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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建设、铺设、修缮、装璜或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回填土和煤炉碴等建筑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城管办)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前5日,向县城管办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县城管办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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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执照、工程计划文件、图纸或拆除方案;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三)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合同;
(四)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土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第七条县城管办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始5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八条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第九条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持承运合同向县城管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散装建筑材料准运证》方可组织实施。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证》。
第十条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和消纳场地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路线、数量或消纳场地的,应提前3日向县城管办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准运证》。《许可证》、《准运证》不得超期使用,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弃、遗撒载运物,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未经批准,建筑垃圾禁止在白天、雨天清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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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公路沿线、河沟、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
第十三条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城管办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县城管办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因小型建设、拆除、修缮或装璜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小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接受社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装修或维修房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有效遮盖,工程完工后2日内,业主要及时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联系进行清运。
第十六条临街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护栏或用砖砌实体围墙。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建筑垃圾堆积不得高于工地围栏,并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第十七条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因特殊需要,确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的,须到县城管办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占用。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要及时整理,保持整洁。
第十九条各建设、施工单位和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随时接受城管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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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凡有违反办法本规定的,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城管办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研究目标、内容和期限
1、*河底泥污染评价、疏浚与综合利用研究
研究目标:结合*河三期治理研究提出优化疏浚及底泥综合利用方案,为工程决策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研究内容:
(1)*河底泥疏浚前后耗氧量以及污染物释放与潜在生态毒性研究;
(2)*河底泥污染物通量模式研究、疏浚方案与疏浚底泥综合利用研究。
进度要求:*年6月30日前完成。
2、有机垃圾高效厌氧发酵综合利用研究
研究目标:建成1吨/日有机垃圾厌氧发酵产氢产甲烷示范工程:产沼气110立方米/吨,产纯氢气25立方米/吨;研究提出日处理800吨生活垃圾的分选-发酵-发电工程优化方案。
研究内容:
(1)、微生物的筛选驯化与协同技术;
(2)、添加剂促进生物产氢和甲烷技术;
(3)、环境仿生反应器工艺参数与结构优化技术;
(4)、垃圾处理量及组分、产气量与发电量的定量关系。
进度要求:*年6月30日前完成。
3、城市垃圾与餐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目标:研发由城市污水厂污泥与餐余物制备的可再生燃料及其关键技术,其热值大于4500千卡/公斤,生产与应用过程中均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研究内容:
(1)污泥与餐余垃圾的收集筛选、预处理与稳定技术;
(2)生产与使用中的二次污染评估和控制技术;
进度要求:*年6月30日前完成。
4、利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制备生态水泥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研究目标:研发利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替代部分水泥原料制备生态水泥的关键技术与工艺,形成日处理80吨的垃圾焚烧飞灰无害化预处理与水泥窑共煅烧制备生态水泥的示范工程及其装备,实现江桥、御桥日产焚烧飞灰零填埋。
研究内容
(1)焚烧飞灰无害化预处理与自净化工艺;
(2)重金属污染物物理化学预处理稳定化技术;
(3)生产生态水泥产业化关键工艺控制与监测方法。
进度要求:*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申请方式
1.本指南公开。凡符合课题制要求,有意承担研究任务的法人、自然人均可从“*科技”网站上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备注:在线填写可行性方案时,“特征”请选择“重点”;“是否定向”选择“否”;“申报市科委计划类型”请选择“攻关计划—生态环境—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应类别”,从中选择要申报的具体类别进行申报】及下载相关表格《*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版)》,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
2.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研发力量和市场开拓能力,对所研究的内容有较好的前期研究以及积累,各个项目以企业创新及投融资为主体,鼓励产学研强强联合申请,开展协同攻关,多家单位联合申请时,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或合同。申报单位必须具备实施项目研究必备条件及匹配资金。
3.课题负责人年龄不限。鼓励通过课题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作为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科研人员,不得同期参与承担863、973、国家科技攻关和*重大、重点科研课题数超过三项,已申报今年市科委其它项目申请的课题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4.每一课题的申请人可以提出不超过2名的建议回避自己课题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名单需随课题可行性方案一并提交)。
