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5 17:15:00

关键词:科技业务;综合档案;信息化
1 科技业务综合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科技业务综合档案是科技服务部门为开展科技业务工作而建立的,目的是实现科技业务从网上申报、推荐、审批立项、合同签订、项目管理及验收、资料归档等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并与上级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从而提升业务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实现科技业务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科技业务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不仅提高科技业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处理能力,还极大地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资源共享,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提供高质量的档案信息服务。
2 科技业务综合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目标要求
信息化管理主要目标要求是达到覆盖整个科技项目档案的管理业务流程,并提供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和业务交互的接口,主要体现以下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两方面:
2.1 功能指标
1、项目申请管理:项目申请填写,提交项目申请,管理项目申请,个性化项目申请查询/统计。
2、项目评审:项目申请内部初评,项目申请初筛与,专家网上评审,线下评审意见代录,评审数据查询/统计。
3、在研项目管理:内部项目批准,个性化项目查询/统计,项目跟踪管理,项目网志。
4、经费管理:管理项目经费,经费查询,经费划拨。
5、系统管理:申报企业信息管理,推荐单位管理,人员职能与权限管理,专家库管理,信息,通知与信息订阅,数据备份/恢复。
6、监察管理:监察数据发送流程,实现与市监察系统数据实时对接。
7、 采用MVC 开发模式,基于组件开发技术。
8、支持“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两种系统登陆方式,支持数据加密传输。
9、实现与短信息和邮件平台无缝集成。
10、支持可扩展、可定制架构,支持表单定制、流程定制、报表定制,开发配置工具,实现各类系统可配置。
2.2 性能指标
1、负载能力:典型使用模式下,支持同时在线用户数≥1,000;
用户响应时间:除项目申请初筛与、各查询/统计/报表生成相关页面外,在典型硬件配置和网络环境下,各页面平均用户响应时间≤3s,最大不超过5s;
2、申请书数据抽取:在典型硬件配置和网络环境下,处理吞吐量≥2,000 份/每天。
3、 可靠性指标
平均无故障时间(间断运行方式)≥3 个月
平均无故障时间(24*7 方式运行)≥1 个月
3 科技业务综合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及措施
(一)针对科技业务管理的流程及规范作调整,增加科技创新项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专利相关业务申报等流程,以及实现省市申报单位和人员信息的数据共享,进行基础平台用户管理子系统、专家子系统等的升级改造。
(二)按照科技项目档案管理要求,针对申报书、合同书、验收书、变更书等表格和材料格式进行再配置修改,开发科技业务综合档案管理系统未纳入的科技创新项目等申报表格。
(三)依据科技管理的需求改进处理流程。
(四)根据部门需求完善科技项目统计和分析系统,实现业务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
(五)改进科技管理基础平台以适应针对科技业务事项的单级和多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协同处理,建立适合的状态通信机制,实现可配置的业务流转控制。
(六)建立相应用户控制机制和程序实现用户的数据共享。
(七)开发监察数据交换软件,根据实际修改监察数据发送流程,实现业务监察的实时性。
4 科技业务综合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社会效益
(一)提高科技业务综合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用查找、浏览、筛选命令显示出所需项目档案信息,利用档案库数据自行生成各类报表,节省大量手工操作填表时间。
(二)提高科技项目档案的利用率,进行档案的查询,可以按业务类型、业务名称、申报专题、技术领域、推荐单位、年度等任意条件查询相关科技项目档案;科技项目基本情况的统计和查询,档案输出,可以输出单个档案、全体档案、各类档案名册等。省去了调卷、阅卷、摘抄材料等工序,为科技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节省了大量时间。
(三)延长科技项目档案材料的寿命。以计算机查询为主,从而使原始档案材料的利用率大大降低。减少了因重复调档、阅档、摘抄等工作所造成档案的磨损,有效地延长了科技项目档案的寿命。
方式一:通过学信档案申请:
第一步,访问学信档案,然后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如还未注册,请注册账号;
第二步,登录后,点击左侧菜单中的“在线验证报告高等学历”进入学历在线验证;
第三步,点击"申请新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文版"申请;
第四步,选择在线验证报告有效期、支付方式等,支付完毕后,申请完成。
方式二:通过学信网学历查询栏目申请:
第一步,访问学信网的"学历查询"栏目,在页面中点击零散查询的"查询"按钮;
第二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表单中输入证书编号、查询码等内容,点击"查询"按钮;
第三步,进入学历查询结果页面,即可点击查看《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当年毕业生如果在零散查询学历时,勾选了"当年毕业生",未输入查询码,则此方式不可用。
(来源:文章屋网 )
毕业须知
申请时间
2018年上半年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办理申请时间:2018年6月20日(周三)12:00至6月22日(周五)17:00,逾期不再办理。
申请方式
毕业生登陆“招考资讯网”(zhaokao.net/zxkssecond)点击进入自学考试考生报考系统——申请箱——毕业申请栏目中申请毕业。
申请条件
1.毕业生需在“招考资讯网”自学考试考生报考系统——档案箱——成绩档案中,专业计划课程成绩(包括:市内并档成绩、省市转档成绩、课程免考等成绩)全部合格。
2.毕业生申请本科毕业证,须有专科毕业证书。
3.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须取得专科毕业证后,可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办理流程
1.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点击进入自学考试考生报考系统——申请箱——毕业申请栏目中申请毕业。
2.毕业生要认真阅读并按照“招考资讯”(zhaokao.net)网上有关毕业申请要求进行操作。
3.考生登录“招考资讯网”(zhaokao.net)点击进入自学考试考生报考系统——档案箱——个人档案,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如有问题要及时修改(修改具体办法见“须知”第七条)。
