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5:47:19

近几年特别是医改以来,医疗行业的“潜规则”被层层曝光。先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的落马,而后是多地药监部门传出的腐败被曝光的信息。步入2010年,最为人们所熟知的当属5月份被的药监局前副局长张敬礼牵出的“强生贿赂门”。8月6日,默克公司2010年二季报中披露:“公司收到了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来信,要求提供公司在其他国家的运营资料,以调查是否触犯反海外贿赂法(FCPA)。”据悉,新一轮医改启动后,默克已有5个品种进入中国国家医保。此次调查中的中国成为美司法部调查的重点市场之一。一时间,外企在中国的种种行为开始被人们重新审视。
中国新医改出台的各项政策,让立足全球的外资企业看到了商机。特别是经济危机之后,发达国家的市场一度陷入停滞,加上原研药遭遇专利过期的困境,业绩增长乏力,迫使外企把目光转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巨大市场。
政客逐名,企业逐利。外资企业进入中国自然是因为难以抵挡的利益诱惑,但扎根生存却是第一要义。然而,木秀于林而风摧之,泥出于岸而水湍之。特立独行意味着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格格不入的结果是不入流,不入流导致的就是难以植根中国市场。经过长时间的挣扎以后,外企的“本土化、本地化”口号开始不绝于耳。看看诸多外企的操作模式,就知道外企被同化的步伐有多快了。
其实,对于一些产品销售中的灰色地带,很多外企都比较注意。比如今年四五月间,就有某大型外企在系统内掀起了规模宏大的反腐风暴,涉及人数众多。以医疗市场中备受争议的药品销售为例,有业内人士介绍――很多新药在四期临床过程中,实际已经大范围销售,而药企仍然会以科研费、服务费等名义给开药医生提成。外资制药企业在这些不易被人察觉的环节中手段很多。此外,大量超出实际需要的出国“学术交流”、奢侈招待等也是药企特别是外资药企常用的方法。
人在江湖飘,怎能不挨刀?中国市场是个大熔炉,无论哪路神仙,到了中国的市场上,被彻底地本土化以后,一样逃不开贿赂与被贿赂的利益链条。早在几年前,西门子的行贿丑闻就已经出现。在2003年至2007年间,西门子曾向5家中国公立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但事情的结果最终是不了了之,相关新闻被危机公关、海量的信息所淹没,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人们不禁感慨:一向被视为诚信代表的外资企业也一样要陷入行贿与受贿的迷局?!
常言道:有需求才有市场。在中国,行贿与受贿一样源于对彼此的需求,而各自的需求得到满足却是因为违规成本不高。所以,纵使是高官落马,纵使是企业一轮又一轮的自查,违规事件一样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在这场引进外资与被本土化的利益较量过程中,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外资企业的贿赂之风可以很容易地在国内找到相呼应的基础,是因为某些相关人和企业的权力滥用。因此,遏制外资企业的商业行贿,还必须清除国内公职人员等利益阶层权力寻租的恶习。
作为国家发展的引擎之一,招商引资的确重要,但以文明的商业环境和健全的法制理念保持外资企业的廉洁形象与先进性是不是更重要?在风云变幻的中国市场中,如何克服贪婪与恐惧,是不是每一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企业的必修课之一?
一、外商投资企业违法比例居高不下,处罚力度欠佳
从已公布的数据来看,笔者所在省2008年被吊销外资企业1175户,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6.3%,受处罚企业占实际违法企业总数约7成。其违法原因,基本上是企业出资未到位、未年检、虚假注册、虚报注册资本等因素。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率高而受处罚率低的成因有:
(一)几部外资法的可操作性较差,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企业违法欠资
一是《外资企业法》第9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以上两法条一是只规定了登记机关可行使吊销职权,而不是应当行使吊销职权,登记机关既可作出吊销处罚决定,亦可不作出吊销处罚决定:二是未规定登记机关做出处罚决定的期限,登记机关可在企业违法行为出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亦可在一年内甚至更长时间作出处罚决定。假若登记机关未能及时对企业处罚,很难认定登记机关是否行政不作为。迫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或息事宁人的态度,工商登记机关可能行政不作为,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欠资。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成本过低,易出现虚假注册企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目前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以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为主,按照《条例》规定,注册一家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至少需交纳登记费800元人民币。2004年起全国大部分地区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降低企业注册门槛,实施“按实收资本收取登记费”的地方政策。外资企业在设立之时,实收资本基本为零,因此只需暂交50元的登记费。低廉登记费为少数招商部门应付招商任务和虚假注册公司打开了方便之门。笔者所在市从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年均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81.75户,是2003年的2.27倍。其间因欠资、虚假注册而被吊销执照106户,占新设立总数的32.7%。
(三)利用“分期缴付”政策欠资或虚报注册资本
同是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依照《公司法》设立,而外资企业则依照《公司法》和外资“三大法”设立。《公司法》与《外资法》对于注册资本的缴纳有不同的规定,内资企业设立之时依据《公司法》必须至少缴纳注册资本20%,余款必须在两年内缴付,且登记费一次交清;外资企业则依据《外资法》具有更加宽松的“分期付款”方式,即首期15%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余款可在2年内缴付,确有困难的经审批机关批准还可延期1年缴付,甚至一延再延。因为有法律法规的便利,企业通过“分期付款”,可以毫无顾虑的虚报注册资本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一些引资部门为提高招商引资工作业绩,默许甚至怂恿企业虚报高额注册资本。形成外资经济的“虚火”。所以在外资企业种种“出格”行为中,欠资或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最为普遍。随着外资总量的快速增长。虚报注册资本的畸形现象日趋突出,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利用政策落差和人民币升值造就大量空壳外商投资企业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许多方面具有“超国民待遇”,加之注册费用低廉。因此。国内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外国公司身份或以国外的亲友作为“人头户”,注册一家空壳外商投资企业,再利用内外资企业的政策落差。与内资企业勾结骗取税款、囤积土地、走私设备等,形成典型的“假外资”。2007年3月国家实行“两税并轨”的税收政策,海关也加强了缉私力度,不法分子发现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便逃之夭夭,留下一堆“查无地址”的空壳企业。同时,一些国外投机者趁着人民币升值的机会,披着外商的“外衣”注册空壳公司从事“热钱”活动。至2008年底涌入我国“热钱”数量达到最高峰,其进出的渠道之一就是注册空壳外资企业,这类企业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大、取证难、查处难,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五)外资企业因其特殊地位,易成为工商监管的“盲医”
相当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是当地政府的引资项目。或者是重点企业,政府实行挂牌保护,给予特殊照顾。除了专项检查以外,日常巡查都必须先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可能被扣上“破坏投资环境”的帽子,以致造成“门难进、脸难看”的尴尬境地。因此基层工商所亦对外资企业另眼相看。普遍存在一种“管不了”或“不属于我们管”的态度,对外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市场退出等动态行为无法做到有效跟踪监管,外资企业也就逐渐成为一些基层工商所的监管“盲区”。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守法经营的几点建议
大量外资企业违法违规,不仅造成我国外资经济的虚假繁荣,给国家下达宏观调控政策造成偏差,也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挑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已出现局部资本过剩、外汇储备过大的状况。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外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外资监管制度。
(一)合并内外资企业登记制度,统一优惠政策
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公司登记制度,这种做法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我国经济发展吸引到了大量宝贵外资,进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经济全球化以及WTO规则要求每个经济主体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如果继续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实际是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其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合并内外资企业登记制度是顺应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建议整合《公司法》和外资“三大法”的关系,可由外资“三大法”依据WTO规则先行规范外资市场准入,其余则依照《公司法》,实行内外资统一登记标准,废除“超国民待遇”政策,还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一个公平的竞争舞台。同时。对部分操作性不强的法条进行修改,消除漏洞。此外。地方政府招商引
资时不应一味地引进外资,相比之下,当前一些境内资本的实力和可控性都比境外资本强,因此,招商引资的范围也可向境内资本延伸。地方政府在制定优惠政策时亦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并保持优惠内外一致。
(二)加强对外资企业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企业不按期出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不仅制约了企业的自身发展,也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我国吸引外资的初衷。外资企业作为我国企业形式中的一种,它既是外资企业。同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既受外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受具有普适性的公司法的调整。公司制外资企业的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不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明确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企业年度年检的契机,严格审查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违法问题。在查处上述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其行为达到刑事追溯标准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三)调整当前的登记管理制度,限制出资不足企业的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现行外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制度,首期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为3个月。如果这期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企业的合约相关对象就具有较大交易风险。对此,我们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做一些变通。比如,仅给予3个月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栏加注“筹备”字样,使其在首期注册资本未到资之前,只能从事相关的筹备工作。只有在注册资本验资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取得生产经营资格。这样既可减少交易风险,也可督促企业及时出资。
(四)完善出资责任制度,引入股东失权机制