5.本批课题的申请起始日期*年7月5日,为截止日期为*年7月31日。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可行性方案一式四份,并通过“*科技”网站提交可行性方案和其他所有表格。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市容环境整洁卫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管理及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是指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市政道路以及其它建设项目在建的施工场所;建筑垃圾是指城市建设过程中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商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部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工商、环保、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以及城关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县住建部门做好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县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城区工程施工、城市建设情况。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第四条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统一管理,谁承担处置”及“分类收集。循环利用”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的责任。县住建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文明工地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建筑工地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应设围挡墙封闭作业。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挡墙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或砌体等硬化材料,围挡墙高度:城区主要道路段不低于2.5米。采用彩绘等形式进行美化、亮化,并及时清除围挡墙面上的非法小广告和其他污染物。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及废弃物、杂物飘散。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防止市政设施、绿化设施遭到破环。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工地内设置硬化的运输车辆清洗场所。对驶出建筑施工工地的车辆要逐车清扫车厢框、冲洗车轮,并设置相应的污水沉降池。做到净车上路。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九条施工停工后应进行必要的维护。围挡在未完工前不得拆除。工程完工后,停工期间工地出入口应设置围挡并保持附近卫生整洁。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拆除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和其它临时设施,并及时将工地及四周垃圾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三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含拆除)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垃圾统一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县交警和住建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方可进行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二条承担建筑垃圾清运或将建筑垃圾异地回填的单位或个人。县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应当向县交警和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凡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县交警和城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申请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对符合条件的应于3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禁止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公安、交警、住建等部门应当联合审查。责令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核发上述证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处置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还应在每批排放前7日内申报排放处置计划。
二)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按照交警、住建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出现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等现象,不得超出核准范围、重量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住建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因建设等特殊需要。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县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监察部门责令纠正,必须符合规定及要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给予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和其它临时环卫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或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第二十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县住建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罚没财物应当上缴财政。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关键词]餐饮垃圾;循环经济;处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F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1-0066-03
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饮食业的快速发展。在餐饮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其自身的诸多问题也日益凸现。其中突出问题之一是餐饮垃圾大量产生。政府部门每年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处理,否则就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如污染水资源、造成“泔水猪”、“地沟油”等威胁人类健康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而科学处理餐饮垃圾,不仅需要垃圾处理企业具备过硬的技术条件,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积极配合,实施科学的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协调激励机制。
一、辽宁省餐饮垃圾处理现状分析
(一)餐饮垃圾产量现状
2011年8月,沈阳、大连市被列为国家首批33个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之一,统筹餐厨废弃物和废油脂的一体化处理。据数据显示,目前沈阳市有注册餐饮企业近2万家,这些数字还不包括机关学校等单位。每天沈阳市能产生大约1500吨的餐饮垃圾,而这些餐饮垃圾中所产生的垃圾油能达到40吨左右。但目前沈阳市具有合法资格回收餐饮废物的企业每天回收的餐饮垃圾量只能占总量的50%左右,即每天都有20吨左右的垃圾油去向不明。根据大连市环卫“十一五”规划,大连市到2010年全域日产餐厨垃圾约580吨,其中市中心区日产量约500吨。但实际结果却远不止这些,据有关部门对全市3739个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市餐饮行业日产餐厨垃圾量已达830吨。
(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难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厨饮垃圾水分较大,因此如果没有足够高的热值,清洁高效地焚烧则非常困难,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而垃圾前期不分类,后期处理的困难就更大。目前辽宁省城市垃圾还未推行分类回收措施。主要困难在于:一方面餐饮企业对垃圾分类知识匮乏,没有相应技术设备支持。同时企业对现行处理方式产生的环境危害缺乏认识和重视。另一方面,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法规和激励措施,企业实行垃圾分类处理会提高企业成本和费用,故缺少分类处理的动力。
(三)餐饮垃圾正规渠道回收难
目前辽宁省主要城市大型餐饮单位餐饮垃圾的去向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统一收集,运到专门的垃圾处理场地后,与普通垃圾一同集中通过焚烧或者填埋处理;二是交由政府委托的专门负责餐饮垃圾处理的资源回收利用公司,分类后实现资源回收利用;三是被一些地下加工厂或郊区养殖厂收购,提炼地沟油后流入市场或用于养猪。据初步调查,目前,其中后两种是主要去向。以大连市为例,市内四区日产餐厨垃圾638吨,其中只有少部分实现了集中收集和处置,其余大部分流向复杂,很多被私人收购用于喂猪或提炼成“地沟油”。小型餐饮单位餐饮垃圾的去向则更为复杂,大部分混入生活垃圾,其他的部分除卖给地下加工厂以及养殖厂以外,为了方便起见,有的单位往往把餐饮垃圾扔入下水道中。
(四)垃圾处理过程资源再利用程度低
