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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对策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于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进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各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
(一)学校教育存在误区
一是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部分学校和教师片面追求升学率,过分看重学生的学习成绩,重视优等生的培养,对于行为规范较差的学生关注较少,甚至采取放任、放弃的态度,导致差生失去了进取心,产生了自卑心理,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导致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落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二是学校法制教育效果不佳。 教育形式单一,教学方法简单,多采取填鸭式教学,缺乏灵活的教育形式,对学生缺乏吸引力。教育内容陈旧,针对性不强,存在一锅煮、一律化现象,好的学生吃不了,差的学生吃不饱,形成了少数人有病,大多数人跟着吃药的局面。有的学校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只是流于形式,导致法制教育在课程、师资等方面的不到充分的保障,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
(二)家庭教育存在缺陷
一是缺乏必要的家庭管教,有的家长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给予子女足够的关怀,往往只从物质上满足他们的需求,却没有从精神上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指导,要么对其过于溺爱、袒护,要么对其不闻不问、听之任之,久而久之造成了孩子心理发展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二是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有的家长奉行简单粗暴的棍棒教育,不主动去了解孩子的心理动态和需求,无视子女的自尊心和独立人格,以打骂的方式惩罚教育子女,而尚处于叛逆期的青少年人对这种管教方式十分反感,结果导致家长和子女之间无法沟通情感,并逐渐形成了粗暴、好斗、残忍的性格,将暴力手段作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为实施犯罪埋下了诱因。
(三)社会环境存在不良影响
一是社会不良文化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伴随着改革开放,各种西方腐化的泊来品蜂涌而入,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标准、价值取向发生着深刻变化,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对判断能力较差的青少年人具有很大腐蚀作用。二是影视文化的不良影响。大量影视片中宣扬的帮会文化,刺激着黑社会的繁衍与扩展,对青少年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教唆作用。那种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的黑风恶浪,给未成年人以极坏的影响。三是校园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虽有校园附近不得设网吧和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规定,但这个规定对于沉迷于其中的青少年来说基本没有约束作用。网吧、动漫城、影吧的部分业主唯利是图,吸引青少年出入其中,以致染上不良习气。
(四)防范机制存在薄弱环节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齐抓共管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部门之间及时沟通、协调、配合不够,有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现象,以致在教育、防范、矫正、打击等环节上,出现脱节、疏漏,给不良风气和不法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常常是一个问题四五个部门管理,由于受人力、条件、执法程序等诸多限制,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不法经营者趁机东躲西藏,使一些明显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此外,一些部门在对查处出来的人和事的处理上就事论事,或一罚了之,或教育后一放了之,互不通气,更没有和有关学校、家长、社区通气,把独立办案变成了孤立办案,以致于违法犯罪难以走出恶性循环的怪圈。
三、遏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措施
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社会、学校、家庭和未成年人自身。因此,减少和预防青少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共同为青少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改进教育方法,营造良好的学校环境
1.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学校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教育方针,在抓好课程教育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促进青少年良好道德风尚和行为习惯的养成。要完善学校考评考核工作指标体系,不能简单地实行一票否决,还要考核平时工作,如考核差生转化率、违法犯罪减少情况等,以改变一些学校面对考核压力,采取劝差生转学、退学,瞒报学生违法犯罪情况等办法应付考核的现象。
2.要重视学校法制教育。结合青少年的认识能力和身心特点,创新法制教育课形式,既要生动活泼,又要保证法制课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联系现实生活中典型案例,通过模拟法庭、参观少管所、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学生在实践中了解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在体验中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保证法制副校长工作热情高、业务能力强、授课有保证,并将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考核评比项目。
3.要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青少年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认识能力、辨别能力不强,心智不成熟、容易情绪化,不能客观理智地对待各种事务和现象,如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引导,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或积压成心理疾患。因此,各学校应尽快建立完善心理咨询机构,聘请心理咨询师,公布心理咨询电话,为青少年提供倾诉心声、情绪宣泄、心理疏导的场所。
(二)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氛围
1.要加大对网吧的监管整治力度。公安、工商及文化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加大执法查处和整治力度,严格落实营业性网吧管理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网吧,全面取缔黑网吧。规范网吧业主的经营行为,增强其守法经营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充分发挥网吧终端设备过滤软件和有害信息报警处置网站的效能和作用,及时有效地将有害信息拒之于视听之外,积极构建绿色网上空间。
2.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宣传部门、各传播媒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多为青少年创作和播放主旋律影视作品、内容健康的动漫节目、文明向上的公益广告等,文化部门要大力整治内容涉及封建迷信、黄色商业广告、媒体广告等,杜绝各种视听觉污染。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强化对报刊亭和娱乐场所的清理、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消除各种精神污染源。
3.要重视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根据青少年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建设一批青少年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在提升城市文化形象和品味的同时,丰富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区文化,积极开展各种形式多样、健康活泼、有吸引力的群众文化生活,建设好社区图书馆,开放社区内相关单位的各种会馆和健身场所,形成社区、乡镇青少年活动阵地。
4.要营造良好的家教环境。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通过请专家授课、经验交流等方式,让家长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走出教育误区,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宣传、教育、妇联、团委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调与合作,通过法制进万家、文明市民、文明家庭等活动载体,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以及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家庭氛围,让子女在耳濡目染中增强守法意识。
(三)坚持惩教结合,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在预防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预防、教育、惩罚三者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利用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或以青少年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在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时,做到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偶然失足的初犯,做到多给宽容,少给处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少捕、少判,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性质严重,屡教不改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也要积极挽救帮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真诚的爱心感化他们,使他们消除与社会对立情绪,减轻心理压力,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避免其因入狱而造成交叉感染。政法部门应与社区、学校、单位共同做好跟踪帮教转化工作,加强与帮教组织和个人的沟通,帮助解决失足青少年在思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从而促使他们成功转化,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少年法庭工作处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的第一线,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多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站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高度,牢固树立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探索了一条法理与情理交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少年审判之路。肖扬指出,少年法庭的发展孕育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未来。以少年审判机构的改革为先导,促进和带动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公诉、辩护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管理教育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特征。全国各地法院的少年法庭成立以来,机构设置不断完善,从合议庭到独立建制的审判庭,从单纯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到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肖扬要求各级法院要善于把握机遇,勇于开拓创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少年审判制度,充分发挥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把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摘自《人民法院报》2006-02-10)
最高法院出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这件司法解释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
司法解释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不按犯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未成年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量刑标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不判处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未成年罪犯同时具备3种情形法院应当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可能被判3年以下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具6情形将免刑。这6种情形是: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摘自网易http://news.省略 2006-02-02)
各级法院少年法庭七年共判未成年被告近40万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2月9日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上透露,1999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393543名;其中判决有罪的393115名,判决无罪的428名。他说,中国各级法院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注重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做好“寓教于审”工作;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时,坚持立足教育和挽救,依法多判处非监禁刑;对判决有罪的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延伸跟踪帮教工作,矫治、挽救了一大批未成年罪犯,并为他们顺利重返社会付出了巨大努力。
沈德咏要求各级法院当前着力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提高少年法庭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二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的机构建设,三是继续保持锐意进取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少年法庭各项改革,四是加大指导和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法官队伍建设,五是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努力夯实少年法庭工作的理论基础。
(摘自新华网http://省略 2006-02-09)
未成年犯人6大特征 青少年犯罪5大变化
青少年犯罪问题近年来已成为世界性难题。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不仅表现为犯罪率逐年攀升,而且还表现为犯罪类型不断扩展,性质日益恶化,大案、要案层出不穷。
从近年来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的未成年犯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04年收押人数比2003年增加了1.5倍;2005年在2004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0%左右。目前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的未成年犯的犯罪情况呈以下六大特点:(1)暴力犯罪占75%以上。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2)从作案人员组成情况看,团伙犯罪占70%左右(指三人及三人以上);(3)犯罪主体与被害人都是学生的至少占15%;(4)针对熟人作案的占40%。这里的熟人指的是同学、朋友等;(5)从家庭情况来看,单亲家庭的占20%左右;(6)
犯罪主体的犯罪受到朋友影响、教唆的占50%-60%,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恶性案件的发生大多数属这一类型。
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动机、犯罪类型、犯罪形态以及犯罪手段等各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犯罪主体的低龄化和在校生与女青少年犯罪人数上升;(2)结伙犯罪比较普遍。这种结伙犯罪已经发展到类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侵害财产和性犯罪大幅增长,犯罪场所主要集中在校园、网吧等娱乐场所及附近;(4)犯罪手段成人化。比如,逼迫小同学、坐台等;(5)犯罪手段更具残忍性。杀人、灭尸。在成人看来,未成年人的很多犯罪都是带有“无厘头”的,有时候仅仅为了抢一个玩具,为了上网的5块钱费用就可以杀死一个人。
(摘自《都市快报》2006-02-22)
中央综治委等下发意见少年乞讨严重地区治安考核“一票否决”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被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以后,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将被综治部门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记者从此间召开的“为了明天――全国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等19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对于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进行了详细的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这个意见,今后我国的流浪未成人工作要从以下七个方面重点着手:一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预防工作;二是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四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五是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六是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七是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摘自《新京报》2006-01-21)
