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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论文

时间:2022-09-08 14:54:40

房地产开发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城镇;房产开发;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房地产业在调整产业结构、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城镇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后的30年中,房地产业发展几经波动,很不稳定。特别是自2000年房地产市场回暖以来,我国房地产投资增长速度过快,房价持续上涨,出现了诸多的问题,甚至影响到经济发展和土地合理利用,已引起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现结合互助县房地产业的发展,就房产开发与土地保护利用阐述如下。

1城镇房地产的现状

1.1大力发展小城镇,促进协调发展

城镇化是扩大内需、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引擎,是支撑未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强大动力,对于刺激消费、带动民间投资、积极扩大内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将带动房地产、餐饮等多个行业的发展,从而对经济平稳运行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1.2住房升值快

按当前市场价值对现住房进行估价,2009年互助县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户拥有12.9万元的资产,与2006年相比,户均住房资产提高了1.6倍,每1m2的价值则提高了1.4倍。在商品房价格大幅度攀升的推动下,持有一套房产不仅是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储备,更为一些家庭投资其中带来莫大的商机。据统计,有13.3%的城镇居民家庭除现住房外还有一套住房,甚至有1.0%的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的住房,2项合计,拥有多套住房的户比例达14.3%。他们的基本居住已得到满足。之所以有越来越多的家庭能将巨大的家庭资金乐此不彼地投入其中,并成为目前部分居民家庭的重要理财渠道,关键在于人们通过住房购与卖的置换能为其带来十分丰厚的经济回报。这种投机行为在为居民增收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住房开发的投资热,加剧了商品房供求关系的紧张,客观上挤占了其他社会成员改善居住条件的机会。

1.3住房建设趋向大型套房

从2009、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户均建筑面积结构变化的比较中可以看出,3年内建设的大型套房的市场投放量要远高于中小型套房。与2006年的调查结果相比,2009年60~80m2的小型套房的户比例基本没有变化,80~110m2的中型套房户却下降了6.1%,而100m2以上的大型套房户则快速提升了7.5个百分点。如此结果说明,在城镇大型套房的供求量已大幅上涨。

2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中尚存的问题

一是对互助县土地资源及后备资源的县情认识不够,对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珍惜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够[1]。二是法制意识比较淡薄,违法用地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没有完全到位,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参与竞买土地的客商少,引发流拍留挂。五是催缴土地出让金难度大。六是城镇开发缺乏整体协调性和科学性,致使城镇居民生活压力增大。由于在城镇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开发的整体协调性,使得城镇中道路面积率低,运输效率下降,交通事故增多;同时许多城镇建筑密度过大,居住面积狭小,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加之在城镇房地产开发和再开发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文化、艺术、体育、娱乐设施,忽视城镇的布局艺术[2]。

3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的措施

3.1建立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县城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情况,每年初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对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拟定供地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上报省、地国土地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年度供地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根据编制的年度供地计划,由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招拍挂出让。

3.2建立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计划出让的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土地交易在土地市场实行阳光化操作,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3]。

3.3建立集体决策制度

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国土局在完成土地出让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涉及拍卖起叫价和挂牌起始价及招标底价,由相关部门集体决策,并将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3.4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对县内存量建设用地,由土地部门中心统一收购和回收土地,掌握调控市场的主动权,收购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

3.5建立竣工验收制度

对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工程竣工后,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4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储备制度的对策

4.1合理控制土地储备的范围和数量

土地储备制度是确保政府切实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一种管理制度。在地价上涨过快的时期,完全可以通过成立有形的土地交易市场,允许一些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上市交易[4],这样既可以让闲置的土地尽快流动起来,增加土地供应量,也可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储备数量是土地储备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但土地储备过多,会造成资金占用过多,加大土地储备机构的经营风险。合理的土地储备数量要根据土地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而土地供求取决于社会、经济、政策等若干因素,要通过对相关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设计需求预测模型,进而得出最佳土地储备数量。

4.2加大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整力度

土地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协调均衡是土地市场供求平衡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在目前出现地价、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土地储备机构不仅要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实际及时地掌握土地投放总量,更要从市场细分的角度,适时调整各类不同用途的土地储备量和供给量,化解土地市场供需失衡的矛盾[5]。当前对开发高档商品房,不仅要从供给源头上进行限制,还要以高地价、高税收等手段加以限制,落实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对面向百姓的商品房所用土地要适当放宽,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要切实规范土地行政管理行为,避免土地供应政策带来的漏洞。

4.3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用配套的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如公益型用地的收购与管理、原建成区的隐形土地市场问题等,同时要严格执法,加大管理力度,使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建立依法监督的机制,对储备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以保障储备目标的实现。应建立土地储备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尽量公开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收购、开发、储备和出让环节中的资料和信息,便于各方的监督和投诉。同时,通过公开如年度土地出租、出让计划、一级土地市场交易资料、土地储备数量等市场信息,建立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使市场经营活动规范化,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理性发展,引导市场化的开发商能够根据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4.4强化土地储备管理的监控职能

土地储备管理监控职能的弱化严重地阻碍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要强化土地储备管理的监控职能,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和土地价格的全程监控和跟踪管理。具体来讲,监控的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建设用地的选址、用途是否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二是建设项目是否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和审批,有无违反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土地利用是否按规定的进度进行建设,有无占而未用的土地;四是土地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故意抬高地价或压低地价,是否有从事炒卖地皮的非法活动等。同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实行地价与房价的链接管理,杜绝房地产市场的不合理定价行为。

4.5重构土地储备的组织体系

在我国城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初期,分层次两级管理模式的组织体制的运行比较顺利。但随着土地储备制度实践的深入,这种体系的弊端日益暴露。一方面,土地储备机构挂靠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后者的直接领导,致使其地位弱化,运作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在土地储备实施中需要相互配合的城市规划、计划、建设、财政、环保、房管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责任不清,未形成协作的格局。为此,应该对土地储备机构挂靠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现有体系进行改革。新的组织体系既有利于提高土地储备机构的地位,为充分发挥其作用提供条件,也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5小结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与实现房产开发可持续发展,是辨证统一的,相辅相成的。无论是从国际、国内发展的成功实践来看,还是从实际需要来看,无不印证这样一个道理:要实现房产开发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不能顾此失彼,必须统筹兼顾;不能以牺牲土地资源为代价,获得一时的经济发展,必须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发展环境。做到2项工作一起抓,2种成果一起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6参考文献

[1]詹莉,李保莲.河南省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利用问题及对策[J].河南农业科学,2008(3):5-8.

[2]梁留科,赵新军,吴次芳.加入WTO后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问题[J].河南农业科学,2002(9):47-48.

[3]路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河南现代农业建设[J].河南农业科学,2008(12):13-15.

第2篇

关键词:联合开发房地产概念特征组织方式有效性

对于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和资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资源,缺了任何一个,开发无从谈起。即使是神通广大的房地产商,也经常面临拥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资金充足但没有土地的窘境。于是联合开发应运而生。联合开发作为纽带,促成了资金和土地的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项目,对房地业的发展功不可没。但同时,联合开发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且纠纷一旦发生,往往标的数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例如,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此类案件都占很大比例)。因此,如何界定联合开发的性质,如何确保联合开发行为的合法有效,如何从法律角度预防纠纷的发生等问题,就成了房地产业内人事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们的重大课题。笔者也尝试着对这些问题做了点思考,现呈现给各位方家,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称之为建筑方。这种意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狭义的。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项都可以纳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二、选择恰当的合作方式是顺利进行联合开发的组织保障。

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规定,联合开发房地产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组建新的法人。即双方出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该条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保障。)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以项目公司方式开发的优点是责任明确、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很多:比如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错过商机;再比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而当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成;更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以后上交联合开发各方,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二)、组建联合管理机构。即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实践中有的叫“联建办公室”,有的称“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一而足,其职责是协调双方的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开发项目。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最高区别在于它仅作为内部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对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曾出现过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某项目的“联建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显然是列错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则案例就不那么简单了:某项目联合开发双方组建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但行使内部只能,而且堂而煌之地挂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将联合开发双方都告上法庭。为了不出现这种情况,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

(三)、不成立联合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这种方式主要使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上述第2、3种方式(统称非法人型联营)中,除了合作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外(下文将详细论述),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还有一个问题:即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不论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都承担连带责任?有一种观点对此持肯定态度,理由是联合开发的项目最终由双方共同收益,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双方应对任何一方因该项目的产生的对债务负连带责任,至于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各自责任做的划分不能产生对外效力,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还是以上述建筑工程款纠纷为例,按照这种观点,法院只要能认定该欠款是因联和开发项目产生,就可以判令联合开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考虑该合同是哪一方签定的,也不受联合开发合同中关于各自责任的划分的影响。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做具体分析。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互负连带责任,自然应以该约定为准。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没有约定双方互负连带责任,则要正确界定联合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性质。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当事人人约定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性质就会不同。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同出售,共同分享利益,则此类合同就是合伙合同,双方对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债务应当互负连带责任;如果合同重在建筑方为供地方完成一定的建设工作,且进行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则此类合同为加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双方对各自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二、签定完备的联合开发合同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内容复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双方利益针锋相对,极易引发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后果难以预测。因此,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结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尤其应当重视:

(一)、要明确划分双方的责任。对每一项义务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做详细的约定,杜绝“争取做到”“大约在某年某月”等模糊用语。建议使用附件、附图等方式作出具体描述。供地方应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权性质、批准文件或证书等准确信息并对此承担责任,建筑方主要应对资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确承诺。