目前辽宁省主要城市在餐饮垃圾正规处理方式中存在资源再利用程度低的问题。一方面餐饮垃圾运到专门的垃圾处理机构后跟普通垃圾一样的处理,无论是焚烧或填埋都会浪费垃圾中的可回收利用资源,餐厨垃圾也是制造肥料的宝贵资源。以2008年日本的餐饮业、食品加工企业的废食用油利用状况为例,30万~35万吨废食用油中,约有20万吨被加工成饲料;4万吨被作为肥皂、涂料、油漆等工业用原料;2万吨被用于制造生物燃料;约有4万吨~9万吨未加工利用被直接焚烧、填埋。另一方面,交由政府委托的专门负责餐饮垃圾的生态产业公司,分类后实现资源回收利用。但由于正规餐橱垃圾回收企业只是免费负责垃圾收运,而把餐饮垃圾交由政府统一处理,还要交纳处理费。一些“油水”大的餐馆或者学校、机关食堂被一些“黑作坊”盯住后厨,出于自身利益,他们的“油水”垃圾基本上不给回收企业而只专供“黑作坊”。在这种状况下,相关餐饮垃圾资源化企业日益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现状,由于长期面临亏损,许多企业难以为继,因而也限制了餐饮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二、餐饮垃圾处理技术比较分析
国内外常用的餐饮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烧、堆肥、厌氧消化、热解、微生物资源循环利用、蒸干做饲料等,各种处理方法的特点如表1。
三、餐饮垃圾循环处理模式的机理
循环经济的建立依赖于一组以“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内容的运行原则(称为3R原则),每一个原则对循环经济的成功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减量化原则属产品加工输入端控制方法,旨在减少进入每一个生产工序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再利用原则属产品消费过程性控制方法,目的是延长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时间,减少一次性用品造成的浪费;再循环原则属产品加工输出端控制方法,即产品消费过程性控制方法,是通过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轻经济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构建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集中回收—资源化再利用”的闭路循环体系。餐饮垃圾的循环经济处理模式如图1。
图1 餐饮垃圾的循环经济处理模式
四、餐饮垃圾循环处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餐饮垃圾分类制度,实现源头控制
首先,政府在“垃圾分类”的宣传上应加大力度。每年年初,市政府可以将新一年的《垃圾清运时间表》以及《垃圾分类的说明》逐户投放企业。在《垃圾分类说明》中,将垃圾分成食物垃圾,纸张,金属,惰性物质,玻璃,细小杂质及其他有机物。同时,宣传环保知识,提高企业环境意识。其次,建立餐饮垃圾分类标准。对于具有一定质量标准的餐厨垃圾,其含有附加价值较高的营养成分,经资源化处理后可获得较高收益,因而在餐厨垃圾回收时,按照正常企业系统的运行应向产生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原材料费用,即按餐厨垃圾收购价格回收;对于质量一般的餐厨垃圾,虽然能够进行资源化利用,但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后,经济效益不显著,只能维持企业系统的正常运转,为达到收支平衡,可采取在回收时不向产生者支付或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质量较差的餐厨垃圾,由于其直接排放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的影响巨大,处理需要较高的技术成本,因此在回收时需要向生产者收取一定的处理费用。最后,通过价格杠杆来调节。混合垃圾的处理费用要高出单独垃圾的2~5倍,从而促使企业自觉地将垃圾分类。
(二)正确估算餐饮垃圾产量,鼓励企业内部清洁生产实现源头减量
建立餐饮垃圾申报登记和备案制度。凡餐饮企业都要通过申报、备案制度,从而实现对餐饮垃圾的生产量的源头数据档案的建立。餐饮垃圾产量一般按经验数值估计为10Kg/100m2•d。按目前已建立的模型估计,酒店宾馆等餐饮类的餐厨垃圾与网点的营业额、座位数量等因素有关。各餐饮业网点的营业额对餐厨垃圾产量有显著影响,一般各区都有较为准确的统计数据,可作为分析各餐饮企业垃圾产量基数的重要依据;食堂等供餐机构不同于餐饮网点,营业额数据难以收集,因此不宜把营业数据作为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但食堂和市场的餐厨垃圾,与相对固定的供餐人数有较大的相关性,且与生活垃圾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宜把生活垃圾和供餐人口数量作为食堂餐饮垃圾产量基数的估算依据。
通过建立绿色餐饮认证制度,鼓励企业实现清洁生产。对于大型餐饮企业可以通过建设集中加工、采购、贮存和配送的中心厨房。对原料进行统一加工来减少浪费,在物流配送环节要避免产生包装物污染,包装应选择可降解材料。在点菜过程中应适当提醒顾客注意饮食合理、适量搭配,并能在餐后主动提醒客人打包。可以试行餐饮企业的后厨安装油水分离器,这对于后厨的环境卫生将起到非常大的改善作用,不但下水道不会经常堵塞,而且厨房内也不会因为餐饮废物淤积而产生病菌。最重要的是,油水分离器因为有锁,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餐饮企业外销餐饮废油。
(三)构建餐饮垃圾闭路循环的市场运作机制
成立一个由回收者与加工者联合的合作组织。以餐饮垃圾为核心,以股份制形式,通过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回收体系运行的规模化和标准化。集散中心与上游的回收摊主联合入股,掌握稳定的货源,当具备一定市场势力后再吸纳下游的加工再利用厂商,形成统一的利益联合体,具备高效的信息流、物质流和资金流优势,为产业发展和政府管理提供组织保障。从产业发展角度来讲,这种回收体系的组织形式可以依靠规模化促进技术进步,改善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依靠标准化保障货源稳定和产品质量,降低污染处理成本。从餐饮垃圾管理来看,通过资金机制和回收价格经济手段提供利益刺激来规范回收者行为,严格分类标准。如日本为促进废弃油脂回收工作,德岛市政府决定,每回收1公斤废弃食用油,政府将奖励12日元。回收后的废弃食用油被制成生物柴油燃料,供给市内3台垃圾回收车和2台市营公共汽车使用。总之,合作组织实现了资源再生产业由分散到统一的产业组织形式变革,为减少餐厨垃圾污染,促进垃圾源头分类,降低二次污染提供经济动力。
(四)加强餐饮垃圾循环处理的规范和监督
要推动餐饮行业采用餐饮垃圾循环处理模式,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首先,声誉激励。这对主动实施餐饮垃圾循环处理并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利于在行业中竖立标杆,具有很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其次,政策激励。一方面通过正向的税收减免、专项基金及补贴、信贷优惠等措施,减轻餐饮企业初期投入的成本压力。另一方面,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违法的惩处力度。提高企业违法餐饮垃圾处理相关法规的成本。但由于餐饮网点数目多,地理位置分散,执法监督成本高制约了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因而有必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多方面的监督信息渠道。在消费者、企业员工及公众的参与下,建立对餐饮垃圾管理的信息披露和平台,多渠道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督。例如对餐饮生产企业垃圾处理定期进行考核,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通过设计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还可以建立餐饮企业信用共享网络,对垃圾处理不合格餐饮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考评,并将信息进行披露和曝光,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参考文献]
[1]王莉,刘应宗.城市餐厨垃圾分级回收处理模式探索[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2]董传杰.餐饮垃圾饲料化处理的影响因素[J].环境卫生工程,2007(3).
精选优秀垃圾分类倡议书范文 尊敬的业主:
当今世界,控制人口,节约能源,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已成为共识。实现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理,减少垃圾废弃物的产生量,解决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问题,实现废弃物再利用和再循环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设绿色北京和实现《北京2008》奥运申办报告的承诺的需要。
为积极响应市、区政府的号召,我们秉承绿色环保的理念,将在本小区实行垃圾分类处理,以支持国家建设,推动环保事业发展。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您的支持与协助。我们真诚的邀请您和我们一起来创建筑梦园住宅小区――一个美好的绿色生态家园。
实现垃圾分类的重点是请您将厨房剩余的饭菜、骨刺、瓜果皮、蛋壳等有机垃圾与纸张、金属、玻璃、塑料、电池等可回收垃圾及烟头、陶瓷、灰土、卫生间废纸等不可回收垃圾分开装袋,并准确投入小区内设置的分类垃圾桶里。把可回收的垃圾分别运到各相关企业进行再制造,使物资循环利用,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通过这样的方式做到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参与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是讲究公德,讲究文明的体现;是为建设新北京,办好新奥运做贡献的具体行动;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子孙后代造福的崇高事业。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家园一定更好,我们的社会一定会更文明、更进步!
