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1 04:55:15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安排部署,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实施意见》(临政发〔〕174号)和《市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方案》精神,为确保高质量的完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人口普查的目的和组织工作原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全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为加强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11月底前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于2月底前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所需的人普工作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追加安排。
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五、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六、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和培训
十七、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以上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十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由市、县(区)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三、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十四、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五、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六﹑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12月底前完成专项试点,掌握边境活动人口变化情况。5月底前完成市﹑县(区)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市。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12月15日以前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于12月20日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将于20xx年3月底前发布快速汇总公报。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20xx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四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四十五、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8月1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于8月30日以前完成全市人口普查汇总工作,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四十六、全市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全市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于20xx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其他
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安排部署,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实施意见》(临政发〔〕17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7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高质量的完成我县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人口普查的目的和组织工作原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我县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是查清以来我县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监狱、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应成立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我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作出经费预算,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加强宣传工作。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县人口普查办与县委宣部制定宣传方案,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数据质量意识,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主要领导是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三)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四)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五)普查表种类。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六)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九)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五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县、乡(镇)普查机构根据省、市方案要求统一划分。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选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安排普查以外的工作。
(四)抽调到各级普查办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 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查经费中支付。
(五)各乡(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乡(镇)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县普查办负责培训普查指导员,并于10月10日前完成。乡(镇)普查办负责培训普查员,并于10月2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八)县委宣传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九)县普查办要积极协调工、青、妇、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十)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9月底前完成全县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十一)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十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县。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十三)在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县、乡(镇)普查办,供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十四)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四、普查登记、编码、数据处理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要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要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四)各乡镇、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漏。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
(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县、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以前完成。
(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12月10日以前报送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评估后,于12月15日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4月底前发布快速汇总公报。
(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县普查办复查后,集中在县普查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员由县普查办根据工作实际在乡(镇)普查办公室人员中选调,差旅费统一由县普查办支付,编码工作于20xx年2月底前完成。。
(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十五)全县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十六)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十七)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报县人民政府。
五、工作纪律
(一)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的任务和目标
农村集体“三资”清查主要是全面清查村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状况,界定产权,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达到摸清家底、盘活存量、整合资源、规范利用、保值增值的目的。一是查清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和资源存量总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形成“三资”清查后的农村集体资产负债总表、资源存量总表。二是通过对资产重新核实,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把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全部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二、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的对象是指全镇范围内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查范围是指以上对象及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具体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全镇确定2011年6月30日为“三资”清查时间点。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清查登记。对清查时间点以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金、资产、资源从账面数据入手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对有账面价值且账实相符的,以账面价值为准进行清查登记;对账实悬殊较大和有实无账的资产按重置和评估价值进行登记;对盘亏、报废、毁损以及挂失、挂账的资产按程序进行核销登记。