(二)对双方分得房产的面积、位置作出明确约定。联合开发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产的方式体现。到了这一阶段双方的利益冲突表现的最为尖锐,因此也是矛盾多发的环节。房产的价值与所处的位置有很大关系,虽然在同一项目中,位置的差异往往导致价值不同。有些联合开发合同仅仅简单地约定了分配比例,而对具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时出现纠纷就不难理解了。另外,由于规划变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世纪竣工面积的差异,如何处理,也应事先作出约定。

(三)、重视约定违约责任。房地产项目的周期一般都较长,过程复杂。详细具体的违约责任不当能够起到督促当事人人善意履行义务,而且也能够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没有按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条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响应的违约条款,不但会造成供地方没有压力,而且容易引发建筑方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的严重质疑,进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约定了明确违约责任,比如迟延一天,相应减少若干平方米的房产分配,迟延超过若干天,对方可以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确实表达合作的意图,而不能借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之明,而行借贷之实。例如某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出资方仅负责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由对方在项目完工后返还(当然要高于原出资数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金融法规,禁止企业间互相借贷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要倍加注意。

(五)、联合开放房地产合同由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式。

四、做好联合开发审批备案工作,确保项目的合法性。

以协议方式(即不组建项目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双方应当共同获得政府部门对土地使用、规划许可、项目建设等所有批准手续。实践中,可以采用共同列名的方式,即在批准文、证照的中将联合开发双方的名称一一列明;也可以在批文、证照中列明主要建设方的名称,在批文或证照的备注中注明其他联合开发单位的名称。行政审批的操作过程是否完善,是司法实践中衡量联合开发是否有效的关键。

参考书目:

1、《民法学》郑立王做堂北京大学出版社

2、《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朱树英法律出版社

3、《房地产合同实务》符启林邵挺杰人法律出版社

4、《房地产法》符启林法律出版社

第3篇

由于这些年来,各省市都在大搞城市建设,房地产投资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为税收增长提供了充足的税源,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房地产业税收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调节房地产经济和社会经济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据了解,目前发达国家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10%以上,在我国这一比例还不到7%。马克思曾经说过“税收是国家的命脉,是政府的奶娘。”但是税收对任何纳税人而言都是一种负担,纳税人欠税现象从税收法律关系成立时就已经开始。任何企业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小化都是一种理,只要存在税收,纳税人就存在避税的主观动机。但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因此就赋予税收以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而税收所反映的分配关系就要通过法的形式得以实现。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我国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还明文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005年9月份公布的“中国纳税百强排行榜”上,2004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中,前300名内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名字出现。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胡润百富榜上,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富翁越来越多,或许这就是个绝妙的讽刺。那么房地产企业偷税,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呢?我们先通过下面一系列调查数据来了解一下吧:

一、我国房地产业偷税问题现状透视

安徽蚌埠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4年5月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度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询问得知,该单位开发建设了地处闹市的一处小区,开发商品房全部为住宅楼,房屋已于2003年4月竣工。但该单位只按预收房款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并按开发占地面积缴纳了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稽查人员按工程决算书中的建安工程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按配比原则计算后,调增该单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46.63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稽查局对该公司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该单位企业所得税43.45万元,并处罚款24.20万元。

2003年,青岛市地税局在对全市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市70%的房地产商存在偷税行为,偷税手段花样百出,在查补税款方面,青岛市去年前十个月房地产业查补税款0.48亿元。

南京房价年年飚升,房地产开发企业赚得盆溢钵满,可是,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举行的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全市被查88户房地产企业中有87户存在问题,占被查企业的98.86%,单户查补税款数百万元司空见惯。据南京市地税部门统计,南京市房地产业偷税呈逐年递增的状态,今年全市房地产企业共查补税款5031.66万元,罚款1588.14万元。滞纳金848.42万元。相关企业偷税较去年增加1000多万元。

北京958家房地产企业补税2.8亿元;西南某省房地产企业偷税违法案件占全部涉税案件的比例在过去9年间上升了12倍……

福州市物价局在全国率先公布了该市商品房的社会平均成本。

经测算,该市开发商的利润率平均约为50%,最低的约20%,最高的超过90%。

当然,在房地产暴利的背后是少数人的财富快速增长。在2004年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榜上,前200人中有64人来自房地产行业;在前20名中,有11位涉足房地产行业。有人用简单算术,即以几个主要大城市房地产利润总额除以全年天数计算,北京不到两天就产生一个房地产亿万富翁,广州约三天产生一个亿万富翁。

这些数目都是触目惊心的,现在很流行的一个说法就是“房地产业的巨人,纳税的矮子”,这句话有一定的道理,那让我们一起看一下房地产商偷税手段,就可以对房地产业巨额利润来源有一定的了解。

二、房地产商的偷税手段及原因分析

(一)房地产商的偷税手段

中国注册税务师李晶副教授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列出一项公式:价格=成本+利润+税收。“税收是价格的重要组成部份,”她解释说,在成本和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收降低时,利润必然增加。税收作为影响利润水平的重要因素,被许多轻视法律或无视法律的人当作了提高利润率水平的工具。而房产商偷税方法归结为十大黑招,招数之多、花样之奇令人叹为观止。

1、体外循环法,减少预售款基数

这是房地产企业偷税所采用的较为普遍的一种手段。自开发商拿到《销售许可证》之日起,都开始对外收取楼盘预售款,房地产商应对预售收入进行纳税,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后,企业就随之要交纳5%的营业税,营业税的3%的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7%的城市建设税;以及33%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地产商利用政策法规对预售收入定义不完善的漏洞,在汇总预售收入时,只计算购房者所付定金,将购房者首付款排除在纳税范围以外。甚至,有的开发商等到房子基本上卖出去以后,又赶快把购房者支付的房款用于银行归还贷款。而相关税法规定,银行贷款不能算销售收入,因此不用纳税。开发商在“一贷一还”间,减少了预售收入,从而达到了偷税的目的。

2、整体转让“楼花”不做收入

一些房地产企业将土地手续办理完毕后,把一部分楼的开发权整体转让给其他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约定收取转让费,却不按规定作收入,而是挂往来账,甚至私设账外账,以达到偷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个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决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这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用种种手段钻这一政策的“空子”,迟迟不进行决算,或留下一两套“尾房”致使整个项目不能决算,逃避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4、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经营,开发一个楼盘或开发一个项目就新办一个公司,而新公司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一年的税收优惠。

6、将在销售房地产时一起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

7、以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税。

房地产企业属于施工企业,用工人数多,经常变动,用工的数量及工资发放的金额税务机关就不好掌握,工资总额房地产企业就可以随意控制。还有一些房地产企业虚开发票,多计成本,致使企业亏损或微利,进而达到少缴而不缴税的目的。

8、自用方开发成本不从“开发产品”转到“固定资产”,而是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企业所得税。

9、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年未不结转营业收入,偷企业所得税。

10、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偷企业所得税。

(二)、房产商偷税原因分析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看,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滚动开发性以及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往来对象多、市场风险不确定等特点。因此,其开发经营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也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是集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一体、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部门。由于原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般是依据工商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未能很好地兼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点,因而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难以保证税基的完整。

1、税种设置不合理,造成可趁之机

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仅税种就多达8种,有的地方还重复征税,如契税、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所得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等。收费就更多,各个地方也参差不齐,多达80~150种,这无形中也增加了建房成本。而在房地产开发阶段,只有城市房产税和少量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这种税制设置的消极作用显而易见,开发阶段税少、税负轻,流通环节税重,从而助长了土地的隐形交易,偷税现象严重。而在开发阶段发生的增值部分,由于没有税收的调节机制,使用政府无法参与增值价值的再分配。

2、稽查力度不足,难有威慑作用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针对房地产偷税的法规,房地产开发商偷税被稽查出来后,惩处的办法就是根据偷税的多少按比例确定处罚数额。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是通过税务机关稽查后才能获知,但是这种稽查只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账面情况的稽查,只要开发企业通过手段把账面作好了,就很难发现其偷税的痕迹。稽查力度不足,对房地产开发商很难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使很多开发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偷税风险比较低,被查到后顶多再补交,没什么麻烦。

三、完善相关税法遏制房地产商偷税

但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必须加以完善。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制定出台的。新文件的出善了房地产税法,保证了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对照原来的国税发[2003]83号文件,新文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一、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应按不低于15%的预计营业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6]31号文对这一规定作了两点调整:一是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二是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和非经济适用房,并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

二、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国税发[2006]3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一是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二是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三是已取得了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之所以对开发产品完工标准进行界定,主要是考虑到当预计计税毛利率高于实际利润率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会对已完工开发产品积极结算成本,相反,一旦出现预计计税毛利率低于实际利润率的情况,这种积极性就不存在了。因此,必须从税收角度规定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以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

三、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对公共配套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主要成本项目,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了其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属于该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可直接摊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分摊,再将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

四、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据实扣除的。这一规定对于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不合理问题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的开发活动包括征地拆迁、规划设计、组织施工、竣工验收、产品销售等开发经营全过程,因此,开发项目从第一笔投入至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需要一个较长周期,而这一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由于没有销售收入而无法在税前扣除;二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主要发生在开发前期,这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但这一期间又恰恰没有销售收入。鉴于这种情况,为合理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三项费用扣除问题,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销售开发产品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六、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经营,开发一个楼盘或开发一个项目就新办一个公司,且盈利率较高。据此,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七、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国税发[2006]31号文关于征收管理问题也做了详细规定:

(一)开发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应对涉及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逐笔逐项进行核实。凡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以及手续、资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资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严控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还需关注以下几点

(一)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加强源泉控管

房地产税收是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税务机关应与计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信息传递制度,通过信息交换作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在行政程序上规范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行为,建立档案,全程跟踪;努力获取企业建筑成本信息,加强对工程的成本审核;加强票据管理,掌握企业的收入情况。这样才可以建立一个规范、管理、检查的长效机制。显然这对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是大有裨益的。也可以使房地产税收应收尽收。

(二)加大房地产企业偷税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案件

目前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能力是很弱的,甚至有些时候出现断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加强自身业务的学习,认真、细心、深入的掌握房地产企业的情况。针对房地产企业的偷税现象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偷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对房地产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欠税不缴的房地产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大案、要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查处的典型偷税案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纳税光荣、逃税可耻”。纳税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依法纳税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稳定、建设发展决定因素。相信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及实施,政府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房地产商会逐步形成自觉纳税的意识。也就可以杜绝偷税现象了!!

