目的主要包括自愿减排量VER。自愿市场的无碳标准是在《无碳议定书》下通过碳抵消实现无碳目标。
(二)碳排放市场的主要交易类型及价格因素
1.碳排放市场现货交易种类
碳现货主要分为配额市场中碳排放配额和项目市场中核证碳减排量。
碳排放配额主要有EUA和AAU。EUA(EuropeanUnionAllowances)即欧盟碳排放配额,即欧盟许可的碳排放量。EUETS交易的核心是EUA。AAU(AssignedAmountUnits)是UNFCCC附件I缔约方国家间协商确定的排放配额。
碳核证减排量主要有CER和ERU。CER(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即核证减排量,是附件I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方式与非附件I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CER是碳配额市场中最重要的基于项目可交易碳汇。ERU(EmissionReductionUnits)是联合履行允许附件I国家投资项目从另一附件I国家获得减排量。
2.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交易类型
碳排放原生品为碳金融衍生品提供基本框架,以碳排放权为基础形成碳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最初在柜台交易,后发展出交易所内交易。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分为交易所市场和交易所外市场或柜台交易(OTC)。交易所市场交易的是规范标准化的碳期货或期权合约,OTC交易的是买卖双方针对碳产品的价格、时间、地点等经过谈判达成协议后的碳衍生品的合约,如掉期(SWAP)碳金融衍生品。
碳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形态各异,但具备碳信用、套保和价值发现功能。交易形式上,EUA由交易所结算,分为场内和场外两种交易方式;CER更多场外交易所采用;产品形态上,EUA多为碳期货、期权合约,CER多是远期合约。碳金融衍生品多样化的交易组合活跃着市场,满足着不同需要。
碳金融市场提供跨市、跨商品和跨期交易三种投机套利方式。因碳减排单位一致、认证标准及配额管理体制相同,而价格、时期、地点等不同,价格预期不同存在价差产生套利空间。EUA、CER和ERU间套利较普遍,如CER与EUA、CER与ERU间的掉期/互换(SWAP);CER和EUA的价差期权(SpreadOption)。
3.碳交易市场价格影响因素
首先,碳价格主要由碳供求关系决定。碳配额市场是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碳减排额的提供及配给管制企业的配额量构成市场供给量,工业实际减排量、惩罚力度大小则决定市场需求量,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着碳排放权价值。而由政府管制所产生的约束要比市场自身产生的约束更为严格,受管制配额市场的排放权价格会更高,交易规模大于自愿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价格准确反映供需状况是碳排放交易体系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前提条件。由于第一阶段欧盟派发配额超出实际排放量4%,使碳排放权价格走低,第二阶段欧盟配额比2005年减低6%,一定程度上拉升了碳排放权的价格。
其次,碳价格与能源市场价格关联性强。在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上,可以看出碳价格与石油、煤炭以及天然气的能源价格紧密关联。据统计,欧洲的电力价格与碳价格有很强的关联性。而碳价格与石油价格关联性更为密切。经研究发现,碳排放权价格逐渐与钢铁、电力、造纸等行业产品产量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此外,影响碳价格走势的基本因素还有延续京都议定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承诺,美国参与温室气体排放的程度。而预期冷暖的冬夏也会影响碳价格走势。
目前反映碳稀缺性的碳价格机制已初步形成。这不但准确反映了碳排放权的供求状况,而且已影响企业决策,不采取减排措施或降低产量就会增加企业的减排成本。由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内在地自动优化配置碳资源。当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的价格时,市场主体就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已发行的碳减排单位或参与CDM和JI交易以套利。这增加了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进而促进碳减排的新技术项目的开发与应用。
(三)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及产业链
按照交易目的不同,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排放权体制下有减排任务的企业。电力等行业拥有EUETS超过一半的碳排放额,由于长期从事能源商品贸易,与现货市场买卖呼应,通过期货来规避风险和套期保值。第二类是投机者。投机者通过买卖碳期货产品来赚取差价,通过对碳市场价格的准确判断来投机获利。在碳金融产品的价格涨跌中做空或做多并伺机对冲,通常不会平仓而产生实物交割、如国际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类是期货公司,碳交易一般采取会员制,期货公司作为中介代表公司或投资机构进场交易。此外,还有保障碳市场规范运行的监管主体,如UNFCCC、欧盟、自愿减排标准制定者等。
目前全球已形成一条完整的碳金融产业链,包括提供CDM碳减排企业、拥有碳配额的电力、石油及工业企业、碳排放交易所、活跃在场外的经纪商和中介,种类繁多的投资基金等。在交易所(ECX)中交易量最多、交易最活跃的当属投机商,其中包括世界知名国际投资银行,如高盛、摩根士丹坦利、JP摩根、花旗、汇丰等。这些投行是多年从事石油、天然气、黄金、金属、利率和股票期货的专业投资机构,有着专门的期货和能源商品交易公司或经纪公司。投机商扩大了市场规模、提高市场流动性,为风险转移创造条件,成为碳市场的重要主体。
三、全球主要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体系及交易所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欧盟为减排于2005年起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现覆盖欧盟27个国家,12000个排放实体,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一半以上。EUETS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排放交易体系。
EUETS通过限量和交易计划对各成员国设置限额,并将减排目标分解到企业,明确减排上限强制减排。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配额免费。实际排放量低于配给的配额可进入市场卖掉;反之要购买排放权,并处罚40美元/吨二氧化碳;第二阶段2008年-2012年,未完成减排目标处罚100美元/吨二氧化碳,且不能抵消。配额减少,覆盖航空业;第三阶段2013年-2020年,减排范围将大为扩展。一是排放上限的扩展:由于减排成本差异,EUETS已涵盖行业2020年要比2005年减排21%,未涵盖行业要减排10%。二是行业的扩展:除发电、炼油、炼焦、钢铁、水泥、玻璃、石灰、制砖、陶瓷、纸浆和造纸十个行业外,扩展至石油化工、氨和铝等。三是分配层次的扩展:由国家层面分配扩展至整个欧盟。免费配额2013年由拍卖代替,并于2020年完全拍卖。
EUETS主要交易中心有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奥地利能源交易所(EXAA)等多家。EEX、EXAA以现货为主,ECX以期货为主。ECX期货交易量占EUETS所有经过交易所结算交割的碳交易总量的82%。欧盟碳交易75%通过OTC双边交易实现,50%以上OTC交易是交易所交割结算。
(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2003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ClimateExchange,CCX)成立。这是世界上首个北美地区唯一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并承担法律约束力的机构和平台,分布于航空、汽车、电力、环境、交通等十个行业,CCX实行会员制,目前450个会员中有7家中国企业。CCX实行“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CCX承诺第一阶段2003年-2006年,通过自身减排或购买补偿项目减排量在基准线基础上减排1%;第二阶段2007年-2010年末,将排放水平下降至基准线水平94%以下。
2004年CCX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分支机构建立,2005年与印度商品交易所建立伙伴关系,2006年在加拿大建立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2008年5月加拿大推出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有AAU、CER、ERU和RMU及自愿减排碳信用。
(三)欧洲气候交易所(ECX)
2004年,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作为欧洲首个碳排放权市场成立于荷兰阿姆斯特丹。ECX的碳期货运行在英国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CE)的电子期货交易平台上。作为全球第二大石油期货市场,ICE拥有成熟的期货交易系统,这强有力地支持了ECX成为欧洲最大碳排放市场、最大的EUA期货交易市场。除期货和期权合约外,ECX还开通结算OTCforwards交易。
ECX为交易商提供了重要的EUA标准化期货品种(见表1),在ECX交易的主要三类交易商中,拥有排放权许可的各国大型电力公司和石油公司等,手握大量EUA,这些公司的生产经营或高或低于允许排放量,因此在ECX适时买卖操作。通过期货、期权来规避风险和套期保值。而更多投机商参与ECX投机套利。
(四)印度碳交易所(MCX和NCDEX)
印度的多种商品交易所(MCX)和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两家交易所已推出碳金融衍生品,MCX推出EUA期货和5种CER期货,而NCDEX则在2008年4月推出CER期货。MCX由纽交所、CCX、花旗等金融机构投资,印度境内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碳融资,宽松环境吸引了大量企业参与,有力支持印度本地CER的产出。印度签发的CER比我国签发的CER有2美元-3美元的溢价,一定程度上与其碳金融体系有关,也提升了印度在国际碳市场中的地位。
新加坡亚洲碳交易所(ACX)和巴西商品期货交易所(BM&F)属拍卖性质。2003年成立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针对电力行业,2007年澳大利亚加入《京都议定书》后制定国家减排与碳交易体系计划暂定于2011年推行。
四、全球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交易分析
(一)全球碳金融市场交易规模
全球碳市场飞速发展,从2005年的100亿美元,2006年的300亿美元,2007年的630亿美元,增至2008年的1263亿美元,市场容量增长12倍,碳交易量和成交额分别年均增长89%和127%(见图1)。2009年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下降0.6%、工业经济下滑3.2%,碳市场却增长13.8%,成交1437亿美元,成交量增长近100%。其中EUETS的交易额发展迅猛,达1185亿美元,占全球总交易额的83%。
(二)基于项目的碳市场供求结构分析
1.基于项目的碳市场供给结构分析
2010年5月,全球共有来自64个国家的2172个CDM项目在联合国注册成立。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量3.6亿吨CO2当量,签发4.1亿吨CERs。CDM项目一级市场交易量下降,从2008年的65亿美元减至2009年的27亿美元。
从碳市场的供给方看,在2009年全球已签发的CERs中,中国占49%,印度其次占19%,再是韩国占13%,巴西第4占10%;从注册CDM的预计年减排量看,中国占60%,印度其次占12%,再是巴西占6%,韩国第4占4%;从CDM注册项目量看,中国占38%,印度其次占23%,巴西、墨西哥各占8%和6%,见图2。
从2002年-2009年CDM发展变化来看,CDM项目主要来自亚洲和南美洲,中国、印度、巴西和墨西哥的CDM项目数量占全球的75%以上。另外3000多个项目处于审定和申请注册阶段,这些项目在2010年以前的预计减排量大约在14亿吨CO2当量。2009年,中国在CDM和JI碳市场中占据了72%的市场份额(见图3)。
碳远期合约定价方式主要有固定和浮动两种方式。浮动定价是最低保底价基础上附加与配额价格挂钩的浮动价格。在我国提供的项目中,绝大部分签订CER远期合同,价格锁定,极少进行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不做看涨或看跌期权以规避风险,在国际市场CER价格不断上涨过程中,亏损或损失价格上涨的利润。
2.基于项目的碳市场需求结构分析
2009年原始CDM和JI市场需求国主要来自欧洲和日本等国。其中,英国占比37%,荷兰和其他欧洲国家占比22%,德国、瑞典和其他波罗的海国家占比20%,日本占比13%,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占比7%。各国的需求量所占市场份额在不同时期各异。从2002年至2009年,在碳排放市场的买方中,以英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德国、瑞典和其他波罗的海国家为主(见图4)。
(三)基于配额的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结构分析
1.碳现货与期货、期权金融衍生品交易结构分析