1、资金清查登记。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清查。
(1)现金:将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账面余额与村报账员现金日记账和库存现金三者进行核对,发现长款或短款要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对白条抵库情况严重的村报镇(办事处)“三资”办审查处理。
(2)银行存款:主要是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未达业务凭证要迅速取得,二者必须达到一致。
清查时须填制“库存现金、存款盘点登记表”。
2、资产清查登记。包括对内对外投资、应收款项、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林木资产等进行清查。
(1)短期投资:清查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额、投资对象、收益情况、投资时间及清查建议等。
(2)长期投资: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形态、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在清查长期投资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按照权益归属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清查的具体内容与短期投资相同。
(3)应收款: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记账金额一致为准,对个人借款的清理要逐人核对,以双方确认相同的金额为准。在清理过程中,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对长期拖欠的,要积极催收;对确认无法收回需核销的款项要明确责任,逐笔说明原因,同时进行核销登记。
(4)库存物资:要逐一清查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的账面数据,并与实际库存情况进行核对,分品种登记库存物资的购买日期、数量、金额、质量状况和存放地点等。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库存物资,要成立相应的鉴定小组,划分责任进行妥善处理,并进行核销登记。对长期借出未收回或代保管的库存物资,要查明原因、查看实物,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出售。
(5)林木资产:不仅要清查价值总额,还要清查品种名称、存在地点、形成时间等,对林木资产实物和账存价值差距太大的要重新估价。
(6)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以及办公设施、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通用及专业设备。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其管理现状,包括固定资产规格、数量、原值、保管责任、已使用年限、用途、存放地点等,对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要进行核销登记。承包、出租的各项固定资产由发包方和租入方负责清查,对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包、租入方核对后,登记入账。对借出和未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经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7)在建工程:包括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含完工未交付使用、验收后交付使用但未转入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对这些在建工程,要查清项目、投资总额、项目预算和完工期限等。对在建工程清查时,要根据情况作出清查建议,对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要转入固定资产,对需要核销的在建工程进行核销登记。
(8)内部往来借方余额:结合坏呆账处理和2010年村级审计、清查结果,据实登记。
在对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清查时,要充分考虑债权的诉讼时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所有债权,都要进行催收和发出函证,明确主张债权,并保存相关证据。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债权,可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确认。
清查时须填制“三资”清查表中的资产类清查明细表、债权填制:应收款项(内部往来)清查明细表。
上述清查科目以外的资产按账面数据进行填报。
3、负债清查登记。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短期借款、应付款、长期借款及应付款、内部往来贷方余额等。在清查负债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债权单位和个人逐一核对,达到双方认可一致,并保存认可的书面证据。同时要查明负债原因、期限、用途等。
清查时须填写“应付款项(内部往来)清查明细表”。
上述清查科目以外的负债按账面数据进行填报。
4、资源清查登记。资源的清查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坡、草场、水库、堰塘、果园、鱼池、道路、水渠、农业基础设施和开展经营性活动占用或租用的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按产权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等。对资源的清查主要是查清实际数量及其权属,暂不进行价值登记。
开展经营性活动使用的集体土地,凡已办理报批手续的,按批准的数量填报;没有办理报批手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其土地面积丈量后填报,以后再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对报批的数量与实际丈量的数量不符的,以实际丈量的数量填报;对土地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由占用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清查登记并单独注明。
机动地、村办柑桔场、林场、集体公山等资产,以大家公认的习惯面积为准进行登记;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自留地、饲料地)、林地以最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面积为准进行登记。草场、荒山荒坡要登记地名、四至边界。集体所有的水库及其它水利设施等按面积登记,水渠、管道等按长度进行登记。
对资源的登记还要反映出用途、承包经营等具体情况。
对河流、滩涂、堤坝、水闸、矿藏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不予登记。
清查登记时须填写“村资源性资产情况清理表”、“村统一管理的资源性资产清查明细表”、村级“三资”承包(租赁)清查明细表,同时建立实物账卡。
5、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清查登记。资产估价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无原始凭证依据的账外资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资产价值重估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资产进行重新评定估算。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结果须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办事处“三资”办审核确认。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估价与价值重估一般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确定。账外财产和无偿调入的财产等,凡查不到原始价值依据的,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为提高使用价值而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因改建、扩建、装修、更换部件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费用调增原值;拆除部分,按拆除部分调减原值。
使用或征用土地支付的补偿费、价款及其他费用计入在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的价值内;使用或征用后尚未兴建房屋及构筑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费用进行登记。
清查时填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
6、资产核销清查登记。对清理出来的“库存物资”和“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的部分,以及“在建工程”、“应收款”等科目中需要核销的部分,在查清原因后予以核销。
所有资产及债权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一是情况必须真实准确;二是证据必须充分有效;三是核销记录必须详细全面;四是核销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五是核销决定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办事处“三资”办审查批准。
对核销的资产要登记资产来源、主要用途、核算科目、账面价值、须核销价值、核销原因说明以及核销通过情况等内容。
清查时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
(二)界定产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和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以《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统一口径和标准计量,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界定的范围包括:
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3、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4、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5、在国内联营、股份经营、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6、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7、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8、以集体出资为主,国家或地方财政补助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
9、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10、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份、债券等有价证券;