参考文献

1、章剑锋:《房地产税收黑洞能否消除?》,《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3月23日

2、杨克文:《房地产税收繁荣背后有隐忧》,《中国税务》2003.11.3

3、林海、江虹:《我国房地产交易税收制度改革初探》,价格月刊2003年第5期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造价控制

我国加入WTO后,房地产业将会面临新的竞争和挑战。国外房产商将凭借较强的融资能力、较高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灵活的经营机制等优势进入我国市场。而国内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手头的流动资金非常有限,即使有很大的一笔流动资金在手,他们也不愿轻易被“套牢”。因此,在新的市场面前,精明的开发商除了要学会脑筋急转弯,从规模化、集团化、品牌化等方面发展自己外,尚应从内部着手,通过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严格控制工程成本,争取以最低的投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而控制工程成本的关键就在于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何有效地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的造价问题,是每一个房地产商面临的重大问题。一般来讲,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要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就必须从这四个阶段入手。

1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

可行性方案的选定和投资估算的定位是建设项目的核心,这一阶段不仅关系到目标实现时间的长短、质量的优劣,也是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源头,对以后各阶段的造价控制起指导作用。如何在这一阶段把质量、造价和工期结合好,就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详细的资料收集和反复的方案比较,尽可能选出最佳组合,作出科学的决策。

1.1完善投资决策机制

要成立投资策划部门,造价工程师根据公司现有的资金、土地储备情况及融资能力,结合当前市场行情,进行必要的、专业的分析论证,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1.2建立项目审查制

公司内部员工做的投资分析报告还应聘请专业咨询公司的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谨之又谨,慎之又慎,取长补短,提出自己相应的改进措施,供决策层决定。

1.3随行就市,及时修正

随着决策内容的一步步深入,投资估算也要随之调整。造价工程师必须密切注意决策报告中的每一条建议及修改情况,及时地调整因此而产生的价格的变化。只有做好了这一点,投资估算才能真正起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正面影响决策的作用。

2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优秀的工程设计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因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控制:

2.1实行设计方案招投标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开发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应大力引入竞争机制,加强管理工作。通过设计招投标来选择优秀的设计单位,从而保证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准确性,避免因设计质量问题出现的工程洽商。同时通过招投标还可能选择到优秀的设计方案,避免因建筑产品设计落后,影响销售,造成资金长期得不到回收,经济效益无法保证的事情发生。

2.2实行限额设计

项目设计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建设费用的多少和建设工期长短,同样也影响建设项目今后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对于一个建设项目,发商要做到心中有数。而作为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凡是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均要通过计算,要用数据说话,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和经济性,在设计技术与经济分析上要改变设计完后再算账、功能决定造价的习惯做法、开发商应对设计方案提出限额设计要求,并为之创造外部条件。

2.3开展价值工程的应用

价值工程是用来分析产品功能和成本关系的,是力求以最低的产品寿命周期成本实现产品的必要功能的一种管理方法。一般来悦,提高产品价值的途径有5种:一是提高功能,降低成本。这是最理想的途径;二是功能不变,降低成本;三是成本不变,提高功能;四是功能略有下降,但带来成本大幅度降低;五是成本略有升涨,但带来功能大幅度提高。运用价值工程原理,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对方案实行科学决策,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价值工程的主要特点是:以使用者的功能需求为出发点,对所研究对象进行功能分析,使设计工作做到功能与造价统一,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降低成本。

2.4加强图纸会审工作

加强图纸会审,将工程变更的发生尽量控制在施工之前。在设计阶段,克服设计方案的不足或缺陷,所花费的代价最小,可取得的效果最好。我们在工程施工前,组织总工办、工程部、经营部和预决算部,对施卫图纸技术上的合理性、施工上的可行性、工程造价的经济性进行审核,从各个不同角度对设计图纸进行全面的审核管理工作,以求得提高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考虑不周或失误给施工带来洽商,造成经济损失。

2.5加强洽商管理

杜绝不合理的设计洽商。对确实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我们采取的方法是审核会签制,组织公司各部门讨论决定。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由于设计人责任心不强所发生的洽商,给工程增加成本。杜绝施工单位利用设计洽商增加工程造价。

3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3.1严格工程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额计算准确;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包装物、提(交)货或移交工程成品、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

工程造价一般是由工程招标合同价及合同外项目价款(即工程增项、施工索赔、材料调价、费用调整等)所构成。合同价是承发包双方充分运用价值规律,反复进行价格比较,实现个别劳动消耗和社会必要平均劳动消耗的统一,基本上是等价交换的价格。它高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时,对承包方有利,低于社会必要平均劳动耗费,对发包方有利。但不论承包方获得利益或发包方节约投资,都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并符合价格规律的要求。工程现场施工条件受到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使工程造价波动的幅度也非常大。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款包括了国家及地方定额管理部门颁发的标准定额中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管理费用及政策性调价外,凡是由承包方负责的,其费用必须全部无一遗漏地包括在工程价款中。承包方承诺的条件和费用一般在双方招投标过程谈判,双方依据工程的承包方式予以确认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据以确定工程的合同价款在工程结算时还能否进行调整。

3.2严格材料、设备的定价和订购

一般来说,钢筋、水泥、木材、砖、砂、石这些主要用于主体施工的材料,价格相对稳定,市场透明度大,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再结合市场行情进行适当的调整即可。但市场装饰材料品种繁多,价格差别大。对于这部分材料,一般由甲方订购或者由施工单位推荐三种以上的同类型材料的品牌和价格由甲方确认后,方可购买。这样,才能既控制造价又保证工程质量。安装专业中预埋、预留的管线等一般都是由施工单位购买,但设备主要由甲方采购的。设备造价涉及金额大,占整个工程造价的30%以上。设备订购计划必须与工程实际进度紧密配合,以免影响工期。

3.3工程款的控制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开发商一般不需支付工程预付款,甚至要求承建商对工程主体进行部分或全部垫资。这样,既缓解甲方的资金占用压力又能考察施工单位实力,还对约束施工企业如期按合同履约起到积极作用。另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容忽视的问题。通用做法是:①按每月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②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的85%;③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甲、乙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结算,再支付至总造价的97%的工程款,留3%作为工程保修款,待保修期满后支付乙方保修金。

4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阶段,它是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也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根据本人这几年的工作经验,认为重点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核对合同条款,防止重复计算及收费等问题。

(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记,确认隐蔽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图施工。

(3)落实设计变更及签证,检查这些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既定的程序,是否经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同意批准,并且严格查实变更签证,防止一些莫须有的签证、重复签证等。

(4)按图严格核实工程量。一般而言,施工单位均会有意高估工程量,建设单位的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按实结算。

(5)严格执行投标过程中所报的单价或签证价格,禁止高套单价的情形出现。

(6)严格按规定和合同套取计费程序,计取各项费用。

(7)认真审查、复核,防止各项计算误差。综上所述,工程造价控制是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动态管理过程,只有对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阶段采用科学的、系统的管理方法加以严格控制,才能达到全面控制工程造价的预期目的。

工程竣工时,根据合同文件中计价方式及允许调整费用范围的规定,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文件必须要进行认真的审核,避免承包方在工程结算中高估冒算,以便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

5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本文所论及的仅是笔者几年来的工作体会,一得之愚而已。随着我国造价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造价工程师制度的推行,提高投资效益的要求将使合理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地位更加重要。

参考文献

1吴秋菊,姜金剑.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J].德州学院学报,2002(12)

第5篇

(一)土地成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款、大市政配套费、土地契税、土地交易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是指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测绘、勘察、三通一平等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建设承包单位的工程费,包括: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精装修工程费等;

(四)市政基础设施费是指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费用,包括开发小区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燃气、环境等费用;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为开发项目服务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包括:人防、锅炉房、会所、幼儿园、小区体育设施等费用;

(六)开发间接费用是指工程或开发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等。此外,银行贷款利息的资本化、营销设施建设费也应在本科目中核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类会计科目与预算部门编制的目标成本科目不一致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完工产品成本结转是以目标成本为依据,目标成本往往是由预算部门编制,财务部门审核完成的。此外,在成本执行与控制中,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目标成本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控制工作,都是由财务部门完成的。因此,财务部门的成本类会计科目与预算部门的目标成本科目一致,有利于成本结转时的核对、经营管理中的成本控制与分析等工作。但是,很多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做到成本科目的统一,造成成本核算与审核工作的脱节、成本控制流程混乱,给日常成本核算与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障碍,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欠缺规范性与统一性“房地产行业会计准则”在各大类成本的归集和分摊方面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只是给出了指导原则,由于成本分摊的方法很多,有些企业对于成本归集与分摊工作不重视,没有制定相关的规范与制度,所以导致了一些企业在成本归集与分摊方面的随意性,导致成本信息不准确。

