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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素质自查自评报告

时间:2023-02-10 10:43:52

政治素质自查自评报告

第1篇

忙忙碌碌的一年过去了,在收获喜悦的同时,作为党员教师的我们更要不断反思自己的得失,不断改进自己的不足。现将自己的情况自查如下:

本人始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时刻用党员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工作,思想政治素质高。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办事认真负责勇于担当责任。不怕苦,挑重担,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并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在学生中树立了良好的教师形象。能够顾全大局,团结协作,顺利完成了各项任务。遵守社会公德。加强个人品德自我修养,热爱学生,真诚对待学生,用无私的人个魅力感染学生。因为人无完人,所以我们要通过***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反思自己的问题,改正不足。

我认为我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系统地理论学习不够。有时只顾忙于一些具体的工作,自觉主动在挤时间学习不够,闲时学一阵子,忙时学的少,有时看报纸也是看看大标题,结果对理论上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新问题理解还不深,使理论水平不能尽快得到提高。

2.对待工作有时只满足于认真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任务,常常只是根据学校布置的工作,说一步走一步,开拓意识还不够,常常求稳怕乱。由于自己思想不够解放,就谈不上敢想、敢试、敢闯、敢冒,缺乏知难而上、排难而进的工作态度和果敢精神。

3.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只求工作稳中求胜,作为一个党员,对自己的要求不够高,认为工作那么忙、事情那么多,时间总不够用,自己尽心做好本职工作就好,那种敢为人先的精神,而今已大不如前。

针对个人存在的问题,我将从思想深处查找原因,在身体力行上下功夫,迅速整改,早日见效,力求在政治上有明显提高,思想上有明显进步,做好工作。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升华自己的师德境界;更要学习教科研理论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及时转变理论观念,真正做到以生为本,教学相长。

2.要克服时间上的困难,尽可能地更热情主动地关心群众,与其他老师多做交流,热心地帮助周围的同志分析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去想办法,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工作中严于解剖自己,认真进行自我批评,通过不断的反思来促进自身的成长。

第2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篇

1本文需界定的两个基本概念

(1)问题研究。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的需要和学生的兴趣,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指导授课学生,针对与课程教学内容相关的各种问题展开研究的一种实践教学活动。

(2)个案研究。指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个别的、特殊的案件或事例的研究。

2问题与个案研究对教学的意义

经过这几年的教学实践,我们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问题与个案研究实践教学的意义大体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能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所进行的研究,无论是“问题研究”还是“个案研究”,都会从某个方面(或侧面)涉及与课程相关的问题,如人生观问题、价值观问题、民主与法制问题、改革开放中的问题、“三农”问题、道德问题、犯罪问题、网络问题、恋爱问题、学习目的与动机问题,等等。学生正是通过对感兴趣的问题或个案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课堂(书本)教学内容的理解,修正其错误认识,坚定了对教学内容真理性的认识。

(2)能培养大学生的研究创新能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问题研究”或“个案研究”实践教学,能够较好地推动大学的创新教育活动。实践证明,这类研究能够培养大学生的调查研究能力、搜集并处理资料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

(3)能为课程教学提供可资利用的材料,促进教学相长。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问题与个案研究实践教学是针对某—问题(个案)而展开的,学生课题研究小组能够集中一段时间收集相关的资料,而这些资料中往往有不少可以利用的东西,能够补充教师在这方面教学的不足。同时,小组成员能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往往能从某一视角、某一方面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对老师的课程教学或科研可能是很有价值的。例如,有学生研究小组针对老师课堂上讲的“大学学习的最高境界是无为而学”的观点提出质疑,而有的研究小组则在研究论文中赞同老师介绍的这一观点;有的学生研究小组先是搜集大学生恋爱问题的个案(本校的、外校的和网上的),然后进行分析,写出论文。这类研究对老师丰富教学内容、进行案例教学、提高教学水平往往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问题”与“个案”的提出和选定

由于这一实践教学活动的时间还不长,开展这一实践教学的学校还不多,因而对这一问题还需进一步实践和研究。

从以往的教学实践经验出发,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几条原则性的建议:

1从有利于课程教学和科研出发

我们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问题”与“个案”研究,首先要考虑要有利于课程的教学,即有利于增进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理解,有利于澄清学生的模糊认识,有利于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实效。但是,要达此目的,需要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而好的“问题”与“个案”研究,就能较好地做到这一点。在教学实践中,学生的研究往往是教师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学生的研究可能是粗糙的、欠缺的、稚嫩的,如果教师在学生研究的基础上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就有可能取得我们称之的所谓“科研成果”。而学生与老师的双重研究,对推动教学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研究水平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这一活动开展得好,每年就可能有一批师生合作的研究成果产生。

2从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素质出发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具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素质。因此,“问题”与“个案”的提出和选定要从这个角度进行考虑。

