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22:44:16

关键词:县域法治、严格执法、法律援助、司法权威、法治文化
县级是国家政权功能齐全的最底层,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执行和操作层级,是法治运行依托地、根基层,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没有县域法治,法治中国就无从谈起。县域法治建设如何推进,着力点在哪些方面,笔者结合自身感受和体会,谈点个人的肤浅认识。
目前,尽管我国在惠民或民生领域仍有诸多依靠政策解决群众诉求、服务群众、治理社会(把诸多成熟的政策急需上升为法律,这是上层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也有很多法律法规亟待修订完善。但是,依靠法律法规管理社会、治理国家仍然是我们的主旋律,基本达到了有法可依;依靠法律法规维护着社会秩序,保持着社会稳定,促进着社会繁荣和发展,这是不争事实。针对现段“不信法”、“以闹以到省进京访”来要挟党委政府而实现无理诉求的一些无序非法现象和“大闹大解决”、“法不责众”、“大事小事找领导”等心理怪胎和人情味极浓、遇事托关系的社会土壤,要更加注重严格执法,更加注重以严格执法来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法治氛围,更加注重以严格执法来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实现以严格执法引领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发展。
一要强化执法责任查究,倒逼严格执法。当前,县级政府正在实施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制定职责权限清单和不可为的负面清单,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职权与执法理念,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执法责任。目前,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不公不严、夹杂私情私利、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必须依靠严格的责任查究,依靠严格的执法执纪;要注重从安全事故、治安灾害、、合理诉求、舆论热点、执法不公等问题入手,实行严格的党纪政纪问责,着力解决监管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以及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和吃拿卡要等腐败现象。同时,在政策执行落实方面,党委政府应注重操作运行机制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政策的随意性,以规范操作运行机制来培育公职人员的法治程序意识。
二要谨防有损法治的言行,党政领导是关键。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十以来和系列讲话精神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定规划、做决策事事要有法律法规或制度依据和程序约束意识,注重论证会商过程,要时刻谨防有损法治思维、不符合法治方式、不利于法治建设的行政举措和言行。就我个人感受而言,有这么几方面现象或问题要得到切实纠正。
一是不要把法治作为“工具”论,过多过重强调服务于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这不符合法治“平等”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二是不要过度依赖发文件、开大会等行政手段来推动指标任务、重点工作的落实和进度,而应依靠制度机制的运行;三是责任查究或检查工作效果,不能只看结果,而应注重过程;四是上级已有、且具有管束下级的规章制度或办法,尽量不要重复制定,而应照章执行。比如,我县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细则》下发后,有的镇和部门跟着出台了《办法》以及领导机构,结果却是应评而没有评估,受督促或指定后,又不知如何操作。
上述方面的问题,往往形成下级以形式主义应付上级官僚作风,还会带来文山会海,或者是不计长远、不考虑整体而为一己之利、完成一时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显得带有“人治”管理气息,在公职人员中蚕食或销蚀着法治兴盛,阻碍着法治思维滋长和培育。
三要把严格执法常态化。严格执法不是运动式的、急风暴雨式的执法,也不是集中整治式的执法,更不能把严格执法等同“顶格处罚”。
运动式的、急风暴雨式的执法活动,可能会有一时的社会效果,但从长远看,是对法治建设的最大破坏。“顶格处罚”——非法定情形的从重处罚行为,只能扭曲社会的公平正义。时紧时松的执法活动,必然造成选择性执法,带来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多种社会病灶;若不及时纠正,执法权自然滑向肆意妄为的深渊。严格执法应该是一个匀衡常态一贯式的,首先要体现在执法的及时有效性上。违法行为一发生或者一经发现,立即受到公权力查处,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不让违法行为在社会上有任何不良发酵,杜绝侥幸违法和从众违法心理。这是保证严格执法的前提,也是让民众体验和感悟法治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其次要体现在执法的严谨性上。执法人员以严谨工作作风和技能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执法留痕,不出现任何工作纰漏,有效排出其它可能性;执法过程公开透明,认事不认人,所认定事实经得起方方面面的盘诘和敲打,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这有助于让民众认可,执法权在法律轨道上运行。第三要体现在处罚的适当性公平性上。处罚违法行为,是彰显法治公平正义之精神,是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功能的着力点。在法律条款幅度内,最大限度地反映立法原意和精神、展现执法目的性,充分推论、比照实践中的各类情形,以达到最适当格次,尽力剔除处罚作操中的随意性,使民众最终认同法治。第四要体现在依法及时回复上。公民诉求一经反映,职能部门或责任主体立即受理,及时依法办理或答复或告知,展现法治应有的预期效应。即使无理诉求,通过回复,也要及时断绝他们的心理期待,防止久拖不决或不理衍生其它纠纷矛盾。及时兑现法律的预期效应,是对公民学法、用法的回应。这四个方面,组成浑然一体的严格执法,并将其始终保持在均衡一致水平线上,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必将引领社会风尚,推进法治建设;常态化的严格执法,必将形成守法者感觉不到政府执法的存在,而违法者感觉政府执法无所不在。
我们县级基
层法庭受理的民商纠纷案,法官为“案结事了”,是跑断腿、磨破嘴,费尽心思搞调解,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没有能力收集或提交证据、更不能把理由和事实用证据形式摆在法庭上、说在法庭上,往往以自认为有理而行蛮行横;在文化落后的山区乡村,民事纠纷调解结案占70%以上,这其中就有部分案件是“判下去”的、甚至是无法开庭审理的。这一现实,告诉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服务和援助质量及深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是县域法治建设重要任务,把家庭不富裕、聘请诉讼有困难,又无文化或文化低的弱势对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通过法律工作者的援助与服务,让他们亲身体验证据收集、保管和提交以及法庭调查等活动过程,使他们切身感受在法治社会里,“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无疑是最好的法治教学。这也是新形势下推进法治建设,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服务群众的切入点和必然要求。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律师队伍建设。首先,对行政或事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增编计划,要有充足的人力来满足法律服务和援助的需求。司法行政机构要把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作为主要业务来开展,在一万人口左右的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有一两名能承担法律援助业务的兼职人员;其次是素质建设,不仅要有业务能力,而且更重要的要有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政治品行和职业道德;第三是规范有偿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坚决防止过高收费和滥收费;第四是强化行业监管,及时清除害群之马。总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是县域法治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县域法治建设的擎天之柱。另外,为缓解基层法庭受案压力,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应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各类专业调委会建设以及人员培训。对此,政府应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政府在职能转变中,各县都在建立高规格的“政务服务中心”。通过一个窗口展现政府各部门依法依规受理服务职能及办事流程,尤其是民生领域。这应当是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具有法治内涵。进驻中心的公职人员,都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实务办理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运用本部门的行业法规或政策。
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然而法律权威的树立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首先需要司法权威和法治文化作为其核心要素和土壤根基。法律通过“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适用而展示法律的生命和权威;人们通过法治文化的熏陶和渗透来影响人们的思维意识,法律才有树立权威的土壤。
树立司法权威,当然要精心打造一支值得人们信赖的司法队伍,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系列司法体制改革,但也需要我们党委政府及其领导要有树立司法权威方面的思维意识,把它作为份内本职工作来抓,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对待,坚决防止有损司法权威的言行、甚至“红头文件”的发生;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或者解决司法领域的问题,必须按法定程序来操作。具体讲,一要采取行政手段,保障生效的法律文书、尤其是裁判文书及时有效得到执行;二要教育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尊重和支持司法活动,严禁干扰阻碍司法活动;三要为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大胆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及时排除、直至打击妨碍或干扰司法活动的事和人;四要把树立司法权威纳入“三位一体”目标考评视野。
当然,司法机关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主体,重大事项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争取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同时要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司法公开性、增强司法说理性,以赢得公众认可和信服。今年,在__县委、县政府支持下,县法院将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及头像在中心广场大屏幕流动播放,震撼了人心,收到极佳效果。近几年来,县司法机关不断扩大执法司法办案公开度,强化案件评查和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大幅提升了服判率,涉诉问题显著下降,没有形成一件案或久拖不决问题。
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和文化土壤,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柱。《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法治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必须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多措并举、持之以恒。县级党委政府,在执行《决定》中,要注重以下几方面工作。
政府要加大法治文化建设的购买力。现代法治精神的启蒙及成熟于西欧的文艺复兴运动;西欧文艺复兴催生了培根、孟德斯鸠、黑格尔等影响至今的思想家、哲学家、法学家,他们的名言警句和经典名著成为几百年来政府遵循、人们信仰思想根基,引领了社会治理“技术”方向。
我国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更有利于整合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和积极性,让法治小说、散文、诗歌等文学作品,以及法治影视剧、小品、歌曲等文艺节目,成
为这个时代的最强音,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推动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动力。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指出:“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并要求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搭建群众便于参与的平台,开辟群众乐于参与的渠道,积极推进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和基层工作创新,增强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就我们县级而言,应着力推动县、乡镇及社区三级的群众法治文艺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鼓励奖赏群众亲力亲为、重在参与,活跃乡土文艺,来推动法治文化的覆盖率和影响力;调动政法干警积极参与法治文化文艺活动,把法治实践中丰富素材,加工上升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感染心理、陶冶情操,丰富生活、充实精神,浸润心灵、提升素养,形成基层组织搭台、群众唱戏、政府买单的格局,既营造整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氛围,又增强了基层组织凝聚力、号召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这项工作,应当作为县级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指标。
党委政法委要建立以案析理说法运行机制。法律只有与现实生活相联系,才能更具说服力和感染力。单纯的法律法规宣传说教,必定是枯燥无味,唤不起心理共鸣。党委政法委完全有能力组织精选本地精品案例、特别是裁判案例,编制成能够明晰责任来源和义务分担、权利和利益维护,又赋有悬念、带有故事性的宣传资料,一方面给群众发放,作为闲暇自行阅读素材,同时又作为以案析理说法的法治教材,达到既增强法律知识,又增强防范意识和理性处置问题能力。建立这一制度和运行机制应当是可行的。
