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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时间:2022-04-15 13:57:46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1篇

随着我国集体林权相关制度的不断改革与深入,林农对资金的需求程度已达到最大化,为有效解决林农资金短缺问题我国政府及有关机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对森林资源资产作出科学、正确的评估,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林业的发展。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重要意义,并针对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林业体系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林权;森林资产评估;抵押贷款

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逐步得到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运作中的影响日益深入,林权抵押贷款的行为普遍存在,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抵押贷款最为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我国国民的高度关注。林权抵押贷款与常规贷款交易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若与我国现存的贷款行业等同对待势必会引起一系列问题,因此对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十分必要。

1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意义

林权抵押贷款是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措施,可有效解决我国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资金短缺的问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与条件,是林权抵押贷款实现资金流转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相关机构或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正确评估,进而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为需要资金的林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周转。通过全面展开合法的林权抵押贷款,在为林业进一步发展注入新动力的同时有效盘活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可有效促进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整体确权工作。在进行林权贷款抵押之前需要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最重要的程序就是要明确标明资产具体的权属情况,通过林权抵押的要求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进行明确划分,可规避由于资产权属存在纰漏造成处置的风险。同时进行森林资产评估可切实保障林权抵押贷款各方的合法权益。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要评估师在公允的立场上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评估的整个过程,在保障银行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实现森林资源的价值[1]。

2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1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林业事业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的生态作用日益受到重视。现阶段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得到全面改革,林业市场也逐步趋于稳定,森立资源资产评估在衡量林权抵押贷款双方利益的过程中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据相关资料及实地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立资源资产评估仍存在较多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目前缺乏森立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人员,给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日益增加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求与现有的工作人员形成矛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受到一定阻碍,影响林权抵押贷款中资产权属的准确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具有多样性,偏离我国社会市场价值,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存在较多人为干扰因素,在根本上增加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林权抵押按业务贷款的期限与林业实际的生产周期极其不匹配,加之贷款费率较高,在不同给程度上增加了林业资源变现的难度[2]。

2.2针对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我国应规范并完善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我国相关机构应全面培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通过对评估师进行系统的培训,加强其对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建议适当增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数量,进一步满足更多林权流转及抵押贷款的评估需求。我国政府也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相关制度及管理方法,加大林权抵押贷款配套的政策扶持,通过降低贷款费率或简化贷款手续的方式,为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提供便利的贷款服务。金融机构应明确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的合理范围,并及时为林权抵押贷款配置风险识别的专业人才,在根本上保障林权抵押贷款的安全[3]。

3结语

目前林权抵押贷款是我国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进行融资的重要手段,在林权抵押贷款时对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可有效保障借款方与放款方的利益。近年来,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程度的不断深入,全面激发了林农参与造林的积极性,林权抵押贷款随之被广泛推广。林权抵押贷款的进一步活跃,大力推动了我国林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珍,于磊,赵慧峰.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J].林业经济问题,2013,12(03):269-273.

[2]刘轩羽,夏秀芳,周莉.林农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需求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对福建省、浙江省和陕西省的调研[J].西北林学院学报,2014,12(06):288-292.

第2篇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4-0065-03

一、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中国林业发展的必须

中国集体林森林资源流转在民间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初期伴随家庭承包制的同时,集体林区推进的“均山到户”在中国民间开始起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推进“四荒拍卖”时形成了一个小峰潮;新世纪正在开展的新一轮“分山到户”森林资源流转作为激活林业的运行机制,更加得以彰显。截至目前,全国已完成林地流转确权面积19.5亿亩,占全国集体林地面积27.37亿亩的71.3%。通过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极大地解放了农村林业社会生产力。

随着中国林业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森林资源流转一词彰显魅力,各地纷纷组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做起林业产权的交易买卖,这将有力推动中国林业向产业化、资本化的发展,促进林业要素的市场流动,促进资本与林业产业的对接。

森林资源流转是市场经济行为,森林资源作为市场元素进入市场,是资本运营的结果。为了确保森林资源资产不流失,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必须,也只有靠这个市场中介组织来制衡。

二、中国现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资产评估主要分两大类,就是有形资产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中国资产评估行业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成长起来的。自1989年以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几十件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企业在发生改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股份经营、承包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保险、拍卖出售、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时,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些制度的建立,确立了资产评估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1995年中国正式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人员举办统一考试,对考试合格、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从业人员授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林业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但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评估范围的扩大,森林资源征占、抵押、保险评估成为评估的主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2006年开始,国家发改委组织认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价格机构和人员。当前,中国真正的国家级(甲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不超过5家,其中,甲级3家,乙级两家。从业人员仅1 300多人;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批准的省级调查设计院和规划院具有评估资质的也只有70多家。各市县没有林业专业的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业务多数由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来完成;林业部门有资质的人员也是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放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具有从事非国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资格。有大的林业评估项目也都是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或大中院校来完成;地方评估项目主管部门安排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执行的是各省的征占林地补偿办法。这几年表现最突出的是林业的司法鉴定,都是聘林业专家出据鉴定报告。

三、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在是有好经,无好庙和好僧,好的评估规范,没有部门去很好的监督运行和操作。

1.法规不规范是导致当前评估工作混乱局面的根源。现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者眼里,只要拿到职业资格上岗证书,就相当于捧上了“金饭碗”。然而,众多国家机构的认证、地方上的认证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认证,让不少正在找工作的人眼花缭乱,那么究竟哪一个机构颁发的证书才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呢?

难怪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怎么同一项工作,两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发证。比如,由国家发改委职业资格认证中心印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人才培训中心)颁发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职业资格和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验印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认证资格。

发改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国家林业局依据是: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006]529号,第12条之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目前中国仅有6人,试问能组织完成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任务吗?

可以说,职业资格鉴定市场非常混乱。不仅仅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目前的执业资格五花八门,这个市场的确有些鱼龙混杂,早该整顿和规范了。

据了解,目前中国各种职业资格认证多达数百种,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同性质的职业培训鉴定机构相互争夺,各种形式的证书充斥劳动力市场,让用人单位难辨真假。一些培训机构的设施非常简陋,一间房子、两部电话、三个人就是一个培训机构。而且这些培训班收费极高,如一项职业经理人培训只有3天的课程,可以进行全脱产学习或者业余时间授课,学费高达6 000元。有的培训班则对资格申请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有的连培训、考试程序都省略了,这些资格证书上还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职业资格证书”的字样,有的还具备证书网上查询功能。

各行业及各部门都在抢占职业资格鉴定市场,各种培训、审批无序竞争,使得学校和学生无所适从。例如计算机领域,各种计算机资格证书达十八种之多。

职业资格认证市场的混乱局面源于目前相关机制不够规范,一些规范运行的机构与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宣传引导和激励,一些不规范的机构与行为又得不到应有的惩治与取消资格等处理。此外,部分技术标准滞后或缺乏,一方面容易造成大家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又不能满足鉴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2.评估不规范是导致政府与群众矛盾的根源。由几个部门几个人组成的小组到现场看看,记一记,就似为评估的做法,是当前评估市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按资产评估办法规定,当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被征用和占用时,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现实的评估在房屋占地的弊端是:有头脑的,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在原有的房前屋后,私搭乱建,没有任何批复手续,由于城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形成非法的纪实建筑;种植业的弊端是:农地做苗圃的,没有林业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多数是将农地擅自改变用途,忙目搞种植。

