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8 08:30:29

煤矿技术交易合同书范文一
经由山西朔州平鲁茂华白芦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徐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为合作开采茂华白芦煤业有限公司原五座(西家寨煤矿、白芦煤矿、杏园煤矿、一半岭煤矿、韩左沟煤矿)整合后的煤炭资源,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双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地开采整合煤矿的煤炭资源,进一步挖掘矿井生产潜能,甲方同意引入乙方成建制的煤矿开采队伍及技术管理人员,以科学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先进的开采技术及工艺,利用甲方现有的矿井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甲方投资加以改造后,实施该矿井安全生产及管理;乙方同意以科学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先进的开采技术及工艺,以井下安全、生产、技术全面管理的方式实施甲方矿井的煤矿开采活动。
第二章 合 作 范 围
一、开采资源的范围及煤层条件
甲方煤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产资源范围、矿产储量。
煤层编号:太原组 4#、9#煤层;
4#煤层平均厚度:7.38m,9#煤层平均厚度:15.09m。
二、安全生产的范围
乙方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的范围:
井口以下煤炭生产的安全管理(不含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原煤生产管理、生产准备、设备维护与小型维修等。
三、双方承担的生产成本范围
(一)甲方:
1、提供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和生活场所。
2、无偿提供职工及管理人员住宿、就餐、更衣、洗浴及办公场所,设施以及矿井生产、生活所必备的设备、设施、安全检查仪器、专用工具等。
3、承担矿井所有的税、费以及对外接待等。
4、承担矿井所有的安全生产系统、设备、配件、材料、电力等物化劳动投入。
(二)乙方:
1、负责组织合格的生产队伍及技术、管理人员。
2、承担人工工资、管理费用,各项国家及企业计提费、本企业税费、安全风险费用、交通费、职工福利费。
3、负责工伤、病、亡处理费用。
4、负责人员培训费用及招辞工作费用。
四、工程单价:
1、工作面正常生产之日起,按吨煤20元/吨计价;
2、掘进工程(全煤巷)按1600元/米;
3、巷修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大修、单项工程(含采、掘搬家)
等按定额另行计费;
4、零星工程按180元/工.日。
5、误工补偿按100元/人.日。
6、掘进巷道每遇一个拐点增加补偿费叁万元。
第三章 计量及结算方式
一、计量方式
1、回采:以工作面顺槽皮带核子秤计量为准,双方共同管理司读,读取的数据经双方签字认定,作为结算依据。
2、掘进:以实际进度,经双方共同测量收尺,签字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零星及单项工程:以现场会审纪要确定工程量,按定额计算出工数,经双方签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误工及其它补偿按双方认定的时间、定额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 甲方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的回采产量、进尺,分别乘以定额单价;零星工程及单项工程以会审纪要为依据。计算支付乙方的劳务工程款,并一次结清。
2、付款方式: 以结算清单为依据,将结算的工程款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一次全额支付给乙方。
3、乙方若有急需的费用,先由甲方预支,在次月度结算时扣除。
第四章 双方约定
1、煤炭生产经营过程中,双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
规,合法生产经营。
2、甲方必须办好矿井生产所必需的合法有效的证照《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及相关上级批文。所有证照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未与乙方商定甲方不得擅自作出有损双方利益的变更,转让、注销等。
3、甲方无偿提供生产、生活、办公设施、设备、更新、物化投入等费用。
4、矿井投入的设备,由乙方负责使用保养、维护。生产过程中需增加的新设备、备件、材料等由乙方提供技术参数和数量,甲方负责购置供应。
5、甲方必须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参数、数量,及时完善所有安全、生产各大系统,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6、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矿井所需的各种设计图纸,技术参数和方案。
7、乙方负责矿井原煤生产的采、掘,准、生产辅助及工作面安装、拆除等工作。
8、2-4-4;2-4-5条款单价为纯工资,不含何任附加、计提及税费。
9、乙方负责组织人员并承担约定费用。合同签订后,人员进入甲方矿井,并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启动资金贰拾万元。
10、回采、掘进期间,如遇断层、褶曲、陷落柱、涌水、老硐等其计量、计价折算系数为:全岩、老硐:1:3;半煤岩:1:2或以公式 Z=B(1+A%) 计算之。式中:
Z——折算后进尺(m)
B——半煤岩巷道进尺米数(m)
A——岩石断面积与巷道断面面之比。
(1)遇到松散,易垮落的构造,增加折算系数1.5;
(2)遇到涌水,其水量大于5m3/h,增加折算系数0.5;
11、在生产过程中,国家法定的假日加班,甲方按国家规定核增加班工资;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停产连续时间达到或超过4小时;累计时间达到或超过6小时,政府行为造成的停工且又不能放假离矿的,甲方按照乙方当班实际出勤人数,每人给予约定数量的补偿费;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产责任自负。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矿井的煤炭外运、销售。承担矿井应该交纳的各项税、费,政府摊派、公益性捐赠、对外关系支出和对外招待等事务费用。
2、负责矿井生产需要的地面生产及生活设施的建设、改造及环境保护和治理。
3、无偿为乙方人员提供矿内住宿、饮水、照明、取暖、更衣、矿灯、自救器、洗浴、办公设施、治安保卫等生命及财产保障;提供就餐、就医、伤病急救、矿山救护的便利条件。
4、负责本矿周围煤矿的勘察,掌握其采掘动态,以防止威胁本矿的安全生产,并协调好矿井与矿井之间及矿井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5、应积极配合乙方从事日常生产管理及作业活动,矿井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甲方必须与乙方共同全力实施抢救,协助事故处理及善后事宜。
6、及时全面向乙方提供矿井安全生产所需的各类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7、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周边村庄及村民的各类关系,为矿井生产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8、有权监督、检查、阻止乙方在采掘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9、负责因开采所影响的土地、村庄、地面塌陷、生态环境破坏的赔偿,地面附着物的征迁等费用。
10、负责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和“一通三防”全面管理工作及地质、测量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做好矿井的生产、技术管理及生产人员的组织。
2、对矿井日常生产、技术管理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对乙方人员享有录用、处罚、辞退的权利。
3、自觉接受甲方对采掘活动的监督,定期向甲方通报安全生产情况,重大特殊事项与甲方协商解决。
4、在矿井生产过程中负责自身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按规定标准承担费用。
5、煤矿生产活动中,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时,乙方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负责生产过程中设备的操作、检查、保养及维护。制定严格的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并执行。
7、在甲方矿井及相关区域以外的地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规,如有违反责任自负。
8、加强对员工的日常安全技术教育和政治教育。
9、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10、自觉履行合同;加强队伍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章 违约责任
1、根据合同条款,双方各自遵守,任一方违反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均须予以赔偿。
2、甲、乙双方任一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3、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及时支付乙方承包生产收入的,超过5天后,甲方每日按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
4、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支付另一方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合同继续履行。
5、因一方根本性违约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合同终止履行。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予以中止或解除,但应提前叁拾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发生不可抗力(如地震等)或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由于一方根本性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4)因国家及产业政策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5)合同履行中遇到困难,暂时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临时中止;重启履行由双方协商确定。
(6)合同中止或解除 ,须待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时方可失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终止情形。
3、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或由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功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双方约定的甲方“四证一照”副本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6、本合同正文有效页面共八页,涂改无效。
7、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山西朔州平鲁茂华白芦煤业有限公司(盖章)
企业负责人: ( 签 字 )
乙方:徐州矿业有限公司 ( 盖 章 )
签 字 )
20xx年01月 企业负责人 ( 日
煤矿技术交易合同书范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大银煤矿(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合作开采 大银煤矿煤炭资源进行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为合理开采 大银煤矿煤炭资源,全面提升煤矿技术水平,建设质量标准化矿井,实现安全高效,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循安全第
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精诚合作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对矿井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乙方以其科学的管理、先进的生产技术及工艺,完成双方约定的生产及安全目标。
第二章 合作范围
一、矿井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及位置:
2、井田面积及生产规模:
3、可采储量及矿井服务年限:
4、企业性质:
5、采矿权人及采矿权证号:
采矿权人:
采矿许可证编号:
二、合作范围:
煤矿原煤生产、安全管理、灾害治理,技术管理及机械化
采掘管理等规范化现代化管理,要求采掘接续正常,达到稳产高产的目的。包括:采、掘、机、运、通、安监及为安全生产服务的相关业务专业及职能部门。
三、双方合作成本范围
(一)甲方负责的成本范围
1、矿井新开拓的巷道、峒室(井巷工程)装备、材料及费用;
2、矿井各系统的改造;
3、矿井大型设备及大型材料的投入;
矿井大型设备指:液压支架、采煤机、转载机、刮板运输机、液压泵站、掘进机、扒装机、皮带运输机、移动变电站、喷浆机、发电机、局扇、大小变压器及相关大型配件(如减速器、电动机、胶带、滚筒等)。各种监控系统(如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计量系统、通讯系统、调度系统、工业监控系统等); 大型材料指:U型钢、工字钢、轨道、矿车、主防尘管路、主排水管道、液压管道、供风、水管道、瓦斯抽放管道、单体液压支柱、铰接顶梁、π粱;75平方(含75平方)以上的电缆、电线;(本项所有管道主项钢管,所用胶管和塑料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负责的成本范围
1、相关安全费用
2、人工工资
3、各种劳动保护及办公用品
4、管理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
5、乙方生产生活范围内所有生活费用、电费;
6、其他费用:
(1)回柱器、锚杆钻机、风镐、煤电钻机、指向仪小型水泵、探放水钻机、采掘工作面的小型综保及开关、火工品费用、木支护材料费用、采煤巷道(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费用(锚索、锚杆、网子、锚固剂)矿灯、自救器;钢丝绳;75平方以下的电线电缆:(信号线、通讯线、遥测线、照明线、放炮监控线等);大小风筒、各种油脂、油枪、大小钻杆、钻头、放炮器、各种接线盒、火工品费用、50m㎡以下液压管、液压枪、井下用的水泥、沙、砖等。
(2)各种设备的维修配件及保养费用;
(3)井上下测量、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4)各种培训费用、各种劳动及社会保障、保险费、工会费、维修费、服务费、核定费用等。
四、合作费用
(一)生产考核费用
1、考核煤量(吨)=回采工作面月计划量+掘进工作面月计划量(掘进工作面的产量只参加考核,不另外计价)
2、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吨煤合作费用:
按年度 50万吨,月度 5万吨计算基础单价,吨煤合作费用含税单价炮采50元/吨,机采30元/吨(此费用包括初装和回撤设备费用)。
3、未完成任务时单价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算单价(即:(实际完成任务/计划任务)×吨煤合作费用单价)。
4、掘进头的掘进煤量可作为乙方完成的计划量进行考核,但不结算吨煤合作费用给乙方。甲方只负责U型钢、工字钢支护材料,采用锚网等支护方式时,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5、考核指标以每月有效生产天数不低于二十五天计算(由于自然灾害、瓦斯、地质构造、主要设备事故、政策性停产、停电所影响超过12小时以上的时间可以累积折合为无效生产天数减除相应生产任务)。
(二)技改(按上级业务主管及安监设计部门设计并得到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改工程)
(三)技改及生产期间掘进、设计利用巷道的改造工程(按上级业务主管及安监设计部门设计并得到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改工程),甲方只负责U型棚、工字钢、喷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其他材料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按以下标准包干支付乙方掘进及巷道改造工程款。
1.主皮带巷、主轨道巷、主回风巷、水仓、硐室:
(1)矿工钢支护:2500元/m。
(2)锚网索支护:2800元/m。(含喷浆工资)
2、采区进、回风顺槽、彻眼(机掘):
(1)矿工钢支护:700元/m。
(2)锚网索支护:1000元/m。
2、采区进、回风顺槽、彻眼(炮掘):
(1)矿工钢支护:950元/m。
(2)锚网索支护:1250元/m。
以上工程单价系根据现场实际结合工程造价测算出的基础数据。
第三章 生产指标及结算方式
一、采煤工作面:
1、采煤生产任务:每年任务 50万吨,每月任务 5万吨(本考核指标根据井下现有实际条件及采掘比例状况测算出的基础数据,待20xx年采掘条件具备150万吨/年生产能力时再按150万吨/年进行考核)。
2、原煤产量以回采工作面的采空体积进行计算,电子称过磅数量作为参考。按采空体积计算时其比例为1:1.3即1立方米折合1.3吨原煤)。
3、若乙方浮煤清扫不干净的,回收率低于95%时,每超过1%甲方按3倍的浮煤进行处罚。丢煤严重时,甲方有权不付合作费用。如经数次指出不改正时,则视乙方为根本性违约(如遇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从双方合作之日起,每月1日,甲乙双方技术负责人及考核验收人员共同验收上月进度,采高以双方每天签字认可的采高加权平均数为准,15日前结算出上月的合作费用,甲方将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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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同时提供应开具给甲方付款的合法票据。
二、掘进工程:
1、掘进进尺任务:保证采掘正常接续制定月掘进计划,月掘进计划必须保证 原煤产量任务的完成。月掘进计划由乙方制定报甲方备案。
2、掘进进尺任务:每月综合掘进米数不低于900米。
3、按合格后的成巷进尺结算,未成巷或巷道不合格,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甲方予以验收结算。
4、乙方必须保证采掘接续正常,如影响采掘接续或未按规定时间掘出巷道(自然灾害及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则视乙方掘进任务未完成,甲方有权按比例扣罚乙方相应费用。(方法同回采方式相同)。
三、巷修工程的工程量:
1、按验收合格后成巷工程计算。
2、如影响生产或未按规定时间套修好,则视乙方巷修未完成任务,甲方有权按比例扣罚乙方相应费用。
四、煤质
甲方对原煤热值进行考核,低位热值(以下简称热值)在4000大卡/千克以下时,无论机采、炮采在原结算单价上减15元/吨结算,4000大卡/千克-4500大卡/千克,原结算单价上减10元/吨结算,4500大卡/千克-5000大卡/千克,在结算单价上减5元
/吨结算,原煤热值为当月每次检测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第四章 双方约定
1、甲方必须乙方进行管理。已方在煤炭安全生产中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级部门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2、甲方的各种证件在合作期间,不得随便变更、转移、注销(如因政策原因除外)。
3、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将公司资质、管理队伍资质证书及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复印件壹份交甲方备案,乙方对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必须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生产需要配齐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和各个科室的技术员(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技术员)等管理人员,配齐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特殊工种。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复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培训、复训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根据现有条件,为乙方提供部分办公、生活场所,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解决。
5、甲方根据生产、生活用电需要,负责双回路供电工作。电费由乙方承担。
