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4 13:45:06

一、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实践探索
(一)探索意义
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作为风险评估中国化的一个具体实践范畴,具有世界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一般性特征,同时又是一种有着特定内涵背景与现实要求的举措。
开展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是我国城市对接世界先进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大趋势的主动作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类社会已进入了高风险时期。城市更是处于“风险胶囊”之中,人口高度密集、快速流动,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往往成为公共安全风险的重灾区。世界先进城市是一个全面且本质安全的城市,虽然它们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各有千秋,但将风险评估纳入政府管理职能体系,把风险评估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和核心分析框架[1]却是共同选择。英国伦敦、日本东京、美国纽约等国际化大都市结合各自的市情,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城市风险评估体系,[2]其常态运作效用显著。我国城市正在朝着“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这一目标努力,然而,城市公共安全领域仍存在着诸多不安全的因素,屡屡发生重大安全事件。这些事件暴露了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开展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正是基于对风险评估发展趋势的前瞻预判,因势而谋,顺势而为。
开展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是城市政府落实国家法律规定,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根本要求。中央从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强调开展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及迫切性,对风险评估作了明确部署。2007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条规定“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20条要求“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这就需要城市政府对照中央的新要求,找出城市政府职能存在的短板,拿出有效举措,力争有所突破。
(二)探索概貌
一些城市对风险评估进行了积极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经验,探索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
一是专项风险评估。一些城市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组织专业团队或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安全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如火灾风险)。近年来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其一是社区灾害风险评估。2009~2011年,上海市民政局探索建立上海市社区综合风险评估模型,包括社区风险评估模型的开发以及社区风险地图的绘制两部分。社区风险评估模型的开发主要包括社区脆弱性评估、社区致灾因子评估以及社区减灾能力评价三部分。社区风险地图包括五类内容:危险源、重要区域、脆弱性区域、安全场所以及应对措施。[3]其二是安全生产领域。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后,2015年11月滨海新区启动城市安全风险评估。2016年8月完成全区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形成滨海新区《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城市安全风险电子地图》以及多套方案。《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对滨海新区的危险化学品工业风险单元、危险品运输风险单元、人员密集场所风险单元、其他风险单元等4大类35小类的城市安全风险源进行了定性定量分析,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各类风险源进行了分级,评估了各区域中各类安全风险的安全分布。根据评估结果,制作形成了《滨海新区城市安全风险电子地图》,将各类、各级别的风险源绘制在一张电子地图上。广州市安监局历时1年时间于2016年6月完成《广州城市安全风险评估》,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针对城市级别安全生产全领域开展的风险评估工作。评估将广州市的城市安全单元分解为工业风险单元、城市人员密集场所单元、城市公共设施单元等3类风险单元,34种风险源进行了风险评估和分级,辨识出各种风险源中的一级特别高风险单元和二级高风险单元,并采用科学的方法评估了广州市城市整体和各区的安全风险水平,明晰了重大事故风险构成,并绘制了广州市城市安全风险地图。
二是大型公共活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在最近几年我国大型公共活动中得到了广泛运用。2008年北京奥运会首次引入了风险评估,形成了73份风险评估报告。[4]北京奥组会依据这些风险评估报告,构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五个一”(一个根本、一个原则、一个机制、一个保障、一个关键)的奥运风险管理体系。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风险评估[5]也卓有成效。评估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和新闻管理五大类,每一大类都内含若干小类。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范围,开展专项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例如,上海气象局完成了《上海世博会气象灾害风险初始评估报告》《上海世博会恶劣天气风险评估报告》《世博轴阳光谷气象灾害安全评估报告》《上海世博会开幕式恶劣天气风险评估报告》等风险评估报告,为相关部门及时整改提供依据。
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在深圳市举办。按照统一部署,各区、各部门和单位针对辖区和工作领域范围内各类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分析评估。深圳市气象部门全面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大运会主赛区龙岗赛区委员会组织专门的科研学术机构对赛区内各类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点)进行了全面调查和深入分析,对可能发生的30种风险进行评估,完成了《龙岗赛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医疗卫生指挥部形成《大运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技术报告》。其他专项指挥部和赛区均开展了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为总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6]
三是重大工程、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风险评估。2004年汉源事件发生后,四川省遂宁市于次年在全国率先探索率先建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稳定风险评估制度。2007年4月,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国推广遂宁经验。随后,很多城市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引入维稳工作中,在组织领导体制、评估内容和流程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色,形成了不同特点的评估模式。
四是中德灾害风险管理合作项目试点风险评估。国家行政学院和有关地方政府通过项目试点,引入了德国等发达国家在风险评估工作中的先进做法,并且将国外经验本土化,从风险评估参数体系、各参数临界值设定、风险发生可能性判定到风险矩阵图标绘,形成了一整套适应试点地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共风险治理与预案优化子项目于2010年12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启动,九龙坡区对辖区内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难的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识别和登记。[7]另一个子项目于2011年10月在深圳市宝安区启动,形成了宝安区的风险评估模型。该模型将整个风险管理流程有机串联起来,而且在风险损害计量中充分考虑各类影响,创新提出风险值和风险图谱概念。[8]
五是城市全区域全类别的风险评估。2012年10月,深圳启动全市公共安全评估,成为我国最早开展城市公共安全评估的地区。市应急办组织四家专业机构,对全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进行评估,于2013年4月完成了各类别评估报告、《城市公共安全白皮书》的编制工作。[9]对识别出的每一项风险,综合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对照风险矩阵图,评定风险等级,确定风险大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由低到高分为低等级、中等级、高等级、极高等级4个等级。评估结果是共识别公共安全风险源138项,其中,中低等级风险87项,高等级风险46项,极高等级风险5项,全市公共安全总体风险为中等偏高水平,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面临较高风险。
二、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现实难题
(一)风险评估缺少顶层设计,准备工作不到位
由于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重点在于应急管理,导致对风险评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仅将风险评估作为应急管理的一种手段,没有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战略高度对风险评估进行统一谋划和系统化设计。
一是基础理论研究供给不足。我国学术界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研究还在探索阶段,没有提出一套成熟的理论框架,尤其是通过经验研究的方式展现评估机制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存在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缺少能够进入政府决策的应用性、实战性的成果。开展风险评估的城市很少组织专门的课题研究,评估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支撑和指导,评估原则、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模型、评估依据、评估技术与方法、评估程序等没有规范化、标准化。
二是制度供给不足。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法规,只是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文中有所涉及。城市风险评估只是政府系统内部的工作指导类的规则制度,并非由立法机关等部门制定的正式法律法规。
