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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论文

时间:2022-05-16 14:12:15

外资银行论文

第1篇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尔·诺勒,张坤.外资银行的准入与监管:承诺与实践[J].银行家,2008,(5).

[5]郑泽华.加强和完善在华外资银行监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3).

第2篇

目前国内外相关文献对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银行效率影响问题的研究,可概括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外资银行进入有助于银行体系效率的改进,其通过竞争效应和技术外溢效应对银行效率产生直接和间接的促进作用。Gray等开始对外资银行进入对一国经济发展的作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其结论是外资银行进入有助于东道国银行体系效率的提高。RossLevine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外资银行进入是与新技术更优的资源配置和更高的银行体系效率相结合的,并通过竞争或模仿而迅速传播。银行竞争的加剧可以提高国内市场金融服务的质量,这有利于本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获得资本,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效率。在RossLevine研究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一系列的研究,表明外资银行的进入,通过对市场竞争程度的影响,将有助于提高东道国银行体系的效率。

第二种观点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对于银行体系效率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对于银行体系效率的影响取决于外资银行的数量、传导与示范能力以及东道国金融对外开放的初始条件及本国的监管状况等等。这种不确定性的核心思想是,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的本土银行效率的改进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外资银行进入的效率改进会因本国经济发达程度、资本市场运作情况、金融业发展状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是Stiglitz,J指出,外资银行进入给国内银行、国内企业和政府带来了潜在成本,使得东道国政府控制本国经济能力的下降和东道国金融风险增大。国内的叶欣分析认为外资银行的进入程度与净利息边际和市场集中度都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外资银行进入实际竞争压力程度有限,尚未打破中国银行业低效率的均衡状态。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国内银行按股权结构的不同分为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两组对象,着重考察外资银行的进入程度对国内不同类型的银行的影响。

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我国具有代表性的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995—2006年的数据,文中所有的数据均来源于《中国金融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一)变量的假设

因变量。本文用利差(I1)、资本利润率(I2)、非贷款收益率(I3)、利润增长率(I4)反映银行的盈利性;不良贷款率(I5)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和安全性;贷存款比率(I6)反映银行的流动性;经营费用率(I7)反映银行的经营管理效率。

外资银行的进入变量。对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度量现有文献常用两种方式衡量:第一种是用外资银行数目份额,即外资银行数量与本国银行总数的比例;第二种是用外资银行资产份额,即外资银行资产对本国银行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一般认为当国内银行对外国银行进入的反应迅速时,采用前一种度量方法得到的结果显著性较强;而当外国银行获得一定市场份额后才开始对国内银行的定价、利润等产生影响,宜采用第二种度量方法。鉴于我国的实际更接近后一种情况,用外资银行的资产份额(Z)作为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度量变量。国内学者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控制变量。宏观层面控制变量用通货膨胀率(Y1)、GDP增长率(Y2)、市场集中度(Y3)来反映,银行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总资产(X1)、经营费用率(X2)、呆账准备金率(X3)。

(二)模型的描述

在对多元回归模型具体形式的设定上,现有的文献不尽相同。由于本文选用的各银行数据横截面数据可能存在序列自相关现象或统计关系不够显著,因此采取了对原始变量取自然对数再进行差分处理,最后再进行回归处理。考虑到各家银行之间横截面数据的差异,我们采取变截距模型。其次,考虑到通常会遇到样本个别数据不可得的情况,基于缺省变量可能引起截面截距和时间序列截距的变化,可以采用在模型中加虚拟变量的方法估计回归系数,我们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模型的具体形式如下:

Djit是对应每一个横截面样本的虚拟变量,α0n是这些虚拟变量的参数。其中Iit表示时间t银行的效率变量;Zt表示时间t外资银行的进入程度变量;Xit表示时间t本土银行i的控制变量;Yt表示时间t的国家层面的控制变量;β,γi,δ分别是相应变量的回归系数;εit是随机误差项。

(三)回归结果与分析

将国内银行样本划分为四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从回归的结果可以看出,无论从整体拟合优度还是单个外资进入变量的t检验值来看,股份制银行样本大都优于国有银行样本。该结果说明: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首先受到冲击的是股份制银行。这主要是由于银行业对内开放不足,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尚未打破,使得股份制银行受外资银行进入的冲击更大。

回归结果显示,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我国银行业利差(I1)、不良贷款比率(I5)有所上升,同时资本利润率(I2)、非贷款收益率(I3)、利润增长率(I4)、营业费用率(I7)有所下降,表明外资银行进入的“市场竞争效应”、“技术示范效应”、“金融稳定效应”在我国均有体现。

在整个观测期,资本利润率、非贷款收益率与外资银行的资产市场份额均呈现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同时资本利润率还受到呆账准备金率、通货膨胀率以及银行业自身的集中度的影响,体现了外资银行进入的市场竞争效应。但利差与外资银行的资产份额则呈正的相关性,这一现象与一般理论相悖,这主要与我国的金融政策以及金融市场的特点有关:自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随着我国金融入世步伐的加快,金融当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增强国内银行业尤其是国有银行的竞争实力。

外资银行的进入使国内银行的资产质量和安全性降低,从上述表1、2、3中可以看出用以衡量资产质量和银行安全性的呆账准备金率(I5)和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变量Z呈现显著的正相关,表明外资银行的进入使得国内银行的呆账准备金率显著提高。

结论及建议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外资银行的进入在某种程度上对国内银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首先,外资银行的进入对国内银行业盈利性产生了较大影响。但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将产生技术外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内银行的效率。针对以上情况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树立以盈利性为核心的现代营销观念。首先国内银行要认清存贷业务是银行的基本业务,但中间业务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支柱业务,创造利润空间较大的仍是附加值较大的中间业务。国内银行应主动向外资银行学习先进的业务思路,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采取分步发展中间业务的战略。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的效率不仅受到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影响比较大,而且宏观经济因素对国内银行业的影响也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表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程度有很大提高,同时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外资银行,才能尽快将银行建立成为真正的市场化主体。

必须加大对内开放。2006年我国已经取消各种非审慎的限制性措施,外资银行享有国民待遇,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外资银行的进入对股份制银行的影响要大于国有银行,外资银行的进入和国有银行的垄断,使得股份制银行陷入了经营的困境,所以银行业既要“对外开放、又要对内开放”,才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提高国内银行业的主动学习意识和能力。由实证分析结果得知:外资银行的进入带来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国内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都未具备主动学习的动力和能力,国内金融体制导致银行业的长期垄断性,这种结果造成本国的金融企业没有按照企业的规则运行,因而不可能有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所以必须加快国有银行的产权改革,使其成为具有真正学习能力的企业。

参考文献:

1.郭妍,张立光.外资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5(2)

2.李晓峰,王维.外资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J].财经科学2006(8)

3.叶欣.外资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6(2)

第3篇

关键词:境外战略投资者;股权转让价格;银行控制权

近年来,国内银行纷纷大举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上到四大国有银行中的中行、建行等国有大银行,下至数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目前为止,已有21家外资金融机构在17家中资商业银行持有股权,投资总额140亿美元,占被投资银行股权的比例约为15%。随着2006年我国开放银行业市场最后时限的逼近,将有更多的国内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迅速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应对日益复杂的竞争环境。中资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已如滔滔江水势不可挡,因为无论对于国内中资商业银行还是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这种合资和合作都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但是,中资银行引进境外投资者也不能盲目乐观,有许多问题需要值得注意。如果不认真处理这些问题,则可能会影响引资的效果,并最终影响我国金融安全。

一、中资银行引进外资应注意的问题

(一)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选择问题

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引入外资以其操作便捷、易行的优势成为其迅速改变现状最为可行的策略,通过引进外资可以充实银行的资本金并提高资本充足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借鉴境外银行的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引进新的金融产品和技能、提高竞争力等。但是不能盲目选择境外投资者,而是要审慎,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要经过严格筛选,而不能盲目引进。

所选择的战略投资者,应该是声誉良好、资本雄厚、管理先进、注重长远利益的知名金融机构,而不是那些只追求短期股票市场价值与投资收益的投机者。同时,作为战略投资者,应该具有中资银行所不具备的竞争优势和资源,如管理、技术、业务、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优势和资源。不同资产规模、资产质量、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甚至地域范围的银行,在选择国际战略投资者时要从本行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标准。如中小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主要是面对中小企业和个人,以中小额信贷和个人零售业务为主,在引进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时要选择战略目标、经营范围相似的投资者。所谓理想的战略投资者应当是最适合银行自身需要和改革目标的合作伙伴,换句话说,“引资”要务实,而不能务虚。

(二)银行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问题

在外资入股的过程中,价格是最敏感也是最关键的谈判要点。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完善,因而缺乏比较完善的定价机制。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重要参考指标是每股净资产,对于银行股权转让的溢价没有成熟的参考标准。对此,国内银行要尽可能的争取最有利的价格,而不能单纯被动的接受低价,防止出现中资银行被“贱卖”,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在外资入股的谈判中,外资金融机构往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等指标压低收购价格。但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国有资产在国内占有很高的比例,加入这样的银行可以充分借助国有经济的力量,外资进入以后,直接可以在我国金融领域站到很高的层次。同时由于内地金融市场仍是一个封闭的市场,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和利润空间,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品牌、机构网络和客户等丰富的资源,将自己的业务品种通过中资银行已有的强势网络扩散出去,并在时间上避开中国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提前全面进入国内银行市场。

譬如,很多境外金融机构都看中了国内的信用卡、消费贷款等前景巨大的业务。作为入股条件,汇丰银行和上海银行、花旗和浦发、恒生和兴业、汇丰和交通等均提出进行信用卡业务合作。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价值不能简单地用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通常的财务指标来衡量,也不能简单的按普通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定价的方法来估算。净资产可以作为双方定价的基础,但还应考虑品牌、市场、客户以及国家支持等因素。如2004年交行获得86%的净资产溢价,2005年建行股权转让获得17%的净资产溢价。另外,在谈判中,国内银行还可通过各种灵活的方式以争取最有利的价格,比如通过与多家境外金融机构同时谈判的方式。