江苏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迅猛
南京省预防青少年犯罪暨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会议上周五在南通举行。全省法院系统判决的青少年罪犯每年均有1万多名,2005年上半年,判决的人数比同期上升35.58%;而且,犯罪主体开始向14周岁的低龄化倾斜。
青少年违法犯罪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江苏省高等法院的统计显示,青少年的罪犯数占据全部刑事犯罪人员的35%,每年都在1万多人。其中,已满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的上升势头,非常迅猛。2004年比上年上升43.82%,2005年上半年比同期上升了35.58%。流浪未成年人是最容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为遏制江苏省犯罪低龄化的倾向,江苏省民政厅将出台一系列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举措,近期将对外公布。
(摘自搜狐http://news.省略 2006-02-27)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被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今后,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将被综治部门―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这是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9个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中的内容。根据这个意见,我国将从7个方面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预防工作,加强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和返乡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二是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四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要通过施行心理疏导和调适等干预措施,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五是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六是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七是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摘自《法制日报》2006-01-22)
海南的家长普遍重视孩子教育但缺少教育孩子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海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开题会上,公布了一份由海南省教育资源研究发展中心对海口市30多所学校的中小学生及其家长所作的“家庭教育与中小学生发展”课题前期调查报告。这次大规模的调查从2004年底开始,历时8个月,发放问卷8万多份,共收回有效问卷4万多份。该调查显示:海南的家长普遍重视孩子教育,但缺少教育孩子的必要知识和技能。有97.8%的家长自认为重视对孩子的教育,而自认为不重视的,仅占总数的2.2%,有97.5%的家长查阅过孩子的作业和试卷。调查还显示,只有24.7%的家长认为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科学,有17.5%的家长承认自己的教育方法比较简单或不知道该如何引导孩子,高达96.8%的家长存在“教育缺乏”问题,有70.5%的家长认为最缺乏的是教子的方法和知识。研究显示,有33%家长认为道德是孩子发展的主要素质,知识和身居其后,但对孩子寄予的最大希望却是学习好,做人和健康仅以24.2%和8.5%的低票数分列二、三。调查显示,竟然有43%的中小学生无兴趣爱好,有爱好的孩子中,大部分中小学生只有一项爱好,有三项爱好者只占6.3%。
(摘自《中国妇女报》2006-02-22)
欧洲13至15岁青少年吸烟率全球最高
欧洲一直致力于在公共场所禁烟,但似乎对青少年疏于管教。一项最新研究显示,欧洲青少年吸烟率全球最高。欧洲13岁-15岁青少年中,近18%吸烟,是全球平均水平的两倍还多。排在欧洲之后的分别是美洲(17.5%)、非洲(9.2%)、西太平洋(6.5%)、地中海东部(5.0%)、东南亚(4.3%)。如果把咀嚼烟草、鼻烟也考虑在内,美洲青少年吸烟率则高达22.2%,超过欧洲的19.8%
(摘自《羊城晚报》2006-02-18)
法国青少年吸大麻卷烟现象普遍
据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报道,法国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院所做的一项调查表明,法国青少年中吸食烟草现象普遍,而且超过30%的青少年轻易吸食掺和了大麻的大麻卷烟。 据法国《欧洲时报》报道,法国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院在2003年所做的这项调查的结果显示,在1.6万名年龄在12岁至18岁的参加调查的学生中,约有30.3%的青少年吸过混合烟草和大麻的大麻卷烟,27.5%的青少年只吸香烟。
研究院研究员玛丽・朔格解释说:“所有吸大麻的人都吸烟草,但是吸烟草的人并不一定吸大麻。”朔格是调查报告的作者之一。她指出,根本的转变发生在1999年到2003年之间,两个因素起了作用:香烟消费的降低和大麻消费的升高都导致吸大麻卷烟的人超过吸烟草的人。
(摘自中国烟草在线http://省略 2006-02-27)
美国在保障妇女、儿童权利方面的纪景不佳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发表的《2005年美国的人权纪录》称,美国在保障妇女、儿童权利方面的纪录不佳。
文章强调,美国儿童贫困率高于总人口的贫困率,儿童贫困指数在全球22个发达国家中倒数第二。据美国人口普查局2005年8月30日公布的数据,在美国3700万贫困人口中,有近三分之一是儿童。全美有135万儿童有无家可归的经历。没有健康保险的孩子2005年一度高达29%,其中很多孩子既没有体检,也没有接种疫苗。美国有1/3儿童是非婚生子女,一半儿童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目前有400万儿童和没有工作的家长生活在一起,这些孩子常常面临包括家庭暴力、精神抑郁症、吸毒和酗酒等问题。
文章称,校园暴力伤害频繁发生,威胁着2640万12岁至16岁的学生的安全。据联邦健康组织统计,美国平均每天有12名青少年死于枪支暴力犯罪。
美国法庭对未成年罪犯判重刊的情况有增无减。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的未成年犯有93%被定为谋杀罪。少年犯在监狱中经常遭到虐待,遭受管教机构工作人员犯比例比成人拘留所高出近10倍。美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对青少年判死刑的国家之一,迄今仍有6个州对死刑判决没有最低年龄限制。2004年,美国有63名17岁或以下的青少年被判死刑。
(摘自http://省略/news/china 2006-03-09)
青少年热衷网上交友引发担心 美国社交网站再成争论焦点
如今提到社交类网站(我的空间),几乎没有哪个美国青少年不知道的。它的用户已经达到5400多万,其中四分之一是十几岁的青少年。但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网上交友并不安全,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更是如此。
网上交友催生多种“犯罪”,美国警方表示,已经有数起案与“我的空间”有关。虽然因网络引起的暴力事件屡有发生,但“我的空间”网站发表声明称,该网站一直致力于为网民提供一个安全的交往环境。网站中有相关的安全提示内容,安全提示明确禁止14岁以下用户登录该网站。网站的一份免责声明还同时称,网站事实上并不能辨别网民是否虚报了年龄。鉴于这种情况,在美国,已经有很多家长和学校将类似“我的空间”这种社交类网站当做“红灯区”,禁止学生“越雷池一步”。一些学校已经明令禁止学生通过学校的计算机上网。新泽西州纽阿克市的一家私立学校命令学生将网上的所有个人日志清除掉,即使在家里上网也不可以建立个人日志,以免被“不怀好意”的人钻了空子。
(摘自《检察日报》2006-02-21)
德国调查发现青少年看电视时间越长学习越差
德国最新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青少年花在看电视或玩电脑上的时间越长,学习成绩就越差。专家为此建议,最好不要在青少年房间里放置电视或电脑。
由德国下萨克森州犯罪学研究所开展的这项研究,共对德国11个城镇6000名四年级和九年级学生进行了问询。调查结果显示,那些自己房间里有电视或电脑的青少年,花在看电视或玩电脑上的时间相对更多,学习成绩也较差。调查发现,自己房间里有电视或电脑的10岁孩子,平时每天花在看电视或玩电脑上的时间平均是137分钟,节假日则达到204分钟。与此相比,房间没有电视或电脑的孩子,平时和节假日在看电视或玩电脑上所花时间分别只有83分钟和130分钟。研究人员以升入高中的比例来衡量看电视或玩电脑对孩子们学习成绩的影响。在接受调查的青少年中,那些自己房间里没有电视或电脑的学生有47%升入高中,而房间里有电视或电脑的学生只有22%的人能上高中。
2005年年初开展的这项调查显示,德国10岁孩子中自己房间里有电视或有电脑的比例都超过三分之一。研究人员为此建议不要在青少年房间里放置电视或电脑,并呼吁德国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避免电视等媒体对青少年造成负面影响。
15个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了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全国法院共有主要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2420个,少年法庭法官7233名。对构成犯罪的83697名未成年人依法作了处理,并对4932名少年犯进行了回访。
(摘自《人民法院报》2007-03-14)
广东调查显示:1/4中小学生去年挨过别人揍
在校园安全方面,广东最近一年,31.8%的中、小学生曾被人踢打或恐吓索要金钱,24.9%的中、小学生“偶尔”或“经常”遭受被别人的踢打,6.9%的中、小学生“偶尔”或“经常”遭受恐吓索取金钱。调查统计数据发现,每当学校发生一些同学违反校纪校规的事情,或者自己受到侵害时,学生最先想到的人就是班主任。学生打架,有81.9%的中、小学生首先想到要向班主任报告,因为他们觉得,在校园里班主任就是裁判,最值得信任。9.4%的城市小学生和19%的农村小学生“偶尔”或“经常”爬学校楼梯扶手。另外,因课余时间在走廊上追逐嬉闹致伤的案件时有发生,调查数据显示,29.6%的学生课余时间“偶尔”在走廊上追逐嬉闹,2.6%的学生还“经常”如此。
(摘自《广州日报》2007-03-27)
湖北:2006年未成年犯占罪犯总数12%
在近日召开的湖北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透露,去年湖北全省法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未成年犯达2905人,占同期判决生效人犯的12.87%,近6年来翻了一番。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罪名,除了抢劫、盗窃、故意杀人、故意杀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发犯罪以外,还出现了贩毒、放火、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出售假币、猥亵儿童等非常规未成年人犯罪。吴家友还分析了近年来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未成年犯大多文化程度低,所受教育不足,道德水准差,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家庭教育缺失,比如父母文化程度低、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或者溺爱、放纵,或者父母外出打工、离异或父母早亡等。黑网吧、迪厅、游戏厅等不健康场所是毒害未成年人最大的源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造成未成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寻找快速致富的“捷径”,选择铤而走险。未成年人犯罪还呈现出低龄化趋势,14~16周岁的比例越来越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湖北省部分法院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实行圆桌式审判,审判厅内不安排法警活动,让法官、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面对面的谈话,以感化和挽救失足青少年。
(摘自《中国青年报》2007-03-27)
《大众报》:澳门刑事责任年龄仍不宜调低至14岁
澳门《大众报》9日头条报道称,澳门法务局委托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及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进行一项“澳门青少年心智发展”的研究,分别对学生、家长及老师进行调查,结果显示,14岁为澳门青少年心智发展的分水岭,心智发展已达相当成熟的程度。不过,法务局表示,不能单凭这个结果就将刑事归责年龄调低至14岁,要回答刑事责任年龄应定于什么岁数,仍须综合其它多种因素,并深入探究不同人士的意见。
我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系有独立建制的业务庭室, 1999年7月被命名为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以来,在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及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继续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注重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强化全方位教育,有效促进了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就几年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领导、健全制度,确保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了使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我院强化领导,大力加强了机构和制度建设。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我院少年庭被授予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以后,院党组十分重视,专门成立了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研究室、办公室、刑庭、少年庭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少年刑事审判及创建优秀“维权岗”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少年刑事审判及创建“维权岗”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确保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建立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即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审判业务知识及与少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专业知识,如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等,用理论武装头脑,用知识指导办案。 三是建立陪审员学习、座谈制度。即每年组织陪审员学习与审判有关的业务知识和其他知识,听取他们对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他们真正起到了既陪又审,既审又教,真正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作用。 四是完善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制度。制定了《少年刑事审判一审操作规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确保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五是制定了延伸服务工作制度并纳入综合考评。少年刑事审判庭独立建制后,建立了法制教育登记薄、“缓、管、免”人员跟踪帮教登记薄及定期召开“司法一条龙”协调会议制度。为确保该制度的落实,并将跟踪帮教纳入院综合考评之中,统一考核,使此项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强化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由于少年犯罪的特殊性,不仅要求审判人员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水平,还要求审判少年犯的法官有特殊的事业心、特殊的责任感、特殊的感召力;不仅是一名优秀的法官,还必须是一名合格的“教师”。为此,我们注重加强了审判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 努力强化政治素质。继续坚持每周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雷打不动。按照院制订的政治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xxxx”的重要思想;认真开展了廉洁勤政教育,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人人写出廉洁执法保证书;积极开展教育整顿活动,对思想、作风、纪律进行整顿;认真开展法官职业道德大讨论,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从而有效提高了全庭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增强了干警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秉公执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提高执法水平。每年年初都制订学习计划,人人建立学习笔记,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青少年犯罪学》、《心理学》等与少审工作密切联系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最高院《关于审理示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后,我们及时组织全庭人员利用周日休息时间,集中进行了学习。同时,我们还有针对性地举行了四次庭审观摩,开展了三次疑难案件研讨会和人民陪审员座谈会。从而有效提高了全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突出未成年人特点,坚持多措并举,把庭审变成教育、改造少年犯的重要阵地,全力搞好少年审判工作 搞好案件审理是少年审判工作的重心。工作中,我们突出未成年人特点,坚持多措并举,进一步强化了审判工作。 1、 注重庭前调查,坚持“三见面”,掌握全面情况。为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庭审前,我们首先采取同少年犯本人见面、与监护人见面、与少年犯的单位或学校见面,深入了解少年犯过去的表现、思想作风、道德品行、家庭情况及社会影响等。其次是走访公安、检察承办人,了解被告人归案后的有关情况,查清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个人简历,并认真核实,确保责任年龄查清。在走访过程中,注意发现被告人的个性特点、成长过程中有无劣迹史及作案动机,归案后的心理状态等,从而做到在庭前基本掌握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主观恶性程度、危害大小及归案后的心理变化等,为选择审理方式、方法奠定基础。 2、有的放矢搞好开庭审理。在庭审方式上,针对少年被告人的不同情况和所犯罪行,采用不同的庭审方式。对那些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偶然失足或一时失去理智、后果又不十分严重的少年被告人,大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时,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支持公诉,但其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庭,从而使法庭气氛更加宽松,有利于少年被告人认罪服法。对于那些抵触情绪大,不积极配合庭审或犯罪后果较为严重的少年被告人,庭审时不但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而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充分行使职权,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少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指出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共同努力使少年犯放弃对抗、配合庭审、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在庭审阶段,我们还针对少年被告人的心理、智力、身体发育等情况,因案制宜,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具体主要把握了三个环节,并做到对待少年被告人“像母亲对待孩子,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是自始自终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在审问用语上,注意用诚恳的态度,温和的语气,尽量少用法律术语,多用一些通俗的语言,既保持法庭的严肃性,又不使少年犯感到法官的冷酷无情。二是发现少年被告人有认识上的错误时予以纠正。有的少年被告人存在错误认识,或者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是认为不应受法律的制裁。对此,我们在查清事实的同时,进一步使他们认清危害性,纠正认识上的偏差。上述措施有效促进了庭审,从而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如十六岁中学生赵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赵在放学途中,遭同学孙xx纠集张x对其进行殴打,赵躲闪不及,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顺势一刺,致使张x脾脏破裂(后被摘除)