碳现货有配额型和项目型交易。现货主要有EUA、CER和EUA/CER差价现货等。项目型主要包括一级、二级CDM和JI项目交易。通常碳现货交易量占比很小,期货交易占主流。2007年-2008年日均成交量,EUA期货是其现货的8.6倍,CER期货是其现货的14.6倍。受金融危机影响碳市场流动性紧张,企业通过变现EUA补充现金流。从交易数据上看现货明显增多,现货从2008年上半年的1%升至四季度的19%(12月为36%)。2009年现货交易额大幅增长450%。
2007年ECX刚推出CER期货一个月就成交1600万吨CO2。2007年、2008年EUA和CER期货期权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分别大幅增长了124%和169%。尽管受危机影响现货大幅增长,但2009年EUETS总额1185亿美元的碳交易当中,碳期货仍占到73%。期货交易在2009年全球碳交易中占比85%。2005年ECX推出EUA期权,受金融危机影响及避险需要,碳期权市场快速发展。2009年EUETS碳期权市场成交额超过107亿美金。EUA期权价格高于CER,且EUA流动性更好。2009年EUA期权成交89亿美金,占比83%,CER期权成交18亿美金。碳期权市场原由银行主导,后随基金、能源交易公司及工业企业加入,功能性、流动性和复杂性逐步增强,碳期权市场更趋完善。
在看涨和看跌期权交易结构中,由于CER价格不断攀高,卖方常发现卖出CER时受损。为管理价格风险,交易商越来越多购买CER看涨期权,使得从2008年以来看涨期权购买比例不断提高。2009年CER看涨期权占期权总量的56%。与此同时,EUA看涨期权的购买比例却有一定程度下滑,但从历史数据来看,EUA看涨期权的购买比例仍始终超过看跌期权。EUA看涨期权的在期权总额中的市场份额,从2006年的89%跌至2009年的59%。2010年一季度,看涨期权的市场份额跌至54%。在EUETS第二阶段的政策确定之前,由于参与方都在管理价格走低风险,看跌期权的市场份额还会持续上扬。
2.碳现货与期货、期权金融衍生品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碳期货具有碳价格发现功能,碳期权又以期货为基础资产,碳期权价格受期货价格及其供求关系影响。EUA价格高于CER,而CER的价格约为EUA的85%。EUA市场价格波动剧烈。2006年5月前,EUA价格上涨很快,一度涨到30欧元。第一阶段大量配额剩余且无法继续使用导致2007年年初价格骤降至0.1欧元。进入2008年-2012年第二阶段后EUETS的EUA碳期货价格一路走高,2008年7月反弹至28.7欧元,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初跌至8欧元,涨跌幅超过75%。
2008年,CER交易额达245亿美元,在经历了高增长后,二级市场的CER交易量在2009年下降至一百万吨。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金融机构去杠杆化,将资产配置转向风险小的投资项目。CER的原始和二级市场的价差缩小,CER价格不再与金融机构的资产表风险相对应。二级市场CER的价格大跌引起整个市场价值下降超过30%至175亿美元。CER平均价格下降32%,至166亿美元。
在碳期权交易结构上,CER卖方在大宗碳交易中购买看涨期权来对冲价格上涨风险,而看涨期权卖方则在碳期货价格疲弱时获益;预计碳期货价格走弱时,项目开发者为锁定碳减排协议价格,中介为锁定利润和碳资产价格,一些欧盟机构购买看跌期权;通过看涨、看跌期权投资组合达到规避风险和锁定利润的目的。
五、我国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之构建
(一)我国在全球碳金融市场中的地位
随着全球碳金融市场蓬勃发展,部分欧洲国家开始征收进口碳税,虽然我国在CDM项目市场份额最大,拥有庞大的碳排放市场,但70%的核心减排技术还要进口,没有发言权和定价权。在国际碳金融买家通过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获取高额收益的同时,国内企业只能提供大量低价碳初级产品,处于碳金融产业链低端。我国目前的环境能源交易所市场割据、参与度不足、碳金融衍生品匮乏,如何发展碳金融产品,延伸碳金融产业链,构建发展碳金融市场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二)国家政策规划与法律框架
作为制造业大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政府决定到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当中。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到一次能源消费的15%。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增加13亿立方米,这是根据国情的自主行动,是我国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的承诺和巨大努力。我国在碳交易方面已具备初步的法律保障框架体系,政府相继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法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等。CDM项目为我国发展碳交易奠定良好基础;北京、天津、上海等环境能源交易所初具规模;碳交易市场在培育当中;节能减排及考核体系已有章可循,碳金融产业链地位提升,我国碳金融体系构建已箭在弦上。
(三)我国碳金融创新体系之构建
我国构建碳金融市场体系可借鉴EUETS等成功经验,由高能耗行业企业(电力、钢铁、水泥等)、碳排放权企业(风电、可再生能源等)、银行、投资银行、能源审计等机构参与,在政府监管下构建包括碳金融交易所、场外市场。从发展碳现货到逐步建立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等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体系。
我国目前开展CDM的重点领域在提高能效、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上。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碳金融市场来优化配置碳环境资源,利用市场内在利益机制驱动节能减排,大幅度降低减排成本,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总之,构建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碳金融及衍生品,对于我国调整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变化;控制两高一剩行业,促进节能减排;发展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和调整经济结构;甚至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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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证券市场创建10多年来,已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制度缺陷显然已经制约其发展,尤其不能很好地应对中国加入WTO后,经济金融全球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越来越激烈的挑战。加快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尤其是发展证券信用交易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尤为重要。本文在分析了市场环境变化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挑战之后,讨论了发展证券信用交易的意义及模式选择。
关键词:制度创新;信用交易;模式
一、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成长的动力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日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蔚然成风,中国加入WTO使得经济金融全球化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影响更加真切。
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无疑会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有明显的缺陷:股价运行的极端不平稳性,投资者行为缺乏理性,极具计划经济色彩的中国式“分业模式”阻隔货币市场资金与证券市场之外,严重威胁到证券市场资金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阻碍市场发展的因素,寻求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途径。证券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复杂大系统的一部分,与外部环境之间总存在信息和动能等的互换,由此获得推动市场发展的外部动力;证券市场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这是其内部动力,而且是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李启亚,2001)。中国证券市场要在国际化与市场化的趋势下获得发展,应加快对外部市场开放的步伐,以便从外部获取发展的力量;但最根本的应该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促使中国证券市场适应世界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过程。证券市场创新的内容很多,但是我们认为,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最迫切最根本的是制度的创新。因为,大量的研究表明,体制、结构、机制和法律等制度性缺陷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解决市场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应该从制度创新入手。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交易制度创新,即发展多层次的市场,并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制度创新等。就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形势来看,进行证券信用交易试点,并逐步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发挥买空卖空机制对于活跃市场,增强市场稳定性等方面的作用应该首先提上制度创新的日程。
二、证券信用交易及其效应分析
证券信用交易是有关机构对交易者在二级市场上的融资——保证金交易,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形式。证券信用交易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直接作用是投资人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做较大规模的投资组合,进而刺激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保证金比例,达到调节信用供求和稳定股价的目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规却将信用交易划为,这不仅使证券市场丧失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稳定工具,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得无法获得满足的对信用交易的客观需求,各种形式的违规“透支”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实际上,信用交易作为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通道,对克服“分业经营”情况下,银行资金不得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甚至被隔绝于证券市场之外,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效应不高的情况有直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入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1.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引入,将对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产生规范化的影响,有利于其不断成熟;而且证券信用交易将导致社会资金、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直接扩大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对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性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可以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发挥市场缓冲器的作用。在实行审批制,各种证券的供给数量确定,本身缺少替代品的情况下,如果仅存在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胀跌不定,或者暴涨暴跌。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将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乘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机制也同样可以发挥类似的缓冲器作用(屠光绍,2000)。