虽然《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践中已出资股东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比如某股东拥有公司最高比例股权,但该大股东出资未到位,却依据公司章程,行使公司控制权,使得诚实信用投资方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在出资责任体系中应当赋予公司更多的救济手段。比如将“以实际出资到位为先决条件获得公司决策权,出资未到位即失去权利”作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五)完善登记法律法规,明确工商职能
增强几部《外资法》的可操作性,将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几率降到最低。一是将《外资企业法》第9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补充工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期限,消除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及时净化市场,并产生法律威慑力。
(一)中小外贸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中小外贸企业经营能力不强。当前河北省绝大多数中小外贸企业以家族式管理模式为多,缺乏现代化管理模式。所有权和经营权划分不清,财务管理不规范,产权概念模糊,经营粗放,产品附加值低,市场开拓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弱。尽管经营灵活,但是对于针对信贷评级提供贷款的银行,这些特点导致省内商业银行较少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服务,这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外部融资。2、中小外贸企业可以抵押的资产较少。目前,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土地、房地产一般为70%,机器设备为50%,动产为25%,专用设备10%。由于河北省大多数中小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变化快,无形资产难以量化决定了企业可以用来抵押的资产少。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大多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品牌和商誉,而这些是企业主要的无形资产。造成了无论是通过以银行为主要形式的间接融资还是以发行债券或股票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都难以进行。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外贸企业融资的限制
1、商业银行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惜贷”现象严重。当今,河北省商业银行贷款片面的向少数大型企业集团倾斜,同时对中小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活动严格限制,这无疑会造成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在全部信贷资产中,河北省中小企业所获得的比率尚不到30%,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总量的70%都流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只有不到30%流向了占经济总量70%以上的中小企业,流向中小外贸企业的资金就更少。2、银行对中小外贸企业的准入门槛过高。银行要求贷款企业必须提供实物作为抵押,由于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物十分有限,一般仅包括房产、存单等。但是,中小外贸企业通常处在发展初期,固定资产有限,即使运营良好也难以提供抵押,可以提供的担保物又往往不符合银行的要求。不仅如此,银行还要审视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企业所属的行业是否具有成长性和稳定性以及发展前景。因此,河北省许多中小外贸企业被挡在了银行贷款的门外。3、省内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品种单一。随着河北省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外贸企业投入国际市场,它们迫切的需要灵活、快捷的融资业务来实现资本的流动性并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而省内银行开展的贸易融资仍然是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传统方式为主,如: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贷款等,或者是几种简单融资方式的组合,较为负责的业务如保理业务、福费延业务则开展有限。
(三)宏观环境对中小外贸企业融资的制约。
国家在实施产业政策时更多地考虑政治和经济双重因素,政策层面上以重点大企业为主,而对于中小外贸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另外,省内商业银行至今无法通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掌握企业的实际信息或动态信息,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也无法对其信用额度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进而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客观评估,造成了信用歧视。
二、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解决对策建议
(一)中小外贸企业自身水平的提高
1、完善中小外贸企业内部管理体系。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必须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要杜绝经营上的短期行为,壮大经营的实力,促进企业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要加大技术投入,根据市场情况实时调整产品结构,充分发挥其自身潜力,提高其营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2、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要对业务人员进行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注意吸纳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方面的高素质人才。在了解银行贸易融资产品情况下,增加扩大融资渠道。另外,从业人员需要对客户进行分类,增加对信用的管理监控,建立本企业主要客户的数据信息库。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状况对客户进行管理,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的改进措施
1、提高对中小外贸企业的贷款额度。银行贷款的条件应该以还款能力为出发点,不应把企业规模大小和所有制作为首要条件,对于那些有市场、有效益、内部管理严格的中小外贸企业,应当适当放宽对抵押担保的要求,对于合作记录良好的中小外贸企业,还应该考虑适当信用担保方式,以减轻中小企业担保压力,帮助中小外贸企业快速发展。2、适当放宽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门槛。河北省商业银行应适当下调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利率上调幅度。例如,当中小外贸企业主用自己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如果自身资信条件好,贷款利率下浮。但享受这些优惠措施的前提是企业本身的财务很规范,能让人感觉到企业的经营水平很好,企业订单和市场前景都不错。而且,企业主本人的资信条件也很优秀,对企业有明确的规划,不会贸然的出击不熟悉的领域。3、扩展省内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品种。省内银行要能够适时向中小外贸企业推荐合适的业务品种,发挥理财顾问的作用,满足中小贸易企业开展正常进出口业务的贸易融资需求。此外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对传统产品,要办出新意。如打包贷款业务,不只局限于信用证业务下,要逐步扩展到脱手和出口发票融资,进口业务方面可采用转开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业务形式,满足中小外贸企业的多方面融资需求,促进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的发展。
(三)从宏观环境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国别或地区策略
选择国别或地区时应遵循的总原则是:第一,选择我们进去后有比较优势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全球遍地开花;第二,选择我们进去后产品有市场的国家或地区;第三,依据不同行业的项目性质选择确定是进入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第四,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采取由近及远的策略,优先考虑周边国家。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企业实力、科技水平和产品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我们拥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原苏联体系中的国家以及与我国西部相邻的国家等。在发展中国家中,应尽量选择那些市场规模较大、对企业产品需求较多、欢迎外来投资、且与中国保持良好经济关系的国家。从中近期来看,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中的印度、巴基斯坦、印尼、越南、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另外,周边国家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比较接近,有的属于同一个文化圈,相对来说,本国企业对周边国家的投资机会和市场条件更熟悉,所以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往往更容易成功,因此,周边国家也可以作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国。当然,就具体的项目和具体的企业而言,只要我们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只要产品有市场,我们也可以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无论是到哪一类国家进行投资,都要注意对该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充分的、具体的分析与评估。
二、行业或项目策略
科学地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或项目,要注意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不同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程度不同,对外投资企业决策者所应奉行的竞争战略也应当有所不同。(2)中国企业自身的优势。充分运用自身的优势要素,才能获得最大效益或比较利益。企业独特的和通用的优势要素共同构成了企业特有的竞争力,这是企业制定和选择产业或项目策略的重要依据之一。(3)企业是遵循一元化发展还是多元化发展道路。原则上,一个企业在国内搞什么,到国外以后也应当搞什么,即坚持一元化发展和横向发展。当然,中国企业走向境外时也可以开展多元化经营,但与一元化经营相比,要更为谨慎,因为多元化经营比一元化经营对企业优势要素和竞争力的要求更高。
考虑到目前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可能性和世界直接投资发展的新特点,现阶段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产业选择的重点应包括成熟产业的外移、升级产业的追踪、资源利用型产业的开发等,具体有:(1)境外加工贸易行业(即加工装配型的制造业)。这一行业主要涉及机电行业和轻工服装业,具体涉及到农用汽车、摩托车、小型农机具的组装生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空调器等家用电器的加工装配,纺织、服装等轻纺工业的境外加工贸易等。(2)资源开发行业。发展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开发国内紧缺的石油、天然气、森林、木材加工、造纸、采矿、海洋渔业等自然资源开发的行业,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过去的十几年,资源开发型项目成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点,今后仍应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3)科技开发行业。这方面的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是通过对中国目前技术上仍属空白或落后的东道国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和参加管理,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将技术带回国内应用;另一类是在国外发达国家组建高科技新产品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外;还有一类是指鼓励国内的高科技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进行境外投资,扩大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实现科技产品的国际化。(4)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行业。中国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这一行业具有几乎是绝对的优势。(5)服务贸易行业。这类企业包括服务业中除承包劳务与合作行业以外的金融、保险、进出口贸易、商业批发零售、信息咨询、运输、旅游、教育等行业。中国在上述行业中的劳动密集型和劳动与资本密集结合型以及某些特色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
