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6 07:47:01

论文关键词 反腐问题 道德 法律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任何研究法理学的学者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联系当今社会中的反腐问题,试图通过对反腐问题的深入挖掘探察出现今社会中的法律道德问题,找出道德与法律的内在联系与区别。本文分为两大部分介绍:第一部分从审视当代中国的反腐问题出发,找出腐败问题的核心之所在,同时引出道德规制作用在法治社会大背景下的应有的作用;第二部分综合古今中外学者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观点提出笔者的看法。
一、当代中国反腐问题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纷繁,作为社会主体成员的我们的道德观、法律观以及人生观、价值观都发生着巨大的变
化,社会现状一再表明社会中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人们的思想道德滑坡、价值沦落、社会腐败现象蔓延等等。
从表面看来,上述的社会问题都是由人们的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如若法律能在此方面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那么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可是当我们深入问题咎其本质时就会发现“任何一个行为都是由其内在的价值观引导和外在的行为规范约束来完成的” 。国家约束个人行为所采取的手段也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从某些层面上讲只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当然也不排除随着法律的日益深入人心而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影响,但总的来说,我们必须看到行为者内心的价值观对其行为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反腐败和防止腐败这一问题在法律涉足之前原是由道德约束的,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道德通过对君子、清廉的褒奖,同时对腐败、贪婪的贬低引导着社会观念的发展变化。随着法律规制范围的扩大以及日益完善,立法将反腐问题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从此也就开启了运用强制力惩治腐败现象的道路。自建国以来,为防止官员及党内人士滋生腐败思想、惩戒腐败分子,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条例,但都收效甚微,就像上面已论述的那样:就腐败行为而言,法律和制度毕竟都是存在于外部的强制,而且是一种静态的规定和规范。现实生活是非常复杂的,不仅形势在不断地发展,具体情况更是千变万化,只要是存在腐败动机的地方,就必然会有机可乘。因此,无论制度多么严格,也不管法律多么缜密,都不可能完全阻止腐败动机向腐败行为的转化。 由此可见,腐败动机才是反腐问题的关键,正如姜明安教授所言:“‘不敢’只能治标,而‘不能’和‘不想’则能治本。 ”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由此我们也就自然的引出了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以及在规制社会的共同作用的讨论。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贯穿于整个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律思想史的一条重要线索。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 根据历史上中外学者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与阐述,大致可以将他们的观点分为三种:第一种观点坚持道德与法律应当统一,依据此种观点,法律根源与道德是一种自然的伦理属性,道德理应存在于法律的有机体之内。第二种观点是法律道德分离论,他们更多的注意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即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依据这种观点,道德的存在是为了解决人类的内心问题,维持人的内心的平和;法律的出现与存在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从而达到一种社会和谐的状态。当然,更多的学者持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在技术层面与价值层面都有所交叉,不能单纯得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同一回事,也不应当完全否定两者之间的交叉与 联系。
三、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交叉与渗透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交叉渗透也就表现为学者们所说的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一个过程。
道德的出现,源于对群体生活中不恰当行为的规制,减少内部之间的厮杀、掠夺以及其他形式的伤害,增加和睦相处的可能性。“当遵循自私规则有害于他人时,道德规则是用来压倒那些自私规则的普遍原则” 道德具有以下属性:⑴道德具有经济制约性,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⑵道德具有阶级性,每一个阶级都从社会经济关系中抽象出自己的道德观念和准则。社会占支配地位的道德是统治阶级的道德。⑶道德具有历史性。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每个历史时代都有自己的道德善恶标准,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规范。⑷道德具有继承性。道德内含的进步的优秀因素会被新的道德吸收和消化,体现道德发展的连续性。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同时法律法律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法律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律只是调整法律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
道德与法律的这些属性决定了它们必然会有所交叉联系。法律与道德必然作为社会规范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调整社会关系。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的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基础条件在于两者之间的共性。
首先,道德和法律都是涉及“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我们可以将权利与义务看作是连接道德与法律的桥梁。权利与义务是道德中的基本概念,道德的建立可以被认为是由该群体中的一部分人让渡出自己的部分自由作为保障他人生存同时维系整体和谐的条件,对于让渡自由者来说,此时他所应担负的就是一种义务;而对于享受到让渡者让渡出自由益处的群体中的其他人来说,他们也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同样是一对重要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的基本范畴,二者统一与法的内容之中。因此,权利与义务构成了立法者将道德上升为法律即道德法律化的内在性的基础。
其次,道德和法律具有相似的规制性。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非正义的观念和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中,依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方式来实施其规制作用。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的规制作用是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这也就使得法律的规制性要强于道德。两者之间的这一相似可以认为法律与道德在内部是统一的。
最后,对物质的追求膨胀后导致了人们对追求精神文明的反思,而精神文明的价值取向与道德法律化的实践也必然要求道德的法律化。“道德法律化,即道德精神价值需求的法律化,是市场经济与政治民主化条件下的新的道德文明机制,它既规定着精神文明的本质样态,又引导着精神文明的实现方式,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标和重要特征。”
故而人们在论及法律时都难免用道德加以定义。正如霍姆斯就曾经说过:“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所谓的法律道德化指的是使法律转化为更高的道德习惯和道德义务,是法律得以被主体普遍遵守的必然体现。依据洛克的观点“大部分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命令的遵守” 法律的道德化过程是内化为法的精神的过程,是法律源归其本质的过程。
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基础和道德目的,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就会与社会价值相冲突,就会遭到人们的反对从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 “假如没有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那就不会有什么堪称法律义务的东西。所能有的只是以暴力为依托的法律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人们仅仅是因为法律的强制力约束不得不遵守法律而不是因为自觉地想要遵守,那么对于这一法律而言,无论它此时的价值如何效力如何,最终都会为人们所废弃的。
法律应当有其自身的道德价值观。关于法律的道德价值观,笔者将学者们观点看法大致分为三个部分:法律应当追求正义的实现、法律应当致力于保障公民的生活水平以及生存环境、法律应当始终坚持对法治的追求。首先,法律应当追求正义的实现。正如奥古斯丁所主张的那样“法律就是正义” 。正义,通常被认为是法律应当达到的目的的道德价值,正义要求人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受法律约束,正义是法律上的善良和行为标准尺度和准则,可以根据正义对行为进行评论或评价 。亚里士多德也曾经说过:“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当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实现正义是法律的出发点,也是法律的归宿,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结果。 其次,一部好的法律应当是建立在保障人们幸福生活的基础之上的。法律的最初制定也就是试图通过限制部分人的部分自由从而实现社会幸福的最大化。幸福生活的标准大多是道德性的,一般包括人类在物质生活中的充分享受和精神生活上的最大满足,比如衣食住行的满足、个人尊严的维护、自由和权利的实现、安全保障等等。作为立法者的国家统治者而言,法律的制定目标应当锁定为不遗余力地追求人民的生活幸福,社会生活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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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 道德 联系
道德,人们更多地联想到善、美、正义……那么什么是道德?它与法之间是个什么关系呢?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迷。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
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 、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道德的内容并不来自于自然或神,也不是来源于抽象的人性,虽然道德在社会中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但它的内容归根到底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
一定的道德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外部行为,调整一定的利益关系,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对于道德的内容我们可以依次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价值,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内容,这是道德中最高层次的内容,这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当然,这些价值都有相应的附属理论的证明和支持。
原则,这是仅次于价值的评价标准,它体现价值内容,但又更具体化。比如,为人应当诚实,这就是一个原则。人为什么要诚实呢?从道德上说,因为这是善的、美的和正义的等等。这一原则的正当性是在价值中得到证明的。
规则,这是评价人们行为和内心活动的最直接标准,它又是原则的具体化。比如,不要说谎,这就是一个规则。人为什么不要说谎呢?因为道德原则要求人们诚实,说谎是不诚实的。在这里,规则延伸了原则。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这里,我主要分析它们的联系。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道德对法的促进
任何“他律”只有转化为社会成员内心的自律才能发挥最佳功能。任何一个社会要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高和改善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他律的法律和自律的道德是保证社会有序运行的两维。法律只能是一种事后治标之策,道德自律则可起预防作用。因而,要从根本上杜绝人们的越轨行为,还是取决于人们的道德自律。
任何他律只有转化为自律后才能有效发挥作用。道德不仅是一种自律,更重要的是一种对人类的高文明要求。一个道德水平高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运转成本低、效率高而又充满人情味的社会,这正是法律所办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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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01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12 政治学概论 学前教育
1040101 00386 幼儿文学(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384 学前心理学 00385 学前卫生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小学教育
104010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412 小学班主任 29766 现代教师学 心理健康教育
1040109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466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5615 心理健康教育概论 29659 家庭心理治疗 04729 大学语文 汉语言文学
1050114 00529 文学概论(一) 00536 古代汉语 00531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00533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534 外国文学作品选 英语
1050207 00596 英语阅读(二) 00795 综合英语(二) 00597 英语写作基础 00794 综合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831 英语语法 日语
1050208 00606 基础日语(二)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844 日语阅读(二) 00608 日本国概况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7006 日语写作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商务英语