(三)会计人员对于税法中关于成本的规定不熟悉或者混淆,影响企业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成本会计核算对于税收筹划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成本核算上的失误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成本核算对于税收筹划作用,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而言的。在工作中,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税法条款掌握的不透彻甚至有的内容混淆,在成本抵扣上造成多抵成本的情况。

(四)财务人员的综合专业水平不高,影响了企业的成本控制、成本分析以及项目可行性分析工作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会计人员不仅仅要掌握会计核算的知识,还要掌握目标成本的制定流程、成本的分摊、成本控制、成本分析等相关知识,这样才能适应企业的需求。譬如:成本控制工作在很多大型房地产企业都需要财务部门来配合完成的,财务部门要审核发生的成本是否含在目标成本之内、有无超支情况,对成本执行情况加以监督与分析。一些成本数据需由财务人员配合完成,这些数据会应用于成本分析与项目可行性分析之中,为企业中高层领导者作出决策提供依据。很多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会计人员在专业层次上比较单一,专业知识集中在成本会计核算上,业务视野狭隘,缺乏拓展专业知识面的积极性,组织协调能力差,从而造成了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落后,影响了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会计核算的对策

(一)做到成本科目的统一成本类会计科目与预算部门编制的目标成本科目一定要统一,在设置或修改成本科目时,可以召集相关部门一起讨论确定,最后把统一的科目同时下发各相关部门。保持科目一致性既能满足成本会计核算、成本结转、成本核对的要求,也满足了成本控制、成本分析的需要。成本核算与管理是一项需要各个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工作,保证各部门的工作不脱节,按照合理的流程进行,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二)制定统一的成本归集与分摊制度,正确合理归集、分摊共同成本,保证成本数据的准确性针对成本归集与分摊的随意性问题,企业可以依据有关法规,并借鉴房地产标杆企业的管理经验制定相关的成本管理制度,让企业的成本核算与管理工作依据一定标准执行。在成本的归集方面,可以按照性质、经济用途等进行成本归集。下面对于在成本归集上容易混淆的几个方面予以举例说明:一是开发贷款利息依据房地产行业的惯例与“房地产行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是要资本化处理计入“开发间接费”科目,而非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二是在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问题上,有的企业容易含糊不清,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从两个方面来判断:第一、是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设施;第二、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或者公共事业单位,为广大业主服务的,就可以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全额在税前扣除成本。如果不能满足这两点要求就应按建造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处理。三是售楼处建设等营销设施建设费按税法规定应作为开发成本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有些企业将营销设施建设费作为费用处理,或者作为固定资产、通过折旧的形式转入销售费用,这种处理方式都是错误的,成本会计应该加以注意。四是“开发间接费用”科目中的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等明细科目应该与“管理费用”科目的性质相区分,该科目只能归集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的人员发生的工资福利或费用,总部或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发生的费用应归入“管理费用”科目。在成本分摊方面,对于不能直接归属于某类开发产品或者某个单位工程、需要在多种类型开发产品或多个单位工程之间分摊的成本,企业可以按照占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但一定要合理确定各成本科目的分摊方法,土地类成本按照占地面积分摊比较合理;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开发间接费按照建筑面积分摊比较合理。这个分摊原则,只是一个指导框架,具体明细科目的分摊规则会有一些例外情况,各企业还要根据各成本科目的特点结合开发项目的特点来确定,比如:大市政配套费是属于土地成本的,但大市政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缴纳,这个科目按占地面积分摊就不合理了,而应该按照建筑面积分摊。由于成本归集与分摊的复杂性,在实际工作中,成本会计人员在成本归集与分摊上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勾通,依据有关制度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保证成本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

(三)加大税收制度的学习,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中的成本抵扣规定税法中关于成本抵扣的规定,在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中是有区别的,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来说,主要涉及的就是这两个税种。下面针对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予以说明,并提出解决建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开发产品竣工、结转完工产品成本时,税法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这一条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即国税发(2009)31号文”中规定的。有些企业会误认为按照合同或者结算金额结转成本就可以,忽略了取得发票情况,多抵扣了成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可以在完工前要求一些长期合作或者战略合作单位提前提供发票,成本会计在账务中做预提处理,尽量把发票不足额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财务人员应避免把有关质保金抵扣的规定与在企业所得税中完工产品结转按10%计提成本的规定相混淆。在“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规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保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不得扣除。这一点会计人员应该注意,只有质保金并且开具发票可以进行成本抵扣,可以采取要求施工企业在支付质保金前提前开具质保金发票,这样可以使成本得到抵扣。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税法规定很多,会计人员应该加强税法的学习,理解税法的每一个条款,避免税收风险。

(四)增加培训,提高成本会计人员综合专业水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成本会计人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会计核算技术,还要熟悉有关预算、目标成本的编制、成本控制、经营分析等方面的知识。随着房地产行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很多成本控制、成本分析、项目可行性分析方面的工作是需要各个相关部门配合来完成的,当然也少不了财务部门的参与。因此,企业应该多组织相关的专业培训,提高成本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以适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

四、结束语

第6篇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信贷融资,约束机制,对策

 

一、引言

一个房地产项目,少则投资数百万元,多则数亿甚至数十亿,对资金要求非常高。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靠银行信贷。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持续深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愈加困难,很多开发企业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如果能够对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内在机制进行可靠的分析,就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融资能力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贷融资成功的关键因素

从房地产开发融资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竞争力大小、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业企业间的信息对称程度是影响信贷融资成功的关键因素。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竞争力

哈佛大学的Scott.B.R认为,“企业竞争力是指企业在与其它企业的公开竞争中,用人力和资金资源以使企业保持持续发展的能力”。 而对于资金的提供者银行来说金融论文,他愿不愿意给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就是要看这个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力大小,一个竞争力弱小的房地产企业银行是很难相信它有能力收回投资并取得收益的。所以企业的竞争力大小是影响融资可行性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业企业间信息对称程度

房地产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1],它从事经济活动以追求自己最大经济利益为动机,在融资活动中企业往往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银行的利益。而银行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往往在信息不对称时不同意或只同意企业一部分贷款额的申请,于是出现了“信贷配给”[2],“信贷配给”最终使银企双方的利益都受损,尤其是使企业融资变得困难。所以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信息对称程度也是影响企业融资可行性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房地产开发信贷融资内在约束机制分析

(一)、信贷融资内在约束机制分析模型的建立

由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贷融资的关键因素,可以建立信贷融资函数A核心期刊目录。即:

A=G(C,L,Q)

这里,G ――函数表达式;

C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竞争力;

L ――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业企间信息对称程度;

Q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获得的银行贷款数量.

根据这个函数表达式,可绘三维图形分析如下:

H B

QJ

γ·I

A·α

C·β

A’ J’H’ B’

FK

I’

F’D

EK’

E’D’

0L

上图中,直线A’F’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最低所必需的信息对称程度;直线E’D’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最低所必需的企业竞争力。类似于经济学上的无差异曲线[3],要获得一定的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竞争力C与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信息对称程度L有一定的替代性,即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竞争力较强、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间信息对称程度较低时可获得银行贷款为W,则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竞争力较前一种情况弱、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间信息对称程度较前一种情况高时也能获得相同银行贷款W,由此可以得到获得最低银行贷款时C与L所有可能组合点的连线E’F’。

考虑到C不可能无限大,即当企业处于行业的绝对垄断地位时,C达到最大值(假设一定时期内所有银行对房地产行业放贷的总数量一定)。在上图中用A’B’表示C达到最大时的临界线。同样的道理,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信息对成程度也有一个极限金融论文,即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间信息完全对称,此时L达到最大值 ,在上图中用B’D’表示L达到最大时的临界线。从而得到A’ B’ D’ E’ F’ 平面对应的ABDEF曲面就是C与L不同组合下,企业可获得银行贷款的所有可能值组成的点的集合。

(二)、模型分析

由于C与L具有一定范围的可替代性,所以在允许范围内可任作两条曲线J’K’、H’I’,使其满足曲线上的C与L的组合分别能获得相同的银行贷款,其分别对应相同银行贷款集合组成的曲线为JK和HI。比较JK上的α和β点以及HI上的γ点的大小可知:α=β<γ,即曲线HI所代表的银行贷款大于JK所代表的银行贷款,而JK上的银行贷款相等。从而可知,曲面ABDEF是由一系列像JK、HI一样的等银行贷款线组成,并且C与L的组合值越大,其所对应的等银行贷款线越高。

从以上图形分析可知,只要能够对C与L进行度量,就能对企业融资可行性进行评价。

(三)、影响信贷融资成功关键要素的度量

1、 房地产开发企业竞争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竞争力的测定是众多评价指标的综合评估过程。目前国内外常用的综合评估方法有三大类,包括专家评估法、经济分析法和运筹学方法[4]。本文从专家评估法依靠人为打分确定权重,具有一定的片面主观性出发,试图运用因子分析方法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竞争力的评价指标。因子分析是从一些有错综复杂关系的现象中找出少数几个主要因子,再对这些主要因子进行综合评价,因此可以有效的消除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评价结论的准确性。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竞争力分为三类:经营能力(评价指标有固定资产原值、流动资产平均余额、技术职工人数、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人均工资额、总资产周转率等);效益能力(评价指标有资产效率、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报酬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税率等);发展能力(评价指标有销售收入增长率、利税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工资额增长率、科技经费增长率,技术进步率等)。