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须在网上毕业申请操作成功后,于2018年6月20日(周三)12:00至6月22日(周五)17:00到所属区自考办核验上交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与学信网(chsi.com.cn)下.载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能提供“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要提前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证书认证,认证成功后提供“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认证报告”复印件。(注:逾期不予办理)
5.网上操作毕业申请成功并通过审核后,可于7月30日(周一)到所属区自考办领取毕业证书。[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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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时间
2019年黑龙江专升本考试考生成绩将于2019年3月25日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发布。考生如对本人成绩存有异议,应于成绩公布之日起7天内持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到推荐院校招生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推荐院校负责受理、汇总本校考生的成绩复核申请,报送至省招考院。省招考院对考生成绩进行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各推荐院校。由推荐院校负责考生复核结果的通知和解释工作。省招考院不具体受理考生个人的成绩复核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网址:221.207.246.181:8006/JWWebCXZX//toCheckClassScore?exam_type_id=101
填报志愿
(一)填报志愿时间
2019年黑龙江专升本考试填报志愿时间2019年3月26日上午九时至3月28日上午九时。
(二)填报志愿方式
考生志愿实行网上填报。考生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公布的《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专升本本科高校招生计划》填报本人志愿。
网报系统默认考生的登录密码为考生本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考生首次登录时系统将强制考生修改密码,考生务必牢记和妥善保管修改后的密码。
(三)志愿设置和填报
考生志愿表设置3个志愿,考生可根据本人成绩,按照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和要求,选择填报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相同的3个志愿。
(四)有关注意事项
各推荐院校要提前做好本校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为考生提供便利的上网条件,确保考生不漏报、错报。
如若考生密码丢失或忘记密码,应立即与推荐院校联系,经院校验证考生身份后填写《2019年黑龙江省专升本考生志愿密码申请表》(附11),并传真给省招考院进行补办。传真电 话:0451-82376274,网报期间咨询电 话:0451-82376072、0451-82376270。
录取安排
(一)录取时间和方式
2019年黑龙江专升本考试录取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至19日。
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现场局域网录取。
(二)投档及录取工作流程
1.省招考院根据本科院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划定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相同的20个科目组的最低录取控制线。
2.按照考生填报的3个平行但有逻辑顺序的志愿,省招考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志愿原则,将达到该考试科目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投档,由院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审查录取。当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专业基础课,外语公共课。
3.录取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4.录取结果查询。录取期间,考生可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查询录取结果。
5.录取通知书寄发。本科招生院校根据省招考院打印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将录取通知书等有关入学报到材料直接寄送考生所在院校招生办。
(三)剩余计划征集
考生填报的3个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因考生填报志愿不均衡而出现部分招生院校或专业仍有剩余招生计划时,我院将于4月16日至19日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上公布。考生网上查询录取状态后,未被录取且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可凭密码登录网报系统,填报征集志愿,过时不予受理。
(四)考生档案组建
各推荐院校接到本科院校寄来的通知书后应及时向考生发放。录取考生数据将由我院下发至各推荐院校,各推荐院校负责组建考生档案并通过机要分别寄送录取考生的本科院校。
考生档案袋内容:(1)考生的高职(专科)学籍;(2)考生报考信息登记表;(3)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4)高职(专科)毕业成绩单。
(五)新生入学
在入学报到时,本科院校必须严格审查新生本人与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中考生照片、身份证等信息的一致性。如发现冒名顶替的新生,由录取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被录取的考生如报到时未取得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则由录取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各本科院校应将此类情况及时上报我院。
查询方式
2019年黑龙江专升本考生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专升本成绩查询系统(221.207.246.181:8006/JWWebCXZX//toCheckClassScore?exam_type_id=101)输入考号、学生姓名、点击查询即可获取成绩信息。
温馨提示
1、请输入正确的证件号,然后点击【查询】按钮查看结果!
2、考生如有疑问,请到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咨询!
3、网上查询的人数很多,请耐心等候。
统一入口
提示: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查询完成后,请及时关闭浏览器窗口,以免你的个人信息泄露!
