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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税收论文

时间:2022-07-02 05:05:09

外资税收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法定主义;中国

一、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这些内在缺陷主要体现在:

1.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致使税收优惠内外有别,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内外两套税制,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内资企业,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重于外资企业。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的结果是外资企业在国内许多产业中占据优势地位,在某些领域形成垄断地位,这种税收歧视也使得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最终导致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严重亏损、被兼并甚至破产倒闭。某些内资企业为获得和三资企业一致的待遇,改头换面钻法律空子,以“三资企业”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国家税款流失。

2.税收优惠层次过多,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缺乏总体的规划设计和宏观控制。税收优惠层次过多、政出多门,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税收优惠措施相互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人为地造成了外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分布。

3.税收优惠方法单一。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主要以直接减免税额、降低税率为主,具体措施有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二减三”征收所得税,或返还一定比例的已纳税额等。这些税收优惠只能使一部分企业受惠,如“免二减三”的办法对投资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则难以奏效,甚至与短期项目比还有不利影响。再如,直接减免型税收优惠对于生产型,特别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有利,而对于无形资产或设备投资比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不利。由于税收优惠存在时限因素,部分外商还可以采取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办法规避税法,延长享受优惠待遇的时间。因此,单一的税收优惠方法在实践中会因其过于简单而使其作用大打折扣,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4.税收优惠以地区性优惠为主,与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区性(主要是沿海开放地区)优惠,对结构性运用不够。税收优惠制度对国家优先发展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产业引导力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不分资本规模、技术层次密集投向沿海地区,在经济特区,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较少。再如,对投资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其税收优惠待遇只提供给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弱化了外资税收政策的产业调节效果,导致外资大量涌入规模小、技术质量低的行业,而现阶段面临着东部地区产业升级换代、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局面,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悖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有悖于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二、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应是:逐步取消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实行内外完全一致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现内外资企业平等的税收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在平等的起点上公平竞争。

1.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明确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的根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税收法治程度的衡量标准和前进方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WTO原则对税法的最高要求。只有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才能保证各种税法措施(包括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具有最大的权威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普遍性。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税法要素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不能在课税要素中留下空白并委托行政机关立法决定,否则就会影响税收法律的效力。因为税收优惠无论形式如何,如税率减免、税额扣除等,都是对原有税法要素的改变,地方各级政府都无权行使税收优惠的立法权,即使是授权税务行政机关立法,授权事项也只能限于个别具体的和辅的细节。从这个意义上讲,拥有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必须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税收优惠立法权通过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方式行使,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等都无权涉及税收优惠立法权的行使。

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税收法定主义所代表的税收法治在我国短期内是不能实现的。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由国务院委托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这些优惠措施的适用进行解释和补充,但不能对课税要素作出变更或修改,除此之外的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经济特区政府)和地方税务部门都无权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措施,从而维护和保障税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2.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统一税收优惠,保障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我国应按照国际惯例,逐步统一税法,对征税对象一致的税种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税法,取消境内纳税人在法定适用上的区别待遇。首先,从与企业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人手,制定境内所有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

其次,对征税对象一致的其他税种也要制定统一的税法。如: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房产税法和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法加以调整、合并、完善,制定出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房产税法;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车船使用税法等;此外,在城市建设维护税方面,应取消外资企业不用缴纳该税的规定,使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成为同样的纳税人。

在统一税法的目标实现后,应在消除税收优惠差别待遇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无疑仍需坚持,但应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重点应放在取消外资企业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待遇上,逐步实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外统一,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国家产业调整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优惠政策,使我国境内的企业,不分其资本来源、产权归属,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就可以享受与之相对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一举措也是WTO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3.调整税收优惠的实施范围,使之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调整税收优惠范围,使其偏重于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社会效益好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要改变地区性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适应东部地区产业升级、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地区性税收优惠的结构。在东南沿海地区,税收优惠应偏重于投资规模大、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对于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不再给与优惠;税收优惠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在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要给与大量的税收优惠,只要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市场前景的企业,即使是传统的制造企业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从整体上看,税收优惠范围也应紧密结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发展的需要,加入产业性、技术性税收优惠的内容,对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要加大优惠力度,同时,外资税收优惠不能仅面向外商直接投资,还应给与外商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形式吸引的外商间接投资也可以享受优惠待遇。为此,应考虑对境外个人从中国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降低预提税率,以鼓励间接投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于投资农业、开垦荒山荒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一定年限的免税期。

4.建立多种优惠方式并存的税收优惠模式,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和内容。我国应将现行的税收优惠调整为“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过程优惠为主,结果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模式。优惠模式要实现两个方面的转变:第一,由直接减免为主转变为间接减免为主,充分发挥间接减免方式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的产业和地区特点,灵活采用跨期结转、项目扣除、缩短折旧年限、延长减免税期限等办法将税收减免的重点转向间接减免。根据产业调整的需要,对资本投入较大、时间长、短期内经济效果不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前期资本投入大的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准予加大项目扣除额,对于投资绿色环保型农业的外资企业给与较长的免税减税年限;对前期投资较大、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甚至会短期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亏损抵补期限;增加关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用以鼓励外商投资于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环保产业和节能产业,这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意义重大。第二,由结果减免为主转变为过程减免为主。首先应改革增值税制,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在此基础上实现其他流转税优惠由结果优惠转向过程优惠,特别是对于投资规模大、短期经济效果不明显的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应采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抵扣资本购进项目的全部增值税税额、允许扣除技术开发费用、允许扣除无形资产投入等过程减免措施,以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对于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让的所得应予以免税或减税。

第2篇

【关键词】税收竞争;效率;税收协调

一、引言

西方关于“税收竞争有效还是无效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形成各种有效理论和无效理论。但有效派和无效派都没有明显占上风,因为双方都无法从理论和实证上来证实自己的观点。之所以无法说服对方,是因为双方都是依据自己的不同背景和假设条件来考察税收竞争问题,因此得出的结论自然而然就不同了。

文章以效率为线索,梳理税收竞争相关文献,内容安排如下:第二节介绍一下税收竞争的定义及形成要素;第三节介绍横向税收竞争的效率问题;第四节介绍针对横向税收竞争无效率问题及各文献提出的改善措施;第五节是纵向税收竞争效率问题;最后是简短的结论。

二、税收竞争简介

(一)税收竞争定义

税收竞争源于要素流动性的增强,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外汇管制解除、鼓励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等各种政策的实施。要素流动性的增强改善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但同时也削弱了政府的征税范围、收入再分配和公共品供给能力,影响了辖区经济的增长潜力。因此,各辖区政府通过设定资本和劳动税率以及其他税收安排,从事对流动要素尤其是对流动资本的竞争。从政府层级角度看,税收竞争可分为横向税收竞争和纵向税收竞争。横向税收竞争是指一国或联盟范围内同级辖区政府间的税收竞争,纵向税收竞争是指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西方财政学界一般认为,所谓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吸引其他地区财源流入本地的政府自利行为”。

我国学者结合中国状况也对“税收竞争”下过定义。陈晓等(2003)认为,“税收竞争是指地方政府之间为了获得有限的资源而竞相降低税率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地区之间争夺某种具有流动性的资源而降低税率。”葛夕良(2005)认为,税收竞争是指不同辖区政府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动用税收手段进行的制度内和制度外的角逐行为及博弈的过程。

(二)税收竞争形成要素

税收竞争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产生是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国家规模、财政分权、生产要素的流动程度、税制特征以及诸如法治状况、辖区政府类型、政治制度等。

三、横向税收竞争的效率

关于探索与研究,“税收竞争是否有效”这一问题,西方财政学界已进行了几十年的探索与研究,形成了各种税收竞争有效理论和无效理论。

(一)横向税收竞争有效理论

Tiebout(1956)认为,一定条件下,分权性的定价制度完全可以产生最合适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水平,因为财政分权势必引起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而地方政府间竞争有类似于市场竞争,可以产生有效的地方公共产品供给。Tiebout理论的核心之一就是“以足投票”,即居民可以通过“退出”机制,即流动到能够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去居住,来解决不同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的差异性问题,因为流动性可以把偏好相同或者基本相似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聚集到一起。

进一步的,Fiscahel和White(1975)认为,地方政府间利用税收手段竞争流动性企业同样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Richte和Wellisch(1996)认为,劳动力和资本都可以自由地在各地方流动的情况下,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同样是富有效率的,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

总之,该理论认为,在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等条件下,国内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可以产生类似于市场竞争的效率,因此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

(二)横向税收竞争无效理论

(1)同质地区的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

Oates(1972)对Tiebout理论中的核心假设―地区间税收竞争不存在外部性―提出质疑。他认为一个地方辖区政府采取的公共政策影响了其他辖区政府的居民的福利水平及其税收收入,即存在财政外部性。Oates假设政府是“善良”的,谋求居民福利最大化;国内地方辖区间在完全条件下的资本税竞争。因为某一辖区政府提高资本税率会引发正外部性,故而就其他地方辖区而言,这样的税收竞争是有益的。而对于这种外部性,实施增税的辖区并没有察觉到,因为他只关心自己居民的福利。结果从该辖区角度看,他的税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是无效率的。在多次博弈的情况下,最终各地方辖区的资本税率都会很低,甚至降为零。资本税率低,政府税收收入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必然大大下降。因此,他认为税收竞争是无效率。

Zodrow和Mieszkowski(1986)也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研究了地方政府从事资本税竞争所产生的效率问题。他们假设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都是靠本地征收的资本税来支持的,即指征收资本税以支持当地公共产品的提供,地方政府不采取其他财政手段。从一地区角度看,一单位资本的社会价值为MP=r+t(r为利率,t为资本税率),而以单位资本的社会机会成本为r,这就意味着地区会因资本流入而获益,因资本流出而受损失。追求居民福利最大化的政府为阻止资本外流并吸引资本流入,就会降低资本税率。政府间多次博弈,最终各地方的税率设置都很低,从而引发无效率问题,特别是公共产品提供的无效率。

(2)非同质性地区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

Bucovetsky(1991)较早地考虑了这种非同质性地区间的税收竞争问题,他假设各地区除了人口不同之外,其他方面完全相同;每个地区有固定数量的人口,且不可流动;资本在地区间完全流动,代表性居民的效用取决于私人产品和公共品的消费数量,公共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因为规模大的地区对资本的需求相对较大,税率t的提高使得资本税后利润率r减少??r?较大,因此资本成本r+t变化较小,即资本的成本对税率的变化在规模大的地区没有在规模小的地区敏感。这意味着,在税收竞争条件下,规模大的地区对规模小的地区有一个正外部性,这个正外部性使得经济规模相对较小地区总是有很强的激励降低税率,因而税收竞争对规模小的地区有福利改善作用。这就得到税收竞争模型中的一个有趣的结论“小而占优”。因为均衡时,小规模地区的资本成本比较低,当地企业的每位劳动利用相对更多的资本,因此,相比于大规模地区,小规模地区拥有更多的工资,因此,小规模地区的居民比大规模地区的更好。事实上,Wilson(1991)指出,如果地区规模差异足够大,小规模地区的居民将比不存在税收竞争时更好。

但如果考虑了关税,结论将会不同。一般认为,足够大的地区能赢得关税之战,而且他们往往会比自由贸易的情况更好。Kennan和Riezman(1988)建立了一个关于关税的纳什均衡模型,分析了两个非对称国家的关税之战,并发现如果两国规模差距足够大,大规模地区会获益更多。这是因为,虽然税收竞争中小的地区税率较低,会从正的财政外部性中获益,但是大规模地区有更强的能力通过关税掌握贸易条件,会采取比小地区更高的关税,形成一种负的外部性。

(3)资本产出的无效率

以上考虑的都是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问题,还有许多学者从资本产出角度来考察税收竞争的效率。

Susana Peralta, Tanguy van Ypersele(2006)假设一体化市场中,各国政府有独立自主的政府;征收的资本税源于企业生产性资本;竞争性厂商利用可流动的资本和不可流动的劳动进行生产;国家对生产要素进行征税以支持一个固定的预算,这个假设让我们不考虑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问题而仅仅考虑产出的效率。在这样的框架下,非对称的税率集权引起生产的无效率。将资本从税率低的国家重新配置到高税率的国家能提高总产出。

另外,Bernd Huber(1999)在一个多国最优所得税模型中,利用Stigliz(1982)的自我选择方法来研究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模型中,政府对工资收入有一个非线性的税收计划,同时对可流动资本(基于源)征税。研究还假设:①有M(M足够大)个国家,每个国家可视为小国开放经济;②一国人口分为高技能人才和低技能人才。政府对工资收入进行征税,而不能对技能征税,因为政府只能观察到工资而无法分辨工人的类型;③政府的目标是设定最优的分配策略。公共产品供给外生给定,这就意味着该模型中资本税收过度或不足反映的是劳动和资本混合税收的无效率而非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在非协调的均衡中,国家可利用资本税工具弱化自我选择约束。不同于标准税收竞争模型,他认为非协调均衡可以是有效率的。通过税收协调,资本税率上升,但在各国财富分配公平的情况下,这并不意味着福利的提高,也就是说,原来非协调均衡是有效的;但如果各国财富分配不公,原来非协调均衡既可能征税不足,也可能征税过度,总之是无效率的。

四、横向税收竞争无效率改进措施

各地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会导致无效率,这就意味着某种集权和税收协调是更好的。地区之间可以协调他们的税收政策来避免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一些研究已经检验了是否存在资本税帕累托该进的协调方案。