因子分析的计算步骤包括将因子表示为变量的线性组合金融论文,然后构造原始数据矩阵W0、求W0的标准化数据矩阵W、求W 的相关系数矩阵T、求T的特征根λ及特征向量S、建立主成分表达式、计算每个主成分的贡献率U、按累计贡献率的最低限值选取主因子个数P、计算主因子的因子载荷矩阵B、求B的正交因子解、建立因子得分模型上H(见式①)、计算主因子综合得分Z(见式②)、计算因子综合得分得相对得分Z’(将样本综合得分按由小到大顺序在评价区间[Φ1 , Φ2]上进行归一化处理(见式③)。

Hi = ai1W1+ ai2W2+ … + ai nW n( i =1, …, P)①

式中:Hi为第i 个主因子的得分值;Wj为第j 个变量得观测值;P为选取的主因子个数;aij为第i 个因子的第j 个变量的得分系数。

Z(i) =Σ(Uj×Hij) / (ΣUj) ( i= 1,2, …,M;j = 1,2,…,P)②

式中:Z(i)为第i 个样本的主因子综合得分; Uj为第j 个主因子的贡献率;Hij为第i 个样本的第j 个主因子的得分值。

Z’(i) =Φ1+(Φ2-Φ1)×(Z(i)-Zmin) / (Zmax-Zmin)③

式中:Z’(i)为第i 个样本的主因子相对得分,按其落在评价区间[Φ1 , Φ2]的位置评价出企业的竞争力大小。

2、 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信息对称程度

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更多的内部信息,这些内部信息有的能反映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缺陷甚至致命的弱点,而投资方银行相对缺少企业的这些内部信息,从而使银行面临信贷风险。信息不对称有两个极端,即信息完全不对称和信息完全对称,事实上,这两种极端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几乎不存在,绝大多数情况是间于这两种极端情形之间。为了量化的需要,可以把信息完全不对称时的值定义为0,把信息完全对称时的值定义为100。

要度量信息对称的程度,就要明确融资信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哪些指标获取。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可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报表的效度和信度)、治理结构的清晰程度、以及对银行提出的合理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条件的认可度来获取。从而信息的对称程度可以用下表来度量核心期刊目录。

融资信息对称程度度量表

 

指标

权数

评价层次(参数)

管理制度

15

完善(1)

较好(0.8)

一般(0.6)

较差(0.4)

差(0.2)

财务制度

15

优(1)

良(0.8)

合格(0.6)

较差(0.4)

差(0.2)

治理结构

10

清晰(1)

不清晰(0)

条件认可度

60

第7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在交易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首先,建设项目是具有高度复杂性的长期交易活动,加上项目的一次性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房地产建设项目交易过程中高度的不确定性,消除减小这种不确定性,要采取一定的协调工作。而正是这种协调工作会产生一些交易成本。其次,由于众多参与方的理性有限,不可能预见未来合同签订完后涉及的各个细节问题和突发事件。这就是不完全的契约问题,为了处理这个问题,往往涉及到责任的确认,明确责任往往意味着价格谈判,而这个谈判过程就会消耗很多的有形与无形的成本。第三,项目一旦开始,项目的所有参与方就被紧密绑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有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要想消除这种机会成本,就会同开发商进行反复谈判,而这种谈判带来的成本不容忽视。高度的不确定性、参与方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行为是房地产建设项目产生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而这些重要因素的形成也都源于项目的一次易,正因为项目的一次易,所以才会导致项目交易中不确定性、参与方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程度的加深,进而使得交易成本更大。而项目的一次易是项目的本质,我们无法改变,因而交易成本不能在项目层面上进一步降低,只能在企业层面上更好的控制与降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交易成本控制的有效途径

动态联盟的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需要众多的参与者,而这些参与者都是以组织的形式参与的,而这些组织都是所属企业这个相对稳定环境中的一员,因此,如果在企业层面上形成稳固的关系,项目层面上才会有更好的沟通,从而才会更好的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共赢。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联盟可以把游离在建筑市场中松散的、缺乏长期合作的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密切相连的企业整合到一起,改变各个企业之间的一次易关系,使其形成长期稳定的网络组织,通过优势互补,实现价值增值。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建筑产品的开发者,位于建筑产品产业链的最上游,开发企业作为一个“系统集成商”将土地、资金、设计、施工、监理、物业、营销等资源集合在一起,有必要进行信息的集成和共享。同时每一个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具有同质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合构建长期的动态联盟。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建立长期的动态联盟,就会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最终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1)企业层主要是由动态联盟委员会来管理

实力强大的房地产企业发起成立联盟委员会,相关其他企业派驻代表参与动态联盟里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联盟委员会,在信息集成的基础上,负责项目组织信息的管理、组织成员的管理、联盟的运行管理、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及联盟平台开发维护等。

2)会员层可以由建筑市场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密切联系的企业组成

联盟委员会采用一定的评价机制与准入机制对相关企业进行筛选。会员企业可以通过动态联盟的门户平台,主动申请加入;另一方面动态联盟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平台和具体项目的情况从市场上搜寻适合的企业邀请加入。联盟中的所有企业都要与联盟委员会签订联盟协议,接受组织内外的监督管理。

3)项目层是针对具体的一个地产开发项目

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组合而成的项目层面的动态联盟。在实际操作中地产项目的发起者通过动态联盟的运作平台向联盟成员项目的招标信息,会员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投标。该地产开发项目的发起者与动态联盟委员会对投标企业进行考察衡量,确定合适的会员企业组成联盟伙伴,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动态联盟委员会全程对企业间的合作进行管理监督,促进平台的良好发展。从以上分析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联盟的构建降低了建设项目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参与方的有限理性和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交易成本的产生;不仅如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联盟的长期建立更是加强了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弥补了项目层面一次性契约关系的不足,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如监督成本、协调成本、保证成本,更重要的是避免了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如开发商想用最低的价格招标一个高资质的施工企业,而施工企业又想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经常采用低价中标,然后再破坏合同价格,这是一种典型的时候机会主义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构建的长期动态联盟就可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3结语

第8篇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房地产作为房地产开发中较为特殊的一类,近年来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传统的住宅项目开发转向商业房地产项目开发,以期获得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之间的竞争日显激烈。政府部门也认识到商业设施对城市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不断采取措施推动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本文首先概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般特点,在此基础上从多个角度对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的主要特征进行阐述,力求进行一定深度的探讨。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般特点

房地产开发是现代市场发展中的经济活动,它直接从事土地与建筑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直接进行包括住宅、厂房、库房以及商业、办公、旅游、餐饮、娱乐等社会生产和社会服务所需房屋的建设,以及土地的开发,为社会生产生活提供物质基础保证。作为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的对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般特点概括如下:

1、地理位置的固定性

土地开发、房屋建设及使用,均具有不可变动的地理位置,在开发项目时必须考虑到地区差异,考虑到就地开发土地,就地建房,就地经营销售,就地使用获利的可能性及投资收益。

2、建设投资大

房地产业属资金密集性产业,开发一个项目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对开发商的资金实力有很高的要求。

3、开发周期长

土地及建筑物作为项目开发的内容,一般体量较大,工程建设进度有其客观规律性,有相应的时间要求。另外,项目开工建设前的有关手续繁杂,也影响着项目开发周期。完成一个开发项目一般需要1—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4、受国家法规政策严格约束和调控

房地产开发作为特殊的经济活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综合开发活动和过程,事关国民经济(如土地资源配置、城市发展规划等)和国计民生,必须也只能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才能真正走上健康发展道路。从项目立项开始,房地产项目的各开发环节都有直接约束和控制。如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城市统一规划,遵守城市建设法规,房地产售价受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调控等。

5、建设环节多

这与项目开发受法规政策严格约束的特点直接相关。从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来看,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部门很多。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全部开发过程涉及到计划、土地、规划、建设、消防、交通、教育、人防、环保、市政、城管、园林、卫生、技监、质监、安监、墙改办、房管等众多部门,项目建设环节多,而且各环节不可或缺。

6、多源资金筹措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大,开发周期长,项目资金来源不可能完全依靠开发商自有资金来运作,大量建设资金需要通过各种渠道筹措,其中又往往以银行债务资金为主。

7、资金周转慢

从房地产项目前期工作开始,到项目建成竣工可以交付使用,这一期间大量的是资金投入,只有等到所建商品房开始预售、预租才能实现资金回收,而且出售、出租本身也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回收时间较长,资金周转慢。

8、项目投资即为项目成本费用

房地产项目投资与一般工业建设项目投资有一个显着的区别,即一般工业项目是先投资,再生产产品,而房地产项目投资的过程本身就是房地产商品的生产过程。因此,房地产项目总投资即为房地产开发产品的总成本费用之和(自营自用情况暂不考虑)。房地产项目总投资包括开发建设投资与经营资金两大部分,在项目财务评价时与项目的总成本费用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9、人员要求高

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往往需要大量的投资环境及市场调研、精心的规划设计、高标准的工程施工、专业化的营销策划、细致的全程服务,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素质要求很高。

10、风险较大

由于房地产项目具有以上特点,也就相应决定了其投资风险较大。如由于开发周期长,很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宏观政治经济形势、市场需求变化及竞争对手等方面的影响;在项目建设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筑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等有可能发生变动,从而影响项目的投资额;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可能遇到强制性征收、停止使用或限期拆除情况等。

11、开发项目的差异性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为很多种,由于项目用途、内容、规模、要求不同,以及建筑物本身的造型、装修、结构、设施配套等不同,各开发项目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即使是同一类项目,由于项目所在的区位、环境等条件不同也会产生相当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直接影响项目投资水平及投资效益。