2019年黑龙江专升本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 点击进入
各市入口
房产档案蕴藏着丰富的信息,公开查询可以充分、快捷地利用房产档案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建立和完善房产档案信息的公开化,对社会各界都会带去效益和方便,从而为其创造有利的价值。
1.1公开查询制度体现了物权的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一种取得物权的重要原则。由于房产作为不动产,在公示的时候就应该进行登记。因此,我们国家就对土地的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设立了登记的制度,并且还要为取得该权利的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屋权属证书一直被该权利人所占有,与该房产有关系的人或者是单位根本就无法知道该权利的归属状况,只有当发生了矛盾、纠纷之后,通过行政机关的翻查才会知道。面对如今较为活跃的房产交易市场,房屋的归属的登记公开就显得非常的重要,因为只有完善了公开的房产档案查询制度,才能体现有效的物权公示的原则。
1.2公开查询制度作为房产交易的安全保障
面对当前房产价格的急速高涨,致使房地产越来越被人们重视,成为他们的重点投资对象。很多地方的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控制措施,主要是为了公开商品房的信息,阻止部分房地产过分的炒作现象,但是这一系列的措施却对二手房的安全交易不能为力。实施公开查询房地产档案的制度,不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开查询房产档案的平台,而且还有助于杜绝该房屋的出售人或者是中介公司所隐瞒该房屋的真实信息,从而也对二手房的安全交易起到了防范的作用。
1.3公开查询制度是解决房地产纠纷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持续高涨的房屋不动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对房屋权属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复杂。通过查询之后,部分房产纠纷是因为在申请登记的时候出现了瑕疵,或者是当事人对某些过程隐瞒,或者是当事人忘记了申请事实等,致使当事人为了要维护自己权利而采取诉讼的方式或者是仲裁的途径来解决这些房产纠纷。如若一开始就公开房地产档案的信息便于当事人进行查询并且及时的了解该房产的最新信息,那么就不一定非得找仲裁或者是诉讼,直接就可以找出解决纠纷的途径或者是方法,从中还能降低甚至是节省解决纠纷的成本。
1.4公开查询制度是建设城市的必备品
最近几年,部分城市均进行了大规模化的建设、改造,尤其是老城区、旧房、平方、危房等;主要是为了改善城市的市容市貌,以及居民的生活条件环境。对于城市的建设,政府在其中主要是进行引导、规划,其投资并不大,反而是房地产的开发企业在其中起着主力军的作用。但是开发商在进行每一个运作之前,都必须要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底数进行详实的评估,有助于成本的核算以及设计方案的进行。那么这就需要到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调查,同时还要办理相关的拆迁冻结手续。如若不能进行查询,那么开发商对投资预算很难估算,也会阻碍城市的改造。因此,建立和完善房产档案公开查阅制度势在必行。
1.5公开查询制度是当前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重要保障
公开查询制度可以落实国家房产新政出台的二套房认定,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可靠凭证,为认房又认贷查询提供重要信息,为司法税收工作提供依据,配合公检法律师调查取证,有效控制虚假交易,真正把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到实处,促使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2对实行房产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应该注意的几点问题
房产档案信息公开查询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内容、方式、有偿服务以及对查询的手续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2.1内容
房产档案信息主要是涉及了当事人房屋归属群的信息。对于目前来说,公开档案信息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若是做到在保护当事人房产隐私的前提下,再做到信息公开,并且还是维护房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一般房产权属登记内容有下面几个方面:权利人的姓名、房屋的用途、位置、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来源、房屋构建的结构、层数、面积、其他权限状况与设定、约定的有关权利、登记情况、证件编号等信息。同时还有原始申请人的相关信息。针对现状,可能向外公开的信息只有经过登记机构整理过的房产信息。原始信息是不能随便公开的,若是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查询只能是根据房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查询。
2.2查询的方式
随着现代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单位或个人不仅能到房产部门进行现场查询,还能利用网络在网上进行查询。现场查询需要出示身份者、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等;网络查询需要单位的证明或者是个人的身份证号,并且还需要提供信用账号,方便付费查询。2.3有偿服务房产档案信息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能为社会带来重要的利用价值。但是对于该信息的管理和维护需要一定的人力、物理、财力,所以,在施行房产档案信息管公开查询管理的同时要进行有偿服务。
2.4查询的手续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针对房产档案信息的管理首先就要加强内部的管理,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控制房产档案信息的查阅,尤其是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职责分工明确(权属登记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坚决不让与档案管理无关的人随意的调查);其次,执法机关在进行翻阅的时候需要验收一证一信(查阅人员的执法证和单位的证明信);然后,针对查阅秘密的案件,需要上级的批阅、签字才能查阅;最后,在查阅取证的过程中,应根据查阅人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
3房地产档案电子化公开查询的风险与对策
3.1房地产档案电子化公开查询中的风险
很多地方为了方便群众及提高服务质量都提供房地产档案电子查询,有的甚至开通了网上查询。房地产档案电子化查询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现由的房地产档案电子化查询限制过于简单,有的只需要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询,这样就很容易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盗取房产拥有者身份证号而获得房地产档案信息,从而进行一些不法活动,给房产拥有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同时网上房地产档案电子化查询还存在着网络安全问题,一些黑客或不法分子利用木马病毒等手段,盗取房产拥有者网上房产档案电子化查询的登录信息,从而获得房产档案信息,导致房产拥有者房产档案信息泄露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使房产拥有者的房产档案信息安全受到威胁。