希望您立即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每个家庭做起,以崭新的面貌,良好的生活习惯,爱护我们的家园,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为创建绿色北京、绿色奥运做贡献。 垃圾分类倡议书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我们应当继续按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不重视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忽视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节约,我国为解决能源资源消耗过大和生态环境严重恶化问题付出了高昂的发展代价。当代世界发展的实践表明,发展绝不仅仅是经济的增长,而应该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应该是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你们知道么?我们每个人每天都会扔出许多垃圾,它们通常是先被送到堆放场,然后再送去填埋。垃圾填埋的费用是高昂的,处理一吨垃圾的费用约为200元至300元人民币。人们大量地消耗资源,大规模生产,大量地消费,又大量地产生着废弃物。难道我们对待垃圾就束手无策了吗?其实,办法是有的,这就是垃圾分类。
我们应当将十七大精神融入平时的学习生活,结合我们烟台研究院的实际,大家一起将垃圾分类,让“创建和谐绿色校园”不仅是口号,更是行动!
学校生活中常见的可回收垃圾主要有:
废纸:报纸、书本纸、包装用纸、办公用纸、广告用纸、纸盒等;
塑料:各种塑料袋、塑料泡沫、塑料包装、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塑料杯子、矿泉水瓶等;
玻璃:玻璃瓶和碎玻璃片、镜子、灯泡、暖瓶等;
金属:易拉罐、铁皮罐头盒、牙膏皮等。
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毛巾、布包等。
不可回收垃圾包括:烟头、果皮、菜叶、鸡毛、煤渣、建筑垃圾、油漆颜料、食品残留物等等。 需要注意的,废电池、日光灯管、水银温度计、油漆筒、药品、化妆品等都是有毒垃圾,需要特别的处理。
XXX
2017年XX月XX日
精选优秀垃圾分类倡议书范文 尊敬的老师,各位同学:
很高兴能和大家分享我对环保的一些见解和做法。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垃圾分类让我们的家园更美”
大家一定还记得我们的申奥口号吧——绿色奥运,绿色北京,但就在我们不断种树、为北京增添绿色的时候,我们也在消耗着大量资源,制造了越来越多的垃圾,怎样才能减少垃圾的危害,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洁净美好呢?垃圾分类是最好的答案。作为一名来自绿色学校的学生,我和同学们做出了如下的努力和尝试:
首先,在家里,我协助父母将生活垃圾分类,每天,我都将不同的垃圾投进不同颜色的垃圾桶中,如厨房垃圾和灰土等我会投进黄色的“不可回收”垃圾桶里,玻璃、金属、塑料等我会投进绿色的可回收垃圾桶里,用完的废电池,我则一定要送到蓝色的专门回收有害物品的垃圾桶里,因为他们会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极大的危害。
其次,在学校里,我积极组织同学收集可再生废品并且循环利用书本等学习资源。有人把垃圾比喻成放错地方的资源,我们怎样才能将它化敌为友呢?我在教室里放了一个大纸箱,用来收集同学们废弃的饮料瓶、用完的作业本和旧报纸等,因为它们是可以回收利用的,所以我们捡回来的不只是一张张废纸和一个个塑料瓶,而是我们的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森林和河流啊!我们还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将课本、磁带、光盘等学习资料循环使用。
最后但也非常重要的一点,我主动担任了学校的环保宣传员,动员更多的同学参加到垃圾分类和保护环境的工作中来。我通过黑板报、手抄报和展板以及校园广播号召全校同学进行垃圾分类,我们还走进周边社区,向社区居民们宣传如何通过垃圾分类来战胜垃圾公害,得到了大家的支持和响应。
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虽然我们还未成年,我们的力量还很有限,但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地球增添一抹绿色,抚平一块伤疤,他一定会成为你我最美丽的家园!
倡议人:xxx
20xx年x月x日
精选优秀垃圾分类倡议书范文 尊敬的家长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地球,是我们美丽的家园。优美和谐的环境为我们带来身心的愉悦和无限的乐趣。而如今我们生活的地球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生活垃圾是当今世界十大环境问题之一。随着垃圾填埋场的逐渐饱和,垃圾围城并不是毫无根据的想象,而是迫在眉睫的压力。
要解决垃圾处理和污染问题,可以通过减少垃圾的排放,改善生产、生活方式。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垃圾分类的方法,让幼儿园与家庭建立相互联通的纽带,共同开展垃圾分类的行动,我园倡议:
一、全园师幼要树立“环境保护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的理念,强化节能减排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二、“良好的习惯需要21的养成”在此,家园配合开展21天打卡计划,通过活动让幼儿认识各种颜色的`垃圾桶的标志含义和所投放的不同类别的垃圾。
三、在园内和幼儿家庭中少使用或不用一次性用品、塑料袋;少制造垃圾,特别是不易分解和有毒有害的垃圾,能循环再用的用品必须做到循环再用。
四、为配合园内活动区主题教学的继续深入开展,请幼儿将生活中可回收的各类物品带回园,统一交回班上老师,由老师做好登记管理工作。此类物品可以用来作为幼儿的游戏材料及班上的环境布置。(随时可以带回园)
五、让垃圾分类走进社区,走进家庭,开展“小手拉大手”的活动。
在幼儿的家庭中开展垃圾分类,让幼儿养成分类的好习惯,在生活中真正行动起来。
为更好地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敬请家长在家通过拍照、拍视频记录孩子在家中、社区参与垃圾分类及投放情景,发送给老师,多谢合作!
附:可回收垃圾
(一)废纸:报纸、书本纸、包装用纸、办公用纸、广告用纸、纸盒等;
(二)塑料:各种塑料袋、塑料泡沫、塑料包装、一次性塑料餐盒
餐具、硬塑料、塑料杯子、矿泉水瓶等;
(三)玻璃:玻璃瓶和碎玻璃片、镜子、灯泡、暖瓶等;
垃圾的回收首先从丢进垃圾桶开始。这个小区中央广场的垃圾桶的投放口被设计成了易拉罐大小的圆形、只能容纳纸张的长方形等形状,有的垃圾桶甚至是用利乐包做成。除了中央广场上被设计成“强势分类”的垃圾桶,小区里还有着30多组垃圾桶,它们每组都由贴着“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3个120升的垃圾桶组成,垃圾桶的摆放按照投放半径不能超过70米来配置。
西山庭院从2006年开始做社区垃圾分类,这是北京最早做垃圾分类的小区之一,物业服务中心综合主管白金龙说,现在业主对垃圾的正确投放率,达到了60%以上。这已达到了万科社区垃圾分类回收效果最高级别—S级,被列为参观级社区。刚开始这个小区的业主甚至不知道垃圾要如何分类,物业把管理员的电话公示出来后,业主常会打电话咨询的一个问题是—垃圾要如何分类?