12、项目决策的多专业协同

正因为房地产项目具有前述特点,其投资决策尤为重要。在这里将项目决策的多专业协同也作为一个特点纳入进来。一个房地产项目投资决策的完成需要多种专业人才的协同作战,实际上也是多方面专业人才的集体智慧的结晶。如需要市场研究人员调查项目投资环境及市场状况;需要营销人员确定市场需求偏好和营销方案;需要规划设计人员提品建议;需要工程技术人员提出工程实施的技术可行性和进度预测;需要造价人员估算投资;需要财务分析人员提供融资的可行性和项目的盈利性预测;需要物业管理人员前期介入;还需要能与上述专业人员进行沟通协调并能整合他们思想的综合人才等。

二、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特征

目前国内对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还没有十分明确的定义。在国家建设部按用途对房地产项目划分的九大类型中,商业房地产项目主要指零售批发商业,包括商场、购物中心、商业店铺、超级市场、批发市场等。而在实际运用中,人们有时将商业房地产涵盖的范围扩大,除零售批发商业房地产外,还包括餐饮、娱乐等其它营业性、经营性房地产。鉴于商业有广义(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与狭义(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之分,本文对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研究侧重于后者,即以狭义商业为基础,主要指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零售批发商业经营场所的开发,与国家建设部关于房地产项目九大分类中的商业房地产项目范围一致。除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点外,以下主要从顾客构成、项目选址、定位规划、经营方式、资产经营、竞争风险、城市功能及社会效益等方面阐述商业房地产项目的主要特征。

1、顾客构成的双重性

商业房地产项目与其它房地产项目的显着区别之一就是其顾客构成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直接承租或购买商业用房的经营商户,这个层次的顾客是开发商的直接顾客;第二层次是前来商业区购物的终端消费者,这个层次的顾客是经营商户的直接顾客、开发商的间接顾客。在第一层次中,还存在这么一种情况,前来购买商业用房的是投资者,而不是真正的经营商户。这些投资者看中了商铺未来的升值潜力,先期购买产权,然后转租给经营商户,立足长期稳定的回报,或者见机抛售,获取收益。

这两个顾客层次与科特勒将营销环境中的市场分为业务市场和消费者市场相类似。对于开发商来说,第一层次的经营商户(业务市场)固然重要,毕竟项目收入直接来源于承租或购买物业的经营商户,但项目整体的发展还是有赖于第二层次的终端消费者(消费者市场),因为广大消费者的认同程度直接影响经营商户承租或购买物业的行为,进而影响项目收益。此外,开发商对于第一层次中的投资者需予以足够注意,若投资者过度,将不利于项目长远运营。

2、选址分析的渐进性

所有房地产项目都存在项目区位的分析与选择,包括地域与具体地点两个层次的分析与选择。对于商业房地产项目来说,尤其要重视这项工作,并需按层次进行渐进分析。

商业房地产项目的运营直接面向购买商品的广大消费者。不同城市或地区的经济总量、社会发展、人口数量、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等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影响项目可达到的市场目标。根据有关宏观指标数据,在行业内人们往往将城市划分为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线城市等不同层次,这其实就反映了不同城市或地区的消费市场容量水平。项目所在城市或地区的选择直接决定了项目运营所可能面对的主要消费群体的总体状况,包括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对项目发展影响巨大。

一个城市或地区选定后,就需考虑项目的具体地点。顾客在选择商店进行购物时,店铺的位置往往是所考虑的最重要因素。同时,店铺的地理位置也是形成差别化甚至垄断经营的重要条件。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场址一旦确定,就无法更改,若项目所在位置无法吸引足够多的消费者,经营商户自然就不会前来承租或购买物业,也就无法实现项目收益。优越的项目区位是商业房地产项目获得其他竞争者不易模仿的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

3、定位规划的多方需求与整体性

对于商业房地产项目来说,潜在的直接顾客(即经营商户)包括百货公司、连锁超市、专卖店、专业店、个体经营户等不同的经营主体,另外往往还有配套的餐饮、休闲、娱乐等机构,既有外资、国资,也有民企、个人。各经营商户的经营内容、经营特色存在很大的差异,相应对物业的需求呈个性化。同时,商业房地产项目还要面对广大的终端消费者,这一层次的顾客结构更加复杂。因此,若在项目前期还没有找到有意承租或购买物业的经营商户(如果有,项目的开发建设就可以按经营商户的需求进行,也可称之为定制),项目在市场定位上需最大限度地确定主要顾客方向,项目的开发建设需尽可能考虑多方面的需求。

另外,在已基本设定市场目标前提下,商业房地产项目的规划更加追求整体性,体现在项目前期的策划定位、中期的开发建设和后期的经营管理全过程,需要整体策划、整体定位、统一推出,尽可能避免单打独斗、零散开发、零散租售,否则会破坏整个商业项目的完整性、协调性及对外形象。

考虑到商业房地产项目具有公共服务的特点,在具体规划设计中需特别注意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的设计,强调功能作用、引导作用、服务作用,确保商业运营所要求的大规模人流、实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高效运转。

4、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不同于住宅等主要采用开发销售的模式,商业房地产项目采用的经营方式更为多样,在出售和出租两种基本模式基础上,包括整体出售、整体出租、出售出租混合、出售自营混合、出租自营混合、出售出租自营混合等多种方式,另外还有售后包租、售后托管等其它形式。实际上,大中型商业房地产项目很少采用直接销售,而以混合型运营居多。此外,项目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租售的对象可以是直接经营的商户,也可能是本身不经营而准备二次转租转售以谋求收益的投资者,这里面的经营方式又有很大的灵活性。

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使得经营方案的比选成为商业房地产项目决策分析和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通过出租获得持续收益,还是通过出售获得一次性回报,以及各经营方式如何有机组合,需要综合考虑资金压力、自身经营能力、市场接受程度、近期与远期利益等各方面因素。此外,拟定经营方案下的财务收益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5、资产经营的长效性

商业房地产项目建成后,不再仅有物业管理,更多的是一种资产的经营。对于开发商来说,住宅开发销售的模式决定了其资产难以实现增值(销售完毕就意味着开发结束),而商业房地产项目具有长期经营的市场需求,既可以通过出售获利,还可以通过出租或其它经营方式获得长期的利润回报,在长期经营中实现资产增值。

商业物业的经营管理搞好了,可以满足企业在多方面的发展需求,如扩大企业知名度、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保持一定稳定的现金流、实现经常性回报、增强融资能力等,并能以此固定资产作为更多机会发展的基础,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商业房地产项目在资产经营这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也正基于此,项目的成功不仅仅是所开发物业的出租与出售完毕,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还体现在所定位商业的运营成功。

6、高风险性

总体而言,商业房地产项目相对于其它一些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回报较高。但是,商业房地产项目建成后,项目本身没有明确的租约保障,没有固定的消费对象,项目的发展与商业发展密切相关。项目运营收益的高低不仅取决于自身的环境条件、营销策略,还取决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发展的重心、人们的收入及消费水平、需求变化等将直接影响项目效益水平。基于商业本身竞争的激烈性,商业房地产项目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投资风险相对较高。

7、可促进城市功能提升,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9篇

1加强成本管理和控制之存在现状

1)在项目开发建设中,一味讲究权利的划分,却忽视了权与责,责与利的明晰。在成本管理这一系统中,有项目策划,设计管理,采购管理,工程管理,销售管理。每个部门拥有相对的独立权利,而又彼此影响和牵制。在项目开发建设中更多注重强调各部门经理的权限,而忽视对其责任的明确和利益的分配,就会造成项目开发过程中责任相互推诿或工作积极性不高等现象,造成工期延误或质量不达标,最终导致成本管理失控或失效。在项目开发中不能形成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系,不能形成合理的奖励竞争机制,不能形成明确的问责制度,就不能有效的实现成本的管理与控制。

2)在成本控制与管理中,一味追求简单利润,却忽视“质量成本”。在项目开发中,有些企业只在投入上做文章,期望获得直接的短期效益,但事实上,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利润实现是以质量为前提保障的。很多企业忽视质量成本的管理,在项目开发后期,由于质量问题引发的停工、返工、赔偿或处罚等,最终导致项目成本的大量流失以及企业名誉无法估量的损失。一直以来,很多企业将成本与质量的关系看成是对立的,往往认识不到保证产品质量其实是保证成本有效投入的前提。而质量成本的缺失会导致项目成本的后期追加,从而使企业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

3)在成本控制与管理中,一味强调工期目标,却忽视工期成本。工期成本是指为实现工期目标或合同工期而使用各种办法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很多企业忽视工期成本的预算和规划,不能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工程进度,有的企业在超出预期进度的情况下又只会揠苗助长,强推进度引发更多安全隐患。而有的企业无法预期完工在后期的补偿中作出了巨大牺牲。由此,对工期成本的重视不足,使得企业资金无法有效利用,造成开发成本的巨大投入却低效回报。

4)在成本控制管理中,一味重视对材料成本的控制和管理,却忽视对人的控制和管理。很多企业在项目开发中失败,很多时候是忽视了企业人员的控制和管理。设计部门只管设计,采购部门只管采购,施工部门只管完成工期任务,完全不计成本的规划和预算,但事实上成本的控制与管理最终得靠大家,只有整个团队有成本概念,才会实现成本统筹规划,否则只会导致成本预算的巨大支出,而未能达到获得合理的利润以及实现整体工程最佳效益这一目标。