苗木成为某些人手中的“摇钱树”。当遇到要征占地时,它们被资产所有者急匆匆地,成捆地临时集中栽植在一块不大的“自留田地”里,成为人们要求补偿和获得补偿的依据。

上述情况,我们的评估人员确默认,将非法建筑合法化,给予登记,顶补偿面积。苗木查查数量,甚至不查,让资产户自报,有亲属关系将得到更多的虚假资产。就这样政府也远远达不到对资产所有者的补偿标准,由于老百姓不懂,而被政府吞占。苗木培育数量和标准,根本没有按林业行业的育苗技术规程来衡量育苗的操作程序和产苗标准,价格的随意性更大,有的苗木补偿是自身价值的上百倍。多数苗木在帮助居民完成了进行讨价还价,获得补偿的“筹码”使命后,它们的命运和去向依然还是那么的不明朗,南征北战,拿到异地再用。特别是珍贵稀有树种,由于没有市场价格,漫天要价,现在的红豆杉就被炒成了天价。据说辽宁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今年都到吉林来买“占地用苗”(林业新概念),过去一棵扦插苗一年生的价格在0.3元~0.5元,而现在达到1.8元~2元;南方的一棵雪松达十几万,银杏几千元,上万元不等。苗木补偿价值应进行市场采价和利用价格评估理论来计算而得。

现在是同样的环境,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干与不干,补偿是完全不一样,是导致群众因补偿不公而集体上访的根源之一。是造成群众与政府矛盾激化发生不该发生恶果的原因之一。因此,要规范和完善资产评估制度,要严格界定补偿对象和标准,规划区内非法建筑坚决不能补偿。青苗补偿要似土地用途而定,没有林业部门的生产许可,林业苗木不能视为苗木进行补偿,农业的花卉苗木也要严格界定,决不能群众种什么补什么。

四、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建议

我们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多年,我们认为,改变混乱局面,国家应尽快确定评估机构的审批机关,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人员纳入正常职称的考入评聘制度。应尽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同时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加大对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证书管理工作,杜绝违规购买和乱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现象。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一种职业的建立,不能由某个部门、协会、机构随意认定,应纳入国家行政许可,政府部门只负责行业准入标准的制定与审核,行业协会因对行业业务熟悉,可参与制定出较为可行的资格标准及考试方法。劳动部门则要加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从业人员资格应纳入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范畴。

1.尽快确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认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第12条之规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属于国家行政许可范畴,由国家发改委和各省物价局组织机构和评估人员认定实施工作。

森林资源资源的核查技术要求较高,建议评估外业核查由林业部门专业调查队来完成,并形成资产核查报告。评估的内业核算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完成。林业部门应作为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过程实施的监管者,资产管理部门应作为评估机构评估核算过程的监管者。

农业经营管理站是市、县、乡、镇在农业与农村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属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的范畴,其机构性质、人员身份与工作职责不相适应。承担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却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矛盾突出(以合代转,以价代评)。它在农村资产管理中到底是充当什么角色?应尽快有个说法。

2.要尽快完善和修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标准,决不能出现一个项目十家评,十个样的结果。

第3篇

关键词:森林;资产评估;工作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伴随着我国林权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行业,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党在十报告中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这是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不仅可以积极参与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林业企业改制重组,为推动国有林业和集体林权改革、防止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为各类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客观、公平、公正的价值判断,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诚信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 开拓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发展的战略空间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要发展,关键在于抓住市场。要坚持稳定传承、持续发展、科学创新,巩固和挖掘传统市场、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努力培育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潜在市场,在做好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核心业务的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服务。

1.1巩固和挖掘传统市场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传统市场主要是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并购重组、林权交易等与产权变动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相关联的价值评估。传统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对象主要是森林资源资产。我们要继续巩固和挖掘传统的森林资源评估业务,维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债权人及相关公共利益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森林资源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这是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的基本立足点。我们要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研究森林资源资产的新趋势和新要求,深入挖掘传统市场的新需求,把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业务做精做细。

1.2积极开拓新兴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市场

随着林权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各类经济行为呈现新的变化,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服务领域不断涌现。

1.3努力培育潜在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市场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深化林权改革,扩大林权开放,完善森林资源资产市场体系,都孕育着巨大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需求。

2 切实提升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

为实现资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要全面推进实现“四个优质”,即行业优质发展、协会优质管理、机构优质服务、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优质执业。

2.1行业优质发展

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要努力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发展道路,积极服务林权改革发展,有力推动林权改革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行业优质形象,提升行业社会影响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2协会优质管理

各级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协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奠定扎实基础。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完善制度,夯实基础,提高监管效率。行业自律监管要与行政监管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2.3机构优质服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要以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既对客户负责,更对社会公众和国家负责。要增强专业能力,了解客户需求,把握市场动态,掌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提供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专业报告。要提高沟通协调能力,切实做好与委托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使用方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有关各方的配合、理解和支持,有效提升委托方认可度和社会满意度。

第4篇

一、我省开展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树立良好规范的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指导思想。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是为了把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耗费介入其成本之中,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的架构,强调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在各生产要素中的突出位置。改变过去那种“高投入、低产出、高浪费、低效益”的经营模式,重视资源的保护和培育,走新型的森林旅游发展道路。

2、变我省森林旅游资源的无偿或微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制度。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可以重新计算森林旅游的开发和使用成本,森林旅游经营者只有付出相应的经营成本和代价后,才能取得相应的旅游资源经营权和资格,这样经营者就会为了减少自身经济损失而放弃对森林旅游资源的过度和无度滥用,减少或有效杜绝了对森林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保护森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3、为优化我省森林旅游资源配置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自发调节的。通过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等来调节资源的合理流动。这就要求全部市场资源必须要有价格基础。对于森林旅游资源也是如此,通过对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模式的完善,通过引进合作、合资和股份制经营等多种形式,加快森林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对森林旅游资源的价值评估无疑会加速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森林旅游业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4、为我省森林旅游资源产品的定价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我省是一个森林旅游资源极其丰富的省份。但由于受过去只注重开发而不注重保护的森林资源经营观念的驱使,森林旅游资源正日益呈现迅速退化的趋势。森林旅游产品不合理的定价机制,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对较低的森林旅游产品价格,会造成森林旅游资源的过度消耗,超出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加快资源损坏。森林旅游业对于我省来讲,还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因此价格的制定上还存在着较大的盲目性和不合理性。因此,我们要强调在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合理确定森林旅游产品的价格。

二、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和其它资产相同,在评估的时候也主要依据上述的三种方法。但由于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其自身的特殊性及影响森林旅游资源资产价值的因素比较复杂,在评估方法的使用上也要与其它资产评估有所区别。

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也称现行市价法。它是以相同或相似的其它森林旅游资源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基础,以此来估算待评估资源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评估公式如下:E=K××G×S

其中,E为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值;K为森林旅游资源质量调整系数;为旅游消费水平调整系数;G为相同或相似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单位有效使用面积的市场价格;S为待评估资产的有效使用面积;

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在资产评估中用当前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被评估对象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去除发生的各种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的减值而把剩余部分的价值作为被评估对象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评估公式如下:

资产评估价值=重置价值―实体性减值―功能性减值―经济性减值

3、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也称年金资本化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从资产购买者的角度出发,购买一项资产所付的代价不应高于该项资产或具有相似风险因素的同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现值。收益现值法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实质是将资产未来收益转换成资产现值,而将其现值作为待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该方法适用于市场比较成熟,年均收益比较稳定,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管理已经比较完善的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评估公式如下:E=A/P

其中,E为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值;A为年均纯收益;P为投资收益率;