3根据课程属性、特点和教学内容的不同提出和选定“问题”与“个案”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四门必修课程具有不同的课程属性、特点和教学内容,因而其“问题”与“个案”的提出和选定也应有所不同。例如,某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提出的诸如:大学生学习投资效益研究、大学生文明形象的塑造研究、大学生恋爱道德约束研究、大学生健康成长与校园周边环境建设的关系研究、大学生学业管理的个案研究、大学生学习目的的个案研究、大学生价值目标追求的典型个案分析、大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的个案分析、大学生犯罪的个案分析、大学新生课余时间安排的个案分析等“问题”与“个案”研究实践教学课题,都是符合这一原则的。4与大学生的创新教育相结合

现在不少大学都在大力推行大学生的创新教育,如湖南大学实施的“SIT”计划(StudentsInnovationTraining)与思想政治理论课“问题与个案”研究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就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教学效果。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问题与个案”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要取得好的成效,关键是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组织实施的主体

这类教学经学校或院系批准后,下一步就是如何组织实施的问题。这种组织实施的主体一般为两个层次:一是开设课程的教研室;二是任课教师。教研室的任务是组织讨论、制定和实施方案,检查督促任课教师执行实施方案。任课教师则是实施方案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如果是组成学生课题研究小组,则学生课题研究小组属于组织实施的第三层次。

2问题与个案研究课题的提出

担负课程教学的教研室根据课程的教学性质、内容和特点,精心研究、编写供学生选择的问题与个案研究课题。如果能让学生参与或提出则更能体现教学的目的与要求。研究课题应涵盖和体现课程教学的基本内容。数量至少应在50个以上。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对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要求和课程教学的需要,每年应对这类研究课题进行更新。如有必要,还应对这类研究课题进行归类。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研究课题可分类为:大学适应、人生理想、人际关系、道德、恋爱与择偶、、上网、课余生活、勤工俭学、人生价值,违纪与犯罪等等。

3组织学生实施

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对研究课题进行研究,可以有两种组织形式:个人形式和小组形式。

(1)个人形式。即由某个学生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任课教师对有些只需一人即可完成的研究课题或受条件限制只能由一人完成的课题,应当允许个人单独完成。

(2)小组形式。这种形式应当大力倡导。研究小组一般由3~5名学生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多于或少于此人数的须经任课教师批准。课题研究小组的成员原则上不跨班,不跨院系,特殊情况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否则会带来论文(报告)的归类装订、成绩登记与检查、查询等教学管理上的诸多问题。

课题研究小组成员对工作任务应有明确分工和合作要求。组长须经民主推选产生。研究选题应由小组民主讨论确定。此举旨在培养和体现学生的责任意识、独立工作能力、团队与合作精神和集体意识。

另外,还应帮助、鼓励学生在学术核心期刊或其他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

4加强课题研究的指导

(1)课题研究过程的指导。在确定选题的基础上,教师应具体指导学生进行调查(上网调查、问卷调查、访谈调查、书信调查等)、收集和处理资料、实验(各种情境的创设与数据处理)和统计,然后要进一步指导学生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

(2)论文(研究报告)格式规范性指导。本科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一般在低年级(一、二年级)开设。低年级学生初次撰写研究论文(报告),缺乏相应的知识与训练,所以教师应对他们进行论文规范性指导。任课教师可以选择典型的优秀范文,结合学生的实际进行讲授,对往年学生提交的研究论文(报告)是否合乎规范要进行讲析。如果缺少这一指导,学生提交的论文或报告就会五花八门,很不规范。更重要的是,学生不能对研究的内容进行很好的表述,影响学生科研素质以及科研写作水平的提高。实践证明,任课教师进不进行这种指导,其效果是很不一样的。

(3)指导学生制定研究计划。学生一般都缺乏制定研究计划的经验,所以教师应当对学生加以指导。学生拟定的研究计划,应报任课教师审阅同意。任课教师应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以使研究计划切实可行。

5学术道德要求与教育

学生进行课题研究,有一个学术道德教育问题。教研室对此要有明确的规定,任课教师要率先垂范。要结合课题研究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向学生提出学术道德的具体要求,并强调违反者应当承担责任。

6论文(报告)提交的若干要求

包括论文(报告)完成与提交时间的要求;附件材料(如下载的资料、摘抄复印的资料、问卷调查表、会议纪录等,用来证明调查研究工作的真实性和认真程度)和光(软)盘提交的要求;文档格式的要求;论文文件袋的要求等。

7研究论文(报告)的成绩评价

研究论文(报告)的成绩评分可以由两部分构成:论文(报告)完成过程质量评分和论文(报告)质量评分。过程质量分,用以衡量小组论文(报告)完成过程的认真态度、团队精神、任务的难易程度、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论文(报告)质量分,用以衡量论文(报告)的质量,包括论文(报告)的格式、结构、分析、创新性、小组总结、个人心得质量等。研究课题以小组为单位完成的则以小组论文或报告为单位进行评分,小组成员的成绩以小组得分为基础,视其表现与作用来确定。

8以课程研究论文(报告)取代传统考试的效果评价

(1)与以往的考试相比,这一改革能有效地克服学生平时轻视课堂学习、考前搞突击复习、要求老师划重点、死记硬背的弊端,能较好地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