。归案后,赵一度悲观失望,意志消沉。在庭审中我们采用了宽松和缓的法庭气氛,实行近距离审理方式,让被告人坐着回答问题,不带械具,不让法警站庭,庭审中采用平缓庄重的语气,对被告人的辩解认真倾听,当赵xx辩解自己长期受孙xx的欺负时,审判人员及时点头表示理解和同情,从而使赵xx对审判人员产生了亲切感和信任感,真实感受到了法官们对其命运的关注,使他由悲观失望、破罐破摔一步步转化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努力配合好庭审。抓住这一时机,在教育阶段,我们认真给他讲解了法律和有关刑事政策,指出其行为对社会、对自身、对他人及对家庭的危害性,要求其增强自控能力和法律意识,在我们的示意下,赵xx的父母也表达了对他的殷切期望之情,赵听后痛哭不止,表示一定弃旧图新,请求法院宽大处理。 四、加大教育力度,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搞好审判只是完成了任务的一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少审人员的重要职责。工作中,我们针对少年犯罪的特点,广泛延伸教育职能,多措并举,防止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1、立足预防教育,做到未雨绸缪。针对当前只注重应试教育,忽视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法律道德观念教育,片面地追求升学率,致使一些青少年在社会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现象,我们创设了“一课~”制度,即坚持与学校正常联系制度,应邀或主动到学校担任法制课教师,利用以案~的形式,融法理、道理与实际案例中,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不定期召开法制报告会和家长师生座谈会,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组织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并邀请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参加,以扩大社会教育效果。我们结合典型案例,着重剖析少年犯罪的原因,指出其深刻教训,从而增强了法制教育的感染力。针对在校学生违法违纪增多,学校管理难度较大的问题,除增加法制报告会的次数外,还有针对性的制作了一些录相片,拿到学校播放,受到师生的普遍欢迎。1999年以来,我们在全县各类学校中上法制课二十四次,召开法制报告会和家长师生座谈会各十一次,受教育青少年学生达三万余人次。其中在县实验中学的普法宣传活动被《法制日报》予以报道。为检验教育效果,了解青少年的学法需求,进一步提高普法教育的水平,我庭专门设计了《法制教育报告会反馈意见表》,在法制报告会后发给师生们填写,从反馈的情况看,师生们对我们的做法都很满意。今年以来,我们还指导法庭为乡、镇中小学上法制课4次,均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使预防教育不留死角,我们还开展了全方位的普法宣传工作。不定期在县广播电台法制栏目和县电视台政法时空栏目播放典型案例和举办法律讲座。积极与省界、县界等边远刑事案件多发区的派出所、村治保委员会及妇联的同志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形式,深入了解治安状况,交流普法经验,研究防范措施,以此做好超前教育,减少和预防少年犯罪。 2、抓好跟踪教育,力促浪子回头。工作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只有加强针对性,掌握可行性,注重实效性,强化以爱换爱的动情效应,才能不断扭转教育对象的思想,达到教育目的。对于判处实刑的少年犯,我们实行了“送行制度”。即在对其做好认罪伏法教育的同时,在其被送少管所时专门安排让其亲属来送行,对其进行鼓励和教育,使其感到家庭的温暖、亲属的期望,从而树立起改造的信心。我们还根据每人的不同特点,将犯罪原因、经历、认罪态度、帮教重点等填成表格,向监管单位介绍。对于判处管、缓、免的少年犯,我们积极建议或商请有关部门安排他们复学或就业,尽量为其铺平今后的人生之路,努力消除其内心的阴影。如奸淫幼女犯吴某某,其犯罪诱因是受不良书刊的诱惑及平时家庭对他的溺爱,主观恶性不深,只是一时冲动,且被害人家庭对其谅解,吴某被我院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结案后,我们积极与县教委和学校取得联系,又将其安排在原来的班级上学,后我们又多次到其所在学校找其谈心,让其放下包袱,认真学习,通过我们的工作,他的成绩直线上升,现已考取重点中学。我们还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建立了司法建议制度。在办案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口头或书面向有关学校单位和被告人家庭提出司法建议,制定可行性防范措施。几年来,我们共提出口头或书面司法建议12条,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犯罪,扩大了审判的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入开展。 为总结帮教经验,提高帮教质量,我们建立了少年犯档案制度。针对每个少年犯设计了三联表格,第一联是犯罪情况一览表;第二联是审理情况一览表;第三联是犯罪原因及帮教措施表。并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进行微机建档。从而为我们掌握一个时期内青少年犯罪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改进教育措施提供了依据。通过以上工作,1997年以来我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案47人,无一人重新犯罪。 五、强化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及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理论研究,促进审判工作开展 在审判工作中,我们注重加强了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及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理论研究。通过对近几年审结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五多两化”的新特点,即财产犯罪居多,性犯罪增多,团伙犯罪增我,连续犯罪增多,在校生增多和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针对上述特点,适时写出了《当前青少年犯罪趋势分析及相应对策》一文,报送县政法委。该文在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六条切实可行的措施,受到县政委领导的表扬,并将该文予以转发。 为总结审判经验,我们根据审判实践及少审工作的特点,经过探讨和分析,撰写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的原则》等四篇调研报告。我们总结的坚持庭前见面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坚持“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原则、裁判文书应着力体现公开、公正原则、坚持适用刑罚个别化原则等少年刑事审判应遵循的原则,受到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深知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离上级的要求和与兄弟法院相比,还有不少的差距,今后还任重道远。我
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学人之长,补己之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为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做出新的贡献。 1、在今后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继续坚持依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坚持设立完善的领导体系和相应制度;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坚持对未成年人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拓展少年法庭影响的原则。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努力开创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2、开通“维权热线”。近期将在院党组的支持下开通“维权热线”,提供少年刑事法律服务。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少年刑事审判庭的职能和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力,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把“司法为民 ”思想落实到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实处。具体做法是:通过广播、电视等~手段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号码,并由少年审判庭法官轮流值班,面向社会解答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以及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再就业等各类问题,对于有关少年法律的问题,当场耐心进行解答,对于疑难、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庭务会集体研究讨论做出解答,对涉及其它业务范围的咨询,经请示领导后及时进行转办,同时协调共青团、妇联、工会、劳动、教育等部门解决问题,力求做到事事有解答,件件有回音。
关键词:社会调查;理解;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9-0049-01
一、何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说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可概括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查明案件本身事实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生活环境、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解,形成的对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可矫治性、可谅解性的系统评估报告或资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解、适用
目前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主要为《刑事诉讼法》,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宽泛。若要在实践中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应有效用,则必须先充分理解其内涵。
(一)调查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通常我们认为,公安、检察、法院既可以是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也可以直接是调查的实施主体;但是社会调查一般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精力,目前司法实践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状况,办案人员往往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细致调查,很难保证社会调查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实,发挥其应有效用。
因此,如何才能真正使社会调查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必须保证其客观与公正性,本着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适时建立多元化调查主体格局,考虑成立一个专门性社会调查组织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社会调查,该组织人员由青少年保护组织、社区服务机构等中立调查机构等组成,并对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法律、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使调查员具有独立性、专业性、专职性以及长期性。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将此项调查任务交予该组织人员进行。但与涉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与调查事项和所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案的调查人员。
(二) 调查的内容
我国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规定主要包括“六部门意见”和《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对社会调查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但这些规定往往是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的信息、生活经历等较为表面的指标来考量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并未涉及到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内在原因。
所以,笔者认为,在社会调查的内容上,我国可以参考俄罗斯和日本的相关做法,在现有普遍对个人基本情况、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居住环境调查的基础上,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做专业的测试,利用专业知识全面分析,深层次挖掘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或内在原因,进而作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评估、提出帮教建议。
(三) 调查的方式
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应该在侦查阶段,手段也应尽可能多样化。但实践中,调查方式普遍比较单一,通常为传统的访谈方式,主要包括:到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走访,通过调查问卷调查、面对面谈话、观察情况、电话采访、书面函件调查;不定时地对未成年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
上述调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调查报告的内容采集提供了大量的素材,但为了使调查内容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实用性,我们仍需积极拓展社会调查新方式、新渠道。将各种不同的调查方式结合起来,互相印证,如通过心理测试、医学或精神病学鉴定等方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专业的科学鉴定,以期更好地印证走访所得到的信息,分析被告人人格情况和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真正有助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
(四) 调查报告的适用
社会调查报告是一个综合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资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都能起到比较直观的证明作用。实践中,调查报告可适用于公安侦查、审查逮捕、审查、缓刑建议、法院审判以及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个环节中。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批捕、移送审查;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可通过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综合衡量查明其社会危险性,查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公诉部门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做出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或者不的决定;在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缓刑建议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所反映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以及是否具有有效监护、帮教条件可以为保证缓刑的正确实施提供有效参考;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品格证明,在量刑中适用。除此之外,在判决生效后,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教育挽救过程中,可参照社会调查报告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思想情况调查,摸清其综合表现,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和前途教育,真正做到帮助未成年人罪犯,使其拥有一片更广阔的天空。
参考文献:
[1]陈冰,李雅华.德国少年司法保护简述[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03):59-62.