三、结论

以上三种评估方法只是在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实际中经常使用的方法之一,这三种方法是分别从不同的渠道中分解出来的,虽然计算方法各不相同,但在使用中并不能完全将三者割裂开来,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在评估实践中,一定要相互配合、相互统一。在评估中,避免单一的评估方法,而要是多方法的协调使用,相互修正,以形成合理的评估结果,避免单一方法带来的偏差。在选择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时要同时考虑被评估资源的自身特点、评估的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存在。

参考文献:

[1]傅晶.黑龙江省森林公园产业化经营研究[J].商业研究,2006(10):117―119

第5篇

关键词:林木资产;林木评估;程序;福建沙县

1.林木评估依据

2007年11月16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颁布的《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九条规定: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也可以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中第七条规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第十五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2.林木评估范围

2005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沙县支行、沙县林业局制定公布施行的《沙县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规定: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①依法定程序,经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林木资产;②已取得林木所有权证书,且无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的林木资产。2007年11月25日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公布施行的《沙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③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3.林木评估程序

3.1评估委托

林木资产所有者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评估,应递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合法的权属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是指当年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的成果,或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林木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林木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3.2资产核查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林木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资产核查是进行评估的前提条件。

3.3资料搜集

①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②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③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的税、费征收标准。④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⑤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⑥各树种的生长过程表、收获预测等资料。⑦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⑧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3.4评定估算

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林木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3.5提交评估报告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林木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3.6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6篇

内容摘要:林权流转可以推动森林资源优化配置,而进行准确的林权评估是实现林权顺利流转的前提和基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流转日趋频繁,因而规范林权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解决林权流转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健全林权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建立科学的林权评估体系,加强林权评估管理,深化林权评估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等对策,以促进林权评估工作顺利开展,从而不断推动林权规范流转。

关键词:资产评估 林权流转 集体林权改革 对策

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后林权流转评估的重要性

我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要落实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归属,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为森林资源资产进入要素市场创造条件,为我国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随着新一轮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林业产权交易、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和林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等业务或现象大量出现,凸显出林权评估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是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快速发展的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的转让、拍卖等林业产权交易行为越来越频繁,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呈快速发展趋势,林业产权价值评估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这必然推动林权评估的发展。二是林业经营形式的转变,需要有一个较发达的林权评估环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后,林业经营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已成为林业经营的主要形式。这些经营形式,要求明确投资各方的产权和投资价值,因此,对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成为实现各种经营形式的一个重要环节。三是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业务的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开始积极投身于林业生产经营,由于大部分农户都是地处偏僻之地,生产经营资金有限,随之而来的林权抵押贷款已经成为林农获得经营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林业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农户和林业企业为了降低经营风险,积极参加森林保险。林权评估价值成为开展这些业务的重要依据,因此,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业务必然促进林权评估的发展。

江西集体林权改革后林权流转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江西自从2004年8月开始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流转加快,部分农民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林权进行流转,森林资源资产向林业大户和企业聚集的趋势明显,出现林权出租、转让、联营、股份制改造、抵押贷款、拍卖、担保、保险等多种经营形式。到2008年12月,江西省已有70个县(市)建立了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要素市场),已交易山林13557起,交易金额达20.18亿元;有68个县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新增林权贷款27亿元;有47个县(市、区)开展了森林火灾保险业务,森林保险面积累计达到859.13万亩,保险金额累计达29.55亿元,其中:2008年新增森林火灾保险面积750.75万亩,保险金额为24.65亿元。面对林权流转方兴未艾的态势,林权评估工作愈加频繁。为规范操作,江西省于2004年出台了《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2007年出台了《江西省森林条例》等,这些政策法规起到了“保驾护航”的良好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林权评估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林权评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1996年12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财政部、林业局 2006年12月25日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在加强我国林权评估方面确实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在林权评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等方面还很不完善。

首先,林权评估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这突出地表现在我国迄今尚未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致使林权评估管理活动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其次,我国现有的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还有待修改和完善。江西省在实行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当中,也出台了一些关于林权评估的政策法规。但实施过程之中,这些政策法规明显存在一些缺陷,在林权评估的一些重大事项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对林权评估、交易等服务的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林业权交易收费没有了政策法规依据,即使是林权评估机构向物价部门申请收费也遇到了很大困难。由于没有标准规定,导致各地、各部门的收费标准五花八门,或高或低,出现了乱收费现象。在行业自律性管理方面,对林权评估行业也未作详细规定。林权评估行业是从属于资产评估业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还是自行建立一个行业协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或者是维持目前的现状,不实行行业自律,统一由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来管理?目前的规定并未十分明确。另外,相关法律责任与评估违规时的惩戒措施在其中也未提及。

(二)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

林权评估要求客观、真实、公正,然而目前部分林权评估活动中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评估的技术和方法研究不完善,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大。其主要原因:一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了评估测算和核查的技术和方法,但该规范仍较粗糙,主要是针对用材林的林木资产和林地资产,对经济林、竹林、防护林等其他森林资源尚未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另外,缺少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急需的经营数表,如各地的主要树种收获预测表、商品材出材率表,林地区位级及地利等级表等。林权评估人员在确定林木生长量、出材率、林木林地价格、营林成本、销售成本、利税额等技术指标时,往往只有靠经验或者参阅其他资料得出,随意性较大,导致评估值与实际不符。二是林权评估技术人员有时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为满足委托方的要求,不按照当地市场经济条件,随意改动技术经济指标。三是林权的经营者缺乏科学的资产评估意识,只要求评估结果能符合其自身要求,而不认真配合,甚至不提供真实的评估资料或隐瞒事实等,使得评估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三)价值评定程序简单化易造成林权评估结果失真

对于集体拥有的山林,通过招标、拍卖形式进行山林转让经营或承包经营而发生的资产评估,林权单位通常采取“简易评估”(即由村集体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评估)。这样的评估缺乏合法的评估程序和评估主体以及适当的评估方法,以致造成评估价值相差很大,在很大程度上容易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一些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的需要,行政命令林权流转,评估程序简化,出现了贱卖或无偿相送森林资源的现象,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引起群众的不满。2005年以后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业税费大幅减免,木材价格大幅上涨,林农觉得当初签定的合同不合理,加之公司管护人员与当地林农产生一些冲突,由此产生了纠纷。尽管这些纠纷经过当地政府大力协调最后顺利平息,但也说明林权改革以后林权流转价值评估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对以后的林业发展留下许多隐患。

(四)评估中介组织缺乏且专业评估人才不足

目前,江西省只有一家具备专业性林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全省林改后频繁出现的资产评估业务应接不暇。由于林权评估不仅涉及到会计学、资产评估学,同时涉及到森林经济学、林业经济学、造林学等专业学科,在实践中,既懂林业又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林业技术人员尽管熟悉林业生产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却没有评估资格,就是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也没有签字权;而一些如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评估人员,他们缺乏林业专业知识,不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特点和方法,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可能做到客观和公正,当然也就不能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由于缺乏中介组织和评估人才,一些县、乡镇的林业管理和服务人员来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质合法性和评估价合理性受到质疑;有的行政村自行组织评估小组进行的“简易评估”,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就更差。

解决集体林权流转评估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健全林权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

加强林权评估的国家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林权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尽快地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或由全国人大组织制定和颁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条例》,以规范不断发展的林权评估行业。各级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资部门、资产评估协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密切合作,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林权评估管理方面的政策规章,以弥补法律、法规的缺位。适应集体林权改革后林权流转评估业务日渐增多的需要。