(2)可以提高市场连续性,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如果投资者出于某种原因长期持有股票,而不轻易卖出,那么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必然陷于停滞,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这正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情况)。此时如果有投机者参与买进,并以信用交易方式增加买进或卖出的力量,将会促进市场交易。更重要的是,股票卖空交易本身存在一种使股价连续的内在机制。如果硬性的规定卖空价格必须高于前面最近一次股票的成交价,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股价下跌的速度,维持股票市场的连续性。
2.对投资者的影响。利用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小搏大,发挥乘数作用,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获利机会,在股价上升时获得数倍于全额交易的收益,当然一旦预测失误,在股价下跌时其损失也将数倍于全额交易。这种对收益和损失的放大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追求更高收益的同时面临很高的风险,由此可以培育更加理性的投资者,增强市场发展的潜力。
3.对管理部门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可以起到平稳市场的作用,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灵活、透明和制度化的市场调控手段,即保证金比率。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已经证明,保证金比率的高低是调节证券信用交易的有效工具,提高保证金比率可以紧缩信用,而降低保证金则可以放宽信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金融形势、股票市场交易状况等条件,通过信用比例的放宽和收缩来调节股市的供给和需求。这样可以使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获得更加市场化的监控手段,摆脱过多依赖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困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选择
进行信用交易试点,首要的是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主要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来源问题;二是信用交易的监管问题。
1.信用来源。
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信用的来源,即提供信用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根据是否有外部信用的介入,可以分为内部信用模式和外部信用模式。前者即远期交易,其特点是交易中的信用由买卖双方互相授予,无须从外部第三方引入。而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是外部信用模式,在货币资本储蓄丰富和股票所有权分散的国家,证券信用交易一般采用外部信用模式。
我们所建议引入的也就是这种模式。在外部信用模式下,买卖双方可以从外部第三者处借入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根据是否存在专门的信用融通机构,外部信用模式又可以分为分散授信和集中授信两种。
在集中授信制度下,存在一个制度化、集中统一的证券融资公司专门提供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有关部门通过证券融资公司调控证券融资业务,以此控制流入流出证券市场的资金量。与集中授信不同,分散授信模式下,证券融资机构就是原有的证券商,不再另设专门化的证券融资公司。美国是分散授信的代表,而日本、韩国等则是实行集中授信。导致上述不同选择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其信用经济成熟度的差异:美国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完善的信用制度本身足以胜任调控信用规模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的要求。而日本、韩国等的信用经济并不发达,非市场因素、黑幕交易经常造成过度的投机,甚至由此引发金融危机,损害实质经济的运行。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信用经济不发达的现实,建议我国信用交易中采用单轨制的集中授信制度,即设立一家或几家证券融资公司,由其通过众多的券商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融通。
2.监管模式。
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保证金比率、信用限额、外界信用进入市场的监管以及自律管理等内容。
(1)规定并适时调整信用保证金比率是证券监管部门调控证券市场的有效手段,保证金比率的调高可以抑制市场过热,反之则可以活跃市场交易。信用交易最发达的美国,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决定和调整保证金比率,目前其初始保证金比率为50%,维持保证金比率为25%。韩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初始保证金交易要求为40%或者以上,该比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考虑到我国的信用状况,宜实行较高的比率,以降低信用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应高于50%,维持保证金应在30%以上。
(2)信用限额。过度的信用交易往往引发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而我国证券市场上因为投资收益率较低,一直存在通过过度投机获利的普遍倾向。因此建议对信用贷款或融资规定较低的限额,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适当提高。证券融资公司提供的垫头信用总额宜以不超过其资本金为限。
一、变贷款更新形式为贷款转让形式
贷款交易从形式上可分为贷款转让、贷款参与和贷款更新三种。其中,贷款转让是指在不改变贷款协议内容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将其享有的贷款债权转让与第三方享有的法律行为,其在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的情况下,由受让行取代原贷款银行的地位。贷款更新是指借款人与受让行之间重新签订贷款协议取代原有的贷款协议,从而由受让行承受出让行的贷款人地位,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贷款参与是指在一项贷款交易中,原贷款协议不变,只是出让行与受让行签署参贷协议,出让行同意将未来收到的本息按照约定的参贷比例转付给受让行(或称为“参贷行”),同时参贷行向出让行提供对应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根据该规定,出让行与受让行之间需要重新签订协议,以贷款更新的形式确认交易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交易的贷款涉及遍布各地的众多借款人,受让行要与每一位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交易手续繁琐,交易成本过高,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转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在具体的贷款交易中,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采用多种形式,如果是单笔贷款或银团贷款,可采取贷款更新的方式进行交易,如果涉及众多债务人,信贷资产转出方可以登报公告形式通知债务人,这种方式完全符合现有法律要求,同时也是成本最低、最可行、最有利于我国贷款交易业务顺利发展的交易形式。
二、扩大市场参与主体范围
按照《通知》规定,我国贷款交易的主体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这使得贷款交易的参与主体过于单一、范围狭窄,导致通过贷款交易所进行风险转移只不过是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风险依然滞留在整个银行系统。所以要积极发展中小商业银行交易会员,并适时引入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贷款交易,扩大市场规模。这样可将原本封闭于银行体系内部的贷款风险释放到其他金融主体来共同分担,从而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此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也有利于提高贷款交易市场的规模和流动性。
三、丰富贷款交易的品种和方式
根据《通知》规定,当前我国进行的贷款交易必须是整体性、买断式和无追索权的交易,而且必须是正常类信贷资产交易,这些规定的存在有其合理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了贷款交易的品种和方式。全面的贷款交易应该既包括正常贷款交易,也应该包括不良贷款交易;既可以是买断式交易,也可以是回购式交易;既可以是平价交易、溢价交易,也可以是折价交易;既可以是整体式交易,也可以是拆分式交易。由于贷款交易属于我国的一项金融创新,目前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管理层出于审慎角度做出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合乎金融实际的。其中,不良贷款存在各银行分类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定价不透明、自主性强的特点;拆分交易会引起贷款标准下降甚至恶化的情况;双买断式交易属于银行的一种财务性调整,属于明显的用于规避监管部门对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指标监管的工具,降低监管有效性。但回购式的贷款交易也列入了禁止行列之中,这一规定是可以突破的,贷款回购与以往的证券回购在性质上是相同的,虽然回购型贷款交易可以规避监管,如暂时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存贷比等,但也同样是银行管理流动性的有效手段和技术。要拓展贷款交易的业务品种和交易方式,例如允许回购式贷款交易。此外,在正常贷款交易成熟规范后,可考虑开展不良贷款交易,通过贷款交易将不良资产迅速、成批量地转换为金融市场上可流通转让的金融产品,可以重新盘活银行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从而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这也符合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的政策要求。
四、建立健全外部信用评级体系
在贷款交易中,出让行与受让行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出让行作为信贷资产的出售方,面临着“逆向选择”的风险,而如果其受托作为信贷资产的管理人或服务商,就会面临“道德风险”。两种风险的直接后果是市场失灵和价格扭曲,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贷款交易的评级体系,由中立的信用评级机构从第三方角度进行资信调查,给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信评级,来揭示和反映信贷资产的真实质量和价值所在。信用评级机构对贷款交易市场本身及参与主体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在一笔贷款交易中,受评的出让行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及质量以满足评级要求,受让行要参考评级结果作出投资决策,监管者则援用评级结果而为监管行为,而诚信勤勉的评级机构则能平衡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上,应遵循渐进式的原则,当前着力研究建立以市场成员内部评级为主、外部评级为辅的评级体系,但从长远来看,要最终引入独立、客观、公正的且被广泛认可的外部评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信贷资产交易透明度和交易效率,也有利于完善信贷资产交易定价的基础,更有助于吸引非银行的机构投资者加入。
作者:何铁林 张启文 单位:哈尔滨金融学院 东北农业大学
一、证券交易税变动对各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大多数国家减免证券交易税的行为与早期传统理论不太相符。Tobin(1984)的研究认为,管理者会为了迎合短期投资者对公司股票进行大量投资的需求,而做出较为短视的、对公司长期发展并没有好处的经营决策。因此,通过增加交易费用抑制短期投资行为,可以使管理者把目光集中到公司的长远发展上。⑥Stiglitz (1989)认为交易费用可以抑制金融市场中噪音交易者⑦的短期投机交易行为,减少过度投机,降低市场的波动性。⑧但是随着金融交易理论的衍生和发展,特别是一系列实证研究的结果改变了各国政府对于证券交易税的看法。从成交量来看,Campbell&Froot(1994)对20个国家的证券交易税和成交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统计和案例研究,发现一旦交易费用(主要由交易税构成)上升,投资者会选择各种方式避免在本国投资股票,导致本国股票市场的成交量大幅下降,这一研究结果有力地证明了交易费用的变动和证券市场的成交量成反比关系。从波动性来看,早期的实证研究主要支持增加交易费用(Lindgern&Westlund,1990),但由于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受到后来学者们的广泛质疑。Umlauf(1993)利用事件研究方法分别研究了美国和瑞典的证券市场,并最终证明交易费用的变动与市场的波动性呈正相关关系。①此后在芬兰和中国台湾地区市场,其他一些学者利用Umlauf的方法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Swan&Westerholm,2004;Chou&Wang,2006),他们也都提出了减免证券交易税的政策建议。也许是基于上述实证检验的结果,各国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减免证券交易税。主要考虑一方面是希望以此提高市场的参与度,让国内外投资者更愿意在本国证券市场投资;另一方面也是相信交易费用的降低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都不会造成本国市场的剧烈波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市场波动。