(2)与以往的考试相比,这一改革能达到培养锻炼学生能力的目的。学生们通过从论文的选题到论文的提交这一过程,能培养锻炼多方面的能力,如社会调查能力、资料查阅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论文写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3)以论文小组的形式,能有效地解决评卷工作量过大和评卷时间过长的问题,与每个学生单个提交考试论文相比,评卷工作量可大为减少。

(4)以论文小组的形式,能使学生在论文的完成过程中,培养民主思想、团结协作意识、竞争进取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学生通过对某一课题的研究,能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从而能使学生的研究过程变成学生的自我德育过程。

(5)能有效地激励学生。课题论文小组全体成员对所提交的论文共同承担责任。小组论文质量高则每个成员相应得分高,否则就低。在同一论文小组中,还可视其成员担负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贡献的大小和个人的收获体会等因素,实行优质优分,这样一来,小组成员的论文得分是不尽相同的。

(6)这一改革注重平时教学与管理的有机结合,能较好地改变学生以往只重考试不重平时作业和表现的不良倾向,能有效地防止学生平时上课和作业不认真情况的出现。

思想政治理论课“问题与个案”实践教学探索

[摘要]探索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问题与个案”实践教学,对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大学生的研究创新能力,提高教学水平,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从有利于课程教学和课程科研出发,从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素质出发,根据课程属性、特点和教学内容的不同来确定“问题”、“个案”研究项目。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是这种实践教学取得成效的关键。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问题与个案;组织实施

Abstract:Thepracticalteachingwith“problemandindividualcase"intheoreticallessonofideologyandpoliticshasimportantrealisticmeaningforimprovingstudents’politicalquality,fosteringstudents’creativeabilityandimprovingteachingquality.The“problem"and“individualcase"shouldbedeterminedbybeingadvantageoustothecourseteachingandcourseresearch,beingadvantageoustoimprovingstudents’quality,andtheattributes,characteristicsandcontentsofthecourse.Doingwelltheenforcementisthekeytoachievingsuccess.

第4篇

根据教育部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安排,在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研究起草了本单位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各司局还扎实开展了群众评议,并根据评议中提出的正确意见,不断完善,努力形成高质量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机关各司局分析检查报告认真总结十六大以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深入查找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办公厅、发展规划司以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精心构思、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报告深入分析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报告评议稿形成后,扎实搞好群众评议,多方吸纳意见建议。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分析检查报告分析了当前教育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呈现出的“四个更加突出”:一是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加强教育宏观思考和战略研究的要求更加突出;二是深入基层、深入学校向实践学习、总结实践经验、向群众求计问策的需求更加突出;三是综合运用政策与法制手段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迫切性更加突出;四是指导全国教育系统坚持依法行政和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紧迫性更加突出。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民族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分析检查报告深入查找了基础教育、民族教育、职业教育工作在保障水平、办学条件、均衡发展、教育质量、学校管理、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了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高校学生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分析检查报告从解决体制机制存在问题入手,深入查找体制机制中存在的不适应科学发展的问题,认真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思想政治工作司深入查找了在推进高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推动工作科学发展的自觉性、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性、构建长效机制的持续性、统筹协调的主动性等方面进行了原因分析。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分析检查报告着重查找在推动语言文字标准化及信息化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制工作、语言文字标准的普及、信息化工作着力点等方面深入分析原因。

机关各司局根据查找出的问题,切实提出解决问题思路及措施,为下一步整改落实奠定了基础。人事司提出,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干部队伍和广大教师队伍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财务司提出,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机制,认真做好教育投入机制的中长期规划;二要设计并制定以经费标准定额为基础、以事业发展需求为依据的各级各类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三要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四要进一步推进经费分配民主化、资金使用规范化、资金管理科学化的教育财务管理制度改革。高等教育司分析检查报告明确提出,要以

大学生的能力培养为重点,以“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为抓手,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师范教育司分析检查报告明确了下一步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思路: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规模相当、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社会科学司分析检查报告提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构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推进出版体制改革等思路和举措。直属高校工作司提出,要强化办学特色,实行分类指导;把提高质量作为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工作;强化管理,努力推进体制机制的创新。科学技术司分析检查报告提出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全局、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科学文化素质高、创造能力强的人才队伍、加强高校发展的顶层设计,推动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动员起来,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等举措。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分析检查报告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语言文字应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执法监督的体制、机制。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提出,要继续推进出国留学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推进来华留学事业发展、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划和政策引导。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离退休干部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在前段深入调研和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形成了分析检查报告评议稿。随后,召开全体干部会议,进行了认真评议,并根据评议意见,对评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5篇

自查报告是单位或部门以及个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不同项目的自查报告所涉及的内容不同,所以自查报告的内容很广,自查报告有点类似于审核报告但更广泛,如产品的自查报告所包含内容应该是:出口情况、内审核情况、发生那些不足怎么去纠正、产品质量情况;组织创建的自查报告所包含的内容应该是: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宣传途径、阵地平台、不足与展望等。