明确评估收费标准及对违规评估行为的处罚措施。要对林权评估收费和标准作出规定,以规范收费行为,做到收费有法可依。同时,明确界定对各种违规评估行为的处罚措施,明确规定不按照要求申请评估、不按规定提供真实的材料和随意处置公有森林资源资产等违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形式,以树立林权评估管理的权威性和保证客观、公正评估结论的形成。

建立林权评估行业自律制度。林权评估是一项涉及社会公正的中介服务活动,因此,在评估过程中必须建立起林权评估行业的自律机制,形成行业行政管理、从业人员自律、评估行业协会监督相互配合的管理体制。林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要求评估机构以社团成员共同确认的专业准则和行为规范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并由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科学的林权评估体系

1.要结合实际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森林资源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这些基本方法下面又细分为: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历史成本调整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以及影响其价值因素的复杂性,在方法上还有一个有别于其他资产的评估方法―“清算价格法”。它是指在评估时先按现行市价法或其它评估方法进行估算,再按快速变现的原则,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一个折扣系数,然后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的清算价格。该方法适用于林权拥有者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的林木资产评估。其计算公式为:Eo=Do•Ew(Eo―林木资产清算价格;Do―折扣系数;Ew―林木资产评估价值)。

以上评估的基本方法虽然计算公式各不相同,但它们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只是从不同角度来表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在开展评估工作中,它们互相配合、互相验证,从理论上讲,甚至可以互相替代。如果条件允许,对同一项目,在评估目的既定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应尽可能地使用多种评估方法,互相修正,以形成合理的评估结果,综合确定评估价值。如进行林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时,用材林林木资源资产分别按不同龄组、不同经营类型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评估,幼龄林采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序列需工数法,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 近、成、过熟林主要选用现行市价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经济林采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竹林采用现行市价法、年金资本化法、重置成本法;林地资产采用现行市价法、林地期望价法、年金资本化法、林地费用价法等。

2.建立规范、合理的林权评估程序。规范的林权评估程序是促进林权流转和林业发展,提高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重要保证,对防止资产的流失、维护所有者、投资者、经营者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交易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和评估工作的专业性,资产评估引起的纠纷和法律诉讼越来越多,执业风险越来越大。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部门,由于在举证、鉴定方面存在较大难度等原因,都倾向于追究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履行必要资产评估程序方面的疏漏和责任,而避免在专业判断方面下结论。因此,建立规范、合理的林权评估程序开展评估工作,是评估机构和人员防范执业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抗辩的重要手段。规范、合理的林权评估程序具有八个步骤,具体为:评估立项、评估委托、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定估算、提交报告、验证确认、建立档案。

(三)加强林权评估管理且大力培植中介组织和培养评估人才

1.建立林权评估准入机制。针对很多省份和县市目前没有专门的林权评估资质机构的现状,可借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机遇,建立林权评估准入机制,明确由政府林业、财政及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林权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及资质等级,负责组织林权评估资格专业考试,核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证书,资格年度审核等管理工作。

2.定期组织全国性的林权评估技术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林权评估队伍。由于评估人员要求必须既熟悉林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又熟练掌握或精通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等专业知识,评估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取得评估资格证书。因此,建议开展有关的技术培训,加强评估人员的教育工作,定期举办各类与林权评估有关的培训班,以提高林权评估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3.注重林权评估人才的培养。建议可以在一些院校开设此类专业,培养林权评估的专业人才。如江西环境工程学院为配合江西林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资产评估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增加林业及林业资产评估的相关课程,使学生既掌握林业知识,又掌握资产评估知识并取得相关资格证。

(四)深化林权评估理论和实践研究

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其评估不同于其他常规资产,管理与评估难度较大。因此,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实践,组织高校、研究院(所)及评估机构的精干力量,开展对林权评估有关的理论研究,并结合生产实践尽快编制各地的主要树种的收获预测表、商品材出材率表、林地区位级及地利等级表等有关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急需的数表,从而制订各主要林种的评估细则,完善森林资产评估的方法与技术,建立科学的林权评估的技术规范体系。此外,对于大家关注的评估收费标准问题,也要进行深入地研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可在经过评估专家和一线的林业服务人员共同研究的基础上,由物价部门和林业部门制定一个林权评估等服务项目的收费办法及标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就可以按规定收费,这样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禁止了收费不服务或变相收费坑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如湖南省2008年6月出台了《关于林业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权评估收费的省定标准是:评估值在100万元(含)以下、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5000-10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分别执行5‰、2.5‰、2‰、0.8‰、0.3‰、0.08‰的差额累进基准费率。

总之,随着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推进,林权将更加清晰,林权主体将更为分散。追求森林资源优化和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开发利用价值,林权流转已成历史必然,由此推动林权评估行业的快速发展。针对集体林权改革后林权流转评估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必须完善林权流转评估的各项制度,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林权评估制度系统,提高评估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水平,以确保林权流转的科学性、规范化和可操作性,为巩固集体林权改革的成果,规范林权流转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彭东生,袁红萍,董新春.江西省林业产权评估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J].科技信息,2008(18)

第7篇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七条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一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二条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第十五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三)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四)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五)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见附表2),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见附表3),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抵押权人在提供抵押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单方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续期不限。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森林资源资产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第二十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对受理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不得拖延,无故发生拖延行为的,登记机关要对抵押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致歉。

第二十三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试行)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8篇

【关键词】 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会计计量;公允价值

森林具有保育土壤、涵养水源、固碳释氧、净化环境、森林防护、森林游憩、森林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效益。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的过度存在,导致森林生态产品的供给积极性萎缩,不利于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森林生态效益及其外部性纳入现行会计体系,以反映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生态建设业绩,并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提供显微式数据支持,成为缓解森林生态产品的供给不足和顺应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及其计量属性选择

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某一经济活动的外部经济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就是该种活动行为的社会影响和私人影响之差(张宏军,2007)。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等于森林生态产品的边际社会收益与边际私人收益之差。因此,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价值=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净额-森林生态收益。式中“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净额”指采用合理的价值计量手段确认的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是森林生态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条件的公允价值。“森林生态收益”指森林生态产品的市场(含政府补偿)均衡条件下实现的实际收益,包括政府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和市场化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内在化收益。

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的计量是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计量和森林生态收益计量的综合。森林生态收益的计量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采用历史成本模式。因此,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计量的核心问题就落在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计量身上。森林生态效益是依附于特定森林土地和森林生物的森林生态系统发挥的一种外部效应。无论是森林生物资产还是森林生态效益,对其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均存在致命局限性。从森林生物资产来看,森林生物资产是人力和自然力相互作用的结果,且大部分属自然力形成(如天然林),其历史成本很小或无从考证(岳上植,2002),森林生物资产具有的增长能力和生物转化功能又主要依靠自然力和自身生物转化功能来实现。从森林生态系统来看,森林生态系统具有很强的自组织和自我修复功能,其外部效应的发挥也主要依赖自然力,人为作用影响很小甚至起负作用。因此,森林生态效益往往没有或只有较低的历史成本,以历史成本属性计量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显得力不从心,公允价值模式成为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计量的必然选择。

二、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获取方法分析

公允价值的获取是一个严密的技术过程,须遵循既定的程序和步骤。公允价值借用经济学中的效用价值概念,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活跃市场上的公开报价;第二层次为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存在类似商品的活跃市场,以类似商品的公开报价作调整而得;第三层次为相同和类似商品的活跃市场均不存在时,使用估价技术。就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而言,可根据各项生态效益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条件的程度,选择不同的公允价值获取层次。美国SFAS157中规定公允价值估价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规定对森林景观资产公允价值可选择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及重置成本法。