6、乙方人员进驻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好设施、设备的移交手续。合同期内乙方应妥善管理,正确使用,保证设备、机械的服务使用期限。如若服务使用期限不满,造成损坏能修复的修复,不能修复的乙方必须照价赔偿。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管理的设备应完好且符合安全生产设备管理的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7、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导致被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和进行处罚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全权负责。若因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停工停产,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在矿井改造过程中,相关的单项工程甲乙双发应签订单项工程补充协议,确定相关费用的支付。
9、甲方提供一台客货两用车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间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负责对本部人员严加管理,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教育。若因乙方所属人员与外界发生纠纷或职工内部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在社会上发生违法违纪的行为,由乙方负责交公安机关处理。
11、乙方承担的材料的采购由乙方负责。乙方所采购、提供的设备、配件、材料等必须保证质量,入井的机电设备、配件要有防爆的合格证、矿用安全标志等,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12、乙方必须按质量标准化对矿井进行建设和管理,做好井上下的文明生产,保证矿井符合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要求。
13、甲方的监管人员下井例行检查时,乙方必须派相应级别的管理人员陪同检查,以便落实、解决问题。
14、乙方必须派管理负责人及相应管理人员参加大银煤矿每月一次专门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以便落实上级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并及时解决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
15、甲方的收尺人员采取定期(每10天验收一次)和不定期收尺,每次收尺时,乙方必须派专人参加,确保收尺的真实、可靠性。
16、回收巷道时,U型钢、工字钢必须全数回收,严禁丢失,如丢失按原价赔偿。
17、为节约煤矿资源,煤层厚度为0.7m及0.7m以上的煤层,乙方必须进行开采。根据开采难度,煤层平均厚度在1.2m以下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合作单价。
18、乙方必须按矿井质量标准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煤矿被停产或关闭的,一切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9、掘进巷道一律采用锚网索支护(支护规格及要求在设计中规定,且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双方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如遇地质构造变化、过老巷、顶板破碎难以控制时,经甲方签字同意后可使用架棚支护,一旦地质天剑好转,围岩正常后,乙方必须立即回复锚网索支护,钢棚支护不能超过总长30﹪,否则多出部分支护材料由乙方负责。
甲方: 乙方:
日期:
煤矿技术交易合同书范文三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的********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剩余未开采井田约470亩,因金融危机现无力展开征地、拆迁、道路、工程施工等工作,引入合作方(乙方),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就常青煤矿合作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本合作协议,内容如下:
一、出资额及付款方式
1、出资额
乙方出资人民币伍仟叁佰万元整(小写¥5300万元),其中用于煤矿征地拆迁费用贰仟叁佰万元整(小写¥2300万元),道路改建费用柒佰万元(小写¥700万元),复垦绿化费用捌佰万元整(小写¥800万元),道路整修、临建房屋及其它煤矿设施伍佰万元整(小写¥500万元),土地审批、林业审批费用伍佰万元整(小写¥500万元),煤炭收益款伍佰万元整(小写¥500万元)。
2、付款方式
乙方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付给甲方叁仟万元整(小写¥3000万元),煤矿出煤后付给甲方壹仟万元(小写¥1000万元),7月15号付给甲方壹仟叁佰万元(小写¥1300万元)。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煤矿行业所需所有的证件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协助乙方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保证乙方生产销售的正常进行。乙方负责煤矿经营生产、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
2、乙方负责所有土方工程的施工、管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以月结的方式同土方施工方进行结算支付,甲方负责监督施工费用的发放。
3、甲方已收取煤炭收益款伍佰万元整(小写¥500万元),因此所生产出的原煤由乙方自行销售,甲方不再收取任何利润所得。甲乙双方开设共管账户,但必须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会计由甲方委派,出纳由乙方委派。
4、如因甲方开采手续及采区内一切附着物搬迁补偿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否则应赔偿乙方相应的部分直接损失,其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停工导致开采时间延长,所有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5、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要将施工管理方案和制度报送甲方审查,没有按照施工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生产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包括因此停矿)。
6、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性停工)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
7、工程完工后的绿化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修复旧路、复垦以及排土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计划实施。
8、双方协议内容要严格保密,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组织机构框架,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均登记造册,并且要持证上岗(包括矿长及煤矿开采所需的工作人员证件)。
9、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有疑义,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确认生效。
12、本协议签订地点为********。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八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白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一,铅、镍、锡、白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但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异议相关要求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
第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条 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阴极铜的交割
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十六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合约》。
第十七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阴极铜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4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阴极铜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二十一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五章 铝锭的交割
第二十三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二十四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期货合约》。
第二十五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二十六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的铝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 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生产炉批编号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2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20KG2KG或25KG2KG。进口铝的形状应当为锭,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第二十七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铝锭的重量为25 吨,溢短不超过2%。
第二十九条 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六章 锌锭的交割
第三十二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三十三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合约》。
第三十四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三十五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锌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捆重。
(二) 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 国产锌的每锭重量为18-30KG。
第三十六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 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 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八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七章 铅锭的交割
第四十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四十一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合约》。
第四十二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四十三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应用相应强度且不易锈蚀的包装带捆扎包装,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生产日期。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带断裂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包装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铅的每锭重量可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
第四十四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四十五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铅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四十六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用于铅期货交割的铅锭必须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八章 电解镍的交割
第四十八条 交割单位:6吨。
第四十九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合约》。
第五十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品牌商品。
第五十一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电解镍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五十二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五十三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电解镍的重量为6吨,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1%。
第五十四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用于镍期货交割的电解镍应当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九章 锡锭的交割
第五十六条 交割单位:2吨。
第五十七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锡期货合约》。
第五十八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品牌商品。
第五十九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锡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和级别、同一注册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塑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锡的每锭重量为25kg1.5kg。
第六十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六十一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锡锭的重量为2吨,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1%。
第六十二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六十三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用于锡期货交割的锡锭应当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十章 螺纹钢的交割
第六十四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六十五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合约》。
第六十六条 交割螺纹钢质量规定
交割螺纹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螺纹钢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2-20xx《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和12米定尺。
第六十七条 交割螺纹钢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螺纹钢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1499.2-20xx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每一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六十八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六十九条 计量和溢短
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七十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一章 线材的交割
第七十二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七十三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合约》。
第七十四条 交割线材质量规定
交割线材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的注册商品。
交割线材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xx《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交割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第七十五条 交割线材的包装与堆放
线材应盘卷交货,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xx《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每一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线材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七十六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七十七条 溢短和磅差
交割线材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线材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七十八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二章 热轧卷板的交割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讯息 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发布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wWw.133229.cOm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 massege 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 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 定义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 郑成思 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2
[13] 梅绍祖 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 蒋建平 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 杨晨光 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 范小华 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 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 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Abstract: It is an effective way for the recycling of college students' old books to combine with the online communication and offline transaction.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evaluate and analyze the advantages and feasibility of O2O-based college student book trading platform and explore a new way of book transaction.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O2O-based college student book trading platform has a variety of benefits, like convenient to students, gre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it also has a good social effect and considerable economic benefits.