三是人才供给不足。政府部门自身力量并不足以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从事风险评估的人员大多数是临时抽调的,不具有专业背景。风险评估业务培训少方式单一,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风险评估业务了解不深、流程不熟,难以满足评估需求。特别是培训内容主要讲评估怎么操作、风险等级分数怎么划定等技术性问题,评估的理论依据很少涉及,很多评估工作者对风险评估的内在逻辑与学理基础缺乏必要的认识,在实际评估中“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容易造成评估的盲目性。
(二)风险评估主体单一,落实“政府主导、专业评估、公众参与”原则不严
一是出现了评估的决策者与实施者合二为一的现象。安全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市应急办、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主导和掌控整个评估,既负责提出评估动议,也负责召集专家学者和基层代表参与评估,难免会将自己的倾向性意见渗透其中,使评估陷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窘境,必然影响风险评估的客观性、中立性。
二是专业团队和专业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够。牵头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工作的是由市应急委、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各类专家、专业人员为骨干组成评估队伍,他们来自体制内,存在着附和政府决策的可能性。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引入了专业机构,但它们的评估经费来源于政府,主要利用相关部门和各区的各类风险评估的结果,只是对存在空白和模糊的领域和区域进行补充调研和评估。
三是公众的角色只是被动的意见的收集对象,而不是主动的评估参与者。政府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征集深圳市公共安全评估和公共安全体系的建设意见和建议。然而这种方式过于简单,没有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力极为有限。评估报告没有公开供公众和媒体查询,公众只能从报纸电视等媒介了解到的评估结果信息往往是零星的、不及时的、不完整的、不连续的。政府对评估结果运用情况的公开就更少了。
(三)评估体系不完善,影响了风险评估的科学性
一是评估方法的局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标准编号:GB/T27921-2011)中列出的风险评估技术共有31种,有定量的、半定量的、定性的及其组合。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所采用的方法以宏观定性为主,具体有比较分析法、专家打分法、风险矩阵法。专家打分法依靠专家的主观判断,会因专家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的不同以及对自己研究领域内容特别的关注,导致风险判断的偏移和评估结果的偏倚。风险矩阵法虽通过对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进行量化评分,使得风险评估从定性分析转向半定量分析,但对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影响因素的定量分级仍为经验性判断,分级缺少量化指标。这些方法与定量分析相比虽然简单且易于操作,但却影响到评估结果的精确度。
二是没有建立统一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由于影响城市公共安全因素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指标选取与设置、评估指标的权重衡量确实有难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建立统一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一些城市虽然统一了风险评估的技术路线、风险确定的基本方法,但没有建立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这势必影响对风险的评价精度,使评估结果难以具有可预测性与权威性。
(四)评估有空白
一是城市的重大风险源没有纳入评估范围。最大的风险就是不知道风险,深圳光明“12・20”滑坡事故印证了这句话。深圳的淤泥渣土临时受纳场成了风险评估的“漏网之鱼”,说明没有做到“应评尽评”,导致在决策方案中没有考虑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控。
二是忽视风险变化。每年由于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城市风险是流动的,旧风险消失了,新风险却出现了。因此,风险评估并不是一个线性的过程,而是根据情形不断改变,不可以一评了之。但很多城市政府由于缺乏风险动态捕获机制,对新出现的风险变化,忽视了动态监测与跟踪评估。
(五)把控评估的“结果导向”不牢,评估结果的应用“虚化空转”
风险评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其目的和价值不仅要发现风险,而且要建立机制,制定风险减缓的决策和措施,[12]有效控制、化解风险。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在这方面存在的缺陷有:评估中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仍不明确,容易造成评估后的防范化解和动态跟踪等工作难以有效落实;风险评估是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和依据,然而,应急预案并没有按照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分析和开发利用不够,评估的功能作用难以发挥。
三、完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对策建议
为解决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对策性建议。
(一)深化认识,筑牢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地基”
城市政府要从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的高度来认识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战略地位,增强打牢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地基”的内生动力。
一是加强学术研究,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保障。加快对国外先进评估理论、方法的吸收和消化。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方法的基础上,构建中国城市特色的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理论体系。城市政府应该通过政策扶持、课题扶持等手段引导城市的学术力量进入风险评估领域,对发表的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成果给予奖励。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城市政府要依据国家公共安全法制的要求,针对风险源的特点,适时把风险评估这一行政行为逐步上升为法规,同时颁布风险评估配套文件,规范评估事项、主体、指标内容、流程、结果运用及责任认定等具体的环节与内容,形成完整的制度框架。
三是尽快健全教育和培训体系,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在城市高校设立专门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科技评估”专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培养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城市党校和行政学院把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作为一门主要课程来建设,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让干部自觉把风险评估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技能。
(二)实行“开放透明”评估,将一元主导的行政化评估转型升级为多元化评估
一是建立一个良好的协同评估模式。建立决策与评估职能相分离制度,保证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城市政府要破除“一元评估”思维,改善评估的开放性,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公众和专业机构有序参与风险评估和提供评估服务,让更多的社会主体进入评估体系。
二是提高专业评估机构的公信力。一方面,专业机构要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评估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使评估不受自身利益和政府利益的驱使。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管,建立针对专业机构的“黑名单制度”,对评估机构进行跟踪监测,将不能胜任的评估机构纳入黑名单,通过淘汰机制净化第三方评估环境。
三是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提高风险评估的透明度,避免吸纳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随意性与主观选择性。从评估的目标规划、指标设计、实际评估,到结果反馈等环节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都要科学规范一系列制度化的程序,最大限度地让公众真正参与评估,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开展精细化风险沟通,除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外,将风险评估报告通过本区域内的主流电视台、报社和广播电台配合政府门户网站消息,并且在公示日期范围内多时段、多频率地重复,以达到公众充分知晓的目的,确保在“阳光”下防范和纠正评估中可能出现的偏见或错误。
(三)完善评估体系,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性
一是积极探索风险评估方法。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强调空间异质性、综合性,注重多重风险的分析。因此,风险评估方法应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风险矩阵分析、分析流程图、数学建型、情景构建等方法,对城市可能承受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和计算。充分运用无线通讯技术(GPRS)、地理信息技术(GIS)、数据库技术等信息技术,开发风险评估工具,将可规范化的内容如评估表格、评估要素、评估流程、评估模型等,开发形成辅助评估框架或评估工具,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质量。
二是构建“双维度”指标体系。目前在国际上有三种主要的公共安全评价框架:单纯能力评价、单纯脆弱性评价、能力与脆弱性综合评价。[10]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涉及到多种类型的事件事故,同时还体现了城市系统对突发状况做出的反应。所以在构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时,需要从公共安全涉及领域与影响两个维度综合考虑。领域维度方面采用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类方法,将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每一类又分若干种。影响维度细分脆弱性与能力两个方面。脆弱性评估是针对人类社会经济系统对致灾因子的敏感(反映)程度。能力评估指可能受到危害的城市系统,通过抵御或变革,从而在职能和结构上达到或保持可接受水平的适应水平。分别从上述两个维度上对城市公共安全指标进行筛选,得到一套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强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四)动态化精准化追踪风险,切实做到“应评尽评”