(三)法律适用和会计标准的选择问题

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后的法律管辖权问题,也是入股的争执焦点之一。对此问题,国内商业银行不能妥协让步采用外商所在国家的法律,而应尽量争取适用我国的法律或第三方国家的法律,利用自己比较熟悉的法律条例充分维护国内银行的利益。如在花旗入股浦发的过程中,花旗坚持要适用美国的法律,中方要适用中国法律,最后决定适用注册地中国法律,一旦有纠纷用第三方法律——新加坡法律。又如在济南市商业银行与澳洲联邦银行合作中,双方也通过协商最终选择第三方法律——香港法作为法律适用。同时,还要选择双方认可的会计标准。从目前情况来看,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标准有较大差异,按照两种标准审计的结果往往会大相径庭。因此,双方必须在会计标准的选择上达成一致。

(四)银行控制权的归属问题

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目的绝非仅仅是获得部分股权、分得部分利润,其主要动机是为了占领中国市场。作为其全球战略的一部分,这些境外金融机构希望通过入股中资银行,最终能对这些商业银行进行控股。银监会2003年12月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将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银行入股的比例从15%提高到20%,总体入股比例从20%提高到25%。如果出现中资银行的股权比较分散,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高的情况,可能会使外资实现对中资银行的控制权。事实上,我国已经存在个别境外金融机构实现对国内中小银行控股的例子,如美国新桥资本“控盘”深发展,通过股权转让,新桥已实际持有深发展17.89%的股权,从而成为其第一大股东。所以,对银行控制权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引进境外投资者要警惕控制权旁落,防止金融霸权,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五)引资后的消化、吸收及互相融合问题

中资银行竞争力低下正是由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及产品创新的落后造成的。这些问题导致中资银行不良资产比率、风险集中度和经营成本过高,而产品创新和业务盈利能力较低,最终使其市场竞争力下降。所以对中方而言,引进战略投资者,不能光为了补充自身资本金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要消化、吸收战略投资者带来的先进的管理技术与经验、产品开发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以改善国内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业务和产品创新能力,与国际资本接轨,建立健全市场化运行体制。中资银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要实现经营管理理念及文化上的真正融合,真正成为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从而真正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

二、对中资银行引进外资的建议

(一)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引

在巨大利益推动的引资浪潮中,要警惕外资潜在的金融霸权,以防止其威胁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健康发展。我国的金融业对外开放,必须坚持“以我为中心”,监管当局应强调第一大股东在股份制企业里的特殊地位,如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以确保国内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掌握在中国人手里,保持我国商业银行的自主性。面对越来越热的银行业引资浪潮,国家应对引进国际战略投资有一个全盘的统筹规划,积极引导,既要积极争取国际战略投资,又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监管,强化、细化对外资参股的金融监管,出台《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法规,关注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二)中资银行引进外资要稳健进行

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中资银行要保持健康的心态,既不能患得患失,也不能急于求成,对于引资要戒急戒躁、稳健进行。首先是要选择理想的境外投资者,即最适合银行自身需要和改革目标的合作伙伴;其次在引资谈判中要争取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即最能体现本行潜在价值的适宜价格;还要选择恰当的法律适用和会计准则,争取自己比较熟悉的法律条例和会计准则;引资后要切实把握银行控制权,防止金融霸权;并加强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技术等,切实做到“洋为中用”,切实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以更好的与外资银行在世界金融市场上“共舞”。

【参考文献】

[1]吴念鲁.重新考量银行业改革[N].经济观察报,2005-10-03.

第4篇

内容论文摘要: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银行的监管都由合规性监管转向了风险性监管。本文在研究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参照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了具体分析和提出了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风险性监管 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 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 Arthur Williams Jr)和汉斯(Richartcl M. 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 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 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 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 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 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nbs

第5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宏观监管,微观监管

一、导论

“外资银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外资银行”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资本的银行,我国则把总行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为外资银行〔1〕。广义的“外资银行”则是从东道国的角度,对“外国银行”〔2〕设立在东道国境内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各种组织形式的通称,包括(但不限于)狭义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等(本文以下除特别说明外,则指广义的外资银行)。

在世界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的推动下,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迅速。据统计,自1979年我国批准了第一家外国银行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开办代表处到1982年南洋商业银行率先获准在深圳设立分行以来,截止1997年底共批准了710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其中外国独资银行有5家,外国银行分行有142家,合资银行有7家〔3〕,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既满足了大量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国际银行业务的巨大需求,又带来了大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技能,扩大了中国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丰富了交易品种,有助于中国金融业的现代化、国际化。

但由于外资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金融技术,其融资网络也遍布世界各地,在与国内银行业的竞争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不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势必给正在转变机制中的中国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压力。正鉴于此,结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经验与教训,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法规以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前生效的有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文通过比较各国不同立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的监管体系提出初步建议。

二、对外资银行的宏观监管

宏观监管主要涉及国家对设立外资银行采取的政策原则和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管制两个问题。

(一)对外资银行采取的政策原则

各国鉴于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发达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战略,对引进外资银行采取不同的政策原则。纵观各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保护主义政策、对等互惠政策和国民待遇政策。保护主义政策意在保护本国的金融业免受外来竞争和控制,最极端的做法是完全禁止外资银行进入,如伊拉克、利比亚、坦桑尼亚等国〔4〕。互惠对等原则表现在依据外国对待本国银行的态度有限制地引进外资银行,对其进入形式和业务范围实施某些限制。由于金融业处于国民经济体系的核心地位,对一国的社会、经济影响极大,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对金融业实行国民待遇,连美英这样的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也只采取有限度的国民待遇原则。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引进外资银行都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放宽限制的过程,以便使外资银行在本国金融国际化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如韩国在1967年~1980年为了引进外资,大规模引入外资银行,在利用的同时加以限制,在严格管制的同时又采取优惠措施,如设立外币置换安排以方便外资银行和减少其汇率风险,同时又限制其额度,并限制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1984年~1990年鉴于国际收支的盈余,资本输出的增加,韩国逐步取消了一些优惠政策并降低一些政策的优惠程度,在市场准入方面强调互惠对等,在业务经营方面向国民待遇过渡。1990年以后,随着韩国金融业向国际化的迈进,对外资银行除在市场准入方面仍考虑互惠原则外,基本上实现了国民待遇原则,全面开放了本国金融市场〔5〕。发达国家的日本和我国台湾省对外资银行的政策变化也大致如此。相反,墨西哥由于脱离本国国情,过早地撤销了外资银行准入法令,允许外国银行完全自由地到国内开业,使之成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政策及实践情况看,外资银行业属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其业务活动范围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这种政策原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因为一方面我国对外开放进程发展很快,跨国公司大量来华投资,它们对中长期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让跨国银行进入中国有利于满足跨国公司的国际银行业务需要,为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外资银行与中国商业银行开展竞争有利于中国商业银行增强竞争意识,促进中国金融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未完全商业化,原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仍承担某些政策性信贷和对国有企业的呆账坏账,同时它们的服务水平与外资银行相差甚远,很难在平等的基础上同外资银行竞争。所以我国才采取此种折衷的政策原则。鉴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在目前及今后较长的时期内我国都会一直采取这种既开放又限制的政策。

(二)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

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涉及外国投资者资格、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股权比例、数量限制、投资地区及企业形式等有关设立和登记的问题。

1.对外国投资者资格、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要求。这包括对申请银行本身和其母行在注册资本、经营状况、资本充足率、资产总额等方面的要求。为了有效地引进外国金融资本,避免金融风险,许多国家对申请银行及其母行都规定了各种标准。如加拿大将最近5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收益较佳作为准入条件之一。韩国政府对外资银行注册资本的要求是甲类基金(银行实收资本)金额不得少于30亿韩元,乙类基金(本币)不得超过甲类基金、银行储蓄和利润留存总额的6倍〔6〕。我国《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及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对申请者的资格要求是: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为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已经成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设立合资银行的,申请者为金融机构,其在中国境内已设代表机构,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这三种银行都要求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管理条例》还要求申请者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章程、所在国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最近3年年报以及其它资料。

2.企业形式和股权比例,我国目前允许设立外国独资子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且对合资银行中外国投资者股份限额未作规定,显然外国银行可占多数股权。但新加坡一般只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和代表处,不允许设立子银行和合资银行。另有些国家对合资银行的外国银行股份规定最高限额,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为10%,丹麦为30%,芬兰为20%,日本为5%,冰岛为49%,荷兰和爱尔兰也不允许外国银行占多数股权(即50%以上)〔7〕。

与其他国家比较而言,目前我国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首先,现行法规对外国投资者的国别、投资地区、设立银行数量等问题未作任何规定。美国在引进外资银行时,美联储在审批前均与申请机构所在国金融监管当局取得联系,要求对方明确评估申请机构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等,以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美联储还考虑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数量与质量、外资银行对本国金融资源、经济贸易发展以及对本国银行业竞争的影响,本国或当地对外资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程度,美国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所属国之间的贸易和金融合作情况等〔8〕,从而控制外资银行的来源国别、设立数量和设立地区,达到充分为美国对外金融、对外贸易联系服务的目的。截止1997年底,在我国投资的142家外资银行分行在上海有39家,深圳23家,广州和北京17家,天津13家,大连10家、厦门10家,其他11个城市才19家〔9〕,从地区分布看大都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地区分布极不均衡。现行立法也没有像美国那样考虑国家现实需要与经济发展战略。其次,我国未规定外国银行在国内合资的股权限额,这对我国金融业是一个潜在的威胁,一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业将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同业之间的兼并和收购也会介入中国金融业,由于现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坏账太多,资本充足率实际不到8%,又未完全实行资本经营,经营效率很低,外资银行可能或多或少地控制我国的金融产业。因此我国必须完善现行法律,加强引进外资银行与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和战略的协调,具体说就是要在立法和实践中考虑我国对跨国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程度,对方国家是否对我国银行提供互惠待遇,其所在国与我国贸易、投资、金融关系的密切程度,某一中心城市外资银行的数量是否太多,中西部大开发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的现实,外资银行的股权比例现状以及对我国金融产业的影响等因素,避免对某一国家跨国银行的过分依赖,以降低其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对华关系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也要避免某一城市外资银行的过多发展和外国资本占多数股权以减少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太大冲击,满足中西部地区大开发对外资银行的现实需求,从而搞好长期规划,提高利用外资银行的效率。