11、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或裁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与“三资”清查工作同步进行。
(三)清查汇总,调整账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各村“三资”清查专班在完成所有集体资产的清查登记、估价和价值重估、核销毁损资产、界定所有权等工作后,按照统一报表格式将清查登记表进行汇总,将清查情况和“资产清查汇总表(村级汇总表)”,办事处在审核后填制“清查汇总表(办事处汇总表)”,并将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和“清查汇总表(办事处汇总表)”及“三资清查科目余额汇总表”报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镇审查合格后,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根据镇审查结果分村调整和完善账务。
三、“三资”清查的工作步骤
本次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工作,要求在2011年11月底前全部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1年9月)
主要任务是:1、办事处农经部门督促各村核对有关账表,及时报账并处理相关遗留。农村会计服务机构要迅速完成清查时间点以前的所有会计业务处理工作,形成完整的村级财务报表(包括所有明细科目余额),为“三资”清查提供准确的账面依据。2、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方案,结合本办事处、村实际,制定“三资”清查实施细则。3、抽调业务骨干分村组建“三资”清查工作专班。4、做好“三资”清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培训骨干、账外资料的准备和知情人员的联络等。
(二)清查实施阶段(2011年10月8日至11月15日)
主要任务是:
1、对照办事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采取账实核对、实地勘查、内查外调、合同清理等办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资源进行逐项清理登记,分别填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查表”中相关表格。同步进行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
2、对清理过程中需要进行估价或价值重估的资产,填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经清查专班或评估机构确价后,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办事处“三资”办审核确认。
3、对清理过程中需要核销的资产,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办事处“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驻村干部根据办事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财务报表以及“村经济合作社三资清查表”填写整理村级清查资料。
5、办事处对“村经济合作社三资清查表”审核后填制镇清查汇总表”及“三资清查科目余额汇总表”,汇总表内容包括:清查前资产及负债情况、资产评估及价值重估情况、资产核销情况、清查后资产及负债情况、资源清查汇总情况等。其中的平衡关系为:清查后资产=清查前服务中心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资产评估及价值重估清查登记表资产增加额-资产评估及价值重估清查登记表资产减少额-核销资产清查登记表资产总额;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负债总额与负债清查登记表负债总额一致;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资源总额与资源清查登记表总额一致。
本阶段要严格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形成的“资产清查登记表”(明细)以及“资产汇总表”)、确认、上报的程序的操作程序进行。
(1)清理。以村自查为主,全面进行清理。每个村成立由村两委或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5-7人小组,对集体“三资”进行逐笔逐项清理。资金、资产的清理,要以村会计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理,要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在清理过程中,办事处要安排联系村干部和懂财务人员驻村指导督查。
(2)登记。在“三资”清理过程中,按照市里统一制定的清理核实情况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核实。对已清理登记的集体“三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社员)代表参加的核实小组进一步逐项逐笔进行核实。重点对“三资”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三资”,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三资”,由清理核实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要安排清理核实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在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三资”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三资”,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镇级以上“三资”清理机构协调处理。
(5)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6)上报。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确认通过的“三资”清理结果,由村两委或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社监会负责人签字后分别上报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再经镇人民政府核定同意后,汇总上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三)检查完善阶段(2011年11月底前)
办事处对各村公示后上报的资产清查登记结果组织专班进行复核。复核后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报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村上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对抽查合格率不足80%的村,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抽查合格的村,由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审查后的“村经济合作社三资清查表”及“三资清查科目余额汇总表”调整和完善相关账务,形成“三资清查报表”(包括资产负债总表和资源存量总表等),报送“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档备查。同时服务中心要建立规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账务体系(包括总账、明细账、各类台账),村内也要建立必要的明细账、日记账、备查账等。
四、“三资”清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本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查工作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和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的标准和程序、统一清查表格式。清查必须全面、完整。清查工作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村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账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二)理顺产权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属于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一切资产。这些资产无论采用哪种经营形式,也无论是由谁占用,集体所有的性质不能变。要通过界定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理顺三方面的权属关系:一是镇、村两级之间的产权关系,不能相互平调和挤占。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共有资产,均要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的权属。三是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形成的资产,应全部归集体所有。
各志愿服务组织及时发布招募信息,明确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招募和应急性招募,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
二、注册登记的原则和方法
全面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建立完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和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各基层志愿服务处(协会、志愿者服务站等)分别设立志愿者登记处(点)。
2、按照“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原则开展注册登记工作,采取“一处登记综合汇总”的方法。
3、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按类别进行登记汇总后,报社区志愿者工作办公室录入注册管理系统,建立全区性志愿服务数据管理系统。
三、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及时间
1、社区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设立志愿者登记站(点)志愿者申请填写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审核批准录入系统按类别填写统计汇总表(一式两份)注册登记表、统计汇总表和表格的电子版一并报社区工作人员办公室。
2、注册证号(全国统一)由18位数字组成。即:志愿者的身份证号码。
五、有关要求
1、加大志愿者招募工作力度。各志愿服务组织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招募方案、发布招募信息、建立健全招募登记注册系统,全面推进志愿服务工作。
2、加大对志愿服务精神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报刊、广播、黑板报、标语、传单、市民学校、演讲、座谈等各种途径、方式和手段,宣传“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要对志愿服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志愿者自主意识和参与热情,真正使参加志愿服务成为一种自觉行为和时代风尚。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社区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志愿服务的知识、技巧和志愿服务实践中涌现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使参与志愿服务的愿望得到尊重,行动得到支持,劳动得到肯定,价值得到认可,典型得到推广,精神得到弘扬。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合理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村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优先,确保稳定;坚持全县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各乡(镇)政府负责;坚持按照国家规定补助的基础上,加大对移民的后期扶持力度;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为重点,着力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坚持加强对移民的科技培训,提高移民素质和致富本领。