1050226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597 英语写作基础 00794 综合英语(一) 27021 外贸英语函电 00795 综合英语(二) 04729 大学语文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公共关系
105030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644 公关礼仪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643 公关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853 广告学(二)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647 公关语言 新闻学
1050308 00654 新闻采访写作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853 广告学(二) 00656 广播新闻与电视新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艺术设计
1050436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504 艺术概论 动画设计
105044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游戏艺术设计
1050459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504 艺术概论 档案管理
106020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182 公共关系学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1080301 02194 工程经济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2189 机械制造基础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59 工程力学(一) 04729 大学语文 02195 数控技术及应用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机电一体化工程
1080306 02230 机械制造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4729 大学语文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59 工程力学(一) 02195 数控技术及应用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计算机及应用
1080701 02142 数据结构导论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2198 线性代数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4729 大学语文 02120 数据库及其应用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32 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 房屋建筑工程
1080801 02400 建筑施工(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2396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00170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387 工程测量 04729 大学语文 02394 房屋建筑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2398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 化工工艺
108120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0012 英语(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烹饪工艺
1081305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计算机信息管理(委托)
1082207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4729 大学语文 00012 英语(一) 003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2120 数据库及其应用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2382 管理信息系统 护理学
1100701 02901 病理学 02903 药理学(一) 02113 医学心理学 03001 外科护理学(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996 护理伦理学 02998 内科护理学(一) 03002 妇产科护理学(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中药学
1100803 03037 药用植物学 02974 中药学(一) 02975 方剂学(一) 03035 有机化学(四)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042 中药炮制学 企业管理
502025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27872 会计基础 27092 财务管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875 企业经营管理 27869 经济学基础 财务与会计
5020297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27872 会计基础 27987 成本会计 27092 财务管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869 经济学基础 秘书
505010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机电
5080335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875 企业经营管理 27963 机械制图与公差 27962 机械设计基础 27966 电工与电子技术 27982 电机电器维修 27973 农业机械运用及管理 27980 农村供电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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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041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农业经济管理
509060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27872 会计基础 00135 农业经济与管理 27869 经济学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875 企业经营管理 农艺
5090630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35 农业经济与管理 审计学
2020117 06069 审计学原理 06071 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00159 高级财务会计 00015 英语(二) 06070 审计技术方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61 财务报表分析(一) 06074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6075 经济效益审计 餐饮管理
2020119 00986 中国饮食文化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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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工商管理
2020142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154 企业管理咨询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27092 财务管理学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国际经济与贸易
202017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186 制单结汇与报关实务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7187 国际运输与保险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27183 国际经济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会计
2020204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070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0015 英语(二)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0159 高级财务会计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61 财务报表分析(一)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市场营销
2020208 00186 国际商务谈判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旅游管理
2020210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20 高等数学(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7092 财务管理学 27126 旅游市场营销 27127 旅游企业投资与管理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27124 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 27130 旅游消费行为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电子商务
2020216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915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 00906 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 00015 英语(二) 00910 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00995 商法(二) 00997 电子商务安全导论 02382 管理信息系统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
2020218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3325 劳动关系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6090 人员素质测评理论与方法 06091 薪酬管理 06092 工作分析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963 绩效管理 商务管理
2020226 00086 风险管理 00939 商业伦理导论 00154 企业管理咨询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0952 国际市场营销学(二)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937 政府、政策与经济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物流管理
202022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15 英语(二)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5374 物流企业财务管理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20232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325 劳动关系学 03322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326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公共管理
2020267 00163 管理心理学 00261 行政法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5151 劳动与社会保障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8749 行政职业能力测评 工程管理
2020279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6961 工程财务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8887 土木工程概论 28895 建筑施工技术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888 工程经济学与项目融资 28898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采购与供应管理
2020282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374 物流企业财务管理 销售管理
2020314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15 英语(二) 00181 广告学(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法律
2030106 00230 合同法 00227 公司法 00263 外国法制史 00015 英语(二) 05678 金融法 00257 票据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69 房地产法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律师
2030108 00230 合同法 00227 公司法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00015 英语(二) 05678 金融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监所管理(委托)
2030109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3020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279 团体社会工作 00278 社会统计学 00015 英语(二) 03291 人际关系学 27052 社会福利思想 00280 西方社会学理论 00281 社区社会工作 27051 社会保险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行政管理学
2030302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319 行政组织理论 00316 西方政治制度 00015 英语(二) 00320 领导科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22 中国行政史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公安管理(委托)
203040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4729 大学语文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学前教育
2040102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8043 学前教育基础理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8045 学前教育思想史 29767 基础教育概论 28044 学前教育心理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049 学前体育与健康教育 28046 学前音乐与美术教育 教育管理
2040107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458 中小学教育管理 00452 教育统计与测量 00015 英语(二) 00445 中外教育管理史 29767 基础教育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53 教育法学 00454 教育预测与规划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心理健康教育