一是开展详细的风险调查,确保风险评估的全面性。全面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普查工作,对所有可能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风险源、风险类型、可能危害、发生概率、影响范围等做到“情况清、底数明”,防止“想不到”的问题引发的安全风险。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完善城市隐患、风险数据库,编制城市安全风险清单,绘制城市安全风险分布电子地图,为城市安全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二是追踪识别风险,确保评估的前瞻性。风险评估不仅是对已知风险的分析,更重要的是要前瞻性地考察风险的变化趋势以及可能出现的新的风险类别和性质。[11]要根据城市最新形势发展变化,不断查找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空白,组织专业机构定期、不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使之成为政府的常规管理职能,每年编制和公布《风险登记册》,及时反馈风险变化的信息,持续优化改进风险评估。
(五)建立健全评估结果应用机制,避免评估报告“束之高阁”
一是将风险评估机制擢升为一种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治道变革的重要工具。这就需要我们以风险评估为契机,着眼于政府治理方式创新,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助推一种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新的治理范式的形成。[12]这种新的治理范式,化过程控制为结果导向,将风险评估融入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乃至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建设的各项举措中,使风险评估机制真正成为政府自我纠错的倒逼机制。
二是选择适当的技术处置风险。根据薄弱评估结果,选择风险处置的办法。风险处置的4T策略主要包括风险保留、风险转移、风险降低、风险规避。[13]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策略,“一风险一策”或多措并举,实现风险的标本兼治。
三是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要紧密衔接联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与风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形成前后对应的逻辑关系,要根据风险评价确定哪些是不可接受的风险,针对筛选出的不可接受的风险,再根据风险源的大小及城市的现实条件,建立起点、线、面相结合的预案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参考文献:
[美]保罗・布莱肯,等.突发事件战略管理: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2.
钟开斌.国际化大都市风险管理:挑战与经验[J].中国应急管理,2011(4).
上海市民政局.加强社区风险评估工作[J].中国减灾,2013(3).
闪淳昌.应急管理:中国特色的运行模式与实践[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244.
容志.风险防控视阈下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基于上海世博会的实证分析[J].理论月刊,2012(4).
潘俊杰.大力提升安全发展质量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筑牢安全保障[J].中国应急管理,2014(10).
邹积亮.政府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研究与实践[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3.123.
孙玉卫,等.风险评估模型在深圳市宝安区中德灾害风险管理试点项目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应急管理,2012(4).
深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强化风险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深圳市开展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并公共安全白皮书[J].中国应急管理,2014(10).
朱正威,等.中国区域公共安全评价及其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6(1).
张树才.风险评估和事故调查改进探讨[J].安全健康和环境,2015(12).
关键词:勘察工作 前期勘察 雷击灾害风险 风险评估
中图分类号:P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1(b)-0-01
雷击防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筑、电子信息等多个领域的知识,由于人才的缺乏,很多从事防雷击工程设计的人员往往在这方面却较为缺乏,对防雷减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由于以往对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重视不够,导致工程项目在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中受到较大影响,甚至造成严重的雷击事故,因此,加强对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视程度,科学合理的开展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意义重大。
1 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前期勘察工作的意义
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是雷击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为雷击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也是进行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依据。根据中国气象局8号令和11号令的要求,雷击风险评估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程,雷击灾害评估的根本目的是对雷击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建筑物损害程度和遭到雷击的风险因子进行科学的评估,包括防雷工程的规划、设计,对现场的地质情况及气候条件等环境进行必要的勘察和测绘,为风险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真实的、准确的依据。高质量的雷击灾害风险前期勘察报告,能够为防雷工程提供准确的参考,保证各项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防雷工程前期勘察的内容
2.1 勘察收集防护区域的基本资料
在资料中,包括勘察建筑物的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建筑的特点等,通过这些资料能够真实、全面的反映出建筑物周边的环境特点。这些资料可以由被评估单位提供,如果提供的资料不充分、不全面,也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原始资料的查询和收集。具体应当包括:建筑的总平面图、地形、地貌、交通情况、地物状况以及雷电活动状况等。
2.2 施工区域的地质资料
在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地质地形,这也是决定接地工程难度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对雷击概率有着较大的影响,因此要有详细的地质资料作为依据。第一,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土质、岩石的成分比例、周围是否存在金属矿等进行勘察,第二,对于施工区域周围的土壤电阻率进行勘测,如果测量获得的数值较大,则要考虑对测量的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展,这样便能够对周围土壤的导电能力有更为全面的了解。第三,通过对于使用年限较长、接地稳定性要求高的工程(如埋地油罐)还应测量土壤酸碱性。第四,对该施工地点曾经是否有过雷击事故进行了解,对发生雷击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做好记录,为防护工作提供参考。
2.3 被保护对象的资料
第一,要了解被保护对象的用途,是作为居住,或者生产,或者是存储,如果不是居住,则要了解具体的生产和存储的物品特性,从生产设备到工艺流程,从存储的原料到商品的成品,都应当有详细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防雷工程体现出更强的针对性和可靠性。当存储的物品带有一定危险性时,则需要按照不同的防雷级别做好相应的防静电措施。雷击风险灾害的评估工作也需要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来实现对防雷级别的划分,而且需要根据被保护对象的具置分布以及体积大小来确定详细的数据,对其周围的建筑物高度和防雷设备的安装等问题也要有全面的了解,只有保证相关资料的完整性才能够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二,对建筑物本身的楼层高度以及本身的电子信息设备的安装情况进行了解。当前的建筑物中使用了大量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而且有着十分广泛的分布,这些设备的分布状况与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设计有着密切的关系,其是确定SPD种类、数量以及安装位置的重要依据。同时需要根据屋面保护设备的分布情况来确定避雷针和避雷带的数量和安装高度。
第三,了解工程相关的设备和人员分布的详细情况,对现场的管道、通信电缆、电力线路的埋设位置、深度、走向等有准确的把握。
3 撰写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是利用勘察中取得数据和资料通过存在各风险因子的估算进行归纳分析得出的雷击风险报告,是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对于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来说,不仅要保证其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也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资料,以此来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
在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中包含以下基本内容:被评估的防雷工程的概况;该评估区域内的地质条件、大气环境以及雷电分布的特点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当地的社会环境和服务设施等全面的描述;在勘察工作进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评估标准和依据;雷电截收面积、雷击次数以及对雷击风险评估计算的数值;不同数据的记录和汇总信息,以及勘察工作的最终结论。
4 结语
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否能够获得科学、准确的雷击风险数据对于防雷装置设计、施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因此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前的勘察工作,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勘察内容全面,勘察数据真实,为防雷减灾系统工作中的设计与施工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 刘杰,朱云凤,田芳,等.浅析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C]//2011年第二十八届中国气象学会年会.2011.
[2] 邓春,林季,严飞,等.基于雷电定位数据的区域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方法探讨[J].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报,2010
(3).
[3] 谢海华,曾山泊,肖稳安.电子信息系统雷灾风险评估方法[J].气象科学,2006(3).