(三)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贫困线以下的移民人口基本脱贫问题,解决移民人口饮水难,行路难,移民子女上学难,移民人口就医难问题。
中长期目标(-):到年,妥善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移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努力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二、后期扶持范围、标准和期限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是我县因修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的农村移民及因修建大中型水库从外省、市、县搬迁到我县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移民。年6月30日之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数量,按现状人口由县对各乡(镇)、场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原迁移民的数量按水库移民动迁安置规划的人口确定。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的,有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镇集、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对扶持期内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扶持方式的,实行“生不增,死要减”的政策,核减的后期扶持资金纳入当地项目扶持;对于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扶持。
(三)扶持期限。对年6月30日之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对于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后期扶持对象。符合后期扶持范围,手续、资料齐全,或经过事实调查,准确无误的经村、乡两级认定登记,再进行村、乡两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纳入农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
三、移民人口登记办法和程序
(一)移民户申请。以移民户为单位填写移民申请,内容包括移民所属水库、搬迁时间、原居住地址、原迁人口、现状人口、搬迁原因以及移民户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份证编号等。同时出示能证明自己是移民户或移民现状人口身份的相关证明,即“三证定身份”的方法,通过户籍证明、搬迁帐目资料证明以及村民认证三种方式互相印证,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并通过公示保证不虚报不漏报。
(二)登记程序。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逐级审核的程序,即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进行人口普查登记,能够核实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户主签字认可,无法核实到人的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人口核定登记开始前,各乡(镇)要组织所辖区的各村、组进行公告,家喻户晓,张榜明确时限要求,通过乡、村广播和村民大会、村民组长会宣讲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和登记办法,使广大村民正确理解和认识移民扶持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最后由乡(镇)、场负责对移民登记结果进行审查核定,确定移民真实身份后登记汇总,再将移民人口核定汇总名单在乡(镇)、村(街)两级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移民人口真实可信。同时要求各乡镇、场、村各设一名联络员,村级联络员每天下午3时30分前将本村工作情况报送乡级联络员,4时前乡(镇)级联络员把工作情况报送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办公室。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办公室电话:6150615。
(三)核定人口登记人员组成。各乡(镇)、场必须抽调三名以上乡(镇)干部和户籍所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村要抽调村主任、村文书、村民组长及“三老”代表即老党员、老干部、老村民,由主管乡(镇)长牵头组成联合移民人口登记小组。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户登记表登记结果,必须有本村“三老”、村民组长、村主任、乡(镇)、场主管领导和其中移民登记工作主要工作人员一人、户籍辖区派出所所长及户主本人签章方可生效,缺一无效。同时,乡(镇)、场、村要分别按格式要求进行汇总。
(四)人口核定登记结果经乡(镇)、村两级公示无误后,由乡(镇)政府、户籍管理机构签章核定、汇总上报县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办公室核查审定后,以水库为单位,将移民人口信息输入到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管理系统。
(五)上报审批。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办公室将移民人口登记结果审定无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审批后,列入扶持范围。
四、后期扶持方式、工作程序、工作机制
(一)对于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原迁移民,原则上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扶持方式。对于除原迁移民以外的其它移民现状人口,原则上实行项目扶持方式,也可以根据特殊情况采取两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二)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孤儿,因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移民,也可以采取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扶持方式。
(三)对于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原迁移民,直接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
(四)实施后期扶持政策和方式要做到生产发展,生活改善,确保稳定。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分布在全县24个乡(镇)、场,采取何种扶持方式,由中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工作调查组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深入调查研究后,根据移民和原住民的实际生产生活状况,确定具体的移民扶持方式,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报葫芦岛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实施。五、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为更好地做好水库移民扶持工作,县政府成立中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县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政办发[]9号文件)
(二)健全机构,分级管理。以县为基础,分级负责。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中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办公室是县政府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移民扶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村民委员会是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凡有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各乡(镇)、场,应组织设立相应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常设办事机构,并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负责辖区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工作,行政村也要组成相应的移民工作组,其成员必须有“三老”参加。
(三)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责任重大,要实行逐级问责制,严格把关,层层落实。新闻单位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引导移民正确理解国家各项移民扶持政策。
(四)职能和任务。根据我县移民工作的具体情况,县政府决定组成三个工作组,开展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人口核查组:由水利局、检察院、法院、监察局、审计局、发展和改革局、人事局、财政局、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农村经济发展局、林业局、民政局、教育局、农电局、卫生局抽调同志组成,负责移民前期人口核查登记认证工作。在人口登记过程中要分组下片,进行人口登记指导和监督、核查工作,至人口核定登记结束。
宣传组:由宣传部、法制办、广播电视局抽调同志组成。负责大力宣传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政策,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移民政策的精神,使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维护稳定组:由公安局、局分别抽调4名同志组成。负责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制定《中县水库移民突发应急预案》和《中县水库移民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做好移民群众上访解答和处理工作。负责各级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联系电话:公安局6122678,局6123272。
3月4日下午3时前,必须将下列人员名单报中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办公室。
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
②各乡(镇)、场主管领导及移民组织成员名单;
③各村、组移民登记工作人员名单。
六、精心组织、认真规划、确保后期项目扶持工作顺利实施