二、股票交易印花税变动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我国自1992年开始对A股市场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来,共调整过8次税率(见表2)。如此频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变动对我国证券市场到底影响几何,我国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史东贤、蒋贤锋(2003)从市场波动性、噪音波动性、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和券商佣金收入等方面分析了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结果发现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可以使市场波动性和噪音波动性同时下降。②姚涛、杨欣颜(2008)运用回归分析和GARCH模型,对2007年5月30日和2008年4月24日两次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发现股市波动性在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调后短期内有显著增加,长期有所减弱,而在股票交易印花税下调后变化不太显著。③许赫宁(2007)从法律角度对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的合法性、征收方式的合理性进行了辩证分析,认为我国政府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随意性较高,对股票市场的长期发展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都没有好处。④吴昱等(2013)利用2006年11月至2008年8月的股票交易高频数据,实证研究了期间两次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对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易量、买卖价差、价格波动性及有效性的影响,结果表明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可以增加股票的交易量、降低买卖价差,同时可以抑制股票价格的波动,提高股票价格的有效性。其中,Xi为每个时间区间内的收益率,n为计算周期内的交易天数。结果如图1、图2、图3所示。上述结果显示:第一,无论上调还是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在短期内都会引起股市波动,但是2007年5月30日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调后引起的波动更大;第二,从中长期波动趋势来看,2008年4月和9月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后,上证综指的年化波动率呈下降趋势,而2007年5月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调后,上证综指的年化波动率一直处于高位,且不断上升。这两个结论与前人的研究有些不同之处,但主要发现是相似的,即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会造成证券市场大幅波动,从保持市场稳定的角度不支持政府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
三、结论
综合国外证券交易税政策现状、国内外证券交易税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来看,上调证券交易税对于证券市场弊大于利,一方面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使投资者获得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另一方面会抑制投资者信心,使市场成交量大幅减少,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国际市场的趋势是进一步降低或免除投资者的交易费用,以此保护国内投资者、吸引国外投资者,政府可以考虑制定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减免政策,确保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繁荣稳定发展。
作者:汪诚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资本市场体系;模式
一、场外交易市场与我国资本市场的起源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是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发展而产生的。2O世纪8O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使我国出现了股份制企业,产生了股票交易的需求,出现了地区性的柜台交易市场。早在1986年8月,沈阳就开设了股票柜台市场,同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部也开设了股票柜台交易市场。90年代初,全国各地的股票(股权证)交易场所及证券交易中心纷纷建立。当时,山东淄博柜台市场、四川乐山柜台市场、武汉证券交易中心、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都是很活跃的场外交易市场。为了促进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的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在北京先后于1992年7月和1993年4月开办了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euirtiesTradingAutomat—edQuotaitonsSystem,简称为STAQ)和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ationalElectronicTradingSystem,简称为NET),进行法人股流通的试点工作,从而形成了法人股的交易市场。到1998年清理整顿前,全国已设立股票(股权证)交易场所4l家,挂牌公司520家,投资者人数约340万人;各地方政府越权设立的,主要从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业务的证券交易中心有29家(含STAQ系统和黑龙江证券登记公司)。
对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监管机构一直没有及时给予引导,没有及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得柜台交易出现了不少问题。由于缺乏监管,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投机严重,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1998年证监会对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关闭了所有的地方股票柜台交易市场和包括STAQ和NTE在内的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此后,监管部门一再强调场外交易市场的“非法性”,如2001年l0月证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通知》,2003年证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处理非法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严厉打击沪、深两市以外的地下场外交易活动。但是,地下的场外交易市场依然屡禁不止,市场交易一直很活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一市场有需求,这是由股权流动的天性所决定的。
二、取消场外交易市场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是为企业服务的,企业的多样性客观上要求资本市场体系具有完整的多层次结构,单一结构的资本市场无法满足多层次的企业融资需求。况且,沪、深两个交易所在设立时就被赋予了替国企融资、解困的使命,从一开始就充满了计划经济色彩,主导证券市场的核心力量是行政权力而非市场权力。场外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需求,取消场外交易市场已严重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据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统计,2000年我国中小企业达3980万户,约占全国全部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总数的99%,实现的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60%,实现的利税约占全国工业企业的43%,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但是,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大的障碍是资金短缺。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是全国性的高级证券交易市场,即主板市场,对企业上市的要求高,那些成长型的中小企业或处于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因根本无法满足上市要求而不能获得资本支持。由于国内没有较低层次的适合大量中小企业融资的场外交易市场,许多优秀的高成长的科技企业不能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只好到海外上市,导致大量的优质上市资源流失。优质的上市公司资源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大量优质资源的流失将导致我国的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和竞争力下降,不利于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由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费用高、容量有限等原因,国外绝大多数债券不是在交易所上市,而是在柜台市场交易。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与我国债券发行制度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原因恐怕是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缺失有关。在单一结构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不同类型的融资者、投资者都集中于同一个市场,加大了现有证券市场的风险和投机性。
我国资本市场存在严重的结构性制度缺陷使证券市场成为上市公司的圈钱场所,而在引导企业改制和规范运作方面作用不明显,以致丑闻不断,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已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走向深人,经济的发展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度越来越高,资本市场结构的缺陷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解决这-f~3题的一个重要步骤——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就显得越来越迫切。令人欣慰的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都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发展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借鉴国外经险,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场外交易市场
1.对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明确的市场定位。根据国外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我国的国情,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该定位为: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市场共同构成证券流通市场,是与交易所市场平行的、竞争的、独立的市场。