一、写作格式

1、企业/部门/个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2、本次自查的依据,自查范围和内容

3、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4、整改措施及整改计划

5、结尾,一般用语:特此报告

二、写作要求

(一)明确报告出自何种角度,必须站在一定的高度来写。

(二)报告中的文字表述要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不能虚报浮夸,凡是用数据来说明的事项,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三)报告撰写过程中,以上行公文体裁(报告),把握客观性、陈述性叙述。文字要简练,避免重复,用语要准确,切忌词不达意,文字冗长。

(四)作为汇报材料,在会议中领导使用的文稿,可不写称谓和落款,正式上报的方向可根据相关要求决定是否添加称谓和落款以及正、副标题、报告人单位及职务等。

三、自查报告格式范文

自查报告格式范文(一)

XX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承担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自1994年9月设立以来,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税务队伍为目标,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职业道德、行风建设为重点,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工作,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自地税局成立以来,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把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纳入单位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落实所领导、工会、共青团及各股室主任创建工作责任。坚持精神文明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环境面貌、思想

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综合治理等十个方面的创建内容量化成27个项目,共100分进行考核,并与年终奖金、评优、晋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奖金挂钩,促进职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积极性。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党政工团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性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争创文明股室、两个效益劳动竞赛、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文明建设深入人心,文明风气日渐昌盛。连续两年开展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状况社会问卷调查,被监督单位对我局税收服务工作、行业作风、职业道德三方面综合满意度达95%以上。

我局领导班子以四好、五强要求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订立了《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关于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的规定》等内部规定,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坚持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建立所务公开制度和所务公开栏,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民主。班子团结进取,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的肯定和好评,机关党支部连续两年被评为市先进党组织。

二.抓好两改工作,保持单位稳定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顺利完成了两项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办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起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管理靠合同以及单位自主用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的人事管理体制,充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通过改革,理顺了单位税收稽查执法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为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培养良好道德风尚

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寓教于乐,组织开展各种思想道德建设知识竞赛,运用生动活泼的组织形式,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取得的效果明显好于说教式、填鸭式的刻板的说理教育。

抓好职工青少年子女的教育工作,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所职工子女取得的政治、思想、学习方面的进步,均由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督促职工加强子女教育,以素质教育为本,培养下一代独立、进取、敢于竞争、意志坚定的品质,培养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切实抓好业务工作,促进卫生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全所干部职工同心同德,真抓实干,上上下下一条心,在市地税局领导下,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重点,带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税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稽查覆盖率较往年有所提高,各项监督工作完成较好。全局对职工思想素质,业务工作水平非常重视,把xx年定为本单位业务素质提高年,千方百计促进职工素质提高,利用周末进行业务知识讲座,邀请各级专家授课,保证职工专业知识随时更新;掀起学法日活动,结合税收执法特点,举办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面试网)

五.全所职工齐动手,创建内外优美环境

各股室制定了内部的值班、值日制度,节前、周末所行政领导、工会组织检查,并把股室清洁卫生、内务管理工作同月奖金挂钩。动员职工发挥聪明才智,自己动手美化绿化办公室。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为全所职工创建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六.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努力营造单位文化

坚持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努力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监督所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努力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业务和身体素质,组织各项文娱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增强单位凝聚力;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等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坚持常年评选优秀职工和颁发好人好事奖,职工热情参与,效果显著。通过一系列活动引导职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拒绝封建迷信,伪科学及xxxx的浸蚀,引导单位文化建设向科学、积极的方向发展。

虽然华*市地方税务局是新成立的单位,但全局职工一直积极投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同时我们并不满足于取得的成绩,通过对一年来创建工作的自查,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我们仍将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推动该项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自查报告格式范文(二)

根据《中共廊坊市纪委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以十八届精神为指导,本人认真学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廉政准则》。通过学习,我深深地认识到,《廉政准则》就是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标尺,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指南。我们党员干部自身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加强自律自警意识,同时对照《廉政准则》做好他律,监管好我们身边的人。经过廉洁从政教育活动和自身的学习,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的提高,现将自己对照八个严禁、52个不准,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方面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科学,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一是讲学习。根据客观实际需要,不断丰富和充实自己。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教育、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在学习各种理论知识的同时,十分重视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与个人修养。克服自我满足,厌学浅学甚至不学的情绪,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自觉培养自己成为对党、对国家和人民忠诚的好干部。二是讲政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和政治敏锐性。三是讲正气。继承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坚持同歪风邪气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不谋私利,一身正气,为教职员工做好表率。四是讲科学。学习科学、尊重科学、运用科学。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主义、科学唯物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工作中尊重科学、尊重民主、尊重事物的发展规律,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按管理科学规律办事。

二、有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一是正确用权。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做到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责任心看待和运用权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二是以节制欲望。从不谋取规定以外的非法利益,不贪吃喝、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名利,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工作。艰苦朴素,俭以养德,保持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三是防微杜渐。时时刻刻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力争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追求党性和道德修养的更高境界。四是表里如一。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以党性原则和道德规范衡量、约束自己,没有人前一套、人后一套,做到了严格自我监督。