2040110 00163 管理心理学 28665 认知心理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5624 心理治疗(一) 29656 儿童教育概论 05628 团体咨询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778 心理档案建立与管理 小学教育
2040112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8061 现代教育技术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8067 小学教学心理与设计 29767 基础教育概论 28062 中外教育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065 大学数学 义务教育
2040125 00464 中外教育简史 00458 中小学教育管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思想政治教育
204020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体育教育
204030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秘书学
2050104 00163 管理心理学 00644 公关礼仪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320 领导科学 00509 机关管理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526 秘书参谋职能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汉语言文学
2050105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038 红楼梦研究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1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汉语言文学教育
205011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536 古代汉语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29783 中国当代文学专题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1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英语
2050201 00600 高级英语 27036 英语泛读(三)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603 英语写作 27037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日语
2050202 00601 日语翻译 00610 高级日语(二) 00611 日语句法篇章法 00012 英语(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英语教育
2050206 00600 高级英语 27036 英语泛读(三)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603 英语写作 27037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商务英语
2050218 00186 国际商务谈判 00995 商法(二) 00952 国际市场营销学(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02 商务英语沟通 08958 BEC商务英语(一) 广告学
2050302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639 广播电视广告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662 新闻事业管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7416 广告法律法规 新闻学
2050305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659 新闻摄影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529 文学概论(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662 新闻事业管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660 外国新闻事业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公共关系
2050309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293 现代谈判学 03299 广告运作策略 00015 英语(二) 03291 人际关系学 03300 现代媒体总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296 危机传播管理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美术
1月12日(星期六)
1月13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金融 102010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国际贸易 102010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92 中国对外贸易 00088 基础英语 00076 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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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
Some Thinking about the Moral Legalization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s considered as a solution which can solve the deficiency of moral quality and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moral declines in our country by some scholars. Making the boundaries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clear and ascertaining the basis or conditions of moral legalization, for social adjustment, especially for the national legal construction, have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etic basis and the logic approach of the moral legalization and negative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 consider that the excessive moral legalization is untenable i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
Key words: law; morality; the moral legalization
一、道德法律化问题的提出
道德滑坡问题时至今日已经不再新鲜,早在18路人对身受重伤的小悦悦无视之前,南京的“彭宇案”和天津的“许云鹤案”已经使中国扶不起老人,自此出现了太多的令国人汗颜的道德事件,在“小悦悦事件”前一个月,武汉市一位88岁高龄的李大爷因摔倒无人敢扶而窒息死亡,当时就有学者提出要将见危不救的行为载入刑法,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一问题在解答之前首先要厘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道德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保证实行的。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理论出发,我们则认为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外部行为,从而调整一定的利益关系,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而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道德自己的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道德的内容从层次上进行划分,可以表达为我们日常所说的价值、原则、规则、感觉和态度(道德情感)等。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法律可以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综上所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过立法提高人的道德水平,显然有拔苗助长之嫌。而一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则要依靠这个社会整体的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通过法律的国家强制强迫人们服从法律所谓的道德,这一法律首先就违背了自由原则,将人们束缚在法律所允许的狭小范围之内。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约束的是人的行为,并不是人的思想,如果一部法律约束了人的思想,人的自由空间就会进一步小,那就是一部恶法,不会被人们所遵守。
二、关于道德法律化问题的争论
人类社会在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更是在对德国纳粹的法律反思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了法律并不是在孤立地调整社会关系,而是与其他社会规范是相辅相成的。由此,新自然法学派和新社会法学派重新兴盛,人们越来越多地看到道德对法律的重要影响,于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就有人提出了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争论。这一争论时至今日,对人类社会,尤其是对我国现今社会风气的改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道德法律化释义
“道德法律化”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有学者提出的理论主张,现已成为“制度伦理”中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道德法律化”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广义的道德法律化是指将道德原则和规范纳入到法律领域之中,狭义的道德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规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简言之,道德法律化就是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提出“道德法律化”是因为在一些学者看来,当前中国社会的道德状况之所以令人堪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道德缺乏强制力,使得一些人在明知何种行为是不道德的情况下,为了一己私利能够违背道德而又不受到处罚。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变软约束为硬约束,因此他们认为“道德法律化”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有学者甚至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多寡视为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的标志。
(二)关于道德法律化的两种观点
在今天,“道德法律化”是一个有较多争议的话题。目前理论界对于道德法律化问题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道德法律化作为促进社会法制建设的手段,作为法治国家和道德建设的方向。由于同一社会的道德和法律都是这个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两者有着一样的经济基础,都是为相同的统治阶级服务的,因此事可行的。并且认为道德法律化对于社会的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例如,有学者指出,“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所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为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法律化的基础是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但是这并不足以成为道德法律化的伦理基础,道德法律化有可能对道德建设造成负面影响。因为法律调整的是一个社会上人们的抽象行为,即一般行为,而道德则在法律的一般性之外进行局部的具体的调整,如果将道德法律化,法律过细,那么对人民的伤害则是巨大的。例如,有学者指出,“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的意义和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的国家标准。 ……可见,虽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把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且立法要遵从基本伦理价值取向,精神文明建设也需法制保障,但绝不可推行道德法律化,否则后果是严重的。 ”
三、关于道德法律化的几点看法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看法,认为我们不能将道德泛法律化,理由如下:
(一)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依据不充分
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即法律中不乏含有道德的因素,是道德法律化的重要依据,很多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都以二者这种共性为理论基础。例如,他们认为道德法律化的基础之一就是道德和法律均含有“义务规范”,义务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桥梁。然而这一依据并不充分。用哈特的话来说就是:“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真理。”
法律作为一种抽象的行为标准一经确定,就有了稳定性,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规定和行为事实之间必然产生时间间距,因而法律不可避免的会成为某种凝滞的东西而落后于生活。所以“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的给社会的每个成员做出何谓善愿,何谓正当的规定,……简单的原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的。”法律滞后性决定了其往往不能随着社会的变化立刻发生改变,很多表面上看是道德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事情,实际上这是法律本应该关注而未予关注的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的法律化。
(二)道德法律化存在逻辑局限
如前所述,主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们的初衷,也是道德法律化的另一个理论依据,是法律可以弥补道德在调控人的行为时软弱性之不足,从而扭转道德滑坡的局面。关于实践,我们稍后再说,这里先来分析道德法律化的逻辑局限。