它将主要为不符合沪、深交易所要求的大量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并为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股票提供交易平台,其组织方式应采取做市商制。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采用最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建立现代化的电子交易体系。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也将分为不同层次,包括将来的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以及层次更低的市场。不同层次的市场有不同的筛选机制,形成完善的升降级制度。场外交易市场应是真正起到优化资源配置、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获得发展的场所,真正成为优秀中小企业的“孵化器”,为交易所市场输送更多优质的上市公司,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政府在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中应以创造环境条件为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制定正确的引导性政策。
2.构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模式。我国现有的可以发展成为将来场外交易市场主体的资源主要有代办转让系统、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以及今年6月25日设立的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以看作是我国唯一合法的场外交易市场,但其市场定位不明确。它常被称为“三板市场”,但笔者认为这一称谓不妥。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是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它是独立于证券交易所之外的一个系统。为妥善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2001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同年7月16日第一家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后来,为解决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2002年8月29日起,从沪、深交易所退市的公司也纳人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目前共有l7家主办券商。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已经运行了近3年的时间,但至今证券监管部门也未给其明确定位,它离真正的场外交易市场相差还很远。一是规模太小,素质太差。该系统开办时接收了原STAQ和NET系统关闭后遗留下来的11家定向募集企业,至2004年6月,在该系统挂牌的公司只有24家,27只股票,如此小的规模不能算作真正的“市场”。挂牌公司的资质普遍较差,随着退市公司的增加,“问题股”、“垃圾股”会更多。
二是功能很不健全。该系统目前只局限于股票的交易流通,没有融资功能,无法起到资源配置作用。三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制约。该系统几乎不受证券法制约,也缺乏相关的法规,导致监管缺位,存在一些过度投机迹象。四是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的关系不明确,没有实行做市商制度。
我国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成立于上个世纪90年代,目前约有二三百家。这些产权交易市场由原体改、财政、国资系统组建的产权交易所和由科委系统组建的技术产权交易所两大部分组成。产权交易所的以做市商或会员制交易为特征,进行产椤、股权转让、资产并购、重组等。从产权市场的交易内容与市场功能看,它具有资本市场的特征,但它是非公开权益性资本市场,是初级资本市场。产权交易所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是对我国单一结构的资本市场的补充。但各地产权交易所目前还很不规范,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没有统一的交易模式,也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产权市场存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有暗箱操作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场外交易在转让过程中的协议定价多数不是实行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三是大量的场外交易存在地域、行业等人为分割,不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是缺乏统一、严密、规范的法律法规约束和强有力的监管,制约了交易的公正性;五是目前的产权交易属于非标准化、非证券化的资本交易,极大地限制了市场的流动性。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产权市场最适合发展的方向应该是场外交易市场。
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是把符合主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集中起来,在主板市场的框架内相对独立运行的一个板块,在条件成熟时将整体剥离为独立的创业板市场。但从中小企业板的具体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到,该板块没有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离全流通的创业板市场还相差很远。
现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各地产权交易所以及深交所推出的中小企业板为发展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提供了条件。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建立在目前已有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整合、规范,将其发展成为我国未来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的基本模式可以这样构建: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将来要独立出来发展成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中的创业板市场;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与地方产权交易市场联接起来,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主发展类似美国OTCBB的全国性三板市场,即集中的场外交易市场,在地方产权交易所基础上建立起来区域性的柜台市场。区域性的柜台市场的规模要比创业板和全国性的三板市场大得多,门槛也低得多。不同层次的场外交易市场执行不同的挂牌标准。1998年清理整顿后各地柜台交易时遗留下来的574家企业、5984家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申请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且已进入辅导期的公司以及大量的股份制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不同层次的市场进行融资、转让。场外交易市场应由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负责监管。由于场外交易市场的风险较高,投机性强,因而监管要更加严格。在创业板挂牌的公司必须满足最低的上市标准,必须完全遵守监管机构的财务报告要求;在三板挂牌的公司也要向监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其财务信息也向公众公开。对于不遵守监管要求的公司要执行严格的退市制度。
[关键词]反馈交易行为;收益率序列相关;非对称garch模型;上海证券市场
一、引言
资本市场上存在这样一类交易者,他们根据资产过去的价格而不是对未来价格的预期来构建投资组合。这类投资者在行为金融中称为反馈交易者,根据对过去价格的不同反应分为正反馈交易者和负反馈交易者。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存在“追涨杀跌”和“低买高卖”说法,前者对应于正反馈交易,后者对应于负反馈交易。
一般说来如果市场上存在足够多的反馈交易者,资本市场的收益将表现出自相关的特征。当有大量的正反馈交易者存在,股票价格相对于它的基础价值会被高估并表现出过高的波动率。因此当市场上存在大量的正反馈交易者的时候,市场会变得不稳定(delong et al..1990);相反,如果市场上存在大量的负反馈交易者,相对于基础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受到负反馈交易者的追捧,其价格会接近基础价值,当价格被高估时,大量的负反馈交易者抛出被高估的股票,使价格降低至接近基础价值的水平。因此,大量负反馈交易者的存在能够稳定市场,减少市场的波动。
sentana和wadhwani(1992)扩展了delong的分析逻辑,考察了反馈交易、收益率自相关和波动率能关系。他们在shiller(1984)的成果的基础上将三者的关系用sh¨l er-sentana—wadhwani模型的形式表述出来。bohl和siklos(2004)基于shiller-sentana—wadhwani模型,用不同的garch模型来估计条件力差检验了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上的反馈交易。检验结论认为,在两个市场上都存在正反馈和负反馈交易行为,但反馈交易行为在新兴市场表现更为明显。在两个市场上,正反馈均随波动率的增加而增强,但新兴市场增强的程度要小一些。唐或等人(2001)也基于shiller-sentana-wadhwani模型验证了沪市上证综合指数日收益率自相关和反馈交易之间的关系。他们采用garch(1,1)来处理收益波动率的异方差性,实证结果表明沪市存在正反馈引起的序列自相关,且相关系数的绝对值随波动增大而增大。
二、反馈交易的理论模型
sentana和wadhwani(1992)在用投资者的反馈交易行为解释股票收益率的序列相关时,提出一个包含基于对股票基础价值的预期进行投资的交易者(smart money)和反馈交易者的两群体的市场模型。假定第一个群体对资产的需求函数具有以下形式:
s,表示由第一类投资者(smart money)持有的资产的比例。et-1(rt)表示在t-1时刻对t时刻资产回报率rt的预期,是一个基于t-1时刻所有信息基础上的条件期望。α是无风险资产的收益率(merton,1980),当期望收益率为a时,这类投资者不持有该资产。μt表示t时刻投资者持有风险资产的风险溢价,它是条件方差σt2的非降函数。
反馈交易者是根据过去资产的价格而不是对未来的预期来决定对该资产的持有量。假定当期t(期)的持有量由上期(t-1期)的收益水平来决定:ft=γrt-1
(2)ft表示反馈交易者的资产持有比例;γ>0表示反馈交易者是正反馈交易型,即“追涨杀跌”;当丫
当两类投资者的相互作用达到均衡时有st+ft=1,代入(1)式和(2)式有下面均衡时的定价模型:et-1(γt)=α+μ(σt2)-γμ(σt2)γt-1(3)和标准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相比,该定价模型多了一项γμ(σt2)γt-1。由于反馈交易者的存在,第一类投资者对持有资产的风险溢价发生了改变。当市场上有反馈交易者存在时,收益率表现出一阶相关的特征。这种相关的方式取决于反馈交易者的类型,当反馈投资者是正反馈型时,收益率存在一阶负序列相关;当反馈投资者是负反馈型时,收益存在一阶正序列相关。sentana等人认为,市场上同时存在正反两种反馈交易者,两种反馈交易强度随着波动率的变化而变化:当风险比较小的时,反馈交易者主要采取“低买高卖”的负反馈策略,第一类投资者对市场的影响比较大;当风险较大的时候,第一类投资者的风险厌恶偏好决定了他们要求较高的期望收益因而部分退出市场,反馈交易者对市场的影响增大。当风险大到一定程度,反馈交易投资者表现出风险厌恶特性,采取“追涨杀跌”的正反馈策略。简化考虑,将反馈交易的程度看成是波动率σ12的简单线性函数,(3)式简化为:et-1(γt)=α+μ(σt2)-(γ0γ1σt2)γt-1(4)虽然这个理论模型最先提出来是用反馈交易行为解释收益序列相关。但是,该模型解释了第一类投资者和反馈交易者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为检验反馈交易行为提供了可能(bohl和siklos,2004)。
三、经济计量方法
在金融实证分析中发现,股票收益率的条件方差呈非对称分布,glosten、jagannathan和runkle(1993)及zakoian(1994)提出了描述这种波动性呈非对称的模型(tgarch)。engle(1993)认为取一阶的garch模型就能很好的描述收益率的条件波动特征。本文在实证分析中选择tgarch(1,1)来对收益率的条件方差建模。在检验中国资本市场反馈交易特征存在性方面,联合估计下面的模型:
h1,表示条件方差,εt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h1的条件正态分布。在(6)式和(7)式中,条件方差是过去残差平方和过去条件方差的函数。方差方程的平稳性要求满足:β1β2和β3非负,β1+β2+β3<1和β1+β2≥0。但是结合回归模型,条件方差不但是残差平方和过去条件方差的函数,也间接是参数α1、α2和α3的函数。考虑到回归方程,条件方差的稳定性条件要更复杂。这个模型是tgarch-m的变种形式,目前文献还没有给出这个模型条件方差平稳的分析性条件。β2度量了条件异方差非对称的程度,当该系数不为0时,表示上期正的残差和负的残差对当期的条件异方差有不通的影响,当该系数为0时,表明条件异方差不存在非对称现象,可以使用一般的garch模型来估计条件异方差。