三、对外资银行的微观监管

微观监管问题主要涉及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等问题,各国通过这两方面的法律规定调整外资银行的具体活动,并防止其经营风险,保护本国客户的权益和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

(一)业务活动范围问题

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是各国金融当局对外资银行监管的重点。各国基于保持和巩固本国银行竞争地位、稳定国内金融秩序的考虑,均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实行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限制,以达到既能利用外国金融资本,又能防止外资银行损害本国金融体系的目的。如韩国在1967年~1983年间引进外资银行重在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的金融业,所以不允许外资银行在韩国吸收本币存款开展韩元业务,外资银行从事韩元贷款活动,只能通过“外币置换安排”,即外资银行从其母行借入外币资金,出售给韩国银行换取当地货币资金,再转借给韩国企业或在韩经营的外国企业,由韩国银行对外资银行带入的外币资金承担汇率风险,保证一定的利润,并规定了外币置换安排的额度。1984年以后,韩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限制才逐步放松〔10〕。日本最初只允许外国银行分行经营贷款业务和外汇业务,其中银行贷款业务是外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贷款资金在外资银行总资产中的比重,在70年代末达到60%~70%。外资银行经营的日元贷款则以短期为主,并且其贷款要受日本银行“窗口指导”的限制.即贷款增加额的限制。1978年4月以后,外资银行才得到允许可以从一般企业和个人吸收外汇存款。70年代以前,外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被禁止参加短期资金市场的交易活动。由于实施上述管理和监管措施,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得以利用大量外汇贷款支持本国重化工业和钢铁工业等基础产业发展,外资银行贷款的客户80%以上是日本企业,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外资银行在日元贷款和短期资本市场上与本国银行的过度竞争〔11〕。

按我国《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可部分或全部经营的业务有:外汇存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批准的外汇投资,外汇汇款和担保,进出口的结算,自营和代客买卖外汇,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外币信用卡付款,保管及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及其他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直到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才允许美国花旗银行、香港汇丰银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及兴业银行等9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即人民币存款,包括三资企业存款、外国人存款及对非外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的转存款,经批准外资银行还可以进入融资中心二级网进行人民币拆借业务〔12〕。《管理条例》还规定外资银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可见外资银行主要从事外汇存款和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结算业务,人民币业务受到严格限制,货币市场对外资银行的开放程度极为有限。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发展外资银行主要目的是引进外资,满足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需要。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成转变,经营效率较低,而外资银行一般有大跨国银行作背景,其金融服务水平相对较高,若放开人民币业务,势必进一步减少国内银行的客户和业务数量,不利于国内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证券市场即资本市场上,到1995年底上海证交所已有30多家海外银行和证券公司获得上交所B股席位,可直接从事B股交易,美国花旗银行和纽约银行已帮助二纺机、氯碱、轮胎B股利用ADR方式在美国上市交易,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即A股市场,外资银行尚未进入。在外汇交易市场上,到1995年5月5日为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350家会员银行中,外资银行占28%〔13〕,由于未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它们在外汇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比较有限。

我国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基本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现实。但是考虑到全球金融业国际化、自由化的趋势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导致金融服务业的全面开放,这种限制只能是暂时的。如果要加大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促使国内商业银行彻底转制,必须考虑逐步开放货币市场,给予外资银行以人民币经营权。在条件成熟时可放宽对外资银行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除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发行分销外,还可以试行组建中外合资基金,让其逐步进入A股市场,并参与到企业产权交易中去,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帮助。现行外汇市场上以银行间同业拆放为主体的外汇交易只部分地反映了外汇供求变动情况,我国应考虑改进现行结售汇制,在允许企业保留一定经常项目外汇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企业间用售汇交易的二级外汇市场,以加大市场机制对人民币汇率形成的作用,从而增强人民币汇率在资金跨国流动下的稳定性。

(二)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为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引导外资银行健康经营,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和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各国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同时,都注意通过法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如美国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以及外资银行对某一客户的信用贷款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和盈余总额的15%,还要求在联邦级注册的外国银行分行存入当地某一家联储会员银行相当于该分行全部负债5%的一笔保证金(即“资本等值存款制度”)。对于经营风险问题,美联储提出三项建议:改进信息公开的标准,银行必须彻底公开投资风险,使股东、债权人、董事、监事充分了解投资后果;保证银行有独立的高水准风险评估能力、风险分析的专业人员及风险评估系统,建立一套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从事衍生交易较多的银行,应及时充实自有资本,以增强承受其风险的能力〔14〕。韩国《银行法》也规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为5%以下,对当地同一存户存款总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25%,对一家企业信用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对一家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40%〔15〕。英国要求外国银行如接受英磅存款,应向英格兰银行缴纳0.5%的准备金,德国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本币和外币4年期以下的存款分别要求9.2%和15%的准备金。另外许多国家还对外资银行外汇缺口头寸、利润汇出、追加税收及聘用当地职员有特别规定。

根据《管理条例》,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的规定有:外国银行分行30%的营运资金,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对一个企业及关联企业贷款除经央行特许外,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和储备金之和的40%;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必须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25%予以补充,直至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等于注册资本;外资银行也必须提取呆账(坏账)准备金。外资银行还应聘用至少一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资银行的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其经营存款业务应向所在地区的央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并不计付利息;外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中国人民及有关分支机构有权检查、稽核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与金融监管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仍有相当差距,如我国未规定外资银行资产流动性比率,未规定外汇担保限额,对外资银行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也没有详细规定。外资银行的风险状况是同其总行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对外资银行风险的监管离不开国际合作,对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2年7月了《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规定所有国际银行集团都应由有能力实施监管并表监管的母国当局监管,东道国当局以有关银行或银行集团处于实际拥有监管能力并表监管的母国的有效监管之下为允许它们在其境内设立和维护银行机构的先决条件;跨境设立银行机构应取得东道国监管当局及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事先同意,从而确立了以母国为主,母国与东道国合作监管跨国银行的原则〔16〕。而我国《管理条例》根本没有涉及这些内容。为此,我国应当修订现行的《管理条例》,具体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负债率、资产流动性比率及担保限额等重要的信贷风险考核指标,也应当加强对外资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人事背景和管理业绩的审查,以确保高层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诚实可靠地履行职责。此外还应加强与外资银行母行所在国监管当局的合作,根据巴塞尔协议与其母国当局合理地分配对外资银行投资者的监管权限,如美国1991年《加强外国银行监管法》,就规定除非外国银行在其所在国(母国)受到全面的监管,且承诺依美国金融管理机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否则该银行不得在美国境内营业,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与美国银行一样适用美国银行法规〔17〕。我国完全应当采纳这一做法,以提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果。

四、结论

从现行调整外资银行的法规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但这一体系与金融业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相比还显得单薄,因此我国必须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及时改进法律规定,对外资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管,促使外资银行稳健发展。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国除完善国家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外,还应注意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机制,如建立外资银行行业公会或协会,建立各种规章制度来履行本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从而形成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相配合的外资银行监管体制。

注释:

〔1〕参见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2〕“外国银行”在美国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里是指任何在外国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公司。而加拿大1980年的银行法则对“外国银行”定义得较为宽泛。

〔3〕转引自杨子健《金融开放的助推器》,载《国际贸易》,1998(10)。

〔4〕〔13〕赵京霞、俞雄飞:《外资银行的进入与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载《管理世界》,1996(5)。

〔5〕(韩)徐宪济:《国际去来法》,426~429页,法文社,1997。

〔6〕〔7〕〔10〕〔15〕(韩)金汝善:《国际经济法》,315~320、98、365、398页,法文社,1998。

〔8〕〔14〕〔17〕SeeHal.S.ScottPhilip.A.Wellons,InternationalFinance:Transactions,PolicyandRegulation2nded.(TheFoundationPress,1955)P429~435、131~137、141.

第6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农村金融战略。

一、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

随着2006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外资银行已经全面进入中国市场,其中国金融发展战略更涉及到了我国的农村市场。2007年12月13日,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汇丰银行成为首家向中国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外资银行,今年它还将在我国农村地区开设6至10家分支机构,两至三年内要达到30家左右。此外,2007年9月27日,澳新银行花费3.18亿澳元,收购上海农村商业银行19.9%的股权、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15%的股份、花旗银行出资100万美元在我国农村地区发展小额信贷,都为外资银行进军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开了先河。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国家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农村市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将发生变化。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独霸一家的时代已经结束,所具有的优越性将会消失,面临的挑战也将前所未有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市场化规则的出台,必将改变现在农村信用社垄断局面,完善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缓解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矛盾;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并存,将会逐步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而且促使其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

二、外资银行发展农村金融战略的原因分析。

1、潜力巨大的农村金融市场是吸引外资银行的首要原因。中国拥有9亿农民,农民收入正在迅速增加,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每年汇回农村的资金非常庞大;中国农业以及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正在崛起,需要庞大的资金输血;随着交通瓶颈的彻底解决,沿海一些产业正在向西部以及农村转移,要依靠资金启动市场;中国农村有1.2亿农户有贷款需求,但目前这一市场的满足率只有60%。也就是说,还有40%的空间未得到金融服务;中国3.5万多个乡镇中,金融服务空白率为6.7%,即还有2500个乡镇处于金融空白状态;作为还贷人来说,农民的信用是比较高的。外资银行看重的是中国农村金融巨大的市场潜力。

2、农村金融的优惠政策是吸引外资银行的推动器。从2004年到2008年,我国连续出台了5个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它们共同形成了新时期加强"三农"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政策体系,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要进一步激活农村消费市场,需要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需要信贷的支持,尤其是在次债危机蔓延、贸易摩擦加剧的大背景下,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已经是必然的战略选择。

3、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战略的调整。进入WTO后,外资金融进入中国市场,但是发展到现在依然没有形成对中资金融机构的太大威胁。在华外资银行本币资产达到1051亿美元,占中国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1.9%。外资银行主要分布于我国大中城市,这些城市金融市场被我国四大国有控股银行及股份制银行基本控制,无论是在网点还是在客户都有着先天优势,外资银行要先在城市有所大的发展还要等待时机。在这种情况下,外资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策略",在我国金融机构比较弱势的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不失为一种以退为进的市场调整策略。