三、严格遵守八个严禁和52个不准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遵守公共财物治理和使用的规定。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奉公守法,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做到了讲究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严格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培养和提高三种能力,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规范着自己的从政行为。

四、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政治坚强,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人。

没有出现以下行为:违风廉政建设条例、条规;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亲友牟利;对职工吃、拿、卡、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倒》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

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象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

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举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的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指导下,经皮针穿刺或插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年9月l目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7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将原有工程中相同种类的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解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国营农场总局负责,具体委托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营农场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的环境现状及发展规划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报给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审查确定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项目选址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

(二)污染比较严重的;

(三)生态改变比较明显的;

(四)机场、核设施等特殊项目;

(五)市政废水、废气、废渣集中处理工程。

排放的污染物,只对单一环境要素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编制专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  选址合理、投产后对环境影响不明显的建设项目,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填写。

第九条  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其评价业务范围,符合评价条件的,方可开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中有关环境要素的基础数据及资料,由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部门按规定提供,数据不足时,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地补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环境影响报预审申请,并按预审意见行进补充和修改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应当分别在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又不作说明的,可视为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防治措施发生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并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必须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规定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编制,经原审批环境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和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因施工而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完成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试生产。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运转情况、治理效果、达到指标,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产或使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者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核评价业务范围,擅自进行评价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评价活动,补办审核手续;对未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但评价活动超出规定范围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污染的,责令采取防护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全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二)项修改为:“未经审核评价业务范围,擅自进行评价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评价活动,补办审核手续;对未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但评价活动超出规定范围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8篇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阶段实施意见,详细部署了第三阶段学习实践活动工作安排。

在对前两个阶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开转阶段工作会议,研究形成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三阶段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报经自治区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于2009年1月9日印发了《实施意见》,详细部署了法制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决问题、完善制度阶段工作。

(二)注重解决突出问题,认真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按照《实施意见》的具体安排,首先由法制办八个党支部积极主动,针对法制办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中的本支部业务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结合第二阶段民主评议的意见和建议,紧紧围绕政府法制工作的中心任务,研究制定了本支部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方案,并及时上报法制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综合各支部整改落实方案后,围绕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中的整改内容,草拟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领导班子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整改落实方案》),及时印发各支部广泛征求意见。各支部认真研究意见,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汇总各支部意见后,对《整改落实方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并提请党组讨论通过了《整改落实方案》。法制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及时将《整改落实方案》上报自治区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请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审阅。《整改落实方案》明确整改落实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中的整改内容了五大类21项具体整改落实措施,并明确规定了每一项整改落实措施的具体负责落实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以及完成整改落实的时要求限。

(三)逐步落实整改措施,健全完善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根据《整改落实方案》的具体整改措施,结合政府法制办工作的特点,办党组制定完善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干部职工患病期间探视慰问暂行规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机关公务员休假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奖励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职位轮换(轮岗)管理办法》等六项内部工作制度。

(四)认真开展总结测评,全面总结学习实践活动效果。

根据《实施意见》安排,法制办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4日-5日组织开展了全办干部群众参加的“法制办领导班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整改落实方案、解决突出问题的满意度测评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情况总体满意度测评”。各支部积极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认真开展了满意度测评活动。满意度测评结果显示,全办干部职工的测评意见中,“满意”的意见达到了100%。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于3月6日组织召开了全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全面回顾了半年多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情况,总结了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明确了进一步需要整改落实的措施和时限要求。

二、取得成效

(一)全面加强学习,党员干部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在整个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党组成员带头全面抓好了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扎实有效的学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法律业务素质,增加了在政府法制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学性和主动性,为做好政府法制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团结协作,党组的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

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办党组全面总结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五年来的政府法制工作,客观了解了依法行政工作现状,全面梳理了影响政府法制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困难,进一步明确了今后政府法制工作努力的方向,团结协作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了,开拓创新的决心进一步坚定了,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了。通过精心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一步明确了法制办党组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兼顾单位的长远发展和工作职责,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今后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指导思想,带头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尽职尽责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

(三)加强组织建设,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法制办切实加强了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及全体党员在政府法制工作科学发展进程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采取多种方法,学习借鉴先进支部好的方法和经验,加强各支部委员会建设。通过加强各支部委员会建设,充分调动了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在实现政府法制工作科学发展进程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了政府法制各项工作。

第9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二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四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四十三条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第10篇

***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面我就2005年以来的工作情况作述职报告如下,请评议。

我是泗阳检察院检察长,负责院里的全面工作并分管纪检和政治处等工作。在上级检察院党组和泗阳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省检察机关第四次“双先”会上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事厅联合表彰为“先进集体”、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先进检察院,连续两年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先进单位,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严格规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先进单位;连续三年在全市检察系统综合考评中名列第一,并被表彰为先进检察院;连续二年在全县目标管理考核中成绩突出被评为全面先进单位。

一、四项主要工作实绩

(一)以服务中心为重点,认真履行检察职能

近几年来,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司法,规范执法,加强监督,促进公正。今年6月“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工作受到了省委领导、省检察院领导和与会代表的高度赞扬。