关键词: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查询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2007年1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目的是为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出台,对房屋登记资料的查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利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为城市建设、司法部门办案、百姓购房等提供了上万条信息及相关原始凭证,充分体现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此同时,也碰到了不少的查档纠纷。笔者就此谈谈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查询申请人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3、4、5、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的地方,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公信,即物权的变动须要公示,经公示的物权具有公信力。公示的目的是为了交易,如果不存在交易,公示其实也无多大意义,同时,公示的信息也应受到隐私的保护。因此,《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以上这些规定之间似乎存在冲突,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查档人员的理解不同。从字面上看,物权法将查询对象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而建设部的规定是,对于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任何人都可查询,不限于利害关系人,这样就产生了查询对象的不一致,而且物权法中利害关系人如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也不易掌握。例如: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在未达成交易时,买方有否权利可以查询其有购买意向的房屋的信息?因为在未达成交易时,他还不是利害关系人,只是潜在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按物权法规定,就不能查询,必须在达成交易后,才可以凭房屋权证对该房屋进行查询,万一该房屋有法院罚没和查封情况,就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买房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势必造成交易纠纷。如果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买方在购房前,先查询一下其想要购买房屋的有关情况,再来决定买卖与否,是否会造成对房屋权属登记人隐私的侵犯呢。为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我们规定只有提供了详细的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提出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方可查询,不受理只提供人名或单位名称的档案查询业务,这样做档案查询部门就可以拒绝某些不合理的查询要求,也可以保护已登记人的隐私,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二、查询范围
《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它没有明确指明哪些是登记资料,它是仅指登记簿呢或是还包括各种不同的原始登记凭证。从《物权法》用语“查询、复制”的表述来看,笔者认为登记资料应包括登记簿和原始登记凭证。《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这里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和《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应当是一致的,对于登记簿的查询,应当是要向所有人公开,并非只是向不动产的所有者和利害关系人公开,任何人在提供了详细的房屋坐落后,都有权查询登记簿的有关内容。对原始登记凭证的查询,笔者认为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11条规定操作就可以了。
三、法律授助中心和律师查询房屋权属原始登记凭证应注意的问题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原始登记凭证只有权利人或其委托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查询,这里并不包含法律授助中心和律师在内,那么他们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到我们房屋登记机构查档时,又有哪些要求呢?我们的做法是:一是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由于工作人员不能核实委托的真实性,因此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二是提交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三是提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证明,如立案通知书,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四、房屋权属档案管理部门应注意的问题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物权法》实施后,对房屋权属档案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规范的房屋权属档案的利用活动,来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安全和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诚信公平,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建立规范和完善的房屋权属档案利用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2、及时更新房屋权属档案信息。通过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登记效率、质量和规范化、标准化,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3、及时提借查询。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档案部门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和查询人说明理由。
4、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工作,查询人本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5、不得擅自扩大查询范围,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区别对待。