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隐患,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决策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害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决策,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中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风险、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所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社会风险评估”),是指作出重大决策前,对决策事项存在的社会风险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研判和预防。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社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实施。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未经评估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进行集体讨论决策。凡是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不得予以审批(核准)。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中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均应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主要包括:
(一)涉及民生工程、公共建设、土地全域整治等重点建设项目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利益的重大土地权属调整变更事项;
(四)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涉及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七)涉及企业改制、关闭或破产处置中的重大土地资产处置事项;
(八)其他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单位应于每年年初,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梳理,确定年内需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事项,并向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报备;年内新增的事项,随时报备。
第七条 开展社会风险评估,重点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等五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一)合法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中央和部、省、市制订的政策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合规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符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是否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相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三)合理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本地区、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和发展的持续性;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等。
(四)可行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缺乏群众支持的基础。
(五)可控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安全稳定隐患,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个人极端事件;是否会引发严重舆情、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矛盾隐患是否可控;对可能引发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有完善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评估主体
第八条 市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规划领域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的全面指导和市本级自然资源规划领域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负责本辖区内自然资源规划领域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风险评估,并具体进行评估结果的运用管理。
市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开展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监督风险评估工作的落实。市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各自职责领域内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的实施和对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由市局负责决策和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或实施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为组织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职能交叉,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由局党组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第十条 社会风险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评估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组织评估,除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外,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责任主体自行组织评估的,应邀请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评估的,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受托方,避免低价中标竞争,并做好跟踪指导、监督检查、组织评审等工作。委托评估的,评估责任主体与受托方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
(二)充分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
(四)确定风险等级;
(五)编制评估报告;
(六)组织报告评审;
(七)评估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制定评估方案。评估责任主体在统筹谋划、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周密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时间安排、评估具体要求、评估事项风险预判、评估实施主体选择、评估经费保障等,依法依规组成或选定评估实施主体。
第十六条 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听取意见要兼具广泛性和代表性,采取涉及对象易于知悉的方式,并充分说明决策的依据、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消除群众疑虑。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全面分析论证。分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和定量定性分析,全面、全程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研判风险发生概率,以及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责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确定风险等级。在全面分析论证基础上,按照重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将重大决策事项划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五个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给予决策建议。
(一)经评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个别人员持有分歧意见的为低风险,应当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
(二)经评估,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部分群众持有分歧意见的为中低风险,可以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但需进一步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做好部分群众的教育疏导与信访稳定工作。
(三)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风险,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后,再予以实施:
1.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围较小,社会稳定方面存在较大隐患;
2.经民意调查,多数群众未认同的;
3.参与社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重大风险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4.其他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
(四)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高风险,应当作出中止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待时机成熟后再作评估论证:
1.经过民意调查,大多数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被媒体网络持续跟踪炒作形成热点,准予或继续实施可能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
3.存在重大矛盾和问题并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化解消除的;
4.极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的;
5.其他应当中止实施的情形。
(五)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风险,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
1.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2.侵犯群众利益,绝大多数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3.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的;
4.已经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