Susana Peralta , Tanguy van Ypersele(2006)认为可利用协调政策实现完全的税率统一,或者取消资本的从源税。但是当国家是非对称的,一些地区更偏好于财政竞争的结果而非统一的分配。欧盟的政治讨论已清楚表明我们没有完全税率统一。为此,他们提出两种税收改革来实现税收协调:①最低资本税水平②强制性的税收范围。但要求独立自主的国家间实现协调不是容易的任务,因为这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支持改革方案。研究认为,第一种方案资本出口国反对而资本进口国支持,不可能全部接受,不是帕累托改进,但是第二种方案却是可行的。Wildasin(1989)认为地区间因生产技术、居民偏好、要素禀赋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税率,若地区间税率不同,资本的有效分配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可以有一个中央集权通过对不同地区进行补偿性支付来促使各地区选择相同的税率。但这似乎又不太现实,因为中央政府很难了解各地方的具体情况与特征,即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从国际层面上看,并不存在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促使各地方进行税收协调。

这些研究基本都采用的是一次性的、静态的的分析框架,而现实中政府间是连续的相互影响的。此外,重复影响更易形成合作,因此,有学者利用重复博弈模型可以更好的解释政府之间的财政合作或税收协调。

Cardarelli et al.(2002)基于假设:①没有生产活动②利率外生给定为零③资本投资到国外存在一个资本流动的沉没成本,考虑了政府间当期与未来策略的相互影响,并认为重复的相互影响能内生地形成税收协调。但如果地区之间不对称太强,税收协调就不会形成。Catenaro,Vidal(2006)将重复博弈带到标准税收竞争模型中。但与标准模型不同的是,政府是利维坦政府,政府的目标是追求税收收入而非居民福利最大化。研究认为,如果地区规模差距很大,税收协调不可持续。他们的研究均认为,地区不对称与合作的可能性存在负相关的关系。但在更一般的非对称模型中,这种负相关却不一定存在。

Jun-ichi Itaya et al.(2008)重新验证了Cardarelli et al.(2002)的主要结论。但他假设了地区生产技术不对称,因为这一假设可使我们不考虑因资本税过低而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无效率,而集中考虑非对称地区设定不同税率而引起的生产无效率。研究认为人均资本禀赋差异越大,税收协调越容易;产出技术差异越大,税收协调越难。同时认为,当协调税率为正(或负)时,资本出口方(或进口方)有更强的动机偏离合作;协调税率的绝对值越高,税收协调难度越大。此外,由于生产技术的差异,小的地区即可能是出口这有可能是进口者,因此,他不一定首先偏离协调税率,这要视税率的正负而定,这与其他学者的研究结论不太一样。

五、纵向税收竞争的效率

纵向税收竞争指上下级政府之间在共同税基上的税收制竞争,如美国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税收竞争。一般文献认为,联邦政府提高税率会降低国家储蓄,从而减少各州资本,这就形成了负的外部效应。因此,往往认为税收征收过高,是无效率。但这个结论是过于仓促的。首先,联邦政府的目标是提高所有居民的福利,地方政府的目标是本地居民的福利,他们的目标有一定的重叠,可以减少彼此的竞争。其次,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采取行动有时间先后而非同时行动这一制度特征,可以使联邦政府首先采取行动制定一些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州政府再各自采取最优策略。若联邦政府是“善良”的,而且首先采取行动,并以此影响各州政府的行动,这种情况下的均衡是有效的。这是因为联邦政府有足够的税收工具及远见来避免各州的无效率行为(Boadway,Marchand,Vigneault,1998)。但是,如果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同时行动,绝大部分情况下无法实现有效率的均衡,但“善良”的联邦政府仍会采取一些措施减轻这种无效率状况。Keen和Kotsogiannis(1996)认为,当政府不是“善良”的时候,结果仍是无效率的。在他们的模型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目标都是最大化税收收入。尽管同时存在州政府的横向税收竞争及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纵向税收竞争,但在政府间同时行动的情况下,纵向竞争占据主导。均衡时,他们认为,因为承诺问题、信息问题以及非福利最大化目标等等使得联邦政府无法最优地影响州政府,因而税率非常高,是无效率的。

六、结论

综上,西方关于“税收竞争有效还是无效问题”的研究说明,税收竞争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从政府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其利之处较多,如可以遏制政府规模膨胀,减少政府官员寻租等腐败行为,有利于提高稀缺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而且从经济的角度看,国内税收竞争犹如市场竞争可以引致制度创新、资源有效配置等效果;另一方面,国内税收竞争又会产生一些不良的结果,如竞相降低税率等。

到目前为止,西方国内税收竞争有效派和无效派都没有明显占上风,因为双方都无法从理论和实证上来证实自己的观点(Wilson,1991)。之所以无法说服对方,是因为双方都是依据自己的不同背景和假设条件来考察税收竞争问题,因此得出的结论自然而然就不同了。

由此可见,国内税收竞争有效还是无效,并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回答的问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标准不同,结论也不一样。

参考文献:

[1]付文林,宋顺峰.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税收竞争与资本流动:文献综述[J].经济学动态,2010,09.

[2]吴强.税收竞争理论综述[J].经济评论,2005,05

[3]葛夕良.国内税收竞争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Bernd Huber, B.,1999.” Tax Competition and Tax Coordination in an Optimum Income Tax Mode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Vo.l71(3),pp.441-458.

[5]Bucovetsky, S. and Haufler, A. 2008 “Tax Competition when Firms Choose Their Organizational Form: Should Tax Loopholes for Multinationals be Closed”,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74(1),188-201.

第3篇

本文通过对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界定和方式选择的分析,旨在使企业选择策略,以便使广大经营者及会计人受到理解与重视。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可取得节约税收成本(savingtax)的税收收益,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已取得更大的税收收益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避税避税策略税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税的界定

1.1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调查

跨国公司每年“避税”达几百亿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避税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1.2合法避税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所以避税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税、漏税另当别论,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

2企业避税的策略

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企业避税的方式也千差万别,各企业有各企业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避税手段相当高明,可谓轻车熟路,总结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方式:

2.1生产环节的避税方法

2.1.1转让定价

1)通过在国外设分部在国内加工制造的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

2)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

2.1.2贷款高利率

1)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2)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2.2投资环节避税方法

2.2.1选择投资企业类型的方法

1)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仅在使用的税率上明显不同,同时,法律对外资企业又提供很多的优惠政策,所以,通过改内资企业为外资企业,披上外资企业的面纱,就可以轻松避开其所使用的高税率。

3)另外,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所以,企业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方式使用不当会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偷税情形。

2.3选择投资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3.2企业外商投资

众所皆知,绝大多数的企业形式,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投资者都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而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以便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以提高中国的生产和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出资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外资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3.3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

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3.4采取货币出资也同样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4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2.4.1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方法。具体来说,不同的投资产业使用的税收优惠不太一样,我们国家的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所以选择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合理避税的方式之一。

2.4.2新税法的颁布实施

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

2.4.3企业也可以生产出口产品,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2.5选择投资地点的方法

2.5.1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2.5.2虚设信托财产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3成本费用环节避税方法

3.1材料计算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如果企业采取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否则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的材料先出去以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3.2折旧计算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参考文献

[1]孙成方:避税与反避税[J].税收实务

[2]杨辉:避税筹划的合理性分析[J].财会与财政

[3]张海雨:我国现行税法下的避税思考[J].上海财税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丁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第4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这种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也给环境造成巨大压力,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相违背。严重的环境问题也在不断地衍生出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然而环境保护税法的缺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环境的恶化,本文通过对建立环境保护法的理论进行分析,进而说明我国建立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可持续发展;外部性 费改税

1 环境保护税的含义及理论来源

1.1 环境保护税的含义

环境税收又称为绿色税收、生态税收等,环境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对破坏环境违背环境保护的目标的不道德行为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济行为征税的财政手段,环境税不是单一的税种,而是一个比较综合性的概念,环境税的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还具有资金用途的专向性、实际操作复杂和税收负担不易转嫁性等特性。

1.2 环境保护税的理论来源

一些专家对于环境税的理论来源做了明确的阐述,环境税的开征始于两大理论,分别是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

1.2.1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也称作外部成本或外部效应,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源于外部性,它的实质是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的未能用价格体系反应的外部影响。环境作为一种公共性物品,它的价值不能通过市场的价值发挥出来,通过市场调节会给环境造成严重的负担,所以要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节,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就要付出经济代价。环境污染是最为典型的外部性问题,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外部性理论的典型范例。

1.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含义就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的需求造成威胁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本着自动调控自然-经济-社会这个复合系统,使人类在不超越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下,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也就是要协调与环境的关系,对那些盲目的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环境破坏的行为要严格惩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选择环保型经济增长模式。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的目标。

外部性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都是环境保护税的理论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导向,外部性理论是环境保护税的制定的理论根据。

2 建立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

2.1 环境保护法税制体系存在空缺

通过与国外的的环境保护体制进行比较,我国的税制体系建设还存在着很大的空间,国外的环境保护税的设定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比较协调,企业为了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少缴税的目标,通过转移到无税或免税地区来实现其经济目的,中国在未设立环境保护税的背景下,外资企业必然会盯准中国这块肥肉,将污染密集型企业转移到我国,以规避其在本国的税收,进而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境。

从数据库了解到,外资企业的投资主要面向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它的投入比例占到第二产业的90%以上,而且其中大部分为密集型产业,外国资本的涌入虽然会促进投资地区的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的环境负担。

2.2 环境保护税费的规模较小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没有设立主体税种,而且针对高污染行业主要采取收费的形式进行约束,收费的范围过窄、面过小。主要是针对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超标企业进行惩罚性收费,对那些没有超过标准的企业没有进行收费,一方面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流失,另一方面作为费用类征收,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环境的专项治理。然而税收作为一种有效地财政手段,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点,对于国家职能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环境立法,使环境保护有法可依,约束纳税主体的行为,不仅从侧面促使企业改变粗放式的生产结构,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而且有利于提高社会的外部经济性。

2.2.1相关主体税种的环境保护激励不充分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主体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等的设立初衷并非围绕环境保护这个目标,其主要目的是为调控经济发展,而是间接对环境保护有影响,导致对环境的保护目的严重激励不足,开征环境保护税十分迫切。

1)消费税。我国的消费税开征范围过窄,好多直接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并没有明确制定,而且对于已经规定在消费税的范围内税目税率设计也极为不合理,造成外部性势必会对环境造成威胁。

2)资源税。资源税开征的初衷只是为调节级差收入,由于资源的分配不合理,其开征也是为实现资源的流动配置,对于资源的保护及合理使用只是附带的目的。

3 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制体系的建议

3.1 推进费改税

3.1.1积极推进费改税,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开征环境保护税已经迫在眉梢,近年来环境污染极为严重,开征环境税可以选择试点,将以前的收费项目法制化,纳入到严格的法律中,以法来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并对那些

3.1.2完善环境保护税体系。通过对过去经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将各种威胁环境的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中,按科学合理的原则完善环保体系,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将征收入库的税金列为专项治理资金,为以后环境的整治提供资金支持。

3.2 环境监测部门与税务征管部门加强合作

对环境税的征管模式有两种选择方式:

1)环保部门代核、税务部门征收是指按纳税人的条件并选择合适的方法,对污染物的排放据实测算,并核定应纳税额。对于测算较为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模型,利用科学方法计算核定征收。

2)税务部门自行征收指那些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可以由税务部门独立征收,对环境的监测能力比较强的企业,可自行测定申报。

综上,对涉及污染排放量监测的税目可以选择第一种征收模式;对不涉及污染排放量监测的税目可以选择第二中征收模式。

环境治理迫在眉睫需要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建设美丽中国不应该是一个梦。

【参考文献】

[1]张明娥,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可行性研究[M],财政经济评论,2014(1)

[2]关暖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利弊分析[J],广州,税务筹划,2013(3)

[3]王国运,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构建设想[D],河南,现代商贸工业2013(10)

[4]李忠,我国环境税权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L]资源环境,中国经贸导刊,2013(4)

[5]张振兴,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税收法制立法的研究[M],青海,青海环境,2013(87)

第5篇

(1)保障财政性教育投入增长的资金安排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重视教育投入问题,我国的财政教育投入逐年加大。在2006年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加大教育投入,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达到4%。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从2008年和2009年来看,我国财政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已连续两年达到了3%的水平,公共教育服务的水平逐渐提高,教育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目前教育财政的投入总量与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距4%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应该看到,为了保障公共教育支出,我国政府在每年教育财政预算安排中,一些与教育有关的税费收入直接负担了财政的教育支出成本,如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教育费费附加等。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教育税体系,教育类税收综合机制也没有形成,所以税收保障公共教育财政资源的作用亟待挖掘。而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财产税一直是国家公共教育财政的主要来源,大约75%的财产税被指定运用于教育。此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各国教育类税收的普遍做法,如教育所使用的土地、建筑的税收减免部分,成为公共教育投入的有效补充。

世界银行还在《教育部门援助战略》(WorldBankSupportforEducation)别强调:“公共财政是教育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教育投入、教育收费、税收以及资金使用效率都与学校的管理和融资密切相关”,这充分体现了教育类税收对于公共财政资源的重要性。

我们试图从教育的直接税、税式支出及税收管理三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教育财政的税源基础及其机制,提供有利于缓解全社会教育经费需求压力的财政收入方案,保障财政性教育投入的增长。

(2)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体制的需要。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了财政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和任务。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都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放在重要位置。公共教育是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我国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享受基本受教育的权利。而包括税收在内的财政职能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和加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和政策手段,在推进公共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责无旁贷,也大有可为。虽然于凌云、安体富等强调转移支付机制是公共教育均等化的重要体制保障,但丁元竹指出税收均等化、财政需求均等化等内容同样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需要对我国将建设何种财政能力均等化体制进行研究,要从完善财政体制的角度加以认识。可见,建立有助于公共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税收体制机制,对于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体制有着积极作用。