6、出具查询结果时要注意写上查询日期和出具证明日期,因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处于动态变化中,只具有相对稳定性,另外还要注明利用用途,防止查询人不正当使用查询信息,或者泄漏查询中涉及的个人隐私、秘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鉴定机构,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所(站)等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及有关配合实施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考务档案包括:(一)考务管理过程档案,包括记载考务实施过程的档案资料、试卷及工件;(二)考试结果档案,包括记载合格人员成绩的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三)鉴定机构评估及年检资料;(四)考评人员档案;(五)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资料;(六)证书管理资料。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鉴定中心或鉴定所站)应对下列日常鉴定考务过程档案收集整理并归档:鉴定申请资料(个人申报表及鉴定申请表、申报名册)、考核方案、鉴定任务通知书、制卷申请资料及试卷清样、试卷交接单、考评人员派遣使用资料、考场记录、评分记录、成绩汇总;组织开展质量督导的,应该保存现场督导资料。以上档案资料保存期一年。根据谁负责组织实施谁收集保存的原则,由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规定档案管理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衔接有序,互相佐证,采用上下联形式的,应分开保存。阅过的考卷、答题卡应收集保存,保存期一年;考核工件应编号保存,保存期6个月;委托保存的,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明确保存期限和要求。
第五条全国全省统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考务资料收集归档,包括:鉴定公告、考前会议记录、报名人数、补考人员情况登记表、考场安排表、试卷交接单、考场记录表、考试汇总表、考生用过的试卷(答题卡)、论文及评分表,保存期一年;各职业和等级的空白试卷保存两份,保存期两年;其他考务资料保存在“全国统一鉴定管理系统”或“考务管理软件”中,保存期二年;全省统考的制卷资料,保存期一年。考生个人申报资料由各市中心和省属报名点保存,保存期三年。
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参照第四条由省中心、省属鉴定所、省批准的高级技师统一鉴定试点单位或各市中心保存或委托保存考务资料;业绩评审和论文答辩还需保存业绩考核评分表、论文答辩评分表;综合评审资料由实施综合评审的省中心或市中心保存,省中心保存省属鉴定所站技师、中烹等职业技师以及所有除竞赛以外的高级技师理论试卷、技能考核评分表及综合评审资料。以上资料保存期一年。
第七条考试结果档案(合格人员成绩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由负责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省市中心永久保存。
第八条鉴定机构评估及年检资料由负责评估和年检的省市中心和劳动保障部门永久保存。
第九条考评人员档案包括:资格申报表、聘约、培训及资格考核记录,履职和年度考核记录,续聘申请等。高级考评员档案由省中心收集保存,考评员档案由负责培训考核使用的省、市中心收集保存。各市中心受省中心委托开展考评员培训的,必须填写《考评人员培训班申请表》一式两份,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考评人员档案保存期三年。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证书管理资料包括:空白证书订购申请表、购领台帐(进库)、发放台帐(出库),以上表格和台帐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按年度收集整理,编目归档。考务过程档案以时间为序按鉴定批次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可设立自有档案室,没有条件设立的,可整理后移交所在单位档案部门统一管理。鉴定机构设立自有档案室的,应指定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明确职责,归档时应查验档案的完整性。档案管理人员变动的,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应保存在安全、干燥、通风之处,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环境,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档案可以是书面形式记录的纸质资料,也可以是电子文档数据。以电子文档保存的数据档案应及时备份,并进行编号保存。
第十六条档案应分时间、类别保存,便于查找。应根据不同保存媒介的不同保存要求选择适合的保存地点。
第十七条因业务原因需要借阅、查询档案的,必须履行必要的借阅手续,在主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借阅、查询,在借阅期间必须确保档案的安全,使用完后及时归还档案。
第十八条质量督导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考务档案的,鉴定机构必须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托。
第十九条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可以登记造册,经批准后定期由保密部门销毁。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资源利用在实际工作中的矛盾
一般情况下,公民想获得政府有关行政行为的信息,除在有关政务网上浏览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对于关系到个体利益或个人生活的政府决策,通常都是采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亲自去相应档案馆查询这两种途径。但在实际工作中,两者面临多方面的不一致性,极大影响了行政工作效率,以至于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诉讼。两者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开主体资格认定制度有缺失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针对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数量及专业程度都呈现上升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为解决此类问题遵循的最高准则。在此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类行政机关也都制定了相应的信息公开规定,基本上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公开文件内容、工作流程等做到了统一规定。但是,机关文件若已办理归档手续移交机关档案室保存或移交到相应的档案馆保管,则以“档案”身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统一管理,不再以“文件”身份适用信息公开条例。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主体是政府行政部门,档案利用则要由档案信息公开主体来进行。我国档案机构在设置上分为公共档案馆和内部档案机构,公共档案馆分为国家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内部档案机构则分为企、事业档案馆及档案室。通常情况下,机关档案归档工作在文件形成次年开展,档案室年内要求完全交接完毕。这就说明,机关文件在生成后转年就由“文书”(由机关内设机构生成并管理)自然流转为“档案”(档案室或系统内部档案馆统一保管利用)。从信息公开实践上看,机关档案室中所藏的档案是公众申请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的热点,人们对其要求公开的愿望非常迫切。但在我国档案的最高权威法律中,《档案法》只规定了档案馆公开档案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并未规定机关档案室公开档案信息的权利与义务,此时的档案非政府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从程序上将机关档案室公开档案信息的责任与义务排除在外,在实际工作中成为了推诿扯皮的有力借口,这反映出了我国档案信息在公开立法方面存在着有将档案信息公开主体进行缺失的严重缺陷。
(二)豁免公开档案信息制度不规范