一些普及垃圾分类常识的宣传材料由白金龙他们挨家挨户发到业主手中,同时免费发放给业主的,还有印着“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三款垃圾桶,物业还按照垃圾分类的这三个类别,制作了三款冰箱贴发放给业主,以此提示他们来做这件事。
宣传效果最好的途径,是万科设立的“立及行动日”活动—“立及”是“垃圾”二字去掉偏旁。每个月的第四个周六,西山庭院物业会在小区做有关垃圾分类的宣传和交易活动,业主们可以用30个利乐包装和一公斤废旧塑料,从物业换得90个垃圾袋,这些塑料袋也印有“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字样,每种30个。这些方法让西山庭院业主对垃圾的正确投放率,从2006年的30%提升到了现在的60%以上。
正确的分类之后就进入了回收过程。西山庭院的业主们从家里扔掉的垃圾,在利乐等公司看来都有不同的价值。塑料瓶、报纸等被认为是高附加值的废弃物,一家叫开源技贸的回收公司为此愿意每年交纳6000元管理费,驻扎在该小区里回收它们。而一次性塑料袋、利乐包等这类被认为是低附加值的废弃物,则被利乐公司回收再利用。
西山庭院和利乐的合作开始于2011年,它们的合作方式是,物业每年给利乐旗下得联合鼎盛再生资源回收公司6万元费用,利乐需要配合来做垃圾分类工作,在园区里做垃圾分类的两名清运人员,也是利乐的员工,他们的工资包含在这笔费用中。可回收的垃圾分别被这两家公司消化,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绿化垃圾等则由环卫局运 走。
实际上社区最难处理的是厨余垃圾,因为中国的饮食习惯,社区的垃圾超过50%都在厨房产生。在西山庭院的垃圾中转站里,摆放着一台24小时运转的厨余垃圾处理设备,清运人员把垃圾运往中转站后,会将厨余垃圾直接倒入这台可处理300公斤垃圾的机器中,300公斤厨余垃圾经过机器的高温分解,变成了约35公斤到40公斤的有机肥。每年的5月和10月,西山庭院的花草树木都要施肥,这些肥料便是来源于厨余垃圾产生的有机肥。物业也会将有机肥作为垃圾分类的奖励,送给业主们。
就这样,两名垃圾清运人员每天不定时从西山庭院的100多个垃圾桶里清理的垃圾,各自产生了不同的价值,目前西山庭院的分类垃圾减少量达到了46%。至于清理的频率,这在万科有着严格的规定—当垃圾桶内的垃圾超过2/3时,必须清运。
2009年,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在去台北看了垃圾分类的方案和实施情况后,决定在万科其他小区也推动垃圾分类的想法。他认为垃圾减量的关键,不取决于距离我们多少公里之外的填埋场或焚烧厂,而在于前端开始的垃圾分类。目前万科已经将垃圾分类推广到全国29个城市135个万科社区进行试点,平均每个社区都实现了25%以上的垃圾减量。
北京万科星园小区今年4月刚开始实行垃圾分类,这是个有着2122户业主的社区,一天产生的垃圾多达3吨,更让物业头疼的一件事情在于—当初为了方便业主,每个楼层都摆放了4个垃圾桶,这给现在的垃圾分类工作带来了麻烦。在一项针对“撤销楼层垃圾桶”的调查中,大部分业主投了反对票,这个有着十多年历史的小区,业主们已经形成了开门就能扔垃圾的习惯。
“我愿意去尝试,如果万科星园能做好垃圾分类,其他社区便都不是问题。”北京万科物业品质部经理骆玉田对《第一财经周刊》说。她此前是西山庭院的物业经理,现在她在万科星园办公。垃圾分类实施了3个月后,星园的业主们垃圾正确投放率为20%。
住在星园5号楼306的冯少芬有将塑料餐盒和利乐包装单独收集的习惯,她会将收集的利乐包装直接放在垃圾桶上,避免与其他垃圾混合。每天中午和晚上12点,星园负责垃圾清运的工人会将垃圾清走。他会从业主们混合扔掉的垃圾里分拣出可以回收利用的物品,复合纸的利乐包会被分拣出来,归到纸箱、纸盒这类废纸中,接下来这些废弃物的去处是废品回收市场,从这里再运往河北保定满城县纸厂做再生处理,废弃物变成了再生纸。
塑料被垃圾清运人员分拣出来后,也同样是运往废品回收市场,在那里积累到一定量后,这些塑料将被运往保定顺平县做再生处理。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最新版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已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未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七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责任,应当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固体废物,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八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分类贮存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者交给有固体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流向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第十条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本条例实施前未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补建。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对运输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并送交机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配套设施处理,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或者倾倒。
第十二条 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产生的废物,防止造成土壤、大气和水体污染。
第十三条 执法中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
第十四条 发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排污,防止污染扩散,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跨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社会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经营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十六条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达不到国家和省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的,可以不自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第十八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应当支付处置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第二十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固体废物。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设备和设施;
(二)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按规定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代为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跨行政区域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
第二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高危险废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可能产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应当由该危险废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资金,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严控废物,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种类和处理方式的名录,严格控制其利用和处置过程。
第二十七条 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单位,应当申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严控废物。
申请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处置设备和设施;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请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三)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请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三)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
(四)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
(五)将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六)省外、境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进入本省;
(七)在本省经营、处置和利用进口的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物。