(3)完善教育财政学理论的需要。目前,教育财政学已经融合了财政学和教育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并成为公共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廖楚晖在《教育财政学》的研究展望中,提出可以进一步从政府教育支出成本分析的角度,对教育财政的税收分担问题进行研究。应该指出,不同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尽相同,造成了教育类税收理论研究的背景也不一样,如联邦制的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承担的教育财政责任大,与教育税收理论研究一般是在州和地方政府层次上进行;而不同国情的国家,其受教育人口、人均受教育水平及公共教育需求等千差万别,财政教育负担也各有差异,教育税收理论研究的复杂程度也不相同。而其中与教育相关的税收机制研究更少,也不成体系。因此以我国的教育税收机制为研究对象,将其融入到完善公共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研究之中,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在国内外教育财政学研究领域中具有学术创新和推广价值。

2国内外研究现状

通过“educaition”、“tax”或“taxreform”等关键词在中英文图书数据库(包括《PublicEconomicReview》、《EconomicsofEducationReview》及《JournalofDevelopmentEconomics》等重要国外刊物)、世界银行网站(worldbank)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网站进行文献查阅,我们发现:第一,近年关于教育税收理论研究的文献很少,只有早期少数文献针对教育、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研究;目前主要从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单一税种的角度,来研究一国教育财政经费来源的问题;第二,运用教育类税收数据进行教育财政的实证研究实为罕见。

2.1国内外理论研究

2.1.1国外理论研究

国外早期相关研究与增长理论相关,如GerhardGlomm运用理论推导解释了税收、教育支出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认为税收和教育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大,而学习时间对税收的变化反应迟钝。此外,较早的文献还对税收优惠与教育投入进行了分析,如Auten,et.al.提出采取相关的教育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个人和团体捐资助学,拓宽教育资金来源,从而增加对教育的投入。而近年来的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针对单一的税种或政策对于教育筹资的影响。关于工资税与政府教育支出,Strauss、PanuPoutvaara等研究认为,受教育者应该向资助他们教育的地区缴纳工资税,这样可以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这些税收又可以转移作为政府教育支出的来源,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财产税与公共教育提供,HilberandMayer、Wallis的研究指出,美国早期的财产税主要用于地方道路建设和学校筹资。地方纳税人之所以愿意支持财产税,是他们拥有的财产价值随着本地区公共服务(包括教育)的改善而提高,这就为征收财产税筹集教育资金提供了可能。关于累进税与民办教育筹资,EwijkandTang指出,政府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办教育的决定,因此政府应该采取较高的教育补贴和累进税政策,增加财政收入,相应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的部分,支持教育的发展。

2.1.2国内理论研究

国内也针对单一的税种或政策对于教育筹资的影响进行了理论研究。关于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吕道明等、席卫群和宫肖愿认为要拓宽税收筹集教育经费的主渠道,我国应该在选择合理税基的前提下,参照国外设立教育专门税,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以达到解决现阶段地方教育经费的短缺,提供更优质教育的目的,满足学生和市场的需求,更好地体现“投资-收益”的原则。关于税收优惠与教育筹资,廖楚晖则专门针对高校后勤问题,提出了持续对该领域进行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一些思路;关于建立单独教育税体系的构想,张伦俊等对建立我国教育税制体系提出了一些构想:一是教育类税收的税基只能对流转额征税,才是最合适的选择。二是教育类税收的课税依据是商品的销售收入额与劳务的经营收入额之和。三是关于教育的税种归属,宜将教育税划作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划归地方财政的教育税收入用于对地方教育,包括义务教育、中等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投入。关于财产税与教育筹资,郑磊等以美国为例,对以财产税筹集教育财政资金的模式进行了比较和借鉴,发现以财产税为教育筹资,可以部分缓解中国基层政府财力不足的窘境,具有一定的效率优势。

2.2国内外实证研究

2.2.1国外实证研究

国外与教育税收有关的实证研究不多,上个世纪80年代末,关于财产税与教育筹资的研究,如Herber研究了美国以财产税作为中小学教育资金来源的筹资模式,他指出之所以选择用财产税为中小学教育筹资,主要是因为财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一项稳定且大宗的收入来源,这种制度安排保证了地方政府有足够且稳定的税源,从而有足够的收入用于教育财政支出。关于差别税收政策与教育选择,BoothandColes运用美国和瑞典的样本,分析认为对劳动力市场收益征税但是对家庭生产不征税这种不对称待遇会影响教育选择和劳动力供给,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影响劳动力供给的性别差别进而造成全国范围内教育总量的差别,强调了税收对教育财政支出和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影响。关于税收减免对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效应研究,LoebandSocias对美国教育基金的税收减免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在联邦制国家,一般容易忽视了中央政府在教育财政方面的主导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区间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现象。因此应该充分重视中央政府在教育财政方面的作用,中央政府应该通过税收优惠的政策机制,促进地区间教育资源的均衡。

2.2.2国内相关实证研究

国内关于教育税收的实证研究少量见于教育税收优惠和教育财政成本核算的文献之中。关于教育税收优惠与教育筹资,王法忠通过数据,分析了我国目前在教育方面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出其存在对教育机构的优惠多、对受教育者的优惠少,对财政拨款学校优惠多、对民办学校优惠少,对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弊多利少等问题,提出要以增加财政资金的方式支持教育事业改革,规范现行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教育财政成本核算中的税收探讨,廖楚晖等分别从我国教育财政成本分担角度以及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角度,将教育资助主体分为政府资助、个人资助和社会资助三类,来核算税收在教育财政中的份额。

2.3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国内外已有的文献从教育税收的必要性、经济理论意义以及经验借鉴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总体而言,实证分析分析很少,实证研究仅能就某类教育税收制度安排进行相应的政策探讨,存在着一系列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税收机制的概念、成因、特点及范围等研究不足。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教育税收制度或机制进行概念界定,有关研究不是介绍传统或现有的与教育有关的税收制度,就是在国与国教育税收政策方面加以简单的比较和借鉴,对于不同国情的教育税收成因、特点及使用范围的研究也不足。

(2)教育财政成本分类不清晰使得教育类税收研究框架模糊。财政的成本是税收,教育财政的成本也不例外。目前针对政府教育财政的细分方法却十分罕见,仅有廖楚晖等少数文献对教育财政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主要指教育的税式支出)等行了简要分类。由于教育财政成本分类不清,教育的税收研究框架容易引起争议,学界的结论对于决策部门而言,也缺乏应用价值。

(3)教育财政经费中的税式支出核算不全面。一个国家的教育投入水平往往用该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来衡量,而这一指标并没有将一些教育财政的间接成本纳入核算的范围,如我国每年对教育用土地、设备、社会办学以及校办企业的税收减免等,都属于一种税式支出补贴教育经费,这些收入如果全部缴入财政国库,再用于支付教育,则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远高于政府公布的水平,因此我国政府的教育投入不足所引发的各种争议,是教育类税收无法清晰地核算,还是公共教育的税收配置效率问题?这些还有待进一步商榷和研究。

第6篇

股权奖励、回购等收入算哪类所得

据报道,宗庆后主要有四类收入,一是任职合资公司的工资、补贴、年度利润奖等常规收入;二是低价股权奖励和高价股权回购收益;三是从持有奖励股中获得的股权分红收益;四是通过个人持股从控股企业中获得的分红等。这引起了人们对股权奖励、回购等收入算哪类所得的争论。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涉及11项所得,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比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月薪超过10万元的部分即适用45%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动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因此,对宗庆后各项收入的定性很关键,直接关系到其纳税义务的确定。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施正文教授指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宗庆后从任职合资公司取得的月薪、年度补贴、奖金应属工资、薪金所得。另外,由于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雇员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等项目,因此宗庆后低价取得的股权奖励和高价股权回购收益,也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价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与业绩挂钩的股权回购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因此宗庆后获得的股权分红收益,也应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而第三类收入———因持有奖励股取得的分红则属股息、红利所得,因为这是宗庆后因持有股权基于市场行为获得的收益,不同于与业绩挂钩的股权回购收入。同样,第四类收入———通过持股从合资企业获得的分红也属股息、红利所得。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指出,宗庆后因股权奖励取得的各项收入数额巨大,如何定性很重要。其中宗庆后获得的低价股权奖励和高价股权回购收益,与宗庆后的业绩相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年颁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持股期间,宗庆后从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仅与企业的经营相关,无关其个人业绩,这部分所得应属股息、红利所得。宗庆后的股份被达能公司回购,表面看似乎为个人转让股票行为,所得应属财产转让所得,但从股权奖励协议看,达能公司回购宗庆后的股权价格,与宗庆后的业绩挂钩,远高于市场价,具有对宗庆后业绩给予奖励的性质,相应所得应属工资、薪金所得。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注册执业律师滕祥志对此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劳动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身份唯一性,从理论上讲,一个自然人只能与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一家单位领取工资、薪金。宗庆后只能与一家合资企业为劳动合同关系,与其余的均为提供特定服务、完成特定事项、贡献特定技能的聘用关系,与律师、会计师提供服务性质一样,所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另外,股权奖励在股票未卖出时未形成所得,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境外公司股权回购所得,则属财产转让所得。

境外所得汇入他人账户是否为合理避税行为

据报道,自19*年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合资至20*年,达能集团以“服务费”、境外子公司“奖励股”股利及股权回购名义,向宗庆后支付薪酬共计7100万美元。这些境外支付分别被打进宗庆后及其妻女等在香港的个人账户。这引起了人们关于境外支付安排是不是合理避税的争论。

刘剑文指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宗庆后的全部所得,无论发生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应作为其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发生于境外的所得,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可给予税收抵免。他还强调,境外支付的所得并不一定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税收来源地管辖权规则,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根据劳务提供地对所得予以确定。宗庆后任职、受雇于中国境内,其经营管理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即便其收入在境外支付,也应当认定为中国境内的所得。

施正文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因任职、受雇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果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尽管由境外子公司支付,仍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在境外子公司所纳税款,不能在我国抵免;如果认定为股息、红利所得,因支付者的公司在境外,则为境外所得,所纳税款可以抵免;如果认定为财产转让所得,在境外转让的属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抵免,在境内转让的,不得抵免。

对于将境外支付收入打入境外个人账户是否属于合理避税问题,刘剑文表示,我国法律只要求企业开立基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开支所有款项,并没要求个人开立基本账户以及将个人款项汇入此账户。如果宗庆后将其所得汇入他人账户,就是将个人财产进行了转移,并隐匿了个人财产,必然导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纳税义务,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当前我国个人账户管理不规范,为个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税收提供了便利,实现银行与税务机关协作,应是未来征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不纳税申报是否构成偷税罪

第7篇

一、作者简介及文献诞生的背景

(一)作者简介夏克尔福特于1980年获得北卡罗来纳大学工商管理理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密歇根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夏克尔福特现为北卡罗来纳大学凯南-弗拉格勒商业学院著名税务教授、教务部主任及税务研究中心主任。夏克尔福特主要致力于税收与商业的教学与研究,在会计、经济及金融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谢富林于1976年获得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学士学位,1981年获得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主修会计与财务,1986年获得斯坦福大学商业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谢富林现为华盛顿大学德莱特-塔奇讲座的会计学教授,一直致力于财务会计、税收与商业决策、实证研究方法方面的研究与教学。他三次在美国会计协会博士联盟就税收研究发言,并从1996年至1999年,担任《美国税收协会期刊》编辑。

(二)文献诞生背景经济学与财务学对税收的研究开始较早,但会计学术界接受税收成为一个研究领域的过程较缓慢。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会计学家所做的税收研究被分为法律和政策研究两个部分,但论文极少发表在会计学杂志上。1992年,财务学教授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Scholes)与会计学教授马克・沃尔夫森(Mark A.Wolfson)合作,结合微观经济学与税收法律知识来分析税收环境,围绕三个中心主题一交易各方、所有税收和所有成本(all parries,all taxes,and all costs)展开,为现阶段的会计税收实证研究提供了框架(下称“SW框架”)。税收实证研究论文早先大多建立在SW框架之上,直至最近几年,出现了三个新分支,即税与非税因素均衡;税收与资产价格;多边管辖权税收。在此背景下,《研究》追述了SW框架的起源与发展,评价了十五年来其对会计中税收实证研究的影响。

二、《研究》的基本结构与概要

(一)《研究》基本结构文章开头阐述了该综述以SW框架为基础,对SW框架追根溯源并评介其十五年来对基于档案、微观经济基础的会计中实证税收研究的影响。这不仅为学习专业的人员与其他对此感兴趣的人员提供了入门知识,还为该领域许多重要未决问题提供指南。如图1所示,《研究》一文基本结构主要包括引言、税与非税因素均衡、税收与资产价格、多边管辖权税收研究、研究方法问题以及结论六个部分。

(二)《研究》概要文章引言部分主要描述了SW框架产生的环境、三个主题、不足之处及对会计中税收实证研究的影响,引出该领域新的研究趋势及论文写作特点;论文第二部分主要关注交易的所有成本,分析企业如何在税与非税成本间进行权衡;第三部分主要考虑交易参与各方的税负状态,从多方契约视角出发考查了税收对资产价格的影响;第四部分研究多边管辖权间的贸易,包括跨州与跨国管辖权;第五部分讨论该领域实证研究中涉及的几个方法问题;第六部分为总结。