三、外资银行农村金融策略的问题分析。

1、外资银行在我国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近期难以盈利,可能会带来农村金融风险。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这是国际上普遍存在的问题。何况我们国家的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与基础设施覆盖率低、供给严重不足、竞争很不充分、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特别是外资银行缺乏对农村地区客户资源的了解,其信贷风险控制难度也大于本土机构,初期调研和开发等成本较高。目前外资银行在试水阶段,业务范围锁定乡镇企业和小额信贷,例如汇丰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初级阶段其服务对象主要针对出口型企业,今后贷款服务范围将扩展到农民小额贷款。

2、借外资银行搞活农村金融市场力量还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农村金融普遍缺血不是依靠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就可以解决的,外资银行农村金融战略的根本还是看中我国农村市场的广大发展潜力,所以其投资设点的区域还是在经济比较好的农村地区,而最需要资金的农村地区资金匮乏状况依然得不到改善。所以依靠外资不是我国农村金融长期发展策略,通过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农村市场,建立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才能满足农村市场资金的多元化的需求。

3、给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带来一定冲击。外资银行进入农村市场之后,会带来健康的激励机制,从而推动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但是外资银行毕竟资本实力雄厚,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还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外资银行会瞄准县域市场的优质项目,与农村信用社争夺市场和优质客户。而我国农村信用社这些年来主要是发展小额信贷业务,但是由于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而出现了资金富余,资金营运效益水平受到严重遏制,外资银行的进入可能会弱化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村镇银行的设立不仅会有效占领市场、抢夺优质客户,还会造成信用社从业人员的流失。外资银行的进入对处于弱势竞争群体的农村信用社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四、外资银行农村金融策略的思考

1、积极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政策与金融基础设施双管齐下才能保证农村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2006年银监会出台相关政策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并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国家开放农村金融的目的是为了倡导农村金融引入多元化的竞争,发挥"鲶鱼效应",才能从更本上改变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经营机制、服务质量。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是制约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原因,但这是个巨大的工程,单纯依靠政府投入可能一时难以完成,可以考虑建立政府、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建造、利益共享的机制。

2、积极开拓农村市场,积极启动国内农村消费市场。我国经济目前面临内忧外患的境地,国内物价居高、通货膨胀压力巨大,国外美国经济持续疲软,我国出口损失惨重。如果农村庞大市场的消费启动起来,一些在城市供给多度的产品就能得到释放,加速产品与资金的流动,提高整个社会生产、消费的效率。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之间的互补作用将能够发挥出来,商品的快速、高效的流动,就能够有效缓解通胀压力。而农村的发展和消费市场的启动,亟需信贷资金支持,这是实现农村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保障。所以未来农村市场也将是中外金融业竞争的主要领地,国内的银行应该时刻关注外资银行的发展动向,借鉴其发展经验,积极抢占有发展潜力农村市场。

3、加快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信社要想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必须抓紧整合现有内部资源,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以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金融需求。一是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业务发展的科技含量,实现业务流程的现代化。彻底消除结算"瓶颈",拓展业务空间,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金融服务;二是创新贷款方式,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对辖区农户、公职人员评级授信,发放小额贷款,对个体私企业发放联保贷款。三是创新金融服务,对一些重点黄金客户,采取一户一策、个别指导、差别服务,即在认真测算重点客户资金承受力、对农村信用社效益的综合贡献率,在保证收益的前提下,积极为客户提供存贷款、结算、贴现等组合式多功能的服务,并实行有差别的利率政策,以拓展新客户、稳定原有客户。

3、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采取监管措施,引导农村金融的合理发展。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主要在城市,但是农村监管其实局面更复杂,所以要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我国当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符合法规的事后检查阶段,根本没有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建议我国学习西方经验,逐步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同时要建立日常报表分析、实地检查、非实地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对外资银行经营状况进行跟踪,以减少其对我国农村市场所带来的风险,保障我国外资银行体系的正常运行。

4、以人为本、实施人才战略从内部和外部向农村金融机构输送人才,提高农村金融机构人员整体素质。长久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人员,素质低下,由于盈利状况不好,导致农村网点人员紧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金融业发展的关键。一方面,从外部入手,积极鼓励金融人才由城入乡,从现有员工中挑选不同层面且具备管理才能的人员,培养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后备人才,主动给予一些优惠条件,比如工资和提升的机会等;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把服务的质量、经营效益与员工实际的利益相挂钩,并采取末尾淘汰机制,通过开展经常性的考试、考核、竞聘上岗等形式,增强员工的危机感和学习的自觉性,促使内部金融人员积极提高业务水平、注重服务质量。

参考资料:

[1]外资银行入驻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缘由及思考,朱淑珍、杨运捷、周邵雄《经济纵横》2007年2月。