关键词: 大学生;O2O 交易平台;市场分析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O2O trading platform;market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1-0059-03
1 旧书回收再利用的现实问题
尽管社会上的旧书回收利用在当今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环保问题,不过面向校园的旧书回收再利用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也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研究资料。即便如此,大学生旧书回收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遇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1.1 意识淡薄
缺乏回收利用旧书的节约环保意识与动力,是当前大学生旧书回收困难的首要因素。目前最主要的回收书本的途径就是捐赠,而既然是捐赠,自然是无偿甚至有一定捐献成本的进行,对学生而言将书本捐赠出去与任其闲置或扔掉的处理方式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差异,校园内外捐赠途径少且不稳定。因此许多旧书都被闲置或者丢弃,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1]
1.2 缺乏途径
缺乏回收利用旧书的相关途径和交易信息,是当前大学生旧书回收困难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校园的特殊性,周围居住、日常中接触的人群主要都以学生为主,并没有专门的回收废旧书本的场所,学生无处可处理废旧图书;虽然学校内一些社团有组织捐赠的活动,但时间、地点、频率均不是很固定,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使得许多学生没能将闲置书本捐赠给需要的人。
1.3 交易复杂
回收利用旧书的传统途径复杂,是当前大学生旧书回收困难的一项相关因素。调查表明,虽然也的确有少部分学生选择将闲置书本低价卖出,但是这一途径也存在着许多制约:一方面,校园内没有设立专门的用于学生贩卖书本的场地;另一方面,特地去低价贩卖废旧书本身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而对于学习生活较繁忙的大学生来说时间成本太高而经济收益太低;此外,还存在着面子以及意愿等方面的因素,这些问题都使得很少有学生通过低价贩卖的途径处理旧书。[1]
2 O2O交易平台的优势与创新
2.1 方案优势
本平台实行“社交化网上平台与线下交易相结合”的经营模式,遵循将网上交易与O2O相结合的原则。借助这一模式,用户可以在网上获取交易信息,完成钱款往来,在线下进行图书交易。从而让用户之间通过面对面交易得到更多的信息交流,在交易图书之前能对物品有更加详细的了解。交易安全便利,平台搭建简单,模式研究充分,方案创新点突出。
①交易便利。由于在校园内进行的线下面对面的交易,使得该种交易相比传统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大大简化了交易流程和手续,通过去除繁琐的邮寄取件手续,规范商品交易信息,可以有效地节约用户实际交易成本。同时用户作为校园学生,完全可以在线下十分便利地利用课间时间进行交易。相对与传统电子商务较长的来回发件取件时间以及快递等待时间,这种校园内的旧书交易模式大大节约了用户的交易时间,使得交易用户有着极低的时间成本。
②交易安全。对于校园交易而言,最大的优势就在于“熟悉”,用户之间都是通过线下的熟人介绍或者购买口碑来互相认识的,这就构成了稳定真实的关系网。因此用户会更加信赖社交平台的信息与资源,显然更易于引起消费者的交易行为。[2]同时用户保有线下实际交易的经验,交易双方都是以真实名字与相近身份的大学生,这大大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增强了交易时的信任度。同时,安全的线下交易能够增强用户的黏着度,使得网上交易能够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
③带动效果明显。对于学生而言,他们之间的交流还只是限于日常生活以及学习方面。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这一模式,不仅加强了学生之间的联系与沟通,还可以有效地带动线上同学的参与融入线下的实际交易中,同时线下的交易也能够有效地带动同学进行线上的交流,让他们提前适应社会的交易生活,如何去帮别人以及接受别人的帮助和如何独立地解决现实中人际交往所面临的问题。
2.2 服务创新
①面向大学生的网上图书交易模式本身就是一种网上服务新模式。本平台主要运营的网上交易服务模式,虽然线下的图书交易服务有很多,但主要面向大学生的图书交易平台还是十分少见的。许多网络书店与旧书店都以稀有图书和高价值图书为主营业务,这对于大学生而言的确实用性不强。而这一图书平台专门向在校大学生运营,使得每一个大学生都可以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来交易在校大学生真正需要的D书。[2]
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内容是平台服务的重要创新。本平台提供学校校园内的各类图书交易信息,协助大家进行线下面对面的交易,简化交易的流程,大大压缩了时间成本和运输成本。相比与传统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危险性,O2O的交易服务更加有利于促进大学生之间的交流,能够有效通过图书交易带动人际交往,拓宽人脉圈,真正做到交易出友谊,交易出人脉。
③绿色经济和共享经济是图书交易的理念创新。本平台进行的交易内容多样,包括新旧图书的交易,整套买卖,单本出售,短期借阅和长期租赁等等,图书范围也包括课本,教辅书籍,笔记心得乃至拓展到各类课外图书与学生用品。通过新旧图书的不断交易使得旧书在校园内进行循环使用,践行了绿色环保的经济理念。同时,对于大宗的成套系列图书进行拆分租借,使得高价值或难以购买获得的图书能够为众多学生阅读使用,契合了共享经济的发展理念。这使得交易平台有着先进的理念支持其发展存续。
3 环境分析
3.1 环境分析
本节从旧书回收利用的发展和国家的政策措施等方面入手,结合PEST分析法,从政治(Political)、经济(Economic)、社会(Social)和技术(Technological)等方面着重分析大学生图书交易平台的外部宏观环境。
①政治可行性分析。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的推进,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国家层面,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社会层面,提倡绿色生活,进行节约环保已成为当今的时代风尚。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主人及未来中国建设大军的核心力量,循环利用绿色环保,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大学生们的共同选择。此外,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致力于服务大学生,项目能够得到政府政策支持、资金援助,并且学校也会在项目的实际运行中给予帮助,提供设备维护支持和场地使用费用优惠等一系列的帮助。图书交易平台的政治可行性极强。
②经济可行性分析。首先,图书交易平台的出现节约了大学生的资金。在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每年开学前后都有两万余在校生需要购买各类教材和教辅资料,如果全部用来购买新书,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消费支出。而廉价便利的旧书则是不错的选择。其次,建立一个图书交易平台的自身投资很小,常见的图书交易网站初期投资包含调研与建设不到两万元,而仅需一人兼职维护即可。如果选择利用SNS建立类似微商的交易平台,则前期投资更会大大减少。这是由于图书交易平台通过把交易活动转移线下,大大减少资金投入,同时免去了不必要的日常维护开支。最后,图书交易平台的投资回收较快,每次开学前后,该校的二手书交易规模都在三十万元以上,以10%毛率记算,平台建立的前半年内即可全部收回一次性支出与全年的经常性支出。通过对现金流的估计,平台净收入能力在每年八万元以上。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图书交易平台有着非常良好的投资回报率与极短的投资回收期,具有十分优秀的经济可行性。
③社会可行性分析。近年来我国在校生的人数不断增长,以该校两万余在校生为例,全国人数接近甚至更多的学校有百余个,这一方面意味着中国的消费群体素质在不断地提高,另一方面意味着大学生将成为一个巨大的市场。对在校大学生这一消费群体而言,人数多并且拥有一定的购买力是其核心特点,与此同时大学生也是与其他消费群体有所不同的。大学生有着较强的消费需求但是也受到现实的购买能力制约,所以商品价格对于大学生而言是一个十分有效的营销侧重点。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到,消费的成本对于高校消费群体的消费行为来讲也是非常重要的。综合考虑以上各类因素,我们认为,图书交易平台因其商品价格有着极强的消费吸引力,同时交易便利的特点也增加了目标客户群体的消费动力,有着较好的社会可行性。
④技术可行性分析。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的进步促使各类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从无到有的成长,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于此同时适应网络环境下的新模式营销以及顾客消费方式的改变,图书平台系统的建设也多有关注。建立一个打通线上线下的交易平台并不困难,主要包括户登录与注册、书籍信息管理、书评管理、交易管理和系统管理员五个部分。其数据库的具体设计已经多有研究,技术成熟,可行性强。[3]
3.2 市场分析
市场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专门研究平台的市场可行性我们采用SWOT分析法。SWOT分析法又称为态势分析法,是将和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各种主要内部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等,通过调查研究列举出来,并依照矩阵形式排列,然后用系统分析的思想,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分析,从中得出一系列相应的结论,而结论也通常带有一定的决策性。我们通过使用SWOT分析法对于大学生图书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分析得出最优化的结论。本平台的SWOT分析如下表。
综上所述,图书交易平台在选择经营战略时需要考虑到:相对于市场所具有的优势,必须要有一定的实力来发展自己,建议采用增长战略为主,同时可以实行纵向一体化战略和中心多样化战略进行运营决策,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行业竞争压力和外在环境的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图书交易平台的市场机会很多,可供选择的经营策略丰富;而另一方面作为共享经济和绿色经济的一种具体体现,图书交易平台的社会效益很大,容易取得用户认可和政策帮扶。种种因素使得图书交易平台有着很强的可行性与收益,同时也令人预期它良好的社会反响以及优秀的投资回报。
4 结论
图书交易平台预期经济效益乐观。投资成本比较低,在一般大学生创业能承受资金范围内。可以有效地利用已有的同学及校友资源在学校建立实施,也可以借助学校的一些实践性活动在学生中进行积极宣传以扩大图书交易平台的影响力。图书交易平台的创办符合节约环保的绿色主题与互联共享的经济模式,能在广大需求者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此外创办属于学生自己的图书交易平台不仅为校园提供了很好的图书交易环境,同时还可以引领在校学生的创业激情。建立一个基于O2O的大学生图书交易平台确实是极好的创业选择。
参考文献:
[1]曾煜.人大校园内废旧书籍回收利用规划[J].科技创业家,2013(16):162-163.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网络 CA PKI
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被普通百姓所接受,它将逐步取代传统商务活动,并有可能彻底改变贸易活动的本质,形成一套全新的贸易活动框架。但由于多种原因,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为了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世界各国经过多年的研究,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方案,即公开密钥基础设施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是基于公开密钥理论和技术建立起来的、提供信息安全服务的具有通用性的安全基础设施,可以保证网络通信、网上交易的安全。它采用证书进行公钥管理,通过
第三方可信任机构———认证中心CA(Certificate Authority),把用户的公钥和用户的其他标识信息(如用户名、Email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捆绑在一起,从而实现用户身份的验证、密钥的自动管理等安全功能。而电子商务它本质上仍是商务,只是在资讯媒介这一交易手段上有了创新,即以网络数据传递方式代替传统的纸介质的书面形式。电子商务仍须严谨地按照传统交易规则进行。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较,除了利用了更为便捷高效的网络媒介手段外,整个交易流程没有改变,交易各方仍须经过互相确认身份、邀约及承诺、合约履行三个环节。
在商务活动中,公证司法证明权也必需在网上的实现,而这种在网络上进行的证明,有别于纸介质的书面证明方式,我们称之为“网络公证”(CyberNotary)。
一、国内CA的现状