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突出打击重点,加大对侵财型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三年来共批准逮捕、提起公诉1000余人。同时,紧密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互补,缓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对立面,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了泗阳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防范并举”的原则。着力查办发生在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贪污、商业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渎职、失职和不作为、乱作为而影响当地社会发展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近几年来,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7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坚持“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下、无事故”的办案原则。为促进政府机关廉洁从政、依法行政、规范城乡建设市场提供了良好条件。

(二)以案件质量为核心,狠抓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

检察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全面工作中最具有根本性的工作。在思想认识上,强化“三种意识”,夯实了规范化执法思想基础。强化紧迫意识,正确分析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觉地把执法规范化当作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强化目标意识,确立了“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的总体目标;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起一级抓一级、一级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责任体系。在抓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工作中,突出“三个重点”,即以流程管理为重点,以办案质量为重点,以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重点,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116项7万多字的规章制度,确保案件质量和文明规范执法。所办案件实现了“四无”和三个百分之百:一无错立、错捕、错诉、漏诉案件;二无撤销案件;三无无罪判决案件;四无超期羁押案件。案件处理决定正确率、法定结结率、有罪判决率均达100%。树立了良好的公正执法形象,社会的公信度明显提升。

(三)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为己任,狠抓检察“窗口”建设

充分发挥文明接待室的窗口作用,坚持做到对来访群众控告申诉做到百分之百接待,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百分之百受理,对署名举报的百分之百答复。认真落实工作的“检调对接”机制,认真履行检察长职责,采取预约接访、巡回接访,组织干警将检察服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将涉检工作融入到社会大格局中,及时受理群众诉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几年来,无一件涉检上访案件、无集访案件、无缠访案件的发生。

(四)以科技强检为目标,狠抓检察队伍、信息化建设

检察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检察工作质量,近几年来,坚持从夯实人才基础入手,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为重点,把提高干警整体素质作为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内生动力,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富有智慧、充满生机的检察队伍。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检、从优待检、文化育检、廉洁从检的原则,提高干警工作积极性。近几年来,先后有10多名干警受到高检院、省检察院的表彰,30多人次立功受奖。无一名干警有违法、违纪的现象,目前干警队伍呈现出政通人和、奋发向上的良好局面。

努力改善办公办案条件,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物质保证。这些年来,把检察信息化建设、摆上优先发展的位置。提出了“立足自身,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在县领导关心支持下,建成了计算机局域网、三级专线网,审讯监控指挥系统等办公办案设施,使我院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促进了检察业务、队伍建设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2005年我院率先在全市检察系统完成了 “两房”建设任务,并被省院评为“两房”建设达标单位。

二、理论学习和廉政建设两项表现

(一)强化学习,深入实践,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坚持把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常抓不懈。坚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积极参加县委中心组学习和组织的各类考试。在工作实践中,始终坚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作为搞好检察工作的行动指南,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坚持参加本单位党组中心组学习,组织并参加本院开展的各类教育活动,努力在检察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以身作则,从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方面常抓不懈。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注重加强自己的党性和人格修养,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要首先做到,身体力行,做好表率,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检察职业道德和纪律以及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勤政廉政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到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三、自己最不满意的一项工作

第11篇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本,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履职能力、持续深入改进作风、党风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建设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好、能力业绩好、作风形象好、廉洁自律好的“五好领导班子”,争当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排头兵,为决战贫困决胜小康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工作目标。根据总体要求,通过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实现以下主要工作目标:

——着力解决一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还存在思想政治建设意识淡化,理想信念弱化,党性锻炼效果不佳等问题。

——着力解决一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班子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班子凝聚力战斗力不强等问题。

——着力解决一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担当精神不足、进取意识不强、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干事创业激情不够等问题。

——着力解决一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四风”顽疾仍然存在,深入联系群众不到位等问题。

——着力解决一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廉政教育流于形式,廉洁风险防控力度弱等问题。

二、实施对象

局领导班子、局属二层单位领导班子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以强化思想政治建设为先导,建设政治素质好的领导班子。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持续深入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领导班子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帮助领导干部掌握党的先进理论,正确认识历史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推进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学习活动,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巩固“三严三实”教育成果,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继续加强党性党风教育,组织学习党史国史和党章党规,开展党性锻炼实践活动,增强领导班子的党性修养,坚定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信念。

2.推进思想道德建设。围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引导领导班子养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行为习惯,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德的评价机制,对领导班子成员的道德素质、工作作风做出科学准确的评判,将其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指标,激励领导干部自觉提升思想道德修养。以提高市民幸福指数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根本,以文明创建“十大提升”行动为载体,明确职责,全面改善城区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市民思想道德、文明素质、培育良好社会风尚,带动辐射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创建工作中,为建设文明和谐新xx做出积极贡献。持续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评选表彰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等系列活动,唱响主旋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树立新风尚,不断提升领导干部思想道德素质。