三、《研究》的三大领域与研究结论

(一)税与非税的权衡税与非税权衡研究论文多数集中于解释税负最小化不可能是最优经济战略的原因。相关文献可分为财务报告与税收因素相互作用;检验税收最小化成本效果。

一是财务报告因素。财务报告成本是真实的、可感知的、与报告低收益或股东权益相关的成本。由于企业许多财务契约均以会计数字为基础,从而影响了管理层报告低收益的愿望;同时,企业很多行为选择要在低应税收益与高账面利润间进行权衡。存货会计方面的文献主要针对的问题是:股票价格变化对采用后进先出法(LIFO)信息披露的反应有效还是迟钝;管理层是选择还是回避后进先出法。现有实证研究结果对股票价格变化的问题没有定论。研究者发现极少有证据说明在初次披露后进先出法采用时存在正的平均超额股票回报。例如,Lanen和hosmpson(1988)指出如果投资者理性预期自愿会计变化,那么在宣布日股票价格变化与公司特定特征(计量量化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之间的相关信号是很难预测的,而Kang(1993)认为后进先出法的采用应伴随着负的股票回报、管理层的选择问题,许多研究从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层清算、以及放弃后进先出法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得出税收是存货计价中考虑的主要因素的结论。补偿是同时受税收和财务报告激励影响的另一项经营成本。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税收在公司选择发行奖励性股票期权(ISOs)还是无条件票期权(NQOs)中的作用;顾主在公司补偿减少的税收利益与交易成本引起低收益的财务报告成本间的权衡;补偿形式。其主要结论包括:税收在ISOs和NQOs选择中作用的证据有些混淆;财务报告限制少的公司不合格处置更为普遍;税收是公司交纳决策和养老金终止决策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Seholes等(1992)发现大公司更热衷于收入转移,他们指出财务报告因素很可能是向未来期间转移收入的障碍因素;Guenther(1994a)证实大公司转移更多,但高财务杠杆率的公司更不愿意报告低收益;Lopez等(1998)提出收入转移主要集中在那些具有大量前期税收的公司;Maydew(1997)发现财务报告成本因素对限制转移有实质影响。

二是成本。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另一个导致税收最小化不等同于有效税收筹划的原因。针对1993年法规不允许扣除超过100万美元非经营补偿的规定,很多文献从不同角度对该法规进行检验发现,多数公司保留了扣除,大多数公司通过计划予以合格化,保留增加了税收利益(即超额补偿与公司边际税率的积),并且股东关心公司补偿计划和合同成本的减少;成本影响保留决策;100万美元的限制降低了那些补偿不足100万美元公司的隐性合约成本,低于该限制额度的公司增加了现金补偿,而且低于限制额越多的公司增加得越多。1986年税法改革前对其避税进行了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企业能使避税者将扣除转移给高税率有限合伙人。Shevlin(1987)检验和比较了在内部或是通过有限合伙进行R&D,并得出结论认为税收和表外融资都刺激了R&D有限合伙;Beatty等(1995a)提出交易成本高的公司将同时牺牲税收和财务报告利益;Guenther比较了与公司和业主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税与非税成本后得出,非税成本是阻碍从公司形式转向业主合伙企业的原因;Shelley等(1998)讨论了税与非税成本和企业重组成为公开上市合伙企业的好处,并发现重组宣告

期的回报与这些因素指标相关。

(二)税收与资产价格 税收是影响价格决定的因素之一,调查其是否影响定价是会计中税收研究的第二大领域。税收对价格的影响涉及并购、资本结构、隐性税及股票价格等四个方面。

一是兼并与收购。兼并与收购论文主要检验并购结构与价格是否能反映公司和投资者的税负。收购从目标公司股东角度分为免税和应税,虽然税收问题会因目标公司而异,许多现有的研究均集中于独立C公司收购。主要研究结论是,税收处理对资产(交易)价格和交易结构(资产与股份收购分配)有影响。在组织并购时,公司极少需要在税收与财务会计因素间进行权衡。例如,Hayn(1989)发现。目标公司与出价人公告期间异常收益与目标公司税收特征有关;Eriekson(1998)运用“交易各方”方法,分析了并购方、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税收与非税收因索作用后发现。边际税率高及举债能力强的并购方。更倾向于进行应税的交易,并通过负债融资;Henning与Shaw(2000)对允许商誉摊销抵税的立法修订研究后发现。该项税收抵扣导致产生商誉的收购价格上涨,收购方也会与出售方分享其税收利益,增加了收购价中分配给可抵税商誉的比例;Weaver(2000)认为税法修订增加了应税交易的构建,这类交易目标资产税基递升并能获得商誉抵扣。她还指出税基递增可能会提高并购公司的边际税率;Eriekson与Wang(2000)检验了1994至1998年间在应税股票出售中被剥离出去的200家子公司,他们发现,交易结构影响其价格,剥离母公司的异常回报与选择的税收利益正相关。

二是资本结构。资本结构选择是财务中税收研究最为成熟的领域。早期资本结构中税收问题研究最有影响的是莫迪格里尼和米勒(Modigliani与Miller,1958,1963)两篇有关资本结构的财务论文。MM(1958)提出,在不存在税收(及完善与完整的资本市场)的前提下,公司价值与资本结构(及股利政策)无关。MM(1963)又提出,如果利息可抵扣,股利不能抵扣,最优资本结构是解决负债问题的基础。后继研究者中,Miller(1977)在杠杆学说中加入了个人税收因素(“所有主体”方法),提出了股利追随者理论,Miller的见解构成了SW框架中“所有税收”主题的基础,也是现在会计税收研究中股票价格与税收结合的基础。许多研究都证明了股利追随者的存在(Miller与Scholes(1978)、Dhaliwal等(1999))。DeAngelo与Masulis(1980)拓宽了米勒的假设,假定所有公司均面对高税率,他们认为有多种税盾可选择的公司,其杠杆比率较低(负债替代假设)。近期有关资本结构的研究也表明税收对资本结构存在着影响。例如,Scholes等(1990)指出,有抵后净营业损失的银行倾向于通过股票筹集资金,其红利不可抵减,而不通过其利息可抵扣的资本票据筹资;Graham(1996a)指出公司的边际税率与筹集新债有正相关关系。

三是隐性税收。SW(1992)定义隐性税为持有税收优惠投资而减少的收益率,市政债券较低的税前报酬率是隐性税收的一个经典例子。Miller(1977)指出,假设不存在市场摩擦与政府管制,但以风险为条件,所有资产税后报酬率趋于一致;Shackelford(1991)研究了杠杆职工持股计划(ESOP)的利息率,是会计中研究隐性税收较早的论文,ESOP贷款提供了两个利息率,隐性税的概念暗示着,两个不同利息率会给贷款方带来相同的税后报酬;Shackelford发现税后报酬率是相近的,但并不相等,大约75%的免税利益会以低的利息率的形式传递给借款人;Eriekson与Maydew(EM,1998)指出,1995年减少对收到股利的抵扣导致优先股价格下降,而不是普通股。与公司股利抵扣关系密切的隐性税对优先股的影响大过普通股。

四是股票价格和投资者税收。税收资本化研究对投资者税收的价值相关性提出了挑战。研究股票价格与投资者税收间的关系的文献表明,股利税影响股票价格。例如,Harris与Kemsley(1999)、Harris等(2001)及Collins与Kemsley(2000)运用Ohlson(1995)的剩余收益定价模型来调查股利税资本化,三篇论文推断出权益会因股利税而被低估。又如Collins与Kemaley(CK.2000)观测了从1975至1997年中的68283个公司,以股东权益、收入、股利和股利与资本利得税相互作用对公司平均股票价格进行回归后表明,股票价格完全是股利税以个人最高法定联邦税率的资本化。同样,检测股票价格与资本利得税间关系的实证论文发现,股票价格反映持股人预期出售时将支付的资本利得税,即股东税收与股票价格相关。例如,Lang与Shackelford(LS,2000)为考查资本利得税如何影响均衡价格建立了一个初始模型,他们认为二手交易和股票回购加速了应税收入或亏损的确认。资本利得税资本化中的价格压力研究也发现资本利得税刺激交易量,而增加的交易量改变了股票价格。例如,Landsman与Shackelford(1995)考查了股东对长期资本利得税的加速提出补偿,他们发现在公司的杠杆收购中,雷诺兹一纳贝斯克公司的股东被迫清算其股票,股票价格同时上涨以补偿股东长期资本利得税损失,而资本利得税正是其设法持有到最后以递延与避免的。Blouin,Raedy和Shackelford(BRS,2000c)发现,指数基金对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上涨股票进行补偿,以刺激其满足长期条件前出售股票,这种补偿造成了指数公布时的暂时价格压力。

(三)多边管辖权研究近年来由于多边管辖权研究成本的降低,跨国或者跨州研究成为会计中税收研究最活跃领域之一。

一是跨国管辖权。Collins和Shackelford(CS,1992)发现,随着86年美国公司税率的降低和国外税收抵免的限制,美国跨国公司从国内税收筹划转向全球税收筹划。Smith(1997)等证明了美国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国外子公司来进行贷款的做法。跨国管辖权研究的另一领域是收益转移,最近的收益转移研究超越早期研究描述性质,通过机密的税收申报表和其他所有权信息建立了更有力的检验。例如,Harris(1993)和Jacob(1996)认为,跨国公司在收益转移能力上存在差异;Collins等(1998)利用资本市场方法检验了报告收益是否反映了收益的转移;Mills和Newberry(2000)发现,国外公司支付给美国的税收金额因为很多因素存在差异,包括美国税率与国外税率相比较、全球企业的财务业绩和无形资产可靠性、财务业绩和美国经营的财务杠杆。除了收益转移,一些文章还检验了税收对生产地址选择的影响。

二是跨州管辖权。跨州管辖权的税收研究为避免税收体系的差异因素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国际差异(如通货、法律体系、资金市

场和经济发展水平)导致的计量误差研究提供了方便。此外,各州间不同规定使得对税收是否影响企业活动的检验有更多选择,从而使跨州的税收研究成为另一个不断增加的税收筹划领域。Klassen与Shackelford(1998)发现美国各州和加拿大各省的报告收益与其公司所得税率之间的反向关系。

四、研究方法中的相关问题

(一)估计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企业决策中一个重要数据,SW对边际税率的定义是,在本纳税期间内,每增加1美元应税收入所应支付给(或取回)税收当局的现金流量变化。应税收入在当期纳税,而应税损失可向前(2年)或向前(20年)抵减应税收入。因此,管理层决策时,要考虑税率所反映的过去或预期的税负状况。如果考虑存在净营业损失,边际税率可表述为:mtr=(($1×strs)/(1+r)s),mtr(the marginal tax rate)为边际税率,strs(the expected statutory taxrate)为第s期预计法定税率,s为第s年为现在的1美元额外应税收入的最终交税,r表示公司税后折现率。现有文献中,边际税率变量包括抵后净营业损失是否存在的绝对变量,应税所得的绝对变量,有效或平均税率及最高法定税率,而这些变量的计量方法都存在缺点。许多研究者都试图对边际税率的计量进行优化(Manzon(1994)等),但讨论管理者在决策时是选用以应税收人为基础的简单计量方法还是较为复杂的计量方法仍是一个重要课题。

(二)自我选择偏误 税收研究通常采用如下的估计模型:yi=βXi+δTi+εi;(1),其中I为表示群组身份的分类变量。如Beatty与Harris(1999)及Mikhail(1999)在对税收、收益、监督管理的检验中,对两个群组进行了对比,上市公司与私营公司。税收研究论文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来估计形如等式(1)的回归模型,因此每篇论文都需要面对自我选择问题,自我选择会导致δ的有偏估计。有两种情况会引起普通最小二乘产生δ的有偏估计:一是非随机选择确定群组构成,二是小组行列式与X变量相关。如果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可以通过加入逆米尔比率作为另外的回归元,来解决这个相关变量缺省问题。实际上,如果结果并没因加入逆米尔比率而改变,那么便可排除自选择偏误的存在。Himmelberg等(1999)提出了另外一种解决方法,在第一阶段回归中对群组选择建模,假设可观测变量是可取得的(其中一些并不在第二阶段回归之中)。在某种程度上,变量是不可观测或不能取得的,公司的固定效应模型可控制(或减轻)任何自选择偏误,自选择问题的严重性并未得到足够认识,研究者应做一个稳健的检验,比较一阶段最小二乘回归与加入逆米尔比率作为额外回归元的二阶段检验的结果。

(三)模型优化税收研究中均采用与(2)类似的模型:Y=β0+p・x-+p 2x2+8(2),其中Y表示选择,为一个分类变量,0,l,公司进行选择则为1;Xl表示税收利益与成本,0,1,0(1)表示低(高)税收;X2表示非税收成本与利益,0,I,0(1)表示低(高)非税收成本。假设非税收成本为财务报告因素,重要系数p-(p z)为税收(财务报告)影响选择提供了证据。然而,所有变量的重要系数也被认为是公司决策中平衡税收与财务报告的证据。对以上解释的疑问是,x-重要的正回归系数表示在控制模型中其他变量影响后,公司税收状态对选择有积极影响,即回归系数是公司税收状态对选择的增量效果。如果研究者期望进一步解释公司在税及非税成本与利益间的权衡,则建议在模型中加入包括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相互作用因子,例如,Y=β0+β1X1+β2X2+β3(X1×X2)+ε(3)。如Beatty与Harris(1999)及Mikhail(1999),引入所有权与税收、非税收成本相互作用的指标变量,用以检验其效果是否会随着公司的所有权性质(公开或私有)而改变。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拓展的模型均要以估计为基础,这取决于具体的研究问题。

(四)变化与平面在对公司边际税率与新债券发行关系的研究中,变化方法(即非平面方法)对负债与税收的检验更为有力。考查新债券的发行而不是未偿外债,便可避开困扰平面研究的两个难题。首先,公司的资本结构反映的是过去的决策,这些决策以一定期望为基础,因为一些不可预期的结果的期望至今可能仍没实现。因此,即使决策时以税收刺激为基础,后来的结果也可能与预期相反。因为重构资本结构成本高,截面的水平研究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即税收不会影响资本结构决策。其次,如果选择影响税率,研究者比较事后选择与事后边际税率时,回归系数会产生向下的偏误。例如,理论预测高税率公司将通过增加负债、增加利息抵扣来降低税额与边际税率,因此,通过平衡所有公司的边际税率会趋为一致。当高税率公司通过增加负债水平来积累税收避护时,便不能观测到事后负债水平与事后边际税率间的关系。