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离不开
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目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中,人们普遍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资金和项目的引进,经济指标的提高,却往往忽略和轻视人文环境,法治环境,人的观念、意识等软环境的建设。而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成果,又对老工业基地振兴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各种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种要素的作用。这是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实现全国和谐发展的要求;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谐发展,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种倾向是,片面地认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就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这是不可取的。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市场化进程,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造关系密切。实践表明,构造多元投资主体,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这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区域经济民营化的同时,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节政企关系。在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要尽快建立明确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制止化公为私、逃避银行债务等现象出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法律的制约。政府职能转变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中的关键一环,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要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过多、过深,而公共服务又严重不足的状况,把政府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到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和法规、规章等方面上来,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给投资者、创业者以稳定预期。政府应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优势企业的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应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完善重大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切实放开搞活企业,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切实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有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妨碍经济发展,妨碍振兴,应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大力引进民营资本涉及诸多法律与制度问题。近年来,老工业基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出现了总量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可喜势头。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总量小、规模小、效益不高。事实表明,振兴老工业基地商机无限,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很大;同时表明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域外民营企业资本的参与。事实上,国家作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后,许多南方民营企业跃跃欲试,到东北考察咨询,洽谈投资,政府应予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大型民营企业没有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融资困难,缺少复合型人才等等,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一些民营企业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不高,缺乏诚信,不正当竞争,劳资关系不协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认真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的行为,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还应做到严格执法,遏止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四,健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工业化过程中普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与政策扶持。为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确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切实把着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放在就业和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上,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衔接配套起来,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从促进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消费动力出发,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
第五,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诚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某些领域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重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伦理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当务之急。重新构建诚信伦理,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完善失信的惩治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奖励机制。为此,应构建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综上所述,振兴老工业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加强法治,实现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依法振兴,是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业基地的顺利振兴。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证稳定的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秩序。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经济发展,可能有各种直接的影响因素,如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犯罪影响振兴;违背市场规则和法律,侵害市场主体的各种民事权益影响振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影响振兴。解决这类问题有教育和管理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充分运用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各种违法犯罪因素的干扰。第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的竞争,应是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环境下的竞争,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假如没有公平和公正,情况将会如何?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市场何以存在和发展?若要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必须加强法治。第三,创新有效运行的机制和科学进步的制度。一方面,机制和制度的建设包括了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一般意义上的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
二、现实状况要求加快法治
环境建设
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察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与全国法治进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要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机关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执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群众;③司法机关是否能准确、合法、及时、公正地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是否能带头遵守法律,抑制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能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进行法律监督,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⑥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实际调整,使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治,社会关系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
为此,笔者专门调查了东北某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关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进行简要评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的。
1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1)近年来该市行政执法的改进和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该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消除和减少各种“低级执法”现象。近年来,在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形势下,各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同类权限”集中管辖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同类权限”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某一行政事务均可行使管辖权的管理,归口为一个部门管辖。其特点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广、项目多,执法重心下移;量化执法指标,执法行为程序化;机构精简,执法效率提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机构多、处罚重复、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从“同类权限”的集中管辖的特点可以看出,它能解决一些执法中的“顽疾”。
(2)行政执法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历史、人们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它不但背离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引发执法纠纷,而且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伤害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程序“随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均有规范的程序,但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严重偏离法治精神。第二,执法行为“利益化”。尽管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奖金息息相关,因此仍存在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现象。还表现出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的问题。2司法现状的分析
(1)近年来该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过程中,该市的各级司法部门正积极努力工作,围绕“振兴”的主题,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发展和振兴上,努力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表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审判监督中的责任体系形成;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出现新局面。