在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同时,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办公室还要认真调查,做好项目扶持的规划、设计和编报工作。
(一)实施项目扶持要遵循开发性移民的方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扶持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
(二)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要编制好两个规划。一是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作为安排后期扶持资金的依据,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以县为单位,以自然村为单元,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二是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由县政府责承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办公室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批准。
在规划、设计、编报上述两个规划的同时,如涉及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要全力以赴,协调合作。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政府性基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不得因后期扶持资金的注入而减少对库区和移民集中安置区的投入。要确保移民工作办公经费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发放。
七、制定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县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移民工作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稳定工作至关重要,公安局、局要高度重视移民工作,各乡(镇)也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移民突发事件预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把不出现移民上访和作为移民工作的基本要求。应急预案的制定立足于抓苗头、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健全矛盾排查机制、移民诉求办理机制、建立应急响应行动机制。
同时要制定严格的汇报制度,每天下午4点前,各村治保主任将本村移民动态,报告乡(镇)负责司法和公安工作的主管乡(镇)长,主管乡(镇)长在5点前将情况报告县维护稳定小组,一旦发现不安定因素,维护稳定组要立即处理,并会同局和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主管领导。
八、时间要求
从3月4日起全面开展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身份印证、核查登记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业务培训:年3月5日-6日,对全县各乡(镇)、场、村、组凡参加移民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移民人口身份印证、核查登记业务培训。培训地点在县档案局五楼会议室。
全县各乡(镇)、场、村及各成员单位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具体安排见附表。
2、宣传政策:年3月6日-3月8日,宣传部、广播电视局及各乡(镇)、场、村(街)采取公告、广播等形式对扶持政策、范围、对象、登记办法及时限要求进行宣传。
3、移民身份印证登记:年3月9日-12日,为移民进行身份印证登记。
4、张榜公示:年3月13日-17日,对印证登记结果进行乡、村两级公示。
5、统计上报:年3月18日-19日,各乡(镇)、场对经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移民人口印证结果按要求统计填表,上报县移民办公室。
6、审查核定:县移民办公室将各乡(镇)、场上报的移民人口登记结果进行审查核定,上报市移民局。
新规范中一些变化涉及当事人的信息材料,具体包括,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文书时不仅要求签字,同时增加了指纹认证;婚姻登记受理过程中,增加了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的程序等。
月嫂有了国家标准
金牌级为最高等级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和《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两项国家标准,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对母婴生活护理员(俗称月嫂)提出了基本要求,包括
应为年龄在18岁到55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应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能及时清理个人卫生,具备良好的卫生习惯,在上岗服务时应着统一工作服,定期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护理知识和专业技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和传染病等。
标准:将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共六级。
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金牌级为最高等级。
房地产广告语有了规范
不准含升学等承诺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位置表示上,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同时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清楚、比例恰当。广告表现要符合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类不文明乘机行为将被记录
保存期限一至两年
旨在强化航空运输秩序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冲击值机柜台等10类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将被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记录并告知航空公司、中航信等单位,保存期限为一年至两年。
这十类不文明行为包括对民航工作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在机场、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强行冲击驾驶舱、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
办法明确,被列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客如对记录有异议,可向中国航协提出申诉,中国航协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做出答复。异议处理期间,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不受影响。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备案制度;删减了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下放了招标监督权限,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下,允许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办理部分经常项目收付。
具体包括银行汇路不畅,或是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等国家(地区)进行的交易,以及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等。但也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要求,自2月1日起,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须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并每年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为目标,立足区情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扎实、准确、高效地进行,为准确掌握我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现状,推进人防建设步伐做出积极贡献。
二、范围与分类
本次普查的范围为辖区内已建成的各类及各种地下工程。具体包括按照人民防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和批准修建的各种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建防空地下室(统称防护工程);由社会利用地下空间修建的各种地下建筑(统称非防空工程)。
三、主要内容
参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和战术标准,此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的名称、位置、管理使用单位、类别等基本信息;
(二)工程的地上地下建筑情况及规模数量,防护层厚度、结构材料、出入口设置等基本技术参数;
(三)防护性能评估及可否改造利用意见。
四、方法步骤
本次普查采取现场勘察、登记、填表采集信息、分类整理、综合汇总的方法,对在普查范围内的地下工程,逐个逐项核查。
具体步骤为:
(一)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对辖区内地下工程逐个进行现场勘察、测量、登记。
(二)按确定的工程大类,将核查结果填入《山东省城市地下工程普查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由区人防办公室汇总报市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同时依据普查结果建立城市地下工程档案;对需(可)改造、完善、提升的各类工程逐个编制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的普查工作务于*8年2月15日前全部完成。
区人防办公室务于*8年2月20日前,将全区城市地下工程普查结果汇总,上报市人防办(民防局)。
五、职责分工
城市地下工程普查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人防办和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区人防办公室负责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和批准修建的各种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建防空地下室(统称防护工程)的普查、登记及汇总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由社会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修建的各种地下建筑(统称非防护工程)的普查、登记及汇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梁英为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铁军、区人防办主任王世田任副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分管主任为成员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防办,王世田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普查工作扎实、准确、高效地进行。