在我国档案信息资源的公开发展中,我国的档案信息豁免公开既没有明确的豁免公开范围,也没有让人信服的豁免公开理由,而且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救济来保证。在我国,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极易成为档案部门拒绝公开档案的借口,有些时候甚至会直接回复“您所查询的档案信息不存在”,而公众一直对这些被拒绝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是否属于保密范畴持有疑问却不知该如何解决。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约束下,政务文件的可公开程度却比档案高得多。通常,只要不是涉密文件,都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部门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理由不能不公开,更不能出现“查无此件”之类的回复。
(三)公开回复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随着档案信息资源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公众对政府档案信息的疑问也越来越多,虽然各地区对于公众的问题都进行了积极的应答,但总体来说我国档案信息公开回复制度依然不完善。以公开答复时间限度为例,依申请信息公开以《信息公开条例》为执行依据,各地区各单位也出台了符合上位法的地方性规章,对做出信息公开的时间期限做出明确要求。另外一方面,虽然某些地区的单行法令给出了信息答复的时间标准,但作为我国档案信息资源的最高权威法令的《档案法》却未规定档案馆回应答复的时间,多是各单位自行决定,有时甚至仅能给出口头承诺,这就导致公众去档案馆或以档案法规指导工作的单位部门查询信息时容易出现效率低下、部门间推诿扯皮等情况,使得原本的正常公开反而发展为复杂的信访事件或行政诉讼案件。
例如,2008年重庆市审理的首例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申请人正是因为不满当地社保部门未在15 个工作日对其要求查询工资档案的申请进行答复,才提请诉讼。如果申请人申请档案查询能和信息公开相一致,这起诉讼案完全可以避免。正是由于档案信息公开回复程序不完善,档案部门不能及时和政府职能部门协商,对是否公开档案信息做出及时决断,在不断往复的协调汇报“内耗”中,拖延了受理时间,错过了法定的答复期,从而造成了答复时间过慢的状况,引起了这起诉讼案件的发生。
二、档案利用与政府信息公开矛盾问题的解决方向
在当前现状下,档案利用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矛盾,客观上是两者性质及其适用范围等法律层面上的矛盾;另一方面,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服务意识等主观原因也不可忽视。
(一)健全信息公开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档案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档案信息利用方面的规定有明显差异可以说是造成实际工作出现各类问题的核心。若想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重新修订是不可或缺的。这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其需要科学论证、不断完善。若想从根本上改变信息公开实践上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必须要针对《档案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修改使其完善后再加以运用,重新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档案公开规范,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这样,无论是在各级行政机关流转的公文信息还是已经归档的档案文件资源均可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对公众的公开进行回应,确实建立起服务性政府,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网上申请系统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今年1月1日启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网上申请系统(试运行)。在此之前的数据均为模拟数据,在2005年12月31日24时将此前录入的所有数据清空。留学人员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提交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并查阅认证进程和认证结果。
目前网上申请系统还处于试运行阶段,主要针对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德国、荷兰学习获得上述7国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登录http://renzheng.cscse.edu.cn,或者登录中国留学网http://www.huiguo.cn,进入海外学位学历认证,启动认证申请。
网上申请与原手工申请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种类不变。申请人若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的照片和证书原件将由工作人员进行扫描,然后上传至申请人的电子申请表上。申请人若通过外埠验证点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的照片和证书复印件(经验证点盖章)将由工作人员进行扫描,上传至申请人电子申请表上。
试运行期间,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申请表 “选择验证点”一栏时,只能填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但申请材料仍然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网上认证申请)》中公布的所有外埠验证点交验。在外埠验证点交验,可能出现WindowsXP操作系统已自动将中文字符集设为非国标字符集,造成出现乱码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需要将页面文字编码改为简体中文GB2312或简体中文GBl8030。可以通过单击鼠标右键,在出现的下拉框中选择编码栏目下的简体中文GB2312或简体中文GBl8030方式解决。
考虑到网上申请系统试运行期间存在一定的运行风险,为保障申请人的认证申请不被延误,试运行期间,采取网上申请和手工填写纸版申请并行的方式。即所有从上述7国回国的申请人除在网上申请外,还应手工填写纸版认证申请。
试运行期间,申请材料如果齐全也可提前递交,但申请人仍需按照网上申请程序进行网上申请。为了避免申请人多次往返,建议更多申请人在家中进行网上注册,等通过预审后,再根据要求携带申请材料和认证费去验证点一次完成申请材料查验程序。
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子信箱,这是要收取激活用户的激活码和系统发送的通知邮件,是认证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联系的重要方式,所以申请人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子信箱。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可在注册后24小时内通过注册电子信箱收取用户确认码。用户在收到确认码之后务必在48小时之内进行用户激活操作,过期的注册账户将被自动清除。如果继续申请认证,需要重新注册用户。
激活用户之后,只有升级为高级用户才被允许在线递交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为保护此类信息的安全,升级高级用户要填写个人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主要是因为填写的姓名将出现在认证书上,而身份证号码是系统辨别申请人信息惟一性的最重要信息。如果没有身份证号码.可以使用护照号码。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号码或军官证号码。
该系统目前暂时没有开通手机短信服务功能,将来开通此功能之后,如果你选择了手机短信服务,就能够及时地收取认证进程的短信通知。在认证过程中,如果认证工作人员无法通过电子邮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将会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联系。所以,申请人要提供真实的信息,如果电话或电子信箱、通讯地址更换的话,需要及时修改相关信息。