三、出资方式策略
现在已经办起来的几千家境外投资企业有不少是拿外汇资金{货币资本)作为出资物的。其实,到境外办企业不一定都拿资金去,就像外商到中国来办企业一样,拿机械设备、技术(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管理折股投资都是可以的。中国企业在机械设备、技术和管理方面已经具有一定的相对优势,今后应鼓励更多的企业利用这些优势从事境外投资。即使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必须投入一定量的货币资本,也不一定都从国内输出,而是要尽可能从当地或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
四、所有权策略
所有权策略是指国内投资企业(母公司或总公司)对境外企业的控制策略。所有权的形式有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非股权投资等。中国企业在进入陌生的国外市场时,一般应选择合资企业的方式,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将近70%的中国企业采用合资企业的方式。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大部分中国海外企业使用的是标准技术,生产成熟产品,因此借助设立独资企业防止技术扩散的动机不明显;设立合资企业是掌握国外先进技术和营销手段的一个重要途径;另外,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历史较短,因而缺乏经验,需要采取与外资相融合的方式,即与外资合作,向外资学习,积累经验,降低投资风险。采用合资企业的方式,还要注意选好投资伙伴,理想的投资伙伴是境外投资成功的关键因素。
另外,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除股权投资外,还有非股权投资(非股权安排)。非股权投资的主要形式是通过与东道国企业签订技术、管理、销售或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同,取得对该东道国企业的某种控制权。最常见的非股权投资是技术授权、管理合同和委托生产合同。企业采用作为直接投资替代物的非股权投资方式,不仅可以不用出资和少承担投资风险,而且还可以使它们的技术、管理和销售机制获得令人满意的回报。
五、技术策略
技术策略总的思路是:第一,重视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技术输出与技术入股问题。第二,从中国的技术水平实际出发,输出标准技术和适用技术。这些技术的特征除劳动密集型技术外,还有小批量和灵活性,这类技术的市场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第三,对于需要控制扩散的先进技术和特色技术,要通过建立独资企业方式加以保护。第四,对外投资企业的技术创新策略。对外投资企业也要大力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因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要求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迫使企业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消费需求的变化需要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
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在输出和转让技术时应讲究策略:首先,把握转让时机。对于处在产品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技术应采取不同的转让策略:当技术处于创新阶段和发展阶段时一般应不予转让,因为如果转让我们掌握的具有垄断优势的技术,容易使我们丧失得来不易的技术优势。当然,并不是说中国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都不能转让,但企业对这类转让应建立一套评估机制,以便在促进技术转让的同时,又能保持中国的技术优势。当技术处于成熟阶段时,可以予以转让。当技术处于衰退阶段时,要主动寻找买主予以转让。其次,选择转让方式。可以向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学习,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技术入股、技术互换和以技术换市场等方式。再次,注意股权的差别。向境外子公司可以转让处于任何生命周期的技术以及高新技术,而向境外合资企业应只转让一般性技术。如海尔向马来西亚输出洗衣机技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后,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应特别注意专利和商标等手段的使用以及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诀窍的保护,保护企业自有的知识产权,维持技术优势。
六、经营当地化策略
经营当地化又称经营属地化或经营本地化,是指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东道国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份,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和人文因素,以及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管理惯例进行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关键词:对外;投资;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称对外投资(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资(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对外投资是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新趋势,研究当前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现状是符合时展的。
一、对外投资的意义
我国成功加入WTO后,在国际投资过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可以享受WTO成员国的一切优越制度,不在受绿色贸易保护的影响,这就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扫清了障碍。当前国际经济的发展形势是经济的全球化,世界各国经济联系密切,对外投资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又一新特点。由于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到很多经济上的优惠,同时享受到贸易的保护,在税务、进出口上都有很大的优惠,因此,企业非常愿意到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由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力相对较低,市场也不成熟,很多企业都看到这个时机,纷纷进行对外投资。30多年改革开放过程中,有很多国外企业到我国进行投资,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我国企业也发现对外投资的优点,纷纷借鉴海外企业投资的成功经验进行对外投资,可以说对外投资是我国企业发展状大的必要途径,是符合时展规律的。
二、对外投资的特点
1.投资资本形式多样化
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2.投资主体多元化
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是指独立行使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机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及居民个人投资者。而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是其中的主体。
3.投资活动国际化
国际投资活动是对资本的跨国经营运活动。这一点既与国际贸易相区别,也与单纯的国际信贷活动相区别。国际贸易主要是商品的国际流通与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国际信贷主要是货币的贷方与回收,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但在资本的具体营运过程中,资本的所有人对其并无控制权;而国际投资活动,则是各种资本运营的结合,是在经营中实现资本的增值。
三、当前我国对外投资不足
1.投资规模较小,缺乏国际经营意识
我国当前对外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一般都是一些中小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投资金额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由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规模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企业只能维持生存,跨国经营意识不足,没有长期的战略计划,不具备真正的跨国经营能力。这些中小企业只为了眼前利益,而不是按照国际战略进行发展,往往在刚开始发展较好,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发展到一定时期,很难再有所突破。这种发展模式导致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当中缺乏长期的后劲。
2.国际经营人才缺乏
国家对外投资的主体是企业,企业竞争的关键在于人才的竞争,缺乏高素质跨国经营管理人才是我国企业提高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主要制约因素。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企业派出的境外经营人员很多难担重任。中国一些比较优秀的管理人才都到外国企业进行工作,一些海归人才也都选择国外跨国企业工作,国内的企业很难吸引真正的人才为自己工作,这就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对外发展。如何吸引海内外优秀管理人才为我国企业进行工作,是企业对外投资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四、发展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策略
1.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既要鼓励有实力、管理好,拥有自主品牌的国有控股大企业拓展境外投资业务,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以培养更多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同时,还要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取消歧视,使其在优惠贷款、信息交流和境外投资保险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2.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核心技术
企业要把创新能力和发展核心技术作为对外投资的重要战略目标,通过独资、合资、并购和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在发达国家设立研发中心、产品设计中心或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公司,了解发达国家发展水平和最新科技发展动向,并雇佣当地工程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工人,利用当地的先进设备,研发和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使企业通过海外研发和生产,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缩短与发达国家的科技差距,发展自己的核心技术,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
企业应把人才的培养放在重要的位置,进行企业人事制度的完善,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优秀人才到我国企业进行工作。加强对企业现有人员的素质提升工作,定期对人员进行了培养,进行业务考核,选送优秀员工到外国企业进行培训。实现跨国人才培养战略,多层次、多方位的培养管理人才,为国我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保证。
当前,国际经济发展越来越广泛,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是企业今后扩大发展的一个重要策略,尽管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很多方面与国外企业还存在差距,国际竞争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困扰着我国企业的发展。因此,深入分析研究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发展,对加快我国经济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卢进勇.中国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与展望[J].财经界,2010(12).