CA认证机构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各级CA认证机构的存在组成了整个电子商务的信任链。如果CA机构不安全或发放的数字证书不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可信赖性,电子商务就根本无从谈起。自1998年国内第一家以实体形式运营的上海CA中心成立以来,全国各地、各行业已经建成了几十家不同类型的CA认证机构。从CA中心建设的背景来分,国内的CA中心可以分为三类:行业建立的CA,如CFCA,CTCA等;政府授权建立的CA,如上海CA、北京CA等商业性CA。不难看出,行业性CA不但是数字认证的服务商,也是其他商品交易的服务商,他们不可避免的要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交易过程,这与CA中心本身要求的“第三方”性质又有很大的不同。就应用的范围而言,行业性CA更倾向于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内开展服务。例如,外经贸部的国富安CA认证中心适当完善之后将首先应用于外贸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政府授权建立的第三方认证系统属于地区性CA,除具有地域优势外,在推广应用和总体协调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不过需要指出地区性CA 离不开与银行、邮电等行业的合作。
二、国内CA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系统中,CA 安全认证中心负责所有实体证书的签名和分发。CA安全认证体系由证书审批部门和证书操作部门组成。就目前的情况而言,CA的概念已经深入到电子商务的各个层面,但就其应用而言,还远远不够,都还存在一些问题。
1.在技术层面上
标准不统一,既有国际上的通行标准,又有自主研发的标准,这必将导致交叉认证过程中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2.在应用层面上
一些CA认证机构对证书的发放和审核不够严谨。从法理上讲这些审核人员不具备法律上所要求的审核证明人资格,也无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现在的CA中心本身往往也是交易或合同的一方,难免存在不公正性。在分布格局上,很多CA认证机构还存在明显的地域性和行业性,无法满足充当面向全社会的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而就互联网而言,不应该也不可能存在地域限制。
三、认证的解决方案
在传统的商务贸易中,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以交易信用的第三方中介行使国家证明权,其权威性与统一性历来为法律所确认。公证证明属国际惯例,中国加入WTO后,在与国际法律制度的接轨中,公证机构的证明效力日益显现出来。正因如此,将权威的国家证明权引入虚拟的网络世界,实行网络公证能够彻底填补网络世界的法律真空,解决目前国内CA认证的弊端,使现实世界的真实性向网络世界延伸。
网络公证方案首先从网络身份的真实性证明入手,在确认网络主体的真实身份的基础上,对网络交易内容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角度加以证据保全,对交易履约中的资金支付采用公证行业特有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加以解决,因此,我认为网络公证方案是电子商务安全与信用的一个整体解决方案。
1.网络中真实身份审核的解决
一个安全、完整的电子商务系统必须建立一个完整、合理的CA安全认证体系。以PKI技术为核心的CA证书能解决网络数据传输中的签名问题,日益显现出其确认网络主体身份的优越性。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网络CA电子身份证书仍然为大家所怀疑。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网络中的CA证书持有人与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身份是否一致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如不解决这个前提,则用CA证书所做的任何签字将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为没有一个现实世界的主体与之相对应,并承担网上义务,而法庭更是无从受理。
纵观诸多国家的电子交易,数字证书的发放都不是依靠交易双方自己来完成,而是由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来完成,该第三方中介机构以提供公正交易环境为目的,应具有中立性。因此,银行所办的CA中心以及其他纯商业性的CA中心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一个身份认证必须满足两种鉴别需要:当面鉴别和网上鉴别。当面鉴别以生物特征为主,网上鉴别则以逻辑特征为主。在CA证书的发放中,最关键的环节是 RA(Registration Authority)证书离线面对面审核,交易当事人最关心的基本信息,如网上的对方究竟是谁,真实的身份与信用状况如何等。然而,目前相当多的CA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随意性,并未建立起严格的审核要求与流程。申请数字证书的用户只要在网上将相关的表格随意填写后,即可从CA公司那里获得个人CA证书。异地申请的企业只要将相关资料盖上公章邮寄过去,并交足相关费用即可获得CA证书。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要在全国建立几千个面对面的审核点,目前还具有很大的难度,因而建立严格的审核流程是十分困难的。然而网络公证可以彻底解决这一困惑。网络公证可以将传统的公证证明应用到CA证书的身份审核上。其具体解决办法是:将遍布全国的数千家公证机构通过因特网联成一个统一的网络—中国公证网络,以实现将社会公众、公证客户、公证机构与公证相联结。也就是说,通过中国公证网,将遍布全国各地的公证机构有机地联在一起,彻底解决了异地审核的难度,并确保了网络身份的真实性。当用户需要申请CA证书时,即可到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离线的面对面审核,也即RA审核。该审核严格按照公证机构的审核要求与流程进行,公证机构自然地对所审核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RA审核后的资料统一进入公证机构的中心数据库中进行安全存放。这样,经网络公证RA审核后所颁发的CA证书就自然地与其真实身份相对应,以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上签名行为即为其真实持有人所为。进行 RA审核的人员不是普通公民,而是现行法律体系中承担法定审核工作的公证员,他们负有审核身份的法律责任,行使的是国家的证明权。由此可见,网络公证所构建的网络真实身份审核体系,可以与CA中心以及其他公司相配合,为其发放CA 证书提供审核环节的服务,以解决其审核布点困难以及审核者身份不合法的问题。
就技术而言,CA在现阶段的应用已趋成熟,PKI 公钥管理体系也很实用。它通过给个人、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签发公用密钥与私人密钥组成的数字证书,来确认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的身份,并通过加解密方法来实现网络信息传输中的签名问题,以确保交易安全性。
2.网络中的交易数据的安全保存
在确定网络身份后,交易双方就进入了实质谈判,以达成双方认可的条款。在传统交易中,协议的合同化过程是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一旦交易双方日后在履约中出现争议,就可以以当初所签署的书面合同作为证据来解决存在的争议。与此对应,在虚拟的网络交易中,也必须能让虚拟的交易数据得以固化并在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中作为证据为法院所采证。网络公证方案可以采用的解决方法是提供第三方数据保管服务。当交易双方在网上达成协议后,各自用CA证书对合同进行加密签名,并将合同的电文数据内容提交到网络公证的数据保存中心。由于进行了加密签名,数据保存中心也无法打开并知悉当初的交易合同,这就真正确保了其安全性。事实上,由于第三方公正方的参与,使得电子商务交易得以在制度层面得到安全保障。交易双方一旦出现纠纷,通过解密打开的合同将由公证机构出具其保存的公证书证据。而公证文书在法庭上是可以作为证据直接被采纳的。
3.网上合同履行的提存服务
电子商务交易的信任危机除了主体身份确认危机、交易数据的证据危机外,网络交易履行中的支付信任更是阻碍网络交易发展的阻力。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买家担心的是能否准确、及时地收到货物;卖家担心的是交了货后能否准确、快捷地收到货款。也就是说,网络交易双方共同关心着网络合同履行中的信用安全问题。网络公证可以依照传统的提存公证思路,结合网络技术展开网络提存业务。在网络电子商务交易中,买方不必将货款直接交付卖方,而是将货款提存到网络公证提存中心,在其收到货物并签署完相关单据后,提存中心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这样,网络公证提供的第三方提存服务彻底解决了网络交易双方对网上合同履行的困惑,尤其是支付的担忧。法律制度和传统贸易中早已有的公证提存方式对网络世界中的交易尤为适用。
可以预见,随着信息安全领域的标准化、法制化建设的日益完善,网络公证依托中国公证网络,运用公证的国家证明力所构建的第三方信用与安全服务以及网上合同履行的提存服务,将彻底解决网络交易主体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也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PKI CA 网络公证
引 言
电子商务逐渐成为21世纪经济生活的新领域,它可以大幅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贸易机会,简化贸易流程,改善物流系统,提高贸易效率,推动企业和国民经济结构的改革。实现电子商务的关键是要保证商务活动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即应保证在基于Internet的电子交易过程中与传统交易方式一样地安全、可靠。从安全和信任的角度来看,传统交易方式的买卖双方是面对面的,因此较容易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和建立起信任关系。但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来联系,由于距离的限制,建立交易双方的安全和信任关系相当困难。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及网络传输中的安全问题,如何判别网上交易对方的真实身份,如何固化并保存网上的交易内容并使之成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如何履行网络合同中最敏感的资金支付等一系列问题已构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体系已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
为解决Internet的信息安全,世界各国对其进行了多年的研究,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即目前被广泛采用的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技术,PKI技术采用证书管理公钥,通过第三方的可信任机构即认证中心CA(Certificate Authority),把用户的公钥和用户的其他标识信息如名称、身份证号等捆绑在一起,在Internet网上验证用户的身份。目前,通用的办法是采用建立在PKI基础之上的数字证书,通过把要传输的数字信息进行加密和签名,保证信息传输的机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从而保证信息在网络上的安全传输。
完整的PKI应包括认证政策的制定、遵循的认证规则技术标准、运作制度的制定、所涉及的各方法律关系以及技术的实现。笔者就网络电子认证体系采用网络公证从法律制度与安全技术相结合的角度做了探索性研究,并尝试对网络公证以解决网络中的信用安全给出了一整套解决方案。
国内CA的现状
互联网的开放性大大降低了网络环境的可信性。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任问题成为信息安全的主要问题和关键问题,而信任是交易的基础。为保证网上数字信息的传输安全,除了在通信传输中采用更强的加密算法等措施之外,还必须建立一种信任及信任验证机制,即参加电子商务的各方必须有一个可以被验证的标识,这就是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是各实体在网上信息交流及商务交易活动中的身份证明,该数字证书具有唯一性。它将实体的公开密钥同实体本身联系在一起,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须使数字证书符合国际标准,同时数字证书的来源必须是可靠的。这就意味着应有一个网上各方都信任的机构,专门负责数字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确保网上信息的安全,这个机构就是CA认证机构。各级CA认证机构的存在组成了整个电子商务的信任链。如果CA机构不安全或发放的数字证书不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可信赖性,电子商务就根本无从谈起。
电子商务对网络安全的要求,不仅推动着Internet上交易秩序和交易环节,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机会。自1998年国内第一家以实体形式运营的上海CA中心成立以来,全国各地、各行业纷纷上马建成了几十家不同类型的CA认证机构。如果从CA中心建设的背景来分,国内的CA中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行业建立的CA,如CFCA,CTCA等;政府授权建立的CA,如上海CA,北京CA等;商业性CA。不难看出,行业性CA不但是数字认证的服务商,也是其他商品交易的服务商,他们不可避免的要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交易过程,这与CA中心本身要求的“第三方”性质又有很大的不同。就应用的范围而言,行业性CA更倾向于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内开展服务。例如,外经贸部的国富安CA认证中心适当完善之后将首先应用于外贸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政府授权建立的第三方认证系统属于地区性CA,除具有地域优势外,在推广应用和总体协调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不过需要指出地区性CA离不开与银行、邮电等行业的合作。