第7篇

21世纪来临时,高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物质技术的支持,而另一方面,各国政策法律相互协调,共同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市场竞争自由化,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制度性的支持,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而在此浪潮之中,各国金融市场更加开放,国界逐渐淡化,依赖性增强,共同构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面,使得资本得以在国内及国际范围内更加有效地配置,促进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得金融风险跨国传递的渠道和机会增多,因某一国家内部的金融振荡而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在此背景之下 ,在金融领域内,各国对金融机构监管加强合作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尤其以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为代表。 1974年赫斯塔特银行倒闭事件,使得国际社会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从理论探讨转而进入实践层面。1975年,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以十国集团为核心的中央银行行长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实施委员会”,又称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于同年发表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首先明确了对外资银行,东道国与母国共同负有监管责任。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对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改变了1975年协议中东道国监管原则与母国监管原则并行、不分主次的做法,采纳了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综合管理法”,重新划分了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责任,体现了“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的总体思路。此后,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一系列协议或报告中,都进一步强调了母国监管的重要性,如1997年影响广泛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重申全球并表监管的重要性,强调母国监管为主,要求东道国从信息交流等方面配合母国实现有效监管。虽然“巴塞尔协议”的法律性质至今尚无定论,目前的主要观点是“国际惯例说”。⑴也有的学者认为“巴塞尔协议”属于软国际法,但是不论是“软法说”还是“惯例说”都承认了“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深刻影响及现时的指导意义,因此可以说“巴塞尔协议”所提出的“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反映了各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总体趋势。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合作的理论依据,即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依据哪项国际法原则对外资银行享有管辖权,当双方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以求通过这样的探讨能更进一步地论证“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原则的合理性。 国家管辖权主要是涉及每一个国家对行为和事件后果加以调整的权利的范围。⑵那么如何确定一国对哪些行为与事件后果可以加以调整呢?“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决定于有关问题与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之间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从而使该国有理由对该问题加以规定,而且也许也有理由超越其他国家的竞争性的权利。”⑶也就是说,一国只能对与其有紧密联系的事项主张管辖权,当多个国家对同一事项都具有某种联系时,以其中一国的管辖权为优先。那么现在的首要问题在于,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与外资银行存在何种联系,从而对外资银行享有管辖权。 一、 东道国 外资银行实际上相对于东道国而言,即位于东道国境内但资本的全部或部分来自海外的银行。各国对外资银行在内国所允许开设的种类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外资银行的规定包括三类:外国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的分行、全资子银行、合资银行。但不论外资银行是何种类型,不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何国国籍,该外资银行总是在东道国领域内从事日常营业活动,因此首要的,外资银行与东道国之间的联系在于外资银行在东道国领域内的存在,即属地性。其次,对于子行与合资银行,它们是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法人,如果东道国是依据成立地说确定法 人国籍,那么子行、合资银行与东道国之间的联系还具有属人性。但是,由于属地性是管辖权的首要根据,即属地管辖权优于属人管辖权,因此,一般地,东道国会依据属地原则对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 二、 母国 东道国对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的依据是简单易见的,而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机构主张管辖权的依据较之前者则要复杂得多。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后两项原则一般适用于刑法领域,下文主要探讨母国是否能够依属地原则或是属人原则对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 (一)属人原则 1.对于分行 分行是指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延伸和组成部分。由于分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际上只是母行的一部分,从而通过母行与母国具有属人性的联系。即,母国可以主张对分行的属人管辖权。 2. 对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 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都是在东道国境内,依据东道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独立于母行的法人实体。 那么问题就产生了,如何确定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的法人国籍? 国际法上确定法人国籍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本座说和成立地说。这两大主张在国际上影响最大,适用最广⑷。成立地说,即以法人注册登记地做为法人国籍国。本座说,对本座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法人实际控制管理中心地;另一种理解是认为本座指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由于营业中心可能分处几个国家,因此采用后一种理解的国家很少。而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与其他标准相比,在某种意义上占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至少在国际税法上有这种实例。⑸如果以成立地为标准,那么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都具有东道国国籍;由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由东道国占有绝大部分股分的合资银行除外)是完全或至少大部分受控于母行,因此若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法人国籍,那么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就具有母国国籍。二战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和实行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标准。⑹因此,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就很有可能同时具有东道国国籍与母国国籍。 我国以成立地说作为确定内国法人国籍的标准,即在我国境内依据我国法律登记成立的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对于外国法人在外国依据该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予以承认,不论该国以何种标准确定法人国籍 .也就是说,我国并不排斥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同时享有东道国与母国国籍。可见对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母国也可以主张属人管辖权。 (二)属地原则 更进一步,我们探讨一下母国是否可以依据属地原则对本国银行海外机构主张管辖权。属地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有管辖权,其延伸包括主观属地原则和客观属地原则。即对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往往-特别是关于刑法的适用-采取一种推定解释,允许基本的属地原则有所谓主观和客观的适用。这项原则的主观适用允许对在国家内开始而不在那里完成的罪行有管辖权;客观属地管辖权允许对在国家内完成而即使不在那里开始的罪行有管辖权。⑺以客观属地原则为基础,美国首先在经济法的域外适用中提出了“效果原则”,也可称为“影响原则”。在1945年“合众国诉美国铝公司案” 中,法官怀特(Hand)认为:“任何国家均可就发生在其境外但又在其境内产生了受国家所谴责的后果的行为,甚至不对该国负有忠诚义务的人施加责任。”由此确立了效果原则,并从此成为西方国 家在反垄断法中主张域外管辖权的一种新理论。效果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一国有权对发生在其领域之外但在其领域之内产生直接的,可预见的或实质上具有影响效果的行为实行管辖权的一种理论。⑻不论是分行、子行还是合资银行,它们经营的安全性都与母行息息相关。分行的对外负债,本身就是母行对外负债的一部分,而子行与合资银行倘若经营失败,也会使作为股东的母行血本无归,并且可能引发对母行的信心危机,而信心危机对于银行业来说将是致命的打击。更为重要的,母行可能利用海外机构,安排违规的资金调动,比如同时安排多个分支机构分别对同一贷款人贷款,从而绕过监管当局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限制,或者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违规从事其它高风险业务,从而将自己陷于危险的境地。比如1983年德国SMH银行危机⑼,以及前几年著名的巴林银行倒闭案⑽等。拥有多家海外分支机构的母行,往往被视为实力雄厚,享有良好的声誉,尤其在母国经常都占有显赫的位置,可想而之,这样的银行如果面临倒闭,那么不仅对于该行的存款人是致命的打击,甚至会危及该国银行业整体的稳定性。譬如在SMH银行危机中,原西德监管当局的任务就不仅是支持一个SMH,而是支持原西德的整个银行业;不是挽救一个SMH,而是挽救原西德的整个银行业⑾,因此它们不遗余力地组织了一次高度复杂的营救行动。可见,银行海外机构的违规行为必然波及母行经营安全与稳健,甚至进一步对母国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那么是否母国可依此要求适用效果原则主张对海外机构的属地管辖权呢? 我认为母国并不能就此要求适用效果原则主张对海外机构的属地管辖权。首先,效果原则还远未成为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效果原则的合理性还受到广泛的置疑。第一,作为效果原则基础的客观属地原则是由国际常设法院在“荷花号案”中确立的,而国际常设法院当时所要解决的是国际刑事管辖权问题,而不是其它。那么问题就在于,在刑事领域具有合理性的原则是否在经济领域也具有合理性呢?我们知道,刑事管辖权是国际法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如保护性管辖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都只适用于刑事领域而不适用于其它领域。第二,效果原则对客观属地原则的扩张解释是否具有合理性?客观属地原则要求,罪行在国内完成;但是,对于效果原则,“所依据的效果不是有关罪行的组成部分,而仅仅是所作行为的后果或反响,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正当界限就被超越了”⑿。第三,效果原则的实际适用也存在难题,由于各国经济利益的不同,对于“不良效果”如何判定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其次,单纯以效果原则为依据主张管辖权,实际上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多见。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主张域外管辖权时,主要的原则是“履行地原则”,“效果原则”和“经济实体原则”。“履行地原则”要求反竞争行为的履行地在欧盟境内,实际上对“效果原则”进行了修订。而“经济实体原则”将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一个整体,则彻底避免了“效果原则”的适用。即使是美国在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场合,单纯依效果原则是极少也是最靠不住的,总是有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的联结点。⒀再次,效果原则是对“产生直接的,可预见的或实质上具有影响效果的行为”实行管辖权,也就是说,依据效果原则所主张的管辖是一种事后管辖,而在银行监管中,很特殊的,它的管辖更强调的是一种事前管辖,保护性监管,而不是等待已经造成消极影响后才主动加以调整。因此,在银行监管方面主张管辖权以效果原则为依据也并不妥当。 综上所述,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只能依据属人原则主张属人管辖权。 三、 东道国与母国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如上文所论述,东道国对外资银行行使属地管辖权,而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则行使属人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原理,属地管辖权优先于属人管辖权。那么问题就在于,属地管辖权的优先性是否就必然否定,在外资银行监管中所采取的“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的原则呢? 首先,当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相冲突时,母国受到的限制来自于东道国 ,但是东道国并非有义务进行限制,而是有权利加以限制。问题就在于为了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东道国是否有需要对母国的属人管辖权加以限制。 因此,我们需要先弄清楚一个问题是,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是什么?金融业与其它行业的不同就在于它的高风险性,而一国金融市场的振荡极易引发该国甚至是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最近的事例就来自亚洲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把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如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其次,我们下一步要做的是论证为了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东道国所能采取的最佳手段是什么?由于分支机构与母行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母行得以在全球范围内为贯彻特定的经营意图,而进行巧妙的资金调配,这种资金调配,可能从单个分支机构来看都是合法的,但如果将母行与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观察,就可能发现其中资金流动的违法性。一方面,在跨国银行的结构日益复杂化,体系日益庞大的今日,即使东道国监管当局能够严厉控制其境内的外资银行,但却不可能对外国母行以及外国母行在其它国家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然而所有这些相互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银行却是在同一个经营意图下运作,有着唇亡齿寒息息相关的命运,如果母行或其它分支机构出现问题,东道国监管当局也无法求得其境内外资银行的稳健运行,因此为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最佳途径是从全球范围内对母行与各分支机构实行并表监管。而有能力承担并表监管重任的非母国监管当局莫属。另一方面,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进行监管的目标也是维护本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与对其它跨国公司的监管不同,东道国与母国的监管利益是共同的,它们的监管目标是相同的。对其它跨国公司的监管,东道国与母国都是为了维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各国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并不相互关联,比如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在破产前将资产转移到母公司,这将损害中国国内的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不会对母国有什么消极影响,此时东道国与母国没有共同的监管目标,同样,如果在母国的母公司在破产前将资产转移到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名下,道理也是相同的。但是对于跨国银行,情况就不同了,因为随着各国金融市场的依赖性日渐增强,任何一国金融市场的振荡都可能引发金融业特有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波及其它国家。综上所述,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东道国与母国有相同的监管目标,共同的监管利益,而同时为了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应当采取母国并表监管的方法。即对于东道国而言,其主要任务是积极控制境内分支机构运作,向银行母国提供有用的监管信息,协助母国完成成功监管。⒁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所得出的结论是:在对外资银行监管中,“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并且这也是东道国与母国利益相互协调的结果。

第8篇

关键词:美国;证券化;启示

一、发展特点

过去20年来,美国资产证券化保持了全面创新发展。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产品种类不断丰富,产品结构也日趋复杂。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带来了合成证券化1。

(一)规模高速成长

完整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真正起步始自1985年。此后,美国资产证券市场的发展可以持续高速发展来概括。根据美国债券市场协会数据,证券化增速一直保持年均11.28%的高速成长,资产证券发行在外余额2从1985年的373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底的8.6万亿美元(见图1)。市场规模目前已远超美国公债、公司债及市政债券,成为美国目前最大的固定收益市场。2006年在美国各主要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中,资产证券化商品约占31%,占最大比重;公司债位居第二约占19%,以下依次为国债、货币市场工具、机构债和市政债。

(二)产品系列不断丰富

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发展阶段仅限于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而现在已包含商业银行任何表内资产的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品种已由早期的单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发展为一个多样化的资产证券产品系列。形成了一般抵押贷款证券(MBS)、狭义资产证券(ABS)与担保债务证券(CDOs)三大系列品种。MBS下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RMBS)和商用物业抵押贷款证券(CMBS)两大类别,而RMBS又进而分出优惠利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PRIMERMBS)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SUBPRIMERMBS)、及其它住房相关抵押贷款证券(OTHERS)三个子类。狭义ABS依基础资产分为消费与汽车贷款、贸易应收款、租赁与学生贷款等类别。CDO下分为贷款担保债务证券(CLO)与债券担保债务证券(CBO)两大类别。CLO与CBO又都可以分为套利型(ARBITRAGE)与资产负债表型两类。在资产负债表型下又衍生出发起人型(ORIGINATOR)与合成型(SYNTHETIC)两类。美国资产证券产品类别与演变路径(见图2)。

(三)新型结构产品高速增长

就三大系列产品而言,均不断有新型结构面市,而近年增长最强势者当以CDO为代表。

(1)现金流量CDO3呈戏剧性增长趋势。1995年以前,全球现金流量CDO年均发行量不足40亿美元,而2005年估计全球现金流量CDO发行量已经达到2240亿美元,为1995年以前年均发行量的50多倍。在此期间,美国的现金流量CDO市场的增长速度与之相当。2005年美国为1650亿美元,自2000年以来增长198%。截至2006年7月20日止,全球现金流量CDO发行量达1740亿美元。其中,美国发行量为1380亿美元。过去10年来,美国现金流量CDO市场的发展状况(见图3)。

(2)合成型CDO4增长加速。与传统CDO相比,由于合成型CDO发起人资产不需“真实出售”,加以现金流量结构较为简化,不要求恢复比率(COVERAGERATIO),因而更加灵活、更易理解和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合成型CDO资产高度分散,违约风险与利率风险分离,无提前偿付风险,从而产品安全性也较高。这些特点促成了市场规模的快速成长。2004、2005与2006近3年来,合成型CDO与传统型CDO及CDS的相关增长情况(见图4)。平均合成型CDO的增长趋势已超过现金流量型CDO的增长。

二、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因素

总体上,美国资产证券化持续超高速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在资产的流动性转换与风险转移方面高度有效性。资产证券的发起人不必基于发行体的整体信用评级,即可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分层处理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的这一有效的风险再分散特性,使得发行体可以更有利的成本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也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各自特定的风险偏好购买资本市场证券。而信息技术的进步、现金流分析的模型化处理、证券化结构的个性化多样化设计、资产分割(tranching)处理的证券风险收益管理形态的改进等因素在降低证券化发起人成本、适应不同的风险收益模式、增加投资收益、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等方面也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

(一)业务流程处理的综合技术进步

新的信息处理技术使从住房抵押贷款到信用卡应收款及其它种类的信贷资产等,广泛的贷款种类证券化成为可能。正是在新的信息处理技术进步的推动下,在整个证券化结构中处于关键环节的信用评级公司、证券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才有可能开发出各种类型的资产风险的识别估计、现金流量分析、违约率估计等建模技术。资产证券评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成熟,风险定价模型的不断开发和成型使得新结构、新产品层出不穷。与过去相比,现在基础资产池的同质资产比重相对下降,异质资产比重相对上升,资产证券的估值定价难度也相应上升。离开了技术进步的支持,构造并给这些高度复杂的交易定价在几年前是不可能的。