2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的有效途径

1)从制度管理中要效益。a.要依法。依照法律细致的订立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面面俱到,明确各项协议条款,在涉及到施工过程的每项环节都应有确切的表述,避免对方钻法律的空子。严格订立合同文本,可以有效防止拖延工期,抬高成本等现象;b.要建制。坚持责与权、权与利相结合原则,确立职权清晰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权,细化工作责任,做到人人监督,人人有责。明确奖罚细则,做到奖罚分明,借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成本管理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做到有章可循,避免规章制度变为一纸空文;c.要落实。在进行成本管理时必须做到按章执行,并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尤其要严抓采购和审计的纪律。对采购的管理是项目成本管理的重中之重,市场上的材料种类繁杂,规格多样,价格更是天差地别,所以在进行采购招标工作时应遵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审计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工程完结后的审计,更要注重工程前期,工程中期的审计工作,三者结合对比才能将审计工作做好,才能将成本控制工作落实。

2)从招投标上要效益。a.细致编制招标文件。造价管理人员应综合多方因素,对各类材料进行估价,对各项招标条款进行研读,制定出严谨周密的招标文件;b.要进行实地考察,具体了解供应商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c.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低价中标。作为工程的投资者、管理者都应该杜绝金钱至上观点,不能只追求低价,而是应该在确保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控制中标价格,控制项目成本。

3)从工期成本控制上要效益。a.合理规划。在工程开始前应提前撰写项目计划书,编撰施工进度表,合理安排各项工作,避免工作任务的冲突,要将施工任务顺序安排妥当,不做只挖坑不种树的事情,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环节都可以有序进行。合理利用施工场地,不乱搭建,不乱堆放,要设计出精细的施工图纸,标明所有场地的用途;b.对进程监督。施工过程各项环节都应有人进行验收接管,确立逐层监督制度,严抓质量关,确保各项工作都能按规执行,狠抓纪律关,严禁工作人员偷懒耍滑消极怠工,一人偷懒后面的工作人员就得进行补救,不仅浪费材料,更影响了工程的进程;c.合理有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期,不能拖延更不能为争夺市场而追赶工期,应有效利用人力、物力,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做到有计划有顺序的开展工作。

4)从提升人员素质上要效益。a.要强化业务学习。组织员工集中学习,针对不同岗位设置专门的岗位培训,并对培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逼着不爱学习的爱学习,爱学习的更好地学习;b.培养员工自主学习的能力。提供良好的学习氛围,调动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励员工不断学习成长,充分提高员工的自适应能力。综上所述,项目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对开发企业来说很重要,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项目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持续发展。

作者:吕远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稽查办

第10篇

随着我国国际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从业人员对专业英语的需求越来越高,部分高校开设了全英文房地产经济学课程。虽然国内房地产经济学方面的教改论文较多,但是未见关于其全英文课程建设方面的研究成果。以东南大学的全英文房地产经济学课程为例,分析其面临的学生、教师、教材、素材等方面挑战,总结教学团队、教学材料、课程内容、教学方式、考核方法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措施,并提出进一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全英文课程;房地产经济学;教学改革;小论文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52909(2017)01012304

房地产经济学是我国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物业管理、工程管理等房地产相关专业的重要课程,开设学校众多。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凯德置地、仁恒置地、美国富顿、美林集团等海外房地产企业在我国大规模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同时,我国绿地、万科、万达、碧桂园等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到海外进行房地产投资,对我国房地产从业人员的外语(尤其是英语)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部分国内高校(如东南大学)抓住这一契机,开设了双语或全英文的房地产经济学课程。但是,以“房地产经济学”为主题,在“中国知网”中查询教学论文,仅有14篇左右,主要关于房地产经济学的学科体系[1]、案例教学[2]、教学方式[3]、实验教学[4-5]、考试方法[6]、教学实验室建设[7],未见其全英文课程建设的相关研究。为弥补这一缺陷,文章总结东南大学全英文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改革与建设的主要经验,提出进一步发展的方向,为兄弟院校的双语或全英文房地产经济学课程建设提供借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面临挑战

(一)学生方面

长期以来,东南大学的房地产经济学课程由土木工程学院负责建设,主要面向全院大三学生适时开设,其他院系学生亦可选修。自2012年春季的第三个学期开始,按照培养计划的调整要求,东南大学房地产经济学课程的授课语言

从中文改为全英文,课时仍为32学时。土木工程学院设有工程管理、土木工程、给排水、工程力学等四个本科专业,其中工程管理专业学生已经在大三的第二学期选修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而其他专业的学生则没有房地产方面的基础,所以选课学生在房地产方面的专业素养有较大差异。此外,选课学生的英文水平参差不齐,也给全英文教学带来较大挑战。

(二)教师方面

首先,对授课教师的听、说、读、写等英语水平要求较高,以便查阅国内外房地产经济学方面的学习材料,准备授课讲义,在课堂上清晰和准确地传授课程内容。其次,对授课教师的专业水准要求较高,以便从不尽相同的房地产经济学教材中,梳理出适当的教学内容,并以适当的形式呈现。最后,由于房地产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房地产市场变化又非常快,授课教师应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使选课学生快速掌握较为晦涩的房地产经济学基本理论和方法。因此,选择合适的全英文房地产经济学课程的授课教师难度较大。

(三)教材方面

国际上,房地产经济学课程的英文教材很多,题名包括《Real Estate Economics》《Essentials of Real Estate Economics》《International Real Estate Economics》《Urban Economics and Real Estate》等。虽然这些教材的核心内容多有重叠,但是其知识结构和侧重点不尽相同,各有特色。譬如,《International Real Estate Economics》侧重于国际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投资组合,而《Urban Economics and Real Estate》则侧重城市发展建设对房地产的影响。另外,这些英文原版教材基本上都是200多页,众多的专业词汇使许多学生望而却步。最后,虽然这些英文原版教材数据详实,强调案例教学,但是选用案例基本上均为作者所在国家的案例。由于国情和文化背景不同,国内学生对英文教材中所举案例缺乏感性认识,不仅难以举一反三,甚至无法准确地理解教材的内容,极大地影响授课效果。

(四)素材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价上涨迅速,在快速提升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同时,带来了“房奴”“蚁族”“房地产泡沫”“学区房”“短命建筑”“居住隔离”等问题,给居民的住房消费、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开发和政府的宏观调控等利益相关者行为选择带来诸多挑战,也为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提供了丰富的授课素材。考虑到全英文课程的要求,需要将搜集到的授课素材,如典型案例、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甚至是媒体上常见的习惯用语翻译成英文,经过中文译为英文,学生再将英文译为中文的两次翻译,可能产生信息丢失,降低授课质量。

二、改革措施

(一)教学团队

2012―2014年的东南大学全英文房地产经济学课程由香港理工大学建筑及房地产学系的房地产学科带头人许智文教授主讲,笔者负责其助教事宜。许教授长期从事房地产经济与管理方面的教学和学术研究,担任多本国际知名期刊(如《Habitat International》、《Journal of Ur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的主编、区域主编等职务,并于2012年7月被聘为东南大学的客座教授。香港理工大学学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硕士和博士的尤佳老师,2015年春季接手全英文房地产经济学课程的教学任务。许教授和尤博士的授课风格不尽相同,但都有过硬的英文授课能力,得到学生的普遍好评。

(二)教学材料

2012年,全英文房地产经济学课程首次开设时,许教授选用Dennis J. McKenzie和Richard M. Betts出版于Cengage Learning的《Essentials of Real Estate Economics》(Fifth Edition)为教材,并沿用至今。第一个原因是该教材已经被海外多所高校的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所采用,知识结构和内容体系已经得到国际同行的V泛认可。第二个原因是该教材已由孟繁瑜博士翻译为中文版《不动产经济学》,并于2009年被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方便中英文对照相关知识点,加深理解。第三个原因是该教材内容比较详尽和全面,从房地产基本要素到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因素,再到房地产开发和投资,一一进行了阐述。这样不仅有利于教师在教授的时候有所侧重和选择,也有利于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课后拓展阅读。另外,考虑到成本问题,教学团队将全英文的讲义、课件和辅助材料制作成册,便于修课学生循环使用。

(三)课程内容

借鉴前述英文原版相关教材的内容体系,综合考虑课时、学生专业背景等因素,并尽量减少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的重复内容,对课程内容进行重新设计,编排为三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如Supply and Demand、Land Rent Theory),第二部分是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如Real Estate Market Cycle、Government Intervention),第三部分是经济学理论在房地产中的具体应用(如Housing Market、Real Estate Bubble)。同时,精选国内房地产市场的热点话题(如Chinese Housing Reform, Chinese Capital in international real estate market),制作成相应的案例,安排在相应的课堂教学中,使学生学会应用课程中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

(四)教学方式

除了传统教师讲授式的课堂教学之外,课堂教学还采用多媒体的方式。一是在课堂中播放关于中国房地产的英文短片,他们大多来自于英文媒体(如CCTV-9,凤凰卫视,CNN)的采访和电视节目。这些英文短片内容丰富,表达生动,紧扣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政策变化。不仅让课程内容更加丰富新颖,也可使学生从中学到地道的英文表达方式。而在看完每个短片之后,都会由教师带领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或个别发言。这样不仅有意识地锻炼了学生的英文表达能力,也培养了学生的思辨能力,批判性地接受信息。二是收集国际房地产机构的专业报告和英文报刊上的报道和评述作为学生的阅读材料。近些年,这类的英文报道,尤其是与中国房地产相关的报道越来越多。因此,在选择上除了选择热点话题之外,也要注意控制篇幅,使学生始终有兴趣并主动地进行课后阅读。