5.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第十九条 编制评估报告。评估实施主体应在充分评估、客观科学论证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评估过程、评估方式方法、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点、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的措施建议、风险评估结论和决策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组织报告评审。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评审分离的原则,组织相关机构、党政部门代表、专业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与该评审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评估报告评审一般有用会议形式集体评审。评审时,参加的人员原则上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当发表意见,并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备案。评估实施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应按要求将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同步规范录入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信息管理系统。评估报告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评估实施主体送市委政法委备案,同时报局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评估责任主体要加强风险评估结果的运行管理,全程跟踪重大决策事项实施情况,实时掌握不稳定风险因素,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发一般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应按评估报告确定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处化解工作,确保决策顺利实施。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或者存在重大矛盾风险的,应及时组织开展决策后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应评估未评估,评估工作不到位或把关不严,在实施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者防范化解工作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依照《宁波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评估责任主体及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同时,取消年终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关键词: 子牙新河整治工程;社会稳风险;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中图分类号:E951
1 子牙新河整治工程基本情况
子牙新河自上世纪60年代末开挖以来已运用40余年。堤防工程及建筑物工程年久失修,险工众多,河道淤积严重,加上堤防沉降,行洪能力低,目前子牙新河河道的过流能力仅4000~5000m3/s,不能满足《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确定的行洪流量5500m3/s的要求,一旦行洪将严重威胁两岸堤防保护区的防洪安全。为保障子牙新河两岸防洪安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子牙新河进行治理是十分必要的。
本次子牙新河整治工程主要分布在子牙新河两岸,主要包括左右大堤加高工程、南小堤修复工程、险工段治理、桥梁重建或加固、穿堤建筑物改建加固等,工程涉及沧州市的河间市、献县、黄骅市、青县4个县(市)。
2 评估内容
2.1 风险调查评估及各方意见采纳情况
2.1.1 风险调查情况
(1)合法性调查
通过文献法查明1966年11月水利部海河院提出了《海河流域防洪规划(草
案)》。按照该规划,自1967年开始实施根治海河工程,对子牙河系进行了大规模治理。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于2009年初根据河北省水利厅安排,编制完成了《子牙新河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0年11月25日~27日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整治工程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评审。根据审查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优化,于2011年8月提出了修改后的可研报告。2011年11月5日~6日,水规总院对修改后的可研报告进行了复审。会后,再次对可研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11年12月提出了修改完善后的可研报告。项目合法,手续完备,程序完备。
(2)合理性调查
本工程工程设计严格按照《防洪标准》、《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泵站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工程设计合理。工程建设无新增永久征地,且总征地面积较少,为涉及房屋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各项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2006]471号)和周边正在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的各项补偿标准执行,有关税费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
(3)可行性调查
符合已批复《子牙新河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对工程区内的村民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当地92.3%的群众都认为本建设项目是有必要的,项目完全可行。
(4)可控性调查
项目实施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有占压土地和在工程建设期产生的环境、噪声等不利影响。子牙新河整治工程征地量较少,且主要为线、点状分布,项目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的主要为个体事件,涉及当地群众数量较小。对于其他环境、噪声等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施工过程中已经确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且这些不利影响随着工程的完工也将消除。因此,整个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可控性较强,通过完善、相应的措施能够得到防范和化解。
2.1.2 风险调查评估及各方意见采纳情况
本工程涉及沧州市的4个县(市),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336份,其中回收336份,回收率100%,其中献县回收调查问卷76份、黄骅市回收调查问卷15份、河间市回收调查问卷105份、青县回收调查问卷140份,调查问卷填写合格有效。
公众参与意见调查结果表明,本项目得到了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内及关注工程建设的大多数群体的支持和理解。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发现了许多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
2.2 风险识别和估计评估
本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有:1、本工程需征地,涉及群众利益,可能存在风险,风险概率较高,影响程度较大,风险程度高;2、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周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风险概率较低,影响程度较小,风险程度低;3、项目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风险,风险概率较高,影响程度中,风险程度高;4、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风险,风险概率中等,影响程度较小,风险程度中。
2.3 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的评估
根据对项目可能诱发的风险及其评价,拟采取下述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1)对于占地范围内涉及到的实物指标,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补偿。对于土地采用中低产田改造、发展设施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手段,提高土地产出率,逐步使占地群众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2)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车辆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施工车辆按指定线路行驶,在穿越村庄、人口密集区域要减速慢行;经过学校、市场、交通要道等人口密集区域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现场交通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限车辆上路,对大吨位车辆进出狭小的村道,要积极采取防范和完善措施,在工程车辆经过的道路应设置符合交通技术规范的标志牌。
(3)加强与周围村、社区的沟通和交流,倾听意见和建议,及时给予反馈,并在可能范围内尽量向他们提供方便和支持;化解群众不满情绪,引导有异议的群众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项目组紧密联系和依靠村委会,采取以预防为主的治安防范措施,建设期间,如有个别村民有异议,以疏导,说服,化解等为主,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4)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开通热线电话等方式加强宣传工作,宣传工程实施的意义,取得公众理解和支持。
(5)成立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小组,确定维稳接待人员,制定工作方法,并进行必要的维稳工作培训;建立各施工标段与村、社区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制度,加强基层的沟通与协调,将矛盾发现和化解在基层。
2.4 落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确定
经过相关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后,各风险因素的风险程度都能降成低风险,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意味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可能性不大。
3 评估结论
子牙新河整治工程是为了防止子牙河系洪水北窜大清河系威胁天津市、津浦铁路,京沪高速大港油田以及下游广大地区人民生命财产防洪安全,由国家财政投资兴建的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思想,具有重要意义。本项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通过对子牙新河整治工程中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识别与评价,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有四项,全部为低风险,意味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可能性不大。
综合评价,子牙新河整治工程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作者简介]郭宏伟(1986-),男,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水文水资源及水利工程规划工作。电话:18222807872。
参考文献:
[1](发改投资【2012】24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S].2012.