资产的切分处置技术(TRANCHING)。根据信用质量对集合资产切割分类,再以此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供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自行选择。高信用评级投资者有充分的偿付保证,乐意接受较低的票面利率,从而部分地降低了发起人的借款成本,同时也更好地满足投资者不同风险收益模式的需要。例如,稳健型的商业银行、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偏好投资高级分类批量资产证券中的AAA级证券;而以高收益为管理目标的对冲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则更偏向于投资于中级和股票性质的资产证券。

(二)供给动力与需求力量的增长

从供给动力分析,在美国国内连续多年的低储蓄环境下,商业银行为筹资和流动性需要不得不越来越多地求助于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为符合巴塞尔协议风险资本的要求,商业银行也需要更大幅度地降低风险资产头寸。借助证券化,商业银行将表内部份资产出售后收回现金,既可满足自身流动性资金需求、增加贷款业务,又可降低资产风险,满足风险资本监管要求。

需求方面,保险公司、企业年金、房地产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对资产证券多样化产品的需求增长无疑是拉动市场成长的基本力量,而过去几年来对冲基金的爆炸性成长对证券化产品的大规模介入则更直接拉动了市场需求新的数量级增长。更重要的是结构化信用增强与资产池的分散化使投资者不必详尽了解基础贷款的信用风险信息,而标准化的信用评级则对投资者起着市场导航的作用,为新的投资者进入清除了信息不对称的障碍。

(三)有吸引力的产品品质特性

优良的信用品质。资产证券债信用一般都属BBB以上的投资级,平均80%以上达AAA-A级。AAA级资产证券的信用品质与美国公债相当。和一般公司债相比,信用等级较高,更优于高收益债或新兴市场债。1984-2004年的20年间,91%以上的ABS维持了原信用评级,而公司债券仅78%维持了原有信用评级。资产证券信用稳定性明显高于公司债券。

充分的流动性。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商品拥有大额的交易规模、稳定的发行量和深厚的投资者基础,二级市场十分发达,几乎每一个经纪交易商都有自己的二级市场交易部,市场买卖异常活跃,这些因素有助于使ABS的买卖价差保持在比较小的范围,资产流动性极为充分。根据美国债券市场协会统计,2003-2005年间资产证券化商品日均交易量在2000亿美元以上,流动性仅次于美国公债,为公司债的10倍。

相对较高且稳定的收益率。资产证券定价一般较相同信用评级美国国债高出约100个基点。根据美林指数记录,过去17年间(1989年1月-2006年1月),MBS投资回报率平均高出美国十年期政府债券约137个基点。到期收益率明显高于公司债券。用反映风险收益的夏普比率衡量,与政府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相比,资产证券也明显占优。

三、几点启示

纵观美国资产证券的发展和成功经验,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其借鉴之处在于:

首先,产品的不断创新开发是市场成功的第一关键。只有在技术进步基础上根据供求实际的变化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以新的产品克服、弥补旧有产品的缺陷和不足,降低新金融工具的供给成本,提高产品的风险转移效率,增强产品的个性化风险偏好特征,才能保证市场开发稳定的供给来源和需求成长。

其次,要充分尊重市场的商业化力量,特别是市场的自主创新能力。如果说美国证券化的初始阶段上还借助了政府机构的力量,例如MBS的发展初期5,但80年代中期以来,则主要是依靠市场的力量进行自主创新。无论是新产品结构的设计,还是产品的信用评级、交易流程各环节均由商业机构按市场准则进行,其间基本上见不到行政干预的影子,而交易最关键的信用基础问题却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再次,要在保证新开发产品可靠信用品质基础上,使产品具备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并高度重视二级市场建设,激活新产品交易,拓宽交易基础增强流动性。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已经启动,但市场反应欠佳,因此需要进一步创新发展。应当看到,虽中美两国证券化背景存在较大差异,然金融产品共性却是相通的即要能满足安全、盈利、流动性,自会受到市场认可,同时要特别重视产品的个性化设计,根据机构投资者不同风险收益偏好和现金流期限管理配对需要,推出个性化产品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

1.ThebondmarketassociationStatisticalData

2.Securitisation2006,GlobeLegalGroup

3.OCC''''sQuarterlyReportonBankDerivativesActivitiesThirdQuarter2006.5/9/20072007-5-9

4.SyntheticCDOTheNextLevel,EigerCapitalLimited,2006.

5.BISSecondWorkingPaperonSecuritization2002.

第9篇

要确保流动性监管有效,必须注意监管针对性与灵活性紧密结合,这要求监管当局对银行流动性监督检查时考虑银行所处具体环境和所面临风险,对法定比率适当调整。例如美联储在其所制定的骆驼评级制度中,具体评估因素和评级标准均是定性的,没有定量的要求。英联邦国家监管当局流动性监管也少见正式的比率或指标。相比之下,在西方各主要工业国中,日本和法国较多使用定量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从总的趋势分析,各国监管当局以考核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和利率期限结构搭配是否合理两个方面为基础对其流动性系统评价,同时注意每个银行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高针对性与灵活性。

3.对流动性的监管兼顾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

比如,美国联邦储备局对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监管时考虑的5个因素中,除了一个因素涉及资产的变现能力外,其余四个因素均与负债流动性管理有关,包括:存款的构成及其稳定性、对利率敏感性资金的依赖程度及借入资金的频率和数量、负债结构、融资能力。

综上所述,各国监管当局都从本国实际出发对银行经营活动进行限制,要求其在维持盈利性的基础上保持适当的流动性资产或减少一定的流动性负债,同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银行增加长期负债,减少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管理的范式是一个指标体系,但流动性比例毕竟只是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预警指标,对流动性指标的监管并非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的全部,银行自身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措施才是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关键。

我国对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各国对流动性的监管分成两种做法,一是法律或监管机构不规定具体的比例要求,由银行自行决定流动性比例,监管机构则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应对政策、措施进行监管;另一种做法是法律或监管机构规定了具体的监管比例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流动性监管采取了后一种做法,《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3款规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第4款规定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法相同,但《商业银行法》没有对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做出界定。2006年出台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中对银行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做了明确的解释,并要求外资银行参照适用。

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建立了更为完善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在保留原流动性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核心存款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的规定,要求分本外币同时计算考核,并对指标含义进行了解释。但总的看来,该规定仍有待细化,且只要求外资银行参照适用。

完善我国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建议

(一)我国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的缺陷

与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流动性监管国际标准和主要发达国家流动性监管具体制度规定相比,我国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存在以下三点不足:

1.单纯考核时点数,容易助长银行冒险行为。

现行监管规定一是缺乏反映外资银行不同时点的流动性指标,现有监管指标仍按月末或旬末余额考核,而未突出具体某一时点流动性考查,而巴林银行李森正是利用此一监管漏洞逃避监管,在特定考核时点上达标并不等于整个考核期内都达到流动性标准。而且单纯考核时点数必然助长被监管者的侥幸心理,引发机会主义行为,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危害更大。

2.评价外资银行负债流动性管理能力的指标过少。

在法规层面,现有监管指标中流动性相关的仅有流动比率一项,而随着资产负债管理战略的出现,银行的流动性已经不仅仅是资产搭配问题,而且还体现在银行从市场获取额外资金的能力上。作为衡量银行流动性状况的指标,应成为衡量资产保值变现能力和负债充足与否的综合指标。尽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通过引入核心存款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建立了同时涵盖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的更完善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但只是要求外资银行参考适用,此处监管刚性相对不足。

3.监管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够。

单纯以比率方法监管流动性的缺点是过于僵化,不够灵活,具体而言:一是其暗示不同资产负债项目的流动性可以确切决定,而忽略了当市场信心和利率、汇率等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特定资产负债流动性可能大幅波动的事实;二是比率监管本身就是一种静态分析,没有考虑银行业务的动态特性。

因此考查流动性应结合每一银行的特点,综合考虑各种影响流动性因素做出公正准确的评价。这也正是美、欧等国以定性指标分析为主的原因。

(二)入世过渡期后完善我国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立法建议

1.督促外资银行建立完善科学的流动性预测系统,运用先进的流动性管理方法。

现阶段,银监会应督促各外资银行建立和完善适合自身特点的流动性监测系统。引导外资银行研究影响自身流动性的各项因素,并加以量化,设定合理的系数,同时,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建立科学的预测模型,使流动性预测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外资银行不仅要加强对存款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更要注重对资产流动性需求的预测,为流动性的科学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

此外,运用状态处理法,制定外资银行流动性应急方案。针对银行自身短期危机、银行特有的长期危机和整个银行系统的长期危机三种危机状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危机状态下,要保证管理的协调性,并明确责任分工,使相关人员了解在任何一种危机状态下应采取何种措施。

2.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通过多种途径增加流动性供给。

为完善我国流动性监管制度,除了设计合理的监管体系外,还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发展货币市场,为银行流动性监管创造条件,并准许符合审慎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货币市场。当前我国立法中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各项法律相互之间缺乏制度设计协调,使设计良好的一部法律,在现实中无法有效实施,违背了立法者初衷。因此,在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完善相应配套措施,这里主要考虑完善和发展货币市场。

3.进一步完善流动性指标考核体系,构建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流动性比例监管为主体、银行期限缺口管理为补充的二元制流动性监管体系。

(1)在我国同母国签订的双边监管合作协议下对外资银行子行、合资银行与分行流动性监管责任明确划分。在母国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监管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外资银行子行、合资银行和分行等不同组织形式在法人资格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时的区别。具体而言,对在我国注册的外资银行子行和合资银行,应当适用我国外资银行法的有关审慎监管措施规定;而对于外资银行分行,由于其是外国法人,应由其母国监管当局在并表基础上实施监管。但考虑到母国监管当局在对银行流动性实施并表监管的困难,加之母国监管当局认可我国规则是双方签订监管合作协议的前提,故应由我国监管当局即银监会承担监管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的责任,换言之,法定流动性比率对外资银行的三种组织形式统一适用。

(2)完善现有流动性监管比例指标。具体措施一是增加对流动性负债的考查,明确规定外资银行适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的有关规定,正式引入核心负债监管指标,即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并要求其不低于60%;二是在考核期限上实行期末余额与月平均、旬平均、周平均余额相结合的考核办法,预防和减少外资银行的机会主义行为;三是引入“风险迁徙”概念,既考核外资银行某一时点上的流动性比率,又关注一个时期以来流动性水平的动态变化,坚持流动性风险水平的绝对量和相对变化两手抓,两手硬。