国内CA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系统中,CA安全认证中心负责所有实体证书的签名和分发。CA安全认证体系由证书审批部门和证书操作部门组成。就目前的情况而言,CA的概念已经深入到电子商务的各个层面,但就其应用而言,还远远不够,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技术层面上,由于受到美国出口限制的影响,国内的CA认证技术完全靠自己研发,由于参与部门很多,导致了标准不统一,既有国际上的通行标准,又有自主研发的标准,即便是同样的标准,其核心内容也有所偏差,这必将导致交叉认证过程中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在应用层面上,一些CA认证机构对证书的发放和审核不够严谨。目前国内相关的CA中心在颁发CA证书前虽然也竭力进行真实身份的审核,但由于进行相关审核的人员往往是CA中心自己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从法理上讲这些审核人员不具备法律上所要求的审核证明人资格,也无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现在的CA中心本身往往也是交易或合同的一方,难免存在不公正性。为了抢占市场,在没有进行严格的身分确认和验证就随意发放证书,难以确保认证的权威性和公证性。在分布格局上,很多CA认证机构还存在明显的地域性和行业性,无法满足充当面向全社会的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而就互联网而言,不应该也不可能存在地域限制。
电子商务认证的解决方案
在传统的商务贸易中,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以交易信用的第三方中介行使国家证明权,其权威性与统一性历来为法律所确认。公证证明属国际惯例,中国加入WTO后,在与国际法律制度的接轨中,公证机构的证明效力日益显现出来。正因如此,将权威的国家证明权引入虚拟的网络世界,实行网络公证能够彻底填补网络世界的法律真空,解决目前国内CA认证的弊端,使现实世界的真实性向网络世界延伸。
网络公证方案首先从网络身份的真实性证明入手,在确认网络主体的真实身份的基础上,对网络交易内容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角度加以证据保全,对交易履约中的资金支付采用公证行业特有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加以解决,因此,笔者认为网络公证方案是电子商务安全与信用的一个整体解决方案。
网络中真实身份审核的解决
一个安全、完整的电子商务系统必须建立一个完整、合理的CA安全认证体系。以PKI技术为核心的CA证书能解决网络数据传输中的签名问题,日益显现出其确认网络主体身份的优越性。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网络CA电子身份证书仍然为大家所怀疑。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网络中的CA证书持有人与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身份是否一致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如不解决这个前提,则用CA证书所做的任何签字将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为没有一个现实世界的主体与之相对应,并承担网上义务,而法庭更是无从受理。
纵观诸多国家的电子交易,数字证书的发放都不是依靠交易双方自己来完成,而是由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来完成,该第三方中介机构以提供公正交易环境为目的,应具有中立性。因此,银行所办的CA中心以及其他纯商业性的CA中心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
一个身份认证必须满足两种鉴别需要:当面鉴别和网上鉴别。当面鉴别以生物特征为主,网上鉴别则以逻辑特征为主。在CA证书的发放中,最关键的环节是RA(Registration Authority)证书离线面对面审核,交易当事人最关心的基本信息,如网上的对方究竟是谁,真实的身份与信用状况如何等。然而,目前相当多的CA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随意性,并未建立起严格的审核要求与流程。申请数字证书的用户只要在网上将相关的表格随意填写后,即可从CA公司那里获得个人CA证书。异地申请的企业只要将相关资料盖上公章邮寄过去,并交足相关费用即可获得CA证书。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要在全国建立几千个面对面的审核点具有很大的难度。因而建立严格的审核流程是十分困难的。然而网络公证可以彻底解决这一困惑。网络公证可以将传统的公证证明应用到 CA证书的身份审核上。其具体解决办法是:将遍布全国的数千家公证机构通过因特网联成一个统一中国公证网络,以实现将社会公众、公证客户、公证机构与公证相联结。也就是说,通过中国公证网,将遍布全国各地的公证机构有机地联在一起,彻底解决了异地审核的难度,并确保了网络身份的真实性。当用户需要申请CA证书时,即可到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离线的面对面审核,也即RA审核。该审核严格按照公证机构的审核要求与流程进行,公证机构自然地对所审核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RA审核后的资料统一进入公证机构的中心数据库中进行安全存放。这样,经网络公证RA审核后所颁发的CA证书就自然地与其真实身份相对应,以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上签名行为即为其真实持有人所为。进行RA审核的人员不是普通公民,而是现行法律体系中承担法定审核工作的公证员,他们负有审核身份的法律责任,行使的是国家的证明权。由此可见,网络公证所构建的网络真实身份审核体系,可以与CA中心以及其他公司相配合,为其发放CA证书提供审核环节的服务,以解决其审核布点困难以及审核者身份不合法的问题。
就技术而言,CA在现阶段的应用已趋成熟,PKI公钥管理体系也很实用。它通过给个人、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签发公用密钥与私人密钥组成的数字证书,来确认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的身份,并通过加解密方法来实现网络信息传输中的签名问题,以确保交易安全性。
保存网络中的数据,使之成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在确定网络身份后,交易双方就进入了实质谈判,以达成双方认可的条款。在传统交易中,协议的合同化过程是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一旦交易双方日后在履约中出现争议,就可以以当初所签署的书面合同作为证据来解决存在的争议。与此对应,在虚拟的网络交易中,也必须能让虚拟的交易数据得以固化并在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中作为证据为法院所采证。网络公证方案可以采用的解决方法是提供第三方数据保管服务。当交易双方在网上达成协议后,各自用CA证书对合同进行加密签名,并将合同的电文数据内容提交到网络公证的数据保存中心。由于进行了加密签名,数据保存中心也无法打开并知悉当初的交易合同,这就真正确保了其安全性。事实上,由于第三方公正方的参与,使得电子商务交易得以在制度层面得到安全保障。交易双方一旦出现纠纷,通过解密打开的合同将由公证机构出具其保存的公证书证据。而公证文书在法庭上是可以作为证据直接被采纳的。
网上合同履行的提存服务
电子商务交易的信任危机除了主体身份确认危机、交易数据的证据危机外,网络交易履行中的支付信任更是阻碍网络交易发展的阻力。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买家担心的是能否准确、及时地收到货物;卖家担心的是交了货后能否准确、快捷地收到货款。也就是说,网络交易双方共同关心着网络合同履行中的信用安全问题。网络公证可以依照传统的提存公证思路,结合网络技术展开网络提存业务。在网络电子商务交易中,买方不必将货款直接交付卖方,而是将货款提存到网络公证提存中心,在其收到货物并签署完相关单据后,提存中心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这样,网络公证提供的第三方提存服务彻底解决了网络交易双方对网上合同履行的困惑,尤其是支付的担忧。法律制度和传统贸易中早已有的公证提存方式对网络世界中的交易尤为适用。
可以预见,随着信息安全领域的标准化、法制化建设的日益完善,网络公证依托中国公证网络,运用公证的国家证明力所构建的第三方信用与安全服务以及网上合同履行的提存服务,彻底解决了网络交易主体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也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资料: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 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 b.库内转移 c.管道输送 d.fob离船过验
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收货方式 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交货方式 d.拟交货地点 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 b.卖方单位名称 c.交货地点 d.交货方式 e.交货的数量 f.检验方式的选择 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 h.交买方的单据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前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时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货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帐户。
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轻柴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1.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买卖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1.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及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标准合约
2.01 商品名称:汽油(gasoline)
定义:原油经直馏或直馏与二次加工制得的汽油馏分的混合物,加有适当抗爆剂和抗氧防胶剂制成的,用于点火式发动机的液体燃料。
2.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XX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2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2.03 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 b.库内转移 c.fob铁路装车 d.管道输送
卖方将汽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收货方式 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交货方式 d.拟交货地点 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约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仲裁,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 b.卖方单位名称 c.交货地点 d.交货方式 e.交货的数量 f.检验方式的选择 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 h.交买方的单据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进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帐户。
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汽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汽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汽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2.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2.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
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仍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附件 汽油质量指标(gb489-86)
项目
质量指标
试验方法
70号
马达法辛烷值(mon)不小于
70
gb 503
四乙基铅含量g/kg不大于
1.0
gb 377
馏程:
10馏出温度,℃不高于
50馏出温度,℃不高于
90馏出温度,℃不高于
干点,℃不大于
残留量,不大于
残留量及损失 不大于
79
145
195
205
1.5
4.5
gb 255
饱和蒸汽压kpa(1)