为强化和规范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通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全面、准确掌握风险隐患存在情况,推进风险隐患登记和现状评估,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逐步建立风险隐患排查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全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是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工作,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风险隐患排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四、风险隐患排查实行预防为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报告的工作原则。各村(居)、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立即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和采取措施整治,及时消除隐患,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同时,填写《山口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对情况较为复杂,应附书面情况说明,一并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应急办公室接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后,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重点防护目标等。
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责任单位,依靠专业技术人才、科研单位开展相应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工作,对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发生概率、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等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提出防范和治理措施,加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工作。
七、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必要时,还要全天24小时跟踪排查;每年12月25日前要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总结分析工作。每季度的工作检查情况和年度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八、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探索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九、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全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的、未按规定进行风险隐患排查的、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采取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将上报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关键词】电网运行;评估系统;网络拓扑;搜索算法
1引言
近年来,地区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用户负荷需求水平不断创出新高,电网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直接导致地区电网结构和运行方式更加复杂,对电网安全运行提出更高的要求,给调控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带来巨大挑战。为防止人工进行运行方式评估造成遗漏,开展电网运行安全评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开发一套“电网运行风险评估与辅助决策系统”(下称评估系统),为电网运行安全风险评估及辅助决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2系统技术路线
评估系统采用面向对象技术和模块化思想,基于IEC61970、SVG标准构建电网模型,并实现数据的同步更新及电网运行方式的图形化操作、人机交互等功能。通过深入研究电网运行安全风险有关规程规范及风险评估理论,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风险评估模型,对电网元件和系统的风险水平进行合理的风险分级。基于网络拓扑结构的树搜索法和风险评估模型,快速搜索当前电网的薄弱环节和脆弱节点,对电网运行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进行预警,以图形界面的形式友好直观展示出来,同时依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相关规定和导则,构建专家系统规则知识库及启发式规则,运用基于网络拓扑结构的启发式搜索算法,结合电网负载分布情况,对电网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及事故风险恢复供电预案,并提交电网安全运行风险评估及辅助决策报告。
3主要研究内容
(1)收集、分析电网的网架架构、统调及未统调电源、各类用户负荷,电网大、小运行方式等全面数据,研究国家电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蚌埠供电公司关于电网调度运行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技术文件和地方规定。(2)研究基于IEC61970CIM模型标准化技术和可复用公共图形标准SVG,设计电网静态模型(设备台帐、物理连接、电网图形)的准实时同步方法,研究IEC104远动通信规约,设计运行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达到调度自动化高级应用功能的“即插即用”与少维护,保护资源。(3)研究电网风险评估理论及电网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风险等级指标库,对风险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分级。(4)量化评估电网运行安全风险,科学确定电网运行安全风险级别,更好地指导开展电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研究电网运行安全风险的量化评估和等级确定的具体方法。(5)研究地区电网运行方式风险评估模型,电网运行方式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系统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分析模块。系统风险指标体系主要从电网分区、重要用户、电压等级、负荷分布及损失等方面对电网运行风险等级进行划分。风险分析模块,负责对电网运行风险进行分析,给出电网在正常运行方式下某设备故障(停运)后引起风险事故造成的风险级别,该模块分风险辨识和风险估计两个方面。风险辨识主要对正常运行方式下某设备进行预设故障(检修/停运)进行风险评估,结合设备的保护措施,以影响停电区域最小为目标最终确定该设备故障(检修/停运)造成的停电风险事故。风险估计通过对后果进行分析,给出该设备造成风险事故过程中开关变位、二次设备动作信息的情景分析,参照风险指标体系给出事故后果造成的停电区域、减供负荷、重要用户停电等损失分析。风险评估模型根据损失分析结果最终给出该设备故障(检修/停运)引起电网运行风险最高等级及风险报告。(6)研究电网薄弱环节和脆弱节点的快速搜索算法,基于网络拓扑结构和电网负载率分布的安全运行风险管控措施及事故风险分析恢复供电辅助决策方法,研究辅助决策功能设计和实现方案。(7)研究可视化图形操作模拟、人机交互以及自动报告技术。通过模拟环境对一次指令的操作和防误校核,同步基于专家系统、外放式策略库,进行操作所带来的电网状态信息变化判断,启动风险评估与辅助决策,自动生成风险评估报告。
4应用效益
评估系统具有显著的特点:(1)实现电网薄弱环节和脆弱节点的快速搜索、风险定级与辅助决策(预案)的自动化与智能化。(2)提出基于网络拓扑结构和电网负载率分布的恢复供电辅助决策方法。(3)风险辨识过程中引入保护措施进行风险修正,提高风险定级的准确性。评估系统的实现,提高电网运行的智能化水平,为工作人员在日常电网运行中风险控制、应急预案管理、智能方式安排提供多种高效的辅助决策。提升风险评估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同时,为设备检修、电网规划等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挖掘电网元件可靠运行潜力,优化电网运行方式,提升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实现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
为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督促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完善并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形成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以建立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为重点的规范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以引入专业化支撑机构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思想认识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安全管理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为我省新时代追赶超越提供坚强保证。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陕安委〔2017〕12号),建立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的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全员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一岗一清单”的责任清单式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加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到2021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均应完成“一岗一清单”制定工作。
2.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会议,研究、分析、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确保安全。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推动落实第一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制度和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等为重点,采取现场询问、随机考试等方式,检查个人岗位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凡不合格者要组织重新培训和考试,直至调整工作岗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二)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要建立安全技术团队,发挥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保证企业技术负责人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建立完善相应的奖惩制度、评价体系和晋升管理体系,保持队伍稳定、结构合理、专业齐全、更替有序。小微企业要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2021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大中型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成员由企业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重要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制度,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国有企业在2020年底前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企业要建立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全岗位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加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评比中的比重,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4.强化安全投入。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纳入企业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审计等制度,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要严格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要及时更新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5.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强化对高危行业企业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完善三级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利用中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加强企业安全人才培养。2022年底前,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通过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