[2]孙玉琴.我国对外投资的比较优势、问题及策略选择[J].中国科技投资,2011(01).
[3]刘志雄.中国对外投资的现状分析及路径选择[J].中国物价,2011(02).
对外投资和合作领域向国际分工框架中高附加值环节扩展
从国际投资实践来看,投资流向遵循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从低附加值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转移这一规律。早期的投资大多是为了利用当地廉价的生产要素,因而诸如采掘业、种植业和技术含量低的制造业等资源、劳动密集型行业往往成为投资的对象。其后随着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能力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投资逐步转向诸如化工、电气机械和汽车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制造业。而服务业能在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产生良性效应、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其投资普及面广、影响范围大,与制造业相比更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这都将进一步促使投资更多的流向第三产业。投资在三次产业间的梯度转移这一规律实际上也反映了一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方向。
从当代国际分工的发展来看,分工已深入到产品内分工这一层次。价值链、外包、代工、竞合关系等词汇反映的正是这一状况。在产品内分工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过程被划分为不同的工序和环节,分散到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生产,进而形成在同一产品内基于不同工序和环节为对象的分工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国际分工的广度和深度,使得相关部门和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的加工贸易即是以比较优势原理参与到产品内分工,对国内经济发展起到了显著作用。但当前国内加工贸易的发展亟待转型,以摆脱加工贸易层次低、处于产业价值链底端的尴尬局面。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之际,经济总量的迅速增长对经济增长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产业结构已越来越不能适用经济增长的新要求,即在产业结构上实现由资源、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的转变。这就要求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也要遵循这一要求,在原有资源开发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直接投资的基础上,尽快跨越对外投资的各个阶段,最终实现在附加值较高的产业领域参与国际经济合作。
有针对性地选择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
基于目前国内经济发展状况,我国应在继续发扬传统对外工程承包方式的基础上,把握当代以跨国并购为主的对外投资发展方向,积极推动国内企业以更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之中。
跨国并购之所以成为当代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与这一方式自身的优点密切相关,这从理论到实践皆已被证明。产业组织理论认为通过跨国横向并购,可以有效地降低或消除行业壁垒。近年来随着企业自身实力的增强以及对并购方式的深入认识,并购方式逐渐被国内企业所采用。而此次金融危机为我国企业的跨国投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企业应抓住这一危机所带来的潜在机遇,通过并购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更为深入的进入全球价值链,特别是向产业价值链上端拓展。通过这种学习型投资,不断加强企业技术积累的速度和效果,增强其所有权优势,进而有利于其后期的竞争策略投资(冼国明与杨锐,1998)。
新建的方式在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中一直被较多的采用,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低端环节,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过剩,工业生产能力的利用率只有60%左右。国内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体现在一般技术含量的产业重复建设现象严重,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明显不足。在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应进一步开展以新建方式为主的投资活动,转移国内的过剩产业,将国内有限资源投资于具备竞争优势的产业,进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升级。
组建大中小企业联合的企业集团进行对外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相对于境内利用外资而言,对外投资的发展不尽人意。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内投资主体不成熟、企业缺乏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密切相关。此外,从产权制度角度分析,现行的企业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跨国投资活动,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以使我国企业在运行机制上能够与市场经济迅速接轨,对于促进企业的对外投资至关重要。针对国内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现状,应重新构建对外投资的主体,加快大中小企业的联合重组,建立对外投资的“联合舰队”,形成多个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为此,可以学习和采用日本综合商社模式。从日本企业的跨国化进程来看,综合商社这一模式的运用对于日本经济国际化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看,国内大多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较差,缺乏在国际上产生扩散效应的优势产业,综合商社这种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对外投资的实际需要。通过综合商社模式的运用,改变以往对外投资活动中的小规模、分散化的局面,形成集团化、多功能、综合型的投资,以此作为我国跨国投资的主体,在与其他国家跨国公司抗衡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壮大。
此外,组建银行和企业相结合的银企财团进军国际市场是非常必要的。总结国际经验,跨国投资走向成熟并向高级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联合和渗透。跨国银行及其银企财团的建立不仅可以为跨国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而且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信息咨询、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服务。因此应组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核心,以大中小企业的联合体为主体,以贸易为纽带,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巨型、综合企业集团。通过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推动企业的跨国投资,通过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股权渗透,使金融业和企业相辅相成、协同发展,实现产业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协调以推进对外投资环境的建设和改善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扩大,各国之间基于投资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进行有效的国际投资协调,以保护投资活动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并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与以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制和以IMF为核心的国际金融体制相比,现今以国际投资为中心的国际性协调机制的建设明显滞后。现存的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各种制度安排由于缺乏一致性、连贯性、综合性和权威性,而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难以对当前不断扩大的国际投资活动进行有效协调和规范。因此,制定一套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投资协定以创建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和透明的国际投资环境已日显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我国作为全球主要的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地和主要的新兴对外直接投资国,理应加强与各国之间的投资协调活动、积极主动地参与制定国际投资规则和标准。因为从本质上讲,国际投资协调不过是参与各方为分享世界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其最终结果通常是各方在利益方面的相互妥协,而未参与国的利益在规则中难以得到充分体现。所以我国政府应积极推动和参与有关投资议题的多双边层次的国际协定的缔结,不断推进和实现我国企业跨国投资外部环境的改善。
总之,开展和参与国际投资协调对国内企业的跨国投资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有利于保障我国投资者、投资企业以及我国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可以促进我国企业跨国投资活动的稳步、快速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解决我国投资企业和东道国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虽然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外资的进入都持欢迎的态度,但在涉及到各方利益的时候总是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这需要由双边的投资协定加以规范和解决。此外,由于各国之间在国内政策上存在差异,这反映在国际投资政策上必然有所不同,而通过持续不断的国际投资协调和谈判则有利于这一差距的缩小,进而促进统一的国际投资规则的形成,最终形成一套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国际投资规则。
建立境外工业园区以构建对外投资平台
工业园区是发展区域工业的重要载体。在境外建立工业园区就是以国内园区的成功经验和国外园区的先进理念为基础,集聚国内大中小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时将整个或大部分产业链转移到国外,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在境外建立工业园区,能够聚集各种相关或相似的产业集群,产生规模效益和外部经济,形成所谓的产业中心。处于产业中心的企业可以通过缩短供给链等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向产业中心聚集。随着中心规模的扩大,其集聚能力也将越强,进而进入良性循环,进一步带动和扩大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
在境外工业园区内投资有利于维护投资企业自身的利益,避免境内企业在境外的恶意竞争。在园区内,企业在外部经济、集体效率和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机制作用下,形成强大的竞争力。同时基于人文历史或者专业化市场等因素而形成的区域品牌,将是园区内企业可以共享的无形资源。总之,在工业园区内聚集了相同的、相近的或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共同的价值观念的企业家集群,有利于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构筑低成本的经济运行环境。不但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且也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出去。“走出去”的企业通过进驻工业园区,不但可以享受到政策上的优惠,而且还可以实现资源、生产要素的共享,更加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
关键词:外资企业避税关联企业
不久前,商务部公布了一串令人振奋的数字:2004年1至5月,全国吸收外资25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新设外企17359家,比去年同期增长14%;合同外资额57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近50%。中国成了外资的一片热土。
然而在这些闪光的数字背后,却是另一番景象:55%的外商投资企业亏损。一方面外企大面积亏损,另一方面大量外资不断涌入,面对这一现象,经济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少外资企业亏损是假,避税是真。本文拟就外资企业避税的形式及原因做一些探讨。
1外资企业避税的现状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日前指出,目前在华的外资企业偷逃税的情况很普遍,许多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致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约300亿元,许多企业属于非法避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的税收没有计算在内,所以,实际避税要远远超过300亿元。
2003年4月。在广州市,首例“境内关联企业间融资”反避税案件中,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布,该局对著名的跨国企业宝洁公司涉及境内关联企业间巨额免息融资温暖体进行调查,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8149元。这是迄今为止广州市反避税调整单个案件补缴:税额最大的案例。
据北京地税稽查分局公布,被检查的外资企业中80%以上有违法行为,其中涉外税收违法案件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种上,仅2003年前8个月,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分局审查了47个涉外税收案件,查补税款1.5亿元,这只是他们受理的半数案件的查补数额,其中有两个公司的涉案值就达到了1.3亿元。
在福州市,每年外商转移的利润就在10亿元左右,流失税款1亿元左右。据国家统计局在第三次工业普查中公布,全国41%的三资企业都在亏损。吉林某市曾经有98%的三资企业在亏损;广东某市87.5%的三资工业企业亏损;天津62%的三资企业亏损,如此大面积的亏损。令人触目惊心。