(二)加强宣传引导。此次城市地下工程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引得辖区单位及群众积极配合普查工作,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战备观念和人防意识。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经济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要圆满完成普查工作任务,关键取决于领导重视。根据国务院、省、市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县于2004年4月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的普定县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办公室。以*府办发(2004)4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全县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2004年8月27日召开了全县经济普查工作会,全面部署了我县经济普查工作,会上,各乡(镇)与县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从工商、税务、乡企、建设、统计等相关成员单位抽调10名业务骨干到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制定岗位责任制,实行定期汇报制度(每半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由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向领导小组总结汇报近期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主要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具体措施。),各乡(镇)也分别成立了以乡(镇)长任组长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抽调了业务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到乡级经济普查办公室,为全面完成经济普查任务奠定了基础。
二、强化宣传工作力度,开展多形式普查宣传
广泛宣传是搞好经济普查的基础。通过宣传能使社会各届了解普查,从而关心和支持普查工作,提高对普查工作的配合程度。为把经济普查工作做实做细,县经济普查办制定了相关的宣传方案,进行宣传培训,采取多形式的宣传方式,强化宣传工作的力度。从经济普查正式启动后,全县共召开各种宣传动员会3次;印制宣传挂历500份,挂横幅18条,发放《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在单位清查期间,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xxx就全县经济普查作了电视讲话,号召动员全县人民积极参与支持经济普查,进一步使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效地调动了广大普查员的工作热情,同时也得到了广大普查户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大力支持。
三、认真组织实施单位清查和个体户调查登记工作,为普查登记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根据市经普办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以*经普办字(2004)6号文件下发《xx县第一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安排意见》,要求各乡(镇)普查办做好普查区域划分、普查区域图绘制,选配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健全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有序开展。
2、认真组织培训,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少走弯路。历次普查经验证明,培训质量直接影响到普查质量,为了保证培训质量,要求授课人员认真吃透《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方案》内容要求,讲解要到位,如把握不准的,虚心请教市经普办业务指导人员。我县普查员培训分两批,城关镇个体户密集、单位数多,单独作为一批培训。继2004年9月27日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培训结束后,10月12日、19日分别召开了xx县第一次经济普查培训,并明确县经普办人员分别联系各乡(镇)单位清查和个体户调查登记工作,加强了对各乡(镇)的督促指导。
3、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精心组织是搞好经济普查的前提,根据《国家方案》和省、市普查办的要求,我县单位清查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全面清查”的普查方法,以基础库为参照,要求各乡(镇)普查办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各普查区开展“地毯式”的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调查。清查结果经评估认证整理形成单位清查数据库上报,我县上报的单位总数xxx个,其中法人单位xxx个,产业活动单位xxx个。经2004年12月初市经普办组织全市交叉检查,我县单位清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漏报率”和“差错率”均为“0”。
四、严把数据质量关,加强对个体经营户查缺补漏和数据质量复核
我县个体经营户调查登记工作是在单位清查时一并布置,通过全体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于2004年11月底基本结束,经初步的质量抽查,发现个体经营户普查存在漏登漏统和少数个体户调查数据偏小等问题,县经普办在春节前就着手安排查缺补漏工作。为做到个体经营户调查登记不重不漏,保证个体经营户数据质量,根据县经普办初步汇总数据分析和市普查办的安排,于2月25日召开全县经济普查荛会,对全县个体经营户查缺补漏和数据复核作了进一步的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xxx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为了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个体经营户的生产和经营状况,会上要求各乡(镇)一是按村(居)委委会进行逐一核实,查缺补报漏登、漏统个体户调查表,资料;二是从工商、税务等部门掌握的资料入手,核实各乡(镇)有证个体户数;三是核实个体户普查资料各汇总数据。要求各乡(镇)要在完成查缺补漏的基础上,对已上报的重点个体户指标数据进行核实,并结合乡(镇)实际,认真分析评估各行业汇总指标数据;四是严格保密工作。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普查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乡(镇)普查办只能提供上级普查机构正式公布的汇总数据资料。通过全体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辛勤工作,最后圆满完成了我县个体户普查工作。全县共有个体经营户xxx*户,其中有证个体经营户xxx*户,从业人员xxxxx人,户均xx人。经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最后认为,个体经营户普查的相关数据整体趋势符合我县实际,确保了普查数据真实反映镇情、乡情、县情。
五、认真安排,合理布置,全面完成各专业的普查工作
根据省方案和市普查办的要求,我县的单位普查登记工作按工业、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房地产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行政事业、服务业企业等行业布置,分专业进行普查培训,按专业要求明确责任。在普查登记过程中,各专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掌握了解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方案规定,认真审核,然后进行数据录入处理,全面完成了各专业的普查工作,高质量按时上报市经普办。填报普查的单位xxx个,其中法人单位xxx个,产业活动单位147个。
六、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阶段的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为了使整个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加大了督促指导力度,在各阶段工作开展过程中,县经济普查办都组织业务骨干到各乡(镇)和企业进行督促指导。在单位清查工作中,县经济普查办领导小组组长、政府副县长xxx带领县政府办、县经普办的负责同志,到xx镇、xx乡进行督查,针对xx镇是我县经济普查工作的重心,工作量较大的实际情况,要求城关镇要精神组织,加强协调,高度重视,确保全县经济普查工作整体推进。县经普办并对xx个乡(镇)的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情况进行质量抽查,严格事前、事中、事后质量的控制,确保每一项普查数据能全面客观反映我县的实际情况。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经济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要圆满完成普查工作任务,关键取决于领导重视。根据国务院、省、市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县于20**年4月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的普定县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办公室。以*府办发(20**)4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全县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20**年8月27日召开了全县经济普查工作会,全面部署了我县经济普查工作,会上,各乡(镇)与县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从工商、税务、乡企、建设、统计等相关成员单位抽调10名业务骨干到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制定岗位责任制,实行定期汇报制度(每半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由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向领导小组总结汇报近期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主要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具体措施。),各乡(镇)也分别成立了以乡(镇)长任组长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抽调了业务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到乡级经济普查办公室,为全面完成经济普查任务奠定了基础。
二、强化宣传工作力度,开展多形式普查宣传
广泛宣传是搞好经济普查的基础。通过宣传能使社会各届了解普查,从而关心和支持普查工作,提高对普查工作的配合程度。为把经济普查工作做实做细,县经济普查办制定了相关的宣传方案,进行宣传培训,采取多形式的宣传方式,强化宣传工作的力度。从经济普查正式启动后,全县共召开各种宣传动员会3次;印制宣传挂历500份,挂横幅18条,发放《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在单位清查期间,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就全县经济普查作了电视讲话,号召动员全县人民积极参与支持经济普查,进一步使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效地调动了广大普查员的工作热情,同时也得到了广大普查户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大力支持。