6.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制度。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评定标准,自主创建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持续改进和达标晋级。要以“精、严、细、实”为标准,从工艺流程、现场管理、岗位操作、设备运行和人的安全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制定科学、严谨、细致、精准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大力推广“手指口述”、“岗位双述”等安全示范岗。2022年底前,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均应完成标准化自评工作。
(三)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1.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企业要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安全风险,形成岗位危险源辨识及安全风险点清单,并持续更新完善。在此基础上,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点进行分析评估,建立企业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风险清单,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四色图。2021年底前,各类企业要绘制完成企业安全风险四色图。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的企业不得确定为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得评选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
2.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要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和风险管控措施清单,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2021年底前,各类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3.建立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明确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和防范、应急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安全风险清单和管控工作情况,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2021年底前,各类企业要制定完成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四)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1.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评估、销号报告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制定奖励措施,建立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发现和举报事故隐患,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2020年底前,各类企业要制定完成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严格落实治理措施。企业要严格对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重大隐患落实“一隐患一方案”,做到整改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施闭环管理,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一般隐患要及时发现立即整改。2021年底前,各市(区)和各类企业要建立完善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2022年底前,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五)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1.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各企业要严格落实《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陕应急〔2019〕190号),建立并落实内部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2020年6月底前,中省属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全面落实;2022年6月底前,中小企业全面推行。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对直接组织签订承诺书的单位年度检查要达到100%,对下一级组织签订承诺书的单位抽查不低于10%。
2.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的,隐瞒不报、谎报、迟报事故等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陕西”平台,加强失信联合惩戒。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度。
3.提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筛选一批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支持做大做强,为企业提供高水平安全技术和管理服务,同时加强监督管理。2021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确保规范运作,切实为企业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4.充分发挥安责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严格落实《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陕应急〔2019〕300号),依法依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包含劳务派遣人员。鼓励其他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1年底前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全部建立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2022年底前对所有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实现在线监测,并制定实施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各市(区)、省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省级各有关部门和中省属企业要采取适当方式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全面启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二)组织实施(2020年6月至12月)。各市(区)、省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省级各有关部门和中省属企业要对照本方案重点任务,认真梳理分析企业层面目前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重点工作任务台账,明确任务分工、工作措施、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指导督促,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重点推动(2021年)。各市(区)、省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省级各有关部门和中省属企业要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持续深入、务求实效的要求,紧盯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重点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市(区)、省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省级各有关部门和中省属企业要组织开展“回头看”,总结一批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要总结形成本专题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本实施方案与我省五项攻坚行动和相关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机结合,统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市(区)、省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要成立工作专班,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重大问题、亲自协调重点环节、亲自督办重要任务。要督促企业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生产能力水平。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制度保障。要建立工作调度、会商研判、工作报告、监督检查、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统筹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生产的主动性、自觉性。各市(区)和企业要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各具特色、扎实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鼓励;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从严从重追责问责。
(三)严格监管执法。三年行动期间,全省每年开展1次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执法行动。各市(区)要把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开展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未按规定报告风险和隐患,未建立实施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各市(区)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评估,加强线上线下监管。要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既要严格执法检查,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重点企业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开展精准指导服务。