(2)司法实践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较大差距,审判作风上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法院积案仍然较多,裁判错误、人为拖延、隐性超审限、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仍明显存在。出庭不准时,接待不守时,庭审不规范,精力不集中,对当事人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办关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学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门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的规定不自觉、不认真、不敢负责任。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评价参数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为本、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仍需完善创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对部门和单位的消极落后现象乃至违法违纪人员不敢管。
四是基础工作仍是影响法院整体水平和形象的主要问题。虽然多数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对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然意见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质装备条件差,而是领导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较低,审判的质量和队伍的廉洁文明程度比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重视和
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仅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全社会都应积极介入。在法治环境建设中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可直接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的虽直观看来没有直接作用,但间接作用仍不可忽视。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原则性较强,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具备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及时制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此项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适用。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对于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中出现的特别的法律关系需地方立法调整的,应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国家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应以已有规定为基础,适应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如果尚无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为指导,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对于国家目前尚未立法,现实又迫切需要强制性规范来调整的,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应加以研究,适时制定出新的法规、规章。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新的法律关系,解决矛盾和冲突,做到有章可循,还有利于为国家的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奠定基础。当然,此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应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稳妥;要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适应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为适应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同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当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机制上,应重视解决如下问题。
(1)关于行政执法“随意化”、执法行为“利益化”的解决机制。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属“低级执法”行为,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状态的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准确限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小,将限制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空间偏大,将为随意执法创造条件,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规范,应是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前的自由裁量权偏大仍是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法规规章自身的冲突、因利益驱使所作的利己解释、长期形成的习惯影响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权思想。执法机关运用权力、行使权力,较易形成特权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也较易为特权思想寻找到根据。因此经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员对已实施的法规、规章不严格落实,一些行政官员在不准公众抽烟的场合随意抽烟等。如果行政人员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随意化”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当前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由于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等原因,目前其监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还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从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
(2)关于执法、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问题。法律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对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实现,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观的评价。但目前干扰因素较多,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干预,同级其他机关的干预,某一机关内部领导的干预、部门之间的干预、同志之间的干预等,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应当建立一种良性机制,排除干扰和不良影响。
(3)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错案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主观恶意的枉法裁判,因业务能力较低导致的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和对法律理解、适用的错误等。无论何种原因,出现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视具体情况承担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尽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对错案的抑制程度有限。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司法人员谨慎从事,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出现错误,就将面对不利的后果,而不仅仅是扣发奖金了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的流动机制,多渠道选拔司法人员,不称职的、出错较多的,应及时调离,转到其他岗位。
(4)关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问题。目前人们对超期羁押、超审限办案的情况意见颇多。一方面,司法人员抱怨工作量大,无法按期办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工作时间进行各种应酬,不在岗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解决此类问题,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机制的建设,解决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决法官超审限、提高审判效率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当庭裁决的机制。即改变目前的开庭、休庭、择期判决的状况,由合议庭将多数案件庭审后当庭判决。其意义主要表现为:①当庭裁决明确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有利于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②当庭裁决方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干扰,增强裁决的公正性;③当庭裁决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5)关于加大执行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难,是目前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将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法院的威信,影响法律的尊严。虽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媒体上曝光、对当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显。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仍需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
3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尽管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不能满足于已有成就,面对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的实际,法治教育仍需加强。首先,在对教育对象的法律认知程度的评估上,应坚持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总体上评价,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年增强,对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渐深化,对法律的应用趋于理性。同时,不同主体的法律意识是不同的,法治教育应因人施教,突出重点。其次,在教育内容上,既要对有些法律进行重复性教育,又要注意对新颁布的法律的宣传教育。曾经进行过的教育,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虽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点,但由于教育对象的不同,教育时间较久而导致有效性弱化等,对于有些教育对象,仍有继续教育的必要。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颁布的法律,应当有重点地选择与教育对象和现实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应注意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应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
关键词:法治建设、传统法律文化、本土资源
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众所周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其中古代法典编纂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关正式的中国法律的文献不仅数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适用的时间,比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历史都更长久。”(3)至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对周边东亚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虽然到了近代,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国被迫国门洞开,被强行拉入了世界体系范围,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辉,竟沦为“落后”、“野蛮”的代名词。从晚清“新取”开始,中国开始了艰难的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从那时起,中国法治变革的参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与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备受冷落,沦为受批判乃至受攻击的对象。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其实并无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如规范是适当的。”(5)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它根植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思想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内在的合理性,那种单纯地以西方法律文化为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进而由此得出结论,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观点是错误的。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使我们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进而失去前进的勇气。