(一)市场法

1.费用支出法。该方法主要从消费者角度对森林游憩价值的评估,它以森林游憩者费用总和(包括往返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门票费、入场券、设施使用费、摄影费、购买纪念品和土特产的费用等)作为森林生态游憩价值。该方法基于消费者剩余理论和收益资本化理论,输入参数直接来源于市场,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市场导向要求。

2.市场价值法(生产率法)。对于没有直接市场交易,但其生态效益载体具有市场价格的森林生态效益评价可采用该方法。它主要应用于三个方面:(1)森林固碳释氧价值评价,即以森林生态系统固碳释氧量及CO2、O2的市场价格共同确定。近年来,全球碳贸易市场发展迅速,2007年全球以CO2排放权为标的交易额达600亿美元,是2004年交易额的60倍,森林固碳功能的公平公开市场机制正在形成。(2)森林涵养水源价值评价,先根据地下径流增长法或水量平衡法确定特定森林生态系统在特定时期涵养水源量,再以其影子价格(市场上水价)作为单价,计算其价值。(3)森林保育土壤价值获取,森林所具有的减少土壤养分流失的价值等于其减少氮、磷、钾等元素量乘以由化肥市场价格换算出的养分元素单价。

3.人力资本法(工资损失法)。用于森林净化环境价值评价。通过市场价格和工资多少来确定个人对社会潜在贡献,并以此估算森林净化环境减少人体疾病的价值。森林减少健康损害价值等于该健康损害造成的工资收入减少加医疗费用。健康损害包括疾病和过早死亡,损害的价值计量包括医药费、疾病误工造成的工资收入减少、早逝造成的未来工资收入的丧失(李金昌,1999)。改进的人力资本法用潜在寿命损失年(YPLL)、伤残调整生命年(DALY)和统计生命价值等方法,计算森林净化环境减少人的健康损失和生命价值。

(二)收益法

1.预期收益(年金)资本化法。该方法主要用于有相对稳定或持续收入的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评价,如森林防护效益、森林游憩效益、森林生物多样性。某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等于该项生态效益未来净收益的现值。它是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的具体应用,运用的关键点在于合理确定预期收益额、未来收益期和折现率。

2.条件价值法。条件价值法通过对游客进行调查,直接询问某种森林生态效益的支付意愿(WTP)和对某项森林生态服务损失的接受赔偿意愿(WTA),以确定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该方法广泛用于森林游憩和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评价。如运用条件价值法对森林旅游景区估价时,一般步骤是先进行游客调查,得出游客对该景区门票的平均愿意支付值;然后以该平均愿意支付值作为合理的门票价格,计算出景区的年门票收入,加上其它经营项目的年预计收入,得出该景区的年总收入;年总收入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即得景区的年纯收益;最后以年均纯收益除以适宜的投资收益率得出该森林风景区的评估值。

3.机会成本法。任何一种资源和环境都有多种互斥用途,因此将其作为一种使用的选择就存在机会成本。我们将森林生态系统的机会成本作为其价值。机会成本法的基本数学表达式为Ck=max{E1,E2,…,En} ,式中Ck为k方案的机会成本;E1,E2,…,En为k方案以外其他方案的收益。机会成本法是费用-效益分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常被用于某些资源应用的社会净效益不能直接估算的场合,这些场合包括生物多样性评价、森林保育功能评价、水污染损失评价等。

(三)成本法

1.替代(影子)工程法。影子工程法属于重置成本法,主要应用森林涵养水源功能、森林保育土壤、森林防护效益评价、森林固碳释氧价值评价的造林成本法和工业制氧法等。影子工程法的优点在于,通过这种技术将本身难以用货币表示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用其“影子工程”来计量,将不可知转化为可知,化难为易。如假设存在一个蓄水功能与森林涵养水源量相同的工程,那么森林涵养水源价值就被替代为该工程的价值。运用该方法可为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内在化过程中的产权交易价格确定提供依据。

2.生产成本法。生产成本法指因为森林生态系统的存在而引起生产效率和成本的变化,而导致利润和产值的变化。如森林保育土壤和防护的价值可由森林给农业带来的增产增收效益来估计。

3.恢复费用法。恢复费用是指为恢复到一定标准的环境,减少或消除已积累的损害所需的成本。如果没有某种森林生态服务,灾难将无法避免,那么人为恢复该灾害所造成的损害所需费用就是该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如森林生态系统对水体的净化可以避免由于污灌而造成的土壤污染,那么恢复污染土壤的费用就是森林净化水质的价值。恢复费用估价往往是根据“最小成本选择”来进行,但计算的恢复费用并不代表环境退化的损失。

4.防护费用法。防护费用是指用于消除或减轻自然资产直接压力(如来自排放气体或倾倒废弃物所产生的压力)的支出。防护费用的计算只需知道环境质量水平的降低,其金额理论上应该是额外防治措施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之和。用于评价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的物种保护基准价法就属于防护费用法,这种防护费用是指保护该物种生存所需要的最低费用,物种的保护费用受物种种群发展阶段、物种的生态位、物种分布的范围三因素影响。

三、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实施与操作

(一)关于实施机构问题

为保证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对尚无可观察市场交易价格的森林生态效益有必要由相关机构认定其公允价值。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的实施机构可由三方面构成。一是由政府机构承担,即各级政府组织专业人员(或专业评估机构)对指定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进行认定和评估。该方式的优点在于能有效保证评估结果的权威性,为政府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其局限性在于政府需承担过高的认定成本。二是由中介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认定,即注册资产评估师受森林经营单位委托,也可受政府指派,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完成森林生态效益公允价值认定工作,并出具认定证明,单位据以入账。三是由森林经营单位自行认定,即单位根据本单位森林生态效益情况,运用合理的估价技术,自行完成公允价值认定。

近年来,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获取环境得到很大改善,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颁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财政部颁布了15项资产评估准则,另有多项评估准则正在规划中(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尽管如此,我国目前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评估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认定过程中加入政府的力量是必要的。笔者认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获取机构的现实选择应该是:由各级政府主导,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森林生态效益评估专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及森林经营单位会计人员联合完成。

(二)关于公允价值的分层治理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的获取应遵照循序渐进原则,分层逐步展开。公允价值是一个层级系统,在获取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时,应最大限度地利用活跃市场信息,最小限度地参照自身判断。对易于获取活跃市场信息的森林游憩效益(森林景观资产)、森林固碳释氧效益,适用第一层次;对不易于获取直接活跃市场信息,但可获取替代产品活跃市场信息的森林涵养水源、保育土壤效益,可适用第二层次;对于暂没有市场交易的森林防护效益、森林生物多样性、森林净化环境效益则可利用统一、成熟的估值技术,适用第三层次。另可根据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确定的可靠性程度,选择相应的会计确认方式,对适用于第一和第二层次的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应列入表内嵌入式列表,对适用第三层次的 生态效益可在表外核算。

(三)关于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问题

初始计量是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计量的关键环节,因为它是整个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计量的起点,关乎后续计量、会计政策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市场性内在化收益确认等问题。在初始计量时应遵循谨慎性、客观性原则,由省级森林资源监测部门,利用遥感技术、GIS对单位的森林资源存量进行清查核实,进而评价其森林生态效益及其外部性价值。后续计量是在初始计量的基础上,由于自然力和人力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作用,对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流量进行的损益调整。后续计量工作琐细且业务量繁多,可由森林经营单位自行进行,森林资源监测部门和审计部门起监督作用。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后续计量的频度可调整,如由每年进行一次加快至每月进行一次,不断提高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信息的及时性。

(四)关于公允价值信息披露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是森林土地资产和生物资产的附属系统,其价值受地域、气候条件等复杂因素影响,其公允价值变动具有持续性和周期性特征。这将影响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因此,现阶段对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期望不宜过高,而应着重聚焦在其可靠性上。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的获取的理论方法众多,实践方法尚没有统一标准,因此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获取方法比价值量结果本身重要。在披露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信息时,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是重要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宏军.环境外部性的计量、矫正及其治理[J].改革与战略,2007,(8).