[2]尹琳.日本少年法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176.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代理、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内容提要: 量刑调查报告在西方国家有160多年的历史,我国开始于1989年,现在,已经有10多个地方法院实施这一制度。其理论基础是刑罚个别化理论、教育刑理论和罪犯人权理论。在我国实施这一制度的前提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调查对象应当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所有未成年和成年被告人。调查的主体来看,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调查的内容来看,应当包括个人情况、犯罪情节、犯罪前后表现、行为人的性格特征、家庭背景、教育环境、社区环境、帮教条件等8个方面。为了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调查报告应当简短化和表格化,形成“量刑调查表”。
媒体曾报道,2007年4月19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①事实上,这并不“首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的探索和尝试。
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其标准的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英文缩写为“psi”),为简便起见,我们通常也可以称其为“量刑调查”。www.133229.cOM如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一、被告人本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量刑建议。②以上两部分情况,都将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评论者指出,“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③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会产生一种包括了很多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因素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二)教育刑理论
刑事近代学派的犯罪与刑罚理念同样包括了教育刑理论。
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或再社会化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但是,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才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
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人的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相互作用中,将社会所期望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内化,获得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认识社会,从而达到改造社会,不断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过程。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行刑社会化要求针对不同人格和自身情况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和行刑方式,需要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其需要获得何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权理论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其他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在他们的报告中提供他们执行联合国罪犯待遇标准的情况,参照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系列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例如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
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指要把罪犯当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当代西方监狱学理论强调犯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应将犯人视为具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应保障犯人生活、学习条件和探视权、申诉权以及信仰自由的权利等。
实现这些权利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罪犯作不同的权利保障,而这也需要以量刑调查为基础。所以,在美国,量刑调查是被告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权利。关于量刑前调查报告的介绍,出现在有些社会组织网站“知道你的权利”(know your rights)的栏目中。可见,量刑调查制度,对于选择适当的刑罚以使罪犯在行刑过程中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量刑调查报告并非中国法官的创造,而是在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雏形起源于美国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个别化。现代量刑报告制度开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顿鞋匠约翰?奥古斯图(john augustus,1841-1859)提出。奥古斯图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顿去世,是一个著名的慈善家。他将他一生的智慧和劳动奉献给了穷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风行美国的戒酒运动的参加者。作为华盛顿戒酒总会的成员,他曾经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乡波斯顿,他的主要的工作则是到法院要求暂停或者延迟给予刑罚,他说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许他支付罚金和提供友善的监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断地来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释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恶意复仇和报应”,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确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释的,为法官提供祥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⑧今天,奥古斯图被称为“现代缓刑之父”,也被认为是现代刑罚个别化措施中假释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创始人。
奥古斯图的努力导致了麻省于1878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缓刑法,该法授权波斯顿市长指定警察作为缓刑监督官,当然这在1894年的纽约州法院和1916年的最高法院都曾经受到挑战,两个法院都认为法律并没有授权法院延缓量刑。但改革的潮流不可阻挡,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之日,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社区矫正制度,也已经在美国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因为对被告人的信息是运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当年的缓刑监督警察的任务发生了变化,他们的调查任务不再仅仅为了调查是否应当处缓刑,而且要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英文缩写为“psi”)。经过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报告在美国已经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对量刑调查的具体内容作了祥细的要求⑩。根据这一表格,一个量刑调查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a.犯罪行为:描述行为与法律规定中典型案件的差异。b.对被害人的影响:如果被害人是确定的,缓刑监督官舍以给机会让被害人说明犯罪对其影响。c.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描述每一个其他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从而确立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位。d.被告人对司法判决的妨碍:如果被告人曾经企图影响政府的调查,或者有其他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缓刑监督官将建议对该被告人课以更重的刑罚。e.认罪后的刑罚调整:因为认罪给国家的调查和审判节约了时间,作为一种奖励,国家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f.犯罪档次计算: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以《美国量刑指南》为依据,确定犯罪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g.犯罪历史:即在过去是否犯罪,过去犯罪对量刑的影响,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四章解释。h.犯罪人性格:这部分要求描述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和在社区的社会关系。i.药物滥用:即在犯罪前有无药物滥用的历史及其具体情况,这个内容对量刑影响很大,美国国会曾经制授权联邦监狱局,对于在联邦监狱局接受过500小时戒毒治疗的罪犯,可以减刑一年。j.身体状况:包括罪犯是否有病、身体是否健康、医疗条件如何等。k.教育与技能训练:缓刑监督官将与罪犯过去的教师谈话,调查其是获得某种文凭,缓刑监督官还将对其实际文化水平进行检验,不能证明受过高教育的人将接受一马当先40个小时的培训而且在监狱劳动中的报酬也相应减低。l.从业记录:了解其职业和工作习惯,这对刑期的决定影响较小,但是其经历中显示其是否是一个敬业的公民,将会对量刑法官的印象产生影响。m.经济状况:即罪犯的债权债务情况,大多数犯罪将会导致罚金处罚,所有有罪的人都涉及到犯罪评估费和关押费,量刑法官了解这些情况以确定是处以一定的罚金还是一定期限的监禁。n.量刑选择:根据情况,能否适用小时拘禁、社区矫正或者监狱关押。
英国缓刑制度与美国缓刑制度的形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英国的缓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兰禁酒协会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议,将该协会的活动扩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帮助。这个建议很快被采纳,警察法庭开始任命牧师监护因酒精致罪的缓刑犯,向他们提供帮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们的灵魂,从而使缓刑具有了社区矫正的意义。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量刑。”在英美国家创设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立了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2005年1月18日,作为韩国总统咨询机构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个为期两年的临时性机构。其2005年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制度的引进与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领域。一年来,司推委经8次委员会会议形成了诸多决议,其中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国会审议中。法务部检察方面主张使用现有的保护观察官。而法院方面则认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业务,量刑调查官为法官的辅助者,因此量刑调查官应隶属法院。司推委最终选择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调查官原则上属于法院,但在侦查程序中,保护观察官可以进行量刑调查。12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上,各国代表及专家均认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这是规定量刑调查的第一个国际文件。
三、我国量刑调查制度的立法化设想
尽管量刑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被认为是我国第一次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量刑调查制度。
我国在1989年苏州市平江区的“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15以后,后来实行这一制度的有: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17、北京门头沟法院的“社会评价报告”制度18、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19、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20
根据以上各地的实践,我们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较: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国的量刑调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名称来看,很不规范,表述不一。第二,从调查的适用对象来看,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第三,从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大多数法院没有要求只针对轻刑,只有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要求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适用量刑调查。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1第四,调查的主体来看,有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没有统一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量刑调查。第五,调查的内容来看。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这四个方面都是调查对象。但只有一个地区要求考虑“社区评价”(北京门头沟法院),只有一个地我法院要求考虑“帮教条件”(苏州市平江区法院),都没有考虑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而以上所有内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
在我国实行的、有着各种名称的“量刑前调查报告”是既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判决前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国,量刑与定罪程序是没有分开的。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的第一节“公诉案件”中,我们找不到一个“量刑”的字眼。在权威的教科书对法庭审判的阐释中,也极少单独提及量刑。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我国的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对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没有作什么划分。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对证据的审查在形式上并不明确的区分哪些是定罪的证据哪些是量刑的证据。其次,在合议庭评议和随后的宣判中,定罪和量刑也是被捆绑在一起的;而且合议庭评议是处在外人不知的秘密状态下的,即使先前法庭质证和辩论中即使存在过受关注的量刑问题,也很难知晓它们对量刑的影响力。关于英美法国家为什么要将量刑与定罪程序分开,我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国内文献进行论证,英文文献对此也未见论述:因为定罪与量刑完成不同的任务,牵涉到不同的人的参与,所以被认为自然而然的。
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许在开庭或者审判中作为证据进入的性质或者状态,指证据能否在事实的审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现。也就是说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让认定事实的法官知道的资格。如果一项证据根据证据法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如果被事实审理者看见或者听见,则相当于该证据具有了可采性。事实的审理者不仅仅指陪审团,也指庭审中的法官。因此,证据可采性规则产生的原因和陪审团有关,但是并不仅仅适用于陪审团审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各州证据法典适用于一切在法院进行的诉讼。
由于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所以,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是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为此,我们应当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在定罪程序中,确立品格证据制度,不允许品格证据进入定罪程序影响法官心证;在确定之后,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