在预审处理之前所有信息可以修改,然后重新提交申请。但是预审结束后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不能修改了。申请人在收到通过预审的电子邮件通知后,需要尽快将申请材料和认证费递交(或通过验证点邮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否则申请人的证书认证工作不会被正式启动。
申请人在收到认证申请被正式受理的电子邮件通知后,可以随时登录认证系统,查阅本人的认证进程。如有问题可发电子邮件到dipenquiry@cscse.com.CD.或致电0086-10-82300056、82301009―103询问。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认证结果仍由本人取走或用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选定的外埠验证点。
留学存档网上申请系统
为进一步做好留学人员档案服务工作,方便留学人员办理存档手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发了“留学存档网上申请系统”。留学人员可通过该系统填写、递交申请材料,使存档手续的办理过程更加快捷和方便。该系统已于今年4月1日起进行试运行。
“留学存档网上申请系统”的登陆网址为:http://cundang.cscse.edu.ca,用户需要先进行注册,然后按步骤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由于目前照片上传功能尚未启动,所以申请人无需上传照片。
由于该系统处于试运行期间,为降低运行风险,采取网上提交和书面提交并行的方式,申请存档人员在网上填写完《存档人员登记表》后,仍需要将该页用B5纸张打印出来,同办理存档手续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网上申请系统目前提供注册、修改和查询个人信息功能,用户亦可在异地注册。注册后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继续完成存档手续:
1、本人或被委托人(需委托书)直接将办理存档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详见http://www.csose.edu.cn/chuguo/archivessave/index.jsp)递交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并现场办理缴费手续。
2、也可以采取邮寄办理的方法,将办理存档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详见http://www.cscse.edu.cn/chuguo/archivessave/index.jsp)邮寄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同时将档案管理费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3.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急办理存档手续的人员,可将需要提交的材料以传真的方式发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同时将档案管理费通过银行汇款至该中心。
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行政处罚法》、《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国家档案局负责对发生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档案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条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第三章种类和决定
第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回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回避未被决定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及其他依法可作为证据的。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档案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第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档案行政处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伍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结束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作出决定。
第四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作出罚款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和案件备案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本地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对重大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俗称货比三家),实际上就是小范围的招标,是在比较几家厂商或经销商(至少三家)报价的基础上,进行选择供货商或承包商。世行贷款《×××综合林业发展和保护项目》中,有部分设备或工程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因此,对询价采购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介绍。
1、询价采购的程序
(1)编制询价邀请函
询价邀请函是询价过程中向外发出的招标要求,内容应包括设备清单、主要技术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标明询价编号、询价日期、询价截止期。
(2)发询价邀请函
编制好询价邀请函要发给三个以上报价人,报价人可以是设备制造厂,也可以是取得设备制造栈授权销售的公司。
(3)报价和询价截止
在询价截止期前,报价人要以正式函件提交报价书,报价书除按询价邀请函要求提供相应的内容外,还应附上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报价单要有法人签字和单位盖章。询价截止后,停止接受迟交的报价书。
(4)审评报价书
首先对提交的报价书进行初审,去掉明显不满足询价邀请函要求的报价书,只有满足询价邀请函基本要求,而且有法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报价书,才能参加评比,评比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主要技术参数相同的报价书,对价格进行比较,合同授予价格最低的报价人。
②在价格相同情况下,如果报价书所列的主要技术参数优于询价书要求,合同应授予提供设备质量优、档次高的报价人。
(5)编报评比结果报告
评比结束后,将报价书审核和评比结果,以文字和表格形式汇总编写成书面的评比报告,评比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基本情况概述:采购物资设备的具体名称、发询价邀请函时间、发出询价书份数,到询价截止期共收到的报价书份数等。
②评比情况介绍:认定不合格报价书数量和理由,价格比较结果和推荐获得合同的报价人的理由。
③附表:认真填写报价评审结果记录表
(6)询价结果报审
根据有关规定,“询价采购方式”为事后审查,但前两个询价材料需要报世行审批。询价材料包括询价函、报价书以及评是报告。经世行审批后的询价结果,才能签定合同。两个以外并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询价材料格式和程序进行的第三次询价,可以不报世行审批直接签定合同。
(7)签定合同
得出评比结果,前两个询价材料经世行审批后,项目办应向获得合同的投标商发出通知,并约定时
间进行合同谈判和签定合同,合同应附上物资设备清单、主要技术规格和技术参数等材料。
(8)质量验收