2.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6)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3.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现代化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其中也包含着很多优秀的内容,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7)受“公法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现代化成分,注定了在当前的这场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法治现代化革命的进程中它无法扮演主要的角色。
二、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又如,“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8)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我们知道,英美文化非常注重对传统的借鉴。在英国,不论是普通法传统,还是衡平法传统,均是其法制长期发展的结果,而美国则主要继承了英国式的经验传统。这种对传统的尊重和继承对英美国家的稳定发展的绩效是明显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传统法律文化陈陈相因,“在古代就获得了体系上的高度和谐与超常稳定,传统的法控制指令,潜入了中华民族的心理底层,它控制着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转,使法律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向既往的历史回复,”(9)因此,“那种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律已随着旧制度废弃而无效了的观点是天真的。”(10)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法律文化却命运多舛。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不是依靠内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压力,针对外部的刺激所产生的回应,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其中从体制到话语都是西方式的,传统法律文化往往被忽略乃至抛弃。影响至今,当前我国立法工作中仍在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规模,盲目迷信立法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来法律时往往割裂了历史传统和现实,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难以被民众认同、消化、吸收,从而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这一切正应验了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时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论断。(11)
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对于法律文化的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美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2)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13)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1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15)
三、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
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宪政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专政“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例如,西方二十世纪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是从个人本位向在坚持个人本位的同时强调社会本位,突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法律的社会本位这一点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极其丰富的资源,中国传统法律就是以集体为本位的。(16)但与西方不同的是,对于中国这个具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国家来说,当前的法治建设中不应过多的强调集体本位,相反更应大力弘扬的却是个人本位、个人主义,没有个人的自由、独立,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就无法建立。又如,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官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牺牲个案正义的结果。但是,对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更应受到重视的却是法律形式主义而不是“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破除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不确立程序优先、违反程序亦违法的观念,司法公正就根本无法谈起。因此,我们不能以为一些西方学者看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缺陷和内在的危机而对东方文明予以关注就跟在后面卖弄一些后现代主义的概念,天真地以为二十一世纪就是东方文明的世界了,金耀基先生毫不留情地批评了这些人,说他们是缺乏理性精神的表现。(17)
2.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应注重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它根植于古代农业社会,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一致,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天壤之别。故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的发展同步,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变革图新,否则就没有生命力,最终将面临枯竭的危险。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上,应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唯如此,才能从中找到现代法治精神的支撑点以便嫁接现代法治的内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3.必须正确地看待法律移植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反法治成分是主要的,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从有限的本土资源中寻找零星点滴的资料更能提高效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因此,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相比,法律移植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一条更重要的途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进的国家和民族在现代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学习的过程,诚如学者在论及中国法学如何走向世界时所指出的那样:“不能否认,现代中国法律基本上是继受法,严格说来,我们继受的主要是西方法,因此,我们逃不脱当学生的命运。”(18)
注释:
(1)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7页
(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85-86页
(3)[美]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页
(4)《马恩全集》第4卷,第121页
(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泽文出版社,1984年,第2页
(6)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张晋藩:《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历史评价与借鉴》,载张国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鹭江出版社,1986年
(7)、(1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页、第36-77页
(8)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4页
(9)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页
(10)、(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5页、第10页
(11)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5页
(12)格林顿等:《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7页
(1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14)何勤华:《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载《长白论丛》1996年,第5期
(17)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2页
(18)徐国栋:《中国法学怎样走向世界》,《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作者简介:
一是真正实现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二是让行政符合法治的要求,使行政管理法律化、制度化,真正做到一切行政管理都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行政效率。四是防范和惩罚行政违法行为,避免行政不当。五是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均纳入法制轨道运行,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法律环境,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依法行政制度的实现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违法行政问题依然突出、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依然不顺畅、依法行政意识依然不牢固、部分规范性文件依然不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依然不强等等。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内在精髓和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对指导和规范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参考价值。
2.1坚持合法与合理行政的根本原则
法律是行政机关进行各种活动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中国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的,它的提出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和行政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决定。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与合理行政原则一起,共同构成法治政府的根基。行政合理必须以行政合法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行政行为既要贯彻合法原则,又要体现合理原则。必须避免任何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2.2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不仅要遵守实体法,有良好的目的和动机,更要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把自己的行政行为纳入到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当中,严格按照正当程序办事。
2.3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
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因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法履行职责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权责一致,是指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必须和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力相一致,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有无权力的责任。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尚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只能从行政上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2003年SARS事件后,政府官员的问责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开始在一些地方政府起步。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责任追究方面的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但我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权责不清是我国行政管理中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在追究行政责任时,责任主体模糊不清。二是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现有关于行政责任的立法,立法等级低,政策性的文件以及地方性文件居多,缺少国家层面的立法。不作为,管理失控,是当前行政机关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法定的职权,否则就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行政责任的具体渠道和保障,是确保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可以减少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更好的执政为民、服务于民、建立起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