从9月1日至2月29日 不大于
从3日1日至8月31日 不大于
80
67
gb 257
实际胶质mg/100ml不大于
5
gb 509
诱导期min不小于
480
gb 256
硫含量不大于
0.15
gb 380
腐蚀(铜片50℃3hr)
合格
gb 378
水溶性酸或碱
无
gb 259
酸度mgkon/100ml不大于
3
gb 258及注
无
注(3)
注:(1)1kpa=7.5mmhg。
关键词:大学城 校园电子商务 二手书交易网站
一、校园电子商务概念与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是指通过信息流通的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交易并完成的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是商务活动的电子化。校园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网络技术在校园范围进行买卖活动的商业运作模式。和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校园电子商务具有成本不高、效率高和交易便捷等特点。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相关的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也为学校管理提供方便。从本质上说,它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服务为宗旨。
目前校园联盟电子商务主要以校区BBS、QQ、人人网、微博以及校区宣传栏做平台,是高校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影响众多高中生填报志愿的重要因素之一,它可以称得上是高校“形象代言人”。随着信息技术的提高,校园信息沟通的主要渠道已经从BBS转到QQ、人人网、微博、贴吧。人人网的广泛使用为校园电子商务提供了很多便捷,为校园联盟提供更多契机。
国外高校校园电子商务系统已经发展到一定水平,网上购物系统、网上支付系统等均比较完善,为师生、员工提供了极大便利。 Facebook、、witter也被广泛用于电子商务活动。
二、校园联盟电子商务的发展建议
当前校园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是信息安全问题、支付问题、信用体系问题、配送问题等等,在技术和服务方面亟待加以提高和改进。
技术方面,建立以校园一卡通为核心将失信的可能性降低, 金额少的话可以货到付款,在很大程度上保证高校校园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服务层面,网站在运营过程中,坚守诚信保密的商业道德,尽量减少纠纷,规范校园配送中心人员的行为,避免延迟送货或根本不送货也不通知客户的现象发生。在校园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主要是在校师生员工和学校周边的注册商家,这样有利于双方诚信交易。
三、大学城二手书交易网站的设计方案
1.项目名称
大学城二手书交易网站
2.项目简介
该网站为用户提供二手书交易平台。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需求,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包括用户注册登录、商品分类管理、商品信息管理、商品浏览和购物车、商品搜索和在线帮助、订单管理、用户管理、留言管理等模块。
3.市场定位
主要为广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二手教科书、参考书、其它类书籍,也包含批发订购新书。和复印站建立稳定的信息沟通,对需要大量复印的书籍和资料也参与到交易活动中来。
4.需求分析
网购买书已成时尚。每天在每个大学门口都有各类快递公司在送书。可以肯定有很多书必须得从正规书店才能买到,但很多书可以使用二手书,不仅经济实惠,也为环保做贡献。教育部指出大学生订书志愿,这样一方面让学生选择教材具有了灵活性,也减轻了经济困难同学的压力。但由于学生需求集中,仅靠自己去借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通过校园网进行二手书交易这种互动机制,尽量买到价格低质量好的书籍,将是利己利人的好事。不仅可以以低价买到自己称心的书籍,又可以有效节约资源,避免浪费,参与书籍物流的同学还可以勤工俭学。利用邻近大学的网络链接很方便完成校际二手书交易,加强了各校同学的交流,大学文化也得以相互影响和传承,因此建立便捷二手书交易网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5.SWOT分析
(1)地理位置特殊。大学城的构建一般远离市区,不同高校比邻集中,学生数量多。天津市西青区大学城,目前临近共有4 所高校,累积学科专业和人数众多,随着未来更多高校进驻,这个数字将会非常庞大。因此,很容易在大学城里开展各种类型的交易活动。
(2)消费群体需求集中。大学城学生的数量相对稳定,每年都有毕业生要毕业,但毕业生们在即将离校之时,学校食堂周围就是一个热闹的旧物交易市场。部分书籍包括小说、杂志、教材、参考书等都有出售,场面火爆。
(3)支付模式安全。采用校园的一卡通电子支付平台,能降低或避免在互联网上用银行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出现卡号被盗的风险。而对于其他学校的需求客户,则可以采取送货上门并且货到付款的方式,避免了资金交易的风险。
(4)助学式物流配送。勤工俭学的学生可以参与到二手书交易校园物流配送队伍中来,帮助了困难同学也降低了运营成本。
(5)学校的保障。校园电子商务是基于校园网的交易平台,学校网络中心参与管理与监督,保证了校园电子商务开展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四、营销推广方案设计
1.注意网站宣传力度
开展校园二手书交易活动要利用校园优势进行大力宣传,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例如在QQ、微博、BBS上做广告、发电子邮件、张贴海报等,甚至可以利用校园的校报、广播台、电视台等媒介来进行宣传,以提高该网站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进来,切实感受到这种网上交易方式的优越性,从而吸引用户群。
2.注意物流配送服务
虽然绝大多数大学生都习惯在网上购物,但是对于这种在大学城里进行二手书网上交易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种类的需求、对质量的要求、对价格的接受折扣程度等等疑问。因此必须建立一支诚信可靠、反应迅捷的交易平台和相对稳定的物流队伍,以此增强大学生对该网站的信心,激活网购意识,逐步引导他们适应在校园二手书交易网上进行交易活动。
3.注意交易支付方式
最合理的交易方式是采取货到付款,既可以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性,又可以确保产品质量。同时由于学生相对集中居住,而且毕竟知识结构决定相对素质较高,因此应通过不断完善网站交易系统管理并逐步实现拓展校园一卡通等业务,将所有交易实现网络化。
五、目标期望
作为校园电子商务的一种新形式,作为对大学城二手书市场规范化、合理化管理的一个新举措,随着学生环保和节约意识的增强,在大学城建立校园二手书交易网站势在必行。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完善,网络的大力普及以及各个高校间的进一步联合,在不久的将来校园二手交易网、校园信息网等多种交易网站将以强劲的势头在各大高校内迅速崛起,开创校园电子商务新局面。
参考文献:
[1]陈开慧.校园电子商务模式新探.玉林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10,5
[2]韩勇.大学城二手书交易网站分析与设计.现代计算机,2010,3
[3]张红霞.校园电子商务系统的研究与设计.武汉理工大学,2005
着作财产权交易是一项发生频繁、关系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着作权法明确要求转让或独占许可使用着作财产权须订立书面合同,不过由于着作财产权交易具有发生频繁、交易关系复杂的特点,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利益,有必要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兼顾交易安全和快捷性的着作财产权交易合同模式。笔者认为,对此,可借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范思路,提出一种新的着作财产权交易术语。
建立成熟的交易体系
根据我国着作权权利属性的分类,着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其中,财产权具有可交易、可流通的财产属性。从广义上来看,着作财产权交易有转让、许可使用、置换、投资、质押等几种形式。但从交易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转让和许可使用是最普遍的两种交易形式。狭义的着作财产权交易通常仅指转让和许可使用,本文就主要针对这两种交易行为进行分析。文章中涉及到着作权交易时,主要指代着作权中财产权的交易。
现实中,每刻发生的、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合同法准则予以规范。从生产流程角度看,版权产业链可分为生产、交易、使用和保护四大环节。发展版权产业的基础是作品的创作,关键还是作品的交易和传播。着作权作品的价值只有在其传播过程才能被受众感知,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着作财产权交易无疑是着作权作品传播的基础模式。
成熟的着作财产权交易体系对着作权产业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不容忽视,评估一个着作财产权交易体系成熟与否,除了交易量、市场活跃程度等这些较为容易量化的指标外,着作财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对交易市场发展客观需求的适应性也应该成为另一重要的考量标准。
具体到着作财产权交易,无论是着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还是质押等均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交易的特征。这种特征表现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交易的方式采取合同形式;交易的内容双方议定;交易内容的要素受价值规律制约;交易的过程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可见,涉及着作财产权交易,都离不开对交易合同行为的分析。着作财产权交易双方都是通过合同这一纽带来固化当事人之间财产权益流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的着作财产权交易最终都体现为某种形式的合同关系。在着作财产权交易法律框架中,着作财产权交易合同承载着最基础,也是最直接影响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在转让或独占许可使用着作财产权时,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着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我国之所以规定转让或独占许可使用的着作财产权交易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着作财产权可以在不同地方、不同时间被多次、重复转让,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另一方面,受让方享有的着作财产权并不同于受让其他财产权,可以基于对所有物的占有或登记来表明自己的权利,如果不以某种方式将这种转让行为公示,受让方在受让着作财产权之后其权利将容易受到侵犯,也使着作财产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境地。
实际上,不仅我国规定着作财产权交易一般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做出类似的规定。如英国版权法规定,版权转让必须有书面文件,且须有出让人或代表其利益的其他人签字。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所有权的转移,除由于法律的实施而转移外,均应有书面的转移书、函件或备忘录,并应由被转移权利的所有者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否则无效。
虽然对转让或独占许可使用的着作财产权交易合同,法律强制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交易安全的功效,但从实践层面看,可能由于当事人法律观念的不同而难以全部签订合同。而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着作财产权交易合同,可能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更不能使合同生效。同时,即使所有着作财产权交易合同的当事人都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能因个体知识水平的差异和时间的限制,而难以订立一份既能全面体现双方当事人意思、又能保证交易快捷的着作财产权交易合同。
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有必要为着作财产权交易提供较为完善的着作财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性内容。当然,现在一些与着作财产权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机构,尤其是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纷纷都推出了一系列适用于常见交易行为的格式合同或合同范本。不过,这些合同往往代表权利人的利益,缺乏一定公信力,且合同对该组织体系外的其他交易行为没有约束力。此外,这些机构提供的合同范本又存在以下问题:内容过于繁杂或过于简单,导致当事人不愿意采用,或即使采用了却有许多条款仍需要当事人通过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完善等。
编撰交易术语通则