运城板涧河小浪底引黄水质提升工程位于山西省运城市,地理位置处于东经111°00′~111°45′,北纬35°10′~35°40′,是利用我省正在实施的大水网小浪底引黄工程输水系统,将沿黄支流西阳河、允西河以及板涧河流域的优质水调至涑水河流域的半坡调蓄池,供运城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运城板涧河小浪底引黄水质提升工程分两期实施。
一期工程布置为:板涧河流域的优质水源经板涧河水库后通过连通洞进入小浪底引黄工程2#输水隧洞。设计年可供水量1725万m3(95%保证率)。
二期工程布置为:在李家河附近建坝,将西阳河优质水经李家河水库调节后,利用在建李家河—后河的供水隧洞引入后河水库(允西河)下游,与后河水库供水管道汇流后,通过新建20km输水隧洞、11km倒虹吸,以及新建的小浪底引黄工程垣曲支洞,进入小浪底引黄工程2#输水隧洞。设计年可供水量1051万m3(95%保证率)。
上述优质水源汇流引出2#输水隧洞后,铺设地埋管道至运城中心城区。
本次仅针对一期工程板涧河流域调水进行设计。
运城板涧河小浪底引黄水质提升工程工程等别为Ⅳ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洪水设计,30年一遇洪水校核,抗震设计烈度为7度。本次实施工程内容以板涧河水库为水源, 利用已建取水设施及连通洞、2#隧洞输水到吕庄水库新建调蓄池,再通过地埋输水管道送至运城市半坡调蓄池,供运城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年供水量为1725万m3,输水方式采用重力流,输水线路全长约90km,调蓄池前约50km利用小浪底引黄工程输水设施,调蓄池后约40km新建地埋输水管道,采用DN1100球墨铸铁管。
二、项目组织实施
2019年6月21日,我公司与山西省水利厅签订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金额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开始组织本项目勘察、水文、水保、环评、水工设计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工地查勘,明确了各专业的工作内容。经过三个多月的工作,完成了前期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质灾害评估、防洪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评价等6个专业报告。
三、工作内容完成情况
我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防洪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评价等6个专业报告的编制。
四、项目实施效果
本次工程输水管线从小浪底引黄工程干线末端开始至盐湖区,输水规模按生活平均供水流量确定,近期板涧河水库向盐湖区供水1725万m3,远期自板涧河、后河水库、李家河共同取水可以满足盐湖区2293万m3供水,输水管线规模按远期考虑,供水流量1m3/s。
五、结论和意见建议
我公司编制完成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防洪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评价等6个专业报告符合合同要求。
六、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1 资金到位(含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其他资金)。
按照合同要求以及项目进度,已到位合同金额200万元。
2 资金安全。
到账资金符合公司前期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安全。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发布《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关键词:建设项目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环境
中图分类号: P694文献标识码:A
1.概述
1.1工程和规划概况
涞源县7.21灾后重建白石山镇集中安置片区原规划位于涞源县白石口村南,白石山旅游公路两侧,距国家地质公园白石山东门约1.5km 。
项目住宅建筑、公共建筑为一层或二层的独立式院落,结构类型均采用砌体结构、基础类型为条形基础。
1.2工作方法
(1)收集建设场地所在区域的相关工程勘察报告等地质资料,了解场地及周边相关地区的构造、环境、气象、水文、区域地质灾害类型及发育状况等。
(2)手持GPS,定位47点,环境调查点36个,且标志点相机留影,同时根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勘测定界图,大致确定建设场地边界及位置。
(3)利用追索法的方法,对建设场地及其周边相关区域进行线路调查约20km,面积调查约1.8km2。主要调查此区域内地质灾害发育情况和对已有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了解建设场地及其周边相关地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交通、植被等,确定评估区的范围。
(4)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综合分析地质灾害类型、选取评价要素、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建设场地的适宜性进行论证,并提出防治措施,最终完成本报告的编写。
1.3评估范围与级别的确定
该建设项目属较重要建设项目;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中等。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DZ/T0245—2004),确定本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二级。
2.地质环境条件
2.1气象、水文
评估区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南北气候变化差异较大,四季分明,冬具有春旱多风,夏季多雨,秋爽冬寒的特点。年平均气温9.8℃;降雨受太行山地形抬升气流影响,年内降水分布不均匀。冬春多西北风,夏季多东南风;瞬时最大风速24m/s。多年平均日照时数2696.1h,无霜期由北部的120天至南部的180天;最大冻土深度1.3m,冰冻期为当年十二月至次年三月。
区域内主要河流有拒马河,属于大清河水系。拒马河发源于县城南旗山脚下,以地下水溢出成泉群形式变为地表水。经南屯、杨家庄、王安镇、塔崖驿等乡镇,于桑园村东北流入易县县境。涞源境内干流长45.65km,流域面积1656km2。该河为常年基流河,河道为砂卵石河床,槽形比较稳定,河槽宽100-200m。坡降为1/100-1/170。因季节性强,流量变幅较大。
拟建场地位于拒马河支流东约2km,该支流河面宽约1~1.5m,常年有水。经现场调查询问,历史最大洪水位未到达评估区,对评估区影响较小。
2.2地形、地貌
拟建场地位于涞源盆地及白石山北麓山谷,地貌类型为坡洪积(锥群)倾斜小区。场地总体地势东北高西南低,以旱地为主,地形总体较简单,场地高程876-947m,相对高差71m,场地内东部发育有两条冲沟。
2.3地层岩性
根据区域地质调查报告(1:5万菜村岗幅),评估区内出露的地层为第四系全新世地层和第四系更新世黄土层,下伏基岩为蓟县系雾迷山组白云岩。
2.4工程地质条件
本场地尚未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根据野外调查及区域资料,建设场地地层主要为冲洪积、坡积成因的粉土、粉质粘土、砂砾石层等,地层由上而下为:耕土、粉质粘土、粉质粘土夹砂砾石、卵石。
2.5水文地质条件
评估区地下水类型依据基岩裂隙成因及其发育程度和埋藏条件及含水介质的不同划分为基岩(岩溶)裂隙水和松散岩类孔隙水,评估区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3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3.1区域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
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保定市涞源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评估区位于地质灾害低易发区(C1)(图7),受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质条件及人为因素等综合影响,局部有潜在的不稳定斜坡、泥石流等灾害,一般规模小,稳定性较差,危害较小。
不稳定斜坡发展变形主要受降水控制,明显变形主要发生在6-9月份雨季,且与降雨时间、降雨量及降雨强度密切相关。
区域上泥石流多为暴雨沟谷型稀性泥石流。规模较小,一般小于2×104m3/km2,泥石流特征不典型。
3.2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评估区地处涞源盆地及白石山北麓山谷,海拔高度876~947m,场地相对高差71m。通过野外实地调查,建设场地未受7.21灾害的影响,评估范围内未发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现状条件下,受地形地貌、地层岩性等内在因素制约,评估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弱发育,危险性小。
4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4.1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
建设场地地处涞源盆地及白石山北麓山谷,主要建筑物为一层或二层的独立式院落住宅,地基承载力要求不高,建设场地内发育有两条沟谷,工程建设中将会按照设计进行挖方回填及场地整理工程,如若大规模挖方可能会引发边坡失稳造成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危害对象为施工工人,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施工,可降低引发危害的可能性及危险性。
建设项目建成后用水主要为日常生活用水,用水量小,来自于白石山山泉水。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小。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
综合确定,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引发边坡失稳造成崩塌滑坡地质灾害,若施工采取适当措施,危害发生可能性小,危险性小。
4.2工程建设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
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保定市涞源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评估区位于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工程建设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类型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
4.2.1、崩塌滑坡
建设场地内东部发育有两条沟谷,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场地整平、基坑开挖等工程,可能涉及切坡、填方工程,形成人工边坡,坡体土质中密、土层分布不均,在强降水或其他动力条件下,可能发生崩塌滑坡地质灾害,边坡经过加固处理后发生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
4.2.2、泥石流
G1:位于场地东南侧,沟口中心3度带坐标为:38559671、4350029。
主沟长1.7km,汇水面积0.6400km2,走向约320°,呈U型,沟底宽约50-200m,沟床坡降117.65‰,平均纵坡约6.8°(照片5、6)。
植被覆盖率约20%。沟内无水流,沟内有梯田,根据泥石流沟易发程度数量化评分表(表4-1),该沟为轻度易发,泥石流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其规模大小是由前期降雨量所决定。在暴雨期有发生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但可能性小。泥石流主要威胁该新民居项目,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
泥石流地质灾害预测评估结果: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4.2.3、岩溶塌陷
评估区内上覆地层为第四系全新统地层,岩性主要为冲洪积、坡积成因的黄土状粉土,厚度约120m,下为蓟县系雾迷山组白云岩,为典型二元结构地层。场地地下水水位约10m,局部断层破碎带岩溶较发育,存在发生岩溶塌陷的可能,但该区第四系厚度大于100m,属于岩溶塌陷较不易发区。因此产生岩溶塌陷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
岩溶塌陷地质灾害预测评估结果: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5地质灾害危险性防治措施
5.1、加强上部建筑结构的整体设计,设计良好的防渗、排水措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5.2、对于场地内的沟谷,要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平整和回填对切坡形成的人工边坡要进行必要的防护加固处理。建筑物距边坡应留有一定安全距离,确保地基基础的稳定。
5.3、针对泥石流灾害:在各潜在泥石流沟流通区修建拦石坝等。在沟口外修建排导墙及导流槽等。在泥石流形成区植树造林、种草,增加地表植被,减缓降雨冲刷,增加坡体稳定性,抑制冲沟形成。
参考文献:
1、《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区域地质志》,河北省地质矿产局(1989)
2、《河北省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04)