(二)名称可以确定为“量刑调查”。
我国现有的多种名称,有的只强调“社会评价”、“社会调查”,但实际上,这是不确切的,因为量刑调查报告虽然包括社会评价,但还要考虑的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教育情况等内容,而这些情况不仅包括社会评价,还有一些与社会评价相反的,只有专业调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节。如家庭环境和吸毒史,这些是自身道德品质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对此规定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为被欺骗、引诱甚至于被强廹吸毒,后来无法戒掉毒瘾的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动希望吸毒的是少数。所以对于吸毒者,各国法律往往把他作为治疗对象而不是犯罪主体。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仅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恰恰应当通过治疗其毒瘾,才能真正防止各种可能由吸毒者从严的犯罪。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评价却可能是相反的,认为吸毒者品质很差,应当加重打击。也有的叫做“人格调查制度”,但是除了考虑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况、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选择社区矫正,也是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人格调查”只是这个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以, “量刑调查报告”这个名称比较合适,因为这一名称能够概括所有需要调查的内容,抽象的叫做“量刑前调查报告”或者“量刑调查报告”,不会出现以偏概全或者遗漏的情况。这也符合国际上的做法,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是叫做,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即“量刑前调查报告”,英文缩写为“psi”,但考虑到这个调查报告目的是为量刑,当然是发生在量刑之前,不必加上时间定语,就可以直接叫做“量刑调查报告”。
(三)调查对象应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被告人
我国各地的量刑调查,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调查到底适用于什么人,要看调查的目的是什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人得到适当改造,重新回归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调查特别重要,但是,从理论基础来看,成年人,同样需要回归社会,其存在的依据并无不同。因此,要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础上,推广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国有的法院规定,量刑调查只适用于轻刑。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3但问题是,量刑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虑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刑罚个别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三个方面,而行刑个别化则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矫正刑的执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点为根据,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执行,以适应矫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实现行刑个别化。如: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分别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对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矫正刑又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与矫正,从而实现行刑方式的个别化”25“科学界定分级处遇等级、规范分级处遇设置,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增强分级处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个别化措施说明,量刑调查报告不光是为是否进行社区改造提供依据,其任务要广泛得多。另外,量刑调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外,还要从量刑公正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刑罚的轻与重,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与“如何改造的”问题无关。
因此,量刑调查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已经被定罪、可能判处任何刑罚人,而不能仅限于可能处轻刑的被告人。
(四)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
委托社会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团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间机构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更为合理。
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英美国家的缓刑官虽然也是警察的一种,但是并不进行刑事侦查,而我公安机关的警察则是打击违法犯罪为已任,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
其实,从其具体职能来看,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也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另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的控方,由它进行调查,容易出现偏见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可以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五)量刑调查报告包括的具体内容
在我国已经有的、不同地区的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到了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6个方面的的某些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应当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因为以上情况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刑罚个别化的具体措施,也会影响教育的方式,还会影响人道对待罪犯的具体方式,至于帮教条件,则影响社区中能否使某一种刑罚方式变成现实可行问题。所以,以上内容,都应当是量刑调查报告的内容。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其内容实际上也涉及到了上述6个方面27。
参考以上内容,量刑调查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框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综合起来看,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4、性格特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6、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7、社区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社区评价等等。
8、帮教条件。这是一种现实的考虑,由于缓刑的适用还要在具体的地区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判决前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让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调查报告的简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个趋向,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标准化的表格,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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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转引自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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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太薰:韩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动向和展望,法制日报,2006.5.25.
13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4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5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16青岛法院对少年审判施行“人格调查制度” /news/2003-05/22/content_523655.htm2003-05-22,新华网山东频道。
17黄勇:合肥 人格调查辟出维权新路,中国青年报,2003-11-27。
18北京门头沟法院对未成年人量刑引入社会评价,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7/07/content_3185213.htm,2005年07月07日
19连云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全面启动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http://jgjy.gov.cn,?2007-4-11。
20王 琪:丰台法院量刑参考案前表现,民主与法制时,2007-4-30。
21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2黄士元 吴丹红: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23 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4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25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关键词】中小学 犯罪预防 教育
一、中小学校园犯罪预防教育研究的缘起与重要性
随着现代社会的变迁,学校教育,特别是处于青少年成长关键时期的中小学教育,逐渐取代了家庭犯罪预防教育的功能。对于学校犯罪预防教育担任的角色问题,国内外曾经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一些学者认为,犯罪原因在校外,因而学校无法起到根本的作用,校园犯罪预防教育并非至关重要;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小学校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介入、提供帮助、普及知识以及预防犯罪等各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校园犯罪预防教育的作用和影响力不可小觑。本课题调查研究认为,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校园犯罪预防教育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刻不容缓。
我国教育部高度重视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内的犯罪案件,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犯罪。这是由我国预防犯罪工作的实际需要和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决定的。第一,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犯罪的侵害对象为老人、妇女、青少年等自我保护弱势的群体,校园及其周边的犯罪侵害对象更是具有针对性。而犯罪预防教育对中小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第二,在校园犯罪中,相当一部分涉及校园犯罪的青少年是由于对犯罪无知,或者缺乏预防犯罪的意识而造成的。而且绝大多数校园犯罪的受害者,是在校的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也在他们的无知和缺乏预防意识和技能中进一步扩大和深入。第三,中小学生正在经历青少年生长阶段,这是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教育培养他们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养成预防犯罪、远离犯罪、积极向上的良好生活习惯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校中小学生,他们集中在校园内学习和生活,具有开展集中统一犯罪预防教育的良好条件。
二、以江西省中小学校为例分析犯罪预防教育存在问题及原因
围绕校园治安这个话题,近年来引来了更多的关注,特别是一系列重大犯罪案件频频发生之后。2010年4月8日,郑民生持刀杀害福建南平实验小学8名无辜小学生,杀伤5名。2010年4月29日,徐玉元携带单刃尖刀闯进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对园内的幼儿和教师员工大肆残杀,致32人受伤。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成为社会焦点。江西省中小学校目前没有发生恶性暴力案件,但是校园并非祥和宁静:江西萍乡某校年仅14岁的初中女生陈某在校考试后被拐骗至宜春某娱乐场所坐台。江西进贤县一中学生熊某甲、熊某乙兄弟在校园内被4个15岁左右的男青年强行带到学校外面的后山上殴打和抢劫。……诸如此类的案件在中小学校园内屡见不鲜。中小学校园犯罪预防教育研究课题组在对江西省内南昌、九江、赣州等13个市(县)就读过中小学的调查者随机问卷调查时,有69%左右的调查对象认为中小学校园治安状况一般,18%左右的调查对象认为治安状况较差。在调查中,49.76%的调查对象在中小学校园内经历过校园犯罪案件。可见校园治安状况不容乐观。笔者分析,校园内犯罪预防教育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一)社会层次的原因
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犯罪高发时期。转型中的社会存在很多不公平、不和谐因素使犯罪率不断攀升。各种犯罪案件有的以校园周边,甚至就以校园内部的目标为侵害对象。这样的犯罪侵害对尚处于青少年时期的中小学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他们预防的意识和防范的技能都处于弱势。犯罪侵害在中小学生并不成熟的心里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在带来巨大经济与社会效应的同时也把一系列暴力、黄色等负面东西广泛地传播给社会,同时也过早地传给了中小学生。中小学生在遭受社会犯罪侵害,无法预防和减少伤害的同时受到了不良影响,有的甚至由受害者转变成为施暴者和破坏者。
(二)家庭层面的原因
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关系很大,有一些父母没有注重对孩子的犯罪预防教育,如何防范犯罪侵害,如何应对犯罪侵害,如何远离犯罪,都没有及时掌握方法教育孩子。有的父母不仅预防意识薄弱,其自身也没有掌握这些基本的常识和技巧,更无从教导孩子。
(三)教育层面的原因
当前,很多中小学校对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并没落实到位,基本流于形式,更缺乏对学生对预防犯罪系统、科学的教育。很多学生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怎么样去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碰到人身财产被伤害了还不敢报告老师与父母,更谈不上向公安政法部门报案。个别老师的教育教学方法也欠佳,面对一些后进生,不是耐心引导与适当批评相结合帮助其转化,而是采取原始的体罚,甚至动不动就劝退回家。
三、以江西省中小学为例探索改善中小学校园犯罪预防教育
福建南平、广西合浦、广东雷州、江苏泰兴、山东潍坊、陕西南郑等地相继报道了发生在中小学校园的犯罪案件,我们是不是应该深刻反省一下中小学校园犯罪预防教育的缺憾!根据上文主要分析的原因和问题,改善中小学校园犯罪预防教育势在必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营造良好的社会与家庭环境
加强全社会的法制与道德观念,预防与减少各种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让中小学校园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里发展。应当以中小学校为核心和主体,联合社会、家庭力量定期举办各种培训班,对家长、学校、社会各方面的教育方式、法制与教育观念进行培训,对在学校有坏习气的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对在学校可能受到犯罪威胁的学生进行预防性、技能性教育;对在学校已经受到侵害威胁的学生进行疏导和帮扶教育,正确引导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大力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
中小学校在学校内部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在提高道德教育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社会,学习社会先进人物;同时要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可以通过墙刊、电影、广播等多种手段来宣传法律。中小学校可以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开设法制课,不仅要保证时间和质量,形成长效机制,而且要保证从预防犯罪侵害、中止犯罪侵害、再到犯罪侵害后的疏导和帮扶都有明确的可以实践、可操作性强的有效内容,形成科学规范的预防教育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教育