这些合资企业的亏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避税手段,其结果严重侵害了中方利益。由于利润被转移到境外,中方投资人不但无法获利,而且需要赔钱弥补亏损。对外方来说是明亏实赢,对中方来说是实实在在的亏本生意。在无力出钱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中方只能出售股权减少损失,从而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苏州的一家合资造纸企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与外方合资的七年当中,每年亏损将近1个亿,结果中方不但一分钱没有赚到,所持股权却几乎全部被外方收入囊中。
外资避税正使中国蒙受着重大损失。
2外资避税的主要方式
避税分两种,即正当避税和非法避税,二者有本质的区别,进行合理避税的人是尊重税法,只不过他们靠自己的智慧,利用了税法的漏洞获得了利益。外资在进入前,大多都认真研究过中国税制,对如何避税有一套相对的方案,避税方法高招百出,防不胜防,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2.1转让定价:所谓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的控制定价。这其中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据统计国际贸易总额中有60%是通过这种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所形成的,跨国公司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可以便利的应用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减少赋税从而增加利润的目的。在中国,其往往表现为“高进低出”,即用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进口设备、进口材料,而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口产品。这样外企很容易形成账面上的亏损,而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国家、地区,如此一来,跨国公司是一举两得:增加利润,减少汇率风险。因为属于跨国公司关联方交易,因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灵活性,不易被察觉。据珠海涉外税务部门的检查表明,那些表面显示亏损的企业大多是购销“两头再外”。多以“高进低出”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出境。转让定价行为的存在是造成其普遍亏损或微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耐克公司在国内市场不断发展,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很快成为仅次于李宁体育公司的体育巨子。据苏州海关调查,耐克公司营业额很高,成本很低,利润非常高,实际效益也很好,但是账面上却亏损,其中原因就在于大量特许权使用费支出掏空了企业利润。
一台彩电才卖50元到100元,这种惊人的低价,说出来谁也不会相信,可是在跨国外资企业关联方的交易中的的确确发生了。
2.2增大负债。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自有资金比例并不高,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向境内外的银行举借大量的资金,这不仅仅是缺少资金,也是一种避税的办法。广州某外企就是通过与其境内的关联公司借贷资金转移利润避税的。这家公司在境内的关联企业主要有所属纸品有限公司、口腔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等。2002年,该公司关联企业中部分公司出现连续亏损,失去了向银行借贷的能力。这家外企便以公司本部的名义向中行广东省分行寻求巨额贷款,总额高达20亿元左右。与正常企业行为相违背的是,该公司又拨出巨资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其关联企业使用。根据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广州某外资企业利用税前列支利息,以此减少所得税;此外,提供巨额无息借贷给关联企业,也回避了正常利息所得税的税赋。同时,作为该企业的关联企业,也为巨额借贷在账目上表现为负债而规避了大量所得税。
2.3利用国际避税港注册公司。在税收筹划日渐兴起的今天,国际避税港也便成为了跨国税收筹划的“热土”。国际避税港也称“离岸绿洲”,是指一国或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或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款的地区。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很小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是很小的岛屿,自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但由于它具有税收的优惠,逐渐吸引了大量国外公司来此注册。这样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格林纳达、塞舌尔群岛、巴拿马、瑙鲁、汤加……全球汇集于国际避税港注册的70万多家企业中,至少有80%以上徒有其名,它们在此完成了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却在别处从事商业活动,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这里注册的公司中约有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在长江三角洲.许多人会对一些外资企业究竟属于哪个地方投资的感到困惑,它们的投资方往往标明是英属维尔克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上这些公司许多是由台商投资控股。
2.4钻税法漏洞。利用税法漏洞进行避税,是目前外企最有安全感的避税手段。比如,现在中国对消费税是按照出厂价进行征收,于是,一些外企纷纷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用较低的出厂价把产品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以达避税的目的。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一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样,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可以根据资金运行状况,自行选择预缴税款的日期,从而使税款入库的时间人为地延长了,递延了应纳税款。
当然,除此之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工资发放的次数等也是外资避税的备择途径。
3外企避税的原因
3.1资本的逐利性应是外企避税的最根本原因。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个人都在追求本身利益的最大化,我们知道,价格=成本+利润+税收,在价格和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利润和税收就是怎样的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所以在利益驱动下,使得一些企业除了在成本和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3.2我国地方政府的纵容也是造成避税的重要原因。许多外企在本国都很守法,而却在中国违法,这只能说明,外企在中国的逃税成本大大低于国外。改革开放后,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各地都实行了多种多样的优惠政策。其中x~J’l-资的税收优惠往往被列为重要内容之一。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把引进外资作为政绩的考核指标,但这种指标却往往只注重了数量,忽视了效益。有的人生怕破坏了本地的“软环境”,一旦处理外戚涉税案就会听到各种奇谈怪论。以为加大税务查处力度会产生负面影响。理由是,将会造成外资企业流失,而潜在的客户也会不敢来中国投资。于是“软环境”过软,外商投资企业顺水推舟,在税收问题上,能逃则逃。能避则避,能漏则漏。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对策
针对外商投资中避税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反避税对策,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避税手段
(一)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一些外商利用我国沿海的优惠政策将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设立“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这些企业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其购销活动须依赖于境外关联企业,而其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多采用内部定价策略,此办法主要表现为人为提高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劳务费用、无形资产的价格等,从而压低产(商)品的出口价等。
1.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抬高定价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降低出口价格,造成虚假亏损以逃避税收。这样,既可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负,又可减轻所得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避税手法都有表现,其中尤以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采取“高进低出”的形式最为突出。表现为:通过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进口原辅材料;压低企业销往境外关联企业产品的价格。
2.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我国税法规定,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不纳税。外商常利用我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真实价格的情况,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价格,把技术转让款隐藏在设备价款里。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将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超出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把淘汰的设备当作新设备报价。通过提高设备价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资企业中占的股份,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多的股息和红利,而且通过扩大设备折旧数额,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
3.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间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及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等办法转移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企业间劳务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算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如,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其境外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要么不收、要么多收、要么少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
(二)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来避税。跨国企业内部贷款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避税好处。为达到在东道国少缴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利息,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不仅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而且可免缴汇兑税。而如果跨国公司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向境外关联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使应纳税所得额得到冲减。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高比例的借贷资本导致投资公司出资不到位,以贷款方式注入资本金,在今后的还贷付息时,减少在我国的应缴税款,轻而易举地将利润转移出境;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投资公司在获取高比例债权收益和股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三是税收权益流失。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减少了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从投资国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投资公司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资本弱化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冲击。
(三)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税法不完善是纳税人可避税的先决条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商管理不力,客观上对外商的避税行为起到一定作用。同时,我国涉外税务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也是容易被外商避税的原因之一。