赞同道德法律化的学者,潜意识里有法律是当代社会中比道德更有效的社会规范调节手段的认同,仿佛道德有了法律的依仗或者说“化”为法律,就可以突出重围,扭转道德建设的困境。但是正如许多法学家自己都承认并赞同的那样,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秩序的手段不是万能的,它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完美,也不能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将多少道德法律化,也不能改变法律的有限性。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是,法律作为他律,能禁止的是那些严重的违规行为。虽然统治者希望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把法律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虽然只有“等待法律变成了人们自己的法律时,它才不是一个外来的东西”,[9]但是无论依据法律的统治者还是依据统治者的法律,都无法使公民主动行善,都无法使人们有道德。换言之,法律的局限性之一,就是它做不了道德要做的事情。
其实,法律就是一架机器,一架通过暴力实施刚性惩罚措施的机器,而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自律可以以他律为底线,本身不能也不应该降低成为底线。但是道德法律化的主张恰恰要变自律为他律,变上线为底线,其将道德的诉求求助于法律加以落实的做法,即使变成现实,变成人们必须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也改变不了其固有的局限,只不过这种局限由法律的局限变成道德法律的局限,由软弱性的局限变成强制性的局限,改换了一下名称而已。
道德有局限,法律也有局限,主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只看到道德的局限性,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他们想用法律化的方式强化道德的调节功能,却使道德陷入法律的局限,其理论和逻辑上的矛盾由此可见一斑。
(三)道德法律化有损二者各自的功能
一些学者认为,道德法律化可以达成法律与道德的互补,从而弥补道德的不足。毋庸置疑,法律确实可以弥补道德的不足,但这种弥补是法律非道德化时发生的事情,并且只有当法律非道德化时它才能够给予道德以“弥补”。这是因为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道德和法律是社会同时具有的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它们各有不同的功能,并依照自己的功能调控人的行为。
简要说来,道德指示人的内部行为。道德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调整人的思想观念,通过修身养性引导人的举止行为。道德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它的内在体验性和个体性,也使得它触及到人的思想和灵魂——一个人之为人不可缺失却常会缺失从而引发无尽悲欢的所在。所以,在调节社会关系的时候,道德主要是靠一种社会舆论评价对行为的主体形成一种精神的压迫, 借助舆论的力量,间接地促使人们选择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但是,虽然舆论可以对人们行为的选择产生很大的影响,却没有办法直接制约人的行为。对于一个置社会舆论于不顾的人,舆论对他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和引导的功能,对于一个毫无羞耻感的人,良心不能成为其选择合法行为的守护神。所以道德只是对于愿意守道德的人才会发生作用。
法律指示人的外部行为,是行为者自身没有自由裁量权且由国家机关强权实施的强制力。它作为一种外在的约束规范,要求社会成员无条件地遵守,无论行为者自身对此是否认同、在情感意志上是否接受,都必须如此。但是法律的调控范围并不是无限的,法律一般不管辖人的思想领域。也就是说法律不是通过人的思想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所以,能纳入到法律控制范围内的只能是人的行为,不是思想,法律不惩罚“思想犯”,不能扩大到思想领域。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对于思想领域的问题我们不能采取法律限制或法律禁止的方式来解决,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对人的思想领域和情感领域法律只能提出要求,而不能强行介入。有些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如人的思想、信仰、爱情关系、朋友关系等只能留待道德来调整,由社会的舆论和个人的良心来维系,如果法律强行干预,那就是 “越权”。
由此可见,道德和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方式和范围上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它们只有共同发挥作用,人们才有良好的举止,社会才有良好的秩序。但是如果我们从一个方面出发,打破二者的界限,让道德侵入法律的领域或者让法律侵入道德的领域,将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我们实际上就是让法律做道德的事情,让道德做法律的事情,就是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功能,其结果必将是既违背了道德的本性,有损道德的功能,也违背了法律的本性,有损法律的功能,致使二者都不能有效地产生本应产生的规范调节效果。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道德法律化在理论依据和逻辑方面、在调控范围和实践论证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因此道德的法律化是不可行的。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赋予了公民道德选择的自由,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利益,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方式。当然,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如果道德法律化,或许会在短期内使道德面貌有所改观。但是欲速则不达,由于法律的强制性是和道德的本质相悖的,从长远看,诉诸于法律手段对于道德建设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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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现实启示
作者简介:吴真文,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湖南 长沙 410081)
通常认为法律有两大基本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二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它们构成了法律的内在生命。{1}因此,对法律正义的孜孜追求以及林林总总对法律正义内涵的诠释,与法律的产生、发展如影随形,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已成为法律工作者的永恒主题,对现代国家的制度构建、法治的价值取向等都产生了重大影响。道德与法律一直以来就像两座丰碑捍卫着人类社会大厦。一方面,古今中外理论研究中,“德法之辨”贯穿法律思想或伦理思想历史演替过程的始终;另一方面,现实中,法律对社会中出现的恶行强力制裁,道德则对各种恶行进行深度挞伐,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撑,构成强大的社会规范力量。正是由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现实关联和理论界的持续关注,催生了法伦理学的研究理路。在20世纪所发生的哈特与富勒之间的一场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的论战中,哈特为分析实证主义的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主张辩护,并将“分离说”的内涵作了更为具体的表述,而富勒则从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自身的道德性出发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性。从表面上看,其论争的焦点在于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而实质上他们是从各自的问题意识出发,强调了对于实现“忠于法律”这一法治目标来说至关重要的不同的方面。这场论战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启示是:在法律的实质正义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我们不应该局限于仅通过道德的逻辑和标准去代替原本法律所赋予的逻辑与标准;而应该在不忽视法律自身道德培育的基础上,更好地强调道德与正义的独立性。这是我们研究哈特相对分离主义思想的又一重要启示。
法律与道德在何种语境下应当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又应当在何种场域中有机地结合?是绝对独立还是相对独立?是紧密型的结合还是松散型的结合?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必须同时要警惕和避免两方面的危险:一方面,是在强调法治的道德和正义目标时简单地用社会的道德观和正义取代法律的内在目标,从而在法律实践中简单地将道德悬设于法律之上,将法律变成道德的审视对象并成为道德的附庸和婢女,最终导致法治秩序自身存在和立足的基础无法建立,即使已经建立也会因此破坏殆尽;另一方面,是在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时完全忽视了对自身道德和赖以存在的价值的有效培育,因而放弃法律自身应有的、内在的道德的基础性孕育,其结果是,法律无力抵抗冒用法律名义所实施的一切邪恶。第一方面的危险是哈特特别担忧的,而第二方面的危险则是富勒所特别反对和不愿看见的。从实质上来说也是与哈特的相对分离主张相违背的。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征途中,必须规避上述两种危险的出现,力图将它们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之背景下予以完美的结合。下面分述之。
一、秩序价值、规则意识――道德与法律分离的启示
哈特在承继奥斯丁思想、捍卫实证主义法学传统的同时,修正了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不足。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指出,法律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两个基本规则组成,义务由前者设定,后者则授予权利,并将法律义务转换成人们以一种内在的观点看待法律的情形,因为“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称为非任意性的”{2}。只有当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持内在的观点,自愿服从法律,法律的遵守才会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法律所创制的秩序中绝不是一味地强调“命令”、“”以及“强制”等概念。于是,哈特将法律实质变为一种规则体系的理论观念和盘托出,而且这样一种规则体系却并不是某种特殊化个案,而是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内涵。哈特曾经宣称:“我的目标是要提供一个一般性及描述性的关于法是什么的理论。{3}”所谓“一般性”是指对国家法律体系显著特征的一般性说明,而不是特别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体系。这个说明之所以是描述性的,是因为它不包含任何道德评价,不寻求任何道德的或其他的理由,去证明或推荐其所描述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和结构。{4}
一般性以及描述性的法律,按照《牛津法律辞典》的界定,它与某种有序化的状态密不可分。“法律秩序的这个术语被诸多法学家在不同意义上用作制度或法律体系,甚至是法律的同义词。”{5}无独有偶,凯尔森认为,“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法律是人类向往的一种秩序”{6}。庞德在其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章中,就将法律等同于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或作为决定争端之用的一套权威性批示或根据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并不创造这些利益”{7}。哈特指出:第一,在没有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时,不能仅从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出发,就认为某一规则不是法律规则。其次,反过来,也不能仅从合乎道德要求这一事实出发,就认为某一规则是一个法律规则。也就是说,区分这两种法律,有助于我们看出两种危险:其一是存在法律及其权力被融化于人们关于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认识危机中;其二是道德被认为是现代法律所替代的衡量行为的最终标准。{8}因为,哈特认为,对主张法律与道德必然联系的理论的各种变种作充分评价,会把我们深深地引入道德哲学之中。{9}道德就像一个大口袋,将各种各样的与道德价值、观念、原则等范畴统统纳入其中。自然法学所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价值及其理念,实际上已经明确了法律与道德之间所重合的那部分区域,或者说道德理所当然地应该涵盖诸如人之理性、正义、公平等等内容。而这些范畴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因此,保持社会秩序乃法律的首要价值,如果法律的无效性等同于法律的非道德性,那么势必造成一种无序化状态,这种无序化状态将导致承载任何价值的载体不复存在。所以哈特与富勒之间围绕德国“告密案”的审判场景而展开的论辩有着共同的指向,即对法律规则性本身的捍卫。
如果说富勒是从历史现实论证实证法与纳粹兴起有关,那么哈特也试图从现实出发来论证实证法的合理性,并攻击自然法的盲目。他指出:为什么其他国家没有被同样的实证主义而引发暴政与专制呢?基于此,我们认为自然法的危险是哈特于边沁的思想内核之上所产生的:“第一种危险是,在人们关于应然法的诸多观念中,法律及其权威可能会被消解;另一种危险是,现存法可能会取代道德而成为行为的终极标准,从而逃避批评”{10}。易言之,自然法容容易让现实出现陷入无政府状态(即用一种将现存的法律和秩序的更高道德和正义的标准)和专制暴政歌功颂德(缘为法律赋予其必须合乎道德,因而以法律为名的各项内容都因归结于法律)的地步,“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如果不合乎道德,它还能叫法律吗?因而,在专制统治下,法律逐渐充当着道德的遮羞布、“政治的晚礼服”{11},做着多少“邪恶假汝之名行”。因此,我们就会发现在现实下最丧失判断力的附庸法学成为了强调批判的自然法学的真实写照。
在现代社会,社会多样性的发展必然导致法律价值目的的多元化。法律价值的多元化被确认和发展,法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秩序、自由、平等、效率、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等。在我国,在社会多元化和法律价值多元化日趋加深的背景下,作为法律最初的和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社会秩序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是否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体现在哪些具体的方面?这些变化正在和将要给我们所处的社会带来哪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以及法律的动态的价值相互之间如何包容、促进、协调,抑或替代和涵盖?这种种命题的探究,对于正确评价法律在现代中国的价值,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2}。
博登海默认为:“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中,甚至连最低限度的有序常规性都没有,那么人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没有法律。”{13}“一种法律或法律制度可能并不追求所有的法价值,但它却不能不追求秩序。”{14}法律依赖秩序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贯穿法律产生、发展和消灭的始终。而秩序依赖法律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现象。“研究法律秩序的价值内涵的真正意义在于促进法律的实现,建立有利于社会自身运行和发展的法律秩序。这不仅是法律秩序的价值所在,而且也是法制现代化的真正内涵。”{15}问题是为追求法律秩序,我们是否可以将人类本质性的善或道德等因素置之不理呢?在确定法律的概念和法律义务时就可以淡化法律的某些伦理因素呢?