(五)隐性税计量隐性税的来源包括加速折旧、抵税额、某些投资的费用化及行业的特别税收待遇,但多数研究都忽略了隐性税,隐性税的缺失会导致错误的推论和政策建议。Callihan与White(1999)尝试着运用公开可得的财务报告数据来估计隐性税,其估计隐性税为(PTI-CTE),(1-str)-PTI,其中,PTI为公司的税前收入;CTE为当前所得税费用,等于(PTI-X)str,其中X表示由暂时性与永久性差异及税收抵减引起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额;str为最高法定税率,由此可得,隐性税收等于X str/(1-str)。因此,隐性税收的估计量为税收优惠乘以最高法定税率,该法等同于由Wilkie与Limberg(1993)设计的税收补偿金方法,这些隐性税估计技术的发展将是税收研究的一个重要进步。

(六)秘密数据该领域其中一些论文运用了所得税申报表等非公开可得的数据,这些秘密数据通常只能通过员工、咨询机构或美国国内税收署的特别安排取得。对于运用秘密数据的研究,shackelford与Shevlin的意见是应予以鼓励,但一个合作作者的经历证明,即使面对高昂的取得及使用成本,因此秘密数据能显著地提高研究的质量。

五、《研究》对我国会计科学理论研究的启示

(一)提高会计中税收研究重要性的认识税收研究试图解决三个学术及政策利益问题:税收重要与否、不重要的原因及其重要程度。从微观主体角度来讲,企业税收状况是否对其会计政策选择及债务政策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为数不多,其中影响最大的是

莫迪格里尼和米勒两篇有关资本结构的财务论文。虽然税收研究在财务、税收筹划和税务会计从业人士中有较长历史,但会计学术界还没有接受将此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税收规则可以影响投资和融资的税前收益率。因此,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公司,其内部投资战略和融资政策自始至终都与税收相联系。这里的投资不仅指企业积极管理的、用来经营其业务的资产,还包括像债券、股票和对其他经济实体直接投资类似的消极资产。企业从事的投资取决于该投资的融资渠道、比例及成本,而融资决策又取决于该投资项目。

(二)构建我国会计中税收研究的框架Myers(1984,P.588)指出没有研究能表明公司的税收状况对其财务政策有重大影响,直到1992年,Scholes与Wolfson从微观主体角度分析认为税收很可能是重要的(SW框架),SW框架并没有提出新的理论和方法。它既不关注传统的法律细节问题也不关注政策建议,采取实证的方法解释税收在组织中的作用,从对公司财务和公共经济的描述出发,将微观经济主体和税法这两个截然不同的知识主体结合在一起。该框架是西方现行会计中税收实证研究的中心,在公共经济方面有重要意义,对公司财务也有重大影响。该概念框架围绕三个中心主题建立,交易各方的例子是当建立补偿时同时考虑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所有税收的例子是免税债券,其由于利息免税而利率低;所有成本的一个例子是会计政策选择要在公司财务报告成本与纳税目标之间进行权衡。三大主题为实现组织目标提供了非常好的税收管理框架,这些主题表明税负最小化并不是有效税收筹划的必要目标,相反,有效的税收筹划必须从有效的组织设计和契约观来进行评估。因此,迫切需要有开创性的研究结合我国税法及企业经营环境实际,从而构建出适合我国的会计中税收研究的框架体系。

第8篇

提到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在广义上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即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对我国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制度。但是,

我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不断的调整和补充,形成了目前的局面,而且可以说,还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对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考察,不得不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样的专门的涉外税收法和其他大量的包含有和外国投资税收相关内容的税收法律制度都进行研究和讨论。通过这样的考察,我们可以在总体上看出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的下述几个特点来:

一、与内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并轨和双轨情况并存:

一般地,在各发达国家,对于内外资实行的是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采用部分的内外资双轨制,可以说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特色。这是长期以来对内外资利益衡平的结果,从早期的完全双轨制,对内资一套,对外资一套,到现在的部分双轨制,最后到我国未来的完全内外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现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这是一个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不断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过程。

目前,我国在增值(value added tax)、消费税(excise)、营业税(sales tax)等方面实现了与内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并轨,而在所得税上仍然采用双轨制。1993年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是我国税制统一改革成功的一步。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继续在在所得税方面保持双轨。不过,我们应当认识到,这和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发展是相适应的,不应当奢望一口吃个胖子,一下子实现全面并轨,有很多问题尚等待我们解决。

二、对外资规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一国依法给予的税收减免和从低税率征收。事实上,为了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对本国进行投资,发展

总之,我国的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处于内外资双轨和并轨并存的时期,并向着全部并轨、实现税制统一发展。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中提供了大量的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在我国的资本引入中起到鼓励外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不应当盲目崇拜税收优惠的作用而损失国家利益,应当通过创造包括多因素在内的综合投资环境来吸引外资,使我国经济取得更大更快的发展。

参考书目:

1、余劲松 《国际投资法》 法律出版社 p229

2、张守文 《税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p233

3、孙遥春 《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 中山大学出版社 p275

4、姚梅镇 《国际投资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p232

第9篇

【关键词】所得税 资本结构 文献综述

利息费用的所得税抵减,会在多大程度上促使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是公司财务领域一个存在已久的问题。现在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都是在遵循Modigliani and Miller(1958)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们认为,如果不存在税收、成本、破产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那么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不同选择就不会对企业的价值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如果资本结构确实对企业价值产生了影响,那一定是由于债务融资影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问题、破产可能性和信息环境。他们(1963)还确认了利息的所得税抵减会促使企业采用债务融资的结论。但Miller(1977)认为,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会使债权人提高其出借款项的税前回报要求,在均衡状态时,利息比股息多支付的部分正好与利息费用的所得税抵减收益相抵消,企业的资本结构不会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Miller假设利息费用能够被全部抵减,但实践中利息支出的抵减是有限制的。DeAngelo and Masulis(1980)的研究表明,如果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挖掘利息税盾①,那么每个企业都能够形成各自的最佳资本结构。这个研究债务和税的基本框架,产生了一系列可验证的假设。在时间序列上,债务资本的利用将随企业所得税率的上升而增加,随着投资者相关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减少。在横截面上,具有较高预期企业所得税率和较少非债务税盾的企业,其杠杆率也应该更高,这被认为能为企业带来未来收益。

Auerbach(2002)and Graham(2008)对关于税和资本结构关系的经验证据进行了广泛的调查,认为企业的资本结构决策似乎是受企业所得税状况的影响,但针对这一点并没有达成广泛的共识,尤其是税收刺激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的影响程度方面。Graham解释说,一些学者(例如Myers et al.,1998)认为“税收刺激在公司决策的影响因素层级中只占到第三重要的位置”。其证据的明显缺陷一般认为是由众多原因导致的。例如现存的理论模型会导致检验受限,因为它们只作出了定性的预测。另外,杠杆的企业所得税收益被债务融资在投资者层面的税收劣势所抵消,而这些抵消的税收效果很难求解。最后,债务问题有较长的作用期间,因此预期未来边际税率是重要的,然而在先前的研究中却被忽视了。

研究债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也必须面对税率衡量问题和财务报告问题,这两个问题是本文接下来有关资本结构的探讨中所关注的重点。此外,会计法规、职业判断及财务创新影响金融工具的计量和出于账面与税收报告的目的,报表上缺失的许多信息可能会导致企业杠杆估计中的重大计量误差。

一、估计债务资本的税收收益

利息的所得税抵减所带来的税收收益取决于企业的边际税率,这里定义为每增加一美元收入或者支出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的现值(Scholes et al.,2009)。拥有较高债务利息抵减税收收益的企业,趋向于选择较高的杠杆率。先前的研究对税收收益的估计,利用非债务税盾的存在来衡量,比如折旧、投资税收优惠以及可弥补净经营亏损(例如Bradley et al.,1984;Mackie-Mason,1990;Dhaliwal et al.,1992)。这种衡量方法的替代假设是拥有大量非债务税盾的企业,采用债务融资的可能性较低。然而Bradley et al.(1984)发现,杠杆率与非债务税盾呈正相关关系。这个看似异常的发现应该归因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具有较高折旧成本和投资税收优惠的企业,可能拥有相对较多的资产和较少的成长选择,因此更可能采用债务融资。Mackie-Mason(1990) and Dhaliwal et al.(1992)通过关注增加的杠杆选择和捕捉企业消耗增加的债务融资税收收益的程度来解决一些内生性问题。

另外一个获取税收状况估计量的途径,是根据企业近几年的净经营损失和收入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例如Shevlin,1990和其他一些文献中讨论的税率的二分法或三分法)。这可能是一个合理的首选的近似方法(Graham,1996b),但它忽略了税法对收入和损失的处理是不对称的。例如,这种静态的衡量方法会将同时拥有当前损失和未弥补亏损企业的边际税率分类为零。但净经营损失可在以后期间税前弥补,规定允许企业保留部分税收收益至未来期间,而这种分类变量不能反映损失跨期弥补的效果。

最近也是最复杂的边际税率的估计方法来自于一个模拟的步骤,即利用估计的有关企业应税收入规模和波动幅度的历史信息来预测企业未来的应税收入(Shevlin,1990;Graham,1996a)。这种方法利用损失跨期弥补的规定、投资税收优惠和替代性最低征税额等税收因素,计算每增加一美元应税收入所增加的所得税的现值来估计边际税率。大多数选用这种模拟税率的研究,得到了关于企业融资前边际税率与债务融资的使用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的一致证据。这些证据也表明模拟边际税率优于基于分类变量和实际所得税率的静态估计方法(Shevlin,1990;Graham,1996b;Plesko,2003;Graham and Mills,2008),然而还得注意:首先从财务报告中估计应税收入存在已知和未知的问题。Shevlin and Graham的模拟方法将应税收入估计为税前账面收入减去利用法定税率还原后的递延税收支出。因此,任何减少应税收入但不包含在账面收入当中,且在递延税收支出中也没有反映的项目,在边际税率的估计过程中,也不会包含于估计的应税收入中。例如,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 123R)之前,没有任何有关股票期权的支出会被记录而用于财务会计目的,且会计和税收的差异不会通过递延税项被反映出来,从而导致了边际税率的夸大估计(Hanlon and Shevlin,2002)。边际税率的夸大估计可能引出错误的结论,即企业没有充分利用债务资本(例如Graham,2000),而认识到先前的边际税率估计方法存在已知的缺陷且进行了调整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发现企业所得税对杠杆的作用效果,如果真的存在这种效果的话(例如Graham et al.,2004)。另外:(1)产生永久性税会差异的交易事项;(2)研究并出台新的税收优惠;(3)国内外税制中的税率差异,这些问题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跨国公司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源于国外的税收管辖权区域;因此,在边际税率的估计中使用美国的法定税率可能会严重夸大企业所负担的边际税率。在许多案例中,根据这种差异对模拟税率进行调整,就目前来看是不太现实的,因为企业披露的信息不够充分。已有文献中估计的边际税率的确被当作世界范围的边际税率来用,然而更可能的情况是企业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中面临不同的边际税率,该边际税率是基于该管辖权范围内特定的法定税率和净经营损失计算而来。

Graham and Tucker(2006)指出了衡量偏差的一个潜在来源:避税。他们推测复杂的税务筹划战略(即避税)可能会降低真实的边际税率却由于其造成了永久性的税务和会计上的差异(一种不在账面收入或递延税项中反映的差异,而这两个成分在模拟过程中是被用来计算估计的应税收入的)而不被包含于模拟边际税率当中。与其预测一致,Graham and Tucker发现,被控非法避税的企业使用较少的债务资本,也就是说,避税是一种非债务税盾,可能会使模拟税率失真,这就部分解释了Graham(2000)中为什么会得出企业没有充分利用债务资本的结论。

如果财务报告使应税收入的计量产生误差,那么使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表数据来估计边际税率似乎应该算是一种实质性的改进。Graham and Mills(2008)使用税务机关内部核定的纳税申报表数据发现,使用会计账面上的应税收入估计出来的模拟边际税率,似乎比用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税收入估计的更加优质。可能的解释是,对跨国公司来说,合并会计报表相对于排斥国外子公司收入的美国纳税申报表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全球整体税负状况。

最后,模拟边际税率估计的准确性受限于有关应税收入时间序列性质的特定假设。Shevlin(1990) and Graham(1996b)假设应税收入的变动服从随机游走。这一近似方法最近被Blouin等人批评为将会导致边际税率的有偏估计。Blouin等人认为,税率估计中的这种偏差解释了Graham(2000)为什么会得出企业没有充分利用债务融资的结论;非参数的方法更适合预测应税收入;一旦按这种方式进行估计,企业远非Graham(2000)中所认为的那样没有充分利用债务融资。作为回应,Graham and Kim(2010)认为,Blouin等人采用的非参数方法是有问题的,并且主张AR(1)模型提供了模拟动态边际税率的最好估计。

总而言之,许多会计和公司财务领域的研究,依靠直接从会计信息中计算得到边际税率估计量来测试和从经验角度证明所得税对债务资本使用的影响。边际税率估计过程的改进(Shevlin,1990 and Graham,1996a)及其在公司资本结构文献中的应用,毫无疑问是重大的贡献。然而,如果边际税率的估计是不正确的并且这样的错误使先前的研究得出了错误的结论,那么改进衡量方法或者发展出税负状况的替代变量,将会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税收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