第三十一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国家限制进口类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不得夹带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废物进口和加工利用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利用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区障碍,或者擅自指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干扰固体废物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未按规定分类贮存危险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或者逾期未补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的,或者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高危险废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没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贮存、倾倒、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有取得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处理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地区障碍,非法指定固体废物经营者,干扰固体废物正常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固体废物的危害固体废物是环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污染外,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污染环境。
浪费资源
固体废物不像废气、废水那样到处迁移和扩散,必须占有大量的土地。城市固体废物侵占土地的现象日趋严
重,我国堆积的工业固体废物有60亿吨,生活垃圾有5亿吨,预计每年有1000万吨固体废物无法处理而堆积在城郊或公路两旁,几万公顷的土地被它们侵吞。
严重污染
土壤是植物赖以生存的基础。长期使用带有碎砖瓦砾的垃圾肥,土壤就严重渣化未经处理的有害废物在土壤中风化、淋溶后,就渗入土壤,杀死土壤微生物,破坏土壤的腐蚀分解能力,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带有病菌、寄生虫卵的粪便施入农田,一些根茎类蔬菜、瓜果就把土壤中的病菌、寄生虫卵吸进或带入体内,人们食用后就会患病。
水污染
许多国家把大量的固体废物直接向江河湖海倾倒,不仅减少了水域面积,淤塞航道,而且污染水体,使水质下降。固体废物对水体的污染,有直接污染地表水,也有的下渗后污染了地下水。
固体废物向大气飘散 固体废物在收运、堆放过程中未作密封处理,有的经日晒、风吹、雨淋、焚化等作用,挥发了大量废气、粉尘;有的发酵分解后产生了有毒气体,向大气中飘散,造成大气污染。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废旧橡胶、废旧塑料、废纸、废包装物、废木制品、废玻璃、废玻璃纤维、废油、废电池、废棉、废棉制品、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废旧聚酯瓶等。
危险废物、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应当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科技、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回收管理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由市和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应当便于再生资源的交售、集中和储运,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利用固定场所开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区或者县(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利用固定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备案。
利用固定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的,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的,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一条在居民区内21时至次日7时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装卸活动。
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主干路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
第十二条储存回收再生资源的场地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十三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过程中发现下列物品应当及时向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电力、电信通讯、水利、测量、矿山、军用和城市公用设施等未报废的专用器材;
(四)物品;
(五)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书刊和图纸;
(六)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寻查的物品及来路不明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七)国家和省规定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利用固定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的出售证明及交售者的身份证,留存出售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逐项登记出售的品种和数量;并按月向所在地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登记资料。
从事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三章综合利用管理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和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十六条开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备案。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变更的,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后,再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自开工建设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整理,合理堆放,杜绝二次污染,能够直接利用的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再生利用。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企业应当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纳入技术改造计划,进行技术开发,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卫生、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原材料失去原效用后,应当自行回收再利用,或者供回收再利用,无法回收再利用的应当负责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便于识别其材料的性质和种类。
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也应当标注再生品标识,便于循环使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生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当采用先进合理的工艺和技术,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切实保证产品的质量。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统计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按照避免资源浪费,抑制废弃物产生,促进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原则,尽可能延长用品的使用年限,配合使用再生制品。
第二十六条再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逐步实行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对城市垃圾进行再生利用。
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司法或者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理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的音像制品和书刊等,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进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所获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扶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市、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鼓励、扶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资金,用于扶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发展和科学研究。