学校既要引导学生走正确的人生道路,提高他们区别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能力,又要引导学生走向成熟,接受社会带犯罪发展的观念,明白生活中有小红帽,也有狼外婆。中小学校应及时把握学生的心理变化过程,对个别心理不健康尤其是对社会有敌对情绪的学生要及时开导,防止他们走向犯罪道路;对可能遭受犯罪侵害、威胁尤其是对已经受到伤害的学生要及时疏解,帮助他们正视犯罪侵害,防止他们因为逃避而造成对幼小心灵不可弥补的伤害。
(四)创新教育方法,吸引孩子树立远离犯罪的健康心理
掌握预防犯罪的技能技巧,学以致用。这就需要学校开展预防教育时不断探索与努力,根据中小学生生长发育的特点规律,多渠道,多角度,适当、适度地让学生逐步接触到预防犯罪的实质性内容。各地方针对中小学校园教育陆续实践了一些好的做法:辽宁沈阳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亲临课堂以案说法,9年来摸索出一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路。深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预防青少年犯罪警示教育进校园”活动,检察官走进中小学校园讲授法制教育课。从这些做法中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相信预防与减少中小学校园犯罪行为和犯罪侵害是可以取得实际效果的。
(五)坚持校内外教育相结合,巩固学校法制教育效果
教育系统自2005年就开展了“为了明天——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与司法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好面向中小学生的“小小律师”教育活动和面向法制副校长的培训工作。中小学校要坚持校内外教育相结合,将青少年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各项相关教育结合起来,逐步建立青少年学生社区参与综合评价系统,把家庭评价与学校评价、社区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教师等的特长,为中小学生犯罪预防教育提供支持。各地中小学校要积极与检察院、法院建立长期密切联系,组织学生旁听法院的开庭审理过程,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学生学法、守法意识。
(六)重点加强青少年群体的救助和服务工作
早在2007年,、文明办与全国妇联、团中央等12个部门共同开展了“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少年儿童大行动。这个活动还在继续进行,并且救助和服务的青少年儿童范围扩张到广大中小学学生。要深入中小学校园,通过基层调查、建立跟踪档案、帮助生活、解决困难等各种措施,救助和预防中小学生犯罪侵害。
综上所述,中小学校园犯罪预防教育包含两个重要部分:一方面,如何教育中小学生以保护自身安全为主预防犯罪侵害,特别是预防校园内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如何教育中小学生以自身健康成长为主预防青少年成为犯罪主体,特别是预防中小学生成为校园内犯罪的实施者,甚至是走向社会犯罪。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经过研究,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到青春期即十二三岁再对在校学生进行预防教育其实已经晚了。犯罪预防教育需要一个非常长的过程,校园犯罪预防就必须从早做起,预防得越早,预防教育、减少犯罪的成本就越低。社会教育的发展要求校园犯罪预防教育进一步完善、成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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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机制,构建应对青少年犯罪的司法网络
建立青少年犯罪检察工作机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工作人员承办。该院从侦监、公诉、监所、控申等部门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精、擅长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官组成青少年犯罪案件办案组,对青少年犯罪案件专人专办。
健全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一是加强检察职能间横向结合。各部门立足职能,积极配合、整体联动,如侦查部门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后,应详细提供介入侦查情况,青少年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有无监护帮教条件等信息,公诉部门根据信息及时准备证据采信、案件定性等工作,监所等部门及时跟进开展教育感化工作,安抚青少年情绪。二是加强公检法部门间的纵向联合。与公安、法院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彼此间沟通协调。在侦查阶段,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在审判阶段,积极配合法院,采取如分案、圆桌审判制度,最大限度地营造出适合青少年被告人的诉讼方式和庭审氛围;使案件尽快终结,防止诉讼时间过长尤其是羁押时间过长对青少年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注重司法人性化工作方式。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该院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同时根据修改后的新刑诉法要求,构建和完善人性化工作方式方法。一是推行讯问未成年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二是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开展社会调查,结合嫌疑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做出综合评断,为是否有逮捕必要、是否提供参考。三是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四是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全部纳入量刑建议范围,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向法院提出有利于改造和教育的量刑建议。
注重个体帮教,构建感化犯罪青少年的关爱网络
坚持寓教于审,落实帮教措施。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认真贯彻执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把惩罚犯罪和保护合法权益相结合。如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制定谈心、谈话制度,设立温馨谈话室,通过营造宽松的氛围,使用温和的语言,拉近与涉嫌犯罪的青少年之间的距离,消除对立情绪,同时以案讲法,讲未来、讲前途、讲人生,使情中蕴理、理中有法、法中含情,帮助其树立告别过去、重返未来的信心。
坚持情感教育,深化帮教效果。该院主动与涉案青少年家庭、学校、居(村)委会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强化对涉案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力度。积极推行人性化的亲情、友情会见方式,根据青少年思想情感变化,安排在押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属、老师、同学、好友会见、谈话,以亲情、友情教育感化青少年,减轻其自暴自弃的倾向。
坚持跟踪回访,巩固帮教效果。该院建立青少年犯罪台帐,时时掌握检察机关做出的不、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况,有助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心理咨询等后续工作的开展。定期组织干警到青少年犯家庭和所在的学校了解其改造情况及思想动态,积极协同家庭、学校对青少年犯进行考察、监督、帮教,督促他们彻底改造,重新做人,通过回访考察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现状,进一步开展后续思想教育,巩固教育成果。
坚持群体预防,构建防范青少年犯罪的保护网络
以家庭法制教育为基础,积极开展法制教育进社区等活动。自2010年以来,该院通过检察官挂职社区法制副主任的形式,分片分区,积极融入社区,走进家庭,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
以学校法制教育为重心,积极开展检校共建等活动。该院把预防工作的触角伸向学校,与学校共同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结合学校实际,针对性开展法制教育,如区别中、小学校开展与其年龄、心理、行为习惯相适应的法制教育。此外,会同法院组织学生观摩庭审、排练摩拟法庭等,使学生受到更加直观的法制教育;针对部分学校在法制教育、校园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帮助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学习的良好环境。
关键词:社会调查;法理依据;法律属性;程序构建
《刑诉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五编第一章,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自此,社会调查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但此规定相对概括,造成调查主体多元、调查内容模糊、程序不具体等实践性问题,笔者拟从社会调查的内涵及法理依据、法律属性、实践性程序构建几个方面略陈己见。
一、社会调查的内涵及法理依据
社会调查是指通过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就读学校、同学、社区居民等,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综合评估,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1]。其法理依据主要在:
(一)行为模式的规律性。从生物学上看,每个人分析、理解问题的方式具有稳定性,导致个人行为具有反复性或规律性。从心理学角度看,世界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个性从内在看包括独特而稳定的态度、思想、认知等,从外在看是一种习惯化的行为模式。个性主要是人在后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通过对一个人个性的了解,不仅可以掌握其当前的行为,而且可以根据其个性,预见其未来的行为。对某个情境中的行为的最好预测,是看在某个可比情境中过去的行为。当然,由于行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个性与行为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必然的决定关系,而是一种模糊的具有较高概率的相关关系。一个屡次偷盗的人,如果没有足够的教育警醒,那么再次偷盗的可能性就大;一个以往脾气暴躁、容易冲动的人,我们并不能百分之百地肯定在这次行为中他是冲动的,而只能说他表现出冲动的概率较高,这就是运用社会调查判断人身危害性的理论基础。
(二)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社会调查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某人的了解为基础,对于一个“陌生人”,很难形成诸如“声誉”或者“性格倾向”等评价。未成年人与成人相比,生活地域范围相对狭窄,相对减少了社会调查的难度。同时未成年人在生活中不易伪装,更多的表现出真实的自我,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时具有较大的可信性[2]。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并不具备完全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在办理未成年案件时应以更宽容的心去对待他们,力求寻找诱发其犯罪的原因,用最佳的处理手段让其回归社会。
(三)教育挽救的目的性。以惩罚和威慑为核心的刑罚观念已经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教育刑理论逐步兴起,并已普遍为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所接受。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情绪容易冲动,虽然做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其本身的主观过错相对较小。未成年人并未形成类似成年犯罪人那样稳固的犯罪人格,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矫治、重塑其人格比较容易。《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相关规定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能机械地强调处理结果与犯罪轻重相适应,而应更加关注处理结果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治的实际需要相适应[3]。尽管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群体有其共性,但每个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社会调查综合分析,才能选择最合理的处理方式,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态势。
二、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属性问题,主要指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证据属性。这一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是“准证据”。有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是“品格证据”,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也有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并不具有证据的属性。司法实践来看,有的将其作为证据适用,可以对其进行质证;有的不将其作为证据,不允许对其质证,但允许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
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社会调查不宜与“品格调查”等同。社会调查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无论怎样定义,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本身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同案情没有关联的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并不是直接反应案件本身的犯罪事实,所以社会调查报告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的特性,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诉讼证据。同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能作为“意见证据”。“两个证据”规定中首次对意见证据做了规范[4]。所谓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根据证据法原理,一般证人的证言仅仅是指某人就自己亲自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观陈述,若证人证言中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则属于意见证据。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就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性格爱好和家庭背景等方面了解情况,并不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因此不属于意见证据。社会调查也不宜简单的与“品格调查”等同,因为社会调查的范围不仅限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品行”,还包括其生活环境、家庭情况等。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定罪无关,与量刑也没有直接关系,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可矫治性和社会公众接受的程度,因而可以作为案件处理中适用强制措施、诉与不诉、非监禁刑罚适用的参考依据。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对有利于被告的调查报告和结论可以不质证,不利于被告的报告和结论应当质证。
三、社会调查的实践性程序构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六十八条对社会调查制度的概括性规定,以法的形式解决社会调查的合法性、规范性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需要重点明确社会调查操作主体、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程序三个问题。
(一)社会调查的操作主体。六部门《意见》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5]。按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都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目前,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并未对所有未成年人案件启动社会调查,一般根据各自的需要而有选择地开展社会调查。这样主体多元,很可能造成重复调查,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能因调查方法各异、结果差异造成适用困难等问题。