2.4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
国家文明、社会进步,必须有良好的法制作保障。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的实践和理论都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这些成就反映立法方面、依法行政方面、审判成就、检察(法律监督)成果、促进社会观念的进步、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推动政法体制改革的进程、造成良好的国际影响以及理论突破等方面。同时,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行政案件数量偏低、行政案件撤诉率高、行政判决执行难、行政审判质量不高、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受案范围、期限、政诉讼管辖等等都存在着问题,已无法满足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所以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已势在必行。我们必须认识行政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2.5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关键词】文化;法治;理念
铁路企业的健康发展是铁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铁路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文化建设是员工树立正确价值观、提高员工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的需要,更是企业健康平稳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原发动力,而法治理念的提出为企业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保障。
一、企业文化与法治理念的重要关系
首先,法治理念是企业文化继承、发展、繁荣的现代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文化,是一种法定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文化。没有法治,企业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将会受到极大的局限。
其次,企业文化是法治理念的培养基和土壤。腐朽落后的文化不是现代法治的土壤,而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体制都只是中国走向人治的最直接原因,真正的根源是深藏其后的主流思想文化。
最后,企业法治文化相对于企业人治文化而言,是一种进步文化形态。法治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民主制度。人治文化产生于专制政治和自然经济,道义维护的是少数人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把法律作为治民的“工具”和手段。由此可见,人们的文化观念既可以推动法律的执行,又可以推进立法科学、良法之治。
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性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
(一)尊重与保障人权是构建企业文化建设的合理性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人权是人民各种利益和要求的具体化、法律化。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也正是人权尊重保障了企业文化建设的合理性基础。
(二)突出企业文化理念和法治理念的相渗透融合
任何一种外来理念都只有植根于传统才能够成活,而一种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过程中创新传统的能力恰又是一种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现。法治和文化可以相渗透融合,在社会主义企业文化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法治与文化相渗透融合过程中企业采取的形式和通过的路径应当也是独具特色的,不断创新的。
(三)增强文化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创新是企业文化的核心。美好精神的塑造,高尚伦理道德的形成,优良风尚的树立,企业人文生态环境的营造,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创新性地把企业文化和企业法治环境发展结合起来,创建高层次具有非凡活力、动力和凝聚力的企业文化体系是现代企业追求的目标。在经济社会大发展的时期,机遇是战略资源,建设企业应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激发时代的紧迫感,保持蓬勃朝气和昂扬锐气,以此来支持企业文化创新,去推动实现快速发展及跨越式发展。
三、法治理念在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
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因此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基本价值取向引导企业文化建设的软实力
企业的文化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本质属性,企业树立公平正义、具有社会责任的价值观是企业全体成员共同的价值准则。只有在共同的价值准则基础上才能产生企业正确的价值目标,也才会有奋力追求价值目标的行为。这就要着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以企业精神为灵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一个企业如果拥有统一的为广大成员普遍认可的经营价值观,就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企业也就有了号召力,重塑了自己的形象。
(二)树立法律公信强化企业文化建设的约束力
现代法治国家都把树立法律公信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必须树立和保障法律公信力。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企业管理人员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经济效益,轻员工利益、社会效益的观念。有鉴于此,企业要把其生产经营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法律精神扎根于企业管理层与员工的内心深处,形成一种自觉。这种自觉并非单纯外在的法律知识而应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员工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出来,尤其要做好企业领导层管理层的生产经营中法治理念的认知与培养。由此企业文化及全体员工不仅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而且应具有法治的“基因”。
(三)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联系实际,企业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企业民主法治建设的更大合力;进一步抓好规章制度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进一步抓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为企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意见;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摘 要 我国社会处在社会转型期,不少文章报道了转型期中焦躁的中国人,这其实就是文化跟不上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社会不和谐。而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更是体现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未能完全贴服物质文化的发展。从表层上看这是制度化文化出现了问题,其深层结构却表现出人们法律意识和思想的不健全。所以本文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阐述了法治文化的内涵、意义和建设途径,提出我国社会转型期中的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关键词 社会转型 法治文化 食品安全
基金项目:该论文是江苏省教育厅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食品卫生安全法》实施现状法律研究——以南京为例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2SJD820026。
作者简介:谢飞,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法学专业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叶晓辉,金陵科技学院,法学专业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10-02
一、社会转型期与法治文化建设
(一)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我们的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
社会转型包含体制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和社会形态变迁,具体来说,可以理解为包括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结构的整体过渡状态,其中涉及结构转换、机制转换、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在社会转型期发生的明显变化。社会转型的内涵就是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的深刻变化。转型是一个战略问题,是从原有的发展轨道进入到新的发展轨道。我国存在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文化和教育差距,需要平稳地实现转型,而这种转型会冲击、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社会转型要考虑三大因素,即文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构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和谐社会,就是为社会转型明确了方向。“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把人的发展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线。要把“民主法制、公平正义”作为进入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手段。现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经济发展的目标是创造财富,讲求的是效率,但是却不能用发展经济的思路来解决社会发展的问题,因为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这是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社会团结、全民共识是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的主题思想,社会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要实现社会团结就应该做到:第一,社会分配制度改革。一方面是产能过剩,一方面是占相当比例的老百姓根本没有能力消费;一方面要刺激内需,一方面又没钱来消费。改革社会分配制度已经迫在眉睫。从当前来看,增强社会团结的第一要务是要改革社会分配制度。第二,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就是要政府公信、社会诚信。社会诚信是社会赖以存在的生命。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唯一路径就是依法治国。人人都有对法的敬畏之心,诚信才能可行。第三,要提高公民素质、维护公民权益,公民是社会的主体。当今社会的诸多矛盾,往往体现在公民权益的维护上。这些都是可以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带来的正面效应。
(二)在社会转型中,一定要重视文化的影响力
以公平、公正、公开来构建我们的公民社会,来构建社会公德,来构建政府的公信。这里我们就要说到法治文化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治文化的内涵。总的来说法治文化是一种理念,是一种法制文明活动,它是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而生活方式,意味着法治精神到社会普遍化地实践和实现。根据我省《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指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其基本文化精神要素主要包括民主法治意识、自由平等意识、公平正义意识,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行为习惯等。
(三)社会转型期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将法治文化作为法制观念和心理认同的角度来阐述建设法治文化的意义。
1.建设法治文化,可以从个体上提升全民素质。法治文化就是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个体提供一种法制观念,为个体树立法律理念,培养法律精神,认同法律权威,就社会规范的法治方向产生全民共识。现代社会必须做到以人为本,只有每一个个体的素质提高了,才能影响整个社会全民素质的提升。而这种素质提升其实就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文化素养的熏陶,而每个社会人之间的行为除了靠道德规制,只要还是需要法律规制,因为法律规制可以给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方式方法的指引,确立守法信念。
2.建设法治文化,为整个社会的和谐提供法治氛围。我们说和谐社会,说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种和谐其实就是要理顺各种社会制度、社会关系,这些就要靠逐个的社会规则来使我们的日常行为规范化,那么最严肃最有权威的无疑就是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规范人们行为方式、模式的最佳途径,而无论从立法、守法、执法的哪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法治精神的贯穿,只有在这种精神的指引下,才能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成为和谐的现实。所以,法治文化为和谐社会提供了制度蓝图。