结合着作财产权交易的特点,以及现实复杂变化的交易环境,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种更利于交易开展、并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最大可能实现交易双方利益,又能保障最终消费者利益的合同模式。笔者借鉴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范思路,提出一个关于合同内容模块的构想。
着作财产权交易具有发生频繁、交易关系复杂的特点,为达到保障交易双方合法利益,同时又简化磋商、降低交易成本,我们可构建一整套适用于着作财产权交易的合同术语,冠以相应的确定名称,不同名称的术语代表不同的交易条件。这些术语可供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选用,一经选用,当事人依据该术语的名称即可明晰双方的权益义务。笔者暂将其称之为着作财产权交易术语通则,其可由国家版权局或其他相关机构在密切结合交易实践需求、并普遍征询各利益代表方意见后制定。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甲方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3、地号:_________
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7、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_________套(户)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回迁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_________元。
9、抵押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 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_________
3、成交确认书编号:_________
4、转让份额:_________
5、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全额转让的,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出让合同;份额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土地转让时回迁安置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让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5天内一次付清。
3、移交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
(1)《国有土使用证》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设计要点批文》
(5)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违约责任:
(1)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5日内不能备齐有关资料给乙方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和交易成功后,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前,如因甲方的原因,(包括司法机关查封等)需要终止交易或不能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在3天内全部退还乙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并在5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本文将对以往的以文书为主的交易形式向edi的转变, 及这一转变带来的法律上的诸问题,以及中国统一合同法将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探讨。大致说来,采取edi 贸易方式将带来法律上的几个主要问题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有效性,关于签字与认证,关于合同的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等等。以下分别讨论之。
一、edi合同的成立及其场所
1.edi合同的要约。在edi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输入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即为承诺。因要约和承诺由电脑输入进行,所以成立的时间极短,这使得此合同要约形成及承诺的成立或撤销均难以认定。在有经常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经过双方间的格式化合同解决这些问题。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此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就只能适用个别的解释方法。
依大陆法系合同理论,由于“要约的拘束力”,在要约发生效力以后,要约者不能任意撤销其要约。(注:即对方当事人是特定人的场合,其要约到达时,或对方当事人为不特定人,对方当事人认识到为要约时,该要约发生其效力。要约本身不属于法律行为,要约者可以随时撤销,但要约一旦发送以后,对方当事人对此信赖而准备缔结合同比如借款、出租房子等,如果要约者随便对此撤销的话,对方当事人会受到难以预料的损害,大陆法系立法对此赋予要约者不得随便撤回的拘束力。)因为任意撤销会给受要约方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失。在不会产生这样后果的场合,若要排除该要约的拘束力,要约者事先须在要约书面上表示随时撤回的意思,或说明向不特定者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在对话之间未约定承诺期间的,则要约无拘束力等。而普通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要约到达对方后,除非要约人采用签字盖印式的要约,或者该要约有“对价的支持”,否则在对方承诺之前可以撤回。(注:clive m. schrnitthoff,export trade 9[th],steven sons,1990,p.90.)但是,美国《统一商法典》与此不同,为了保护受要约一方,对要约的撤回作了限制,即要约人在要约生效的期间内不得撤销要约。(注:u.c.c.§ 2~205 )那么,这些拘束力的原则能否适用于edi合同呢?
用edi方式作要约时,由于edi的传递高速,要约者不容易在要约到达前撤销。但依照英美法的契约理论,要约到达以后,要约者在受要约方承诺之前,仍然有撤回的可能性。但为保护edi交易安全, 大陆法系的合同理论认为,应不许撤销或撤回,中国合同法草案第16条、18条、19条也作了与此同样的规定。因此收件人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在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后,或在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的场合,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计算机的最初时间以后, edi的要约者不得撤回,此符合世界通常作法。
2.edi合同的承诺和场所。一般来说, 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的成立时间关系到合同的存在与否、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合同效力等等,因此合同的成立问题也是edi 交易上必须注重的一点。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作法,其一是大陆法系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注:法国对此采纳到达主义,即mail—box rule, 《联合国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习惯均采用到达主义。)在到达主义中又有两种情况。即,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在对话者之间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在隔地者(非对话者)之间适用送信主义。其二是英美法系采纳的发信主义或送信主义。在中国《民法通则》上没有对承诺的生效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采取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
,(注:参见王利明等:《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 )《合同法(草案)》第23条对此也采取到达主义。关于edi承诺的生效时间,若采取到达主义,则有些问题不能不特别思考。
考虑到经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 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考虑到大陆法系采送信主义的场合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其前提, (注:michael s.baum and herry h.perritt.jr,electronic contracting,publishing and edi law,wiley pubiishing,1991,p.324. )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但是,由于利用edi的方式仍然有一定时隔, 如到达文件箱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时间,在国际外汇市场的金融edi实践上, 一分一秒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设定到达主义的例外。韩国《贸易处理促进法》(1992)第15条第2项规定, 受要约方的信息在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里记录后, “渡过通常运行时所需要的时间后”, 被推定已到达。 (注:robert j. thierauf,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in finance andaccounting,quorum books,1990,new york,p.10. )这即规定在到达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并记录之前的危险,均由信息发送人负担。在这里,关键在于“渡过通常运行时所需要的时间”如何处理。美国实践中一直通过edi的格式合同鼓励交易当事人每天下午2点到5 点调查自己的电脑文件箱,超过其时间以后,均被推定为到达一方当事人的文件。中国《合同法(草案)》第23条、第26条与韩国立法相同,采取到达主义。采到达主义,则承诺者的意思表示到达的地点为其合同的成立场所。在edi合同的场合,一般情况下, 交换信息的当事人之间事先对合同的管辖问题有约定时,其合同成立场所也依照这一约定来确定。但没有这一约定时,承诺者的意思表示在服务提供者的文件箱上到达并记录时,应以服务提供者的地点为其合同成立场所。但中国《合同法(草案)》第30条规定,edi承诺生效地点,如果当事人间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在无主营业地时,为其经常居住地。
二、edi合同的认证
edi 的使用对以往以纸文书为主形成的法律关系而言引起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其主要问题有电子文书的效力、电子署名的真伪判断等。
1.形式上效力问题。在美国和法国等有些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中,在特殊情况下,不要求书面合同,(注:即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于买卖合同在例外的情况下赋予口头形式的有效性(u.c.c.§ 2~201(1)(3);《法国民法典》第1341条);日本在法律上无规定, 在实践上肯定口头形式的合同。)但是各国法律一般都要求某些特殊的合同或文件、单据,必须以“文书”方式由当事人“署名或盖章”。由此可见,文书和签名的关系非常密切。以往传统的纸文书在交易中有传达情报(信息)功能、立证功能、象征功能或形式上功能,(注:ian waldenand n.savage, the legal problem of paperless transactions,th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1989,3.p.103.)但在edi合同中,由于电子文书的非固定性而引起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而电子文书是否有纸文书所保具的立证功能、象征功能就很难说。具体来说,因电子文书而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时,能否赋予其文书功能,能否替代文件的原本性问题急需解决。
在交易关系,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合同需要以文书的形式作成,特别是在有价证券或权利证券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比如提单代表着对它所记载的货物的物权的效力,因此对于运送物的一切处分、对于送货人(卖方)的货物代价回收的担保,均必须以提单行使。但在edi 合同下,提单的担保功能、文件移转的方式及转卖功能又如何解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海事委员会1990年6月制定了《电子方式提单的cmi规则》。这一规则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决定cmi规则的采用, 规定当事人双方均由edi方式代替以往的法律的、习惯的文件, 规定不得否定电子资料的书面性问题。(注:cmi rules,§ 11.)