3.狠抓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和落实党组抓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党组 “一把手”的第一责任、党组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每个领导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增强领导班子网络舆情管控和应对能力,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坚持主管主办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和规范网络舆论阵地的监管,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舆论引导把控机制,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做好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及时有效地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4.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知晓率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纳入党组绩效考评和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范畴。组织开展学习宣讲系列活动,引导领导干部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内涵,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借助“道德讲堂”平台,广泛宣传“xx十大杰出青年”和“凡人善举”,在参与中认知、感悟、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托党员活动室、干部职工之家、局宣传栏等多种载体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我们的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其贯穿到主题宣传、典型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眼、入耳、入脑、入心。

(二)以增强班子团结和活力为基本要求,建设团结协作好的领导班子。

5.推进班子议事决策民主化。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健全班子的议事决策制度,坚持“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推行重大决策票决制,推进决策民主化。进一步完善重大情况反映通报、重大决策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咨询、风险评估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推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健全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纪实、报告制度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确保依法依规决策。坚持班子重要会议报告制度,明确单位在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上报对应的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全面监督和规范决策行为。

6.推进班子遵规守纪自觉化。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把执行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制定领导干部负面言行清单,规范领导干部的言行,确保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领导班子以及成员的自觉行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涉及重大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个人有关事项重大变化等情况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始终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7.推进班子落实组织生活制度规范化。严格规范党支部组织生活,结合我市改革及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要求,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要专门组织召开1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重点围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民利、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深化提升“典型案例分析”等做法,探索制定旁听和测评制度,对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测评,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的,责令重开。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实实在在、敞开思想、以心交心。班子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约谈班子其他成员1次,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约谈所分管股室负责人及二层机构领导班子1次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身作则,做出表率,做到既能认真开展自我批评,又要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抓住要害问题。全面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三会一课”等制度。

8.推进“一把手”队伍建设系统化。以提升履职水平为重点,有针对性制定培训计划,定期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班,突出抓好班子“一把手”的培训工作。班子“一把手”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同时教育引导班子成员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探索实行班子主要领导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的制度规定,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强化专题调研和巡察力度,加大对“一把手”用权的检查监督力度,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党组书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建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

(三)以提高谋发展抓落实能力为重点,建设能力业绩好的领导班子

9.突出专业化学习培训。围绕城建“文章”,积极推进干部专业技能再教育培训工程,突出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大生态”、精准脱贫、村集体经济、生态旅游建设、健康养生产业、工业经济转型与发展、科技应用能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10.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实践锻炼。建立健全“传帮带”工作机制,班子中留任的或经验丰富的同志要帮助新进班子或经验不足的同志,领导班子要联系指导下级干部开展工作,有计划安排干部多岗位交流任职锻炼,培养“多面手”干部。

11.激励保障干部干事创业。加强对干部的关心了解,积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研究落实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具体办法,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范化、常态化。探索制定干部容错免责办法,健全纠错改正机制,研究建立干事创业防错机制。探索实施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特别优秀干部的任用和交流机制;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同志,从组织层面关心、解决其个人困难和诉求;建立健全先进典型宣传机制,大力选树宣传勤政廉政、奋发有为的干部典型。进一步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根据人岗相适原则,赋予其一定的职责,让其参与到中心工作和重点工程建设中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12.注重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凭实绩看德才。突出把领导班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优化等方面工作实效作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把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培养、交流调整、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发挥好“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对考核中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要大胆重用;对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要树好典型;对考核评价差,存在问题突出的领导干部,要及时提醒,帮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并强化跟踪管理;对经考核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要及时调整岗位;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干部,要坚决取予以组织处理。

(四)以狠抓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为切入点,建设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

13.全面开展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活动。经常性督查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突出问题导向,细化目标任务,强化查改措施,通过“四查四看”、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对本单位十八大以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着力解决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巡视整改认识不清、落实不到位;贯彻执行《问责条例》不严格、推进“懒政怠政问责年”不力等问题,不断推动作风建设全面好转。对“回头看”发现的一些易发频发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编密制度笼子,从源头上堵住漏洞。

14.完善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结合“双靠前·作表率”行动,以深化“农贫村解”为抓手深入开展“走进群众、改进作风、解决难题”主题实践活动,推动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完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机制,坚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干部群众谈心、“挂包联驻”等制度,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强化主要领导落实精准扶贫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帮扶贫困村、贫困群众工作力度。完善为民办实事公开承诺制度,推行有事“马上办”活动,结合“限时办结制”和“首问负责制”,落实本单位承办事项办理和办结时限,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

(五)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目标,建设廉洁自律好的领导班子

15.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班子成员严格教育、善于管理、敢于监督。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党组专题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16.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多形式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集体学习、一次警示教育、一堂廉政专题党课的“三个一”廉政教育活动。全面开展“五个必谈”的廉政专题谈话活动,班子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必谈,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负责人必谈,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谈,干部任前必谈。

17.完善健全和落实日常从严管理监督制度。强化干部日常考核,通过走访调研、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完成重大任务、群众来信来访、乡语口碑等途径,多渠道、多角度、多侧面了解领导干部履职、作风等状况。推行廉政承诺制,领导干部公开作出廉政承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不当用权问责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四、实施步骤