我国学者在检验中国资本市场上反馈交易行为的存在性时,主要用garh(1,1)模型来预测和估计波动率(唐或等,2002;任波和杨宝臣,2002)。实证检验发现,garch(1,1)模型估计中国资本市场的波动率的效果并不是很好,tgarh模型或egarch模型对市场的波动率解释能力更强一些,实证也发现,tgarch模型的效果要比egarh模型的效果更好(郑梅,苗佳和王升,2005年;郭晓亭,2006)。
(5)式和(6)式构成的联合模型比一般意义上的条件方差模型要复杂。在回归模型(5)式中,除了用滞后的收益率来解释收益率外,还用市场的波动率(条件方差)来解释收益,由于反馈交易的存在,条件方差成为滞后收益率的系数,当这项α3为0时,就成为一般的garch-m模型(chou,1988),有标准的软件能够处理。由于反馈交易者的存在,该项不为零,不能用标准的统计软件处理这个模型。
四、数据及实证结果
本文研究的样本数据来自于上海证券市场上海综合指数。选择1996年1月5日到2006年8月3日的每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指数,样本容量为2554。数据来源于“分析家”软件的在线数据接受系统。两个市场上的收益率按公式
计算,pt表示t时期上海综合指数价格数据。参数估计采用极大似然方法,参数估计结果列于表1中。表1中,+表示参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是显著的;**表示参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是显著的;***表示参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是显著;没有标注的表示该参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是不显著的。
表1中的第二、三栏是本文使用非对称garch模型拟和条件异方差的结果,第四、五栏是文献[2]中使用一般garch模型拟和条件异方差的结果。从第二栏和第三栏的数据来看,模型的各个参数在10%的水平下都是显著的,不存在进一步改进的可能。特别是参数β2显著不为0,表明上海股市上证综合指数的波动存在明显的非对称现象,说明使用tgarch模型拟和会比单纯使用garch模型更能拟和综合指数的波动。参数α2、α2的估计值都显著不为0,说明上海证券市场存在比较明显的反馈交易行为,这个结论和唐或等人的结论一致,但是在反馈交易行为特征上和唐或等人的结论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在使用tgarch模型时,参数α2的符号为正,和使用garch模型时一致(虽然该参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在风险较低的时候,上海证券市场上的反馈交易行为表现出负反馈的特征。参数α2的符号为负,说明随着市场风险的增加,上海证券市场上反馈交易者更多的采用正反馈的交易行为。而在文献[2]中,使用garch模型拟和市场波动,得到的相应参数却为正,说明随着市场风险的增加,上海证券市场上反馈交易者更多的采用负反馈交易行为。
表1:上海证券市场反馈交易行为实证检验结果
唐或等人参数拟和的结果显示,部分参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是不能通过检验的,需要进一步的调整,至少参数α2可以从模型中去掉。本文的模型至少在两个方面的表现要比唐或等人的模型好。首先,该模型参数均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该模型不可能进一步改进;其次,tgarch模型中的参数β2,显著不为0,表明上海股市综合指数确实存在比较明显的非对称现象,使用非对称garch模型来拟和波动更合理。
将本文的结论和bohl等人的结论比较,可以看到和成熟证券市场、其他新兴证券市场都存在较大的区别。bohl的结论认为:成熟市场在风险较低的时候存在,反馈交易者表现出正反馈的交易特征,随着风险的增加,反馈交易者表现出负反馈的交易特征;新兴市场上,当风险较低的时候,反馈交易者表现出轻度的负反馈交易特征,随着风险的增加,负反馈交易行为也增加,但是幅度普遍要大于成熟市场。
五、结论
现代金融理论认为,在市场有效性假设下,噪声交易者对估价的形成没有重要的影响。西方金融学界在行为金融的框架下,研究发现市场存在比较显著的正反馈交易特征,这种行为模式推动股票价格偏离其基础价值,从而作为有效市场的一个反例。本文使用tgarch模型来拟和条件异方差,并基于shiller-sentana-wadhwni的理论模型检验了上海证券市场的反馈交易行为。
关键词:期权;卖空;波动
一、 前言
近年来,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衍生品不断涌现。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更进一步促进了金融衍生工具在世界范围的成长,而发展中国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成长表现得尤为明显。衍生工具之所以日益重要,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风险厌恶的理性投资者期望通过衍生工具锁定资产收益,以最小化投资风险,或达到风险分担或转移的目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期货、掉期和货币期货等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的交易所中交投活跃。金融衍生品与金融权益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间的相互关系,对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和政府政策制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期权是最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之一,它既可以在交易所,又可以在场外市场交易。期权是否会影响现货市场,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如何?这个问题一直以来是金融学研究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衍生品交易的支持者声称衍生品交易使得知情交易者能够更好地参与到现货市场中,为做市商提供了对冲存货风险的低成本的机会,从而使得现货市场流动性更好、波动率更小。相反,衍生品交易的反对者认为衍生品交易使得投机活动更加猖獗,从而导致现货市场高的波动率。期权,作为衍生工具的代表,关于其引入对于现货市场影响的问题尚未得到一致结论,现存研究中,有的文献发现期权引入可能稳定市场,而有些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即期权交易可能使得市场动荡。
二、 文献回顾
本章将从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个方面对关于期权对现货市场影响的研究进行归纳总结。
1. 理论研究。
(1)期权是否是多余证券。期权的历史悠久,源于市场参与者对标的资产未来看法的一种交易设计。然而期权的交易价格一直以来凭借经验等因素估计,缺乏精确性和稳定性,直到1973年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的推出吹开了笼罩在期权价格上的迷雾,根据无套利原理,期权价格应该由能够不断动态调整以复制期权收益的标的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组成的投资组合的初始价值决定。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的推出后不久,即在市场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如今的金融市场中期权交易基本基于该模型。从模型中可以看到,期权并非一个独立的不可替代的资产,因此从理论上说,期权只是基础金融工具的组合品,它没有存在的价值,其交易也不应影响现货市场。因此,有学者提出了期权是多余金融产品,其交易与否并不影响标的资产特征观点。根据Black-Scholes(1973)期权定价模型,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足为奇,但不能忽视该模型隐含的一个重要假设:即在完全市场市场中,投资者能够在任何时候获得相应比例的资产组合以复制期权收益。
然而现实情况是,市场是不完善的,期权合约着实会对现货市场产生影响,均衡价格和资产配置在期权存在的情况下将发生变化。Ross(1976)指出在不完全市场中,期权扩大了投资者面临的可行投资机会集,从而对标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同时期权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市场完善。Grossman(1988)也秉承期权促进市场完善的观点,其研究中,市场不完善表现为不对称信息的存在。金融市场中期权的引入增加了价格反映信息的途径,作者发展了一个市场模型以检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该模型表明,在不存在期权交易时,市场参与者不能分辨采用相似战略的参与者的类别,从而不能识别未来的价格波动;该模型进一步指出期权的信息揭示作用,使得参与者能够判断其他交易者的交易目的和方法,从而做出有效的反应。换句话说,期权价格传达了预期波动率和采用特定策略的投资者构成等信息,因此,在不存在期权交易的市场中,预测波动率进而对流动性需求进行预测,与有期权交易的市场相比,较为困难。
期权交易通过便利信息融入市场价格,扮演着信息角色。Jennings和Starks(1986)和Skinner(1990)的研究均发现了有期权交易的股票对盈利公告的反应更为迅速,而Grossman(1988)进一步指出期权的交易揭示了投资者的交易意图,反映了未来的价格波动,这种方式是仅起到动态复制作用的期权所不具备的。尽管不同的投资者可能拥有不同信息和预期价格,一旦引入期权交易,期权价格将综合所有异质投资者的信息,从而产生股票的均衡价格。
现存的理论研究表明,在不完善市场中,期权交易确实会对现货市场产生影响。那么期权引入将对市场产生如何的影响,是有利还是有害,下文的文献回顾将回答该疑问。
(2)稳定市场观。Biais和Hillion(1994)认为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不完全间的相互作用是导致市场萧条的原因。期权交易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成本,提高了信息效率,能够减弱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市场间的相互作用,使得市场更为完善,从而避免发生市场崩溃。此外,期权交易使得流动易者能够更好地对冲风险。换句话说,期权引入后,流动易者在较为完全的市场中能够更好地将风险和收益结构相匹配。
理论上来说,期权能够便利卖空,由于期权是获得空头头寸的一个成本更为低廉的方式,期权交易使得受到卖空限制的投资者能够与可以更好地进行卖空操作的投资者交易。期权交易通过降低卖空限制效应,提高了股票市场的交易和信息效率。期权交易引入通过为具有不利信息的投资者提供间接卖空的替代交易策略,能够潜在地降低或甚至消除卖空限制的信息效应。期权为投资者创造的新的交易机会,例如,当期权做市商卖出看跌期权时,其通常通过卖空股票进行对冲,或买入看涨期权以将该头寸转换为逆向套利。看跌期权买者卖出股票的期望,通过期权市场转换为面临较低成本和较少限制的市场专业参与者的实际的卖空,从而提高了交易效率和信息效率。
(3)动荡市场观。另外一些文献认为期权等衍生品的引入,为投机者提供了更好的投机工具,使得标的市场动荡不安。Stein(1989)的研究支持了这一观点,其模型认为衍生品的引入为本被排除在市场之外的投机者提供了进入市场的渠道,增加了的投机活动导致市场风险增大。Hardouvelis(1988)进一步指出低的保证金水平诱使更多的投资者从现货市场转而进入期权市场交易。其中,期权的信息传递作用是关键。新投机者的进入能够改变价格的信息内容,非知情投机者的转入为已有投资者带来负的收益。因此,非知情交易者进入传递的错误信息将使得市场趋于动荡。此外,如果错误信息效应超过了风险分担效应,将导致总福利的损失。Biais和Hillion(1994)认为知情交易者在期权市场面临新的交易策略,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增加。Kumar,Sarin和Sastri(1998)认为衍生证券,通过允许机构投资者探求价格偏离导致交易量上升,这对现货市场和波动带来了上行压力。
Diamond(1985)发现期权交易依据的私人信息会使个人福利降低。Cao(1999)进一步支持了该观点,他认为某些种类的衍生品的引入增加了交易机会,同时增大了投资者获取私人信息的动机;这使得信息由内生决定,因此投资者的风险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对私人信息的追逐使得市场参与者福利变差。
Faff和Hiller(2005)认为一旦允许期权交易,知情投资者为利用期权市场的高杠杆优势,将转而进入期权市场交易。知情交易者将利用期权市场,对其拥有特权的头寸,进行投机活动。由于知情交易者在期权市场的交易和现货市场中活跃知情交易者的综合交易结果,市场中总的信息量增加。由于知情交易的提高,波动将增加。因此,期权引入对股票市场的运行是不利的。
2. 实证研究综述。前述的讨论表明关于期权作用的理论假设是互相矛盾的,因此理论上来说期权引入的效应是不确定的。下文将探讨实证研究对上文所谈假设有效性的检验结果。
(1)价格效应。关于期权对价格影响的问题近年来得到了诸多学者的关注,并产生了大量的实证证据。实证研究检验了有期权股票具有相对较高或较低价格,但由于不同的模型假设推导出不同的结果,从而该领域的大部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一些文献研究了卖空限制和期权市场的关系。Diamond和Verrecchia(1987)在理性预期框架建立了衡量卖空限制的效应模型。他们指出受到卖空限制的股票,其价格对于负面私有信息的反应慢于正面私有信息,因此看跌期权和看涨期权的交易引入能够降低建立有效空头头寸的成本。不过,该模型认为理性预期的形成过程消除了股价的任何向上的偏差,从而明确否定了由于卖空限制导致的价格偏差的可能性。该研究并没有指出期权上市使股价不变,只是指出其平均效应为零。但是理性预期假设过于强烈,现实市场中投资者的非理性,限制了该模型在实践中的检验。
按照特定的初始禀赋和状态概率,Detemple和Jorion(1990)指出期权上市将导致较低的均衡价格。(但读者也有理由质疑该初始禀赋和状态概率的合理性,也存在着给予不同的初始禀赋会得到较高的股票价格的可能性。)Ho和Liu(1997)使用1983~1990的长窗口也表明1980年后的期权上市伴随着负的收益率。