第三十条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由市、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科技项目计划,并给予适当经费扶持。
第三十一条符合国家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到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符合国家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经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凭认定证明到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对不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统计报表的,市再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认定手续。
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企业采用已经工业化试验的科学实用方法建设资源化垃圾综合处理场。提倡将垃圾先分类后处理,加工利用垃圾中的废旧塑料。提倡用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制肥或者制作营养土。提倡焚烧生活垃圾中的可燃物供热、发电。提倡用建筑垃圾制作建材,最大限度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
鼓励和扶持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可降解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未依法查验、留存出售证明、证件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未依法报送登记资料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流动回收的个体工商户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我县农村垃圾处理的现状
我县有37万人,每天垃圾的产生量约为185吨,除城区在鄂坪九湾子建有一处垃圾填埋场,每天收运垃圾约30吨左右外,农村产生的垃圾,除305省道和乡镇所在地的部分垃圾在开始转运集中堆放外,其他大量垃圾随意乱丢乱倒。乡镇的垃圾处理多数就是垃圾转移,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从有人居住的地方转移到无人居住的地方,找一个偏辟的地方堆放而已,没有建规范的垃圾填埋场,没有达到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近年来,我县通过实施“百里长廊”建设和“竹房城镇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工程,305省道沿线的乡镇垃圾收运系统的硬件建设,垃圾车、垃圾池、垃圾桶等已基本配备,农村垃圾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就全县而言还存在不少问题,除城镇居民区稍好一点外,绝大多数乡镇的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还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应付检查而已,少数乡镇几乎没有一个村的垃圾进行了处理,甚至连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垃圾也还是到处乱倒,臭水沟里到处都是垃圾,环境卫生状况极差。生活垃圾日集月累,致使往日人欢鱼跃的清澈池塘成了臭气熏天、蚊蝇满天飞的水中垃圾场;全县沿路、沿溪、沿住宅周围地带成堆的垃圾比比皆是。除了烂菜皮之类的生活垃圾外,多数是包装袋、塑料袋,还有破鞋子、农药瓶等白色垃圾,一经雨水冲刷污水横流,浸蚀土壤,污染水源,洪水带走最多的浪渣是垃圾,洪水过后溪流两岸滩林挂满“彩旗”(白色污染),这与漂亮的村居形象形成剧烈反差。
(一)镇、村领导虽对垃圾处理工作引起一定重视,但工作力度明显不足。乡镇、村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虽对农村垃圾、污水给农村环境带来的危害性以及当前农村垃圾、污水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充分的认识并已引起重视,相当部分乡镇还积极地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但大多数乡镇、村对农村垃圾处理的工作尚停留在设想上、形式上,而对农村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管理、投入力度明显不足,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未将该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大部分镇、村缺乏管理监督考核的长效机制时冷时热。
(三)农村垃圾的收运已有一定基础,但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由于我县乡镇所属村庄分布分散且部分村庄位置偏远,目前,在305省道沿线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垃圾,乡镇政府已开始组织专人、配备垃圾车、建设垃圾池和垃圾桶进行集中清运,其覆盖面较小且清运不够及时,90%以上的村庄垃圾没有清运和处理,由农户自由焚烧和倾倒,一些沟、河、交差地带等处成为垃圾集中投放地,“污水靠蒸发、垃圾等水冲”是农村垃圾问题的现状。
二、我县农村垃圾处理难的主要原因
(一)环保意识不足。一方面广大农民环保意识亟待增强。由于农民对垃圾的危害认识不足,没有形成分类的习惯,处理垃圾极为随意,形成垃圾量大、品种多,有的村虽然建了垃圾箱(池),但村民总是就近将垃圾倾倒在路边或河里等,另一方面一些乡镇人民政府和责任部门,在处理垃圾的问题上,未能意识到处理不当的严重后果,局限于资金不足等原因,存在简单堆放在偏僻处即算处理的短期行为。
(三)村级组织和群众参与管理的机制没有建立。各乡镇政府对农村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奖励等制度尚未全面建立,村级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的作用没有得到真正发挥,村级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洁经费筹措机制等都尚未建立或落实,群众自觉进行垃圾分类的习惯还未形成,从而造成垃圾随处可见的现象。
三、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干部群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广大农村群众是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主体,因此必须充分激发广大农村群众的主体责任意识和自觉参与意识,充分发动广大农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教育设施,运用广播、电视及报纸等人民群众能经常接触到的大众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让更多的人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要邀请专业人士或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以身边的事为素材,编印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深入细致地宣传垃圾对身体及农业生产的危害性,提高居民村民对垃圾危害性的认识,教育村民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使垃圾分类和有序堆放成为村民的自觉行为。逐步形成“洁净家园,从我做起”的新风尚。要规范村民卫生保洁公约,动员群众自觉投身村组卫生保洁工作,广泛开展“环境卫生知识进农家”等活动。
(二)建立“户分类、村转运、镇集中处理”的垃圾管理机制。
以国家正在组织实施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为契机,办好示范样板,争取扩大示范覆盖面;切实组织农户开展垃圾分类,将能还田堆沤还田,不能还田的有序堆放,使垃圾减量化;积极申报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争取国家、省市的资金扶持,加大农村垃圾处理工作推进力度;进一步整合工作力量,创新工作方法,以“打造中国绿谷”为载体,发动全县上下积极开展“清洁”(清洁乡村)的主题实践活动,明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首先突出解决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从县文明办、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委督办室、县政府督查室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题工作督查组,负责对全县农村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同时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在清洁乡村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督促各乡镇党委政府积极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村庄垃圾处理工作。
自2012年以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在三农服务中心已设立窗口。村管站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进行审批,村管站主要业务是对集镇和各村想要建房的农户进行现场勘验、场地放样、施工监督、建成验收以及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等。