(3)引入流动性“缺口管理法”。由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流动比例为静态方法,只提供流动性考核的静态观点,有必要正式引入流动性缺口管理法,对流动性进行测量,所有资产负债按到期时间排列,对每部分不匹配的余额加总。借鉴国外经验,设立流动性缺口监管指标,规定流动性缺口为银行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该比率不得低于10%。

第10篇

(一)人民币存贷款业务

1、从个人存贷款业务来看,外资银行由于受到经营网点、成本等方面的限制,很难与中资银行相抗衡,中资银行在三五年内竞争压力不大。中外资银行账户管理费用差别见表2。从下表中可以看出,外资银行吸引的存贷款客户主要是对价格不太敏感、享受优质服务的高端个人客户。

表2中外资银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外资银行中资银行

小额帐户管理费平均1万美元以下收50元人民币/月日均存款不满300元收3元人民币/季

本地跨行取款收费目前尚无该服务2元人民币/笔

异地取款收费30元人民币/笔取款金额0.5%,最低1元,最高50元

转帐(本地)8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笔最高5元人民币

转帐(异地)12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笔最高30元人民币

详细帐单查询50元人民币/笔无

资料来源:/special/0025220S/fbank.html,2007

2、企业存贷款业务方面

企业存贷款不仅要看服务水平,更看资金成本、长期银企关系、便捷性、限制性等综合因素。目前外资银行在贷款利息上不具有优势,且网点较少、对客户的要求和限制较中资银行高。所以,外资银行只能抢走一部分外资企业和少部分国际业务较多、看重服务水平的中资大企业。中小企业则因为外资银行门槛较高,会继续其在中资银行存贷款业务。

(二)房贷业务

房贷业务由于风险低,坏帐比例小,成为中外资抢夺的重点。

外资银行在服务质量、房贷产品种类及组合、管理体制以及风险控制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所以在高档住宅、别墅房贷业务上的竞争力较强。如公寓按揭贷款,中资银行只能做8成20年,外资可做到8成30年;写字楼在中资银行只能办6成10年按揭,而外资却可以放宽到8成30年。

在中低端房贷业务中,外资银行有丰富的操作经验,创新产品(如渣打银行的中小企业人民币“房产抵押贷款”,通过该产品,中小企业可以住宅或商业房产作抵押,获得10年与房产价值70%等值的贷款)和优质服务。但其业务审批的效率不及中资银行。如东亚银行在上海地区对境外人士办理房贷业务需7天时间,花旗、汇丰、渣打也在8天左右。而中资银行则胜在提供的贷款品种多样,能满足大众的需求,具有品牌优势、消费者信赖优势、网点众多和与经纪公司等战略伙伴关系密切的优势。

(三)个人理财业务

人民币个人理财是向个人客户发行的以投资收益为保障的低风险产品。虽然中国的理财市场规模较小,但是发展潜力巨大。

外资银行的长项是理财,因成本缘故,目前锁定中国的高收入群。外资在理财方面有丰富经验和产品品牌,能为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产品和服务的更新期短(如花旗、汇丰、恒生等新产品的平均周期为两个月);而中资银行将理财作为一项增值服务,品牌观念淡薄,投资品种有限,创新品种少,对客户有限制较多,对高端客户关注不够,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不同层次收入群体的理财需求,产品更新一般需要一到两年时间。2007年3月28日,上海银监局公布的在沪银行2006年中间业务收入数据显示,由于产品单一、层次较低、创新能力低,中资银行中间业务的市场份额在下降,外资银行在上升。

中资银行的优势则在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和低廉的收费方面,既降低了经营成本,又扩大了客源,在当前国人收入不高的情况下具有一定吸引力;外资目前只在少数大城市有营业网点,内地居民对其不甚了解,加之起点和收费较高,使许多人望而却步。截至2006年6月30日,工商银行的境内分支机及网点(包括总行)达18,038个,光大银行2006年阳光理财C计划,起始金额仅5万元人民币,有些中资银行更可低至1万元甚至几千元;而东亚银行目前内地的网点数目才30个,花旗在上海和北京的理财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四)信用卡业务

根据经验,人均年收入达到2000-5000美元时银行卡业务将大幅增长。中国沿海地区和主要中心城市正好进入了这一区间。

但目前的外资银行还不能开展信用卡业务。一些外资纷纷采用参资入股中资银行等方式,绕开了人民币对象和地域的限制,达到熟悉国内市场的目的,为以后独立发卡作好市场、品牌及宣传等先期准备。目前国内大中城市的银联金卡工程为所有入网银行提供了共享网点和设备资源,外资银行独立发卡后可节省铺设国内网络的时间和成本,信用卡的竞争将更趋激烈。2003年,花旗银行参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作成立信用卡中心。汇丰银行参股上海银行,现已推出联名卡。中资银行也毫不示弱:招行借助北京奥运合作伙伴VISA之势发行奥运VISA信用卡,广发行正与中国人寿谈判冀望分享后者的客户资源以发行信用卡,中国平安则正申请通过平安银行发行信用卡。

二.中外资银行竞争趋势

中外资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正在呈现新的趋势:

1、竞争区域随着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正从目前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向中西部地区辐射。

2、外资银行因资本有限,所以业务扩展更多地使用快速、廉价、超地域的网络银行和电子银行,扩大在华业务范围。目前中资银行在网上银行服务方面还显不足,开展网络业务的中资银行只有50多家,各类客户只有1000多个。虽然中国银行连续几年被评为“中国最佳网上银行”,但其产品的含金量与外资银行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花旗银行就是凭借其网上银行业务优势,从中资银行手里抢走了大客户——南京爱立信。

3、中外资银行的竞争从传统存贷款业向国际结算、清算、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展开。相对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在中间业务上占很大优势。花旗所代表的外资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40%以上,中资银行只占20%左右。

4、中外资银行加紧了金融专业人才的争夺。几年前,因薪酬和晋职问题,国有商业银行曾出现过大量人才向中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移动。外资银行因文化背景及其业务规模的限制,没有过多争抢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骨干。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人才需求的增加和本地化战略的实施,外资银行可能会利用各种优厚的待遇与中资银行争抢人才,中资银行面临着第二次人才流失危机。

三.中资银行提高竞争力的途径探讨

商业银行竞争力是指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相对其竞争对手所表现出的生存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总和,表现为现实竞争能力和竞争潜力。竞争力强的银行表现为盈利能力强、资产质量好、资本充足率和市场占有率高。

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面对不断涌入的外资银行,要想在竞争中发展和强大,必须作好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宏观调控,创造公平环境

中资银行的收入所得税率是33%,外资银行仅为15%,营业税税率统一为8%,外资还可以减免,税费待遇不平等。过高的税赋无疑加重了中资银行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其和外资银行竞争的能力。监管部门在实施宏观调控和加强监管时,改革现行的营业税税制,大幅降低商业银行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统一中外资银行的收入所得税税率,将外资银行同样纳入管理范畴,使中外资银行在同样的监管条件和法规束缚中公平地开展竞争。

2、推进金融创新,开拓新市场,

首先,中资银行应立足现有市场,加强与重点行业、重点合作伙伴的紧密联系和深度合作,根据不同客户群的贡献度大小,提供差异化服务价格,提高客户对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稳定客户群,扩大收入。

然后以“高知识含量、高附加值及安全性”为准则,实现多功能高品位的银行卡、现金管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贷款证券化、贷款出售、衍生金融业务等方面的创新。零售业务部门和营业部门应及时收集、汇总和反馈客户的各种需求信息,信息科技部门应及时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对普遍性的新型金融产品加大宣传、推广运用的力度。

最后,针对跨国公司的需求,设计超前产品,建立对跨国公司客户营销信息的快速收集和反应机制,紧跟客户需要和市场,不断调整计划,以便在最合适的机会介入。

3、加强中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中外资银行可以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将己方客户在对方所在地以外的业务发展纳入自己的服务范围;也可通过中外资银行相互参股,构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维持态势(如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入股中资银行联名发行信用卡等),既增加自己的资本金,也改善了自身的经营管理,扩大了技术资源,在最短时间内提高了自身的竞争能力。

但要指出的是,中资银行应该选择可以建立长久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金融机构。入股者与自己存在业务互补关系,选择对象要有志于在中国长期健康发展。

4、构建企业文化,增强核心凝聚力

近期外资银行大肆招揽人才,恒生2007年底将使内地员工数目增至1000名以上,汇丰计划今明两年招纳1000名左右员工。面对这种举动,各中资银行也加大了对金融人才的争抢。2006年底,招行在全国38所重点院校招收1450名应届毕业生,民生银行的信用卡中心一次性招揽数百人、浦发银行共招管理和专业人员储备103名。除了招聘之外,中资银行还应以适宜的激励约束机制、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从内部形成凝聚力,以保留现有人才和吸引外来人才,从精神层面推动了银行的快速稳健成长。

参考文献

[1]江帆.汇丰加紧在京布点,外资银行盯紧高端客户[J].中国报道,2005

[2]贺力平,范小航.外资银行在华发展趋势概述[J].国际金融研究,2004,(12)

[3]姚凤阁,余敏明.中外资商业银行比较优势分析[J].学术交流,2005,(10)

[4]李礼辉.WTO与中国银行业[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摘要

第11篇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 题目

银行联系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理论机理与实证研究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研究背景

由于美国次贷危机而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国际金融市场陷入停滞,金融市场的危机不断传播最终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的国际经济的混乱,严重扰乱了国际经济。在 2003 - 2007年期间强劲增长的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在随后两年中出现了明显的大幅下滑。从那时起,研究人员就强调了金融与投资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许多国家积极寻求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因为他们认为跨国企业将通过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增加资本积累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来促进经济增长。事实上,大量的实证证据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往往会为本国和东道国带来净收益增长效果。这就促使研究人员彻底的调查其决定因素。有力的影响因素包括市场规模,文化和地理接近度,相对劳动力市场禀赋和公司税率(Eicher等,2012;Blonigen和Piger,2014年)。金融发展,特别是两国之间的银行联系当然也应该加入这个名单。