1.滥用税收减免优惠。一是利用“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便人为的调整利润来逃避税收。如,在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尽可能的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两免”的年度里;从获利第三年开始后的“两免三减”的五年内,尽可能将利润提前在“两免”的年度内实现;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两免三减”,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实际上又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为追求更多的利益,有的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后,或是更换厂名,或是搬迁厂址,或是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要求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二是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避税。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来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大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即便在投资退税后,经税务机关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缴回40%的退税,对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三是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将企业的经营地点设在保税区,将生产场地设在原材料、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依法可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2.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一是利用常设机构避税。由于我国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虽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从而逃避税收。二是机构设在避税地。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看注册地或是看决策地。在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地,因此,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进而享有避税的好处。三是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其他所得指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另外,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
二、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危害性(一)税收流失。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降低整体税负,将严重侵蚀中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税收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在现实中,“操纵性”转移定价与关联交易密不可分。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使得转移定价避税非常容易实现。此外,避税活动所采取的转移定价、资本弱化等手段,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也造成影响,而避税中转移出去的利润对我国保持外汇收支平衡也很不利。
(二)滥用税收优惠。我国通过“两免三减”等优惠税率和其它减免税措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这本身就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外商投资企业为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通过避税手段,将利润转移出中国,又使我国税收收入进一步遭受损失,使同地区、同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现象更加严重,不利于公平竞争。
(三)不利于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存在许多税收优惠。如,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享有诸多优惠政策,东部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利润通过转移定价方式转移到东部纳低税。中西部耗费了资源,破坏了环境,却没得到应有的纳税补偿,而东部地区没有付出成本却坐享其成,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失衡。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国家对西部地区也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中部地区竞争环境更加恶化,形势更为不利。
(四)不利于鼓励外商积极来华投资。由于避税行为造成外资企业亏损面大,甚至有的地区高达70%以上,从而错误地产生中国投资环境差的负效应,这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客观上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投资的决心。
三、我国反避税的对策
(一)完善转移定价法规。目前,我国转移定价法规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完整、最全面的转移定价税制,但它仅是一个试行规定,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都不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于转移定价调整是一件实践性强的工作,在许多国家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中往往还会列举许多转移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而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立法中缺乏一些转移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也使法规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针对我国在转移定价税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该法规的完善应主要突出以下方面:
1.完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一是增加国际上新出现的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率法等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二是借鉴OECD等国家的做法,细化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三是对各种调整方法作进一步细化,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优缺点等,并列举如何使用的实例。
2.推行预约定价税制。从1998年开始,厦门市、深圳市开始尝试与外企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引入预约定价协议,以征纳双方事先签订的预约定价协议作为以后征纳税的会计核算依据。这种方式与原来的事后调整方法相比,可给纳税人安排自己的事务以更大的确定性,只要纳税人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定价就可避免税务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也省去复杂的事后审计。
3.综合运用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拓宽关联关系适用范围。目前,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体现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四条,从中可看出,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股权测定法和实际控制法。建议考虑国际发展趋势,将与避税地进行交易的企业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范围中,以进行规制。
4.细化劳务费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务费用的纳税扣除条件和非纳税扣除条件,并规定劳务费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集团内部转让劳务成本应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费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等一系列操作性问题做出规定。对于劳务费用的非纳税扣除项目,即企业不得列支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借鉴OECD准则,应作出规定。
5.完善无形资产转让规定特别条款。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点,特别是无形资产具有独占性和专有性的特点,往往很难找到对应的参照标准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调整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对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单独进行税法规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转移定价的确定方面,首先要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区分开来。其次,由于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包含的开发成本费用及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两方面因素,而后者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估计,无形资产转让时估计的价格与实际价格很可能存在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可以使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
(二)制定资本弱化税法。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与资本金的比率。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法规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资本弱化虽然是企业融资自的体现,但过分的资本弱化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所以必须加以限制。美国、英国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进行法律约束,其中一般规定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美国为1.5:1,英国为3:1。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从宽政策,债务股本比率应较发达国家略高,定为3:1到4:1之间较为合适,允许跨国公司在一定比率内对债务利息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抵扣。
一、外汇账户管理及结售汇制度问题
外汇账户管理及结售汇制度是影响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重要因素,二者共同决定企业持有外汇资金的存量水平,进而影响其流量及资金运作成本。2001年下半年以来,国家陆续推出一系列外汇账户管理改革措施,进一步放宽开户条件,提高外汇账户最高限额,受到企业的普遍欢迎,但这种保留一定现汇限额下的强制结售汇制度本身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1.账户限额不尽合理,加重了大进大出企业的财务负担。从调查情况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受账户限额的影响不尽相同。出口型企业出口收汇量大而用汇量较少,企业需要大量的人民币资金用来收购出口商品,虽然开立外汇账户,但保留现汇意愿并不强烈,往往自愿结汇。进口型企业以进口业务为主,外汇收入很少,即使全额保留外汇,仍然存在较大的用汇缺口,需要大量购汇满足其对外支付需求,几乎不受外汇账户限额的影响。还有一类大进大出型企业,如青岛海尔、青啤等大型企业集团和两头在外的外商投资企业,既有进口业务又有出口业务,进出口量都很大,而恰恰是这类企业受外汇账户限额影响最大。例如,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出口创汇在2000万美元左右,而进口用汇约1800万美元,该企业目前外汇账户最高限额为275万美元,其出口收汇不定期、收汇金额不均匀,而进口用汇却具有定期、大额的特点,一次进口一般都在450万-550万美元之间,每年根据生产需要,至少有四五次大额进口用汇,每次进口用汇缺口约为200万美元。由于有汇时不能保留,用汇时又只能购汇,该公司每年无端蒙受20多万元的汇差损失。
2.结售汇制度所形成的利润强制再分配机制值得探讨。结售汇制度形成了一种利润强制再分配机制,即通过企业结汇价格与购汇价格的差额,使一部分利润从企业转移到银行。账户限额管理与结售汇制度密切相关,限额内外汇由企业保留,但超限额部分必须强制结汇。尽管外汇账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银企间利润强制分配的数额,但对于单个企业而言,还是相当可观的。企业普遍反映,如果是企业意愿结汇、购汇,那么银行取得的价差收益是正常的服务收入,但如果是外在强制力所致,银行赚取的差价收益就不尽合理。对于外汇收支可以自求平衡而又不得不先结汇、后购汇的大型企业来说,这种强制分配更是有失公平。与此同时,这种强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企业资金运营的自主性,使企业不能充分避险或获利,企业理财基础不完整。
二、外汇贷款问题
2002年7月末,青岛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各项外汇贷款(含贸易融资)余额125072万美元,比年初增加4815万美元,增长4%,总体看外汇贷款呈现恢复性增长,但增幅明显低于外汇存款及人民币贷款增幅(同期人民币贷款增幅为10.8%),余额仍低于2000年末的水平。而在新增的外汇贷款中,贸易融资增加3096万美元,占65%,表明银行自营外汇贷款仍然增长缓慢。影响企业使用外汇贷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筹资渠道拓宽,外汇贷款需求相对不足。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宽,国有优质大型企业可以获得银行的低息、长期人民币贷款支持,上市公司可以在国内外股票市场直接融资,知名外企可以利用国外银行贷款,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外借款。同时,企业外汇融资方式不断调整,近年来,以进出口押汇为主的贸易融资方式发展迅速,其风险小、手续简便、即时灵活的特点,受到银企的广泛欢迎。而且,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购汇满足经常项目支付需要,使人民币贷款与外汇贷款之间形成一定的替代效应。这些都导致了外汇贷款需求的疲软。
2.有效供给不足。外汇业务是高风险业务,近年来,商业银行在外汇信贷业务和外汇业务经营方面出现了较大风险,仅1998年之前的信用证垫款就达4亿多美元。为此,各行普遍加强了对外汇信贷业务的管理,特别是加强了内部授权管理,严格授信和审批,有的行中长期外汇贷款一律报总行审批。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普遍存在“惜贷”的心理。同时,由于多数外贸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信用等级偏低,又不能提供可靠的担保或抵押,造成外汇信贷业务一度急剧萎缩。