Danielsen和Sorescu(2001)检验了期权上市后股价表现。因为看涨和看跌期权的引入提供了一个建立较低卖空头寸的低成本方法,期权上市将降低卖空限制。与卖空限制高估效应一致,他们发现期权上市伴随着标的股票负的超额收益,并指出当存在卖空限制时,负面信息在价格中的反应速度较慢。Ofek,Richardson和Whitelaw(2004)发现对看涨看跌期权平价的违反是不对称的,当存在卖空限制时,他们的数量与卖空的成本和卖空难易显著相关。Figlewski和Webb(1993)提出期权交易为受到卖空操作限制的投资者创造了一个通过期权市场间接卖空的有效途径,人为地减轻了卖空限制,从而提高了市场的信息效率。Ofek和Richardson(2003)考察一个特殊的制度特征——股票期权锁定作为卖空限制的变量。鉴于锁定协议代表卖空限制的一种严格形式,他们认为锁定期满意味着卖空限制放松。结果表明股票期权锁定对于其后的股票收益存在显著且持久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市场效率。
(2)波动效应。早期关于期权对波动率影响的实证研究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结论。一些学者报告了期权上市后现货资产波动率下降的结果。CBOE(1976)认为波动率的降低源于投资者利用期权对所持权益进行的对冲操作。期权策略和投资目标的变化使得标的股票的交易量增加,从而波动下降。Nabar和Park(1988)使用事件研究方法考察了390只股票,并得到期权上市后,波动率下降的结论。Skinner(1989)的文章报告了上市后波动率下降10个~20个百分点。
Damodaran和Lim(1991)考察了期权的信息传递作用,给出了期权和现货资产间关系的另一种解释。他们考察了1973年~1983年在芝加哥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00只股票,期权诱导投资者获取额外信息,使得价格对于信息调整的速度加快;同时,作为期权引入结果的买卖价差的下降导致噪音的减少,这样一来市场变得较为稳定,波动下降。
实证研究中相当一部份集中于研究像美国等较大的市场,之后还有英国以及其他发达市场。对于小的甚至新兴市场的研究可能会给期权引入对现货市场影响带来新的发现,因为市场完全和信息效率假设显然在小市场或新兴市场并不成立。Sahlstrom(2001)在对芬兰市场的研究中,通过计算期权上市前后日收益的标准差以观察波动变化,同时计算了超额收益的标准差以分析非系统性风险并做出市场调整。研究发现对于所有的窗口期,期权引入后收益标准差下降,超额收益标准差也下降。因此,芬兰期权引入导致波动下降支持了股票期权市场提高现货市场效率的假设。Pilar和Rafael(2002)对于西班牙市场的研究证据表明波动在期权引入后下降,从而期权提高了流动性从而提高了金融市场效率。然而,Draper等(2001)发现香港市场平均波动率上升时,80%的股票波动率下降。Calado等(2005)对于葡萄牙的研究表明期权合约推出后,总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并未受到影响。Chen和Chang(2009)采用了GARCH(1,1)来量度台湾股票市场在期权上市前后条件波动率,发现在期权引入后波动的显著下降,支持了期权引入的效率假设。
Kumar,Sarin和Shastri(1998)还研究了期权引入的其他影响,将这一分析扩展微观市场结构特征的方方面面,并得出了如下结论:期权引入提高了标的股票的市场质量,因为在期权引入后股票买卖差价和价格波动性降低,而交易量和交易规模增加。一个重要的研究——Bollen(1998)的研究建立于1987年的股灾背景之上,保护了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可持续性。该文章的数据区间是1987年~1992年,正是1987年股灾的后期,作者通过使用扩展的股票样本和控制组以考察对市场和行业的整体影响,发现在芝加哥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的股票,在期权引入前后方差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期权交易并未带来标的市场的动荡。
三、 小结
丰富的文献考察期权交易对现货市场的影响问题。理论模型构建了不同的命题和假设。大部分研究认为期权交易降低了市场的波动、提高了市场效率。然而,部分文献表明期权引入伴随着波动上升。但总体来说支持了期权交易促进市场完善的观点。
鉴于期权交易在世界范围市场中的快速增长和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高频数据的可得性以及计算分析技术的进步,未来的研究,尤其是对于新兴市场的研究无疑将为该学术争论带来新的洞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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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融券;流动性;Granger因果检验;沪深股市
基金项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310287193)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8月11日
一、引言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保证金杠杆作用和卖空机制的特征,自2010年3月31日我国正式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以来,它是否增强了证券市场流动性?目前的研究仍尚无定论。Anchada and Hazem(2003)利用换手率作为衡量流动性的指标对111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研究结果表明,在附有较为严厉卖空约束条件的新兴市场国家中,股票市场流动性要明显低于没有卖空约束条件的发达市场国家。骆玉鼎、廖士光(2007)对台湾融资卖空交易流动性效应进行研究,发现买空交易与市场流动性之间存在显著的协整关系,且买空交易为市场提供流动性。谷文林、孔祥忠(2010)运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方法研究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市场资本流动性产生的冲击效应,结果表明,融资融券业务短期并未对股票市场资本流动性产生显著影响。顾海峰、孙赞赞(2013)以沪深股市经验数据实证研究融资融券与沪深股市波动性和流动性的长期关系与因果关系,得到的研究结论与融资融券均提升市场流动性的思维不符合,且认为不同市场行情阶段沪深融资融券与流动性的相关关系也会随之变化。
以上研究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本文从沪、深两个市场出发,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角度来研究融资融券的推出对我国股市的中短期影响,以及融资融券交易与流动性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变量选取和实证研究
(一)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2010年3月31日,融资融券交易正式推出并进入实质性的市场操作阶段,期初融资融券标的股仅为90只,经过两年多的发展,2011年12月5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扩容至278只,因此本文选取2008年7月25日至2013年4月3日共1,140个交易日的数据,分别以2010年3月30日和2011年12月5日为时间节点将其划分为三个研究阶段:融资融券推出前、90只标的股阶段、278只标的股阶段,见表1。(表1)融资融券数据来源于上交所和深交所网站上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查询,变量符号SH和SZ分别代表上海和深圳,RZ和RQ分别代表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量金额,LN是对原始数据进行自然对数处理。本文用流通市值加权市场日换手率来反映市场的流动性(LIQ),沪深市场日换手率数据来源于锐思数据库。用Eviews5.0得到实证研究结果。
(二)统计分析和Wilcoxon秩和检验。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融资买入额和融券卖出量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而市场流动性水平却不断降低,且在各阶段间存在显著差异。据统计,融资融券推出短期(90只标的股阶段)内,上海平均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量金额分别为102.6亿元和6,459.2万元,深圳平均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额分别为61.5亿元和6,609万元;标的股扩容后(278只标的股阶段),上海平均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量金额分别上升369.6%和1673.7%,深圳平均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额分别上升259.8%和891.8%。从表1可以看出,融资融券推出以后以及标的股扩容之后,沪深两市的换手率均值和方差都较前一阶段显著下降。从Wilcoxon秩和检验结果可以看出,融资融券推出前后、标的股扩容前后的沪市流动性与深市流动性在1%置信水平下存在显著差异。由此可见,融资融券的推出以及标的股的扩容对市场流动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融资融券与流动性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还需进行回归分析和因果检验。
(三)ADF检验。在进行回归分析前,本文采用单位根检验方法对金融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检验模型的最佳滞后期按照AIC准则自动确定。检验结果中,SHRZ、SHRQ、SZRZ、SZRQ的ADF检验值均大于5%检验水平的临界值,接受原假设,都是非平稳序列,然而对这些原始数据做自然对数处理后,ADF值都小于1%显著水平下的临界值,拒绝原假设,都是平稳序列。SHLIQ和SZLIQ的ADF值也都小于1%水平临界值,为平稳序列。因此,可用于回归分析和Granger因果检验。(表2)
(四)回归分析。以SHLIQ和SZLIQ为因变量,LNSHRZ、LNSHRQ和LNSZRZ、LNSZRQ为自变量,分别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见表3。(表3)可以看出,在融资融券推出后的90只标的股阶段,沪深两市的融资交易与股市的流动性之间的相关关系不显著,而沪深两市的融券交易均显著影响股市的流动性,且都倾向于降低股市的流动性,这一点与统计分析中流动性水平不断降低的结论相吻合。在标的股扩容至278只阶段,沪深两市的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均显著影响股市的流动性,且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标的股扩容前相比显著差异;但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方向不一致:沪市融资交易的系数由正变负,倾向于降低市场的流动性,而融券交易的系数由负变正,倾向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深市融资交易系数进一步减小,更倾向于减小股市流动性,而融券交易的系数由负变正,倾向于提高股市流动性。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沪市和深市中以及融资融券推出的短期和中期时间内,融资融券交易对股市流动性的影响都是存在显著差异。另外,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不高,因为影响市场流动性的因素很多,不只是融资融券交易,但方程的系数大都显著,因此其结果仍具有说服力。
上述回归分析实证了融资融券对股市流动性的中短期影响,但要分析融资融券是否真正会导致流动性的变动还需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
(五)Granger因果检验。由于对数处理后并经过ADF检验后的时间序列都拒绝了原假设,都为时间序列,因此可用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验证序列间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见表4。(表4)检验结果表明,沪市中融资交易是引起沪市流动性的Granger原因,而融券交易不是引起流动性的Granger原因;流动性是引起融券交易的Granger原因,而流动性不是引起融资交易的Granger原因。深市中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分别与深市流动性互为因果。因此,沪市融资交易单向影响流动性,流动性单向影响融券交易,而深市中融资融券交易与流动性相互影响。
三、研究结论
综合沪深融资融券交易与市场流动性的回归分析和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本文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在融资融券推出后的短期内(90只标的股阶段),沪市的融资交易提升了市场的流动性;融资融券推出后的中期内(标的股扩容至278只阶段),沪市融资交易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沪市融券交易对市场流动性水平没有影响,而流动性是引起沪市融券交易的原因。
第二,不管是在融资融券推出后的短期还是中期,深市融资交易都会降低深市的流动性;而深市融券交易在短期内会降低流动性,中期内会提高市场流动性。
第三,融资融券交易对市场流动性的冲击在沪、深市场表现出显著差异,总结两个市场的共同规律可以得到如下结论:融资交易偏向于降低市场流动性,而融券交易偏向于提高市场流动性。但这还需要市场长期经验数据来验证。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七); 内幕交易; 法律监管