笔者认为,六部门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但却缺乏可行性。一是社区矫正机构缺人、缺钱、缺物,其自身工作自顾不暇,基本上无力承担社会调查工作。例如四川资阳市现有175个乡镇(街道)建立了司法所,但专职司法助理员却只有87人,有一半司法所无专职司法助理员。同时兼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部分司法助理员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难以有效开展矫正工作,社会调查就更难落实。二是耗费巨大,单独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繁重程度几乎与案件侦查工作量相当,给社会增加很大的负担。依照公检法三机关的相关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应普遍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重要性,决定了调查应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公安机关是最早接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其侦查期限较长,调查阻力小,由其调查,有利于收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期间的表现及是否具备逮捕必要性的证据。从实践角度说,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在侦查的同时收集社会调查需要的资料,并填写社会调查报告;交由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社区矫正机构认为有必要另行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可以自行调查;人民检察院、法院认为有必要另行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可委托社区矫正部门另行调查或补充调查;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其他团体、社会工作者独立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这样只有少量影响大的案件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其他团体、社会工作者独立开展调查,既保证了公正性,又减轻了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压力。
(二)社会调查的内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作为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确认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准确定罪,公正量刑,有的放矢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依据。《刑诉法修正案》中概括规定包括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根据六部门《规定》中相关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居住环境及睦邻关系的调查、涉嫌犯罪前后表现、分析犯罪的原因、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项目繁多,看起来较分散与杂乱。
笔者认为,社会调查应秉持刑罚个别化理念,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素质特性。同时充分考虑个案的不同侧重点,重点收集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确定、刑罚裁量以及教育矫治相关的材料,并围绕此中心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比如,对于一个涉嫌盗窃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以其盗窃行为为原点,全面收集其实施盗窃行为前的行为表现、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父母对其在金钱方面的教育和管理情况、平时交友中的经济来往情况等,区分是因无生活来源作案还是有生活来源因一时贪念、期望不劳而获而作案。在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时,还应对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调查,以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帮教条件。对于那些主要受环境影响实施的较为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通过对他的生活环境进行改善或调整,可望得到改造,不致再犯的,可以考虑暂缓。
(三)社会调查的方式。实践中,调查方式较为简单,采取讯问、谈话(电话)、发放调查问卷、填制社会调查报告表等方式,制成调查笔录。有的甚至对未成年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社会经历、家庭背景三方面进行简单讯问,并记录在讯问笔录之中,以此作为调查结论,使得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其客观性、真实性均难以得到保证。
笔者认为,在调查时应该以走访为主,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生活、学习、工作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实地走访,向其本人、父母、亲友、老师、邻居在内的相关知情人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对所有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应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以利于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发的潜在的问题,指导后期的矫治教育。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体情况比较复杂,难以通过直接的调查获取精神、生理或心理特性等方面的确定信息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鉴定或测评。但该鉴定测评应尽早提出,以便公安机关进行专业测评[7]。调查应坚持迅速原则。《北京规则》第20条规定,“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并在“说明”中解释到,“在少年案件中迅速办理正式程序是首要的问题。否则法律程序和处理可能会达到的任何好效果都会有危险。”参照美国青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如果未成年犯被羁押,应在5天内完成社会调查,如未成年犯未被羁押,应在10天内社会调查。
参考文献:
[1]《试论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莫洪宪邓小俊()
[2]刘立霞,尹璐,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制度探讨(J),2007年《青少年犯罪问题(1)》。
[3]《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三部分“审判和处理”,第17款第一条:采取的反应不仅应当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当与少年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23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5]“六部门《规定》”:2010年8月14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简称“六部门《规定》”。其中三.(一)1: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
根据市政协五届第25次主席会议的安排,20**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在政法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对全市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趋势 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共抓获各类刑事作案人员3373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606人,占18%;18至25周岁的青年人1017人,占30%。两项合计共1623人,占48%。
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共抓获各类刑事作案人员3040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502人,占16.5%;18至25周岁的青年人983人,占32%。两项合计共1485人,占49%。
1、侵财犯罪为主。20XX年,XX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1件66人,其中抢劫23件32人,抢夺5件7人,盗窃13件16人,三类案件合计41件55人,件数、人数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80%和83%。20XX年1至8月,该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9件84人,比 20XX年全年受理数多出18件18人其中抢劫35件46人,抢夺3件4人,盗窃21件27人,三类案件合计59件77人,件数、人数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85%和91%。由此可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图财。在市中心区,未成年人犯罪正在呈大幅上升趋势。
2、暴力倾向严重。以下是XX区公安局近年来抓获的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情况:20XX年217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61人,占28%;20XX年155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45人,占29%;20XX年160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52人,占32.5%。在这些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中,实施抢劫、杀人、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的涉案人员20XX年为65人,占总数的30%;20XX年为27人,占 17.4%;20XX年为36人,占22.5%。诸如强奸、杀人、绑架等一些原来似乎与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不关联的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20XX年10月1日,在XX县板桥镇开发廊的何某(女,24岁)被人杀死在店内,被抢走手机一部。XX县警方经过近20天的艰苦排查,终于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2人抓获,二王年仅13周岁,均为在校学生。
3、团伙违法犯罪突出。根据XX县人民法院统计,20XX年受理和审结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63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30件,占47.6%;20XX年1至 6月受理和审结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28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10件,占35.7%。XX县警方20XX年破获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三联帮案,共抓获三联帮骨干成员15人,其中未成年人8人。比三联帮稍早的义仔社,裹胁青少年达数十人,其中绝大部分是未成年人。义仔社疯狂作案40余起,多数为暴力犯罪。
4、违法犯罪日趋低龄化,在校学生参与作案的情况严重。根据市公安局统计,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在全市公安机关抓获的未成年刑事作案人员中,不满14周岁的118人,占总数的19.5%;在校小学生参与作案89人,初中学生参与作案119人,高中学生参与作案40人。20XX年6月至20XX 年6月,共抓获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刑事作案人员65人,占总数的13%;在校小学生参与作案39人,初中学生参与作案67人,高中学生参与作案64人。XX县警方在打击双抢专项斗争中破获的龙英帮犯罪集团案,其成员共16人,其中15人系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只有10岁,12人系XX县柏果镇某小学在校学生。
在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处理上,警方面临无可奈何的尴尬处境:由于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只好抓了又放,放了又抓,形成恶性循环。在市中心区某片区,就有一群专门以偷盗维生的流浪闲散少年,其中多数人已多次作案,被辖区派出所抓获,成为派出所干警见面熟的 常客。该片区的许多盗窃案件均是他们所为,但由于年龄小,没有办法处理。受各方面条件限制,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间,由市公安局作出决定移送少年管教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仅仅只有4人,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形成强烈反差。
二、我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目前,XX市25周岁以下青少年约135万人,其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约100万人;未成年人中学龄前儿童31.5万人,在校中小学生67万人(含少数高中学生跨越18岁成年年龄)。全市青少年大致可分为三大人群:第一是在校生,包括小学生、中学生、大中专学生,是青少年的主要群体。他们年龄跨度大,兴趣爱好各异,处于身心发育和世界观形成阶段。第二是社会青少年,包括辍学、失学和失业的青少年、闲散青年、农村劳动青年以及进城打工青年等,他们分布在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阶层,思想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是青少年中的复杂群体。第三是有不良行为和刑释解教的青少年,包括有劣迹、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他们是青少年中的特殊群体。
1、学校教育的功利主义。
根据市教育局统计,全市目前每年约有3.5万初中毕业生不能升入高中。但是,由于受功利主义趋使,学校教育重智轻德的情况十分突出:一方面是一些学校过度关注有希望考取大学的那部分学生,有的甚至不惜用重金来挖尖子生,而对一般学生,特别是学习成绩较差的那部分学生则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对他们的成长和学业放任自流,不管不问;另一方面,无论是对什么程度的学生,教学的目的似乎只是为了考试,提高考分,素质教育沦为纸上谈兵。当然,学校方面亦自有其苦衷。仅就思想品德课的教学而言,由于思想品德是中考、高考的统考科目,老师平时上课也就只能以考试为中心,为考试进行教学。因此,老师一进教室就讲考题,分析要点,接着就是布置背诵,然后检查。考试把思想品德课异化成一块敲门砖,其结果就是形成学生的双重人格,即表现在日常生活中的真实人格和表现在考试、作文中的理想人格。学校教育功利主义的结果直接导致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淡漠,使学生或者不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或者不把违法犯罪当回事。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这样一件案子:未成年人高某、徐某等3人在抢劫作案之后,用抢来的现金继续回到网吧打游戏,若无其事,直至受害人报案后被公安人员在网吧人赃俱获。在他们的心目中,完全没有以暴力、肋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这种行为就是抢劫、就是犯罪的概念。3个少年由于缺乏法律、道德观念所付出的惨重代价,某种意义上只不过是在为教育的功利主义徇葬而已。
2、家庭教育功能的缺失。
调查表明,家庭教育功能的缺失实际上比家庭结构不完整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更大:一是对孩子思想品德教育的忽视。违法犯罪青少年与普通青少年的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最突出的差异就是对孩子思想品德的关心不够。按照关心程度排序,两类家长对孩子关心最多的前三项分别是:(1)健康、学习功课、吃饭穿衣,思想品德被排到第四位之后;(2)思想品德、健康、学习功课。重智轻德的教育价值观在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庭教育中表现突出。二是家庭教育能力的缺陷。调查显示,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父母当初对孩子的一些不良行为采取不管不问态度的平均不到10%,打骂孩子的平均不到30%,60%左右的父母对孩子是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事实上,一些父母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的确是煞费苦心,就是没有奏效。这就反映了家长在了解孩子的能力,协调与孩子关系的能力,评价孩子的能力以及保护孩子的能力等方面的缺陷。三是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履行不当。极端的做法是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教育责任,使孩子缺少家庭的保护;另一种则是对孩子管教过度,从而造成对孩子权益的侵害。青少年违法犯罪林林总总的现实告诉我们,当孩子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就会以不合常规的手段去谋求自己的需要,严重的还会导致违法犯罪。教育孩子,尤其是在城市家庭,在独生子女成为孤注的背景下,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远不是一句养不教、父之过的责难可以了结。
3、互联网暴力、淫秽色情信息泛滥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公害。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8000万网民,70%是青少年。互联网上暴力、淫秽色情信息呈泛滥之势,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为名符其实的电子海洛因,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映强烈。不法分子伤天害理,靠制贩、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大发不义之财。有的色情网站提供大量的淫秽色情图片、录像、电影和文字,利用视频聊天室,组织赤裸裸的色情表演;有的色情网站不仅给网民以感官刺激,而且教唆、引诱网民进行淫秽色情活动。青少年一旦沉湎于网上的暴力、淫秽色情信息,不读书、不上学,荒废青春,迷失人生,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此相关联的就是文化市场上色情口袋书、黄色卡通画和暴力游戏软件,流氓玩具泛滥成灾,毒害青少年,有的已经把赤裸裸的性趣笑话公然印到了学生的作业本上;诸如《蜡笔小星》之类的所谓成人动画片及其漫画口袋书,即使在其产地日本,青少年观看和阅读也是被严格禁止的,而在我们的电视屏幕和图书超市中,这些东西却可以畅通无阻。这些都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原因。