二、社会转型期频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一)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系民生的大事儿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现:苏丹红鸭蛋、孔雀绿鱼虾、三聚氰胺奶粉及牛奶、甲醛奶糖、带花黄瓜、爆炸西瓜、地沟油、染色花椒、墨汁石蜡红薯粉、瘦肉精、假牛肉(用牛肉膏让猪肉变牛肉)等等。今年更爆出明胶虾、烂皮鞋变酸奶、毒胶囊等让人听来近乎离奇的案件。种种这些,让人听闻无不胆战心惊,公众惊呼“活着不易”。
(二)以法治文化为切入点寻究食品安全问题频现的原因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从人治到法治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虽然尚未全面形成,但其中一些内容与要求得到了普遍的肯定,并且已经在我国政治制度的建设中有所体现。主要原则包括:1.法律至上。依法治国必然要求确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由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作为法治的主体决定的。2.法治同民主相结合。实行法治需要实行和扩大民主来保障。法治以民主为基础、同民主相结合的根本要求,就是法律制度的民主化。包括立法过程民主化、法律公开化、法律评论合法化和法律实施公正化。3.反对特权和消灭一切特权。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建设目的就是为了反对特权和消灭一切特权。所以这一原则是所有制度建设的最终落脚点。
二、社会主义法治一般条件与要求
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法治的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条件与要求主要包括:1.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从制度和程序上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首先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做到依宪治国。2.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一些具体法律宽泛、空洞,应该细化。还要加强立法解释,完善立法监督,及时修改或废止不恰当的法律,使之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3.应当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通过依法行政,正确解决政府与人民、行政权与法律的关系,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为人民服务放在首位;通过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对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统一有效。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历史作用
依法治国可以认为就是治国的大道理。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经济和政治等领域的作用是重要地无以复加的。(一)对社会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个体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和制度正是构建多元主体间和谐关系的基础。它消除社会主体相互之间因身份地位等人为因素带来的歧视和不平等。在充分保留主体个性的基础上,使不同主体因差异而互补,因多样而丰富,实现互相以遵守法律而交往的合情合理的和谐状况。这就是法治化的共和政治的社会基础。(二)对精神文明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把人的自由作为基础,其核心价值理念就是遵循社会规范和吸引、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的主动参与精神。这无疑对培养个体自律和公民意识、观念和习惯具有重大意义,公民的社会意识和参与精神又是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法治对责任的明确认定与教育科学文化中求真的精神契合,规范教育和科学文化各步骤和各方面。(三)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多元化主体的权利责任明晰化,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前提。法律对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的基础上,自由、平等参与交换活动中形成的合同关系、信用关系的承认,是市场交换行为大范围有序进行的基础。法治保证各主体间地位和机会的平等、竞争手段公平正当,才能实现优胜劣汰,使资源合理配置,使价值规律发挥作用。法治的法律化和统一化特性可以为经济打破地区、国家间的封锁,使各种商品能在统一市场上自由流动、自由结合。法律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的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弥补市场内在调节机制缺陷的重要手段。
四、结语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我们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推进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各项权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从而构建法治与文明的政治新秩序。
作者:闵昭楠 单位:北京金健恒通商贸有限公司
关键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谐法治本位;社会控制
纠纷是社会中主体基于利益的冲突或别的原因而产生的双边或多边的行为上的对抗。纠纷源于社会中人的利益冲突和行为碰撞,纠纷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对秩序的破坏。人类对秩序的天然需求要求有良好的解纷机制以控制社会中的纠纷,纠纷解决便应运而生。
一、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构总括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可归纳为: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而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并满足社会主体多元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状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多元救济体系;二是由协商、调解和仲裁及诉讼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规、行业规约、乡规民约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依据;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间机构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系统。
二、以和谐、法治为目标
和谐、法治是构建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出发点和目标。和谐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为:和谐社会不断化解矛盾发现矛盾的多元针对不同的矛盾选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法治与多元解纷解决机制的内在关联为:法治社会法律秩序的确立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社会主体享有并熟知权利义务社会主体以权利义务为指向,根据个人利益和偏好选择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法治。
和谐表明利益的平衡,要求纠纷能得到平衡的解决;和谐表明柔和,要求纠纷得到柔性解决;法治表明权利义务的明确,要求按照纠纷主体的权利义务化解纠纷;法治表明秩序的稳定,要求纠纷的解决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把握住和谐和法治的脉搏,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才会走向正轨。
三、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结构
(一)保障司法诉讼的核心地位
司法诉讼由于其强制力保障性决定了其在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位,当纠纷主体的利益无法通过其他纠纷机制得到保护时,司法诉讼具有最终保障功能。并且司法诉讼制度也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良好的指导作用,能避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滥用和错误,为纠纷主体提供必要的权利救济,保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合理运行。
(二)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效链接
将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有效链接能充分体现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诉讼过程中,纠纷主体通过相互的交换主张、提供证据、展开辩论,将认识到双方在本诉讼中的力量对比和可得收益大小以及败诉可能,允许诉讼中选择和解、调解能够使纠纷主体有效的趋利避害,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双赢。
(三)发挥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功能
行政性解纷机制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和准行政机关为解纷机构,合法合理效率的解决纠纷的非诉讼解纷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为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在对弱势群体的维护、环境的保护、市场秩序的保障以及公共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必然加大投入,行政性解纷机制凭借其快速、专业等特征能祢补司法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必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法律引导下的多元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在法律的指导下,建立社区和乡村民间纠纷解决组织,聘请了解本地生活习惯,知悉居民/村民的相互关系,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有效发挥社区和乡村民间纠纷解决组织的解纷功能,可以增加纠纷解决在最基层的机率,且能更及时有效的保护纠纷主体的利益。
第二,发展非营利性纠纷解决组织,如行业协会能有效的进行行业自律和内部协调,更专业的化解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与消费者的纠纷,产生很高的纠纷解决效益。又如公益性解纷组织能够更具有中立色彩,在解纷过程中不偏不倚,体现解纷的公正。
第三,建立非诉讼法律援助和律师调解,发挥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向纠纷主体提供法律对某个纠纷解决的规范和可能处理结果,促使纠纷主体在了解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合法合理的和解决定,并且也不失为法治宣传的有效路径。
纠纷作为社会的常态,要求一国动用可用的所有资源去化解纠纷,在此过程中,一国的相关制度、规则必将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法治的进程将随着纠纷的不断化解得到完善,和谐的社会必将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更加的成熟,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无疑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加大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步伐,是稳定社会秩序,构建法治,实现和谐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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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关键词:基层法治;中国传统文化
我们所倡导的基层法治建设问题,其实就是唐君毅先生所言的人文法治建设 ,而国内许多学者则称其为民主法治 、有的则把它等同于“法制” ,有的则干脆回避对法治含义的解释,直接谈如何加强法治建设的问题,让人看完后一头雾水,可想而知,基层的老百姓就更不知所云了。本文所要强调的是:中国法治其实就是所借鉴的西方法律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所形成的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结构——人文法治。为此,本文拟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与基层法治建设的内容;基层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关系和寓基层法治建设于传统文化的教育之中的具体措施等三方面出发进行阐述,以期说明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教育是一个整体工程,不能随意拆分。
一、中国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教育的内容
传统文化,是指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世界各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中华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它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除了儒家文化这个核心内容外,它还包含了其他文化形态,如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其表现形态包括:古文、诗、词、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曲艺、国画、书法、对联、灯谜、酒令、歇后语等 。
但中国由于文化大革命时期破四旧,已将传统文化不论好坏地通通破掉了。而如今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传承优良的传统文化。因此当务之急是重拾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目前,全国各地都在不同程度地恢复传统文化的教育,教育的恢复涉及到人们观念的转变,尤其是领导干部观念的转变问题,许多地方领导干部思想僵化,怕搞传统文化教育会使自己丢了乌纱帽,因此无端阻挠,得过且过;而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又过于冒进,对传统文化不加筛选地全盘恢复使用,对基层群众缺乏政策引领,这两种极端都不利于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的传承。