一、引言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估价取决于所获得证券市场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无论是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或私下流言都有可能造成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公开信息或私下流言共通之处在于两者都是由信息披露和传导机制决定的。因此,资本市场效率的根本决定因素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及其传导机制,健康的信息披露及传导机制可以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反之,会存在内幕交易的空间,让不法者进行套利,置中小投资者于不公平竞争中,严重危害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私下信息流传中,对证券市场危害最大莫过于其带来的内幕交易。长时间以来,众多学者对内幕交易对股票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大致得出了一些结论。大多数学者认为,内幕交易对资本市场危害极大:(1)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削弱市场经济价格发现功能,导致价格严重偏离价值;(2)内幕交易让内部人有着信息优势,置不知情投资者于不公平竞争境地,损害投资者利益,打击投资者信心;(3)利用内幕信息牟取暴利,是财富非法再分配过程,甚至会导致市场缺失。
内幕交易有如此严重的危害,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近年来也是日趋严厉,从法律及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都投入很大。2005年颁布的《证券法(修订案)》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内幕交易行为,并且该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则确认了内幕交易的种类,并规定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以及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七)》)一起,构建了我国涉及内幕交易定义、确认、追责的完整法律体系。从证券法到刑法,我国对内幕交易认定和处罚不断完善。据此,本文基于《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内幕交易的规定分析我国目前的证券监管对内幕交易的影响的。
二、相关文献综述
关于内幕交易法规对内幕交易监管的有效性分析,国外已经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Seyhun(1992)对美国《内幕交易制裁法案》(ITSA)的实施效果进行了研究,得出内幕交易发生的数量、频率和利润并没有因为ITSA的推行而降低的结论。然而,Gombola(2001)对ITSA实施效果进行不同于Seyhun的多角度研究,发现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处罚的日益严厉,ITSA对于内幕交易制约还是非常有效的。Bris(2005)对20世纪90年代整10年间56个国家的5 099起并购活动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相关法律施行能够降低内幕交易的频率,但内部人在企业在整个并购活动中的私人收益占总收益比重有所上升,即内幕交易收益程度反而上升了。Stoltz(2006)对德国内幕交易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内幕交易法律总体上是有一定效果的,同时外部人若根据获取了内部人的信息,能够获得与内部人类似的超额利润。
在国内,关于内幕交易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的影响的研究相对匮乏。唐雪松、马如静(2009)从股东的角度探讨了内幕交易对控制权转移的影响,其研究表明内幕交易起到了补偿控制权转移过程中控股股东所付出代价的作用,扩大了控制权转移交易的达成区域,使得控制权转移事件更容易发生。张新、祝红梅(2003)对我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进行了深入的经济学分析,发现中国证券市场存在内幕交易且较成熟市场严重,内幕交易严重程度与管理层付出成正比例关系。
此外,齐文远、金泽刚(2002)从法律及经济角度对内幕交易进行了分析,指出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包括对证券市场整体的影响和对个体参与者利益的影响,总的来说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
综合上述国内对内幕交易的分析,国内目前对内幕交易监管的有效性分析较少,其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的内幕交易法并不是单独成法而是融合在《证券法》中,并结合了《刑法》,因此不能准确区分究竟是哪部或哪条法规对内幕交易产生了影响;二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多数为国有企业,在最有可能发生内幕交易的交易中,国企也更趋向于内幕交易,因此内幕交易在中国证券市场中有理所当然的意味,也就没有研究的必要了。国内学者对内幕交易的研究主要是从内幕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来着手,较少结合法律和证券市场进行研究。
三、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有效性的实证研究
(一)样本选择
本文研究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证券监管对中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影响。事实上,证券监管法律中对内幕交易的规定并不是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才有的,在2005年颁布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就已经有规定,而《刑法修正案(七)》则是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更明确并引入刑事责任。据此可见,我国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并不是一次性出台的,在研究中难以区分哪一次法规修订影响了内幕交易。所以,本文研究的是《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我国内幕交易的法规体系已经建立,整个关于内幕交易法律体系对内幕交易的影响。
据此,本文样本选择基于以下条件:(1)公告日期为2009年3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且最后成功交易;(2)研究事件为并购重组;(3)剔除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有重大投资、高转送即送股和转赠合计在105以上的公司,以免上述事件共同影响股价。由此获得的样本数为48个。
(二)研究设计
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事件研究法对于时间窗的选择很关键。由于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内幕交易的监管有效性,就采用了较长的时间窗(-60,30),共计90天,把首次公告日定义为0天,正常收益率的估计期为(-120,-60),具体见图1。
运用较多前人研究都使用的市场模型法、指数调整法、均值调整法并且运用超常累计交易量来进行相互印证,几种方法得到的结论是一致的。
因此本文在计量非正常报酬率时,由于其他方法结论一致,因此仅采用了市场模型法。首先根据估计窗(-120,-60)中样本公司数据,运用以下模型对样本公司i的报酬率进行OLS(普通最小二乘法)。
Rit=αi+βiRm t+εit
其中,Rit:证券i第t日的报酬率。本文使用资本利得再投资的当天个股回报率。
Rm t:第t日市场的综合报酬率。本文使用资本利得再投资的当天市场回报率。
αi:证券i报酬率市场模型的截距。
βi:证券i报酬率市场模型的斜率。
εi:残差项。
进行OLS后得到参数估计分别为,,结合事件窗样本对应数据代入下述模型,可得事件窗公司i的正常报酬率。
则公司i第t日的非正常报酬率(AR)为:
ARit=Rit-it
累计非正常报酬率(CAR)为:
CARt=ARit
最后利用对CAR进行T检验其是否显著异于0即可判断内幕交易的存在。
本文数据整理运用Excel 2003,实证检验运用SPSS11。
(三)实证结果
内幕交易监管的有效性分析结果如图2所示。
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首次公告日前累计超额回报率CAR已经有异动,在(-60,-1)这段事件窗内,CAR值呈现波动上升趋势,在靠近公告日15天左右,CAR大幅上升,一度达到9%,说明这时选择交易则可以得到9%左右的超额回报。在公告日之后,超额回报率较快地下降,说明市场对公告交易事件的反应较快,市场分析也是有效的。从表1可知,CAR在事件窗(-60,-30)在5%的显著水平上显著;在事件窗(-30,-1)在1%的显著水平上显著;在事后窗(0,30)在1%的显著水平上显著。因此,CAR显著异于0,内幕交易依然存在。
对比前人所研究内幕交易所计算出来的CAR值,一样是呈现波动性上升趋势,同时在信息公告期前达到最高峰,CAR值均在0.001~0.1范围内波动。据此可见,《刑法修正案(七)》在2009年中尚未起到相应抑制内幕交易的作用。
四、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之后,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依然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内部人并没有因为新法的颁布和对内幕交易监管的日趋严厉而放弃内幕交易。相反,正如Bris所得出的研究结果类似,内幕交易在并购重组交易中的频率减少,但是CAR值却较大,说明内幕交易的利润上升了。由此,可以判断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并不能根本上遏制内幕交易,只是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信息弱势及小投资者的内幕交易倾向。内幕交易的证券监管效率并不高。
(二)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已然建立并形成一个体系,然而在证券监管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监管目标定位陷入一种相当尴尬的境地:着重激活资本市场还是着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这种情况,需要证券市场相关领导理清思路,明确激活资本市场与保护投资者两者并不存在矛盾之处,而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因为,加强监管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可以让信息披露更加迅速,提高资本市场效率,让投资者及时接收证券市场信息作出理性决策。投资者能作出理性决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投资者处于公平竞争中得到相应的投资收益便吸引更多“场外人士”进入资本市场,从而一定程度上激活资本市场。
其次,对内幕交易界定尚需明确具体,否则对于内幕交易的查处缺乏操作性,执法难以落到实处;市场配套制度存在缺失,尚未形成自动反应机制;导致监管远远落后于内幕交易事件发生。
金融危机的余威尚在,而造成这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便是对金融监管的缺失。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命脉,保障金融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与繁荣,因此借着这次金融危机,我们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控严格按照有法必依的原则执法。如此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运行。
(三)创新与待改进之处
本文创新之处在于针对《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利用新资本市场数据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实证数据去说明新法律颁布后的市场效果。待改进之处在于,所用的时间跨度较短,仅是针对2009年样本,只能说明新法律颁布当年未起到所期待效果。而对于之后年份有待开拓进行实证检验分析。
【参考文献】
[1] 唐雪松,马如静.内幕交易、利益补偿与控制权转移――来自我国证券市场的证据[J].中国会计评论,2009(1).
[2] 张新,祝红梅.内幕交易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学(季刊),2003(4).
[3] 齐文远,金泽刚.内幕交易的经济分析与法律规制[J].法商研究,2002(4).
[4] Seyhun,H.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Insider-Trading Sanctions [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92,35(1):149-182.
[5] Gombola,Michael.,Lee.,Liu.New Evidence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Insider Trading Sanctions Act of 1984 [J].Journal of Applied Business Research,2001(17).
[6] Stotz,Olaf.Germany’s New Insider Law:The Empirical Evidence After the First Year[J].German Economic Review,2006(7):449-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