二、实质正义、以人为本――道德与法律契合的启示
“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命令人尽本分、禁止人们为非作歹”,自然法早在任何成文法或国家法产生以前就已存在,它对整个人类,不分国家,不分时期,都普遍有效。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或改变或取消这种法律,所有残暴的法令根本就不配称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会中通过的规则而已{16}。自然法学派始终不渝地坚持法律内在地包含了人类某种价值的追求,它是人类理性的自然流露,将法律视为一种人们所追求的有目的的事业或活动,法律只有在内涵基本道德要求,才能获得效力,否则将不具有法律的资格。富勒在比较其与哈特等人关于法律概念问题的一个根本分歧时指出:“我坚持认为法律应当被视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其成功取决于那些从事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见识、智力和良知,也正是由于这种依赖性,它注定无法完全实现其目标。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法律被视为社会权威或社会力量的表现事实,对它的研究应当关注于它是什么、已经做了些什么,而不应侧重于他试图做什么或正在变成什么。”{17}那就变成“法治仅仅意味着‘公共秩序’之存在,它意味着有组织的政府借助各种合法支配的工具和渠道来运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现代社会都生存在法治之下,不论它是法西斯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自由国家。”{18}
众所周知,法律因人而生,以人为依归和本源。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人对其生存的自觉,对其生活问题的关注,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对生与死、幸与不幸、权力与冲动等的不安定感,使得人创造了法律。{19}因此,形式正义或者有序化状态的存在必须以尊重人权以及“以人为本”的价值为前提和基础,否则,那将是没有内容的形式之美,也实难防止借法律之名所推行的专制与暴政。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形式与内容的完美契合
马克思主义提出,法与道德都是一种建立在经济关系之上并为之服务的上层建筑。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它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反映,产生于经济基础之上,为其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同时也代表了广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具有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关系。这是哈特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思想对我国现实的重要启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因此,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是社会发展的两大重要方面,只有紧密结合才能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前面我们已经就“法治”与“德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作了一般性的阐述,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更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1. 本土资源――“以人为本”文化的传承
现代往往是由传统衍生、蜕变而来,传统是现代的胚胎,现代必然遗留着传统的基因。“传统”与“现代”相比,“现代”的理论得自于“传统”,但独立于“传统”之外产生作用。至于“传统”的力量则往往更为强大,“传统”代表连续性,“现代”则代表突破;“传统”所表现的是收缩力,“现代”所表现的是扩张力。{20}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不仅仅是对人类其他民族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与吸收,而且是对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传统的一次理性的梳理、选择的继承和重构。虽然,中国的传统人文精神未能催生出法治的精神和实体,但是,从文化的属性看,中国的传统文化仍然包含了丰富人文精神的内涵,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留下了巨大的精神财富。中华民族悠久的人文精神发端于西周。代殷而起的周则改变了殷统治者重“天”(这里的天无外乎上天或者神)而轻“人”的天神崇拜意识,他们认为“惟人万物之灵”,“民之所欲,天必从之”{21},“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22}。由此可见,天意本身源于并听从于人的意志。因受周统治者重人或重民思想的影响,在春秋战国时期经过诸子百家的发扬光大,形成了内涵深厚的中华人文精神,它也是中国传统人文精神形成的标志,主要体现如下{23}:
第一,“以人为本”的思想。中国“以人为本”的思想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先秦时期,最早由管子所阐述:“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24}管子所主张的人本思想之内涵,学者称之为:以人为重、尊重人的人格、尊重人的自我意志、政之所兴废,决定于人心的顺逆、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尊重人民的意见等{25}。
第二,“人贵”的思想。尤其以儒家最为倡导。《孝经》曾经引用孔子的话说:“天地之性,人为贵”,认为人是居于万物之首的,是最高贵之物。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有义,故为天下之贵也。”{26}
第三,“民本”思想。孟子根据国、君、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排列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等级秩序,认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君主地位的巩固都取决于人民,人民的力量最为强大,不可小视。由此,他告诫统治者:得民者,得天下。荀子则是更进一步将君民关系比作舟与水之间的关系:“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27}
第四,“爱人”思想。仁者爱人,这是孔子思想也是儒家学说的最高道德概念。孔子推崇爱人,他认为,不爱人者不成其为人,更不用说成仁人了。
从一定意义上而言,中西方在尊重人、以人为本方面,有诸多相同相通之处,人文精神在西方催生了现代法治。既然人文精神在过去哺育了西方的法治文明,那么,在当代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人文精神也必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支柱,应该发掘被长期封存的传统人文精神的“本土资源”,因为“历史对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靠了历史,才能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法律、礼节、风格和事实上的发展行程。法律所表现的风格、礼节和设备,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的永久的东西。”{28}由此可见,以德治国的提出不仅将“传统”的强大力量及其收缩力尽情地释放,而且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了厚实的人文基础。
2. 他山之石――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法治理念源起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而后,无论是洛克、富勒、戴雪,还是《新德里宣言》以及全面法治模式的“拉各斯法则”,都确定一个基本的原则:法律的体系必须完善;法律的至上性必须得到尊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藏着丰富的人文精神,但是却受着法律命令说和法律强制说的深刻影响,这与中国以依法治国的理念建设现代化国家是不能兼容的,由此,我们有必要规避两种危险:一是在确定法治的道德和正义目标基础上简单地用一般社会上的道德观和正义观替代法律的内在目标,从而导致在法律适用中用法律的逻辑替代道德的逻辑,用法律的标准替代道德的标准,从而最终产生根本无法建立法治秩序或者使原有的法治秩序受到破坏等现象;二是在放弃追求法律自身道德目标的基础上强调其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对法律自身的内在道德培育予以忽视,以达到抵抗以法律为名而实施各种邪恶。
法治的实现就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时刻避免出现这两种危险,我们在借鉴现代西方成功的法制经验、研究哈特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思想时,一方面,我们在追求法律的实质正义的同时,不能在法律适用中简单地将道德的逻辑推理和其标准代替法律的逻辑推理和其应有的标准,最终致使法治秩序根本无法建立或者使已经建立的法治秩序遭到破坏;另一方面,坚守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原则,但不能放弃追求法律自身的内在道德目标,忽视培育法律自身的内在道德,致使恶法亦法的法律在法治国家中蔓延。
注 释: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2页。
{2}徐爱国、王振东:《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45页。
{3}{4}(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台北:上周出版社,2000年,第209页,第300页。
{5}《牛津法律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第539页。
{6}(奥)凯尔森:《法律与国家》,台北:上周出版社,1970年,第3-5页。
{7}(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35页。
{8}http:///news/.
{9}(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55页。
{10}哈特:《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61页。
{11}转引自谌洪果:《天人交战的审判:哈特与富勒之争的再解读》,《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4辑。
{12}http:///news/20800
{13}{1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19页,第572页。
{15}夏锦文、董长春:《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秩序》,《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16}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4页。
{17}{18}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69页,第126页。
{19}杨亦华:《法律人本主义――法理学研究泛论》,台北: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7年,第99-100页。
{20}王更生:《儒学与二十一世纪――纪念孔子诞辰2545年暨国际儒学讨论会回忆文集》,北京:华夏出版社,1995年,第339页。
{21}《尚书・泰誓上》。
{22}{27}《孟子・万章上》。
{23}汪太贤:《论中国法治的人文基础重构》,《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24}《管子・霸言》。
{25}张立文:《传统学引论――中国传统文化的多维反思》,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82-190页。
{26}《荀子・王制》。
{28}(德)黑格尔:《历史哲学》,北京:三联书店,1956年,第206页。
Abstract:Through the centuries,the rela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is a difficult question for researchers and practitioners from China and the west. In the field of jurisprudence,natural law and positive law answered this question in different ways. What should be of concern is that Hart,the leader of the analytical positivist school of law,changed the traditional positive point of view and made a new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On his adherence to the principle of legal positivism,he pointed out that the law and morality should be relatively separated. This is an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for China's strategy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ruling the country by virtue. Firstly,in principle,we should stick to the separa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to give law the due temperament and character,which is a basic requirement for us to pursue the legal values of order and rule consciousness. Secondly,while we are sticking to the principle,we cannot absolutely give up the certain relation that actually exists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Nowadays,to pursue the judicial view of legal substance justice and putting people first,we should acknowledge the combination of law and morality.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make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ruling the country by virtue fit together perfectly,and make law and morality perform their respective duties and complement each other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function of adjusting our social life.