3.外汇贷款管理政策仍需进一步调整。外汇贷款属资本项目管理范畴,国家对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的管理。目前,虽然实行了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登记管理办法,但与人民币贷款相比,外汇贷款手续仍相对繁琐。在外汇贷款账户管理方面,一笔贷款要开立一个账户,还本付息还要开立专用账户,操作很不方便。在贷款业务准人方面,中资银行不能办理中资企业外汇抵押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是目前企业和银行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这一方面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限制了企业外币资金的合理运用,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中资银行的业务拓展。
4.宣传引导不够,企业对外汇贷款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国家对外汇贷款实行严格管理,给企业留下了深刻印象。调查显示,很多企业对外汇贷款的认识还停留在政策调整之前的印象,主观地认为外汇贷款管制严格,手续繁琐,使用不便,对国家现行支持外汇信贷的政策并不了解,对外汇贷款有畏难情绪,这在客观上影响了外汇贷款业务的开展。
三、外汇理财
目前,除本外币间的即期结售汇外,企业还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国内外汇市场上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结售汇以及国际市场上的外汇买卖,包括远期、调期等衍生交易。但总体看,即期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交易并不活跃,企业还不能科学合理地利用外汇交易工具进行理财,银行代客理财业务也处于起步阶段。以远期结售汇为例,目前中国银行是青岛市惟一一家允许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但2002年上半年,该行仅办理远期结汇77万美元,没有发生一笔远期售汇业务。制约企业外汇理财的主要因素有:
1.对外汇风险及管理的3Xi~,不足。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对外汇风险认识不深,对外汇风险防范和理财工具了解不多,更谈不上熟练运用。很多企业负责人将外汇风险当作不可抗力,缺乏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保值甚至增值的意识。例如,青岛某大型国有企业1984年取得日本协力银团贷款286亿日元(当时合2.28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32年,2005年开始偿还。由于汇率变化,如今日元升值约6倍,该笔贷款现在计算成本大约为17亿元人民币,企业由于没有采取任何保值措施,损失巨大。
2.体制障碍是制约企业积极进行外汇理财的重要原因。银行在向企业推介业务的过程中发现,不同性质的企业观念差别很大。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对外汇理财态度积极,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则相对消极。有的企业认为银行推销产品只是有利可图而盲目拒绝,有的企业财务人员虽然有所认识,但由于权责不匹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宁愿让大量外币存放为活期存款。
3.制度缺陷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一是衍生金融交易管理方面的法规比较零散,有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企业合理合法地运用,也不利于银行代客理财业务的开展。二是银行代客外汇买卖方面的法规不适应现实需要。《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是1988年实施的,其中的一些条款如关于“外汇额度”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三是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不理想。现行汇率制度从根本上限制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
四、改进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建议
1.进一步放宽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发挥其外汇储备“蓄水池”作用。银行外汇存款是我国外汇储备的巨大“蓄水池”,外汇账户与境外之间的收支行为主要影响外汇收支流量,对外汇储备的存量水平影响不大。因此,在坚持“首先以自有外汇支付”的原则下,可考虑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一步调高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并逐步取消限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第五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诉至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事项,受理跨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影响重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负责与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相关的培训、调研及管理、协调工作。
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
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该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第六条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处理由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门和行业过多、需要召开部际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其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第八条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九条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已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受理机构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十条投诉处理程序:
(一)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投诉受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
(二)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处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六)进行结案登记。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具意见书。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二)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
(三)移交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二)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三)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五)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目 录
1)总则
2)注册资本
3)批准及注册
4)资本转让
5)董事会
6)总经理、副总经理
7)场地使用费
8)技术合作
9)采购及销售
10)利润
11)财务会计
12)外汇收支
13)税务
14)职工录用和辞退
15)工资标准和奖励
16)合营期限
17)其他事项
18)仲裁
19)合同文本
20)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建立合营企业。从事生产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它塑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多次商谈,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本合同的各方为:
××××、××××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由××××代表甲方对本合同负责。
××××、××××、××××为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由××××代表乙方对本合同负责。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订。
2.双方同意成立的合营企业定名为:××××(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文:××××
英文:××××
地址:××××
3.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有利发展中国国民经济,而从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它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内外销售。
合营企业将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如遇无货供应或质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可由合营企业进口解决。
4.双方本着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在产品质量、规格品种、包装装璜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力求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合营企业的初期生产规模为:年产××套符合×国××标准的×××反射器,接受订单生产年产值为×××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负责×××反射器的返销,保证投产后的前×年使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达到自身平衡。且×年后返销比例不低于××%,乙方负责为合营企业每年从中国境外承接不少于××元产值的注塑模具订单。合营企业产品的内销由甲方负责。
5.合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则,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注册资本
6.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经济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并按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7.合营企业总投资为××美元。注册资本总额为××美元,其中甲方占资本额的××%,乙方占资本额的××%。
8.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美元,其中:
1.机器设备,价值约××美元;
2.厂房,价值约××美元;
3.现金,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现金。
乙方:××美元外汇现金。
第三章 批准及注册
9.本合同应由××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10.合营企业接到上述批准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甲、乙双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缴付资金,每期各方须缴付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各方缴资后,由合营企业发给投资证明书。
第四章 资本转让
11.注册资本转让时合营者拥有先买权,未经合营者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给地方。但当一方提出转让时,合营者应在×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作为放弃先买权论。
12.转让注册资本的价格,应根据合营企业中该方投资的帐面价值,由合营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13.注册资本转让时,应在×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
14.合营企业领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人数为×人,其中甲方×人,乙方×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派和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长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担任。
1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合营企业章程内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16.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分之×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企业不负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旅费。董事会会议期间的膳宿由合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
17.董事不从合营企业支付薪金,他们的酬劳将在合营企业的全年净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会议定)作为董事会的分红。并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长 ×%
副董事长各 ×%
董事各 ×%
第六章 总经理 副总经理
18.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合营企业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20.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未能适当履行其职务时,董事会有权解聘或降职。
第七章 场地使用费
21.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中国政府的资产,合营企业须向政府交付适当的土地使用费,合营企业与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年内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其后,土地使用费可按市政建设发展的情况而调整。