那么,什么是法治建设呢?它是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法治应该有其自己的特色,但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这一点是各国都无区别的。可见,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即它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的。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体的形式虽是由高到低颁布下去的,但笔者认为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要真正深入民心,高层的指挥固然重要,但基层的贯彻落实是关键,没有基层的贯彻落实,任何一个美好的国家体制都形同虚设。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问题其实就是基层法治建设问题。从国家的政策导向上看,我们已经从全盘照搬西方法律制度的时代走向了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的时代了,只是中国特色应当在哪个层面得到体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个特色应当体现在基层得到体现,在我国的基层,不涉及法治理论研究的问题,只涉及如何理解运用的问题。为此,将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容融入基层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之中,即通过我国民间文化的多形式的载体诸如古文、诗、词、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曲艺、国画、书法、对联、灯谜、酒令、歇后语等,深入浅出地将法治建设的内容表现出来,不失为我国基层法治建设的最佳选择。这种方式既易于让老百姓接受,也更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容在基层得到真正贯彻落实,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由上可知: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政府行使管理权、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时,要严格依法进行。但在向基层老百姓进行法治宣传时,则需要通过各种文化载体深入浅出地表现出来,而目前我国的基本情况国情是:现代文化大都是西方文化的泊来品,没有中国特色,而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又严重缺失,因此,当务之急是要逐步恢复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尽可能地让老百姓知晓,尤其是青少年一代。可见有计划地开展对全体国民的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尤其是对青少年进行这方面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成功与否的问题。因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文化的土壤。
二、基层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关系
基层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都是上层建筑领域的问题,它们之间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谁离开谁都能独立存在,但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问题。即有了基层法治建设,传统文化的教育更添姿色,反之,有了传统文化教育的配合,法治建设能更快更稳地深入民心,使我国的基层法治建设的根基更牢固。其理由如下:
(一)基层法治建设的内容必须通过传统文化的教育而具体化
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结构,基层法治建设是比较抽象的,如果不具体化,要基层老百姓接受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基层老百姓,尤其是农村村民,他们的文化教育水平和理论水平是相当低下的,要他们接受如此抽象的理论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只能借助当地的民间文化形式,寓法治建设于民间文化教育之中,寓民间文化教育于娱乐之中,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而对于基层的青少年,虽然可以通过学校教育的形式使他们接受法治建设的理论,但枯燥的讲解也只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要研究改变学校对青少年的法治理论教育的形式,也只能寓教于乐。这就是为什么教育管理机构要求各学校搞教育创新,创办特色学校的缘故,也是为什么许多学校都从自己所处的文化背景去找特色的缘故。
(二)传统文化教育能起到规范人们言行的作用,使人们自觉遵纪守法
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人们的精神食粮。人们会在这些优秀传统文化的引领下,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使之与社会文明结合起来。在这方面,儒家的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的教义影响最大。当然佛教、道教文化中的上善若水,道法自然的处事哲学作用也不小。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在物质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后,崇尚拜佛求神以及问道的缘故了。因为人们相信心诚则灵,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由此,可使人们不由自主地一心向善。这样,有了信仰自然就有了内心自我约束的隐形规范,遵纪守法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而显形的法律规范则大多数都只用来规范那些无信仰的人。
(三)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教育融为一体,起到隐形规范的作用
人文法治是一个集儒家文化、道教文化、佛教文化等中华传统文化之精华以及西方民主政治、法律制度于一体的综合体,因此,脱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去建设中国法治的做法,会让人有一种找不到根的感觉,甚至在许多法律调控方面会出现失灵的现象。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不能穷尽一切现象的,因此会出现法律规定的空白,从而导致法律调整也出现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传统文化的熏陶,人们就没有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就会钻法律的空子,导致许多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案例。但如果是在制定了较完整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又辅之以传统文化教育的熏陶,以提高国民的个体素质,增强其道德修养,这样就形成了显形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与隐形的行为规范——道德标准的一明一暗、一刚一柔的协调配合调整。它会使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刚性法律准则是必须遵守的,而柔性的道德水准则掌握在自已手中,它展示的是一个人的修养层次。这是现代文明对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因此,也是将来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必备内容。有了这一明一暗、一刚一柔的行为准则的协调配合调整,而且能真正地深入人心,就会减少我国的贪污腐化现象、监督机制自然健全起来,而且这种监督机制是来自人们内心的道德标准。
在我国,刚性的行为规范除了需要有制定者通过繁琐的程序制定出来并经全国人大通过之外,还需要层层领导组织群众学习和贯彻落实。这个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学习和贯彻落实环节,如果流于形式,就将会使制定得完美的法律条文形同一纸空文。而贯彻落实的关键就是使制定法深入基层群众。对于基层群众而言,法制教育虽然是一条可选之路,但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搞了这么多次了,每次都像搞运动一样,每人发一本法律条文文本,然后发一张考试试卷,把答案抄好之后上交就完事。结果法律条文仍然是法律条文,法盲仍然是法盲。这种普法教育几乎见不到成效,更达不到提高国民整体法律素养的目的,只能较好地向上级交差而已。笔者认为,对于基层群众而言,要让他们真正明白“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道理,即让他们在传统文化的土壤里,形成一种自觉、自为的学法、守法风气比前述普法教育的方式更直接更有效。由此可见,传统文化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把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的教育相结合的模式,不失为最上乘的选择。
三、寓基层法治建设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之中的具体措施
要使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教育融为一体,就需要采取一些寓基层法治建设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之中的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一)构建一个诚信的法治政府,让老百姓信服
构建一个诚信的法治政府是基层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而这个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标准是:
1、能与时俱进地根据形势变化及实际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的清理和修订。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搞好新政策、新文件的制定工作,并将新修订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示。让老百姓及时了解政府在做什么,做了些什么。
2、诚信法治政府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规范行政行为。它必须按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让老百姓放心。
3、诚信法治政府的行政决策机制必须具有公平、公正和公开性,杜绝领导独裁。即政府的决策行为应坚持以法律为根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制度。对涉及全局、影响重大以及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再通过集体民主讨论决定。
4、诚信法治政府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其成员都是具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通过继续教育及短期培训班培训合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遵守廉政纪律的持证上岗人员。他们是政府诚信与否的窗口。因此,抓好这支队伍的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
5、诚信法治政府还应有健全的行政监督机制。通过行政执法责任、行政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也需要接受各界群众的监督。
(二)重拾人们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信心
文化大革命使那些推崇优秀传统文化的人们心有余悸,一时间分不清哪些是四旧,哪些可以拿出来讲、拿出来学、拿出来推广。所以使我国许多优秀的文化遗产在国内得不到昭示。反倒在外国人那里推广起来了。当某国在提出对我国传统的龙舟节、端午节申请文化遗产专利时、当某国国人在网上发表言论说孔子、李时珍都是他们国家人之时,真是值得我国国人警醒呀,这些言论难道不可以理解为在为他们即将开始的新一轮的侵略我国领土的计划大造舆论吗?!如果我们再不将本土的优秀文化遗产传承下去,真可能一个一个地流出国门,被别有用心的国家蚕食掉,到那时就悔之晚矣!
因此,从现在起,我们就应该大张旗鼓地宣传、推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而要将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下去,当务之急就是要重拾人们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信心。消除文革的余毒和文化钳制,将本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与我国的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由于形成、传播和弘扬法治文化,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最好助力。因此,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就要研究法治与文化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相互渗透和融合的形式,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针对基层民众关心的重大利益问题、社会上存在的焦点难点问题、需要法治解决的现实问题,从情理、道理、法理等多角度、多层次做出回应,提高“法律进村入户”活动的文化含量,以丰富的群众文化活动为载体,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让基层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学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正确处理冲突事件,从而引导基层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合理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利益矛盾,让法治观念化为自觉理念和自发行为,让法治文化在我国的基层成为主旋律。
(三)着力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让其跟上时代步伐
公民的法治意识包括权利意识、法律信仰、守法意识等内容。核心内容是对法律的信仰。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着力地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已的义务,并在潜移默化之中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因此,强化普法教育,提升公民法律素养,是诚信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石。如何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呢?