关键词 德治 法治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十八届四中全会又重申这一思想。然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并非像依法治国理论那样受到普遍欢迎,至今仍有不少人对此或持谨慎态度。表现为:一是德治法治并举,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等同性会不会冲淡法治建设。二是德治法治关系怎样,是否会有滑入人治陷阱之忑。产生疑虑的根源在于望文生义,或是强化思维定势将事物的差异扩大为对立,未清楚“以德治国” 具体的时代内容。
解决疑难的前提在于明晰概念,必须给予以德治国以明晰的解释。粗观学者理论出现了一些认识分歧。有学者认为“德治是一种柔性的治国方略;要靠社会教育、道德榜样感染以及社会成员的自觉和信念加以推行。”亦有观点:“德治表明将道德作为重要执政工具,强调选拔执政者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执政者应以身作则。”也有学者从传统儒家思想“为政以德”中找共鸣,为政者要加强对民众的道德教化,“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观点一表明了道德在社会调整中的作用,侧面展示以德治国的美好前景,却混淆了德治的主体。观点二增加了执政者的“德性”思想,可惜缺乏何谓有“德性”,仅仅靠“以身作则”难免太过虚泛。观点三强调道德作用和统治者德性问题,却忽略了孔子所言的“为政以德”实则为人治基础上的道德至上:即德治优越于法治, 甚至可以仅依靠统治者道德来治理国家的,明显具有历史狭隘性。
“徒善不以为政,徒法不以自行”,应当明确道德对法的创制和实施有重大指导作用,以德治国的核心在于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但法律和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作用应如何整合,才能既避免道德的泛化,又防止法律的恶性扩张。因此,实现依法治国充分发挥伦理道德的作用,如何使法律与道德在调控社会过程中形成优势互补。从这一角度而言,学者讨论的德治含义难免缺乏了具体含义。
笔者提出新时代下以德治国思想含义:首先,德治应当是强调是对掌权者的要求,即掌权者应当有“德性”行使权力时应当能够符合“公共道德”的要求;其次,德治关注的是“德性”问题:诸如仁爱、正义、宽容,往往包含对善的倾向。德治关注的核心不在于人民群众的德性问题,而在于掌权者的德性问题。德弗林(lord devlin)指出,公共道德是每个社会为了维系其自身的存在所必须拥有的一套成员所共同接受的道德标准;德治的核心在于掌权者行使权力时能否符合“公共道德”的要求。强调掌权者的“公共道德”不应一笔带过,更应落实实处。
对于行政机关,其“公共道德”主要体现在合理行政方面。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坚持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最后,在建设“法治政府”背景下,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即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立法转变为允许性立法: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做法律法规允许的事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允许的一律视为不允许。
对于司法人员而言,一方面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法律化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落实到法律实践中;另一方面,法律具有滞后性、时代性和局限性特点,“所形成的一切事值得毁灭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绝不可能毫无遗漏解决现有问题,当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甚至无成文法可依循时,司法人员应当发挥其“公共道德”弥补法律空缺,即要统筹法律、伦理和人情的关系,关注普遍法律规则和复杂事实背后的道德伦理因素,使法律实施的结果( 如法院裁判) 尽可能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评价相一致,至少不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相冲突。
对于立法人员而言,当现行法律规定不能满足现实生活需要,脱离了道德基础时,社会道德评价就会向立法机关发出校正信号,此时立法者的“公共道德”在于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应当反映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对是非善恶的基本态度,体现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若法律不合理合情其便为“恶法”,此时“恶法”应当被创制、修改和废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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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小评.再议“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J].北方论丛,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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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皮胜.“以德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D].西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2(10).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首先是以论文的形式共同出现在1957 年第71 期的《哈佛法律评论》,哈特的《实证主义和法与道德的分离》是其在哈佛大学所做的学术演讲,富勒的《实证主义和对法的忠诚:答哈特教授》是对这次演讲的回应。哈特在演讲中坚定地区分法律与道德,主张恶法亦法富勒批判分析了实证主义传统,认为道德可以分为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法律与外在的义务道德具有相当的亲缘关系,与内在道德具有必然的联系,但不与愿望道德发生联系,因此要理性地确定法律与道德的界限。1961 年,哈特写了《法律的概念》一书,作为对富勒的回应。哈特在此书中指出法律是自给自足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的效力来自于其内部的承认规则,而不是外在的道德。同时,他也在某种程度上对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做了妥协,提出了法律体系中存在最低限度自然法。1964 年,富勒则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作为再次的回应,他分析了法律所应具有的8 种内在道德,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的主张。这次论战被认为是20 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促成了新分析法学与新自然法学的形成,并拉开了当代西方法哲学蓬勃发展的序幕。
二、论战的问题与焦点
(一)法学研究的实然与应然之争
哈特认为法律研究只有采用概念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才能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分析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然的法,其任务在于描述法律并使法律概念更清晰,只着眼于法律的语义分析,摒弃价值判断。哈特指出,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在概念上混淆了法的实然与应然。传统自然法学派共同认可的是存在一种超越于实定法之上的普遍永恒的高级法,所有的人定法都要与之符合,否则丧失法律效力。但是这种类似于自然规律的应然观念,对实定法的要求有内在的逻辑矛盾。因为遵循此逻辑的实定法不可能破坏应然法,应然法既然类似于自然规律是必然的,那么说科学家所发现的法则能不能被破坏,那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星辰违反那描述其规律运动的科学法则,那么这些法则并没有被破坏,而是失去了法则的头衔,必须重新建构。
自然法的这种内在逻辑缺陷,容易消解法律的批判可能性,自然法没有为实定法提供外在批判的客观标准,会产生这样的危险,现存的法律可以取代道德作为行为的最后标准而逃避了批判。富勒从实然与应然统一的基点出发,认为法律的价值就是实现法律背后所体现的基本伦理道德、民族习惯等。如果没有应然观念就无法理__解实然的制度。在富勒看来,如果我们不能理解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应然目的,就无法理解法律规则本身。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将我们置于规则起草者的位置上,以便知道他们认为应当是什么。正是按照这个应当我们必须来决定规则是什么。
富勒指出,实证主义所说的描述的任务,其本身已经不自觉地表达了一种理想或者应当,因为描述不仅仅是对一些经验材料的简单反映,而是指出人类努力的方向,否则实证主义进行抽象或者分析就没有了意义或者目的。富勒实际上表现出了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内在张力,二者虽有区别,但骨肉相连。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妄图撇开价值只谈事实,是不符合科学精神的。富勒还从社会常识上对哈特所坚持的法律科学的方法论进行批评。因为在常识或者经验里,我们很难区分法律与道德或伦理习惯等。法律必然会体现与道德的一致性。这种区分实际上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努力分析的结果,只有在科学抽象化、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技术的意义上才是可能的,而在人们的经验或常识中是无法区分的。
三、论战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在概述两位法学家的论战后,本文将根据其焦点来讨论它对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对处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关系的启示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界限的争论,他们并没有否认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只是在两者联系的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哈特认为道德应与整体的法律秩序相联系,而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只有整体的法律秩序违背了道德,才能称为恶法,才能导致法律无效。富勒认为存在直接与法律规范相联系的道德规范,如果法律失去了这些道德品质,则其根本就不能被称作法律,法律规范的效力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了道德,既包括义务道德也包括内在道德。哈特的观点更倾向于形式法治的立场,在某些法律规范虽然违反道德的情况下,但只要整体的法律秩序是符合道德要求的或者是整体上是可以接受的,仍然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富勒的观点更倾向于实质法治的立场,即任何违反内在道德的法律规范都是非法的。笔者认为,法治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相辅相成的结果,我们既要重视对当下法律秩序的遵守,也要对某些立法行为进行道德上的反思。形式法治提倡的是一种守法的公民精神,而实质法治提倡的是一种立法的道德精神。哈特强调了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要具有苏格拉底般的公民精神,才能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富勒强调了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有批判反思的道德精神,使得制定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
(二)法学研究的实然与应然之争对我国法学研究的启示
[关键词]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法学教育法律思维方式
[作者简介]刘断思(1975-),女,河南濮阳人,鹤壁职业技术学院道德与法律教研室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河南鹤壁458030)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9-0118-02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以下简称“05方案”),将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二为一,并规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之一。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关系的理解出现了一定的偏差,使得法律部分的教学存在很多问题。