领导班子建设年活动要坚持抓落实、全覆盖、求实效,分四个阶段:

(一)实施准备阶段(2017年4月)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活动方案,制定本局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5月至8月)

充分发挥活动领导小组作用,深入查摆班子存在问题并形成问题清单,制定整改工作方案,于5月初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9月至11月)

8月底前对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2月)

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与12月中下旬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协调推进。党组要把领导班子建设年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深入学习、提高认识贯穿始终,把发现解决问题、完善体制机制贯穿始终,把依靠群众、发扬民主贯穿始终,把领导带头、率先垂范贯穿始终,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第12篇

一、从事政工工作的基本情况

本人出身,于年参加工作,年月,经省(部门名称)委员会评定,省人事厅颁发资格证书,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经历了从基层作业单位到企业管理机关的多岗锻炼,从事过共青团、文秘、党务、宣传、组工、纪检(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填写,主要书写经历过的那些企业部门)等工作,具有比较完整和连贯的政工工作资历。期间先后担任干事(根据自身经历推写,分别记录,就是写从进公司到现在这个职务所经历的岗位更替)等。年来,无论单位职务如何变更,本人都能服从组织安排,专心于工作,脚踏实地,尽心尽职。由于具备了相应的工作能力,随着业务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工作知识及实践经验。不仅圆满的完成了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而且本人所负责的单位也多次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曾获“”称号,“”先进工作者、“”等荣誉。

二、从事政工工作的学习情况

多年来,本人始终能不断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特别是对政工知识的相关学习。尽管原始学历是大学本科,专业,对从事政工工作有专业对口的先天优势和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本人还是不止步,不安于现状,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完善扩宽自身的知识领域,进一步丰富和深化自身关于政工工作方面的认识。(此处是对自身受教育经历及再教育经历的介绍,若不是本科专业,可按以下方式写做:如学历从中专靠自学以优异成绩先后获得大学专业的大专文凭,本科毕业证。后又经过自考,兼修法律/经济专业,取得了文凭,进一步丰富了和方面的知识。不知道您的实际情况,您可以按上面给出的内容编写)近年来,由于工作需要及组织相关部门的选派,多次参加各类专业的学习培训、理论研讨,使我具备了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其中省级部门以上的就有:年月省企业干部任职资格培训班;年月中共中央党校十五大精神培训班;年月公司第期培训班;年月省会组团赴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讨和实地考察;年月研讨会等。(主要是参加过的培训、研讨会、实地调查等,此处需要举出具体事例及发生的具体时间,上面所列出的课自行删改)除了参加组织选送的专业培训外,还每年一季度参加单位自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认真地完成课程要求的任务,并取得了合格成绩。完成的课程主要有:、等。(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交通运输业--新时期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新战略》

三、在政工岗位上的理论成果

在政工岗位上多年的理论和实践来,本人坚持工作与学习、实践与总结并行,既注意把所学习思考的心得写成论文和调研报告,提交给有关会议研讨或参加评选。同时,又注意将论文成果运用于指导业务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政工岗位上取得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突出体现在立足本职工作,认真撰写材料和论文。本人承担了所在部门单位或组织大量综合性材料的撰写,包括(如果有可以扩写:起草和拟定党委工作计划与总结、工作报告、党代会、职代会、党风廉政工作及干部考核动员等等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稿、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年规划)、典型经验和企业对外宣传材料、专题汇报材料、党内主题教育活动方案及总结材料、评先评模事迹介绍、业务报告、班子及干部考核鉴定、,积极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决议,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

本人多年来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用马列主义武装自己的头脑,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自身工作,不断加强自身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提高自身的马列主义水平。作为企业的一名党务宣传干部,能带头参加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和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会,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新,学习了党的历次全会精神,学习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立政工干部形象活动、做党的忠诚卫士,做群众贴心人的主题实践活动等(根据具体事例来写,可将组织的相关活动内容详细填写,注意写明年月)。通过不断学习实践,这些年来思想政治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在事关企业相关政治方向、重大原则问题上,能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个人的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修养有比较清醒认识,在工作生活中能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大局,团结协作,廉洁奉公,艰苦朴素,求真务实,坚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上下级,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在多个干部任期考核中,均得到组织肯定和同志们的认可。并于年月在《现代企业文化》发表了《论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受到好评;年月在《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发表了《谈政治思想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年月在《科技资讯》上发表了《企业安全文化机制运行的保障措施》,宣传了公司安全意识的在企业的重要性。

四、在政工岗位上建言献策

在工作中,我也把自身所学到的政工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而且就宏观经济、交通投资、思想政治、、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活动等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和工作建议,并得到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表扬和肯定。对于宣传春运高速公路上的维护等,本人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全年重点任务;不断深化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化运输结构,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综合运输发展能力;使我市交通运输业继续保持稳步发展,实现了“十二五”良好开局,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对于企业安全成产汇报方面,公司全面强化隐患排查,大力推进安全整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首季执法等专项活动,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并于年月在《中国水运》发表了《工程施工中机电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