窗口工作情况汇报
一年来,村管站窗口接受村民建房审批申请53个,办结53个,严格按照便民服务窗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其中包括建房审批、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垃圾分类试点、危房改造、三格化粪池改造、美丽乡村建设、乡村公厕等内容。我站在办公区域粘贴了建房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并将这些材料分发到各村,并附上我站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方面村民电话联系询问。
存在问题
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村民住宅报批由村民向村委会申请,经过村委会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确认宅基地情况,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再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确定是否可以审批。
自有窗口以来,多数村民被村委会告知自行前往窗口要求办理建房审批,由于事先未得到村委会意见,窗口工作人员只能通知村民再次联系村委会办理审批手续,不仅导致村民白走一趟,还增加村民负担,引起村民不满情绪
【关键词】电子垃圾;倾销
世界科技高速发展的一个后遗症,就是制造了大量的电子垃圾。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产品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目前全世界每年产生的电子垃圾正以18%的速度增长。由于电子产品元器件含有铅、铬镉等几百种高度有害的化学物质,电子垃圾正在成为人类最大的污染源。因此,发达国家视如何处理电子垃圾为一件棘手的事,他们不但不愿意接受和处理电子垃圾,还不断向其他国家倾倒电子垃圾,甚至扬言,中国是世界上最理想的电子垃圾场。
一、电子垃圾的危害
电子垃圾是指废弃的家用电器、通信工具、电池等电子产品。电子产品中含有铅、水银、溴化阻燃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如制造一台电脑的700多种化学材料中,50%以上对人体有害。电子垃圾的危害性极大,如果处理不当,电子垃圾中的有害有毒物质便会进入土壤,将严重污染水源,最终危害到人类、植物和微生物的生存。尤其值得担忧的是电子垃圾还会对儿童的脑发育造成严重影响。据专家介绍,一节用过的五号电池埋在土壤里,可使数平方米范围的土地在数年内寸草不生,并且对整块土壤的影响将持续半个世纪之久。一个纽扣电池泄漏后,可以污染60万升水,基本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饮用量。
美国电子产业协会(ElectronicIndustriesAssociation)指出,几乎所有的电子产品其铅含量都非常高。而根据硅谷防止有毒物质联盟(SVTC)统计,到2004年底前报废的3.15亿部电脑当中,铅的重量便高达12亿磅,镉达到200万磅,汞40万磅,六价铬有120万磅。电子设备中所使用的塑料件也会构成危害,因为塑料中可能含有聚氯乙烯,焚烧时会生成二恶因(dioxin)。另外,还有许多塑料件和某些电路板中含有溴化阻燃剂(BFRs),其中有几种被怀疑会干扰机体的内分泌功能,并在动物和鱼类体内形成生物富积。《臭氧层》(Chemosphere)杂志2002年2月刊发表的由加利福尼亚州卫生厅进行的一项研究发现,加利福尼亚州海湾地区的斑海豹的海豹油和哺乳母亲的母乳中溴化阻燃剂含量很高。
在我国,短短几年时间,电子垃圾毁掉了我国汕头贵屿镇,水不能饮用,地产不出粮……汕头大学医学院对贵屿的儿童血铅进行检测的结果是,贵屿镇高达81.8%儿童铅中毒。在洋电子垃圾污染严重的台州水坦村,村民烂手烂脚的现象非常普遍,癌症的发病率也比别的地方高得多。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和中关村管委会等多家机构联合,在中关村电脑节上就宣布了9月7日“电子环保日”,希望“电子垃圾能随科技而来,随科技而去”。这是国内第一个以电子环保主题的活动日,说明电子垃圾问题正成为业内头等关注的问题。
二、中国正成为世界电子垃圾场
据法新社的报道,中国正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电子垃圾场。绿色和平组织日前也发出警告,中国正面临着成为全球高科技垃圾站的风险。
电子垃圾主要产生于发达国家,而发达国家深知电子垃圾的危害性巨大,不愿意承担这种长远的影响,所以千方百计向外倾销电子垃圾,甚至给予补贴,这样不仅可以缓解本国电子垃圾带来的压力,还可以带来利润。于是一些发达国家和企业把电子垃圾转运到环保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国是其中的重灾区。
据绿色和平有毒物污染防治项目主任赖芸介绍,我国查获的固体废物走私呈上升趋势:2000年15起,2001年24起,2002年38起,2004年49起,2005年1到5月就达24起。日前,天津海关在一批申报为废电线和废五金的进口货物中,查获近68吨废碎电路板,碎主机壳等国家禁止进口的“电子垃圾”。2005年上半年,天津检验检疫局已从天津口岸进口的废物原料中截获夹带“电子垃圾类货物”263吨,货物总值达13.4万美元,多数来自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主要包括废电脑、废打印机、废复印机、电子线路板等。
美国的两个环保组织巴塞尔行动网络(简称BAN)和硅谷防止有毒物质联盟(简称SVTC)在2002年发表联合撰写的长篇调查报告《输出危害:流向亚洲的高科技垃圾》中表明:美国国内收集的电子废物50%至80%没有在本国回收处理,而是被迅速地装上货船运往亚洲,而其中的90%则运到了中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同时也是电子垃圾的最大制造国。统计显示,美国目前每年产生的电子垃圾高达70亿吨~80亿吨。到2005年,在美国有一台新电脑投入市场,同时就有一台旧电脑被废弃。在美国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每天废弃的电脑多达6000台。为此,马萨诸塞和加利佛尼亚州已经制定相关法律,禁止将电脑显示器掩埋于地下,其他州也在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于是电子垃圾的回收就变得日益重要。但如何回收利用废弃电子产品现在还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难题,最大的问题是谁来承担回收费用。加州环保组织的一份报告说,目前只有5%~15%的电子垃圾被回收利用,大量的电子垃圾流向第三世界特别是亚洲国家,其中80%偷运到了印度、中国和巴基斯坦。
其实不仅美国为避免受到污染将问题转嫁到了发展中国家,其他发达国家倾销电子垃圾也十分普遍。比如法国,每年有15万吨的专业电子器材报废。如果加上其他报废的家庭电子设备(如高保真音响和收音机等),大约150万吨。法国环境和能源控制局的工作人员说:“法国的电子垃圾年增长率在3%~5%之间。”但是,法国每年产生的15万吨专业电子器材的报废品中仅有10%~15%经过回收处理,其余的都被非法埋在垃圾场或秘密运往第三世界国家。法国环境和能源控制局工程师萨拉·马丁解释说:“虽然现在已经有了废料回收和再利用服务,但电子垃圾还是主要被运到了垃圾场。原因很简单:回收的利润不高。”于是,大量的电子垃圾先运到比利时港口,随后被运往亚洲。
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上获悉,进口电子垃圾在中国登入的地域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已从广东省蔓延到湖南、浙江、上海、天津、福建、山东等地区。由于处理手段极为原始,只能通过焚烧、破碎、倾倒、浓酸提取贵重金属、废液直接排放等方法处理,已经开始造成严重的生态恶果。种种迹象表明,如果我们不采取更为有力的举措,很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电子垃圾运往这里。
三、拒绝电子垃圾入境
解决我国电子垃圾的污染问题,必须严格控制电子垃圾的入境。环保人士呼吁,
中国坚决不能敞开国门接受进口国外的电子垃圾。因为除了电子垃圾被处理和回收过程中会产生巨大的危害外,其无法处理的有毒垃圾需要被安全填埋,这还要占用我国十分有限的土地资源。这关系到我们生存环境的安危、关系到我们子孙后代的安危。
然而由于数量庞大的电子垃圾中含有大量可回收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塑料、玻璃以及部分仍具使用价值的零部件。据说一吨电子板卡,可以分离出286磅铜、1磅黄金、44磅锡,仅1磅黄金就价值6000美元。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人们往往只看到眼前的小额利益,打着回收和资源再生利用的幌子进行有毒废物的非法进口。同时我国低下的环境标准和法律执行力度,纵容了电子垃圾的大量进口。涉及电子垃圾进口等问题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21项,加入了两项相关国际公约,但由于执法力度不强,堵截非法电子垃圾贸易成效并不显著。
针对上述现状,首先我国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电子垃圾问题的严重性,摆脱眼前的蝇头小利,坚决抵制电子垃圾的进口。同时我们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国家环保总局、海关等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越境转移,禁止进口污染环境的电子垃圾。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禁进目录并扩大禁进范围,禁止进口污染环境的废旧电器及拆散件、破碎件,进一步增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以夹带、伪报等方式走私废物的非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雪松.电子垃圾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5,(1).
[2]夏春.电子垃圾,不仅仅是垃圾问题[J].时事报告,2004,(9).
[3]唐潇霖.探源电子垃圾[J].世界环境,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