第9篇

关键词:森林 资源 资产 管理 问题

我国的森林资源,一直都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出现,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经济发展初期,我国的森林资源曾经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性资源出现,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对于森林资源的控制才相对严格。这种严格的控制,一方面将我国的森林资源放置于严格的保护之中,另一方面也使其更长久的处于计划经济的模式当中,严重地阻碍了我国林业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从客观上要求着林业的加入,而长久对于林业的控制,也从一定层面上限制了林业自身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唯有将林业推向市场,才能从根本上推进其发展。而在这个过程中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是一个需要格外注意的方面。

一、森林资源资产特征

森林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之一,有着不可动摇的国有性。但是想要让林业彻底投入市场环境中深入发展,就必须将其资产化,资产化不仅仅有利于经济活动中的诸多操作方便,对于保持国有资产,在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其发展的同时确保其保值增值,明确操作权责等方面更加意义重大。

2003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而200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又指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林业相关资源管理的重视以及做出的努力。

就目前的形势看,想要有效实现森林资源资产管理,首先应当对森林资源本身进行深入的了解,唯有如此,才能在接下来的评估等相关工作中明确方向。首先从概念上看,森林资源即指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其构成以林木资源为主,还包括林中和林下植物、野生动物、土壤微生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子等资源。而森林资源资产则是以森林资源作为物质内涵的资产,其重点在于森林资源中具有能资产性质的一部分经济资源。从内容上看,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林地资源资产、生物资源资产、环境资源资产,并且在生物资源资产中,还可以根据其收获形式的不同而分用材型、经济型、能源型资产,在环境资源资产中还可以分景观型、生态型资产。

从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容和分类上看,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特点。首先是可再生性,森林中的相关资源,除了土地以外,其他基本都处于一种可再生的状态,这种特征直接为林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只有森林资源不断的生长,才有可能不断创造出新的价值投放市场。其次就是综合性,从上述对森林资源内容的总结和分类中可以看出,森林资源不仅仅包括林地和林木,其中更是蕴含着丰富多态资源。林地之上的众多物种构成的整个生态群落,以及其构成的相应景观,主要和社会经济相关,都属于森林资源资产的一部分,这种多物种立体化的资源体系,期综合性更是可想而知。最后则是分布的广域性,森林资源资产分布在相对较大范围的林地之上,鉴于森林生态群落的构成和生长特征,其分布必然横跨较大地域,这也造成了对于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困难。基于如上特征,对于森林资源资产管理需要格外重视。

二、森林资源资产的认定

在执行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森林资源资产的认定是一个关键环节。只有从一开始就十分明确森林资产体系的各个内容以及其边界,才有可能开展更深一步的管理工作,这一环节的工作,是让森林资源以资产形式走入经济社会的必要保障,它的成功展开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以及林业经济的发展。

在对森林资源资产认定的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眼:

首先是对于林地资源资产的认定。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2 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有了这一条明确规则,对林地的认定增强了很大的可执行性,虽然如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是存在有一定量不能确定为林地资产的林地,针对此种情况,在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对其保持关注,在经营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对其进行转入资产认定。

其次是对于林业生物资源资产的认定。主要包括林木资产的认定以及在林地范围内的其他动植物资源的认定。对于林木资产认定而言,相对比较明确,只要是生长在林地之上的任何林木都可以进行认定,具体可以划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两类,商品林涵盖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园林,公益林涵盖防护林、自然保护区、特种用途林。对于兼有二者性质的林木,可以当做潜在资产不进行直接认定,但是随着林木的成长和经营需求,可以对其实施认定。此外对于一些有明确产权但不能进行认定的资产,诸如国防林货自然保护区等,都应与上述资产一同以保护为主要目的,可以暂不采取认定。对于林地上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认定而言,传统认为当做资源处理,而不做资产认定,但是对于仿野生养殖行业而言,还是需要做相应的资产认定,而对于其他固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则只能作为潜在性资产。

最后则是对于环境资源资产认定。包括景观资源资产和生态资源资产两个部分。其中景观资源资产包括林区中的各种生物和非生物要素组合,通常以发展旅游经济为目的,建立在林地的整体环境之上的开发工作。对于景观资源资产的认定,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基准,对环境资产进行认定,除了要查看林地区域综合环境以外,对于景观的经济价值,诸如交通状况等方面也需要予以考虑。而对于生态资源资产的认定而言,则需要重点考察相应的林地在改造自然、繁衍物种、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障农牧业生产、防治污染、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等多方面的效能和综合效益,对于能够发挥此类作用的林地应当坚决予以保护,并加以认定。

三、结论

对于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工作而言,首先要深入了解其自身特征和内涵,而后进行资产认定,在资产认定的基础上,才能够对森林资源实施有效管理,最终推动林业综合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第10篇

[ 关键词 ] 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 产权流转

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各地都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通过不断加强和改进对集体林改革已经取得的初步成果,建立了“产权清晰、职责分工明确、权利主体落实、利益保障确保、林权流转规范、服务监督有效“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但集体林权制度深化改革的道路上,在完善政策、改进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还有许多工作可以做。

一、集体林区当前主要存在问题

1.对森林的产权不明确导致的纠纷较多

由于某些历史原因,集体林权区域内的山权产权不是很明确,从而导致了林区的经营业务主体无法落实、林权的转让不规范以及林权收益不合理分配等方面问题。目前,有的地方自留山、承包山普遍情况是“有证无山”,“有山无证”,“证山内容不匹配”,“边界不明”等问题,林权管理模式仍处于一种原始、落后的状态之中。随着林业经济不断发展,建设和开发森林资源、旅游业的发展繁荣,国家、集体和个人越来越多开展各种需要占用林地的项目,由此带来了林地、树木等所有权纠纷的问题,而且这类纠纷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2.林权档案记录管理不健全

我们地区经历了森林的所有权的多次变更,林权档案记录管理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是,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的变动频繁,人手不够,管理措施不规范,管理技术还处于落后水平,使得林权档案记录管理难以满足实际需要。若在权属纠纷案件中没有档案记录可查,导致判断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3.林权转让行为不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产权交易市场,林权转让无法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而是保持了以往传统的交易模式。这就使得不透明的暗箱操作行为、私下交易行为时有发生,很可能造成所有者的经济损失,甚至让涉林犯罪行为有可乘之机。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困难

1. 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信息原始文件

林区划界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作,每一个工作人员应具体较高的职业修养、专业技术和身体素质。然而,重新对林区划界工作任务繁重,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少,造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展受到影响。如前所述,林权档案记录不健,很难找到原有基础数据,更难找到以前业务的经手工作人员。这也是林权制度改革中一个突出的实际困难。

2.难觅专业评估机构

在林权的改革进程中,森林土地的资产价值、生态价值应由一个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否则将无法对森林土地做出公平合理的价值判断。由于专业评估机构难觅踪迹,将严重影响到集体林权改革的顺利开展。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举措