二、衡量杠杆

杠杆经常被衡量为长期债务除以资产的账面或市场价值。然而,会计规则及其应用可能会使真实融资结构的衡量出现重大问题,在经验研究中,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例如,资产负债表忽略了许多经济负债,包括经营性租赁承诺,非合并的权益法投资所带来的债务和养老金义务。在融资方式选择中,权衡税和非税成本的传统框架在债权可根据不同的税和非税目的进行不同分类时被打破了(Auerbach,2002)。金融工具可根据税收、会计和管理目的被相应地设计。例如,结构化融资活动能根据税收目的提供利息税前抵减,但不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Mills and Newberry(2005)利用内部的纳税申报表数据发现,企业经常在纳税申报表中呈报比财务报告中更高的利息支出。这一差别至少能部分地被不良融资方法的使用所解释,比如R&D有限责任合伙、合成租赁协议和证券化。像信托优先证券这样的金融工具也曾被使用一时,因为企业能够用来申请利息税收抵减,但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负债。Engel et al.(1999)列举了许多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企业用较少的发行成本发行信托优先股来收回债务。实际上,许多企业乐意为在保持税收待遇不受影响的同时降低呈报的杠杆率和潜在财务风险而花费真实的成本。

当企业在企业内部分配债务以利用不同税收管辖权和不同企业活动之间的税收待遇差别时,另一个衡量问题出现了,然而,这种分配对跨国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影响。跨国公司根据不同税收管辖权损失跨期弥补的不同规定和国外的税收优惠来分配债务,这一情况证明了上述衡量问题的存在。类似地,Huizinga et al.(2008)提供了欧洲企业处于税收动因转移债务的相关证据。还有大量证据表明,企业在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的应税和非应税活动之间分配债务,针对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这一组织结构的税收规定允许非应税母公司在应税子公司中执行某一活动(Matheson,2008)。

教授财务呈报的人都知道,会计规则导致了企业负债的漏报。一个潜在问题是,债务融资和边际税率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能够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选择影响,而不是真实杠杆率的变动。因为不同企业出于各自的财务报告动机而在表外融资的使用上有所差异,所以表外融资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到税对资本结构影响的分析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

三、小结及未来展望

企业所得税因素对杠杆率决策的重要程度有多大,以及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将税收收益丢弃在桌上仍是开放性问题,在这些问题中,衡量和呈报问题似乎是重要的。边际税率估计量受众多衡量问题的影响。再者,会计规则在衡量呈报的杠杆率时忽略了许多负债。金融工具创新和在企业内部分配构造融资结构的能力,创造出了有价值的税收套利机会而不必承担过多的非税后果。

四、支付政策

税收,具体来说是投资者层面的税收,也可能影响企业的支付政策决定。这一重要问题已被广泛研究,一些文献回顾提供了深入的归纳和分析(例如,Allen and Michaely,2003;Poterba,2004;Graham,2008;Kalay and Lemmon,2008;DeAngelo et al.,2008)。从文献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投资者税收似乎不是企业支付政策的第一决定因素。在财务会计项目之间没有权衡问题,因为有证据表明,回购股份不仅提供了更低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在管理层关注提高每股收益时也提供了更多的财务会计收益(参见Bens et al.,2003;Graham et al.,2005)。

(作者为硕士研究生)

第10篇

关键词:国际税收;双语教学;教学方法改革;创新;教学资源库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132-03

《国际税收》是财税专业本科生或研究生的专业主干课程。上海金融学院近几年对该课程实施中英双语教学,取得一定经验,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本文分析我国当前《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现状,并结合上海金融学院的双语教学改革实践,提出了《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改革创新设想。

一、《国际税收》实行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化财税人才培养的现实需要。

(一)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经济全球化作为当今的时代背景,日益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国际化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亦成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可见,各高校的教学目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都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一项广泛、深入而艰巨的任务[1]。

2001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该项意见使得在我国大规模展开和推进双语教学成为可能和必需。《国际税收》因其产生背景的国际化、理论体系的国际化、规则案例的国际化而成为一门双语教学课程亦是必然。

(二)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教育对外开放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推动力。教育对外开放其核心是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以培养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的人为目标,其实践路径主要包括学生跨境流动、教师学者跨境流动、学术思想的跨境流动、不同国家之间的院校合作等等[2],而双语教学因能贯穿于上述路径始终而成为一个有效的国际化载体。

对于上海而言,推动教育国际化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必然选择。《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培养国际化人才,提升上海国际化水平”[3]。这就尤其要通过加强双语教学,提升学生的国际语言交流能力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是培养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的现实需要

对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的不能仅仅理解为能讲外语、熟悉国外环境来理解。从个体的视角,是看个人的能力和素质,能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就业市场竞争的需要,能不能在国门内外适应市场创造价值;而从学校来看,就是能不能构建一个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培养的环境[4]。这就需要学校设计出符合科学合理的双语教学体系,《国际税收》则是这个体系中的首选双语课程。

《国际税收》双语课程的开设,并非专业教学和语言教学的简单组合。语言作为知识的载体,在双语教学的课堂上,语言已经从一种工具变为一种思想,一种知识库。财税专业学生通过英语这个媒介,通过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阅读国外原版的书籍、论文和研究报告,可以掌握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可以拓展国际视野拥有世界人文情怀。

二、《国际税收》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现状并不容乐观,无法较好地满足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对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以及留学生培养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如下:

(一)双语教学的质量受到师资水平的限制

双语教学要求双语教师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还有拥有良好的外语能力和扎实的教学能力。但当下制约双语教师的瓶颈是外语专业教师缺乏的是专业知识,专业教师缺乏的外语口头表达和思维。各高校教授《国际税收》双语教师虽然一般都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专业基础比较扎实,并有一定英语基础,但这些教师绝大多数没有一年以上国外的学习或工作经历,英语能力并不全面,阅读能力强而听说能力弱,对国际经济、西方社会的了解仅来自于媒体或有限的阅读,很难在教学中将《国际税收》中所依托的国际背景、所伴随的国际经济发展形势讲解透彻。同时,《国际税收》课程中有大量的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逃避税案例,各高校教师普遍缺乏在实务部门、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的工作经验或挂职经历,对案例的掌握仍然是纸上谈兵,难以案例的来龙去脉讲解清楚。所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国际税收》双语课程的质量。

(二)双语教学的效果受制于学生的专业基础和英语水平

学生作为双语教学的主体和接受者,其接受能力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国际税收》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不仅需要学生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还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从理论基础来看,《国际税收》需要有相关的先导课程,如财政学、税收学、外国税制、经济法等。学生掌握上述课程的基础上再学习《国际税收》,才可能起到有源可追有本可溯的效果。但目前就现实情况来看,各高校针对财税本学生的教学效果可能因学生前期理论基础不扎实、理解能力薄弱的原因无法保证,而对非本专业的如会计、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的学生开设,其效果更是无法保障。同时,该课程还要求学生熟悉相关术语的英文表述,并具有较强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英文理解和表达能力。但我国虽然一直重视英语教学,长期形成了注重读写能力,忽视听说能力的教学模式,这使得学生在接受英文的专业知识时困难重重。另外,因各地区的英语教学水平差异很大,学生的英语水平也参差不齐,课程设计凸显得相当困难。而英语水平较低的学生,大量陌生信息的涌入成为他们阅读和理解的障碍,甚至产生厌学心理,极大地影响了双语教学的效果。

(三)双语教学的内容受到教学资料的制约

双语教材是双语教学的核心教学资源,是实施双语教学的重要基础。目前,国内相关《国际税收》的教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文版教材,这类教材自成体系,其中不乏许多优秀的教材,诸如葛惟喜、朱青、杨斌、方卫平等编著的各类《国际税收》教材,其编著的体系脉络相近,侧重点各不相同,可以较好地满足教学需求,起到很好的互补作用,但是该类教材尽管对部分专业术语进行了英语标注,但毕竟是中文教材,难以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另一类是英文原版教材,如Brian J.Arnold and Michael J. McIntyre.编写的International Tax Primer(2nd edition.ASPEN Publishers, INC., New York, New York,,U.S.A,2004)等。但由于思维习惯的不同,原版教材在内容编排上较为零散,编排系统性不足,且价格昂贵,篇幅巨大,与我国开设的课程衔接不紧密,内容不一定与教学计划相符等缺点。从参考资料来看,UN和OECD的英文原版范本、以及两个组织的网站都有丰富的国际税收信息资源,但是由于受学生阅读能力的限制,这些参考资料难以发挥预期的果效。

三、《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改革创新实践

上海金融学院自2008年2月始在全校开设《国际税收》双语课程,除面向财税本专业之外,授课对象还包括:公共管理、金融学、国际金融、保险学、社会保障、会计学、国际会计、财务管理、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等十多个专业的国内学生和海外留学生。三年多来,通过教学团队的努力和学生的积极配合,开展了以下创新实践。

(一)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更新双语教学理念

我校的《国际税收》教学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的“三型一化”人才培养特色,确立了以“应用型财税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突出“以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特色。以此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托,《国际税收》课程以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以专业知识学习为主兼顾英文学习目标,使学生熟练掌握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的基础理论,国际惯例与国际准则,了解国际税收学科领域的前沿问题,能够运用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和制度;促进学生结合专业知识强化对第二语言的学习和实际运用,进而拓宽学生专业学习和交流的界面,同时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最终的落脚点是两种语言的学习既是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与应用,也是对两种社会文化、语言、思维习惯差异的熟悉与了解。

(二)突出教学设计,改革教学方法

在教学设计上,《国际税收》突出“四个结合”,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材与前沿相结合、教师传授与学生参与相结合、个体教学与团队合作相结合。为了突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们增加了课程中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重点选择了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减除、转让定价、国际税收竞争四个项目,作为实践教学项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如下流程设计,即课堂确定教学主题学生查阅相关资料小组讨论写出项目论文进行课堂交流小组修改并提交项目论文,达到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

在教学方法上灵活运用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力求从多角度、多层面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中教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教学演示、专项研究、小组实践等。同时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日常教学中的应用,教学团队注重多媒体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制作了素材丰富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一方面采用典型的讲授型模式进行常规教学:播放课件创设情境教师讲授提出问题学生思考讨论教师归纳总结。另一方面采用案例视频教学型模式:利用多媒体呈现案例视频引出问题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解决问题学生网上浏览、分析其它相关案例师生共同归纳总结。案例的遴选采取中外结合的办法,既有国外经典案例,又有中国国际税收实务的案例,以使学生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知识点更好地加以理解和把握,从而提高综合分析和解决国际税收问题的能力。而在进行专项研究时,为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其中,采用了主题探究型模式:确定研究主题制定研究计划,明确小组成员分工搜集网络资源网上协商研讨完成研究报告汇报研究成果师生评价总结。

(三)注重教材选择,精选教学内容

为了使学生更好地运用和掌握相关知识,本课程选用了国内反响较好的人大版教材,同时辅之以英文原版教材,二者结合使用。由于《国际税收》是研究跨国国际税收关系的一门课程,其研究领域既涉及到经济理论,又涉及到国际税收的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国际税收的实践,且该课程采用双语授课,目的是培养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国际性人才、以适应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因此,针对实际教学需要,我们已着手英文教材的编写工作,在参考国内外相关教材的基础上,按照国内较为成熟的内容体系,采用全英文编写,既可以保证教材编写体系的完整,同时又可以保证英文教学的需要,且相较于购买原版教材,经济实用。我们已在近几年的教学中将部分在编教材内容添加到日常教学中,学生反响较好。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一方面沿袭以往对基础理论的重视,积极引进国内外最新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成果来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根据课程实务性较强的特点,增加案例教学,尤其对一些真实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提高课程内容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为了拓宽学生的研究视野,教学团队正着手该课程教学资源库的建立,一方面多方收集国外最新的文献资料,《国际税收》双语教学改革与创新探讨

申 燕 王 莹

(上海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061)

摘 要:《国际税收》课程实行双语教学很有必要。要提高《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更新双语教学理念;突出教学设计,改革教学方法;注重教材选择,精选教学内容,编好英语配套教材;完善适应双语教学的课程评价体系;建设好从事双语教学的师资队伍。

关键词:国际税收;双语教学;教学方法改革;创新;教学资源库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132-03

《国际税收》是财税专业本科生或研究生的专业主干课程。上海金融学院近几年对该课程实施中英双语教学,取得一定经验,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本文分析我国当前《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现状,并结合上海金融学院的双语教学改革实践,提出了《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改革创新设想。

一、《国际税收》实行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化财税人才培养的现实需要。

(一)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经济全球化作为当今的时代背景,日益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国际化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亦成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可见,各高校的教学目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都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一项广泛、深入而艰巨的任务[1]。

2001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该项意见使得在我国大规模展开和推进双语教学成为可能和必需。《国际税收》因其产生背景的国际化、理论体系的国际化、规则案例的国际化而成为一门双语教学课程亦是必然。

(二)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教育对外开放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推动力。教育对外开放其核心是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以培养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的人为目标,其实践路径主要包括学生跨境流动、教师学者跨境流动、学术思想的跨境流动、不同国家之间的院校合作等等[2],而双语教学因能贯穿于上述路径始终而成为一个有效的国际化载体。

对于上海而言,推动教育国际化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必然选择。《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培养国际化人才,提升上海国际化水平”[3]。这就尤其要通过加强双语教学,提升学生的国际语言交流能力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是培养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的现实需要

对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的不能仅仅理解为能讲外语、熟悉国外环境来理解。从个体的视角,是看个人的能力和素质,能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就业市场竞争的需要,能不能在国门内外适应市场创造价值;而从学校来看,就是能不能构建一个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培养的环境[4]。这就需要学校设计出符合科学合理的双语教学体系,《国际税收》则是这个体系中的首选双语课程。

《国际税收》双语课程的开设,并非专业教学和语言教学的简单组合。语言作为知识的载体,在双语教学的课堂上,语言已经从一种工具变为一种思想,一种知识库。财税专业学生通过英语这个媒介,通过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阅读国外原版的书籍、论文和研究报告,可以掌握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可以拓展国际视野拥有世界人文情怀。

二、《国际税收》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现状并不容乐观,无法较好地满足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对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以及留学生培养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如下:

(一)双语教学的质量受到师资水平的限制

双语教学要求双语教师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还有拥有良好的外语能力和扎实的教学能力。但当下制约双语教师的瓶颈是外语专业教师缺乏的是专业知识,专业教师缺乏的外语口头表达和思维。各高校教授《国际税收》双语教师虽然一般都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专业基础比较扎实,并有一定英语基础,但这些教师绝大多数没有一年以上国外的学习或工作经历,英语能力并不全面,阅读能力强而听说能力弱,对国际经济、西方社会的了解仅来自于媒体或有限的阅读,很难在教学中将《国际税收》中所依托的国际背景、所伴随的国际经济发展形势讲解透彻。同时,《国际税收》课程中有大量的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逃避税案例,各高校教师普遍缺乏在实务部门、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的工作经验或挂职经历,对案例的掌握仍然是纸上谈兵,难以案例的来龙去脉讲解清楚。所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国际税收》双语课程的质量。

(二)双语教学的效果受制于学生的专业基础和英语水平

学生作为双语教学的主体和接受者,其接受能力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国际税收》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不仅需要学生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还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从理论基础来看,《国际税收》需要有相关的先导课程,如财政学、税收学、外国税制、经济法等。学生掌握上述课程的基础上再学习《国际税收》,才可能起到有源可追有本可溯的效果。但目前就现实情况来看,各高校针对财税本学生的教学效果可能因学生前期理论基础不扎实、理解能力薄弱的原因无法保证,而对非本专业的如会计、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的学生开设,其效果更是无法保障。同时,该课程还要求学生熟悉相关术语的英文表述,并具有较强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英文理解和表达能力。但我国虽然一直重视英语教学,长期形成了注重读写能力,忽视听说能力的教学模式,这使得学生在接受英文的专业知识时困难重重。另外,因各地区的英语教学水平差异很大,学生的英语水平也参差不齐,课程设计凸显得相当困难。而英语水平较低的学生,大量陌生信息的涌入成为他们阅读和理解的障碍,甚至产生厌学心理,极大地影响了双语教学的效果。

(三)双语教学的内容受到教学资料的制约

双语教材是双语教学的核心教学资源,是实施双语教学的重要基础。目前,国内相关《国际税收》的教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文版教材,这类教材自成体系,其中不乏许多优秀的教材,诸如葛惟喜、朱青、杨斌、方卫平等编著的各类《国际税收》教材,其编著的体系脉络相近,侧重点各不相同,可以较好地满足教学需求,起到很好的互补作用,但是该类教材尽管对部分专业术语进行了英语标注,但毕竟是中文教材,难以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另一类是英文原版教材,如Brian J.Arnold and Michael J. McIntyre.编写的International Tax Primer(2nd edition.ASPEN Publishers, INC., New York, New York,,U.S.A,2004)等。但由于思维习惯的不同,原版教材在内容编排上较为零散,编排系统性不足,且价格昂贵,篇幅巨大,与我国开设的课程衔接不紧密,内容不一定与教学计划相符等缺点。从参考资料来看,UN和OECD的英文原版范本、以及两个组织的网站都有丰富的国际税收信息资源,但是由于受学生阅读能力的限制,这些参考资料难以发挥预期的果效。

三、《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改革创新实践

上海金融学院自2008年2月始在全校开设《国际税收》双语课程,除面向财税本专业之外,授课对象还包括:公共管理、金融学、国际金融、保险学、社会保障、会计学、国际会计、财务管理、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等十多个专业的国内学生和海外留学生。三年多来,通过教学团队的努力和学生的积极配合,开展了以下创新实践。

(一)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更新双语教学理念

我校的《国际税收》教学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的“三型一化”人才培养特色,确立了以“应用型财税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突出“以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特色。以此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托,《国际税收》课程以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以专业知识学习为主兼顾英文学习目标,使学生熟练掌握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的基础理论,国际惯例与国际准则,了解国际税收学科领域的前沿问题,能够运用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和制度;促进学生结合专业知识强化对第二语言的学习和实际运用,进而拓宽学生专业学习和交流的界面,同时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最终的落脚点是两种语言的学习既是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与应用,也是对两种社会文化、语言、思维习惯差异的熟悉与了解。

(二)突出教学设计,改革教学方法

在教学设计上,《国际税收》突出“四个结合”,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材与前沿相结合、教师传授与学生参与相结合、个体教学与团队合作相结合。为了突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们增加了课程中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重点选择了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减除、转让定价、国际税收竞争四个项目,作为实践教学项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如下流程设计,即课堂确定教学主题学生查阅相关资料小组讨论写出项目论文进行课堂交流小组修改并提交项目论文,达到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

在教学方法上灵活运用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力求从多角度、多层面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中教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教学演示、专项研究、小组实践等。同时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日常教学中的应用,教学团队注重多媒体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制作了素材丰富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一方面采用典型的讲授型模式进行常规教学:播放课件创设情境教师讲授提出问题学生思考讨论教师归纳总结。另一方面采用案例视频教学型模式:利用多媒体呈现案例视频引出问题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解决问题学生网上浏览、分析其它相关案例师生共同归纳总结。案例的遴选采取中外结合的办法,既有国外经典案例,又有中国国际税收实务的案例,以使学生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知识点更好地加以理解和把握,从而提高综合分析和解决国际税收问题的能力。而在进行专项研究时,为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其中,采用了主题探究型模式:确定研究主题制定研究计划,明确小组成员分工搜集网络资源网上协商研讨完成研究报告汇报研究成果师生评价总结。

(三)注重教材选择,精选教学内容

为了使学生更好地运用和掌握相关知识,本课程选用了国内反响较好的人大版教材,同时辅之以英文原版教材,二者结合使用。由于《国际税收》是研究跨国国际税收关系的一门课程,其研究领域既涉及到经济理论,又涉及到国际税收的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国际税收的实践,且该课程采用双语授课,目的是培养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国际性人才、以适应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因此,针对实际教学需要,我们已着手英文教材的编写工作,在参考国内外相关教材的基础上,按照国内较为成熟的内容体系,采用全英文编写,既可以保证教材编写体系的完整,同时又可以保证英文教学的需要,且相较于购买原版教材,经济实用。我们已在近几年的教学中将部分在编教材内容添加到日常教学中,学生反响较好。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一方面沿袭以往对基础理论的重视,积极引进国内外最新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成果来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根据课程实务性较强的特点,增加案例教学,尤其对一些真实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提高课程内容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为了拓宽学生的研究视野,教学团队正着手该课程教学资源库的建立,一方面多方收集国外最新的文献资料,保证学生可以了解到最新的发展动态;另一方面,收集视频素材以及动画素材等动态教学资源,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目前已经收集了包括各类避税地、各国海外逃税案以及瑞士银行保密制度等相关内容的视频资料供教学使用。

(四)完善教学评价体系,推进考核方法的改革

虽然我校的《国际税收》课程的教学对象主要以国内学生为主,但还包括部分相关专业的留学生,而且随着来华外国留学生的增加,越来越多的留学生选择了这门课程,而教学效果则直接关系到高校对于外国留学生的吸引力。因此建立一套可以全面考核双语教学的指标体系成为了当前保证双语教学质量的首要任务和制度保证,因此本课程正尝试在这些方面做出有益的探索,采用对教、学和课堂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指标设计,合理地对教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以及教学过程进行考核,从而达到全面客观的评价结果。

该课程在考核方式的选择上,采用多元评价,不再拘泥于期末考试,而是将平时的考核与期末成绩结合考虑,通过灵活采用多种形式包括布置作业、小组论文、随堂小测验等方式,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及时对学生的平时学习状态进行评价。

此外,课程教研组还积极推进试题库的建设,正在筹建中的试题库包括中英文两种,通过分类试题库的建设,不仅有利于推进《国际税收》的课程建设,有效地实现对该学科课程知识点的分布、覆盖面的宽窄、难易程度的掌握和分数比例的合理搭配;而且规范了《国际税收》课程的考试工作,使试题符合统一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的要求,有益于引导学生认真、全面地学习课程内容,系统地掌握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外语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五)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鉴于目前双语教师师资偏少、英语水平及运用能力仍然不高的现状,学校制定了全面的双语教师引进和培养计划。对于财税专业来说,目前正在努力引进高水平海外师资,并且通过聘请外教来加强国际化的师资力量。同时有针对性地对现有师资中英语基础较好并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老师给予英语进修、国外短期学习、国内外访问学者等机会,以提高他们的专业和英语水平。为了激发双语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学校还建立起了相应的激励制度。如示范性双语教学(即全英文授课)的课时系数为2,普通双语教学(每堂课英语的授课比重在50%以上)的课时系数为1.5。我们则根据授课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教学模式,如对国际金融、国际商务、国际贸易的学生采用示范性双语教学,而对其他专业则为普通双语教学。

另外,鉴于应用型大学对“双师型”教师的渴求,学校出台了教师挂职锻炼的支持计划。《国际税收》实则也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课程,为保证教学效果,我们已派出两位教师到税务部门和中介机构开展为期三月的挂职锻炼,并保持与上述单位与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使师资队伍保持实务的先进性。

参考文献:

\[1\]袁崇轶.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的高等教育\[N\].光明日报(第5版),2001-12-6.

\[2\]课题组.扩大开放,建设高等教育强国.

第11篇

关键词:税收制度;经验回顾;展望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先后经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本文在对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的基础上,总结三十年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评价改革得失,探讨新时期的税制改革方向和完善思路。

一、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划分为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年至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年至1982年是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为税制改革的推进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五届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形成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将建国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成为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实施和工商税制改革。为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这些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和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涉外税类、农业税类七大类。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改革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市场经济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后的十几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又推行以费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1.稳步推动“费改税”改革,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辆购置税,取消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农村开展税费改革,根据“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对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了调整,明确在五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2006年3月14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3.对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改革。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此外,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提高了税额标准;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的收购实行20%的比例税率。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为19个,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二、三十年来税制改革的基本经验

(一)税收制度改革的推进必须有理论突破作为先导。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其征税依据、征税对象、征税标准、税率高低等课税要素的确定,均需要有理论作为支撑。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对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认知,形成了国营企业只能上缴利润、不能上缴税收的做法,也就形成了“税收无用论”的理论观点。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对国家和国营(有)企业关系认知的进一步深化,推动了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出资者的两种身份和两种权力,从而才有了20世纪80年代初的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确定以所得税形式处理国家与国营(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并且统一了税法,扩大了企业的自,为多种经济主体的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创造了条件。

(二)税收制度改革中必须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在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税制改革必须考虑到财政可承受能力,税制改革不能带来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对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原因还在于改革过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改革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改革尚未创造出新增利益之前,改革的成本只能由财政来负担。另外,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也是需要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原因。无论从改革,还是从发展、稳定的角度看,税制改革不能弱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税收制度改革必须走渐进式道路。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了优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前扣除标准,这对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后,随着市场经济和国内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为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推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成为必然。同时,为减少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吸引外资的负面影响,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也坚持了渐进式改革原则,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给予五年的缓冲期。

(四)税收制度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税制改革必须以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的变革为前提,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定位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在处理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时的形式。同时,税制改革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正是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后,才有了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税种收入的规范化划分。

(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指令性计划对经济的干预,这就要求强化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来贯彻政府的调控意图,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调整我国的税种结构,开征新的税种或取消不合时宜的税种,优化税制结构,强化税收对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功能。

三、税收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的法治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二)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

四、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税制改革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就必须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及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

(二)税制改革与法治化建设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要求有健全的税法体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并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税制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化原则,纳税人、税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推进税法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税制改革、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第12篇

关键词:税收负担;税收结构;经济增长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6)11-0074-08

一、文献概览

传统的凯恩斯主义观点认为,税收对总产出的乘数效应是负的,即对经济的作用是负向的。而从现代大量研究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文献来看,不同的研究者研究的结果有所差异,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从不显著到非常大。

Stokely和Rebelo[1]对美国的数据研究表明,税收改革对于美国的经济增长率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而且这一结论在理论上是稳健的,实证上也是一致的。类似的国别研究,如Myles[2]对英国的研究,Mendoza等[3]对18个OECD国家的研究,Wang和Yip[4]对台湾的研究,都表明税收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显著或是非常微弱。Wang和Yip还进一步指出,税收对于增长无显著影响的原因,是由于消费税对于经济增长的正向影响抵消了要素征税(factortaxation)对经济增长的负向影响。

一些学者通过国别研究得出了税收与经济增长负相关的结论。Bibbee等[5]利用OECD国家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无论是采用平均税率、边际税率还是平均直接税率,税收都与经济增长呈现出负向的关系。此外,Plosser[6]对OECD国家的研究,Marsden[7]对多国数据资料的研究, Karras[8]对11个OECD国家的研究均表明较高的税率对于降低产出水平和经济增长率有着长期的影响。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得出了税收促进经济增长的结论。Capolupo[9]在Barro和Luca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建立新的模型。在他的新模型中,考虑政府投资公共教育从而增加人力资本存量,为了平衡预算政府须对产出征税。他得出由于征税是用于生产性的目的,所以促进了经济的增长的结论。在税率达到60%―70%之间,税收促进经济增长。此外,Uhlig和Yanagawa[10]利用世代交叠内生增长模型的研究, Turnovsky[11]和Capolupo[12]的研究均表明税收促进经济增长的正向效应是存在。

学者们在研究税收负担和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同时,还进一步地从税收结构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外学者通常是从对资本所得征税、对劳动所得征税和对消费征税的角度进行研究。对于资本税,学者们的分析比较一致,认为其存在着扭曲效应,降低了经济增长率。 对于劳动税,学者们对其是否存在扭曲效应所持观点有所差异,实证分析的结果也各有不同。对于消费税,争论的观点在于效用函数,如果效用函数不包括闲暇,消费税被划为非扭曲性税收。