电脑信息里面只有标准化、构造化的data,根本没有与纸文书相同的原本性因素。要使电子文书具有原本性的要素,只有具备与原本相同程度的条件。为此,必须使data具有可信赖性。但这种data的信赖性成为证据的价值问题,将由法官来认定。在电脑里面的电子数据与打印出来的文书二者中,哪一个作为原本?我认为,电子数据虽然无可读性、可视性,但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若用转换软盘,就可立刻变为可读的、可视的。因此,应视为与打印出的文件一起构成原本。
中国《合同法(草案)》第二章规定,合同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第10条),但当事人可以采纳其他形式订立的方式(第10条第2 款),这一形式包括edi(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第11条)。草案第 45条还规定,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该合同有效。这当然也包括edi形式。
2.署名问题。电子文书能否与一般的纸文书所需要的认证方式一样署名或签字又是一大问题。因为只有署名才能决定该文件的真伪,并且成为该文书的责任判断标准。如果在电子文书上不能署名或签字的话,那么用什么样的办法能够替代呢?如果承认edi 传递的电子数据作为文书之一,则必须有署名或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但签字是由签署者在文件上亲笔签字,以防止该文书的伪造、变造。而采用edi合同时, 很难满足这种要求。电子数据一旦伪造、变造出来就不能区别于原来的电子数据,因此需要事前防止这种违法行为。现在已产生替代签字的“电子署名”,它是指在电子文书上表示“名义人”的文字以及能识别“作成者”的记录或符号。(注:韩国《关于贸易业务促进的法律》(1992)第2条第3号。)
为保证电子署名的安全,电子署名的方式有多种,实践中主要有“个人证明码”(pin)和“密码”(password)方式。 为了查证电子署名的有无,可使用call—back程序或test key.(注:i.walden and n. savage,the lcgal problems of paperless transactions, thejournal of bussiness law,1989,march,p.102.)cmi规则规定采用pin方式,对电子署名作了具体规定。(注:cmi rules,§ 2—f:pin 方式是指为保证电送的真正性和完全性由双方当事人所同意的技术的形式,如数字或/及文字之间的结合形态。运送人不是发行提单而以给送货人转送一个pin,运送人依送货人的指示引渡货物时, 与此同时送货人的pin被取消,运送人再对新电子提单所持有人赋予新的pin.由此,以后联系的受货人和其他运送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由pin 代替署名的功能,由此提单能够与书面提单相同保留其权利证券性。汇票也发生与提单一样的法律问题。)
对电子署名的具体解释问题依赖于未来技术的进步、与此有关的立法以及法院判例的完善等。从国际规则和立法来看,联合国国际复合运送条约(1980),汉堡规则(1978)第14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第8项、第五次信用状(证)规则(1993)第11条, 均承认机械方式或电子方式的署名效力。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部分第401条也规定“signature”包括当事人以认证的意思所使用的任何符号。 中国《合同法(草案)》第33条将签字或盖章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但若当事人双方采用edi方式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第32 条),以补充edi合同上的签
名问题。
三、edi合同的瑕疵问题
在已发送的电子资料有瑕疵的场合,若其瑕疵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强迫或第三者的欺诈或强迫而产生时,按照民法的一般“错误理论”来解决。但在edi交易场合,为考虑交易的安全, 应当限制因瑕疵撤销的范围。在计算过程当中由于软件本身的毛病(篡改传递现象)而将错误的内容发送给对方当事人时怎么办?对此有人主张,“为了公平地划分风险和商业负担,此时作为接受方应当及时通知源发方,否则接受方对此负责”。(注:于静:《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初探》,《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但我认为, 如因软件本身毛病而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从电子信息的发送至到达,应视为电子意思表示的表示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瑕疵,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表示上的瑕疵”,其二,“意思表示的不到达”问题。如果这一瑕疵属于前者,只有在意思表示内容中有关于“重要部分的错误”时,才能由发送者撤销。但如果发送者对此有“重大的过失”,则不得以软件错误为由而撤销。(注:这种“重要部分的错误”问题,应由法院依照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判断,其标准为对方“当事人”的错误,对于“目的物”的错误、对于“法律行为”的错误等。)对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在接受方。电子媒体的失误(操作或输入错误等)而产生的瑕疵,与上述的软件本身的毛病同样处理。上述这两种情形均因发送者活动范畴内的因素而产生,因此对方当事人若由此信赖发送的内容,而该信赖具有妥当的理由的话,应依照外观法理保护对方当事人。在通讯网上由事故而产生的意思表示的瑕疵,应当视为“意思表示的不到达”,而不视为意思表示的瑕疵问题。由于表意者的表示上有错误,致对方当事人收到其信息后,正当地信赖其信息,并且此信赖有妥当的理由,因此,依“外观法理”应由表意者对此负责。
四、edi合同的责任问题
在贸易合同中采用edi方式的场合, 由于信息易伪造或易因偶然的事故而丧失或破损,在这种情况下,由谁依何种标准对此负责?前者为证据立证问题,后者为责任问题。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对此有约定,则按照此约定确定其责任问题。如果没有这一约定,按个别情况来具体分析处理。
从主体方面来说,edi合同责任问题归结为edi 主体的责任问题。edi的主体分为电子发送人和服务提供者以及受信者。 因而责任也分为这三个方面。送信者是edi电子信息的始发点, 因此他必须对电子署名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应具有自己信息的适当的认证,应维持自己电送的资料记录等。服务提供者在edi运用系统占最重要的位置, 因为电送和受信均经过他完成,所以他应该以正确的标准来传达信息,采取措施防止信息被变造或伪造,对信息进行保全和保持信息的秘密。受信者是edi的最终受惠者, 因此他必须确认信息的受信和信息的到达与否以及保证信息秘密的保全等。
在edi交易上, 由于电子文书的不稳定性而产生的责任分配问题相当困难。在责任的分配上,edi 交易当事人之间必须约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度(即负过失责任或无过失责任)、赔偿责任的限度和免责问题。我个人认为,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应采过失责任主义,即举证责任由发生损害的主张者(双方当事人)负责,但当服务提供者应负有采取高度的注意措施的义务时,那么当事人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就要发生转移。
五、edi的新课题
edi 常发生在纵向同一产业的企业圈或横向大企业及其子企业之间。有时一方交易当事人基于其市场支配力作不当的价格约定、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参与、限制交易地点及对象以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或者经过edi方式交易拒绝或强制、干涉经营,这些行为均违反公正交易法。 对此,应当调查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约定和该国的公正交易法。具体地讲,如果edi交易当事人一方是外国方,即发生管辖权、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对此期待详细的研究。另一方面,edi交易跨国境运用, 对利用edi产生的收入,哪一国家拥有其税收管辖权? 因为在传统的税收实践上采收入源泉地课税原则, 但目前多数国家采取居住地课税原则,edi交易场合的课税,应依照哪一种标准是一个重要课题。 (注:美国国务院1996年12月发表了关于“为促进全世界的电子商交易基本原则”报告书,1997年7月以clinton总统和gore副总统名义确定化,该报告书对于经过intenet包括edi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劝告免征关税,但从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对此需要有所管制和规范化。)除了这些问题以外,还得研究edi的国际管辖权、商标权保护以及私生活保护、ed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分配等问题。
关键词:二手书市场;市场分析;节约型校园
中图分类号:C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4)25-5994-02
1 概述
随着大学校园内掀起倡导的低碳环保热潮,高校学生教材及其他书籍的目前的处理方式已被大多人所关注。为了积极响应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时代要求,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提高教材及其他书籍的循环利用,倡导绿色校园建设,建立一个高校二手书市场显得尤为重要。该文以西南石油大学(以下简称“我校”)校内二手书交易调查、走访为基础,基于现有交易渠道,尝试构建完善的交易平台,并为二手书市场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2 二手书回收利用调查分析
我们分别做了二次调查,第一次主要了解在校学生对现有二手书市场流通渠道的了解以及对各种渠道的接受程度。通过采用问卷法、访谈法、观察法,对我校二手书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我们分别对来自不同学院,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1000名在校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问卷932份,其中有效问卷894份。另外,我们还对50名来自我校石油工程学院和经济管理学院的学生进行深度访谈,深入了解他们对于建立校内二手书市场的想法和意见。
在这次调查中我们得到的信息是30%的同学愿意直接把旧书卖给学校废品站;26%的同学愿意将旧书收藏;8%的同学愿意将旧书卖给二手书店;8%同学在学校的某些活动的鼓励下愿意捐赠出去;甚至还有12%同学为了省事直接把旧书遗弃在寝室楼道的垃圾旁。
第二次调查是为建立的二手书交易平台做准备,主要围绕学生愿意出售与购买的书籍类型以及对二手书价格的具体要求。从调查结果分析出同学们对于二手书的价格和质量要求不是很严格,只要在急需的时候以合适的价格买到书就能满足他们的需要。而对种需求主要是针对专业课的教材,而产生这种需求的学生主要是转专业和专生本的同学为主。
目前我校在校大学生将近三万多人,本科人数2万余人,每年本科毕业学生人数有5000人左右,其他年级有15000人。通过对专业课程设置进行调研发现,毕业生至少每年要产生25000本左右的课本,如果把其他课程的辅导书算进来的话,那么至少还有5000本。同时考虑到考研、考公的学生,我校至少每年有1000人会考研、相应辅导书5000本左右的书籍;加上学生为参加一些其他的资格证书的考试,至少还会有10000本的书籍。因此每年至少有45000本的书籍要处理,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发现,高校二手书籍交易有着巨大的图书基数,能为二手书市场的发展提供巨大的图书来源。
3 二手书现有供销渠道分析
通过我们的调查,我校有80%的同学愿意购买二手教材。这就表明,二手书市场有着很大的空间,如此巨大的闲置资源和市场需求,必须要好好利用,充分优化资源配置。
经过观察,我校目前二手书的供销渠道主要有两类:
第一种渠道,是由学校学工部组织的,他们在学校有一个专门的二书手超市,接受捐赠的各类图书并出售。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大,在校内的知名度低,很少有人问津,多是学校组织的活动去鼓励大学捐赠来获得,所以影响力较少。
第二种渠道,校内废品收购站。对于这种渠道,学生也是无奈之选。随着书籍的增多,寝室空间有限,这种即可以快速解决麻烦,又可获得回报,即使收购的价格完全由废品站决定,学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也愿意将旧书出售。
通过对周边大学的实地访问调查,这不仅是我们学校的两种主要途径,在很多还未建立二手收市场的高校都是如此的。所以对于各大高校的现状,开拓更快捷高效的二手书交换渠道有利于更好的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4 二手书交易平台的构想
美国克里斯・安德森在论述“长尾理论”时曾对二手书市场有过精妙的阐述,他认为二手教材市场的效率来自超强的流动性,商品种类相对较少,而卖家和买家又多如牛毛,所以以合适的价格买到中意的产品的概率非常大,尽管单个书店的经营模式并没有太大意义,但若将所有书店组合在一起,整个二手书市场的潜力就不可估量了。因此,我们主张建立一个属于自己并且具有校园特色的二手书网络交易平台,形成自己独有品牌提高知名度,彻底改变当前二手书市场分散不完善的现状。
在今天这个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时代,完全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学校内部的二手书资源进行整合分类,最终展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通过C2C或者B2C的形式,不仅可以将旧书在此平台上进行交换,同时,方便全校师生在此平台上找到自己心仪的二手书。
二手书市场的建立必须与学校自身情况结合,同时要得到学校的支持。针对各校的情况不同与不同的影响因素,我们对各高校不同的现状进行分类再提出具体的建议与构想。
5 总结
旧书回收与交换平台的构建,使得旧书得以循环流动,更多的学生已有的旧书有了重新再次利用的机会,同时,他们还可以得到自己需要的二手书,这种方式非常的环保经济节约。前期在校园做好宣传工作,并通过构建Web的二手书交易平台,加强管理和旧书信息的传播。总之,在当前倡导低碳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下,建立大学校园二手书网络交易平台是十分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 谢盼盼.校园二手交易市场分析[J].现代商业,2009(9):269.
[2] 谷媛.高校二手书市场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09(2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