一、法律部分教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把法律部分与道德教育部分割裂开来。“05方案”把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无疑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意味着原来单独讲授思想道德修养或法律基础的教师,须在一门课中承担两种不同知识方向的教学任务。很多教师相对单一的知识结构一时难以适应新的教学任务,面临着在短时间内增加和调整知识结构的压力。所以,很多教师在授课时往往扬长避短,原来讲授思想道德修养的教师把大量的时间放在道德教育部分,留极少的课时给法律教育部分。原来讲授法律基础的教师也采取相同的方法。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教师认为该课程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简单相加,担心无论是思想道德修养还是法律基础,课时都无法得到保障,并没有恰当理解和把握“05方案”调整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目的和宗旨。有的院校甚至还想到一种折中的办法,根据教师的专业特长,把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部分的教学内容分别分配给具有专业优势的教师单独讲授。无论是原来讲授思想道德修养还是法律基础的教师都坚守原来的课程方向,根本不涉及新的教学内容,尽量避免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这种把法律教学部分和道德教育部分严重割裂开来的做法,完全曲解了“05方案”的目的。
2.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学教育。调整后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把法律部分放在了第七、第八两章。原来讲授思想道德修养的教师由于受固有知识结构的影响对法律部分泛泛而谈,即使让学生观摩案例也很少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原来的一门课程压缩为现在的两章,使讲授法律部分的教师也面临着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任务。在教学实践中,有法律专业优势的教师,在潜意识中把法律部分的教育等同于法学教育。在法律部分的教学上,呈现为两种状态:一种状态表现为,努力解决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讲授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试图在最短的时间内给学生一个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力求满足学生对各种实用性法律知识的要求;另一种状态表现为,既然无法解决法律知识和课时的冲突,那么就在课堂上讲授尽可能多的法学专业理论。一种成为法律知识的堆积,一种成为法律理论的灌输。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不囿于知识,这种把法制教育视为法学教育的做法,严重偏离了法制教育的目标。
3.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相对单一。授课教师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直接影响到课程的教学效果。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绝大部分教师都能充分利用多媒体和网络资源进行授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多媒体的依赖心理,但是忽略了多媒体只是教学的辅助手段这一性质。法律知识具有很强的实务性,而法制教育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观念教育,因此在选取教学方法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教育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目前,把法律部分的教学视为法学教育的教师以讲授为主要方法,也适当地列举一些法律案例,但只是为了验证传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的正确,留给学生参与的空间相对较少,对法律所倡导的价值取向很少涉及。而原来以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为主的教师,往往通过视频给学生大量的法律案例观摩时间,但主要从道德伦理方面对案例进行解释,缺乏对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剖析。
1.未准确理解该课程性质、任务、目标。“05方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整合,使其成为一门新的课程,与原来相比更加注重内容之间的联系和相互适应,深入探求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内在共性和统一,从而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构建了一个科学合理、适用性较强的新课程内容体系,成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础。在教学实践中,部分教师重视德育、忽视法制教育或者重视法制教育、忽视道德教育的做法,自 身知识结构一时难以调整只是部分原因,没有深刻领悟课程的性质、任务和目标才是根本原因所在。
2.教师知识结构所限。法制教育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学知识、法学理论,并能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即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长期讲授思想道德修养的教师,由于受相对固定的知识结构和泛伦理化的传统法律思维影响,在讲授法律部分的时候,往往站在道德伦理的立场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所以,要达到该课程教学目标,改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是教师唯一的选择。学习法学知识、观摩法律案例、钻研法学理论的过程,也是教师由浅入深、由现象到本质认识法律的过程,更是确立法律观念,树立法律思维方式的过程。经过几年的教学实践,教师知识结构的调整有所改善,但教师法律观念确立和法律思维方式培养仍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3.无暇顾及新教学方法的尝试。《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明确指出:“教学方式和方法要努力贴近学生实际,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学习特点,提倡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教学。”“05方案”实施以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实践中遇到了很大的挑战。首先,由于课程的整合,教师自身储备的知识相对不足,固有的知识结构急需调整;其次,处理有限的课时和庞大的教学内容之间的矛盾;最后,如何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教师无暇顾及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教学方法的尝试,无法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熟练驾驭、精辟讲解。所以传统的讲授和对多媒体的过度依赖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质量。
三、法律部分教学的对策
1.准确把握该课程性质、任务、目标。整合后的基础课与原来相比结构更加合理、功能实现了互补。该课程主要是开展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时代精神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它与其他思想政治理论课一样具有政治倾向的引导功能,同时又具有个人良好修养的养成功能。无论是道德观还是法制观的教育都是为了引导学生成为具有高尚的理想情操和良好道德品质的人。所以,讲授基础课的教师务必清楚地认识和把握该课程的性质、任务和目标,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把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才能关注学生遇到的困惑和难题,才能尽量解决大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这是讲授该课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正确认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内在统一性。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社会规范。道德通过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法律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等外力来维系。“法律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行为的普遍要求,而道德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最低要求。”①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把爱国守法作为自己的内容之一,可见法律是具体的道德,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就是一定时期内人们所认同的道德标准,法律和道德追求的终极价值是一致的。李交发先生在《法治建设论》中指出:“任何外在的硬性的社会规范只有直接诉求与人的心理情感,并获得人们的真正的道德支持,才会真正扎下根来,而单纯依靠外在的推动力或强制力(包括国家强制力)则是远远不够的。”②所以法制教育的开展必须以道德上的自觉、意志上的自律为基础。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是没有交点的两条平行线,而是具有内在统一性和终极价值追求的一致性。
3.区分法制教育和法学教育。为了更好地开展法律部分的教学,在认识方面我们应当把法制教育与法学教育区别开来。首先,法制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它是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教育,重点是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教育。主要引导学生对法律产生内心道德的认同和支撑,把守法转化为自我道德约束的习惯,养成正确的价值观念的取向,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教育属于专业学科教育,是对法学专业学生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的基本要求。其次,法制教育也不等同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是我国学科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它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道德水平、一定的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法律专门人才。而法制教育是主要是在涉法问题上,帮助学生解惑释疑,提高他们对法律制度的理性认识,引导他们产生法律的内在道德诉求,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把强迫守法变为自觉守法,把法律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4.丰富法制教育的手段和方法。明确了基础课的性质、目标和任务,以及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关系之后,丰富法制教育的手段和方法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法制教育以知识教育为起点,基于法律知识较多而课时相对紧张的情况,可以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提前准备,在课堂上举办“法律知识竞赛”。以行政班级为单位进行知识竞赛,一方面,可以促进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的普遍掌握,实现法制教育的第一个阶段;另一方面,作为激励机制,可以把竞赛的结果划分不同的等次,作为期末考核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知识竞赛的准备过程会让学生客观理性地认识法律制度,引发对法律所倡导价值的思考。其次,实施案例教学是法制观念教育的普遍做法,典型案例可以让学生把法律规定和现实行为联系起来。从千差万别的法律案例中挑选有时代性、典型性、教育性、体现法律精神的案例,可以引导学生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在分析讨论案例的过程中,既有学生的主动参与、又有师生之间的互动、更有对学生的启发。最后,引入体验式教学模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如课堂上的法律辩论,课余时间的法律实务讲座,模拟法庭审判,旁听案件审理等。通过实践活动,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和体验法律的精髓。
[注释]
①罗元.论高校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互补整合[J].教育与职业,2009(6):81.②李交发.法制建设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154.