三、认真组织实施单位清查和个体户调查登记工作,为普查登记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根据市经普办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以*经普办字(20**)6号文件下发《**县第一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安排意见》,要求各乡(镇)普查办做好普查区域划分、普查区域图绘制,选配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健全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有序开展。
2、认真组织培训,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少走弯路。历次普查经验证明,培训质量直接影响到普查质量,为了保证培训质量,要求授课人员认真吃透《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方案》内容要求,讲解要到位,如把握不准的,虚心请教市经普办业务指导人员。我县普查员培训分两批,城关镇个体户密集、单位数多,单独作为一批培训。继20**年9月27日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培训结束后,10月12日、19日分别召开了**县第一次经济普查培训,并明确县经普办人员分别联系各乡(镇)单位清查和个体户调查登记工作,加强了对各乡(镇)的督促指导。
3、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精心组织是搞好经济普查的前提,根据《国家方案》和省、市普查办的要求,我县单位清查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全面清查”的普查方法,以基础库为参照,要求各乡(镇)普查办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各普查区开展“地毯式”的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调查。清查结果经评估认证整理形成单位清查数据库上报,我县上报的单位总数***个,其中法人单位***个,产业活动单位***个。经20**年12月初市经普办组织全市交叉检查,我县单位清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漏报率”和“差错率”均为“0”。
四、严把数据质量关,加强对个体经营户查缺补漏和数据质量复核
我县个体经营户调查登记工作是在单位清查时一并布置,通过全体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于20**年11月底基本结束,经初步的质量抽查,发现个体经营户普查存在漏登漏统和少数个体户调查数据偏小等问题,县经普办在春节前就着手安排查缺补漏工作。为做到个体经营户调查登记不重不漏,保证个体经营户数据质量,根据县经普办初步汇总数据分析和市普查办的安排,于2月25日召开全县经济普查荛会,对全县个体经营户查缺补漏和数据复核作了进一步的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为了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个体经营户的生产和经营状况,会上要求各乡(镇)一是按村(居)委委会进行逐一核实,查缺补报漏登、漏统个体户调查表,资料;二是从工商、税务等部门掌握的资料入手,核实各乡(镇)有证个体户数;三是核实个体户普查资料各汇总数据。要求各乡(镇)要在完成查缺补漏的基础上,对已上报的重点个体户指标数据进行核实,并结合乡(镇)实际,认真分析评估各行业汇总指标数据;四是严格保密工作。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普查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乡(镇)普查办只能提供上级普查机构正式公布的汇总数据资料。通过全体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辛勤工作,最后圆满完成了我县个体户普查工作。全县共有个体经营户****户,其中有证个体经营户****户,从业人员*****人,户均**人。经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最后认为,个体经营户普查的相关数据整体趋势符合我县实际,确保了普查数据真实反映镇情、乡情、县情。
五、认真安排,合理布置,全面完成各专业的普查工作
根据省方案和市普查办的要求,我县的单位普查登记工作按工业、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房地产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行政事业、服务业企业等行业布置,分专业进行普查培训,按专业要求明确责任。在普查登记过程中,各专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掌握了解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方案规定,认真审核,然后进行数据录入处理,全面完成了各专业的普查工作,高质量按时上报市经普办。填报普查的单位***个,其中法人单位***个,产业活动单位147个。
六、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阶段的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为了使整个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加大了督促指导力度,在各阶段工作开展过程中,县经济普查办都组织业务骨干到各乡(镇)和企业进行督促指导。在单位清查工作中,县经济普查办领导小组组长、政府副县长***带领县政府办、县经普办的负责同志,到**镇、**乡进行督查,针对**镇是我县经济普查工作的重心,工作量较大的实际情况,要求城关镇要精神组织,加强协调,高度重视,确保全县经济普查工作整体推进。县经普办并对**个乡(镇)的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情况进行质量抽查,严格事前、事中、事后质量的控制,确保每一项普查数据能全面客观反映我县的实际情况。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招生办公室,各县(市、区)残联、招生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2019年残疾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残疾考生申报登记工作
(一)严格把好体检关。体检结果是高等院校了解考生身体状况和有关部门指导考生合理填报志愿的重要依据。负责体检的医院要严格按照标准,科学评价考生身体状况,把好体检关,实事求是评价残疾情况,杜绝出现评价残疾程度过轻、过重或者隐瞒残疾的现象,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二)做好申报登记工作。各地招生办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报各学校及负责体检的医院,并将《2019年普通高考残疾人考生申报登记表》交给负责体检的医院,由医院发给参加体检的残疾考生填写相关资料。各地残联要积极协助招生办做好宣传,深入残疾考生家庭督促考生做好申报登记工作。体检工作结束,各县(市、区)招生办负责及时收集填写好《2019年普通高考残疾考生申报登记表》和《2019年普通高考残疾考生汇总表》,一式两份,由当地招生办、残联分别备案。2019年4月30日前,各县(市、区)招生办、残联将加盖公章的登记表和汇总表(复印件)分别上报市招生办、残联。
(三)为残疾人考生申办、迁移残疾人证提供方便。各县(市、区)残联要根据《2019年普通高考残疾考生申报登记表》,积极联系并帮助未办理残疾人证的考生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对于本省户籍的残疾人考生,残疾人户口在省内进行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户口迁出地和迁入地残联要积极协助其办理迁移手续。
二、做好考前指导工作,引导残疾考生合理填报志愿
各地招生办、残联和学校,要共同关心残疾考生填报志愿工作,指导残疾考生认真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院校、专业有关招生要求,指导残疾考生根据自身身体情况,合理填报志愿,以提高录取率。为增加录取机会,建议残疾考生尽量选择填报本地、本省院校的志愿。
三、做好盲生、聋生单考单招工作
凡是参加本省、外省高校特殊教育单考单招考试的考生,都必须参加当年广东省普通高考的报名,获得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号,然后才能参加特殊教育单考单招的考试报名。各地在申报登记时,要把参加单考单招的残疾考生信息统计汇总,避免遗漏。广州中医药大学(盲生班)、广州大学市政职业技术学院(聋生班)开设了单考单招特殊教育大专班。广州中医药大学和广州大学在盲生、聋生等特殊教育方面有丰富的办学经验和较高的办学质量,各地招生办、残联和特殊教育学校要广泛发动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积极报考,报名办法以两校招生信息为准。
四、做好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提供合理便利的申请、审核、评估工作
各地残联要积极会同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要求,为参加普通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的残疾考生提供相应的合理便利,切实维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5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对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统计工作,全面掌握全县城镇居住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县政府决定,在前期对全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调查工作,放宽准入条件,调查范围扩展至全县所有城镇居住家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及标准:
(一)调查范围
1、本县城镇户口和在城镇居住的家庭;
2、外来务工人员;
3、新就业职工。
前期已登记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再参与本次调查登记。
(二)标准
1、城镇中等收入线、中等偏下收入线、低收入线以扶政办发〔〕61号文件标准要求为准;
2、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调查登记不设限制条件,凡在本县城镇内实际就业的人员均纳入统计范围。
二、重点内容
(一)城镇居住家庭必须如实登记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及住房是否为政策性住房等内容为必填项目,家庭总资产(主要是重要财产)等情况也须如实填写,将作为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调查登记表中的收入和就业时间为必填项目。
三、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对调查登记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城镇居住家庭收入及住房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副县长任组长,各镇和县住建、统计、公安、人社、民政、国土、财政、工商、工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调查登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抽调1名人员(由人社局负责)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全县城镇居住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调查登记的组织实施。各镇也要成立调查登记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社区要成立调查小组,确保调查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与前期调查的衔接工作,对已实施调查登记的,要加快进行审核、公示、登记录入。未实施调查的,要加快进行调查登记,一户不漏,一户不错。