(五)考核方法

改变过去一次期末考试或一份课程论文的考核办法,取消课程考试,改为过程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表1所述。其中,第一次作业和第二次作业都是个人完成,单独考核,而第三次作业是需要小组(一般5~6名学生)共同完成。在第三次作业中,每个人完成部分占20分,小组完成的总体情况占30分,强调个人努力与团队合作的有机结合。

第三次作业是小组作业,要求每组共同完成一个城市(建议为江苏省内城市)的市场分析报告,要求能反映该城市某一段时期内(如“十二五”)的总体和细分房地产市场情况,具体包括该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房地产总体情况、住宅市场发展情况、非住宅市场发展情况、房地产市场政策和宏观调控情况、知名开发商和(或)知名房地产项目(仅针对小组人数超过6人的时候)。小组内每位学生负责撰写一个部分,如“XX市的房地产总体情况”、“XX市的住宅市场发展情况”,综合起来即形成第三次作业的小组大报告。

三、结语

经过四年来的改革与建设,东南大学全英文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效果显著。首先,已经设置了符合学生专业背景、语言水平和我国国情的全英文房地产经济学课程内容体系,教学内容基本稳定,教学方法逐步成熟。其次,全英文的房地产经济学授课、作业、研讨等学习环境,扩充了学生的专业词汇,锻炼了专业英语的表达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的英文写作水平和表达能力,部分学生甚至能利用英文较为深入地探讨房地产经济与管理相关学术议题。最后,通过三次作业的过程考核,使学生学会利用课程所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解决房地产相关实践问题,并形成团队合作的学习氛围。但是,课程建设仍面临一些困难,包括讲授全英文课程时,多次语言转换可能导致的信息流失和扭曲,以及缺乏具有中国房地产案例的全英文房地产经济学教材。解决这些问题是笔者今后努力的方向,譬如在近年来课程讲义的基础上主编一本高质量的全英文《房地产经济学》教材。参考文献:

[1]甄朝党. 关于房地产经济学的学科体系问题[J].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1993 (4): 23-27.

[2]孟戈. 案例教学在房地产经济学中的应用[J]. 武汉工程大学学报, 2009, 31(11): 84-87.

[3]杨巧. 对房地产经济学课程采取多样化教学方式的探讨[J]. 金融教育研究, 2013, 26(2): 80-83.

[4]张洋, 李瑞. 房地产经济学的实验教学研究[J].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 38(2): 149-151.

[5]张洋, 张红, 李恒. 房地产经济学领域实验研究的方法论[J].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4, 35(6): 13-17.

[6]杨巧. 高等院校本科生考试方法改革研究与实践――以《房地产经济学》课程为例[J]. 金融教育研究, 2015, 28(3): 80-82.

[7]张洋, 张红, 薛永基. 房地产经济学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J]. 实验技术与管理, 2015, 32(7): 233-235, 248.

Abstract:

In the times of accelerating internationalization in China, real estate industry practitioners’ needs for professional English are getting higher and higher. As a result, pure English course of real estate economics are offered in some universities. Although there are many researches on the teaching reform of real estate economic course, none of them is found focusing on its pure English course construction. To fill in this gap, the pure English course of real estate economics in Southeast University was taken as an example. After analyzing challenges in aspects of students, teachers, textbooks and materials, the reform and construction measures in respects of teaching group, teaching materials, course contents, teaching means and evaluation methods were summarized and further development directions were proposed.

第11篇

关键词:研究综述;房地产开发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与展望

1主要学者的研究成果

关于房地产开发投资和经济增长关系的问题,前人的研究大都只停留在定性分析的阶段,缺乏定量研究,且由于各学者所选取的指标和样本空间不同。

1.1认为两者之间为双向因果关系的研究

龚宁(2007)通过对房地产投资完成额和GDP两个变量进行协整关系检验,得出两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且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两者之间为双向作用。此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但在证明两者因果关系方面缺少理论支撑。商碧元、田涛(2008)运用计量及经济学方法模型和应用统计分析软件对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和GDP的关系进行了定量分析,证实两者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且两者之间的影响存在一年的时滞。此研究比吴淑莲和龚宁的研究更进了一步,具有更实际的参考价值,但由于其所选取的样本空间只是深圳市,因此,其结论的应用具有局限性。

1.2认为两者之间为单向因果关系的研究

现有的文献表明,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两者之间为某种单向显著的因果关系,但对于何为因,何为果意见不一。

(1)认为房地产开发投资对经济增长影响显著的研究。

费晨(2008)利用城市GDP和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两个指标,搜集了武汉市1995-2006年间的数据,对武汉市经济增长和房地产开发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通过变量的平稳性检验、单整性检验、协整性分析和误差修正模型以及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得出武汉市地区生产总值与房地产开发投资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房地产开发投资与GDP的增长之间为显著的单向因果关系,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增长带动了GDP的增长,而根据GDP的波动不能有效的预测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变动。邹朝福(2009)以昆明市为例,对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进了详细的分析,得出房地产开发投资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比较显著,政府应该制定一些政策措施来控制房地产开发投资的规模,使之与区域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协调。候正望(2010)研究了浙江省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利用协整回归方程和误差修正模型方法对其进行了分析,证实了两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相关关系,且为正相关,并得出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为单向因果关系,即房地产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比较显著。文献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但因其选取的数据范围分别为武汉市、昆明市和浙江省,因此其结论的应用范围同样具有局限性。

(2)认为经济增长对房地产开发投资影响显著的研究。

刘洪玉、张红(2006)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脉冲响应分析和预测均方差分析表明,GDP对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影响要远大于房地产开发投资对GDP的影响,且相互影响的作用存在2年的时滞。宁琰、许鹏(2008)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房地产开发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GDP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得出房地产开发投资于GDP之间是显著的单向因果关系,GDP的增长会导致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增长,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增长对GDP的变化没有决定性的影响。鉴于房地产开发投资本身就是固定资产投资的一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检验没有意义。

张力军、金晓斌(2008)通过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对南京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和GDP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在短期内,两者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即GDP的增长对房地产投资增长的影响显著。董昊(2010)采用西安市的数据,利用协整理论对房地产开发投资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因果关系分析,并建立了VEC模型,进行了脉冲响应分析,结果显示,两者之间呈显著的单向因果关系,房地产开发投资受经济增长的影响较大,并且这种影响是长期的,而房地产开发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短期的。文献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但分析都不够完整,所选样本空间分别是南京市和西安市,因此其结论的应用同样具有局限性。

徐明(2010)选用城市化率和地区生产总值两个指标分别与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之间的关系做了定量分析,通过协整关系检验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得出,地区GDP与房地产开发投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GDP是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格兰杰原因。

1.3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关系的研究

刘瑞(2009)运用协整关系检验理论、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和误差修正模型等计量经济学方法对上海市经济增长与房地产开发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研究结论的应用虽具有局限性,但为进一步思考房地产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更广阔的空间。

1.4认为两者之间关系不确定的研究

邬文康(2005)利用相关分析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等方法对区域GDP和房地产增加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得出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不确定性,因区域、发展水平、样本量选取和指标选取的差异而异,且在各城市的不同发展阶段,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也不同。他的研究提出了两者之间确定存在关系,房地产业的发展正在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并且城市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房地产业的有效发展,但是没有得出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何为因,何为果,研究不够深入,没有实质性的应用价值。

岳朝龙、孙翠平(2006)对国内生产总值和房地产开发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两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短期内,两者之间的关系随置信水平的提高,由单向因果关系变为双向因果关系,但长期来看,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研究表明两者之间的关系随着时间的不同有所变化,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但没有考虑因地区差异可能会导致两者之间关系的变化。

朱爱勇(2009)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分析房地产开发投资与GDP之间的关系,结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是GDP变化的格兰杰原因,在经济发展比较低的地区不是。此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指导意义,为以后的研究方向提供参考。

第12篇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

一、建筑行业与房地产业的联

(1)数据选取。为了科学的进行分析,本文选取了我国近6年的历史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本文选取2006~2011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总产值数据进行分析,如下表建筑业、房地产业2006~2011年总产值,其中房地产业的总产值收入来源范围广,但主要为房地产经营收入,所以在房地产总产值的数据时我们以房地产业经营总收入来替代。

(3)计算结果及结论。相关系数rXY的计算结果为0.98,趋近于1。rXY越接近1,表明两者的相关度越高。也就是说,通过对房地产业与建筑业总产值的相关系数的计算,两者具有很高的关联性。建筑业的发展也会影响房地产业。基于二者关联程度的分析揭示了房地产业与建筑业内在的一定联系。当然,相关系数的计算建立在一次线性的假设基础上,我们无法得出较为精确的结果,但是从最后的数据中可以发现,即使排除可能的误差,二者的关联程度依旧较高。房地产业与建筑业内在的联系不容忽视

二、营业税改革后建筑行业的税负测算情况

三、结论

论文研究的背景和环境:营业税改革增值税改革已经被国家提上日程,已经在部分城市试点运行,但尚未进入全面改革和确认阶段,论文研究的问题也是当下消费者最关注和关心的问题,关系到百姓安居乐业、过上稳定生活的房地产行业。论文借鉴外国税收改革的基本理论、实践经验、方案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营业税改革增值税可能运用的方案、模式来逻辑推导营业税改革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影响。得出了如下的基本结论:

建筑行业税负构成了房产的开发成本,建筑行业在改革中税负的提高必将影响到房产价格,在规定中营业税改革在建筑行业的试行税率为11%,通过部分建筑行业的测算,建筑行业的的税负有所提高,主要是发票的获取和抵扣项目划分上,建筑行业税负提高,则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提高,对房地产价格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