林权制度改革是围绕林地权益对林地林木资产的权益相关方的一次重大调整与改革。可以说,这是一次对林权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全面而系统改革。其中涉及到对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投资融资、服务管理社会化和林业技术创新等其他方面,并且成为改革的重中之重。

1.森林资源管理改革

森林资源是林业、林业生态建设、林业经济发展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林权改革后,出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目的,必将要解决森林管理与经营主体数量多与林木采伐指标分配间的矛盾,避免非法伐木、毁林和乱收乱购其他非法行为。为了确保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和改善现有森林资源管理是摆在改革事业面前的第一个的问题。新型的森林资源管理机制,应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建立长效机制。作为一种性质特殊的自然资源,森林资源产出的商品除了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外,还具有生态的属性。当人们在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还要从保护生态的角度对资源加以保护。也就是说,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要两者兼顾,不能厚此薄彼。只有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才是今后的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原则。

2.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建立流转平台

要建立林地林木的市场机制建立流转监管机制逐步代替政府干预,实现森林资源的竞标拍卖;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实现跨区域性的森林资源交易。对资源评估问题组建森林资源评估机构,着力解决好森林资源评估资质问题培育一批森林资源评估师;出台相关森林资源流转法律法规。

3.投融资体制改革

开展以林权证抵押贷款为主要内容的林业投融资改革建立和完善相关体制和制度,采取有效对策来改革和完善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林业投融资新模式: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政府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企业资产抵押贷款。

4.建立完善林权制度改革配套体系

一方面要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林权管理机制,做好林权确权、林权登记、转让交易、森林资产评估、林业科技法律信息咨询林权转让等中心,面向基层,服务林农,为今后林木林地产权流转、实现林业的规模经营提供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机制规范林木林地产权流转,引导林农组建新型的林业经济实体,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产业集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第11篇

关键词:能值;服务功能;森林;评估

在应用能值进行分析的方法我国较早就从国外引进这种理论与方法。在对森林的生态环境的价值分析上采用能值分析可以综合的分析和评定森林系统的价值。森林的服务功能价值可以根据森林生态系统能值的分析进行得出。能值理论的应用可以很好的解决在对生态系统分析时所会遇到的自然、气候、经济等方面的资料复杂、获取难度大等问题。在森林生态系统中的所拥有的资源与价值等都转换成为同种类的标准能值进行定量分析得出一个可以度量的数值,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合理评估,并推算出其发展的可能性,组合成科学的依据,这就是能值。能值的计算中也包含着服务功能价值这一项。

一、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概念

SCEP在《人类对全球环境的影响》中首次使用了服务这个词,并列举了生态系统对人类有益的一些环境服务。Holdren和Ehrlich在人口与全球环境这篇文章中首次提到公共服务,并认为这些服务不能被科技取代。之后,出现了自然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两个词。进入90年代,Costanza等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系统服务进行了阐述和对比,指出人类直接或间接地从前者以产品和服务的形式获取服务。而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委员会编写的《生态系统与人类福祉》一书中提出生态系统服务是指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取的收益。Fisher等进一步将生态服务扩展为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福祉的方面。综上所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可以理解为森林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中形成及维持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与效用。

二、能值的作用

能值就是将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中的资源、商品或服务等的价值进行定量分析。产品或劳务形成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投入应用的一种有效能量,就是其所具有的能值。而任何形式的能量均源于太阳能,故以太阳能为基准来衡量各种能量的能值。任何资源、产品或劳务形成所需直接和间接应用的太阳能之量,就是其所具有的太阳能值,其单位为太阳能焦耳。该方法解决了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的物质不能同时分析、比较的难题。

三、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方法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评估方法分为能值分析法、价值量评估法和物质量评估法3大类,而根据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其基于市场理论的价值评估方法又可以分为3类:

1.实际市场法。对于具有实际市场经济价值的森林资源,将其相关产品以相应的市场价格计算其价值。评价方法主要是市场价值法。

2.替代市场法。有些生态服务没有直接的市场和市场价格,只能通过寻找相关替代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和市场价格,间接得出其具有的价值。其主要包括机会成本法、替代成本法、恢复和防护费用法、影子工程法、旅行费用法、享乐价格法、人力资本法和疾病成本法等。

3.虚拟市场法(又称假设市场法)。对于森林生态系统中没有市场交易价格的生态服务,必须在人为条件下设定一个虚拟市场,通过询问大众对该森林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来估算其生态价值。其代表方法为条件价值法(意愿调查法)和意愿选择法。

四、能值与服务功能价值的关系

目前,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森林生态系统具有供给服务、调节服务、文化服务和支持服务4种服务功能,由此衍生出的评估指标体系多样,但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就国内外现有的相关体系、评估方法及计算方法做了归纳总结。其中,中国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所包含的6项功能(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11个指标(调节水量、净化水质、固土、保肥、固碳、释氧、林木营养物质积累、提供负离子、吸收污染物、滞尘和物种保育)构成的评估体系科学性较高,被广泛采用。

森林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根据第7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及森林资源状况报告,2004-2008年我国森林覆盖面积为19.5亿hm2、占我国陆地面积的20.31%。森林生态系统的变化对我国环境、生态起重要作用。应用能值理论对生态系统进行评价的方法相对简单,资料获取容易,且可以做长时间尺度的推算。如果能找到森林生态系统能值与服务功能价值的关系,就可以通过森林生态系统能值计算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从而解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计算繁锁,资料获取难度大等问题。应用能值理论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理论建立中国森林生态系统能值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关系。在建立中国森林生态系统能值和森林功能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关系时,为保持研究数据的一致性,减小估算过程中的误差,采取统一基准建立中国森林生态系统能值和价值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关系。

在建立能值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估算时,应该按照地区分区进行。寻求能值与服务功能价值的关系,以此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同时通过数据的统计,应用能值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价值估算发现,在我国因为人类的生活活动对森林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虽然森林覆盖率大,但是服务功能价值却不高,这就需要对森林系统进行保护,加大造林工程。

结语:现今在许多领域都应用了了能值计算其价值,而生态系统中所蕴含的价值如今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如何将其中的各项价值转换成同一种能量单位上,能值的计算方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森林生态系统中的服务价值的评估是帮助森林服务体系改善其中的不足,建立良好的森林生态结构,以此促进生态系统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同时应用能值的计算方式,弥补了常有的估算森林系统价值的不足,简化的其中的步骤,并且更加直观、客观的给出数值,对森林系统服务价值进行评估。

第12篇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对策;遂昌县

中图分类号:F30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10-0007-03

1 引 言

2006年以来,遂昌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工作机遇,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把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作为推进经济欠发达山区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来抓,努力在思路上不断创新,措施上不断求实,机制上不断完善,取得了明显实效。截至目前,全县已完成林权抵押登记780户,发放贷款4039万元,有效地缓解了当前农村融资难问题,也为今后遂昌县倾力建设“长三角”休闲旅游名城奠定了基础。

遂昌县是浙江省十大林区县之一,全县共有林地332万亩,占总面积86.9%,森林覆盖率82.3%,活立木蓄积量730万m3,农民人均林业用地17亩,人均林木蓄积量达40m3,森林资源历来是遂昌县农民普遍拥有的最大资产,更是山区农民实现脱贫致富的绿色银行和重要依托。据测算,按60%的立木量和600元/m3的价格计算,全县仅立木存量价值就达26个亿,如果以全县30%的林木资产参与抵押融资,至少能实现抵押融资8亿元,可有效缓解遂昌县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