(二)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宣传单、宣传横幅、手机短信、发放信函、张贴通告、设立咨询点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力争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三)各镇、社区对辖区内的住房以及单位,不论户籍情况,均要做到入户调查,特别是要对驻地中小私营企业的外来人员、新就业人员、进城农民工、高校毕业生以及非辖区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等进行上门服务。
第二条区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是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常务会研究决定。常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务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区工作实际。
第二章参会人员
第四条常务会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主持。
区人武部领导、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法制办主任以及区政府办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的有关领导、镇街及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常务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为周四下午,必要时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常务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区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区委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研究决定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区政府需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制定或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五)研究确定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六)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请示区政府解决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列入常务会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议题管理
第七条常务会实行议题登记制度。经区长或副区长批示提请常务会研究的议题,由区政府办负责登记,并在领导批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领导批示转交指定汇报单位和常务会会务组(以下简称“会务组”)。
指定汇报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后应根据本规则及时完成议题准备工作,并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题登记表》及相关议题材料,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会务组。
会务组收到《区政府常务会议题登记表》及相关议题材料后,应在当天内送交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并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办主任审核、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审定。
第八条各镇街、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常务会研究的议题,由汇报单位根据本规则规定完成议题准备工作后,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题登记表》及相关议题材料,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会务组。
会务组收到《区政府常务会议题登记表》及相关议题材料后,根据本规则第七条第三款办理。
第九条经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审定列入常务会研究的议题,由会务组通知汇报单位。
汇报单位在接到会务组通知后,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规范要求向会务组提交正式会议材料28份,但根据会议规模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条未列入常务会研究的议题,会务组应及时通知拟汇报单位,并告知未列入研究的原因。同时将议题草案录入常务会议题征集库,待议题方案成熟后,再上报审定。
第十一条拟提交常务会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商议结果。各议题在提请常务会研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分管副区长主持或委托区政府主任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区重大发展规划、城区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区政府顾问团、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区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议题,提请部门要主动协商、联系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议题一并送区政府办。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副区长主持或委托区政府办主任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六)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主动衔接,明确上级行政机关的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十二条拟提交常务会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区政府办。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区政府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各镇街、有关部门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比对方案、背景信息、数据图表及幻灯片资料等。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常务会讨论研究:
(一)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属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四)副区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十四条常务会议题实行一事一议,在会议召开期间,未经规定程序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与会人员汇报议题时不得随意提出或附带提出其他议题,不得在会上随意向与会领导递交与会议议题无关的纸条。
第五章会务组织
第十五条常务会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会议正式材料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
第十六条区政府办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会议材料通过自动办公网络通知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根据会议通知及拟列席参加讨论议题,自行打印相关材料并按会议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会场候会。
第十七条列入常务会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参加议题讨论研究的单位负责人、区政府办正副主任、副区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发表各自意见。
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2分钟以内。
讨论发言过程中,与会人员如相对先前发言人无其他的意见,则只表态,不重述。
会议研究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最终确定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常务会由区政府办负责记录,记录力求完整、严谨、准确、规范,口径应与会议所作决议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常务会纪要由区政府办负责起草,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区长签发。会议纪要未经区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常务会确定的其他行文,按公文处理程序分别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二十条常务会纪要以及会议决定批办的文件,原则上在本次常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呈报上级的报告或请示,原则上在本次常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报出;需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定的议题,由区政府办负责统一登记、编号,经区政府办主任审定签字后,由原提请部门报送区委办公室;所需材料由提交单位按常务会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区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按要求报送。
第二十一条常务会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登记表、部门(单位)呈报材料、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二条常务会决定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经区政府办主任审核后,可以进行新闻报道。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常务会,须向区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四条参加常务会议题讨论研究的人员,应为部门(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除议题汇报部门可带助手外,其他与会部门一般不得随员。
第二十五条常务会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区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七章事项督办
第二十六条常务会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并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常务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于会后20日内反馈到区政府办督查机构。反馈时间会议纪要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全局或者重大事项的,由区政府办督查机构致函承办单位立项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