1、基层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基层领导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学法用法既是其自身工作之必须,也是对普通公众的示范。通过这种身体力行的示范作用,使法治的力量得到更好的彰显。因此,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党委中心组学法、自学、法制讲座和法律培训等学法制度,在完成基本法律知识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地、不断地学习新法律法规,保持法律知识积累的与时俱进。为了不流于形式,可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任职中及升职前的学法考核制度。将学法考核与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与升职直接挂钩。
2、基层群众学法用法教育。基层群众学好法、用好法是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最好的监督。笔者认为,对于基层群众的学法用法教育,正规的学法培训讲座、培训班是必须的,但要让他们真正理解掌握直至运用,还需要通过传统文化的载体表现出来,使他们能从这些文化载体的典型事例中求得维权启发。以此达到教育目的。
3、青少年的学法用法教育。青少年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易于接受新事物,也易于受环境影响。因此,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应当从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加强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让学生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较早地接触司法运作,真切感受到法律就在自己身边。与此同时,公安、工商、文化等社会管理职能部门还应当特别重视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为学校师生创造安全、稳定、和谐、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各种开放式的法律服务组织的建立和兴盛是基层群众学法用法的必经途径
实体限制:从严控制死刑适用的标准
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公布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条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些规定都是我们限制死刑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依据。因此,要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必须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刑法的规定,从实体上研究从严控制死刑适用的标准。
首先,要正确理解“罪行极其严重”,其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犯罪性质特别严重;二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三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严重。因此,无论在立法上确定某一罪名是否应当设定死刑,还是在某一具体案件中是否应当适用死刑,都必须考虑到这些含义。其次,还必须从犯罪主体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建议,为了更进一步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立法上应考虑对下列二种人排除死刑的适用:一是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因为这一类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对社会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对其适用死刑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二是哺乳期的妇女,这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要求,体现对婴儿和妇女的特殊保护。
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从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减少死刑适用的对策。他认为,立法上应明确用列举那些情形应当适用死缓的表述,改变现行死缓适用中“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模糊规定;同时,还应当从犯罪种类和犯罪主体上扩大死缓的适用;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也应当严格限制,将其改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犯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程序限制:改革复核制度与完善证据适用
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还必须从程序上着手,其一是改革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1983和1997年最高法院两次将部份死刑的复核权下放到省一级法院,形成了现行的“二元制度复核体制”,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极易造成死刑复核程序的虚置;其二是要完善有关死刑的证据制度,使得所有死刑案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证明过程,适用严格的证据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赵秉志教授认为,在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是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格限制死刑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慎用死刑”的基本理念。但是,现行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使得这一制度具有的“慎用死刑”、限制死刑的功能大打折扣。因此,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改变现行死刑二元复核体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工作时表示,要“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程序的改革必将启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夏勇教授从诉讼证明和证据标准等证据法的角度上提出了限制死刑的路径。他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比较模糊,实践中难以操作,必须确立和严格执行“排除合理怀疑”的死刑定罪标准,才能有效限制死刑适用。
与会的一些学者还提出,我国刑法中应规定将普通刑事犯纳入赦免对象范围,并赋予被判处死刑者的赦免申请权,规定死刑赦免的条件。中国人民大学阴建峰博士认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者减刑。对于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者减刑。”这里蕴涵着国家具有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给予赦免或者减刑之义务,也是为防止死刑的滥用和错用而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所筑起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有效路径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精神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才能体现法律的价值。从中国当前死刑适用的实际情况出发,限制死刑的路径有两条:一是立法路径,即通过刑事立法来限制、减少设置死刑之犯罪;二是司法路径,即在司法活动中严格适用死刑,将死刑实际适用的比率大幅度降下来,“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
与会的专家学者对于运用司法的路径中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给予了高度关注。认为在司法中要实现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首先有赖于司法者树立“慎用死刑”的观念,其次,司法者在对具体的案件中,必须对事实与证据严格把关,综合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客观事实,全面考虑。
来自司法实务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认为,审判人员在审查和认定死刑案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如下几个方面:死刑案件的犯罪事实必须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案件事实必须定型、同一;案件事实必须是经庭审认定的法律事实;案件事实要全面细致;案件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在证据存疑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如主要证据存疑时,应当作出无罪处理,如主要证据确凿,个别影响罪责承担的证据存疑,应当不择重而择轻判处,如主要证据可以认定,但离“铁证”、“铁案”的要求仍有差距,在量刑上应留有余地,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等;正确发挥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事实的审核把关作用。
域外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限制、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潮流,1957年至2004年,废除死刑的国家从19个增加至85个,另外至少有39个国家已经有10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但是,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政治经济状况和文化传统,限制和废除死刑之路也并不是一帆风顺,许多国家走过一个缓慢的历程,一些国家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来自英国牛冿大学的罗吉尔。胡德教授介绍了英国废除死刑的经验,英国从1861年起废除了除谋杀罪和针对国家的犯罪以外所有犯罪的死刑,但直到1998年才全面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阶段。所有曾出席1949-1953年皇家委员会作证的法官都支持保留死刑,但现在任何一个高级法院的法官都不会持有此种观点,同时,再度引入死刑的提议在国会和新闻媒体支持者寥寥,过去频频从谋杀受害者家庭发出的重新适用死刑的呼吁也日渐稀落。胡德认为,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仅可以适用于最严重的应受惩罚的杀人罪(谋杀罪),但是,对这类犯罪的死刑适用也不能成为保留死刑的正当理由。
摘要: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
1.
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13)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1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15)
三、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
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治及其本土资源》,
(17)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2页
(18)徐国栋:《中国法学怎样走向世界》,《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作者简介:
摘 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全面调度,和谐并进。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既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任务,也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保障。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状况?就东北某市的调查可以认为,在取得明显进步的同时,尚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行政行为的随意化、利益化,行政监督的弱化;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监督不力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法治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迫切需要法治环境的支撑。应加强地方立法,适时出台地方法规、规章;提高认识,努力建立行政执法、司法的良性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关键词: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 Abstract:Revitalizing the old industrial base in Northeast China is a systemized project that needs comprehensive scheduling and coordination with a powerful laworder ruling environment provided to guarantee and protect its success How to assess the legal state of the old industrial bases in northeast China? According to the investigation made in a certain city in Northeast China, it was revealed tha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tolerable in respect to laworder ruling though the project is making remarkable headway, such as the arbitrary adminitration action/interests, weakened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low quality/efficiency of trial and inadequate judicial supervision A laworder ruling environment is therefore needed so urgently because of the near ubiquity of laworder ruling actions along with the rapid process of marketization which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revitalization To provide such an environment, the local legislat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with appropriate local decrees, regulations and rules issued timelyMorever, it is necessary to require strictly all administrations to enforce the law and form a sound mechanism for judical affairs with all relevant officials/staff educated to abide by the law. Key words:Northeast China; old industrial base; laworder ruling environment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一项需全面调度,和谐并进,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