格雷纳[13]利用数理模型得出结论扭曲性税收(所得税)提高税率意味着对资本收益征收更高的税收,抑制了私人投资,从而减缓经济增长,非扭曲性税收(消费税和劳动税)不影响私人资源的配置,对于经济增长率没有直接的影响。Zeng和Zhang[14]得出了同样的研究结果。Milesi-Ferretti和Roubini[15]的研究表明收入税降低经济增长率,消费税对经济的影响取决于闲暇的定义。在实证研究中,Bleaney等[16]的研究表明消费税是非扭曲性税收,利用非扭曲性税收来为生产性消费融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扭曲性税收则降低了经济增长率。Daveri和Tabellini[23]的研究则表明劳动税的扭曲效应要大于资本税和消费税。

国内很多学者也就我国税收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李晓芳[17]、马拴友[18]、马栓友和于红霞[19]、李永友[20]等研究的结果表明:我国税收和经济增长呈现负向关系 ,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但是这些研究都是把我国各个省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而我国各个省份经济差异比较大,所以将各个省份作为一个总体来研究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可能有所不妥。本文将利用面板数据分析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同时从所得税、消费税和劳动税的税收结构角度对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的分析。

二、理论分析

格雷纳[13]模型从所得税、消费税和劳动税三个角度分析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其所指的所得课税包括了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本文对格雷纳的模型进行修正,分析资本税、消费税和劳动税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经济由三个部门构成:代表性家庭、代表性企业和政府。代表性家庭的目标是在其预算约束下实现效用贴现流量V最大化:

maxV=∞0e-rtU[C(t)]dt=∞0e-rt[C(t)1-σ-1]/(1-σ)dt (1)

其中,C(t)为消费函数,σ为消费的边际效用弹性,假定其为常数。r表示不变的时间偏好率。效用函数U(・)是严格凹函数,并且U′(・)<0。假定劳动供给无弹性,并标准化为1,这样所有的变量均为人均指标。家庭的预算约束随着政府征收的税收的变化而变化。

假定生产部门由一个从事竞争性活动的企业代表,其生产函数为柯布―道格拉斯函数:

Y(t)=AK(t)1-αG(t)α(2)

Y(t)为宏观经济产出总量,A为正常数,K(t)为人均物质资本存量,G(t)为人均公共资本存量,属于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用品。该模型不考虑公共物品的拥挤效应。

假定政府征税后,一方面用于公共消费Cp(t)和一次总付的转移支付Tp(t),一方面用于基础设施投资G(t)和用于投资补贴θK(t)。政府预算保持平衡,T(t)表示在t时期的税收收入。

在对资本所得征税的情况下,假定税率为τ,利用现值汉密尔顿函数的最优化求解可以得到平衡增长率

由于篇幅所限,文中直接给出了最终结果,而将推导过程省略。如有需要,可联系本文作者。:

C・C=1σ-r+(1-τ1-θ)(1-α)AK-αGα(3)

其中C・为C的增量

利用类似的方法,可以得到在对消费征税,税率为τC∈(0,1)时的平衡增长率:

C・C=1σ-r+1-α1-θAK-αGα(4)

和对劳动征税,税率为τL时的平衡增长率:

C・C=1σ-r+1-α1-θAK-αGα(5)

由这三种情形下的平衡增长率可以看出,对资本所得征税将会降低平衡增长率,而对消费征税和劳动征税对于平衡增长率没有直接的影响。本文将首先分析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然后将资本税率、劳动税率和消费率共同引入模型,以分析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三、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1.面板数据模型

面板数据模型一般形式为:

yit=αit+β′itxit+μit i=1,2,…N;t=1,2,…T(6)

其中,xit是影响所有横截面单元的外生变量向量,βit是参数向量,αit代表了截面单元的个体特性,反映了模型中被遗漏的体现个体差异变量的影响,μit是个体时期变量,代表模型中被遗漏的体现随截面与时序同时变化的因素的影响。下标i代表不同个体,t代表时间。

假定时间序列参数齐性,即参数不随时间变化,上式可以写为:

yit=αi+β′ixit+μit(7)

其中αi和βi取值只受到截面单元不同的影响,这是一个变系数模型。在参数不随时间变化的情况下,截距和斜率又可以有如下两种假设:

假设1:混合回归模型,也即截距和斜率在不同的横截面样本点上都是相同的,即:

yit=α+β′xit+μit(8)

假设2:变截距模型,也即斜率在不同的横截面样本点都是相同的,但截距不同,即:

yit=αi+β′xit+μit(9)

要对模型进行正确的估计,必须对模型的设定进行检验。首先检验假设1,如果检验结果不拒绝假设1,则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如果拒绝了假设1,就应该检验假设2,如果假设2也被拒绝,就采用(7)式表示的变系数模型。

对两个假设的检验是根据F检验进行的。检验假设1的F统计量为:

F1=(S3-S1)/[(N-1)(K+1)]S1/[NT-N(K+1)]~F[(N-1)(K+1),[NT-N(K+1)]](10)

检验假设2的F统计量为:

F2=(S2-S1)/[(N-1)K]S1/[NT-N(K+1)]~F[(N-1)K,NT-N(K+1)](11)

在式(10)和式(11)中,S1、S2和S3分别为采用模型(7)、(9)和(8)时的残差平方和,N为截面样本点的个数,T为时序期数,K为自变量的数目。

2.数据来源

样本区间选择为1994―2003年,以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以下均简称为各省)为研究个体,重庆并入四川省,新疆统计数据由于部分指标无法获得没有列入。因此,本文实际包含29个省份的数据资料。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模型,同时考虑到我国省际数据的可得性,结合赫尔姆斯在研究税收对州个人收入增长的效应时,证明考虑州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政策有利于研究税收的效应[21],本文确定我国宏观税负和经济增长的面板数据模型,共包含四个经济变量:人均GDP增长率(PGDP),宏观税负(TAXB),财政支出占当年GDP的比重(G)和人力资本(H)。宏观税负采用小口径税收负担,人均GDP增长率由不变价格人均GDP求得。人力资本由于缺乏各省在各个年份不同学历层次人数统计的详细资料,因此本文采用刘溶沧和马拴友[22]的做法,以大中小在校生数与教育水平加权平均表示,H=ENRP+2ENRS+3ENRT,其中ENRP、ENRS、ENRT分别为小学、中学和大学在校生占总人口的比重。

3.实证分析过程

首先比较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经济带的宏观税负情况(见表1)。由表1可以看出:三大经济带中,无论是从平均数、中位数还是最大值来看,我国东部经济带的税收负担都是最高的,其税收负担的最小值略小于其他两个经济带,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东部经济带在三大经济带中税收负担是最重的。从中部和西部经济带的宏观税负来看,除了最小税负两大经济带无差别之外,从平均值、中位数和最大值来看,中部经济带的税收负担比西部经济带的税收负担低1个百分点左右。所以三大经济带中,东部税收负担最高,中部税收负担平均来看,比西部税收负担约低1个百分点。

表1东部、中部和西部经济带税负比较

以中国29个省市1994―2003年的相关数据进行F检验,得到F1=1.75,F2=1.74,均大于5%的显著性水平的相应的临界值,所以拒绝假设2,即采用变系数模型。这表明中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29个省市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不一致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是显著的。由于数据较多,本文在此不再列出。为了考察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接下来本文分别对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税收与经济增长进行类似的分析。

表2东部、中部和西部经济带模型选取的F检验

西部地区采用混合回归模型,具有西部经济带各个省份之间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不同省份差异并不显著。由西部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西部经济带的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无显著的影响。

综合三个经济带回归分析的结果,我们看出,在三个经济带中,东部地区的平均税收负担最高,税收对经济增长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提高税收将会降低该经济带的经济增长速度。而在中部经济带和西部经济带,除极少数省份外,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显著。这一实证分析的结果再次表明我国各个省份之间差异比较大,将各个省份作为一个总体分析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妥。同时也表明税收负担越高,越有可能降低经济增长速度。

四、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与指标计算

本部分分析的主要指标是人均GDP增长率(PGDP)、劳动税率(LATAX)、资本税率(CATAX)和消费税率(COTAX)四个指标。人均GDP在利用GDP缩减指数变换为不变价格的人均GDP后,可以求得人均GDP增长率。

劳动税率由劳动税收/劳动收入求得,其中劳动收入=劳动报酬+劳动税收。劳动报酬由各年统计年鉴中各省收入法GDP中的劳动报酬加总得到。1983和1984年两步利改税以来,我国对劳动要素的收入征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和社会保险基金。我国农牧业是劳动集约型,资本投入相对较少,因而基本属于对农民的劳动所得征税。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国际上一般把社会保障缴款作为税收和政府收入的一部分,由于它是对劳动工资征收的,因此也属于对劳动要素收入征税。

资本税率由资本税收/资本收入求得,其中资本收入=营业盈余-国有企业亏损补贴+资本税收。营业盈余来自历年统计年鉴各省收入法GDP中的营业盈余加总,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来自财政支出。我国对资本要素征税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些税种主要是对财产、资本或投资征收,税负主要由资本收入负担。但是1994年以前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并不全部属于对资本征税。例如对机器设备和生产资料征收的增值税属于对资本要素征税,而对消费品征税则属于对消费支出征税。因此,本文利用支出法中GDP中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总额的比例,将增值税、1994年以前的产品税、和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营业税分为资本税和消费税两部分,改革后的营业税则作为对资本征税处理。

消费税率由消费税收/最终消费求得,其中最终消费来自支出法GDP。对消费支出征税也即对购买商品和劳务进行消费时征税,这些税种除了来自流转税中的部分税收外,还包括1994年新开征的消费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筵席税和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集市交易税、特别消费税和盐税。

本文分析的数据区间为1985―2003年。所有指标均由《中国统计年鉴》(1986―2003)、《中国税务年鉴》(1993―2003)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的税收统计。

2.数据平稳性检验

本文利用ADF检验来检验数据的平稳性。首先观察变量的时序图,如果序列表现有趋势变动(确定的或随机的),则序列回归中应既有常数项又有趋势项。如果序列没有表现任何趋势且有非零均值,回归中应仅有常数项。如果序列在零均值波动,检验回归中应既不含有常数项又不含有趋势项。其次采用AIC 准则与SC准则,在保证残差项不相关的前提下,选择AIC值和SC值同时为最小时的滞后长度作为最佳滞后长度。具体检验结果见表6。

表6实际经济变量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由表6的单位根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各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是非平稳的时间序列,而它们的一阶差分序列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是平稳序列。因此,通过检验可判断各个变量均为一阶单整I(1)。

3.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协整回归分析

由于各个变量均为一阶单整,所以它们之间可能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即协整关系。下面本文利用E-G两步法检验人均GDP增长率与劳动税率、资本税率和消费税率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考虑到本文数据期有限,本部分的回归模型不再考虑财政支出和人力资本变量。模型建立后的RESET检验表明本文所使用的模型是正确的。

,回归结果如下:

PGDP=18.67-1.435CATAX+3.119COTAX-0.072LATAX

(-3.4419) (2.2670)(-0.1136)―t值

R2=0.58, Adj R2=0.50,F=7.00, DW=1.53,JB=1.08(0.58)WHITE=0.60(0.73),

LM(1)=0.91(0.36),LM(2)=0.49(0.62),ARCH(1)=0.00(0.99),ARCH(2)=0.50(0.61),

RESET(1)=0.14(0.72),RESET(2)=0.68(0.53)

对模型的残差项进行ADF检验,采用无常数项和漂移项的形式,根据AIC 准则和SC 准则,确定最优滞后阶数为0,检验统计量为-3.2396,检验结果表明该模型的残差项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是平稳的。因此检验的结果表明人均GDP增长率与劳动税率、资本税率和消费税率之间不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而且从上面各种诊断检验统计量来看,残差的正态性检验JB检验的结果表明残差服从正态分布。1阶和2阶的拉格朗日乘数检验LM(1)和LM(2)的结果表明不存在序列相关。1阶和2阶的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检验ARCH(1)和ARCH(2)的结果表明序列不存在自回归条件异方差。1阶和2阶模型设定误差的检验RESET(1)和RESET(2)的结果表明模型形式正确。检验统计量的p值在括号中给出。

回归的结果表明我国对资本征税显著地降低了人均GDP增长率,不利于经济的增长。对于消费征税能够显著地提高人均GDP增长率,有利于经济的增长。而对于劳动征税对人均GDP增长率没有显著的作用,对经济增长无显著的影响。这一实证分析的结果与格雷纳[13]修正模型的数理分析结果一致。

五、实证分析的结论及其政策含义

本文在对格雷纳模型修正的基础上,运用面板数据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的结果表明东部经济带平均宏观税负较高,对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比较显著,而中部经济带和西部经济带宏观税负低于东部经济带,其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显著。接下来本文进一步分析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协整回归的结果表明我国对资本征税显著地降低了人均GDP增长率,不利于经济增长。对劳动征税对人均GDP增长率没有显著的影响,对消费征税则显著地提高了人均GDP增长率,有利于经济的增长。

我国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我国总体税负是不利于经济增长的,本文运用面板数据分析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详细的研究,发现对不同的省份,结论是有所不同的。同时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分析结论也给我们开辟了新的视角,对于当前的税收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目前我国的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来看,尤其是从东部经济带所表现出来的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我国应该控制税收负担水平。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尚不具备减税的条件。但是既不增加税负,又不降低税负,并不等于税收政策无所作为。我国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的操作思路应该是有增有减的结构性税收政策调整。在税基的选择上,我国应该尽量选择以消费支出和劳动收入为税基,加强对劳动收入和消费支出的征税,尤其是要加强对于高档消费品和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的征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税,降低或减免对百姓生活必需品所征的消费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适当地减免或降低资本所得税,尽快将生产性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更快的加速折旧制度,促进企业的投资,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

从西部经济带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来看,在我国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降低平均税负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可能会不显著。因此对于西部大开发中如何发挥税收政策的效果需要作细致的规划,尤其是结构上的规划,同时应该注重实行其他方面的配套措施,以促进西部经济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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