物资材料设备交货后,项目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合同和行业标准对货物质量进行验收,并填报物资设备验收证明。
(9)申请付款
物资材料设备验收后,区项目办将供货商提供的发票以及验收单等与询价材料一起报区财政厅债务处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款项支付。
2、凭证的管理
各级项目办要建立物资设备采购凭证档案,每一个采购合同,从发询价函到货物验收,每一步都要留存相应的凭证,按时间和程序建立档案,以备接受世行及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采购凭证档案内容包括:①询价邀请函及询价表;②设备报价书及报价表(附资质证明材料);③评审报告及报价评审结果记录表;④世行及区项目办、区财政厅对评审结果批件(前两个合同);⑤买卖双方签署采购合同;⑥货物验收单;⑦供货商开具的发票。
四、实施询价采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同时发出询价邀请函,世行规定,同一批货物的询价函必须是同日发出,并规定报价截止日,以保证询价采购的公平性。
(2)询价、报价和签订合同必须按顺序进行
各种询价材料和单证上所标日期必须符合以下次序排列:询价报价评审报批批准签合同货物验收取得发票。在询价采购文件中,不能出现评审日期在前、报价日期在后,签合同日期在前、询价日期在后等,违背世行采购程序和步骤的错误做法。
(3)报价商资质
在接收报价书过程中,有的报价商没有提供齐全资质证明,这将影响其取得合同的可能,取得合同的报价商必须补齐应有的资质证明。
(4)必须遵循世行最低价中标的原则
①世行规定,要在所有满足质量要求的报价书中选择报价质量最低的报价商授予合同。对于虽然价格最低,但其质量不能满足询价要求的报价商,必须在其报价中找出充分理由将其排出价格评比之外,使价格评比仍是最低报价中标。
②在进行价格比较时,要特别注意报价的价格构成。如果其中一个报价中含有运费,其它报价中也应加上运费后再进行比较,以保证比较的公平性。(
③在出现两个相同金额最低报价时,必须详细说明选择其中一家授予合同的理由。说明材料不能只写质量不好、服务不好等含糊概念,要用具体的数据和理由加以说明。
(5)询价和采购数量要一致
询价材料出现各种数量必须前后一致。询价和报价以及合同所涉及到的数量必须一致。询价文件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的,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公章并由签约人签字认可。
(6)出厂价、零售价要明确
报价书、合同和发票的价格要标明是出厂价还是零售价,否则世行只支付75的货款。世行赠款的支付比例是,货物出厂价按100支付,零售价按75支付。
(7)认真建立采购凭证档案
世行规定“询价采购方式”为事后审查。因此,采购凭证建档和管理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按要求认真建立采购凭证档案,以备接受审查。如果不建立凭证档案或档案建立不规范,就可能被世行定性为错误采购,不支付货款,这是得不偿失的。
五、物资设备验收、登记和报修的方法和要求
(1)物资设备验收
货物到达港口和车站后,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货物提取和验收工作:
①及时与供货商联系,获得提货单证,并尽快前往港口、车站提取货物;
②收到货物后,马上组织有关的专业人员或熟悉使用所购设备人员进行数量核对、外观检查、性能测试;
③要根据装箱单认真核对货物数量,如发现数量不足,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外观检查发现破损和污染等情况,要收集非自身人为造成的破损证据,向供货商提出更换和索赔;检验时出现无法开机和机器运转不正常等情况,要及时停机,马上按保修卡要求与设备保修部门联系,通报情况。
(2)物资设备登记
年度计划中物资设备采购,包括区项目办统一招标采购的物资,在采购完成并付款后,区项目办将物资采购债务清单分割通知各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应根据分割通知单,对这部分物资设备进行登记,按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建帐。
(3)设备报修
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均规定保修期最少一年,计算机主机三年、汽车二年或×××万公里,这些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和损坏,各使用单位要及时按保修卡要求与设备保修部门联系,同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项目办,情况报告要详细、完整,并说明使用环境条件等因素,以便按要求更换或修复,不能自行拆机修理和在非保修部门修理。否则得不到应有的保修。
六、世行项目车辆国际招标采购及减免关税和通关提货的简要介绍
(一)委托国际招标
根据财政部规定,世行项目的国际和国内招标采购,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具有招标资格的专业贸易公司进行。因此,在项目立项过程中,要选择有关公司作为招标。我们正在选择招标公司。
(二)编写和报审招标文件(标书)
招标文件是世行项目国标竞争性招标采购中具有信息功能、标准功能、法律功能的重要文件。因此,招标文件必须严格按照世行采购指南规定、国家进出口贸易规定以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编写。编写好的招标文件,首先要报商务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世界银行审批,经世行批准的招标文件才能用于招标。
(三)登报招标通告
招标文件批准后,要由公司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招标通告,通报招标内容,发标和投标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日期等信息。
(四)开标和评标
在规定时间里由招标公司,组织用户和投标商进行公开开标,当众打开投标文件和宣读投标报价。开标后由招标公司在商务部的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相关专家,参加由用户、招标和专家三方组成的评标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五)评标结果报审
经过评标小组评审得出的评标结果,由区项目办(或财政厅)以正式文稿报商务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查,经审查后的评标结果由招标公司译成英文报世行审批。
(六)授标及签定合同
由招标公司根据批准的评标结果,将该招标合同授予中标的投标商,并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七)办理进口许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区项目办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
(八)办理减免车辆进口关税
根据国家海关总署署税[**]56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补充国际组织名录的通知》,对于《×××综合林业发展和保护项目》的物资设备进口若属减免税范畴的,则办理减免进口关税。办理减免税的审批单位为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关税程序如下:
公司与供货商签定合同后,区项目办将收齐和办理好如下材料: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定、协议、国际条约(复印件),如果没有赠送函或相关协定,也可提供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作为赠送或者赠款采购进口物资的依据。
2、进口物资(车辆)清单。
3、进口批文(车辆进口许可证、机电办批文)。
4、采购合同(英文复印件)。
5、国际招标的形式发票(中英文复印件)。
受赠单位申请材料如下:
1、受赠单位提交的《免税申请书》。
2、由受赠单位填写从海关领取的《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3、受赠单位法人证书以及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复印件)。
(九)报关及货物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