第八章 技术合作
23.合营企业与××××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4.合营企业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向××××支付技术转让费××美元。技术转让内容及技术转费的支付办法,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九章 采购及销售
25.合营企业与乙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6.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应尽先在国内购买。对无法供应的品种或质量、价格不符合合营企业要求时,可由合营企业向国外进口。
27.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由甲方负责通过其销售部门销售。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乙方负责在中国国外销售,具体办法在采购与销售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十章 利润
28.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根据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9.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原则下,此利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会制度。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它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
36.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 外汇收支
37.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38.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
(1)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外汇者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39.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
(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4)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旅差费。
(5)其它按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
第十三章 税务
40.合营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的各项税金。
41.合营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章 职工录用和辞退
42.合营企业所需职工,由甲方或中国劳动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经考试择优录取后,签订劳动合同。
43.如因生产技术等变化,职工确有多余,或经培训后仍不能适应要求,也无法改调其他工种时,合营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解雇并给予补偿。
44.合营企业应制订规章制度和职工守则,对违反者分别予以警告、记过、扣薪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章 工资标准和奖励
45.合营企业职工工资目前按平均月薪××元人民币计算,其中包括合营企业向中国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种保险费、补贴费和福利措施费等。随着合营企业生产发展,职工工资应逐步增加。今后中国政府对工资、福利、补贴等有新的规定时,合营企业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46.×方高级职员工资、社会保险、旅差费标准参照×方国家或地方标准,由董事会核定。×方高级职员原则上与×方高级职员同工同酬。
47.按照合营企业的经营结果,年终从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数目的基金,奖给工作好的职工,对于在技术上,生产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贡献者,由董事会决定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章 合营期限
48.合营双方同意,合营企业的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期满前一年经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办理延长报批手续。
49.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在一个适当的开始期后,合营企业因严重亏损引而不能继续营业;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4)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看不到发展的前景。
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经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议,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
50.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董事会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董事会在清算完毕后才能解散。清算办法按照《合资法》的《实施条例》第103-105条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续办理,同时董事会应向原审批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清算后应还给各方的财产,必须按照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计算。
第十七章 其他事项
51.合营双方履行下列事项:
×方:
(1)负责向政府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2)负责将厂房及租用的场地等,交给合营企业使用。
(3)负责招聘职员职工。
(4)负责合资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国内运输。
(5)负责办理保证提供水、电、煤气、燃料、电话、电报挂号及电传的工作。
(6)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签证及其办公、交通、生活等安排。
(7)负责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方:
(1)负责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仪器、原材料、技术资料和文件及原材料、产品的国外运输。
(2)负责提供建厂规划,并负责设备安装、试车、试生产的全面技术指导。
(3)负责按照生产的需,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4)负责提供有关合营企业产品的国外市场上销售趋势的报告和技术资料。
(5)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提供技术和设计,如有任何关于侵犯第三者权益的争议时,由签订该协议的转让方负责,×方将不分担任何法律责任。
(6)负责×方人员到×方国内学习、培训的安排。
第十八章 仲裁
52.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在董事会内本着互相信赖、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协商,求得解决。若不能解决时,可以邀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调解。
53.调解不成时,则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按该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办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54.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九章 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属协议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协商同意,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 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方:××××
乙方:××××
58.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办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不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简单的嫁接,其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政策调整,既要遵循国际惯例,又要符合本国国情。就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而言,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较为成熟,该法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了国外企业法人所得税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较好地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外资企业发展的需要,并已经在全国人大立法,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以“两税合一”的立法应将适用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靠拢,同时保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符合我国国情、易于操作、行之有效的内容,结合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的新情况,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朝着科学化、法制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迈进。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宜采用以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可以与自然人相对应,使之与个人所得税涵盖全社会不同性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相对应;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法人”的界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税务机关征税时确定纳税人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二、建立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制度,统一规范所得税税基
在规范税基之前应建立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在方法和标准上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规范工资、捐款、利息、支出以及呆帐准备金的提取等项规定。凡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在提供完整的凭证后都应当准予列支;统一计税工资标准;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统一按照一定标准从收入中扣除;在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应明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所得税会计制度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法,以鼓励投资和企业技术进步,同时,把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规定为不得高于原值的一个标准如10%。
三、确定一个中等偏低的税率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大多在25%-45%之间,由于我国流转税负高,企业利润水平低,所以法定税率在25%-27%之间最合适,一是与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大体相当;二是略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有利于吸引外资;三是国家财政可以承受。同时还可以考虑仿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设置1-2个低税率,如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16%,3-10万元的20%。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问题是合并企业所得税遇到的最大难点问题。这一政策的选择和实施,不仅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实际税负,更关系到经济稳定和资源合理配置,也是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的主要原因。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全面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公平税负、公平竞争,增强国内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优惠的导向应该单一直观,最大限度的给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给外商以国民待遇,这样,在优惠区域相应扩大的条件下,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同时,取消对校办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等实施的照顾性、扶持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改由国家财政支出解决。
2、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转移到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的方针上来,并兼顾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需要,加大对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投资。除保留海南、深圳等四个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特殊产业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