4、社会生活中一些消极因素的负面影响。
主要表现为: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以及由此带来的诸如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问题客观存在而一时难以解决;腐败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潮沉渣泛起;封建迷信、吸毒贩毒、赌博、**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在一些地方死灰复燃并且愈演愈烈;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违背传统美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在一些领域蔓延而一时难以完全杜绝等等。这些消极因素对青少年正在形成中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理想信念造成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一旦其思想道德底线被突破,势必导致违法犯罪,这不能不引起我们警惕。
三、对预防我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青少年违法犯罪使当事人家庭和亲眷蒙羞,受害者叫苦不迭,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威胁,一定程度上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关注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千方百计预防和减少悲剧发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
通过对全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趋势和成因等情况的调研,我们认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其核心问题还是教育问题。青少年可塑性强。青少年时期既是长身体、学知识的最佳时期,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对他们一生影响很大。因此,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扎扎实实落实有关工作措施,全面提高青少年的整体素质,乃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治本之策。这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既要加强经常性的工作,又要抓几件立竿见影的实事。就XX市的实际情况而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应注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一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同缺乏道德修养有关,一些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常常从道德沦丧开始,而违法犯罪行为本身又是违反道德的集中反映。所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实际上无一例外都是法律和道德意识缺乏和淡漠的结果。因此,只有通过对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什么是道德提倡的,什么是与道德相悖的,才能提高他们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辨别美丑的能力,培养他们向上、向善、向美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情操,从总体上提高其自身素质。具体工作中,要针对在校生、社会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刑释解教青少年三种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教育要求。对于在校生,既要注重法律、道德知识的传播,更要注重其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的养成。要把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列为大、中、小学生的必修课,做到教学有计划,学习有教材,讲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逐步使他们树立起崇法、崇德意识,养成遵纪守法和良好的道德行为,增强明辨是非能力、依法自我保护能力和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对于社会青少年,特别是失学、失业、失管的未成年人群体,要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正确处理各种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对于属于特殊群体的青少年,即有不良行为或刑释解教青少年,包括有劣迹、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由于他们接近或正处在犯罪的边缘,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能犯罪或重新犯罪,要加强对这部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这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方面密切配合,对那些家长管不住、学校不想要、公安很难办的青少年,落实专人结对帮教,有的放矢地释法说理,疏导劝诫,重点在转化其思想,感化其感情,帮助他们找准人生的轨迹,使他们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法律道德素质回归社会。
一、__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据市公安机关统计,从20__年到20__年,全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总案件的4.9%、涉案人员占总涉案人员的31.8%,(其中20__年,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总案件的3.8%,人数占29.8%,18岁以下人员占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的12.8%;20__年,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总案件的4.3%,人数占34.8%,18岁以下人员占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的16.6%;20__年,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总案件的6.9%,人数占31.9%,18岁以下人员占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的23%)。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类型看,盗窃、故意伤害、杀人、抢劫、抢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绑架、等居多。另据法院统计,三年中,已审结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也在逐年增多。由此可见,我市青少年违法犯罪近几年呈上升趋势,且低龄化现象明显,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不可小视。
1、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据市公安机关统计,近三年,全市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盗窃案件涉案人员占所发生案件涉案人员的39.7%。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此外,是故意伤害、杀人,抢夺、抢劫犯罪人数众多,寻衅滋事和犯罪增长较快,一些青少年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不良角色做案手法,呈一时“英雄”之气,无所顾忌,以致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据统计,我市立案查处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占到总案件的4.9%,但涉案人员却占到总涉案人员的31.8%。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酗酒滋事、依仗人多屡屡作案。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拉拢腐蚀社会闲散青少年,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3、从犯罪年龄段看,逐渐趋向低龄化,犯罪后果严重。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18岁以下的人数逐年增多。三年来,全市已发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19.4%,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人化、成熟化。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后果严重。20__年7月,我市一名少年犯罪嫌疑人娄某,在一个月时间内,三次拦路妇女,然后杀之,致使2人当场死亡,一人成为植物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坏。
4、从犯罪身份看,无业青年、农民也占有相当比例,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据市公安部门统计,三年中,无业青年占青少年违法犯罪总数的11.42%、农村青少年占63%。他们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强,由于无正当职业,终日游荡社会,把上网、看录像、进舞厅、打台球、玩游戏作为生活的主要内容,久而久之,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潜移默化地形成犯罪意识。另据调查,当前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犯性罪错的案件大约占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90%以上,而且社会上发生的许多刑事案件,也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同女性青少年性犯罪有关系。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是自身、家庭、学校、社会等一系列因素交织在一起的集中表现,这些因素不能孤立地看待,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1、自身原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易受外界诱惑的影响,偏离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个别青少年由于自身性格的缺陷,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我市一少年王某因邻居小孩骂了一句,回家后越想越恼,再次出来时,恰碰见邻居小孩,于是上前把小孩掐死,然后灭迹,王某从此也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2、家庭原因。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使青少年脱离监管,慢慢养成了不良的习性。三是父母离异后,都为了各自的“幸福”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缺少家庭的关爱,极易产生报复亲人、报复社会的扭曲心理。四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有人称“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不无道理,20__年,__县发生一起青少年任某伤人致残案件,法官在总结分析任某的犯罪道路时认为,任某父母长期不和,都对子女不管不问,更没有和任某进行交流与沟通,长期自卑和抑 郁是导致其犯罪的主要原因。
3、学校原因。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一是一些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从而忽视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忽略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的城市非重点学校和农村学校,管理松松垮垮、毫无生机,校外恶势力就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诱发青少年偏离健康行为,把青少年学生一步步推向违法犯罪的泥坑。还有些学校对个别学习差、管理“头痛”的学生,干脆开除了之,使这部分学生混迹于社会。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有些教师教育方式方法不当,教育手段陈旧,针对性不强,缺乏生动性和灵活性,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从而产生逃课、逃学,脱离了学校和家庭的监管,也易出现问题;有的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没有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也易出现问题。三是有些城镇学校周遍布满了网吧、电脑游戏厅、录像厅、卡拉ok厅等这些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很容易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20__年3月,在台前县发生的刘某抢劫案,被告人刘某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最终因抢夺被劳教。
4、社会原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思想危害不可小视,因为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辩是非的能力,就是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5、法制教育原因。个别学校对学生缺乏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多数问题青少年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我市__县刘某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抢走其他学生的钱财,最后致人轻伤,面对公安人员的讯问,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
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治理。为此,进一步加强我市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须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入手,运用多种手段,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1、建立家庭防范机制。一是要建立学校与家庭互动机制。采取上家长课、开家长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家长管理和教育子女的能力。二是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以创建文明城区为载体,广泛开展“文明家庭”、“美德进家庭”和“零家庭暴力”等创建活动,使青少年在尊老爱幼、团结友善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三是要特别关注“单亲”等结构不健全的家庭,保证困难子女最低限度的情感满足和必要的社会化教育,促成他们形成健全良好的人格。
2、建立学校防范机制。要坚持不懈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理想信念教育,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和适应社会能力;要大力提倡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改变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不良倾向。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用良好的师德、师风影响教育学生,构建和谐校园。要特别关注“行为偏差生”的教育,学校对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咨询等教育,使其在追求生活中完善自我,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3、建立社会防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青少年教育的基础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一些适合青少年娱乐的文化活动中心、法制教育基地等,切实解决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匮乏的问题,以满足广大青少年的文化和精神需求。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在青少年教育中的功能作用,对问题学生和不良社会青少年进行帮扶转化教育,如开展“一帮一”结对活动,矫正青少年的不良行为。要充分发挥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途径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4、建立司法防范机制。一是政法部门应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二是政法、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清除学校周边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影视、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三是对一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要做好帮教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不法行为。四是对犯罪的青少年实行社区矫正。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有利于减轻少年犯心理压力,有利于犯罪青少年的成功转化和回归,预防其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