2.研究意义

本文通过测试银行联系是否促进外商直接投资,为这类不断增长的文献做出贡献。我们论文的主要贡献有两方面:首先,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渠道,在这种渠道之中,金融通过向银行提供银团贷款形成的银行联系的积极影响展现了对投资的重要性。其次,我们证明这种影响可能对于当地金融发展程度越低的国家越大。

因此,该论文为越来越多的关于金融与外商直接投资关系的文献做出了贡献。最近,Claessens等人(2015)表明国际银行的海外业务在促进投资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样,通过对美国进行研究,Michalski和Ors(2012)利用实验来表明48个毗邻州的银行整合导致国家间投资和贸易出现了增长。他们的分析更接近于·克拉森等(2015),因为他们将银行业整合定义为银行资产的跨国所有权。本篇论文对这些结果进行了扩展,以表明在国际投资环境中,不仅所有权联系,而且通过银行间银团贷款建立的银行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投资的增长。

此外,通过将银行联系与外商直接投资联系起来,本篇论文在关于金融流动在国际商业周期中的作用的文献中有所贡献,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金融流动影响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机制。最后,本篇论文还涉及关于银行联系的更一般性影响的文献,虽然这类文献在全球金融危机后不足为奇,主要集中在银行联系的风险和传染方面。我们的论文通过证明银行联系在全球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为这一类型的文献做出了贡献。

第12篇

一、一般工商企业的资本结构理论的简要介绍

1958年开创性的资本结构理论MM理论指出,资本成本已成为一个完全主观的概念,效用方法从规范和分析的角度而言具有严重的缺陷,因而为资金成本找到了一个替代的方法,需要将资本结构理论建立在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之上。由此,我们认为西方主流资本结构理论研究的是为使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所需负债资金的比例问题,即负债在企业全部资金中所占的比重问题。企业筹资决策的核心问题就是资本结构决策,而资本决策的中心问题就是最优资本结构如何确定。

西方经济学理论中,资本结构理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46年Hicks在“Value and Capital”一书中开始研究资本结构理论。Durand(1952)将传统资本结构理论划分为三种类型:净收入理论(Net Income Theory)、净营业收入理论(Net Operating Income)和传统理论(Traditional Theory)。但是,这些研究只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对资本结构理论的一种初步认识,是对企业所有者行为的一种推论,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资本结构理论。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是经过严密的数学推导而形成的,始于1958年由Modigliani和Miller提出的MM定理。1958年Modigliani和Miller深入探讨了企业资本结构和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一套严密推论的资本结构理论,形成了著名的MM资本结构理论,奠定了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基础,也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公司金融理论的核心理论之一。

近年来,随着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化,资本结构问题已远远超出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关系,资本结构理论进一步扩展为包括融资结构、投资结构以及利润分配结构在内的涵盖公司整体资本运作结构的研究范畴。汤谷良(2000)提出了“资本结构复合概念”:资本结构的内涵包括资本结构的要素和组成,如诸要素及其之间的比例关系,各要素间相互关系的发展变化和动态调整。资本结构概念的外延至少应该从三个角度来界定:

1、在纵向上,包括不同层次的资本空间结构和不同层次资本结构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如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资本结构。

2、在横向上,包括资本结构许多超越纵向控制的、多样性的横向联系和多样化功能。这些联系主要表现在:权益资本与负债融资的比例关系;长期资本与短期资本的比例关系;资本各种筹资方式的比例关系,如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的比例关系、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关系等;各有关投资者成员之间资本投资数额的比例关系。

3、从时间序列上,包括资本结构历史演变过程中的各种时间结构。

总之,资本结构是一个多因素、多变量、多层次集合而成的复杂巨系统,同时也是一个随着内外部环境变化而需要不断改革调整和发展的动态系统。

二、国内外银行资本结果理论研究的简要回顾

(一)国外银行业资本结构的研究进展

20世纪70年代,很多学者开始将企业资本结构理论引入银行行为中,发展出了银行企业论(Theory of the Banking Firm),Klein(1971)作为这一理论的开创者,把银行作为一般的企业,利用预期利润最大化方法对银行最优资产组合、负债结构和最优规模进行研究。

Pringle(1974)认为,由于金融市场不完全,银行可以通过贷款或投资获得超额利润,以达到股东权益最大化。当贷款的超额边际收益等于权益资本的超额边际成本时,银行的权益资本达到最优水平。另外,他还指出,在不完全金融市场里,若银行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那么,银行资本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因素。Kareken和Wallance(1978)指出,在有进入障碍的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储蓄存款获得独占利润。因此,负债越多,银行价值越大。一个极端的情况是,权益资本为零,银行价值最大化。但当破产成本存在时,风险会伴随负债的增加而提高,因而部分抵消了负债增加带来的利益。因此,在考虑负债税盾和破产成本时,银行存在一个最优资本结构。Buser、Chen和Kane(1981)对有存款保险的银行进行分析。他们认为,资本管制作为隐形担保,可以减少银行因资本不足而发生危机的概率,同时也会减少存款保险公司的理赔概率。当同时考虑存款保险公司的保费和政府隐性担保时,银行存在一个最有资本结构。Maisel(1981)认为,应该将破产成本、不完全资本市场、公司所得税和信息不完全等因素考虑到银行资本结构中。Orgler和Taggart(1983)以Miller(1977)的银行资本模型为基础,将所得税、金融服务成本、破产成本和成本等要素引入银行资本结构决策中。结论是银行财务杠杆与存款准备金的数量以及银行规模有关。即政府管制会影响银行的资本决策,破产成本会降低银行财务杠杆,而银行管制和存款保险会降低财务杠杆的效果。

(二)国内银行资本结构的研究进展

国内对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研究时间并不长,其中对转轨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的关注居多。

张杰(1999;2003;2004)的研究发现,国有银行的资本结构十分特殊,它是国家声誉与居民存款在特殊改革背景下的一种奇妙组合。国有银行改革须着眼于资产结构而不是资本结构,或者说以资产结构调整来改善资本结构。王胜邦(2006)从经济资本、监管资本、会计资本3个角度进行考察,分析表明商业银行存在一个最优资本结构,但是在一个长期充分竞争的市场中,无法用一个神奇的公式进行精确计算。1988年资本协议确定的8%最低监管资本要求是根据发达国家银行市场状况得出的经验数据,也是试过集团内部相互妥协的结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张丽华(2004)指出,单纯依靠补充资本和剥离不良资产等类似的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商业银行银行资本结构单一和资本不足的问题,必须加强资本管制。侯菁(2004)认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过低、财务杠杆过高的资本结构不合理现象主要是由产权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李喜梅(2011)指出,国家控股上市银行有利于其绩效的提高,而核心及附属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不仅是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需要,也是其绩效提高的要求。在解释变量的选择上,不仅包括股权结构关系,同时也包括股权和债权的比例关系。杜后扬、张兰波(2005)指出了资本结构理论在银行领域的应用及其局限性,提出银行经济资本理论很好地把银行价值(市值)最大化和风险管理结合起来,是未来资本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胡援成(2009)指出,银行资本结构的研究可以分为两大派,一派是根据传统的资本结构理论研究账面或市值资本资产比率的决定,一派是探讨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对银行资本的影响。卢斌、郑丽丽(2009)在对资本结构影响因素的研究过程中,得出有些传统资本结构影响因素对银行业的资本结构影响并不显著,也因此而验证了银行业自身发展的特殊性。梁媛(2002)认为,由于银行的主要债权人――存款者受到政府的保护,银行倾向于持有较少的资本,并选择更高风险的投资,因而资本充足率监管可看作是监管者为了减小其存款保险的运行成本而采取的制度安排。郑鸣、肖健(2008)年基于对中小股份制银行财务数据的分析,讨论了资本结构是否对银行发挥了积极的治理功效,其实证研究表明银行股权的资本结构对银行价值的影响并不显著。

(三)有关银行资本结构理论的简要评价

上述理论通过引入银行破产成本或信息不对称的理论说明政府监管或存款保险的逻辑必要性,但是大部分的实证分析依然无所得到银行资本结构与银行绩效指标的直接的、显著的关系,资本结构理论在商业银行的适用性依然存在谜团。对于现在逐渐兴起的能够覆盖银行非预期损失的经济资本概念,无法与传统的资本结构理论联系到一起,使得我们对资本结构理论在商业银行领域的解释能力持有怀疑的态度。已有的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理论大多数隐含了一个重要的假设条件,即资本结构在银行的应用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无需将银行的特殊性包括在资本结构理论中做特别的说明,但是本文认为如果对银行的特殊性纳入到银行资本结构理论研究框架内的话,因为无法说明银行的特殊性进而研究的结果解释能力就会大大减弱,而这一点也可以说明为何实证分析中银行资本结构与银行绩效之间影响不直接的原因。

三、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研究层次

本文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银行资本结构就是一般公司资本结构理论在银行领域的简单运用,由于银行高杠杆、高负债比率而具有的高风险特征是引发大规模经济危机的重要隐患,银行股东和经理为了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不具备消除风险的自主性,使得银行具有较高的负外部性,必须依靠外力加以解决,资本监管和存款保险就此孕育而生。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主要指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的企业法人,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商业银行最为特殊之处就是它经营的是货币,而一般企业经营的是商品。由于货币的特殊性导致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一般的工商企业用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运营整个企业,转化为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等构成了整个企业的价值,而银行用权益资本和次级债、混合债等资本取得了银行的经营牌照后,购买的“商品”为货币,用属于自己的权益资本和短期内可作为权益的次级债、混合债等债务资本去吸收存款,按照企业的价值恒等式V=S+D,银行的价值因为吸收了公众存款而比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扩大了数倍。

由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可得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可以为以下几个层次:

1、广义的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就是银行的总资产中各种资金的比例及其关系,即为权益资本与各项负债资本的比例关系。

2、狭义的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就是银行的权益资本,次级债、混合债等银行长期稳定的债务资本的比例关系;权益资本增量的比例关系和方式;次级债、混合债之间的比例关系;商业银行再融资过程中内源融资与外部融资的比例关系等。

参考文献:

[1]Modigliani,F.and Miller,M.H.The cost of capital, corporate finance,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58

[2]Modigliani,F.and Miller,M.H.The cost of capital, corporate finance,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