2 林权抵押贷款的形式和现状

2.1 林权小额循环贷款

即由农民提供林权担保,由村委会审核公示以保证抵押林权的真实有效,林权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备案,信用联社以村为单位集中评定信用度,发放小额贷款证,授信农民可以在有效期内凭贷款证随时到信用联社领取贷款,实行“集中评定、一次登记、随用随贷”。该贷款模式的信贷风险低、手续简便,能满足多数农民发展生产资金需求,是现阶段及今后林权融资的主要模式。

2.2 林权抵押担保贷款

即农民先将林权抵押给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再由收储中心向银行为农民提供贷款担保,切实解决林业大户、林业经营者和企业的较大额资金需求,在初始阶段,该贷款模式对森林资源流转引导和推动作用较为明显。截至目前,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以担保贷款18户,发放贷款121万元。

2.3 林权直接抵押贷款

即是有农民将林权直接抵押给信用社进行贷款。该贷款模式只要经中介机构评估、林权抵押登记,就能直接从银行贷到所需款项,无需任何人担保。全县现已发放直接抵押贷款3户13万元。

3 政府创新林权抵押服务体制

3.1 组建三个森林流转工作机构

按照“走出去、引进来”的工作思路,遂昌县政府组织了相关单位人员外出学习其它地方的森林资源流转工作和建立要素市场的做法与经验,并深入乡、镇、村,广泛听取和征求农民意见,通过反复研究论证和资源整合,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组建了林业服务管理中心、林业中介机构、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等三个森林流转工作机构。其中,林业服务管理中心承担林地审批、木材出运、加工、检疫、种子生产经营、林权登记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该中心下设审批办证、林权登记和林业投融资信息三个窗口;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负责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对森林资源进行收购及对收储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和处置;林业中介机构负责提供森林流转及相关林业中介有偿服务。

3.2 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

坚持“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通过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将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各个窗口统一进驻县行政审批中心,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并设立森林资源流转大厅,配备电子显示屏,及时相关信息,构筑了一条龙式的现代服务体系。同时,本着“便民服务”的宗旨,在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尽量做到程序简化、服务上门,目前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现场办理率达到100%,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和充分肯定。

3.3 实施林权流转规范化管理

规范化管理是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保障。早在20世纪80年代,遂昌县就开始出现自发式森林资源流转现象,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流转市场及完善的管理体制,农民森林资产往往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且矛盾纠纷隐患较多。在实践中,遂昌高度重视规范管理工作,并不断加以探索、完善,努力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3.1 完善管理制度

目前遂昌县已制定出台《遂昌县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遂昌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遂昌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遂昌县兴林森林资源资产担保有限公司林权抵押担保工作细则》、《遂昌县九龙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有限公司森林资源资产收储工作细则》、《遂昌县林权登记管理操作细则》、《遂昌县国有、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程序》、《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权抵押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细则,并针对关键操作环节制定了工作流程,做到环环相扣、规范操作,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

3.3.2 规范流转方式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人可以将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进行流转;但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入股以及林权抵押融资等方式进行。以林权抵押方式进行贷款融资的森林资源(除小额循环贷款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国有森林资源必须进行资产评估,集体森林资源提倡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通过规范流转,营造了大量的工业原料林、干水果、珍稀树种等特色基地。组织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对社会公开招标拍卖28起,成交金额达1941万元,实现资产增值48%。

4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4.1 金融机构参与面较小

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其他银行还在洽谈观望中,这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尤其是需要放松贷款限制,降低利息。

4.2 在抵押物的选择上偏于保守

农村信用社为避免出现贷款风险,在抵押物的选择上偏于保守,目前主要限于成熟且经济价值较高的经济林,这样的话,基本上只有三分之一林地有资格做抵押,很多拥有公益林、天然林和林地的林农很难贷到款。

4.3 贷款期限有点短

林农贷款主要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林地经济,但是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一般树木成材需要15年以上,最快的毛竹也得5年以上。而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放贷期限以1年期为主,最长不得超过4年。 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农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

4.4 非规范流转占主流

由于转让人与受让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和县级以上政府的变更登记,受让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受让人未经林权登记造成林权抵押贷款、森林采伐管理等经营管理受到制约。由于操作不规范,未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易造成高价低卖,给转让人造成资产流失;国有、集体的流转还容易滋生腐败等。

非规范的资源流转往往忽视资源的保护,转让人以“判青山”的方式流转给受让人,而国家对古树名木、重点生态公益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政策,致使这些林木不能让受让人变现。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时,林业主管部门是以林权证为主要依据发放的,非规范化流转的林木采伐,造成了实际采伐者与被准予采伐人不相一致,造成管理难度,在采伐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发生,责任追究困难,影响林业的发展,也造成了投入林业的资金减少。

4.5 林权流转后变更登记不到位

林权流转后,出(受)让双方对林权的变更不到林权管理中心办理登记,一般按协议(合同)进行管理,其主要原因:一是对规范流转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林权转让以采伐经营为目的占大部分,经营时间短,转让、受让双方嫌麻烦不愿办理;转让方怕权益受侵犯。三是转让方多人一起流转给一个受让人,造成转让人数多、面积小、界至难以划分,影响林权的变更。四是转让方不愿将原林权证提交林权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4.6 评估机构相对滞后

遂昌县目前有丙级资质评估机构1家,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规定,只能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进行评估,目前评估人员相对较少,不能适应面广、量大的资产评估工作。从遂昌县森林资源流转的情况来看,除公开进行“招拍挂”部分森林资源流转外,基本上是双方商定价格,签订协议合同,这样导致流转价格偏低。

5 对策

5.1 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开发适应林业生产特点的长周期、低利率的金融产品,主要是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提高林农发展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积极探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加快林业资源资本化进程。结合遂昌实际,真正使“林权证”变成“房产证”,将“活树”变“活钱”。林农可以依法将拥有的林木所有权进行转让、买卖和变现,并可用林权证申请办理抵押贷款,使资源变资本,盘活山林。林地就像林农手中的 “支票”、“股票”一样,自己做主、自由流转、自由交易,促进林地向大户集中,走上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

5.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发挥木材行业协会、花卉行业协会、竹产业协会在产业服务、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使各类中介组织真正成为连接农户与龙头企业、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提高林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和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公司带基地、基地连林农,充分发挥林业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

5.3 引导创建新型的林业合作组织

林业的特点和发展经验证明,林业的发展最终还是要走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之路。单家独户经营为主的格局不利于林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在明晰产权、林农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必须科学引导林农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和转包经营等方式,明确权利和责任,建立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积极[LL]培育和发展一批新型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功能,把千家万户连成一体,形成企业和农户共同体,促进并带动林农致富。

5.4 积极开展“一村一品”建设

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通过林地流转做大做强以板栗、香榧为主的干果产业带,以葡萄、柑橘、梨等为主的水果产业带,以油茶为主的山茶油和竹笋两用林为主的竹产业带,在农村培育一批新兴林业产业。

5.5 做大做强森林旅游业

遂昌县资源丰富,现已开发的有国家4A级南尖岩、遂昌金矿景区、国家森林公园、九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还有飞石岭、神龙谷、石姆岩等,但是还有未开发的白马山休闲度假景区,被誉为“浙南庐山”,如果有致力于旅游开发的实体,进行规划、分期开发,那么展现在遂昌市民眼前的将又是一道丰富的旅游大餐,从而造福于山区群众,带动山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加快现代林业发展,为使林权证真正成为山区农民融资信贷卡作出新的努力,为全县的生态文明和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