[参考文献]
一、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确立
( 一) 理论提出背景
1. 告密者案件
告密者案件是哈富论战的导火线。1984 年二战期间,一位德国军官在家里向他的妻子表达了对希特勒及纳粹政府的不满,但他的妻子在这位军官服役期间有了外遇,因此,妻子为了遮掩出轨的事实向当地纳粹政府告发,导致这位军官被纳粹政府判为死刑。但是,死刑还未执行前这位军官被送往战争前线作战,直到二战结束后,军官回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他的妻子意图谋害他,要求追究她的法律责任。但妻子在审判过程中坚决认为她根据当年纳粹德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向政府告发丈夫的不法言论不过是尽到公民的法定义务,应是无罪的。最终法院引用法律之外的道德观念,认为纳粹政府制定的法律违背人的健全良知和道德观念,是无效的法律,判定妻子因谋害丈夫使其入狱的行为有罪。
2. 哈富论战
告密者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处妻子为有罪可以视为自然法在二战后复兴的起点。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围绕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出现了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和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之间的争论。哈特在1957 年《哈佛法律评论》发表《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的论文中认为法律与道德应该是分离的关系,即要区分法律实际是怎样和法律应该是怎样。同期同本期刊也刊登了富勒针对哈特的观点发表的论文《实证主义和对法的忠诚: 答哈特教授》,并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法律自身秩序的制定也必须以道德为基础。随后,在1961 年哈特针对富勒提出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出版《法律的概念》一书,并认为道德只是法律功效的体现,而不能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1964 年富勒发表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在该书中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的思想,并明确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概念。最后在1965 年,哈特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对《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书评,而在1969 年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再版中回答了哈特等人的质疑。
二、法律内在道德观
( 一) 两种道德的区分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种。通过对两种道德进行区分推导出法律的内在道德,并为富勒内在道德八项原则的提出打下理论基础。富勒认为,愿望的道德是指人类自身素质已经达到最高水平,是一种目标追求,并不一定要求必须实现。而义务的道德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对人类提出的最低要求,是一种强制性的、必须达到的道德要求。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富勒借用了亚当. 斯密的比喻,即愿望的道德可视为批评家为追求卓越的作品而提出的高标准,而义务的道德只是最基础但必须遵循的语法规则。在这两种道德中,愿望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大,只是作为法律的目的存在,而义务的道德则与法律紧密联系,为法律规则的制定提供标准。
( 二) 八性原则
富勒提出了法律的八大合法性原则,强调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并认为这八项原则是所有法律都必须遵守的内在道德,是构成内在道德的必要因素。八项原则主要如下:
1. 法律的一般性原则
富勒提出的法律一般性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包括其他学者认为的法律是普遍适用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但这属于法律外在道德范畴; 二是富勒认为无论是否公正,都必须存在某种类型的规则使人类行为服从统治。
2. 法律的公开性原则
法律公开性原则强调法律必须经过公布才能视为有效,并且每一位公民都有权了解法律具体内容秩序。公民对法律进行监督与法律对公民进行制约和规范都必须以法律的公布为前提,而不能像二战期间纳粹政府实行秘密法。
3. 法律的非溯及既往性原则
法律非溯及既往性原则是指法律是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不是用未来可能公布的法律规则来规范现在公民的行为。富勒认为无论现行的法律是否是公平正义,由于法律法规不清楚的不道德行为也不能判为有罪。当然,富勒也承认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法律的非溯及既往性原则可以有限度的存在,如民事法律。
4. 法律的明确性原则
明确清晰是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法律只有遵循明确性原则,公民才能理解法律对行为规范的要求,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防止出现由于对法律要求出现误解导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法律。
5. 法律的一致性原则
富勒认为法律的制定要遵循一致性原则,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中的矛盾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同一个法律框架中,出现逻辑意义上的矛盾,这种情况下主要是找到办法能协调相互冲突的条款; 二是不同时期新法与旧法的前后矛盾,解决办法主要是废除旧法,否定旧法。法律条文存在冲突矛盾的情况容易导致执法不能进行,因此,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时应保持谨慎的态度,避免法律中存在矛盾。
6. 法律的可行性原则
提出过高要求,强迫公民实现不可能的事情的法律是荒谬的。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但如果法律的制定远超出公民自身水平,法律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是无效的法律。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矛盾,即立法者通常希望通过提高法律标准来提高公民自身道德修养和素质。富勒认为一项超出人们能力实现范围的法律可能是不公平的,在极端困难和不可能之间不存在明显界限,两者的中间地带随着个人认知能力的不同而不同。
7. 法律稳定性原则
与溯及既往的法律造成的后果类似,频繁变更的法律一方面让守法者即公民无从遵循,导致公民不能及时知法守法; 另一方面,变动频繁的法律权威性不够。
8. 官方行为和法律一致性原则
官方行为和法律一致性原则是富勒认为在八大原则中最复杂的一项原则。官方行为包括立法执法等过程。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歪曲解释、对整个法律系统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腐败行为、个人偏见、对权利的追逐都有可能破坏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富勒认为仅依靠法院来防止官方行为和法律不一致时不足够的,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并且,法律解释是维持保证官方行为和法律一致的有效途径。
( 三) 目的性事业的法律观
富勒通过对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这两种道德的区分,推导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概念,进而又提出了目的性事业的法律观。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指出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这也是富勒对法律这一概念的定义。其中,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是法律的目的,而有目的的事业是指法律作为一项事业,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按法律行动的人的能力见识,但也正是因为这种依赖性,导致法律无法完全充分实现它的目标。
三 、法律内在道德观的现实意义
我国由于曾经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导致国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而富勒提出的法律内在道德理论实质上是一种程序自然法,在法律规则程序和法律执行上提出的道德标准,这对法治意识薄弱、法治建设处于初期的中国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帮助我国建立起一套追求程序公正、道德审视的法律体系。
首先在立法上,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的法治模式是政府推进型,即法律的制定是由国家从上往下开始的。目前行使我国立法权的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极大限度的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但是法律毕竟是人为制定的,各项条文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矛盾和冲突。针对这个问题,富勒指出法律必须保证一致性原则,并提出了新法废旧法的解决措施,但是这种办法容易导致溯及既往问题,因此我国在实行新法优于旧法的同时还添加了立法解释等作为补充完善。
关键词:道德法律
和谐社会但无论是哪种学派都无法否认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存在很深的联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礼法合一”与“明德慎罚”都表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方学派中都认为道德与法律存在其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中的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之间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区别,彼此之间还能够渗透相互转化。在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出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总的来说就是:“公平与正义、诚信与友爱、安定且有序、并且充满活力、民主法治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充分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实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法治化的顺利进行是和谐社会正确运行的基本保障。和谐社会在本质上也是道德社会和谐社会是在所有人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一种环境。而这样的环境构成的基础是诚信与友爱。所以在和谐社会的构成中,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必须赋予和谐社会其特定的内涵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支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研究道德与法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必然的
1.道德法律的起源。从我国古代开始道德与法律就已经是分不开的了。从汉朝实行对于儒家制度的推崇以来,开始实行由法制体系向道德体系转变;唐朝则实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把道德与法律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实现法律的道德化。古语中我们可以知道礼节在法律之前形成,法律是礼节的条文形式这也就是礼则入刑的原理。在那时道德与法律就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渊源。道德与法律的起源可以归纳为:法律是由道德转化而来,法律历经了道德法、独立法与混沌法几个阶段。纵观历史可以看出法律终将归于道德。并且法律也源于道德,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
2.道德对于法律的补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的追求是和谐。但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用法律作为它的保障。但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所以在和谐社会的建立中不仅使用法律还要使用道德与宗教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与法律相比道德与宗教都是注重培养人的内心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信仰宗教并且不同宗教也有不同要求但并非每个要求所发挥的作用都是积极的,而道德则克服了这些缺陷。因为即使是不讲道德的人也无法否认道德的正确性。而且到的对于人的内心调整并没有消极性。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对法律进行道德补充,用道德补充法律漏洞。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律要争取法治地位到的争取德治地位。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方式
1.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道德法律一同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人们的交际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不能仅仅只靠道德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只有依靠法律进行有效地监督才可以保证人们能够遵守道德规范。目前社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在强制力的方面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制动力更强。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道德的自律。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节与规范作用,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道德的法律化是和谐社会产生的条件。道德与法律互为辅助,此消彼长,并且可以相互转化,也就是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转化可以成为控制社会关系的有力杠杆,现在社会中大量的出现了道德的法律化。大多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中,但要使其实施还需要将人们的他律转化为自律。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转化,这是时展的要求。道德的法律化是侧重于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国家进行强有力的实施。其目的就是借助法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所以不论是道德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道德化,都是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因此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离的。
3.法律道德化是将法律变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义务。在法治社会当中为保证公民权利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要依靠道德,依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来提高领导干部自我修养。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最大程度的趋向于公正。对于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的法治化,依法治国。同时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中的道德建设,这样才能够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制与德治相结合,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的向前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下从前的道德提倡也有可能转化为法律要求。而且作为法律条例的某种行为也可能会转化成一种道德责任。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这两种趋势在社会规范中起重要作用。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两者共同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衡爱珠.论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法制与社会,2013
[2]徐桂兰.道德法律化的新思考[J].道德与文明,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